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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论:写作是一种深度的自我表达。它要求我们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隐藏在内心深处的真相,好投稿为您带来了七篇提高农民工法律意识范文,愿它们成为您写作过程中的灵感催化剂,助力您的创作。
(一)思想观念保守
大部分农民工来自较落后的农村,有些甚至是偏远的贫困山村,那里交通不便、信息闭塞,农民对外界信息了解较少,思想观念保守。随着近几年农民外出务工热的悄然兴起,农民的思想观念发生了一定的变化,但大部分农民工依然用惯常思维思考问题。部分农民工在外按部就班,畏首畏尾,当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时,不知道该怎样说话甚至是不敢说话,害怕惹出更多的事端,通常以自己吃亏的方式息事宁人。此外,许多农民工抱着得过且过的思想,对是否与用人单位签订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相关法律文书和积极争取自己的相关利益等持漠然态度,对别人已经发生的事持观望态度,及至事情发生后无法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时,又后悔莫及。
(二)受教育程度和收入水平较低
导致农民工在对法律的理解、对法律知识的掌握上存在较大欠缺,这同样也体现在农民工对权利义务的认知以及处理事情的行为方式上有所欠缺。文化知识水平不高甚至是偏向低层次,导致农民工法律意识薄弱,在寻求法律帮助时,首先想到的是托关系、“走后门”,而不是寻求法律上的援助。农民工的收入水平同其法律意识程度高低相互联系。调查显示,收入高的农民工的法律意识相对较高。收入高的农民工,由于自己生产经营的需要,有更多的机会在更大范围内接触到法律事务,其在法律知识以及自我保护意识等方面都相对较强。而收入低的农民工,由于生产经营单一,缺乏接触法律事务的机会,其法律知识和自我保护意识等方面则相对较弱。从农民工整体来说,大部分农民工的收入水平都不高甚至偏低,这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他们法律意识淡薄。
(三)无法坚持长期深入的学习
当前针对农民的普法依法治理工作主要依靠乡镇司法所进行,人员与经费的严重不足,导致普法工作职能薄弱,不能从根本上满足农民工群众对法律知识的需求。同时,村干部文化程度和法律意识不高,在对村民的纠纷调解中,往往不以法律处理,而更多地是依情理决断,从而也造成了农民工对法律的误解。另外,针对农民工的普法教育目前只停留在短时间的春节及节假日农民工返乡之时,时间短促,学习只停留在了表面。大多数农民工并未认真研读有关的法律知识条文,在外务工忙于工作挣钱,返乡之际忙于休息应酬,并未真正领会相关法律知识的精髓。
二、在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中开展法律常识教育的作用
(一)有助于农民工增强法律意识,学会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要使农民工自觉遵守法律,学会运用法律,按照法律的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行为,就必须使他们具备基本的法律知识和较强的法律意识,对法律有信任感和敬仰感。由于农村相对落后的文化教育水平,农民工大多文化素质低,再加上边远山区的农村收入水平较低,外出务工成为许多农民的唯一选择。他们为了保住一份来之不易的工作,获得更多的劳动报酬,宁愿牺牲法定的休息时间,双休日加班加点,甚至宁愿忍受恶劣的劳动环境和严重侵犯人权的行为。大多数农民工缺乏依法维权的意识和习惯,不敢抗争或不懂得如何抗争。有的农民工由于不知法而犯法,不懂法而违法,甚至用犯罪的手段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但没有起到维权的目的,而且使自己的处境更为艰难。因此,大力开展农民工普法教育工作,宣传相关法律法规知识,使农民工了解解决纠纷的合法途径,不仅有助于增强农民工的法律意识,还有助于提高他们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劳动权益的能力。
(二)有助于农民工对基本权利的正确认识,避免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当前我国劳动集约型的地区,就是农民工的合法权益较容易遭受侵害的地方。一些企业尤其是小型的私营企业为了缩短成本、追求利益的最大化,强迫农民工加班加点,甚至克扣、拖欠工资,减少投入或者不投入安全卫生资金,不顾农民工的人身安全。因此,组织农民工学习法律常识,使他们正确认识法律赋予自己的基本权利,从而有效避免用人单位对农民工合法权益的不法侵害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三)有助于创建良好的社会氛围
在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中深入开展法律常识宣传教育,不仅可以提高农民工法律意识,同时也可以提高全民法律素质。因此,在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中深入开展法律常识宣传教育,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大举措,有利于提高社会成员整体法律意识,形成一个守法光荣、违法可耻的良好社会氛围。
三、在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中开展法律常识教育的策略
(一)在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中渗透法制教育
凭祥市农民工的职业技术培训已经形成一定的规模,据该市就业服务中心2009年的调查数据显示,已经有61.20%的农民工参加过职业技能培训,参加培训的学员有50%以上获得了上岗证书(获得电工、电焊上岗证书者居多)或者相应的技术等级证书。凭祥市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在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过程当中,特别注重法制教育,例如,在电工电焊、水电工、装潢设计的培训中增加《安全生产法》、《环境保护法》等内容,使技术可行性和法律可行性结合起来,让农民工既掌握技术又懂法律,确保劳动力的转移更加健康和稳定。同时每位参训学员都要求掌握《公司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者权益保障法》等。此外,学校普法教育多样化,选择农民工喜闻乐见的形式,注意各种形式的法制宣传,诸如板报宣传、法制讲座、知识竞赛、主题文艺汇演、播放电影等,让农民工在轻松的环境下接受法制教育。组织引导农民工观看《法律讲堂》、《今日说法》等电视节目,邀请在外务工多年的成功人士现身说法,让广大农民工深刻领会到社会主义法治的优越性,从而提高他们知法、懂法、学法、用法的热情。
(二)在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中加强农民工对基本权利的认识
由于大部分农民工来自边远山区,受教育程度较低,对法律知识的认识存在较大的欠缺,因此,在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中应让农民工认识《劳动者权益保障法》赋予自己的基本权利。一是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即劳动者在就业时,不会因民族、种族、性别、不同而受到用人单位的歧视,选择职业时,有权选择适合自己的才能、爱好、兴趣的职业。二是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用人单位应当按月以货币形式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得无故拖欠或克扣工资,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婚丧假期间应当有权利取得劳动报酬。三是休息休假的权利。四是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五是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六是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七是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八是拒绝用人单位强令冒险作业的权利。
(三)在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中指导农民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近年来,在凭祥市中等职业技术学校举办的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中,绝大部分农民工文化程度不高,法律意识淡薄,属于弱势群体。他们远离家乡外出务工,当他们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后,不知如何处理,有的听之任之,逆来顺受。要解决这一根本问题,应在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中加强法律常识教育,使农民工懂得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主要可从如下方面入手:一是引导农民工学习法律知识,提高法律意识,发生劳动争议或劳动纠纷的,鼓励他们走法律程序,提请法律仲裁。二是要求农民工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就合同的条款与用人单位进行仔细协商,不签订带有霸王条款的合同。三是告知农民工用人单位不能扣押农民工的身份证及其他证件,不能收取任何押金,如有违反,可向当地劳动部门提出申诉,确保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不受到侵害。
