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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新形势 渔政管理 渔政经济 可持续发展
[中图分类号] F326.4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3-1650 (2013)11-0040-01
一、我国渔政管理的问题
1.日趋衰退的渔业资源让渔政管理生产的矛盾突出。内陆水域的污染对渔业资源的正常繁衍造成很大的影响,其间也严重破坏了渔业水域生态环境,在利益面前,捕捞量居高不下。加剧渔业管理和渔业生产者的矛盾,加剧了渔政管理工作的困难度,产生消极的影响。
2.渔政管理客体的扩大制约了渔政管理工作。起先,从事渔业人员不单单是单纯的专业渔民,管理对象发展到工人农民和个体户等。然后渔政管理工作涉及到流通领域和市场领域,直接加大了渔政管理的困难。
3.渔政管理的资金费用少。因为渔政管理范围大,有时要深入到农村,人员开支和增加的车费,与渔政管理建设资金返回较少相矛盾,制约了渔政管理工作的正常运作,阻碍了渔政建设的规范化和现代化的发展道路。
4.管理人员素质提升空间很大。在渔政管理人员的编制没有保障的基础前提下,录用上难以严格操作,导致渔政队伍力量薄弱、文化高低、法律意识、执法手段往往停滞在经验管理的层面,限制了到渔政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
5.地方保护主义给渔政管理体制带来不利的影响。即使国家一直以来对渔政管理实行的是统一领导,分级别的管理的政策。事实情况却存在着严重不足,例如统一领导不足、分级管理有余的怪圈现象。上级对下级的监督作用不强。因为渔业生产效益和当地领导政绩有着直接的联系,所以有些渔业行政的管理部门,对待本地的渔业生产者是宽松包容的态度和外地的渔业生产者是严格执法的标准,不同的态度无意滋长了渔业违法事件的发生。
二、加强我国渔政管理工作对策和原则
1.在渔政管理工作中应遵守的原则
1.1坚持依法治渔原则,就是以国家制定的法律来治理渔业生产,来调节渔业生产关系和生产手段。渔政管理人员要在工作中正确明白和了解依法治渔的含义,运用法律知识和管理技能去解决在渔业生产中的实际问题,努力做到执法必严、有法可依和违法必究的工作态度,保证渔政管理工作的正常的轨道上运行。
1.2坚持以人为本原则,就是充分调动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做好人的工作,来提高人们对渔业的认识。渔政管理人员可以采用多种多样的方法和手段加大宣传力度,使多数渔业工作者明白渔政工作的内容和目的,从而理解、拥护和信任渔政管理机构,保证渔政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
1.3坚持发展生产和管理相结合的原则,渔政管理的工作要和渔业生产的过程结合起来,不只是关卡的限制,其间也要打通生产的环节即是疏通生产的环节,调整生产策略,提高渔民技术。因为管理的目的就是为了促进渔业生产的发展,来适应新的生产情况。
1.4坚持渔政管理的工作和可持续发展结合原则,想要达到可持续发展目的,渔政管理工作必须就要依照和遵循渔业生产客观规律办事。
1.5坚持管理和为人民服务结合的原则,开展渔政管理工作的首选就是要为渔业生产者办理实事与解决实际问题。在工作过程中要讲道理,办实事,有理论,有步骤。在生产和生活中及时了解渔业生产者存在的实际问题,创造条件解决和帮助他们,提高对渔政管理人员的信任,促成渔政管理工作的良性发展,促成合理的循环。
2.加强我国渔政管理工作的对策和建议
2.1加大对渔业生产的宣传力度,首先是各层渔业机构要向领导阶层准备好深入的宣传,使他们理解到渔政管理机构工作的重要性和在体制理顺的必要性,进一步明确隶属部门和专项经费建立的来历和用处,最后切实实施领导的统一,分级地管理。中间也要通过新闻媒体的渠道全方面对各级渔政机构的管理工作进行宣传,来增加和提升渔政管理工作的社会知名度,提高渔政的社会地位。在此期间,也可以通过电视、广播、报刊等媒体。针对渔业生产对象进行宣传“渔业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等相关的渔业法律条款,使其懂法守法。包括给予严重的违法行为警示,提高在渔业管理基地法律的威严,保证渔政执法队伍的执法力度和工作效率。
2.2加强对渔政管理人员的队伍建设,要建立起渔政管理机构的监督与惩戒机制。因为在一个部门中缺乏对工作的必要监督,完全靠人的自觉办事,后果是不堪设想的。其次要提高渔政管理人员的整体素质。严格把关渔政人员的录用,公开招聘,采用公务员的要求考核;有计划的招收专业对口的品学兼优的大中专毕业生;同时也要对现有的管理人员进行培训、整顿,把不合格的管理人员进行分流,这样来更加深入提高渔政管理人员的整体素质和职业素养,同时也能加强渔政执法的效力。
2.3加强渔业生产者的思想工作,利用自身渔业信息广的优势,做好渔政管理工作,坚持以人为本,为渔政生产者服务,增强他们的生产、加工、流通和市场的策划,同时培训渔民的业务能力。在工作过程中实事求是,少说空话,关心渔业生产者,真正解决渔民的切身利益问题,提高渔民的生产效率,也可以增强渔业生产者的亲和力和凝聚力。
2.4走捕捞和养殖结合的发展道路,依照目前渔业水域的不足和不断萎缩的现实状况,渔政管理机构必须坚定地优化资源配置资源,科学使用资源,引领渔民走生产自救,哺养结合的道路。第一应加大对水域的房里投资,合理调节放流品种。第二要引导渔民陈旧的重捕轻养的想法,利用有限的水资源,解决渔业生产者的生活出路同时也可以提高水域的利用率。
三、结束语
加强渔政管理,可以维护渔业区域的社会秩序稳定的手段,同时渔政管理工作应在市场经济的发展过程中坚持与时俱进的思想,在工作中明确任务,在渔业生产中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在群众基础中抓住重点,不断地总结工作经验,扎实开展渔政工作,随着时代的进步走出一条富有特色的渔政管理新型的路子。
参考文献
[1]乐美龙;渔业法规与渔政管理,上海水产大学,2003.
