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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企业所得税法精品(七篇)

时间:2023-10-17 16:11:38

序论:写作是一种深度的自我表达。它要求我们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隐藏在内心深处的真相,好投稿为您带来了七篇外资企业所得税法范文,愿它们成为您写作过程中的灵感催化剂,助力您的创作。

外资企业所得税法

篇(1)

关键词:新企业所得税;两税合一;外资企业;差异

中图分类号:F810.4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198(2008)05-0195-02

1 新旧企业所得税法差异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新所得税法),新所得税法与原企业所得税条例比较,有以下几个显著的特点:一是内资企业、外资企业统一适用新所得税法;二是将原来的税率由33%降为25%;三是修改了原来的税收优惠政策,制定了新的税收优惠体系;四是内资和外资统一了税前扣除办法和标准,同时还对老企业规定了五年的过渡期。具体说来,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首次引入“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概念。国际上大多数国家对个人以外的组织或实体课税,是以法人作为标准认定纳税人的。实行法人税制是企业所得税制发展的方向,也是企业所得税改革的内在要求,有利于更加规范、科学、合理地确定企业的纳税义务。按照国际的通行做法,新企业所得税法在界定纳税人身份时采用了规范的“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概念,以法人主体为标准纳税。居民企业要承担全面纳税义务,就其境内外全部所得纳税,而非居民企业则承担有限纳税义务,一般只就其来源于我国境内的所得纳税。

(2)适用税率的变化。在原所得税法下,内资企业所得税税率是33%,另有两档优惠税率,全年应纳税所得额3-10万元的,税率为27%,应纳税所得额3万元以下的,税率为18%;特区和高新技术开发区的高新技术企业的税率为15%。外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0%,另有3%的地方所得税。新所得税法规定法定税率为25%,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一致,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为15%,小型微利企业为20%,非居民企业为20%。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内外资企业的税负趋于公平,可以避免“假外资”企业造成的国家税源流失现象。

(3)应税收入的变化。原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应税收入为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扣除税法规定的准予扣除项目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准予扣除项目为纳税人取得与收入有关的成本、费用和损失,采用的是列举法;而新企业所得税法则采用宽口径的收入,总额概念,新所得税法规定应税收入为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充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实行新企业所得税后,由于应纳税所得额构成发生了变化,所得税申报表也必将发生变化,但新规定有利于税务部门掌握企业所有的收入来源,从而避免企业漏记收入。

(4)税收优惠政策有改变。新税法统一了税收优惠政策,保留了对中西部地区的税收优惠,并将税收优惠原则由以区域优惠为主的格局,转为以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兼顾社会进步的新的税收优惠格局,同时用间接优惠替代直接优惠,将税收优惠政策与具体项目挂钩,将优惠政策落到实处。具体而言:第一,扩大。新企业所得税法放宽了地域限制,规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同时严格了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标准,确保真正的高新技术企业享受到税收优惠政策;新企业所得税法扩大了对环保的优惠政策,规定“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对于创业投资企业,新税法规定“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其投资额的可抵扣比例达到70%,优惠力度相当大。第二,替代。①现行税法对于安置待业人员和残疾人员达到一定比例的企业直接享受免征或者减征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新税法用替代性优惠政策代替直接减免税优惠政策,对于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这样既给予了企业优惠政策,又保障了待业人员和残疾人员的权益;②新税法改变了对利用“三废”为原料生产的企业直接免征或减征企业所得税的方式,取而代之为对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第三,取消。新企业所得税法取消了经济特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15%的优惠税率。第四,过渡。对按照现行税法享受低税率和定期减免税优惠政策的老企业,给予5年的过渡性照顾期,逐步过渡到新税率,可以减少新税法对企业的冲击,实现平稳过渡。第五,保留。新所得税法继续保留了国家对重点扶持和鼓励发展的产业和项目所给予的优惠政策,保留了从事农、林、牧、渔业、公共基础设施、环保、节能节水等项目的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的优惠。另外还有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加计扣除。

(5)增加了反避税条款。面对企业日益增强的避税现象,新企业所得税法借鉴国际惯例,对关联方转让定价

作了明确规定,增加了一般反避税、防范资本弱化、核定程序等反避税条款。

2 所得税两税合一对外资企业的影响

在改革开放30 年后的今天,我国实施的税制调整对实际利用外资会有一些影响,但影响不会太大,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从世界范围的实践来看,税收优惠对吸引外资的影响作用是有限的。

一般来说,对外资的吸引力主要包括以下因素:一是市场潜力因素,一个潜在的巨大的市场是吸引外资的首要因素;二是政局和法律因素。政局的稳定与否直接影响投资的安全性,而健全的法律又使投资者的权益和收益得到有效保护;三是要素禀赋等比较优势因素,包括劳动力、资源赋等。我国巨大的市场,稳定和谐的政局和健全日益完善的法律体系,廉价和高素质的劳动力等吸引外资投资的因素依然存在,因此适当地减少单纯依靠税收优惠来吸引外资的策略是可行而且有效的。

(2)两税合一有利于优化外资投资结构,提高外资企业的竞争力。

新的企业所得税法,改普遍优惠为特定优惠,给予交通、能源、基础设施建设等行业和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同时限制污染企业、高耗能企业的发展,有利于优化外商投资结构,促进外资企业和整个国民经济的协调发展,提高外资企业的市场竞争力,最终增加外商的收入。新税法只是在局部调整了资源配置的结构,引导外资向高新技术企业和创新型企业投资,减少向高耗能,高污染,技术含量低的领域投资,在整体上仍是大力支持和鼓励外资企业的投资,我国吸引外资的总体策略没有改变,因此在两税合一后不会对外资企业产生冲击性影响。

(3)两税合一调整的是行业和地区的局部税负结构,总税负不会有太大变化。

两税合一后,内外资企业统一税率为25%,相对于以前外资企业享受的更多地区优惠,外资特权优惠,新的税制实行的是以行业优惠为主,地区优惠为辅的税收优惠政策,变化的只是外资企业的行业税负结构。虽然清理、规范部分税收优惠制度,会扩大税基,增加税负,但同时调低税率(税率比现在降低四分之一),可以抵消或部分抵消调整税收优惠制度所增的税负。可能由于外资投资的行业不同,有的企业税负增加,有的企业税负减少,但总税负不会有大的变化。

参考文献

篇(2)

1新企业所得税法实现了五个方面的统一

(1)统一税法并适用于所有内外资企业。

先前,我国企业所得税分内资和外资两套不同税制。内资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缴纳企业所得税。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缴纳企业所得税。两套税制,在税制要素,包括纳税人、扣除项目、优惠政策等方面都存在一定差异。

