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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832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007-4392(2009)01-0042-04
一、农村金融监管的趋势与现状
金融监管包括金融监督和金融管制两层含义。金融监督是对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和金融市场上的交易行为进行监督,使之合规合法;金融管制是对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和金融市场上的交易行为制定规则,以实现监管者的目标。从逻辑上讲,应先有金融管制的规则,再按规则对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以保证金融机构活动和金融市场行为的合规性。然而,金融监管理论到目前还未形成体系,所谓的监管理论一方面是用经济管制的一般理论来阐述金融监管的必要性,另一方面是从金融体系的特殊属性中探究金融监管存在的理论基础。一般的管制经济理论包括公共利益论、管制供求论、公共选择学派的管制学说等管制理论,其中,建立在新古典微观经济学理论基础上的公共利益论是支持金融管制的主要理论。该理论体系认为市场是脆弱的,如果放任自流就会趋向不公正和低效率;而公共管制正是对社会的公正和需求所做的无代价的、有效的和仁慈的反应。因此,为纠正市场失灵,需要政府对经济进行适当干预。这些理论为我国农村实施广泛的金融监管措施提供了主要的理论依据。
我国农村金融市场具有人密度低、市场隔离、风险高和季节性因素导致的高交易成本、缺少传统的抵押品、收入波动较大、分散风险机会有限等特点,这些特点使得农村金融市场不同于城市金融市场,亦使得以利润为导向的商业金融机构望而却步,纷纷脱离农村金融市场转而进入城市金融市场,甚至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也不得不收缩机构,信贷业务逐渐转向城市。世界银行的研究认为,发展中国家的农村金融市场不能有效运行,存在普遍的市场失败。我国农村金融市场先天发育不良,在放宽农村金融限制的条件下,金融机构的信贷分配方面容易产生失控或营私舞弊等现象,情况严重时会使许多金融机构丧失清偿能力并面临破产威胁。因此,实施必要的金融监管非常必要。
(一)农村金融监管工作日趋规范化
2003年4月份,我国成立了专门行使金融监管职能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银监会根据国务院授权,统一监督管理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及其他存款类金融机构,成立银监会的目的是为了加强金融监管,提高监管水平。具体到河北省,截至2007年12月末,河北省辖区136县(市)共有银行类金融机构5919家,承担金融监管职责的县监管办事处为133家,专兼职人员为485人。现阶段监管办对农村金融机构的监管,主要体现在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市场准入、经营风险、合规性监督检查。
银监会成立以后,人民银行主要负责货币政策的制定与执行,但是人民银行在金融监管中仍发挥了重要的作用。2007年河北省人民银行加强对涉及金融机构特别是农村信用社信贷投放的指导和监测。通过支付结算系统、信贷登记系统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对涉农金融机构的信贷风险加强监测,提高了农村信贷资金的投放效率。此外,积极引导邮储机构与农村信用社按照商业化原则办理大额协议存款,促使农村资金回流;同时搞好旺季现金调拨和供应。最大限度地保证春耕备耕的信贷需求,大力促进“三农”经济的发展,很好地发挥了窗指导作用。
(二)证券、保险业监管薄弱
2007年河北省保监局集中开展了产险、寿险、中介、统计四项专项检查。依法查处了各种违法违规问题。对银行保险、商业车险等开展了常规现场检查。加大举报检查力度,监管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对于县域地区的监管,则尚不尽如人意。随着保险业的快速发展,许多保险公司均在县域设立支公司,大力拓展农村业务。但现阶段我国保险业和证券业监管机构仅设在省级以上,地市及以下均未设立,监管在这些区域基本是空白。
(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和服务组织监管刚刚起步
目前,河北省非正规农村金融,即民间金融主要有小额贷款公司、扶贫社、贫困村村级互助发展合作社这三种模式。其中廊坊、张家、唐山、邯郸、石家庄以小额贷款公司为主要模式;承德、衡水以贫困村村级互助发展合作社为主要模式;保定以扶贫社为主要模式;沧州、秦皇岛、邢台目前尚未成立小额信贷组织。
1.对廊坊霸州、三河小额贷款公司为例的管理。目前,廊坊市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主体是由县一级成立的“小额信贷组织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简称领导小组)组成。领导小组以会议纪要的形式确认县内小额贷款公司的试点工作方案和监管办法,并以领导小组的名义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申请进行批复。而在实际上,领导小组只侧重准入监管,对其业务层面的管理,现阶段仅仅是当地人民银行对其进行一定的业务监测,而对其业务的合规性、利率执行等方面的监督检查及处罚,目前尚未有机构介入进行。
2.对保定扶贫社的管理。主要靠其内部管理,外部监管缺失。
3.对武邑、围场贫困村村级互助发展合作社的管理。这类组织是由当地县扶贫办与财政局共同主办成立的。由县政府牵头成立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扶贫办,具体负责互助资金的执行与监管。以围场贫困村村级互助发展合作社为例,2006年围场县扶贫办公室和财政局联合出台了《贫困村村级发展互助资金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试行)》,建立了由主管县长为组长、扶贫办主任和财政局主管农财的局长为副组长、相关部门和乡镇为成员的“贫困村村级发展互助资金”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扶贫办主管主任具体负责、扶贫办计划股与县财政局农财股共同组织实施、监督和指导试点工作。在县扶贫办公室成立了互助资金项目管理股,专门负责互助资金试点工作的管理。
就金融层面的监管,由于小额贷款公司、扶贫社以及贫困村村级互助发展合作社组织尚不完全具备合法地位,所以银监部门尚未对其实施相应监管。
二、农村金融监管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监管主体自身缺陷
一个有效的金融风险控制体系应由三个系统构成:市场约束条件下的外部银行、证券、保险风险监控系统、被监督金融机构自身内控系统与社会监督体系。仅就外部银行、证券、保险风险监控系统看,农村金融市场的监管主体或自身存在缺陷或主体缺位。首先,银行业的监管主体在县一级实际上不具备独立的主体资格。银监会的县监管办事处缺乏独立监管权,其大部分监管权上收,由地市以上监管局统一调配人员和组织专项检查,它对于本辖区出现的违规行为和风险隐患缺乏及时、有效排除的能力。作为人民银行县支行,现阶段其监管权主要集中在存款准备金率管理、人民币管理、金融统计、贷款卡管理、国库经收、清算管理、反洗钱等领域。但其监管权是残缺不全的,如有的仅保留检查监督权,而无处罚权(人民银行县支行仅在存款准备金、人民币、清算管理上有独立的处罚权);有的则有检查权而无调查权。再次,目前我国保险业和证券业在县域缺乏监管主体。因缺乏监管,农村保险市场秩序甚为混乱。河北省大部分县都存在非法保险机构,这些非法保险机构内部管理混乱、会计制度不健全,恶性竞争。
