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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论:写作是一种深度的自我表达。它要求我们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隐藏在内心深处的真相,好投稿为您带来了七篇少数民族文学艺术范文,愿它们成为您写作过程中的灵感催化剂,助力您的创作。
1969年3月,19岁的陈雪鸿从繁华的上海来到了当时的延吉县勇新公社涌泉大队集体户务农, 一句朝鲜语都不会说。当时的涌泉大队乃至勇新公社都是朝鲜族聚居的地方,上海知青集体户成了惟一的汉族户。
语言不通给陈雪鸿带来了麻烦,也给他带来了学习朝鲜语的机会。身边都是可以随时请教的老师,到处都是可以实践的场所。陈雪鸿充分利用了这个有利条件,开始踏上了学习朝鲜语的道路。1974年,他到当时的勇新中学担任了高中汉语文教师,在向朝鲜族学生传授汉语文的同时,为自己系统地掌握标准的朝鲜族语言文字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在延边大学汉语系的学习,使他的朝鲜语水平和对朝鲜族文学艺术的认识有了质的飞跃。1977年,他被调到延边话剧团担任专业翻译创作员,从此开始了漫长的朝鲜族文学艺术的翻译生涯。
在从事朝鲜族文学艺术翻译实践的过程中,陈雪鸿对自己所从事的工作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他认识到, 95%以上酷爱自己民族语言文字的朝鲜族作家和艺术家们都用自己的母语进行创作和表演,急需有人把朝鲜族文学艺术中的精品佳作翻译成汉语,使朝鲜族文学艺术在中华民族文学艺术的大花园里真正体现出其应有的价值。认识上的提高大大激发了陈雪鸿的翻译热情。30年来,他翻译了大量优秀的朝鲜族文学艺术作品,所涉及的文学艺术体裁相当广泛,有长篇小说、中短篇小说、话剧、电视剧、电影、诗歌、散文、报告文学、歌曲、舞蹈、民间故事等等。比如,他在延边话剧团工作期间以及后来的日子里,翻译的《长白之子》《喜怒哀乐》《城市+农民》《没毛的狗》《白雪花》等朝鲜语话剧,都曾先后获得了全国、省、州的各项大奖;翻译的《压在心底的话》等朝鲜语小说获得全国少数民族文学奖。迄今为止,他已经出版了包括长篇小说《白帆》在内的30余本文学艺术译著,加上发表在全国各报刊杂志上的译作,字数总量已经超过了2000余万字。由于陈雪鸿在朝鲜族文学艺术翻译工作中的成绩卓著,曾获得全国少数民族文学优秀翻译奖,多次获得省、州优秀翻译奖,还曾获得全国优秀边陲儿女奖、省先进工作者等荣誉。1987年,年仅37岁的陈雪鸿被破格评为副译审,6年以后又被评为翻译系列中的最高职称译审。
民间文学艺术原生作品最初的创作者可能是个人,但随着历史的推移,在长期的流传过程中不断被人们加工、完善,逐渐成为某一地区、某一民族的群体作品,创作者的个性特征已无法体现,而具有鲜明的民族风格和地方特色。因此,从理沦卜讲,原生作品的所有权和著作权应该属于产生这些作品的群体或民族,他们是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事实_1几的主体。任何组织(包括政府机关和社会团体)都不能成为民间文学艺术原生作品事实上的权利主体。
但实践中人们常见的是己经形成著作权法中的作品的民间文学艺术,包括口头形式或书面形式的作品。有观点认为这部分作品应由著作权法保护,不必成为著作权法的特别法(民间文学艺术保护法)的保护对象。但这些作品大都是民间艺人或有关组织搜集、整理、改编民间文学艺术的原生作品而产生的作品,派生作品的权利主体享有的某些权利必然要受原生作品权利主体的限制。如果这些作品由著作权法保护,其权利主体可任意处分作品,类似某艺术家“卖断民歌”的事件可能随时都会发生,构成我国民族文化遗产的许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将会被“合法”地买断,而且极易造成民族和国家利益的损失。因此,已经形成作品的民间文学艺术,理应成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由著作权法的特别法予以保护。
我国著作权法第12条规定:“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根据上述规定,结合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具体情况,民间文学艺术派生作品的著作权人应当成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权利主体,对派生作品享有权利。
传承人的义务。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人类珍贵的精神财富,从鼓励创作和传播的角度看,应当赋予传承人相应的权利。但他们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创作,是在深厚的民间文学艺术基础之上进行的,是集体智慧同个人才能的结合。因此,从另一方面考虑,又必须对传承人的权利进行必要的限制,防止他们损害国家和民族利益,以保持民间文学艺术的纯洁性。传承人的主要义务包括:
1、保护作品完整性的义务。传承人虽然享有创作权并可对原生作品进行一定的修改,但在利用原生作品进行创作时应当尊重产生作品的民族或群体的、风俗习惯和精神权利,不得歪曲、篡改原生作品,不得违背原生作品的基本思想和内容。
2、未经许可不得向国(境)外的组织和个人处分派生作品的义务。传承人在民间文学艺术原生作品基础上通过整理、改编等形式进行创作虽然付出了艰辛的智力劳动,但它是在前人集体智慧的基础上进行的,它不仅涉及到传承人的利益,同时也涉及到群体、民族和国家的利益。传承人如果任意向国(境)外处分派生作品,原生作品权利主体的著作权(如保护作品完整权等)将无法实现,极易造成国家和民族利益的损失。因此,未经原生作品权利主体的许可,传承人不得向国(境)外的组织和个人处分派生作品。