(四)在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中加强安全常识教育
农民工来自农村,交通不便,少出远门,不懂得安全常识,容易发生意外事故。在职业技能培训中须要求农民工掌握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应注意的问题:一是为了自身安全,不坐“三无”车、农用车和报废车,遵守交通规则,掌握城市生活常识。二是外出农民工如果需要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到达务工地点的,从购票后进入乘运人指定的候车地点开始,乘客和承运人之间就存在着旅客运输合同的民事法律关系。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保证在发生纠纷时能够证明自己与乘运人之间存在着旅客运输合同的法律关系,外出务工人员一定要保存好自己乘坐交通工具的凭据(车票船票)。三是外出务工人员在乘车过程当中,不能随身携带或者在行李中夹带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禁物品。违反规定的,公安机关将依法给予行为人行政处罚;如果造成严重危害社会后果的,还将被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四、结语
关键词:农民工;法律援助;障碍;对策
中图分类号:D926.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04-0166-02
改革开放使得我国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时代,市场经济逐渐取代了计划经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不断发展,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在我国经济结构中的比重逐渐加大。产业结构的变化以及经济的不断的发展,我国许多城市对劳动力的需求逐渐增加,农民工成了许多城市劳动力的主要来源。近些年,农民工问题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人们关心的问题主要包括农民工的住宿,工资水平,以及雇主拖欠费用等等。总的说来,农民工的自身文化水平不是很高,法律意识薄弱,无法借助法律武器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现阶段,在社会上存在好多剥削农民工合法权益的现象,在这种情况下,为农民工团体提供法律援助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法律援助指的就是我国为没有能力维护自身权益的团体或者个人提供的一种法律保障制度,具体包括向他们提供必要的法律咨询或者是法律帮助等等。农民工为了更好的发展机会离开了自己熟悉的土地,来到了一个完全陌生的城市,为城市的发展和建设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在陌生的城市中,农民工需要和本地的劳动力竞争上岗机会,农民工经常会遇到合法权益遭到侵害的状况。本文以农民工法律援助为研究对象,首先分析了对农民工进行法律援助重要意义,接下来介绍了现阶段在农民工法律援助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最后探讨了解决问题的具体策略。
一、农民工法律援助的意义
所谓农民工指的就是那些拥有农村户口,但是却选择在城市工作的人员。现阶段,农民工是许多城市的劳动力主要来源,农民工为城市的发展和建设,为我国经济的发展贡献了重要的力量。总的说来,农民工的工作大多具有一定的挑战性和危险性,但是农民工属于边缘全体,他们无法得到社会组织和制度的全力认可和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非常容易受到侵犯,在这种情况下,为农民工提供法律援助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是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途径
总的说来,农民工的文化水平都不太高,法律意识比较薄弱,不太清楚如何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法律援助可以为农民工提供必要的法律咨询和帮助,这样就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提升农民工的法律意识,帮助他们维护自己的利益。此外,农民工来到城市的主要目的就是寻找工作机会,希望可以在城市中赚更多的钱。一般来讲,农民工的家境都不是很好,无法支撑法律诉讼的费用。在这种情况下,免费的法律援助可以有效的解决这一问题,农民工在维权过程中不用再担心费用问题。
(二)农民工法律援助直接关系到社会稳定
城市的发展和建设离不开农民工的支持,农民工是城市劳动力的主要来源。总的说来,农民工的文化水平都不太高,法律意识比较薄弱,当他们的合法权益遭到侵害时,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农民工非常有可能引起暴力事件。暴力事件的发生会严重影响我国社会的稳定性,为农民工提供法律援助可以有效的减小暴力事件发生的可能性。有效的法律援助可以帮助农民工及时解决问题,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从而保证社会的稳定性。
二、农民工法律援助的主要问题
为农民工提供法律援助最早出现在20世纪九十年代,21世纪初我国颁布了《法律援助条例》,这表示农民工法律援助问题已经得到了国家的高度重视,农民工法律援助制度也在不断的发展的完善。但是总的说来,农民工法律援助还存在一定的不足之处:
(一)法律援助宣传力度不足
农民工法律援助中存在的最为主要的一个问题就是宣传力度较小。农民工法律援助的对象是农民工,法律援助的对象也应该是农民工,但是由于宣传力度的缺失使得我国大多数农民工都不太理解法律援助,不清楚法律援助到底是什么,无法通过法律援助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总的说来,造成农民工不理解法律援助制度的原因有两个,第一是农民工本文文化水平较低;第二个原因就是政府对法律援助的宣传力度欠缺。具体来讲造成政府对法律援助的宣传力度欠缺的主要原因也有两个:第一个原因就是缺少必要的惩罚措施来约束相关宣传法律援助人员的行为;第二个原因就是现阶段我国能够给予法律援助的资金是有限的,有限的资金无法有效的解决大量的问题,需要法律援助的农民工数量巨大,但是可用的资金明显不足。
(二)农民工自身维权意识淡薄
总的说来,农民工的文化水平都不太高,法律意识比较薄弱,不太清楚如何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当农民工的合法权益遭到侵害时,即使是选择法律援助,但是由于诉讼的时间很长,诉讼的费用也让农民工难以接受。此外,好多农民工不太清楚自己的合法权益有哪些,当自己的合法权益被迫害时甚至毫无知觉。
三、针对农民工法律援助问题的对策
为了解决农民工法律援助中的额问题,笔者认为可以从三个方面对症下药,分别是对农民工加强法律意识的宣传,加强农民工法律援助机构建设力度以及关注农民工法律援助经费。
(一)对农民工加强法律意识的宣传
在农民工法律援助中出现问题的很多一部分原因就是对法律援助的宣传工作不够到位,农民工不清楚法律援助是什么,也就无法正确认识法律援助。为了加大法律援助的宣传力度,笔者认为相关人员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开展工作:第一,法律援助的宣传对象是农民工,因此相关人员需要深入到农民工的聚居地来开展宣传工作。具体来讲法律援助的宣传地点应该包括贫困农村、建筑工地、火车站和汽车站等等;第二,法律援助宣传的内容必须是合理的,法律援助的目的是提高农民工的法律意识,所以在宣传时应该主要向农民工介绍一些好他们自身利益相关的法律法规;第三,宣传方式必须是多种多样的,包括传单、广播、电视、网站等等。合理的法律援助宣传工作可以有效的提升农民工的法律意识,帮助他们通过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加强农民工法律援助机构建设力度
现阶段法律援助机构还存在一定的不合理现象,具体来讲包括程序非常复杂,工作效率比较低等等。为了更好的为农民工提供法律援助,加强农民工法律援助机构建设力度是非常有必要的。首先,法律援助的规模必须是科学合理的,不同的城市农民工的数量是不一样的,法律援助机构的规模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城市中农民工的数量和具体分布。其次,对分散在各个地区的法律援助机构实施统一化的管理,这样可以有效的保证管理效率。
(三)关注农民工法律援助经费
现阶段我国能够给予法律援助的资金是有限的,需要法律援助的农民工数量巨大,但是可用的资金却是十分有限的。法律援助的经费不足问题是限制我国法律援助制度发展的主要障碍,笔者认为我国政府可以尝试建立一个农民工法律援助基金会来解决资金问题。农民工法律援助基金会的资金主要有两个来源,一个是国家提供的法律援助经费,另一个是慈善捐款。
四、结语
就很多城市而言,农民工是主要的劳动力来源,同时农民工也是城市中的边缘群体。总的说来,农民工的文化水平都不太高,法律意识比较薄弱,不太清楚如何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现阶段存在很多农民工的合法权益遭受侵害的事件,为了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也为了维护我国社会的稳定和繁荣,为农民工提供法律援助是十分有必要的。
[参考文献]
[1]陈红霞.农民工法律援助的制度困境及解决路径研究[D].华东理工大学,2014.
