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大全 杂志订阅 SCI期刊 投稿指导 期刊服务 文秘服务 出版社 登录/注册 购物车(0)

首页 > 精品范文 > 商务用地规划条件

商务用地规划条件精品(七篇)

时间:2023-10-17 09:38:59

序论:写作是一种深度的自我表达。它要求我们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隐藏在内心深处的真相,好投稿为您带来了七篇商务用地规划条件范文,愿它们成为您写作过程中的灵感催化剂,助力您的创作。

商务用地规划条件

篇(1)

【关键词】厦门观音山国际商务营运中心;规划构思;特点

1.项目规划背景

1.1 规划范围与规模

观音山片区规划范围;东至环岛路后退50米绿带,西至五石路,南至观音山南路,北至鸡山,规划用地130.7公顷,扣除安置用地、思明区企业发展用地、公交公司停车场用地和观音山山体等,实际可开发用地面积为919716平方米,规划范围总建筑面积控制在2200909平方米,其中办公总建筑面积(包括配套)1384442平方米,居住总建筑面积587400平方米,其他建筑面积229067平方米,总容积率为2.39,建筑密度为25%,绿地率为35%。

1.2 规划定位和原则

观音山片区开发定位为国际商务营运办公区,功能定位为商务办公区及其服务配套、居住。在“城市整合”、“显山露水”、“分期开发”、“实施可能”原则下,通过规划合理布局,在保证良好环境条件的前提下,整合村庄的拆迁安置及已建用地,充分考虑环岛路沿线城市滨海建筑景观和观音山、虎仔山、海岸风景重要元素的相容,通过完善道路系统组织片区交通、分割各功能区块、便于地块的分期开发,同时通过经济估算寻求片区规划建设的可操作性和实施性。

1.3 规划平面布局划分

片区实际规划用地按开发性质分成四个功能区,分别位于片区东部滨海地带总用地43.3公顷的国际商务营运区,位于片区西北部总用地23公顷的配套生活区,位于片区中部结合观音山总用地19.5公顷的山体公园区,位于片区西南侧紧邻现状的软件园二期、总用地12.66公顷的软件园二期拓展区。规划区内设一所中、小学一体化学校,占地6.77公顷,建筑面积46574平方米,班级数按照本岛中小学专项规划有关标准予以明确,设二所幼儿园,建筑面积4050平方米,区内公共设施包括金融邮电、社区服务、市政公用等建筑面积6000平方米。

2.规划概念及构思

依据项目“厦门领先、国内一流”的定位及优越的地理环境,设计中提出了“同享山海自然景色,共建和谐商务社区”的概念,在原总体规划的基础上,进行了进一步的优化和创新(见图1)。

2.1 规划布置

规划设计中将地块A1作三幢点式高层布置,单体布局呈放射形态开敞向海,宽敞的间距不仅带来自身的景观价值,更为内部地块留有充分的景观资源。设计中增设中型的会议中心,提升其商务价值。

A2地块的围和形布局不但为其中的商业形成较强的凝聚力,而且改善了与周边地块的界面关系,结合东南部的开放式形态,充分体现了地块承下启下的地理位置。

A3地块的板式对称布局,为其两面的景观提供了良好的面宽,高度形体的变化强调了“海—山”的轴线关系;在充分提升其商务价值的同时,与其东部将来的地标建筑形成整体的建筑形态。

A3地块东侧与地标间的规划路,设计中考虑其特殊的位置及交通状况,将原有的两条9米路改为一条24米路,并在路段中央设立环形道,不但为两地块的车行出入留有缓充地带,更增加了临街的用地进深,结合空中廊道的设立,有效改善人车间的关系,缓解路段的交通压力。

三块地的设计既符合观音山商务区的整体规划原则,又深化了其规划思想。融入城市设计的手法,赋于滨海社区开放和交流的空间和场所,突出了其山海自然景色的地域性特点。同时,改善其与周边地块的城市关系;更好的实现景观资源共享的理念。

2.2 交通、竖向及广场设计

A1地块三面环路,东侧为城市绿化带,基地东低西高,高差约为6m。以地块西侧规划路为基准确定首层标高。场地结合东侧城市绿化统一设计为坡形园林带,与各幢单体间共同形成了人行办公前广场。面向东侧海岸,环境优异。基地西侧为办公楼落客区及线性地面停车。人车分流,互不干扰,提供优良的商务办公环境品质。

A2地块四面环路,基地西北高、东南低。最高点为西南角。围合的办公建筑出入口周边向外布局,与外部道路平缓相接。地块内部的环形车道既提供了便捷的交通流线,又提供了可观的室外停车数量。中心广场抬高处理,在保证应急车辆进入的同时,提供了一个纯人行的绿化休闲场所。其东南部与A3地块和A1地块开口相望,西北角开口通向生活配套区。空间形态最大化的吸引人群的汇集和交往,形成浓厚的商业气氛。

A3地块南北方向超过300m,东西向狭长,南北高差接近10m。改造后的东侧规划路为基地提供更大临街面进深,结合地形和裙房逐级缓和相接,为商业提供良好的条件。办公入口广场位于西侧,与商业入口互不干扰,动静分明。

3.规划的特点

3.1 对总体环境进行必要的整合

原有现状建筑或规划的周边建筑,多为居住建筑,由于种种原因尺度都比较近人和多变,缺乏整体的大气,难与大海的恢宏相和谐。为此,尽可能使三个地块(A1、A2、A3)的建筑规整,统一在一个秩序中。建筑轮廓线对位,建筑形式统一,建筑天际轮廓线起伏明确,以达到建筑的群体美感,克服个体建筑各自为政、表情多变、松散琐碎的建筑形态。同时在细节上又有得体的变化,使之不失之于过分规整,带来单调感。

3.2 建筑平面设计、形图和定位的依据

三个地段的建筑平面设计、图形和定位是根据最大限度的观望海面而确定保证了新建筑观海的均好性,提升了新建筑的品质。海洋景观资源得到充分利用,开发价值得到提高。同时也充分发挥了滨海办公建筑丰富、活泼个性。这种自然且从功能摇要为前提的体形变化完全摒弃了有些设计的为了变化而变化的“矫柔造做”,是功能为前提的自然流露。

3.3 利用地形

充分考虑了保留原有地貌,力争最少的挖方和填方工程各地段均采用独立的高层建筑,便于利用地形,见缝插针。有些地段利用东西的高差形成错层,自然形成海景平台。如地下室设计①平面规整剖面结合地形以便于施工;②结合地形现状起伏合理设皿标高和局部标高变异,协调整体标高差异,既满足地下室、停车、机房等功能的需要,又减少了土方开挖和与地表道路广场的标高矛盾,同时为广场,植被的设置提供充分条件;③特殊高度需求房间单独分析,特殊处理以减少对整体地下室工程的影响;④对于地下室停车条件先天不足的地块,合理调整地下室层高,留出建设双层停车车库的条件, 以解决施工周期与工程多期开发的需求。

3.4 交通组织

尊重原总体规划的路网,没有变动。在每个地块都尽量增加了内部环路,尽量少占用城市道路做内部环行。地下车库的出入口安排位方便出入,每座办公楼设楼前广场,合理解决了机动车上落的必要空间。

3.5 单体建筑设计

本建筑按厦门领先,国内一流的高档写字楼设计,建筑平面布局采用两种基本形式:一是内核心筒的塔式建筑,一是双核心筒的板式建筑。原因如下:

①结合用地形状,考虑不同的建筑平面。

②弹性的建筑布局,多种平面形式,以适应随着时间推移,房地产市场不同需求,对建筑使用功能的改变如可改成“公窝式办公”甚至“ SOHO”等。

篇(2)

关键词:中心区类型;CBD;城市更新

中图分类号:TU984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8-0422(2006)04-0019-03

收稿日期:2006-04-11

作者简介:吕毅(1978-),女(汉族),中南大学土木建筑学院建筑与城市规划系助教;现主要担任城市开发与房地产、场地设计、城市规划原理等课程的教学任务和城市规划设计研究。

1 背景

中央商务区(CBD)是城市经济最有活力的中枢,是以商务为主体,商业、旅游、娱乐等多功能混合的中心地区。芙蓉区是长沙市交通、技术条件和地方传统因素综合形成的中心区位,长株潭一体化的发展,也将为该区的发展打造良好的平台。

芙蓉CBD规划区东起韶山路,西至黄兴路,南临人民路,北接八一路一中山路,以五一路为东西轴线,以芙蓉路为南北轴线,形成以芙蓉绿化广场为中心的”金十字”区域,总规划面积为2.7km2(图1)。目前与金融业密切相关的中介、法律、咨询等专业服务机构已在此汇聚,初步形成了商务区的功能“骨架”。

2 现状

2.1用地构成现状

规划区内居住用地占总用地的47.52%,公共设施用地占27.82%,绿地占2.6%,居住用地比例偏高,绿地率严重偏低。

2.2建筑分布现状

区内现状总建筑面积大约为395万m2,有大片不同层次的居住区及沿主干道表皮建设的商业、办公、商住功能的高层建筑,还有部分高层在建,地块内部分布了大量质量较差的低层建筑。芙蓉CBD的建设也为长沙老城区城市更新提供了契机。

2.3道路交通现状

区域城市交通条件良好,内部已形成了方格网状城市道路格局,局部地段已修建了立体交叉口及人行过街设施,但尚未解决好公共交通、步行交通以及停车场、车库分布等问题,缺乏严格的交通管制措施。

