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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论:写作是一种深度的自我表达。它要求我们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隐藏在内心深处的真相,好投稿为您带来了七篇固定资产的纳税筹划范文,愿它们成为您写作过程中的灵感催化剂,助力您的创作。
一、固定资产纳税筹划下加速折旧法探讨
纳税筹划是一个比较新的概念,它不可避免地带有新生事物不成熟的特点,反映在固定资产纳税筹划中即表现为:过分集中在个案和单一税种筹划中,而不能站在全局的角度,以整体观考虑筹划;忽略减税期、免税期的特点而一味强调减少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等。每当我们谈及固定资产纳税筹划,就会想到选择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并往往考虑使用加速折旧法。加速折旧法有时确实能起到筹划的效果,因为在加速折旧法下,前期折旧多而后期折旧少,因而使得企业的前期利润减少而后期利润增加,造成各纳税期利润波动较大,这就为纳税筹划提供了空间。同时,加速折旧法滞后了纳税期限,为企业带来递延纳税的好处,相当于获得了政府的无息贷款。一般认为,尽可能在较短的折旧期间内收回投资,有利于纳税目标的实现。若企业处于盈利期间,在比例税制下,一般选择加速折旧法而不是直线法可以使企业获得延期纳税的好处,开始前两年依次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年数总和法、工作量法、年限平均法提取折旧所获得的税收利益最大;第三年起采用年数总和法,获得的税收利益大于双倍余额递减法;到最后一年年数总和法骤然降到余额递减法之下。
但是,在有些情况下选择加速折旧法并不适合,如
(一)一般情况下,加速折旧法为我国税法所不允许
我国现行的《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对于固定资产的税务处理严格限定了加速折旧法的使用,其中第一百九十八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二条所称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固定资产,包括:1、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2、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采取缩短折旧年限不得低于本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但是上述情况需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后,逐级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方可采用加速折旧法,这就使得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的选择受到很大的限制。
(二)当企业处于减税免税时期或亏损时期,加速折旧法不一定适合
在免税时期,折旧不存在抵税效应;在减税时期,折旧的抵税效应没有正税期的效应大。因为累计折旧总额既定,减税或免税期折旧额越小,应纳税所得额越小,折旧抵税作用就越大(相当于征税期折旧额越大);相反,折旧额越大,折旧抵税作用就越小。若企业处于亏损时期或者趋于亏损状态或者依税法规定前若干年亏损可资抵扣时,由于采用加速折旧法会加大每年亏损的数额。而亏损额只可以今后5个连续纳税年度的税前利润弥补,若亏损额在连续5个纳税年度中不能全部得到弥补,则加速折旧法不可取。
(三)影响企业的报表利润,并带来一系列不可忽视的非税问题
财务报告是反映企业某一特定日期财务状况和某一会计期间经营成果、现金流量的文件,报告使用人据此可计算销售净利率、资产周转率、净资产收益率等财务指标,以判断企业的盈利能力、偿债能力、成长发展能力、资产运营状况等,作为决策的主要依据。如果仅仅从减轻税负的角度选择加速折旧,导致企业出现亏损,使投资者认为企业的盈利能力不强,则会造成企业筹资能力差,错失发展壮大的机遇,增大企业的机会成本。
二、固定资产纳税筹划的思维架构
之所以存在上述问题,是因为我们忽视了纳税筹划应服从并服务于企业的理财目标,最终目的是为了有助于企业战略目标的实现,它应该服务于战略目的。当与战略目标相冲突时,应服从战略目标,所以在进行固定资产纳税筹划时,筹划者需要在筹划减税与做大报表利润以及其他非税收因素之间达到均衡。因此笔者认为,固定资产纳税筹划应从企业的战略角度出发选择筹划方式,服从并服务于企业的战略,并构成企业战略的一部分,其目的是为了实现税后收益最大化。这就要求在具体进行固定资产筹划时以追求税后收益最大化为协调原则,考虑两个方面的均衡。即降低税收成本和降低非税收成本的均衡、税收成本中的隐性税收成本和显性税收成本的均衡。纳税人通过固定资产纳税筹划减轻的税收负担只有总税收成本(显性税收成本和隐性税收成本J的降低才是理想的。为此,笔者构建了企业进行固定资产纳税筹划的战略思维架构(如图1)。
三、案例分析
YB公司是一家集水泥产销于一体的民营生产制造企业,为了把握国内可观的市场增长机会,在地区竞争激烈的水泥厂商中形成区域比较优势,通过战略布局,迅速抢占资源,占领陕西省南部市场,并向周边省份市场进行规模扩张和渗透,制定了通过登陆海外资本市场,为产能扩张提供融资支持的战略主张。公司拟在汉中地区建立新的生产基地,2007年拟购进一批生产设备。其中包括水泥磨、原料磨和超细磨等大型磨粉设备,该批固定资产原值1 000万元,预计净残值40万元,预计使用寿命5年,与税法规定的最低年限相同,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3%(旧税法)。根据税法规定。该批固定资产在折旧方面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假定按复利利率10%计算,第1年至第5年的现值系数分别为:0.909,0.826,0.751,0.683,0.621。该批固定资产用不同的折旧方法计提的折旧额及现值计算如表1:
对固定资产用不同的折旧方法每年计提的折旧额及现值进行分析、比较如下:
方案一:采取通常折旧方法。企业不考虑税收优惠而按通常折旧方法计提折旧,以平均年限法计提折旧,即将固定资产的应提折旧额均衡地分摊到固定资产预计使用寿命内。固定资产预计使用年限5年,年折旧额为(500-20)-5=96(万元),累计折旧现值合计为192×0.909+192×0.826+192×0.751+192×0.683+192×0.621=727.68(万元),因折旧可税前扣除,相应抵税727.68×33%=240.13(万元)。
