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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开发精品(七篇)

时间:2023-11-06 10:11:00

序论:写作是一种深度的自我表达。它要求我们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隐藏在内心深处的真相,好投稿为您带来了七篇矿产资源开发范文,愿它们成为您写作过程中的灵感催化剂,助力您的创作。

矿产资源开发

篇(1)

切实解决矿产资源开发中存在突出问题,为全面贯彻落实省市国土资源管理工作会议精神。规范矿业开发秩序,整顿违法违规行为,有效维护和合理开发矿产资源,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县政府决定对全县矿产资源开发秩序进行全面整顿和规范。刚才,国土资源局局长陈敬宇同志讲了很好的意见,党组书记赵金山同志宣读了治理整顿工作方案,请大家抓好贯彻落实。会上,武汉红海洋等四个矿业公司分别做了表态发言,希望各矿山企业学习借鉴,切实配合做好治理整顿各项工作。下面,再讲三点意见:

一、切实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提高认识。

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和正确领导下,近几年来。各级各部门按照全县“三大经济体系建设”总体要求,坚持解放思想,转变观念,扩大对外开放;坚持以优势资源吸引县外资金和技术,大力开展招商引资;坚持转变政府职能,优化投资环境,服务于重点项目建设,有力推进了县工业经济的快速发展,全县工业经济总量中,矿产资源开发型工业产值占据了重要位置。矿产资源的开发和转化是快速发展的重要因素,这一点,肯定的但是矿产资源开发中,一些深层次矛盾和问题尚未得到根本解决。一是矿山布局不合理,小、散、弱、多”尤为突出。2009年底,全县设置探矿权25个,采矿权87个,最大探采区块几十个平方公里,区块个数很少;最小区块仅有百分之几个平方公里,星罗棋布。除水泥灰岩、重晶石、硫铁矿、铅锌矿开发初步形成规模外,其他探明资源或圈占不用,或小打小闹,或采富弃贫,优势资源不优,矿山企业不强,资源利用率不高,经济效益不好。二是资源开发与环境维护矛盾突出。一些矿山企业不执行开发规划,不落实环保措施,违规作业,乱挖滥采,一些地方因开矿造成地表塌陷、山体滑坡、水源污染、植被破坏等问题日益严重,使我面临加快发展和保护环境的双重压力。三是资源开发与平安生产矛盾突出。一些矿山企业单纯追求利润,不重视平安生产管理,轻视人民生命财富平安,矿山平安事故居高不下,群众案件有增无减,人民群众正当利益诉求得不到及时地、合理地解决,影响社会稳定。四是资源开发与全县经济发展需要矛盾突出。一方面,一些企业和个人以开发资源为名,圈占资源、待价而沽、非法转让倒卖牟取暴利;另一方面,县上通过招商引资,引进的优势企业,商招来了无法足额配置资源,严重影响了企业生产和经济发展。形成这些矛盾和问题的原因有矿产资源品种多、矿点分布零散等客观原因,更主要的原因还是缺乏科学统一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规划;矿产资源管理体制和机制改革滞后;个别部门执法不严,行为不当;矿业权市场化配置制度落实不力。因此,全县开展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治理整顿,具有很强的现实性、针对性,对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管理,做大做强工业产业,加强环境维护,促进全县经济发展具有深远意义。全县各级各部门必需增强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治理整顿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务必高度重视,密切配合,扎实推进治理整顿工作。

开展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治理整顿,第一。实施生态立县战略的需要。坚持生态立县战略,县经济社会发展的久远目标。通过治理整顿,关停并转一批矿山规模小、生产设备陈腐、冶炼工艺落后、生产方式粗放的企业,加强土地资源、水资源、森林资源以及其他生物资源的维护,符合我县社会主义新农村和陕西最美丽乡村建设的要求,绿色农业、环保工业和生态旅游发展的需要。

开展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治理整顿,第二。实现资源可持续利用的需要。土地、矿产都是稀缺资源,都是不可再生资源。为了国家粮食平安和长治久安,严格维护耕地资源;为了子孙后代和可持续发展,必需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严加管控。通过治理整顿,正确处置好矿产资源储量减少与加速发展的关系,大力开展和加快推进矿产资源普查、勘查工作,贮藏一批后续资源;下大力气,依法收回圈而不采、圈而不探的矿业权,依照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需要,切实加以维护,切实合理利用,从而实现矿产的粗放经营向集约经营转变,提高矿产经营的质量和效益。

开展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治理整顿,第三。加快工业经济发展的需要。近年来,县工业的发展主要是依托优势矿产资源,对外招商引资,进行深度开发利用,属于资金、技术、人才输入与自然资源互补型工业经济,外来加工项目凤毛麟角。三个工业经济版块中,矿产资源精深加工项目占很大比重,如我昊华钡盐、康华建材、光大硅业产值过亿元;建的工业硅、铅锌、粗钡粉等企业,投产达效后,产值也可超亿元,这些规模企业的快速发展壮大带动了运输业、餐饮服务业等中小企业的发展。通过治理整顿,进一步推动矿产资源整合,将优势资源配置给优势企业,加快建成一批资金技术强、管理效益高、环境维护好的企业,县工业经济上规模、上水平、形成强势竞争力的肯定要求。

开展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治理整顿,第四。依法打击矿产资源领域违法行为的需要。矿产资源开发中,违法采矿、违法探矿、违法转让矿业权、越界开采、以探代采、占而不用、滥采乱挖、违规生产、诱发地质环境、侵害群众利益等违法违规行为屡禁不止,引起了当地群众强烈满意,因此,通过开展矿产资源治理整顿,采取法律、行政和经济手段,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切实强化矿产资源管理、平安生产管理、地质灾害管理,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迫切需要。

二、着力解决突出问题,明确重点。

违法案件得到及时查处;矿山平安事故及破坏生态环境现象明显减少;矿山布局不合理的状况得到明显改善,全县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治理整顿目标:无证勘查开采、乱采滥挖、浪费破坏矿产资源、严重污染环境等违法行为得到有效遏制;越界开采、非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等违法行为得到全面清理。小矿比例明显降低,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规模化、集约化水平明显提高;储量动态监测和核查工作全面到位,资源利用进一步合理,利用水平明显提高;基层监管到位,投资环境改善,实现依法办矿、依法管矿,矿产开发秩序科学规范。