除此之外,社会监督体系发展滞后,外部审计服务机构行为不规范,舆论监督、信息披露制度尚不健全,也是农村金融机构监管的缺陷。
(二)监管基础薄弱
完善的银行监管制度必须同时采用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的方法,而这需要一定精通监管理论和业务的监管人才来实施。以银监会县监管办为例,其状况令人堪忧,仅有的3-4人的监管人员,尚难应付辖区内已有的银行类金融机构,更何况在农村金融准入门槛放宽后,诸如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等新型金融机构的不断涌现,再加上小额贷款公司、扶贫经济合作社等非正规金融机构的设立,面对着数量庞大、地域分散的监管对象,县监管办将更加难以为继,监管效果与效率可想而知。
(三)监管机构之间信息不对称,缺乏有效监管合力
银、证、保三大监管机构从央行分离后,各监管机构的设置虽然有所调整,但明显缺乏整体性的监管政策框架,而且监管机构的职能和监管权限的界定也不清晰,各机构之间难以进行有效协调,监管信息也难以共享,监管措施相互重叠或相互抵触的现象时有发生。就清算管理而言,根据新修订的《人民银行法》,人民银行有权对金融机构执行有关清算的行为监督检查,而对商业银行支付结算业务的日常监管和处罚则由银监部门行使。在实际工作中,由于对清算管理和支付结算管理的概念难以界定,各监管主体对其监管职责的划分不甚明确,监管存在交叉。如银行压票、压汇的违规行为就处于监管模糊地带。
(四)监管理念落后
目前世界通行的金融监管理念早已越过行政管理和合规性监管,取而代之的是以风险管理为核心、涵盖从准入到退出的一整套完整的监管内容和体系,即预防性为核心的事前监管、金融稽查或检查、维护性的事后救助监管等完善的监管内容和体系。而现阶段农村金融监管理念还基本上停留在机构的审批、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审查及经营的合规性,对金融机构的日常经营的风险性监管尚不规范和完善,机构审批、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审查后如何对其进行有效的监管则注意得不够,金融检查或稽核也主要是一种合规性检查,而不是现代意义上的金融风险监管。
三、加强农村金融监管的建议
(一)构建针对农村金融体系的多元监管体系
在当前分业监管模式下,可探索建立多元监管体系。一是加强金融监管主体独立监管权。从维护金融稳定大局出发,应扩大人民银行县支行的监管职能,赋予其在相关领域的独立监管权;银监会应加强基层监管力量的建设。对一些管辖地域广、人多且金融较为发达的县监管办,扩充编制,加强一线监管队伍建设;保监会、证监会按照分业监管原则,可采取延伸监管力量或委托其他机构代管方式,加强对农村金融机构的监督管理。二是加快建立存款保险类机构,强化对农村金融风险的控制和处置,构建完整的农村金融监管体系。三是引入社会监督,增强金融监管的透明度,有效抑制金融风险,提高金融监管的效率和质量。可以通过加强公众金融法律法规知识和风险防范意识的宣传;还可以充分发挥会计师、审计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的积极作用。与此同时,应建立一套完善的信息披露标准,以更好地反映银行风险。
(二)构建以政府为主导的金融监管协作体系
由于政府特殊的地位和作用,在分业监管模式下,各监管机构应在各自分工负责的基础上,建立以政府为主导,人民银行、银监会、存款保险机构、保监会、证监会共同参与的协作机制,尝试赋予省级政府对各监管机构的统一协调权,以金融监管联席会议制度等形式,协调解决各监管机构监管交叉和遗漏等问题,承担综合监管职责,达到信息共享、相互协作、密切配合,确保农村金融监管的畅通和有效。
(三)改进金融监管方式
改进金融监管方式重点是要实现由静态监管向动态监管的转变,时刻关注、控制、防范和化解金融机构的风险。主要包括:监管机构应改变过去那种只注重“事后化解”或者只注重特定时点上的资产状况的做法,逐步做到注重“事前防范”、随时化解风险;鼓励农村金融机构改善其内部控制体系,消除经营中存在的违规、违纪现象,提高其防范风险的意识。同时,提高员工的素质,尽快掌握现代化的监管技术和方法,提高整体风险防范能力;加强信息披露,强化对各农村金融机构的市场约束力。
(四)针对民间金融,探索建立差别监管模式和风险监控体系
探索针对农村金融的差别监管模式和风险监控体系。由于非正规金融在规模大小、业务范围、市场定位、财务状况等方面存在巨大差异,因而金融监管对不同区域的农村金融应采取不同的监管方式,有针对性地实行差别监管。如对于经济相对欠发达的农村,农村经济的基本单位是那些中小规模的农户及中小企业,非正规金融交易规模较小,参加者相对比较分散,交易方式较为传统。根据情况,按交易金额、地域范围和参与人数等标准设置非正规金融交易的规模边界,对低于边界规模的非正规金融交易实行自由登记制度,而超过边界规模的非正规金融交易都必须实行登记制度,订立契约文书,以解决非正规金融交易因为规模扩大导致的信息不对称及交易者出现搭便车问题所导致的风险。而在经济相对发达农村地区,非正规金融的交易规模已经较大,参与者的组织化程度也较高,资金的逐利目的明显,交易方式较为规范。这类农村非正规金融已具备正规金融的主要特征,可在政府相关部门进行备案管理,在逐步规范后,纳为正规金融组织,接受金融监管。
(五)完善我国金融监管法律制度体系
当前,金融监管法制建设应当紧紧围绕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工作重点,做好金融机构风险防范和市场退出等立法研究和起草工作。一是对已出台的金融法规,要抓紧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细则,以增强现行金融法规的可操作性,真正解决当前金融监管过程中有法难依的问题。二是完善金融法律法规体系,重中之重是尽快建立金融机构市场退出的法律制度。此外,金融机构破产方式的立法也应当提上工作日程,尽早出台。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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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赵天荣.《农村金融监管的理论必然与现实制约――基于我国农村金融新格局的思考》,中国农经信息网,2007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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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题主持人:邵延进
关键词:农村金融体系改革
农业、农村和农民问题始终是我国至关重要的问题,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目标,本质上是要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进农村建设,其中一个重点和难点就是农业、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民收入的稳步提高。而作为农村经济的核心——农村金融能否为此提供强有力的支持则成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一个关键,因此,研究农村金融体系改革,对促进农业的可持续发展、农村地区的持续稳定和农民收入的可持续增长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我国农村金融体系的基本概况
(一)农村金融组织体系