第二条凡在本市管辖范围内的江、河、湖、海及沿江、沿海滩涂等渔业水域,采捕天然生长和人工增殖的水生动植物以及收购、利用经济价值较高的水生动植物苗种、亲体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依照本办法缴纳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以下简称“渔业资源费”)。
第三条渔业资源费的征收和使用,实行取之于渔,用之于渔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区)渔政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批准发放捕捞许可证、收购许可证的权限,征收渔业资源费。
第五条渔业资源费分为海洋渔业资源费和淡水渔业资源费。
第六条海洋渔业资源费的征收金额按以下方式确定:
(一)从事外海捕捞作业的渔船按前3年平均年总产值的1%计征。
(二)从事近海拖网作业的国营、集体渔船,按前3年平均年总产值的2%计征;个体渔船按3%计征。
(三)从事近海围网(含对网)、流网、钓作业的国营、集体渔船,按前3年平均年总产值的1%计征;个体渔船按2%计征。
(四)从事定置作业的渔船,按前3年平均年总产值的3%计征,其中集体渔船从事高稀网、海蜇涨网、疏目转网、板曾网等作业的按2%计征。
(五)对持有临时捕捞许可证的渔船,按同类型作业的征收标准加倍计征,但最高不得超过9%。
(六)教学单位的教学实习船根据上级主管机关批准的实习计划从事捕捞作业的,可以减半征收;实习计划外从事生产性捕捞的,按国营渔船同类型作业标准计征。
(七)科研单位的科研调查船根据有关部门批准的课题任务书、调查监测计划从事捕捞作业的,可以免征;课题或者计划外从事生产性捕捞的,按国营渔船同类型作业标准计征。
(八)按规定属海区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征收渔业资源费的,按海区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制订的收费标准计征。
凡从事不利于渔业资源保护的作业(包括国家限制发展和应当逐步淘汰的作业)的,其征收标准应当高于前3年平均年总产值的3%,但最高不得超过9%。
教学、科研单位需要减征或者免征渔业资源费的,按发放捕捞许可证、收购许可证的权限审批。
第七条淡水渔业资源费的征收金额按以下方式确定:
(一)对从事钩子、丝网、扎网、抄网、扛网、虾笼、鳝笼、扒蚬(螺、蚌)等作业的船只或者个人,按前3年平均年总产值的2%至6%计征。
(二)对从事机拖蟹、机拖虾、珠网等作业的,按前3年平均年总产值的4%至8%计征。
(三)对从事机吸蚬(螺)、软硬簖等作业的,按前3年平均年总产值的6%至12%计征。
(四)在划定的增殖水域采捕增殖资源的,按前3年平均年总产值的5%15%计征;在重点增殖水域采捕增殖资源的,征收比例可以高于15%,但最高不得超过25%。
(五)在本市管辖的长江渔业水域从事流网、挑张网等作业的,按前3年平均年总产值的2%至3%计征。
凡从事不利于渔业资源保护的作业(包括国家限制发展和应当逐步淘汰的作业)的,其征收标准应当高于前3年平均年总产值的15%,但最高不得超过20%。
非专业渔民从事季节性淡水捕捞作业的,应当按同类型作业征收标准的200%至300%计征。
第八条对多种捕捞方式兼作的海洋或者内陆水域渔船,按其产值较高的作业类型的征收标准,计征渔业资源费。
对海洋、长江水域捕捞兼作的渔船,分别按相应的作业类型的征收标准,计征渔业资源费。
第九条对专项采捕经济价值较高的渔业资源品种的,属海洋的可以按前3年平均年总产值的3%至5%计征渔业资源费;属淡水的可以按前3年平均年总产值的5%至10%计征渔业资源费。
第十条因养殖和其他特殊需要采捕水生动植物苗种、亲体的,按不超过前3年平均年总产值15%的标准征收渔业资源费。其中从事鳗苗捕捞的按前3年平均年总产值的5%至10%计征渔业资源费,从事蟹苗捕捞的按前3年平均年总产值的3%至5%计征渔业资源费。
第十一条凡从事收购或者经营经济价值较高的水生动植物苗种、亲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其收购或者经营总金额的1.5%至2.5%计征渔业资源费。
收购经济价值较高的水生动植物苗种、亲体直接用于增殖、养殖的单位和个人,按其收购总金额的0.5%至1%计征渔业资源费。
第十二条依法经批准采捕珍稀水生动植物的,依照本办法第九条的征收标准,加倍征收渔业资源费。因科研活动的需要依据有关规定经批准采捕珍稀水生动植物的除外。
第十三条经本市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许可在本市管辖水域作业的外省(市)渔船和个人,从事海洋捕捞的按本市同类型作业的标准计征渔业资源费;从事淡水捕捞的可以高于本市同类型作业的标准计征渔业资源费,但最高不得超过其年总产值的25%。
第十四条从事捕捞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如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重大损失的,可以向发放捕捞许可证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申请减征或者免征渔业资源费。