新企业所得税法只在大小企业之间和是否高新技术企业之间作了区分,而在内、外资之间不再有税率的区别,这就意味着我国企业所得税告别“双轨”时代,是贯彻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的“统一各类企业税收制度”方针的具体体现。

(2)统一并适当降低税率。

在“内外有别”的税制下,虽然内外资企业的法定名义税率统一为33%,但形形不平等的优惠政策造成了内外资企业实际税负的不平等。内资企业平均实际税负为25%左右,外资企业平均实际税负为15%左右,内资企业实际税负高出外资企业近10个百分点。这种实质上的差异,带来了内外资企业竞争力的差异,使它们在不公平的税收负担下竞争,同时税制本身也不符合国际税收惯例和加入WTO的要求。

新企业所得税法将纳税人划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不再按内、外资分类。新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企业所得税的税率统一为25%,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为20%。

(3)统一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

①为统一内、外资企业税负,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②原企业所得税法对内资企业的工资薪金支出扣除实行计税工资制度,对外资企业实行据实扣除制度,这是造成内、外资企业税负不均的重要原因之一。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统一了企业的工资薪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规定企业合理的工资、薪金予以在税前据实扣除。

③新企业所得税法不再区分内外资和不同行业的内资企业,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④原企业所得税法对内、外资企业业务招待费支出实行按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限额扣除。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不再详细规定而是简化了业务招待费的扣除比例,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4)统一税收优惠政策。

新企业所得税法采取了多种方式对现行税收优惠政策进行了整合,重点向高科技、环保等产业倾斜,对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等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新企业所得税法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5)统一税收征管要求。

新企业所得税法针对企业所得税征管的新特点,在企业纳税地点、合并与汇总纳税、纳税年度的起算时间、纳税方式以及企业终止经营活动后的汇算清缴等方面做出了明确的规定。这些规定不仅注重内资企业与外资企业在法律适用上的一致性,而且保证了法律的稳定性、连续性,有利于法律的施行。本篇论文由网友投稿,3COME文档只给大家提供一个交流平台,请大家参考,如有版权问题请联系我们尽快处理。2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实施。对企业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1)有利于企业公平竞争。

公平竞争是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解决目前内资、外资企业税收待遇的不同、税负差异较大的问题,实现公平税负,是新税法的主要目标。新企业所得税法为所有企业建立了一个公平竞争的税法环境,实现了“五统一”,消除了差别待遇,使各类企业享受同等的税收待遇,站在同一税收待遇的起跑线上,形成了平等的竞争机会。

(2)有利于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升级。

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以产业导向为主的税收优惠政策,实行鼓励节能节水、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创业投资以及发展高新技术等的税收优惠政策,给予交通、能源、基础设施建设等行业税收优惠,同时保留了对农、林、牧、渔业、基础设施投资的税收优惠政策。引导国内、外资金进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区域发展政策的行业和区域中,促进我国经济增长方式由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推动企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

(3)有利于提高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

新税法的税收优惠政策关注的是基础性、环保性、创新性、公益性、发展性的产业,提高了企业的创新激励,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时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这将鼓励高科技企业扩大研发投人,并有利于企业减少税费支出。

(4)有利于增强内资企业的市场竞争力。

对于内资企业而言,新税法实施后,企业法定税率有较大幅度的降低,新企业所得税法实行25%的税率,比原企业所得税法降低了8个百分点,统一和规范了企业税前扣除标准,税收优惠政策实现了有效整合,内资企业的所得税负担将低于改革前的水平,有利于提高其市场竞争能力。

篇(3)

关键词:新《企业所得税法》;投资行为;税收

中图分类号:F810.4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309(2009)03-0062-03

一、 新企业所得税法的主要变化

新企业所得税法基于当今我国经济现实,对原内、外资企业两套企业所得税法进行了“两税合一”,对纳税义务人的界定、纳税义务、税率和纳税优惠政策等各个方面对原企业所得税法进行了修正。

1.有关纳税义务人的界定。首先,将内资税法和外资税法进行整合,把两套不同的税法“合二为一”。新税法实施后,我国不同性质、不同类别的企业,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民营企业、合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均适用同一个税法;其次,统一了纳税人的认定标准。新税法以是否具有法人资格作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认定标准,改变了以往内资企业所得税以独立核算为条件判定纳税人标准的做法,使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的纳税人认定标准完全统一。按此认定标准,企业设有多个不具有法人资格营业机构的,可以实行汇总纳税,使总分公司之间实行盈亏互抵,减少应纳税额;最后,在纳税人范围的确定上,按照国际通行作法,将取得经营收入的单位和组织都纳入了征收范围。同时,为增强企业所得税与个人所得税的协调,避免重复征税,新税法明确了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不作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2.纳税义务的范围。规范纳税义务的范围主要是解决税基的确定问题。新企业所得税法税收基础的确定过程中,取消对工资、广告费等扣除的限制;折旧年限可以短一点,根据国家财政承受能力来缩短折旧年限,加快固定资产更新,促进企业的技术进步;对科技投资、技术开发等项目,除允许据实扣除外,还可给予一定的加计扣除;对于企业出于经营风险考虑而提取的风险准备金等应适当允许扣除;一些体现公益特征的支出,如教育、捐赠等,也给予了考虑。总之,应当体现只对企业一定时期的纯所得进行征税的原则。

3.税率的变化。新税法将现行的内资企业、外资企业各自的所得税法合二为一,并将名义税率确定为25%,相对于现行两部税法33%的名义税率,统一降低了8个百分点。公平和统一是此次税法修订的主要考量准则之一。新税法对税率的确定确保了内外资企业纳税人在同一起跑线上公平竞争。同时,也能够将财政减收控制在可承受的范围内。据世界各国企业所得税率相关数据显示,25%的所得税率处于适中偏低的水平,这不仅有利于提高国内企业的竟争力,而且也有助于继续吸引外商来华投资。

4.纳税优惠政策的调整。新税法对税收优惠政策做出了重大调整,总体上以“产业优惠”取代了现行的“区域优惠”政策。经过整合的新优惠政策对微利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以及创投企业的优惠尤为突出: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将享受20%的优惠税率,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享受15%的优惠税率。保留了对农林牧渔业、基础设施投资的税收优惠政策,扩大了对创业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以及企业投资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方面的税收优惠。对劳服企业、福利企业、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的直接减免税政策采取替代性优惠政策。