建国以来,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已初步建立较为齐全的以政策性、商业性和合作性金融为主体的农村金融组织体系。中国农业银行恢复前,我闻农村金融主要由中国人民银行的农村信贷和农村信用社业务组成。1979年中国农业银行恢复后,由中国农业银行统一管理支农资金,集中办理农村信贷,领导农村信用社,从而确立了中同农业银行与农村信用社分工协作的农村金融体制。1994年从中同农业银行分离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农村金融增加了政策性金融部门。1996年农村信用社与农业银行“脱钩”,标志着农村金融体制又进行了一次重大改革,以合作金融为基础,商业金融、政策金融分工协作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建立。1986年开始设立的邮政储蓄机构被界定为其他金融机构,但因得益于政策优惠,近些年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也成为农村金融组织体系重要组成部分。
(二)农村金融市场体系
农村金融市场的主要供给方为农发行,农行和农村信用社,而需求方则主要包括了农村经济活动的主体农户和农村企业。金融产品受制于供给水平、能力及意愿等因素,目前品种较为单一,对于各种类型的农户和农村企业千差万别的金融需求则显得供不应求。还有,客观上由于我国的农村金融市场存在较为明显的短缺和抑制,供给方在市场体系中基本处于垄断者的地位,加之资金的价格未能市场化,由此导致金融交易行为扭曲现象普遍存在。
(三)农村金融监管体系
对农村金融体系的监管主要是中国人民银行。人民银行对农村金融的监管主要是按金融机构的类型来划分的,既包含银行监管部门也包括合作金融监管部门,其中银行监管部门主要监管政策性银行、商业性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包括农发行、农行以及邮政储蓄等。而合作金融监管部门主要监管数量众多的农村信用社,在监管的同时还负责对农村信用社进行行业管理。另外,银监会等其他金融组织对农村金融体系的监管也发挥重要作用。
二、我国当前农村金融体系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农村金融组织体系的不足之处
目前虽然建立了以政策性、商业银行和信用社为主体的金融机构组织体系,但由于受农村经济发展水平的影响和制约,我国完全意义上的金融机构组织体系尚未发育成熟。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作为政策性银行的农业发展银行资金来源不稳定,筹资成本较高,与优惠贷款形成较大反差;业务范围狭窄,功能单一,仅是在农产品收购方面发挥着政策性金融组织的作用,从某种程度来说,只是扮演着“粮食银行”的作用。
2.作为商业银行的中国农业银行,市场定位和经营策略发生了重大变化,信贷业务重点向城市倾斜,农业银行信贷资金已基本从农村市场退出。
3.农村信用社“支农”力不从心,其管理体制、经营机制还不够健全完善,“三会”制度形同虚设,历史包袱沉重,不良贷款率较高。
4.农业保险不适应“三农”发展需要。目前补偿性质的灾害救济,一是受到国家财力限制补偿不足;二是不适应经济发展和结构调整对农业保险的要求;三是不利于培育农户参与保险的秘极性,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农业保险事业的发展
5.民间金融依然活跃,且缺乏必要的规范。农村的民间金融组织和融资活动,其运行极不规范,存在着诸多急需解决的问题:(1)存贷款利率普遍较高,影响了农村经济主体的发展后劲;(2)存在着较大的金融风险。
(二)农村金融市场体系的不足之处
1,资金供求的市场价格形成机制未确立,影响资金的优化配置。国家对农村金融市场实行十分严格的金融管制,资本的基本价格——利率形成机制还未完全市场化,在民问借贷市场活跃的情况下,资金市场存在两个价格,即利率的“双轨制”,导致资金供求基本信号被扭曲,影响了稀缺资源的优化配置,这本身也是导致农村资金抽往城市和地下金融禁而不绝的一个重要原因。
2,存在明显的供给短缺,局部形成寡头垄断的局面。由于农村金融的供给方仅为农村信用社、农业银行、农业发展银行,且资金供给长期难以满足农民和农村经济的需要,资金的卖方市场长期存在。
3,金融产品供给不足,水平较低,不能适应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农户和农村企业由于经济活动内容和规模不同,其金融需求也表现出多层次性的特征。而以农信社为主力军的金融机构提供的金融产品仍然停留在存款、贷款等传统业务上,且资金规模有限、金融产品创新少、结算手段落后,难以适应不断发展的农村经济和农民的需求。
(三)金融监管体系的问题
1.对建立完善的农村金融体系缺乏长远规划。主要表现在:对农村政策性金融的发展缺乏明确方向,政策性金融业务散布在多个金融机构。
2.农村金融监管力量有限,难以适应点多面广、情况复杂的监管要求。由于存在监管体制设置上的问题,监管结构呈现“倒三角”形态。在基层地市、县人行的金融监管力量最少,而监管任务却最重,情况最复杂,监管人员往往疲于奔波,忙于应付,监管的有效性受到很大影响。
三、改革和完善我国农村金融体系的战略措施
(一)统筹考虑,进一步创新农村金融组织体系
1.完善农业发展银行职能,使其真正发挥农业政策性银行的职能作用。要改变目前农业发展银行只负责国家粮棉油收购贷款的格局,扩大其业务外延。一是把目前由农业银行经营的农业开发贷款、扶贫贴息贷款等政策性金融业务划为农业发展银行;二是将国家开发银行农业信贷业务、国际金融机构农贷的转贷业务划为农业发展银行管理;三是改变目前农业政策性金融资金来源渠道过于狭窄、资金来源不稳定的现状,通过发行农业金融债券,建立农业发展基金面向农民筹资、境外筹资等多种渠道筹集资金,还可将邮政储蓄存款、社会保障基金等划为农业发展银行。
2.整合和发展国有商业银行,尤其是中国农业银行,使其更好的为农村、农民、农业服务。一方面通过农业产业化的优秀项目去吸引商业银行的投入;另一方面,国家可规定商业银行向农业投放贷款的最低限额或比例,或要求商业银行将存款增长的一定比例用于购买农业政策性金融债券。另外,随着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造的实施,其国有银行业务逐渐从农村市场淡出是必然的趋势,可以考虑将其分支机构统一整合基础上,吸收民问资金参股,改组成地方性质的中小型商业银行,增强对县域经济的支持。
3.深化农村信用社体制改革,积极发挥其农村金融主力军作用。农村信用合作社改革的主要内容首先是要进一步明确信用社改革的总体目标。农村信用合作社的改革总体方向应是合作制,按照合作社原则进行改革,农村基层信用合作社应真正办成农民的合作金融组织。其次,应明确信用社的财产的归属,即所有制性质。改革中应尊重农民社员的股权和集体所有财产的所有权,任何人不可平调,也不可随意改变其性质。第三,应进一步完善信用社的法人治理结构,转换经营机制。
4.要尽快组建以地方政府为依托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鉴于商业性农业保险尚缺乏市场基础,建议在政府推动下争取成立地方性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该公司可以采取“财政补贴推动,商业化运作”的模式经营,并享受相应的税收和财政优惠。在经营中,公司要以现代企业制度为基础,走“大农险”之路,在完善农村风险保障体系,开发培育农村保险市场的过程中稳步发展。
5.正确引导和充分利用民间金融,实现民间金融适度发展。对民间金融,要从完善法律、制度、政策人手,在严格市场准入条件、提高准备金率和资金充足率及实行风险责任自负的情况下,引导和鼓励民间私人借贷机构等有规范组织形式的农村民间金融健康发展,以增加农村金融的服务供给,满足“三农”多层次的融资需求。同时,对投机性民间金融组织和以民间金融为幌子进行非法金融活动的要予以严厉打击。
(二)创新农村金融市场体系