2.4城市设计现状

规划区内高层建筑较多,但缺乏标志性建筑物、系统的绿色生态设计以及优美的天际线,建筑造型彼此间也缺乏必要的呼应,难以突出城市CBD的整体形象。

3 芙蓉CBD概念规划方案

3.1中心区类型的CBD

按区位对CBD进行分类,主要有位于城市中心部位、偏心部位、城市发展轴延伸线及城市交通环路的CBD。

位于城市中心部位的CBD,也称中心区类型的CBD,是传统CBD的典型形态,这是由于现代CBD的早期发展通常依赖传统商业中心形成。这种类型的CBD在我国数量较多,有上海、重庆、南京和成都等城市的CBD。

在当今全球化进程中,有的城市相关设施在以往开发中已具有相当水平,存量较大,相对需求压力较小,因此,CBD的发展大多在中心区原有设施基础上,进行补充调整来达到CBD建设目标,其发展带有城市更新性质,只有当城市中心区内CBD发展至”饱和”状态时,才出现副中心、甚至多中心发展形式,如伦敦、巴黎和东京等城市。

芙蓉CBD依托于城市传统中心区,属于中心区类型的CBD。本次主要规划主要从城市设计、道路交通和用地布局等方面提出改进完善的重点。

3.2城市设计主要特色

3.2.1体现历史文脉,促进生态环境建设。

土地开发将不可避免地改变原有地理环境特征,其中首先要考虑的是自然地理要素的保留,以塑造独特的地域空间脉络。

我们设想保留并利用区内古城墙遗址建设成为古城墙公园,并作为南北“历史”轴线,作为城市记忆的载体,使之成为联系芙蓉广场和天心阁的南北向景观走廊。在五一路与解放路之间,结合一条宽80m的生态绿带,打造一条东西向的“现代”轴线,形成聚集现代化行政管理、办公、住宅等多种城市功能的现代特色城市空间,创造出舒适的步行空间和充满活力的城市空间同时,形成代表性的城市景观,一个联络生态、信息的生态廊道(图2,3)。

一条历史的南北轴线和一条现代的东西轴线相交之处构成了整个区域的核心所在――“绿十字”区域。“绿十字”构架了整个区域的结构性控制线,达到了城市新生空间和地段历史文脉的撞击融合。

3.2.2强烈的城市空间意向

沿着古城墙公园的印记,我们可以找寻区域中心变迁的痕迹,由五一路与芙蓉路相交的“金十字”芙蓉广场向南发展,最后,在“绿十字”处,诞生了芙蓉CBD的灵魂建筑――商务中心大厦。

中心的南移,不仅有效舒缓了“金十字”路口的交通压力,也在东西向轴线上形成新的,形成了强烈的构图中心,具有强烈的向心性,就像罗兰・巴特说过的“我们所向往的那种城市需要任何市区空间都有一个中心好去,好回”。

3.3完善道路交通系统

两条轴线与城市道路格局为规划区组构了棋盘式路网的构架,形成整体方格网为主的路网结构。规划对部分道路和路口进行调整,局部采用立交,加大了路网密度;调整轨道交通规划,使地铁线路在商务中心大厦附近相交,形成地铁枢纽站。

道路交通规划中主要坚持以下原则:

3.3.1行人优先

规划绿化系统、空中走廊、道路两侧人行道的有机结合构成步行系统。由中央公园步行轴线、古城墙公园步行带构成主体,向周围用地呈枝状发散。针对高层建筑行人横向交通的需要,设置建筑间的空中步行走廊,通过走廊与建筑之间的整合来努力营造舒适安全的步行环境。

3.3.2公交优先

局部地区设置公交专线,结合人流集中的公共设施,设置换乘枢纽站,结合交通管制确保畅通。

3.3.3规划混合立体式交通

从现状地形出发考虑,同时也为了缓解超高层建筑带来的交通压力,规划把”绿十字”区域架空,形成地上、地下结合的交通体系,机动车交通主要通过地下解决,地面一层解决行人步行交通。

3.4用地调整重点

3.4.1切实保证商务办公用地需求

城市用地相互混杂,各种功能相互干扰,会造成CBD运作的低效率。因此把规划区从功能结构上划分为商务办公、商业零售、文化休闲、居住生活和绿化用地等(见图4),降低居住用地比例。

3.4.2完善服务设施与配套设施用地

在规划区域东南部,尊重现状,规划部分居住生活用地,配置学校、保留医院等设施。

3.4.3严格控制商业零售用地

对于中心区类型的CBD,商务区依傍商业中心区,其交界处可能出现大型商业的扩张,其服务对象势必超出CBD区。CBD与商业过分混杂将削弱其高效性,商业也可能借助CBD区位优势,而出现不适当的用地扩张,因此,要严格控制商业零售用地的范围。

3.4.4完善绿化用地与开敞空间布局

规划区建设目标是生态型的高效商务基地,通过两条绿轴线、各个地块内部围合空间、架空平台多层次营造舒适的办公生活空间。

4 结语

中心区类型的CBD在我国具有一定的普遍性,在发展的过程中容易带来用地比例失衡、交通拥挤、环境质量恶化、城市效率下降等问题。根据目前长沙社会经济发展的现状,规划区已形成了CBD的雏形,因此不适宜大规模的商务办公空间的开发活动,倾向于以商务扩展为核心,兼有城市更新性质的规划建设来提高城市中心区的环境质量和运行效率。

参考文献:

[1]李沛.当代全球性城市中央商务区(CBD)规划理论初探[M].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1999(09):第31-32,86-87页.

[2]赵和生.城市规划与城市发展[M].南京:东南大学出版社,1999(08):120.

[3]王朝晖,李秋实编译.现代国外城市中心商务区研究与规划[M].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2(04):4-5.

篇(3)

关键词:商务中心;设计原则;总体构思

文章编号:1674-3954(2013)09-0062-02

1 工程概况

恒威商务中心建设用地位于宁波鄞州新城区南部商务区6-A地块。项目用地性质为贸易咨询,用地面积6581m2,总建筑面积20603m2,其中地上16618m2、地下3985m2,建筑密度33.3%,容积率2.53,绿地率20%,建筑层数地上10层、地下1层,建筑高度39.6m。用地北与有氧公园隔河相望,西临蝶缘路,东侧为规划的五星级酒店和商业水街,南临规划区内道路。

2 高层建筑的规划设计

(1)避免高层建筑密集。高层建筑的密集虽然对于城市办公等条件方便有利,却给城市空间带来很多压力,造成城市空间和城市交通的拥挤,如一些高层建筑玻璃幕墙的大面积使用造成以前未出现过的光污染。

(2)控制超高层建筑数量。一些已建成的超高层建筑投入使用后表明收益并不乐观,可以说仅仅是体现城市形象,提高城市知名度。

(3)高层建筑与城市街道。高层建筑一般分布在城市中商业发达的地段,这些地段的街道本身交通荷载就较大,在规划设计时要对这些街道进行扩展,加大其通行能力。

3 总体构思

恒威商务中心位于宁波南部商务区的门户位置,有着良好的景观资源及交通条件。为将本项目设计成一个具备高品味商务平台的商务办公楼,同时又是南部商务区的有机组成部分,我们从以下几个方面对设计进行了思考:

3.1设计从需求出发

(1)当代办公的新需求。由于数字化时代来临,远程办公、移动办公、家庭办公成为现实,人们不必刻板的呆在办公室里处理个人工作,所以办公室的意义正在由提供单纯的工作空间转向为员工提供集思广益的交流空间发展。商务的流动性、协作性日益突显,大量事务依赖于外部商务服务。因此,要求现代办公建筑具有强大的商务配套作为支持。随着健康观念深入人心,办公环境的舒适性和景观条件都已成为衡量办公环境品质的重要标尺。

(2)项目目标客户群的需求。本项目目标客户拟定为成长型中小型企业,其特点是经济实力有限,业务侧重于知识经济,办公模式灵活多样等,因此,他们在进行选择时对面积需求并不一定大,但对品质要求很高,并且非常重视公司形象。

(3)城市生活的需要。本项目地处鄞州新城区商务区门户地带,应对周边城市活力作出积极贡献。所以,虽然是商务办公区域,也应是一个适当开放的充满活力的社区,成为城市生活的有机组成部分。

3.2提出策略解决需求

针对需求我们提出与之相应的策略,概括为三大概念:商务街区概念、生态办公概念和弹性空间概念。

(1)商务街区概念。以人性化尺度建构具有亲和力的街区空间,街区贯穿园区,形成一条充满活力的步行主线。街区概念可以利用组织商务配套所要求的多样化复合功能空间,包括商务服务、餐饮、娱乐、便利店等;街区概念可以提供各具特色的非正式交往空间,而非正式交往空间是员工交流思想培育团队精神的重要途径。街区概念还可以提供独立尊贵的IEO办公楼,即“独立式生态办公楼”,树立企业形象。

(2)生态办公概念。通过整体规划、空间设计和细部设计三个层面有机结合的整体生态设计观,强调以简约、实用的生态手段塑造高舒适度的节能型办公空间和富于情趣的环境景观。

(3)弹性空间概念。设计方正柱网营造可自由划分的办公空间,套内面积50~1500m2随意分隔。部分楼层采用5m以上层高,可自由设置夹层增加空间使用潜力,鼓励客户创造个性化办公空间,见图1~2。

