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大全 杂志订阅 SCI期刊 投稿指导 期刊服务 文秘服务 出版社 登录/注册 购物车(0)

首页 > 精品范文 > 市场经济的起源

市场经济的起源精品(七篇)

时间:2023-10-29 09:54:39

序论:写作是一种深度的自我表达。它要求我们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隐藏在内心深处的真相,好投稿为您带来了七篇市场经济的起源范文,愿它们成为您写作过程中的灵感催化剂,助力您的创作。

市场经济的起源

篇(1)

1. 经济法的起源

“经济法”这一概念早在18 世纪就已经在法国空想社会主义者摩莱里的《自然法典》中首先提出,而其真正兴起则是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的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相比较于民商法等传统部门法,经济法是一项新兴的法律部门,具有区别于其他法律部门的独特功能。本文着眼于西方经济法起源的历史背景及其内在要素,试图通过对其起源地详细分析,得到经济法的基本功能,进而揭示出西方经济法起源与其基本功能之间的内在逻辑关系。

1.1市场失灵是经济法产生的内在动因

市场经济高效运行的核心条件之一是自由竞争的市场环境。英国的政治经济学家亚当斯密正是主张自由竞争的古典经济学家的代表人物。斯密的《国富论》一书的重点之一便是自由市场,自由市场表面看似混乱而毫无拘束,实际上却是由一双被称为“看不见的手”(invisible hand)所指引,将会引导市场生产出正确的产品数量和种类。斯密认为,只要能保证市场充分自由竞争,国家行政机构的权利对本文由收集整理经济的干预就没那么重要了。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完全自由竞争的市场模式并不存在,事实上,市场失灵似乎才是市场经济存在的常态。如1873年后,相继五次经济危机的爆发,加速了中小企业的破产,加剧了企业的兼并活动,进一步推动了生产和资本的集中,主要行业无可避免的被一家或者几家超级企业控制,卡特尔、托拉斯等垄断组织出现了。这说明垄断、外部经济效应、信息不对称、公共物品的供应不足等问题以及由此而产生的社会分配不公的现象都在证明市场自发调节机制存在着客观缺陷。

此外,市场调节机制的缺陷还表现在对经济总量无力调节,忽视长期利益和社会总体利益,具有自发性、盲目性、滞后性的特点。这一切要求必须借助另一种外在力量去弥补缺陷,而国家干预正是弥补市场调节缺陷的必要手段,正如弗里德曼所说,“自由竞争的存在并不排除对政府的需要,相反的,政府的必要性在于,它是竞赛规则的制定者,又是解释和强制这些规则执行的裁定者。”从这个意义上说,市场失灵构成了国家干预经济的内在需求,而经济法的产生就是为了确保国家干预的合理性与规范性。因此,可以说,市场失灵是经济法产生的内在动因。

1.2政府失灵是经济法产生的客观需求

由上文论述可知,市场自发调节机制的内在缺陷要求国家干预经济,而国家干预的合理性和规范性问题又构成了经济法的重要内涵。事实上,1936年英国经济学家约翰·梅纳德凯恩斯出版了其专著《就业、利息和货币通论》,藉此,凯恩斯提出要建立一个以国家干预为中心的医治资本主义经济危机和解决就业问题的理论体系。在面对1929一1933年的资本主义经济危机,凯恩斯主张要依靠国家的干预来刺激有效需求,保证整个社会充分就业状况的实现。战后,英国政府发表的《就业白皮书》(1945年)和美国的“就业法案”(1946年通过)都反映了凯恩斯所倡导的国家干预经济的思想。至于上台伊始即遭遇自1929 年以来最严重经济危机的奥巴马政府,更是采取了和平时期史无前例的大规模经济干预政策,以至于美国保守政治人物惊呼: 奥巴马要把这个国家推向社会主义!由此也引发了关于政府经济社会职能限度的争论。

国家干预的实现要借助于国家权力机制的运行,而国家权力本身也存在着天然缺陷。例如政府的权利寻租行为、谋私行为以及由于对政府过于依赖而产生的权力膨胀。20世纪70年代的经济滞胀和经济危机很好的验证了政府的过度干预的严重后果。由此,我们需要建立一套法律体系来监督约束政府的干预行为,厘定政府干预的范围和方式。一方面保证国家干预职能的落实,另一方面也制约国家干预职能的过度行使。正如李昌麟教授认为的那样:“经济法是国家干预经济的基本法律形式。”因此,可以说,政府失灵是经济法产生的客观需求。

2. 经济法的本质内涵及其基本功能

经济法作为规范国家干预经济运行的工具和重要制度载

体,应当从单纯地关注市场失灵,转向将市场失灵与政府失灵均作为自己的调整目标,以保证国家权力作用于市场的及时与适宜。事实上,各国经济立法逐渐注重发挥市场机制的基础性调节功能,在尊重客观经济规律的基础上进行国家干预。那么由上述对经济法起源的分析,我们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认识经济法本质内涵,一是经济法为市场调节和政府干预的平衡之法;二是经济法为政府干预和干预政府并举之法;三是经济法-社会本位之法。

