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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企业日常的纳税行为中,有些税负是企业无法避免的,必须按照税法及相关法律依法纳税;而有一些税负是可以通过合法的途径去寻求合理避税的,或者可以根据自己经营实际、对资金的需求状况、准则和税法的相关规定延迟纳税及对不同时期的税负合理调节。对固定资产折旧的纳税筹划就是会计主体合理避税的一个方面,有利于企业领会我国税法及相关法律的实质精神,适当地减轻自身负担,谋求企业综合效益最大化。
一、固定资产折旧的纳税筹划概述
(一)固定资产折旧的含义。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第十四条对固定资产折旧作了完整的定义,它是指在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内,按照确定的方法对应计折旧额进行系统摊销。固定资产可以说是绝大多数企业都拥有或使用的一项常规资产,对于其折旧的计提、摊销是多数企业财务人员所必须面对的实务。对于企业固定资产的折旧额,一般与固定资产的取得原值、使用年限、计提折旧方法、残值等要素相关,也就是说,对于固定资产折旧的计提需要考虑其相关因素,这样最终对于固定资产折旧的纳税筹划才能很好地落实。
(二)原值对纳税筹划影响。一般情况下(方法调整除外),固定资产原值越大,各期计提的折旧额就会相应越多。到期末,企业税前利润所扣除的折旧费用就会越多。所以,对纳税的影响就是企业或会计主体所应交的所得税费用相应减少,有助于改善企业财务状况。但是,一般固定资产原值较大的项目,企业在取得时的投入及其他的相关耗费也会相应较多,可能对当期的财务压力也会加大,可能也会抵消纳税筹划给企业带来的正面效应。
(三)使用年限对纳税筹划影响。使用年限对纳税的影响,其实就是折旧年限对纳税的影响,因为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决定着折旧年限,除非发生固定资产在使用年限之前就对固定资产停止使用或报废等其他处理。折旧年限较长的,其每期所计提的折旧费用就会较少,税前扣除的费用就会较少,税收抵销额也会较少。相反,折旧年限较短的,其每期所计提的折旧费用就会较多,税前扣除的费用就会较多,税收抵销额也会较多。但是,对于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相关条例规定了一系列固定资产的最低使用年限,企业不得随意更改固定资产使用年限,由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行规定的行业或企业除外。
(四)残值对纳税筹划的影响。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是按照一定的残值率计算而来,这对固定资产折旧的计提无疑也是一个重要影响因素。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有关条例说明,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状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更改。这一规定似乎可以给企业纳税筹划提供很多空间,因为企业可以自行确定。但是,预计净残值对折旧的影响是间接的,它对折旧的影响要通过折旧年限,折旧方法的选择才能有效。所以,预计净残值对纳税筹划提供的空间可能并不是财务人员所期待的效果。
(五)折旧方法对纳税筹划的影响。不同的折旧方法选择会对各个不同会计期间折旧额计提多少会有不同影响,但是对整个会计期间来说没有影响。我国《企业会计准则》规定,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所以,折旧方法、纳税筹划策略还是要适合于企业的经营实际,不得随意破坏准则以及影响企业正常经营。另外,《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规定,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提折旧的才准予扣除。换句话说,对于其他计提折旧方法所引起的各个会计期间折旧额的差异,必须要通过直线法调整折旧额之后才准予扣除。所以,对于操作折旧方法的纳税筹划策略只可以调节不同时期的纳税额,起到延迟纳税的作用,总的纳税额是不会改变的。
二、比较不同折旧方法对纳税筹划的期间影响
(一)直线法。也称作年限平均法,顾名思义,就是固定资产在使用年限内等额计提折旧的方法,每年的折旧额就是原值减去预计净残值后除以使用年限。由于每年的折旧额相等,所以纳税筹划的发挥空间并不大。
(二)工作量法。它是指对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用工作量进行估计,然后确定每单位工作量应计提的折旧额。由此我们可知,各会计期间计提的折旧额与实际的工作量息息相关。若各期的工作量差异比较大,工作量法可以很好地反映各期折旧额的变动。所以,这种方法可以更好地反映固定资产的价值损耗情况。对于这种方法对企业纳税的影响,主要在于根据不同季节性的经营差异而对固定资产的使用状况,确定各期的折旧额。因此,这种折旧计提方法要根据企业的经营实际,财务人员不得私自歪曲实际经营状况,以利用工作量法随意夸大折旧额来达到少纳税的目的。
(三)双倍余额递减法。这是一种加速计提折旧的方法,它要求把固定资产使用年限划分为N期,从第1期至N-2期,折旧率为直线法下折旧率的双倍,最后两期采用直线法,折旧率为1/2,这种折旧方法对企业纳税的影响就是,前期折旧额较多,纳税较少;后期折旧额较少,纳税也相应较多。
(四)年数总和法。这也是一种加速计提折旧的方法,其折旧率依据当期尚可使用年限占使用年限之和的比例而确定。所以,其折旧额是逐年递减的。对纳税筹划的影响也是前期纳税较少,后期较多。
对于不同折旧方法作用于固定资产折旧的纳税筹划,企业也应该把时间价值考虑进来,即企业利用各期少纳税而留存于企业,为企业日常经营所用的一部分资金具有时间价值。从现值的角度来看,当纳税额被递延至以后各期,意味着现金流量会增加,企业的税收成本会下降。留存于企业的这部分资金,往往会给企业经营或者其他方面做出贡献。所以,在进行固定资产折旧的方法选择时,时间价值也应作为一个重要因素。一般来说,企业会依据自身实际自觉倾向于使用加速折旧的方法。此外,对于不同方法所作出的纳税筹划策略,经营者及财务人员也应当考虑固定资产折旧纳税筹划方案的收益与成本的权衡。如果收益大于成本,则该方案可行;如果收益小于成本,则该方案不可行。固定资产折旧的纳税筹划策略和其他管理决策一样,都要求符合成本效益原则。
三、新增值税制对固定资产折旧纳税筹划的影响
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从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按征收率征收)购进(包括接收捐赠、实物投资)或自制(包括改扩建、安装)固定资产而发生的进项税额,可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运输运费单据从销项税额中扣除。由于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就使得固定资产的成本降低,进而各期固定资产折旧额减少,对企业纳税筹划产生了一定影响。虽然折旧费用的减少使得应纳所得税额增加,但是进项税额的抵扣却使得应纳增值税额相应减少,而且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的税额也会相应减少。值得注意的是,后者对于税负的减少远远超过前者。详见分析如下:假定固定资产不含税价为M,增值税率为17%,城建税率为7%,教育税附加3%,所得税率为25%。(1)进项税额减少:M*17%。(2)由于进项税减少而引起的城建税和教育税附加减少:M*17%*(7%+3%)。(3)进项税额下税负减少:M*17%*[1+(3%+7%)]。(4)固定资产折旧不包括进项税额使所得税负增加:M*17%*25%。(5)不包括进项税额下,城建税和教育税附加增加,进而所得税额增加M*17%*(3%+7%)*25%。(6)税负增加:M*17%*[1+(3%+7%)]*25%。(7)综合税负减少:M*17%*[1+(3%+7%)]*(1-25%)。
四、综合分析
综上所述,对于固定资产折旧的纳税筹划要充分考虑原值、使用年限、预计净残值、以及不同折旧方法对折旧额进而对纳税的影响,同时也要兼顾企业经营实际、企业性质、以及新的税收政策对纳税的影响。另外,企业不同的发展阶段、亏损弥补以及税收优惠期对企业考虑纳税筹划策略也有一定影响,例如,当企业处于高速发展时期,企业利润丰厚,往往倾向于把固定资产的金额标准定得适当高一些,可以使较多的项目在税前列支,抵减较多的应纳税所得额,延期交纳所得税;反之,当企业处于企业成熟期后,企业利润趋于稳定并逐渐减少,往往倾向于把固定资产的金额标准定得适当低一些;当企业处于初创期时,往往有一段时间的税收优惠期,在此期间,企业计提的折旧也会较少一点,以便以后年度多提折旧可以少纳税。如果企业前期发生了一定数额的亏损,在税法规定的补亏期限内,企业也会倾向于少提折旧,进而将以前年度的利润补平;待亏损弥补完毕或者税法规定的补亏期限已过,企业就会多提折旧,发挥折旧的抵税效应。由此可见,对于固定资产折旧的纳税筹划策略要在综合平衡各项要素后,依据企业实际、税法以及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合理规划。
最后,对于固定资产折旧的纳税筹划应该与其他类型纳税筹划一样,需要企业的经营决策者能够从整体着眼,不仅关注财务部门,也要其他相关部门与财务部门建立良好的沟通机制,协同配合。同时,也应意识到纳税筹划的目标不只是要实现哪一类税负的降低,它最终是要实现企业税后利润或者企业价值的最大化。因此,企业的最佳纳税筹划方案应该是围绕企业综合收益最大化而进行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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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柳建启.消费性增值税下的固定资产涉税会计核算[J].税务与会计,2010(7).
