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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伦理道德论文精品(七篇)

时间:2022-12-14 06:52:16

序论:写作是一种深度的自我表达。它要求我们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隐藏在内心深处的真相,好投稿为您带来了七篇家庭伦理道德论文范文,愿它们成为您写作过程中的灵感催化剂,助力您的创作。

家庭伦理道德论文

篇(1)

关键词:高校,生态伦理道德,教育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科技的进步,当人我们不断反思、重新思考人与自然之间关系时候,环境、能源、人口等方面的生态危机早已成为全社会不得不面对和必须要解决得重大问题了。大学作为培养人才的基地,是青年学生世界观、价值观、人生观形成和发展的重要时期,高校的生态伦理道德教育建设,影响和决定着大学生基本道德观念和行为规范的形成和确立[1]。从目前高校德育教育的实际状况来看,德育教育的内容存在滞后于时展的问题,加强高校生态伦理道德教育,树立新的教育理念,注重对大学生可持续发展观念的引导,是高校德育工作所面临的新课题。

一、高校生态伦理道德教育的现状

高校生态伦理道德教育是一种新型的道德教育活动,是高校的教育工作者从人与自然相互依存、和睦相处和互惠共生的生态道德观出发, 启发、引导大学生树立为了人类长远利益和更好的享用自然、享用生活,自觉养成爱护自然环境和生态系统的生态环境意识和相应的文明习惯[2]。目前高校生态伦理道德教育的现状并不乐观。论文参考。大部分高校虽然开设了有关环境保护之类的相关课程,但总体来看,学生的生态伦理道德观念淡薄、行为缺失,生态伦理道德知识贫乏。高校生态伦理道德教育的缺陷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教育观念存在局限性

传统德育教育观念以学生“达标”为工作的致力点,忽视对学生道德能力的培养,当学生离开特定的德育环境,面对新的问题和情况时,不易做出准确的道德判断,不能实施正确的自我教育。在这种观念指导下的高校生态伦理道德教育基本停留在知识的传授上,没有自觉地把其纳入到德育教育的内容以及学校教育的各个环节里,更谈不上对塑造“理性生态人”最为重要的情感体验、习惯养成及价值观的培养。大学生生态伦理道德意识淡漠,对人类与生态环境的关系缺乏深刻的认识,生态道德行为缺失,逐渐成为影响校园、周边环境乃至社会的一个问题。

2、教学指导思想缺乏全局性

随着全球化、信息化的发展,高校普遍增添一些新兴的、着重于应用性的知识或专业,但结果往往又局限于适应性的增加和知识面的扩大,缺乏全局性的指导思想。当人们在应用领域出现了某种新技术,并意识到它可能产生的社会伦理或道德等方面的问题对人类构成威胁时,才迫不及待地进行道德教育的补课。正因为如此,当人们看到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危及到自身的生存,而法律、经济、科技等手段不能完全起作用时,才会想到生态伦理道德教育的重要性,教育、教学指导思想缺乏前瞻性、全局性

3、师资队伍与教材建设存在薄弱性

由于生态环境科学是以自然科学为基础发展起来的,因此大部分高校在某些相关专业开设生态环境教育课,缺乏专职的师资队伍和专门的教材。大部分教师没有受过专门的生态环境知识教育的培训,知识缺乏系统性;在教材方面,没有材和教学大纲,现行教材缺乏生态伦理道德教育的意识和内容,过于注重知识性、理论性、系统性,在趣味性、实用性和指导性方面不足。高校一般以环境专业或理工专业的基础课程类教材为主,缺乏系统的生态伦理道德教育的教材。学生不可能接受全面的、系统的生态伦理道德观教育。

4、大学生在生态伦理道德问题上的价值取向上缺乏一致性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和发展,社会上出现了利益主体、利益观念的多样化,各种思想文化思潮的激荡带来了思想观念传递的多维性,大学生生态伦理道德教育的实效性面临着挑战。主要反映在学校的一元价值倡导与现实社会多元价值取向的冲突上,也反映在学校生态伦理道德教育与社会环境相脱离、与受教育者心理需求相脱节等诸多问题上。论文参考。大部分高校都缺乏系统地与社会大环境的交流互动,许多大学生没有形成坚定的生态伦理道德信念,当学校教育与社会现实利益发生碰撞时,大学生在生态道德问题的价值取向上便发生转变 [3]。这种学校教育与社会现实不和谐的“两张皮”现象,给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带来了负面影响。面对生态伦理道德教育存在的这些问题,如果不采取积极有效上午措施加以改进,“面向未来”的教育目标就难以实现。

二、高校生态伦理道德教育应包含的主要内容

1、生态善恶观教育

即形成对社会和自然善与恶的观念。法国思想家阿尔贝特·史怀泽提出了“敬畏生命”的伦理学原则,明确提出了“善是保持生命、促进生命。恶则是毁灭生命、伤害生命,压制生命的发展。这是必然的、普遍的、绝对的伦理原则”[4]。这一原则告诉人们:尊重生命、热爱自然的行为,就是善;反之,就是恶。生态善恶观的确立,能帮助人们以大自然的真善美为善美的标准,并为努力追求真善美而行动。

2、生态正义观教育

即树立维护自然生态和谐共生的正义原则。生态正义是指个人和社会集团的行为原则符合生态平衡的原理,符合生物多样性的原则,符合世界人民保护环境的愿望和全球意识,符合“只有一个地球”的全球共同利益。它倡导可持续发展观,保护野生动物,植树造林的正义行为,反对破坏生态系统,毁灭物种,污染环境的非正义行为。它要求人们必须遵循自然规律,坚持整体利益与局部利益、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相统一的原则,实现自然界与人类社会的和谐统一。

3、生态良心观教育

即树立爱惜自然,保护生态的善良观念。是指人们对生态环境、对大自然中所有生物的责任感、同情感、荣辱感,自觉维护生态环境,为自然界所有生物负责。它能唤醒人们反思自身行为对生态环境的危害性,增强人们对大自然的美感、道德感和理智感,选择适合生态道德的行为,并监督他人行为,以此激励人们保护环境。

4、生态义务观教育

即养成主动、自觉地对社会和自然的责任感。人之所以要尽义务,是因为人类与他们赖以生存的自然界、社会、国家、家庭的命运息息相关。同样,人是地球生态系统的人,地球环境与人类息息相关,这就决定了人类的生态义务是人类对自然环境应尽的责任,也要通过道德自律内化为人的内心信念,从而树立对生态的责任感。

5、生态意志观教育

即树立保护生态环境的坚定决心。生态意志能促使人们排除各种干扰和阻力,把按照生态道德动机所决定的生态道德行为坚持下去,成为克服在爱护自然、保护自然过程中遇到困难的重要力量。

三、强化高校生态伦理道德教育的基本途径

1、加强生态伦理道德实践环节,形成良好行为习惯

学校应积极组织、支持大学生参加各类实践活动,诸如生态调查,环保签名,公益活动;利用“植树节”、“爱鸟周”、“地球日”、“戒烟日”、“世界水日”、“世界环境日”等特殊纪念日,在校园举办形式多样的各类活动,宣传和普及生态伦理道德,增强大学生对保护自然环境重要性的认识,陶冶其道德情操;还可利用校园网络、广播、宣传栏等多种媒体,围绕“关爱生命、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等主题,举办摄影、征文、演讲、绘画等比赛,宣传环境保护的科技知识、法律法规,提倡绿色消费,使生态伦理道德深入人心。

2、通过课堂教学环节进行直面教育

日常教学是宣传和普及生态伦理道德的主要途径。论文参考。在各类课程的教学中,教师都应积极主动地结合自己的教学实际和教学特点,适当增加和补充生态伦理道德教育的内容。如在哲学课中,教育学生正确认识人与自然的辩证关系;在法律基础课中适当进行环境法规的教育;在思想道德修养课中要补充生态伦理道德的教育内容。此外,还可以通过开设“生态伦理学”、“人与自然”、“环境社会学”、“生物多样性保护”等公共选修课来普及生态知识。

3、加强校园生态环境建设,构建“绿色大学”

美的环境可以陶冶美的心灵,绿色校园对学生人格完善有着潜移默化的影响,对生态伦理道德观念的形成起着催化作用。学校作为一个小型生态系统,应充分体现可持续发展的理念和生态伦理的要求。在校区建设上应充分运用生态学原理,根据学校所处自然地理环境,运用原有的资源和条件,使用符合生态标准的清洁环保设施与材料,提高校园绿色覆盖率,使校园的兴建与自然环境的改造形成良性互动,激发学生的环保热情,培养学生关注环境,保护环境、创造环境的意识、态度和情感,促进绿色行为的形成。

4、编著系统的生态伦理道德教材,培训专职教师

生态伦理道德教育的教材应体现生态伦理和可持续发展有关理论的完整性,使大学生真正了解到人类生存与发展所面临的挑战,意识到环境保护对于促进人类可持续发展的意义,树立崇尚自然、尊重自然、珍惜生态、保护环境的高尚道德情操;培训可以从事生态伦理道德教育的师资队伍是保证教学质量的重要基础,是进一步加强高校生态伦理道德教育的必要保证

总之,在高校中普及生态保护知识,树立正确的生态伦理道德意识,努力形成节约资源与保护环境的价值观,实现人与自然的共存共荣,达到人与自然的协调发展和共同进化是高校生态伦理道德教育的最终价值取向。

参考文献:

[1]马桂新.环境道德教育[M].科学出版社,2006(10);288

[2]王世民.高校生态道德教育刍议[J].江西师范大学学报, 2003(3): 55.

