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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业市场发展精品(七篇)

时间:2023-11-09 10:44:00

序论:写作是一种深度的自我表达。它要求我们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隐藏在内心深处的真相,好投稿为您带来了七篇矿业市场发展范文,愿它们成为您写作过程中的灵感催化剂,助力您的创作。

矿业市场发展

篇(1)

【关键词】 矿业市场建设 贵州

长期以来,我国矿业权的取得是采取行政授予的方式,无偿取得矿业权,主要矿业由国家垄断经营、无偿开采。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和发展,先后建立了矿产资源有偿开采制度和矿业权有偿取得、依法流转制度,提高了市场有效配置矿产资源的基础性作用。而在矿业市场中矿业权的出让和转让活动是最基本的内容,矿业权是矿业市场中最活跃、最核心的组成,它在市场上的流转和增值,推动了整个矿业市场的发展和繁荣,因此大力培育和显化矿业权市场显得日益重要和紧迫。首先,矿业权市场建设是我国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矿业经济体制的必然要求。其次,是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发展、建立新型资源管理观和国土资源参与宏观调控的现实选择。第三,是使矿产资源优势转化为经济优势的有效途径,也是实现资源利用方式根本转变的特殊要求。

一、贵州省矿业权市场建设的基本概况

贵州是矿产资源大省。矿产资源种类繁多、分布比较广泛、储量丰富,在已探明储量的76个矿种中,有40种保有量居全国首列,其储量潜在经济价值3万多亿元,全国排名第九,尤以铝、煤、磷最具优势,矿业经济总产值对GDP的贡献高达50%,经济发展对矿产资源的依赖较强,丰富的矿产资源为贵州省经济社会快速健康持续发展发挥了巨大资源支撑和保障作用。

近年来,贵州省坚持用科学发展观统领矿业权市场建设,积极探索规范矿业权出让、转让、加速矿业资本市场建设的新模式和推动矿产资源优化配置和高效综合利用,成效显现。

1、出让市场平台已基本建立,尚处于初步发展阶段

贵州省矿业权市场建设大致分两个阶段:2003―2005年为探索阶段,2006年以来为快速推进阶段。先后出台《关于印发贵州省招标拍卖挂牌出让采矿权暂行规定的通知》、《关于贯彻执行国土资源部〈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的意见》、《关于规范地(州、市)、县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报请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审批的若干规定》、《关于进一步做好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工作推进我省矿业权市场建设的通知》、《关于贯彻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的通知的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并成立贵州省矿权储备交易局,为矿业权招拍挂出让制度的实施,搭建了矿业权出让、转让平台,积极稳妥全面地推进矿业权市场建设工作,一级市场平台已基本建立,但尚处于初步发展阶段(见表1、表2、表3)。

2、转让市场平台处于起步阶段,正大力推进

转让市场建设处于起步阶段,正在大力推进。自矿权储备交易局成立后,一方面为矿业权一级市场进行有效矿业权储备;另一方面大力推进矿业权二级市场建设。先后出台《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矿业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黔府发[2009]1号)、《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贯彻落实〈贵州省矿业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关于矿业权转让有关税费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稳步推进转让市场平台建设。已出让探矿权12宗、采矿权5宗,出让价款达4.34亿元。

总之,贵州省矿业权市场建设的基本概况是以资源合理开发、高效利用为目的,必要宏观调控为手段,按照“三分一统”(分类管理、分级管理、分出让方式管理、全国统一配号)的原则进行的矿业权出让市场已基本建立,但尚处于初步发展阶段;转让市场平台建设处于起步阶段、有形矿权交易市场已初步建立,成效较为显著。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1、出让市场对资源优化配置的基础性作用有待进一步发挥

从一级市场的探矿权出让情况看,以招拍挂方式出让的比例较低,仅占出让总数的1.6%;从采矿权出让情况看,以招拍挂方式出让的比例虽高,占出让总数的近80%,但主要集中在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出让的砂石、粘土等简单矿种,而省国土资源厅以招拍挂方式出让的采矿权比例却较低,只占出让采矿权总数的9%。

贵州省一级出让市场招拍挂方式出让矿权比例较低,严重弱化了对矿产资源优化配置的作用,造成大矿小开、资源开采浪费、综合利用率较低、小矿林立并加重地方保护主义,致使一级市场对矿产资源优化配置的基础性作用没有得到充分体现,有待进一步发挥作用。

2、二级市场虽初步建立,但亟待规范,矿业资本市场投融资不发育,缺乏对二级市场有效支撑

贵州省矿业资本市场没有充分发育,仍处于初级发展阶段,尚缺乏可供矿业企业投融资平台,而随着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资源价格持续上扬,各类资本鱼贯涌入矿业开发领域,催生矿业投资热,但却没有解决困扰资本市场上矿业发展的“向地下资源要资本”的良性开发机制问题。一是在勘探领域:勘探开发机制较弱,缺乏面向资源、以资源为本的资本良性循环机制。由于矿业资本市场不发育,缺乏风险投资的融资平台,企业探矿融资相对困难,而探矿成本过高,导致民营投资勘探只能采取“以采代探”的方式,小矿林立,探矿采矿效率不高,资源浪费和安全环保问题突出。二是在开采领域:矿业企业缺乏通过勘探增加储量,进而增加企业资产总值,给予企业融资扩股能力,更加合理开发资源的良性开采机制,导致一些矿业权人为了追求短期经济利益的最大化,置社会效益于不顾,以牺牲环境为代价,采用杀鸡取卵、涸泽而渔掠夺性、破坏式的方式开发矿产资源,破坏生态环境,引发诸多的矿政、矿群矛盾,也大大降低了资源综合利用率。

矿业权转让市场虽初步建立,但是亟待规范。一些相关规定不严谨,致使非法交易现象严重。一是《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对探矿权、采矿权的转让条件作了限制性规定,但转让条件很笼统抽象,相关规定不严谨,不便于操作,例如:矿业权转让的必须变更,但矿业权变更的不一定是转让,使矿业权的一些转让情形可通过变更方式规避。造成事实上矿产资源法“禁止将探矿权、采矿权倒卖牟利”的规定几乎是形同虚设。于是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对矿产资源的刚性需求,矿产资源价格长期高位运行,受利益驱使,导致矿业权人非法规避、隐形交易、非法转让炒卖矿权现象严重。二是矿业权中介服务机构有待进一步发展。目前尚缺乏综合性的中介机构,专业性中介组织的建设也有待完善,社会化的矿业权中间机构很不发达,严重制约矿业权交易市场的发展。

3、矿业权市场监测监管服务功能有待强化

矿业权市场监测监管服务功能是确保矿业权市场有序、有效供给和市场良性发展的重要抓手,但是总体监管乏力、监测服务功能没有充分发挥,需要进一步强化。一是“家底”不清,矿业权出让申请在先和招拍挂“双轨制”的客观存在,使某些统计指标和数据不能真实反映矿业权的市场供需形势,监测相应失衡,并由此产生研判错位。二是矿业权发证和监管部门权限脱节,上级发证机关与下级监管机关不能有效衔接,监管体制缺位。

