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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监管问题精品(七篇)

时间:2023-11-08 10:58:43

序论:写作是一种深度的自我表达。它要求我们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隐藏在内心深处的真相,好投稿为您带来了七篇金融监管问题范文,愿它们成为您写作过程中的灵感催化剂,助力您的创作。

金融监管问题

篇(1)

引言

金融监管作为国家政府对金融活动监督管理的重要手段,也是确保金融市场稳定有序发展的有力措施。特别是在当今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形势下,金融活动开展数量激增、金融活动的风险问题越发严重,这就要求金融监管部门更应该进一步的强化金融监管工作,根据我国目前经济发展、社会建设以及金融市场的实际情况,创新改革金融监管体系,通过强有力的金融监管确保指导金融市场合理化、科学化、法制化、规范化的运转。

一、当前我国金融监管工作的缺陷问题分析

1.金融监管模式不够优化。当前我国对于金融市场的监管,采取的是“一行三会”的监督管理模式,即由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保监会这四家金融管理和监督部门负责对金融市场进行监管,这种分业监管的模式虽然可以有效的解决监管秩序混乱问题,强化金融监管能力,但是也存在着较多的缺点与不足。主要表现为:分业监管模式难以适应金融市场发展的需求,导致我国金融机构的在金融市场上竞争能力与竞争机会提升不足;造成了我国金融创新能力欠缺,证券业与商业银行难以实现优势互补,保险业和证券业的投融资渠道难以拓宽,金融衍生产品的研发能力不足;金融监管机构的协调性较差,监管机构之间存在着严重的信息沟通不足、信息共享程度较低的问题。

2.金融监管方式不科学。目前我国对于金融市场监管存在的突出问题就是监管方式单一,金融监管主要依赖于外部监督,内部监督机制的建设尚不完善。在金融监管覆盖面上,金融监管主要集中在市场准入机制,对于市场退出机制监管不严格。在金融监管的标准依据上,缺乏系统完整金融监管法律规定。在金融监管手段上,既没有具体的实施细则指导金融监督管理,也没有先进的金融监管操作工具,造成了金融监管工作处于无章可循的尴尬境地,金融监管的权威性受到挫伤。

3.金融监管人才队伍建设落后。我国金融市场的发展是跨越式的发展,这就导致金融市场方面相关专业的人才队伍建设基础薄弱。对于金融监管领域,不仅仅需要精通金融知识和理论实践,更要求具有深厚的金融业务经验,全面熟悉金融法律法规,能够参与金融决策制定的复合型技能人才,然而这正是我国金融监管领域所欠缺的。人才队伍建设的落后、高技能全面复合型人才的不足,导致金融监管行业的工作水平提升出现动力不足的情况。

二、改革我国金融市场监管的策略

1.优化金融监管模式,强化金融监管机构自身建设。由于当前我国金融机构呈现出显著的混业经营趋势,因此金融监管行业应该针对这一新情况对监管模式进行改革创新,逐步的将机构型的监管模式转变为功能型的监管模式。通过对金融监管模式的改革创新,实现金融监管以金融业务作为确定监管机构和监管规则的依据,彻底解决跨行业金融产品监管权力与责任不清晰的问题,强化金融监管机构在防范金融风险、促进金融创新方面的作用。其次,应该强化金融监管机构的自身建设,根据不同金融监管机构的监管业务特点,完善机构设置与职责划分,形成监管业务衔接有序、操作规范、评价合理、监控及时的业务流程,强化事前、事中与事后的全方位监管能力。此外,还应该结合目前金融监管机构在混营业务上的欠缺,制定完善的协调机制,确保金融监管体系无漏洞,提高金融监管机构监管能力。

2.完善金融监管机制建设,创新金融监管工作方式。首先,我国金融领域主管部门,应该结合我国金融监管领域现状以及金融监管的发展趋势,完善金融监管法律法规体系的建设,通过具体细化、可操作性强的金融监管政策,指导金融监管工作的顺利实施。其次,为了提高金融机构的风险防范能力,确保金融监管工作的有效开展,除了强化外部监管以外,金融监管机构应该督促金融机构及时的完善内部控制监督机制的建设,按照全面性、审查性和及时性的原则,形成运作有序、权责分明、以风险管理为主的内部控制管理机制,确保金融机构的平稳发展。第三,应该不断的创新金融监管方式,尤其是强化金融监管信息系统建设,通过在金融领域建立完善的金融监管信息系统,强化对于金融机构主体业务信息、经营业绩信息、资本信息以及风险战略信息的共享与披露,依靠保障社会公众对于金融机构的知情权、参与权与监督权,提高金融监管的效果。

3.强化金融监管领域人才队伍建设,强化金融监管机构国际间的交流合作。对于金融监管领域人才队伍的建设,应该重点按照金融监管对于专业知识以及实践经验的要求,进行全面的教育培养,并结合国际化以及现代化的金融教学体系,采取学历教育、专业资格认证以及在职培训等措施,强化金融行业领域的人才队伍建设。此外,为了适应金融监管与国际接轨的需求,金融监管机构还应该加强国际间的交流与合作,尤其是监管人才的培训交流、互相学习等内容,进而确保金融监管工作适应全球经济一体化发展的需要。

篇(2)

【关键词】金融危机;金融监管;改革

一、金融危机的反思

(一)金融危机在美国的爆发

由发端于美国的次贷危机到席卷全球的金融危机的爆发,对全球的经济政治和文化生活都造成了深刻的影响。房地产市场的泡沫不断升级,过度包装的金融产品通过美国在全球金融业的绝对影响力流到世界的各个角落,而监管的过滥和过松又使这些广泛流转的金融产品有了极大的不安全因素,这都为危机的全面爆发和多米诺连锁反映打下了伏笔。在经济层面上,人们开始反思房地产市场的经营和发展模式以及金融创新带来的一系列金融衍生品的风险问题,在法律上我们不得不重新定位监管的地位和其应发挥的作用。