第十五条渔业资源费的具体收费标准,由渔政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发证权限,依照本办法第六条至第十三条的规定确定,并报同级物价部门核定和上级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六条本市凡利用江、河、湖泊、河沟等自然水域从事水产养殖生产的,按当地平均亩产值的0.5%至1%计征养殖保护管理费。
精养鱼塘、园沟、宅河的养殖保护管理费征收与否由各县(区)人民政府自定。凡征收养殖保护管理费的,每年每亩收费不得超过1元。
第十七条市、县(区)两级渔政监督管理机构,按照职权范围在核发捕捞许可证、收购许可证、养殖使用证的同时征收渔业资源费及养殖保护管理费,在有关证书上记录缴款金额、加盖印章并出具收款收据。
已持有捕捞许可证、养殖使用证的单位和个人,在办理年度审证时缴纳渔业资源费、养殖保护管理费。
在规定日期内不缴纳渔业资源费、养殖保护管理费的单位和个人,由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责令其限期补缴,并按日加收0.5%的滞纳金。
第十八条渔业资源费列入当年生产成本。
第十九条渔业资源费实行按比例留成和上缴部分统筹使用的办法:
(一)市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征收的海洋渔业资源费,10%上缴海区渔政监督管理机构,90%留用。
(二)各县(区)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征收的海洋、淡水渔业资源费,10%上缴市渔政监督管理机构,90%留用。
(三)市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委托县(区)渔政监督管理机构捕捞许可证所代征的渔业资源费,80%上缴市渔政监督管理机构,20%由代征机构留用,其中代征的鳗苗渔业资源费,20%上缴市渔政监督管理机构,80%由代征机构留用。
前款规定应当上缴的渔业资源费,征收单位应当按季度上缴,不得截留坐支。
渔政监督管理机构所征收的养殖保护管理费,全部留用。
第二十条渔业资源费用于渔业资源增殖保护的使用范围是:
(一)购置增殖放流用的苗种和培育苗种所需的配套设施,修建近海和内陆水域的增殖设施。
(二)为增殖保护渔业资源的科学研究提供经费补助,以及为渔业资源监测和渔业水域环境监测提供经费补助。
(三)购置、更新与渔业资源增殖保护有关的渔政公务车、船,改善渔政管理设施。
(四)为保护渔业资源、渔场环境和维护渔业生产秩序提供经费补助。
(五)为保护特定渔业资源品种,借给生产单位用于转业或者转产的生产周转金(不得作为生活补助和流动资金)。
依据本办法所征收的养殖保护管理费,全部用于维护渔业生产秩序的经费补助。
第二十一条渔业资源费用于资源增殖的开支原则上应当高于用于保护管理的开支。
本市渔业资源费用于资源增殖和保护管理的比例为:资源增殖不得低于50%,保护管理不得高于50%,其中对采捕、收购、利用鳗苗所征收的渔业资源费,资源增殖不得低于40%,保护管理不得高于60%。
第二十二条渔业资源费、养殖保护管理费按预算外资金管理。
市、县(区)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征收的渔业资源费、养殖保护管理费,应当交同级财政在银行开设专户储存,按规定用途专款专用。
市、县(区)渔政监督管理机构使用渔业资源费、养殖保护管理费,应当在年初编制收支计划、在年终编制决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并报上级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收支计划和决算报表使用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订的格式。
第二十三条本市的渔业资源费、养殖保护管理费自1989年度起征收。
第二十四条市、县(区)财政、物价、审计部门应当加强对渔业资源费、养殖保护管理费征收使用的监督检查。对挪用、浪费资金的行为,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查处。
第二十五条本市各县(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办法和当地实际情况,制订具体的补充条文,不另订实施细则。
工作创新
