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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1-10 11:04:58
序论:写作是一种深度的自我表达。它要求我们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隐藏在内心深处的真相,好投稿为您带来了七篇征收拆迁涉及的法律法规范文,愿它们成为您写作过程中的灵感催化剂,助力您的创作。
中图分类号: D922.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4-0432(2013)-18-14-1
1 基本情况
2010年以来,柳河县累计征收集体土地7302亩,拆迁集体土地上房屋794户,5.5万平方米,有力保障了城市建设及重点项目建设用地需求。2012年,全县开展重点项目土地房屋征收“百日会战”活动,仅用三个月时间完成了征收集体土地465亩,拆迁512户,面积3.8万平方米。实现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平稳有序推进,没有发生一起重大上访事件,有力地维护了社会稳定。
2 主要做法
2.1 依法行政,坚持原则,为实现和谐征地拆迁创造前提条件
2.1.1 统一征收标准,维护征收秩序 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收,结合《征收条例》,迅速出台了房屋征收补偿办法,严格依法程序制定各区域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地前严格执行告知、确认、听证和“两公告一登记”法定程序,明确“拆一还一”政策,严格按照评估结果补偿,对最终审查确定的低保户、困难家庭给予住房保障特殊扶持。
2.1.2 突出奖励政策,调动动迁热情 征收房屋补偿安置方案实行了奖励政策:在征收第一时段内实行“5、3”奖励政策,即:5000元和300元/m2的搬迁奖;第二时段,实行“3、2”政策,即:3000元和200元/m2的搬迁奖;收尾时段实行“2、1”政策,即:2000元和100元/m2的搬迁奖,超出时限的不予以奖励。
2.1.3 坚持补偿标准,保证公平征收 坚决按照县政府制定的补偿标准操作,做到了一把尺子量到底,一个标准贯始终,对不在补偿范围内或超过补偿标准的坚决不予补偿,保证征收公平、公正;坚决杜绝暗箱操作,扰乱征收秩序的行为,明确要求征收干部,不得违犯法纪,严禁擅自提高补偿标准,严禁接受宴请、礼品等行为。
2.1.4 加大执法力度,维护法律权威 经过前期摸排、违建鉴定领导小组审核公示及群众监督举报,对集体土地征收区域的违建进行了确认,并依法下发了限期拆除通知。在法定期限内不自行拆除、顶风私搭乱的坚决予以。在解决钉子户问题上,县法院提前介入,靠前指导,对司法裁决、限期迁出的重点户,做好政策法规宣讲和劝导工作,促使其达成协议。
2.2 协调联动,综合举措,为推进征地拆迁工作形成强大合力
为协助各包保组工作,柳河县成立了五个包保职能组:征收宣传组、征收管理组、纪律监督检查组、考核管理组和法律指导、司法执行、维稳组。成员主要由住建、国土、纪检监察、检察院、法院、公安、财政、审计、宣传、广电、教育、司法等部门组成,每个组都有牵头部门,各自都有责任包保,有力地促进了工作的开展。
2.3 完善机制,形成优势,为完成征地拆迁任务提供有效保障
2.3.1 健全责任机制,落实包保任务 充分发掘各部门的优势,形成了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工作以县国土资源局为责任主体、包保部门全体参与、协同部门全面配合的大工作格局。
2.3.2 坚持阳光操作,主动接受监督 探索并制定整套的征地拆迁工作流程,主动接受群众监督。在征地拆迁现场设立办公室,并悬挂、张贴工作进度表、包保部门一览表和各类公示板,做到“三公示、三监督、六到户”坚持征收工作全程公开、透明。
2.3.3 实行包保到户,形成感情优势 感情通、工作通。各包保组坚持以人为本,包保干部包保到户工作,以真心诚意、真实行动做好动员工作,细致周全、有策略地与被征收户们拉近关系,耐心宣讲政策法规、热情地做通思想工作。
3 存在的主要问题
3.1 集体土地上没有产权房屋问题
没有产权房屋包括:无合法产权和土地使用证明、合法建房手续的房屋。但大多数无证照房屋都是困难群众的安身之所,征收无证照房屋的补偿,没有政策依据,征地拆迁工作与保护群众利益发生矛盾。
3.2 被征地农民的生产资料存放问题
征收集体土地房屋后,计划村民回迁楼房,但农民还有剩余土地,需要继续耕种,部分以农业生产为主农户的生产资料、耕种机械设备存放地点难以解决。
4 今后工作思路
4.1 严格落实法律法规,坚持依法拆迁
在今后集体土地征地拆迁工作中,把严格执行法律法规作为确定拆迁范围、审核安置补偿方案、房屋评估、签定拆迁协议等各个环节的重要依据。
4.2 突出工作重点,确保征地拆迁客观公正
在实施农房拆迁过程中,突出被拆迁群众的经济利益放在首位,坚决把握“严细”标准,坚持一把尺子量到底,对评估结果严格细致地审核,确保征地拆迁客观公正,确保补偿价格合理。
4.3 耐心周到服务,坚持人性化拆迁
[关键词]公权力;私权利;暴力拆迁;法律制度
[DOI]10.13939/ki.zgsc.2015.11.185
1 暴力拆迁中公权力与私权利关系的法理基础
1.1 暴力拆迁的概念
学术界对于暴力拆迁存在不同的观点,一部分观点认为是因公益事业征地,经常发生“物理冲突”,即居民与警察发生暴力打斗。另一部分观点则认为是因拆迁征地使用公权力强制实施拆迁,用公权力的优势不惜侵犯公民私权利来实现房屋拆迁。暴力拆迁是指行政权力利用的不合法或不合理,并借助公权力的支撑使用暴力进行强制拆迁,损害公民个体或部分群体私权利的现象。
1.2 暴力拆迁中的公权力、私权利