全县开展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治理整顿,围绕上述目标任务。要着力解决以下七个方面的突出问题:

集中解决矿山布局不合理问题。调整矿山企业的空间布局,1全力推进资源整合工作。对大中型矿区内的小型矿山企业进行整治和规范;对矿产开发集中区内的小矿采取收购、合并、兼并、入股、关闭等方式进行资源整合,逐步实现资源开发的规模化、集约化;进一步压缩矿山企业总量,减少小矿比重,切实扭转矿山企业多、小、散、乱局面。通过必要的经济、法律、行政手段,保证按时间和要求完成省市下达的资源整合任务,使有限的矿产资源服从于全县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

并依法处罚,2集中打击无证勘查和开采等违法行为。对所有无证或持过期失效许可证进行勘查、开发资源的要坚决予以打击。对取得勘查许可证后不按期施工或不依法完成最低勘查投入的要限期改正。对拒不改正的要依法吊销许可证。对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持勘查许可证采矿、持过期失效许可证采矿、被责令停止整改期间擅自采矿的要依法严厉打击、从重处分,情节严重、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要按法定顺序移送司法机关追究直接责任人刑事责任。对矿产资源监管工作领导不力、管理不严的要追究领导责任。

逾期整改不合格的坚决予以关闭,3全面查处越界开采等违法行为。对越界勘查、越界采矿、不按勘查设计施工、不按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开采、回采率达不到设计要求的要责令整改。注销、吊销其采矿许可证及相关证照。

严肃处置。凡探矿权、采矿权主体发生转移而未经审批管理机关批准的对非法转让方和非法受让方都要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要吊销相关证照。4严厉查处非法转让探矿权和采矿权行为。对非法承包、转包探矿权、采矿权的要逐个检查。

整治严重污染环境、平安措施达不到要求的矿山企业,5坚决关闭破坏环境、污染严重、不具备平安生产条件的矿山企业。重点是关闭各类维护区、禁采区内的矿山企业。切实维护生态环境。

对不符合基本平安生产条件、违规采掘的要责令整改,6全面开展平安生产专项检查。要加强对事故隐患及危险源的综合治理。整改不到位的要关闭矿山,吊销、注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坚决纠正违规审批、、失职渎职行为。严肃查处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以入股、参股等方式参与办矿、等各类违法违纪案件。7全面清查和纠正矿产开发管理中的各种违法违纪行为。对探矿权和采矿权审批、项目核准、生产许可、平安许可、环保审查、企业设定等各项管理行为进行全面清理检查。

三、确保治理整顿工作取得实效,强化措施。

县政府决定成立由分管副县长任组长,1加强领导。为切实加强对全县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治理整顿工作的组织领导。县国土局局长任副组长,县监察局、安监局、经贸局、环保局、公安局、工商局等部门主要负责人及各乡镇镇长为成员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治理整顿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开展治理整顿工作。各乡镇、各部门要周密安排,积极行动,把思想统一到矿产资源合理有序开发与实现全县经济社会健康继续发展大局上来,正确处置好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局部利益与全局利益的关系,着力解决好矿产资源开发中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加快转变发展方式,推动县域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责任大,2夯实责任。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治理整顿工作任务重。涉及多方切身利益,工作稍有不慎,就会引发新的矛盾和问题。因此各乡镇、各部门要加强协作,联合行动,注重顺序,严明纪律,坚持做到依法行政。要落实专人,深入基层,深入矿山企业认真调查研究,直接面对矿权业主和群众,听取困难和意见,做到案件调查要客观实际,处置问题要公开透明,切实维护好矿业权人和群众的利益。

实行挂牌督办,3健全机制。一是建立限期督办机制。对浪费资源、破坏生态环境较严重的矿山企业。限期整改到位,对整改不到位或不听从督办要求的企业,依法关停。二是建立有效的联合打击机制。充分发挥国土、环保、监察、经贸、公安、安监等部门的职能作用,形成严厉打击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行为的合力。三是建立“多方会审”机制。今后凡是涉及矿区规划、矿业权设置、矿业权变卦和矿业权转让等重要事项,必需经过县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多方会审”后,拿出具体意见,报县政府审定。四是建立矿山环境恢复治理机制。国土局要足额收取矿山生产恢复保证金,对严重破坏生态环境的矿区,立即进行关停,尽快恢复矿区内的生态环境。县境内的所有矿山开采企业必需在2011年5月底前完成矿山环境维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的编制工作。五是建立定期和不定期检查机制。进一步加大治理整顿工作的督促检查力度,巩固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治理整顿效果。六是建立矿产资源开发的准入和退出机制。结合实际,适当提高矿产资源开发的准入门槛,限制浪费大、污染重、效益低、无精深加工配套项目的矿产开采企业进入。

全方位、多角度、深层次的宣传治理整顿工作,4舆论引导。各乡镇、各部门要充分利用报刊、电视、广播、网站等新闻媒体。营造浓厚氛围。通过宣传教育和社会舆论引导,进一步增强广大干部群众对开展矿山资源治理整顿工作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

篇(2)

关键词 矿产资源;开发;环境;影响;保护对策

中图分类号 X54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5739(2012)19-0216-02

矿产资源是指经过地质成矿作用,埋藏于地下或出露于地表,并具有开发利用价值的矿物或有用元素的集合体[1]。矿产资源是自然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是人类社会生产发展和经济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矿产资源属于非可再生资源,储量非常有限。目前,世界上已知的矿产资源大约有160种,其中超过80种矿产资源应用较为广泛。我国国土资源部首份《中国矿产资源报告(2011)》显示,目前我国矿产资源总体查明率平均为36%,铁、石油、天然气等待查明矿产资源潜力巨大,许多矿种勘探尚处于早期阶段[2]。

近年来,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和科学技术的进步,矿产资源的开发和利用与人类社会密不可分,尤其是煤矿、铁矿、石油等资源已成为人类最为重要的矿产资源,对国民经济建设的发展起着极为重要的作用。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是一把双刃剑,在满足社会需求和经济效益的同时,也对周围环境造成了严重的破坏和污染。例如:对煤炭、石油及天然气的开采,会造成严重的大气污染和酸雨;对金属矿藏的开采利用,会造成水资源和土地资源的破坏和污染;特别是在对地下矿产资源挖掘时,很容易造成滑坡与塌陷。如我国的煤炭大省山西省,煤炭分布面积占全省总面积的36.5%,范围遍及85个县。每年因采煤而引起的裂缝变形、突瓦斯、地面坍塌、突水等地质灾害,经济损失非常惨重[3-4]。因此,在进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同时,应加强对周围环境的保护,达到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环境保护的协调发展。