4 建筑设计原则

(1)企业形象。用鲜明的建筑语言缔造最强烈的建筑意向,树立令人难忘的企业形象。

(2)景观办公。通过视线将办公环境与周围景观结合在一起,使建筑空间与北部河流、公园呼应衔接,并达到建筑与城市景观的统一。

(3)以人为本。“以人为本”为主旨,以一种具有人类人文因素的构成方式与尺度设计建筑内部空间。

5 建筑整体布局设计

5.1布置格局及其功能

根据建筑规划及建设单位的要求,本工程主楼为10层L形板式高层建筑,沿基地东南侧布置,西北侧为3层裙房,整体形成一个“U”字型的院落布局。主楼东南角紧贴高层建筑控制线,尽量避免用地东面超高层建筑的遮挡,并争取更多的日照条件和形象展示机会。由于大厦沿蝶缘路不得设车辆出入口,北侧及东侧都不临城市道路,因此南面的规划道路是机动车出入口的唯一选择。本工程在用地的东南角设车行入口,地下车库入口安排在建筑东侧,既考虑了便捷性又考虑了隐蔽性,使建筑南侧和西侧的主要形象面不受到干扰。大厦主入口朝向南侧的规划道路,通过架高的灰空间进入室内。大厦西侧设置人员次入口。建筑周边消防车道环行布置,建筑东侧及南侧预留消防登高场地。

5.2塑造时尚清新形象

高层建筑往往以其宏伟的尺度和巨大的体量给观者以强烈的视觉感受,同时也决定和影响着其所在城市区域的艺术风格和美学价值。作为一个位置及功能都非常重要的建筑,在建筑语言的创造上宜在大尺度上做大手笔的处理。矩形,与任何纯粹的几何形体一样,已经成为经典与永恒的象征。设计以L形为基本形式,在此基础上略作变化,创造既经典又时尚的建筑形象和现代与恒久的人文气息。设计强调工业技术特征,以横向线条分割的立面形成强烈的视觉效果。其整体形象宏伟、浑然大气,直线型的外部造型与内部空间有机结合,从而达到形式与功能的完美统一。建筑立面结合各种细部的精心处理,力求创造一座清新的办公大楼形象。建筑外墙以深色铝板、透明与半透明玻璃以及金属百页精心组合,形成秩序分明的虚实关系和层层叠叠的视觉效果,见图3。

6 建筑结构

本建筑长度不超过规范限值时,不设伸缩缝,对于超长结构或体形不规则时通过设后浇带来解决超长问题及不规则问题。地下室结构不设伸缩缝,采用UEA补偿收缩混凝土(内掺聚丙烯纤维)无缝施工法施工,采取在适当位置设2m宽的膨胀加强带及加强配筋的方式解决超长结构温度应力;或采用30m左右设1m宽后浇带方式。主体结构均采用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PKPM系列中的SATWE计算;对于特殊复杂构件用手算进行抗弯、抗剪、局部承压复核。基础采用PKPM系列JCCAD进行计算。楼板按实际情况分单向板、双向板进行计算,并参考电算结果按弹性楼板配筋,边梁支座按简支边,中间梁支座按固定边,并考虑相邻跨板的负弯矩平衡。

7 景观设计

本工程景观与空间的关系分为两个层次:外景基地北面的河流与城市公园是不可多得的景观资源,我们通过南高北低的布局手法,将城市景观与室内空间拉近距离,使之成为建筑的外景。内景整体建筑呈“U”字形布局,中间形成一个半围合、向外部景观开放的内庭院,通过水面、台地和植物的精心布置,庭院内的绿化景观与室内空间相互渗透,成为建筑的内景。

8 流线设计

8.1车行流线

由于基地沿蝶缘路不得设车辆出入口,北侧及东侧都不临城市道路,因此南面的规划道路是机动车出入口的唯一选择。本方案在用地的东南角设车行入口,地下车库入口安排在建筑东侧,既考虑了便捷性又考虑了隐蔽性,使建筑南侧和西侧的主要形象面不受到干扰。

8.2人行流线

大厦主入口朝向南侧的规划道路,通过架高的灰空间进入室内。基地西侧设置人员次入口。

8.3消防流线

建筑周边消防车道环行布置,建筑东侧及南侧预留消防登高场地。

篇(4)

沪府办发〔20*〕37号文提出的8条意见,主要是针对工业项目用地,通过政策激励,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提高土地利用效率。政策的适用范围主要为旧工业厂房及仓储用地,老大楼及次新大楼用地。

二、政策的适用原则

(一)产业导向原则

政策的适用首先应遵循规划和产业导向原则,政策的效应要向政府鼓励扶持的现代服务业、创意产业聚焦,通过产业引导,推进产业结构升级。

(二)节约集约原则

对符合产业导向的项目,在满足规划的条件下,要进一步提高土地的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充分利用政策,提高土地的单位产出效益。

(三)两个不变原则

在政策的适用上,要坚持土地使用权人和土地用途两个保持不变的原则,在此基础上鼓励企业进行结构调整,发展现代服务业。

(四)因地制宜原则

在产业发展上,要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因地制宜,通过结构调整,发展与区域功能定位相符的现代服务业或创意产业等。

三、具体操作意见

(一)建立会审机制,提高工作效率

由于沪府办发〔20*〕37号文有关政策的实施涉及产业认定、规划审批等多个环节,为提高工作效率,方便企业,成立由区经委、建委、房地局、规划局、环保局、工商分局、税务分局等部门组成的联审工作小组。对企业申请的项目,由联审单位先进行联合会审,对项目的产业、规划情况、周边基础设施情况等进行评估,并出具会审意见。会审意见作为项目后续核准、备案等手续办理的重要依据。

(二)加强规划控制,符合产业导向

对于利用旧厂房兴办信息服务、研发设计、创意产业等现代服务业的用地单位,首先由区规划局、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区域功能定位进行审核把关,然后由区经委等产业部门对具体发展产业和行业进行导向认定,对符合上述条件的项目,向区房地部门进行备案。

(三)实施结构调整,积极盘活存量

对于老大楼、次新大楼等存量土地项目,鼓励结构调整,通过收购置换或长期租赁的方式,在不改变使用权人、土地用途条件下,经区房地部门备案后,支持发展现代服务业,降低开发成本,暂缓办理补地价手续。

(四)鼓励“土地储备”,集约利用土地资源

对于近期无动迁可能的、位于规划旧区改造范围内的旧厂房,因企业经营需要要求转让的,由区土地储备中心统一收购储备并予合理利用。

(五)加大闲置地块处置力度,促进土地及项目开发

对于闲置的商务楼宇地块,加大处置力度,通过闲置土地认定、征收土地闲置费等方式,督促用地单位尽快开工建设。对条件相对成熟,企业无力自行开发的地块,由政府收回实施土地储备后公开上市出让。

篇(5)

第一条为加强成品油市场监督管理,规范成品油经营行为,维护成品油市场秩序,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2004年第412号)、《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3号)和《关于扩大县(市)部分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的通知》(委办〔2008〕116号)要求,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成品油批发、仓储及零售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细则。

第三条省商务厅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全省成品油仓储行业和零售经营网点(包括加油(气)站、点、船)发展规划;负责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许可的初审;负责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负责做好成品油市场运行监测分析;组织协调全省成品油市场的监督管理。

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负责上报本行政区域内成品油仓储行业和市本级(含所辖区,下同)零售经营网点发展规划意见;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许可申报及经营条件的经常性核查;负责市本级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的初审及经营条件的经常性核查;受省商务厅委托,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仓储、市本级零售经营项目竣工验收;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成品油市场管理工作的指导、检查及市场运行监测分析,建立市场预警机制和重大事件快报制度;负责市本级成品油市场的监督管理。

县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提出本行政区域内成品油仓储行业发展规划意见;负责上报本行政区域内成品油零售经营网点发展规划意见;负责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的初审及经营条件的经常性核查;受省商务厅委托,负责组织零售经营项目竣工验收;负责成品油市场运行监测分析,建立市场预警机制和重大事件快报制度;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成品油市场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各级规划建设、国土资源、交通运输(公路、港航)、海事、安监、消防、环保、气象、质监、工商、税务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对成品油经营企业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细则所称成品油是指汽油、柴油、煤油及其他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具有相同用途的醇醚汽油和生物柴油等替代燃料。

第六条本细则所称成品油批发经营,是指利用油库等经营设施,向持证成品油零售企业销售成品油或直接将成品油批量销售给企事业单位的经营行为。成品油仓储经营,是指利用油库等经营设施,向其他单位提供成品油储存、周转业务的经营行为。成品油零售经营,是指利用加油(气)站(点、船)从事成品油(气)终端销售的经营行为。

第七条本细则所称迁建是指县级及以上政府因城乡规划调整,将成品油经营企业经营场地另作它用、将其所有设施从原经营地搬迁到另一地点重建的行为。扩建是指成品油经营企业增加成品油经营品种或扩大储油(气)容量等设施、规模进行建设的行为。改建是指成品油经营企业按原来设施、规模进行就地改造的行为。

第二章成品油经营应具备的条件

第八条申请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长期、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

1.拥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原油一次加工能力100万吨以上、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的汽油和柴油年生产量在50万吨以上的炼油企业;

2.具有成品油进口经营资格的进口企业;

3.与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且成品油年经营量在20万吨以上的企业签订1年以上的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

4.与成品油年进口量在10万吨以上的进口企业签订1年以上的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

(二)申请主体应具有中国企业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

(三)申请主体是中国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其法人应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

(四)全资或50%以上(不含50%)控股拥有库容不低于1万立方米的成品油油库,油库建设符合城乡规划、油库布局规划;并通过国土资源、规划建设、交通运输(公路、港航)、安监、消防、环保、气象、质监等部门的验收;

(五)拥有接卸成品油的输送管道或铁路专用线或公路收发油设施或海上1万吨级以上的成品油水运码头等设施。

(六)具有成品油检验、计量、储运、消防、安全生产等专业技术人员;