公权力是人类共同体(国家、社团、国际组织等)为生产、分配和供给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而对共同体成员进行组织、管理的权力。公权力是基于社会公众的意志而由国家机关具有和行使的强制力量,其本质是处于社会统治地位的公共意志的制度化和法律化。最典型的公权力是国家权力。私权利所涉及的首要范围是个人及私人的生活领域,是由个人所结合成的社会生活层面。
1.3 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博弈关系
暴力拆迁中,公权力与私权利主要体现为行政权和人身权、财产权的利益冲突。房屋拆迁中,由于融合了暴力因素,政府主动或被动地进行暴力拆迁,违背被拆迁人的意愿强行侵犯其私有财产,而且在后期的补偿和安置中的不公平也同样侵犯被拆迁人的合法权利,体现了公权频频侵犯了私权。而被拆迁人在反暴力拆迁过程中,采取了或许不适当的方式对政府公权力也造成了一定的冲击。私权利在一定程度上也对公权力造成影响。一是私权对公权力的制约。二是私权利撼动了公权力的绝对权威。
2 我国暴力拆迁中公权力与私权利关系的法律制度现状
我国对于房屋拆迁中公权力与私权利关系的法律制度主要集中在《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拆迁条例》)和《物权法》,还包括部分宪法条文。对于我国城市房屋拆迁可以归纳出现今我国城市房屋拆迁法律制度的特征:①政府居主导地位,被拆迁方不能参加到此过程之中。目前城市房屋拆迁活动的最不合理之处也在于此。被拆迁方并不能参加到此过程中来,当他们的利益被政府侵犯的时候,他们没有拒绝的权利。这就是为什么我国各地在拆迁过程中不断有被拆迁户自焚、上访、成为钉子户的事件发生。②拆迁的不可诉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15条规定,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拆迁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诉讼期间,拆迁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先予执行。由上述条例可以看出,拆迁活动一旦开始,就是不可抗拒、无法逆转的。如果是由于拆迁活动本身违法,被拆迁人即使最后获得胜诉,房屋也已经被拆除了,拆迁方不会因为败诉就将房屋重新为被拆迁方建好,如果是由于给予的补偿不合理,被拆迁方作为可以获得合理补偿的依据――房屋,都已经灭失了,被拆迁方当然也就不会因为胜诉而获得合理的补偿。③公共利益界定不明确。《物权法》第42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由此可以看出,我国对于公共利益的界定并没有十分明确,这样使得法律在执行上会存在很大偏差。
3 我国暴力拆迁中公权力与私权利关系法律制度的立法重构
3.1 重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实体法
对于现行的《拆迁条例》,诸多问题都需要修改。对单位、个人房屋进行拆迁,应先依法对房屋进行征收,通过正常的程序,即在取得被拆迁人的同意、给予充分补偿的基础上,才能进行房屋的拆迁。应将公共利益与商业利益彻底分开,也就是说,政府只有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才有权征收公民的房屋,并给予补偿。
3.1.1 应该先补偿再拆迁
不管你同不同意,推土机先开到你家门口,这是现实中让被拆迁人最难以接受的一幕。政府在行使权力往往不会优先考虑行政对象的合法权利,在最后执行拆迁时,政府与被拆迁人产生对峙,无法达成一致,进而政府就使用暴力进行强制拆迁。因此,政府为公共利益进行的拆迁,必须通过正当的程序,即在取得被拆迁人的同意、给予充分的补偿基础上,才能进行房屋的拆迁。而商业性开发,也必须由开发商与屋主先进行谈判,在达成协议后才能进行拆迁。
3.1.2 制定拆迁补偿标准
目前关于拆迁补偿标准大部分是由地方政府来做具体规定,这种由地方规定的做法,虽然有一些合理性,但如果完全由地方来规定补偿标准,中央对房屋补偿问题的重要政策可能在地方打折扣。为了实现公平补偿,应该由国务院根据全国的普遍情况制定一个关于拆迁补偿标准的全国性的指导规则,在这个指导框架的基础上,地方政府根据自己的房价情况可以做一些具体规定。但不得与全国性的统一指导规则发生冲突和抵触。
3.1.3 规范政府权力
一部健全的法律法规,既要求公民遵法守法,也要为公民提供权利受损时的法律救济通道。但在《拆迁条例》中,政府既是强制拆迁的执行主体或权力后盾,又是拆迁纠纷的仲裁人,“运动员”兼“裁判员”不符合基本的法治规范。新的制度文件要突出对等谈判、尊重公民私权的征收概念,避免单纯使用不平等的、不尊重公民私权的拆迁概念。而且,政府不能随意决定强制拆迁,强制拆迁的前提必须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的目的。这个公共利益必须是法律法规明文规定的范围,如果超过这个范围,则不属于为了公共利益,从而不得强制拆迁,否则政府行为就是违法。
3.2 重构民事诉讼法等程序法
我国诉讼法分三类,包括民事、行政、刑事,可是与房屋拆迁相关的程序法律制度却很少。房屋拆迁的规范,除了实体法必须尽快完善,而且程序法也不能落后,否则将导致实体法与程序法的脱节,甚至造成实体法无法得到执行。在民事方面,扩宽民事诉状的受理范围,让暴力拆迁中的被拆迁方能够通过,挽救自己的损失。在行政方面,在拆迁决定前,设立听证制度,要让被拆迁方参与到决策中来。在拆迁决定后,设立复议制度,给予被拆迁方一定的时间,在这个时间内拆迁方可以就违法的拆迁决定提出复议和,同时拆迁方不得强制拆迁房屋。在刑事方面,要添加因暴力拆迁造成严重后果的公诉要件,对于严重的暴力拆迁事件,可以追究负责人的刑事责任。
参考文献:
[1][英]哈耶克.自由秩序论[M].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7.