[2]姚云.外来农民工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研究[D].西北农林科技大学,2014.
关键词:农民工;社会;保障;现状;对策
1 完善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具有极大的意义
社会保障是关系国计民生的重大社会问题,任何一个现代国家,如果在这个问题上处理不当,社会问题就可能变成政治问题,甚至酿成政治危机,影响社会和政治的稳定。农民工是推动城市化和工业化的主要力量,一方面为城镇经济建设做出贡献,另一方面促进了农村经济的发展。然而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却得不到保障。因此,在新形势下,建立和完善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建立和完善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有益于维护社会安全与稳定;建立和完善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有益于加速城市化进程;建立和完善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有益于加速工业化进程;建立和完善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是应对老龄化高峰到来的良策;建立和完善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必然要求;建立和完善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有益于推动劳动力市场的发育。
2 农民工社会保障现状
为加速推进城市化和工业化进程,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改善农民工就业环境,引导农村富余劳动力合理有序转移,2006年国务院专门印发了《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制定了一系列保障农民工权益和改善农民工就业环境的政策措施,各地区各部门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的问题仍然十分突出。
(1)立法、制度缺失。社会保障立法不健全,政府及社会重视程度不够。虽然我国在1998年以来就建立了城镇职工养老、医疗保险的相关法律,但关于农民工的社会保障问题没有相应的立法。由于缺乏相应的法律保障,使他们的社会保障工作难以实现强制性原则。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滞后甚至是缺失。我国目前的社会保障体系基本上只覆盖城镇,虽有个别地方为农民建立了社会保障制度,但是广大农村的社会保障制度还远未形成,真正的共济互助意义上的社会保障制度未能形成。农村社会保障与城市社会保障存在严重脱节,严重影响了农民工社会保障。
(2)户籍制度。一方面,这种二元户籍制度导致了城乡二元社会保障体系的形成。农村社会保障发展极不完善,形成了农民工一开始便处于社会保障体系弱势地位的局面。另一方面,当农民工离开土地进入城市从事非农生产时,又因为户籍制度以及附加的许多不公平甚至歧视性的政策而不能融入城镇社会,被相对完备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无情地排斥在外。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虽然户籍制度有所松动,但由于强大的制度惯性和既得利益格局的影响,户籍制度仍在顽强地生存和发挥作用,将公民划分为城市户口和农村户口的性质没有得到根本改变。
(3)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问题。据调查显示,有36.4%的农民工生过病,甚至多次生病。他们生病以后有59.3%的人没有花钱看病,而是仗着年轻,体质好,硬挺过来的。当然另有40.7%的人不得不花钱看病,但看病支出绝大部分是自费,即使得到了赔偿,也往往是私了,没有按照劳动法相关规定来进行赔偿。工伤事故赔偿在农民工社会保障体制中是一个严重的问题。农民工的工作条件是非常恶劣的,工伤事故伤害的往往是农民工。
(4)就业机会少,就业后待遇不公。涌入城市的农民工,在就业方面受到种种歧视:其一,没有公平的就业机会,有学历和文化程度的限制;其二,即使就业,劳动时间长,劳动强度大;其三,不能做到同工同酬。因为大量的农民工往往以临时工的身份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不仅待遇低,工资少,而且到期不能续签合同,在保险待遇上也与正式工存在很大的差别。
3 完善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
(1)提高农民工享受社会保障权利的意识,并对城市居民及城市管理者进行相关的宣传教育。①做好培训工作,提高农民工思想文化素质,包括文明素养、劳动技能、法律知识等方面的素质;②加强法律宣传活动,努力提高农民工的法律意识,引导他们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加强对社会关注的热点难点及群众关注、反响强烈案件的援助力度,深入开展对典型案件的援助,进一步提高农民工对法律援助工作的认知度和法律援助工作的社会影响力;③要使城市管理者认识到,不能牺牲农民工的社会保障等利益为代价来保持经济的发展。实行城市居民与农民工同工同酬,提高农民工的工资,使他们有财力支付社会保障的费用,打消他们加入社会保障的顾虑。
(2)改革现行的户籍制度,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取消针对民工制定的限制性就业政策。建立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市场,完善流动人口管理制度。笔者认为,户籍制度的“二元结构”是目前妨碍城乡统一的制度性障碍,打破城乡二元结构,必须从源头解决。
(3)建立农民工的工伤保险制度、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制度、过渡性养老保险制度和急救助机制。①农民工所从事的多为脏、累、重、险工作,工作条件相对比较恶劣,用人单位必须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依法为农民工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至少每半年将农民工参保缴费情况在本单位公示一次,接受监督。②以大中城市农民工为重点,以农民工比较集中的行业为重点,以与城镇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为重点,按照“低费率、保大病、保当期、用人单位缴费”的原则,逐步将农民工纳入医疗保险范围。③按照国家有关政策,依据农民工从事职业类型、在城市的居住年限、有无固定住所以及劳动关系等状况,分类建立多种模式的养老保险制度。