推动以农村资金价格形成机制市场化为中心的改革,加快利率市场化进程。逐步建立起更加广泛的金融市场,包括农村的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并实现正式的农村信贷市场与非正式农村金融市场间的有机联系。推动农村资金拆借市场的发育,为农村信用社融通资金提供便利。鼓励金融创新,产品创新,为农村客户提供包括存贷款、证券融资、证券交易、财产担保、租赁、人寿和再保险和支付结算等中间业务在内的多样化金融工具,以适应多样化的农村金融需求。
(三)创新农村金融监管体系,尽早实现对农村信用社金融监管和行业管理的分设
随着人民银行和银行监管委员会的分设,银行监管委员会将专职负责对农信社的监管工作;要积极推动成立信用社行业管理协会,实现行业自律管理的完善;要建立完善的农村金融体系长远规划;在监管体制设置上的问题,要加强基层监管力量,改变农村金融监管结构的“倒三角”形态;要加强关于金融监管的立法工作,做到金融监管有法可依。
关键词:农村;农村金融;互联网金融
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6)025-000-01
近年来,我国国内整体经济发展取得了重大的突破,人民的生活水平获得了较大的提升。但是在国内很多农村地区,农民的生活仍然较为贫困。
在帮助农民摆脱贫困的过程中,金融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但是目前农村金融发展的现状,却并不尽人意,在广大的农村地区借钱难、贷款难仍然是一个巨大的市场难点。这时,农村市场的互联网金融为中国广大农村地区带来了福音。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在农村金融需求增加,智能手机日益普及、农村网络覆盖日广以及大数据技术推动农村征信建设的有利条件下,农村市场的互联网金融迎来最好的发展时期。
一、农村互联网普及之现状
互联网在我国农村地区逐渐得到普及。统计数据显示,2014年年底,我国农村互联网普及率达到28.8%,农村网民规模达到1.78亿,占网民总数的27.5%。在此背景下,农村社会的方方面面,尤其是经济领域,都在因农村金融悄然发生着变化。以余额宝为首的互联网理财产品逐渐在农村落地生根,2014年新增农村余额宝用户超过2000万。另外,P2P网贷方面,宜信自2009年进入农村市场以来,累计发放资金已达3亿元。翼龙贷坚持同城O2O模式,用户突破62万,累计发放资金超过33亿元,90%以上投向“三农”领域。
2015年8月,商务部等19个部门联合发出《关于加快发展农村电子商务的意见》,这在一定程度上会助力农村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将互联网金融创新与农村金融相融合,将会极大地推动政府一直倡导的普惠金融体系的发展,无疑会引发新一轮的农村金融革命。
二、农村互联网金融发展面临的问题
(一)互联网金融发展速度过快,质量难以保证
据统计数据显示,2015 年末我国网络借贷平台数量达2595家,同比增长64.76%;而在互联网金融发展较早且较为成熟的美国,目前只有60余家。获得《支付业务许可证》的互联网支付企业数量达267家。互联网金融呈现“野蛮”式增长,导致行业为追逐利润竞争激烈,质量良莠不齐,最终导致大多数企业处于亏损状态,甚至经营困难或违规经营等问题层出不穷。
(二)对现行互联网金融发展监管不到位
由于互联网金融发展过快,及其存在的包容性及监管的滞后性,导致目前尚未建立起完善的互联网金融监管制度体系。虽然人民银行等 10 部门已出台《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但是对于农村互联网金融的具体业务的准入及监管细则仍未出台,互联网支付的监管制度体系也有待完善。
(三)农村互联网金融发展不成熟,竞争力不强
由于互联网的过快发展,互联网金融的不完善,导致农村互联网金融出现发展缓慢、不成熟的尴尬局面。同时,政府尚未出台健全的有效规范农村互联网金融发展的政策制度,使农村互联网金融一直得不到健康快速发展,对抗传统金融机构的竞争力难以形成,甚至造成农村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停滞不前。
三、建议
(一)政府积极宣传普惠金融,加强农村金融市场引导
提升农村金融服务质量,对维护农村金融市场和谐稳定发展具有重要作用,同时是发展普惠金融的一项重要内容。一方面,金融监管部门加强对农村金融市场的发展研究,制定指导意见。另一方面,要与时俱进,根据农村金融市场发展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评估、调整和完善指导意见。同时,要不断加强对农村金融机构及人员的宣传指导,确保其能及时更正和规避战略失误或经营风险。
(二)完善互联网金融监管制度,为农村金融市场提供制度保障
首先是要在《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的基础上,对现行农村互联网金融主要业务及业务模式进行充分调查研究,并及时准确地制定和实施具体业务监管制度,各部门做到各司其职,监管到位。其次是要保持监管规则的公平性,加强监管协同,以防利用规则相互串通获利。最后是要根据农村金融市场发展出现的新形势、新特点,及时更新监管思路、调整监管方式,严格控制金融违规行为,维护农村互联网金融市场稳定和良好发展环境。
(三)加快农村互联网金融制度创新,提高竞争力
一方面,政府对互联网金融机构进入农村金融市场进行支持和鼓励,引导农村金融市场进行适度竞争,发挥农村金融市场的“鲶鱼效应”。同时,要通过政策引导和金融监管,避免农村金融市场出现无序竞争。
另一方面,引导传统金融机构与互联网金融企业开展战略合作,从而实现技术、信息、资金等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实现农村金融的全面发展,从而进一步提升金融支持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
(四)完善农村征信体系,建设信用农村
对于农村金融来说,信用记录是农村互联网金融能否发展的重要因素。因此,建立和完善农村征信体系,建设信用农村有着重要意义。农村征信体系基于大数据建立,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信用风险。
一方面是对用户进行教育。农村与城市互联网金融的特点不同,农村用户缺乏信用观念,对信用记录等基本信用体系用词难以理解。因此,在农村发展互联网金融,要注重农民需求,加强其信用观念。
另一方面是对互联网金融机构实行信任背书,以增加农村村民使用互联网金融的信心。以此来改善农村互联网金融环境,提高农村互联网金融的覆盖面。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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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李 影(1993-),女,安徽宿州人,2013级本科,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
关键词:农村金融;信用风险;防范
中图分类号:F830.6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0)26-0109-03
一、农村金融领域的信用安全对黑龙江省县域经济发展的重要性
黑龙江省是我国县域经济发展重点规划的地区,其县域经济发展程度直接关系着我国整体县域经济发展的进程。在黑龙江省县域经济发展过程中,农村金融领域的支持起到了关键的基础作用。只有充分发挥农村金融市场的资源配置作用,才能有效地促进县域经济的发展。但是,纵观黑龙江省的农业发展过程,资金问题一直是重大挑战。特别是对于农村居民来讲,自有资金来源有限,现实的资金缺口十分显著,同时,鉴于农业产业特性,收入不确定、投资长期性、低收益高风险等,使需求信贷资金的农民面临严峻的融资形势。而对于农村金融领域的另一重要主体――农村金融机构来讲,本来面临的就是资金需求“僧多粥少”的局面,加上这种需求的本来违约率较高,金融机构不得不谨慎控制信贷规模,从而使信贷条件提高,农民信贷的满足率降低。根据对黑龙江省海伦县地区1 338户农民的有效信贷问卷调查,表明农户实际的收入水平的提高远远不及其自身信贷有效需求增长,资金缺口在不断拉大(如图1)。