[2]石佑启.私有财产权公法保护研究[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
关键词:城市建设;收回土地;铁路;权益
中图分类号:D08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5)015-000-02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城市建设的步伐不断加快,现代化的城市对土地的需求非常迫切,地方政府往往以进行旧城改造等理由收回铁 路划拨土地使用权,这对铁路企业如何保护好土地权益的问题变得十分突出。
一、铁路划拨用地
1.铁路用地及其特点
铁路用地是指铁路部门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包括运输生产用地、辅助生产用地、生活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铁路是城市工业、商业活动的中心和连接城乡的纽带。由于铁路运输事业在国民经济中大动脉的特殊地位,铁路用地自然地在城市发展中处于经济活动的中心,铁路为城乡之间架起了经济联系的桥梁,铁路用地的利用和发展必然成为城镇经济和周围经济发展的辐射源,很多城市是依托铁路逐渐发展起来的。同时,城市发展后,因为铁路用地对城市的所起到的分割作用,对城市的规划和交通等又形成一定的制约作用。
2.划拨土地使用权及其特点
我国目前土地使用权制度中,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方式主要有两类,意识土地使用权划拨,而是土地使用权出让。北京局土地面积约3.1万公顷,其中的土地使用权类型为划拨用地3.07万公顷,占总面积的99%,所以是保护好划拨土地使用权权益对企业的意义重大。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定义为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依照本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
划拨用地使用权具有以下特点:
(1)划拨土地使用权是依照法律法规并经由批准权的政府批准。
(2)土地用途具有特定性,一般用于公益事业和涉及国计民生的项目。
(3)不需要缴纳土地出让金。
(4)划拨土地使用权没有使用年限的限制。
(5)依法对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6)土地使用受到一定的限制,未经批准并补缴土地出让金不得转让、出租、抵押等。
二、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
1.土地使用权收回的定义
所谓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是指国家基于法律规定,有偿或者无偿地收回原土地使用权人对土地的使用权的行为。只有在土地所有人和土地使用人是不同的主体时,才存在所有权人对使用权人权利的收回。就铁路划拨土地来讲,国家是土地所有权人,铁路企业是土地使用权人。法定的土地管理机构映基于法定的收回事由,遵循法定的收回程序,并应给予合理的补偿。
2.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主要依据
历年来政府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台的一些法律、法规和政策,对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提出了行管规定。
《土地管理法》第58 条规定,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和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它确立了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基本权利。
国务院1990年颁布的《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47 条规定,对划拨土地使用权,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城市建设发展需要和城市规划的要求,可以无偿收回,并可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予以出让”
《物权法》第148条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前,因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该土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对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给予补偿,并退还相应的出让金。”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3条规定“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3.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理由
鉴于土地使用权是一种用益物权,政府收回划拨土地提前收回依法划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只能基于重大的正当理由,即所谓“因公益事业收回”,在实际工作中主要有公共使用、旧城改造、土地储备等。
(1)公共利益。相关法律法规都提到因公益事业可以提前收回铁路用地。单就因公益收回土地使用权而言,行政机关在做出收回土地使用权的行政决定时,所依据的公共利益的范围没有准确的界定。一般来讲狭义的公益利益主要是指公共使用,例如政府主持修建公共道路交通设施、河道、机场车站的修建等。
(2)旧城改造。广义上讲旧城改造也可以算是公益事业,但根据《土地管理法》地58条专门对旧城改造进行了叙述,也可以看出法律法规暗含了旧城改造不属于狭义的公益事业。事实上,旧城改造是政府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权的主要形式,也是实际工作中遇到最多的。