论文摘 要:随着社会的发展,我国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得到越来越大的重视,拟就内涵、保护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的办法予以分析,希望能够为我国民间文学艺术相关制度的出台有所裨益。
一、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内涵分析
我国现行的《著作权法》第6条规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条规定:“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我们发现作品的定义是要求“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这些要求显然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进行界定有很大的难度。
我们知道大部分知识都是一代一代传下来的,但其不断地发展和创新出新的知识。以民间文学艺术的历史题材创造出来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和原先的素材是分开的,具有确定的创作主体和特定的表达形式,但是这两者之间有时重叠性比较大,界限模糊,难以区分。这是我们探讨民间文学艺术作品需要解决的重大问题,也是我们进一步对民间文学艺术进行规制必须首先解决的问题。
刘春田认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指由某社会群体(而非个人)创作的流传于民间的歌谣、音乐、戏剧、故事、舞蹈、建筑、立体艺术、装饰艺术的文学艺术形式[1]。笔者认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指特定民族或区域的社会群体集体创作,通过口传心授、模仿等方式,在本区域内世代流传的、反映本地域的传统文化、风俗习惯、群体特征、自然环境等特有成分,又不断的为群体发展的文学艺术作品。列举式规定可吸收和借鉴《示范法条》的典型表现形式,具体表述为:1)故事、诗歌、谜语、谣谚、传说、寓言、神话以及其他口头或书面民间文学作品;2)民歌、戏曲、器乐以及其他以音乐形式表达的民间艺术作品;3)舞蹈、游戏、民俗活动以及其他以活动形式表达的民间艺术作品;4)皮影、剪纸、绘画、书法、服饰、器具、代表性建筑以及其他以有形形式表达的民间艺术作品。
二、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保护中存在的问题
(一)不确定的权利主张主体
民间文学艺术体现的智力创造成果是一个群体的,而不是任何特定的个体,它“最原始的创作者可能是某个人或某几个人,但是随着历史的推移,它逐步变成了某一地区、某一民族整体的作品,其作品所有权和著作权应该属于产生这些作品的群体,而不是任何特定的个体”[2],这会导致谁是真正的权利主张者的问题。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整个民族或地区的文化财富,“有些民族或群体认为属于本民族的作品或宗教仪式是神圣的,不愿为外人所知,若随意发表,不论其赢利与否都会严重损害该群体的精神利益”[3]。
(二)保护时间不易确定
现在各国是对于一定的知识产权予以一定年限的限制,但是民间文学艺术由于其自身价值形成的特殊性,简单地规定一个期限非但不能给予保护,这样会使相关的权利合法地被免费使用,原因就在于其在时间上的续展性和主体的不确定性。我们知道民间文学艺术是世代相传的,民间文学艺术所形成的价值是一个集体在漫长的时间跨度内形成的,每一历史单元都是文化的传播时期,也是再创作时期,因此很难认定它的保护期的起始点和终结点。
(三)保护存在很大局限性
首先,民间文学艺术就是一个民族的人创造出来并在发展中不断完善的,它存在和发展的根基就是它的广泛性、开放性,民间文学艺术更多所体现的是其群体的文化特征,注重这种文化能否得到持续存在并受到他人的尊重和认可,不被歪曲和随便利用。另外,运用知识产权来保护民间文学艺术的核心就在于经济权利的确立、合理的商业利用及市场价值。民间文学艺术作为特定群体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而又无法行使专有权是令人遗憾的,特别是与发展中国家和不发达国家所提出的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乃至于传统知识和遗传基因等传统资源的初始意图不同。
(四)新作品与原作品的差别性
第一,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有集体性质,创作主体具有不特定性,但是运用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进行再创作的作品其权利主体是明确特定的,他们根据其对民间文学艺术的理解,经过改编整理,创作出的作品在表现形式上区别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体现出创作者的个性特征。第二,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形成于民间,具有长期性,而再创作作品是“作者在运用已有的民间文学艺术的基础上产生的,它的产生必须依赖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4],它们是源与流的关系。第三,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在经历几代人的发展完善过程中,不断地注入新的内容,虽有创新,但还保留着原有风格特色,而再创作作品想要受《著作权法》保护,必须具备一定的独创性。因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与根据其进行再创作的作品的区分把握也是需要解决处理的一个问题。