方案二: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即在考虑固定资产预计残值的情况下,根据每期期初固定资产原价减去累计折旧后的金额和双倍的直线法折旧率计算固定资产折旧。第1年折旧额为1000×2-5=400万元。第2年折旧额为(1000-40)×2-5=240(万元),第3年折旧额为(1000-40-240)×2÷5=144(万元),第4年、第5年折旧额为(1000-40-240-144-49)×2=88(万元)。累计折旧现值合计为400×0.909+240×0.826+144×0.751+88×0.683+88×0.621=784 74(万元)。因折旧可税前扣除。相应抵税784.74×33%=258.96(万元)。
方案三:采取年数总和法。即将固定资产的原值减去预计残值后
的余额,乘以一个固定资产可使用寿命为分子,以预计使用寿命数字之和为分母的逐年递减的分数计算每年的折旧额。第1年折旧额为(1000-40)×5÷15=320(万元),第2年折旧额为(500-20)×4-15=256(万元),第3年折旧额为(500-20)×3-15=192(万元),第4年折旧额为(500-20)×2-15=128(万元),第5年折旧额为(500-20)×1÷15=64(万元)。累计折旧现值合计为320×0.909+256×0826+192×0.751+128×0.683+64×0.621=73369(万元)。因折旧可税前扣除,相应抵税73369×33%=24211(万元)。
通过上述三种方案的比较分析,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加速折旧方法,在固定资产预计使用寿命前期计提的折旧较多。因货币的时间价值效应,比采取通常折旧方法抵税效应明显。在上述三种方案中,方案一采取通常折旧方法抵税最少,方案二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抵税最多。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较正常折旧方法多抵税258.96-240.13=18.83(万元);采取方案三年数总和法,较正常折旧方法多抵税242.11-2401.3=1.98(万元)。
但是,结合公司的发展战略,若采取方案二的加速折旧法将会影响到企业的净资产收益率、成长力等一系列左右投资者判断的财务指标,进而影响到投资者的投资信心。因此,为了配台公司战略规划实现海外上市的战略目标,为公司未来的发展拓宽融资渠道,提升企业知名度,应采用抵税较少的平均年限法。
四、结论
与传统的、单纯降低企业税负的纳税筹划不同的是,战略纳税筹划以营造企业战略竞争优势和维持长期盈利能力为目标导向,把纳税筹划放在企业战略的高度来安排企业的经济活动。本文通过YB公司将固定资产筹划纳入企业战略管理范畴的实例,强调了企业战略对纳税筹划的导向作用。当然,固定资产纳税筹划只是企业纳税筹划中的冰山一角,然而,基于战略的考量,却是在融合各种纳税筹划技术基础上使得税后收益最大化的思维纽带。
主要参考文献
[1]丁清光,林艳琴浅论国际税务筹划[J]广西财政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4(6)
【关键词】固定资产;折旧;纳税筹划
在企业日常的纳税行为中,有些税负是企业无法避免的,必须按照税法及相关法律依法纳税;而有一些税负是可以通过合法的途径去寻求合理避税的,或者可以根据自己经营实际、对资金的需求状况、准则和税法的相关规定延迟纳税及对不同时期的税负合理调节。对固定资产折旧的纳税筹划就是会计主体合理避税的一个方面,有利于企业领会我国税法及相关法律的实质精神,适当地减轻自身负担,谋求企业综合效益最大化。
一、固定资产折旧的纳税筹划概述
(一)固定资产折旧的含义。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第十四条对固定资产折旧作了完整的定义,它是指在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内,按照确定的方法对应计折旧额进行系统摊销。固定资产可以说是绝大多数企业都拥有或使用的一项常规资产,对于其折旧的计提、摊销是多数企业财务人员所必须面对的实务。对于企业固定资产的折旧额,一般与固定资产的取得原值、使用年限、计提折旧方法、残值等要素相关,也就是说,对于固定资产折旧的计提需要考虑其相关因素,这样最终对于固定资产折旧的纳税筹划才能很好地落实。
(二)原值对纳税筹划影响。一般情况下(方法调整除外),固定资产原值越大,各期计提的折旧额就会相应越多。到期末,企业税前利润所扣除的折旧费用就会越多。所以,对纳税的影响就是企业或会计主体所应交的所得税费用相应减少,有助于改善企业财务状况。但是,一般固定资产原值较大的项目,企业在取得时的投入及其他的相关耗费也会相应较多,可能对当期的财务压力也会加大,可能也会抵消纳税筹划给企业带来的正面效应。
(三)使用年限对纳税筹划影响。使用年限对纳税的影响,其实就是折旧年限对纳税的影响,因为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决定着折旧年限,除非发生固定资产在使用年限之前就对固定资产停止使用或报废等其他处理。折旧年限较长的,其每期所计提的折旧费用就会较少,税前扣除的费用就会较少,税收抵销额也会较少。相反,折旧年限较短的,其每期所计提的折旧费用就会较多,税前扣除的费用就会较多,税收抵销额也会较多。但是,对于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相关条例规定了一系列固定资产的最低使用年限,企业不得随意更改固定资产使用年限,由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行规定的行业或企业除外。
(四)残值对纳税筹划的影响。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是按照一定的残值率计算而来,这对固定资产折旧的计提无疑也是一个重要影响因素。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有关条例说明,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状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更改。这一规定似乎可以给企业纳税筹划提供很多空间,因为企业可以自行确定。但是,预计净残值对折旧的影响是间接的,它对折旧的影响要通过折旧年限,折旧方法的选择才能有效。所以,预计净残值对纳税筹划提供的空间可能并不是财务人员所期待的效果。