渔政工作理念的创新“数字渔政”创新了服务理念,在涉渔业务的办理上有助于更公平、更便民、更高效、更低碳、更廉洁。把原本台后的审批流程放到了台前,减少了人为干预;把原本要跑的马路改为了网路,缩短了办理时间,提高了行政效率。“数字渔政”还创新了执法理念,将监管关口前移,新添了预防渔业违法和预防渔船安全事故、水产品安全事故等措施。通过加强对渔船进出水域的远程视频监控和GPS、水产品动态等监管,提前发现可疑渔船或违法企业,尽早制止违法行为发生。监管方法手段的创新“数字渔政”创立了重点水域全方位、全时段覆盖的监管模式,突破了传统渔政监管在时间和空间的限制。通过实时监控实现24小时不间断管理;通过GPS在钱塘江管理水域上铺开一张大覆盖的监控网络,实时掌握渔船生产作业情况和渔港码头实际状况;在监管的方法上,实行远程劝导和现场检查结合,通过视频监控、GPS发现问题渔船,查询当事人基本信息,可立即通过平台进行短信劝导,适时委派船艇和执法人员前往处理,能够及时减少对渔业资源的损害,形成“反应快、检查准、目的明、互动强”的监管效果;通过“三证合一”探索,基本实现了全市渔船“一船一档”的信息管理;通过短信发送,可对全市3000余名渔民在恶劣天气,潮汛期间进行即时联络;通过水产品质量安全、人工增殖放流动态管理,加强了全市水产养殖户、批发市场检查、检测情况、增殖放流的全面管理,随时掌控全市渔业增殖资源、水产养殖户的信息变化情况,显著提高了渔政部门对水产品质量安全、增殖放流的监管能力和工作水平,也为科学规划、领导决策分析提供直观和可操作的管理平台。业务工作整合的创新仅从视频远程监控、GPS、GIS等技术上讲,杭州“数字渔政”并不是首创。但将视频监控、GPS、GIS等先进技术与业务工作有机整合是杭州“数字渔政”的创新亮点。它从有利于渔政工作实际出发,以实用性为原则,以远程监控为技术手段,整合渔政业务工作资源,建立渔政综合管理智能服务平台,实现各项业务之间贯通、横向纵向联动,在信息化应用实践上有很大突破,系统界面友好、易于使用、响应性能高、便于管理维护、数据更新快捷,具有优化的系统结构和完善的数据库系统,是全国内陆渔政管理上率先对视频监控、GPS、GIS等技术创新发展和运用的一次成功尝试。工作指导服务的创新在系统业务流程及登陆用户权限的设置上,采取业务分类、市县分级设置,“数字渔政”数据库权限程度也相应不同。在工作指导上,市农业局可实时掌握各区、县(市)渔政机构工作情况,通过平成管理对象信息的调查、统计和上报工作。渔政等管理部门可以直接查阅下级部门的业务卷宗,直观地对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行政案卷提出指导意见;下级部门也通过平台对各自区域范围内渔政监管信息进行查询、统计、分析、修正,改变了市对区、县(市)的业务指导模式,有助于提高指导效果。在服务渔民上,平台已收录了全市1500多名捕捞渔民的通信联络电话,通过短信可向各地区渔民群发各种天气预报、渔业渔政政策、公告、指令等各项服务信息,同时可接收渔民的意见、举报。
绩效推广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和不足
一是干事创业的劲头不足,整体精神状态不佳。多年来,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我市的海洋与渔业经济取得了突飞猛进的发展,水产品产量、产值和渔业经济总产值等各项经济指标连续多年在全国保持领先地位,渔政工作也取得了可喜的发展,连续多年被农业部、海区局和省里评为渔政工作先进集体。在这种环境下,相当一部分渔政执法人员觉得威海的海洋与渔业经济发展地位决定了威海渔政在全国的“老大”地位,因而不自觉地产生了自满情绪,干事创业、勇争一流的劲头消退,精神状态不佳。
二是开拓创新意识不足,工作上有畏难发愁情绪。部分干部职工认为,渔政部门是个接触面比较窄的部门,渔政工作是一项不被社会理、出力不讨好的工作,干好干坏没有多大差别,对搞好渔政工作的信心不足。凡事习惯于按老思路、老办法、老规矩办,习惯于走平坦路,开顺风船,遇到难事、硬事等、靠、躲、推、拖,不愿动脑,怕找麻烦。在这种心态下,很多工作迟迟打不开局面。
三是责任感和事业心不足,整体素质有待提高。有的同志长期放松自我教育和管理,政治觉悟不高,业务不平上不去。从支队看,满足于在全国、全省的“老大”地位,缺乏高水平的工作思路,缺乏高标准的工作目标。从个人看,凡事只求过得去,不求过得硬,能凑合就凑合,综合素质低,大局意识低,政策水平低。从工作观念和工作效率看,在观念上还停留于原始的、传统的管理观念上,缺乏立说立行、快速反应、马上行动的工作作风和工作机制。
四是规范化管理不到位。首先是制度建设不到位,没有形成以制度管人的良好机制。有的方面制度有了,但没有抓落实。有的干部职工纪律意识淡薄,自以为老子天下第一,自由散漫,目无领导。工作上不请示,不汇报,自作主张,给支队工作造成很大被动,影响了支队的整体形象。
二、产生上述问题的根本原因
产生上述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最根本的原因在于主观。多年来,部分干部职工沉缅于已取得的荣誉上面,“满、难、低、慢”问题严重。一是学习不到位。觉得渔政工作就那么回事,专业要求不是很高,政治素质要求也不是很高,支队对学习问题重视不够,有精力就抓一抓,没时间就放一放。部分干部职工对加强学习、提高素质的热情不高、兴趣不大,觉得是虚套子,可有可无,这是造成渔政队伍整体素质下降的根本原因。有的同志干了十几年渔政工作,说起来头头是道,干起来,严格要求起来就差的很大。提笔不能写,开口不能讲,抬手不能干,还自以为了不起,水平很不错。二是管理不到位。制度不配套,有管理死角。虽然多次组织对机关工作制度进行了修改完善,但仍存在一些管理漏洞。更根本的还在于制度有了,却很少抓落实。特别是长期以来的分组管理,使一些人助长了各行其是的歪风,想事干事不是先从大局出发,而是首先考虑自已,考虑小团体的利益,纪律意识严重弱化,本身水平不高,还听不进领导和同志们的意见和建议,凡事喜欢自作主张,不请示,不汇报,造成整体工作上的极大被动。三是解放思想不到位。观念陈旧,思维方式落后,政策水平跟不上形势发展。觉得渔政部门也就是个二级单位,渔政管理的业务性较强,与政治不挂边,因而产生的唯管理而管理的错误倾向。