(3)土地储备。《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第12条规定,因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土地的,应有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经由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依法对土地使用权人给予补偿后,收回土地使用权,对政府有偿收回的土地,与土地登记机关办理土地登记手续后纳入土地储备。由此可见土地储备是以旧城改造等收回土地后的一种方式。实际工作中,很多城市的土地储备中心直接依据城市规划进行土地收储,同时政府收回的土地需经土地储备后进入市场出让。
三、收回铁路划拨土地的补偿
1.铁路划拨土地其实不是无偿取得
通常人们认为铁路划拨土地为无偿取得,除部分接收敌伪土地外,建国后新建铁路用地均系国家无偿划拨,不需要支付相关费用。但实际工作中,铁路建设征(拨)用土地需要依法对原土地使用者支付土地房屋搬迁、安置、补偿的费用。近年来,随着土地价值的不断攀升,征地拆迁费用越来越高,尤其在城市市郊,征拆量大的地块,越来越接近土地出让金的价格。同时,铁路企业在多年使用划拨土地时对土地进行了投入,应该依法享有土地的权益。
2.划拨土地补偿的依据
前述1990 年颁布的《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规定》虽仍然没有废止,但其中的有些内容已经不适应当前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了,不能再机械的进行套用搬用。国土资源部于2001 年公布的《关于改革土地估价结果确认和土地资产处置审批办法的通知》,第一次明确了企业国有划拨土地的权益,承认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是一种财产权。《土地管理法》第58 条也明确规定,在公益事业及旧城改造情形下政府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予以适当补偿。该条款未限定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应当认为同时适用于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划拨土地使用权。无论土地使用权人是单位还是个人,均需给予适当的补偿。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规定》和《土地管理法》对收回是否补偿有冲突。从时间上可以看出立法的趋势是从无偿到有偿,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权益日益被重视。《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规定》是法规,《土地管理法》是法律,依据下位法服从上位法的原则,应该承认,收回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应给予原土地使用者一定的补偿。同时,依据法律适用中的“新法优于旧法”原则,也应当在收回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时,予以土地使用权人一定的补偿。
3.划拨土地补偿价格如何确定
《土地管理法》第58条只规定了应给予适当补偿,但是如何补偿,该法没有明确的规定,相应的法规、规章都没有述及。相应的法规、规章都没有述及。《城镇土地估价规程》中规定:“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与土地出让金之和为出让土地使用权价格”。实际工作中,可依据《城镇土地估价规程》对涉及的划拨土地使用权进行评估后按照评估价格给予补偿。根据宗地条件评估出该地块出让土地使用权的价格,一般设定为该用途的最高使用年限,计算并扣除土地出让金,得出该宗土地的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
四、实际工作中出现一些问题
1.划拨土地收回补偿法律的缺失
目前执行的法律法规没有明确指出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补偿方法和程序,所依据的法律主要是前文提到的《土地管理法》的58条相关描述,相对于出让土地使用权较为补偿标准界定模糊不清。《物权法》中没有明确对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补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对土地收回的补偿更是只字未提。因此,应当通过对相应法律、行政法规的修改,将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偿制度具体化。如通过修订《土地管理法》或《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加入明确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偿的内容;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明确在进行建筑物补偿的同时, 应当同时对土地使用权进行补偿。
2.收回土地使用权的主体不清
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批准权限,是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既可以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也可以是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实际工作中,具体组织实施土地收回工作的,往往是公益设施、城市改造的土地征收往往由建设单位或建设指挥部或者开发商牵头,补偿协议往往由建设单位或工程指挥部担当,实际这些单位没有收回土地使用权的职能。随着国家相关制度的逐步完善,近年来这种状况也将得到了一定改善。
3.征收房屋和收回土地使用权并行
首先,在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情形下,很难将其与不动产公益征收区分开来。由于我国坚持的“房地权利一致”的原则,二者的效果都是将土地使用权与建筑物的所有权同时征收。实际工作中有些是依据《土地管理法》等收回土地使用权同时对房屋进行征收补偿,即所谓“房随地走”;有些是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通过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同时收回土地使用权,即所谓“地随房走”。这样造成征收程序和补偿标准的不一致。
4.补偿标准的不确定