(五)折旧方法对纳税筹划的影响。不同的折旧方法选择会对各个不同会计期间折旧额计提多少会有不同影响,但是对整个会计期间来说没有影响。我国《企业会计准则》规定,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所以,折旧方法、纳税筹划策略还是要适合于企业的经营实际,不得随意破坏准则以及影响企业正常经营。另外,《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规定,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提折旧的才准予扣除。换句话说,对于其他计提折旧方法所引起的各个会计期间折旧额的差异,必须要通过直线法调整折旧额之后才准予扣除。所以,对于操作折旧方法的纳税筹划策略只可以调节不同时期的纳税额,起到延迟纳税的作用,总的纳税额是不会改变的。
二、比较不同折旧方法对纳税筹划的期间影响
(一)直线法。也称作年限平均法,顾名思义,就是固定资产在使用年限内等额计提折旧的方法,每年的折旧额就是原值减去预计净残值后除以使用年限。由于每年的折旧额相等,所以纳税筹划的发挥空间并不大。
(二)工作量法。它是指对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用工作量进行估计,然后确定每单位工作量应计提的折旧额。由此我们可知,各会计期间计提的折旧额与实际的工作量息息相关。若各期的工作量差异比较大,工作量法可以很好地反映各期折旧额的变动。所以,这种方法可以更好地反映固定资产的价值损耗情况。对于这种方法对企业纳税的影响,主要在于根据不同季节性的经营差异而对固定资产的使用状况,确定各期的折旧额。因此,这种折旧计提方法要根据企业的经营实际,财务人员不得私自歪曲实际经营状况,以利用工作量法随意夸大折旧额来达到少纳税的目的。
(三)双倍余额递减法。这是一种加速计提折旧的方法,它要求把固定资产使用年限划分为N期,从第1期至N-2期,折旧率为直线法下折旧率的双倍,最后两期采用直线法,折旧率为1/2,这种折旧方法对企业纳税的影响就是,前期折旧额较多,纳税较少;后期折旧额较少,纳税也相应较多。
(四)年数总和法。这也是一种加速计提折旧的方法,其折旧率依据当期尚可使用年限占使用年限之和的比例而确定。所以,其折旧额是逐年递减的。对纳税筹划的影响也是前期纳税较少,后期较多。
对于不同折旧方法作用于固定资产折旧的纳税筹划,企业也应该把时间价值考虑进来,即企业利用各期少纳税而留存于企业,为企业日常经营所用的一部分资金具有时间价值。从现值的角度来看,当纳税额被递延至以后各期,意味着现金流量会增加,企业的税收成本会下降。留存于企业的这部分资金,往往会给企业经营或者其他方面做出贡献。所以,在进行固定资产折旧的方法选择时,时间价值也应作为一个重要因素。一般来说,企业会依据自身实际自觉倾向于使用加速折旧的方法。此外,对于不同方法所作出的纳税筹划策略,经营者及财务人员也应当考虑固定资产折旧纳税筹划方案的收益与成本的权衡。如果收益大于成本,则该方案可行;如果收益小于成本,则该方案不可行。固定资产折旧的纳税筹划策略和其他管理决策一样,都要求符合成本效益原则。
三、新增值税制对固定资产折旧纳税筹划的影响
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从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按征收率征收)购进(包括接收捐赠、实物投资)或自制(包括改扩建、安装)固定资产而发生的进项税额,可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运输运费单据从销项税额中扣除。由于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就使得固定资产的成本降低,进而各期固定资产折旧额减少,对企业纳税筹划产生了一定影响。虽然折旧费用的减少使得应纳所得税额增加,但是进项税额的抵扣却使得应纳增值税额相应减少,而且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的税额也会相应减少。值得注意的是,后者对于税负的减少远远超过前者。详见分析如下:假定固定资产不含税价为M,增值税率为17%,城建税率为7%,教育税附加3%,所得税率为25%。(1)进项税额减少:M*17%。(2)由于进项税减少而引起的城建税和教育税附加减少:M*17%*(7%+3%)。(3)进项税额下税负减少:M*17%*[1+(3%+7%)]。(4)固定资产折旧不包括进项税额使所得税负增加:M*17%*25%。(5)不包括进项税额下,城建税和教育税附加增加,进而所得税额增加M*17%*(3%+7%)*25%。(6)税负增加:M*17%*[1+(3%+7%)]*25%。(7)综合税负减少:M*17%*[1+(3%+7%)]*(1-25%)。
四、综合分析
综上所述,对于固定资产折旧的纳税筹划要充分考虑原值、使用年限、预计净残值、以及不同折旧方法对折旧额进而对纳税的影响,同时也要兼顾企业经营实际、企业性质、以及新的税收政策对纳税的影响。另外,企业不同的发展阶段、亏损弥补以及税收优惠期对企业考虑纳税筹划策略也有一定影响,例如,当企业处于高速发展时期,企业利润丰厚,往往倾向于把固定资产的金额标准定得适当高一些,可以使较多的项目在税前列支,抵减较多的应纳税所得额,延期交纳所得税;反之,当企业处于企业成熟期后,企业利润趋于稳定并逐渐减少,往往倾向于把固定资产的金额标准定得适当低一些;当企业处于初创期时,往往有一段时间的税收优惠期,在此期间,企业计提的折旧也会较少一点,以便以后年度多提折旧可以少纳税。如果企业前期发生了一定数额的亏损,在税法规定的补亏期限内,企业也会倾向于少提折旧,进而将以前年度的利润补平;待亏损弥补完毕或者税法规定的补亏期限已过,企业就会多提折旧,发挥折旧的抵税效应。由此可见,对于固定资产折旧的纳税筹划策略要在综合平衡各项要素后,依据企业实际、税法以及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合理规划。
最后,对于固定资产折旧的纳税筹划应该与其他类型纳税筹划一样,需要企业的经营决策者能够从整体着眼,不仅关注财务部门,也要其他相关部门与财务部门建立良好的沟通机制,协同配合。同时,也应意识到纳税筹划的目标不只是要实现哪一类税负的降低,它最终是要实现企业税后利润或者企业价值的最大化。因此,企业的最佳纳税筹划方案应该是围绕企业综合收益最大化而进行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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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张云华.企业纳税筹划认识的六大误区[J].财会月刊,2010(12).