[3]安德智等.伦理道德理论探索 [M]. 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2007;268~276

[4]阿尔贝特·史怀泽 (陈泽环译).敬畏生命[M].上海:上海社会科学出版社, 1992: 127.

篇(2)

一、大学生诚信伦理道德缺失的主要表现

1、舞弊现象严重。抄袭别人的论文与作业,盗用他人作品,侵犯他人著作权,任意拼凑实验报告和数据,考试作弊从夹带、偷看、交头接耳发展到使用现代通讯工具,甚至雇佣“”,可谓五花八门,形形,无所不用其极。

2、恶意拖欠学费。部分非贫困学生恶意拖欠学费、“贫困”学生不真正贫困,相当一部分同学拒还助学贷款或挪作他用、拒付学杂费、住宿费等诚信道德问题,不仅丧失了个人的信誉,也使学校这项工作因此陷入困境,

3、制造虚假履历。功利主义思想日趋滋长,入党、评优、奖学金、竞选学生干部等方面的动机不纯、表里不一,甚至施以欺骗等手段,虚荣心严重。在就业问题上更为突出,许多学生制造泡沫自荐书、虚构教育背景、随意多家签约与毁约等诚信缺失的事情时有发生。

二、当代大学生诚信伦理道德缺失的原因分析

造成大学生诚信危机的原因,既有社会大环境的影响,也有学校教育的失误及制度的不健全,以及家庭失信行为的负面影响。

1、社会价值体系不和谐对传统诚信伦理道德的冲击。当代中国社会处在快速发展时期,各种价值观的相互依存和冲突,以及整个社会价值体系的严重失衡对传统诚信伦理道德形成巨大的冲击,整个社会恶化的信用状况,严重地影响着在校青年大学生的诚信意识。

2、高校德育力度薄弱对大学生诚信道德缺失的影响。各种社会思潮对高校传统的政治思想和道德精神造成冲击,学校重视专业技能学习而忽视思想道德教育对完美人格的塑造功能,教学过程中缺乏人文精神的渗透。大学生对自身从事专业领域的过分关注,而影响了他们视野与胸怀的拓展。

3、高校应试教育的功利化导致大学生价值取向扭曲、诚信意识淡薄。应试教育的存在,大学生们很难改变为考试分数而学习的习惯,而“成绩”又和奖学金、保送研究生的资格以及找到~个“好工作”的期望紧密挂钩,教育的恶性竞争,滋生大学生的投机心理。有相当多的大学生不是为了某一门课程本身而学习,而是为了这门课程的成绩才费心:一些学生巧言令色,八面玲珑,为的是积累评优选先、升学就业的资本;另有许多大学生心态浮躁,不愿付出艰辛的劳动和努力而荒废了学业,临到考试时又想要个好成绩,只好为怎样作弊费尽心机。

三、加强对当代大学生诚信伦理道德的教育工作

诚信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是人立身处世之本。加强大学生诚信道德教育工作,认清大学生诚信危机的主要因素,开展针对性工作探索,促使每一位大学生郁自觉养成诚实守信的品质,培养大学生的诚信品质。

1、促进大学生诚信认知与诚信行为的协调发展。我们在高校诚信教育中,要贴近广大学生的日常活动,强调用认识来指导行为,用行为来强化认识,通过知与行的统~使学生把外在的诚信准则内化为自身所遵循的理念,通过自我评价、我监控、自我激励等来塑造自己的诚信形象,在实践中成为言行一致的诚信道德规范的自觉实践者。

2、教师言传身教的和谐统一。作为“传道、授业、解惑”的教师在诚信建设问题上,必须与学生建立起和谐的互动关系,切实起到为人师表的表率作用。古人云:“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榜样的力量是无穷的,身教重于言教,只有我们的领导和教师先做到身正行直,做到严于律己,并且在是非、苦乐、荣辱、义利等问题上经受住考验,才能为大学生树立诚信意识做出表率。

篇(3)

论文摘要:中国传统孝道形成了“尊老”、“敬老”的社会伦理道德,确定了对老年人的抚养义务,将老年人的生活保障奠基于孝道规范。中国传统孝道作为伦理道德准则和行为规范,在中国传统养老中起到了保障、凝聚、调控和稳定社会的作用。今天,我国提前进入人口老龄化社会,但由于我国的国情和社会经济结构及践行孝道的社会现实基础等原因,传统孝道仍有其存在的合理性。

 

一 

 

中国古代孝道思想就有许多安老、养老、敬老的思想和实施方法。《尚书·酒诰》中记载:“肇牵牛车远服贾,用孝养厥父母。”孔子提出:“老者安之,朋友信之,少者怀之。”孟子提倡:“天下有善养老,则仁人以为已归矣。”人们用“孝”来调节家庭关系,使敬老、尊老、养老的伦理观念扎根于家庭,风行于社会,成为人们必须遵循的道德准则和行为规范。 

 

第一,“尊老敬长”的社会伦理道德精神。传统孝道中,“尊老”、“敬老”的社会伦理道德体现在称谓、礼仪和史制等各个方面。如在称谓上,称长者“父老”、“父兄”;在礼仪上,古代敬老,行有行礼,坐有坐礼。在养老制度方面,“选其耆有高德者”充任乡里公共事务的管理者;或国家政府设立“父老”官。在西周时期,统治阶级就认识到了“亲亲”和“敬长”(奉养父母、尊敬长辈)的重要性,认为要治理天下,保持社会稳定,就必须向百姓提倡“孝行”。孔子把家庭范围内的“孝悌”思想推及到社会上,用以处理社会人际之间长幼关系。孟子提出:“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孟子·梁惠王上》)的思想。《孝经》指出:“夫孝,天之经也,地之义也,民之行也。”《礼记》对孝推祟很高:“夫孝,置之而塞乎天地,溥之而横于四海,施诸后世而无朝文”。这就视尊老敬老为天地间最大的行为准则。随着历史的发展这一思想逐渐形成“尊老爱幼”的社会道德准则,成为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即使在老龄化社会的今天,仍然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 

 

第二,物质供养与精神赡养的统一。对父母的衣食物质等方面的供养和精神上的亲近、尊敬是人类社会共同的道德准则,是对不同阶级和不同制度的社会者适用的“起码”的道德底限,也是“孝”本身所蕴含的。孝首先是奉养,奉养是孝的基础,是孝最起码的表现,没有一定的奉养就谈不上孝。孟子在谈到世俗之孝时曾说:“世俗所谓不孝者五,惰其四肢,不顾父母之养,一不孝也;博奕好饮酒,不顾父母之养,二不孝也;好货财,私妻子,不顾父母之养,三不孝也;从耳目之欲,以危父母戮,四不孝也;好勇斗狠,以危父母,五不孝也。”(《孟子·离娄下》)这里所列五项中直接提以奉养父母者即有三项。奉养是孝的第一要义,但并不是说只要奉养就是孝。《孝经·纪孝行章第十》:“子曰:‘孝子之事亲也,居则至其敬,病则至其忧,养则至其乐,丧则至其哀,祭则至其严,五者备矣,然后能事亲”;普通百姓尽孝道,应当“谨身节用,以养父母”;而不能只注重物质,不注重精神,如果没有爱的精神,“虽日用三牲,尤为不孝也”。孔子倡导敬亲之孝,他说:“今之孝者,是谓能养。至于犬马,皆能有养。不敬,何以别乎?(《论语·为政》)因此,孔子认为奉养是最低的要求,真正的孝养应该达到敬养的层面。对老人只养不敬,并不是真正的孝;物质供养、精神供养,关键在内心的敬养,心养才是真正的孝。 