(4)加强社会保障立法,完善劳动法律法规。我国的社会保障立法极不健全,没有形成完整的体系,针对农民工的少之又少。国务院2003年颁发的《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开始重视对农民工人权的保护并通过立法表现出来,还有一些地方性法规、规章也对农民工的相关权益作出了规定。此外我们还应当加快制订和劳动法配套的劳动合同法、工资法、监察法等,明确劳资双方的权利义务,使劳动法真正成为劳动者维权的依据。
摘要:近年来,随着策的改变,越来越多的农民离开土地,到发达地区寻找就业机会,城市农民工已经日益成为一个不容忽视的特殊社会群体。当前农民工大批进城务工,引发了一系列思考,根据当前农民工的实际状况,笔者从现状、存在的问题、对策三个方面对农民工潮流引发的社会问题进行了分析,并试图对这一社会现象给予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
关键词:农民工;经济;权益;城市化
随着经济发展,很多农民在城市化推动下选择进城务工,追求更高的利益。但是作为一个相对的弱势群体,农民工在很多条件下劳动没有保障,存在许多问题,如就业歧视,医疗等突出问题。因此本文从实际出发,探讨这一问题存在的现状,并进一步给出建议。
一、农民工的现状分析
农民工大量进入城市,使城市原本紧张的资源更加紧张,各种就业问题层出不穷,面对竞争,就业难已成为经济社会中的现实问题,这使进城务工的农民面临很大的挑战。
流入城市的农民工首先要选择一份适合自己的工作,但是初来乍到,城市农民工的选择余地不是很大,工作和生活条件普遍较差。他们多从事一些制造业和服务业等基础行业,工作条件和配套设施差且收入低。与此同时,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的比重较低,还面临各种就业歧视,这些都使农民工进城难,进城农民工就业难。农民工就业现状仍不容乐观。
二、农民工潮流出现的问题
(一)城市农民工工资拖欠
农民工大多生活不宽裕,没有足够的投资成本,许多都是文化水平较低的人,只能从事以体力劳动为主的工作,特别是那些又脏又累而且有一定风险的活,拿的是工资城市中最低的。农民工作为廉价的劳动力却还是不能有收入保障,面临拖欠工资没有上策。这极易引起怠工、罢工等现象,日积月累也会为社会安定埋下隐患。
(二)农民工引发的农业问题
粮食是维持人们生存的生活必需品,在城市化、农民工化近年迅速发展的情况下,粮食安全问题日益突出。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潜在威胁农业的发展,城镇化过程中,农村劳动力流向利益集中地,新生代农民工纷纷离家外出务工。呈现一定的盲目性集中性。留在农村的农民日益减少,越来越多的劳动力奔向大城市。仅有部分老弱病残者在家留守,农业劳动力呈现短缺,一定程度上威胁农业的发展。
(三)农民工法律意识淡薄
农民工在一定程度上市弱势群体,外出务工没有很高的文化和知识水平,法律维权意识淡薄。他们大部分没有很高的学历,很多都是早早辍学,专业知识欠缺,对自己的权利与义务不甚明了。在外出务工时,不清楚如何维护自己的正当利益。在工作中,诸如没有签订相关的劳动合同,未办理相关的保障手续,等出现问题是不能合理地解决。比如遇到老板强制加班、在严重危害身心健康的工作地点劳动都无能为力。
(四)农民工社保医疗不到位
农民工身处异乡,对环境不是很熟悉,本身知识欠缺,利益受损不知所措。当前社会保障虽有一考定发展,但不够完善,城乡之间的保障仍存在很大的差距,问题突出。一是外出从业的农民工参保率低,参加医保、工作保险的比例较低,险种较少。二是农民工工作时间长,劳动强度大,除了一些重大节日外,平常休息量少,加班频繁,每天工作时间严重超标。三是工作与生活环境差,由于其文化知识水平低,从事的职业多为劳力支出,工作条件严重影响身心健康。
三、启示与对策
(一)建立针对进城务工农民的相关保障制度
农民工所从事的工作既累又危险,工作条件相对比较恶劣,一旦发生意外,农民工在各种知识欠缺的情况下常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因此非常有必要尽快建立针对农民工的工伤保险制度。此外,建立针对进城农民的医疗保障,外出农民工难以避免会生病,如果缺乏保障机制,将会使农民工造成身体痛苦,进而会导致失去工作。完善各类社会保障,改善农民工工作生活质量,加快发展城乡一体的社会保障体系,逐步降低农民工的就业风险,改善城市农民工的工作生活质量,并落实执行。
(二)严格规范用工制度
企业在雇用农民工时必须依法签订劳动合同。进城农民工所从事的多为城镇人口所不乐意从事的工作,而且工资一般都比较低,如果不进一步用劳动合同规范用工单位的行为,那么农民工的收益就更没有保障了。这是企业,农民工以及政府都应该重视的问题。
(三)实行户籍平等制,提高农民工社会地位。
虽然现今提倡的是人人平等的社会,但现实生活中却相差甚远,绝对平等虽只是一种理想状态,但在具体操作中可以以此为目标。从古至今,等级观念在国人心中根深蒂固,现代社会仍无法彻底清除这些残留,农业是国之根本,农民作为社会底层的劳动者,为社会发展和稳定做出了巨大贡献,但当他们迈出脚步走向城市时,却受到各种歧视,传统社会等级观念、户籍制度的存在,把农民工推向社会的边缘地位。这种差别化极大的影响农民工积极性的发挥,在一定程度上也孕育着社会不稳定因素。减少户籍歧视,提高农民工社会地位成为当务之急。首先是作为政府,应当大力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制定城乡一致的政策,逐步消除影响城乡和谐发展的因子,只有这样才能从根本上提高农民工社会地位,真正实现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四)发展农民工技能培训,提高城市农民工竞争力。
农民工受教育水平平均低于城市工,一是农民本身没有接受足够的教育,还有就是环境的影响,没有适当的教育条件及硬件设施,这些导致农民工受教育水平普遍较低,农民工也没有足够的机会参加多种多样而且实用的技能培训。使其在劳动力市场竞争中常常处于劣势地位,只能从事一些下游职业。因此,农民工技能培训既能提高新一代农民的受教育水平,还能切实增加农村劳动力的竞争力。(作者单位:河南师范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
参考文献:
[1]张晓蓓 亓朋.城市农民工歧视问题研究.[J].南方人口,2011(1):26.