作者简介:
【关键词】:企业会计;纳税;筹划
我国的企业在当前来说税费负担还比较重,企业的财会人员通过纳税筹划,使企业税负有所减轻是一种理性选择。纳税作为现代企业的重要经济环境要素和现代企业财务决策的变量,对企业管理目标的实现至关重要。企业通过纳税筹划,可以充分考虑到纳税因素对自身财务活动的影响.从而更好地适应外部纳税环境,实现企业经营理财目标。
一、会计政策的选择对纳税筹划的影响
1 会计计量方法选择,如固定资产折旧。固定资产折旧的纳税筹划可从折旧年限和折旧方法两方面人手。两个因素的变化会通过影响每期分摊额而影响各期成本费用和利润水平以及纳税额。对于折旧年限:在所得税税率稳定的情况下或有下降趋势时,缩短折旧年限可使后期折旧费用前移,前期利润后移,会推迟纳税时间,获得货币时间价值,相当于享受了一笔无息贷款。对于折旧方法:应根据经济形势,适当选择直线法和加速折旧法。如果所得税税率不变或有下降趋势的,选择加速折旧法可把前期利润递延至后期延缓纳税;如果所得税税率有上升趋势应采用直线法,加速折旧法延缓纳税的利润与税率高低成正比,若未来税率升高则以后年度税负会加大。除此之外,新准则还允许当固定资产使用寿命预计数与原先估计有差异时进行调整,固定资产预期实现方式有重大改变时可调整固定资产折旧方法,这为企业进行纳税筹划提供了一定空间。
2 公允价值的利用空间。公允价值的具体衡量标准的界定目前还不是很完善,但这一计量模式的改变必将影响到企业资产、负债的确认与计量,尤其是对投资性房地产。《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一一投资性房地产》中为企业的投资性房地产提供了成本模式与公允价值模式两种可选择的计量模式。在成本模式下,投资性房地产比照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准则计提折旧或摊销,并在期末进行减值测试,计提相应的减值准备,在有确凿证据表明其公允价值能够持续可靠取得的,企业可以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模式。采用公允价值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的折旧、减值或土地使用权摊销价值直接反映在公允价值变动中,而不再单独计提。两种模式的选择将对企业利润产生不同的影响,从而影响企业的税负。
3 部分会计政策选择空间可筹划性加大。①债务重组的处理。新准则改变了”一刀切”的规定,将原先因债权人让步而导致债务人豁免或者少偿还的负债计入“资本公积”的做法改为将债务重组收益计人“营业外收入”对于实物抵债业务,引进公允价值作为计量属性。这样一来,一些无力偿还债务的公司,—旦获得债务全部或者部分豁免,其收益将直接反映在当期利润表中,增加当期收益。上市公司或者非上市公司可根据自身具体情况进行纳税筹划。②新业务的增加。新会计准则中增添的新业务,诸如企业年金、职工薪酬、生物资产、投资性房地产等内容,在现行纳税中,并未明确其相关的税务处理。对于这些空白领域,必然存在着诸多纳税筹划的新空间。新增业务的利用空间。新会计准则还增加了许多新内容,诸如企业年金、职工薪酬、生物资产等内容,在现行纳税中,并未明确其相关的税务处理。总之,新准则的出台和实施对企业财务人员提出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方面企业财务人员要熟悉税法要求,在税法规定的范围内进行筹划,另一方面也要不断学习研究新的会计准则,寻找准则与税法之间的切合点,从而为企业作出最优的会计决策。
二、财务管理中的纳税筹划
1 折旧作为固定资产在生产使用过程中的价值转移,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因此它有着“纳税挡板”的作用,因为每个纳税期的折旧额的大小,会影响企业当期的应纳税额,从而影响企业的所得税税负。税法赋予企业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和折旧年限的选择权。对于折旧年限.除因特殊原因需要缩短折旧年限的,一般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税法都作了明确的规定,因此纳税人希望通过缩短折旧年限的方式,来加快固定资产成本的回收,使企业成本费用前移、前期的利润后移,从而获得延期纳税之好处。但是企业利用折旧方法选择进行纳税筹划必须考虑通货膨胀因素的影响。然而《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一固定资产(2006)》规定固定资产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这样,如果存在通货膨胀.则企业按历史成本所收回的资金的实际购买力无疑已大大贬值.无法按现行的市价进行固定资产简单再生产的重置。
2 筹资过程中的纳税筹划:筹资是企业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必要条件之一。尽管企业可以从自身积累、长期负债和发行股票等渠道筹资,但其主要的资本来源除权益资本外就是负债(包括长期负债和短期负债).其中长期负债和权益资本的构成关系称之为资本结构。资本结构不仅影响企业的财务风险和成本的大小,而且在相当大的程度上决定企业的税负和税后的收益水平。由于负债利息具有抵税作用,因此在息税前投资收益率不低于负债成本的前提下,负债比率越高,额度越大,其节税作用越明显,这就是负债融资的杠杆效应。但负债融资杠杆并非总是体现为正效应,因此,企业在筹资决策中应对可能采用的各种筹资方案进行分析、比较,从中选择一个既能确保企业获得最大投资收益又能达到最大限度节减税目的的方案付诸实施。
3 投资过程中的纳税筹划:(1)投资结构的纳税筹划。目前,我国对不同地区、不同行业的投资项目给予了不同的纳税待遇。因此,企业在进行投资决策时,应该充分考虑不同投资项目对企业整体收益和综合税负水平的影响,优化投资结构,从而降低所得税应纳税益,减轻企业的纳税负担。(2)投资方式的纳税筹划。投资可分为直接投资与间接投资。一般而言,进行直接投资应考虑的纳税因素比间接投资要多,这是因为直接投资者通常对企业的生产营活动进行直接的管理和控制,所涉及的税种广而间接投资一般仅涉及所收取股息或利息的所得税及股票、债券资本增益而产生的资本利得税等。
三、进行纳税筹划中应注意的问题
1 要全面了解与筹资、投资、经营活动相关的纳税政策、法规、规章条例。只有对纳税政策的全面了解才能预测出不同的纳税方案,并进行优化选择,进而做出对纳税人最有利的纳税决策。
2 要培养正确的纳税意识,树立合法的纳税筹划观念。以合法的方式合理安排经营活动,以避免不当避税之嫌。
【关键词】建筑企业;纳税筹划
随着经济的发展,税收由于具有无偿性、强制性等特点,成为现代经济生活的一个热点。我国在2008年1月1日对企业所得税进行了调整,实现了《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两税合并”,促进了统一、规范、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的建立。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实施,对于建筑企业的规定也有所变化,我们可以采取措施,对建筑企业的企业所得税进行纳税筹划。
一、建筑企业纳税筹划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纳税筹划是指纳税人依据现行税法和国际税收惯例的规定,在法律法规许可的范围内,对于企业的各项经营活动进行安排,在不妨碍正常经营活动的情况下,实现税负最小化和企业利润最大化的目的。从定义中,我们可以看出纳税筹划具有事前筹划的原则。在进行纳税筹划的时候,必须做到与现行的税收法规不冲突。纳税人可以根据已经知道的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这个框架下,调整纳税人自身的经济活动,选择最佳的税务方案,获得最大的经济行为。对于税收行为,如果没有进行事先的筹划,若经济行为已经发生再进行安排,也就失去了所谓的纳税筹划的意义。(1)对于建筑企业来说进行纳税筹划的必要性。对于企业来说,由于所得税不能税前抵扣,而是在企业利润总额的基础上缴纳的,在企业的各项税收中,占的比重较大,因此,对于建筑企业所得税进行纳税筹划有着重要的意义。受到金融危机的影响,我国建筑企业受到以下影响:一是金融危机使得人民币升值、物价上涨、劳动力价格也在上涨,而建筑企业的成本中,原材料的成本占有很大的比重,加之劳动力的成本也在上涨,使得建筑企业的总成本在增大,在收入一定的情况下,企业的利润减少,有些企业甚至出现亏损;二是企业受到资金的影响,招标方不能按照约定的合同来支付款项,导致建筑企业无法和分包公司、材料供应商及时进行结算,进而影响工程的进度,有些项目因为严重缺乏资金,出现停工现象,影响社会的和谐发展。为了减少建筑企业的税收成本,增加建筑企业资金的流动性,提高建筑企业的市场竞争力,对建筑企业进行纳税稠糊是非常必要的。(2)建筑企业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的可行性。对于建筑企业来说,由于工程施工量大,工程项目复杂,不仅使用了大量的固定资产,而且固定资产的价值都很高、种类也相对繁多,这中间比较重要的固定资产包括但不限于房屋及建筑物、机械设备、办公设备、运输设备,这些资产的总额占到所有资产总值的三分之一还要多。对于建筑企业来所,这么多的固定资产,相对来说,计提的折旧也是很多,为了获得固定资产折旧的抵税效应,我们可以对固定资产折旧进行纳税筹划。《企业所得税》对于固定资产折旧计提的规定,也为我们进行纳税筹划提供了可能性。