 

第三,强调家庭对赡养老年人的职责与义务。中国是一个以农业为主的国家,家庭经济(男耕女织、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长期以来是社会生产的主要形态。这种具有血缘性、农耕性的封闭式家庭生产、生活方式,使古代中国社会的物质资料生产与人口生产,都主要依靠家庭这一载体来独自完成。而以家族为中心的生存(生产、生活和交往)状态,必然地要构成与之相应的一系列特定的价值观念与行为规范。如家庭结构与供养问题等就是如此。在中国,由于小农自然经济的长期存在和稳定延续,人们一直视数代(三代以上乃至多代)同堂为最理想的家庭模式,因此,祖孙三代以上共居的家庭结构,占中国传统家庭总量的绝大多数。在数代同堂的家庭中,老年人退出劳动生产、完成劳动经验的传授和家庭财富的代际交接后,终生同子孙生活在一起,接受他们的赡养。如果子孙另立门户,则为社会道德和法律所不容,如《唐律·户婚》规定:“诸祖父母,父母在,而子孙别籍异财者,徒三年。”自唐以后直至清代的法律,对于别籍异财、供养有缺的,都视作犯罪行为。 

二 

 

孝是中国传统文化的基础和核心,是中华民族的传统道德。传统孝道作为伦理道德准则和行为规范,在中国传统家庭养老中起着规范和约束作用,促进了家庭和睦、社会稳定,使老有所养,幼有所怀,在解决中国历史上养老难题中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一)传统孝道具有保障的功能。传统孝道的养老思想是一个物质之孝与精神之孝的辩证统一体,它既包括物质上奉养和精神上敬养两方面。传统孝道主张让老年人衣帛食肉,物质供养不仅量足而且质好。比如,在吃的方面,《礼记·王制》规定,从父母50岁开始就要为他们特别准备精粮,不能再和自己一起吃粗粮;到了60岁每餐饭就要准备肉食;到了70岁,还要有精美的副食品佐餐;到了80岁还要经常给他们吃珍贵难得的食物,以补充营养;父母90岁的时候就要随时随地给老人提供食物和饮品。传统孝道对于在精神方面的养老也有着重要的保障作用,它有利于更好地为老年人提供精神上和情感上的慰藉。奉养是孝的基础,没有一定的奉养就谈不上孝,但并不是说只要奉养就是孝。“孝亲”就要“养亲”,“养亲”还得“尊亲”、“敬亲”。子女不仅要在物质上供养老人,还要在精神上供养老人。血缘之亲不是只表现为物质性,它更表现为精神性情感性,表现在内心的敬爱上,那才是真正的骨肉相依、血浓于水的血亲关系,那才更有人情味。 

 

(二)传统孝道调控和规范家庭成员行为以维护家庭稳定、促进家庭健康发展的功能。在家庭中,所有的成员为了共同的生存和发展,会要求其成员在养老上必须遵守一定的行为准则和道德标准,形成一定的家庭养老规范,使家庭成员在养老上明是非,辨善恶,趋向共同的价值观,以保证家庭得以在社会秩序中良好地运行发展。但是,人都是有个性的,家庭也是一个矛盾的对立统一体,父母与子女作为两代人,由于在年龄、辈份、性格、文化、理想、志趣等方面总是参差不齐的,因而代沟是不可避免的,两代人之间的利益矛盾、兴趣冲突也是不可避免的。因此,为了维系家族的发展,人们在生活中提出父严、母慈、夫和、妻顺、兄友、弟恭、子孝等道德范畴,其中以孝为最核心的道德,并用孝来规范、调节、约束家庭成员的行为,否则,家庭就会从矛盾冲突走向彻底破裂。由此可见,传统孝道不仅能够通过调控和规范家庭成员之行为,维护家庭稳定,还可以通过孝敬,在父母与子女之间的亲缘关系基础上,建立起互爱互助、温暖愉快的亲情关系,促进家庭的健康发展。 

 

(三)传统孝道具有净化社会风气、形成良好社会道德风尚的功能。传统孝道能促进家庭和睦、稳定,使老有所养、幼有所怀,因此是社会安定的重要因素,但更为重要和深远的意义还在于能够促进和形成民族尊老爱幼、友爱待人的传统美德和良好的社会风气。养老、尊老,父慈子孝,孝为仁之本,孝以礼为先,由己及人,“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孟子·梁惠王》)以及仁、义、礼、智、信等等。这个以事老、尊老为主要内容的孝道的延伸,其精神力量的影响必然会在客观上起到净化社会风气、协调各种人际关系、形成优良社会道德风尚的作用。 

 

(四)养老行孝制度是保证家庭团结、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 

每个时代都会有老人问题,都要为老人的特殊问题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扶助。而对父母的衣食物质等方面的供养和精神上的亲近、尊敬,是人类社会共同的道德准则,是“孝”的内在要求之一。一个国家要想长治久安,一个社会要想稳定和发展,根本前提是家庭要稳定。家庭是社会的基本单位,是社会的细胞。家庭稳定、和睦。父慈子孝,甘苦与共,其乐融融,社会安定才有基础。诚然,老年人的问题是社会问题,越是人口老年化的社会,这个社会问题就愈益严重和突出。而这个问题的解决,既依赖于社会、国家,更依赖于家庭。传统孝道思想主要包含敬老和养老。对父母的奉养,即对父母的救济。这是成就孝子德行的首要条件。当父母生命的延存受到因为物质财富的缺乏而引发威胁时,子女对父母的养护需要就显得十分的重要;当父母生病而需要照顾时,子女的悉心照料或许比医疗中的某些药物更起作用。可见,子女对父母的照料产生的作用是其它方式所不能替代的。因此,家庭养老行孝,既履行了家庭职责,同时也履行了社会职责。

 

三 

 

传统养老敬老的孝道德观念历久不衰,在新的社会历史条件下仍然能保持着如此强大的生命力,这说明它在当今社会仍有着存在的合理性。 

首先,这是由我国社会主义国家的性质决定的。社会主义制度始终把人的利益作为一切行动的出发点,把关心人、爱护人、帮助人、改善人的生存状况作为一切行动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养老敬老的观念正是体现了社会主义社会对老一辈人的关怀,体现了社会主义人道主义的性质,是社会主义优越性的鲜明体现。 

其次,这是由我国的现实国情决定的。我国目前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水平还比较低,社会公共福利事业还不太发达,国家的社会保障体系还不够完善,社会还不能完全承担起养老的任务。家庭还是生产单位或消费单位的情况下,子女赡养失去劳动能力的老人是不可回避的义务,即使将来生产力发展到很高的水平,养老的问题完全由社会来解决,但孝亲、敬老依然是严重的社会问题。人口老龄化是困扰人类社会发展的羁绊,而子女之孝、亲友之情、人伦之乐是任何时候、任何法律或行政行为所无法代替的。与西方社会人情冷似冰,亲情淡如水相比,中国人其乐融融的家庭生活,实令世界称羡不已。 

 

第三,是由我国的经济结构决定的。我国是一个传统的农业大国,今天,在农村自然经济仍占主要地位,是典型的二元经济结构社会。中国不但存在着“二元经济结构”,还存在着“二元社会结构”。由于存在二元经济和社会结构,也就形成了“二元社会保障体系”,即对城市企业劳动者实行社会保障,对农民采取另外的形式。在二元社会结构下,我国还尚未建立起对农村老人的养老保障体系。同时,由于农村的经济发展水平较低,自给自足自然经济形式使得农村老人的养老基本依靠家庭和本人,家庭老仍是主要的养老方式。 

 

第四,倡扬和践行孝道的社会现实基础仍然存在。①从家庭结构看,虽然核心家庭已经成为现代中国社会的主要家庭形式,但二世同堂仍然是不可忽略的重要模式。特别是在广大的农村地区,父母一般仍然跟子女住在一起。而且,即使是父母与子女分居的核心家庭中,不同代际之间仍然有广泛的经济、生活联系,这是中国核心家庭与西方核心家庭的区别。重视亲情,是普遍的社会心理。孝敬父母是家庭伦理的重要内容。②倡扬和践行孝道是解决老龄社会问题的重要途径。我国是一个人口大国,而且己经进入老龄化国家的行列,2005年底,中国60岁以上老年人口近1.44亿,在全国人口中的比例已经达到11%。从我国经济发展的现实看,指望社会保险和养老院来完全解决沉重的养老任务是不现实的。人口的严重老龄化与社会养老保障体系的不健全形成尖锐的矛盾。缓和代际危机,解决老人养老问题,除了提高经济水平,逐渐发展社会福利事业、增加社会外,最重要的还是发挥传统孝道伦理的现代价值,继续鼓励和实施传统的反哺式循环养老模式,即家庭养老。而不能像西方那样用接力式循环模式,把老人推向社会。目前我国正处在社会转型期,新旧体制交替。尽管社会养老随着经济的增长而不断发展,然而,市场经济的波动性以及新体制的不稳定性使社会养老将难以取代家庭养老,预计在今后半个世纪,家庭养老将继续发挥作用,尤其是在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方面。孝道在维系家庭养老中依然起着不可忽视的作用。赡养父母既是子女的道德义务,也是老人安度晚年的伦理保障。 