相对于出让土地使用权,政府部门在实践中对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偿的思路非常清晰,大多是不予补偿。一些地方出台地方文件,明确对国有划拨土地不予补偿,一些地方只对征收的房屋进行补偿,不对划拨土地给予补偿。完全不考虑被拆迁人对其土地使用权享有的相关利益,必然会引起拆迁部门与铁路被拆迁单位之间的冲突。
五、保护铁路划拨用地权益的几点措施
1.坚持有偿收回的原则
铁路划拨土地使用权因公益收回必须以补偿为前提,即必须通过法定的程序,在取得铁路部门同意、给予充分补偿的基础上,才能收回铁路划拨土地使用权及相关建筑物的拆除。房屋征收与土地使用权征收在程序上同步,由统一的部门负责,土地使用权征收程序前置于房屋征收程序,土地使用权征收与房屋征收分别补偿。
2.坚持土地置换的方式
土地是一种不可再生的资源,政府往往以低价收回胡波土地使用权,在通过市场进行土地出让。对政府依法收回铁路用地,铁路企业可采取与政府协商采取土地置换的补偿方式。利用政府收回铁路用地的契机,经土地评估,择地置换给铁路企业土地用于生产建设。如需经营开发,可采取土地出让的方式,补缴土地出让金后去的出让土地盘活土地资产。
3.积极参与城市建设规划
铁路企业应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根据铁路中长期的发展并结合近期发展目标,满足铁路运输生产和经营需要,通过与政府规划部门协商,把铁路用地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中去,对铁路用地的进行统筹协调,合理安排铁路用地的利用。同时,对因生产运输需要,不宜有政府收回的地块,应与政府积极协商变更或调整城市规划。
4.开发利用盘活土地资产
铁路企业及时掌握铁路用地利用现状,对一些生产力布局调整后空置的土地,及时提出调剂利用方案。对因废弃铁路用地、城市零散地块,可以与政府协商进行土地置换或合作开发,盘活铁路用地资产,确保铁路用地保值增值。
关键词:集体土地 房屋 拆迁 安置 法律
近年来,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城市周边农村集体土地大量被征用,本应宁静的乡村从此就不再平静了。在拆迁中因主体涉及多个方面,法律关系又错综复杂,再加上巨额利益的驱使, 土地承包、流转、征收和征用拆迁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时有发生,损害了农民利益的切身利益,威协到农村社会的稳定,由此而引发的农村集体土地补偿安置问题受到极大关注,我们应该从法律的角度理智的思考。
一、农村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的立法需要
城市房屋拆迁在我国已有经验,并且也有适用于“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的法律法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而农村房屋拆迁是近几年才逐渐进入人们的视线,还没有成熟的法律条例出台,工作中,只有土地管理法中的有关规定能对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作以指导,通过征收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方式,实现对农村房屋的拆迁。但是,农村房屋拆迁中地上附着物补偿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是明显解决不了的。所以,我国在集体土地房屋拆迁方面的法律还是缺失的。正是由于法律的缺失,工作中的无法可以,无据可循,导致农村房屋拆迁中引发的矛盾此起彼伏,不亚于城市,就其矛盾的复杂和尖锐程度,必须通过法律加以规范。 目前,各地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自行制定有关条例,但是规定条件不同,标准不一,有的百姓满意,有的百姓怨声载道,影响安定,所以,针对农村集体土地房屋拆迁中的现实问题,急需国家从国情角度出发出台合乎民意的农村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既要考虑到家庭中的户籍人口问题,又要考虑到土地房屋的价值状况,以保障农村多家庭人口户经济利益,只有通过这样详细准确的立法方可规范农村房屋拆迁,理顺农村房屋拆迁中的各项法律关系,保障农村的合法权益,才会有利于拆迁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农村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的合理合法
农村房屋拆迁不但立法方面存有缺陷,在补偿方面也是标准不一,非常混乱,这也是导致矛盾突出的重要原因。城市房屋拆迁涉及的是国有土地,农村房屋拆迁涉及的是集体土地,它们无论是在土地所有权性质、所有权主体,还是在土地管理方式以及拆迁安置对象等方面都有很多差异,因此不能完全参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去执行。而各级政府制定的补偿标准随意性很大,补偿内容不一致,产生了不可避免的矛盾和纠纷。例如,在实际拆迁时,只将房屋、房屋装修费用、搬迁费用、地上附着物进行补偿,并不细化区分农村房屋的用途、性质及相关的权利,既只对被拆迁房屋本身的价值和区位价值进行补偿,而不考虑到庭院空地的利用价值、以及被拆迁房屋上存在的其他权利人的利益损失等,这样补偿标准就会偏低,严重损害了房屋所有人的合法权益。 另外,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对土地使用权的征用补偿规定比较明确,相应的有具体的计算标准因此,在土地征用方面矛盾就少得多。而对土地上的房屋征用补偿却没有明确的规定和具体的计算标准,争议也主要产生在这里。所以,应考虑到出台对房屋等附着物的拆迁补偿细化补偿项目并确定补偿计算标准的详细规定,对拆迁补偿原则、补偿方式、拆迁程序、救济途径、法律责任等做出具体规定。有了规定各地就可以按照规定的计算方法确定具体的补偿金额,避免不必要的麻烦,这样更有利于法律的可操作性和对公民财产权利的充分保障,有利于解决现实中存在的矛盾。
三、农村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工作程序的合法性