二、建筑企业纳税筹划的方法
(1)税法规定的企业折旧方法为直线法。但是同时也规定,企业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或者企业的固定资产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话,确实需要采用加速折旧的,可以采用加速折旧的方法或者缩短折旧年限的方法。从这个规定,我们可以看出税法上对企业固定资产折旧规定的计提方法有直线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年数综合法。直接法也就是我们所说的年限平均法,是指对固定资产在预计使用年限内,在考虑企业固定资产的残余价值的基础上,每年计提相等的折旧额。双倍余额递减法是指对于企业的固定资产,我们在计提折旧的时候不考虑固定资产的净残值,采用固定的折旧率(即:双倍的直线法折旧率)乘以每期期初固定资产原值与累计折旧差额的余额作为本期应该计提的折旧额。年数总和法是指在考虑企业固定资产净残值的基础上,采用固定资产的原价与预计净残值的差额乘以一个以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寿命为分子、以预计使用寿命逐年数字之和为分母的逐年递减的分数计算每年的折旧额。对于建筑企业来说,由于固定资产金额比较大,对于固定资产折旧的计提,我们应该重视。在固定资产使用年限一定的情况下,不管采用的是直线法计提折旧还是采用加速折旧的方法计提折旧,我们所要计提的折旧总额是一样的,也是说在使用年限内的折旧总额是一个固定的数值,不会因为我们采用的折旧方法而改变。但是采用不同的折旧方法还是影响我们每年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的,当某一年份,我们计提的折旧比较多的时候,我们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就比较少,我们知道加速折旧可以使企业在开始年度少缴纳企业所得税,这种情况要是不考虑资金的时间价值,对于企业来说毫无意义。但是资金时间是客观存在的,我们为了获得资金的使用价值,有必要采用加速折旧的方法,这就相当于企业依法从国家取得了一笔无息贷款,对于建筑企业来说是很重要的。经过计算,我们比较了双倍余额递减法计提折旧和年数总和法计提折旧,对所得税的影响,我们发现双倍余额法对于应纳税所得额的降低比年数总和法的效果更好。(2)折旧的计提要考虑折旧年限的选择。税法对于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有明确的规定。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房屋、建筑物,为20年;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电子设备,为3年。对于企业新购置的固定资产,最低的折旧年限不得低于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的60%,若是企业购置的固定资产是已经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其最低折旧年限是折旧年限与已使用年限差额的60%。为了达到缩短折旧年限的目的,建筑企业就要努力使企业的固定资产符合税法规定的加速折旧条件,这样企业就可以多计提折旧,减少企业当期应纳税所得额。(3)对于影响折旧额的固定资产净残值的考虑。税法对于企业的净残值的规定是,企业应当考虑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下,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税法同时规定,企业对于固定资产的净残值一旦估定,就不得变更。对于折旧额来说,净残值越大,企业计提的折旧额就相对较少,进而企业当期的应纳税所得就增大,企业当期的所得税额就增大。所以,对建筑企业来说,企业应该尽量低估企业固定资产的净残值,使企业当期的折旧额变大,对于建筑企业来说,由于其固定资产的数额比较大,固定资产报废后的净残值也一般不为零,因此,我们要合理估计企业固定资产的净残值。
三、对于建筑企业的借款费用的纳税筹划
税法对于借款费用的处理的规定主要有两种,一种是费用化借款费用;另一种是资本化借款费用。对于费用化的借款费用可以在企业计算当期企业所得税的时候进行扣除;对于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借款费用必须随着有关资产分期扣除,对于借款金额比较大的建筑企业来说,其发生的借款费用最好是在项目完工后确认为财务费用,这样可以在计算所得税的时候,税前扣除,减少企业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
参 考 文 献
[1]翟继光,张晓冬.新税法下企业纳税筹划[M].北京:电子工业出版社,2008
[2]程静茹,马旭萍,李文宁.新所得税法下建筑施工企业的纳税筹划[J].交通财会.2010(8)
1.固定资产折旧法在计算产品成本或者当期费用时,需要考虑企业固定资产不同时期的折旧费用,其对当期费用、经营利润以及应纳所得税等方面有着重要影响。因此,企业在进行纳税筹划时,需要选择合适的折旧方法。在一般情况下,固定资产折旧方法主要包括年数总和法、平均年限法以及工作量法等。而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原值以及清理费用等因素对固定资产折旧计算有着直接影响。
2.如何利用固定资产折旧方法进行纳税筹划全面了解固定资产不同时期的税制以及时间价值。按照比例税制,企业所得税税率是固定的,选择加速折旧法,保证固定资产在初期能够保持高折旧率,以后逐渐降低折旧率,这样企业能够延期纳税。若企业所得税税率呈现上升趋势,则企业应该采取平均年限法,这样可以减轻企业纳税负担。如果企业所得税呈现下降趋势,企业在进行折旧计算时,需要考虑市场资金的折现率。
在采用累进税制的情况下,如果企业利润过高,那么过高利润部分需要承担过高税率,从而增加了企业的税率负担。此时企业可以选择平均年限法,保证企业利润稳定增长。需要考虑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在企业创建初期,享有减免税的优惠政策,此时企业需要充分利用这一政策,适当延长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当减免税到期之后,再将折旧计入产品成本中。在企业生产经营期间,不能享有减免税优惠政策,此时企业可以通过缩短折旧年限、增加固定资产资本回收的方式实现延期纳税。
二、在筹资过程中进行纳税筹划
筹资活动是企业经营活动运行的前提。企业可以通过发行股票或者自身的发展等方式获取资金,但是企业总资金包括权益资本和负债。负债主要包括长期负债和短期负债,长期负债与权益资本形成资本结构。资本结构对企业的财务管理和财务风险有着重要影响,也干扰企业的单位税负。由于负债的利息能够抵扣,因此,在税前投资利率高于相关成本的情况下,企业的负债非常大,如果负债数额较大,能够减少企业税负,即所谓的负债融资杠杆效应。但是负债融资杆杆效应有正负影响,因此,企业在筹资过程中,需要通过对财务方案进行对比和分析,选择最佳的设计方案,保证企业能够获得最高的经营利润,同时也有助于减轻企业税负。
三、在投资过程中进行纳税筹划
1.投资结构的纳税筹划我国对不同地区、不同行业的投资要素设置了不同纳税指标。因此,企业在制定投资决策时,需要仔细分析不同项目对企业总利润的影响,不断优化投资体系,尽可能降低企业利润,也降低了企业税负压力。
2.投资方式的纳税筹划投资包括两个具体层次,即直接性质和间接性质。直接性质是第一性质,间接性质是第二性质。一般情况下,企业在开展直接活动时,侧重的是纳税要素的分析,由于投资人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有着直接管控,其涉及到的税收种类非常多,而间接性质主要涉及到利息所得税、债券和股票资本增益产生的资本利得税以及股息等。
四、结论
【关键词】会计核算方法;纳税筹划;注意问题
纳税筹划是纳税人根据所处的环境、特点和条件,在不违背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在有多种纳税方案可供选择的情况下,纳税人可以对企业生产、经营、投资、理财等涉税事项进行事先谋划,减轻税收负担,增加企业利润以其达到企业价值最大化的纳税安排。可以说纳税筹划是一种未雨绸缪!