三、启示和建议

1、规范、优化矿业权出让市场,提高资源的基础性配置作用

规范、优化矿业权出让市场,在矿业权出让特别是探矿权出让中既要遵循地质找矿的客观规律,又要通过市场机制有效配置矿权,同时强化宏观调控和市场监管,有效规避矿业经济泡沫,促进经济健康发展。贵州省要因地因时制宜,合理减少按申请在先方式出让探矿权类矿产,或适当按招标方式出让;而对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矿产地,实行以招拍挂方式出让采矿权,不允许以行政审批或协议出让方式配置采矿权。

2、积极培育、显化矿业权二级市场

积极培育、显化矿业权二级市场建设,构建统一竞争开放有序的交易平台和完善的市场监管机制。一是促进矿业权合理、合法、有序流转,通过完善的市场平台实现转让,规范矿业权转让行为,既保证国家资源性资产权益,又维护矿业权人的根本权益,并促进矿产资源优化配置。二是降低交易风险,提高可交易矿权的合法性,通过最大限度的信息披露和共享,规范信息内容、渠道、时间、指定媒体等,减少信息不对称的潜在风险,并将矿业权转让环节科学合理划分为预审、交易和变更三个阶段,保证可交易矿业权的合法性。三是有效指导、监控矿业权评估、储量评审等矿业权中介技术服务机构,制定统一的评估行业规范和技术标准,建立健全以诚实守信为核心的中介服务体系。四是努力探索矿业资本及矿业权金融衍生品市场,随着资源全球化配置显化,矿产资源资产资本“三位一体”管理趋势明朗,矿业权的资产、资本、金融衍生功能也已初显端倪。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和推进,顺应新型资源管理观和国土资源参与宏观调控的现实选择,要努力探索矿业资本和矿业权金融衍生品市场建设。

3、推进矿业资本市场建设,积极探索风险勘查新机制

推进矿业资本市场建设,适时推出风险勘查资本市场机制,适当鼓励矿业企业完善“向地下资源要资本”的机制,提高企业发现资源的能力,运用市场机制通过认可地下资源的价值,提高企业发现新资源的积极性,形成通过勘探增加储量,进而增加企业资产总值,给予企业融资扩股能力,所获资金投入勘探领域,通过资源增加而增加企业融资能力,并获得新的资本,发现更多资源的资本良性循环,既能提高资源发现速度和利用效率,也可以在保护环境的条件下合理开发资源。

4、完善矿业权市场制度建设、强化市场有效监管

必须逐步建立完善法律法规体系及其他配套政策,才能保护市场参与各方的利益,使探矿、采矿、用矿单位和投资机构之间能在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中进行交易和合作。一是完善矿业权出让、转让、交易、监管等相关法律制度,并与土地、煤炭、森林、草原、水利、环保、安监等相关法律法规充分衔接,使权责利相统一,构建出让有序、转让合理、交易规范、监管有效的矿业权市场制度。二是清理陈旧法律法规,及时修订和规范。对于沿用以前的行为规范,国土部应该尽快清理及时修订,设置规程规范时,应有所依据,根据实际情况。实际操作中,根据实际区域、环境,制定相应细则,按实际情况加以规定,统一进行修订后。三是强化市场有效监管。监测和合理分析国内外经济运行形势,科学预测和展望,并积极构建矿产资源监测预警机制和系统,并充分利用全国矿业权核查成果,作为基础信息平台,实现部、省、市、县四级联网,对矿业权市场实施有效监测监管和信息服务;合理调整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管理职能,做到权责统一;加强基层矿政队伍建设,提高政治水平和业务素质;加强市场风险防范,建立有效的市场风险防范机制。

【参考文献】

[1] 贵州省矿权储备交易局:矿业权市场建设及地质勘查基金(周转金)项目管理文件选编[Z].2009(12).

[2] 何艺林:打造矿业权转让的统一平台[DB/OL].国土资源网,2010-06-02.

篇(2)

关键字:矿业权;市场;发展现状;前景

Abstract: Now, in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the economic globalization, the mining right has gradually come into the economy in the market. China's mining right market development and perfection of the problem also causes the attention of people. For our country mining right market at present development present situation, the future prospect has become a focus of the people discuss. Based on the status and prospects of mining right market in an analysis discussed, the mining right market now of the existing problems, and makes corresponding countermeasures.

Key Words: Mining right; Market; Development present situation; Prospects

中图分类号: F407.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矿业权是指对矿产资源使用的权利,主要包括采矿权和探矿权。采矿权指的是在依法取得了采矿许可证的范围里面,开采矿产资源并获得采矿产品的权利;探矿权指的是在依法取得了勘查许可证的范围里面,勘查矿产资源的权利。矿业权是以矿产资源为基础,以市场作为向导,根据市场规则,把资源转化成资本的一种新价值的财产权。

一、我国矿业权市场的发展现状

1、管理制度不健全

近些年来,在我国矿业市场上非法的采矿行为是屡禁不止,一些非法的矿业权转让活动甚至搅乱了采矿权的一级市场。个别的一些采矿业户和地方政府的法律意识欠缺,非法采矿的活动屡禁不止,还有买方垄断的现象出现,这不仅影响了正常的矿业生产秩序,甚至还扰乱了矿业权的市场。在矿业权市场的管理上面,有着比较多的制度不健全的问题存在,有些矿业权市场的管理是十分不规范的。

2、矿产开发规范化滞后

目前我国的矿山很多都是已经采了很多年的老矿山了,其资源储量已经不多了,在这种缺乏必要的地质工作和开采计划的情况下,矿业权的发展已经是举步维艰了;另外现在的小规模的零星开采的人很多,他们的开采率较小,资源利用率很低,这些无序的采矿状态造成了管理的混乱和资源的极大浪费,这对矿业的发展来说,无疑是一个极大的阻碍。

3、市场运营与监督管理脱节

矿业的市场运营和管理脱节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在矿业权管理上,已经由以前通过行政审批后发证,改成了投向市场并公开地出让,这样一来引起了一些管理者采用错误的方法对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和管理。第二,目前的一些矿业企业的管理者在拿到采矿权后,往往就忽视了开采的计划过程,其检查监督的工作都很滞后。

二、矿业权和矿业权市场的特殊性

1、矿业权的资源产权性

根据市场体系的划分,矿业权人在合法的取得了矿业权后,就具有了对相应的矿产资源的使用、占有、依法处分以及收益等等权利。因此,矿业权是属于产权市场的,但是,它却有着它的独特的性质。因为矿产资源跟其他资源是不同的,矿产资源是一种耗竭型的资源,它是不可再生的。例如土地资源在使用和开发中,可能回因为不同的用途引起土质和地形地貌有所改变,但是不会因此出现土地使用权年限出现变化,同一块土地的使用权可以有很多次的转让。而矿产资源则跟土地资源有很大的不同,在矿产资源的开采使用的过程中,矿权人所拥有的矿产资源实际上是在不断的耗费的,他的采矿权也会有终结的时候。采矿的许可证的有效期是有具体的规定的,例如一般小型矿山的采矿许可有效期是10年,中型矿山的采矿许可有效期是20年,大型以上的矿山一般是30年。