金融供求结构十分不合理,农民“贷不到”,大量信贷缺乏,金融机构“不愿贷”使部分资金闲置,无法使资源得到充分合理配置。因此,保障农村金融领域的信用安全,使农民 “贷得起”,金融机构“放心贷”,才能合理有效地促进农村金融市场的合理优化和黑龙江省县域经济发展。
二、黑龙江省农村金融领域信用风险现状及成因
(一)黑龙江省农村金融领域信用风险的现状
1.金融服务供需失衡,信用违约普遍存在
目前,在农村金融市场上,金融服务的供需失衡十分显著,大多数农户有效资金来源于非正规金融渠道,通过正规的金融渠道筹资的比例较小,两者兼容的集资方式就更少了。根据问卷结果,从正规金融渠道筹资的有573户,占42.8%;采用非正规金融渠道筹集资金的,如家族集资和高利贷,有765户,占57.2%以上;而两者兼有融资的仅占20%(如图2)。以非正规金融渠道融资普遍存在信用风险,到期不还,长期拖欠经常发生。与此同时,面向农村的金融机构规模呈逐年缩减趋势,一些金融机构即使资金暂时闲置,也不愿扩大信贷规模。同时,它们对农民提供的金融服务也以存款、农业保险等为主,信贷服务受限,理财结算等服务就更少了(如图3)。这种金融服务供求的失衡使农民更多地倾向与非正规渠道融资,在缺乏规范的非正规金融渠道融资中,信用违约较为普遍。
2.信贷双方普遍存在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
金融机构向农民贷款时,两个主体之间存在着明显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农民对自身的情况、项目前景、还贷能力有更准确的了解,它能从自身的实际情况出发确定向金融机构贷款的规模。金融机构处于信息上的劣势,这使金融机构客观上增添了信用风险,即使为了避险提高利率水平,贷款人也总是能凭借自身的信息优势,争取有利于自身的信贷。而利率过高,金融机构自身的有效贷款规模就会大幅缩减。这种逆向选择也使农村金融市场上的信用风险进一步加大。
此外,农民信贷的道德风险也较为广泛的存在。一些商业性和政策性金融机构为促进农村信贷的扩大,推出一些信贷优惠,如小额低息无抵押贷款。但由于上述信息不对称,使得这种信贷需求大幅增加,贷款安全受到了极大挑战,信贷道德风险普遍发生。
3.商业性金融机构撤减,信用风险较为集中
近年来,黑龙江省的商业性金融机构逐年撤减其在农村的营业网点,尤其以国有四大商业银行为主,把农业信贷的大量需求主要转移给农村信用社等少数几家金融机构,在转移金融服务市场需求的同时也将信用风险更加集中于农村信用社。信用风险的过于集中既增加了农村信用社的负担,又使信用风险发生的可能加大。
4.民间融资方式泛滥,信用风险时有发生
民间融资在农村有着广泛的市场,农民向正规金融机构贷款有困难,就纷纷转向这种民间融资上。因为目前没有规范和发展农村民间融资方式和渠道的措施,民间融资的信贷渠道仍比较混乱,存在很大的信用风险。加上农民本身对一些民间融资方式没有基本认识,易受蒙蔽,产生许多借此方式进行的不法行为。
(二)黑龙江省农村金融领域信用风险的成因分析
1.信贷主体信用意识薄弱
不管是农户,还是农村企业业主,信用意识都比较淡薄。农村欠发达地区,由于经济文化的欠发达,致使很多农民个人文化素质偏低、个人信用水平偏低。农民主要以非正规金融渠道获得资金,偿还中拖欠与拒付经常现象出现。在这样的信用环境下,信用问题会很容易发生,这也是信用危机发生的重要主观原因。
2.缺乏有效的抵押机制
抵押机制对于保障信贷安全非常重要,现在常用的抵押贷款质物主要有个人基本工资收入和固定资产。农民不像城镇居民有固定工作和工资收入,因此农民信贷没有工资收入作为抵押,农民可用于固定资产抵押的质物只有自身的土地经营权和房屋产权,但目前在这两个质物抵押方面的相关法律缺失,抵押机制存在缺陷。农民没有抵押贷款的质物,使金融机构向农民的贷款面临很大的信用风险,农民也很难得到信贷。
3.农村金融体系不健全
为农村领域提供金融服务的农村金融机构主要有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但有效信贷体系还存在着缺陷,同时农业保险制度尚未健全。这样就使商业银行与农信社的无抵押小额扶贫贷款面临着较高风险,几乎没有保障,有效信贷很难普及。此外,机制原因在于广大的农村缺少专门为农村、为农户提供切实有效信贷支持的农村银行或村镇银行体系。
4.农村金融市场监管的缺乏
信用风险的发生,客观上也是金融监管的缺位而导致的。不论是经济发达地区,还是欠发达地区,金融监管的有效性关系着金融领域的正常发展。尤其是在经济欠发达的农村,由于缺乏金融监管,原本的信用风险在金融市场上被逐步放大。但是现在农村金融监管专业立法的缺失和监管体系的缺位,造成信用问题普遍存在。
5.缺乏科学的信用评估体系
信用危机的爆发,暴露了信用评估体系存在的问题。没有与国际标准信用评级相一致的信用审评制度,也严重地制约着农村金融领域的发展。农户和农村企业的信用等级直接关系到信贷偿还能力以及信贷资金安全。目前,实际上是当地村级行政组织在农村信用审评中几乎起决定作用,由于其与被评级农户没有任何利益关系,不承担任何责任,所以,易受一些外在因素的影响,导致农户信用评定失实。加之其信用评估专业知识的缺乏,使信用水平无法准确衡量得出,金融机构也就无法根据其信用评估给予相应信贷服务。
三、防范农村金融领域信用风险的对策
近些年,我国也在不断致力于农村信用问题的解决。就2009年农村中小金融机构不良贷款率与贷款损失准备的变化上看,不良贷款下降5.1个百分点,贷款损失准备充足率提高17.8个百分点,信用风险得到了一定程度上的缓解,但仍需要在各个方面进行综合管理,防范信用风险的发生。
(一)加强信用文化教育,完善农村诚信体系
信用意识的水平是一个国家信用文化的重要体现,是各项信用制度发挥作用的必要条件。在教育与引导提高农民的文化素质的同时,要加大力度增强农民个人信用意识,使他们意识到个人信用水平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自身能否获得政策的帮助和真正的致富。要培育“信用至上”的全民意识和社会道德;通过舆论的正确引导,形成“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道德氛围。在市场经济这个“契约经济”之中,要教育农户如何遵守这种契约,使其认识到承诺和履行自己的义务既是利他,更是利己,并有助于建立起诚信体系,推广信用文化。
(二)完善农村信贷产权抵押机制,拓宽农村金融融资渠道
抵押是一种重要的取得信贷的担保方式。农民没有固定收入,农民手中价值较大的资产无外乎农村土地经营承包权和宅基使用权两种,因此农村抵押信贷的方式较单一。随着农村土地流转和农房抵押贷款的试行成功,在现今的农村金融领域可以广泛地推广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权的抵押制度,同时也要注意这种制度的建立与完善应该循序渐进,与其他政策配合。与此同时,建立规范的非金融机构融资渠道,可以在很大程度上补充金融机构融资不足的现状,在法律的框架内逐步完善与拓宽融资渠道。
(三)加强农村金融监管,完善信贷服务过程
金融危机的发生使人们更加关注金融监管的必要性,特别是对农村金融市场进行的法制监管。应当建立专业的“第三方法制监管”机制,加强对银行、信用合作社、农业保险公司等农村金融机构的监管,排查风险,把监管工作法制化深入到各个环节,即信用风险事前防范、事中控制和事后处理。
1.与地方农村行政组织建立利益和责任的联系机制,征集农户信贷信息,准确进行信用评级,建立农户客户信用档案,金融机构再以此进行信贷选择,从事前防范的角度降低信贷风险。
2.以村委会牵头,由同行业或者同协会的村户共同参与,建立大联保体系,在信贷发生期间,以联保内控和“第三方监管”外控的不同控制形式进行跟踪控制,以保证信贷过程的安全。