基于对经济起源以及其本质内涵的认识,可知经济法具备调节市场主体行为的基本功能、对市场环境进行规制的基本功能、实施宏观调控的基本功能以及实现社会保障的基本功能。而这四项基本功能也构成了经济法的主体内容。综观现代经济法的内容结构可知,经济法包括了公司法律制度、合伙企业法律制度、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国有企业法律制度、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税收法律制度、银行法律制度、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反垄断法律制度、证券法律制度、产品质量法律制度、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房地产法律制度、社会保险法律制度、优抚安置法律制度等。 其中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国有企业法以及外商投资企业法等凸显了经济法对市场调节机制的修正,是调整市场经济主体行为的法律规范。而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证券法、房地产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凸显了经济法对市场环境与秩序的维护和保障,也是调整市场经济主体行为一系列法律规范,这些法律规范的内容体现出了经济法是市场调节和政府干预的平衡之法的内涵。税收法律制度、银行法律制度的等则凸显了经济法的宏观调控功能,是调整政府干预行为的法律规范,体现了经济法是政府干预和敢于政府的并举之法的内涵本文由收集社会保险法、有福安置法、劳动保护法等则凸显了经济法对社会福利事业的关注,凸显了其服务于社会,追求社会公平与效益的立法宗旨,从而也体现了经济法是社会本位之法的内涵。

3. 经济法的起源与其基本功能之间的内在逻辑分析

上文对经济法基本内容、基本功能、本质内涵的内在联系进行了归结。那么正如本文所提出的经济法的起源与其基本功能之间的内在逻辑关系是怎样的呢,具体的逻辑关系详见下图1。

事实上通过本文第一、二段的论述,我们就可以得到相关结论,应该说,经济法的起源同时也构筑了经济法的本质内涵、调整范围、主要内容和基本功能。他们之间有着不可割裂的逻辑纽带。具体的内在逻辑为市场失灵要求国家干预,国家干预的制度载体是经济法,国家干预的缺陷产生政府失灵,政府失灵需要经济法的规范和约束。故,简言之,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的常态存在必然催生经济法,经济法是建立在市场调节的基础性之上的国家干预的法律依据。那么,经济法又必须具备哪些基本功能和内容才能与其起源的诉求相匹配呢?这也是本文要揭示的内在逻辑。其所具备调节市场主体行为的基本功能、对市场环境进行规制的基本功能、实施宏观调控的基本功能以及实现社会保障的基本功能恰恰与经济法的起源和本质内涵遥相呼应。

篇(2)

一、经济法和民法的关系

(一)经济层面

市场经济具有较强的盲目性,一旦经济运转过程失去控制,将会导致市场经济大幅度缩水,导致市场经济发展不稳定,严重时将会导致市场失去自我调控能力,引起金融危机。为了防止上述问题发生,需要对市场经济进行一定的干预,保障市场经济能够稳定发展。为此,经济法便应运而生,将法律与市场经济相结合,对市场经济进行有效地调控。目前,我国的经济法已经非常的完善,可以对市场经济进行科学有效地调控,可以起到良好的干预作用,避免市场经济出现紊乱。民法主要是维护个人经济利益,保障个人在社会经济市场中能够获得更大的发展空间,通过个人的经济发展来带动整个市场的经济发展,保障个人在市场经济中能够有序发展。由此可见,经济法和民法在市场经济中具有相互促进的作用,可以保障市场经济稳定、有序、健康地发展,同时也保护了个人的经济利益,避免个人在市场经营中造成经济损失。

(二)法律层面

民法的功能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尤其是在市场经济的管理方面,单独通过民法很难对市场经济进行有效地管理,不利于对市场经济的整体发展状况进行掌握。通常情况下,民法可以对个人经济进行管理,但在整体方面却不具有调控能力,导致民法无法起到应有的效果。为了对民法的局限性进行弥补,经济法可以对整体市场经济进行调控。民法和经济法可以起到相辅相成的作用,弥补两者之间的不足之处,通过法律对市场经济进行规范,为市场经济的发展提供重要保障。一方面,民法和经济法具有明确的分工,对市场经济的发展可以各自起到作用。例如:民法可以对个人行为进行约束,以此来保障市场经济的发展;经济法可以进行市场经济的干预与调控,使市场经济能够稳步发展,能够有效地避免经济问题的产生。另一方面,民法和经济法具有相互依赖关系,主要表现在优势互补方面,避免市场经济法律问题的产生。

二、经济法和民法的联系

(一)两者之间同源性

民法的起源可以追溯到罗马时期,目的是保障市场经济的良性竞争,提高当时社会的生产力。在罗马时期,当时的市场经济主要以小作坊、手工业、农民等为主,通过商品交换的方式来维持自身的生活,保障市场经济能够良好地运转。当时的市场经济体现为占有形式,民法目的在于对占有关系进行调整,从而更好地保障个人在市场中的利益,进而使市场的发展更加地稳定。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市场经济矛盾日益突出,如市场经济中的盲目性、无序性等问题,很难在民法中找到解决办法,导致通过民法无法对市场经济进行有效地管理,民法便产生了一定的局限性,在市场经济管理方面则表现为盲目性。为了保障市场经济能够稳定发展,加强市场经济的调控能力,便诞生了经济法,通过经济法来弥补民法在市场经济调控方面的局限性,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民法在市场经济方面的不足之处,填补了民法中的法律空白。

