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11-14 11:17: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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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系概述
我国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主要分为法律法规体系、标准体系、执行体系三大部分。其中我国关于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主要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构成。目前我国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还不足与欧美先进国家进行比较,但是随着国民对食品安全要求的提高,我国政府对食品安全的重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的共同构建,加之国家到地方的一些食品标准的颁布,使得我国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有了一定的规模。有法律法规和标准的保障,当然还需要有人来执行,目前我国的食品法规及标准执行体系也基本成型,主要由农业部、质检总局、国家工商总局和卫生部联合执行,这几大机构又分别有着自己的权责范围,如农业部负责初级农产品的管理,质检部门负责产品加工制造的管理,工商部门负责产品流通的管理,卫生部门负责经营性单位的管理。
1.2当前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存在的问题
1.2.1法律法规和标准不建全
虽看起来已有众多法律法规及标准,但这些法律法规和标准还是有相当多的不足。比如还有很多方面目前尚未有明确规定,如食品信息的和食品的召回,财产和人身损害赔偿和具体赔偿范围这些方面是无法可依的。另外在标准采用方面也出现了一定的滞后现象,比如对于国际通行的食品安全标准,一般来说,发达国家采用国际食品安全标准达80%~90%,而我国目前只有40%左右采用国际标准,远远滞后于发达国家,这样不建全的标准还存在无法实施、标准冲突等问题。
1.2.2监管部门权责不明确
我国食品监管有一定的执行体系,而从执行体系的构成来看,不难发现,执行体系实际上权责不明确,结构呈现出错综复杂的网状结构,部门与部门之间的权力有些是交叉重复的。比如猪肉要端上餐桌,可能要经过10余个部门的管理,这样的管理难免会出现漏洞,假如有一项出现问题的话,由于经过了十几个部门的参与,在追责时就很可能会出现无人承担责任、相互踢皮球的情况。由于监管部门的权责不明确,就可能会出现有利的情况各部门争抢,要负责的时候无人承担的现象,这样不仅影响了食品安全监管的实施,也会损坏政府部门的形象。
1.2.3食品检测体系不建全
相对于发达国家完备、先进的监测体系,我国的食品检测体系虽已成形,但却存在着相当多的问题。首先,在食品检测过程中,企业的自我检测应该是最基本的,政府部门和专业检测机构承担的是补充作用。但是由于我国食品企业自身的检测意识不够,政府检测这种次要方面变成了主要方面。调查发现,大半企业不具备食品检测能力,这样的企业生产的产品,又谈何安全;其次,我国对食品安全的投入不够,检测制度的不建全也使得食品安全得不到保障;另外,检测设备、检测人员的操作水平不足也是重要因素。我国的检测仪器很多比较落后,而且还存在设备分配不均的问题,这对于食品安全的影响也是极大的。
2我国食品监管体系的完善措施
2.1建全法律法规及标准
在我国,食品安全方面很大程度上是借鉴欧美先进国家的作法,有很多制度是生搬过来的,因此在运用上才会出现如此多的问题。既然是搬别人的方法来用,自然也有一个磨合过程,我们应当在借鉴的同时,建全这些法律法规,使它们适应中国本土,形成中国特色。
2.2明确监管权责
在这一点上应该学习国外的先进理念,对我国繁琐的监管流程进行精简,避免不必要的交叉重复,加强各政府部门的交流合作,而不是单干,权责落实到各个部门,这样才能完善好食品监管体系。
2.3加大对食品检测体系的投入
由于设备的问题,很多检测都做得不足,这就需要对食品检测加大投入,这是食品安全的重要保障。解决了硬件问题,才有可能完善好食品的监管。另外还要提升检测人员的素质。
3结束语
1. 食品安全问题的影响因素
食品安全问题可能源自整个食物链,即从农田到餐桌的各个环节都存在影响食品安全的因素。
1.1 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污染因素
1.1.1 化肥
化肥的使用使农产品的产量大幅提高,但同时也对食品安全及品质带来了影响,特别是硝酸铵等含硝酸根的化肥,会造成原料中的硝酸盐、亚硝酸盐的含量明显偏高,对人体有潜在的致癌性。此外,化肥在生产过程中难免带有一些对人体有害的重金属元素。
1.1.2 激素
激素的超标滥用是科技的发展带来的影响食品安全的新型因素,猕猴桃、草莓等水果越来越大,上市时间越来越早,鸡、猪等禽畜也越来越大,越长越快,这大都是激素滥用的结果,长期食用这些食品对人体内激素平衡可能会造成潜在的威胁,进而影响人体健康。
1.1.3 食品添加剂
食品添加剂的合理应用使得食品的花色品种、风味外观等日益丰富,使得食品的储藏期延长,但由于其多为化学物质,由此而产生的食品安全性问题一直是不容忽视的因素。
1.1.4 包装材料
良好的包装能够对食品起到很好的保护的作用,但是,回收的废旧材料、聚氯乙烯等制作的劣质的、有毒的包装材料被用于食品包装,对食品造成的二次污染会严重影响食品的安全性。
1.2. 消费心理因素
由于大多数消费者的食品营养安全知识的缺乏,在其心理上形成了水果越大越好,米面越白越好,猪肉越瘦越好,食品外观越漂亮越好等不健康的消费心理。为了迎合消费者的这些消费心理,有些生产厂家便采用多种不安全的手段使其产品更符合消费者的消费心理,由于消费者的这些不健康的消费心理,使不安全的食品更有了市场。
1.3. 商业利益因素
安全卫生生产本应是食品生产厂家最基本的道德,然而在高产、快产的商业利益思想的指导下,盲目追求高产率,而忽视了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更有甚者,在金钱的诱惑之下,置广大的人民身体健康于不顾,过量使用添加剂,甚至掺杂使假,使用伪劣变质原料,将有毒的化学物质用于食品之中,更加加重了食品的不安全性。用“吊白块”增白的粉丝,用酸解毛发水兑制酱油,在奶粉中大量掺加麦芽糊精,用性激素乙烯雌酚给自然生长7年才能上餐桌的甲鱼催长,使其7个月就能上市。另外无证、违法违规生产与经营食品亦是造成食品安全问题的主要方面。