一、纳税筹划的应对环节
既然纳税筹划是一种未雨绸缪,那么纳税人如何针对自身的状况,怎样去更好的开展纳税筹划,怎样绸缪才能把这项工作做得更加漂亮呢?我想每个企业所处的环境、生产经营方式、管理状况以及人员素质都是千差万别的,所以有些理论上切实可行的税收筹划在实践中产生不了应有的效益,针对这种情况的客观存在应如何应对呢?
(一)积极与税务机关沟通
因为税法的具体执行者是税务机关,许多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制度权和解释权也在税务机关,这就决定了税务机关在纳税筹划过程中的独特作用,所以在日常的纳税筹划中,纳税人应保持与税务机关部门的密切联系与沟通,及时的完成本身应该做好的税务工作,积极寻求税务机关的支持与帮助,在筹划方案、政策理解运用、具体操作上得到认可,这样开展筹划工作会比较有后盾力量!
(二)企业内部要通力合作,相互结合
纳税筹划作为一项严密细致的的规范性工作,必须依靠自上而下的紧密配合,否则很难取得实质性的成效,税收筹划与企业的会计部门、企业领导者乃至供销、生产、技术、管理部门密切相关,与企业整个生产经营息息相关,自然涉及管理层,业务人员,财务人员等,所以首先是企业的领导者,具有最高的决策权,是第一责任人,就要增强合法的节税意识,积极创造各种有利条件,重视纳税筹划。然后是财务人员要加强核算,规范内部管理,认真地实施税收筹划。再者,业务的开展也要按照规范的程序运作,充分地,预先考虑税收因素。
(三)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因为每一个企业的经济运行方式不同,所以应根据自身的问题,具体分析,选择最优的纳税筹划方案。而且要树立长远的眼光,权衡利弊得失,进行综合分析,有选择的借鉴和参考各种筹划方案而择其最优,或者学会适当的放弃以避免成本性风险。
二、从会计核算进行纳税筹划
有了与税务机关的良好沟通,有了企业内部人员的通力合作与支持,能够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之后,那么怎样具体的通过一定的方法将纳税筹划工作做好呢?我想从会计核算方法进行纳税筹划,这无疑是一个重要的方法。因为纳税人进行纳税筹划是离不开会计核算的,因此会计核算是纳税筹划的重要方式。以下我仅从收入、存货的计价方法、费用分摊、固定资产折旧方法这几个方面来论述纳税筹划。
(一)收入的纳税筹划
企业产品销售收入的具体形式是多种多样的,但总体上有三种类型:现销方式、赊销方式和预收货款方式。不同的结算方式其收入的确认时间有不同的标准。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并将提货单交给买方的当天;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销售的代销清单的当天;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确认收入的时间为货物发出的当天。对于临近年终所发生的销售收入,企业应根据税法规定的确认条件进行纳税筹划,推迟收入的确认,使当年的收入推迟到下年确认。例如对于分期收款销售商品来说,对于本应在12月确认的销售收入可在订立合同时约定在次年1月支付,从而将收入延迟到第二年确认。对发货后一时难以回笼的货款,可作为委托代销商品处理,避免采用托收承付和委托收款结算方式销售货物,防止垫付税款;采用支票、银行本票和汇兑结算方式销售货物,从而获得延迟纳税的好处,也可以把销售确认的时间推迟几天。因此,企业可根据产品销售策略选择适当的销售结算方式,控制收入确认的时间,合理归属所得年度以达到减税或延缓纳税的目的。一般情况下,企业应该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选取推迟应税收入确认的会计处理方法,但是在所得税的减免期也要考虑提前确认的必要性。如企业取得的非货币性资产捐赠收入金额较大,并入一个纳税年度缴税确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可在不超过5年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如果在正常的纳税期,企业将非货币性资产捐赠收入均匀计入5年的应纳税所得额,可以推迟税款的缴纳,以获得时间价值;如果在免税期,应将非货币性资产捐赠收入一次性计入当期所得,以避免递延到正常纳税期后为此缴纳税款。
(二)存货计价方法的纳税筹划
在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中,存货计价方法的选择主要运用在会计核算中。存货的计价分为存货取得的计价、存货发出的计价和存货结存的计价。不同环节的存货,计价方法不同,与纳税筹划关系较大的是存货发出的计价方法。依据现行的会计制度和税法的有关规定,企业可以根据情况选用任意一种计价方法。根据存货计价方法的相关规定,存货发出和领用的计价方法有:个别计价法、加权平均法、先进先出法、后进先出法。后进先出法自2007年1月1日起不再允许使用。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商品价格受供求等多种因素影响而不断变动,不同的存货计价方法,对企业成本、利润总额及当期应缴税款的多少是不同的,从而对企业财务状况、盈亏情况及所得税产生较大影响。一般情况下,企业在利用存货计价方法选择时,要考虑企业所处的环境及物价波动等因素的影响。具体有以下几个方面:
(1)在实行比例税率条件下对存货计价方法进行选择必须充分考虑市场物价变化趋势因素的影响。一般来说,当材料价格不断下降,采用先进先出法来计价,会导致期末存货价值较低,销货成本增加,从而减少应纳税所得,达到合理“避税”目的;而当物价上下波动时,企业则应选择加权平均法或移动加权平均法对存货进行计价,可以避免因销货成本的波动,而影响各期利润的均衡性,进而造成企业各期应纳所得税额上下波动,增加企业安排资金的难度。特别是当应纳所得税额较大,企业未有足够的现金时,可能会影响企业的其他经济活功,有的甚至会影响企业的长远发展。
(2)在实行累进税率条件下选择加权平均法或移动加权平均法对企业发出和领用存货进行计价,可以使企业获得较轻的税收负担。因为采用平均法对存货进行计价,企业各期计入产品成本的材料等存货的价格比较均衡,不会时高时低,使企业产品成本不致发生较大变化,使各期利润比较均衡,不至于因为利润忽高的会计期间套用过高税率,加重企业税收负担,影响企业税后收益。
(3)如果企业正处于所得税的免税期,在物价上涨情况下,选择先进先出法核算,会减少成本的当期摊入,企业在免税期内得到的免税额也就越多;相反,如果企业正处于征税期或高税负期,宜选择加权平均法或移动平均法,使当期成本摊入尽量扩大,以达到减少企业当期应纳税所得税额。
(三)费用分摊的纳税筹划
企业在生产经营中发生的主要期间费用包括财务费用、管理费用和销售费用。不同费用的分摊方式会扩大或缩小企业的期间费用,从而会影响企业的利润水平,因此企业可以选择有利的方法来进行费用的分摊。而对于有多种分摊方法可供选择的期间费用,在采用不同的分摊方法下,其每期应分摊的费用额不同,对利润和应纳所得额产生的影响也就不同。利用费用分摊法扩大或缩小应纳税所得额,影响企业纳税水平时注意解决两个问题:一是如何实现应税利润最小化;二是期间费用摊入时怎样使其实现最大摊入。费用分摊通常有两种:(1)实际费用摊销法,即根据实际费用进行摊销;(2)平均分摊法,即把一定时间内发生的费用平均摊在每个产品的成本中。这两种方法产生的结果都不同,企业利润冲减的程度和纳税多少均有差异,民营企业利用这种差异进行有效的纳税筹划。