(七)财务及其他各项管理制度健全。

第九条申请成品油仓储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全资或50%以上(不含50%)控股拥有库容不低于1万立方米的成品油油库,油库建设符合城乡规划、油库布局规划;并通过国土资源、规划建设、交通运输(公路、港航)、安监、消防、环保、气象、质监等部门的验收;

(二)申请主体应具有中国企业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三)拥有接卸成品油的输送管道或铁路专用线或公路收发油设施或海上1万吨级以上的成品油水运码头等设施;

(四)申请主体是中国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其法人应具有成品油仓储经营资格;

(五)具有成品油检验、计量、储运、消防、安全生产等专业技术人员;

(六)财务及其他各项管理制度健全。

第十条申请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省加油(气)站(点)行业发展规划、布点原则和设置标准(附件1)及相关技术规范要求;

(二)具有长期、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与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签订3年以上的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

(三)加油(气)站(点)的设计、施工符合国家、省规定的相关标准,并通过国土资源、规划建设、交通运输(公路、港航)、安监、消防、环保、气象、质监等部门的验收;

(四)具有成品油检验、计量、储运、消防、安全生产等专业技术人员,财务及各项管理制度健全;

(五)从事船用成品油供应的水上加油船和岸基加油点,除符合上述规定外,还应当符合港口、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止水域污染等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申请设立成品油零售(加油站)管理公司,必须具有两个及以上全资自营的非独立法人分支机构的加油(气)站(点),并以管理公司名义统一纳税;管理公司须取得合法的办公场所。

第十二条设立外商投资成品油经营企业,应当遵守本细则及国家有关政策、外商投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同一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超过30座及以上加油(气)站(点)的(含投资建设、控股和租赁站),销售来自多个供应商的不同种类和品牌的成品油的,不允许外方控股。

第三章成品油经营资格的申报程序、审批时限及提交材料

第十三条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资格的申报程序及审批时限

申请从事批发、仓储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按本细则规定的经营条件提交相关材料。市级商务主管部门核实后报省商务厅初审。省商务厅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附表1),并在20个工作日内将初审意见及申请材料上报商务部,由商务部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出具《行政许可材料补正通知书》(附表2),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后,省商务厅按照上述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新(迁)建、扩建成品油库申报程序及审批时限

(一)企业按照省商务厅确认的仓储行业发展规划和当年规划实施文件,向所在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按本细则规定的经营条件提交相关材料。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在20个工作日内对拟建库的规模、地址等进行初审,会同县级商务、国土资源、规划建设、交通运输(公路、港航)、安监、环保等部门实地踏看,必要时请专家会审论证,符合条件的,由申请企业填写《成品油仓储设施项目审批表》(附表3),由市级商务及上述相关部门签署审核意见,行文附申请材料一并上报省商务厅。

(二)新建油库项目,需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申请用地企业需经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对其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资格条件进行审查,报省商务厅审核后下达同意申请企业参加土地使用权投标或竞买的预核准文件;申请企业凭预核准文件参加国土资源部门组织的土地招拍挂出让报名。

(三)涉及到使用港口岸线的,需先征求省发改、交通(港航)、海事管理部门的意见。

(四)省商务厅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复并附经省商务厅签署意见的《成品油仓储设施项目审批表》;不符合条件的,通知申请人并书面说明理由。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出具《行政许可材料补正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省商务厅按上述规定进行审核。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l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书面通知申请人。

(五)申请企业凭省商务厅批复和《成品油仓储设施项目审批表》及使用港口岸线等接卸设施的批文,按有关规定委托有资质的设计部门编制项目设计方案。由市级商务主管部门牵头,组织专家及有关部门对项目设计方案进行论证。论证通过的,凭批复、审批表及项目设计方案办理油库施工建设前的土地、规划、建设、交通(公路、港航)、安监、消防、环保、气象等相关手续后,方可正式施工。

(六)油库等仓储设施竣工后,企业应提出验收申请,并填写《成品油仓储设施竣工验收表》(附表4),由省商务厅或被授权的市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会同县级及以上商务、国土资源、规划建设、交通运输(公路、港航)、安监、消防、环保、气象、质监等相关部门,按照《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成品油仓储企业管理技术规范》及本细则有关规定进行验收。

(七)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应自收到企业验收申请和相关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验收。符合条件的,填写《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申请表》(附表5)或《成品油仓储经营资格申请表》(附表6)和《成品油批发(仓储)企业年审表档案》(附表7),行文附相关材料一并上报省商务厅。省商务厅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对符合条件的,行文上报商务部申领《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批准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八)申请企业凭商务部核发的《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批准证书》向当地安监、工商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正式营业。

第十五条新建、迁建、扩建加油(气)站(点、船)申报程序及期限

(一)根据省商务厅下达的加油(气)站(点、船)行业发展规划,对符合当地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与道路建设相配套的,由市或县级商务主管部门牵头,召集国土资源、规划建设、交通运输(公路、港航)、安监、环保等部门实地踏看,确定加油(气)站(点)建设地址、规模和面积;由规划建设、国土资源部门办理规划选址、用地等手续。

(二)新建加油(气)站(点)项目,需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申请用地企业需经市或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对其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条件进行审查,报省商务厅审核后下达同意申请企业参加土地使用权投标或竞买的预核准文件;申请企业凭预核准文件参加国土资源部门组织的土地招拍挂出让报名。

(三)凡是获得与市、县国土资源部门签订的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成交确认书》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经国土资源部门确认持有合法土地使用权依据的企业,可向所在地市或县级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按本细则规定的经营条件提交相关材料。市或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符合条件的,由申请企业填写《加油(气)站(点)新建项目审批表》(附表8)或《加油(气)站(点)迁(扩)建项目申报表》(附表9),由市或县级商务及相关部门签署审核意见,行文并附申请材料一并报省商务厅。

(四)高速公路服务区配套建设加油站,业主单位在整条高速公路项目论证时,应当请当地商务、规划、安监、环保等部门参与服务区加油站项目论证,确定具体选址;建设立项时,按照高速公路加油站发展规划,由省交通厅签署审核意见,并附商务部门参与项目论证依据及相关部门文件,由业主单位直接报省商务厅;竣工验收、年检年审由所在地市或县级商务主管部门按照本细则规定执行。属航运部门管理区域的水上加油站,可参照高速公路加油站申报材料要求申报。

(五)加油(气)船项目,由市或县级商务、船舶管理部门联合,采用竞标方式确定经营企业;由申请企业填写《加油(气)船经营条件审核表》(附表10),由市或县级商务、港口、海事、渔业或内河等船舶和水域交通管理部门签署意见,行文并附申请材料报省商务厅。

(六)省商务厅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对申请材料齐全、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的,按照本细则第十四条(四)的规定办理。

(七)企业凭省商务厅批复和签署意见的《审批表》或《申报表》,按有关规定委托有资质的设计部门编制项目设计方案。由所在地市或县级商务主管部门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对项目设计方案进行会审,会审通过后凭批复、《审批表》或《申报表》及设计方案办理加油(气)站(点)土地、规划、建设、交通(公路、港航)、安监、消防、环保、气象等相关手续,方可正式施工。

(八)加油(气)站(点)竣工后,企业应提出验收申请,并填写《加油(气)站(点)竣工验收表》(附件11),由省商务厅或被授权的市或县级商务主管部门牵头,会同同级国土资源、规划建设、交通运输(公路、港航)、安监、消防、环保、气象、质监等相关部门,按照《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成品油零售企业管理技术规范》及本细则有关规定进行验收。

(九)市或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在收到企业验收申请和相关资料后,应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验收,对符合条件的,填写《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申请表》(附表12)和《成品油零售企业年审表档案》(附表13),行文并附相关材料上报省商务厅。省商务厅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十)申请企业凭《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向当地安监、工商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正式营业。

第十六条外商投资成品油经营企业申报程序及期限

外商投资企业从事成品油经营,包括新设立成品油经营企业、已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增加成品油经营范围、在原批复限制数量基础上增加加油(气)站(点)数量、并购境内成品油经营企业,应先获得商务部核准外资进入的许可,在办理好工商、税务登记后,再执商务部有关成品油经营的核准文件和《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按本细则规定的经营条件提出申请。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由市级商务主管部门报省商务厅初审,省商务厅在20个工作日内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行文并附申请材料上报商务部,由商务部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成品油零售经营,由市或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符合条件的,行文并附申请材料上报省商务厅,省商务厅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同时报商务部备案。

第十七条设立成品油零售管理公司申报程序及期限

企业向所在地市或县级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或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符合条件的,行文并附申请材料上报省商务厅。省商务厅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仅限管理注册,不对外经营成品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企业凭《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向工商等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后,才能运行管理。

第十八条参加新建油库、加油(气)站(点)土地招拍挂预核准提交的材料

企业申请参加新建油库、加油(气)站(点)土地招拍挂预核准,应向省商务厅提交下列书面材料的原件或复印件1份。

(一)市或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同意申请企业参加油库、加油(气)站(点)土地招拍挂预核准的请示文件。

(二)新建油库须出具工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新建加油(气)站(点)须出具工商《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由所在地开户银行或有资质的评估机构或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参拍者有效的资金证明(资金规模须与出让土地价格相匹配,持成品油经营许可证企业可不出具资金证明)。

(四)由所在地县级及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参拍者上年度年检无不合格记录的证明。