1 矿产资源开发对环境的影响

1.1 严重污染水资源

随着人类社会的快速发展,人们在生产和生活中用水量越来越大,水资源短缺已成为世界上许多国家和地区共同存在的问题。我国也是世界上干旱缺水较严重的国家之一。目前,由于人类活动的不合理影响,对水资源造成了严重的破坏,带来了更大的经济损失。这些都对水资源的取用、防灾减灾及区域可持续发展提出了挑战,在这种背景下开展水资源保护就显得尤为重要[5]。特别是在矿产资源大量开采的今天,水资源保护更加重要。在矿产资源开采时,需对处于地下水位之上的矿体进行开采,在开采前需将矿坑进行疏干排水,因此导致地下水下降数十米乃至几百米,严重破坏了矿区周围地下水资源的平衡,进而影响周围居民用水。据相关资料报道,黑龙江省的双鸭山、七台河、鸡西、鹤岗4个煤城已形成676 km2的疏干区,严重影响了城市供水[6],而我国山西省因采煤造成18个县26万人饮水困难[6]。

1.2 破坏土地资源

我国土地总面积约9.6亿hm2,耕地面积仅占全国土地总面积的1/10,人均耕地只有0.1 hm2,不到世界平均水平的1/3。近年来,随着我国工矿业的发展,土地资源的破坏相当严重,矿产资源开采占用了大量土地,而土地复耕率只有10%,比发达国家低50%[6]。有关资料显示,我国因采矿,直接破坏和占用的土地达到140万~200万hm2,并以每年2万hm2的速度增加[7]。

1.3 破坏植被

矿产资源的开发对其周边的植被也同样具有较大的破坏性,有关资料显示,截至2009年,我国有大中型国有矿山逾8 800座,集体、个体矿山约28万座,大中型矿山每个矿占地18~20 hm2,小型矿山约占地10 hm2 [8]。特别是在露天开采过程中,矿山占用了大面积的森林、草地、农田等,破坏了大量天然植被[9]。当植被遭到破坏后,由于未及时对破坏的植被区域进行恢复保护、复垦还田等措施,或复垦还田等恢复措施程度较低,使得植被破坏面积进一步扩大,在具有一定坡度的地区,开矿后由于未及时采取保护措施,还会导致水土流失,严重威胁着生态系统的平衡。

1.4 “三废”污染

除上述环境问题外,在矿山开发过程中还会产生较为严重的“三废”问题。所谓矿山“三废”,主要是指在矿山开采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和废渣。矿山“三废”给矿山开采后周围生态环境造成了较为严重的破坏。

在矿山开采和选矿生产过程中,会产生大量的废水,虽然我国一些大中型矿山企业对矿山废水做了一定的处理工作,但是真正做到达标和零排放的矿山企业却屈指可数,而对于一些小型矿山企业而言,由于废水处理技术水平较低等原因,废水得不到较高质量的处理,导致废水随意排放,对周边的水源、土壤、大气等造成严重污染,进而威胁着人畜的饮水安全。资料显示,在有色金属选矿中排放的废水因含有重金属离子、硫、磷等有机物,对周围水资源等生态环境及人畜饮水安全带来更大危害[10]。还有资料显示,我国矿山废渣排放量大得惊人。以矿山排放的废石为例,每生产1 t金属或煤,需要消耗和排放数十成百吨的矿石和废石[11]。可想而知,近年来,随着矿产资源的大量开发,矿山废渣的大量排放将会对生态环境造成越来越大的危害。

在矿山开采过程中,除产生大量废水、废渣外,还会产生大量的废气,如硫化物、氮化物和碳化物等某些毒气,以及在矿山采掘和粉碎过程中产生的粉尘对环境造成的污染[12]。矿产资源开发中产生的毒气和粉尘,由于未能得到较高质量的处理,对周围环境、水资源、人畜生存安全等均造成了严重危害。

2 矿产资源开发中的环境保护对策

2.1 加强矿山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建设

借鉴发达国家矿山保护的先进经验,如德国、美国等发达国家均建立有《矿山保护法》,而我国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具有相关的矿山保护的管理法规[3],但是并未对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具体化,故至今没有更为详细和成文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因此,根据我国目前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实际情况,尽快制订出符合我国国情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环境保护法。

2.2 实施土地复垦措施

矿区土地复垦是指在矿山建设和生产过程中,有计划地整治因挖损、塌陷和压占等被破坏的土地,使其恢复到可供利用的状态的活动[13]。目前,我国矿区土地复垦工作仍存在很多问题,比如:我国还没有专门的矿区土地复垦方面的立法,只是在相关的法律法规中有关于土地复垦的一些规定和相关条款[13];我国土地复垦主要是在基本途径方面的研究,多集中于某单一用途的复垦,尚未按照区域、矿业开发规划、土地破坏情况、当地自然环境条件和复垦条件等进行复垦工作,导致复垦地区的生态环境条件改善和恢复不明显,复垦的整体经济和环境效益较差[13];没有详细的矿区技术标准,而且复垦积极性不高,复垦意识有待于提高[13]。

鉴于以上存在的各种矿区土地复垦方面的问题,实施综合性的土地复垦措施势在必行。一是国家应专门出台矿区土地复垦的法律,使得在开展矿区土地复垦工作时做到有法可依;二是在开展土地复垦工作时,不能只从单一的复垦途径开展工作,应从多方面出发,综合进行矿区土地复垦工作;三是制定详尽的矿区技术标准,并提高复垦积极性。只有积极全面地实施矿区土地复垦工作,才能从根本上改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带来的环境保护问题。因此,必须高度重视和加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后的土地复垦工作,做到真正意义上的环境保护。