[5]张云华.企业纳税筹划认识的六大误区[J].财会月刊,2010(12).
作者简介:
固定资产在使用过程中不断发生损耗,其价值随之逐渐转移到有关产品的成本费用中去,并从产品的销售收入(营业收入)中得到补偿,固定资产损耗的价值转移,就成为折旧。折旧作为成本的重要组成部分,有着“税收挡板”的效用。按我国现行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常用的折旧方法有平均年限法、工作量法、年数总和法和双倍余额递减法,运用不同的折旧方法计算出的折旧额在量上是不相等的,最终影响企业的税负轻重。常用固定资产折旧方法有以下几种:
1.直线法
直线法是按照固定资产使用年限(或工作时数和工作量)平均计算折旧的方法。采用这种方法计算的每期折旧额均是等额的。采用平均年限法计算固定资产折旧虽然简单,但也存在一些局限性。例如,固定资产在不同使用年限提供的经济效益不同,平均年限法没有考虑这一事实。因此,只有当固定资产各期的负荷程度相同,各期应分摊相同的折旧费时,采用平均年限法计算折旧才是合理的。
2.加速折旧法
加速折旧法也称为快速折旧法或递减折旧法,其特点是在固定资产有效使用年限的前期多提折旧,后期少提折旧,从而相对加快折旧的速度,以使固定资产成本在有效使用年限中加快得到补偿。
常用的加速折旧法有两种:
(1)双倍余额递减法
双倍余额递减法是在不考虑固定资产残值的情况下,根据每一期期初固定资产账面净值和双倍直线法折旧额计算固定资产折旧的一种方法。在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时,只要固定资产在使用,则其起初账面净值就会一直存在,不可能完全冲销,为此,应在固定资产折旧到期以前两年内将固定资产净值扣除预计净残值后的差额平均摊销,使最后一年的账面净值与预计残值相等。
(2)年数总和法
年数总和法也称为合计年限法,是将固定资产的原值减去净残值后的净额和以一个逐年递减的分数计算每年的折旧额,这个分数的分子代表固定资产尚可使用的年数,分母代表使用年数的逐年数字总和。
二、不同影响因素下固定资产折旧的纳税筹划
(一)基于不同税制的纳税筹划
一般来说,在比例税制下,如果各年的所得税税率不变,则宜选择加速折旧法对企业较为有利。这主要是因为采用加速折旧法,使得在最初的年份提取的折旧较多,而在后面的年份则提取的折旧较少,这样就可以使企业获得延期纳税的好处,相当于企业在开始年份内取得了一笔国家无息贷款。
但是,折旧的纳税筹划不一定全部使用加速折旧方法。一般情况是认为在比例税率下,采用加速折旧方法较为有利,这可以使纳税人在早期计入更多的折旧额,可以取得资金的时间价值。由于我国的企业所得税使用比例税率,那么我国企业进行折旧的税收筹划就是尽可能地使用加速折旧;而在累进税制下,过高的利润额,会引起过高部分所对应的税率偏高,从而会使企业税负也偏高。在这种情况下,则适宜采用平均年限法,可以使企业的利润避免忽高忽低,保持在一个相对稳定的状态,减少企业的纳税。
(二)基于资金时间价值的纳税筹划
从账面上看,在固定资产价值一定的情况下,企业采用不同折旧方法和不同折旧年限,提取的折旧总额是一致的。但是,资金受时间价值的影响,折旧方法不同,企业获得的资金时间价值和税负水平也不相同。随着时间的推移,在不同时间点上的同一单位资金的价值含量是不等的。企业在选择不同的折旧方法时,需要采用动态的分析方法,先将企业在折旧年限内提取的折旧按当时资本市场的利率折现后,计算出现值总和及税收抵税额现值总和,再将二者进行比较,在不违背税法的前提下,选择能给企业带来最大折旧抵税现值的折旧方法。
从应纳税额的现值来看,运用双倍余额递减法计算折旧时,税额最少,年数总和法次之,而运用直线法计算折旧时,税额最多。所以采用加速折旧法比直线法能获得更大的时间价值。
(三)基于折旧年限的纳税筹划
新的会计制度及税法,对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和预计净残值没有做出具体的规定,只要求企业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消耗方式,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和预计净残值,只要是“合理的”即可。这样企业便可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选择对企业有利的固定资产折旧年限,以此来达到节税及其他理财目的。一般情况下,在企业创办初期且享有减免税优惠待遇时,企业可以通过延长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将计提的折旧递延到减免税期满后计入成本,从而获得节税的好处。而对一般性企业,即:处于正常生产经营期且未享有税收优惠待遇的企业来说,缩短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往往可以加速固定资产成本的回收,使企业后期成本费用前移,前期利润后移,从而获得延期纳税的好处。
(四)考虑通货膨胀因素进行的纳税筹划
我国现行会计制度对企业拥有的资产实行历史成本计价原则。在通货膨胀的情况下,如果企业采用加速折旧方法,一方面可以加快投资收回速度,将收回的价值补偿用于再投资,减少物价水平上升的投资风险;另一方面可以利用“税收挡板”效应减缓税收支付现金流出量,从而使企业在物价上涨前期拥有较多的现金流量进行投资。可见,通货膨胀的存在对企业并非总是不利的,企业可以通过采用加速折旧方法的选择有效地利用通货膨胀,使企业获得“节税”效应。相反,如果预计物价将持续下降,则应采用直线法折旧,这时候可以保证紧缩时期企业税收负担的平均,相对于加速折旧,折旧年限在紧缩后期的税收负担较低,税后利益较大,可以利用其货币价值较高的购买力进行投资更新。
(五)巧用固定资产修理支出与改良支出进行纳税筹划
目前税法规定,固定资产修理支出可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而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如有关固定资产尚未提足折旧,可增加固定资产价值。因此,从纳税待遇上来看,修理支出更能节税,不仅能节约所得税,而且能节约增值税。因为我国目前实行的是生产型增值税,用于固定资产的支出不能抵扣其进项税,因而用于固定资产改良的外购商品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而用于固定资产修理的则可以抵扣。企业在这种税制下应尽量考虑修理支出,而不是改良支出。
(六)考虑企业各年收益分布情况进行纳税筹划
在比例税制环境下,如果未来税率不变且企业各年的收益较均衡,则采用加速折旧方法对企业节税较有利:如果是在累进税制环境下,企业的收益早期高、晚期低并有降低趋势的话,则采用加速折旧方法给企业带来的筹划收益额会更大,这是因为加速折旧方法早期提取的折旧额大,晚期提取的折旧额小,刚好与企业早期利润高、晚期利润低成比例配合;使企业各年的收益均衡分布,可以避免因企业某一期收益过高给企业带来的高税赋。
三、对固定资产折旧进行纳税筹划的注意事项
(一)我国税法限定政策对纳税筹划的影响
我国税法对企业实行加速折旧有严格的限定:企业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一般为直线法,对促进科技进步、环境保护和国家鼓励投资的关键设备,以及常年处于震动、超强度使用或受酸碱等强烈腐蚀状态的机器设备,确需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须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逐级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方可实行。
所以,企业应在合乎税法规定的前提下,选择能给自身带来最大抵税现值的折旧方法来计提固定资产折旧。