(二)调整范围交叉性

经济法和民法之间起到了相辅相成的作用,两者之间通常以道德准则作为交叉点,保障两者能够相互配合、相互促进。例如:民法中对道德准则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如诚信、公正等,这些道德准则在经济法中同样适用,说明道德准则可以作为两者的交叉点,对市场经济发展起到促进作用。经济法在维持市场经济平衡方面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民法则是对个人的行为准则进行约束,避免个体在市场经济中违法。两者都可以将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作为作用范围。若是超出两者的作用范围进行市场经济活动,则违反了两者的法律规定。经济法和民法调整范围的交叉性主要体现如下:一方面,两者在市场经济管理方面具有交叉范围,处于该范围的市场经济问题可以统一进行管理,从而提高市场经济的管理效率。另一方面,两者不交叉且相互独立的部分,需要通过道德准则等方面进行连接,使两者能够形成相互统一的关系,更好地作用于市场经济的发展。

(三)调整形式互补性

经济法和民法在调整形式方面具有一定的互补性。民法体现着以人为本的思想,主要作用对象为人,属于个体范畴,对人的行为规范进行限制。经济法作用对象包含两个方面:一方面,人与经济的关系,保障人与市场能够和谐相处,通过限制人的行为来对市场经济进行调控。另一方面,经济与市场的关系,保障经济能够对市场发展起到促进作用,对市场经济状况进行调整,使市场经济更加地稳定。从两者的调整形式来看,民法调整的对象为人,而经济法调整的对象为市场经济,这样便建立了人与市场经济的关系,保障两者能够和谐发展,既不能损害到个人的利益,又要保障市场经济稳定发展。由此可见,两者形成的互补关系可以有效地改善个人发展与市场经济之间的关系,保障市场经济处于良性运行状态。此外,两者之间形成的互补性还可以消除个人与市场经济之间的矛盾,使经济法和民法在社会经济发展中能够发挥出巨大的作用。

三、经济法和民法的区别

(一)法律属性不同

经济法和民法具有不同的法律属性,民法一般强调的是个体,将人作为管理对象。经济法一般强调的是市场经济,以维护市场经济的稳定性作为主要目的。例如:在纳税方面,民法强调的是纳税人应该怎么做,对纳税人的行为进行规范,使其能够成为一名合格的纳税者。而经济法强调的是纳税与市场经济之间的关系,通过良性税收保障市场经济的发展,提高社会市场的稳定性。经济法和民法的作用对象不同,使得两者的法律属性不同,进而使两者产生一定的区别。在权利属性方面,民法可以赋予人民群众一定的权利,如所有权、经营权等,在规定的范围内进行市场活动,并且不可以违反民法中的规则。经济法则是以市场作为参考依据,间接地对人的行为进行影响,规范人的市场行为。例如:当某种物品发生通货膨胀后,将会导致物品价格降低,这种影响为市场方面的影响。为了对市场经济进行有效地调控,需要间接地对人的行为进行规范,使物品能够在其他地区进行售卖,进而有效地对市场经济进行调控,保障市场能够稳定期发展。

(二)调整特点不同

经济法具有公共性、干预性等特点,对市场经济的规则进行规定,使市场经济具有良好的发展关系,从而对市场经济进行有效地调整与把控。民法具有平等性、公正性等特点,对人的行为进行规范,既要起到促进市场经济发展的作用,又要平等、公正地对人的行为进行管理,保障民法能够顺利地落实。在经济法中,平等、公正并不适用于市场经济,其作用对象应该是人的行为,通过行为的平等、公正来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在民法中,公共性、干预性并不适用于人,作用对象应该是市场经济,通过对市场经济进行干预来保障市场能够稳定发展,由此可见,经济法主要对市场经济进行管理,民法作用对象为人的行为,而人身关系却不属于经济法的范畴,市场经济同样不属于民法的范畴。由于两者的调整特点不同,使两者形成了相互促进、相辅相成的关系,两者虽然特点不同,但却有密切的联系。

(三)主体对象不同

经济法和民法具有不同的主体对象,因而在法律主体方面具有一定的差异性,两者之间的差异主要体现如下:在权益方面,经济法维护的是市场经济权益,目的在于保障市场经济稳定,降低人为因素对市场经济的影响。民法维护的是个人权益,目的在于个人能够在市场中更好地发展,获取良好的经济效益,从而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在主体对象方面,经济法涉及商户、公民、企业等,民法主要为自然人或者其它组织,两者在主体对象上具有较大的差异性。民法的立法宗旨在于生命财产安全,经济法的立法宗旨在于市场经济稳定,这也就导致了两者的主体对象不同,民法强调主体地位平等,而经济法则无此要求。主体对象的不同使得受保护的主体不同,只有两者之间相互配合、共同作用,才能促进社会市场经济的发展。

(四)利益本位不同

经济法和民法具有不同的利益本位,经济法强调的是市场经济的整体利益,目的在于市场经济能够稳定发展。而民法强调的是个人利益,目的在于个人能够从市场经济中得到收益,保障个人经济利益。个人利益与整体利益具有极大的区别,并且两者呈现包含的关系,即个人利益包含于整体利益。从利益本位角度来看,个人利益与整体利益同等重要,只有个人利益得到了保障,整体利益才能处于较高水平,市场经济才能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需要注意的是,为了保证市场经济整体利益的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个人利益为代价,这样将会导致个人的利益受到严重的损害,使个人的财产权利、人身权利等遭到威胁,进而导致权利失衡。因此,经济法和民法的利益本位目标相同,无论是整体利益还是个人利益都同等重要。