2.3 开发与保护并行

矿业发展为国民经济建设做出了巨大贡献,是我国经济建设中不可或缺的重要部分,但同时也导致了严重的生态环境破坏问题。例如对水资源、土地资源、植被等的破坏,以及在矿产资源开发过程中产生的“三废”对环境造成的污染等。因此,在进行矿产资源开发时,应本着开发与保护协调发展,即在开发前、开发中和开发后,同时进行环境保护。在开发前,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对矿区及其周围环境认真进行勘查,特别是地质条件的勘查工作;在开发过程中,应尽可能较少地占用和不占用已有的耕地、农田、植被区等,对开发中产生的废弃物应遵照排污标准进行处理。在开发后,应及时采取措施对矿区周围的环境,尤其是对已被破坏的土地资源、植被进行恢复,如土地复垦措施,可将采剥与复垦同时进行,既降低成本,又能使破坏区域及时恢复绿化。

3 结语

进入21世纪以来,随着矿业经济的迅速发展,矿山开发所带来的环境问题也越来越严重,导致矿山环境的治理难度也越来越大,若今后不及时对矿山环境采取保护措施,将会带来不可逆转的生态与环境问题,也会严重阻碍我国经济建设的发展步伐。因此,在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过程中,应对可能出现或已经出现的矿山环境问题及时进行分析研究,提出科学有效、适当可行的保护与治理对策,达到矿山开发与环境治理同时进行,从真正意义上做到矿产资源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的协调发展,达到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双赢目的,实现“绿色矿业”的发展模式[14-22]。

4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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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唐跃文,燕淘金,王辉.我国矿山地质环境现状与保护的新思路[J].西部探矿工程,2010(6):165-166.

[4] 闫国杰.矿山地质灾害研究与防治探讨[J].中国矿业,2004,13(3):66-68.

[5] 陈攀,李兰,周文财.水资源脆弱性及评价方法国内外研究进展[J].水资源保护,2011(5):32-38.

[6] 隗合明,丁华.加强矿产资源开发中对环境的保护与治理[J].四川环境,2003,22(3):86-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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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胡明.浅谈矿产资源开发中环境保护问题[J].黑龙江科技信息,2011(4):1.

[11] 杨志云.浅谈矿产资源开发中的环境问题[J].科技资讯,2009(2):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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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

(一) 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及企业之间的利益分配

牧区矿产资源开发过程中中央政府、地方政府以及企业之间形成各种分配关系。主要渠道是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和企业之间通过各种政策框架下(如税、费等)用行政手段资源开发企业的利润进行利益分配。接下来通过案例进一步说明企业和政府之间的利益分配情况。图1是“世界银行、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项目课题组”根据鄂尔多斯伊金霍洛旗纳林沟煤矿价值链计算得出的。

图1 纳林沟煤矿企业、政府、社区和社区农牧民的利益分配情况图

以上分配情况看,资源开发所带来的大部分利益企业获得,其次就是政府;而资源所在地农牧民,仅仅取得了极少部分的利益。在政府间的分配关系中,又形成了中央政府拿大头、地方政府取得部分利益的分配关系。资源开发企业在资源开发过程中获得了一半以上的受益,但是企业是否更多地承担了资源开发过程中形成的外部性问题呢? 现实中显然相反,因为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滞后导致资源开发所形成的外部性问题转由地方政府来承担,因此企业 “理所当然”地对环境与资源进行了利益最大化的开发。

(二) 社区农牧民参与利益分配的渠道及存在问题

入股的方式分配企业利润。一些小的资源开发型企业为了得到当地农牧民的支持,吸收一部分当地群众作为股东。这些股东通过利润分成,获得一定的受益。同时,企业在税后利润中拿出一部分给当地村委会用于公共事业。值得注意的是,如果资源开发企业是中、大型国有企业的话,当地社区和农牧民很难参与到这种利润分配中。

土地补偿费。土地补偿费主要由两种方式获得:一是矿产资源开发企业向社区及社区居民征用,租赁土地而支付的补偿;二是因矿产资源开发所造成的地质灾害(如土地塌陷、水资源下降等)影响土地生产力,矿产开发企业对当地社区居民的赔偿。企业对地质灾害和环境污染等居民的赔偿起初是通过企业和社区农牧民之间协商来完成的。随着资源开发的不断成熟,这种赔偿机制也越来越完善,各地都形成了不同的标准,也专门成立了补偿办和煤炭协会等。然而征用土地和租赁土地而获得的补偿费,仅仅解决了这一代人失地后的生活问题;农牧民还有普遍关心的问题是下一代人靠什么生存的问题。

生态移民费。由于资源开发,资源所在地的生产、生活环境受到了极大地影响,一些土地被淹、塌陷、环境污染,已经不适宜人类居住。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唯一的办法就是通过生态移民,把原来居住的居民搬出去。费用是企业和当地政府共同承担。当地居民在生态移民后,生活水平有所提高,但生态移民破坏了原来的生产生活方式和社会发展环境,对其可持续发展也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劳务收入。资源所在地农牧民,一般都可能在资源开发形成的产业链相关环节中工作。由于资源型企业用工的习惯,当地农牧民很难参与到企业的基本工种中(如采掘、加工、管理层等),只能从事和当地较为密切关联的保安、保管等工种。随着资源开发工业化和现代化的不断成熟,从事资源开发型企业里工作的人不断减少的趋势。如图2 ,以采矿业从事职工人数的变化来看,自然资源开发过程中带动就业率的机会不那么高。除了山西省的从事采矿业职工人员一直在增加以外,其它省的职工人数的增加不那么明显,内蒙古2002年开始采矿业职工人数明显减少,从2000年27.2万人减少到2009年时17.9万人。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未来采矿业更加现代化 ,从事采矿行业的人员可能会不断地减少。

资料来源:根据历年《中国统计年鉴》和《内蒙古统计年鉴》整理得出。

对企业周围的生态环境进行简单的资源补偿。为了改善企业周围的生态环境,企业直接的做法就是投入一定的财力,对企业周边的生态环境进行治理。如园林规划、种草、种树等。还有整理土地、恢复植被、水土治理等需要很大一部分资金,因此生态环境破坏的面积不断地向外扩张,最后导致生态移民的下场。