5.强化了反避税条款,新增反避税条款。新税法增加了“特别纳税调整”的规定,税务机关将对各种避税行为进行特定的纳税调整。一是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二是企业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减少其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的方法调整。通过上述制度安排,企业利用关联交易避税的风险和成本明显加大,从而在制度上遏制了企业避税行为的发生。

二、 新企业所得税法对投资行为的影响

所谓投资行为,就是指投资主体在一定投资动机驱使下对外部环境和各种经济信号做出的经常性反应,主要包括投资决策行为,以及组织实施决策方案的一系列经济活动。下面就新企业所得税法对投资行为的4个主要方面的影响进行详细分析。

1.对投资结构的影响。新税法在构建平等的税收法治环境和市场竞争环境的同时,亦同时兼顾了税收的宏观调控作用,调整了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方式和内容,实施以产业导向为主的税收优惠政策,改普遍优惠为特定优惠,实行鼓励节能节水、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创业投资以及发展高新技术等的税收优惠政策,同时给予交通、能源、基础设施建设等行业税收优惠。调整后的税收优惠机制以税收利益为激励,引导国内、外资金进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区域发展政策的行业和区域中,促进我国经济增长方式由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推动企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推动企业协调和可持续发展。因此,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实施有利于引导企业投资趋向,优化投资结构。

2.对投资效益的影响。(1) 内资企业的投资效益。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将所得税税率从33%下调为25%,内资企业的所得税税率下调8个百分点,据此预测,内资企业和相关行业净利润将因此平均增加5%~8%,这将直接使我国广大的内资企业获得较大的利润空间,普遍提高企业的盈利能力,尤其是对原来税负偏高的金融、食品、酿酒、钢铁等行业,受益最大。除了税率的降低,内资企业也能够享有在新企业所得税法出台前只有外商投资企业才能享受的税收优惠。例如:旧企业所得税法下,内资企业原只能按照计税工资扣除,而外资则可以据实扣除。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均可以按照工资的实际支出据实扣除,从而缩小了内外资企业的差距,同时避免了对于职工薪金这部分所得的重复课税。税率的下调和税负的调整直接导致企业投资成本的下降,净利润的增加,相应地提高企业的投资效益。内资企业的效益和净利润的提高将会使更多的资金运用在技术改进、设备更新、人员素质提高等提升企业竞争能力和创新能力上,这样就有利于我国内资企业整体竞争水平的提高。(2)外资企业的投资效益。外资企业执行新税法后,其法定名义税率由33%降到25%,对目前适用33%税率的企业来说,其法定名义税率降低了8个百分点,企业税负减轻。对一些目前执行24%或15%低税率的外资企业来说,其法定名义税率上升了1个百分点和10个百分点,税负增加了。因此,新税法实施后,外资企业的行业税负结构发生变化。由于一部分外资企业在新税法实施后可以继续按新税法的规定统一享受新的低税率优惠政策,如对高新技术企业实行15%的优惠税率、对小型微利企业实行20%的照顾税率,再加上原享受低税率和定期减免税优惠的老外资企业,可以享受过渡优惠政策,因此,新税法实行后外资企业的即期财务成本不会造成大的影响,对总体投资效益的影响是中性稍偏负。

3.投资规模。(1)新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在国际上仍是适中偏低的水平。2005年全球43个国家的综合税率为29.49%。目前,美、法、德、英、意等主要发达国家的企业所得税基准税率分别为35%、33.33%、25%、30%、33%,而周边国家如日本、韩国、越南、印尼、马来西亚则分别为30%、27.5%、28%、30%、28%。因此,25%的税率在保证我国企业国际竞争力的同时,也充分考虑了国际税率水平,仍具有对外资的吸引力。(2)对原享受法定税收优惠的企业实行过渡措施。为了缓解新税法出台对部分老企业增加税负的影响,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对新税法公布前已经批准设立,依照当时的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享受低税率和定期减免税优惠的老企业,给予过渡性照顾:按现行税法的规定享受15%和24%等低税率优惠的老企业,按照规定,可以在新税法施行后5年内享受低税率过渡照顾,并在5年内逐步过渡到新的税率;按现行税法的规定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老企业,新税法施行后可以按现行税法规定的优惠标准和期限继续享受尚未享受完的优惠,但因没有获利而尚未享受优惠的企业,优惠期限从新税法施行年度起计算。在过渡期内维持了原有的税负水平,因而不会造成外资的大量流出。(3)税收政策并非吸引外商投资的主要因素。吸引外商到中国来投资发展的因素是多方面的,这些因素对外商投资积极性的影响也是随着时间的推移和投资环境的变化而不断变化的。如果说30年前的外资看重的还主要是中国廉价的劳动力、原材料和各种优惠政策,那么经过30年改革开放后的中国,对外资的吸引将更大地来自于投资环境的变化和中国这个庞大的市场。据有关调查显示,目前吸引外商投资中国的因素依次是中国成熟的市场环境、劳动力和原材料方面的价格优势、政府办事效率的提高、基础设施的完善和中国庞大而富有潜力的市场,税收优惠政策已经降为第6位的因素了。从未来走势看,我国吸收外资诸多有利的基础因素不会改变,投资领域进一步扩大,潜在消费需求不断增长,软硬环境不断改善,国民经济发展势头在全球突出强劲,国民生产总值以罕见的速度长期保持了二位数的增长,国力的增长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所带来的消费水平和消费结构的变化都为外商投资企业提供了巨大的市场,对外商形成巨大的吸引力。这一切都表明我国对国外资本的吸引力只会增强而不会减弱,外资也不会仅仅因为在所得税政策上不再享受“超国民待遇”而轻易放弃在中国的投资。(4)外资在税收鼓励行业将更具优势。外资若进入我国鼓励发展的产业或投资领域,如清洁生产、节能降耗、减排治污项目等,将能享受到颇具力度的政策优惠。虽然这种优惠在形式上对内、外资是一视同仁的,但实际上许多外资基于自身的科技水平和对工艺诀窍的掌握,可能在相当长的时期内,在获取政策优惠上面会更具竞争优势。

三、结论

筹集财政收入是税收最原始的功能,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税收又逐渐被用来调控经济和调控收入分配,而且这种调控的功能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而越来越重要,并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而逐步超越税收的财政收入功能,最终成为税收的首要功能。新企业所得税法正是为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新阶段的需要,将企业所得税的“经济调控功能”提到主要地位,而将“财政收入功能”退居次要地位,即明显淡化甚至弱化了财政收入功能而大大强化了经济调控功能,实现了从“财政收入”到“经济调控”的划时代转变。

新企业所得税法实际上是以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为契机,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重新定位我国企业所得税的税收功能,即充分发挥企业所得税对经济发展的鼓励、支持和引导作用,尤其重点突出了企业所得税对科技与创新、节能、环保、基础设施、农、林、牧、渔等行业的鼓励和支持。因此,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实施必将对我国产业结构的调整和国内外企业的投资行为产生深远而又积极的影响。

参考文献:

[1] 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N].人民日报,2007,(12).