 

第五,是养老本身的要求。经济上赡养、生活上照料、精神上慰籍是养老的三个基本方面。在物质生活的需求基本得到满足的情况下,老人也需要儿女对他们的精神赡养。精神赡养的主要内容包括与老人进行经常的精神交往,子女对老人的尊重和理解,子女给老人提供的各种娱乐和学习条件,子女的和谐相处以及在学习、工作上作出成绩,使老人得到精神上的慰藉,等等。总之,满足老人的物质需要,丰富老人的精神生活,使他们“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学、老有所乐、老有所为”,这是子女对父母、晚辈对长辈应尽的、基本的道德义务与社会责任。明确地提出弘扬“孝”这一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对于调整好家庭关系,促进家庭和睦,推动社会文明,实现社会的安定祥和无疑是大有裨益的。 

 

第六,孝道是建构社会主义新道德体系的重要道德资源。①社会代际关系的道德困境使孝道伦理建设成为当务之急。当今社会,家庭伦理道德的主流是积极健康、蓬勃向上的,但也面临着不少的道德困境。一者,由于市场经济的利益原则被一些人泛化为处理一切社会关系的普遍原则,导致亲子关系被扭曲,家庭内部因利益关系引起的矛盾纠纷也司空见惯;一者,目前我国核心家庭增多,家庭重心由父子关系向夫妻关系偏移,家庭成员的独立意识日趋增强,由此而造成家庭纵向伦理关系的移位,其直接结果就是亲子关系的疏远和孝亲观念的淡化。家庭内部代际关系的和谐与否,小而言之,关系到家庭每个成员的幸福;大而言之,关系到社会的安定团结。因而,倡导养老敬老、建构现代新孝道已经成为全社会的共识,成为家庭美德建设的重要任务。②倡扬和践行孝道是当今时代社会道德的内在要求。道德建设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核心内容。家庭美德、职业道德、社会公共道德是社会主义道德的有机组成部分。其中,家庭美德是社会道德体系的枢纽,是社会道德建设的起点,在整个社会主义道德建设中具有基础性的地位和作用。众所周知,良好的家庭环境和家庭道德教育会提高人们自身的道德修养水平,从而在社会上与他人建立互助互信的人际关系,并自觉地用法规、纪律、道德来规范和约束自己的行为,成为有道德、有责任心的好公民。 

篇(4)

论文摘要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在2011年8月12日公布的《婚姻法解释(三)》,受到了人们广泛的关注和讨论。婚姻法作为身份法,它的调整对象主要是亲属身份关系,而亲属身份关系是人伦关系,即婚姻法以伦理性为本质特征。本文就新婚姻法的伦理基础构架思路进行了探讨,这对于构建家庭伦理关系和推进社会和谐发展都有着重要的意义。

论文关键词 新婚姻法 婚姻 伦理

伦理,就是人与人、人与自然的关系和处理这些关系的规则。从学术角度来看,人们往往把伦理看作是对道德标准的寻求。而伦理与法律也有相通点,尽管两者在对人的行为约束上存在差别,但是都是对人行为的规范。在从对人影响大角度来看,伦理与法律之间是相互支持且相互补充的,而对于婚姻法,尤其如此。

一、新婚姻法与伦理的关联

伦理,是指在一定社会条件下,由人的实践活动积累自发形成的、人与人之间的道德准则,也可以被称为人与人间关系。从学术的角度看,伦理常常被看做是对道德标准的寻求。而婚姻法作为身份法,它的主要调整对象就是亲属身份关系,故可以说法律的基本特征就是伦理性。

新婚姻法和伦理之间的关系时进行婚姻法的伦理性的研究和基础:家庭是构成社会的单元,而婚姻制度是社会制度的基础、是所有社会关系的出处。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在2011年8月公布的新婚姻法,是我国立法进程中的一次新的飞跃,更加充分地体现出了我国立法不断科学化、民主化的趋势。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新颁布的婚姻法在法律责任方面增设规定的基础上,还使得其本身包含了一定的饿伦理道德理念,这就保证了新婚姻法在法律意义上的严格规范性和伦理性,这与立法宗旨具有一致性,且在道德层面上有着明显的引导作用,可以说新婚姻法是一部伦理道德性十分强的法律,其与伦理具有的关联主要有公平伦理和人道伦理这两个方面。

(一)公平伦理

平等,是指在一定的社会条件下,处于同等的地位并在政治、文化、经济等方面都具有同等的权利的现象。平等也是人和人之间的一种关系,人对人的一种态度,是人类的终极理想之一。因此,平等的社会规范对于伦理关系的形成和维护都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在新婚姻法中虽然只是将伦理中最为根本和普遍的规范转变至国家意志的高度,并赋予其法律的强制力,然而在法律的价值中仍然能发觉出伦理存在的重要性。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人们对于家庭财产方面的观念也发生了重要变化。在过去,人们对于财产的积累方式并不先进,这就使得人们的财产很难得到积累,而人们对于利益的重视程度远远不及对感情的重视程度。然而,随着人们物质财富的不断积累,社会关系和财产关系也变得复杂起来,这种情况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了人们的婚姻观念和婚姻关系。而人们对于维护个人财产权益的需要已经难以从旧的婚姻法中寻得,基于此,新的婚姻法必须能根据目前的实际状况,形成对婚姻中财产关系的有效调节,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进而达到对法律公平原则的良好维护,促进社会的进步。而从制定的新婚姻法角度来看,此次新婚姻法的制定能够明确区分双方共同财产范围和一方个人财产范围,并且还能保证夫妻间财产约定的有效性。这些制度不仅加强了执法及司法部门处理相关案件的操作性,更体现出了社会公正的要求。

(二)人道伦理

在我国传统的人道概念理解中,人道指的是在一定社会条件下人们被要求遵循的道德规范,即人的一切行为规范总和。而在现代的人道概念中,则包含了人道主义当中的人道含义,即人道是褒扬人的价值,捍卫人的尊严,提高人的地位,以人性的眼光研究人的状况、特点、前途和利益。这里所提的人道就是要视人本为最高价值,主张把人当人、善待一切人、爱一切人,是法律中的重要道德内涵。随着人类文明程度的不断提高,人道性也逐渐成为了法律制定和实施方面的重要价值方向。

在新婚姻法中,对于人道主义也有着重要的体现。新婚姻法中一直都在贯彻人道主义关于个人追求幸福时尊重他人权利和利益的要求,并且要给予他人最大程度上的关心。在新婚姻法中关于婚姻家庭内部各成员权利与义务的约定、关于对严重危害婚姻家庭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关于对离婚制度有关内容的充实等处都充分体现了人道主义原则。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新婚姻法还切实依据当前社会条件下影响婚姻家庭的最为突出的矛盾,在对弱者进行保护、对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上作出了积极的调整。比如,离婚时设定的过错赔偿制度,该条款确定了我国婚姻家庭法中的离婚过错损害赔偿制度,该制度是新婚姻法中的一大亮点,使法律对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保护更进一步,同时也弘扬了人道主义的道德精神。

二、新婚姻法的伦理性价值

新婚姻法与伦理之间存在着紧密的关联,所以,在我国婚姻制度逐渐向合理化、公平化和人文化方向发展的趋势下,新婚姻法中的伦理性价值是十分可贵的。

伦理道德对于法律的影响始于立法环节,立法环节是法律作用于社会的重要环节。立法活动在通过一系列行为规范的制定从而保证社会生活的秩序的基础上,更要体现出一种正确的社会伦理观念,为人们的生活方式形成导向,特别是要在立法中体现出人类伦理文明方面发展的基本需求和对人个体尊严的尊重。然而我们应该意识到,我国存在的旧的婚姻法在很大程度上缺失这种伦理观念,即伦理关怀缺位的问题。其含义是在法律规定中没有充分体现出伦理道德观念的情况,使得法律对于一些伦理方面的要求没有到位,形成了一定的盲区,同时也指在伦理关怀缺位条件下导致的法律功能失调。而法律中若出现伦理关怀缺位的现象,就很有可能会导致法律制度与道德观念之间的冲突,这就和婚姻法的本质特征相悖。以伦理的角度来探讨新婚姻法的基础构架,实际上就是为了寻求婚姻法的应然状态,即婚姻法的规定应该是保护人民利益的,即使有限制人民利益的方面也应该是为了更好地保护绝大多数人的利益。