长期以来,美国的金融监管体制以繁杂著称于世,可用“双线多头”概括之。1999年通过的《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在废除金融分业经营体制的同时,构建了以美联储为主、各功能监管机构为辅的“伞形监管”,同时建立了一套允许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以及其他金融服务提供者之间联合经营、审慎监管的金融体系。该法解除了银行进入证券业和保险业的所有限制,允许银行、证券公司和保险公司可以通过建立金融控股公司从事各类金融业务,混业经营模式的确立。这一法案在加强了金融服务业竞争积极性的同时,使得监管机构对纷繁复杂的交叉于金融部门间的金融衍生产品的监管成为空白,这也是此次金融危机国际普遍对美国的金融监管存在不满和质疑的问题。

(二)金融危机对我国的影响

美国的这场次贷危机本身已经通过贸易、金融、市场信心传染等渠道对中国产生影响。我国的股市和油价是比较典型的例子,央行数次降低基准利率来拉动内需,大量建设基础设施和发掘农村的消费潜力,所以在这次危机中很多国际方面认为中国式独善其身的,实际上,中国受到的冲击很大,国际社会的货币政策、财政政策和金融监管政策的改革,对中国的金融工具、金融市场、金融机构和金融监管体制都有深远影响,在国际交易和国内金融市场的发展中都可以感受到危机的影子。

二、危机后美国的金融监管改革

(一)美国的金融监管措施

2010年7月21日,美国总统奥巴马签署了《多德一弗兰克华尔街改革和消费者保护法案》。为美国政府在立法方面应对2008年金融危机的努力划上了句号。该法案的出台耗时一年多,历经财政部提案、众议院立案、参议院立案、参众两院协调统一版本、众议院及参议院分别审议两院统一版本等五个阶段是美国大萧条以来最声势浩大的金融监管变革。法案酝酿的过程同时是美国政府对2008年金融危机暴露出的金融监管不力等问题的反思和纠正过程,体现了美国金融监管当局规范金融机构经营、整顿金融市场秩序、保护金融消费者及纳税人利益的决心以及促进金融业可持续发展的最终意图。该法案将对美国乃至全球金融业发展产生重要影响。该法案共有八项措施,具体可以概括为两个方面:

1.增设4个新的监管机构。金融服务监督委员会负责促进信息交流和协调,确定新出现的风险,为监管机构提供解决争议的论坛,对联邦储备委员会识别“重大系统性风险公司”提供建议。全国银行监理会负责对所有联邦级别的存款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和外国银行的机构进行审慎监管。消费者金融保护署将负责对证券交易委员会和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管理规定中不包含的金融产品、服务进行管理。全国保险办公室将作为财政部内设的机构,主要用来为资料交换提供场所,同时为全国和各州提供专业的金融保险信息服务。

2.提升联邦储备委员会的监管系统性风险的能力。授予了联邦储备委员会更大的监管权,用来监测、识别系统性金融风险,对重大系统性风险金融企业、非银行控股公司进行监管,同时改组联邦储备委员会,使联邦储备委员会将与财政部和其他机构共同商讨改组方案,以更好地协调新监管的权责分配问题。

在以美国为首的受到危机重创的银行金融机构纷纷倒闭的背景下,致力于银行业的稳健运行的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出台了一些规范监管的文件,包括2008年的《稳健的流动性风险监管原则》,2009年的《稳健的压力测试实践和监管原则》、《新资本协议框架改进方案》、《新资本协议市场风险框架的修订稿》、《交易账户新增风险资本计提指引》、《增强银行体系稳健性》和《流动性风险计量、标准和监测的国际框架》的征求意见稿。这些文件在规范银行加强自身的风险管理和资本构成方面有非常积极的促进作用,对各国的银行业的监管改革都有很好的指导意义。

(二)美国的金融监管改革存在的问题

美国监管改革大方向值得肯定,不过,美联储权力空前庞大的全能型监管机构也可能带来一些问题:其一,美联储的金融监管职能与美联储制定并执行货币政策的职能是否出现冲突?美联储在大权在握的前提下能否继续保持其货币政策的独立性?其二,谁来监管美联储?现在能否对真正掌握实权的美联储构成有效制衡还未可期,这将涉及到全球监管体系如何构建和政策监督的问题。其次,新法案仍遗留一些未解难题,如“两房”等问题。

另外,对银行的风险的界定并没有一个完整的识别标准,新设立的金融稳定监管委员会与其他机构在运行中是否能协调运作,上文提到其对系统性风险进行识别,但具体权限并没有清晰界定。而且美国的消费观念和消费结构并没有彻底改变,对金融衍生产品的消费还将继续,对于将来可能产生的更加复杂的金融衍生产品,现有的金融监管机构是否能完全覆盖监管,还是只能像这次的危机一样只是临时的处理机制。从一定程度上说,法案对这些问题都不能做清晰的解答,只能是摸索前进,不断完善。

三、对我国金融监管改革的几点思考

(一)人民银行的职能转变和实现监管的全面性、系统性

1995年的《商业银行法》和1998年《证券法》确立了我国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基本模式。我国现行的“一行三会”的金融管理体制有利于提高金融宏观调控和微观监管的专业性,但毋庸置疑的是,这一体制的形成深受国际金融监管体制变革的影响。所以此次危机所暴露的国际金融监管中的宏观金融管理缺位、金融监管不协调等种种弊端,也就会在我国目前的金融管理体制中有所反应。由于国内市场相对封闭、金融创新相对不足,我国金融体系免遭国际金融危机的直接冲击,但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和创新产品的出现,大量的游离于监管真空带的金融创新产品的出现呼唤着一种更加全面而系统的配套监管机制的产生。

借鉴美国金融监管改革经验,结合中国国情,我国应强化中央银行职能,明确人民银行在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中的主要角色,确立人民银行在宏观审慎管理框架中的主体地位。与受危机重创的美欧国家一样,当前我国金融监管领域也存在宏观审慎管理缺位和微观监管“合成谬误”的问题,银、证、保三个行业监管部门以防范单个金融机构风险为目标,无法对金融机构之间的关联性以及由此导致的系统性风险给予足够的关注。