[2]缪自锋.城市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浅析[J].兰州学刊,2005(3):144.
【关键词】工伤保险; 农民工; 工伤保险。
一、农民工在工伤保险中存在的问题。
( 一) 职业危害性大,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率低。
目前我国农民工从事的行业多为职业风险相对较高的建筑业、制造业及其采矿业,这些 行业劳动量大、工资低,并且相对其他行业遭受的工伤伤害可能性较大。他们享受不到城镇居民的住房补贴和各种补贴,自我保护意识差,许多人没有参加社会保险,一旦工伤事故发生,他们得不到社会保险的救济。企业为了利润的最大化,往往拼命压缩劳工成本,不为他们缴纳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而农民工在没有发生工伤事故时,并没意识到在其遭受工伤时用人单位为其缴纳工伤保险所带来的实质性利益,所以他们也不会督促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所以一旦发生工伤事故,他们的人身权益得不到合法保障。根据调查资料显示,76.
6% 的农民工没有工伤保险。
( 二) 农民工工伤维权难。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农民工从发生工伤到领取工伤保险,要想维权,必须经过三个 阶段: 申请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核定并领取工伤保险金。如果用人单位不服工伤认定或故意拖延,可能在工伤认定后还有行政复议甚至还有经过法院一审、二审程序; 除了这几道程序需要时间长,还有农民工自身的因素,他们法律意识淡薄,相关知识欠缺,不懂得收集和保存必要的证据。例如在现实生活中,大部分用人单位是通过包工头使用农民工,他们并没有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工资也并不是用人单位直接发给农民工,所以在发生劳动争议诉讼时,他们连劳动合同都拿不出来,更不用说拿出相关的证据。工伤保险并没有规定用人单位如果拖欠工资的相关惩罚措施,即使官司打上几年,农民工赢了,用人单位也只不过是支付农民工的工资,并没有太大的损失,所以他们情愿“私了”。。
( 三) 工伤保险制度在适用上有困难。
2004 年元月开始实施的《工伤保险条例》以及把农民工纳入其中。从表面上看,法律有强制性的规定,切实从维护劳动者的利益考虑了,但是从农民工的构成上看,许多规定不符合农民工的现实需求。《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计算某些工伤保险待遇应以“本人工资”为基数,其条例第61 条第3 款规定,“本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资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前 12 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但 农民工就业一般并没有建立相对稳定的劳动关系,许多时候,农民工与用人单位并没有订立超过一年以上的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对于季节性农民工根本无法计算出 12 个月的平均工资。同时 由于农民工工作不稳定,有时还会短期内跨省工作,于是农民工在离岗后无法转移和保持农民工工伤保险关系。
农民工工伤缺乏预防———补偿———康复三位一体的有效机制。长久以来,我们在工伤预 防、职业康复上投入也很少,这一点在农民工身上体现得特别 明显。由于我国现行制度没有对 职业康复问题做出较为完善的规定,所以就给用人单位以逃避的借口,农民工发生工伤事故后也享受不到与城镇职工相同的工伤补偿待遇,他们大多通过“私了”解决工伤问题,根本谈不上职业康复。
同时,农村的医疗水平与城市的医疗水平还是有一定的差距,康复治疗有可能无法满足治疗后期的农民工的需求。有的农民工居住地可能与工伤保险经办地或用人单位所在地不一致,这些也增加了具体 执行上的困难。
二、针对我国农民工工伤保险问题的对策。
( 一) 严格依法,加强监督机制。
针对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率低这一现象,要严格依照《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办理参保手续,强制用人单位为所有农民工 参加工伤保险。对那些设法逃避缴纳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要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对于用人单位逾期拒不缴纳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税务机关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征缴。为了使工伤保险更好的法制化,可以建立行政监督、社会监督、审计监督这一系列监督管理机制。
在这些监督管理机制中,行政监督是工伤保险监督机制的主要机制。如行政主管部门对侵犯农民工社会保障权益的企业经过两次处理后,企业仍然没有改正的,可以给予罚款、停业整顿、提请司法机关冻结企业的银行资金、吊销营业执照等。
( 二) 工伤预防为先,职业康复为重。
长期以来,我们都是重视工伤的事后处理,而忽略了对工伤的先前预防。当出现了工时后我们多是以经济补偿,并没有重视工伤的康复。工伤保险机构要怎样开展工伤预防工作,我国还处于探索阶段。要想建立工伤预防为主的工伤保险制度,就要全面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我国劳动部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施行办法》中规定了工伤保险与工伤预防相结合的原则,明确各地从 工伤保险基金中提取一定比例,用于工伤预防工作。如果我们把工伤预防工作做好了,发生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的概率就能减少,可以节省工伤保险基金的开支,也能够有效地保障职工的健康与安全。我们加强对职业康复的重视,特别是职业康复,可以使农民工尽快地投入到社会劳动中,对他们的人身和家庭有益。由于农民工有流动性的特点,对返乡农民工,可以利用农村现有的职业康复措施,提供职业康复站为工伤农民工服务。
( 三) 提高农民工法律知识。