拆迁工作中之所以矛盾重重,暴力事件频发还有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工作程序不透明、不公开,所以百姓不支持,不理解,甚至产生怨恨。例如,被迁户只知道自己的家要被拆了,不知道他们的家在被拆的同时还会享有哪些权利及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在很茫然的情况之下不是漫天要价,就是暴力抵抗,致使动迁工作难以进行。同时,他们就更不知道自己应尽的义务了,不知道通过合法的途径提出自己合理的要求,不知道请求政府的帮助解决自己的实际苦难,导致不能按时完成征迁任务,使征迁工作一拖再拖,不能顺利开展。所以,要完善拆迁程序,使拆迁各个阶段公开化、透明化。通过公正、公开、透明的程序设计来保障征地拆迁的公正合理。 例如,从土地规划阶段就让公众参与,并在拆迁过程的始终都体现公平、公正、民主的原则。即在政府征地决策做出之前,应当征求村委会的意见,召集村民大会,与农民进行协商,征得绝大多数人的认同,使集体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主体地位得到尊重。这样群众才能理解和支持今后的工作,许多不必要的矛盾和麻烦就不会发生了。另外,拆迁前应加大宣传力度向被拆迁户进行广泛地宣传,让百姓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以及怎样拆迁和如何安置补偿等,建立公开透明的拆迁工作制度,主动接受公众监督,给被拆迁人一个平等的权利。同时,在拆迁安置具体操作中加强对参与征地拆迁工作有关人员的法律宣传,政策培训、监督管理,避免有些干部在拆迁中不遵法、不守法,。要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原则,以公开促公正,以公正保稳定,做到合情、合理、合法,使拆迁工程成为政府和被拆迁人的共赢工程。
四、总结
农村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工作中矛盾主要集中在相关立法不完善、漠视公民私有财产、拆迁补偿安置不合理等方面。土地是农民的命根子,房屋是老百姓用一生积蓄换来的最大财产,征用他们的土地,拆掉他们的房屋,没有相关的合理政策和合情的法律作支撑,他们是不会善罢甘休的。所以,要想农村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工作顺利进行就要完善相关立法、规范行政机关的职能、完善补偿机制等。
参考文献:
[1]陈文坤.新形势下农村集体土地房屋拆迁法律问题及解决对策[J].科技信息(学术版).2006(10)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促进旅游发展和维护国家、集体、群众利益为目标,通过收储土地和转让快速推进湖国家湿地公园建设,在县政府统一组织领导下,认真贯彻土地管理征收等方面法律法规,做到依法征地拆迁,合理补偿,主动服务,切实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确保征地拆迁工作顺利实施。
二、组织机构
为加强征收土地工作的领导,成立县景区征收土地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县委副书记、县长
副组长: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
县委常委、县政府副县长
县委常委、组织部长
县政府副县长
成员:县湿地公园党管委会主任、旅游局局长
县国资办主任
县财政局副局长、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总经理
县城乡规划局局长
县国土资源局局长
县房管局局长
县公安局政委
县政府办副主任
县湿地公园党工委副书记、团林乡党委书记
双港镇党委书记
白沙洲乡党委书记
高家岭镇党委书记
珠湖乡党委书记
四十里街镇党委书记
县湿地公园管委会副主任、旅游开发公司总经理
县湿地公园管委会副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5个组:
综合组具体负责综合衔接,上传下达,通报信息,及时组织征地资金足额发放到位。组长:;
协调组具体负责政策宣传,化解矛盾,切实做好群众的思想工作及相关问题的处理与协调,确保征收土地工作顺利推进。组长:征地相关乡镇的乡镇长;
测量组具体负责征收土地的地类确认、勘测定界、核定面积。组长:;
拆迁组具体负责征收土地涉及的不符合规划建筑的拆迁工作。组长:;
秩序组具体负责配合镇村干部维持正常的征地秩序,对可能出现的蛊惑人心,纠集群众阻挠征地、上访闹事的,及时介入,调查取证,化解矛盾,打击犯罪。组长:。
三、目标任务
县景区征地范围位于等乡镇境内,景区征地工作计划在2011年9月前完成。
具体目标:
(一)征地:按规划区内的红线界定的范围依法办理征地的相关手续,总征地面积约13300亩(以实际丈量为主):
1.湖旅游综合服务区向县城方向沿旅游公路两侧储备土地约1600亩;
2.白沙洲游客综合服务中心储备用地约800亩;
3.主题宾馆服务区用地约300亩;
4.湖国际度假村项目用地约1600亩;
5.湖水寨项目用地400亩
6.饶州古城项目用地约4000亩;
7.世界华人会所项目用地约2600亩;
8.双港镇长山岛、西山岛储备项目土地1200亩;
9.团林乡蛇山岛储备项目用地200亩;
10.珠湖乡、高家岭镇、四十里街镇沿湖储备项目用地各200亩。
(二)拆迁:按照规划区红线界定的房屋拆迁范围依法进行拆迁、安置补偿。
(三)被征用的土地在项目未开工建设之前,由湿地公园管委会组织种植景观农作物,丰富旅游项目,美化旅游景区。
四、土地性质
上述土地在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时已改为建设预留用地,有些征收的土地现状确实是优质水田、旱地,需适量组织农用地转用材料报省政府批准。其余的土地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章第二条“下列土地属于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原属于其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需相关征地乡镇及时配合县公安局办理被征地农民农转非手续后,由县政府对土地进行确权为国有土地。
在办理农转非时,允许被征地农民一户(每户人均低于0.3亩耕地的农户)可以持两种户口,方便被征地农民在享受城市居民在子女上学、再就业、保障性住房、低保等方面的同等待遇,同时可以继续享受种粮补贴、农机补贴、电器下乡等农民享受的优惠政策,解放思想,切实帮助解决被征地农民的长久生产生活问题,营造和谐的征收土地氛围。
五、征地补偿标准
结合本县实际情况,并做到同区同价,依法征收。
(一)水田、菜地、精养鱼池补偿标准:1.2万元/亩(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青菜补偿费。下同);
(二)旱地补偿标准:0.9万元/亩;
(三)林地、荒山荒坡、沟塘等未利用地补偿标准:0.4万元/亩;
(四)坟墓:400元/座;
(五)耕地占用税:1.5万元/亩,实际支付0.2664万元/亩;
征收土地由乡、村统筹,国土配合,在征收土地付款后,及时组织清界、平整地表等工作。