三、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法律保护建议
(一)明确著作权的主体
针对主体不确定的问题,我们可以在民族聚居地或地方设置例如××民族理事会、研究会、××地区会所等形式,来研究整理本民族本地区的民族文学艺术作品,从而使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得以保护并发扬光大。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内容广泛、博大精深,根据其内容、表达形式、体现的特色等可以明确属于某个民族的传统文化的,如某个民族特有的民间习俗、故事传说,像属于全体赫哲族群众的《想情郎》等,可以由该民族的理事会、研究会来代为行使整个民族对此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等权利,国家可以规定文化行政部门主管该项工作,各民族理事会可以将本民族特有的文化遗产—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等经过整理,报经文化行政部门登记备案。
(二)明确改编者的权益
我们可以由国家文化行政部门负责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不受任何人的歪曲、篡改和丑化,鼓励改编整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但是改编者和整理者对其改编整理后形成的新作品必须注明来源出处,并且要向一定的部门支付一定的许可使用费。任何人都不得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据为己有,也不得反对他人对其重新进行改编和整理。在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基础上进行再创作的个人或组织,应尊重产生该作品的民族或群体的风俗习惯、宗教信仰等,不得歪曲原作品,不得给产生该作品的群体造成精神伤害。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或经改编创作而形成的作品不得向外国人卖断著作权。同时私人、集体所有的非常重要的民族民间文化资料和实物,坚决禁止出售或转让赠于给外国人。
(三)无期限保护
《著作权法》第2章第3节“权利的保护期”中规定了权利保护期为作者生前及死后50年,合作作品到最后死亡的作者的死后第50年的12月31日,这都有明确的期限。而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它在历史长河中不断的经人们改进,再创作流传数年,认定它的起始与终结不易,以至无法从事实上来确定它的最后一个创作者,来确定它的保护期限了。而且,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一个民族、是中华民族宝贵的文化遗产,我们不能抛弃丢失它,更不能确定一个期限来保护它而其他时间任由他人任意践踏它。因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从事实上和民族感情上来说,它的保护期限都应该是无期限,无期限保护我们丰富多彩、宝贵的文化遗产。
(四)使用上采取许可使用和收费制度
让文化行政部门实行行政许可制度,它也可以将其部分权利下放由各民族理事会、研究会来许可,但是要向有关部门备案登记。另外,还应根据不同情况进行收费。明确属于某民族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使用费用由该民族理事会收取,提取其中少量部分上交国家文化行政部门,该许可使用费除支持理事会的基本运作外,主要用于宣传和弘扬民族民间文化,组织专业人士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进行整理和研究,采取各种方式进行传播,使更多的人知道了解它,还可以与地方政府等联手搞项目,像建旅游基地、度假村,让游人身临其境感受某个民族的民族风情等。
面对保护传统的民间文化这一公众性课题,一方面,要利用现行知识产权制度,在传统知识和知识产权相结合方面作出应有的贡献。另一方面,应积极地在知识产权制度以外,运用多种法律诸如文物保护、旅游管理等国家立法和地方立法,以及公共政策的扶持如少数民族民俗文化、民间传统文化资料的收集、整理、保存等项措施,更重要的,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不仅是商业上的开发和利用的,而是以保持、尊重与弘扬为直接目的。
参考文献:
[1]刘春田.知识产权法[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57.
[2]李建国.<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条文释义[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1.
[3]刘心稳.民间文艺作品:呼唤立法保护[J].时代潮,2003,(3).
(一) 少数民族传统艺术文化保护的立法实践