2、矿业权市场的关联性

在整个的矿业权市场中,各级市场是有着不同程度上的关联的。其中影响最大的是矿产品市场,矿产品市场的供需情况,能够直接地制约着矿业的发展。矿业权市场是以矿产品市场为依托和基础,存在着共兴亡的关系。市场经济的运行,其实就是资本运行,矿业权交易一般都是需要有资本的投入作为前提的,这就说明了矿业权市场对资本市场有着不可忽视的依赖性。可见,矿业权市场的发展程度,主要是有整个大的市场环境所决定的,它不是独立存在的。

3、矿业权交易的有限性

由以上两个矿业权市场的特殊性,我们可知矿业权的交易是具有有限性的,它跟其他的市场是不具有可比性的。其有限性主要有两个方面:第一,矿业权有形市场具有有限性。虽然矿业权市场是处于一级市场,但是国家对其采取了垄断政策,这样一来,矿业权的交易没有什么必要在有形市场中运行了,这种交易往往就只是一种矿产资源管理与矿业权申请人的管理手段;第二,矿业权的交易总量是有限的。根据现状,我们对未来的矿业权市场的发展的客观期望值是不能太大的,我们要以使得矿业权的流转顺畅为目的。

三、对矿业权市场的前景分析以及未来发展的对策研究

1、合理分配矿产资源

在矿业权市场的建立和发展中,其与矿产资源的合理分配规划是有着密切的关系的。想要建立矿业权市场,我们必须要有合理可操作的科学的矿产资源规划过程,因为矿产资源规划在矿产开发中是起着“调节阀”、“关口”和“龙头”的作用的;同时,矿产资源规划是需要通过一个良好的矿业权市场来进行有效的实施的。由此可见,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市场的建设是相互促进,不可分离的。

2、维护依法办矿权益,加大依法矿管力度

在矿业权市场的建设过程中,我们要做到充分合理地使用法律的行政处罚权力,加强执法监督和打击违法开采的力度,杜绝无证勘查、无证开采的想象发生,营造出良好的市场范围。我们还要做到与时俱进,恰当地处理好经济的发展和自然资源的协调发展,处理好局部与全部的、当前和长远、执法与服务的关系。要做好各项在矿业权建设过程中问题出现的预防工作,还要及早发现各种有关矿产资源违法的行为,及时地掌握矿产资源的利用情况。

3、完善和健全矿业权流转制度

我国的矿业权市场如今还处在初级阶段,其矿业权流转制度还不健全,社会上对矿业权的熟知程度也不够高,这就造成了矿业权违法案件时有发生。对待这一现象,我们要严格按照“公平、公正、公开”、“有序有偿,供需平衡”的原则来优化矿业权市场体系。

总而言之,由于长期的受到经济体制的束缚,社会对矿业权财产属性熟知程度不高,矿业权人对矿业权市场化运营观念也比较薄弱,特别是个别的矿山企业与其矿管人员法制观念非常淡薄。这在无形之中就造成了矿产资源的所有权的错位,矿业权的乱位,管理权的越位等等现象,严重制约了全国矿业权市场健康快速的发展。通过本文的研究,我们可以以此为基础,对我国的矿业权市场做出相关的改良措施,从而给我国的矿业权市场带来更好的发展。

参考文献:

[1]刘骊光;浅议矿业权交易市场体系[J];矿产保护与利用;2003年05期

[2]高志敏;王良健;;我国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资产化改革思路[J];中国矿业;2007年02期

篇(3)

关键词:煤炭资源矿业权;政府权能;市场交易体系

引言:煤炭资源矿业权不是天然可以进行市场交易的,相关交易制度的建立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从行政主导到市场主导的发展历程[1]。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出台之前,我国矿产资源由国家独享所有权及其相关权能,煤矿企业没有独立经营权,煤炭资源禁止流通,更不可倒卖。《矿产资源法》出台之后,国家开始承认煤矿企业的主体资格与法律地位,并通过许可证形式将煤炭资源产权无偿授予煤矿利用。1996 年新修订的《矿产资源法》确立了探矿权和采矿权有偿取得的制度,煤炭资源矿业权允许有限制地转让,煤炭资源产权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初步建立。随后的1998年、2000年、2003年分别出台相应的规定与办法,依次提出了矿业权可以通过招标投票、拍卖及挂牌的方式进行出让。2006年颁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的通知》对招标、拍卖、挂牌等出让方式的适用范围和程序等进行了详细的规定,明确规定了探矿权采矿权要采取分类出让的原则。2007 年《物权法》将矿业权定义为用益物权,肯定了矿业权的私法属性,从法律层面承认了依靠矿业权取得经济效益的合法性。2008 年《矿业权评估管理办法(试行)》颁布,对矿业权评估业进行规范。2010 年国土资源部发出的《关于建立健全矿业权有形市场的通知》,确定全国范围内矿业权交易机构的成立,推进全国矿业权统一平台建设。2011年、2012年又相继出台《中国矿业权评估准则》《关于严格控制和规范矿业权协议出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严格控制和规范矿业权协议出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促进了我国矿业权市场交易不断向规范化方向发展。

一、煤炭资源矿业权市场交易中存在的问题

(一)政府行政权能界定不清。煤炭资源矿业权市场包括矿业权出让市场与转让市场。在矿业权出让与转让市场中,政府的行政职能存在界定不清的现象。在出让市场中,政府与矿业权人之间既是一种上下级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同时又是平等的市场主体关系,而这两种关系中往往又以前一种关系为主导,因而有碍于矿业权市场的良性发展,造成对矿业权市场管理中的缺位、越位与错位现象同时产生。一些地方政府甚至建立以营利为目的公司,直接参与矿业权经营,阻止社会资金的进入,导致不公平竞争现象的产生;有的违规操作,将矿业权出让给指定企业。在矿业权转让市场中,政府部门习惯用行政手段来调整民事法律关系,导致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变成一纸空文,政府部门随意让矿企“关、停、并、转”,甚至无正当理由强行收回矿业权 [2]。

(二)矿业权交易平台建设不健全。目前中国省、市两级矿业权有形市场全面建立,31个省级矿业权交易机构如期建成并运行,265个地级市州矿业权交易机构基本建成。但由于我国矿业权市场还处于建设初期,各项配套制度还不健全,矿业权信息系统还不完善,矿业权评估中介机构还不成熟,职能发挥有待进一步加强。矿业权转让信息的公开基本都限定在省或市级的矿业权交易机构内,矿业权转让信息公开度不够。矿业权网上交易平台虽有搭建,但实际运营程度不高甚至基本停滞。如国土资源部与天津市共建的天津国际矿业权交易所,自2013 年底开始,其矿业权转让项目挂牌只有不到 30 宗。从现有交易规则来看,矿业权电子交易主要针对招拍挂形式,尚未涉及转让、申请在先、协议出让等形式。因此,需要进一步探讨矿业权网上出让的适用范围。