(二)我国税收优惠政策对纳税筹划的影响
国家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会对一些特定地区、特定行业和企业给予很多税收优惠政策。所以享有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在利用折旧进行纳税筹划时,还要充分结合这些优惠政策。
1.税收减免期不宜加速折旧
某公司2001年—2005年每年不提折旧前的应纳税所得额为2000万元,没有其他纳税调整事项,2001年、2002年为免税期。如果采用平均年限法,每年的折旧额为400万元;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各年折旧额分别为800万元、480万元、288万元、216万元、216万元。
采用平均年限法,5年的实际税负总额=(6000-400×3)×33%=1584(万元),平均每年负担1584/5=316.8万元;
采取加速折旧法,5年的实际税负总额=(6000-288-216-216)×33%=1742.4(万元),平均每年负担1742.4/5=348.48万元。
可以看出,加速折旧比平均年限法折旧平均每年增加税负31.68万元,增加税负总额158.4万元。所以,在企业所得税实行比例税率的情况下,固定资产在使用前期多提折旧,后期少提折旧,在正常生产经营条件下,这种加速折旧的方法可以递延缴纳税款。但若企业处于税收减免优惠期间,加速折旧对企业所得税的影响是负的,不仅不能少缴税,反而会多缴税。
2.加速折旧需考虑5年补亏期
关键词:固定资产;所得税;纳税筹划
自2006年财政部出台了新的企业会计准则后,固定资产涉及的所得税纳税筹划问题立即被大家广泛关注。固定资产的取得方式、折旧、减值、改良与修理等环节都可以有纳税筹划,而在企业实际工作中,通过改变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和折旧年限这一简便、有效的方式,已被企业广泛采用。本文意通过另外一种方法即固定资产技术改造时机入手,探索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问题。
技术改造是指企业固定资产使用一段时间后,为改善其工作性能,而在技术和工艺上的革新改造。从理论上讲,技术改造的选择权在企业自身,在固定资产使用的任一阶段内都可进行;也正因为选择权在企业手中,所以可以选择有利于企业自身的技术改造时间。从纳税角度来讲,企业选择不同的时间进行改造、更新,也会对纳税产生不同的影响。所以,在实际工作中,如何选择技术改造时间,使企业获得更多的税后利润,是一项技术要求很高的筹划项目。技术改造时间选择得好,会使企业应纳税额相对减少。
一、举例说明固定资产技术改造时机的选择对企业所得税的不同影响
例如:甲企业拥有的固定资产价值100万元,使用期限10年,该企业实行平均使用年限法提取折旧。当机器正常运转且是满负荷工作时,该机器设备10年内生产产品的收入和利润见表(表1)(假设成本仅由折旧组成),适用税率见表(表2)。
企业10年内纳税税额及税负如下:
第一年纳税税额为:(10-5)×25%+(5-2)×15%+(2-0.5)×10%+0.5×5%=1.875(万元);税负为:(1.875÷10)×100%=18.75%。
第二年纳税税额为:(9-5)×25%+(5-2)×15%+(2-0.5)×10%+0.5×5%=1.625(万元);税负为:(1.625÷9)×100%=18.06%。
第三年纳税税额为:(8-5)×25%+(5-2)×15%+(2-0.5)×10%+0.5×5%=1.375(万元);税负为:(1.375÷8)×100%=17.19%。
第四年纳税税额为:(7-5)×25%+(5-2)×15%+(2-0.5)×10%+0.5×5%=1.125(万元);税负为:(1.125÷7)×100%=16.07%。
第五年纳税税额为:(6-5)×25%+(5-2)×15%+(2-0.5)×10%+0.5×5%=0.875(万元);税负为:(0.875÷6)×100%=14.58%。
第六年纳税税额为: (5-2) ×15%+(2-0.5)×10%+0.5×5%=0.625(万元);税负为:(0.625÷5)×100%=12.5%。
第七年纳税税额为: (4-2) ×15%+(2-0.5)×10%+0.5×5%=0.475(万元);税负为:(0.475÷4)×100%=11.88%。
第八年纳税税额为: (3-2) ×15%+(2-0.5)×10%+0.5×5%=0.325(万元);税负为:(0.325÷3)×100%=10.83%。
第九年纳税税额为:(2-0.5)×10%+0.5×5%=0.175(万元);税负为:(0.175÷2)×100%=8.75%。
第十年不用纳税。十年总税额为8.475万元,总税负为15.69%。
1.第3年进行技术改造
如果第3年进行技术改造,即用前两年的折旧20万元对所用设备进行性能改良,那么从第3年到第10年这8年,年折旧、销售收入、利润、税金及税负就会发生如表(表3)所示的变化。
年折旧额的计算是把技术改造后固定资产设备的价值总额100万元均摊到后8年中,即100万元/8年=12.5万元/年。此外,税金及税负的计算方法与以前采用的方法相同。前两年和后8年纳税额相加得到总纳税额为24.8万元,10年内总税负为21.75%。
2.第5年进行技术改造
如果第5年进行技术改造,即用前4年已提折旧40万元对所用设备进行性能改良,以增加经济效益,那么从第5年到第10年这6年每年折旧、销售收入、利润、税负的变化见表(表4)。前4年和后6年纳税额相加得到的总纳税额为29.24万元,10年内总税负为23.59%。
3.第7年进行技术改造
如果第7年进行技术改造,即用前6年已提折60万元对所用设备进行性能改良,那么从第7年到第10年这4年,每年折旧、销售收入、利润、税金、税负的变化见表(表5)。前6年和后4年纳税额相加得到的总纳税额为50.2万元,10年内总税负为29.02%。
4.第9年进行技术改造
如果第9年进行技术改造,即用前8年已提折旧60万元对所用机器设备进行改良,以增加经济效益,那么从第9年到第10年这两年中的折旧、销售收入、利润税金、税负的变化见表(表6)。前8年和后两年纳税额相加得到的纳税总额为22.85万元,总税负为23.08%。
二、不同年限进行技术改造的效果分析
首先分析一下不同时期进行技术改造实现的利润、税收、税负的增长幅度。以企业最初投资所用的固定资产平均使用年限折旧法预期实现的利润为基数。
第3年实行技术改造时,企业的利润增长率=(114-54)÷54×100%=111.11%,纳税额增长率=(24.8-8.475)÷8.475×100%=192.63%,税负增长率=(21.75%-15.69%)÷15.69%×100%=38.62%。
第5年实行技术改造时,企业的利润增长率=(123.98-54)÷54×100%=129.59%,纳税额增长率=(29.242-8.475)÷8.475×100%=245.04%,税负增长率=(23.59%-15.69%)÷15.69%×100%=50.35%。
第7年实行技术改造时,企业的利润增长率=(173-54)÷54×100%=220.37%,纳税额增长率=(50.2-8.475)÷8.475×100%=492.33%,税负增长率=(29.02%-15.69%)÷15.69%×100%=84.96%。
第9年实行技术改造时,企业的利润增长率=(99-54)÷54×100%=84.33%,纳税额增长率=(22.85-8.475)÷8.475×100%=169.62%,税负增长率=(23.08%-15.69%)÷15.69%×100%=47.1%。
为了充分发现哪一年进行技术改造对企业造成的税负增长最小,我们对第3年、第5年、第7年、第9年进行技术改造后的利润增长造成的纳税额的增长和税负的增长做一比较,从中就会发现在哪一年进行技术改造使企业经济效益最大、利润最高、税负最少。进行这种比较的具体方法是:用技术改造完成后十年的税负增长率除以技术改造完成后十年的纳税额增长率,公式为:
“技术改造完成后10年的税负增长额÷技术改造完成后10年的纳税额增长率×100%”
根据这一公式,第3年进行技术改造后,公式值为(38.62%÷192.63%)×100% =20.05%;第5年进行技术改造后,公式值为(50.35%÷245.04%)×100%=20.55%,第7年进行技术改造后,公式值为(84.96%÷492.33%)×100%=17.26%,第9年进行技术改造后,公式值为(47.1%÷169.62%)×100%=27.77%。
通过以上的分析、计算表明该企业在第7年进行技术改造税负最轻。也就是说正确选择固定资产的技术改造时间可以减少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综上所述,企业的财会人员可以帮助企业在合理合法的情况下,通过对固定资产最佳技术改造时间的选择,达到对应纳税所得额进行调节,对损益进行调整,进而达到税收筹划的目的,为企业增加收入合法避税服务。
参考文献:
[1]贾莉莉主编:高级财务会计学[M].上海:立信会计出版社,2006.62-63.
1.直线法
直线法是按照固定资产使用年限(或工作时数和工作量)平均计算折旧的方法。采用这种方法计算的每期折旧额均是等额的。采用平均年限法计算固定资产折旧虽然简单,但也存在一些局限性。例如,固定资产在不同使用年限提供的经济效益不同,平均年限法没有考虑这一事实。因此,只有当固定资产各期的负荷程度相同,各期应分摊相同的折旧费时,采用平均年限法计算折旧才是合理的。
2.加速折旧法
加速折旧法也称为快速折旧法或递减折旧法,其特点是在固定资产有效使用年限的前期多提折旧,后期少提折旧,从而相对加快折旧的速度,以使固定资产成本在有效使用年限中加快得到补偿。
常用的加速折旧法有两种:
(1)双倍余额递减法
双倍余额递减法是在不考虑固定资产残值的情况下,根据每一期期初固定资产账面净值和双倍直线法折旧额计算固定资产折旧的一种方法。在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时,只要固定资产在使用,则其起初账面净值就会一直存在,不可能完全冲销,为此,应在固定资产折旧到期以前两年内将固定资产净值扣除预计净残值后的差额平均摊销,使最后一年的账面净值与预计残值相等。
(2)年数总和法
年数总和法也称为合计年限法,是将固定资产的原值减去净残值后的净额和以一个逐年递减的分数计算每年的折旧额,这个分数的分子代表固定资产尚可使用的年数,分母代表使用年数的逐年数字总和。
二、不同影响因素下固定资产折旧的纳税筹划
(一)基于不同税制的纳税筹划
一般来说,在比例税制下,如果各年的所得税税率不变,则宜选择加速折旧法对企业较为有利。这主要是因为采用加速折旧法,使得在最初的年份提取的折旧较多,而在后面的年份则提取的折旧较少,这样就可以使企业获得延期纳税的好处,相当于企业在开始年份内取得了一笔国家无息贷款。
但是,折旧的纳税筹划不一定全部使用加速折旧方法。一般情况是认为在比例税率下,采用加速折旧方法较为有利,这可以使纳税人在早期计入更多的折旧额,可以取得资金的时间价值。由于我国的企业所得税使用比例税率,那么我国企业进行折旧的税收筹划就是尽可能地使用加速折旧;而在累进税制下,过高的利润额,会引起过高部分所对应的税率偏高,从而会使企业税负也偏高。在这种情况下,则适宜采用平均年限法,可以使企业的利润避免忽高忽低,保持在一个相对稳定的状态,减少企业的纳税。
(二)基于资金时间价值的纳税筹划
从账面上看,在固定资产价值一定的情况下,企业采用不同折旧方法和不同折旧年限,提取的折旧总额是一致的。但是,资金受时间价值的影响,折旧方法不同,企业获得的资金时间价值和税负水平也不相同。随着时间的推移,在不同时间点上的同一单位资金的价值含量是不等的。企业在选择不同的折旧方法时,需要采用动态的分析方法,先将企业在折旧年限内提取的折旧按当时资本市场的利率折现后,计算出现值总和及税收抵税额现值总和,再将二者进行比较,在不违背税法的前提下,选择能给企业带来最大折旧抵税现值的折旧方法。
从应纳税额的现值来看,运用双倍余额递减法计算折旧时,税额最少,年数总和法次之,而运用直线法计算折旧时,税额最多。所以采用加速折旧法比直线法能获得更大的时间价值。
(三)基于折旧年限的纳税筹划
新的会计制度及税法,对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和预计净残值没有做出具体的规定,只要求企业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消耗方式,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和预计净残值,只要是“合理的”即可。这样企业便可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选择对企业有利的固定资产折旧年限,以此来达到节税及其他理财目的。一般情况下,在企业创办初期且享有减免税优惠待遇时,企业可以通过延长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将计提的折旧递延到减免税期满后计入成本,从而获得节税的好处。而对一般性企业,即:处于正常生产经营期且未享有税收优惠待遇的企业来说,缩短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往往可以加速固定资产成本的回收,使企业后期成本费用前移,前期利润后移,从而获得延期纳税的好处。
(四)考虑通货膨胀因素进行的纳税筹划
我国现行会计制度对企业拥有的资产实行历史成本计价原则。在通货膨胀的情况下,如果企业采用加速折旧方法,一方面可以加快投资收回速度,将收回的价值补偿用于再投资,减少物价水平上升的投资风险;另一方面可以利用“税收挡板”效应减缓税收支付现金流出量,从而使企业在物价上涨前期拥有较多的现金流量进行投资。可见,通货膨胀的存在对企业并非总是不利的,企业可以通过采用加速折旧方法的选择有效地利用通货膨胀,使企业获得“节税”效应。相反,如果预计物价将持续下降,则应采用直线法折旧,这时候可以保证紧缩时期企业税收负担的平均,相对于加速折旧,折旧年限在紧缩后期的税收负担较低,税后利益较大,可以利用其货币价值较高的购买力进行投资更新。
(五)巧用固定资产修理支出与改良支出进行纳税筹划
目前税法规定,固定资产修理支出可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而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如有关固定资产尚未提足折旧,可增加固定资产价值。因此,从纳税待遇上来看,修理支出更能节税,不仅能节约所得税,而且能节约增值税。因为我国目前实行的是生产型增值税,用于固定资产的支出不能抵扣其进项税,因而用于固定资产改良的外购商品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而用于固定资产修理的则可以抵扣。企业在这种税制下应尽量考虑修理支出,而不是改良支出。
(六)考虑企业各年收益分布情况进行纳税筹划
在比例税制环境下,如果未来税率不变且企业各年的收益较均衡,则采用加速折旧方法对企业节税较有利:如果是在累进税制环境下,企业的收益早期高、晚期低并有降低趋势的话,则采用加速折旧方法给企业带来的筹划收益额会更大,这是因为加速折旧方法早期提取的折旧额大,晚期提取的折旧额小,刚好与企业早期利润高、晚期利润低成比例配合;使企业各年的收益均衡分布,可以避免因企业某一期收益过高给企业带来的高税赋。
三、对固定资产折旧进行纳税筹划的注意事项
(一)我国税法限定政策对纳税筹划的影响
我国税法对企业实行加速折旧有严格的限定:企业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一般为直线法,对促进科技进步、环境保护和国家鼓励投资的关键设备,以及常年处于震动、超强度使用或受酸碱等强烈腐蚀状态的机器设备,确需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须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逐级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方可实行。所以,企业应在合乎税法规定的前提下,选择能给自身带来最大抵税现值的折旧方法来计提固定资产折旧。