篇(3)

关键词:民商法 功能和作用

一、民商法意义

近年来,社会主义现代建设水平正在不断地提高,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现有的民商法律制度并不满足社会主义现代化市场的发展需要,所以当面临一些全新的问题的时候,民商法制度的建设显得非常薄弱,所以面对这样的形势,需要根椐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对民商法相关制度进行分析,并进行完善和改革,这样才能真正满足我国市场经济对于民商法的需要。

民商法是应用于市场社会的法律,它主要是站主体平等的这个层面上,主要是对商品关系进行进一步的保护,它的主要功能和作用,是维护民事为主体的在商业活动中财产和人身权利,是以法律的形式维护和保障国家人民经济利益的安全。其本质是对公法保护,主要是保护国家和人民的权利,我们的经济法主要是以社会整体经济利益为重要核心,帮助行政法和民事法无法解决的社会经济问题,经济法的本质是以国家管理经济的法律,它是平衡协调国家经济正常运行的催化剂。

二、民商法的功能与作用

1.确认商事主体性,推动商业公平竞争

商事主体性,也称作是商事法律特征的主体性,商事主体主要以商业主体为核心内容,以照商业发展规律、商业运行原则,将从事商业的集体、个人活动全部归纳到商业法的范畴之中。规定公平、平等、相等商业利益关系,并对以个人名义独立从事商事行为和以企业、集体行为进行商业活动的状况集中规范。我国在商法的发展中,自始至终保持引导作用,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商事活动的变化和新增,民商法在不断改革中逐渐完善,其中,商事主体性一直贯穿在商法之中,主导商业活动,并成为民商法的灵魂,使民商法自身的独立性得到提升。回顾民商法的发展历程,当代民商法是近代民商法发展的最大推动力,当代民商法的最大特色是根据国情融入国际商事法律,新的民商法在继承中世纪民商法起源的商事习惯法优点的同时,将民商法在新的发展中得到更高层次的提升。

民商法的最大功能和作用就是推动商业的公平竞争。在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发展过程中,经济体制改革和民商法的实践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点。其中,核心点是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以遵守民商法为基础,积极推动商业市场的合理化公平竞争,使政府作用、法律作用在经济市场的进程中得以发挥。“日月无偏私,广照人间世”。只有民商法对经济市场发挥出强劲作用,才能给经济发展注入活力,经济发展才能得以快速、健康发展。

2.在市场经济环境下,保障商业交易的安全性

民商法在市场经济的环境下诞生、成长,这是民商法发展的规律。可以说民商法是以市场经济为依托的独立法律,民商法的发展是根据商业经济的发展而发展的,商业经济的速猛发展会带来民商法的速猛发展。从商业经济发展状况看,现代商法不再是单独追求维护商人特殊利益的法律,而逐渐完善成规范商事组织和商事活动的法律。当今社会随着经济的发展,民商法不但需要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更要服务于规范市场主体、维护交易安全性的要求。

3.民商法服务经济建设,为经济腾飞奠定基础

经济与民商法有着密不分割的关系,一方面经济决定着民商法的发展,另一方面民商法服务于经济的建设,两者相辅相成、互相促进。因为,民商法的属性是由社会的经济状况所决定的。民商法的制定、内容、性质、特征及发展和变化,几乎完全取决于社会经济基础。一个阶级在经济上的支配地位,必须要于在政治、法律上的统领。民商法的制定必须是维护经济社会的发展需求。所以,经济是民商法的源泉和诞生地。民商法服务经济。民商法被制定之后,它是主动的,是积极服务于社会的经济基础。民商法以其特有的属性和功能为经济基础服务。

民商法服务经济建设,为经济腾飞奠定基础。法律和相关部门要积极延伸职能,积极参与社会管理创新,因地制宜,因企制策,提高服务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建立与企业常态沟通机制,完善服务商业工作机制。体现民商法在对主体调整的过程中注重的是公平,注重对人身关系和与人身关系有关的财产归属的调整,加强调人格的独立,强调社会商业的平等发展,是立足于民事主体的个体权利,以权力为本位的民商法。以商法的价值追求目标,便于提高商业服务效率,为经济腾飞奠定基础。

总之,在经济市场条件下,人们对自我权利、利益的观注度越来越高,有了明显的自觉性、主动性和积极性,对法治的要求更加强烈。民商法成了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律,得到人民群众的高度拥护,人们在享受民商法保护的同时,更要求他能一步维护和体现人民利益。因此,民商法一定要以人为中心,以治法为基本理念,以权利为基点,以基本制度和基本原则为手段,以责任制度为保障,构建科学的法制化市场,使市场经济获得一个完整的法制基础以及成功的法制模式,是民商法以后发展的方向。

参考文献:

[1]周媛.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民商法与经济法[J].现代商业,2008.11

[2]王歌雅.经济帮助制度的社会性别分析[J].法学杂志,2010.7

作者简介:

篇(4)

一、产生背景比较

1.社会保障法产生背景

社会保障法的产生是有其深刻的经济根源的。社会保障( social security)一词起源于美国,《社会保障公约》规定了社会保障的基本准则,自公约的建立以后社会保障一词便被世界各国普遍使用。

2.经济法产生背景

经济法的产生,是法国在20世纪为了其国家的经济发展而制定的相关法律,是法学界中最重要的发展之一。市场经济的运行是在西方资本主义国家中实施的,为了解决市场经济的内在矛盾政府行政部门便建立的经济法这一保障权益的法律,经济法的诞生是国家机器保障经济有效运行的有理手段,同时也是法对经济关系调整的历史发展的逻辑结果。

二、立法理念比较

所谓理念,指的是人们的一种信仰、期待和追求,人们对于某种理想的实现的方式和模式的。理念和价值是有区别的,因此,对于社会保障法和经济法的立法理念就值得学者进行分析比较。

1.社会保障法的立法理念

社会保障法的立法理念从三个角度看,首先,福利经济学,福利经济学的任务是发现社会财富的分配,提出不同的分配方式从而实现社会的稳定发展,给人类创造福利。在其理论基础上还对实施社会保障提出了一系列的原则和本文由收集整理措施如下:第一,福利措施应当以不损害资本增值和资本积累为宗旨;第二,将富人的收入以间接和直接两种形式转移给穷人,降低必需品的商品价格;第三,反对无条件、普通的不贴制度,促进人们的劳动积极性;第四,在不损害国民收入的前提下增加科教卫生事业的投入,改善公民的健康和子女的文化教育水平。

其次,凯恩斯的国家干预理论。虽然凯恩斯并没有单独地提出社会保障理论这一学说的,但是在其理论是从需求和就业的角度去论述过社会保障制度对市场经济的均衡效应提供方法这一思想。他的理论中指出,政府的干预方针是由国家通过改变租税体系、控制税率以及其他的指导思想去引导消费倾向来控制财政政策,与此同时通过财政政策的转移,实现个人收入和支出的平衡,政府对贫困者和失业者给予救济,实现对需求的刺激,从而实现社会保障。

最后,杜尔克姆等人提出的社会连带思想。社会保障在社会连带思想中是体现出一种社会练得的公共责任,给社会保障法制度的建立有着直接的影响。其核心观点是将社会成全在宏观上要有相互援助相互依靠的意识。社会公民在生存上遇到了困难,每一个社会成员都应该有意愿和义务去帮助其解决困难,每一个人都应该有乐于助人的精神,照顾社会成员是每一个公民的责任。因此,照顾社会成员不仅仅是国家和社会的责任,而且每一个公民都有照顾他人的责任和义务。这种“人人为我,我为人人”的思想就是连带责任思想的核心理念。现代社会保障制度出台之后,国家和社会是社会保障责任的主体,国家利用其政治权力制定相关的社会保障制度和法律,去实现对公民的社会保障行为,而社会成员将接纳国家给予的社会保障基金和福利,在这样的前提下社会中的弱势群体在遭遇疾病以及文化教育等方面开销的时候就可以降低其支出,大部分的支出由社会承担,这也能够体现出传统的社会来带思想。

2.经济法的立法理念

我国的经济法是建国之后诞生的,是适应社会的生产和发展应运而生的,它是我过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社会主义公有制是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开放之后,开始转变经济发展方向,由传统的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经济法为了适应社会经济的发展便营运而生,经济法的建立就要求国家在行使其行政手段的时候要对整体社会的经济活动和经济方向都要做出合理的安排和组织。

在资本主义自由竞争阶段,社会经济的有效是运行依靠价值规律的自发调节,靠周期性的经济危机来强制实现平衡。因而各国均主张自由放任,反对国家干预经济。因此,自由竞争的经济市场就应运而生了经济法,目的就是规范社会经济体制的正常运行。

我国在计划经济体制时期,国民经济的正常运行是靠计划作为资源分配的主要手段,而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时期,自由市场的“无形的手”就起到了关键的作用,利用市场经济的市场机制将资源有效的分配,但是,市场机制的弊端就是要求国家要担当起管理社会经济的管理者。而同时,国家的行政职能又对社会保障起到管理与监护的作用,经济法的目的是追求社会利益最大化的同时实现经济的合理和公平的分配,也就是说,经济法要从全社会整理利益的角度去管理和协调国民经济的运行,从而保障经济健康稳步的发展,实现全社会共同发展。

三、结论

通过以上的研究我们不难发现,社会保障法和经济法的产生背景是相同的,也就是说社会的矛盾的产生是由市场经济的发展带来的,而要想实现和谐社会的构建、缓和矛盾的产生以及维护经济体制社会的公共利益,国家政府部门就必须以立法的模式,运用“无形的手”对市场经济的运行进行管理与干预。

篇(5)

关键词私有财产;市场经济;法律保护

孟子说,“无恒产而有恒心,惟士为能。”就是说,对一般人而言,是有恒产才可能有恒心,没有人能够脱离财产而生存。财产(property),是属于某人所有的具有金钱价值的物质的总称,通常所说的财产仅包含积极财产,私有财产权,即私人对财产拥有的全部权利。在现代社会的理念中,公民的私有财产权是人权最基本的内容之一。