从立法的视角来看,当前我国在进行少数民族传统艺术文化保护时所适用的最根本的法律依据绝大部分来自于 《非物质文化遗产法》。除此之外,各类中央或地方的与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有关的各种规章也被作为法律依据。在少数民族传统艺术文化的保护过程中, 《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起到极其重要的作用。它既体现了我国有关政府部门对发扬我国优秀的民族传统文化的坚定决心,又表明了我国有关政府部门依法行政的自觉意识。
(二) 少数民族传统艺术文化保护中存在的法律问题
1. 权利主体难以认定
在进行少数民族传统文化的保护过程中,最为重要的就是确定权利主体,这与知识产权法同样有着十分紧密的联系。众所周知,任何一种优秀的传统文化的形成都不可能一蹴而就,它需要漫长的积累以及数代人的传承。因此,在确定知识产权的主体时往往存在各类意想不到的问题:第一,通常来说,在进行知识产权认定时,时间和独创性的认定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并且其价值往往随着时间的推移呈现出下降的趋势。但是少数民族传统艺术文化却与之相反,其形成过程往往需要不断修改与完善,只有这样才能使文化更加充实与丰富,因此,其价值通常呈现不断上升的趋势,这就使得独创性认定非常艰难。第二,权利主体的认定十分困难,由于少数民族传统艺术文化并不是一个人创造的结果,它是由少数民族民众在特定的地区不断创新的产物。因此,要想确定一个明确的、具体的权利主体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第三,无法明确地界定权利救济的性质。在实际的知识产权认定过程中,少数民族传统艺术文化究竟属于公权力还是私权利成了一大难题。当民族传统文化享有权遭受侵害时,通常采取私权救济的方式来解决问题,但这样的方式往往无法达到预期的效果。但是,如果采用公权力来解决问题,则会使得个体的享有者无法获得充分的权益保障,这就使得权利的救济陷入两难的境地。
2. 保护范围不够广泛
《非物质文化遗产法》 第44条第1款规定:当使用非物质文化遗产时,若涉及到相关的知识产权,其他的相关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也符合应用。第2款规定: 对于传统的医药抑或是工艺美术进行保护时,如果各省市行政管理部门抑或是其他的法律法规有规定的,应当参考相关规定。但需要注意的是,第1款仅仅只作为一个衔接性的规定,并不适用于非物质文化遗产自身的知识产权保护。然而,国务院于1997年颁布实施了 《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 明确地规定: 国家应当全力保护超过百年历史,工艺精良,制作程序完好无缺,使用纯天然原料,富有民族特色,无论是在国内还是在国外都受到极高的赞誉的手工艺品种以及富于技巧性的工艺。但遗憾的是,这一条例使用的是认定制度,所以并不是所有的传统工艺美术等都可以获得国家的支持和保护。除此之外,此条例还对传统的美工技艺实施保密措施,以确保能够从根本上对工艺起到保护作用。《非物质文化遗产法》 第13条中规定:各级政府尤其是主管文化的单位应该从各个角度全方位地掌握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详细情况,并且根据实际情况创建档案以及信息数据库。除了国家明确规定需要依法保密的信息之外,其余所有的相关信息都应当向公众公开,方便公众查找和阅读相关信息。所谓的依法保密表示的是假若档案中的有关资料信息涉及到我国的机密,此时应该依照《保守国家秘密法》 中的相关法律规定保密。
3. 商业化开发导致对传统艺术传承者的侵权
商业化表示的是由于开发当地特有的少数民族文化抑或是传统工艺而吸引了大量游客前往参观,从而使得当地的文化旅游快速发展。但是在这一过程中,由于当地的社会关系受到市场的影响,因此,旅游目的地的各类能够吸引旅游者的少数民族工艺的商品都被大众自然而然地贴上了商品的标签,并且使得淳朴而传统的少数民族文化发生了极大的改变。从积极的角度看,大量外来旅游者的进入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推动当地传统文化的传承和发展;从消极的角度看,外来旅游者的进入将在一定程度上迫使当地的少数民族文化在不知不觉中发生巨大的变化。过度的商业化开发会导致原本淳朴的少数民族文化向庸俗化发展,从而导致传统的艺术文化被歪曲篡改。除此之外,这样的行为也会使得传统技艺持有者的名誉遭受到极大的侵害,同时还会使传统文化无法完好无缺地展示在公众面前。在文化产业化进程中,这种过度的商业化开发,严重地损害了少数民族传统艺术文化的发展,因此,必须通过法律手段对其进行制约。
4. 执法力度不够
在我国许多少数民族传统艺术文化法律保护的过程中,因执法力度不够导致对其保护不够有效。执法力度不够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少数民族传统艺术文化的保护制度并没有得到充分地落实。在我国一些偏远的少数民族地区,由于法制建设较为落后,相关的配套措施没有健全,相关主管部门没有建立当地传统艺术文化档案及数据库,并未建立少数民族传统艺术文化项目名录,导致目前 《非物质文化遗产法》 在当地形同虚设。同时,由于这些地区经济基础落后,对于少数民族地区传统艺术文化保护的投入不足,相关的保护措施难以得到落实,对少数民族传统艺术的保护常常流于形式。第二,缺乏行之有效的惩罚措施。目前,在我国许多少数民族地区,在对其少数民族传统艺术商业化开发过程中发生的侵权行为,由于缺乏相关的法律规制,并没有规定惩罚措施。在大部分情况下,仅仅是通过一些舆论来监督开发者进行整改,而对其过度商业化开发的行为并没有明确的惩戒行为。这也导致近年来存在大量针对少数民族传统艺术文化的违法和犯罪现象的出现。
二、民商法视域下少数民族传统艺术文化法律保护的策略和建议