3.建立完善的农业保险机制,完善政策性农业保险的立法和对基层财政的补贴力度,完善农业保险机制,降低信用风险的损失。
(四)完善法制体系,保障信用安全
化解信用危机的重要措施就是保障信用安全。信用安全得到法律的保护就会使经济沿着法制化、规范化的道路发展。这种法制上的规范可以有效地减少或避免信用危机的发生。完善农村金融法制体系,主要分别在立法、执法和普法方面进行。
1.在立法方面,应制定与修正出规范农村金融领域,促进农村经济发展,保障农村金融信用稳定的法律法规。如关于农村流转抵押机制的规定、农村民间非正规金融机构渠道融资的规范,以及规范的制度化的农业保险机制等。
2.在执法方面,应加大执法力度,提高执法效率,做到有法必依。
3.对于一些欠发达、法制素质偏低的地区,实施普法教育和宣传。这有利于增强农民的法律意识,使人们的信用意识由道德层面上升为法律层面,让人们自觉维护自身的个人信用,维持市场的社会信用,从主观上自觉保障信用安全,从源头上避免信用风险的发生。
(五)建立村镇银行,健全农村金融体系
村镇银行作为中国银行体系中的“新生儿”,借鉴于孟加拉乡村银行,在中国是指经银监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批准,由境内外金融机构、境内非金融机构企业法人、境内自然人出资,在农村地区设立的主要为当地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金融服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该推广村镇银行,使之与商业银行、信用社共同为农村金融需求服务,构建完善的农村金融体系,降低信用风险发生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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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credit risk and its preventing of the rural financial sector in Heilongjiang province
ZHANG Ting-ting,XIN Li-qiu
(Economy management college,North-east agriculture university,Harbin 150030,China)
一、保定市新农村金融体系的现状
保定市农村金融组织体系由商业性金融、合作性金融、政策性金融等构成,具体包括中国农业银行分支机构、邮政储蓄机构、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农村行用社等,非正式的民间私人借贷也在农村大量存在。商业性金融是农村金融的重要组成部分。自2007年国家正式确定了中国农业银行按照“面向三农、整体改革、商业运作、择机上市”的方针进行股改后,农业银行重归“三农”涉农贷款大幅增加。在政策性金融性金融机构方面,保定市的情况与全国基本一致。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支农职能主要限于国有粮、棉、油流通环节的信贷服务,但是随着粮、油市场逐步开放,政策性金融功能弱化,面临重新定位。在合作金融方面,农村信用社作为农村金融组织体系最为广大农民所熟知的组织机构,以服务农户为目的,成为支持农村经济发展不可或缺的力量。
二、保定市新农村金融体系存在主要的问题
1、农村金融市场垄断现象严重
在农村金融市场上,农村信用社是广大农民所信赖的正规金融机构组织,为农村经济发展起到巨大的推动作用,但由于其自身存在着一些局限性,经营活动受到地域的限制,历史包袱沉重,组织的实力严重不足,使得农村金融呈现供不应求的现象,供给的总量远不能满足广大农户的需要。与此同时,其他的金融机构未形成很好的竞争格局,一些民间的金融缺少法律规范。由于民间金融的存在,各种形式的非正规金融组织也就应运而生,在正规的金融市场以外运行,缺乏国家法律和政策的保护。在农村信用社着类正规金融组织不能满足农村经济发展及农户的需求,也给民间金融提供了更好的条件。
2、农村金融机构存在的问题从微
观层面上看,目前保定市农村金融机构主要存在的问题在于:①农村金融机构跟不上时展的步伐具有滞后性不能满足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②农村金融机构设置与经济发展不协调,农村金融机构数量少,发展不均衡,经营范围比较窄。保定市大部分农村地区只有农村信用社和邮政储蓄机构网点。③农村金融机构设置无法满足农户对资金的需求,由于四大国有商业银行进行机构调整,将业务重心转会大中城市,使得农户的资金需求得不到满足,形成资金供求矛盾。④农村金融机构设置与金融运行机制存在矛盾需要进一步协调两者之间的关系。
3、农村金融业务也存在诸多问题。
目前,农村金融业务方面资金利用效率不高、信贷投入呈减少的趋势且机构不合理,金融品缺乏多样性,硬件设施不能很好的发挥作用,金融业务缺乏创新。
4、农村金融体系监管不健全
为了使农村金融体系更快更好的发展,保定市采取了一系列的政策措施,致力于建立一个分工负责,相对独立的农村金融监管体系。抵御风险的能力得到一定的加强,但从风险监管和农村金融市场发展的具体情形来看,目前的农村金融监管体系仍存在诸多缺陷,还不能有效控制农村金融风险。
三、完善保定市新农村金融体系的对策选择
1、对农村金融组织机构进行改革
首先要从保定市农信合作社开始,明确其合作性金融机构的产权关系,只有产权关系得以明晰,才能是其经营体系得以改革,实现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的和谐,巩固其农村金融市场的主导地位。其次,对民间金融进行合法化的改革,放宽对民间金融机构的限制,并用法律法规来规范其经营范围。同时,要采取一定的措施激励有些地方吸收社会资本和外资,要鼓励并支持各种经济主体积极兴办直接为“三农”服务或多种所有制金融组织。如,农业发展风险基金,培育民营银行,建立社区性金融机构,建立农村中小企业发展投资基金。以满足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
2、发展和完善农村保险业
农村经济的发展伴随着市场风险,而且面临着自然风险,在诸多风险存在的情况下,农业保险就显得越发重要,它为农村经济的发展提供了一个稳定的环境,稳定的环境是农村经济发展的前提。
3、加强推进农村信用社改革
第一,明确农村信用社的具体功能。一直以来,农村信用社被广大农民视为农村发展必不可少的金融机构,肩负着发展三农的重担。从农村信用社试点方案中承担的历史任务来看,农村信用社长期承担政策性金融支持的重任,在给予补偿和健全管理体制的基础上进行大的改变,从而使农村信用社能够重新正确定位。第二,产权制度进一步深化改革。产权制度影响整个金融机构的经营机制及农村信用社的归属问题,国家作为最大的投资人,其出资应以股权的形式得以体现,在改革产权的过程中不能单纯解决产权形式问题,应加大其改革的力度深度。第三,根据不同地区的不同经济状况,因地制宜地进行农村信用社的改革,对经济发展水平较高的地区,农村信用社实行股份制原则并将其改造为标准的商业银行,享受与其相适应的政策待遇。对经济发展水平落后的地区,农村信用社应采取合作制原则,使其更好的为广大农户服务。
一、我国农村金融结构现状分析。
2006年银监会以“低门槛、严监管”为特点,开放农村金融市场。调整和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准入的政策,为农村金融市场提供了更多新的信贷产品,有效促进和改善了农村金融结构,使我国初步形成了农业政策性业务由农业发展银行承担,商业性的农业高端业务由农业银行承担,农业基层业务由县级和乡镇级的村镇银行、农村小额贷款机构、农村资金互助合作组织承担的多层次农村金融结构。随着农村经济金融的进一步发展,现行的农村金融结构与农村经济发展的要求不相适应,农村金融需求的结构性特点日益突出。
(一)农村地区投入结构失衡。