[2] 周霞、沈晓娟、郭兰英.两税合并对内外资企业的影响[J].财会月刊,2007,(08).

[3] 廖书佳.新旧企业所得税法比较分析[J].交通财会, 2008,(04).

篇(4)

摘要随着我国经济快速发展,新税法的不断深入,新的企业所得税法意味着我国内资企业与外资企业适用两套企业所得税法的时代结束,外资企业不再享有超国民待遇。作者根据多年的经验分析了新税法可能会对外资企业造成的影响并阐述了我国的外资企业的应对措施提出了方案,对我国未来外资企业税务筹划奠定了基础。

关键词外资企业税务筹划

当前,我国政府为了吸引外资发展经济,给予了外资独资企业过多的税收优惠政策,使得我国内资企业税收负担高于外资独资企业。虽然新企业所得税法对外资企业实际税负的影响并不是很大,更多的是体现了一种政策导向,但相关企业还是应该在合理商业目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利用税收优惠,通过国际通行的税收规划工具来增加税收收益。

一、新企业所得税法有关外资企业的须知

1.1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

在以内、外资企业两套所得税制度并存为特征的企业所得税体系下,虽然外资企业名义税率为33%,但实施过程中实际税负平均仅为15%左右,大大低于内资企业的平均实际税负。应该说这种“双轨制”对吸引外资起到了非常积极的作用,但随着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和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这种内外有别的税收政策已经不能适应新形势的要求,因此新企业所得税法将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率统一确定为25%。

1.2调整税收优惠政策

新企业所得税法实行“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的政策,取消了原来对生产性外资企业定期减免税以及产品主要出口外资企业减半征税的优惠,不过对于高新技术企业仍然适用15%的优惠税率。不仅如此,新税法还将高新技术企业15%优惠税率的适用范围放宽到全国,而此前只有注册在国家规定的高新技术区内的企业才能享此项优惠。此外,还允许从事高科技和国家鼓励产业的创业投资企业,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1.3设立税收优惠的过渡期条款

现行税法体系下,许多外资企业享受税收减免期和降低税率的优惠措施,新企业所得税法考虑到了其既得利益,规定了5年过渡期。按现行税法的规定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老企业,新税法施行后可以按现行税法规定的优惠标准和期限继续享受尚未享受完的优惠。而按现行税法的规定享受15%低税率优惠的老企业,可以在新税法施行后5年内逐步过渡到新的税率。在这种逐步过渡方式下,企业的适用税率将每年提高2%,直到5年之后达到25%。

二、税法新规定对外资企业的影响

从我国企业所得税法改革的历程来看,过去的“分”是合理的,因为它鼓励了众多外资进入中国市场;现在的“合”也是合理的,因为它将推动中国利用外资的水平走向更高层次,提高引进外资的质量,优化升级经济结构和产业结构,促进我国对外开放的规范化和透明化,因此对外商投资企业的综合吸引力不会因此减弱。新税法对税收优惠政策的改变更有其深刻意义。中国作为发展中大国,不能仅仅依靠低成本为其他国家生产产品来发展经济,必须力争在产业链上占据高端,通过高附加值产品和科技进步完成产业升级。新企业所得税法在税收优惠中体现出的政策导向,必将对我国经济发展的“创新和技术领先”战略起到助推和支

持的作用。不可否认,新企业所得税法税率的提高和优惠条件的改变会对外资企业的实际税负产生一定的负面影响,但综合考虑我国的投资环境、市场潜力和政治稳定程度,这种影响可以接受。

目前,25%的新税率设定既考虑到了降低内资企业税负的需求,也平衡了外资企业的利益,在税收优惠政策调整情况下依然保持较强的吸引力。此外,考虑到过渡期条款和对一些特殊产业和特定类型的企业继续实行优惠利率的规定,新税法对外资企业的实际税负增加较为缓和。

三、外资企业税收筹划的总体应对措施

虽然新企业所得税法对外资企业实际税负的影响并不是很大,更多的是体现了一种政策导向,但相关企业还是应该在合理商业目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利用税收优惠,通过国际通行的税收规划工具来增加税收收益。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几点:

3.1研发高新技术

虽然新税法取消了许多外资企业原有的税收优惠,但是高新技术企业可以继续适用15%的税率,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继续适用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对国家鼓励产业进行投资的企业还可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因此,外资企业考察其经营活动是否符合“高新技术企业”的要求就非常有意义。在实际操作中,外资企业对“高新技术企业”的界定可以与部门出售相结合。例如某外资企业希望剥离其核心业务,而该核心业务其实是企业中的一个高新技术部门。如果对这一部门的单独评估表明相应部门实际上存在增值,那么在完成转让后,新外资企业的税基应当按转让价格重新确定,且新外资企业更容易符合高新技术企业的条件,从而可以享受15%的税率优惠。在这个过程中,符合条件的转让还可以享受免征营业税的待遇。

3.2设立中间控股公司

现行税法体系下,外国投资者从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润是免征所得税的,但新税法对此没有规定。因此,外资企业应充分考虑未来经营中可能发生的转让产生的资本利得等问题,并要特别注意由于母国和投资框架所涉及国家间相应税收规定的不同,新企业所得税法有关派出股息征税的规定对其影响并不相同。对于设在美国、欧洲和日本等股息需要在本国扣缴税,且与中国有双边税收协定的国家和地区的公司而言,新税法的这项规定影响不大。例如东南亚国家和英属维尔京群岛,新税法的这项规定会有比较大的影响。在新税法实施之前,中国和企业注册地所在国家和地区对派出利润都不征税,但新税法实施后,这些公司从中国派出利润时需要在中国缴纳20%的税款,而在其本国由于不需要对派进来的利润缴税,也就得不到税收抵扣,所以这些公司实际上会减少20%的税后利润,受到比较明显的冲击。对于这些公司而言,可以考虑通过设立中间控股公司的方式进行内地投资。考虑到香港和内地在经济交往上的密切联系,外资企业在香港设立中间控股公司将是一个很好的选择。在新税法实施之后,按照中央政府和香港特区签署的税收优惠协议,注册地为香港特区的公司从内地派出股息时,只需向内地税务部门缴纳5%的所得税即可。除香港以外,目前爱尔兰、毛里求斯、巴巴多斯等国家和地区与中国的税收协定均约定对股息适用不超过5%的预提所得税税率。