在某种意义上来讲,新婚姻法的伦理性,就是在旧的婚姻法的基础上融入了新的伦理概念,体现了立法主体和司法主体对于伦理本性的有效把握,更是基于现实环境发展下对法律制度的一种合理超越。伦理观念要求体现人们对于事物价值的合理追求,而法律则要求体现人们追求事物行为的合理性。因此,可以说伦理是法律的前提。法律本身能否得到社会的普遍伦理认可和支持对于其执行的成功性有着重要的意义。同时为了法律的不断进步和演进,我们不能一味关注实然问题而忽略法律的应然性,这样就会使法律缺少必要的理论指导。伦理概念的加入对于婚姻法的应然与实然关系的探索和反思有着积极的促进作用,对当今婚姻法的研究也有重要的意义。

篇(5)

关键词:伦理;环境伦理道德;环境法治;和谐共处

当我们尽享高科技、现代化带给我们的“丰硕果实”时,全球性环境危机却为我们拉响了一次又一次的警报,虽然拥有了庞大的环境法律法规体系,虽然进行了一次又一次声势浩大的执法检查,但环境状况依然每况俱下。此时,热爱环境的人们不得不痛苦地思索:问题的症结究竟在哪里?我们层层褪下环境问题的“外衣”后,伦理道德观横亘在面前。我终于明白,正确的环境伦理道德观的缺失乃是造成环境危机的“元凶”!

天行有常,不为尧存,不为桀亡

-荀况

一、环境法在现实中遇到的问题

作为一个新兴的部门法,环境法在现实中陷入了困境。究其原因就在于缺乏环境伦理道德的内部支持。

近年来,对环境立法给予了高度重视,同时环境法也具备了相当规模,但环境状况仍然不断恶化。执法不力的确是一个核心问题,为此学术界和执法部门高度关注。执法部门实施了各种各样的执法大检查;环境法学界则从各方面分析执法不利的原因并谋求对策。其原因大多归结为:体制问题①、公共参与和舆论监督的薄弱②、观念问题③、发展的压力④、执法成本高昂⑤等。这些分析不无道理,并且大家都指出,中国公众的环境保护意识太差。

但据有关的环境意识调查表明,中国公众其实对环境状况的严重性十分清楚,但长期以来我们所宣传的,将人和自然对立起来的,敢于“战天斗地”的勇气和“人定胜天”的信心使得人们在真正遇到具体问题的时候,对抗性思维总是首先浮现出来,对自然工具化的态度首先表现出来,因而最终的行动会体现为“言行不一”。直接将中国公众的环境意识定位于薄弱未免过于简单。其实在薄弱的环保意识背面隐藏着环境伦理道德的缺位。因为对待自然的“言行不一”恰恰暴露了人们真正的价值判断并不站在环境一方。那么,让执法者如何去对抗深植于人们思想观念中的价值标准呢?何况,就连执法人员本身也难以摆脱旧有的思维模式。

目前,我国的政府部门和新闻媒体加大了有关环境保护的宣传力度,各种形式的公益广充斥着人们的视线。但标语和舆论宣传只能浅层次的改变人们对环境问题的看法,例如纠正了曾一度存在于国人心中的“地大物博”的错误认识,但却无法深入到人们的伦理观念中,进而在生活、消费层面上展开。

因此,没有伦理支持的环境法,在执法中遇到困难也就不难理解了。环境法的困境归根结底在于缺乏环境伦理道德的坚实支撑。

二、环境伦理的发展演变

伦理学的善恶观是法律价值的基本来源之一。传统伦理学均以人际关系为本位,即善恶只相对于人与人的关系而言,从而使法律的价值判断成份里缺少了自然界里的其他有生命物质。

在中国,古代哲学中始终将自然观、认识论、人生观和伦理观融为一体。与西方伦理观相比较,中国古代哲学(伦理学)具有浓厚的自然和环境色彩,例如“天人相应”、“天人合一”、“天人和谐”等儒家和道家思想都蕴涵着浓厚的生态伦理观(环境伦理观)。《易经》还强调了“万物含生”的生态科学思想。如:儒家思想认为:万物相育而不相害。道家思想则认为:道生一、一生二、二生三、三生万物。还有荀况的“天行有常,不为尧存,不为桀亡”的观点等。

与此相反,在西方过去2000年的哲学(伦理学)理论中,几乎没有像中国古代哲学那样的环境思想。从柏拉图开始,强调的是人性的提升,强调人是万物的中心,认为世界上一切其他生物都是为人类的利益而存在的,因而较忽视人以外的客观生存环境。到近现代两次工业革命推动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更使西方世界产生了征服万物和自然的雄心,以至于环境问题接踵而来,甚至威胁到了我们的生存。直至20世纪初,西方伦理学家们才开始关注人与环境的关系。

现代环境伦理学那什认为,现代伦理学的发展经历了这样一个过程:首先人类的伦理思想是从创世纪的人类对植物和动物保有的支配权开始的,然后经过人类思想发展的历史过程,到现在形成了所有生物(人、动物、植物、无生命物)之间都具有平等性的环境伦理思想。在环境伦理思想的发展过程中,涌现出许多种类的学说。其中有代表性的包括:

(一)人类中心主义假设

一般认为,西方环境伦理学的先驱者是曾任教于美国密歇根大学,后赴德国的艾庞兹。他在1894年发表了题为《人类与兽类的伦理关系》的论文,从心理学,伦理学的角度论述了“人类中心主义假说”,并对《创世纪》记述的人类征服地球的行为予以了批判。

(二)敬畏生命观

提倡敬畏生命的伦理道德观的人是法国人阿尔贝特?史怀哲博士。他说“只涉及人对人关系的伦理学是不完整的”,不具有充分的伦理功能,“但是敬畏生命的伦理学则能实现这一切”。史怀哲认为,伦理的本质应当是敬畏生命。他对于只涉及人与人之间关系的传统伦理学表示批判。他说“实际上,伦理和人对所存在与他的范围之内的生命的行为有关。只有当人认为所有生命,包括人的生命和一切生物的生命都是神圣的时候,他才是伦理的”。⑥1923年,他在著作《文化和伦理》中,具体阐述了他所倡导的敬畏生命观。他是西方首位提出将伦理学的概念及其范围扩大到人以外所有生物的哲学家。

(三)土地伦理观

20世纪40年代,被美国人称为“环境伦理学之父”的A?利奥波德,提出了土地伦理思想。他指出,个人是一个由各种互相影响的部分所组成的共同体的成员,土地伦理观就是把这个共同体的界限扩大到土壤、水、植物和动物。土地伦理观是要把人类在这个共同体中从征服者的面目变成为这个共同体中平等的一员和公民。它暗含着对每个组成成员的尊敬,也包含了对共同体本身的尊敬。

(四)生态利益中心主义

20世纪50年代以来,随着地球环境和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一些科学家在研究探索中逐渐发现,导致环境问题的思想根源在于人类长期与自然作斗争的生活实践中顺理成章产生的控制自然、改造自然的思想观念,它引导着人类形成了“以人类利益为本位”的伦理道德观。

西方哲学家们逐渐发现,传统的东方自然哲学观中存在着合乎自然发展规律的深刻思想。如“天人合一”思想等,提出应在此基础上将其发扬光大。

因此,西方环境学家们便以东方的自然哲学思想和史怀哲、利奥波德的伦理思想作为理论基础,以现代科学技术为依据,对人本主义的哲学观予以了深刻的反省和批判,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一些新的以确立环境和自然固有的价值和权利的环境伦理理论。主要包括:挪威学者A?乃斯的“深层生态学”;澳大利亚人丁?帕斯摩尔提出的“对自然的人类责任论”;澳大利亚学者辛加的“动物权利论”以及美国学者泰勒提出的“生命中心主义的自然观”等。