一、西方私人财产的性质及结构演变

1.私人财产权的性质

财产所有权是一组权利,而权利既是一个法律问题,又是一个政治的、经济的、社会伦理的问题。美国法学家庞德认为,权利在本质上就是一种文明社会中人们由相互之间的承诺而形成的“合理的预期”,是一种法律上得到承认和被划定界限的利益。但认为,权利关系不是法律的产物,它的实质是个人和社会之间的关系问题,必须从个人与社会的关系中来考察权利关系。

2.结构和观念的演变

在西方社会的权利关系结构中,私人财产权在总体上是占主导地位的权利。大体上,私人财产权的结构、观念以及它在权利义务体系中的地位,经过了古代时期、古典时期、现代时期和最近时期四个演变阶段。

2.1古希腊和罗马时代的财产权是一种私人的权利,与国家的政治结构没有太直接的关系。从构成上看,古代时期的财产权表现为人对物的占有,最主要的是地产,它是权力的直接来源。另一方面,财产权利中的各项权利都统一于物的所有人的权利中。

2.2在古典时期,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认为人是生而自由平等的,人人都有天赋的不可转让和不可剥夺的权利,即生命权、财产权和追求幸福权等。这是一种以自然法为理论基础、以宪法为根本法所确认的权利,它不同于罗马人的私人权利。

2.3现代时期,国家对经济的调节和干预的需要带来了国家权力的扩张,财产权至尊的地位让位给生命权和国家利益。不仅集中在占人口极少数的垄断资本家手中,而且国家也作为一个产权主体开始以社会公共利益的名义垄断了某种所有权。

2.4最近时期即二战以来的当代西方社会,政治权力与经济权力之间的关系变得模糊了。而阶级和阶层关系的变化,更使财产权结构及其相应的权利结构变得愈加复杂化。

上述分析揭示的是,私有财产权作为一项基本的权利一直没有动摇。即使在当前,西方人也还是把财产权看成是个人权利的基础,把建立财产权制度看作是市场经济的前提。

3.资本主义私人财产权制度与市场经济的发展

在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过程中,各国都通过宪法对财产权进行绝对保护。例如英国1215年《自由大》规定,禁止政府未经权利人同意课税及征用或摊派其它物资。1689年《权利法案》进一步明确,“凡未经国会准许,借口国王特权,为国王而征收,或供国王使用而征收金钱,超出国会准许之时限或方式者,皆为非法。”1789年法国《人权宣言》将财产权的地位提升到制高点。

二、私有财产保护的制度变迁及策略

在所有可能的交换体系中,市场体系由于允许个人最大限度自由地追求个人的偏好而被认为是有效率的,而政府的功能是确定人们的权利尤其是财产权并保护这些权利。从这一点说,西方对私有财产的保护经历了诸多年的发展和完善,对我国今天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私有财产保护有着一点借鉴意义。

1.我国私有财产保护的制度变迁

在我国,在法律上承认公民私人财产的合法性,有一个制度变迁的历史过程。

1.11954年宪法规定:“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以及各种生活资料的所有权(第11条);依法保护公民私有财产的继承权(第12条)。”

1.21975年宪法中明确规定生产资料的所有制主要是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这两种形式,删除了1954年宪法中规定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1.3改革开放以后,情况发生了变化。1982年宪法确认了城乡劳动者的个体经济是公有制的补充,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的合法权利和利益(第11条)。

1.3.11988年通过的第一个宪法修正案增加了“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私营经济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对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承认“土地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1.3.21999年通过的第三个宪法修正案规定:“在法律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1.3.32004年通过的第四个宪法修正案,第一次明确提出了“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保护私产入宪”,是我国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体现,对于推进我国市场化进程和建立法治社会有着不可忽视的作用。

2.私有财产的保护现状

宪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的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从这个规定本身来看,它是以列举加概括的方式指明了哪些属于国家保护的私人财产范畴。其中“公民的合法收入”具有较大的弹性,因为什么样的收入是合法的,在不同的经济体制下有不同的界定。因此,可以说从宪法条文本身看,而是采取了一种比较隐晦的方式回避了这个概念,并通过一些弹性规定以适应现实。但对私有财产的保护不仅需要从宪法条文本身进行理解,而且还需要从宪法对现实产生的实际影响来理解。

目前,经济学界与法学界关于我国是否有保护私有财产的法律规定这个问题发生了比较大的分歧:前者认为中国没有保护私有财产的法律规定,而不少法学界的人士认为1982年宪法第13条就是对公民私有财产的保护条款。这种分歧当然与研究视角的不同有关,但深层次的背景在于,就是希望作为上层建筑的私有财产权法律制度能够积极地反作用于经济基础,为经济的发展奠定一个稳定的制度框架。

从经济学的角度讲,就我国的社会生产力发展程度而言,在很长的历史时期内经济增长所需要的必定是一个能够保障私有财产稳定增长的制度。稳定性从何而来?只能通过把私有财产上升为私有财产权。从逻辑上讲,私有财产要真正作为一种普遍性的稳定存在,没有法律尤其是宪法的支撑是不可能的。