四、利用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原则的纳税筹划

现行税法规定,我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有以下四项原则,正确利用这些税法规定,有利于纳税人节约税收成本。

4.1提高福利

可以采用非货币支付办法,提高职工公共福利支出,例如免费为职工提供宿舍;免费提供交通便利;提供职工免费用餐等。企业替员工个人支付这些支出,企业可以把这些支出作为费用减少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个人在实际工资水平未下降的情况下,减少了应由个人负担的税款,可谓一举两得。但要注意的是,在提高职工福利待遇时,要尽量避免以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形式来奖励员工。

4.2权责发生制原则的避税策略

税法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要求企业在会计核算中,以收益的实现和费用的发生为基础,凡属本期的发生收入和费用,不论其款项是否收付,均作本期收入和费用处理;不属本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在本期收付,均不作本期收入和费用处理。纳税筹划的做法是:尽可能扩大本期费用权责发生额,缩小本期收入的权责发生额,以实现缩小本期应纳所得额,少缴所得税的目的。

五、财务调整原则的避税策略

税法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的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同国务院有关税收的规定有抵触的,应当依照国务院有关税收的规定计算纳税”。这是处理计税与财务关系的基本规定。一方面,允许企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企业的财务会计制度、报征管税务机关备案;另一方面,企业的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国务院有关税收的规定有抵触的,在计算纳税时,应当依照国务院有关的税收法规计算纳税。也就是说,当企业财务处理办法,税务部门不认可时,税务局有权按照税法的规定对企业财务决算结果进行调整,并按税务机关调整后的财务结果计算纳税。

参考文献:

[1]刘娜.小议税务会计在外资企业的作用.经营管理者.2012(24).

篇(5)

关键词:新旧所得税法变化;企业;影响

中图分类号:F8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198(2009)22018602

2008年1月1日起,我国正式实施新的《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新税法”),并先后了实施条例及各项通知。新税法实施已近两年,其整体在减轻内资企业税收负担水平、促进地区间税收政策环境公平统一的积极意义得到普遍认可,本文在此对新旧税法的不同点进行分析,并探讨企业应如何应对税法变化。

1 新税法的特点

参照国际通行做法,新企业所得税法体现了“四个统一”的原则:即内资企业、外资企业适用统一的企业所得税法;统一并适当降低企业所得税税率;统一和规范税前扣除办法和标准;统一税收优惠政策,实行“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的新税收优惠体系。同时,新税法按照“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的要求,在税收优惠方面也作出了调整。

2 新旧税法的主要变化

2.1 税率下降,税负减少

新企业所得税法最大的变化莫过于税率的调整。新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内资企业税率由33%下降至25%,降低了8个百分点。不仅使企业的实际负担降低了,而且使内资企业获得和外资企业一样的税率,将外资企业与内资企业拉到了相同的起跑线上。由于原税法在内资企业、外资企业差异较大,对外资企业偏松、内资企业偏紧,造成内外资企业之间税负不平、苦乐不均。根据全国企业所得税税源调查资料测算,原内资企业平均实际税负为25%左右,外资企业平均实际税负为15%左右,内资企业高出外资企业近10个百分点,使内资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新税法统一了税收待遇、促进内外资企业的公平竞争;内资企业的实际负担降低了,为企业注入了强劲的发展动力。据统计,在2008年,国家承担了约900多亿元的减税成本。因为税率的下降,税负的减少,可使企业把节约的税收用于企业的技术改造,大大增强公司的发展后劲。

2.2 工资税前扣除增加,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中除

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原税法规定:纳税人支付给职工的工资,按照计税工资扣除,纳税人的职工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分别按照计税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百分之十四、百分之一点五计算扣除。内资企业原税前工资扣除标准为每人每月1600元,超过部分不能在税前扣除,相应的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和职工福利费等都按计税工资的相应比例计提,超过部分进行纳税调增。

新税法取消了计税工资制度,企业真实合理的工资支出都可在税前据实扣除,并且规定对企业的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支出调整为按照“工资薪金总额”的14%、2%、2.5%扣除,从而减少了所得税的税基,提高企业的税后净利。由于原计税工资相对较低,多数企业每年都必须缴纳因工资总额超计税工资、三项附加费超标准而进行的纳税调增,从而在某种程度上抑制了企业为员工发放工资的积极性。新税法的实行后,不必按计税工资进行纳税调整,减轻了企业的税收成本,增加了企业的税后利润。

2.3 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

根据原税法规定,当被投资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低于投资企业时,企业应补缴税收差额;新税法明确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按新税法规定当被投资企业享受低税率优惠时,投资企业不必对投资收益补缴税差。

例如,投资企业税率为25%,被投资企业税率为15%,当年取得被投资企业分红100万元。原税法规定:投资企业应补所得税款11.76万元[100/(1-15%)*(25%-15%)];新税法规定: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不必征所得税。

由于该项税收政策变化,增加企业投资净收益,可激发企业的投资热情,进一步促进企业进行再投资,促进企业的发展状大,增强企业的可持续发展能力,从而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

2.4 资本化标准提高

原税法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固定资产修理,应视为固定资产改良支出:(1)发生的修理支出达到固定资产原值20%以上;(2)经过修理后有关资产的经济使用寿命延长二年以上;(3)经过修理后的固定资产被用于新的或不同的用途;

新税法中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支出:(1)支出达到取得固定资产时的计税基础50%以上;(2)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延长2年以上。

新法中对于资本化的标准提高,政策趋于宽松,企业可以得到更多的税收利益。在新法中规定大修理支出必须达到固定资产计税基础的50%以上,意味着很少能有修理支出被定性为改良支出。企业发生的修理费支出,可以直接在当年税闪扣除,增加了扣除金额,减少了企业当年的所得税负担。

2.5 多项税收优惠政策变化,降低企业税收成本

(1)关于加速折旧的变化。

新税法规定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实施条例也规定了运输工具、电子设备的最低折旧年限由5年分别缩短为4年和3年。旧税法中不允许采取缩短折旧年限的方法加速折旧,新法允许采用,规定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60%。在规定的范围内采用加速折旧法及缩短折旧年限,增加了税前扣除金额,减少了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减轻了企业税收负担。