由于商业银行的“盈利性、流动性、安全性”经营原则与农业生产的“高风险性、分散性、波动性、长期性”的特征相违背,农村金融机构中农业银行的信贷投放重点由农业转为工商业,其业务范围由农村逐渐转移到城市。根据中国农业银行年报,到2010年末,全部涉农贷款余额1.5万亿元,占其贷款余额的30%,其中直接用于农业的贷款只占10%左右。其他3家国有商业银行以及其他股份制商业银行在农村地区也设有分支机构,但这些机构主要是吸收存款,除了向大型乡镇企业贷款外,基本上不向农民、小企业贷款,最终导致大量农村资金的外流。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是我国农村区域主要的政策性银行,随着粮棉油流通体制的变革,农业发展银行从最初的综合性职能演变为主要承担粮食收购贷款等国家规定的农业政策性金融业务,对农村企业和农村发展投放的信贷资金很少。
农村信用社贷款风险管理制度不完善、缺乏与农户金融需求对接的有效贷款保证手段等问题,使得农村信用社普遍存在对农户大额贷款的“惜贷”和“减贷”现象,农户的大额贷款非常难获得。这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农户生产规模的扩大和生产结构的调整,制约了农业经济发展和农民收入增长。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作为农村经济主力军的乡镇企业,面临着激烈的竞争,迫使其走科技投入、技术创新和提高企业人力资本水平的科学道路,企业增加值近几年占全国gdp的比例逐年提高,超过了25% ,然而,乡镇企业贷款额占金融机构发放的贷款额的比重却逐年降低。一方面,乡镇企业平均生命周期较短,容易给金融机构造成坏账呆账,其贷款申请容易遭受拒绝;另一方面,乡 镇 企 业 由 于 自 身 资 金 实 力 较弱,自有资金很难满足中长期投资需求,而其在金融部门的信贷大多是短期贷款,因此所借资金的周期与企业需求也不相匹配,再加上我国中小企业基本上没有在资本市场上进行直接融资的资格或能力,所以资金缺乏、借贷资金的周期不匹配严重制约了我国乡镇企业的发展。
(二)农村金融结构效率不高。
要保持较高的效率性,金融机构必须具备有效的产权、充分竞争和严格的破产约束,而我国农村金融机构在这3个方面都不具备。无论是农业银行还是农村信用合作社,产权制度改革都不彻底,产权关系不明晰;农村金融机构种类相对单一,自然地区垄断现象严重,无法开展竞争;为三农服务的政策限制和信用社主力军的垄断地位,使信用社破产约束失灵,农业银行是国有银行,大到不能倒闭,也存在破产约束失灵。因此,提高运营效率的内在动力和外在压力的缺乏使我国农村金融组织体系整体上处于低效率运行状况。其表现,一方面是利率的非市场化。由于我国农村经济货币化程度不高,资金供给的政策性因素依然存在。虽然信用社贷款利率可以浮动,但毕竟都是在为“三农”服务的大政策指导下的浮动,真正的市场利率尚未形成,更何况存款利率仍然是计划利率,这自然限制了储蓄—投资转化效率的提高。另一方面,表现为政府对农村金融采取的强制性制度安排。 1998年以来,4大国有商业银行共撤并了6万家左右县及县以下网点机构,分支机构总量减少的比例平均在39%左右。县及县以下区域的主动撤退,自然形成了农村信用社在农村金融市场的独占地位,其实质上更多是由于政府对农村金融的一种强制性制度安排,主要体现为对农村信用社的政策保护。农村信用社由于本身制度缺失所带来的困境,亏损挂账高居不下。
(三)农村金融机构市场功能错位。
农村金融机构市场功能应立足于支持农村经济的发展,成为农村经济调控的重要杠杆和手段。它与个体私营经济在产权设置、运作方式等方面具有较多的相似性,从而能产生一种制度上的天然亲和力;农村信用社规模小、机制灵活、管理层次少、自主性强、运行成本低,比较适合农村个体私营企业融资需求的特质。
由于管理体制的原因,长期以来我国农村金融机构市场功能错位,存在与国有商业银行争业务、争市场的现象,盲目扩张规模,偏离了合作制的发展方向。农村金融机构在资金投向、服务对象上没有突出以农村经济为主、为“三农”服务为主,资产负债结构不合理,不能满足农村经济发展对金融服务的需求。各种区域性中小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都不乐意为农村经济提供融资服务,部分农信社的定位根本不在小农贷款甚至不在农业,而选择工商企业和国有企业,这使得资金本来就不富余的农村地区资金更加匮乏,抑制了农村经济的发展。农村金融机构的发展不能填补国有商业银行服务方向转变和机构设置转变改革所留下的农村服务空白,无力承担起改革所赋予的重任。
(四)农村民间金融缺乏管理和引导。
长期以来,民间金融在我国被视为非法,多以地下金融的形式存在。由于金融管制、农村金融供需矛盾、正规金融在农村信息不充分等种种原因,民间金融组织在我国农村获得了巨大的发展空间,为农村经济的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资金支持。然而,民间金融既没有立法,也没有专门的管理机构和手段,只有在严重风险发生时才予以清理。农村民间金融市场中契约关系不发达,主要依靠道德伦理准则约束交易行为,在信息不对称、外部管理缺位的情况下,一些投机分子和不法分子利用民间金融活动谋取非法利益,给农村经济金融稳定带来了风险隐患。无论从组织类型、分布还是资金规模来看,农村民间金融组织活动的广泛存在已是不争的事实,然而,现有的相关法律法规对其监管却相当滞后。目前我国金融业几乎为国家所垄断,相关法律主要针对正规金融,如《中国人民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商业银行法》等,尚无专门以农村民间金融组织为规范对象的法律。对民间金融的监管只是散见于各法律法规之中,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规定等。这种制度环境不利于农村民间金融的发展。如在市场准入制度上,虽然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准入门槛有所降低,但目前也仅有农村资金互助社、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等一些特定的金融机构让民间资本得以合法进入,更多的合会、私人钱庄及其他非银行业金融机构等仍不能合法进入农村金融市场。
二、优化我国农村金融结构的建议。
(一)建立涉农金融风险补偿机制,加快农村信用环境建设。
农业是基础产业,同时也是高风险、低产出的行业,为弥补金融机构提供农业金融承担的政策风险和损失,世界各国对农业金融业务提供政策补偿是普遍的做法。而我国农村金融机构虽然承担了大部分政策性支农任务,但在财政补贴、税收优惠等方面却没有建立相应的补偿机制。这不仅加重了农村金融机构的经营负担,降低了农村金融机构的竞争活力,而且遏止了农村金融的良性发展。针对农村地区开办金融业务风险多、自然灾害影响大、农民收入低、还款能力弱等问题,我国应建立健全涉农贷款风险补偿机制。一是尽快建立存款保险制度,运用存款保险机制对有问题的农村金融机构采取及时监测和早期纠正措施,促进农村金融机构规范健康发展;二是积极探索和发展农业保险和农产品期货市场,发挥农产品期货市场和农业保险在稳定粮食价格、保护农民利益方面的功能和作用。三是进一步加快信用环境建设,增强信用机构与农民之间的信息沟通,建立分散信贷风险的机制,减少信息成本或者降低交易费用,减少金融机构的风险。
(二)完善现代农村金融制度,提高农村金融结构效率。