(一) 加快民族地区立法,明确权利主体
当前,对于少数民族传统艺术文化的权利主体难以认定的问题,笔者认为,假如站在民商法的视角思考,在确立少数民族传统文化的权利主体时应当尽可能地从中央和地方的角度出发,在国内应当尽可能地创建一个体系完善、结构严整的权利主体认定机制。针对少数民族传统艺术文化权利主体的认定这一问题,一些少数民族自治地方的法律法规建设远远超过了国家,通过地方立法更好地保护了当地的少数民族传统文化。新疆、四川凉山、阿坝等地都是通过立法的方式使当地的少数民族传统文化的权利主体能够更好地得到认定。因此,在少数民族传统艺术文化的权利主体认定和权利救济的方式上,可以由民族地区地方立法来加以明确。这是因为民族地区往往对于本民族传统艺术文化更为了解,对于其权利主体的认定更为有效。
(二) 与其他法律衔接,扩大保护的范围
针对目前法律适用范围存在漏洞的问题,可以通过与民商法中的其他法律进行衔接来解决。第一,可以与 《专利法》 进行更好地补充与衔接。随着时代的进步,很多少数民族的传统技艺也紧跟时代的潮流不断改良创新,使得产品越来越符合现代人的审美需求,此类少数民族传统产品便可以向国家有关部门申请外观设计的专利保护。一般情况下,少数民族传统工艺产品的制作流程不会对外公开,只有某些特定的单位和个人才能掌握这样的技艺,这些技艺的传承者便可以通过创新和改革向国家申请专利。第二,可以与 《商标法》 进行更好地补充与衔接,使得这些经过上百年历史传承留下的传统技艺通过商标法的保护得到更好地延续和发展。第三,应当与 《著作权法》 以及国家正在积极修订的 《民间文学艺术保护条例》 进行更好地补充与衔接。 《著作权法》可以充分发挥其法律效用,将各类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分别集结成册,使其得到更好地传承及发展;《民间文学艺术保护条例》 则可以真正从根本上使得各种传统技艺得到更好地保护。第四,从涉及范围来看, 《非物质文化遗产法》 很难使传统技艺的主体得到保护,只能保护其客体。除此之外,当前我国正在施行的知识产权法也对其中的一小部分内容进行保护,其余的大部分内容都属于民商法的管辖范围。
(三) 建立利益共担机制,防止侵权行为
针对目前对于少数民族传统艺术文化的过度商业化开发带来的侵权问题,少数民族传统艺术在开发的过程中应当更加注重保护,同时创建一个科学实用的利益共担体系,通过行政保护和民事保护的共同支持,进一步促进少数民族传统文化朝着更好的方向不断向前发展。除此之外,为了使得少数民族文化继续发展、创新和传承,国家有关文化主管部门应当为这些优秀的传统技艺建立信息档案,既要鼓励这些传统技艺不断随着时代的发展快速创新,并且积极保护其创新成果。此外,还应当深入保护这些传统技艺的智力源泉,使得传统技艺能够源源不断地向前发展。通过科学合理的商业开发,少数民族技艺的传承者可以从生产出来的商品中获得相应的利益,从而更好地促进传统文化的发展。但遗憾的是,当前少数民族传统艺术文化的开发绝大多数都存在过度商业化的情况,这种开发趋势是无法阻挡的,但开发者在开发的同时也应当注重对传统文化的保护,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尊重少数民族传统艺术传承者的技艺和创作,保障其生存和发展的权利,减少对少数民族传统艺术传承者的侵权行为,实现少数民族传统艺术文化资源的可持续性利用。
(四) 加强执法力度,减少违法行为
从前文的分析可知,目前在少数民族传统艺术文化的法律保护在执法上,依然存在执法不严而导致的保护不力的问题。因此,少数民族传统艺术文化的法律保护在执法上应该从两个不同的角度开展工作:第一, 应该在拥有少数民族传统艺术文化的地区建立相关的法律法规。各个少数民族地区的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全面开展调查工作,整理相关的数据资料, 为优良的传统技艺以及文化项目创建相关的档案以及信息数据库。除此之外,各级地方政府部门应当从各个方面全力支持传统艺术文化的发展,使其发挥真正的艺术效用。与此同时,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切实依照相关的法律法规严格执法, 保障各类制度的执行,确保相关法律法规能够真正从根本上保护民族传统艺术文化;第二,目前,无论是中央政府部门还是地方政府部门都从各个方面制定了大量的法律法规来保护传统艺术文化,但是由于利益的驱使抑或是其他各个方面的原因,我国每年依然会发生大量与少数民族传统艺术文化的保护有关的违法犯罪事件,针对此类事件,国家各有关部门应当严格执法,对违法犯罪者实行相应的行政处分或处罚,依法追究其责任。通过各级各部门的严格执法,从根本上杜绝犯罪违法行为的发生,切实保护少数民族传统技艺文化。
口头传播
口头传播,也称口语传播,是人类主要的传播形式,指传播者通过字词的发声向受传者进行信息交流。门巴族、珞巴族没有自己的文字,除了各自复杂的方言系统之外,在民族间交流中也使用藏语,三个民族间的口头传播主要发生于商品交换、宗教活动中,藏戏和文学艺术也是信息的主要载体。商道:商品与信息传播的重要渠道。三个民族之间,通过相互的商品交换和贸易活动,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民间的信息传播。在长期交换过程中自然形成了交换通道和集市点,如藏族和珞巴族聚居地之间重要的贸易通道有梅楚卡—东拉山口—纳玉、嘎金—东嘎拉山口—纳玉、更仁—丹娘山口—丹娘、都登—派沙—鲁霞、墨脱—多雄拉山口—派村、达木—绥拉山口—绥隅。毫无疑问,门隅、珞瑜地区通往藏区的贸易通道,构成了一个四通八达的信息渠道网,伴随着各种交换物品流动的,还有各个地区的新鲜事、人际圈的维持和扩大等丰富的信息。集市:信息聚拢和扩散的集散地。山口和地域交界处作为定期或不定期的集市点,成为信息聚拢和扩散的集散地。如门隅与藏区交界处的亚马荣集市,一年有3个固定的集市日期,每次集会时长5~8天。