(2)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的范围扩大。

虽然原税法对技术开发费也进行加计扣除,但仅限于计入当期损益的技术开发费进行加计扣除,资本化的研究开发费用无法享受税收优惠;新税法及条例对研究开发费用的扣除规定:《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95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一)项所称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实行100%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的范围扩大了,在一定程度上激发了企业开发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的热情,从而有助于科技的发展。

(3)减计收入优惠不同。

主要是资源综合利用的税收优惠。新税法规定,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内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我国原外资企业所得税法对资源综合利用没有专门的税收优惠规定,而内资企业利用废水、废气、废渣等刻物为主要原材料进行生产的,则有5年内减征或免征所得税的规定。亲税法将定期直接减免的税收优惠方式方转变为减计收入这种更为科学合理的税收优惠方式。

2.6 增加两类优惠利率

(1)小型微利企业优惠利率。为更好地发挥小企业在自主创新、吸纳就业等方面的优势,利用税收政策鼓励、支持和引导小企业的发展,新税法规定对小型微利企业实行20%的优惠利率。

(2)高新技术企业优惠利率。新税法规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取消了原税法的地域限制,在全国范围内都适用。

2.7 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政策变更

旧内资企业所得税法业务如待费税前扣除标准: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直接有关的业务招待费,纳税人能提供真实有效凭证或资料,在下列限度内准予作为费用列支,超过标准的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在1500万元及其以下的,不得超过销售(营业)净额的5‰;全年销售(营业)净额超过15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该部分销货净额的3‰。

新企业所得税法税前扣除标准: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税前扣除的比例增加,营业收入超过1500万元,税前扣除比例为5‰,大于原税法规定的3‰。

按原税法规定,如果企业的业务招待费开支在规定范围内,不必进行纳税调整;按新税法规定,即使企业的业务招待费在范围内(5%),其中的40%也必须进行纳税调增。

3 新税法对企业发展的影响

(1)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促进内外资企业公平竞争。公平竞争是市场经济的要求。解决目前内资、外资企业税收待遇的不同、税负差异较大的问题,实现公平税负,是新税法的主要目标。新税法着眼于企业间税负的公平,从税法、税率、税前扣除、税收优惠和征收管理等五方面统一了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制度,实现了内资企业与外资企业的所得税待遇一致,保证了内外资企业在公平的税收制度环境下的平等竞争,促进了统一、规范、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2)统一税收优惠政策,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调整。虽然原有的内资企业所得税和外资企业所得税都制定了一些鼓励向弱势产业投资的税收优惠政策,但是导向作用不明显。新的企业所得税法确定重点扶持高新技术企业,鼓励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农业发展及环境保护与节能,政策导向明确,有利于我国经济结构的调整,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

(3)统一税前扣除标准,增强内资企业的市场竞争能力和自主创新能力。对于内资企业而言,新税法实施后,企业法定税率有较大幅度的降低,统一和规范了企业税前扣除标准,税收优惠政策实现了有效整合,内资企业的所得税负担将低于改革前的水平,有利于提高其市场竞争能力。

4 企业应对税法变化的策略

新税法的实施,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企业的税收负担,为内外资企业的发展提供了一个公平的环境。另外,新税法在应纳税所得额计算、资产税务处理、税收优惠等方面规定的变化,也影响差企业的税收成本和企业效益。面对新旧税法的变化,企业应提升适应新税法的能力,关注与新税法相关的政策,研究与生产经营相关的政策法规,从本企业实际情况出发,充分利用新税法的各项优惠政策,找准投资方向及投资行业,全方位享受国家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做到依法纳税与提高企业经济效益两不误,努力促进企业的健康良性发展。

参考文献

[1]王征,王建新,彭表秀.统一企业所得税法对经济的影响[J].中国总会计师,2005,(10).

篇(6)

那么,新企业所得税法新在何处?对塑造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到底有什么好处?

新法之“新”

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税率

新所得税法实施后,现行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这将改变过去内外资企业税率差异化的做法,将企业所得税税率统一为 25%。外资企业的“超国民待遇”将被取消。这意味着中资企业所得税名义税率的下调,充分体现了降低中资企业成本、增强其竞争力的要求。

统一的税前抵扣调整

新所得税法不仅在税率方面体现了公平、科学的原则,还对企业工资、捐赠、研发费、广告费等抵扣项目做出了统一且明确的规定。

第一,统一的税前工资扣除方法和标准。新税法将各企业的税前扣除方法和标准统一起来,取消计税工资制度,允许内资企业在税前扣除包括福利在内的全部实际工资,以此降低内资企业所得税税基。

第二,提高企业公益性捐赠扣除标准。新所得税法从两个方面提高企业公益性捐赠――即企业向民政、教科文卫、环保、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等进行捐赠的扣除额度:一是将扣除基数从应纳税额调整到利润总额;二是将扣除比例从3%提高到12%,规定在企业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公益性捐赠部分可予以扣除。

第三,对研发费用和广告费用的抵扣。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无论研发费用是否比上年增长10%,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都可以享受实际发生额150%扣除优惠;同时加大了广告费用等项目的扣除额度,规定企业的广告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收入15%的部分,可据实扣除。相比起现行2%的广告费用扣除率,在很大程度上为企业降低了赋税。

通过所得税优惠传达政策导向

第一,税率的优惠。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实行20%的优惠税率;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实行15%的优惠税率,并使该优惠政策“走出”原先局限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扩大到全国范围。

第二,实行“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的税收优惠体系。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对现行优惠政策进行了整合,从以区域优惠为主,转向对国家重点扶持和鼓励发展的产业和项目的优惠上。将包括高新技术行业、安全生产行业、环保节能行业、农林行业等六个产业列入优惠产业目录加以扶持。一系列的政策都体现了引导上述产业发展的企业所得税政策导向,包括:将环保、节水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政策扩大到环保、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业设备投资;用减计综合利用资源经营收入替代现行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直接减免税政策;新增对创业投资机构、非营利公益组织等机构的优惠政策;保留对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电力、水利等基础设施投资的税收优惠政策;保留对农林牧渔业的税收优惠政策等。

第三,鼓励安置特殊就业人员的优惠政策导向。新企业所得税对安置特殊人员的优惠政策做了两点调整,加大了优惠的力度:一是将优惠范围扩大到所有安置特殊就业人员的企业;二是用特殊就业人员工资加计扣除政策替代现行福利企业直接减免税政策,并取消安置人员的比例限制。