这些理论向统治西方上千年的传统的“人本主义”哲学观提出了新的挑战,直接动摇着传统部门法的法理学基础,也为我们研究环境法的伦理道德基础拓展了思路。

三、研究环境伦理道德的法律意义

有的学者给出了环境伦理学的定义,“研究环境道德的伦理就称为环境伦理学”。

道德作为一种社会意识,是社会存在的反映,社会存在即包括人类社会也包括人类社会赖以生存的自然界。一个理性的社会必须是重视道德的社会,现代法制的发展趋势是道德和法律的相互渗透和协同。

当经历了诸如酸雨、臭氧层破坏、温室效应、全球气候异常等全球性环境危机和各类环境污染事故后,人类越来越清楚的认识到:一个真正健康、稳定和充满活力的社会,必须建立在符合环境道德的伦理基础之上。环境伦理道德不仅是精神财富的宝库,而且是物质财富的源泉。环境危机的教训说明,一个缺乏环境伦理道德的内部支撑的社会,在物欲横流的刺激下出现的繁荣是不能持久的,而且人们也将为这种泡沫般的繁荣付出惨重代价。重新理顺环境道德与环境法治的关系,才能促进社会的健康发展。

作为环境伦理学的研究对象,环境道德是包括当代环境问题、资源危机和环境保护运动在内的社会经济状况和活动的产物。它与环境法之间的关系十分密切。二者相互依靠,互为补充,互相影响,互相促进。道德规范和法律规范都是人类社会的行为规范。法律规范主要表现为国家强制力,道德规范则主要存在于人们的思想意识和习惯之中。在一个讲究民主和法制的现代社会,为了保护和管理环境资源,应将环境道德和环境法律、环境民主结合起来,既不能只靠道德本身来保护和管理环境,也不能妄想只靠法律就足以使法律顺利实施。只有将二者相结合才能相得益彰。正如古人云“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良好有效的环境道德规范应有法律的保障和维护,基本的环境法律权利也应有道德力量来支持。环境法是环境管理的法律依据,是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环境污染和破坏的法律武器。健全环境法律体系,加强环境执法,实行环境法治,是发展环境保护事业的法律保障。而环境道德则是保护和改善环境,实行环境法治的伦理基础,它积极为环境法做舆论辩护,并通过良好的环境道德风气和舆论推动环境立法、守法和执法。

因此,不讲环境道德,缺乏伦理基础是造成环境法治观念薄弱的一个重要原因。形成社会性的环境道德风气,是加强环境法治的有效途径。

环境道德作为有别于传统道德的新兴道德,对人类社会而言是姗姗来迟的。在相当长的时间里,人们并未将对环境资源的污染和破坏视为道德问题,伦理学的研究对象也仅限于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称为“人伦”。直到环境危机日益严重时,才开始有学者提出将伦理观念的中心从人类社会扩展到整个自然界或生态系统。各国学者对环境问题的产生所形成的共识是:“地球不是宇宙的中心,人类也不是自然界的中心”。⑦他们呼吁要放弃人类统治自然的哲学,建立尊重自然、保护环境、讲究道德的哲学,主张将人类从“大自然的主宰”归位到“自然家庭中普通的一员”,提出既要遵守人与人之间的道德也要遵守人与其他生物之间的道德。

1991年,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向全人类发出了“创立新的地球道德”的倡议:“现在世界大家庭面临着我们在环境问题上造成的后果给我们共同的安全造成的危险,要大于传统的相互之间的军事冲突带来的危险。道德伦理和精神方面的价值是人民和国家产生动力的最终基础,我们应当加以利用,并表现在创立新的‘地球道德’上,从而激励人民共同加入包括南方、北方、东方和西方在内的新的全球伙伴关系,确保地球一体化,使之成为这一代和后代子孙的安全、平等和温馨的家园。”⑧

环境法律秩序的建立和维护有赖于环境道德的协同,以及环境价值观的一致。我们应牢记只有一个地球,在环境问题的面前,全人类的命运是同一的,任何人都不能抱有侥幸心理,应树立全球利益同一性的环境价值标准。环境道德的树立和全面推广是人类生存方式走向全新境界的标志,环境道德将成为21世纪人类道德观中最有活力的部分。

四、树立新型环境伦理道德观-人与自然、社会双重和谐

面对即将降临的“灾难性的毁灭”,人类在反省过去的同时,更要积极行动起来,构建一种新型的、符合现代社会发展需要的环境伦理道德观,以此作为环境法的内部坚实支撑,既要实现人类自身的生存与发展,又不对自然的生存发展状态构成威胁。

1987年,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向联合国大会提交了《我们共同的未来》的报告,正式提出“可持续发展”的模式。其中“可持续发展”是这样表述的,“既满足当代人的需求,又不对后代人满足其需要的能力构成危害的发展”。客观的讲,可持续发展模式是迄今为止相对最为科学合理的发展模式了。它强调代际公平与代内公平。但同时笔者又不得不遗憾地指出,这个定义的“代际”、“代内”,所强调的价值观仍是相对于人类而言的,并未体现出人对自然生态环境的价值的重视。因此,可以看出,20世纪80年代末期提出的“可持续发展理论”在当时是最为先进的理论模式,但其仍未跳出“人类利益中心论”这一传统伦理道德观的束缚。今天,我们已经迈入21世纪的大门,应当摆脱陈旧观念,树立符合新世纪发展需求的环境伦理道德观,抛弃不科学的“人本主义”思想,主张人与自然,社会的和谐共处、平等发展。

中国古代,孔子曾提出“克己复礼、天下归仁”的思想。他认为,通过规范自己的行为和思想,就可以实现人类社会的和谐。在《圣经》中也记载了“上帝喜欢他的创造”,“人类统治地球并不意味着地球属于人类”的思想,认为自然是和谐、完美的。大自然是造物主的杰作,是和谐的典范。但大多数人却并不珍惜。人类迄今的发展,都是同自然对立式的破坏性的发展,建立在此基础上的社会也是充满矛盾的对立的社会,这种机制就使人们破坏着大自然原有的和谐与协调。过去传统的部门法林立、法律之间冲突的状态就是人类社会发展不和谐的表现,是人类单纯追求经济效益和片面地以物质生活取代一切的结果。

人类走到今天,人与自然的对立已经接近极限。我们只有一个地球,别无选择,只能实现从对立到和谐的重大转折,实现人与自然、社会双重和谐的发展机制。超级秘书网

笔者认为,我们倡导的“人与自然、社会和谐共处”的环境伦理道德观与传统的伦理道德观的主要区别在于:其既调整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又调整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既从人的利益出发,又从非人生命体的利益出发;既为了人类,又为了环境和大自然;既承认价值需要人去评价,又承认自然或环境的内在价值;既主张人的权利,又主张自然或非人生命体的权利。而且应当明确的是,这种新型的环境伦理道德观并没有反对人的主导地位和正当利益。

五、结语

瞄准和谐发展的理想目标,建立新的环境伦理道德基础,自觉建立双重和谐的发展机制,是全人类共同面临的重大任务。环境法是解决这一问题的有力手段,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也称为环境法追求的终极目标。环境法作为整个法律制度的一部分,由于其“特殊使命”而担当重任。我们广大法律工作者应当从环境法着手,对传统法律系统重构,在新的环境伦理道德观的基础上,建立起人类社会和谐发展的蓝图,进而完成整个法律系统的协调,建立适应21世纪发展需要的生态化法律体制。

注释:

①明:《环境保护执法的体制障碍及消除对策》,载《中国环境管理》1996.2。

②林波:《论环境管理的公众参与和舆论监督》,载《中国环境管理》1997.6。

③李耘、范荣华:《论环境管理的公众参与和舆论监督》,载《中国环境管理》1997.6。

④范少鹰:《政府行为中环境工作弱化的原因分析》,载《中国环境管理》1997.7。

⑤明:《环境执法不力的经济学思考》,载《环境导报》1996.4。

⑥阿尔贝特·史怀哲著、陈泽环译《敬畏生命》,上海科学院出版社1992年8—12页。

⑦《世界环境》1995年4期16页。

⑧曲格平:《创立新的地球道德》,载《中国环境报》1996.3.16。

[参考书目]

⒈高利红:《环境资源法的伦理基础》,载《环境资源法论丛》第1卷韩德培主编,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

⒉吕忠梅:《环境法新视野》,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⒊汪劲:《中国环境法原理》,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⒋汪劲:《环境法律的历年与价值追求-环境立法目的论》,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

篇(6)

关键词:道德法律化;价值理由;原则

中图分类号:D648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9-9166(2009)08(c)-0110-02