1.4. 质量监控体系存在问题
1.4.1 法律法规不健全
食品从生产到消费、从农田到餐桌,构成了一个相当复杂的链条。政府的监管行为必须保证其中任何环节都不会出现安全隐患。而目前我国食品法律法规体系还无法覆盖食品产销的全过程。作为保障我国食品安全的核心大法《食品卫生法》,就无法体现从农田到餐桌的全程管理,留下了许多执法空隙和隐患。而具体法律法规,如动物防疫法和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只对动物疫病的检疫作出相关规定,对瘦肉精类等有毒有害化学物质则只字未提;兽药管理条例对兽药的生产、流通和销售有相关规定,但对广大饲养户的用药这一重要环节没有任何规定;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明文禁止在饲料生产加工过程中添加违禁药物,但对众多的养殖户在自配饲料中掺入违禁药却没有相关规定,为违法行为留下了空隙。
1.4.2 食品安全监管多头执法,职能部门责权界定不清
目前涉及食品安全的行政管理部门有10多个,但监督管理体制尚未完全理顺,职责分工不明晰,分段执法或重复执法现象较为突出,严重影响部门食品安全监管效能的充分发挥,形成了“龙”多难治水的局面。尽管在国务院新一轮机构改革中,参照国际上的先进食品管理经验,成立了国家食品与药品监督管理局,从而为实行从源头到餐桌的一条线管理迈出了重要的一步,但由于成立时间不长,其作用尚未完全发挥,且仍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部门职能交叉和管理活动缺乏一致性的问题。这样,由于在监督管理上的不完善以及力度不够,使得食品的安全性难以保证。
1.4.3 食品安全监管水平有待提高
国家急需的部分检测项目能力不足。如食品中不明有毒有害物质的鉴定技术、违禁物品、激素的检测等,因国家投入不足,制约了食品卫生监督管理水平的提高。另外由于财政投入不足,导致执法部门的执法行为产生偏差。如有的执法机构以罚代刑、以罚代管,一罚了之,监督执法工作时紧时松,违法行为禁而不止。
2. 对策与建议
2.1. 完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
2.1.1 完善和建立食品质量的安全法规
以对食品从农田到餐桌的生产经营全过程实行管理为主线,以保护国民健康为第一先决条件,确保食品安全性,应进一步完善现有的法律法规,如增加《标准化法》、《产品质量法》中食品安全和质量方面的内容和条款;尽快制定至今尚属空白的法律法规,如重要食品的检验法以及食品生产、包装和贮存的良好操作规范等。制定完善的食品安全总法,明确食品生产链中的农场,饲料生产供应商,农药化肥生产者和食品制造商、经营商等各自的责任;加强区域、横向范围的立法。
2.1.2 健全食品安全标准
食品质量保证承诺书一企业法人是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必须做到:
(一)严格遵守《产品质量法》、《标准化法》、《计量法》、《食品卫生法》、《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查处食品标签违法行为规定》、《产品标识标注规定》、《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意见》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在生产和加工食品时,确保在取得生产许可资质的前提下组织生产和销售,并保证不制假售假。
(二)保证企业法定代人和主要管理人员了解与食品质量安全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切实提高对食品质量安全重要意义的认识,不断强化企业法人是食品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的意识。保证具有与食品生产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熟练技术工人和质量工作人员。保证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人员身体健康,无传染性疾病,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
(三)建立健全管理体系,建立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努力提高企业管理水平。保证在生产全过程实行标准化管理,从原材料采购、产品出厂检验到售后服务实施有效的过程质量管理。
(四)保证按照合法有效的产品标准组织生产,产品质量符合相应的强制性标准,对无强制性标准规定的,明示企业所采用的标准,并按明示的标准组织生产。
(五)保证具备持续保证产品质量的环境条件,保证具备持续保证产品质量的生产设备、工艺设备和相关辅助设备,具有与确保产品质量合格相适应的原料处理、加工、贮存等设施。
(六)保证食品加工工艺流程科学、合理,生产加工过程严格、规范,并采取有效的措施防止生食品与熟食品、原料与半成品和成品的交叉感染,对生产关键点进行严格控制。
(七)保证生产食品所用的原材料、添加剂等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严格进货验货制度,不使用非食用性原辅材料加工食品。
(八)保证食品的包装材料、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包装、工具、设备无毒无害,符合有关的卫生要求,保持清洁,对食品无污染。
(九)保证具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质量检验和计量检测手段,企业的计量器具、检验和检测仪器定期通过计量检定。
(十)保证产品出厂前经过严格检验、确保出厂产品质量合格。
(十一)保证产品标识标注及食品市场准入标志的使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十二)保证当出厂销售的食品存在可能危及人身安全健康或人身安全重大事故危险时,能及时召回已经出厂销售的食品。对生产不合格食品和制售假冒伪劣食品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诺单位(盖章):
单位负责人: 日期: 年 月 日
食品质量保证承诺书二为了确保食品质量,保障消费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承诺如下:
一、认真学习《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知识,进一步提高食品安全重要性的认识,切实增强责任感和法制观念。
二、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悬挂合法有效的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按期接受并通过年检或者验照。
三、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四、采购食品时,认真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保证食品来源合法,质量合格。
五、按照保证食品质量的要求贮存、销售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六、如发现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立即停止经营,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
七、食品经营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上岗工作。
八、建立健全并落实《食品进销货台帐制度》等各项自律制度,切实履行法定责任和义务。
九、积极履行社会责任,诚信经营,接受有关职能部门监管及社会监督。
经营者:(印章) 承诺人:
[关键词] 食品安全 三鹿奶案 法律规制 完善
随着经济的发展与财富的积累以及生活水平的提高,食品安全成为世界性的话题,日益成为各国共同关注的焦点。近年来 ,我国毒大米、毒豆油、毒奶粉等危害人们生命的食品安全问题频繁发生 ,2008年9月份发生的“三鹿奶粉”案件再次将食品安全问题推向,引发了全国制奶业的大海啸,严重影响了我国在国际社会上的形象和声誉。在建设法治国家的大背景下,这折射出我国食品安全问题的严峻性和法律对食品安全规制的缺位与不当。回顾近年来屡禁不止的食品安全问题,不仅给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造成了极大危害,而且严重影响了中国产品的国际声誉。笔者拟对“三鹿奶粉”案件发生的原因进行分析,探究国家食品安全法律规制的必要性,并分析法律规制在食品安全中的现状,以期提出食品安全法律规制的完善方法。
一、三鹿奶案的根源分析
从一个仅有32头奶牛的合作社,到销售达百亿的大企业,三鹿用了50多年的时间,然而,从声名远播的龙头企业,到名誉扫地甚至破产,它只用了一百余天的时间。三鹿奶案的发生绝非偶然。一时间,中国制奶业暗流涌动,政府问责声音此起彼伏,消费者赔偿迫在眉睫,世界市场上中国产品信誉下降,奶制品衍生品纷纷暴露问题,造成如此严重后果的原因是什么?通过对三鹿奶案的深入研究,认为导致此次事件的根源有以下三个方面。
1.市场信息不对称现象导致的市场失灵
目前 ,我国市场经济发展尚不成熟,不能完全由食品生产企业自我约束,以保证食品质量安全。食品安全问题首先源于市场信息的不对称、不完全性。“在食品市场上,生产者和消费者之间关于食品质量的安全信息是不对称的,前者属于信息优势方,后者属于信息劣势方。”
食品生产者、加工者、销售者比消费者对食品的农药残留、食品添加剂等相关安全性信息了解更多。企业本身存在趋利性,在利益最大化原则的驱动下,拥有信息优势的食品经营者会不自觉地利用自身的信息优势,提供虚假、遗漏、过时或误导的信息,甚至采取不道德的手段生产,将那些假冒伪劣产品销售给顾客。同时,对于生产者而言,提高质量及保证安全的措施将增加生产成本,食品质量信息不对称会减少生产者提供安全食品的激励。消费者在知情权和选择权等信息的占有上总是处于劣势,对于所选食品的安全性难以做出正确判断,有可能导致市场经济的“优胜劣汰”机制失灵,以致出现低质劣质食品驱逐高质优质食品的现象,最终导致食品市场秩序混乱。因此,市场上食品安全信息不对称使得“三鹿奶粉”事件(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存在可能性。
2.争夺市场优势引发的无序竞争
市场经济的发展使日常生活中充斥着竞争的机遇与陷阱,竞争中“胜者存、败者亡”的残酷规律和无情的结果也牵挂着每一个参与市场竞争者的神经,在这种情况下,竞争的预期利益诱使某些经营者公然挑战和践踏商业道德的约束力,采取不正当的手段和方式追逐一己私利,出现了包括欺诈、虚假广告宣传、侵犯他人商业秘密、诋毁他人商誉等一系列不法行为,违反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和市场经济的基本准则,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造成市场秩序的混乱,违反商业道德,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在食品市场上同样存在着大量竞争无序的现象,由于食品企业数量繁多,为了争夺市场优势从而在市场上占有一席之地并不断扩大,某些利欲熏心的经营者就会不顾商业道德,通过廉价的非食品原料降低生产成本,从而压低市场价格,并通过广告进行虚假宣传鼓吹自己的产品。三鹿企业即以此违法手段积聚了大量社会财富并占领了婴幼儿奶粉的大部分市场,是无序竞争的体现。
3.企业趋利性导致企业漠视社会责任
企业社会责任,是指企业在追求自身经营利益的同时,也要对利益相关者(包括顾客、员工、债权人、政府、社会、环境等)承担责任。(1)企业社会责任可以分为两个大的层次:基本责任,包括经济责任、法律责任、伦理责任;慈善责任或自愿责任。前者是任何企业,不论何种性质、处于企业生命周期的何种阶段,都必须履行的,是一种义务;后者则取决于企业的能力和觉悟。任何一个企业,要想在社会中立足,做大做强自己的产品,必须要承担社会责任,讲诚信,遵守职业道德,不能以损害社会利益为代价谋取企业私利。
总理曾在回答有关中国食品安全的提问时说,一个企业家身上应流着道德的血液。制造问题奶粉的企业正是面对巨大的利益刺激,道德良心已经没有了底线,忘记了基本的社会道义与良知的他们,唯利是图。而在这场奶业危机中,正是消费者用自己的选择,及失信企业用自身的沉痛教训说明,无论经营取得何种成就,企业社会责任感的缺失会在一夜之间让大厦倾覆。
4.低廉的违法成本致使企业铤而走险
为什么企业在重大食品安全事件面前敢如此胆大妄为,以身试法?笔者认为,除了存在侥幸心理,认为可以蒙混过关之外,相关处罚太轻,缺乏威慑力也是一个主要原因。当企业的违法成本低于从事违法行为所带来的高额回报时,频发的食品安全事故也就不足为奇了。