对反避税的限制

新所得税法的反避税调整包括:防范关联方转让定价、防范资本弱化、防范避税等。第一,规定税务机关调查关联方避税的权利和义务、企业将关联方业务往来资料计入纳税申报表以及接受调查时提供相关资料的义务。第二,关注利用资本弱化避税: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券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第三,明确规定反避税地避税规则:提出在满足相应条件时,将对海外公司的未分配利润中应归属居民企业的部分征收所得税。

此外,新税法采用了平稳过渡的路径。新所得税法充分考虑了对外资企业、部分老企业以及欠发达地区的影响,因而留足空间,采取过渡性照顾的方式,避免政策变动带来过大的冲击。

第一,对享受法定税收优惠的老企业实行过渡措施。对于按原税法规定享受5%和24% 等低税率优惠的老企业,在新税法实施后5年内逐步过渡到新的税率;对按原税法规定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老企业,新税法实施后可以按原税法规定继续享受尚未享受完的优惠。

第二,对部分特定区域实行过渡性优惠政策。新税法在区域优惠上仍然保留特定区域享受优惠:一类是“5+1地区”,即五个经济特区+浦东新区,第二类是西部地区12个省份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新法之“效”

公平是市场的基石,而所得税制度的统一是保障企业公平竞争的关键。两税合一有助于改变内资企业普遍存在的成本费用补偿不足问题,也有助于减少过去由于不同企业间税负差异大而引发的一系列税负攀比心理和行为,从而使内外资企业居于平等的竞争地位,减少税收对于市场竞争的扭曲作用,促进公平市场的形成发展。同时,取消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间的差别性税收待遇,对小型微利企业统一施行20%的照顾性税率,能够弥补中小企业在资金和人才方面的先天不足,形成民营企业、国有企业公平竞争的良好氛围,不但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带来契机,也从侧面激发了国有企业积极应对市场竞争的活力。

毫无疑问,新企业所得税法将使内资企业受益。从总体上来说,新企业所得税法将从税率和税基两方面降低内资企业的税收成本。一是中资企业的名义所得税从33%下调至25%,这无疑将提高行业平均利润;二是通过税前抵扣的调整,增加内资企业工资福利、公益性捐赠、研发费用以及广告费用的抵扣额度,降低了企业的所得税税基,从而达到提高利润和竞争力的目的。

但具体来说,新所得税给不同行业带来的影响程度有差异。从名义税率的调整来看,那些实际税负高于25%的行业,如金融、食品饮料、通信、钢铁、煤炭、造纸、石化、商贸、房地产等,其利润增长潜力大。而那些原先一直享受优惠的企业以及实际税负接近或低于25%的行业,如电力、医药生物、交通运输、纺织服装、汽车、家电、机械设备、电子元器件等,其行业整体将难以从名义税率的调整中受益,只有行业内实际所得税税率高于25%的部分才能受益,如交通运输行业中的高速公路公司、汽车行业中的商用车龙头公司等。

相比较下,受益较大的行业有:一是以人力资本为主的行业。由于新所得税取消了计税工资制度,允许内资企业在税前扣除包括福利在内的全部实际工资,因而银行、保险、零售、咨询等以人力资本为主的行业,将获得更多的税后收益。尤其因人力成本过高而导致实际税率在30%到50%之间的银行业,其税后利润将获显著提高;

二是广告支出较大的企业。新所得税法将广告费用的可抵扣额由2%提高到12%,这将有助于减轻像食品饮料、家化、商业零售等广告支出占比较大行业的成本负担。尤其是先前不能抵免广告费用的白酒企业,其所得税负担较重的局面将有所转变;

三是同外资企业存在竞争性关系的内资企业。如前所述,新所得税推行两税合一,将倾斜的天平摆正,内资企业相对负担减轻、实力增强,在竞争中为其竞争力增添了砝码。

同时,从区域优惠向产业优惠的转变,体现了国家对节能减排企业以及基础产业的扶持,一些基础性、环保性、创新性、公益性、发展性的产业将从中受益。原先利用环保、节水设备的企业将继续得到所得税优惠,而新所得税制度下,利用节能以及安全生产设备的企业也能得到税收优惠,这一政策是贯彻可持续发展战略、建设节约型社会的保证。而农林牧渔业仍然将得到优惠。世界各国一般都对农业实行特殊扶持政策,而扶持基础产业、引导社会对农业的投资,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保证。

对于外资来说,新企业所得税法不会有根本上影响。虽然新所得税法会给外资企业带来一些影响,但它不仅不会从根本上影响我国对外资的利用,还有利于引导外资投向、优化外资结构。第一,新所得税率仍然低于大多数国家的平均税率。当前全世界159个实行企业所得税的国家(地区)中,平均税率为28.6%,我国周边18个国家(地区)的平均税率为26.7%。而我国新税法规定的25%的税率,在国际上处于适中偏低的水平,因此这一税率水平仍然有利于吸引外商投资。第二,两税合并并不是取消对外资的税收优惠,而是变普惠制为特惠制。外资若进入我国鼓励发展的产业或投资领域(如清洁生产、节能降耗、减排治污项目),将能享受到颇具力度的政策优惠,虽然这种优惠在形式上对内、外资是一视同仁的,但实际上许多外资基于自身的科技水准和对工艺诀窍的掌握,可能于相当长时期内在获取政策优惠上面,会更具有竞争优势。第三,两税合并规定了一个5年的过渡期,原先实行低税率的外资企业可以在这个期限内逐渐过渡到25%的名义税率,原先的减免措施也可以继续享受完,并不会对外资引进产生很大的冲击。

新企业所得税法对股市也是利好。新企业所得税法能从总体上提高企业利润,对股市来说也必然是个利好消息。平安证券分析师认为,目前国内A股市场上市公司实际所得税税负的平均水平为29.17%,高于两税合并后实行25%的税率。仅考虑企业所得税率变动的影响,企业税后利润就将增加11.94%。同时,有券商报告指出:实施新所得税对银行股每股收益的平均影响将达到12%。权重较大的银行股业绩大幅提升,无疑会给当前低迷的股市注入一针兴奋剂。但是,拉动股市的关键因素是上市公司核心竞争力的提升,而新所得税带来的一次性利好,并不会从根本上改变上市公司的增长状况,对股市的拉动效应有限。

鼓励企业自主创新是新企业所得税法的一个亮点。无论从高新企业15%的优惠税率上,还是从所有企业研发费用都实行150%税前抵扣的规定上看,新税法都体现了国家对企业科技创新的鼓励以及对科学发展观的贯彻。对高新技术区内外都实行15%的优惠税率,规避了区域税收优惠政策的漏洞,也发挥了税收调节的导向作用,将科技与经济的结合推广到了全国范围;对年研发费用实际增长10%以下的企业也实行150%的税前抵扣优惠,这对于中小企业和处在科研创新初级阶段企业的自主创新无疑是巨大的鼓动,这些企业如果能发挥其灵活、高效、为新技术试用提供便利条件的优势,就可以大大缩短科技转化为现实生产力所耗费的时间。