六、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要精心安排、严密组织、统筹协调、通力协作,认真履行各自职责,切实提高执行力。要加大宣传力度,特别是要动员和发挥基层组织的作用,切实加强对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正面引导,积极争取被阵地农民的理解支持,同事要主动了解和掌握被征地农民的思想动态,及时将不稳定因素控制在基层、控制在萌芽状态,确保社会稳定和征地工作的顺利推进。
一、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大街未施工建设路段1.5公里范围内的征地拆迁,包括将东桥口段、西桥口段和东三里段集体土地征为国有,并对上述三个村征地范围内120余户房屋实施拆迁补偿。
二、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县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城区住宅房屋征收货币化补偿安置的意见》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规定,鼓励货币化补偿安置,积极利用开发性金融支持,为县城中村改造体制机制创新积累可复制的经验。
三、征地拆迁程序及补偿
(一)拟征收土地公告、组织勘测调查。县政府在被征地的东桥口、西桥口、东三里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拟征收土地公告。县国土资源部门依据拟征收土地公告,组织勘测定界,并会同财政等有关部门、榆山街道办事处及建设单位,与有关村民委员会、被拆迁户现场调查、清点、核实,填写土地征收勘测调查清单。
(二)实施房屋评估。
1.选定评估机构。县国土资源部门会同榆山街道办事处按照公开公平原则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
2.评估方法及标准。被拆迁房屋比照拟征收土地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所处房屋区位新建普通商品房市场价格评估确定。评估价值中包括房屋装饰装修价值以及附属于该房屋的土地使用权的价值。被拆迁房屋依法配套建设的储藏室、简易房屋等附属设施,给予货币补偿,补偿价格评估确定。被拆迁户安装的固定电话、有线电视、宽带网、空调、太阳能热水器等设施,按照拆迁房屋设备迁移补助费标准给予补偿,不能迁移的按照附属物补偿标准给予补偿。被拆迁房屋院落内的树木,按照征地地面树木补偿标准给予补偿。
3.房屋面积和用途确定。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和用途,以房屋权属证书和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为准。房屋权属证书与房屋登记簿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屋登记簿为准。无房屋所有权证书但建设手续齐全的房屋,其建筑面积以批准建设文件载明的建筑面积为准。
(三)签订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县国土资源部门会同财政等有关部门拟定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并公示,与有关村集体经济组织、被拆迁户签订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依法报省政府批准土地征收方案并土地征收公告。
(四)补偿安置。
1.被拆迁户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对被征收土地的有关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被征收土地所在区位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20%给予土地征收补偿,用于举办公益事业或者进行公共设施、基础设施建设;被拆迁户的房屋补偿安置费用(包括被拆迁房屋价值补偿、因拆迁房屋造成的搬迁补偿、临时安置补偿、停产停业损失补偿、选择货币补偿奖励)由县财政部门会同国土资源部门通过榆山街道办事处支付给被拆迁户。搬迁补偿、临时安置补偿、停产停业损失补偿、选择货币补偿奖励的标准,按照《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和补助奖励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县房屋管理服务中心要及时公布更新县城区存量商品房源信息,为被拆迁户提供真实准确的房源信息。
2.被拆迁户选择参加本村城中村改造安置且与被征地的村集体经济组织达成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按照城中村改造有关规定办理(备注:不得突破平政发〔2009〕1号文件规定)。
(五)拆除房屋、移交土地。被征收土地村集体经济组织、被拆迁户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清理搬迁附着物,并移交土地。未在规定期限内移交土地的,由县政府责令限期移交土地;逾期仍不移交土地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其他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片区部分地段征地拆迁工作领导小组,由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焦卫星同志任组长,副县长于瑞民同志任副组长,县国土资源局、榆山街道办事处、财政局、住建委(规划局)、城管执法局、房管中心、物价局、司法局、法制办、局、公安局等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由榆山街道党工委书记兼任,副主任由县国土资源局、榆山街道办事处、住建委、房管中心等有关部门单位分管负责同志兼任。从有关部门单位抽调工作人员组成征地补偿、资金筹集、执法保障、群众工作等若干工作组,实行日调度、周总结,保障征地拆迁工作顺利进行。
关键词:中心城区 旧城改造 成效 思路
Abstract: This paper is centered on Qujing kylin center city demolition of old basic situation and obtained achievements and existing problems of the exchange of experience.