从承担的具体职能上看,人民银行具有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维护支付清算系统正常运行以及维护金融稳定的法定职能,在宏观审慎管理上具有不可替代的特殊地位。所以要赋予人民银行在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监管上的主导作用。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通常是引发系统性金融风险和金融危机的源头,应明确人民银行在监管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中的主导作用。同时要树立中央银行权威,赋予人民银行在金融监管协调中的牵头人职能。在宏观审慎管理与微观审慎监管分离、金融业分业监管的情况下,监管协调对于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而言尤为重要。建立和健全金融监管协调,关键在于确立监管协调牵头人,当前,这一角色应由履行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职能的中央银行来承担。

(二)重点加强对银行业的监管

上文中提及了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在改革文件中关于流动性标准的新建议,结合我国已经加入这一组织的实际情况和银行业发展的现状,应当继续深入推进新资本协议的实施和相关规制的落实,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完善风险管理的政策、流程、工具和方法,提高商业银行全面识别和管控风险的水平。在将资本和流动性监管并重的前提下,不断提高银行业抵御风险能力在坚守资本数量和质量审慎监管底线的基础上,引导商业银行在业务发展和资本的规划上能结合市场需求以及自身的业务水平科学发展,合理把握表内外资产扩张速度,促进风险抵御能力建设与自身业务的协调一致发展。

推动银行业建立新的信贷管理制度,持续优化信贷结构通过强化针对固定资产贷款、流动资金贷款、个人贷款和项目融资等业务信贷管理制度,推动银行业建立更加严格有效的信贷管理政策和流程,有效防范不良贷款风险。按照中央关于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战略部署,引导银行业进一步调整信贷投向,优化信贷结构,合理把握信贷增速、节奏和投向,加强行业风险监测和管理,把银行业改革发展的良好形势巩固和发展下去。

在这场危机之后学者都在大力呼吁监管,实际上我们同样不能忽视的是金融业自由发展的空间,不能因噎废食,金融业的自主竞争和发展是有利于其探索更加富有效率的经营模式,开发新的金融产品,给金融发展注入活力,关键是相配套的金融监管模式和内控机制能够协调发挥作用。

参考文献

[1]秦国楼.以金融稳定为本的美国金融监管改革[J].中国金融,2010(16).

[2]盛硕.后金融危机时代美国金融监管改革与金融创新[J].市场周刊(理论研究),2010(7).

篇(3)

关键词:金融监管;金融监管机构;行业自律;宏观调控

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6)009-000-01

前言

中国的经济体制改革越发深入,为了促使金融业欣欣向荣并反作用于实体经济的发展,需要金融企业提供优良的服务,有依法、诚信经营的态度,更需要国家监督部门起到宏观调控的作用,加大监管力度。强有力的监管能够使金融市场规避金融风险,更可以避免法律空缺造成金融系统运行的崩溃,促进国家经济稳定、高速的发展。

一、未来金融监督体制发展方向

(一)金融法律走向全球化同质化

虽然因为经济基础、社会意识、文化思想以及法律体系的不同,造成了国家与国家或地区之间的金融监管形式有一定的区别,并且监管风格也不一样,但是全球经济一体化的深入,还是在一定程度上促进着世界各国金融法律的融合发展。对世界金融监督模式有较大影响的分别是:英国的金融监管模式下,金融业主要采取行业中的自律,政府较少插手金融业事务,英格兰银行作为国家银行的监管手段主要通过劝说或不成文协定来进行,没有明确法律规范;美国模式的特点在于通过法律体现国家意志,有完备的法律法规,形成了一套金融监管法律运作体系,为经济交易提供了公平、有法律保障的市场。上世纪中后期,以上两种模式就开始互相取长补短进行融合,加之近期全球化的深入,当今世界需要一个内容标准统一的国际金融体系。各国贸易协定的签订,各种贸易组织的成立比如:亚太经合组织、亚洲投资发展银行等,对当今世界金融监管体系一体化同质化的改变带来了强大的影响。

(二)行业自律与自我监督的重要性

仅通过政府进行宏观调控,金融监管的效率和作用并不能得到最优化,需要辅助以金融机构的自我监督和整个金融行业形成一个自律机制。政府成立的金融监督机构没有行业内机构建立的自我监督制度和自律条例的支持,很多情况下难以发现金融业问题,所推行的监管手段也不能取得效果。参考外国的银行管理模式我们可以得知,他们的经营管理模式中有很大程度的自我控制,通过设立只对金融管理机构负责的内审部门,进行强有力的自律。经分析发现,今年来国际银行的严重失职都与自我审查机制的缺失有关,所以,国际金融机构都开始加强自我审查和监督。很多国家的金融监督部门和国际性金融管理组织也开始着手制定行业自律制度[1]。

二、国内金融监督情况分析

(一)金融监督手段欠缺与方式不合理

中国实行的金融监管模式为:国家为主的金融外部监察机制。中国的行业内部管理和控制也是存在的,但由于金融机构自我控制力不足和自我监察机制的漏洞,内部自我管理监督难以落实。行业自律的缺失体现在会计、审计等社会机构很少对金融行业实行监督,没有行业自律。金融机构内部的监督部门不独立,使得我国的金融监督情况不容乐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国家对金融业的宏观调控手段有三种:经济手段、行政手段、法律手段。国家倾向于采用行政手段直接进行干预。虽然法律法规一直在跟进,不过“罗马不是一天建成的”,金融法律目前虽覆盖金融行业所有方面,但起到的效果是有限的[2]。

(二)国家监督体制缺失

我国的金融监管体系已经形成,由于国际金融环境变化速度快、情况复杂,尤其零八年金融危机爆发各国都积极对金融监察体制进行改良。与欧美国家相比,我国的金融监督制度有一定程度上的欠缺,比如说进行宏观调控的实行者没有一个明确定位,通常情况下应该由国务院来进行货币政策的制定以防范金融风险,可是通常对于金融业监督是由中国证券业监督委员会等机构来承担的。再者,国家的调控进行跨行业控制难度很大[3]。