(四)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的纳税筹划
固定资产折旧是成本的重要组成部分,有着“税收挡板”的效用。按我国现行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常用的折旧方法有平均年限法、工作量法、年数总和法和双倍余额递减法。运用不同的折旧方法计算出的折旧额在量上不一致,分摊到各期的固定资产成本也存在差异。因此,折旧的计算和提取必然关系到成本的大小,直接影响企业的利润水平,最终影响企业的税负轻重。这样,企业可利用折旧方法上存在差异,开展纳税筹划工作。并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1)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的选择要符合法律规定。比如,国家有规定,对高新技术企业设备,可采取直线折旧,或双倍余额递减法折旧,甚至作为一次性费用扣除。这样,对企业来说,其他条件相同情况下,如果选择一次性扣除的话,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就减少。(2)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的选择必须考虑税制因素的影响。在累进税制下,采用平均年限法,可以使企业的利润避免忽高忽低,保持在一个相对稳定的状态下,减少企业的纳税。当然企业自身的条件、税率累进的急剧程度及银行利率的大小因素,也会对折旧的节税效果产生影响。因此,在累进税制下,企业到底采用何种折旧方法需企业经过比较分析后才能最后做出决定。在比例税率的情况下,采用加速折旧法,对企业更为有利。因为加速折旧法可使固定资产成本在使用期限内加快得到补偿,企业前期利润少,纳税少;后期利润多,纳税较多,从而起到延期纳税的作用。(3)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的选择必须考虑通货膨胀因素的影响。值得注意的是,如果企业采用加速折旧的方法,一定要符合税法规定。按税法规定的加速折旧的方法、年限进行相应的会计核算。(4)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的选择必须考虑资金时间价值因素的影响。从表面上看,在固定资产价值固定的情况下,无论企业采用什么折旧方法,也无论折旧年限多长,计算提取的折旧总额都是一致的。但是,由于资金时间价值因素的影响,使不同时点上的同一单位资金的价值含量不等值。(5)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的选择必须考虑折旧年限的影响。现行财务制度和税法对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均给予企业一定的选择空间。这样,企业便可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选择对企业有利的固定折旧年限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一般情况下,企业创办初期且享有减免税优惠待遇时,企业可通过延长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将计提的折旧递延到减免税期满后计入成本,从而获取“节税”的税收收益。但对一般性企业,即处于正常生产经营期且未享有税收优惠待遇的企业来说,缩短固定资产折旧的限,可以加速固定资产成本的回收,使企业后期成本费用前移,前期利润后移,从而获得延期纳税的好处。企业对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的选择并非只有固定的模式,也不能单纯从税收的角度考虑。企业必须在充分考虑各方面因素后,对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做出选择。
三、纳税筹划应注意的问题
(一)全面掌握税法,不可盲目筹划
纳税筹划不是偷税、骗税,也不是钻政策的空子,或打政策的球,更不能进行恶意避税。纳税人只有深刻理解、准确掌握税法,并具有对纳税政策深层次的加工能力,纳税筹划才有可能成功。
(二)正确理解概念,不能用会计核算代替税法规定
在日常会计核算时,相当一部分会计人员由于对一些概念不甚了解,只简单的将某些业务在会计核算上做了调整,但业务性质从税法角度来看却没有发生变化,仍然没有起到税收筹划的作用。例如,某生产企业财务人员了解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规定,纳税人兼营非应税劳务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应税劳务和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的,其非应税劳务应与货物或应税劳务一并征收增值税。于是该企业财务人员将销售产品收取的装车费收人记人“其他业务收人”账户,并由此申报营业税。但《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又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应当征收增值税。这里有两个概念,一个是“混合销售行为”;另一个是“兼营非应税劳务”在生产销售应税货物或提供劳务的同时,又经营着非应税项目,兼营行为不是一项销售行为,而是不相关联的分别销售行为。由于该企业装车行为是由销售产品引起的,是整个销售行为的一个环节,是一项销售行为,属于混合销售行为,理应缴纳增值税。由于财务人员没有正确理解相关概念,只是简单的做了会计核算的调整,以为会计核算调整了就能达到节税的目的,此类事情在日常财务管理工作中是常见的。
(三)充分利用好税收优惠政策
税收优惠政策是指政府利用税收法律制度,按预定目的,对某些纳税人和征税对象给予鼓励和照顾的一种特殊规定,以减轻某些纳税人应履行的纳税义务。税收优惠的主要功能是通过合理地制定税收优惠法规,即通过制定减税、免税、不征税、低征等,这就提供了广阔的税收筹划空间。
(四)纳税筹划须注意前瞻性和时效性
纳税筹划讲究的是事先的筹划和安排,是发生在纳税行为之前的,要具备一定的前瞻性,否则不能称之为筹划。纳税筹划要从整个企业发展的角度出发,通过事先对生产经营、投资活动等进行全面的统筹规划与安排,达到减少或降低税负的目的。如果经济业务已经发生,纳税项目、计税依据和税率已成定局,就必须严格依法纳税,再进行税收筹划已失去现实意义。如果硬性筹划,容易成为恶意避税甚至是偷税。同时,国家税收政策是随着政治、经济形势的不断变化的,必须随时关注税收政策的变化,关注税收政策的时效性。只有讲究时效,抓住机会,选准纳税筹划的切入点,才能不失先机,取得成功。
(五)纳税筹划应考虑企业战略目标,注重总体利益
企业纳税筹划的最终目的是取得企业价值的最大化。不能简简单单从减少税负、少缴税来进行纳税筹划。要看纳税筹划活动能否有利于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增加企业整体现金流量,提高企业的价值。理想的纳税筹划是能够使节税、利润最大化和企业价值最大化达到统一,否则,应以企业价值最大化为判断标准。因而必须着眼于企业整体税负的轻重。同时,不仅要使企业整体税负最低,还要避免在税负降低的同时,由于销售与利润下降超过节税收益。
参考文献:
[1]王琪.税收筹划及注意事项[J].商业会计,2007,22.