二、牧区矿产资源开发过程中生态补偿存在的问题

(一) 牧区资源开发企业生态补偿的相关法律支撑不足

目前我国已经颁布了一些关于生态补偿和环境保护方面的相关法律,但是从企业的角度进行立法的相关法律还不完善。通过以上牧区资源开发企业和政府以及资源所在地农牧民之间利益分配的分析,可以看出当地农民在资源开发企业那里获得的各种补偿往往是“一次性”、“临时性”的,缺乏强有力的制度保障,面临难以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问题。缺乏科学的草原征用、占用补偿标准;牧区农牧民的土地被征用后,残留地和相邻土地受损极易被人忽视。另外,牧区资源型企业运输资源过程中占用草原、破坏草原时,当地农牧民没有得到合理的补偿,有时这些矛盾尖锐到重大社会问题。

(二)牧区资源开发企业生态补偿和环境治理资金投入不足

从发达国家的生态补偿经验来看,环境方面的投入占到GDP比重的2%―3%左右时,才能对环境起到较好的保护作用。2010年中国的GDP总量超过了397983(亿元),2010年对环境保护方面的财政总支出为2441.98(亿元),占GDP比重的0.614%。资源税收在财政体系中发挥的作用无足重轻,导致影响着财政支出对环境方面的投入不足。为了调节资源级差收入并体现国有资源有偿使用而征收的资源税,1991―2010年之间从未到过财政总收入的1%。2011年9月21日国务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进行了修改和调整,但是与国外相比税率还是较低。如煤炭为例,中国煤炭的税率是1%的从价税再加上每吨0.3―5元,而在澳大利亚煤的税率是5%―7%,加拿大西北领地是5%―14%,密歇根州是7%。

(三)牧区资源开发企业生态补偿缺乏科学的补偿标准

通过上述政府、企业和当地农牧民之间利益分配的分析可以看出,企业无论是对生态补偿和其它(征用、占用)性补偿都缺乏科学依据,随意性很强,基本上是和当定牧民之间博弈的结果。补偿标准基本上采取“一刀切”的政策。这样的补偿方式容易出现“过补偿”和“低补偿”的现象,忽视补偿的空间差异。补偿标准的制定缺乏科学依据,补偿标准细化度不够,又不能因地制宜,导致在执行过程中出现许多问题和矛盾。

(四) 牧区资源开发企业生态补偿过程中监管评估机制不健全

牧区资源开发和生态补偿过程中实行的是本部门上级部门监管和评估下级部门的工作,不仅缺乏独立的第三方监管,而且缺乏独立的评估机构。各种经济利益驱使下“低门监”准入的现象时而发生。评估标准不科学、监管手段落后,缺乏统一规划和政策指导,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的意识淡薄,现行政绩考核模式的影响下,只追求GDP增长的思想没有彻底改变。由于生态补偿资金未纳入财政预算体系,部分地方在资金收取、管理和使用方面较为混乱,被截留、挪用的现象时而发生。

三、牧区矿产资源开发过程中生态补偿的对策建议

(一)制定或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确保牧区农牧民在资源开发和生态保护过程的参与程度

明确制定自然资源的产权制度。中国对很多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的所有权制定了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明确规定,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任何集体、经济组织或个人要依法取得勘探权与开采权,也就是说只有国家才有权对资源进行开采。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规定,草原是以嘎查为单位的集体所有;显然这和草原上的矿藏是国家所有之间有矛盾的,也就是说容易发生法律和法律之间相互抵御的现象。资源开发过程中往往把集体经济组织和当地农牧民排除在资源开发主体之外。还有在现实实践中,代表国家对资源进行《依法开采》的经济组织和个人是非地方经济组织和个人,因此资源开发企业和地方牧区农牧民之间利益矛盾非常尖锐。确保社区农牧民在生态保护和利益分配过程中的参与程度,真正做到社区农牧民增收的可持续性。

(二)建立多元化、社会化的生态保护融资渠道,改变政府对生态保护投资主体的局面

改变“环境保护就是政府行为,应该由政府投资,不可能建立社会化投资机制,走市场化产业化发展道路”的认识。改变“政府是环境保护主要的投资主体,企业不可能在环保市场唱主角,只能当配角”的认识,承认政府只是环保市场的投资主体之一。建立社会公益事业有社会办理的原则,国家、集体和个人一起投资的多元化融资渠道,制定符合实际的优惠政策和生态效益补偿机制,拓宽生态环境保护和环境建设的投资渠道。重新科学地核定环保投入占GDP的合理比例,为生态环境保护目标的实现提供足够的资金来源。

(三)科学确定补偿标准

牧区矿产资源开发是一个自然再生产和经济再生产过程的统一,不仅需要经济补偿,更应该关注生态补偿。研究制定科学的补偿标准,防止“一刀切”的政策措施,合理确定补偿范围。应该草原生态补偿的区域分得更细一些,使补偿标准更能体现区域的差异性,增强将科学性。

(四)加强或建立健全生态补偿和资源开发利用的监管力度

篇(4)

近几年,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工业化、城市(镇)化进程加快,各类基础设施建设规模不断扩大,开山采石、挖沙取土等活动大量增加,对地貌植被和自然景观的破坏加剧,造成了严重水土流失,直接加剧了洪涝灾害和生态退化,严重制约了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影响了群众的生产和生活。为深入贯彻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的科学发展观的要求,落实《水土保持法》“预防为主、保护优先”的方针,进一步加强水土保持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保护水土资源的认识。要从坚持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维护国家生态安全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高度重视土地和矿产资源开发中的水土保持工作,绝不能以牺牲环境为代价获取一时的经济利益。要坚定不移地坚持保护环境和保护资源的基本国策,遵循“十六大”提出的人口资源环境协调发展的要求,按照国务院批准的《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纲要》提出的各项任务,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依法保护水土资源和生态系统,以资源的有序和可持续利用、生态系统良性循环和人居环境改善,支持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基础支撑和保障。

二、依法行政,严把项目审批关。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水土保持法》、《土地管理法》和《矿产资源法》的规定,进一步落实《关于加强土地开发利用管理搞好水土保持的通知》(1989国土[规]字第88号)、《关于贯彻执行<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的通知》(地发[1993]227号)文件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加强配合,从源头上防止水土流失和生态环境的破坏。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制度和水土保持工程“三同时”制度,督促开发建设单位依法编报水土保持方案,落实水土流失防治责任。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土地使用、征用和采矿登记、许可时,要严格把关,切实落实水土保持的有关规定。

篇(5)