3.市场经济条件下私有财产保护应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构建保护私人财产的法律体系:秘鲁经济学家德.索托在《资本的秘密》一书中提供了一种解释:资本市场失灵是因为大部分人缺乏正式的、有法律证明的产权,虽然大部分发展中国家的居民拥有财产,但是对这些财产的所有权的保护是非正式的。

第二、我们讲保护私人财产,不是仅保护富人的财产,而是保护所有人的私有财产。在这个问题上,我们应该有清醒、明确的认识。社会财富是人民群众创造的,而财富有一部分是国家代表人民来掌握的,有一部分是人民自己掌握的。“大河有水小河满、大河无水小河干”,反过来想,小河有水大河才能满,小河没水大河也要干。

第三、坚持“平等保护”。平等保护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必然要采取的措施。我们的基本经济制度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很多情况下都是你中有我,我中有你,只有平等保护,才能保证我国基本经济制度的贯彻和实施。

第四、处理好保护私有财产与维护公共利益的关系。在我看来,所谓保护私有财产,是指依法保护公民通过合法途径获得的各种财产,任何其他行为主体都不得违法而侵犯私有财产。公共利益主要有三类:维持国家安全和法律秩序;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维持社会弱者的生存和发展等。

参考资料

1.赵文洪:《私人财产权利体系的发展--西方市场经济和资本主义的起源问题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版。

2..厉以宁:《资本主义的起源-比较经济史研究》,商务印书馆,2003版,第18页。

3.德姆塞茨:《关于产权理论》,上海三联书店,1994年中译本

篇(6)

摘 要: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各种经济活动和经济行为日益复杂,在资产及产权交易等经济活动中,需要聘请独立的第三方对资产及权利的价值发表专业意见,为资产交易等经济行为提供价值尺度,资产评估行业已成为我国市场经济体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

关键词:资产评估 产权交易 市场经济

一、我国资产评估行业的发展背景概况资产评估行业在西方发达国家历史比较悠久,在我国却是一项新兴的行业,我国的资产评估起源于二十世纪八十年代末期,最初资产评估的目的是评估国有企业,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为中外合资、合资、融资等经济活动提供价值评估服务。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发展和国际经济一体化进程的不断加快,我国的资产评估行业也在不断的进行自我完善,逐渐走向自律和独立,自有资产评估行业以来,各类资产评估从业人员为国有企业改制、上市公司并购重组、金融企业风险防范、中小企业改革、房地产交易、土地估价、二手车市场交易等经济行为提供了大量的价值鉴证服务,有效地维护了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防止了国有资产流失,保障了资产交易的公平、公正,对市场经济的发展作出了非常重要的贡献。但在我国经济体制不断深化改革的形势下,评估市场的不断壮大对评估业的要求也越来越高。二、资产评估行业对经济发展的作用(一)资产评估有助于充实和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的基础工作20世纪80年代后期我国国有企业往往以账面价值与境外投资者合资,导致了大量国有资产流失,在这种时代背景下,资产评估作为维护国有资产权益的一种重要手段被引入我国,有效的预防了国有资产的流失,并且在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通过资产评估,确定国有资产的实际价值量,是国有资产管理的最重要的基础工具。无论是国有资产的优化配置,还是企业反映资产的实际价值,为国有资产的优化管理和保值增值提供了真实数据。(二)资产评估有力地支持了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资本市场作为现代经济中最重要的资源配置场所,公平公正公开是资本市场能够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基础。资本市场的资产定价,关系到投资人和利益相关方的利益。资产评估正是利用专业技术,为资本市场提供公允价值,为资本市场的投资、交易定价提供参考。如果评估价值不公允,就会损害投资者利益,损害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进而危害国家金融安全。为了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资本市场持续健康发展,《公司法》对企业在发行上市阶段的资产评估提出了原则性要求,《证券法》对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交易中的资产评估提出了具体要求。可以说,资产评估在企业改制发行上市、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中担当着不可或缺的重要角色。(三)资产评估有力地支持了内外资交流和互融活动的开展我国企业需要“走出去”,外资企业需要“走进来”,在此过程中均会涉及到对有形、无形资产的价值评估,尤其是对知识产权类如专利权、商标权、非专有技术等无形资产的价值评估,资产评估机构和人员通过科学合理的方法对此类资产进行价值评估,有效地维护对外开放过程中中外双方各类资产产权主体的合法权益,促进了中国对外经济合作与交流的发展,进而推动了中国对外开放的进程,且有效地吸引了外资进入国内市场,进一步推动了我国经济的发展。三、正确看待资产评估在市场经济中的作用(一)资产评估在市场经济中的局限性资产评估在市场经济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同时我们也应该看到资产评估作用的有限性,不能把其当成是万能的中介机构,更不能用来替代市场经济中的其他多种中介机构,譬如审计和会计。会计和审计提供以事实判断为主要内容的服务,而资产评估提供的是以价值判断为主要内容的服务。他们都是现代市场经济赖以正常运行的基础行业。虽然它们之间有的业务相关联,甚至有部分业务存在交叉关系,但是也不能完全相互替代。(二)应正确看待其在产权交易中的作用在当前经济发展的形势下,中国的经济结构正发生重大调整,资产重组正以空前的规模和速度进行,资产评估在产权交易方面的作用更为突出。在市场经济中,企业资产的价格,取决于市场需求双方的供求平衡,这就意味着某一笔实际交易价格低于有关部门的评估价格,并不能简单地说国有资产流失了,资产评估的作用仅仅是给交易双方提供一个商定价格的参考底价。(三)注意协调好资产评估体系内的有关专业分工的关系既要妥善处理好资产评估、房地产评估、土地评估及其他方面的评估业务的分工和协作以及管理的关系,又要发挥各自的作用,提高评估业在市场经济中的作用。目前,由于主客观方面的关系,在资产评估体系中,这几个资产评估的具体业务的执行和管理上存在着人为的市场分割和垄断,出现了不少与发展市场经济相悖的问题,协调好这个关系也是正确看待资产评估在市场经济中作用的重要内容之一。四、结束语就行业发展前景而言,资产评估行业正在步入一个高速发展的机遇期。可以预见的是伴随着资产评估业务领域的进一步扩大,我国资产评估行业在推动国有和非国有企业改制和深化改革、促进资本市场和金融市场稳定、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稳定等领域将进一步发挥重要的作用,资产评估行业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中的作用将会更加显著。参考文献:[1]全国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用书编写组. 《资产评估》 经济科学出版社. 2009.[2]中央财经大学资产评估研究所. 《中国资产评估业的地位与作用》 .中华会计网校. 2006(8).[3] 郭坤;尉京红;;我国资产评估机构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商业时代;2006年04期.作者简介:吴丹(1989-)女,安徽安庆人,安徽财经大学2012级资产评估专业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房地产评估。