(三)国内监管标准没与国际接轨

金融行业作为整个世界经济的一部分也在进行全球化的进程,国际的金融监督机制需要有一个更高的标准。为了保证金融监督的公平、有效,使监督机构和被监督者都能够得到科学的管理,国际金融组织都出台了国际金融监督的法规。我国金融业起步晚,遗留问题多,使得我国对于国际条文的接受上有所保留,放宽了对自身金融的监督标准,使得我国的金融监督标准与国际标准产生了比较的区别,协调性不足,无法与国际完全接轨。

三、国内金融监管机制改革方法

中国的金融监管机制需要进一步改革,对监管的手段方式进行加强,结合现场监督和非现场监督两种方式的优点来进行。中国金融监管的现有手段中以上二者都有运用,但是实际操作效果不明显。建设非现场监督体系迫在眉睫,我国需要一个强有力的监督执行机构进行科学调研、合理监督,还应具备风险预测的能力。网络监测的能力也是必不可少的,充分发挥网络监测能力,能够加速事后发现与事前预警来转化风险或预防风险,现场监督评级与与信息披露制度进一步完善,使得非现场监督成为现场监管导向,让二者更好地结合形成有效监管系统。

四、结论

综合的来看,我国的金融行业监督机制还是有很大的进步和长足的发展,能够在竞争激烈的国际环境中发挥自身优势并创造一个适合国内经济发展的环境。但是由于自身监督的缺陷,还应该注重政府宏观与行业自律的结合,继续推进法律法规的制定,提高我国监察机制的要求和行业标准,吸收借鉴国际监管优秀的方式,来增强我国金融监察机制的实际运作效果。

参考文献:

[1]于维生,张志远.国际金融监管的博弈解析与中国政策选择[J].国际金融研究,2013,01(01):16-27.

篇(4)

一、当前我国金融监管存在的问题与不足

(1)金融监管法律法规不健全。首先,存在监管立法空白。我国颁布的金融监管相关法律法规包括:《人民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商业银行法》、《保险法》、《证券法》和《外汇管理法》等,但是这些法律未能涵盖金融业的全部,金融立法在某些领域还是空白。尤其是随着金融电子化、网络化的发展和金融全球化进程的加快,传统的以有形金融为调整规范对象的金融法律法规体系受到了严峻挑战。其次,存在监管盲区,我国“一行三会”垂直管理的金融监管体系,造成的必然结果是各监管机构只负责其业务模块下的金融监管。在多头监管没有具体的措施可依的情况下,常常使得被监管机构无所适从。一方面可能导致监管过度,监管资源浪费,另一方面又可能存在各监管机构推诿扯皮,责任不清的现象,导致监管盲区的出现。随着金融创新的不断发展演变,有些新业务将会处于不同金融机构的业务边缘,如储蓄保险、储蓄国债等,这些业务的监管机构是否明确将是监管是否有效的前提。

(2)金融监管手段落后,监管效率低下。我国的金融监管是一种权力监管,即行政命令式监管。在这种监管制度之下,金融监管以计划、行政命令和适当的经济处罚方式进行。只要金融机构按照金融监管当局的要求去做,就会降低风险而增加收益,反之,就会增加风险,但却不一定能得到更好的回报。如果中央银行监管力度不够,就会造成金融机构无序竞争,一方面会提高金融机构的经营成本,另一方面也影响了金融秩序和金融环境,加大系统性金融风险发生的概率,大大降低金融监管的效率。

(3)金融机构的内控机制和自律机制建设不完善。金融机构内控方面,虽然建立起了自我管理机制,但机制不完善,运行不佳,存在着很多问题。突出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管理层对金融风险的认识不够,尤其不能与时俱进应对金融业涉足的新业务及新领域;其次,管理层内部以及不同管理部门之间缺乏有效信息沟通,风险管理部门和相关业务部门缺乏及时的沟通和信息交流,导致风险发生后不能尽快规避和解决;第三,基层违规操作现象严重,操作风险加大;第四,缺乏有效的稽查制度,内部审计组织缺乏独立性和权威性。

二、完善我国金融监管的有效措施与途径

(1)健全和完善金融监管相关的法律体系。一是加紧清理和重建现有的金融监管法律、法规和规章,同时制定《金融控股公司法》等新的金融法规,还应加强金融创新方面的立法,使金融监管的法律法规能够涵盖所有的金融领域和金融业务,尽可能出台相关实施细则,增强其可操作性。二是扩展金融监管的内容和范围。范围上可以使监管包含各类金融机构从市场准人到市场退出的全部业务活动。改变我国目前主要针对金融机构的审批和经营的合规性金融监管方式。内容上有必要在监管体系中将金融行业内更多的表外业务和创新业务纳入监管评估乃至审批体系内。

(2)运用现代科技手段加强监管,提高监管效率。21世纪是信息技术高速发展的时代,现代科技对于社会与经济发展的影响已渗透到各个层面,因此充分运用现代科技为金融监管服务是金融监管机制发展的必然趋势。

(3)加快建立切实有效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为适应我国分业监管下的金融混业经营发展趋势的需要,有效解决重复监管和监管盲区问题,我国各金融监管机构之间应切实加强沟通、促进协调,提高监管效率。金融监管协调机制需要法制化和规范化,对特定业务和特定领域实施联合监管和综合监管。虽然我国金融监管当局已经建立了“ 联席会议制度”和 “高层定期会晤制度”,但其监管效果不明显。有鉴于此,我国可建立一个跨部门进行监管协调的长效机制:由各个核心部门组成一个金融监管协调机构,进行统一管理。

(4)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国务院日前下发《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关于2012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同意发改委《关于2012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的意见》。强调加快建立和完善宏观审慎政策框架,研究建立系统性金融风险防范预警、评估体系和处置机制。择机出台并实施存款保险制度,推动实施银行业新监管标准。

(5)妥善处理好金融自由化、金融创新和金融监管之间的关系。金融自由化、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是辩证统一的关系。金融自由化和金融创新并没有否定金融监管的基础,相反还强化了金融监管的现实性和必要性;金融监管同时也促进了金融自由化和金融创新。金融监管要努力实现效率目标与安全目标的适当平衡,金融监管要为金融发展和金融创新创造有利的监管环境,并且要有利于提高我国的金融国际竞争力,但是同时也要防范金融风险和避免危机的发生。为此,应该实施渐进式金融自由化改革,并在改革过程中不断改善金融监管的方式和质量,充实金融监管的内容。