农村金融机构应改变过去产权不清晰、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缺乏有效激励机制等突出问题。农村信用社是目前我国农村金融组织的主体,是农村金融的主力军,改革和完善农村金融组织体系,首先应从农村信用社改革开始,在坚持股份制改革大方向的前提下,因地制宜,分步实施,采取符合当地特点的具体组织形式,把地方性、股份制农村商业银行作为我国农村信用社发展的目标模式。根据激励相容的制度安排,地方政府应把农村信用社看作当地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允许地方财政代表地方政府入股,用优惠政策支持信用社化解支付风险。从农业银行的比较优势来看,其优势不在城市而在农村,其核心竞争力的培育也应该在农村。农业银行应加强县以下机构建设,提高对农村金融市场的影响力,在农村金融市场上通过资金优势、网点优势、队伍优势和技术优势为“三农”服务。在此基础上,政府相关部门应适当放松金融市场准入制度,允许民间资本进入金融领域,优化农村金融结构,特别是要鼓励和支持发展适合农村需求特点的多种所有制的金融组织,大力培养多种形式的小额信贷组织;积极稳妥地推进利率市场化,进一步扩大存贷款利率浮动范围,充分调动农村金融组织向“三农”投资的积极性。
(三)加强农村金融结构管理体制建设,准确定位农村金融市场。
农村金融结构是我国金融改革发展的一个新课题,农村经济的发展需要国家进一步强化农村金融机构发展的经济政策。农村金融机构是服务于农村经济的金融主力,根据服务对象的多层次性和金融机构自身发展的差异性决定其经营上的多样性。在经营中提供各自特有的金融服务,在此基础上发展成分布广、经营灵活、市场敏感度强的金融机构。在市场定位过程中,农村金融机构要树立正确的经营指导思想,找准服务方向,调整资产负债结构,树立适度规模经营、稳健有效发展的指导思想,加大对养殖业、农业产业化和优质特色农业的支持力度。要促进县域经济发展和金融机构适度竞争,允许社会资金参与现有金融机构重组和参股新设农村金融机构,推动交易工具和业务品种的创新,探索更适合中国国情的农村金融组织形式。应以市场配置的方式,从外延、内涵上积极拓展空间,根据自身特点,开展农村金融创新活动,以吸引和方便客户。一方面,扩大传统业务规模,更新观念,改变以往经营方式,做到“人无我有、以特取胜”;另一方面,要增加业务品种,走出传统业务的狭小范围,在积极扩大资产与负债业务创新的同时,抓住中间业务的开拓和发展,使之成为新的效益增长点。农村金融机构还应完善经营规则,积极发展农民个人消费信贷,利用农村金融机构擅长经营零售业务的优势,把经营触角拓展到农民消费这块金融服务的新领域。
【关键词】农村信用体系 信用机制 制度创新
一、我国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的现状
(一)农村信用体系有较好的传统和基础
当前,我国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的基础较好,是因为我国农村有较好的信用传统。自古以来,我国就讲究“诚信为先”的原则,这种独特的信用理念根植于每一个华夏儿女的心中,以庄稼为本的土地人醇厚质朴,自然讲究诚信原则。另外,农村独特的位置与环境也为良好的信用体系打好了基础。农村是一个以亲情、血缘关系为纽带的聚居地,它不同于城市,即使在同一栋楼、甚至是隔壁都不认识彼此,在农村则不一样。日出而作、日落而归的独特的耕作方式以及以血缘或者亲情为纽带伦理关系使每一个农村人都相互熟悉,这也就说明了一旦“借钱不还”,不仅在“面子上过不去”,更重要的是家族信用体系的缺失。另外农村人比较长远的利益动机。一般农村人的信用交易并非只是为了一次赌博、一次玩乐,而是为了子女教育、农业生产或者是家庭遭受重大事故的前提下才会产生信用交易。这些交易不是为了眼前利益,而是长远打算,一次失信,可能是永远失信,不仅对于自己“脸上无光”,对于自己的后代也是利益上的损失。最后,农村独特的文化背景也使农村具有较好的信用基础。一般在农村,如果产生信用交易的个人信用缺失,那么必然逃脱不了“闲言碎语”的指责,这种“闲言碎语”对于维护信用体系产生了良好的效果。因为一旦失信,流言就会不胫而走,失信人将就无法与任何人产生交易甚至往来,这对失信人来说,是得不偿失的。
(二)农村信用体系不容乐观
农村即使具有较好的信用基础,但是信用体系建设仍然不容乐观。以前在农村,金融机构基本上被农信社“独占鳌头”,但是如今已经是遍地开花,农行、邮储甚至是部分商业银行都进驻农村,竞争激烈。加之新近的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等金融机构进驻农村较晚,大部分农户信息没有进入征信系统,信息不对称较为严重。
中国人民银行曾经对某乡镇做了调查,该乡镇共有农户11672户,其中,在农行和信用社均有贷款的共计1319户,占总户数的11%,随机抽取的20户交叉放款的村民,共计贷款140万元,其中信用社贷款79万元,占比56%,农行贷款61万元,占比44%,单户平均贷款7万元,远远高于信用社户均贷款1.3万元的平均值。这种情况不仅造成农行和信用社双方信贷风险不同程度增加,不理性的超负荷经营也无疑加重了农户的生活负担。
二、制度建设滞后对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的影响分析
(一)信用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度滞后制约
当前,我国信用立法严重滞后。现有法律没有对涉及到个人隐私以及用户信息的保护,农村失信行为也没有法律法规予以惩戒。归根结底,信用立法就是惩罚信用交易中的失信者,而对守信者予以鼓励,现有信用法律对于这方面的表述几乎是一片空白。另外,缺乏信用体系建设的长效机制。简而言之,由于法律制度建设的滞后,导致信用体系建设步履维艰。
(二)农村征信制度滞后制约
由于在农村,信用采集难度较大,农户居住分散,导致了信息不对称现象严重。另外,大部分农户信息都集中在电信、电网、工商和税务等部门,这些部门没有建立联动机制,建立信息互享平台。另外,农村地区还存在信用体系评价不健全等问题,信用评级单一,影响了信用体系建设。
(三)农村信用监管制度滞后制约
规范农村的信用行为需要良好的监管制度。然而当前,农村的信用监管也存在一定的问题。突出表现在:首先,对征信、信用评级的监管还不到位,制度缺乏。其次,对农村金融市场的监管力度不够,缺乏创新。最后,农村金融机构缺乏良好的内控体系,信用意识也急需提高。
三、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的制度创新建议
(一)信用法律法规制度创新
完善的法律法规制度能够为农村信用体系建设提供坚实的保障。国家应该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针对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的现状,建议出台《农村金融市场规范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于守信者应该给予及时的奖励,而对于失信者应该根据情况进行惩戒。要严厉打击扰乱农村金融市场的组织或个人。对于农村担保机构等组织,要给与立法支持。简而言之,只有健全农村信用法律制度建设,才能规范农村信用行为。
(二)征信制度创新
建立良好的征信制度是建立农村信用体系的关键。当前,要立足农村现实,合理建立农村征信体系。首先要建立一体化的数据共享平台,将乡镇电信、税收、电网等部门采集的数据联网共享。其次,要借鉴发达国家,建立合理的信用评价体系,基于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的现状,创新农村信用评价方法。与此同时,加强诚信建设,对当地金融机构给予业务培训和诚信教育,加大金融机构的服务水平。
(三)金融监管制度创新
加强金融监管制度创新是规范农村金融秩序的有效手段。首先农村金融机构要进行监管创新,更新监管理念,对信用级别不同的客户进行差别监管。其次,当地银监部门要鼓励当地金融机构进行监管行为的创新。金融机构要加大内控制度建设,对信用评级较差的客户以及风险较高的客户进行重点监管。另外,当地财政、金融监管部门要多管齐下,构建金融机构监管体系,规范农村金融市场,促进农村信用体系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破解农村信用体系建设难题. 凤凰网财经市场快讯频道,http:///hk/sckx/20101122/2928315.shtml,2011-1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