(二)我国税收优惠政策对纳税筹划的影响
国家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会对一些特定地区、特定行业和企业给予很多税收优惠政策。所以享有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在利用折旧进行纳税筹划时,还要充分结合这些优惠政策。
1.税收减免期不宜加速折旧
某公司2001年—2005年每年不提折旧前的应纳税所得额为2000万元,没有其他纳税调整事项,2001年、2002年为免税期。如果采用平均年限法,每年的折旧额为400万元;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各年折旧额分别为800万元、480万元、288万元、216万元、216万元。
采用平均年限法,5年的实际税负总额=(6000-400×3)×33%=1584(万元),平均每年负担1584/5=316.8万元;
采取加速折旧法,5年的实际税负总额=(6000-288-216-216)×33%=1742.4(万元),平均每年负担1742.4/5=348.48万元。
可以看出,加速折旧比平均年限法折旧平均每年增加税负31.68万元,增加税负总额158.4万元。所以,在企业所得税实行比例税率的情况下,固定资产在使用前期多提折旧,后期少提折旧,在正常生产经营条件下,这种加速折旧的方法可以递延缴纳税款。但若企业处于税收减免优惠期间,加速折旧对企业所得税的影响是负的,不仅不能少缴税,反而会多缴税。
2.加速折旧需考虑5年补亏期
假设某公司采用加速折旧,当年亏损总额1000万元,此后连续5年的税前收益总额为700万元,则此700万元可全额弥补亏损,无需纳税,余下的300万元亏损须用税后利润弥补;而该公司若采用平均年限法计提折旧,当年亏损总额700万元,此后连续5年的税前收益总额为700万元,则700万元亏损可全额用税前收益弥补,实际税负为零。同样的收益,因为折旧方法不同,采用加速折旧法比平均年限法增加税负300×33%=99(万元)。
由于税法对补亏期作了严格限定,企业必须根据自身的具体情况,对以后年度的获利水平做出合理估计,使同样的生产经营收益获得更大的实际收益。特别对一些风险大、收益率高且不稳定的高科技企业更要合理筹划,避免加速折旧给企业带来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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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公允价值;企业合并;纳税筹划
中图分类号:F810.4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09)16-0008-02
公允价值的引入在于充分利用市场信息,考虑经济业务给企业未来的经营能力、风险等所造成的实质性影响,对其予以计量。但税收与财务会计由于服务的目的不同,分别遵循不同的原则。财务会计从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和谨慎原则出发,侧重于经济业务的实质性。而税法从组织财政收入的角度出发,侧重于企业经营活动社会价值的实现,不考虑纳税人潜在的风险或负债的可能性。
一、公允价值的引入对纳税的影响
公允价值的引入使得税法和会计在对经济业务的计量上产生的差异,增加了企业纳税调整的内容。而且公允价值的引入也导致一些新的会计业务出现(如,投资性房地产、石油天然气开采等),此类业务在目前税法体系中尚未规范,这也势必引发税务征管的完善。
(一)公允价值在投资性房地产中应用对纳税的影响
投资性房地产是本次颁布新会计准则确认的一项新的资产,税法中没有相对应的资产,企业所得税对该项资产按照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相关规定进行。新准则中规定,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不计提折旧或进行摊销,应当以资产负债表日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调整其账面价值,公允价值与原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而此会计处理在企业所得税上不予确认。以公允价值记录投资性房地产,虽然实现了与国际会计准则的趋同,但却因采用公允价值计价引起利润上升,可能增加企业的所得税。
(二)公允价值对企业合并的纳税影响
新准则按照参与合并的企业是否受同一方控制,分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和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在同一控制情况下,合并方一般采用权益结合法进行会计处理。合并方在企业合并中取得的资产和负债,应当按照合并日在被合并方的账面价值计量。合并方取得的净资产账面价值与支付的合并对价账面价值(或发行股份面值总额)的差额,应当调整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即将被合并方的资产和负债吸收进来时,是按账面价值进行计量的,这样处理不易被控制方操纵利润;支付的合并对价与账面价值的差额,不进利润表,直接增加或减少资本公积,也不能调节利润。在非同一控制情况下,合并方一般采用购买法进行会计处理。合并方以资产或承担债务或发行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为对价获取被合并方的股权,按付出对价和因合并发生的直接相关费用两者之和确认初始投资成本。付出对价公允价值大于付出对价账面价值时,增加当期会计利润,产生递延所得税负债;小于付出对价账面价值时,减少当期会计利润,产生递延所得税资产。
(三)公允价值在长期股权投资中的应用对纳税的影响
公允价值在长期股权投资核算中的应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第12条规定,投资企业在确认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净损益的份额时,应当以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各项可辨认资产等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对被投资单位的净利润进行调整后确认。这实际上是采用了权益法。在权益法下,企业的当期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和投资收益都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公允价值的确认,其期末的财务状况和当期损益受公允价值应用的影响较大。而权益法中关于这些资产的后续计量都是采用历史成本原则与实现原则,对投资收益按持有收益和处置收益来处理。在收到持有收益时应确认为一项应纳税所得,在并入企业收入总额时应按照投资企业使用的税率先进行还原;处置收益在对投资进行处置时直接并入收入总额。因此,在新准则中公允价值应用将使得会计和税务对投资收益确认的时间和金额产生更大的偏离,这一偏离使会计与税务计量所得税费用时会产生差异。