(三)矿业权价值评估方法存在局限性。2011年1月起开始执行《中国矿业权评估准则》,同年12月31号国土资源部《矿业权交易规则(试行)》并于2012年3月执行,这些准则规则的制定,对各种评估方法的使用范围、应用程序及应注意的问题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说明,一定程序上对矿业权的市场价值评估起到了较为统一的规范,有利于矿业权的市场转让。但是,对于各类评估方法来讲,本身仍存在一定的局限性。收益法中的贴现现金流量法是一种较为常用的煤炭资源矿业权评估方法,该方法将与矿业权有关的未来现金流量按照一定的折现率进行折现得到矿业权的评估价值。该方法需要主观判断两个要素:未来年现金流量和折现率。当经济剧烈波动时对未来现金流的测算可靠度会降低,对折现率的选取也较为困难。市场法采用市场途径进行矿业权评估。以可比销售法为例,其运用基础是要有一个较为发达、稳定和相对完善的交易市场,这些对于当前的中国来讲还有较长的路要走。另外,对于三大类评估方法来讲,除市场类方法体现了买卖双方的相对平等竞价地位外,成本类方法和收益类方法得到的评估结果都是资产对于卖方的价值,没有充分体现评估的客观公正性和科学性的原则。

二、解决煤炭资源矿业权市场交易问题的对策

(一)清晰界定政府矿业权管理权能。首先,政府应在矿业权管理方面树立为民服务的意识与理念。政府应从过去“管理”的角色逐步过渡到“服务”的角色上来。政府应为矿业权交易提供尽可能好的环境与交易平台,让每一个参与矿业权交易的对象都能充分了解相关政策与相关交易信息,以达成各交易方参与交易的目标。其次,要划清政府与市场的权限。在矿业市场管理中政府的职责主要是配合市场机制进行宏观调控,保证矿业权交易的公平、公开与公正,而不应当插手矿业权交易中的具体事务。再次,要划清各级政府在矿业权管理上的权限。在矿业权管理中,中央与地方政府间的职责应当划分明确,同级政府之间、不同职能部门之间以及同部门内部间也应界定清楚,以避免管理真空或产生争权夺利行为。

(二)完善矿业权市场交易体系。各级政府应该切实贯彻

《关于建立健全矿业权有形市场的通知》,进一步加快有形市场建设的步伐,健全矿业权有形市场网络。政府在矿业权市场交易中要维护好正常的市场秩序,促使交易向公开化、公平化方向发展。在建设有形市场的同时要注意无形市场的配套建设,尽快完善矿业权电子交易市场,促进矿业权交易的程序化、公开化与规范化。其次,要培育矿业权交易中介机构。现在我国矿业权市场的中介机构与矿业权市场的发展不相适应,矿业权评估等中介机构少,服务行为不够规范,评估方法不科学。随着国土资源部《矿业权交易规则(试行)》的实行,矿业权交易将向有形市场和中介服务相结合的方向发展,矿业权中介服务部门将大有可为。

(三)健全矿业权市场监督机制。矿业权交易市场的有序运行依赖于健全的市场监督机制。监督主体主要包括政府、政府授权的机构及依法设立的行业性自律组织。这些组织机构依照矿业权相关的法律法规及政策制度,对矿业权市场交易活动进行监督指导,促进交易活动有序进行,以保障矿业权人的合法利益。矿业权市场监督体系是一个从上到下,从内到外的体系,既包括行政监督,又包括市场主体之间的监督,还包括市场主体内部间的监督,通过它可以达到各方权力的相互制衡,最终实现公开、公平、公正的矿业权市场环境。

三、结论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煤炭资源矿业权市场交易制度也逐步建立起来。对于当前矿业权交易过程中存在的诸如政府行政权能界定不清,交易平台不健全及评估方法的局限,我们需要且行且改,不断规范行政权力,培育健全的市场交易体系,建立相应的市场监督体制,以确保我国煤炭资源矿业权市场交易的公平、公开与公正的有序良性进行。

参考文献:

篇(4)

关键词:矿业权 市场 产权 煤炭

一、我国矿业权市场的发端

所谓矿产资源,是指由地质作用形成的,具有利用价值的,呈固态、液态、气态富集于地表或地壳中的矿物聚集体。从用途、物理、化学性质的角度,将矿产资源分为能源矿产、金属矿产、非金属矿产、水气矿产四大类。矿产资源制度包括两个基本制度:一是矿产资源的所有制度;二是矿产资源产权制度。矿产资源所有制度,主要解决矿产资源的归属问题,是生产资料所有制的组成部分;矿产资源产权制度所涉及的,是矿产资源如何开发和有效利用的问题,它决定着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过程中各利益主体之间的权利、责任和利益关系。

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都通过市场机制来运作矿产资源产权,实行矿产资源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的模式,其核心是矿业权制度。我国实行的是矿产资源国家所有的模式,所有权主体唯一,不存在直接流转问题,但为了解决矿产资源所有权的法律和经济实现,促进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配置,我国逐渐建立了允许矿业权转让流通的矿业权市场。矿产资源所有者通过设立矿业权,将矿产资源的勘查和开采权出让给其它经济主体,形成矿权的一级市场。大多数国家矿权的一级出让市场是由国家垄断的,国家出让矿权是有偿的。矿权出让主要有非市场化及市场化两种方法。前者包括“早申请者优先”原则及“工作规划交易”制度,后者包括现金红利权利金交易及租让制度。国家对矿权的二级流转市场实行监督管理。在我国矿业权区分为探矿权和采矿权。

二、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从国外的矿产资源制度和矿业经济发展经验来看,完善的矿业权制度和矿业权合理流动是矿产资源开发和矿业经济高效有序发展的核心。而我国《矿产资源法》在1996年修改以前,是禁止矿业权的转让的。即使在修改后建立了矿业权流转制度,其转让也是有条件限制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制度及我国权利层次和权利结构的复杂决定了我国的矿业权制度在设立和运行中的复杂状况。

目前以煤炭为例,矿业资源配置缺乏公平与效率标准,难以保证市场化的实现。

(一)国家煤炭资源所有权收益流失。煤矿在并购、分立、重组改制中,煤炭矿业权没有纳入或没有完全纳入资产管理中。有的采矿权人不负担实际开采而发生的任何投资(包括税费),只是将其开采营业的法律名义出借给承包人,分享固定收益。这种行为,实质上是一种私自转让采矿权的行为。由于不满足采矿权转让的实质条件或虽满足但不履行转让审批,脱离了国家对矿业权转让的监督管理。在属于国家出资形成的采矿权场合,必然涉及国有资产流失。