乙方:王小军

签订日期年月日

甲方

乙方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年月日

居民身份证号码

单位地址家庭住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自愿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第一条本合同期限类型为______期限合同。本合同生效日期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其中试用期______个月,本合同______终止。

第二条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从事汽车驾驶员岗位工作。乙方应严格遵守合同以及单位各项工作制度和岗位责任制要求,

第三条甲方负责对乙方进行政治思想、职业道德、遵章守纪、业务技术、劳动安全及有关规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训。

第五条乙方应遵守劳动纪律和甲方的规章制度,乙方违反劳动纪律或规章制度,甲可依据本单位的规章制度处理,直到解除本合同。

第六条甲方安排乙方执行不定时工作制,乙方在保证安全行车、完成甲任务的前提下,工作、休息和休假由乙方自行安排。

第七条乙方完成规定的工作任务,甲方按照宁县人民政府关于单位驾驶员待遇的有关规定支付工资520元(其中420元财政拨付,单位补贴100元);其中试用期内工资520

第十四条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第十五条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甲方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被有关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准驾证》的;

5.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十三条甲乙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违反劳动合同规定,给对方造成损失或损害的,应当说依据国家和北京市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五条因履行本合同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讼

第二十七条本合同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有关规定相悖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甲方(盖章)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

签订日期年月日

鉴证日期年月

篇(6)

关键词:福建省;矿产资源开发;生态补偿;法律制度

矿产资源开发生态补偿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同时也是促进经济建设的重要手段之一。“十”报告将生态文明提到前所未有的高度,并明确提出要“建立反映市场供求和资源稀缺,体现生态价值和代际补偿的资源有偿使用和生态补偿制度”。福建省是国家生态文明实验区,且矿产资源较为丰富,一方面对矿产资源的开发能够促进福建经济的发展,另一方面矿产资源开发对生态文明带来了负面影响。通过对矿产资源开发征收一定的生态补偿费用,以此促进开发技术的提高以及对所造成负面影响的消除、治理和恢复。目前,学界对矿产资源开发生态补偿没有明确的界定,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生态补偿不仅包括对生态功能的补偿,还包括对开发中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的补偿。狭义的生态补偿仅指对生态破坏的补偿。文章从狭义的角度研究福建省矿产资源开发生态补偿机制。

1福建省矿产资源开发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现状

福建省矿产资源开发生态补偿机制主要有国家和地方两个层面。

1.1国家层面

1.1.1宪法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珍贵的动物和植物。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自然资源。该规定为矿产资源开发生态补偿机制的完善提供了理论基础。1.1.2法律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都有涉及自然资源、环境保护和生态补偿的相关规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的第5条和第32条的规定。1.1.3行政法规及行政规章相关规定《土地复垦条例》、《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和《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等对矿产资源管理制度有相关的规定。《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等对矿产环境的保护治理制定方案提出了要求,对土地复垦的验收、监管也都提出了相应的要求。以上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在矿产资源开发生态补偿有相关的规定,但大都不够详细、具体。比如对矿产资源开发生态补偿的主体、资金来源、补偿依据的标准以及具体如何实施等环节缺乏权威的依据。

1.2地方层面

《福建省矿产资源条例》、《福建省矿产资源规划管理办法》以及《福建省矿产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管理办法》给福建省矿产资源开发生态补偿提供了相关的依据,尤其是《福建省矿产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管理办法》,该办法总共分为六章,对保证金的定义、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的原则、保证金的缴存与返还、矿产生态环境恢复治理、治理方案的编制与备案、监督管理等都做了相应的规定。该办法对规范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的缴存、管理和返还,今后采矿人开采矿产必须边开采边恢复,一定程度上减少了对矿山周边生态环境的破坏。

2福建省矿产资源开发生态补偿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

2.1福建省矿产资源开发生态补偿的主体范围过窄

闽国土资综【2012】127号文—《福建省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谁引发谁治理、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从该办法第四条款可以推定这里指的引发环境问题和破坏环境指的是采矿权人或采矿权申请人,在矿产资源开发中,引发生态环境问题和对环境造成破坏的主要是矿产资源的开采者和经营者,按照该原则规定开采者和经营者应当承担起生态破坏和生态恢复治理的责任。而在现实中,企业开采或者经营矿产资源开发往往冒着一定的风险,开采或者经营还不知道能否获利的情况下就需要有大量资金的投入,还需要交纳保证金,倘若开采结果理想,那么他们有足够的费用可以支持企业的进一步运作,倘若开采结果不理想,他们冒着很大的风险,最终还要承担起开采所带来破坏的恢复的责任,给企业带来了一定的困境。相对其他矿产资源开发的受益者,对企业这个准受益人身份略显不公平。因此,应该把其他的受益者也列入生态补偿的主体范围,按照所受益的比例承担一定的生态补偿责任。

2.2福建省矿产资源开发生态补偿的资金来源有限

通过对《福建省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管理办法》相关条款的解读和对第三条规定省国土资源厅相关人员的调研,当前我省的矿产资源开发生态补偿的资金主要来自采矿权人所缴纳的保证金。该办法第二章对保证金的缴存有相应的规定,同时以附件2《福建省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保证经缴存数额计算说明》规定了保证金缴存依据单位矿区面积和矿山开采方式的影响系数决定保证金的数额。尽管有保证金的缴存规定,作为破坏的补偿、恢复,但是现实中依据所缴纳的保证金数额企业能够缴纳得起,或者及时缴纳得起,最终企业能够依据该笔保证金就能够真正承担生态破坏、恢复治理的责任,存在很大程度上的困难。

2.3福建省矿产资源开发生态补偿的监管主体不明确

《福建省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管理办法》第五章对矿产资源开发监督管理做了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采矿权人履行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责任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采矿权人实行“边开采,边恢复”。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等条款大都是用“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或者“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等字眼,主管部门主要是各地的国土资源局,但是国土资源局下设又有很多部门,具体该由哪个部门来落实监管没有明确规定,往往会导致要嘛几个部门同时管,要嘛没人管的局面,最终导致管理混乱。