(6)丰富监管方式和监管手段,加强金融业自律监管。目前我国金融监管的方式主要采取的仍然是行政监管方式,为提高监管效率,应该在行政监管的方式上,不断增强金融机构的自我监督约束以及行业自律的作用。金融行业自律,是金融业自我管理、自我规范、自我约束的一种民间管理方式。它可以提高行业内部的管理,有效地避免各主体之间的不正当竞争,规范其行为,促进彼此的协作,与官方金融监管机构一起来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定与安全,因此,行业自律也是金融监管的重要方面。

篇(5)

在一个转轨时期的金融环境中,货币政策传导与金融监管之间会产生诸多冲突,如何协调并建立两者间的新型平衡关系,是当前金融改革的一大难点。就此,本文拟从两大冲突与矛盾着手,货币政策目标与监管规则的冲突、集权式运行模式的矛盾等方面,来论述建立功能性金融监管模式服务于货币政策传导的。

(一)货币政策目标与监管规则之间的冲突

传统的货币政策目标是稳定物价、充分就业、促进经济增长、平衡国际收支。自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我国直接调控逐步缩小,间接调控运用不断增多,货币政策的最终目标基本锁定为稳定物价并以此促进经济发展。应该讲,稳定物价的最终货币政策目标是相当明确的,它根据上货币政策传导各环节中多主体的行为取值之和进行政策调整,这是一个变量的概念,是一个多重主体的、多变的集体选择后果。

但是,该货币政策目标经过金融体系的过滤后,则与现行监管规则之间产生极大冲突,这种冲突存在于货币政策传导的渠道之中。

从1991年至2001年,我国证券市场筹集资金近8000亿元,但贷款却增加80000多亿元,其中1999年,非金融部门以银行借款方式从国内金融机构融入的资金为10734亿元,占其总融资量的61%,以债券及股票方式融入的资金为3744亿元,占其总融资量的21%。这些数据说明国内非金融机构部门的融资仍以间接融资为主,故银行信贷传导仍是我国货币政策传导的主渠道。

那么,为创造健康金融运行环境,服务于货币政策传导的金融监管也就集中于信贷政策的监管,它建立在中央银行一系列政策法规基础之上。考虑信贷政策作为货币政策客体——商业银行的经营准绳,其对商业银行经营具有巨大影响力,故其具有相对长期稳定的内在特质要求。

于是,为平滑物价变动,中央银行需要连续调整货币政策时,却因信贷政策处于一种僵化的状态,对于货币政策的变动弹性较小,使得中央银行在此之间难以寻找实质性的平衡点。例如,近年来中央银行不断降息,并通过窗口指导,推动商业银行放贷,特别是对中小的贷款投放,但是实践证明,老化的贷款管理办法及严厉的贷款责任人制度,强硬地制约了商业银行的放贷积极性,也制约着中央银行自身的货币政策意图实现,这就意味着我国的金融监管规则无法为货币政策提供坚实的运行支撑。

(二)集权运行模式的矛盾

有效的货币政策传导,需要市场化程度较高的金融运行环境,通过金融市场作用于政策客体,对其资产的结构、财富的变动、信用供应的可能及预期产生一系列影响,以达到政策目标。

但是,中央银行的另一种职能——金融监管却因其自身的运行模式,加大了货币政策的运行成本,改变了货币政策预期效果。尤其在我国,金融监管与货币政策共存于一体,即中央银行集权运行双职能,使得金融监管同货币政策传导之间产生内生性冲突。

观察可知,我国的中央银行并不具备决策的独立性,它要服从于政府的各种利益调整要求。既然中央银行对货币政策不具有独立控制权,其结果就是,金融监管成为中央银行职能的重中之重;特别是在金融市场化水平很低的情形下,消极监管更成为监管主流,这是中央银行损失最小、利益最大的一种选择。

与此同时,金融监管还会受到外部利益集团的干预,更使得为货币政策传导服务的预期监管目标发生扭曲。所以,在运行载体同质的基础上,集权式的货币政策管理与金融监管使中央银行产生两难抉择,即中央银行为实现货币政策,需要开展积极监管,但却强烈地受制于自身的“成本——收益”比较机制的约束,而转向货币政策配合值很低的消极监管,最终降低中央银行对宏观经济的推动作用。以上具体表现为两个方面:

第一,货币政策管理体制建设乏力,中央银行内部的货币政策推行无法落实。

,我国省会城市中心支行负有货币发行调度之责,却没有货币信贷管理之权,两者在一个省区分别由省会城市中心支行和大区行管理,脱节难以避免,实际上这是货币政策职权在中央银行内部的分割与肢解。但是,中央银行对于内部货币政策执行渠道所存在的组织障碍,至今未予解决。探究其源,改革管理体制是中央银行集权运行双职能中收益解相对较低的行为取向,中央银行自身没有主动改革的动力。

第二,监管目标模糊化,降低监管效率。

因为货币政策传导集中于信贷市场,所以监管重点也就在于信贷政策的监管。对此,中央银行出台了许多管制政策,但却会与货币政策产生矛盾。例如,近期许多地区所出现的个人外汇质押贷款一律禁止的政策,实际上就是为控制外汇持有量,提高人民币的国际地位,也为防止洗钱行为而制定的信贷政策。

但是孰不知,该政策严重制约了个体经济的融资渠道,严重阻碍了商业银行个人消费信贷业务的发展,这明显与中央银行的窗口指导意见相左,可见该项管制政策的真实目的非常模糊。于是许多商业银行在利益驱使下依然故我,模糊的监管政策更成为“空中楼阁”。

(三)根源分析

分析上述货币政策与金融监管的两大基本冲突,笔者认为其产生的根源在于体制性干扰,它栖居于商业银行与企业两个货币政策传导领域。

第一,商业银行领域。

20世纪90年代后期,我国商业银行的市场化经营态势不断显现,制定了公司化治理结构目标,并逐步推进各自的改组上市工作。但是,其进程是缓慢的。主要问题在于,首先在官本位下,商业银行无法内生出具有人格化的合格委托人,银行行长是没有委托人的人,实质为“内部控制人”,以其为代表的银行管理层虽不拥有剩余收益索取权,但其拥有实质控制权,附加监督机制的缺位,导致商业银行的内部控制现象非常严重。近年来日益增多的金融大案、要案可为佐证。