[2]刘丽莉.会计处理方法的选择在纳税筹划中的运用[J].商业经济,2007,03.
[3]肖群英.企业合理避税方略[J].江西青年职业学院学报,2007,4.
一、气电企业的特点及主要涉税种类
气电企业是资金密集型和设备密集型企业,在基建期需投入大量资金购买发电机组和其他设备,基建期一般比较长。气电企业生产流程比较简短和单一,生产准备主要是燃油、燃气和相关材料的采购以及机组设备的检修维护,整个生产过程表现为输送燃料到燃机中进行充分燃烧,利用其热能产生高温高压的气体推动发电机叶片而产生电力,在短时间内实现了由化学能、热能、机械能到电能的转变。气电企业通过售电获得利润,主要涉及税种为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城建税、房产税、关税、印花税等,其中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在应纳税额中占了绝大部分,以下主要从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两方面对气电企业纳税筹划进行分析。
二、气电企业增值税的筹划思路
增值税是对从事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从事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取得的增殖额为课税对象征收的一种税。气电企业经营规模都比较大,因此一般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其销项税主要由售电业务产生,进项税主要由购买燃料和备品备件产生。
(一)进项税筹划
进货时点的选择。为及时抵扣,气电企业应将进货时点尽量安排到纳税期限到来之前,或将库存峰值调节到纳税期限到来之前的时点,这样可使当期抵扣的进项税额增多,减少企业当期应缴纳的增值税额。固定资产采购的安排。除新购固定资产外,气电企业还涉及到机器设备的更新改造、技改等业务,开展该类业务过程中应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以抵扣税款。检修劳务的外包。气电企业对安全生产的要求非常高,机组检修是每年的重点工作,检修支出金额也大。从事修理修配劳务属于增值税的范畴,对此,气电企业应要求检修公司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以抵扣税款。抵扣凭据的及时取得。气电企业对外主要是燃气采购,交易金额大,涉及检验、核对等各种程序,结算时间一般较长。气电企业应要求采购部门尽量缩减结算时间,及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做到尽早抵扣。
(二)销项税筹划
气电企业的售电业务比较简单、纯粹,涉税单一,较难从其主营业务进行增值税销项税的纳税筹划。但气电企业可以对其他增值税业务进行相关的纳税筹划,主要是利用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销售使用过固定资产的纳税筹划。根据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属于以下两种情形的,可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同时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第一,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该固定资产。第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应税行为,销售其按照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其他相关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第一,销售旧货(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第二,利用工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余热、余压生产的电力或热力(发电(热)原料中100%利用上述资源),增值税即征即退100%;第三,供热企业向居民个人供热而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免征增值税。
三、气电企业所得税的筹划思路
(一)收入方面的纳税筹划
气电企业的销售业务比较单一,供电局是其唯一的销售对象,且基本上属于买方市场,气电企业在售电业务的话语权非常微弱,因此气电企业在营业收入方面的纳税筹划比较难进行。在收入方面主要需注意,国债利息收入、从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可免交企业所得税。
(二)成本费用方面的纳税筹划
1.合理选择折旧方法减轻企业所得税负担。气电企业固定资产的折旧费用是生产成本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符合规定的前提下,尽可能缩短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可以有效降低企业所得税税负。
2.合理列支检修费用以减轻企业的所得税负担。为了安全生产气电企业需要定期对发电机组进行维护和检修,以及在意外时进行抢修,检修费用占发电企业的生产成本的比重也较大。
3.选择合理的捐赠对象和途径以达到节税的目的。气电企业一般为国有企业,因此经常发生对外捐赠以提高企业形象的行为。气电企业在对外捐赠时,必须充分利用税法关于对捐赠的不同对象、不同途径以及不同捐赠形式的不同规定,通过合理的方案选择和筹划,可以在不增加企业任何额外成本的情况下,达到减轻纳税负担的目的。
4.其他。气电企业在其他的成本费用方面纳税筹划方法和思路与其他企业相似,如对工会经费的充分计提、对坏账准备按上限计提、将有扣除限额的费用如广告费尽量控制在限额以内、尽量避免发生不能扣除的项目如赞助支出等。
(三)利用关联交易进行合理避税
1.关联企业之间的交易采取抬高定价的策略,以转移收入,实现避税。如在发电集团内部,发电企业向煤矿采购燃煤,或者是检修公司向发电企业提供检修服务等,通过合理定价,将利润从高税率的企业转移到低税率的企业,实现集团整体税负最低。
2.关联企业之间在借贷业务中,可以通过合理的增减贷款利息的方式转移利润,以实现避税。与股本投资相比,贷款表现出更大的灵活性,而且贷款利息可作为费用在所得税税前扣除,在发电集团内部,关联企业可以通过贷款业务中利息的高低,来选择最佳收益。
(四)充分利用税额抵扣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纳税筹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