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忽视了制假售假行为本身的危害,对制假售假行为处罚较轻,体现在经济法、刑法等各方面。如《刑法》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 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而对违法者追究刑事责任,一般只有在酿出命案后才有可能,而食品安全监管人员的责任追究更是鲜见。因此,我国这样轻的处罚力度,是诱使企业铤而走险的重要缘由。
当市场失灵、无序竞争、企业唯利性及违法的低成本导致企业铤而走险,损害消费者利益致使社会分配不公时,国家对食品市场进行依法规制就成为人们的欲求。美国著名记者尼科尔斯?福克斯在其名著《美食与毒菌》中指出,我们的身边原本充满了看不见的危险,但现在我们不幸看见了,而且是在餐桌上。食品安全关系消费者的生命与健康,关系我国经济的良性发展和政治稳定,于是强化我国食品安全法律规制是一项紧迫任务,具有必要性和紧迫性。
二、食品安全法律规制现状
伴随对食品安全问题重视程度的提高,我国政府制定并实施了一系列旨在保证食品安全或与之相关的法律法规,为我国食品质量安全的监管工作奠定了法律基础。
纵观我国食品安全的法律现状,是由《食品安全法》、《产品质量法》、《标准化法》等法律为主导,《食品卫生行政处罚办法》、《食品卫生监督程序》等有关食品安全的专门规章为主体以及诸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传染病防治法》、《刑法》等法律、法规中有关食品安全的相关规定为补充构成的集合法律形态,是我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框架的现实。但是上述法律、法规是由不同级别、类型的国家机关在不同的时期制定和颁布的,相关的规定被分散在经济法、行政法、刑法、民商法和我国批准参加的国际条约中,众多的部门法不能解决单一法律调整范围狭小且因相互间矛盾带来的执法难的事实。笔者认为食品安全法律规制体系尚有以下不足之处:
第一,食品安全法制理念缺失。《食品安全法》制定以前存在的法律法规在制定时,并没有充分考虑到食品安全问题,长期存在的词汇为食品质量和食品卫生,食品安全并未进入立法视角,当食品安全问题成为突出问题时,就显得很不适应。如我国现行的《标准化法》,总体上偏重于工业产品标准,对于农产品的产品质量标准却是推荐性标准,应当制定强制性标准。(2)欧美等发达国家早在上个世纪初期就已经制定了食品安全基本法律,起码有一部比较成熟的通用法律。而我国,在近年来食品安全问题频发的现状下,才促使了食品安全法的出台。
食品安全理念的缺失不仅反映在立法方面,还存在在食品安全法律的实施者及权利义务承担者身上,如还存在着政府管理者为了经济发展而忽视食品安全的现象,尤其是一些经济欠发达地区,政府把主要经历放在了解决生存、谋求发展上,因发展经济而忽视了食品安全的现象大量存在,这就产生了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一些食品生产经营者,在利益的驱使下,食品安全往往让位于企业的经济效益,这就使食品安全丧失了源头上的保护闸;就普通的消费者而言,虽然对食品安全的重视程度有所提高,但是信息不对称现象也使其不可能掌握太多的食品安全知识。食品安全意识的缺失与无能为力,则为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泛滥提供了得以生存的土壤。因此,增强全民的食品安全意识,尤其是管理者的食品安全意识,是解决食品安全问题的前提。
第二,食品安全相关法律体系尚不全面。《食品安全法》的出台并不能改变我国已颁布的涉及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虽然数量繁多,但因分段立法、条款相对分散、单个法律法规调整范围较窄、法律效力层次低的事实,加之一些法律规定比较原则和宽泛,缺乏清晰准确的执法标准和可操作性,留下执法空隙和交叉,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法律间的协调性差的问题。而我国目前采取的是食品安全分段监管机制,其中,农产品由农业部门管理,食品生产、加工、制作过程由质检部门管理,食品流通和销售过程由工商部门管理;餐饮业由卫生部门管理。法律法规的不配套,是食品安全执法的首要障碍。食品安全体系中“角色不清”导致卫生部、农业部、环保总局粮食总局、质检总局、工商总局的职能权限界定不清,职能部门既制定和解释法规、标准,又行使执法功能,不可避免地出现问题,滋生腐败使食品安全难以真正落实。因此实践中定性不准确、处理不当的现象比比皆是。对同一具体的食品制假售假行为,处理结果差别较大。
此外,我国食品市场的市场准入制度、市场退出制度尚未健全,食品安全标准、检测和认证体系亟待法律正式统一认可,食品信息供给的法律制度仍未建立,突发食品安全事件的应急制度仍需完善,食品安全保障制度还存在一些空白,导致无法可依。三鹿奶案中的三聚氰胺非食品原料检验标准的缺乏便是一例。从总体上说我国尚未建立起从食品生产到消费再到最后处理的食品生命周期的全程法律规制体系。
第三,食品市场执法不到位,力度不够。首先,由于法律法规自身的交叉与重叠,导致多头执法,影响监管效果。对于食品质量的监管,现行法律法规赋予许多部门以执法权力。如《产品质量法》规定工商和质量监督部门都是执法主体,现《食品安全法》规定,工商、卫生、质监、农业等行政管理部门都承担食品卫生监督管理任务,职责不清必然导致重复执法或出现执法的真空地带,加上各部门对法律的认识和理解不一致,在部门利益的驱动下,部门之间各取所需,各自理解执行,争权夺利、推诿扯皮、相互掣肘的现象时有发生。“多龙治水”演变成“无龙治水”也不足为怪了。
其次,执法部门以罚代管、以罚代刑,影响法律的严肃性。法律通过包括罚款在内的多种责任承担方式促使人们遵纪守法,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并有效防止违法行为的再度发生。因此罚款不是执法的目的,而是保证法律的实施的一种手段,但执法机构在执法时却本末倒置了。执法机关在执法中普遍存在着 “执法就是罚款、管理就是收费”的“以罚代管、以罚代刑”现象,于是围绕罚款搞管理,精于“打放结合”之术,玩“猫捉老鼠”游戏,为了应付财务压力而只能重罚款而不计其余,以确保完成罚款指标。再加之存在地方保护主义的倾向,为保护本地区有贡献的企业,将违法现象隐瞒不报,以财产罚代替应有的刑事制裁和民事责任,使企业肆无忌惮,制售有毒有害食品的现象屡禁不止,甚至有的企业就把这些罚款算入生产成本,法律威慑力成为一纸空文。