因此,商业银行产权制度缺陷必然制约货币政策的贯彻,引发为对付监管而产生的事前的选择与事后的道德风险。所以,中央银行调控货币政策的主要手段——信贷政策,以及为之配套的监管政策,在经过内部控制人“过滤”后,已发生严重变形。

第二,企业领域。

上文已述,我国企业主要依靠间接融资来进行扩大再生产。但是,目前大多数企业,尤其是国有企业,因为国有产权的缺位,国有资产所有者的保值、增值要求犹如“隔山打虎”,经过企业内部控制人的“利益求解”之后,最优解趋向于内部人,致使企业对利率变化所带来的成本变动敏感度很低。同时,在企业对外融资方面,因为企业内部信息的不透明,造成直接融资门槛的提高,间接融资同时出现“惜贷”现象。

于是,企业对于货币政策的变动反应,远未达到中央银行预期目的。连续多年来的通货紧缩,使得企业对于经济发展前景更持悲观态度,从而在商业银行出现“惜贷”现象的同时,企业也出现“惜借”现象,扩大再生产的步伐放慢,货币政策的作用空间被无形压缩。

综上所述,中央银行调节货币政策,实施金融监管,现行采用市场化的管理手段,但是这些管理手段的实施对象却是“非市场化的受体”,其所有权、控制权的缺陷,导致其不存在理性选择的动机,无法呼应中央银行的各项政策,中央银行的决策基础也就存在决策空洞。于是货币政策与金融监管亦就各行其道,无法有效统一。

(四)功能性监管是消解冲突的重要途径

上述冲突的解决途径有三,分别为体制突破、货币政策传导机制的建设、监管机制重建等。前两者已有较为成熟的意见,恕不赘言。在此,本文着重从监管机制重建方面来讨论,即通过改变消极监管方式,建立功能性监管模式,以消解货币政策与金融监管两者之间的冲突,推进货币政策的实施。

正如上文所言,以间接融资为主导的国内金融市场特性,使中央银行配合货币政策的监管方式主要为信贷政策的监管,而这种监管方式是建立在银行单一功能的实施基础之上,它以机构组织为监管界限,淡化了商业银行对应于货币政策的多重功能性反应。那么,建立功能性监管模式,则可从货币政策的实施目标出发,特别是阶段性目标,以货币政策所要求的效果,反向界定、推动监管的配合功能,完成中央银行对宏观经济发展的支持。

功能性金融监管最先由哈佛商学院罗伯特·默顿提出,在此框架下,金融监管关注的是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及其所能发挥的基本功能,而非金融机构的名称,政府公共政策的目标是在功能给定的情况下,寻找能够最有效地实现既定功能的制度结构。

相对于传统的机构监管模式,功能性监管的建设及其对货币政策的配合优势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功能性监管可以实现金融监管规则与货币政策目标的有效统一。

当中央银行将一系列的监管规则,按照金融机构的各项功能予以分类制定并开展监管时,可以将原有机构化、僵硬的监管条例转化为动态稳定的监管规则,从而实现监管工作目标的相对稳定性,并与货币政策相配合。

例如,当中央银行要实现货币扩张的政策时,在货币政策传导工具的作用过程中,其所监管的对象则集中于各种金融机构的资金释放功能的制度安排,并依此将监管政策以功能模块化的规则形式进行确认,观察金融机构的资金释放机制并实施正面引导的积极监管,实现货币政策调整所要求的监管广度与深度。

反之,当中央银行要实现货币紧缩的政策时,其所监管的对象则灵活调整至各金融机构的资金压缩功能的制度安排。这样,监管规则依照金融机构的基本功能进行确定,就可避免以往所存在的情形,即无论货币政策如何变化,监管政策都无法有效配合,失去其除防范风险以外的存在意义。

第二,功能性监管可以消除中央银行职能的内生性冲突,降低冲突的成本外溢。

功能性监管所要求的制度安排是,无论中央银行、保监会、证监会,无论国内单独监管,还是跨国合作监管,都应按照金融机构的各项功能,如支付方式的提供、资金集聚机制的提供、资源转移便利的提供、风险控制的提供等等,来重组监管机构,重组监管规则,保证监管的组织与执行的独立性,这是实现金融监管的有效供给的根本所在。由此,金融监管当局可以实现跨机构、跨市场的监管,遵循货币政策的调整需求及各项金融资源的转换系数与货币政策敏感系数,来调节规则,实施监管,从而突破货币政策与金融监管的集权运行模式,使中央银行摆脱两难困境。

第三,功能性监管可以在体制改造的长期过程中,减少银行的“监管套利”行为,有效防范金融风险。

金融体系具有风险的快速传递特性,对其所开展的体制性改造必然是一个长期的渐进过程。在此过程中,各商业银行极易暴发“监管套利”行为,降低监管效率,消除货币政策的实施效果。如果建立功能性监管模式,因其所具备的监管广度,以及监管对象的适时灵活性,可以很好地抑制商业银行的“套利”动机。

同时,功能性监管也可解决金融创新给监管提出的新问题,也就是无论金融产品如何日新月异,其功能是基本稳定的,如网上支付与传统支票,都共同发挥资金支付功能;无论传统信贷,还是信贷资产的证券化,都发挥资金集聚与风险分散的功能。

所以,以金融功能界定监管对象,不但可以促进创新,提高金融产出效率,还可以及时进行风险监控,消解银行体制转轨时期的风险累积,确保金融体系的安全运行。

[1]魏革军著,货币政策传导机制[N].北京:中国出版社,2001.

[2]杨瑞龙主编.国有治理结构创新的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

[3]夏斌等著.金融控股公司研究[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1.

[4]邱力生.我国货币政策传导渠道梗阴症结及对策探索[J].金融研究,2000,(12).