农民工遭受工伤后,其合法权益得不到维护,除了客观原因外,还有自身的因素在内。所以为了使其权益得到更好的保护,要给农民工填充法律知识。根据南开大学关信平教授主持的《农民劳动工转业就业的社会政策分析》调查: 近 33. 7% 和 41. 7% 的被调查者不太了解或者一点不了解工伤保险。举办农民工维权法制教育培训班,建立法制培训学校,聘请相关专业法律人士举办农民工维权培训班,围绕《劳动法》、《工伤保险条例》、《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加大宣传力度,引导农民工提高维权意识。印刷法制刊物,发放给企业农民工,或者将工伤保险相关的刊物贴在宣传栏上,形成良好的宣传氛围。
参考文献
[1]孟繁元,田旭,李晶。 我国农民工工伤保险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J]。 农业经济,2006( 2)。
关键词:农民工;职业心理;调查
中图分类号:F241 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1)18-0126-03
一、问题的提出
在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进程中,三农问题已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十一五”规划更是将新农村建设作为各项工作的重中之重。从企业管理的角度来研究在城市化过程中形成的有组织的企业农民工群体的管理,在日益激烈的国内外市场竞争条件下,无论对于一个现代企业的生存和发展还是对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战略目标的实现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伴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城市化、工业化的水平不断提高,规模越来越大的农民务工群体从乡村涌入城市,进城务工的农民正成为城市工人阶级的后备军。
一年一度的春运,是农民工辗转、曲折生活道路的真实写照,每年春节过后的企业用工、招工又常常成为国内乃至国际社会关注的焦点。在进城农民工求职时一双双焦虑的眼睛背后,承载了万千家庭的生活和社会的安定和谐。然而,由于年龄偏大、知识层次偏低、认知能力偏差、职业技能偏弱,导致了许多农民工几乎每年都在找工作。大学生的就业牵动千万家庭的心,而农民工的就业更是令全社会揪心,他们在预备出门打工前,在用心寻找工作时,在从业过程中,在职业发展的定位上,在任何一个从业环节上都存在比大学生更多的困难和挫折。然而,当前无论是高校研究所、企业还是社会管理机构都不曾给予农民工职业生涯发展问题更多的关注。
浙江是一个劳务输入大省,温州也是一个劳务输入比较集中的城市。2005年起温州市政府把到温州务工的农民工称为“新温州人”,充分体现了政府号召人们对进城务工人员的认可和尊重,从思想观念上消除对农民工的歧视和偏见,切实让农民工享有平等待遇。据温州市公安局统计,2008年12月,温州市公安局对外公布全市登记在册的外地暂住人口为3 396 053,主要以湖南、湖北、贵州、江西、安徽、四川等省,暂住人口中务工的为3 135 307人,从事服务业的58 805人,务农的24 250人,温州已经成为创业的第二故乡。通过对农民工进城择业的心理状态进行调查,了解农民工整体就业的需求,引导农民工更好地自我探索,使其明确社会需要什么样的人,自己要成为什么样的人,为实现这样的人生目标需要怎样安排自己的生活和工作,并具备一些基本的职业发展能力,是很有必要的。
二、对象与方法
1.对象。以温州市瓯海区经济开发区部分新温州人为调查对象,采取随机抽样的方法,随机抽取该区经济开发区内13家企业的员工。发放问卷550份,回收473份,统计剔除无效问卷,合格的有效问卷420份,回收率86%,合格率88.8%。其详细构成(如表1所示)。
2.方法。本研究采用自编问卷,调查结果采用SPSS12.0统计软件进行处理,对农民工职业心理进行分析研究,并提出一些建议。
表1调查对象分布情况统计汇总
续表
三、农民工职业心理问题的现状及成因分析
表2农民工职业心理问题肯定回答百分比
根据表2数据分析,农民工职业心理问题主要存在以下几类情况:
1.调查结果显示:57.38%的农民工存在自卑心理。一般来说,能够进城务工、经商,在年龄、体力和文化程度上属于农村人口中应该是比较优秀的一类。但是,城市居民由于先天具有的城里人身份,不需要后天努力就可轻松获得许多社会公共资源,在社会生活方面享有许多特权,在社会竞争方面也有明显的优势。相比之下,这种因先天差别而导致的不平等容易使农民工产生自卑心理。虽然农民工进入城市,但由于没有城市户口,在就业、生活、医疗、教育等方面被与城市居民差别对待,使农民工觉得处处“低人一等”。一些城市居民以城市人自居,歧视农民工,拒绝与农民工交往。认为农民工是二等公民,称呼农民工为“乡巴佬”。
2.调查结果显示:46.9%的农民工存在功利主义职业观。农民工过于看重经济利益,注重自我发展和自我实现,轻视职业的社会价值,这是市场经济所带来的负面影响。目前劳动力供给市场的构成正在悄然发生变化,“80、90后”的农民工越来越成为劳动力市场的主体。在2010年的国家1号文件中,首次以“新生代农民工”这个概念来描述这一群体。相对第一代农民工,新生代农民工除了更年轻之外,他们往往没有很多农业农村生活的背景,很多人是从学校毕业后就直接到城市务工的,基本上没有务农的经历,从志向上看也比他们父兄有更大的志向,但不如他们的父辈们能吃苦,他们更多的是想尽快融入城市。他们具有“三高一低”的特征,即受教育程度高、职业期望值高、物质和精神享受要求高和工作耐受力低。
3.调查结果显示:39.05%的农民工存在就业方向不明,常常表现对自己的知识、能力、素质、特长及适合的职业判断上紊乱不清,面对选择时茫然无序,犹豫不决。基本上多数农民工外出依旧以通过老乡、朋友、熟人介绍为主。组织农民外出务工的合法机构少,从业的选择余地小,农民工需求的市场信息非常不畅,不可避免地使一些农民外出就业带有一定的盲目性。
4.调查结果显示:35%的农民工想到找工作心里就发慌,存在着焦虑心理。农民工大多远离故土和亲人,脱离原来的生活环境,来到城市孤身闯荡,生活圈子狭窄,艰难的生存状况和陌生的城市很容易使农民工产生孤独、寂寞的感觉。大多数农民工家里经济条件不好,负担重,文化水平低,他们的知识、能力与社会需求不相称,很难拥有一份较为稳定的工作。随着工作的频繁变更,农民工要经常面对陌生的工作、陌生的环境和陌生的群体,由此而产生了紧张、焦虑、恐惧、自卑等心理问题。
5.调查结果显示:32.14%的农民工感到没有安全感,存在着恐惧心理。由于户籍的限制,农民工在城市里无法享受城市居民所拥有的社会保障和福利。此外,农民工在城市大多从事城市人不愿意干的劳动强度大、工作环境恶劣、劳动条件差和危险性高的职业,如建筑工、鞋革工人、服务员等,劳动伤亡事故常有发生。农民工从事的多是规模较小的私营企业,而这些企业很少给农民工买社会保障,农民工的法律意识淡薄,不知道如何维权,导致了农民工的财产及人身安全得不到保障。