(二)管理机制滞后,矿业权出让信息不透明。国有煤矿占有优势资源而非国有煤矿开采劣势资源。国有煤矿的煤炭资源“得来全不费工夫”,有的企业占着资源没有资金开发,就搞所谓的资源战略储备。而非国有煤矿虽有资金却没有资源开发,使其煤炭资源储采比过低。有的外资和中外合资煤矿企业也占有资源区核心块段,内资非国有煤矿却难以进入。这不仅加剧了不同所有制煤矿之间的资源矛盾,增加了资源纠纷,而且为国有煤矿煤炭资源的权利寻租提供了土壤和气候,导致腐败、官煤勾结、矿难频发。近几年的矿难动辄伤亡百人,以至于人们将开采出来的煤称为“血煤”。仅以2004年为例,煤矿事故14702起,死亡6027人;金属矿事故2248起,死亡2699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约2500亿元。

(三)资源浪费严重,采矿秩序混乱。我国煤炭资源平均回采率在40%左右,比世界其他主要产煤国约低25个百分点。一方面是“承包者”各自为政,追求眼前利益,掠夺式开采、采富弃贫,严重破坏了资源与环境;另一方面是国有煤矿资源由于是行政分配而来,缺乏保护性开采的压力。

三、原因及采取的措施

矿业是一种高利润、高风险的特殊行业,属于关系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我国在探索性制度安排中由于对矿业权商品特性、价值属性认知不足,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社会分配的严重不公,而且使国民经济运行在某些方面呈现不协调现象,这对构建和谐社会也是不利的。因此,要建立国家管理的适合矿业这种特殊行业要求的有调节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并适当借鉴发达国家矿业管理体制的有益经验。

针对愈来愈失去控制的局势,国家于2004年在山西启动煤炭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试点,标志着资源(尤其是矿产资源)产权改革在中国正式启幕,从而迈出了中国矿业权市场化的重要一步。

新设立的煤炭资源矿业权,均以市场竞争方式有偿转让。合理分配和使用矿业权出让收益,形成企业节约和合理开发并重的煤炭资源利用机制。在“试点方案”中还指出,要建立与资源利用水平挂钩的浮动费率制度,根据不同回采率实行不同费率,并实行累进制。这一系列政策法规反映到成本核算方面,主要体现在资源成本、环境成本、安全成本、劳动力成本和可持续发展成本五大方面。完善这些成本核算是推动我国煤炭工业健康发展的现实需要。下一步,煤炭的深加工和利用有更大的发展空间,资源节约型产业和参与国际竞争的优势能源产业将成为“十一五”规划中的投资亮点。

规划还强调,加强政府引导,打破区域界限、行业界限,发展煤、电、化、路、港一体化的大企业集团;打破所有制界限,发展混合所有制企业集团,实行股权多元化。同时将重点支持大型煤炭企业兼并整合中小型煤矿,引导形成6~8个亿吨级大集团和8~10个5000万吨级大企业。2006年,继神华集团之后,大同煤矿集团煤炭产销量也已超过一亿吨。整合是行业的大势所趋,将极大地提高其行业竞争力,改善市场环境,提升企业素质。

2007年1月,中国(太原)煤炭交易市场批准成立,目的是为煤炭的和谐流通、价格传导、信息集散和风险调控提供渠道。这对推动全国统一煤炭市场的形成,形成规范有序的市场秩序,建立“公平、公正、公开”的市场交易环境有重要意义。同时也将为其他矿产资源的市场化建设提供宝贵经验。

四、需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矿业权的产权界定。市场运行的前提是产权的分解和界定,产权的界定既是效益分配的基础,也是改变“资源无价”和合理利用矿产资源的关键。关于政府在市场中的作用也应予以探讨。我国目前一级市场是市场不足、矿权主体不到位情况下的一种政府替代。

(二)矿业权价值评估以及矿业税制改革。这涉及到规范市场,维护国家所有者权益、矿业权中各权利主体的权益,同时也关系到矿业的发展和充分利用“二种资源二个市场”的问题,因此应当进行深入研究,使之尽快地规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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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矿业权流转;问题;对策

[中图分类号]D92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6432(2011)27-0165-01

1 我国矿业权流转法律制度现状

矿业权流转是指在矿业权市场中,不同的民事主体之间发生的相互让渡探矿权与采矿权的矿业权交易活动。矿业权流转包括探矿权和采矿权的初次转让和再次流通。

1986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1996年修订的《矿产资源法》,正式提出了矿业权流转的概念。这部法律虽然在矿业权流转的法律制度的规定上还不是很全面,还有待完善,毕竟迈出了一大步已经并且取得了巨大进展。随后,作为补充,国务院及有关部门颁布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和规章,以改善中国的矿业权流转法律制度。这些法规、规章主要有:《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试行)》。这些规定的出台在一定程度上构建了我国矿业权流转制度的框架。

中国目前的矿业法律制度,基本上已经形成系统。我国矿业法律规范了我国矿业市场,结束了原来矿业市场无法可依的落后局面。与此同时,由于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体制的进一步发展,中国的矿业权流转法律制度也表现出了缺陷和不足,规范矿业权市场的法律规范缺失,矿业权流转制度的立法滞后,矿业权市场发展缓慢。

2 我国现行矿业权流转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

2.1 矿业权转让的法律不够规范

我国的矿业权流转法律制度在立法上无法跟上当前的矿业权转让市场的不断发展和成熟的这个大的趋势。因此,矿业权依法转让,有一个非常严重的问题就是上下各级法律冲突。例如,中国的《矿产资源法》规定:禁止探矿权、采矿权倒卖牟利。与之相冲突的是《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却允许矿业权的转让,矿业权的转让方式包括矿业权的出售、作价出资、合作、出租、抵押、赠予、继承、交换等形式。

2000年国土资源部颁布施行《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中的规定,有时矿业权和采矿权的概念界定模糊,很多时候人们理解不了矿业权转让,同时也给下级部门操作带来了困难。例如,第四条:矿业权承租人给矿业权出租人付租金的形式,出租人把矿业权出租给承租人。这里是用“矿业权”。《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第五十条规定:“国家出资勘察形成的矿产地的采矿权的,应按照采矿权转让的规定进行评估、确认。”这里又用的是“采矿权”。《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探矿权的转让可不可以用于此规定。

2.2 矿业权价值评估法律规范缺失

矿业权价值评估在矿业权流转过程中占有重要作用,矿业权价值评估为矿业权流转提供参考价值,有利于矿业权的顺利转让,促进矿业权市场的健康发展。矿业权价值评估是矿业权流转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矿业权流转最为关键的一个环节。对矿业权价值评估的规定,现行的法律法规还存在许多问题。例如,同样勘察程度的矿产地,探矿权评估与采矿权评估的结果大相径庭;同一的矿业权,由于评估机构的不同或同一评估机构采用的评估方法不同,评估结果也不同。矿业权市场交易价值远远高于矿业权的评估价值,形成了矿业权评估的随意性,而使矿业权价值评估不具有实际意义。