①来自各藏族聚居区的藏族、来自门隅的门巴族和珞瑜的珞巴族,有近万人汇集亚马荣。而商品本身就携带着大量的信息,关乎不同民族和地区的生活方式、价值观念、信仰等,因此,其往往传递着意识形态层面的信息。文学艺术:多次传播的信息宝库。诗歌、戏剧、民间故事这些广受藏门珞群众欢迎的艺术表现形式,在浩瀚的历史中,实际充当了信息传播的媒介,将门巴族、珞巴族的文化、思想传递到藏区,在大众传播媒介缺失的时代里,进行了有力的补充,他们在娱乐和表达感情的同时,也传递着含义丰富的信息。五世达赖时期的门巴族著名高僧梅惹•洛珠嘉措将门巴族群众代代相传的卓娃桑姆的故事,借鉴藏戏的艺术形式,改编成了藏文的戏剧脚本。携带大量门巴族社会信息的剧本传到藏区后,很快为藏族人民所接受和推崇,成为藏族文化的有机组成部分。藏族的民间故事在门隅、珞瑜地区的流传和改造。藏族民间故事集《说不完的故事》,经由说唱艺人等途径在门巴族、珞巴族群众间广为流传,并被改编成带有自己民族风味的故事,在这个传统的民间信息宝库中,信息的传播和变迁,促成了民族文化的丰富和壮大。在广为传唱的《仓央嘉措情歌》,脱胎于门巴族民歌,在格律和风格上都保留着门巴族情歌的特色,将门巴族社会的风情、礼仪、思想等声音传达给外界。拟声传播:约定俗成的传播信号。在生产生活中,少数民族会根据不同情况的需要,通过呼喊、啸叫等方式传递信息。如在行军过程中,遇到河水会发出“索”的声音,浓雾起来会发出“勾”的声音;部队出动时,一边摇动旗帜,一边要呼喊“格”的声音,以提高战斗的气焰;在放牧的时候,如果别处牧羊人的羊进入了麦地,牧羊人会发出频率很长的“嘘嘘”声,以示将羊赶出麦地。
非语言传播
传统社会中,人们在使用语言文字进行交流之外,还往往借助各类符号、节日和宗教仪轨作为传播媒介,以达到信息传播的目的,它们的媒介功能在少数民族间的传统信息传播活动中发挥得淋漓尽致。礼仪传播:仪式性的传播方式。节日活动中裹挟着大量的信息传播和文化交流。地区的节日一般分为宗教节日和岁时年节两种。在节日中,伴随着大量的祭祀、仪式、舞蹈、戏剧、礼俗等活动,歌舞、禁忌、民族的起源、部落的故事等丰富的信息在愉悦的环境下集中广泛地互相传播,并产生深远的传播效果。传统体育传播。地区产生了赛马、斗牛、抱石头、射箭等许多传统的体育项目,并与节日和宗教相结合逐渐稳定,作为信息传播方式不断系统化和规模化,在其间各类信息从一个群体扩散到另一个群体,从一个地区扩散到另一个地区,传播活动往往具有形象、生动、鲜活、实在的特点,参加比赛的选手和观众都扮演着信息的传者和受者,且身份不断快速更迭。符号传播:鲜明有趣的传播方式。借助具有能指和所指双重意义的符号,地区少数民族间进行了广泛的或明显或隐蔽的信息传播和通信联系。树枝信息、鸡毛辣椒信、木棍缠羊毛、木棍缠线、烟火、刻木结绳和竹管鸡毛信是常见的七种类型。少数民族运用符号来传递信息的方式异彩纷呈,为某种特定的物品添加公认的一种符号意义,或在物品上打上某种具有符号意义的标记,以此传递信息。刻木结绳除了作为一种记事的手段之外,也是一种通信方式,他们对木头上的划痕和绳结的数量、颜色都有共同的符号解读方式。树枝也是常用的符号,当在野外发现野蜂蜜而无暇采集时,可以砍一截新树枝,将其立在蜂巢旁,他人就不会来采摘,在这里符号“树枝”意味着“此物有主人”。而信差手中举着的鸡毛信和辣椒信,则意味着信件不同的紧急程度。图像传播。岩画,存在于地区的峭崖坚岩中,使用了一套象征性符号。这些刻画在旷野荒漠岩石上的图像和符号,如牦牛、骆驼、羚羊、房屋、陷阱等,记录了传统社会中各民族生活的方方面面。青稞等农作物和太阳的图案,是祈求丰收的吉祥符号;塔、跳神等内容,则是宗教符号。因此,岩画和壁画也被视为典型的信息传播方式和大众传媒。宗教传播:浓厚的大众传播色彩。宗教传播是地区古代传播的一个主要方面,这种传统滥觞于吐蕃。宗教传播范围原本很窄,但在这样特别的情况下,宗教氛围浓厚,信仰渗透和影响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宗教活动成为群众日常生活的必要内容,因此,宗教传播无论从传播范围还是传播效果的层面,实质上都具有大众传播的色彩。伴随着宗教传播,许多世俗化、大众化的信息也得以跟进,藏族的语言文字、歌舞、戏剧、器乐、跳神等艺术,也被频繁地传递到门巴族、珞巴族部落,直接推动了他们的文化和经济发展。磕长头是藏传佛教信仰者的一种仪式。信仰者五体投地匍匐,双手前直伸,每伏身一次,以手画地为号,起身后前行到记号处再匍匐,如此周而复始,以示自己的虔诚和虚心。这种宗教仪式开始于藏区的寺庙,随着藏传佛教的发展而传遍整个,在门隅、珞瑜地区也可见到。在出身门巴族的六世达赖仓央嘉措的作品《那一天》中,可以找到宗教传播的例证:“那一年,磕长头匍匐在山路,不为觐见,只为贴着你的温暖。”
2014年,贾芝在101岁高龄以《拓荒半壁江山》荣获第九届中国文联文艺评论奖著作类特等奖,成为该奖项最年长的获奖者。
半个世纪前,面对中国文学史历来缺席少数民族文学的现状,贾芝奋力疾呼“少数民族文学是中国文学的半壁江山”,为此他践行60余年。1950年在同志直接领导下,他参与创办中国民间文艺研究会,努力开发各民族的民间文学艺术,先后创刊《民间文艺集刊》、《民间文学》、《民间文学论坛》、《民族文学研究》;编辑出版《中国民间文学丛书》;组织编写中国各少数民族文学史和文学概况;1959年在《格萨尔》工作座谈会上首先提出“抢救”的口号,以三大史诗为龙头在全国范围内开展轰轰烈烈的各民族、各地区的民间文学普查搜集工作;1982年提出编纂《中国民间故事集成》《中国歌谣集成》《中国谚语集成》1984年正式签署文件,并任三套集成副总主编、《中国歌谣集成》主编,25年间领导组织全国几十万人的队伍对民间文学进行地毯式的普查,并亲自审稿逾亿万字,直到2009年30个省市自治区卷本全部出版。
贾芝自称草根学者,一生致力于三个对接:
一、学者与民众的对接。贾芝说,民间文学是民众的文学,研究民间文学就得做到与民众对接。不是仅仅把他们当成研究对象,而是成为他们中的一员,与他们融为一体完成心与心的交流。只有这样,我们采录的作品才能保持原生态,这样升华出的理论才具有指导实践的价值。他的朋友遍布全国31个省市自治区,有故事家、歌手、工艺家,也有农民、牧民、工人、干部等。