再次,存在运动式执法现象。法律执行过程缺乏规范化和持续性。由于食品安全执法主体多元化,导致了在打击假冒伪劣食品、保证食品安全的执法过程中缺乏规范化和持续性,往往在出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后,由上级行政机关命令,相关部门进行一阵风式的检查、处理。加之存在执法不严、不彻底,当这阵风过后,假冒伪劣食品又重新泛滥起来。这种执法主体多元化、食品安全职能交叉的现行体制,无法从根本上解决食品安全问题。
第四,食品安全的法律责任不够全面和严厉。这不仅是使企业铤而走险的诱因,也反映了在法律规制体系中法律责任规定的缺陷。我国关于食品安全责任的规定散见于《民法通则》、《产品质量法》、《刑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关于产品责任的法律条文中。这些法律规定多是针对整个产品制定的,并未考虑到食品的特殊性。食品安全责任及其抗辩事由分散在属性不一的部门法中,在适用时难免会出现相互交叉重叠甚至冲突的情形。法律应当规定食品经营者对食品安全承担主要责任和专属责任。他们有义务通过自检和现代化的危害控制技术来保证食品安全。而一旦由于其过失或故意引发食品安全责任事故,其理应为此承担高额的代价。
在发达国家,法律对问题食品的生产经营者处罚非常严厉,一般对食品质量安全事故采取重罚,特别是对蓄意破坏食品质量安全者,不仅要求立即停业待查,而且高额的罚款往往会令其关门倒闭,让违法者得不偿失。如美国,该国法律规定,无论金额大小,只要制假售假均属有罪,处以25万美元以上100 万美元以下的罚款,并处以5 年以上的监禁,如有假冒前科,罚款额可达500 万美元,这样的处理才会使经营者像珍惜生命一样维护食品安全。(3)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恰恰忽视了制假售假行为本身的危害,对制假售假行为处罚较轻,这无疑是对违法者的纵容和对人民群众生命与健康的轻视。从打击猖獗的食品违法犯罪行为的迫切要求来看,目前食品违法犯罪行为在法律责任的设定上范围狭隘,在处罚力度上乏力,没有彻底剥夺违法犯罪分子再次违法犯罪的条件和能力,不能够充分发挥法律应有的威慑力。这就导致了食品安全事件在我国屡屡发生,层出不穷。
此外,诸如保健食品、自然食品、生态食品、无公害食品、无公害农产品和绿色食品、免检食品等明目繁多的不同食品安全等级的词汇,加之不同地域级别的政府部门和新闻媒体对食品的评比和予以的称号如中国名牌、消费者信任品牌、推荐品牌、某某一百强等评选,法律对此尚未进行调节和规范,增加了消费者识别食品安全等级的难度和市场的不透明度,也在一定程度上成为政府免责的挡箭牌,也成为建立部门利益的小金库,如存在十余年的食品免检制度。
三、食品安全法律规制的完善
民以食为天,国以食为安。食品安全不仅关系到国家的形象、经济的发展、社会的稳定,也是关系到人民群众安居乐业的问题,解决食品安全问题,才能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通过对我国食品安全的立法现状分析,本文认为完善我国食品安全法律规制,必须从以下几点入手:
1.强化食品安全理念
加强我国食品安全法律规制,首要的是树立食品安全法律理念。1996年世界卫生组织将食品安全定义为“对食品按其原定用途进行制作和食用时不会使消费者健康受害的一种担保”。 具体地说,食品安全是指食品的种植、养殖、加工、包装、贮藏、运输、销售、消费等活动符合国家强制标准和要求,不存在可能损害或威胁消费者及其后代健康的有毒有害物质。食品安全是结果安全和过程安全的完整统一。因此,食品安全法律规制是一个系统工程,树立食品安全法律理念应当把结果安全和过程安全均纳入法律规制视野。其次,应当对全民进行食品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利用一切媒体宣传食品安全科普知识、科学种植养殖知识等。再次,要加强社会主义道德、诚信、公德的宣传教育,加强社会信用、企业信用和个人信用的建设,促使企业遵守职业道德,承担企业社会责任,食品安全问题才能从根本上得到解决。
2.清理并完善现有的法律法规
对现有法律法规进行认真清理、补充和完善,对一些旧法进行废止、修改和整合,将散存于各法律法规中有关食品安全的内容整合, 尽可能减少和避免立法和执法上的相互冲突,解决法律体系的混乱,保持法制的统一性和完整性。首先应当确立立法原则,即食品安全法律制度应当涵盖从 “农田到餐桌”的全过程,不能在任何一个环节出现漏洞和问题,应当按照社会分工和社会协作的要求来设计各项法律制度,涵盖食品链的各个环节,进行系统、综合、全面、立体的法律规制,并进一步与国际接轨;其次,应当完善《食品安全法》,如完善食品常规检验制度,并以此为核心、在此基础上制定相关的单行法规及完善技术性法规以明确标准,其中包括标准化、产地环境认证、质量体系认证、产品认证、标签管理、投入品、农药、兽药、饲料、肥料、激素、添加剂等的使用、质量监督检查、食品安全信用、食品安全评价等;再次,应当注意提高法律效力的层次性,对部门立法应当严格审查,此外,还应对社会参与执法、政府促进守法留有空间。
3.加强执法监督,提高执法效能
有效的执法监督与执法效果的软件的保证可以有效的减轻竞争无序的状况,促进食品市场良好的竞争秩序的建立。要建立统一的监督执法体系,克服各自为战的局面,部分执法部门可以考虑实行垂直管理,以根除部门、地方利益和徇私枉法。首先,分段监管符合国情,但应当避免分段监管带来的重叠和权力的真空地带,应当做到责任明确,进一步理顺监管体制,建立“统一、协调、权威、高效”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要强化各相关行政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加强联系和信息共享。虽然《食品安全法》规定国务院设定食品安全委员会,但地方仍处于多头治水状态,应当考虑同样在地方建立食品安全委员会。其次,国外经验表明,对食品生产相关企业实行强制性管制是提高食品安全水平的基础。食品安全比其他任何一种与健康相关的政府活动需要连续和强制性的管理。针对目前我国普遍存在执法不严,违法不究或者处罚较轻的问题,要扩大执法部门检查权,加大对违反食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的惩处力度。再次,应当改变运动式执法的现状,强化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日常监督管理,确保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执行力和可操作性,做到令行禁止、政令畅通。最后,落实执法人员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从制度上保障食品监管工作顺利进行。强化责任意识,建立责任制,使权力与责任挂钩,使责任追究落到实处,努力形成工作高效、执法严明的队伍.