[5]李晓西,余明.货币政策传导机制与国民经济活力[J]金融研究,2000,(7).

篇(6)

说到金融危机,很多人对这一概念并不陌生,但是却二、金融危机的危害 并不了解什么是金融危机,因此。我们首先要了解金融危1.破坏国家经济金融危机的发生,首先会给国家的经济带来严重的危害,使国家经济遭到严重的破坏。金融危机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本国货币对外的汇率降低,这会给国家的经济带来很大的损失,对外汇率的降低,会阻碍进出口贸易,进出口贸易是我国的经济来源之一,一旦进出口贸易衰败,自然会使国家整体的经济受到影响。

2.降低人们的生活水平

金融危机一旦发生,随之而来的就是货币的贬值,而当货币贬值后,人们用同样的钱,只能买到更少的东西,人们的消费水平降低,企业所生产的商品就无法卖出去,只能滞销,为了保障企业的利益,企业不得不采取裁员的方法,如此一来,就会使大量的人失业,失业的人越来越多,企业产品滞销,一部分企业会因此而倒闭,人们连最基本的消费都成了问题,金融危机的产生,极大的降低了人们的生活水平,生活水平的降低,使许多人不具备购买力,这会使国家的经济陷入持续低迷的状态之中。

3.影响社会稳定

社会是否和谐稳定,对于一个国家的发展来说是至关重要的,然而金融危机的出现,会影响到社会的稳定。当金融危机出现后,人们的生活水平会因此而下降,没有足够的购买能力,连维持基本的温饱都成了问题,在这种情况下,很容易使人走向极端,做出一些危害社会安全的事情,社会的稳定将无法得到保障。人们生活在水深火热之中,这也会加剧人民和国家的矛盾,人心涣散,国家的稳定也难以确保。

三、金融监管的内涵

金融监管,指的就是对于金融的监督和管理。金融监督,指的是相关的监督机构要定期对金融机构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金融机构的工作进行督促,使金融机构能够依法运作,保障金融机构的运行安全。金融管理,是指相关的管理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对金融机构的工作进行协调和管理,以保障金融机构工作的顺利进行。金融管理的主要目的是为了保障金融业的安全平稳运行。一般来说,金融监管的方式可以具体划分为三种,分别为公告监管、规范监管以及实体监管。金融监管的重要性不言而喻,我国十分重视金融监管工作。

四、金融危机背景下我国金融监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金融危机的危害极大,若想有效应对金融危机,我国必须加强金融监管,但是不得不承认的是,目前我国的金融监管工作中存在着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1.缺乏完善的法律法规

我国是法制国家,任何工作的开展都要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进行。随着经济的不断增长,我国金融机构无论在数量上还是在规模上,都有了大幅度的增长。在此基础上,为了保障我国金融行业的稳定,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以规范金融机构的经营行为。但是目前我国的相关法规并不完善,在法律法规中对一些经营行为并没有明确的规范,一些法律法规的内容不够详细,过于笼统,不能为金融机构的经营行为提供有效的指导。

2.监管不够全面

金融监管的不全面主要体现在对银行的监管上,在对银行进行监管时,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对银行的工作进行审批,另一方面是监督银行的工作是否符合规范,但这是远远不够的,银行在经营过程中,不可避免的会面临风险,然而我国的金融监管对这一问题缺乏关注,也就是说,对风险的监管不够重视,即使对风险进行管理,也只是集中在对信用风险的管理上,银行所面临的风险是多样的,不仅有信用风险这一种,还包括利率风险、汇率风险等,由于国家金融监管不够全面,加大了金融风险的发生概率。

3.监管效率低下

我国在进行金融监管时,普遍存在着一个问题,就是监管效率低下,这是由于我国金融监管的形式单一而造成的。我国在进行金融监管时,采取的都是重点监管的形式,只对金融机构中的重点工作进行监管,而忽视了日常的监管工作,这种监管形式的效率是十分低下的,在这种监管形式下,难以发现金融机构日常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使小问题不断累积,最终给金融机构的安全带来隐患。除此之外,在对金融机构进行监管时,流于表面,监管工作不够深入,只是通过收集数据、资料等来完成监管工作,在收集完资料、数据后,没有对其进行有效的整理,使金融监管工作难以达到预期的效果。

五、我国加强金融监管的措施

1.建立健全法律法规

健全的法律法规,是进行金融监管工作的前提,我国在法律法规的建设上存在着一些不足,因此,我国必须建立健全法律法规。相关的立法部门要对金融市场进行充分的调研,了解金融市场的现状,在此基础之上,再进行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

2.提高金融监管的透明度

我国要加强对金融机构的监管,提高金融监管的透明度,要对金融市场的信息进行适当的披露。同时,要重视对金融机构内部机构的监管,对其内部进行合理的控制,提高金融监管工作的效率,从而对金融风险进行有效防范,保障金融市场的健康平稳运作。

金融危机会给我国的经济发展带来非常不利的影响,为了维护我国经济的平稳运行,我国必须重视金融监管,努力解决金融监管中存在的问题,提高监管水平。

参考文献 :

[1]叶莉.金融全球化条件下的我国金融安全问题研究[D].河北工业大学,2008.DOI:10.7666/d.d048922.

篇(7)

关键词:金融监管 金融制度 问题 建议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得到了快速发展。尤其在加入了WTO以后,我国金融机构传统的分业经营模式将会受到很大挑战。目前,由于我国处于制度转轨、经济转型的大背景下,尽管我国金融监管制度已经建立,但并不完善。为使我国金融机构在良性的环境中健康发展,提高金融监管的有效性,我国金融监管制度必须进行改革。

1、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现状

维护金融业的稳定发展,促进金融发展和改革,我国金融监管工作也在不断地加强,金融监管体制逐步理顺。当前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基本特征是分业监管。中国人民银行着重加强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的职能,负责金融体系的支付安全,银监会主要负责各类银行以及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租赁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监管,而证监会负责证券、期货、基金监管,保监会负责保险业的监管。我国现行金融监管体制从实际运行成效看,还是值得肯定的。但是,近几年特别是我国加入了WTO以后,我国金融机构传统的分业经营模式将会受到很大挑战。近年来,国外混业经营使得金融机构获得了前所未有的优势。随着金融全球化和金融创新的发展,金融监管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这给我国金融业监管带来很大的考验,很多问题逐渐显现出来。