(五)由所在地县级及以上国税、地税管理部门出具参拍者一年内无偷税、漏税行为记录的证明。

(六)与上年度年审合格的成品油批发企业签订3年及以上供油协议。

(七)持有成品油批发、仓储、零售(不包括加油点及零售管理公司)及专项用户经营资质的企业,按管理权限出具上年度年审无不合格记录的证明。

(八)跨省界的参拍者,除出具上述相关的条件证明外,还需提交所在地省级成品油行政主管部门给予确认的证明。

(九)外商投资企业还需出具商务部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和企业未超过商务部核定的加油站数量(含投资建设、控股和租赁加油站)的证明。

第十九条申请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资格提交的材料

企业申请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资格,应向省商务厅提交下列书面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所有复印件须由申请企业盖章及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加盖核对章。

(一)申请企业提交申请报告(包括基本情况、申请理由、具备条件、油库情况、成品油经营方案),股份制企业还应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文件。

(二)《成品油批发企业经营资格申请表》或《成品油仓储企业经营资格申请表》,并附《成品油仓储设施竣工验收表》和《成品油批发(仓储)企业年审表档案》。

(三)成品油油库项目建设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企业盖章有效)。

(四)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申请成品油批发或仓储经营资格的请示文件。

(五)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注册资本证明文件或验资报告。

(六)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七)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任职文件。

(八)批发经营企业要签订供油协议。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可与镇海炼化公司、杭州炼油厂等企业或与年进口量在10万吨以上成品油经营企业签订1年及其以上供油协议(年进口量由海关出具证明);或与年销售量在20万吨以上成品油批发企业签订1年及其以上供油协议(年销售量由注册地税务部门出具证明);或自身具有成品油进口经营资格的证明文件。对跨省界签订的供油协议,需附上相关证明材料,并由所在地省级商务行政主管部门给予确认。

(九)省商务厅出具的成品油油库布局规划确认文件,新建油库须出具省商务厅的成品油油库规划实施确认文件;1万立方米及其以上的成品油库设施立项批文及《成品油仓储设施项目审批表》。项目设计方案通过论证的证明材料并附工程设计和施工图复印件。

(十)全资或50%以上(不含50%)控股拥有1万立方米以上的成品油油库以及与其所在地储运能力相适应的成品油接卸设施所有权的证明。

(十一)发改、交通和海事部门批准建设的海上1万吨级及其以上的码头或输送管道或铁路专用线或公路收发油等配套设施的立项批文。

(十二)省商务厅或被授权的市级商务主管部门牵头,县级及其以上商务、国土资源、规划建设、交通运输(公路、港航)、海事、安监、消防、环保、气象、质监等部门参加的油库综合验收纪要,附上述部门参加验收人员的名单和核发的批准证书或验收合格文件(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土地使用批准确认文件;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部门核发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消防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环保部门核发的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合格文件或环评批复文件;气象部门核发的《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或防雷装置检测报告;安监部门核发的《省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批准证书》(油库容量在1000立方以上用此证,下同)或《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许可意见书》(油库容量在1000立方以下用此意见书,下同)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许可意见书》或《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质监部门核发的用于油库贸易交接的计量器具检定合格证书);同时出具建设工程质量验收合格意见书和设计、施工、监理资质证明。

(十三)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油库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还需提供省商务厅同意申请企业参加土地使用权投标或竞买的预核准文件;与市、县国土资源部门签订的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成交确认书》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经国土资源部门确认的持有合法土地使用权证明。

(十四)油库迁建项目,还应提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出具的拆迁文件和拆迁协议,并附原工商《营业执照》、《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十五)油库原地改扩建项目,还需提交油库土地证及相配套接卸设施的产权证明,并附工商《营业执照》、《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十六)从事水上成品油批发经营的企业,还需提交拥有全资或50%以上(不含50%)控股拥有1万立方米以上的成品油油库设施的法律证明文件,与其所在地域航道条件、储运能力相适应的成品油水运接卸设施所有权的法律文件。

(十七)申请主体是法人分支机构的,还应提交分支机构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文件,以及母公司同意其申请的书面证明文件、《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营业执照》、注册资本证明文件或验资报告。

(十八)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交商务部核发的成品油经营核准文件和《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十九)成品油仓储(油库)与接卸等配套设施所在地平面图及全景照片。

(二十)审核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第二十条新(迁)建、扩建成品油仓储设施提交的材料

企业申请新(迁)建、扩建成品油仓储设施,应向省商务厅提交《成品油仓储设施项目审批表》原件5份,下列书面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所有复印件须由申请企业盖章及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加盖核对章。

(一)申请企业提交申请报告,填写《成品油仓储设施项目审批表》,审批表须由规划、国土资源、安监、环保等部门签署预审意见或提供《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预审意见》、《省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批准证书》(或《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意见书》)和《建设项目环评文件批复意见》等文件材料。

(二)项目建设的可行性研究分析报告(企业盖章有效)。

(三)油库建设企业章程(联营合同或协议)。

(四)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建设的请示文件。

(五)省商务厅当年成品油油库规划实施确认文件。

(六)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油库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还需提供省商务厅同意申请企业参加土地使用权投标或竞买的预核准文件;与市、县国土资源部门签订的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成交确认书》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经国土资源部门确认的持有合法土地使用权的证明。

(七)涉及到港口使用岸线的,需提供省发改委和交通(港航)及海事管理部门核准或备案的文件。

(八)油库迁建项目,还需提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出具的拆迁文件和拆迁协议、原址处理承诺意见书、《成品油经营企业暂时歇业/注销申请表》(附表14),并附原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原件。

(九)油库原地改扩建项目,还需提交油库土地证及相配套接卸设施的产权证明、《成品油经营企业暂时歇业/注销申请表》、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并附《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原件。

(十)申请主体是法人分支机构的,还应提交分支机构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文件,以及母公司同意其申请的书面证明文件、《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注册资本证明文件或验资报告。

(十一)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交商务部核发的成品油经营核准文件和《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十二)审批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第二十一条成品油仓储(油库)设施竣工验收提交的材料

企业申请成品油仓储(油库)设施竣工验收,应向省商务厅提交下列书面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所有复印件须由申请企业盖章及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加盖核对章。

(一)申请企业提交成品油仓储(油库)设施验收的申请报告,《成品油仓储设施竣工验收表》、《成品油批发(仓储)企业年审表档案》。

(二)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相关任职证明文件。

(四)省商务厅出具的成品油油库建设项目批文及《成品油仓储设施项目审批表》。项目设计方案通过论证的材料并附工程设计和施工图。

(五)经省商务厅或被授权的市级商务主管部门牵头,县级及其以上商务、国土资源、规划建设、交通运输(公路、港航)、海事、安监、消防、环保、气象、质监等部门参加的综合验收纪要,附上述部门参加验收人员的名单和核发的批准证书及验收合格文件(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土地使用批准确认文件;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部门核发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消防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环保部门核发的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合格文件或环评批复文件;气象部门核发的《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或防雷装置检测报告;安监部门核发的《省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批准证书》或《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意见书》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书》或《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质监部门核发的用于油库贸易交接的计量器具检定合格证书);同时出具建设工程质量验收合格意见书和设计、施工、监理资质证明。

(六)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油库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还需提供省商务厅同意申请人参加土地使用权投标或竞买的预核准文件;与市、县国土资源部门签订的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成交确认书》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经国土资源部门确认的持有合法土地使用权证明。

(七)涉及到港口使用岸线的,需提供省发改委和交通(港航)及海事管理部门核准或备案的文件。

(八)迁建、原地改(扩)建项目,需提交《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变更登记表》,并附原工商《营业执照》、《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九)申请主体是法人分支机构的,还应提交分支机构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文件,以及母公司同意其申请的书面证明文件、《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营业执照》、注册资本证明文件或验资报告。

(十)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交商务部核发的成品油经营核准文件和《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十一)成品油仓储(油库)与接卸等配套设施所在地平面图及全景照片。

(十二)审批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第二十二条新建、迁建、扩建加油(气)站(点、船)提交的材料

企业申请新(迁)建、扩建加油(气)站(点、船),应向省商务厅提交《加油(气)站(点)新建项目审批表》或《加油(气)站(点)迁建、扩建项目申报表》或《加油(气)船经营条件审核表》原件5份,其他下列书面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所有复印件须由申请企业盖章及市或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加盖核对章。

(一)申请企业提交申请报告(包括企业基本情况、具备条件、经营方案等)。

(二)企业填写《加油(气)站(点)新建项目审批表》或《加油(气)站(点)迁建、扩建项目申报表》,《审批表》或《申报表》需由规划、国土资源、交通、安监、环保等部门签署预审意见或提供《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预审意见》、《加油站建设项目设立申请审核表》和《建设项目环评文件批复意见》等相关文件材料。

(三)加油(气)船项目,提交《加油(气)船经营条件审核表》,由县级商务、港口、海事、渔业或内河等船舶和水域交通管理部门在《审核表》中签署意见。若是新建项目,附加油(气)船经营权《竞标确认书》(由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和船舶管理部门联合盖章有效)。若是旧船更新项目,附《成品油经营企业暂时歇业/注销申请表》、《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原件、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四)项目建设的可行性研究分析报告(企业盖章有效)。

(五)新设立企业的章程(联营合同或协议)。

(六)市或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新建、迁建、扩建加油(气)站(点)的请示。

(七)省商务厅加油(气)站(点)规划实施的确认文件。

(八)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加油(气)站(点)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需提供省商务厅同意申请企业参加土地使用权投标或竞买的预核准文件;与市、县国土资源部门签订的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成交确认书》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经国土资源部门确认的持有合法土地使用权的证明。