三、整改措施
一、坚持不懈地解放思想,不断提升发展境界,增强发展魄力。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不懈地解放思想,在解放思想中统一思想,更新观念,提高办事效率,做到差距面前不低头,困难面前不缩手,甘于向先进地市学习,敢于同兄弟地市较劲,树立干大事、创大业,攻坚破难争一流的胆识和气魄,始终做到发展的境界高、定位高、目标高、标准高,从而实现渔政管理工作的新跨越。
二、坚持不懈地加强学习,不断提升人员素质,提高执法能力。要坚持集体学习和个人自学相结合,坚持学习和培训相结合,把加强渔政队伍学习、提高素质作为加强渔政自身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认真抓好。通过学习全体人员要达到张嘴能说好,提笔能写好,遇事能办好的水平。每年利用管理淡季组织全市渔政检查员进行培训,提高全市渔政执法人员的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增强依法行政观念,改进执法方式,提高行政执法能力。
三、加强制度建设,规范渔政执法工作。要组织对支队机关相关制度进行全面修订完善。形成包括支队长办公会议制度、总支办公会议事制度、机关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和公开制度、接待制度等一系列行之有效的工作制度,实现制度对人的科学化管理。要采取各种形式,加强对全体干部职工的思想道德教育。要结合全市渔政队伍的实际情况,进一步健全渔政执法责任制,完善渔政执法工作评议考核机制,严明渔政执法程序。要建立健全各项管理约束制度,学习山东省渔政、海监“六条禁令”,山东省渔政、海监机构追究执法办案违法责任规定,威海市渔政检查员工作守则,强化监督管理,全面实行廉政建设目标化管理,落实责任,明确分工,做到廉政工作与业务工作同部署、同检查、同落实,促进全市经济加快发展。特别要把严肃工作纪律、规范工作程序作为一项工作重点,切实抓好。务必使每一位干部职工牢固树立大局观念,工作行为规范得体,工作纪律严明有效,工作作风认真谨慎,不乱套,不乱分寸。
四、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切实搞好渔业法律、法规的宣传。充分利用报纸、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和政府网站等网络媒体做好宣传工作,争取各级各部门及广大人民对渔政管理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在伏季休渔管理期间开通举报电话和咨询电话。对于群众反映的意见和建议,要正确理解,高度重视,认真对待。要认识到这是对渔政工作的重视、支持和关心,说明我们有工作有不到位的地方,特别是宣传工作有不到位的地方。要结合这次思想解放活动,强化服务观念,学会做深入细致的宣传教育工作。比如,群众反映休渔期间市场有鲜鱼问题,就说明有相当一部分群众对休渔制度不了解,需要我们去宣传,去通过一定的方式让群众了解,进而达到理解渔政工作的目的。
五、要加强常规管理,加大渔业资源保护力度。要按照上级政策,认真做好渔政管理工作。通过完善渔业执法基础工作,加强对全市渔船的宏观调控,加强对各市区渔政工作的全面指导和监督,加强对违规渔船的处罚力度。通过加强与公安、边防等部门的密切合作,突出抓好春季捕捞许可证检查、伏季休渔检查、秋季渔业生产管理,形成融资源管理、证件管理、渔船管理、涉外渔业管理、海珍品管理等各项内容于一体的有效的渔政管理网络,确保辖区渔业生产秩序稳定。按照水产品市场管理办法,加强与工商部门的合作,规范水产品市场管理。
六、要不断拓展管理内容,规范管理程序。按照《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在对辖区内经营、驯养、使用水生野生动植物情况进行全面调查了解的基础上,及时出台加强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方案,与工商、林业等部门加强合作,使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工作尽快纳入正轨。要依据有关法规,认真做好鲑鱼来料加工等管理工作,明确工作目标,理顺工作程序,增强工作效果。苗种管理、地方海珍品管理,要在总结以往管理工作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升管理档次,拓展管理覆盖面,建立全市统一协调的良好工作机制,切实维护好渔业生产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
随着我国各地海洋与渔业市场的转型升级,近年来检察机关在山东、福建、江苏、浙江等地查办了一批渔政领域职务犯罪案件。在沿海地区宁波市的周边区县,如江北区、象山县等地,近两年也有渔政系统职务犯罪案件发生。2010年,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检察院查办该县渔政系统职务犯罪8件10人,占当年查办案件的38%。象山县检察院通过横向纵向比对,从全国范围内的其他沿海地区查处的典型职务犯罪案例入手,结合本地区查处的案件,深入调查分析渔政系统职务犯罪案件情况,发现渔政系统存在着普遍性的犯罪特点和规律。这些职务犯罪案件的作案手段、发案部位、发案原因都存在着相似之处,造成的危害后果也大同小异,具有一定的普遍性和规律性,亟须引起有关部门的重视。