4.完善责任体制,加大违法成本
事实上,有毒食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中,除了部分不懂法外,主要是利益驱动,是在预期的获利和惩罚间权衡后而为之的。只有重典治乱,加大处罚力度,提高制售毒食品的风险成本,使其大于违法所获利益,生产者才会停止违法。首先应当在立法中根据不同需要设定严格产品责任或过失责任,如《产品责任法》中应将严格责任明确写入法律,以期产生单方面的有效预防激励;加大惩罚性赔偿力度,由加害人给予受害人超过其实际损失的损害赔偿金额。在我国现行立法中,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可见,我国立法中已经承认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实用价值,但以价款为计算基准,惩罚性赔偿标准偏低,震慑力度显然不够,难以对违法行为形成有效的制约。加大惩罚性赔偿力度,侵权人的私人成本就会大大增加,在一定程度上可使其博弈后的选择不是违法。其次,加大刑罚力度,刑法具有预防与惩治的双重功效。借鉴国外经验,对制售有毒食品的经营者施以包括自由罚在内的刑罚方法,并可以在一定时间内剥夺其从业资格,不仅可以起到安抚受害者,惩罚教育违法者的作用,对同行业食品经营者也是一种威慑。
5.加强食品市场的准入及退出的管制和监管
目前,我国存在的市场准入制度主要是由各部门制定的规章,以质检部门的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为例,包括许可证制度、强制检验制度以及市场准入标志制度,法律并没有明确的规定。而确保食品安全,这是防止伪劣产品进入市场的重要防线。我国应当加强建立严格的食品准入审查制度,同时要尽快建立一套具有国际水平的检疫技术。由于食品流通涉及众多环节,而每个环节都可能受到不安全因素的影响,因此对食品安全的监督需要贯彻在各个环节中,并建立食品备案制度,每一个环节均应按分类标准进行备案。在市场退出制度方面,现阶段主要是企业的自动召回为主,应当完善食品召回制度,与市场强制退出制度相结合。
此外,还应当大力发挥新闻媒体及社会舆论的引导作用,加大媒体信息披露力度;依法加强权力监督,保证公正执法;行业协会和消费者协会等社会组织的作用也应当充分发挥,通过行业自律减轻执法成本,消费者权益也可得到最大限度的保护;对于有关食品的各项定义应当明确依法规定,并且将各项称号的评比纳入法律轨道……
【关键词】机械;设计;安全性
一般机械设备的安全性所指的是在机械正常运行的情况之下保障操作机械的工作人员人身安全,而这样就需要相关技术人员在对机械进行设计的时候就对设计的安全性进行科学且合理的把握,将安全性的理念融入进机械设计之中,做到有备无患,增强机械设计的安全性,减少机械自身所存在的安全隐患。
1 提升机械设计安全性的因素
若想要使机械设施的设计更具有安全性,首先需要做的就是对机械的安全系统中各个要素之间的关系有一个较为详尽的了解,而一般情况之下所有的机械设施设计的安全性能,被分为电气安全、机械安全以及作业人员的人身安全三大要素。
以与机器有直接接触的工作人员安全性为例,假如需要工作人员登上高处对一台大型的机械进行操作控制。而机械的操作者仅需借助扶梯攀爬上高处平台即可顺利完成机械设施生产的目的,如果仅仅实现机械的应用功能,这样就足够了。不过,从安全性的角度上来考虑的话,就会发现在这工作过程之中有很多不稳定因素会对工作人员的安全产生威胁。这样的工作程序对工作人员的安全性欠缺考虑,因为只要作业具有高度的存在,人可能就会因为心理、生理亦或是其他的主观因素而造成工作失误,导致发生坠落的事故。另外,若存在了如平台立足平面狭小使工作人员立足不稳、自然光线不足、温度过高等一些客观方面的危险因素,发生坠落等危险事故的可能性则会增大,同时,如果机械操作者距离坠落基面越远,坠落所造成的危险就会越严重。
对于人的此种存在状态而言,若想真正的实现机械操作的安全性就必须先将物与人的关系协调,利用一系列的安全防范措施来予以解决。如,在易发生坠落事故的临边位置加设防护栏杆,能够有效的将危险与人隔离开来;设置均匀的阶梯梯级,以免工作人员在攀登时脚踏空;还要在较高的体字之上,设置安全护圈,这是为了预防工作人员仰翻坠地的保护措施。对安全防护措施的设计应该根据工作人员的人体测量参数及生物力学的相关数据来决定,而当需要保护的对象发生了变化之后,安全防护设施也需要作出相应的调整。
2 遵守机械设计安全性的规范
在利用机械生产工作的过程之中一定要保证工作人员人身安全及健康,在我国的标准化法之中也有极其明确的规定:财产、人身安全是强制性的标准。机械的安全标准是保证劳动者生命安全的技术凭据,当今世界上所有发达的工业国家都对机械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有着较高的重视,所以对于机械操作安全方面的问题,许多的国家都是强制执行的,而另外的一些国家则以法律的形式对产品设计做出了标准的生产安全规范。
特别是工业极其发达的工业国家,对于机械产品设计标准化的工作都非常的重视,因而,对于相关设备方面的安全卫生标准已经形成了系列化的模式。由于国际贸易快速的发展以及以经济为背景的国际市场之间的竞争显得日趋激烈,但为了避免地区和国家之间出现立法差别,尽快的消除国际范围之内会产生的机械产品贸易技术的问题,各个国家之间都在考虑着建立一个能够普遍接受的法律法规。
必须要在生产设备正常运行生产满足工业需要的同时,保证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以及健康,提升我国工业产品在当前国际市场的竞争实力。顺应国际上安全卫生标准化工作发展的趋势,本着“基础标准、卫生、安全、环保标准优先采取国际标准”规则,要根据国际标准之中有关于人身安全、环境保护及卫生等方面的标准采取措施尽可能的给予等效采用。而在机械设施的设计上应该遵循参照全国机械安全标准化的技术委员会制定的机械安全标准体系表,根据国际标准规范的划分,即C(专业机械的安全标准),B(安全通用的标准),A(安全基础的标准)这三大类,对机械的设计进行安全且标准化的设计。
3 人性化的机械安全设计
如今在装备制造业工作的母机之中机械安全、电气安全方面的问题显得特别的突出。机床产品的制造过程内,只要涉及到锻压、用电以及金属切割等之类的危险程序,如果不予以高度的重视,就有极大的几率会引起生产安全方面的事故发生。所以,在当前机械设计研究之中人性化的安全性设计是一个极为重要的话题,这就需要设计师根据人机工程的理论为思想指导,尽量充分的考虑到应该如何的让使用者对机床的操作熟练的掌握,轻松的解决人机对话、故障诊断、系统安全、程序设计等诸多难题。而这就是人性化设计的关键之处,同时也是怎样设计出一个稳定和谐的人机系统、创造良好人机互动的先决条件。