一、道德法律化的概念厘清

道德是“由经济关系决定的社会意识和上层建筑成分,是以善恶为评价标准,依靠人们的内心信念和特殊社会手段维系的,调整人们利益关系的心理意识,原则规范和行为活动的总和。”[2]事实上,人们依照道德调整行为的时候经常难以实现完全的自控,会产生违背道德规范的结果,且由于道德规范的形式不具有绝对的强制性,在道德主体的认知不足,或者明知故犯的情况下,道德的调节作用就很难体现出来,面对这样的现象,很多学者提出了道德法律化的必要性。

道德法律化是制度伦理的重要内容,其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在广义上讲,道德法律化就是指在道德建设中将一定的社会的伦理原则和道德要求形成为制度形式,目的是以强制的手段规范并提高人们的道德行为水平。狭义上所讲的道德法律化是从单纯法律角度而言的,指立法机关按照立法的程序,把一定的道德理念、原则和规范以法律这种具有强制力的国家意志的形式规定下来,形成条文,使之具有制度化规范化的特点。因此从狭义上讲,道德法律化也就是道德立法。

二、道德法律化的价值理由分析

(一)道德法律化的历史根据。道德产生于原始社会人们调节个人与他人、个人与群体之间利益关系的需要,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和私有制的产生,人们之间的利益关系越来越复杂,仅仅用约定俗成的道德规范已经不能达到合理调节人们之间关系的目的,在社会中急需一种凌驾于社会之上的力量对社会关系进行调节,这样就产生了国家,在国家中统治阶级的意愿就变成了国家的意志,以不成文的习惯法的形式而存在的道德规范就被统治阶级以明确的条文形式规定下来,成为法律。在我国,第一个把明确提出把道德运用于法律途径的应当是汉代名臣董仲舒,他以《春秋》的精神和事例作为审判的法律根据,从面把儒家经典法律化,从此儒家经典便成为了统治者在治理国家时期的最高原则。无论在西方还是我国,法律的产生都延续了这个过程。社会的发展必然会带来新的矛盾,矛盾产生的初期,人们总是以一种相互之间以习惯的形式体现的契约来约束各自的行为,直到这种矛盾在社会中具有了一定普遍性的时候,国家就会干预其中,把原来社会中约定俗成的契约加以完善和修改,形成法律。因此,道德和法律本身是同源的,道德是法律生长的基础,没有不成文的道德,就没有以条文形式出现的法律。

(二)传统亲缘关系对道德具有消解作用。梁漱溟曾经指出中国社会是一个伦理本位的社会,“伦理本位,职业分立”,是梁漱溟概述传统中国社会结构的基本特征时所创用的一个著名论断,而伦理本位的社会,他认为“就是把家庭关系推广发挥,而以伦理组织社会”[3],中国的伦理本位来源于几千年的农业文明,古老的农业经济是以家庭为单位进行生产的,形成的是以血缘关系为主的人际关系,在家族中或者一个区域单位中,人们利用自己与他人长期交往建立起来的人际信任关系来进行合作,强大的人情网有时候甚至能够左右一件事情的发展方向和结果,家长意志的作用大于法的作用,礼教的约束比规范和制度的约束更加有用。曾经说过“血缘是身份社会的基础,而地缘是契约社会的基础,在这里是冷静的考虑,不是感情,于是理性支配着人们的活动----这一切是现代社会的特征,也正是乡土社会所缺的”[4]。现在社会中,血缘和亲缘关系几千年来对人们的影响仍然顽固的存在,而真正的契约社会形态还远远没有建立起来,由于人情的参与,法制的不健全,很多道德原则和规范不能被坚持,很多原本简单的矛盾变的复杂化,本来按照一个原则规范可以处理的情况,也许涉及到不同的人情关系而费尽周折。而亲缘或者人缘关系是否能把事情引向正途却是一个未知数。因此在现代社会的道德建设中要真正树立道德规范对人们行为的约束作用,就必须把一定基础性质的道德规范制度化、法律化,以强制其实施,从而抹去亲缘关系对道德规范的负面影响,建立道德的真正威信。

(三)主体知行转化的过程需要法律化。我国目前的道德建设取得了很大的成就,但是在具体的行为中仍然存在着严重的知行脱节现象。为什么我们拥有较高的道德认知水平却不能把它们付诸实践?如何对群众的道德行为进行调整?都是我们目前面临的重大课题。道德由他律到自律是一个复杂的过程,期间不仅需要道德主体的理性和自律,也需要合理的外界环境。著名的心理学家柯尔伯格的道德发展阶段论中明确的说明,人的“道德发展作为一个连续的发展过程,由于认知结构的变化而表现出明显的阶段性”[5],其中必经的三个阶段是:前习俗道德水平、习俗道德水平和后习俗道德水平。其中习俗道德水平中包含两个阶段:寻求认可取向阶段和遵守法规取向阶段,寻求认可取向阶段的人以他人的赞美和认可为标准去行为,而遵守法规取向阶段的人认为规范中所定的事项是不能改变的,守法是对的。柯尔伯格认为大多数个体都不能超越习俗道德水平,也就是说,他认为很多人的行为都是需要依靠他律的基础进行的。英国的伦理学家里查德黑尔也曾经在《道德语言》中论述道德教育方式,那就是:记住原则--熟习--实践--习惯原则--能力解放。在实践原则的过程中需要一定的外力来进行帮助,根据柯尔伯格的原理,这个由外力帮助的过程就是他律的过程,他律有很多方式,但是法律却是最具有直接效果的方式。法律的强制性可以使人更快认识到遵守道德规范的必要性,由此,道德主体从不得不遵守到逐渐习惯于按照规范行事,最终达到从思想上认可原则,进入自律的阶段。因此,把一定的道德规范法律化可以促进道德规范被人们接受的速度,加快由被动到主动的道德发展过程。

(四)法律的强制力可以保证道德规范的实施。作为调节社会关系的规范,法律和道德具有不同的效力。道德对社会关系一般只做原则性的说明,以约定俗成的形式表现的那部分道德规范并没有具体而明确的形式,在实际的操作中,道德规范借助舆论、传统习惯特别是人的内心信念起作用,并不具有强制性,因此对于部分道德主体来说,道德的干预并不能起到应有的效果,在这种情况下,道德对社会关系的调节和规范是无力的。相对而言,法律是明确的条文形式体现的,其制定和执行有严格的程序,并且法律对社会关系的调节直接借助国家机器的强制力来保证实施,对于道德不能起作用的那部分社会关系和社会矛盾,法律可以利用其强制手段进行调节,强制行为主体对其行为的道德性有所认识,以此达到单纯的道德约束所不能达到的社会效果。

(五)道德与法律具有相通之处。1、道德与法律内容上相互吸收。道德与法律的基本内容在许多情况下都是互相吸收的,比如道德上讲的“孝敬老人”在法律上就得到了明确的规定和认可,道德规范要求人们要诚实守信,法律上也有很多关于各种欺诈行为的规定,同样一些被法律惩罚的行为都是在道德上被谴责的,比如偷盗、贪污等。2、法律与道德具有共同的价值取向。法律作为一种上层建筑,目的在于规约人们的行为,使正当的权利得到保障,使侵犯正当权利的行为受到惩罚,这是一种公正的价值取向。对于道德规范来讲,公正是一个重要的范畴,它包括个体公正和社会公正,亚里士多德曾经在《尼各马可伦理学》中详细的阐述了公正的伦理学含义,他认为“公正是一种完全的德性”[6],不仅说明了公正作为一种品质和德性的意义,而且也说明了公正对于伦理道德的重要意义,他还指出 “合法和均等是公正的,违法和不均是不公正的”[7],这一论断把公正与法律和道德的关系描述的更加透彻,三者之间本来就是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的,法律和伦理道德都是追求公正的,具有共同的价值取向。也正因为道德和法律有如此的密切联系,道德法律化才更加具有可行性。

三、道德法律化的原则

(一)普遍性原则。道德规范是具有很强主观性的规范,在制定、形成和执行的过程中充分体现着主体的主观需求、主观认识和主观追求,充分的体现了其个体性。个体性的道德规范是有层次性的,有底线道德,也有较高层次的道德规范,正因为其层次性,在具体运用的时候有一种偶然性,对不同道德水平的人,适用不同的道德规范。而法律则不然,法律要求对整个社会具有普遍性,排除任何偶然性的特征,在实施的过程中,要求对社会中的任何人都具有不受个体情况限制的可重复性。同时,较高层次的道德规范法律化不仅会加大执法的成本,影响法律的执行,而且会脱离现实和群众基础,使人们对他们失去信心,最终成为一纸空文,也许最后连原来可以遵守的道德规范都被遗忘了。因此道德法律化的过程中必须要排除任何具有层次性区分的个体道德,使其具有普遍性。另外,被法律化的道德规范必须有普遍的生活基础,是在最广大的人民生活中显见的行为规范。针对特殊人群和特殊行业的道德规范涉及的并不是广大的人民群众都会经历的生活形式,也不能被纳入法律化的范围内。