“船证分离”的买卖市场存在监管漏洞
为了加强对辖区内渔船安全、有序作业的管理,国家对渔船管理实行两个“总量控制”,即“渔船数量”和“船网工具指标”双控制。平时主要通过渔船检验、常规性检查、日常巡查等管理手段,达到“有证有船、船证一体”的管理目标。
“三证”,即渔船捕捞证、渔船登记证、渔船检验证齐全的渔船,在辖区内的渔船管理部门登记备案,以证书管理、船体管理等形式始终处于监管部门视线之内,从而达到渔船安全、规范作业的长效目标。
近年来,随着沿海地区海洋捕捞业以及相关造船企业市场的日益繁荣,全国各沿海地区自发形成以渔船买卖为主要经营内容的民间生意人,当地人称之为“船老板”。这些船老板主要通过在全国各地买卖渔船马力指标,从中赚取价差。
为了达到利益的最大化,船老板通常会采用两种方式:一种是拆分操作。先购买船证齐全的渔船,然后将船体和证书进行拆分买卖,将船体卖给当地渔民,把船舶证书留下另行售卖。一种是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直接购买无船体的船舶证书,然后再进行售卖。为使以上两种形式的无船体的船舶证书能够有效进入市场,船老板往往千方百计利用行贿等非法手段,拉拢腐蚀执法大队和渔政站等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给其无实体船舶的证书办理产权过户、年检等船舶检验手续,使其所购买的船舶证书在形式上符合获得新船网工具指标的要求,从而达到骗取国家新船网工具指标的目的。
骗取的新船网工具指标或被售卖后造渔船,或直接用于建造新船,使得船网工具指标所对应的旧船体脱离了监管部门的视线,成为“三无船舶”。这些“三无船舶”虽然没有船舶证书,但依然能够逃避监管部门的检查,从事渔业捕捞作业。从某种角度来看,一定地区一定范围内的实体渔船总量得到了增加,对海洋渔业资源的过度消耗、安全生产留下了黑洞和隐患。
从各地查处的案件可以看出,船老板与渔政工作人员相互勾结、共谋利益的特点比较普遍。有些沿海地区的船舶买卖市场比较活跃,往往会围绕船舶这一主体衍生出一条相关产业链条。象山县人民检察院于2010年查处的8件职务犯罪案件,均发生在渔船拆解过户办证环节,成为渔政系统犯罪高发部位。渔政执法人员收取好处费问题突出。涉案人员中,海洋与渔业执法大队3名人员(一人已调局机关),渔政渔港监督管理站3名人员,在渔船过户拆解办证等流程和环节中明知“有船无证、无船有证、船证不符”等情况,却利用其负责渔船拆解和船舶证书核准、检验、发放、注销、过户等职务便利,收受好处费。
涉案人员主要在宾馆房间、私家车、娱乐场所、饭店里收受贿赂,行贿方式除了送现金,还出现了银行存折、银行转账方式。犯罪嫌疑人除了主动向个体业主报销住宿差旅费甚至无息借款等主动索贿外,还出现了收受“干股”现象,如县海洋与渔业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陈某某利用职务便利,以干股名义收受13万元。
此外,渔政系统执法人员利用“靠山吃山,靠海吃海”的先天优势,在自己所管辖的船舶行业里进行投资参股分红,而《公务员法》明确规定公务员不得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这种利用职权参股、投资所管辖行业收取“红利”的行为是较为隐蔽的违法违纪行为,如象山县海洋与渔业局安监科科长胡某,他在担任海洋与渔业行政执法大队副大队长期间,实际出资20余万元投入到船老板陈某某处,而其本人并未参与实际经营管理,从中获利60余万元。
渔政系统案件腐蚀了一批渔政执法人员,他们利用负责报废渔船拆解拍照、检验、过户、注销等工作职务便利,收受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使得船证不符、有证无船的船舶证书得以过户、拆解、注销等。而行贿者通过行贿手段获得新船网工具指标,扰乱了渔业船舶交易市场秩序,一些由此产生的“三无船舶”脱离了监管视线,存在安全隐患。
当前监督制约机制不够健全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提升渔业行政形象,创新思路、开拓进取,完成市区政府下达的贡湖、梅梁湖、蠡湖长效管理、太湖封湖禁渔管理、渔船渔港安全生产及其他各项目标任务,现对区2010年渔政、船检、港监工作提出如下工作要求:
一、精神文明建设
1、政治业务学习。每月组织一次政治学习,读报、书刊、收看反腐教育片、外出参观等,有签名、学习记录、学习内容和台帐记录。每人有学习笔记。
2、文明执法。所有渔业行政执法人员必须依法行政,着装整齐,亮证执法,语言文明。
3、行政执行力。各分站必须服从局和区站统一领导和指挥,严格执行局和区站下达的各项指令,完成各项工作目标和任务,确保政令畅通,不得越权、不得推诿。各渔政人员必须无条件服从上级领导和分站负责人下达的工作指令,不折不扣完成交付的各项工作任务。
4、遵守规章制度。组织渔政人员学习各项规章制度,严格遵守渔政员守则,遵守渔政条线的“六条禁令”规定,杜绝各种违纪违规行为发生。