二、书斋与田野的对接。贾芝秉承延安文艺座谈会讲话的精神,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他几十年来深入民间,活跃在田野上。他的论文不是书斋里的苦思冥想,大多是在回答解决民众实践问题时成篇的。他说民间文学是草根文学,是鲜活的文学,研究活的文学就不能离开它生长的土地和环境。
现如今,大学生的成绩已经不是衡量他们自身能力的主要标准了,当代大学生的综合素质受到了人们的广泛关注,其中人文素养就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尤其是对于那些少数民族地区来说,少数民族大学生的人文素养高低直接关系着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文化发展,进而影响我国的经济社会发展。然而现实中我国只有少数大学开设了这门课程,这远远达不到社会发展的需求,因此我们应该着重培养少数民族大学生的人文素养,充分发挥外国文学的教育优势。
关键词:英美文学;少数民族大学生;人文素养;培养;教学
通常情况下,以人为中心的理性思考能够启蒙人类的人文素养,以人为中心的理性思考源于外国的文学作品,以英美的文学作品为主。在少数民族大学生的课程中有外国文学教学课程,当然就少不了对大学生人文素养的培养。下面文章中主要阐述了人文素养及其与英美文学教学的联系,分析了我国少数民族大学生人文素养培养现状并提出了相应的解决措施。
1概念论述
1.1何谓“人文素养”
人类社会中存在的各种各样的文化现象都称为“人文”,所谓“人文素养”,是指在社会的文化大背景下,人自身由知识、能力、情感、观念和意志等因素共同组成的个人内在品质。提高一个人的人文素质需要提高其人生境界、塑造崇高理想以及实现个人价值。一个人的人文素质可以表现其性格、气质和修养,也会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其价值观、思考方式、处事行为。在人文素养的教学活动中,人文学科主要研究人的精神世界和文化世界,尤其注重研究人本身价值体系的形成。所以在高等教育中,人文学科的教育对学生人文素养的形成有重要作用。人文素质的教育实质上是对人性的教育,人文精神是素质教育的核心和本质。
1.2英美文学教学与人文素养的关联
培育大学生的人文素养是高校教育的重要内容,人文素养是通过人文文化表现出来的,而英美文学作品是人文文化知识的重要载体。学生从优秀的英美文学作品中学习历史知识,学会将人类的文明进行延续并将人类历史推向更高的文明;在文学作品中学到的哲学知识可以引导学生正确地处理现实生活中人与人之间或者人与社会之间的辩证关系。优秀文学作品中的宗教知识以及道德观念都是积极向上的,可以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使学生诚信做人,生活得更加高雅有情趣。优秀的英美文学所弘扬的价值核心都是真善美,可以引导学生身心健康发展。学生通过阅读优秀的文学作品,一方面可以学习作品中伟大人物的优秀品质,如责任感、奋斗精神、勇敢坚强的品质等;另一方面,也可以学会对自己的情绪进行必要的掌控或者揣摩别人的情绪,学会承受困难和处理人际关系的技能。这都体现了英美文学作品在教学过程中对学生人文素养培养的重要作用。此外,文学作品中蕴含着智慧、情感、经验、原创力、想象力、生命思想以及生命意识、对于学生思辨能力、审美能力和科学素质的培养都有着无可替代的作用。
2少数民族大学生英美文学教学中渗透人文教育的必要性
2.1提高少数民族大学生人文素养的需求
在当前社会经济快速发展的社会主义社会中,教育自身的功利性越来越严重,这使得教育的育人本性被逐渐边缘化甚至被淡忘,学生的人文素质普遍较低。对于少数民族大学生而言,人文素质缺乏同样是一个比较严重的问题。特别是少数民族理工科大学的学生,对文史知识很少涉及。根据相关调查,有不少学生甚至不知道建国前的。很多少数民族大学生对文学艺术方面的知识也很缺乏,甚至有学生不知道聂耳的著名作品有什么,也不知道柴可夫斯基是哪国人,这样的现状是十分令人担忧的。此外,因历史上的民族遗留问题,一些少数民族大学生对民族问题的看法还比较偏激。有调查显示,许多少数民族大学生都抱有“本民族是全世界最优秀的民族”这一看法。在少数民族大学生圈子里也经常出现诸如“我们民族怎么样,汉族怎么样?”之类的讨论,这固然是少数民族大学生民族自豪感的一种体现,但也从侧面反映了其民族认知的局限性和狭隘性。在地区发展及历史发展过程中遗留下来的民族隔阂问题,也一定程度上导致了少数民族大学生的心理失衡,甚至由此引发不同民族学生之间的矛盾、冲突。
2.2英美文学教学改革的需要
英美文学课程是对西方语言学习的高级阶段,主要目的是在学生的外国语言基础上提高人文素养,学习西方优秀文学。但是在现实中,英美文学课程在教学中却面临了很大的困难。在本就被压缩的极为有限的课程时间内,学生在上课时兴趣了了,“上课前不预习,上课时没兴趣,下课后不复习”成了学习的常态。英美国家在文学教学中注重对近期研究成果的吸收和运用,并且在教学方式上采用先进的科技手段,这样有利于提高学生对文学课程的兴趣,从而提高其本身的文学素养。
2.3对人文素养的讨论已经引起了教学工作者的深刻思考
针对我国大学生人文素养普遍低下的现象,教育工作者进行了深刻的思考。这一问题是一个长久积累的问题,我国的学生从中学阶段就开始接受应试教育,这种教学模式禁锢了学生的阅读范围,把学生的精力高度集中在课业任务上,不能开拓其他领域的认知。到了高中阶段,由于我国文理分科政策的影响,使得学习理科的高中生在平时的学习生活中很少接触到文史类知识,使得他们的大脑中出现一个大范围的文史空白。到了大学阶段,专业划分十分细致,专业口径窄导致学生人文知识薄弱,学生的知识结构不科学,出现失衡问题。很多学校多年来一直注重教学质量硬性指标的完成,忽视了对大学文化发展态势的研究,在实际的学校建设过程中也缺乏具有针对性的文化建设措施,没有针对学生人文素质的培养举办相关的知识讲座,学生的人文素质教育工作没有落到实处。目前我国大学生中,很多学生因为心理疾病问题而与其他同学难以相处甚至出现自虐自杀的现象,这说明加强对大学生人文素质培养的工作已经迫在眉睫。由于该问题的长久积累性以及我国教育体系的确存在问题,所以要抓紧时间进行教育体制改革。在教育改革中,要综合考虑学生和老师、培养目标、教学规范、课程体系等多方面的因素,追求教学效果的最优化。