当充分具备安全性的工作成为了人们择业与提高职业生活的主要因素的时候,机械在设计过程之中所显露出的人性化的理念,则与工作的安全性能有着某种契合性。这样的变化则代表了将来机械设施制造主流发展的趋势――机械设计过程中要秉持“以人身安全为本,注重对人的保护”的原则。
4 总结
当前世界科学技术的发展迅速,这也就给机械设施行业的发展提供了源源不绝的动力,而此种动力使得工作效率在逐渐的提升,更加重要的是,现如今以装备制造业为基础的人类工业化,其进程正在以一种极为迅猛的速度向前推进。所以尽可能的在机械设计的过程之中就对其进行“找茬”,严防死角,防微杜渐,从根源上减少机械自身所存在的安全隐患。工业自动化开始逐渐的重视机械设计的安全性及安全装置的思考,工业生产方面,工业人文精神逐渐在人们心中集聚以及“以人为本”的思想精髓也在人们心中积淀,最终机械设计安全性的考虑会逐渐增强机械的安全措施,减少机械的安全隐患,机械的安全性会随着科技的发展而更进一步的落实以及完善。
【参考文献】
【关键词】技术性贸易壁垒;轻工;出口贸易
随着我国加入WTO和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迅猛发展,关税和传统非关税壁垒在国际贸易领域不断缩减,技术性贸易壁垒对我国贸易出口的限制和影响正在迅速显现,尤其是我国轻工行业产品出口中频繁遭遇技术性贸易措施,制约了我国轻工行业出口贸易的健康发展。
一、技术性贸易壁垒及特点
“技术性贸易壁垒”翻译自英文(Technical Barriers to Trade,以下简称TBT),属于非关税壁垒范畴,是指进口国为了限制进口而规定的复杂苛刻的技术标准、公证检验标准、卫生检疫规定以及有关商品包装、标签等的规定,从而阻碍贸易自由发展。从广义上来看,目前的技术性贸易壁垒主要有技术法规和技术标准、卫生检疫措施以及合格评定程序等。例如,动植物及其产品的检验和检疫标准、包装和标签及标志要求、绿色壁垒和信息技术壁垒等,诸多对贸易产生影响的技术性措施正在成为国际贸易中影响市场准入的越来越重要的手段。
技术性贸易壁垒具有以下主要特点:
一是形式上的合法性。技术性贸易措施是以技术标准和法规的形式,用于进口国保护本国市场,在看似公平的法律法规中,一旦掺杂了国家之间发展水平的差异性和人为的因素,就会使正常的贸易措施超越了一定的“度”,转变为技术贸易壁垒。
二是操作隐蔽性强。正常的技术贸易措施是基于维护国家安全、人类和动植物的安全和健康、环境保护、防止欺诈行为以及保证产品质量的合法贸易措施。一些国家善于技术性贸易壁垒的隐蔽性,形成了背离贸易自由化和经济全球化的贸易保护之风。
三是实施范围广。从产品角度来看,不仅包括初级产品还涉及所有的中间产品和工业制成品,都不同程度受到技术性贸易壁垒的影响,而且触及了产品研发、生产加工、包装运输和销售等完整的产品生命周期,甚至蔓延至金融、信息等服务贸易领域。
四是实施标准存在争议。许多国家基于WTO原则准许自行制定技术标准的规定,选择性执行对自己有利的标准。导致各国技术执行标准的不一致性,更多地引发国际贸易纠纷等。
二、技术性贸易壁垒对我国轻工产品出口贸易的影响
近年来,技术性贸易壁垒已经成为我国轻工企业出口的最主要屏障。对中国使用技术性贸易壁垒前五位的国家和地区分别是美国、欧盟、日本、东盟和俄罗斯,主要措施集中在认证要求、技术标准要求、产品的人身安全要求、环保要求、有毒有害物质限量要求和包装及材料的要求等六个方面。据统计,仅2015上半年,美国、加拿大共对我国轻工产品实施召回44次,欧盟委员会非食品类快速预警系统对中国轻工产品发生的通报和消费者警告共计255次。涉及玩具、工艺美术、家电、五金、照明、家具等19个行业。通报和消费者警告的欧盟国家包括西班牙、英国、法国、匈牙利等21个国家。欧盟对中国轻工产品通报和警告中使用欧盟的技术法规和技术标准涉及《欧洲玩具安全标准》《欧盟打火机CR法案》《办公家具―工作台及桌子测试》等诸多产品领域。总体来说,技术性贸易壁垒对轻工产品出口市场份额、贸易机会、企业和商品信誉等方面都产生了不利影响。
分析我国轻工产品出口受国外技术性贸易壁垒制约的原因主要由以下3个方面:
1.主要原因在于产品标准与国外的差异。普遍程度上,我国产品标准约有70%~80%低于国际和国外先进标准。即使发达国家技术标准并非过于严格,轻工产品出口也会处于不利局面。与国际上许多国家相差甚远是我国屡遭TBT限制的根本原因。
2.出口地区及国家产品方向过于集中于美、日、欧及俄罗斯。美、日、欧三国的经济实力和技术水平在全球明显处于优势,国际上技术性贸易壁垒最严格的当属欧盟及其成员国。仅就电机产品和玩具出口而言,美国和欧盟非常看重安全性能;欧盟国家环境意识优先,对有害于人体健康和环境污染的产品严加管制;日本则主要集中于我国出口产品的动植物检疫标准。
3.世界贸易组织的《TBT协议》的内容不够完善。许多国家善于运用《TBT协议》的例外条款,利用技术性法规在操作层面的自由度,制定一些复杂、苛刻的技术标准作为贸易保护的手段。
三、轻工企业应对技术性贸易措施的对策
虽然我国轻工产品保受技术性贸易措施的影响,但是技术性贸易壁垒仍然是可防可控的。
1.建立适应TBT要求的技术法规体系。我国现行的《产品质量法》《标准化法》以及《质量认证管理条例》在维护对外贸易权益过程中发挥了积极作用。但迄今为止尚缺乏协调统一的技术法规体系。完善技术法规管理机制,加速技g立法工作进程势在必行。
2.建立应对国外技术壁垒的预警机制。充分利用WTO成员国的权利,根据TBT协定,运用通报评议机制是低成本、高效率应对国外技术壁垒的首道防线。轻工行业企业在参与过程中,不但可以获取预警信息,更可以在参与评议的同时,提高企业极其产品的知名度。
3.完善质量认证制度和国际标准。按照国际通行规则建立完善的质量认证制度,规范检测与认证体系,严格执行国际标准化组织的ISO9000质量认证和ISO14000环境体系认证是突破TBT的制胜法宝。我国轻工产品的主要问题是质量问题。例如玩具出口的质量问题大多集中于产品的物理、机械性能缺陷可能造成的摔伤、划伤以及儿童窒息等危险,应该说这些质量问题企业经过努力是完全有能力克服的。技术壁垒直接表现为是国家间技术水平的差异,通过完善质量认证制度和国际标准。通过国际贸易引进国外先进技术,不仅可以提高我国轻工行业的技术存量水平,缩小与发达国家的技术差距,更为重要的是促使轻工产品技术创新能力的提高,跨越发达国家的技术壁垒。
技术性壁垒的应对性研究是一项长期性工程,对我国轻工行业出口贸易的发展既是机遇,更是挑战,只有加速技术创新,根据国际经济政治形式的变化建立持续调整机制方可利于轻工出口贸易的发展。
参考文献:
[1]王虹.《21世纪初技术性贸易壁垒对我国进出口贸易的影响分析》[J].商业研究,2001,(10).