2.3 缺乏矿业权流转信息相关规定

中国现在是不是应该建立一个矿业权流转信息交易平台,解决矿业权交易信息流转困难这一问题?由于国家矿业权流转信息的相关法律的缺失,矿业权流转信息交流不畅,省内的矿业权流转信息不能传到了省外的想要投资的矿业权人的耳朵里,导致省内矿业权人很难知道谁愿意投资,省外的矿业权人也难以得到准确的矿业权转让的信息,很难选择合适的投资项目。至于矿业权转让时,如果只采取招标、拍卖和出售的方式,只能由少数投资者得知信息,只知道矿业权拍卖的价格,不能真实反映矿业权流转的价值。

3 完善我国矿业权流转法律制度的对策

3.1 解决矿业权流转不同法律部门的冲突

部门规章对矿业权流转的规定存在超越了法律的现象,这是矿业权流转法律的冲突问题。《矿产资源法》中严禁非法占用、挪用矿产资源,严禁不经法律许可开发土地,违法者要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还要接受行政强制和行政处罚等更重惩罚措施。当今,《矿业权转换管理措施》规定了矿业权的出售方式:投资、合作、租赁、抵押、赠与、继承、交换、转移。虽然这些转让方法,违背了《矿产资源法》的要求,与《矿产资源法》相冲突,但这些方法可以满足目前矿业权流转市场的需求,促进矿业权市场的发展。我国应该废除《矿产资源法》的有关法律,进行修改或废除诸如“禁止将探矿权和采矿权倒卖牟利”这类与市场经济相违背的条款。这样,一方面解决了不同法律部门之间的冲突这个问题,另一方面也使得《矿产资源法》充分适应市场经济,有利于我国矿业经济的发展。

3.2 建立矿业权价值评估体系

国土资源部出台《矿业权评估指南》是我国关于矿业权评估的唯一法律规定。对指导和规范矿业权市场有巨大的作用。但是,该指南不具有法律属性,同时也存在很多有缺陷的做法和制度。所以,管理此行业的政府机构应根据《矿业权估计指示》为指导精神,尽快颁布《矿业权评估措施》。同时明确规定违反法律规定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赋予技术规则以法律权威。

3.3 建设矿业权流转信息贸易平台

建立一个贸易平台,使得信息的传播更加迅速,这进一步使得矿业权市场得到建立和完善。贸易平台可以是多元、多维、多层次的。国家土地资源厅要兴建一个大型的矿业权流转信息贸易平台,在全国范围内的各级别市场和全国各地的市场信息都可以很容易在此取得;每个省市自治区创建一个省级矿业权流转信息交易大厅,提供本地的各种具体的矿业权流转消息和记录。在贸易方法上,贸易平台可以是现实中的场景,也可以是虚拟的互联网。在现实中的贸易平台最便捷的就是可以在这里办理矿业权流转交易需要办理的相关手续,这种方式有效地减轻了政府负担;当然这里也会第一时间关于矿业权流转的信息。同时,政府可以通过网络矿业权流转的信息,大家可以在家里查询到矿业权流转的信息。投资者可以在这里找到矿业权投资项目,矿业权也可以在这里寻找到买受人。矿业权信息交易大厅的建立充分发挥了市场对于矿业权市场的调节作用。

参考文献:

[1]万俊.构建矿业权与土地物权的冲突解决机制[J].云南地理环境研究,2005,17(6):17-21.

篇(6)

矿业全球化是世界经济一体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动世界矿业发展的重要因素。矿业全球化的实质就是以国家支持为手段,以跨国公司为载体,在全球范围内进行结构调整和资源优化,以获取最佳的资源和最高的回报。矿业全球化主要表现为:矿业资金跨国流动,矿产资源跨国勘探、开发、生产和销售,矿业公司跨国兼并和跨国上市,大型矿产勘查和开发项目多国多家公司联合投资,以及矿业信息、知识、技术和管理国际共享等。矿业全球化的结果是:跨国公司进一步在全球范围内寻找、勘查和开发目标;矿产资源在全球范围内再分配;国际矿业重心向发展中国家转移;发达国家和跨国矿业公司对世界矿业和矿产资源控制程度进一步提高;矿业公司间竞争更加激烈,全球范围内,以矿业公司相互兼并和私有化等为标志的矿业结构调整继续向纵深发展。

目前全球矿业大格局已基本形成,即以大型跨国矿业公司为主体在资源国勘查和开发矿产资源,在全球营销矿产品。主要表现在:

1.跨国矿业公司对全球矿产资源高度控制。当前,占世界人口不到1/4 的发达国家,消耗了全球3/4 强的矿产资源。发达国家大多数矿产品的人均消费量是发展中资源国的几倍到10 几倍。离开发展中资源国丰富、廉价的矿产资源供应,西方大国的经济发展就不可能持续。目前发展中国家仍是发达国家的资源供应基地。这一切都是在矿业全球化的旗帜下靠跨国矿业公司的全球经营来实现的。

2.跨国矿业公司对资源国资源的控制主要通过资本和技术的控制来实现。美、加、澳、英等工业化国家的矿业公司及这些国家的矿业配套市场,历经了一个多世纪的发展,而很多发展中国家的矿业没有真正市场化,在全球化来临和市场经济来临时,在竞争中处于劣势,这就使美、加、澳等工业化国家的矿业公司,在新的全球化机遇来临时,借助于信息化时代所带来的一切优势,得以迅速地扩张。跨国矿业公司根据政治、经济、法律、人文、地理等多方面的因素在全球配置资源。资本和资源潜力主宰着整个矿业跨国经营的分布格局,即矿业跨国经营是从资本丰富的国家或者说是从可以便利取得资本的国家流向资本相对贫乏但矿产资源相对丰富的国家。

3.资源丰富的发展中国家是全球矿业勘查开发的热点地区。世界矿业全球化、私有化以及矿业并购活跃等使矿产勘查开发的地区结构不断发生变化,加之发达国家环保、资源税等成本的不断增加使全球矿业重心正逐渐由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转移,西方矿业公司在资源丰富的发展中国家的矿业投资一直占有较高比例。

矿业全球化的迅速发展使得世界上任何一个国家的矿业及其企业,无论其是否选择跨国经营之路,都将会遇到毫不留情的来自各国的竞争者,都自觉不自觉、主动或被动地参与到世界矿产资源的竞争当中。只有抓住机遇,主动出击,才能在世界矿业市场上占有一席之地。

二、 我国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方面存在的矛盾和问题

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和人口数量的持续增加,对资源的需求势必越来越多。面对这样的形势,我们必须站在全球一体化的高度,来重新制订自己的资源战略。一方面我们国内的资源很难满足本国经济发展的需要(人口压力、可利用资源量、资源体制机制的束缚都成为制约我们立足国内发展资源产业满足经济发展需要的瓶颈),另一方面国际矿业公司正在大举进入中国,用他们的跨国身份,在世界范围内重新配置资源。如果我们没有在国际资源配置中占据有利位置,势必会失去定价权和谈判话语权,当我们的资源高度依赖进口,或依赖国际矿业集团的再分配时就会出现丧失市场主导力,整个产业就将面临被国际资本控制的危险。