2.4提升自己的审美眼光,陶冶情操
通过对世界文学的研究我们可以得知,世界文学历史上的经典作品大都源自英美文学,比方说,一些大文学家莎士比亚、米尔顿、马克•吐温等都属于英美文学的研究者。现在我国参与到文学阅读中的人也越来越多,通过认真阅读文学作品不仅能够提升人们的审美观念,还能积累一些审美经验,学习英美文学还可以让人们感受到文学的强大力量,在了解基本的文学知识基础上,能够进一步提升自己的阅读理解能力,陶冶自己的情操,让人们用心来感悟生活的美好,乐于生活,乐于学习。另外,一些好的文学作品存在较强的教育意义,人们在学习英美文学知识的过程中,不仅能够积累丰富的阅读经验,还能够让自己更加睿智,让自己的心灵得到洗涤,自然就能够陶冶高尚的情操了。首先,英美文学作品中大都提到了一些具体的人物,并给予这些人物鲜明的形象,阅读者就能够从中学到坚强的人物性格以及鲜明的形象,为以后的人生带来了正面的积极的影响。比方说,富兰克林的一些文学作品中就有给年青一代的劝诫,我们可以从海明威的小说中学会冒险,这些经典的文学作品总能给人以启迪,不论是在个人修养还是人格塑造以及意志力的锻炼方面都能得到你想要的,其次,学习英美文学的人还能够培养自己的同情心,让自己的心胸更加宽广,陶冶高尚的情操。
2.5培养少数民族的跨文化意识
当今社会是一个知识迅速发展的社会,懂得一门国家语言以及少数民族语言甚至懂得英语的人已经满足不了社会发展的需求了,目前,社会对掌握英语的人才要求越来越多元化,英美文学成为了必不可少的学习目标。由于英美文学中包含了很多西方文学知识,因此少数民族在学习英美文学知识的过程中,就能够变相的了解外国西方文化,在此基础上熟悉掌握外国文学知识,并做到学以致用,培养自身的跨文化意识。少数民族通过学习外国英美文学,可以在中国文化的基础上理解外国文化,分析比较中西方文化的区别。现在,伴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社会对跨文化人才的需求越来越高,当然如果是跨文化的英语人才就更好了。
3英美文学教学中少数民族大学生人文素养的培养策略
3.1英美文学课程设置的完善
现在,英美文学在高校芙语专业教学中的地位是举足轻重的,但它在公共英语教学中长期被忽视。各高校正在开展大学英语教学改革,加强学生听、说、读、写、译等应用能力的培养,但是却忽略了对学生文学素质和人文素质的培养。文学作为人文学科中重要的一个分支,在高等教育中应占有重要的地位。而文学素质作为人才的重要素质之一,也应该在高等教育中体现出来。高等教育中除了开设公共选修课,如《英美文学赏析》,英美文学教学也应纳人大学英语教学的体系中来。目前,我国高校内大学英语课时普遍较少,而且随着课改的进行,大学英语的教学时数会相应减少。针对这一情况,笔者认为目前有两种比较切实可行的办法。一是采用专题讲座的形式,挑选一些学生耳熟能详的有着深远影响的英美作家,如莎士比亚、狄更斯、雪莱、马克•吐温等人的作品,进行讲解、分析和讨论,如开设《西方名著赏析》课程;也可专讲某一文学专题,如《现实主义文学》、《浪漫主义文学》、《圣经文学》、《女性主义文学》等;二是利用西方文化教学促进英美文学教学,开设一些文化类课程,如《西方文化导论》、《文艺复兴史》等。
3.2英美文学教学方法的改进
具体改进方法如下,我们建议在阅读理解的基础上进行研讨式的教学,在课堂上尽可能的进行专题探讨。还可以让学生在完成大量阅读理解任务后,针对某一个作家进行调查和研究工作,尽量拓展视野,学会从多个角度思考问题,鼓励学生发表个人独到的见解和进行相互之间的讨论,尽量使每个学生都积极参与到文学教学课堂中来。学习英美文学,了解西方文化,实际上不仅仅要了解西方的文学艺术、文化习俗,更要了解西方的心灵史和思想史。我们知道,要深入理解并鉴赏英美文学作品,就必须了解一些西方哲学理论和心理学观点。如达尔文的进化论,黑格尔辩证法,弗洛伊德的心理分析、意识分层,以及萨特的存在主义等。古人云“:授人鱼,不如授人以渔”。教师通过借鉴不同的文艺批评理论,采用文本分析的方法对某个作家作品进行个案分析与研究的同时也为学生提供了新的阅读视角,培养一种新的思维模式,这也是文学教学的目的所在。
3.3对外国英美文学知识的本质目的的准确了解
现在的外国英美文化教学似乎变得更加商业化,没有了当初的纯粹性,现在的教学大多比较关注英语教学效率,忽视了英美文学教育的重要性,忽略了人文素质的培养。我们要向不断提升少数民族的人文素养,就要从学习外国英美文学做起。详细来讲,学习外国英美文学的本质就是让包括少数民族在内的广大民众了解英美文学,学习英美文化知识,进一步培养自身的审美意识,提升自身的综合素质。此外,学习英美文学的目的也很简单,就是在提升人们阅读能力、理解能力的基础上,更好地体会人文精神的本真。因此,在少数民族学习英美文学之前,一定要充分了解学习英美文学的本质和目的,尽量接受较为专业系统的学习,领悟外国文学的真谛,走进英美文学作品的世界,提升自身的人文素养。
4结语
综上所述,加强英美文学课程建设,有利于实现高等教育中人文素质培育的目标,也是对学生进行文化启迪的重要形式。本文在介绍我国少数民族大学生人文素养欠缺现状的同时提出了相应的解决办法,需要高校主动采取措施加强引导,帮助少数民族大学生形成高度的人文素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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