四、农民工职业心理问题的调适
心理是现实的真实反映,农民工心理问题的产生正是缘于他们的现实处境。只有按照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真正改变农民工的现状,才能从根本上调适并最终解决这一社会问题。
1.加大对农民工的学习、培训以及对农村的教育投入。目前进城农民工大多文化程度偏低,又没有一技之长,比较难找工作,只有盲目流动,干那些技术含量相对低、城市人不愿干的活,学习、培训对农民工来说是可望而不可即的事情。所以,各级政府要建立针对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的投入制度,加强对农民工进行职业技能培训,提高他们转移就业能力和外出适应能力,使他们的素质在离开家门前就得到提高,能适应城市社会的基本要求。针对农村初、高中毕业生,要大力发展面向农村的职业教育,培养出一大批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新型农村青年。各级政府要继续加大对农村教育的投入,保障农村适龄儿童有学上、上得起学,全面普及农村义务教育,提高农村教育水平。农民工素质提高了,就可以顺利就业,就可以脱贫致富,因就业、生存压力而导致的心理问题自然而然就会得到缓解。
2.努力提高农民工的业余文化生活水平。绝大多数农民工业余文化生活很单调,并且很少参加有组织的文化活动,其主要困难来自资金和时间上的限制,但是他们却有参加文化活动潜在的积极性。丰富农民工的业余文化生活,让他们远离不良的娱乐方式,政府和社会可以提供更多的资金帮助,降低文化活动项目收费标准,减少农民工的业余文化支出,针对农民工开展多形式、多渠道、适合农民工参加的业余文化活动;利用政策提高农民工的工资收入,减轻劳动强度并增加闲暇时间;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和网络等大众媒体,营造农民工参与业余文化生活的良好社会舆论条件,给予农民工参与业余文化活动的宽松的社会环境。
3.设立针对农民工的专门的心理咨询机构和法律援助机构。首先,设立农民工法律援助机构或者农民工工会,为农民工维权提供免费的法律咨询和法律援助,让农民工了解法律、明白自己的权利所在,懂得实现权利的程序和正确的方法。其次,可以开设一些针对农民工的心理咨询机构,在农民工遭遇心理问题时能及时向他们伸出援助之手,倾听农民工倾诉不幸并指导他们应对之道,举办心理学讲座之类的来帮助他们解决心理障碍。社会各界要多为农民工着想,要特别关注农民工心理健康问题,要采取有效措施对他们进行心理疏导,要真正的把他们当成服务对象、维护对象和保护对象,从政策措施、远景规划、公益事业、社会保障等各个方面关注、关心农民工。
4.逐步建立和完善农民工劳动安全与社会保障体系。农民工不但从事着城市里脏、累、险的工作,而且劳动强度很大、劳动环境很差。不少农民工因长期在卫生与安全保护设施不达标的条件下作业,患上职业病,严重的甚至慢性中毒,对其人身健康造成了巨大的损害。农民工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往往不以法定的方式确立,因而也没有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和生育保险等城市职工普遍享有的社会保障。从社会福利来看,城市农民工一般不是企业的正式职工,企业在考虑员工福利时往往容易忽略他们,同企业的正式职工相比,农民工在工资、奖金、节假日、医疗等方面总体上是处于一种待遇低下甚至无保障的地位。所以,按照和谐社会的构建要求,逐步建立惠及全民的城乡一体的社会保障体系,是解除农民工后顾之忧,调适解决农民工心理问题的关键。
参考文献:
[1]廖传景,毛华配,宫本宏.城市农民工心理健康及群体差异调查研究――以浙江省温州市为例[J].生态经济,2010,(5).
关键词:农民工;职业培训;培训模式
近年来的全球经济危机对我国的经济影响是巨大的,最明显的影响表现在制造业上,中国的很多企业在一夜之间纷纷倒闭,大量企业倒闭带来的是成千上万的失业人员,他们大部分都是农民工。今年上半年,我国经济开始出现反弹迹象,各地的工厂也相继出现了“民工荒”,这一现象的出现是好事,说明市场对工人的需求增加了,我们的农民工择业更加理性了,对企业的要求也越来越多了,是社会不断进步的结果。同时我们也要分析出现这一现象的原因,为何农民工找一份好工作变得越来越困难了?企业为何无法招到满意的工人?到底农民工和市场的挂钩哪里脱节了?
农民工的知识和技能水平在新时期已经远远落后于市场需求。这就导致了企业招不到所要的人,工人找不到一份满意的工作,二者无法衔接,出现了严重的矛盾。因此如何在激烈的竞争中获取一份满意的工作成为了农民工最关注的事情。政府部门必须抓住这个时机,化被动为主动,建立一个健全的农民工培训体系,开展实质、有效的农民工职业培训,提高农民工的职业技能,帮助他们找到一份满意的工作。这不仅仅是一项经济任务,同时也是一项政治任务,应该使农民工的培训市场化、制度化、企业化,找到一种符合我国国情的培训模式。
一、投入模式
经济危机之后,国家的产业面临新的调整,很多劳动密集型的企业纷纷倒闭或重组,导致了大量的农民工被裁而返乡,这既是机遇也是挑战。我们应该把握好这次机遇,重新对农民工进行系统的有组织、有计划的培训,使他们掌握更高的技能。由于各地的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农民工的整体收入偏低并且差距也很大,因此投入模式的选择上应该更加灵活、多元,应该遵循以下原则。
即国家、社会、企业、个人共同承担的原则。现在国家对教育的投入越来越多,但对职业教育的投入还是不足的,因此,国家应该从财政上拿出专项资金用于职业教育,成立专门的拨款委员会对这部分资金进行管理和统筹规划。为了确保资金用到实处,可以吸收和参考美国的“教育券”制度。这种制度是指国家并不是直接将钱给培训学校,而是将钱以“教育券”的形式发放给农民工,让农民工自主选择培训学校。这样既能保证农民工的培训落到实处,学到想学的技能,同时也能提高培训学校的竞争力,切实提高教学质量,吸引更多的生源。社会应该广泛筹集资金,以设立基金的形式投入在农民工的培训中,加大对农民工教育的宣传,吸引更多的捐助投入到农民工的培训中来。企业也是农民工培训的投入者之一,企业要想招到符合其岗位要求的工作者,就必须对农民工进行适当的技能培训,或者出资委托培训机构,或者自己创办培训机构进行培训。在大量技工缺乏的今天,企业要想取得更大的利益,提升自己的竞争力,必须培训出一批真正具有技术的本企业人才。个人也要承担起培训的费用,农民工为了自己能够在激烈的竞争中找到一份更好的工作,适当的教育投入是必要的,农民工应该具有长远的眼光,规划好自己的职业生涯。当然,农民工的培训主要是国家投入为主,当经济发展到一定水平后,还必须实行义务和免费的培训,同时,社会也应该承担起责任,将更多的资金吸引到职业教育中来,只有国家、社会、企业和个人共同承担的前提下,我国的职业教育才能走出困境,真正走上健康、可持续发展的道路。