我国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方面存在的矛盾主要表现在:一是经济快速增长与部分矿产资源大量消耗之间存在矛盾。石油、(富)铁、(富)铜、优质铝土矿、铬铁矿、钾盐等矿产资源供需缺口较大。东部地区地质找矿难度增大,探明储量增幅减缓。部分矿山开采进入中晚期,储量和产量逐年降低。二是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浪费现象和环境污染仍较突出。矿山布局不够合理,探采技术落后,资源消耗、浪费较大,矿山环境保护需进一步加强。三是区域之间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不平衡。西部地区和中部边远地区资源丰富,但自然条件差,生态环境脆弱,地质调查评价工作程度低,制约了资源开发。四是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市场化程度不高。探矿权、采矿权市场体系有待进一步健全。矿产资源管理秩序需要继续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需要拓宽。五是产业发展水平较低。产业链短,主要以采选为主,后续深加工没有进一步跟进,高附加值产品少。

中国矿业企业竞争力不强的主要原因:一是历史遗留的诸如生产集中度过低、冗员过多、负债率过高、社会负担过重等问题;二是企业管理体制和运作机制方面的种种问题,如现代企业制度尚未建立、管理水平不高、激励机制不健全等。其直接后果表现为中国矿业不能优化运作,管理层次多、效率低,科技开发实力成长缓慢,成本降低不如人意,市场开拓动力不足,这一系列问题将使我们在今后的竞争中处于不利的地位。

三、国内矿业企业应采取的主要对策

矿业全球化将继续发展,这是历史发展的必然。目前,越来越多的国家对外国投资者开放,越来越多的矿业公司加入到全球矿产的勘查开发和营销当中。同时,矿业全球化的发展将使矿业进入一个新的时代,那就是土地和资本的优势地位会逐渐弱化,人的主观能动性渐渐取而代之,这意味着未来矿业企业的成功将更多地依赖于技术和管理的创新。

一是实施集团化经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按照国际惯例,建立、健全各种规章制度和管理程序,建立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现代化企业制度,建立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管理框架和运行机制,以成功实施走出去战略。我国矿业是对外开放比较晚的部门之一,在找矿技术上,我国在世界上具有一定的地位,但是在经营管理上,由于长期受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我国的操作实践与市场经济实践有很大的差距。通过战略重组,组建“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集团公司,集团公司内部实现上下游、内外贸和产销一体化。坚持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改革方向,在资源、投资、资产、资金和组织结构等诸多方面健全机制。构筑符合国际惯例和公司法的现代企业制度,这是近期最重要、最紧迫的任务。做好矿业企业的重组与联合工作,发挥集团的总体实力优势。采取各种优惠政策,促进矿业企业之间的联合、专业化分工与协作,提高中国矿业行业的整体素质和国际竞争力。

二是坚持千方百计降低成本的战略。通过资源优化、技术改造、体制改革和加强管理,千方百计降低成本,以便在竞争中占据主动地位。采取多种措施推进减员增效,降低人工成本和管理费用等措施。

三是改革管理体制,增强市场营销能力。现在外国大公司越来越多地参与国内资源市场的批发和零售,中国矿业企业必须改革现有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巩固和增强国内企业的市场地位,提高与国外大公司抗衡的能力。如改革产成品销售体制,稳定和扩大批发,大力发展零售等。

四是改革科技进步体制和机制,加大技术创新力度。跨国公司的竞争优势之一就是技术,凭借技术壁垒,他们可以用更高的效率、更低的成本,创造出质量更好更具竞争力的产品,要打破这种被动局面,我们必须立足自身,加大技术创新和新产品开发的力度,最终形成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专有技术和核心技术,依靠科技进步,不断降低成本,提高产品竞争力。

篇(7)

关健词 投资矿业 矿业全球化

中图分类号:G236 文献标识码:A

随全球工业的快速发展,特别是我国经济发展迅速,消耗的矿产资源不计其数,当人们尚在回眸过去的岁月中取得辉煌的时候,一些矿种已经面临耗尽,资源危机来临。矿产资源属于短期内不可再生资源,如果某一时期过度开采,不但不利于国民经济长远发展,而且容易破坏生态平衡。矿产资源开发应走可持续发展的道路,不注意一些实际问题就容易走弯路,甚至于失败,这就是我们选择投资矿业的理由。通过分析国外国内的矿业情况,结合矿业发展现状和存在的问题,总结出投资矿业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国际矿业情况

大矿富矿多分布在美国、澳大利亚及欧洲等发达国家;而东南亚及非洲等国家因经济还欠发达,地质矿业工作程度还很低,矿业很缺少,而他们的矿产资源还丰富,有开发矿业发展的潜力。随全球工业的快速发展,消耗的矿产资源不计其数,资源枯竭。与此同时,人类的生存环境也已遭到难于逆转的毁坏,1992 年6 月,在巴西里约热内卢召开了“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上,提出:当今“资源”和“环境”已经成为全球最为关注的重大问题。

(一)矿业全球化。

经济全球化和世界经济一体化成为不可逆转的趋势。矿业全球化是世界经济一体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动世界矿业发展的重要因素。矿产资源作为主要的生产要素,无疑要实现资源全球化,进行优化配置,以提高资源的利用率。

矿业全球化有:(1)矿产品贸易全球化;(2)矿业投资全球化;(3)矿业市场全球化;(4)矿业服务全球化。

(二)矿业集中度提高。

矿业集中度的提高,进一步降低了矿石生产成本,使跨国公司更具竞争力。规模小、成本高的矿业公司相继被并购或破产。用全球低成本矿产资源,满足社会经济发展需要,进一步推动了矿业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如跨国矿业并购潮、矿业产业集中度的提高和矿业战略合作的加强等。

(三)矿产勘查运作模式发生变化。

矿产勘查运作模式发生变化主要有:

1、初级勘查公司与跨国矿业公司联盟;

2、联合勘查开发分担风险。

(四)高新技术在矿业中得到广泛应用。

利用高新技术发展矿业是当前世界矿业发展的一个重要趋势,也是矿业发展的关键驱动力。从矿产地质勘查到开采、选冶、直至矿产品加工利用,渗透着现代高新技术的应用。

高新技术广泛应用于以下三个方面:(1)矿产勘查;(2)矿产开采;(3)矿物加工。

(五)矿业融资渠道多样化。

矿业是资金密集型产业,其启动、运行和经营都需要巨大的资金投入,不同阶段有所不同。矿业融资方式主要有:(1)矿产勘查融资;(2)采矿阶段融资:(3)开发银行贷款融资;(4)以项目本身的财产权益进行融资;(5)股本融资;(6)出口信贷和设备租赁;(7)与矿产品挂钩的贷款筹资;(8)政府贷款;(9)借贷融资。