关键词:欠发达;农业;标准化
中图分类号:F32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lX(2007)02-0058-02
农业标准化是高产优质高效农业的重要举措,是农业执法的依据,是创品牌的关键,是提高产品质量和市场竞争力的核心。然而,农业标准化工作的现状不容乐观,尤其在经济欠发达地区更是如此。分析经济欠发达地区农业标准化存在的问题,研究加快标准化建设的有效措施,是一项重大的现实课题。
一、农业标准化建设存在的问题
1.农业标准体系不健全
农业标准化建设滞后,农产品质量和档次偏低,市场竞争力不强。除粮食产品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外,大部分经济类特色农产品没有制定能够反映自身特色的产品质量标准,不利于产品的销售和品牌的形成。现有的农产品标准水平不高,技术含量低,不利于培育高标准、规模化经营的拳头产品,影响农业整体优势的发挥。
2.农产品监测体系不健全
一方面农产品供给由短缺趋向总量基本平衡,市场需求对农业的约束力越来越大;另一方面,水资源短缺,水土流失,生态环境恶化,基础设施萎缩,受环境污染的影响,农产品中残留的有害物质增加,直接影响着农产品质量和效益的提高,也制约着农业的可持续发展,缺乏目前市场急需的无公害农产品、绿色农产品相关指标的监测,除不能对本地农产品进行公正评价外,也不能有效地防止有害农产品进入本地市场。
3.缺乏对农产品销售渠道的有效监督
由于经济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多为个体经营,特别是销售渠道流动性大,宏观管理和监督难度大,容易造成有害农产品进入市场,进入老百姓的“米袋子”、“菜篮子”。
4.农业标准化意识淡薄
广大农业生产经营者的标准化意识和有关标准化的技术基础知识相对匮乏,不适应当前经济发展对农业生产经营的要求。事实证明,淡薄的农业标准化意识,是导致目前农产品质量不高的主要原因。
5.菏泽市标准化建设存在的问题
菏泽市属山东省经济欠发达地区,尽管各级党委、政府为推行农业标准化建设做了大量富有成效的工作,但农业标准化建设仍不规范,还存在许多薄弱环节。主要是:农业标准化的相关配套体系尚未形成,农产品质量监管手段和机制还不很完善,工作措施还没有到位,部分管理环节的关系还没有理顺。农业结构的调整还主要集中在数量结构的优化和新品种的开发上,而对产品质量和安全水平的提高,还有许多工作要做。广大农民和农产品加工经营企业的产品质量意识、安全意识还比较薄弱,许多传统的生产习惯尚未得到根本改变,重数量轻质量的问题仍比较突出。
二、加快推进农业标准化建设的对策
1.加强农业标准体系建设,形成制度规范。
对国家已有的农业标准、行业标准,要认真抓好贯彻实施。对国家、行业尚无标准,或虽有标准但低于当地农业发展实际需要的,应当制定地方标准。农产品出口创汇基地和创汇企业,要参照国际通行标准和进口国的质量要求,制定相应的专项标准,加快与国际标准接轨。产前、产中、产后标准要相互配套衔接,力求规范化、系统化、科学化。既要抓好生产过程的标准化,又要注重生产环境的标准化,并逐步在加工、贮藏、流通等环节全面实施标准化管理,确保上市产品的质量。对各项农业标准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国内外市场的变化取向,有组织有计划地进行补充、修订和完善,以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
2.加强农产品质量监测体系建设
近年来,农业质监体系建设有了长足发展,在种子、苗木、化肥、饲料、农(兽)药、农膜、水产品、农机具及配件等方面,大都建立了相应的检测机构。下一步的工作重点,应在加快质检机构规划建设、填补农产品检测空白的基础上,下大力提高检测工作的能力和水平,尤其是对出口产品的检测,必须进一步加强。在完善现有国家、省、市、县农产品质检中心和质检站(室)的基础上,将重心下移,把建设重点放在农产品生产基地和大型龙头企业上,加大对农产品源头的质量监控。结合农村市场建设,在各类农副产品和农用生产资料市场,特别是大型批发市场,建立健全快速监测站点,开展市场质量监测服务。加强各类质检机构间的配套联网,提高人员、技术、设备等方面的互补和共享能力。已经形成产业化经营体系的地方,龙头企业要把好质量关,做好日常的质检工作。同时,积极创造条件,引导各类质检机构,逐步向市场化、社会化的方向过渡。
3.加强动植物疫病防治体系建设
动植物疫病防治是实施农业标准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要以提高畜产品质量和卫生安全标准为目标,以动物疫病防治为重点,努力抓好四个方面的工作:一是继续完善动物疫病防治体系,下大力抓好社会防疫工作;二是搞好畜禽良种繁育,改进饲养技术,扩大规模饲养;三是努力提高畜产品加工、储藏、流通环节的卫生管理水平,确保食品质量安全;四是加强疫苗、兽药和饲料的市场质量监管,净化畜牧业环境。
4.农业标准化的实施有赖于广大生产、经营、管理服务和消费者的共同参与
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面向千家万户进行深入广泛的宣传教育,普及标准化知识。依托农技推广组织和农村教育系统,通过开设农业标准化课程,举办知识讲座等形式,使广大农业从业人员尽快掌握标准化知识。大力推进“青年农民培训”和“绿色证书教育”,通过培训和宣传,使广大农民都能懂得什么是标准化,为什么要搞标准化,怎样按标准进行生产。做到村村都有技术员,户户都有明白人,生产讲标准讲规范,产品讲质量讲品牌。
5.突出重点,大力推行农业标准化
一是从重点产品抓起。把“菜篮子”产品作为重点,因为这些产品产出量大,商品率高,市场消费量大,不仅与人民生活密切相关,而且是农民收入的主要来源,是出口创汇的当家品种。二是实施分类指导。推行农业标准化,必须立足实际,因地制宜,由易到难,循序渐进。要根据目前存在的突出问题,首先从解决药残和疫病这两大重点抓起,在确保食品卫生安全上狠下工夫。在此基础上,积极发展无公害农产品和有机农产品。“菜篮子”产品的生产,分布广、面积大,推行标准化的工作不可能一下子全面铺开、一步到位,可以先从农业科技示范园区抓起,从产业化生产体系抓起,从规模化生产基地特别是出口创汇基地抓起,搞好示范,总结经验,以点带面,逐步推广。三是切实抓好三个关键环节。生产环节,重点加强标准化技术的推广,严格各重点环节的管理制度,提高规范化操作水平。加工环节,严格执行有关标准,搞好加工过程的跟踪监控,提高加工、保鲜、储运和包装质量,提高产品档次。流通环节,切实搞好农产品质量的市场监管,逐步推行市场准入制度,积极推行优质优价政策。四是充分发挥产业化经营的巨大优势,依靠龙头企业,辐射带动千家万户农民。龙头企业是开拓国内外市场的主力,对他们来说,产品质量不仅关系一时的效益,而且关系长久的发展。因此,要把规范和提高龙头企业的标准化水平,作为推动农业标准化工作的重中之重,加大措施,努力把龙头企业的标准化工作抓上去,切实把龙头企业的带动作用发挥好。同时,大力扶持各类农业专业协会、合作经济组织,引导他们积极参与到农业标准化的组织实施中来。
6.完善政策法规,强化市场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