二、办学模式
1.明确办学方针和目的。职业学校的教育,必须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以就业为目的。农民工培训学校必须明确这一办学方针,以为农民工找到一份好职业为目标,而不能以升学、学科、文凭为导向。我国的职业教育的未来应该由靠政府推动转向更多地由市场拉动,面向市场,自主办学,靠教学质量和服务求支持。最新出现的“订单式教育”就是一个比较好的办法,它将学校和企业市场联系起来,既可以为学校和学员带来经济上的利益,也可以解决用工单位用工荒的问题,同时也可以解决农民工打工自发、散乱、无序的局面,可谓一举多得。职业学校必须有明确的办学方针和目的,提出自己的办学思想并加以落实和实践。
2.多方位的办学场所和生源的选择。职业学校的办学具有特殊性,根据培训正规性来分,可以分为学历教育和中短期教育。针对学历性质的学校,其办学场所可以不受太多因素的限制,即其招生以全日制学生为主,需要建立从初中到大学的一整套比较完善的办学体系。同时,职业技术院校要成为农民工职业培训的主力,扩大招生的对象,招生应该面向社会,不受年龄和职业限制,以市场为导向,面向广大社会青年,在招生政策上可以适当向农民工倾斜。社会、企业以及学校都要协调好,做好引导、组织和教学工作,鼓励和配合农民工去职业院校学习,为创设学习型的社会创造条件。
针对在职或在家待业的农民工,培训学校的办学场所的选择应该考虑更多的制约因素,比如要考虑农民工的聚居情况、企业的生产情况、闲暇时间等。针对在职的农民工的培训,笔者认为可以将培训学校建在企业里面,或者建在几个企业之间,这样的选择是有道理的,主要考虑了农民工的职业特点和工作时间。这些学校的创设需要很好的规划和设计,不能盲目地创办,应该考虑充分利用节假日或季节性、气候性停工等时机开展培训,或者采用工学结合的模式进行,使学到的东西能够马上用于生产,这样农民工可以自主安排自己的时间,培训也更加有效。针对在家待业的农民工,职业培训学校的创办主要是以乡镇为单位,可以充分利用现有乡镇中学的资源,如中学的电脑室、实验室等,开设一些基本生活教育课程和基本生存技能,如果要操作上的练习,可以组织一起去职业院校培训,培训老师也可以直接从主管学校往下派遣,这样不仅有利于资源的整合,也给广大农民工提供了便利,减少了农民的投入成本,培训的积极性和实效性会更大。
3.教学多样化和课程的设置面向市场。农民工的培训主要以中短期为主,其目的也很明确,就是要让农民工在最短的时间内掌握好一门技术,找到一份满意的工作。因此,培训学校的课程设置成为了关键。如何有效地设置培训课程是职业学校面临的一大问题,有些学校的课程存在很多问题,比如重复、死板、老化、重理论轻实践等,这种课程设置导致了培训只关注形式,同时在教学上以灌输式为主,理论性很强,导致了农民工既浪费时间又无法学到真正适应的技能。农民工培训的课程设置应该面向市场,以市场需要为导向,结合时代变化,实时的调整和变革,注重实用性。现在的农民工群体,以80后和90后为主,他们大部分衣食无忧,对土地的依赖也变得很小,他们更希望融入城市生活,个性化更加强烈,自主性也很突出,他们同时也更加注重个人的职业发展。因此,在课程设置上可以适当加入基本生活教育方面的知识,包括基本生活技能、交通知识、法律、道德等。教学上也不应以教条式为主,而应该结合多种方式进行,探索工学结合的教学模式,注重实习和实践,让学员亲身体验生活,将所学知识切实用在自己的生活中去。
三、服务模式
农民工的培训之所以无法建立长期有效的机制,很大程度上是由于没有建立起一整套行之有效的服务体系,包括培训与就业服务、社会保障服务、农民工医疗服务、农民工法律服务等。培训和就业是一个良好的互动过程,如果只是注重培训而忽视了就业服务,农民工的培训也无法长期有效地进行。因此必须建立农民工的个人档案,成立专门的部门对这个群体进行系统的培训和就业指导服务,包括建立和完善职业介绍机构。可以以县为单位,建立县、镇、村三级的农民工服务网络,同时开展县际、市际、省际间的信息交流,完善好农民工的就业信息、咨询、职业介绍、安全保障等在内的社会化就业服务体系,使农民工的流动更加有规划,降低盲目性。
国家必须为农民工建立一个健全的社会保障体系。现在实行农村社会保险就是一个利国利民的政策,它的实施标志着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初步健立。它的建立解决了农民的后顾之忧,为农民工带来了实惠,受到了广大农民的欢迎。国家投入大量的资金为建立一个健全的社会保障体系提供了保障,同时农民也要承担起一部分的保险金额,只有这样才能将农村社保工作长期推行下去。针对农民工这个群体,国家应该建立起农民工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切实有效地调查农民工的生活水平,保证农民工的基本生活,同时在一些政策上给予优惠,比如达到一定工龄的农民工可以给予户口的签入;解决好随迁农民工子女的入学问题等。这些措施都关系到农民工的切身利益,必须给予落实和解决,这都是党和政府真正实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旨的体现。
农民工的医疗和法律服务也是一个不可忽视的问题,现行实行的医疗改革应该将农民工纳入其中。老有所养,病有所医是每个中国人的传统意识,为了解决农民工进城打工的后顾之忧,保证他们病有所医,老有所依,就必须建立起农民工的医疗体系,将他们和城市居民一样看待,让其平等享受城市的资源,从而增强其归属感和主人翁意识。农民工的法律援助服务现在也显得日益迫切,有很多企业长期拖欠农民工的工资,但由于农民工的法律意识淡薄导致了他们无法找到切实有效的解决途径,这种行为严重损害了他们的切身利益,同时也打击了他们建设的积极性。国家和政府应该成立针对农民工的法律援助机构,义务性地为其提供服务,同时也应该派遣社工和自愿者前往调查、解决其存在的问题,这对保证社会的稳定,国家的繁荣是非常重要的。
四、创业模式
针对农民工创业模式不外乎要求社会跳出农民工只能替别人打工、拿工资的思维模式。要考虑到这么一个庞大的群体,他们也有很多精英,他们也有创业的梦想和能力,如何让这些梦想实现显得异常重要。国家和整个社会都必须改变观念,制订一系列的政策和法规来鼓励那些敢于创业的农民工,创建针对农民工的创业专项基金。同时在贷款上低息或免息,或给予资金上的支持,对农民工创办的企业给予一定的政策照顾等等。鼓励农民工艰苦创业,自立自强。现在实行的“工人入股企业的模式”就比较好,它不仅能够提高工人的生产积极性,增加工人的经济收入,提高农民工参与管理的能力,也能提高企业的效益,让工人对企业有归属感和主人翁意识。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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