(四)公允价值在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计量中的应用对纳税的影响
新会计准则对于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初始和后续计量都是用了公允价值的做法,对于固定资产根据其性质和使用情况确定对于固定资产根据其性质和使用情况确定使用寿命和净残值,根据其经济利益与其实现形式选用合理的折旧方法,对于无形资产,根据其预期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期限进行摊销。而税法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范围、折旧方法、折旧年限、无形资产摊销年限等方面都有比较严格的规定,给予企业较少的选择自由。这些都与新会计准则的规定有较大差异,会产生新的纳税调整内容。
二、企业纳税筹划
(一)纳税筹划概述
所谓纳税筹划是指通过对涉税业务进行策划,制作一整套完整的纳税操作方案,从而达到节税的目的。具体而言,纳税筹划是关于对各种纳税事务的筹划,是一个全方位的概念,涉及到纳税人纳税事务的各方面,但纳税筹划不能违背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纳税筹划是企业的一种理财活动,是指纳税人为实现经济利益最大化的目的,在国家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纳税事项进行系统安排,以获得最大的经济利益。
纳税筹划既是一种经济现象,又是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在进行纳税筹划时,还应注意以下三点:一是纳税筹划不是以税务最轻为出发点,而是以投资者的权益最大化为目标;二是纳税筹划是一种事前行为,其特点是强调预见性,而目前的税收政策、经济环境等随时可能发生变化,所以纳税筹划与其他财务政策一样,收益和风险并存;三是在进行纳税筹划时要从整体出发,以维护投资者权益并使其不断增长为目的。
(二)对企业纳税筹划的建议
鉴于会计与税法的导向目标与规范原则不同,根据以上分析,企业进行纳税筹划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1 投资性房地产中的纳税筹划。根据以前的会计准则,投资性房地产以取得成本或建造成本人账,每年提取折旧,随着中国房地产业的发展壮大,投资性房地产的账面净值往往低于公允价值,企业一旦采用公允价值计量,对于当期利润将产生巨大影响,可能增加企业的所得税费用,因此,企业采用成本计价模式以达到节税的目的。
2 企业合并中的纳税筹划。对合并企业来说,(1)新准则要求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统一采用购买法核算,而税法未作出相应调整,免税合并条款仍然存在,所以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可以选择免税合并避税。(2)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采用购买法,合并方因合并留存收益减少,未来税前利润补亏的可能性增大,从而增大潜在的节税作用;合并方企业资产价值总和提高,通过合并取得的固定资产按公允价值计价,提高了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也就提高了未来的折旧额,
从而加大了未来的“税收挡板”作用。(3)如果存在合并商誉,新准则要求商誉不再逐年摊销,而是每年做减值测试,减值损失一经确认,以后年度不能转回。这样的规定给企业以很大的空间,企业可以通过商誉的减值,加大合并企业未来经营成本,减少企业未来利润,从而实现节税目的,即通过大幅减值以获取所得税递延的收益。(4)在企业合并过程中如果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换入固定资产时,根据新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规定,如果界定此次交易为具有商业实质且换人固定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可靠计量,则:换人固定资产的人账成本=换人固定资产的公允价值如果界定此次交易为不具有商业实质或具有商业实质但换入固定资产的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则:换人固定资产的入账成本=换人固定资产的原账面价值。一般来讲,应选择换入固定资产人账成本较高的方式进行企业合并,以便于在后续会计期间多提折旧缩小应纳税所得额。
对被并企业来说,被并方在收取货币出让股权时需确认利得,缴纳企业所得税,获取权益性证券出让股权,暂不构成实质性利得,无须缴纳企业所得税。
对于纳税筹划来说,属于一类科学有效的增值活动,酒店进行纳税筹划也是酒店发展的必然趋势。酒店在纳税筹划过程中,需以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同时结合酒店相关财务制度及税收准则,进而对酒店经营、投资及筹资及利润分配中的税收支出尽最大限度地实现节省。文章在分析酒店纳税筹划的意义及现状的基础上,进一步对酒店财务管理中经营环节的纳税筹划需完善的关键点进行分析,以期为酒店纳税筹划的完善及优化提供有效凭据。
[关键词]
酒店财务管理;经营环节;纳税筹划
1酒店纳税筹划的意义及现状分析
1.1酒店纳税筹划的意义从整体层面而言,酒店主体进行纳税筹划能够使酒店的税收支出得到有效节省。但要深入分析酒店纳税筹划的意义,还需要从宏观及微观两大角度进行分析。基于宏观视角而言,酒店的合法节税来说,是依照国家在税收方面的相关法律法规存在的披露而进行,这在立法机构上来讲无疑属于一类信息反馈。立法机构能够以酒店的各类纳税筹划方式,对酒店业的税收法律条款及制度进行完善,进而使酒店纳税筹划真正符合酒店长期稳健的发展。基于微观视角而言,酒店主体进行纳税筹划,能够使酒店在财务管理方面的目标得到有效实现。众所周知,酒店主要的目标是盈利;酒店之所以会进行财务管理,主要是希望酒店在税后所获取的利润能够获得最大限度的提升。基于条件允许的法律范畴以内,酒店主体以诚恳、合理、规范的态度进行纳税筹划,则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使自身税负得到有效减轻,进而使财务管理目标的实现成为现实。同时,酒店进行纳税筹划,还有助于自身在行业中的竞争力的提高。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许多外来酒店企业纷纷至我国进行投资,这样的情势对我国酒店造成了发展方面的压力。[2]对于我国酒店与其他国家酒店来说,要想使自身竞争力得到有效提升,节支的增收是关键环节之一,在节支增收得到有效实现的情况下,还能够进一步使酒店的经营能力及盈利能力得到有效提升。从整体层面而言,当酒店的纳税筹划获得成功,便能够使酒店的税收支出得到有效节省,并且当纳税主体实行了纳税方面的责任及义务,也有助于酒店良好品牌形象的打造,在酒店拥有良好的品牌形象的条件下,无疑使酒店在行业中的竞争力得到有效提升。