3福建省矿产资源开发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的完善

3.1完善生态补偿的基本原则

3.1.1矿产资源开发体现利民、资源有偿使用原则矿产资源是国民经济的基础,矿产资源开发能够促进一国经济的发展,同时矿产资源的开发也带来了一系列影响,如生态衰退、环境污染,这对人民、特别是矿产资源开发地的人民带来负面影响。因此在矿产资源开发中需要权衡利弊,做到既能满足国家经济发展的需要,又能保护人民的利益。矿产资源开发主管部门对矿产的开发申请要经过科学的监测,在开发前进行科学评估,权衡利弊后,同意申请的,对矿产资源开发采用有偿取得的原则。3.1.2新旧账分别对待原则矿产资源开发所带来的破坏需要进行恢复、治理,以保证可持续发展,减少对生态的破坏。具体有谁来恢复、治理,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对待。以立法为准线,对于立法前历史遗留下的问题,我们称为“旧账”;对于立法后出现或者即将出现的问题,我们称为“新账”,对新旧账分别对待原则:旧账由政府负责治理,通过政府公共支付解决;新账由矿产资源开发的企业负责100%治理和恢复。3.1.3矿产资源开发生态补偿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目前针对福建的矿产资源开发生态补偿主要就是实行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在《福建省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管理办法》及其附件中对保证的缴纳、提交标准有相应的规定,但需要再进一步规范,严格落实补偿的标准,做到所有对所有的征收对象标准一致;在补偿的过程中应认真做好利益权衡,做到补偿公正合理;对于补偿的规则应当向社会公开,即做到公平、公正、公开。3.1.4“谁污染、谁治理”“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要切实落实企业在矿山生态恢复治理中的责任,坚持“谁污染、谁治理”“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建立健全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的责任机制。

3.2完善矿产资源开发生态补偿的主体、标准和资金来源

3.2.1明确主体我国《环境法》确定“利用者补偿”原则,《福建省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管理办法》确定“谁引发谁治理”、“谁破坏谁恢复”的补偿原则,对于“利用者”、“谁引发”及“谁破坏”主要是矿山开发企业,所以应当在相应的法律法规里明确规定,正在开采的或者即将开采的生态补偿由开采的企业承担生态治理和恢复的责任。3.2.2提高标准和拓宽资金来源目前,福建省的生态补偿标准主要依据《福建省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附件2的规定,该文件中主要根据采矿学科证登记的矿区面积、单位面积确定保存保证金的标准。具体在实际中仅仅依靠采矿企业所缴的保证金是很有限的,特别是现如今经济发展出现不景气现象,部分矿业老板面临着资金的短缺,甚至资金链断裂无法缴存,或者即使缴存了最终也无法承担起治理、恢复责任。给现实生态治理恢复带来了困境。福建省委书记尤权曾经说过,建立生态补偿机制是共识,靠政府花钱解决不了生态效益的问题,发动企业一起参与。他建议以我省森林覆盖率60%为标准,低于标准的地区向高于标准的地区进行补偿。福建省是较早开展上下游生态补偿试点的省份,但未形成标准,只是象征性的额度,调动不了上游地区保护生态的积极性。因此可考虑书记建议以此为标准,同时也拓宽了生态补偿的资金的来源。

3.3完善福建省矿产资源开发生态补偿的实施

3.3.1福建省矿产资源开发生态补偿费的实施对于生态补偿费的征收全省应当制定统一的范围标准,不仅如此在落实收缴任务时也必须统一力度,不能有些地区、有些人多收,有些人少收。3.3.2现有矿区和新矿区生态修复保证金实施针对当前《矿产资源法》为涉及生态补偿,有涉及的生态补偿形式也只是直接的经济损失,没有对污染和生成破坏的补偿,缺乏统一的法律规定以及统一的政策引导,应从国家层面、地方层面上确立配套的法律法规体系,进一步落实福建的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3.3.3老矿区与废旧矿区生态修复基金的实施与“新旧账分别对待原则”保持一致,对于老矿区与废旧矿区由国家承担治理责任,可以借鉴德国的做法,由政府成立专门的矿山复垦公司,由中央支付75%,地方支付25%的恢复治理费用无偿投入使用。至于费用的来源,首先国家应当把该项投入列入财政预算,其次可以建立生态恢复治理基金制度,基金主要通过地方环境或国土部门征收的资源税、接受的捐赠、捐款途径完成。3.3.4建立矿区生态修复的激励制度福建省是重要的生态示范省,做好生态修复尤为重要。省相关主管部门一方面应该鼓励有能力的矿山企业积极参与矿产资源开发,积极承接面临困难的矿山企业的转让,并出台相应的政策给予支持,如在以后的公开招标中,对于做得好的矿山企业给予减收恢复治理保证金或者给予荣誉称号、奖励等。另一方面鼓励社区干部及公众积极参与矿产资源开发生态恢复治理活动中来,鼓励他们边学边做,敢于同违法、犯罪的矿山开发行为做斗争,给予实物或者经济的补偿,并制定相应的政策保证实施。对于做得比较好的给予福利政策,也可以给予家人安排工作或者其他事情优先考虑考虑的待遇。

3.4完善福建矿产资源开发生态补偿的监管制度

3.4.1明确生态补偿具体监督机构现行《环保法》和《福建省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管理办法》相关条款规定环境保护的机构有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国土资源都有权对环境行使监督职能,这样容易造成实际中无人管或者管得部门太多,所以要在相应法律制度里明确规定由哪个部门行使矿产资源开发生态保护和恢复治理监督职能。3.4.2确立生态补偿费用监管制度目前,福建省生态补偿费用实行财政代管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的原则。建议相关立法确立生态费用监管制度,在费用收起、存储、发放的各个环节里应当允许相关的公众有参与到各个环节中,保证公正、公开、公平的基本原则。公开信息以便其他公众的查询、有足够的知情权;设立对违法行为进行举报的途径,同时保障相关人的安全。3.4.3地方各级政府严格落实巡察制度2016年3月福建省确定23名国家级矿产督察员负责重点督察对我省125个矿山进行巡察,显示出福建省对巡察工作的重视程度,各级督察员应当分工巡察,把各个地区的矿产资源开发生态补偿账进一步细化,真正落实督察职责。对于巡察中发现违法行为,除了相关部分责令限期改正的不改,国土主管部门不得通过其采矿许可证年检外,应当强制其停止开发行为,并给予相应的处罚。3.5完善福建矿产资源开发生态补偿的社会监督制度当前一些地区生态环境执法管理部门受制于地方,有时难于作为,建议改革生态执法体制,同时设立公众网络平台,可以学习德国的做法,专门设立环境保护专线电话,由专门的部门接受投诉,由专业队伍负责及处理投诉的问题。当然也需要广泛宣传,组织公众学习,提高环保意识,正确有效的履行保护环境的义务。必要时设立听证程序,让公众平等的参与各项环保环节。

参考文献:

[1]江钦辉.新疆矿产资源开发生态补偿法律制度探析[J].喀什师范学院学报,2014,3:27-30.