(九)项目建设选址与周边加油(气)站(点)的间距现状图及相关说明(须企业和申报地商务主管部门盖章)。

(十)高速公路加油(气)站项目,提交国家级或省级建设高速公路立项批文,附相关部门《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预审意见》、《加油站建设项目设立申请审核表》和《建设项目环评文件批复意见》等材料。

(十一)迁建项目,还需提交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出具拆迁文件和拆迁协议、原址处理承诺意见书、工商《营业执照》、《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十二)原地扩建项目,还需提交加油(气)站(点)土地证和经营设施产权证明、《成品油经营企业暂时歇业/注销申请表》、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并附《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原件。

(十三)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交商务部核发的成品油经营核准文件和《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十四)审核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第二十三条加油(气)站(点、船)竣工验收并申请零售经营资格提交的材料

企业申请加油(气)站(点、船)竣工验收并申请零售经营资格,应向省商务厅提交下列书面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所有复印件须由申请企业盖章及市或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加盖核对章。

(一)申请企业提交验收并申领证书的申请报告,填写《加油(气)站(点)竣工验收表》、《成品油零售企业经营资格申请表》和《成品油零售企业年审表档案》。

(二)市或县级商务部门出具的申领《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的请示文件。

(三)省商务厅出具的项目建设批复和《加油(气)站(点)新建项目审批表》或《加油(气)站(点)迁建、扩建项目申报表》或《加油(气)船经营条件审核表》,以及项目设计方案会审通过的证明材料并附工程设计和施工图复印件。

(四)与年审合格的成品油批发经营企业签订3年以上的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附加燃气功能的加油站还应提交与燃气批发经营企业签订3年以上的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供气协议;同时附批发经营企业资质证明。

(五)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六)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及任职文件。

(七)经省商务厅或被授权的市或县级商务主管部门组织牵头的县级及以上国土资源、规划建设、交通运输(公路、港航)、安监、消防、环保、气象、质监等部门参加的综合验收纪要,附上述部门参加验收的人员名单;相关部门的批准证书及验收合格文件(与市、县国土资源部门签订的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成交确认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土地使用批准确认文件;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部门核发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工程投资额30万元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可以不提供此证);消防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意见书》、《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环保部门核发的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合格文件或环评批复文件;气象部门核发的《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或防雷装置检测报告;安监部门核发的《加油站建设项目设立申请审核表》、《加油站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书》或《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质监部门核发的加油机计量检定合格证书);同时出具建设工程质量验收合格意见书和设计、施工、监理资质证明。

(八)加油(气)船的验收,提交由港口、海事(船检)或渔业(渔政)或内河(船检)等船舶和水域监管部门出具的相关合格证书(船舶登记国籍证书、所有权证书、吨位证书、安全证书、防止油污证书及有效的船舶检验证书、船舶质量验收合格意见书)。旧船更新项目还需提交《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九)迁建项目还需提交《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原件和《成品油经营企业暂时歇业/注销申请表》;原地扩建项目需提交《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复印件,并附《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变更登记表》和原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十)由县级及以上质监、消防、安监等部门出具的从事成品油检验、计量、消防、安全生产等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明。

(十一)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交商务部核发的成品油经营核准文件和《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十二)加油(气)站(点、船)所在地平面图及全景照片。

(十三)审批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第二十四条申请成品油零售(加油站)管理公司须提供的材料

企业申请设立成品油零售管理公司应向省商务厅提交下列书面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所有复印件须由申请企业盖章及市或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加盖核对章。

(一)申请企业提交申请报告(包括申请理由、全资自营加油(气)站(点)数量及运行情况等)。

(二)工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三)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办公场所产权证明。

(四)市或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设立零售管理公司请示文件。

(五)新公司所属加油(气)站(点)权属证明,所有加油(气)站(点)《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和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及清单。

(六)所在地县级及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证明新公司所属加油(气)站(点)非独立法人分支机构的证明材料。

(七)所在地县级及以上国(地)税部门要求新公司统一纳税的证明材料。

(八)审批机关要求提交的其它材料。

第四章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变更

申报程序、审批时限及提交材料

第二十五条批发、仓储经营批准证书变更申报程序与期限

《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和《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事项需要变更或证书遗失的,企业需向所在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填写《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变更登记表》(附表15),并提交本细则规定的相关材料。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在《变更登记表》盖章确认后,附变更材料报省商务厅。省商务厅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符合条件的,将初审意见上报商务部,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六条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变更申报程序与期限

《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事项需要变更或证书遗失的,企业需向所在地市或县级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填写《变更登记表》,并提交本细则规定的相关材料。市或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在《变更登记表》盖章确认后,附变更材料报省商务厅。省商务厅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符合条件的,换发《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七条加油(气)站租赁经营应当符合《成品油零售企业管理技术规范》要求。出租的加油(气)站必须符合《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规定的经营条件,符合省加油(气)站布点原则和设置标准。承租经营企业应具有成品油批发或零售(加油站)经营资格,租赁经营时间须在5年以上,签有租赁经营协议或合同。同时,须办理《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变更手续(原省经贸委已核准的除外),并在《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上标注“租赁经营”字样。租赁期满不续租的,及时变更《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加油点不允许租赁经营。

第二十八条成品油批发、仓储、零售及专项用户经营主体发生变化(包括企业转让、收购、改制、控股方发生变化、油库等经营设施被收购等),原经营单位应办理经营资格的注销手续,交回原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新经营单位应按设立条件重新申请成品油经营资格。

第二十九条外商投资成品油经营企业,申请变更企业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及办理投资主体变化等事项的,应先取得商务部外资管理部门的核准文件。

第三十条变更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需提供的材料

企业变更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的,应向省商务厅提交下列书面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所有复印件须由申请企业盖章及市或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加盖核对章。

(一)企业名称变更的,应提供:《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变更登记表》;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原件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工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船籍管理部门的船舶名称变更证明;油库或加油(气)站(点)及其配套设施的产权证明文件和土地使用权证明(2005年以前颁发《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的企业,不能提供相关证明的,可适当放宽条件,由加油(气)站(点)和油库的原产权单位提供土地权属关系及所在地国土资源部门证明文件)。加油(气)站租赁经营的,还须提供租赁协议、承租企业的成品油经营资格证书复印件。

(二)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变更,应提供:《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变更登记表》;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原件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上级任职证明、身份证明及安监部门核发的安全资格培训证书;涉及股份制企业人员调整的应提供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附公司章程);涉及企业分支机构负责人调整的还应提交母公司同意其变更的书面文件;涉及家庭财产转移的还应提供相关协议及证明,必要时需提供相应的公证证明。加油(气)站租赁经营、合伙人出资比例调整的,还须提供租赁协议、承租企业的成品油经营资格证书复印件、新的出资协议及产权证明,必要时提交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三)经营地址变更,应提供:《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变更登记表》;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原件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油库、加油(气)站(点)经营场所土地及房产合法使用权证明;县级及以上地名办或所在地政府出具的证明文件。

(四)经营证书遗失(含正本或副本),应提供:申请企业关于证书遗失的书面说明文件,《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变更登记表》;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批发、仓储企业提交省级以上报纸刊登的遗失作废声明的原件,零售企业提交市级以上报纸刊登的遗失作废声明的原件;注册所在地司法部门或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证书丢失或被盗证明文件。

第三十一条成品油经营主体发生变化需提供的材料

成品油经营主体发生变化,应向省商务厅提交下列书面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所有复印件须由申请企业盖章及市或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加盖核对章。

(一)原企业经营资格注销申请文件(包括出让申请及经营资格注销申请);填写《成品油经营企业暂时歇业/注销登记表》。

(二)原经营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原经营项目建设立项的批准文件;建设项目的土地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工程消防审核意见书、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环保竣工验收合格文件或环境保护评估批复意见;加油机计量检定证书;《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或防雷装置检测报告;原经营企业的成品油经营证书正、副本原件。

2005年以前核发《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的企业,其建设项目的土地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不能提供的,可适当放宽条件,应提供“原企业批准成立文件”、所在地土地和建设部门的说明材料及“法院强制拍卖、招拍挂取得经营权文件”、“有效的改制或产权处置文件”、“资产评估报告”四项中的任何一种证明文件。

(四)新企业申请成品油经营资格的报告;填写《成品油经营企业经营资格申请表》和《成品油零售企业年审表档案》。

(五)提供经过公证的无债务纠纷的企业转让协议。

(六)工商部门核发的新企业名称预核准通知书。

(七)新企业法人代表任职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

(八)新企业签订的供油协议。

(九)成品油检验、计量、消防、安全生产等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明。

(十)市或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同意原企业出让和新企业申请成品油经营资格的请示文件。

(十一)审批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第五章成品油经营企业歇业、经营资格终止、撤销程序及提交材料

第三十二条成品油经营企业暂时歇业的办理程序

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企业暂时歇业,应向所在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提交申请,填写《成品油经营企业暂时歇业/注销申请表》,并交回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原件。市级商务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并附申请材料报省商务厅。省商务厅审核同意后,在《歇业/注销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加盖成品油审核专用章。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企业歇业期结束后,可持省商务厅盖章的《歇业/注销申请表》到省商务厅领取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批准证书。

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暂时歇业,应向所在地市或县级商务主管部门提交申请,填写《歇业/注销申请表》,并交回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原件。市或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在《歇业/注销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单位公章。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歇业期结束后,可持市或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同意盖章的《歇业/注销申请表》,到市或县级商务主管部门领回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

第三十三条注销成品油经营资格的办理程序

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企业终止经营,应向所在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提交申请,填写《暂时歇业/注销申请表》,并交回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原件。市级商务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并附申请材料报省商务厅。省商务厅在20个工作日内,将初审意见及申请材料上报商务部。商务部核准注销的,省商务厅将已注销的企业名单告知工商、税务等管理部门。