2、我国金融监管制度存在的问题

2.1金融监管目标未随经济发展适时调整

金融监管是政府管制的一种行为,其目的是保护存款人利益,保障金融机构合法权益和金融市场的平等竞争,化解和防范各种金融风险,维护金融体系安全,促进经济增长。受金融危机的影响,我国金融业出现了显性金融风险,人民银行在监管上侧重于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和稳定金融秩序,这在当时是必要的。但是,随着金融环境转好,监管目标应适时调整,将金融监管最终目标定位在保护存款人合法利益上。

2.2分业监管模式措施单一效果不明显

我国金融业实行分业监管模式。分业监管对金融业难以做到统一监管。金融监管责任由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这四个部门共同承担,目前我国四个监管机构在法律上是独立的平级主体,由于各个监管机构的监管目标不同,相应的操作方式也不相同,监管信息不对称,由此得出的监管结论也可能不同。这些部门的职责缺乏严格界定,相互间缺乏协调,因而常常在实际操作中出现监管过程重复、多头、互相扯皮,有些处于监管部门边缘地带又出现监管缺位的现象,凸显出监管环节许多漏洞,跨业违规现象频发。

2.3金融监管独立性未真正得到有效实现

虽然中国人民银行作为我国金融监管机构的主体,独立性有所提高,但仍存在许多不足。中国人民银行制定和执行政策、履行职责,多是服从政府的命令。尤其是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行,当实施金融监管和地方政府利益相抵触时,地方政府往往对监管施加压力,导致监管作用不能充分发挥。

2.4金融监管措施与金融创新不同步

一方面由于没有健全的自我约束和自我管理机制,导致自我监管能力偏低。我国金融同业工会等行业自律性组织非常缺少。金融机构自律监管是抗御金融风险的基础和关键防线,当前我国的金融监管是以监管当局的外部监管为主,忽视了金融机构自身的内部控制,有效的自律监管还未形成;另一方面外资金融机构的涌入使现行金融监管体制力不从心。随着金融业的日益开放,很多跨国金融集团开始进入我国金融市场,国际金融创新业务的飞速发展,新型金融衍生工具不断出现,在运作初期由于对市场和产品认识不足,有可能增大金融业风险,又会使传统的金融监管制度、监管手段失效。

2.5金融监管法律法规体系尚不完善

我国金融法律法规体制尚不健全。虽然我国已有不少金融监管立法,但这些立法中原则性规定较多,缺少实施细则,可操作性差。随着经济发展和金融创新出现了新的经济领域和新的问题,例如目前我国还没有针对金融危机的应急处理法律机制,在存款保险制度的法律规定方面也是空白。

3、完善我国金融监管制度的建议

3.1改革金融监管模式

混业经营、统一监管已是国际金融业发展的必然趋势。在这种新趋势下,单纯的分业监管体制已难以适应金融业发展。因此,我国应建立混业经营、统一监管的监管模式,不断改进和完善金融监管方式,提升金融监管的效率,维护金融体系整体稳定,减少监管真空,对跨领域的金融产品进行统一监管,使金融风险能够得到更好地防范和化解。确定监管内容合理性,鼓励金融创新,提高金融监管的有效性。通过技术援助、定期磋商、互访及共同参与制定国际监管规则等方式,加强与国际金融监管机构的合作,提高我国的金融监管水平和有效性。

3.2完善自律监控机制

随着金融市场化程度不断提高,对金融机构内控机制要求越来越严格。加快金融机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是进行有效金融监管所不可或缺的方面。

3.2.1完善内控制度。各个金融机构应按照监管当局的金融政策和法律法规,设置合理内控机构,改善内控设施。监管当局应定期检查各金融机构内控机制的落实情况和有效性,督促金融机构内控机制真正发挥作用。

3.2.2建立金融同业自律机制。在金融监管当局的鼓励、指导及舆论的倡导下,根据金融机构的不同类型、不同地区建立不同的金融同业工会,创造一种维护同业有序竞争、防范金融风险、保护同业成员利益的行业自律机制。

3.3.3加强对监管者行为的规范和约束,建立对监管者的再监管机制。要求监管对象依法行事,同时监管当局的监管行为也应受到法律的约束。

3.3加强金融监管法制建设

随着金融业的不断发展,金融监管越来越受到重视,为了规范监管行为,实现金融监管稳定,应当加快对金融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建立与国际金融法规接轨的金融法律体系。

3.3.1建立监管法规。我国在金融监管方面的法律仍是空白,应尽快制定《金融监管法》、《期货交易法》、《存款保护法》、《金融控股公司法》、《合作金融法》、《外资金融法》等法律法规。

3.3.2修改、完善现有法律框架。抓紧修改和完善《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担保法》等金融法规。

3.3.3制订有关法律的实施细则。制造一套较为完整的并与有关法律相配套的实施细则,对一些不适应经济发展和金融发展的法律法规进行修订或废止,切实解决当前金融监管过程中无法可依、有法难依的问题。

3.4完善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的关系

为了适应新的市场环境和技术发展的要求,或是为了避免风险,逃避监管,金融机构应开发新的金融产品和服务。金融监管则是为了防范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秩序为目的。金融创新和监管创新的共同作用,促进了金融市场的发展,在二者的相互作用下,金融运行效率不断得到提高,金融系统的安全性不断得到增强。而我国的金融业还处在发展的初级阶段,金融产品创新、业务创新是金融业发展的趋势,因此金融监管必然要面对伴随金融创新而来的日益复杂的金融环境和金融风险的挑战,防范其带来的金融风险。

伴随着我国经济体制的改革,金融制度也进行着相应的改革,金融监管作为一个国家金融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在不断发生变化。我国金融机构和企业将更多地参与到国际金融市场中,随之而来的巨大系统性风险则需要我国依赖国际金融监管的协调与合作。

参考文献:

[1]李扬.金融危机背景下的全球金融监管改革[M].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