[2]李超峰.我国矿产资源开发生态环境补偿制度的完善[J].中国矿业,2015,9:69-71.

[3]翁根其其格.浅析矿产资源开发生态补偿立法机制的完善[J].牡丹江教育学院学报,2015,10:122-123.

[4]姜明.维护矿产资源开发地农牧民的合法权益[J].阴山学刊,2014,2:24-27.

篇(7)

关键词:矿产开发 保护环境 立法 市场化

一、我国矿产资源开发对环境造成的影响

近年来,我国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步伐显著加快,为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注入强劲动力。然而,在矿产资源的开发中,环境问题始终制约矿产资源的高效利用。

(一)“三废”污染。尾矿。我国铁矿尾矿一般含铁在6~13%,个别高达20%以上,平均含量为11%。全国积存的26亿吨铁矿尾矿含有铁金属2186亿吨。若以每年排放115亿吨尾矿、尾矿含全铁11%计,如果仅回收铁含量为61%的铁精矿,产率以2~3%计,全国每年就可从新产生的尾矿中回收300万~400 万吨铁精矿,相当于投资建设一个大型采选联合企业。此外,有些矿山的铁矿尾矿还含有铜、钴、硫等有用元素,都可回收利用。煤矸石。煤矸石主要应用领域一是发电,二是做新型墙体材料。煤矸石发电发展迅速,到2012年底,全国煤矿有煤矸石、煤泥等低热值燃料电厂200座,年发电1000×109KW・h。煤矸石新型墙体材料发展也方兴未艾。到2012年底,全国煤矸石砖厂已达340余座。煤矸石综合利用是煤炭行业结构调整、发展非煤产业的重点,也是实现煤矿扭亏增盈的有效途径,成为煤炭行业新的经济增长点。废水。我国是水资源贫乏国家,人均水资源仅为世界平均水平的四分之一。水资源短缺己经成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制约因素之一。而在矿山开采过程中产生大量的矿山废水,其中包括矿坑水、露采场废水、选厂废水、尾矿库和废石场的淋滤水,这些水不仅白白浪费,而且更重要的是,它们的排放严重地污染了地表水和地下水,危害环境。

(二)地质环境问题日益严重。矿山在开采过程中不同程度地引起地表下沉、塌陷、岩体开裂、山体滑坡等地质环境问题。凡煤矿采用壁式采矿法,金属、非金属矿采用崩落采矿法均会引起大面积的采空区地面塌陷,使房屋开裂,道路下沉,铁路、水利等工程设施遭到破坏,庄稼无法耕种,电力、通讯线路故障时有发生。在建材矿山和金属矿山等露天采矿场,采场剥离地表造成边坡不稳,地压失去平衡,导致危岩崩落,山体滑坡。由于地下水开采和矿山疏干排水的影响,采空区地表发生岩溶塌陷,形成许多塌坑,甚至是塌陷群,严重的会形成长百余米、宽数十米的不连续的塌陷带;由矿山开采活动诱发的地质灾害,已日趋严重,极大地危及到周边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二、环境保护的对策和建议

(一)完善环境保护与治理立法。目前,我国没有一个完整的矿山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对矿山环境的监督、管理分散于各个部门。法律分散于各个部门,执法监管自然而然难以有效执行。加之矿山开采对环境的影响既有开发时的近期影响,也有闭坑以后的长期影响,矿山既有自身尾矿、固体废弃物中的有害、有毒物质对环境的危害,也有选矿、冶炼生产过程中添加的药剂或氰化物等对周围环境的危害。同时,矿山开发既有破坏生态环境明显可见的一面,也有潜伏、诱发地质灾害和促使土地砂化、酸化而当时不可见的一面。因此,在现有的《矿产资源法》、《环境保护法》、《土地管理法》和《土地复垦规定》中,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环境保护与治理均提出了严格要求。对此,建议出台专门性的法律法规,对矿产开发中的环境保护和治理进行明确立法,尤其对监管、惩罚等就高不就低,严管重罚,确保法律法规得到有效落实,确保开发利用依法依规。

(二)加大宣传力度,增强环保意识。我国《宪法》明确提出“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矿产资源法》也有明确的规定,“保障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矿产资源。”使用人有管理、保护、合理利用的义务。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原则,必须树立矿产资源保护与节约集约利用意识,全面认识、理顺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的关系。要切实加大矿产资源保护法律法规的宣传、培训等,采取家喻户晓的方式,深入宣传、讲解。尤其是对相关行业、从业人员,更要采取定期培训、轮训,定期考核的机制,进行深入宣传,确保入心入脑,自觉落实。

(三)探索建立矿山复垦保证金制度。对于开采矿产资源,如果不加以限制和约束,就会造成难以挽回的自然生态环境破坏的后果。因此,应尽快设立矿山复垦保证金制度。明确规定所有矿山开采企业要按照所占土地面积以及矿山规模缴纳一定的复垦保证金或提供相应的资金担保,用于自然生态环境的保护和治理,在资源开采结束后,用于恢复到原有自然状态或者更加有利于该地区人民的生存和发展。矿山复垦保证金的缴纳,必须作为前置条件进行硬性约束,在采矿权授予采矿权人以前,采矿权人必须按照评估的标准缴纳复垦保证金后,才能向其颁发采矿权。国土资源部门要建立单独的复垦保证金保管账户,专款专用,不得将其挪作他用,确保专项资金的安全。

三、结论

我国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为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建设做出了重要贡献,但也必须看到,我们的矿业生产,特别是资源综合开发利用水平,与先进国家相比,还有较大差距,尤其是矿产资源开发所产生和遗留的环境问题很多,矿山环境形势还相当严峻。因此,要采取多管齐下的方法,从宣传、立法监督、市场化运作等多个方面齐抓共管,切实解决好矿产开发中的保护和利用的关系,促进矿产资源的规范、高效、依法使用,从而为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参考文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