1.2酒店纳税筹划的现状在上述分析过程中,从多个角度认识到了酒店纳税筹划的意义及价值。虽然我国酒店主体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意识到酒店纳税筹划的价值意义。但是,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尚且存在不足,这也是目前我国酒店纳税筹划的现状写照。酒店要想使纳税筹划工作得到有效开展,便需要具备符合行业准则的纳税筹划工作人员,且对这部分人员在工作能力水平上也有着较高的要求,包括具备会计、财务方面的管理知识及能力,具备税法方面的专业知识等,此外还需要具备沟通能力、营销能力等。[3]当纳税筹划人员具备以上能力的基础上,才能够为酒店纳税筹划提出科学有效的方案,进而为酒店纳税筹划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有效保障。但是,现状而言,酒店在这方面尚且较为薄弱,纳税筹划人员的专业技术显得不够好。并且,部分酒店的财务工作人员在对酒店进行财务管理的情况下,尚且采取记账核算的模式,此类模式较为传统,难以使计划管理的价值作用充分展现出来。并且,酒店的财务管理人员在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及政策方面存在认识不充分的情况,显然这将在很大程度上制约酒店纳税筹划的发展。基于整体层面分析,酒店自身在纳税筹划专业人才方面比较匮乏,这样便难以使税负得到合理、规范的减轻。倘若考虑外聘税收筹划技术人才,则无疑增加了酒店的经济负担。因此,我国酒店纳税筹划工作想要得到充分有效的开展,还需要做好多方面的强化工作。
2酒店财务管理中经营环节的纳税筹划需完善的关键点分析
2.1合理选择固定资产折旧策略对于酒店行业来说,其资金是非常密集的,固定资产在所有资产当中所占比重大概为80%,并且其固定资产在投资回收上的期限比较长。从中可知,酒店的固定资产变现能力较弱,这一特点便使得酒店基于经营管理过程中潜在比较大的风险。所以,便有必要对酒店固定资产进行管理。基于酒店当中的固定资产折旧额在成本费用总额当中所占的比重较大,其折旧计算方法会对折旧费用产生直接性的影响,进而使整体成本费用受到影响。所以,酒店在纳税筹划过程中,便有必要合理选择固定资产折旧策略,在对成本费用进行合理调整的基础上,让其实现最优化成本值。这样,便能够最大化地与利润抵消,最终使税收负担获得有效减轻。此外,酒店在选择固定资产折旧策略的情况下,可能会采取加速折旧法的方式,此方法可行,但需充分注意几点要求:其一,必须与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相符合;其二,必须与国家及酒店自身财务会计制定规定相符合;其三,需与酒店主体具备的固定资产资金运动特点相结合。这样才能够使酒店纳税筹划显得更加合理及科学。
2.2规范选择存货计价策略我国规模较大、规范程度较好的酒店通常具备商品与餐饮两大部门。为使生产经营及销售经营的需求得到有效确保,两大部门均会采取存储货物的行为或手段。在存货的条件下,便需要相应的资金作支撑,从而产生相应的成本费用。因此,酒店存货计价是否正确,便对会计核算当中结转每期小时成本的数额产生直接性的影响,进一步使酒店当期的税收负担受到影响。在这样的情况下,对于酒店来说,规范地选择存货计价策略便显得极为重要。其中,个别计价法基于具体实施中工作负荷较大,并且成本较高,在大多数存货当中适用性不高。在市场价格发生波动的情况下,酒店便有必要使用加权平均法,以此使利润的波动受到影响,让应纳税所得额维持平衡。在物价降低的情况下,便可以使用先进先出法,主要是由于这个时候期末存货成本比较低,期初销货成本比较高,销货毛利比较低,便能够使所得税实现缓缴。总之,根据酒店实际存货情况,规范选择存货计价策略非常关键。
2.3做好兼营销售方面的筹划工作为了规范酒店纳税筹划工作,还需要努力做好兼营销售方面的筹划工作。一方面,对不同税目应税项目的筹划进行兼营。对于酒店来说,所经营的项目比较多,不同的经营项目适合不同的税率。酒店主体需以经营项目为依据,采取分开核算方法,以此使低税率经营项目收入应用高税率征税状况的发生。另一方面,对销售的筹划进行兼营。根据相关准则,服务型企业兼营货物销售或者非应税劳务的,需分开来核算货物与非应税劳务与应税劳务销售额,并对增值税及营业税进行分开来征收。对于无法进行核算或者难以精准核算的税收,应税劳务和货物以及非应税劳务需同时征收增值税,但营业税则不进行征收。此外,基于兼营销售筹划过程中,需避免和混合销售行为搞混淆,两者需清晰地划分开来。总之,做好兼营销售方面的筹划工作非常重要,酒店在纳税筹划过程中需对此给予充分重视。3结论通过文章的探究,认识到酒店进行纳税筹划有助于减轻酒店自身税负,同时有助于酒店财务管理目标的实现。
但我国大多数酒店在按纳税筹划方面存在阻碍,比如受到传统财务管理模式的影响以及缺乏专业的纳税筹划人员等。鉴于此,便有必要合理选择固定资产折旧策略、规范选择存货计价策略以及做好兼营销售方面的筹划工作等。相信从以上方面加以完善,在兼顾国家在酒店纳税筹划方面的法律法规及政策的基础上,酒店的纳税筹划工作将能够得到顺利开展,进一步为我国酒店行业的良性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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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会计方法;纳税筹划;节税
纳税筹划(taxplanning)主要是指在国家政策的许可下,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立法导向,通过对筹资、经营、投资、理财等活动进行合理的事前筹划和安排,取得“节税”(taxsaving)效益,最终实现企业利润最大化和企业价值最大化的一种经济活动。
纳税筹划在国外已是个非常普遍的现象,在国际企业中也得到广泛地应用,而在我国,纳税筹划还是个新事物,虽然已有很多学者专家写了许多这方面的文章、专着等,但大多是从企业外部的角度出发,如纳税地点的选择、税收优惠条件的利用等方面来研究,下面笔者将主要从企业内部着手,就会计处理方法的选择来谈其在纳税筹划中的影响。
我国的各种税种的筹划与会计处理方法的选择有着密切的联系,尤其在对所得税进行筹划时,受其影响最为明显。纳税筹划的途径有多种,如缩小税基、采用低税率、延期纳税、税收优惠以及涉税零风险等,在缩小税基中又可以分为缩小绝对额和缩小相对额。其中与会计处理方法的选择相关的纳税筹划主要是缩小税基和延期纳税,下面通过企业在生产经营中几个有代表性的会计处理方法的选择来讨论企业如何筹划纳税,以期取得“节税”的效益。
一、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的选择对纳税筹划的影响
折旧是指在固定资产使用寿命内,按照确定的方法对应计折旧额进行的系统分摊。折旧作为成本的重要组成部分,有着“税收挡板”的效用。按我国现行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常用的折旧方法有平均年限法、工作量法和年数总合法和双倍余额递减法,运用不同的折旧方法计算出的折旧额在量上是不相等的,因而分摊到各期生产成本中的固定资产成本也不同。因此,折旧的计算和提取必将影响到成本的大小,进而影响到企业的利润水平,最终影响企业的税负轻重。由于在折旧方法上存有差异,这为企业进行纳税筹划提供了可能。在利用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的选择进行纳税筹划时,应考虑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须考虑不同税制因素的影响。一般来说,在比例税制下,如果各年的所得税税率不变,则宜选择加速折旧法对企业较为有利。这主要是因为采用加速折旧法,使得在最初的年份提取的折旧较多,而在后面的年份则提取的折旧较少,这样就可以使企业获得延期纳税的好处,相当于企业在开始年份内取得了一笔国家无息贷款。但是,如果未来所得税税率越来越高,则应选择平均年限法较为有利。由于延缓纳税收益与税率高低成正比,因此,在未来所得税税率越来越高的情况下,往往会使以后年度增加的税负,大于延缓纳税的收益。当然也会出现以后年度增加的税负小于延缓纳税的利益。这主要看市场资金的折现率高低。所以,在未来税率越来越高时,企业就需要进行比较分析,才能对企业的折旧方法做出最佳选择。而在累进税制下,过高的利润额,会引起过高部分所对应的税率偏高,从而会使企业税负也偏高。在这种情况下,则适宜采用平均年限法,可以使企业的利润避免忽高忽低,保持在一个相对稳定的状态,减少企业的纳税。当然,由于企业自身的条件、税率累进的急剧程度以及银行利率的大小等因素,也会对折旧的“税收挡板”效果产生影响。因此,在累进税制下,企业到底采用何种折旧方法较为有利,仍需企业经过比较分析后,才能做出最终决定。