Keywords: center city transformation of the old city effect of ideas
中图分类号:TU984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2104(2013)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迅猛发展,城市规模日益扩大,老城的物质环境和功能已不适应城市发展的需要,旧城改造成了城市建设和发展的重要内容。就麒麟中心城区而言,市、区政府对旧城改造和房屋拆迁安置工作十分重视,始终把旧城改造作为完善社会公共事业和城市基础设施功能、改变城市面貌、提升城市品位、改善生产生活环境、解决安全隐患和社会矛盾问题、缓解交通压力的一项重要抓手。通过出台配套政策,建立多项制度,采取切实措施,坚持“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的原则,以“创建人民满意城市”为载体、提升城市形象和完善城市功能为重点,统一安排、部署,先后对南宁东西路、荷花塘旧城区、两江治理、子午路立交桥、326国道小坡铁路桥至沾益段等项目进行了拆迁改造,充分发挥重点项目的辐射带动作用,为旧城改造的健康发展打下良好基础,打造曲靖生态城市品牌,现已取得初步成效。
曲靖麒麟区涉及的拆迁点多、面广、情况复杂、纠纷多,为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社会稳定发展,各项拆迁任务都是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曲靖市中心城区旧城改造土地收储办法(试行)》及现行的法律法规,坚持依法拆迁、阳光操作与走群众路线并举,紧紧围绕拆迁工作中的政策、拆迁、安置等三大关键环节,在各项旧城拆迁改造中探索实践出了一些有效的做法,取得了一些好的经验。
一、曲靖麒麟中心城区旧城改造基本情况
(一)中心城区旧城改造呈现出的特点:一是建设主体多元化的特点。有以市级建设部门为主体,有以市国土部分为主体,有区级建设部门为主体,有片区整体开发建设办公室为主体,有社会力量建设为主体的。二是投资主体多元化的特点。有招商引资项目,有财政拨款投入项目,有财政部份投入加社会捐款的项目,有贷款投入为主的项目,有以入股开发商参与共建的项目等。三是旧城拆迁改造矛盾大,拆迁难度大,耗时长的特点。荷花塘片区的旧城拆迁改造已历时4年,仅完成了拆迁任务;农校片区的拆迁改造历时3年多,仅完成了单位的部份拆迁;火车站站前广场的拆迁历时4年多,仅完成85%的工作量;南宁东西路的拓宽改造历时4年,完成道路建设及后续安置工作;两江治理建设历时3年也才完成一期道路及绿化工程建设。
(二)人文关怀成效大,旧城拆迁补偿安置更加合理。在旧城改造中,市、区政府及各责任单位坚持以人为本,按照“刚性要求,有情操作”的原则,始终把群众的利益放在第一位,做到公开、公平、公正,让整个拆迁工作透明化、公开化。为保护被征收人合法权益,采取了多项切实可行的措施:一是征求住户意见,被征收人自行选择补偿方式,补偿方式主要有3种:货币补偿;回迁安置(产权调换);货币补偿与回迁安置相结合。二是合理确定补偿标准。三是合理安排安置地点,保证安置面积。四是对特殊困难户,结合实际给予适当考虑。以上措施的实施,使补偿安置更加合理,有效地保障了住户的合法权益。
二、主要做法、经验和成效
(一)主要做法:做好摸底调查工作;加强领导,成立组织机构;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制定方案、强化措施;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加强宣传,营造氛围;加强协调和沟通,强化部门配合;妥善解决遗留问题;依法拆迁,规范运作程序;坚持人性化操作; “选好人、用好人”,不违背原则的要敢于授权给一线工作人员,便于即时解决小问题,小矛盾,充分发挥好“一线指挥员和一线工作人员”工作的积极性和作用;通过亲戚朋友、熟人的联系,建立起与被拆迁户的沟通桥梁,用感情去感化和打动被拆迁户,以推动拆迁。(二)主要成效:城市面貌变化大;城市居民生产、生活环境得以优化;城市交通得以缓解;城市的品位,档次得以提升;城市的危旧房、危险房、低凹水淹消防隐患突出的安全隐患问题得以排除。(三)主要经验:城市规划必须具有前瞻性、全局性、严肃性、可持续性、可操作性,不能换人就换规划,不能“今天建明天拆”,这让老百姓很反感,社会资源浪费巨大,会造成巨大的社会矛盾;已启动的项目,规划部门、国土部门及相关职能部门应结合拆迁安置的实际,及时尽快批准规划,尽快供地,尽快办理相关手续,有效推进项目的进展,有效缓解资金压力和社会矛盾,能让项目按预期目标完成并投入使用;拆迁工作要在把握全局、把握原则的基础上,善于表态、敢于表态,并兑现承诺;拆迁工作可以培养一批敢于做群众工作、善于做群众工作、会做群众工作的干部;拆迁工作的人员要熟悉掌握相关的法律法规,但必须做到学以致用,善于结合、善于思考、善于学习、善于沟通;拆迁工作也要敢于碰硬、善于碰硬,针对少数不理解、不支持、无理取闹、带头煽动的,要依法依规及时快速的进行处理;拆迁工作中领导要敢于担责、善于担责,强力推进;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制定要依法合理,可操作,要结合当地的实际。
三、存在的困难和矛盾
多数被拆迁户赔偿期望值过高;少数被拆迁户认识差、缺乏大局意识,漫天要价,甚至串联上访;个别单位领导发展思路不清,对拆迁改造工作不理解、不支持,拆迁安置难度大;在旧城拆迁改造工作中,矛盾多,情况复杂,困难和问题突出,工作难度较大;资金投入量较大,资金筹措困难,规划审批难度大,供地手续繁杂;由于目前我们普遍实施的是“先拆后建”模式,常常造成过渡期过长,回迁安置房不能按时建设完工,超期过渡费与日增加,资金压力较大,还容易产生矛盾,影响社会稳定;相关行政职能部门还有待进一步加强协调。由于旧城改造和房屋拆迁安置工作是一项比较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市房管、规划、税务等多个部门,旧城改造和房屋拆迁安置还缺乏一定的统一性和前瞻性;老城区的建筑类型较为复杂,致使制定拆迁补偿安置政策的难度较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