(二)动态性原则。认为,经济关系决定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道德规范作为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由经济发展的状况决定的。社会中经济和其他社会因素的变化必然会使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相继发生变革,道德法律化的过程也要以这个规律为基础。当具体的社会条件发生变化时,法律制度的制订者应当对新的社会矛盾进行充分了解,并以此为基础补充新的内容。道德法律化不是静止的、仅仅出现于某一个社会阶段的行为,而应当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只有在这种跟随社会发展的过程中不断的对相应的法律和道德规范进行调整,才能使它真正具有价值意义。

(三)导向性原则。道德法律化的目的是提高一个社会公民的思想道德水平和道德修养,而不是用法律手段进行简单的强制。在法律化的过程中要充分体现对这一目的的关注,不仅要对原来违德的行为进行惩罚,体现对“恶”的抑制,使之逐渐接受合理的道德规范,更重要的是要在制度中体现对善的思想行为的价值的肯定,使法律化的道德规范仍旧能作为一种精神价值导向存在,这样的道德法律化才具有更加优良的社会价值。

作者单位:首都师范大学政法学院

参考文献:

[1]《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

[2][古希腊]亚里士多德.《尼各马可伦理学》,苗力田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3]罗国杰主编.《伦理学》,中国人民出版社,2001年12月版

[4]安云凤.《新编现代伦理学》,首都师范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5]徐顺教,季甄馥.《中国近代伦理思想研究》,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

[6].《选集》,天津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

[7]高明书主编.《教育心理学》,北京出版社,2007年版

[8]王淑芹.“道德法律化正当性的法哲学分析”,《中国德育》,2007年第11期

[9]刘丽霞.《道德规范层次性问题研究》.东北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3年11月.期刊网载

[10]梁钢.《道德法律化探析》,西南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5年4月,期刊网载

[11]杨永成.《制度伦理视野中的道德建设》,四川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6年6月,期刊网载

[12]成智荣.《中国社会转型时期制度伦理的价值取向研究》,西北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6年6月,期刊网载

[13]张洪涛.“论道德法律化的可行性以实施领域界定”,《理论观察》,2006年第1期

[14]蒋若薇,胡子君.“试论道德法律化”,《理论学刊》,2005年第10期

[15]黄海昀,程敬贤.“以道德法律化促进公民道德建设”,《社会科学论坛》,2003年2月

[16]覃志红.“制度伦理研究综述”,《河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2年第2期

篇(7)

论文摘要:文化是一定区域的人们长期融合所形成的共同的心理素质,中西方文化各自发展了悠久的岁月,都保有自己的特性,本文从中西比较的角度来分析中国文化的伦理型等特征。

人类的文化宝库是众多民族或国家共同构建的,这些多元文化的产生,都离不开特定的自然条件和社会历史条件,由于地理环境、历史背景、发展过程,以及其他因素的不同,各个民族都有其特征,东西方文化也各有其特色。

中国的忠恕之道与大同思想和西方的个人主义,对中西方文化的各个层面影响深远,中西文化的主要特征,大都由此衍生而来,中国人重视伦理,西方人重视法治。西方个人主义盛行,人人都想充分发挥自己独特的个性,充分享受个人的权利与自由,为了避免个体与个体的冲突,使人不至于因个人自由的过分膨胀而妨害到别人的自由,制定了较为严密的法律来匡正个人行为。中国地处于半封闭大陆性地域,经济以农业为主,宗法制与专制并行,且相互影响、制约,这样的社会历史环境孕育了伦理型的中国传统文化,这种文化类型不仅在观念的意识形态方面发生着久远的影响,而且深刻地影响着传统社会心理和人们的行为规范。如在维持善良人格与良好人际关系上,讲求五达道、三达德,《中庸》道:“天下之达道五,所以行之者三。曰:君臣也,父子也,夫妇也,昆弟也,朋友之交也。五者,天下之达道也。知、仁、勇三者,天下之达德也。”川靠人们内心的品德和智慧,正确处理这五种人际关系,达到和合的理想境界。中华传统重视对天地君亲师的尊崇;重四维:礼、义、廉、耻,认为:“四维不张,国乃灭亡。此外,还有忠孝仁爱信义和平之八德。

“中国文化以家族为本位,注意个人的职责与义务,西方文化以个人为本体,注重个人的自由和权利”。中国古代社会的发展有着自己独特的发展道路,即带着父系血缘关系残余跨人奴隶社会,血缘关系通过家族组织影响很大,家庭成员把家庭看得比个人重要,而且特别重视家庭成员间的权力与义务,亲属关系转换为宗法性的伦理道德形式,并以此规范人们社会心理和行为。黑格尔在《历史哲学》中说:“中国纯粹建筑在这一种道德的结合上,国家的特征便是客观的家庭孝敬。百行孝为先,孝为德行之根本,“夫孝,始于事亲,中于事君,终于立身”。尊君、敬长、尊上,用孝道规范人生行为,理性地践行忠孝观,《荀子·子道篇》:“孝子所以不从命有三:从命则亲危,不从命则亲安,不从命乃衷;从命则亲辱,不从命则亲荣,孝子不从命乃义;从命则禽兽,不从命则修饰,孝子不从命乃敬。故可以从而不从,是不子也;未可以从而从,是不衷也。明于从不从之义,而能致恭敬、忠信、端惹以慎行之,则可谓大孝矣。《传》曰:从道不从君,从义不从父。此之谓也。荀子的“三不从”强调孝子应慎重思考,从维护家庭利益出发,理性地分清对错后再行孝道。在宗法制度下,孝道通过孝亲忠君传输下去,从社会心理层面、行为规范层面影响着中国人的心理,塑造了独特的伦理传统,即在维持和谐人际关系上,注重的是个人的德行修为,而不是要靠强制性法律约束,这显然比西方的法治高明得多。

有人说,如果把西方的文化视为“智性文化”,那么中国文化则可称为“德性文化”。但中国传统文化之重“德”,并不是说它轻“智”,它是一种德智统一、以德摄智的文化,即德智双修的文化。中国传统文化在道德前提下,主张德(道德)、智(知识)双修,通过知识积累完成人格提升,《中庸》:“君子尊德性而道问学。”“尊德性”指不断加强人的道德修养,“道问学”指对知识的学习,从此处可看出“德性”为尊,“道问”为次。后世朱熹、陆九渊虽就尊德性、道问学孰轻孰重有过争辩,但二人均未走出《中庸》的传统,仍以“德性”为尊,“道问”为次。明朝归有光提出“尊德性”与“道问学”并重:“尊德性者,非以专于内而不兼乎外;而道问学者,非以徒鹜乎外而忘其内也。德性不离于事物,则尊之者不离于问学矣。”讲以道问学、尊德性为一,智性与德性不可分开,主体可借助求知途径达到自身道德的升华。西方的智(知识)性文化,只是单纯地探讨宇宙的终极实在,以及宇宙的客观构造,关注的是外在世界;儒家则以道德实践为基础,将此转为对内在世界的自我把握,鼓励人们在道德实践中体悟以人为中心的宇宙真原,这是有别于西方的另一种表现形式。

中西文化的差异还表现在人与自然的关系问题上。西方文化认为人是站在自然界之上的,有统治自然界的权利,人在征服、战胜自然的艰苦斗争中才能求得自身的生存,人与自然是敌对的;中国文化则较重视人与自然的和谐统一,董仲舒认为:“何本?日:天、地、人,万物之本也。天生之,地养之,人成之。天地人三者共同构成万物之根本。张载道:“乾称父,坤称母。予兹藐焉,乃混然中处。故天地之塞,吾其体。天地之帅,吾其性。民吾同胞,物吾与也。大君者,吾父母宗子,其大臣,宗子之家相也。尊高年,所以长其长。慈孤弱,所以幼其幼。圣其合德,贤其秀也。凡天下之疲瘾残疾,载独鳄寡,皆吾兄弟之颠连而无告者也。此篇把人与万物合为一体,把人伦贯穿到天地万物之中,把天道及天命道德内化为人的本性,从个体之德发展到家庭,再推及天下,形成互助互爱的一家人,达到天人合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