篇(7)

关键词 资本 要素 价值

中图分类号:F740 文献标识码:A

1概括其理论

1.1分工理论

亚当斯密认为,分工的起源是由人的才能具有自然差异,那是起因于人类独有的交换与易货倾向,交换及易货系属私利行为,其利益决定于分工,假定个人乐于专业化及提高生产力,经由剩余产品之交换行为,促使个人增加财富,此等过程将扩大社会生产,促进社会繁荣,并达私利与公益之调和。

1.2货币理论

货币的首要功能是流通手段,持有人持有货币是为了购买其它物品。当物物交换发展到以货币为媒介的交换后,商品的价值就用货币来衡量。这时,便产生了货币的另一功能-价值尺度。亚当斯密也谈到货币的储藏功能、支付功能。但是,他特别强调货币的流通功能。

1.3价值论

提及价值问题,亚当斯密指出,价值涵盖使用价值与交换价值,前者表示特定财货之效用,后者表示拥有此一财货取另一财货的购买力。进一步指出,具有最大使用价值之财货,往往不具交换价值,水及钻石是其著名的例子。不过水与钻石价值之比较是百年之后边际效用学派才圆满解决此一问题。

1.4分配理论

亚当斯密的分配论,是即劳动工资、资本利润及土地地租自然率之决定理论。亚当斯密指出,尽管雇主拥有抑低工资的力量,工资仍有其最低水平,此一最低水平是劳动者必须能够维持基本生活,假定社会工人需求增加或工资基金提高,工资将高于最低水平。

1.5资本积累理论

资本累积是大量进行分工必备的另一要素。分工的扩张与生产效率的提高跟资本的总额成正比。资本的累积必须在分工之前进行,因为分工需要使用许多特殊的设备与机械料,在在都需要以资本来购取。分工愈细,工具的需要愈多,资本愈显得重要。透过分工过程,可增加劳动生产量,提高国民所得,增强国民储蓄意愿与能力。

2亚当斯密的理论具有重要的时代意义

亚当斯密的理论表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微观放任私人利益自我制导,宏观运用国家权能必要干预,就是构成一国国民财富的增进所赖以实现的基本运行机制模式。它对于探索中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建设和运作实践,同样不失为一个有价值的参照,更不乏其积极意义。

首先,必须明确微观主体利益自我制导是市场经济的运行内核,同时又明确宏观国家权能必要干预是整个市场经济运行的内在构件。

市场经济的实际运行,作为一个有机整体,在微观层次是受主体的利益的自我制导而行事,并以此为核心的。这也有如马克思所说:“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相关。”它融劳动者个人利益为一体,又在客观上自行制导着各企业及其劳动者的生产经营活动,依此而论,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就必须高度重视主体利益的自我制导性,并确立起以主体利益为核心的社会主义利益机制,在不违反法律的前提下,让各经营主体围绕其利益的自我制导来从事充分自主的生产经营,以致传动合乎事理的经济运行。

而市场经济在宏观层次,又是受国家权能的必要干预而运行的。因为首先是即使主体利益自我制导也绝非万能的。在诸如社会安全、经济秩序、公共事业等方面,它存在着明显的欠缺和局限。所以,市场经济运行整体本身,当然还包含着国家宏观必要干预这一内在固有构件。从这一点出发,在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就必须彻底摒弃那种把国家宏观必要干预与市场经济对立起来,排斥在市场经济体制之外的观念,高度明确在突出和围绕主体利益自行制导的同时,又务须实行国家宏观必要干预,以协同确保社会经济健康协调运行。

其次,必须认识主体利益是支配市场经济运行的唯一力量和增进社会利益的原动力,同时又认识国家宏观必要干预在市场经济运行中不可替代的调控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