5、团结和谐。加强渔政人员之间的互助合作和相互团结,创建和谐渔政机构,对制造不团结的人员进行批评教育,帮助整改。对严重影响团结的行为和言行,影响渔政机构外部形象的行为和言行,予以警告。
6、法律法规宣传。认真做好渔业及安全生产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通过报纸、电视、电台、通讯、简报、座谈会、培训等形式组织宣传,提高广大渔民群众的法制意识和守法自觉性。
二、贡湖、梅梁湖、蠡湖管理
1、提高巡回检查和出航率。渔政艇船每月出航不少于20天次,每次出航不少于2小时,必须对管辖区全覆盖检查,尤其对湖湾死角检查。做好出航检查台帐记录。
2、及时组织定置渔具及固着标志清理。巡查时发现有定置渔具及固着标志物必须及时组织清理。
3、加强对外来渔船及住家船监管。渔政员巡查时要做好对辖区内外来渔船和住家船的监管。发现后及时汇报,并在出航记录中做好记载。
4、全面提高案件查处率。加强对案件查处力度,案件查处量不低于2009年水平,力求增长30%,案件结案率100%,案件文本制作合格率100%,处罚金额比2009年增20%。
三、渔业船舶检验
1、根据分工职责,各分站对本辖区内的渔业船舶检验率在规定期限内必须达到90%,全年必须达到100%。
2、船舶检验必须做到登船检验,对救生衣、消防、集油盘、信号等涉及安全、环保的设施配备必须强制检验,未按规定配备的不予检验。
3、船舶证书的登记与填写必须符合规范。
4、认真做好渔业船舶的登记和检验信息登录。
四、资金管理及船东互保
1、严格按照市财政部门对专项资金管理要求和资金使用财务制度,规范使用和管理长效管理资金。
2、资金结算必须按照规定及时解交征收的费收和罚没收入。
3、加强艇船管理,降低维修成本,提高工作效能。
4、积极做好船东互保工作,船东互保率100%。
五、渔港安全生产管理
1、建立安全管理责任制。有安全管理责任制度,落实责任人,明确职责。
2、做好渔业安全宣传。做好六月份安全生产月活动宣传工作。
3、做好渔港水域安全巡查。全年渔港安全水域巡回检查不少于50天次,检查渔船不少于受检渔船的60%,外来渔船检查不少于进入本区域的船只的80%。计算方式以渔船进出港签证登记表为准。(年度检验登记签证不包括在内)。
4、做好灾难气候安全信息报送。建立灾难气候信息传送,渔民信息知晓率65%,以每次通知记录数为准。(各分站要做好记录)
5、公正、公平、公开做好渔港水域交通事故、渔港水域渔业污染事故的调查和处理。事故调处结案率100%。
6、辖区内无重特大事故。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渔船救助。做好渔业安全生产台帐及管理。
六、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事务
一、指导思想
以养护海洋渔业资源,保护渔民的切身利益为宗旨,统一认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强化监管,确保今年伏季休渔工作安全、顺利完成。
二、休渔类型与时间
今年我市海洋伏季休渔的作业类型:除钓具外的所有作业类型(刺网今年新纳入伏休范围)。
休渔时间:底拖网和帆张网休渔时间为6月1日12时至9月16日12时;桁杆拖虾和笼壶类休渔时间为6月1日12时至8月1日12时;灯光围(敷)网休渔时间为5月1日12时至7月1日12时;定置作业休渔时间为6月1日12时至8月16日12时;定刺网休渔时间为6月16日12时至8月31日12时。
三、实施步骤和主要工作
2011年伏季休渔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准备阶段(5月25日至5月31日)。主要任务是:建立指挥机构,开展宣传发动,充分做好伏季休渔的思想准备、组织准备和管理准备工作。
1、加强组织领导,层层落实责任。市政府成立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海洋滩涂与渔业局、弶港镇、公安(边防、消防)、渔政海监大队等部门和单位参加的市海洋伏季休渔管理工作领导小组,重点渔业镇也要建立健全伏休组织,落实领导责任制和管理责任制,镇与村、村与船主要层层签订责任状,做到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一是行政机构的领导责任。镇政府与渔业村、组都要明确伏季休渔的领导责任。二是渔政部门的监管责任。渔政机构作为管理主体要明确监管责任,要将管理责任落实到具体渔政人员。三是渔船老大的主体责任。渔政部门要与伏休渔船负责人签定伏休责任状,违反伏休规定者将被取消柴油补贴。四是码头冷库老板的协管责任。对码头冷库老板建立连坐信誉机制,层层签订责任状,如在伏休期间发生违规事件,严格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有休渔对象船的镇,要成立协调指挥机构,切实加强对本地区伏季休渔工作的组织领导。市渔业主管部门及其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要与公安(边防)、工商、交通、水务等部门密切合作,共同做好伏休各项管理工作,确保伏季休渔工作顺利开展。