2.须考虑折旧年限因素的影响。新的会计制度及税法,对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和预计净残值没有做出具体的规定,只要求企业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消耗方式,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和预计净残值,只要是“合理的”即可。这样企业便可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选择对企业有利的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对企业的固定资产计提折旧,以此来达到节税及企业的其他理财目的。一般情况下,在企业创办初期且享有减免税优惠待遇时,企业可以通过延长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将计提的折旧递延到减免税期满后计入成本,从而获得节税的好处。而对一般性企业,即:处于正常生产经营期且未享有税收优惠待遇的企业来说,缩短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往往可以加速固定资产成本的回收,使企业后期成本费用前移,前期利润后移,从而获得延期纳税的好处。
3.须考虑通货膨胀因素的影响。按我国现行会计制度规定,对企业拥有的资产实行按历史成本计价原则。这样,如果存在通货膨胀,则企业按历史成本所收回的资金的实际购买力将大大贬值,无法按现行的市价进行固定资产简单再生产的重置。但是,在存在通货膨胀的情况下,如果企业采用加速折旧方法,既可以使企业缩短回收期;又可以使企业的折旧速度加快,有利于前期的折旧成本取得更多的税收抵税额,从而取得延缓纳税的好处,从而相对增加企业的投资收益(延缓纳税额与延缓期间企业投资收益率的乘积)。可见,通货膨胀的存在对企业并非总是不利的,企业可以通过采用加速折旧方法的选择有效地利用通货膨胀,使企业获得“节税”效应。
4.须考虑资金时间价值因素的影响。从账面上看,在固定资产价值一定的情况下,无论企业采用何种折旧方法,也无论折旧年限多长,计算提取的折旧总额都是一致的。但是,由于资金受时间价值因素的影响,企业会因为选择的折旧方法不同,而获得不同的资金的时间价值收益和承担不同的税负水平。由于资金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增值,因此,不同时间点上的同一单位资金的价值含量是不等的。这样一来,企业在比较各种不同的折旧方法所带来的税收收益时,就需要采用动态的方法来分析,先将企业在折旧年限内计算提取的折旧按当时资本市场的利率进行贴现后,计算出各种折旧方法下在规定折旧年限内计算提取的折旧费用的现值总和及税收抵税额现值总和,再比较各种折旧方法下的折旧现值总和及税收抵税额现值总和,在不违背税法的前提下,选择能给企业带来最大税收抵税现值的折旧方法来计提固定资产折旧。
二、存货计价方法的选择对纳税筹划的影响
按现行《企业会计准则─存货》规定,存货是企业在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持有以备出售的产成品或商品,或者为了出售仍然处在生产过程中的在产品,或者将在生产过程或提供劳务过程中消耗的材料、物料等,包括各种原材料、燃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在产品、外购商品、协作件、自制半成品、产成品等。存货计价方式的不同,会导致不同的期末存货价值和销货成本,从而对企业财务状况、盈亏情况及所得税产生较大影响。我国现行税制规定,纳税人各项存货的发生和领用,按实际成本价计算,计算方法可以在个别计价法、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后进先出法等五种方法中任选一种。对于不能替代使用的存货,以及为特定项目专门购入或制造的存货,一般应当采用个别计价法确定存货的发出成本。而且计价方法一经选用,在一定时期内(一般为一年)不得随意变更,如需变更,要经董事会或经理层(厂长)会议等机构批准,并上报当地税务机关备案,同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说明。
一般情况下,企业在利用存货计价方法选择进行纳税筹划时,要考虑企业所处的环境及物价波动等因素的影响。具体地说有以下几个方面:
1.在实行比例税率条件下,对存货计价方法进行选择,必须充分考虑市场物价变化趋势因素的影响。一般来说,当材料价格不断上涨时,采用后进先出法来计价,可以使期末存货成本降低,本期销货成本提高,从而使企业计算应纳所得税额的基数相对的减少,从而达到减轻企业所得税负担,增加税后利润;而采用先进先出法势必会增加企业所得税负担,减少税后利润。反之,当材料价格不断下降,采用先进先出法来计价,同样会导致期末存货价值较低,销货成本增加,从而减少应纳税所得,达到“节税”目的;而采用后进先出法必将导致相反的结论。而当物价上下波动时,企业则应选择加权平均法或移动加权平均法对存货进行计价,可以避免因销货成本的波动,而影响各期利润的均衡性,进而造成企业各期应纳所得税额上下波动,增加企业安排资金的难度。特别是,当应纳所得税额较大,企业未有足够的现金时,可能会影响企业的其他经济活动,有的甚至会影响企业的长远发展。
2.在实行累进税率条件下,选择加权平均法或移动加权平均法对企业发出和领用存货进行计价,可以使企业获得较轻的税收负担。因为采用平均法对存货进行计价,企业各期计入产品成本的材料等存货的价格比较均衡,不会时高时低,使企业产品成本不致发生较大变化,使各期利润比较均衡。不至于因为利润忽高忽低而使利润较高的会计期间套用过高税率,加重企业税收负担,影响企业税后收益。
3.如果企业正处于所得税的免税期,意味着企业在该期间内获得的利润越多,其得到的免税额也就越多,这样,企业就可以通过选择先进先出法计算材料费用,以减少材料费用的当期摊入,扩大当期利润;相反,如果企业正处于征税期,其实现利润越多,则缴纳所得税越多,那么,企业就可以选择后进先出法,将加大当期的材料费用摊入,以达到减少当期利润,减轻企业税负。
最后来讨论债券溢折价的摊销方法选择对纳税筹划的影响。按我国现行会计制度规定,对长期债券投资溢折价的摊销方法,企业可以选择直线法或是实际利率法进行核算。由于采用直线法,每期的溢折价摊销额和确认的投资收益是相等的;而实际利率法,每期按债券期初的账面价值和实际利率的乘积来确认应计利息收入,且其金额会因溢折价的摊销而逐期减少或增加。债券摊销方法不同,并不影响利息费用总和,但要影响各年度的利息费用摊销额。因此,当企业在折价购入债券的情况下,选择实际利率法进行核算,前几年的折价摊销额少于直线法的摊销额,前几年的投资收益也就小于直线法的投资收益,公司前期缴纳的税款也就相应的较直线法少,后期缴纳的相对较多,从而取得延缓纳税收益。相反,当企业在溢价购入债券的情况下,应选择直线法来摊销,对企业则更为有利。
综上所述,企业在纳税筹划中,可以根据不同的情况,考虑选择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存货的折旧方法、债券溢折价的摊销方法,从而达到节税的目的,实现企业利润最大化。
参考文献:
[1]苏春林。纳税筹划[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
[2]张中秀。企业如何进行纳税筹划[M].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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