(六)矿山环境问题备受国际关注。

矿业是一把双刃剑,在造福人类的同时,也在无情地改变和破坏自然环境,给生态环境带来直接和间接的、近期或远期的、急性或慢性的负面影响。

二、国内矿业情况

我国基本建立了适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矿产资源法律法规和规划体系,初步形成了相对集中统一的矿产资源管理体系,初步建立了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矿业权市场机制,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投资环境有进一步改善。在地质方面,我国地质科技的进步也不断谱写了地质找矿新篇章,充分展现科技创新对地质找矿突破的重大影响。我国地学理论不断创新,创立了地质力学,提出陆相生油理论和多期多层生储油论,建立地质构造科学、矿产资源预测理论及方法体系等。因为这些理论的建立,我们有望找到大油田和大矿山。我国正以勘查技术进步和地质理论突破为主线,地质找矿经历着从浅表到深部,从肉眼识别到地球物理、地球化学、遥感精细勘查;从一般矿种到金矿、钨钼矿等重大突破,以及从陆地到海洋,从地面到空中勘查、卫星遥感的跨越式发展。近年来,卫星、航空遥感和GPS、等现代技术广泛应用于地质工作。

我国矿产的有以下五个特点:

1、在数量或质量上有强大的国际竞争力,金属矿产资源丰富,有金属矿产45种,矿种多,有一个明显的优势;

2、国际竞争力弱。考虑矿石品位、选矿和矿石类型冶炼性能的因素,中国的黄金矿,方铅矿,闪锌矿的采选没有优势,铁矿石,锰,铜,铝土矿质量是较差的位置。

3、矿量多,但成分复杂,开发和利用的技术难度选冶复杂,成本高,低竞争力。

4、小矿露天开采,大型和超大型矿露采矿极少,没有大规模的矿产开发。露天开采,生产效率高,成本低。不能形成规模化露采,这是我国矿产资源的低经济效益的主要原因。

5、矿产资源地域分布不平衡。大部分铁矿石主要集中在辽宁,河北等省份,而其他省份相对较少。

三、矿业发展现状

我国坚持“政府主导、企业主体、市场运作、依法推进”的原则,采取以“整合资源、规范秩序、完善机制”的一系列措施,加快了资源优势向经济优势的转变,实现了矿产资源科学高效开发,使矿产业走上了健康快速发展的良性轨道。矿产资源优势逐渐转变为经济优势,矿业支柱地位逐步得到巩固和加强。

在规范整顿市场秩序、整合矿产资源的同时,进一步强化了对矿业企业的服务,矿业企业也坚定了发展信心,既实现了矿产业的规模开发,又推动了矿产业由粗放开发向精深加工延伸,使矿产业走上了聚集探、采、选、冶为一体的良性发展道路。矿山选厂建设项目加快、冶炼厂建设正在加快和科技攻关力度加大。

矿业经济正在逐步成为拉动各地区经济快速发展。矿产业的快速发展,最大限度地吸纳了矿区和矿区周边农民工的就业,改善了当地群众交通、电力和通讯等条件,带动了矿山周围各种服务业的快速发展,成为新农村建设最积极的推动力量。

四、矿产业发展存在的问题

金融风暴,经济萧条,矿业市场疲软,产品价格下跌,大部分矿业企业陷入举步维艰境地,矿产业发展中的软肋被充分暴露出来。矿业发展面临得主要问题:资源储量、安全环保、高能耗、低技术、缺乏规划性和抗周期性弱。主要表现在:

1、金融危机冲击,矿产业影响严重。

2、企业投入不足,抗风险能力不强。矿产业开发虽然如火如荼,但大部分矿业企业的投入远远不能满足发展需要。

(1)勘探投入严重不足。由于地质勘查程度低,矿山开发缺乏充分的地质资料,许多矿山矿产资源/储量不清,存在零星开发、盲目找矿、盲目建选厂现象。

(2)技术研发力量严重不足。部分企业仍沿用过时的采选工艺,导致资源利用率低,开发进度缓慢。大部分矿业企业缺乏高端研究人员,缺乏自主研发能力。

(3)基础建设投入不足。很多矿区道路窄、路面差,对生产资料和矿石产品的运输有很大影响;影响了企业的正常生产。

(4)企业规模较小(矿权分散、规模小),生产成本高,效益大幅下滑;

(5)产业链短,综合利用程度不高,抗风险能力差。

五、矿业投资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2005年以来,各有关部门高度重视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与有效保护,矿产资源综合开发利用水平不断提高,产业规模逐步壮大,矿业经济快速发展,矿产业已经成为国内重要的产业支柱和财政支柱。在矿业政策良好,资源紧缺危机之时,投资矿业前景较好,利国利民。投资矿业务必注意投资的政治风险、商业风险、资金风险和地质条件风险。投资具体项目要从技术的可行性、财务的可行性、评价项目的财力、进行投资决策.、组织可行性、经济可行性、社会可行性、风险因素及对策等综合论证。总结投资矿业应注意的问题,使投资更有计划性,加大投资成功的概率,加快矿业发展。

为做好矿业投资,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市场问题。

市场是矿业建设投资的首要问题。随着我国加入世贸,国际市场的供需关系和价格走势,与我国矿山建设的关系日益密切。在分析矿山建设的必要性时,除考虑国际市场供需关系外,还要着重分析我国冶炼厂的原料供需平衡问题。根据市场选择矿种资源,还要注意投资区域选择。投资区域应综合考虑的几个方面进行选择:

国外:主要选择非洲国家及东南亚不发达的国家;

国内:主要选择就近矿业和新疆、等偏远地质工作程度低的地区;

选择在成矿区带上的成矿条件较好的探矿权;搞清资源情况再加大投入。

对于成矿区带上较好的地段,没有矿权的可以先申请非金属矿权或采石场所;

选择有采矿权,他缺少资金和技术,以经济、技术占优势收购股份或全部兼并;

选择资源紧缺的矿种,实现效益最大化。主要矿种有:金、铁、锰、铬铁矿、铜、铝铁矿、钾盐等。

(二)设计规模问题。

矿山开发是以地质储量为基础的。要从时间和空间的要求上,论证矿山规模的保证程度和持续时间。

(三)开采工艺和设备问题。

可研报告中,应结合我国实际运用的情况来对比,推荐用先进的采矿和出矿设备来实现优化出矿,以达到推荐的规模。

(四)开拓系统问题。

开拓系统要从基建时间和矿量衔接上来分析其合理性。

(五)基建时间问题。

矿山的基建时间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井巷工程的施工速度。

(六)矿石成本问题。

参照类似规模和相近工艺、设备的实际生产矿山的矿石成本来对比,切合实际地预测矿石成本。

(七)经济效益问题。

明确施工队伍级别和确定相应的单价定额,做好设计投资计划。如何进行建设,资金配置如何,贷款能否偿还等进行正确评价,最终得出该项目的可行性结论。

(作者:黄照祥,单位:江西有色地勘局江西有色地质勘查三队,职称:地质高级工程师,学历:本科,研究方向:地质勘查;周吉,单位: 江西有色地勘局江西有色地质勘查三队,职称:助理工程师,学历:本科,研究方向: 矿产资源;钟琳单位: 江西有色地勘局江西有色地质勘查三队,职称:助理工程师,学历:本科,研究方向: 矿产资源)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