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终止经营,应向所在地市或县级商务主管部门提交申请,填写《歇业/注销申请表》,并交回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原件。市或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在20个工作日内,将初审意见及申请材料上报省商务厅。省商务厅在20工作日内进行审核,核准注销的,将注销企业的名单上网公示,告知工商、税务等管理部门。

第三十四条撤销成品油经营资格的程序

对违反《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第四十条和本细则有关规定的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企业,经省商务厅或商务部查证属实的,由商务部依法撤销其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资格,注销《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并将撤销的成品油批发、仓储企业名单上网进行公示,并告知企业及工商、税务等管理部门。

对违反《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第四十条和本细则有关规定的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经市或县级商务主管部门或省省商务厅查证属实的,由省商务厅撤销其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注销《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并将撤销的成品油零售企业名单上网进行公示,并告知企业及工商、税务等管理部门。

第三十五条成品油经营企业办理暂时歇业或注销经营资格提交的材料

成品油批发、仓储及零售经营企业申请暂时歇业或注销经营资格,申请人应向省商务厅及市、县商务主管部门提供以下书面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一)《成品油经营企业暂时歇业/注销申请表》。

(二)企业出具的申请文件。申请文件需说明企业基本情况,申请歇业或注销的具体原因;股份制企业还应提交董事会同意暂时歇业或注销经营资格的书面决议。

(三)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的正、副本原件。

第三十六条撤销成品油经营资格提交的材料

(一)成品油批发、仓储企业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的撤销申请,或成品油零售企业所在地市或县级商务主管部门的撤销申请。申请文件应包括企业的基本情况、撤销的原因及处理意见等。

(二)支持撤销经营资格的相关证明材料。

(三)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的正、副本原件。

第六章成品油经营企业年检办理程序、时间及提交材料

第三十七条年度检查时间及办理程序

成品油经营企业应在每年12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期间参加年审,填写《成品油经营企业年度检查登记表》(附表16),并按本细则规定提交相关材料。成品油批发、仓储及专项用户企业由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初审后报省商务厅年审;成品油零售企业及管理公司由市或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年审;省属经营企业可直接报省商务厅年审。

对于年度检查合格的企业,由审查机关在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副本上加盖“年检合格专用章”,同时在《检查登记表》内签署“同意通过年审”的意见并在年审表档案中记录备案;对于年审不合格的成品油批发、仓储及专项用户企业,由省商务厅下达《成品油经营企业限期整改通知书》(附表17),责令其在3个月内进行整改;对于年审不合格的成品油零售企业及管理公司,由市或县级商务主管部门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责令其在1个月内进行整改;经整改仍达不到规定要求的,按《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及本细则相关规定处理。对经营企业当年无故不参加年检的、不再具备成品油经营基本条件的、长期无实质性经营且无故不申请歇业的成品油批发、仓储及专项用户企业,报请商务部核准后,依法撤销经营资格;成品油零售企业及管理公司,报经省商务厅核准后依法撤销其经营资格,并将撤销决定告知工商、税务等管理部门;同时在《检查登记表》内签署“不同意通过年审”的意见并在年审表档案中记录备案,以备后查。市或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在年度检查结束后将年度检查工作总结报省商务厅。

第三十八条年度检查提交材料

企业进行成品油经营资格年度检查,应向省或市或县级商务主管部门提供下列书面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一)《成品油经营企业年度检查登记表》。

(二)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

(三)成品油批发企业及零售企业需提供有效期内、符合《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要求的成品油供油协议。

(四)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五)安监部门核发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六)具有合法资质的审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成品油购进、销售情况审计报告或报表,或者提供税务部门出具的成品油购销纳税凭证。

(七)油库或加油(气)站(点、船)的产权证明文件。

(八)油库或加油(气)站(点)基础设施在上年度迁建或扩建的,需提供省商务厅出具的油库或加油(气)站(点)的批复及相关部门验收合格文件。

(九)企业上年度在质量、计量、消防、安全、环保等方面是否存在违法、违规情况的说明。

(十)批发企业还需提供所在地市级商务主管部出具的上年度成品油管理信息系统监测、预测月报、周报报送合格的证明。

(十一)审核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第七章成品油市场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加强成品油市场的规划管理

(一)严格执行全省成品油仓储和加油(气)站(点、船)行业发展规划,无规划的不予建设;有规划但未遵照规划布点原则和设置标准的,经省商务厅查实后,按照情节轻重核减或取消规划指标;已下达规划或立项批复的,予以撤销。

(二)成品油仓储行业发展规划按照各市分块指标执行。对要求新增加成品油仓储规划的,原则上在分块指标中调剂解决,不作规划追加。在完成本市分块指标后,如属省重点工程及配套设施项目,由市级商务主管部门会同规划建设、国土资源、交通运输(公路、港航)等部门提出增加规划的意见,经当地市政府同意,报省商务厅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

(三)成品油中转储运基地发展规划由宁波、温州、嘉兴、台州、舟山等沿海地区,按照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求制定,经当地市政府同意后,报省商务厅会同有关部门会审后批准实施。

(四)已具有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资格的企业,其油库改扩建须按本细则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其中:油库库容达到《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规定经营条件的,增加库容须纳入各市成品油仓储库容规划;未达到经营条件的,增容后总量未超过1万立方米部分不受成品油仓储库容规划限制,超过1万立方米以上部分,应纳入各市成品油库容规划总量。

(五)各地新增加油(气)站(点、船)规划布点,原则上在控制数中调剂解决,不作规划追加。对新建道路(航道)、扩大城区和新设各种开发区、港区需增加或调整加油(气)站(点、船)规划布点的,由县级及以上商务主管部门会同规划建设、国土资源、交通运输(公路、港航)等部门提出意见,经当地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同意后,报省商务厅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

第四十条加强成品油经营项目的建设管理

(一)省商务厅下达同意建设成品油油库及加油(气)站(点、船)项目批复后,企业一般不得改变投资主体、建设地址和建设规模。在实施过程中,投资主体和建设规模发生变化,与批文不相符的,应按原上报程序商有关部门签署意见后再报省商务厅重新核准。建设地址发生变化,与批文不相符的,应持县级及以上商务部门会相关部门调整建设地址的文件,报省商务厅重新确认规划后,才能按程序重新申报。成品油建设项目竣工后,由项目批复的投资主体申报领证。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在验收中,要对照项目批准文件,检查企业是否按照核定的投资主体、建设地址和建设规模进行设计并施工,对投资主体、建设地址与批文不符或擅自扩大建设规模的,不予验收,同时责令企业限期整改。各级商务及相关部门不得越权审批成品油经营建设项目。任何人不得未批先建、变相转让或异地迁建成品油经营项目。

(二)对现有加油(气)站(点)已超规划布点和设置标准的路段,不再安排原地扩建。鼓励在未超规划布点和设置标准路段的加油点,申报增加汽油或燃气经营项目;鼓励在已超规划布点和设置标准的同一路段上,对两座及其以上加油点进行整合,以其中一个点为基础提升为加油(气)站。

(三)对不涉及增加土地、储油(气)罐、油(气)罐容量、加油(气)机和经营品种的原地改建项目,可由市或县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并报省商务厅备案。对仅按消防、安监等部门要求进行专项整改的,企业应凭整改通知书报县或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后才能整改。严禁企业擅自超范围整改,以整改替代原地改(扩)建的,要依法查处。

(四)由于修建道路、城市用地性质改变等原因需拆除的加油(气)站(点),一般由拆迁企业或部门按照政府拆迁赔偿有关规定处理。迁建加油(气)站(点),应符合省商务厅下达的加油(气)站(点)布点规划,出具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的拆迁文件和动迁部门的拆迁协议;迁建到规划布点外的,按照加油(气)站(点)规划调整申报程序,经省商务厅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

(五)加油(气)船因船况等原因退出经营的,允许原业主“以一换一”更新船舶,凭新船舶的国籍证书,变更《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原业主不再继续经营的,由船舶管理部门出具证明,终止经营资格,收回《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同时,按照“废一还一”的原则,由县级及以上商务主管部门会同船舶管理部门,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通过竞标方式确定新业主,新业主凭加油(气)船经营权《竞标确认书》按新设立加油(气)船程序重新申报。

(六)国、省道,县、乡道沿线及城区内原则上不再新设加油点(含流动车)。鼓励有条件的加油(气)站(点),按原地扩建申报程序,经县级及以上建设部门同意,申请增加液化气经营项目。

(七)成品油油库建设项目三年内、加油(气)站(点)建设项目二年内,无特殊情况且项目无实质性进展的,省商务厅批文原则上自动失效。

第四十一条加强成品油市场经营资质管理

(一)成品油批发或仓储企业,经营资格应以成品油油库和接卸设施的产权单位作为申报主体,一般以一个油库区作为一个申报单位,不能“一库多报”或“多库多报”;对欠发达地区可采取多库一报,即几个成品油油库容量叠加达到1万立方米,但每座油库都要求该企业全资或50%以上(不含50%)控股拥有。

(二)军队等专项用户的内部成品油油库和加油(气)站不能申领成品油经营资格证书,并严格禁止对外开展成品油经营活动。

(三)零售(加油站)管理公司证书仅限于工商注册登记,不对外经营成品油;不得既设立零售(加油站)管理公司,又保留一座或多座独立法人资格的加油(气)站(点)。对跨县界或市界设立零售(加油站)管理公司的,由上一级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统一纳税和管理的相关证明;对已出租的所属加油(气)站(点)的,不得申领成品油零售管理公司经营证书。