由于技术创新有明显的外部性和结果的不确定性,它可能被轻易的模仿,使成果创造者的投入与产出产生不对称性,其所得收益可能低于平均收益,从而抑制了研发的积极性。而新企业所得税这只看得见的手,通过其优惠政策给予企业经济上的补偿,是对市场失灵的有效应对。

篇(7)

一、两税合并对外资企业的不利影响

在新企业所得税法下,除部分例外规定外,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将统一适用2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同时,新企业所得税法增加并且统一了外国企业就来源于中国境内收入所需缴纳的预提所得税税率,取消了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因此,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的经营将受到一定的消极影响。

(一)竞争力减弱。

两税合并后,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税率下降8%,整体税负有所下降,但由于新税法实施后,对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随之取消,实际上外商投资企业的整体税负将有所上升。

原先的税收优惠正是外商投资企业拥有较强竞争力和较高投资回报的主要因素。在新税法下,除了过渡期外,内资企业享有和外商投资企业相同的税收优惠政策,所以,外商投资企业的竞争力势必会被削弱。

(二)税收负担增加。

除外商投资企业的整体税负水平有所上升外,由于在新企业所得税法下税收优惠政策的有限适用,外商投资企业可能会为他们在中国的业务而交付更多的企业所得税。

(三)避税难度增加。

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将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列入了居民企业的征税范围。实施条例中将实际管理机构定义作了进一步的明确,是指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这有效堵塞了注册离岸公司避税的漏洞。此外,新企业所得税法还设定了转让定价监督机制。这种机制将进一步增加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的应纳税所得。

二、两税合并对外资企业的积极影响

(一)统一税率所带来的积极影响。

在两税合并之前,如果外商投资企业涉及制造行业、高新技术行业或者设立某些税收优惠投资区域,享有15%至24%的优惠税率,同时还可以享有税收减免期、减税、再投资退税和地方退税,其他外商投资企业,如房地产行业的企业以及在税收优惠投资区设立的控股公司,一般使用33%的企业所得税。在新企业所得税法中,因预期的投资回报将会因适用的税率不同而有所变化,25%的统一税率的适用将会对外国投资者适用33%的企业所得税税率的产业产生积极影响。

随着中国快速的经济增长,越来越多的外国投资者倾向于并购那些中国的成熟项目,以节约时间成本,但是,如外商投资企业是通过外国投资者收购国内企业的途径而设立的,其将无法享受税收优惠期。所以,在新企业所得税法下取消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似乎不会对外国投资者的并购交易产生实质性影响。另一方面,新企业所得税法有益于并勾交易,因为统一的所得税税率将会增加国内企业的价值、竞争力和利润预期。

(二)转让定价带来的积极影响。

为了防止不合理避税,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在第六章“特别纳税调整”中引入了转让定价的规定及其监管机制。在其他国家和地区,转让定价对于从事跨境关联方交易的跨国公司来说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通常在税务审计时作为一种重要的税务问题,因为它会导致很多重大收入的调整或者税务评估。现行税法同样授予税务机关在其认定合同价格无合理商业基础时对该合同价格进行调整。新企业所得税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第一次正式提及转让定价问题,并为转让定价安排制定了一个基本指引。

实践中,跨国公司通常在其集团内部或者与其在中国的关联企业之间作转让定价安排,使外商投资企业在不产生任何所得税的情况下转移其利润。因原来的税法中并无转让定价的实施指引,转让定价的安排可能会被认定为逃脱行为,而外商投资企业可能会因此招致税法上的责任。此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税务机关可以要求纳税人缴纳其十年未付或少付的所得税税款。这意味着从纳税人的角度来说,转让定价的安排可以被认为是一种纳税义务。

(三)新的税收优惠政策带来的积极影响。

两税合并后,为了确保新企业所得税的稳步执行,新企业所得税法允许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外商投资企业享有五年的税收过渡期:对那些尚未开始计算税收见面期限的外商投资企业而言,依据过渡期的规定,其税收减免期限将于2008年1月1日开始计算;对享有税收优惠待遇的外商投资企业优惠税率而言,新企业所得税法确立了在过渡期内逐步采用统一税率的原则。新企业所得税法提供的优惠税收待遇比原税法更优惠。

(四)预提所得税安排带来的积极影响。

在原企业所得税中,为在中国设有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商企业,通常对于其来源于中国的所得税收征收20%的预提所得税,该预提所得税在实施过程中进一步被国务院调低至10%,且适用于股息、利润、利息、许可使用费、资本收益、租金收入等等。此外,原税法并不要求外国企业对自中国境内获得的股息收入支付预提所得税。

新企业所得税法再次引进了统一的20%的预提所得税税率,并取消了股息的免税政策。这些变化将实质影响外国投资者可享受的投资回报,特别是设立于英属维尔京岛、开曼群岛等的避税天堂的公司。

三、外资企业应对两税合并的建议

(一)税收优惠不能放弃,外商投资企业沉着应对。

一些外商投资企业应在新税法所给的5年过渡期内,充分利有税率15%、税率24%等税收优惠政策做大做强自身。

一些资质雄厚的跨国生产型外商投资企业应通过5年过渡期的缓冲,在保留已有的制造业的同时,转型其他行业,继续享受税收优惠。

新企业所得税法中,政府将对部分特区的企业、欠发达地区的企业、促进就业较强的企业、创业投资企业以及高技术、节能、环保等产业给予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因此外商投资企业可以考虑转型这些行业。

(二)外商投资企业应尽快调整产业投资方向。

新税法规定享受税收优惠的包括农业、能源、交通、通讯、高新技术产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和煤矿安全设备等国家重点扶持的产业。两税合并后,外商投资企业应向国家鼓励的产业进行投资。

(三)外商投资企业应充分利用过渡时期。

为了更好地处理新老税法的衔接,保持现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连续性,我国对现有的外资企业给予了5年的过渡期照顾。外商投资企业应当充分利用国家给予的过渡期照顾,制定好企业近年的战略规划,最大限度地减少由于两税合并给企业造成的影响。

参考文献:

[1]金人庆:关于《企业所得税法》草案的说明(实录)[R].2007

[2]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办公室. CPA2008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辅导教材(税法)[M]. 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