2、注重宣传发动,强化教育培训。今年我省对伏休规定进行部分调整,各涉海镇、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必须加大伏休宣传力度,要重点向广大干部、渔民群众宣传解释今年我省调整伏休对象的原因和意义。同时,及时将《告渔民通知书》发放到渔民手中,利用各种宣传媒介和途径并组织专门力量深入渔村、港口、码头、市场等渔业活动场所,开展经常性、针对性的宣传工作,安排渔民参加各类安全技能培训和法律法规培训。通过宣传教育,在渔区营造伏季休渔浓厚氛围,树立对渔业资源及生态环境的保护意识,形成伏休工作政府抓、舆论促的良好局面,为伏休工作的顺利开展奠定坚实基础。
3、精心筹划部署,夯实基础工作
(1)市海洋滩涂与渔业局设立伏季休渔专门值班电话,建立伏季休渔值班和紧急信息报送制度,保证信息渠道的畅通。值班(举报)电话,由市渔政大队海洋中队具体负责举报情况的督查落实工作。
(2)市渔政大队要制订海洋渔政检查船艇的具体行动方案,做好海上执勤、陆上管理等方面的准备工作。
(3)抓紧界定伏季休渔对象,造册登记,实行渔民群众互相监督。
(4)要认真组织对渔港的整顿,清除渔港航道、泊位及码头的违章设施,及早规划伏休渔船的泊位,确保每艘伏休渔船都有合适的位置停泊,确保渔港航道的畅通。
(5)检查督促应休渔渔船按时全部回港。
(6)5月31日前,市伏季休渔工作领导小组将组织对休渔准备工作的检查。检查的重点是宣传发动工作、休渔对象摸底情况、渔港停泊区情况等,查漏补缺。
(二)实施阶段(6月1日至9月16日)。加强伏季休渔的监督管理,防止休渔对象船违规作业,做好伏季休渔的安全管理、渔民培训、修船补网等,引导渔民就地开展有益身心健康的娱乐活动,保证伏季休渔有序、稳妥地进行。
1、严格监督管理。休渔期间,市渔业主管部门要与公安、工商、交通、水务、边防等相关部门紧密配合,对所有纳入休渔范围的渔船指定停泊地点,不得擅自转移停泊地点和加载冰、油等渔需物资,实行“海上查、港口堵、市场管、冷库盘”的全方位管理。
对重点地区和重点渔港,要派出工作组驻点并巡回检查,严格把好管理关,不留死角。特别要抓好以下几种特殊渔船的管理:一是不需休渔的渔船。不仅要防止其变相从事禁捕作业,而且要防止其进入海蜇保护区生产,同时还要加强开捕日前的管理,防止发生冲港事件。二是渔业资源调查渔船。资源调查渔船必须要领取专项捕捞许可证,悬挂明显标志;出海生产时必须有专门人员随船全程监管,严格按照指定时间、海域和内容调查作业;进出港必须报请渔政船接送,按受渔政人员登船检查,在指定的渔港销售渔获物、补给渔需物资。三是异地停港渔船。市渔政大队要及时将我市异地停港渔船及外地停港渔船登记造册报市海洋滩涂与渔业局备案,同时向停港所在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通报,并随时了解其休渔情况,也可根据异地停港渔船的实际情况,对停港渔船比较集中的地区派出专门工作组加强对该批渔船的监管,对其实行重点管理,严防其擅自离港或从事违规作业。
渔政管理人员要定人定港,明确具体责任人,实施包括安全管理在内的渔船静、动态监管,并建立相关管理台帐,做到随时掌控伏休对象的情况,因监管不到位而发生违规现象的,要严格追究责任人的责任,同时要按时填报《伏休渔船动态双周汇总表》,无情况的实行“零报告”制度。
2、强化执法检查。要进一步加大实施行动的力度,从严打击各种破坏渔业资源的行为,依照《渔业法》有关法规,对休渔期间在海上违规作业的,依法给予从重处罚;对严重违反休渔规定、聚众闹事、抗拒管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各地要汇总上报违规渔船名册,根据农业部相关文件精神,按规定取消当年享有的渔用柴油补贴等国家惠农政策资格。对休渔期间顶风违规的渔船和人员进行公开曝光和处理,尤其要抓好第一艘违规渔船和第一个违规船主的公开曝光与处理。要在渔港设立举报箱和举报电话,发动群众对休渔管理工作和休渔渔船进行监督。
3、落实“三防”措施。休渔期间,要切实采取措施,提高防火、防盗、防台风能力。要通过宣传教育,进一步提高渔民“三防”意识。要加强渔港消防安全管理,渔业、消防部门要联合组织对渔港和渔船进行安全大检查,及时消除事故隐患。每条船都要落实消防责任人,严禁渔船和供油船混合停泊,供油船要远离渔船停泊区,不得在渔船上实施明火电焊。重点渔区要配置消防设备,组织相应的防灾抢险队伍。
4、开展优质服务。渔业主管部门和弶港镇要组织渔民参加渔业法律法规、渔业安全生产法规等培训。渔业主管部门和弶港镇要切实安排好渔船停港的锚地、泊位,指导和帮助渔民搞好船只保养。同时,加强渔港港务管理,为渔民休渔创造良好的停泊、避风、治安条件。有关部门要做好开捕前的供油、供冰、供水等后勤服务保障,确保渔民在伏休结束后能正常出海生产。各涉海涉渔镇政府要关心渔民生活,积极开展对困难渔民的调查摸底工作,对休渔期间基本生活确有困难的渔民,给予关心和照顾,开展扶贫送温暖活动,确保困难渔民在休渔期间基本生活得到保障。对休渔停港渔船一律不得加收费用增加渔民负担。
(三)巩固成果阶段(9月16日至10月初)
开捕后,渔业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渔港执法机构应继续向渔民群众宣传保护海洋渔业资源的重要意义,教育渔民群众严格遵守东海区机动渔船底拖网禁渔线以内禁渔和幼鱼比例检查等有关规定,引导和督促渔民有序合法生产,避免开捕后捕捞强度过大、过密、过猛,巩固伏季休渔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