(四)凡在省工商局注册登记、要求申请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资格的省属企业,可直接报省商务厅办理审批手续。

(五)成品油批发和仓储企业停歇业不应超过18个月,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停歇业不应超过6个月。无故不办理停歇业手续或停歇业超过规定期限的,由发证机关撤销其成品油经营许可,注销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并告知工商等有关部门。对因城市规划调整、道路拓宽等原因需拆迁的成品油经营企业,经省商务厅同意,可适当延长歇业时间。

第四十二条加强成品油市场运行监测管理

(一)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做好成品油市场运行监测、预警工作,上报成品油市场运行分析及周报、月报,建立健全成品油应急机制,维护成品油市场管理信息系统的有效运作。对可能引起市场运行异常波动的倾向性和苗头性问题,要及时报告上一级商务主管部门,必要时启动应急预案,保障成品油市场稳定供应。

(二)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对成品油经营企业进行监督检查或了解经营情况时,要出示相关执法证件;成品油经营企业应积极配合,并按要求提供真实可靠的统计数据和相关信息。

第四十三条加强成品油市场的依法管理

(一)未经商务部授权或省商务厅委托,市、县商务主管部门不得越权、放权处理成品油市场管理事项。不得以任何理由为经营企业办理临时性经营许可证或向当地工商等有关部门出具相关证明。成品油市场管理经费由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不能以任何理由收取经营许可及市场监管的费用。

(二)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应按照《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和本细则的规定,建立相应工作制度,设立举报电话或举报信箱,及时对违法经营行为进行查处。

(三)各级商务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擅自越权或不按规定程序审批的,责令其改正,并通报批评。在成品油市场管理中或者的,由上级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篇(6)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经年 月 日项目评审会议讨论,同意乙方在瑞金投资 工业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规模:

2、项目投资总额: 万元,其中固定资产投资额(指土地、设备、厂房等) 万元,流动资金万元。

3、项目注册资本:万元。

4、项目经营范围:  。

5、项目竣工投产后达到年销售收入 万元以上,年缴纳生产性税收  万元以上。

第二条 项目用地

1、用地面积 亩,详见项目宗地红线图(附件一)。四处界址及宗地面积以本合同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为准。

2、土地用途及年限:项目宗地为工业用地,使用年限为50年。未经批准,乙方不得改变土地用途。

3、土地取得方式。项目用地采取挂牌出让,以6.4万元/亩为挂牌起始价,乙方合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与瑞金市国土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乙方全面履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义务,及时付清土地出让金及相关税费,可按程序申请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

4、土地由甲方根据地形和道路平整,公用道路通到项目用地红线附近。

第三条 项目建设

1、建设要求:项目宗地容积率1.2以上,建设密度35%-40% ,绿化率小于20%。

2、建设周期:乙方在甲方规划部门出具用地红线图(以书面通知为准)之日起30日内向甲方规划部门提交项目厂区规划方案,方案审批通过后40日内提交项目建筑施工图及消防、环保审批等工程报批手续;在江西瑞金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提供项目用地(三通一平、具备施工条件、以书面通知书为准)之日起60日内开工建设(以主体厂房挖基础为标准),个月内全部工程竣工,个月内投产。

3、履约保证金:乙方在项目宗地交付使用7日之内,向江西瑞金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一次性缴交履约保证金(含建设周期、建筑面积、民工工资保证金,按3000元/亩计算)  万元,汇入江西瑞金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财政专户管理,并由江西瑞金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出具正式票据。如乙方在本合同约定的建设周期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且未欠缴民工工资的,甲方应7日内将履约保证金全额退还给乙方(不计利息)。

第四条 投资强度

1、投资强度不低于150万元/亩。固定资产投资额的确认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要求确定。设备投资以原始税务发票(或有资质的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为依据,建筑工程投资以瑞金市建筑安装营业税等税务发票为准,土地出让价款以实际支付购地款计算。

2、乙方在江西瑞金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提供项目用地 个月内全面完成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并投产。

第五条 税收

乙方在项目正式投产后每年缴纳的生产性税收应达5万元/亩以上。

第六条 优惠政策

乙方享受《瑞金市促进产业发展优惠办法》(瑞府发〔20xx〕7号)文件规定的优惠政策。

第七条 不可抗力

1、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本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可以免除责任,但应在条件允许下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2、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24小时内将事件的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且在事件发生后7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书面材料。

第八条 违约责任

任何一方违约,违约方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经济损失。

第九条 争议解决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 附则

1、与本合同有关的瑞金市政府文件(附一),《项目宗地红线图(复印件)》(附二),《开发区规范管理约定书》(附三),《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情况一览表》(附四),《扶持项目发展协议书》(附五),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3、本合同一式八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市政府办、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工信局、市城建局、引进单位各一份。

甲 方:瑞金市商务局 江西瑞金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乙 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帐户名:瑞金市国库集中收付核算中心身份证号码: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红都支行联系电话:

帐号:00029045 传 真:

联系电话:

传 真:

篇(7)

关键词:地铁;车辆基地技术;物业开发;方案

中图分类号:F407.47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概述

宁波地铁一号线是宁波市东西向主干线。在未来将形成西连高桥镇,东连北仓中心区,贯穿海曙老城区、三江口、江东新城区以及规划的东部新中心的交通骨干线。天童庄车辆基地位于东外环以外的蔡家庄地区,紧邻宁波市远期规划的CBD商务中心区、居住区,同时考虑天童庄车辆基地场址规模较大,适宜投资建设,且远期有地铁车站经过,可以结合周边地块进行一定规模的物业开发。

2车辆基地物业开发

2.1设计理念

⑴ 先进的TOD理念的引入

TOD(transit-oriented development)——公交导向土地开发的概念。即以轨道交通站点为中心,向外延伸大约500~800米范围内形成一个社区,布置高档住宅及配套商业设施,带动周边地块的发展。这种综合开发可有效刺激沿线土地的开发,促进站点周边房地产的增值,亦是保持轨道交通可持续发展、提供资金的一个有效渠道。

⑵ 整体规划,形成独特、整体的城市氛围

车辆基地结合物业的开发必须服从城市发展的战略需要。因此,本设计不应仅停留在车辆基地技术要求的用地内孤立的进行,而应结合城市的总体规划将车辆基地及其周围用地结合起来考虑,从而有效处理各种城市界面问题,模糊车辆基地的界限,消除对城市功能和总体布局带来阻隔问题,充分利用土地经济潜力。

⑶ 考虑与城市结合的核心景观设计

建立以地标性建筑为核心的、风格独特的综合开发群体,改善周边环境,提升整体形象,为整个城市带来一个生动而完整的人文景观。同时,注重生态、环保、智能化,充分考虑该节点与城市周边的互动关系。

⑷ 强调可实施性

运用三维空间规划的概念,采用立体的方式实现车辆基地分期开发的目的,将土地使用性质与有偿使用权进行空间上的划分。

2.2 设计内容简介

宁波一号线天童庄车辆基地位于宁波市蔡家岸地区,用地面积约38余公顷。用地北面为后塘河,南面亦有河道,水系较为发达。根据宁波市“一核、一轴、三片”的总体规划思想,该地区紧邻未来宁波市的CBD商务中心区及行政中心区,并在周围形成以明湖公园为中心的居住片区。车辆基地与它们紧密相连,外部交通优越。另外,为更加带动周边区域的发展,1号线二期在车辆基地北侧还设置了一处车站,从而吸引了人流,也提升了地块价值。因此,天童庄车辆基地可以定位为集住宅、商业服务、行政办公、高科技园区为主体的新型区域。规划时与周围环境紧密融合、注重环保、生态因素,打造生态品牌。

2.3车辆基地物业开发建设的两种模式

⑴车辆基地上盖物业开发

根据国际地铁的设计经验,本次设计通过借鉴香港地铁的成功经验,从上盖物业的开发定位、开发的范围、分期实施的可操作性等方面做有效地探索。

①周边规划条件分析

开发功能定位

天童庄车辆基地站周边区域为商务功能核心区,应进行商业、办公、酒店、公寓等功能综合开发。车辆基地上盖区域为混合功能区,可进行中等强度居住主导功能开发。

②规划构思

A.用地功能布局

地铁站周边用地高强度开发范围进行多功能综合开发,以商务开发为主;

运用联合库上盖区的中等强度开发范围以居住功能为主;

低强度开发的咽喉区、检修联合库上盖范围主要作为公共开放空间,其上盖布局中心绿地、文化休闲、体育公园和幼儿园为主。

B.创造城市景观

车辆基地用地毗邻后塘河,河的北侧有宁穿路,为将来东路新城开发的主要道路。因而本次设计考虑沿河设置整个区域的景观立面。

车辆基地咽喉区域由于柱网布置不规范,宜进行低密度的物业开发。因此将其设置为中央绿地,形成内聚的景观源。

考虑城市景观的重要性,应当设置整个区域的制高点。本次设计考虑沿后塘河一带设置,同时结合上盖物业开发,创造沿河及面向主要道路的城市核心人文景观。从而达到统领全局,活跃城市天际线的效果。

③合理规划上盖平台的范围

上盖物业平台不应将车辆基地所处的范围全部覆盖,一方面避免增加地铁公司的一期建设投资,另一方面使技术上可行。因此,在设计中上盖的范围划定是根据车辆基地的基本要求,将车辆基地车辆基地运用联合库、检修联合库及咽喉区部分划定为上盖范围,而此范围又必须与车辆基地同期建设,以免影响地铁建成后的运营。

④确保技术上的可实施性

上盖物业作为一种新型开发形式,在技术上带来一系列的超限问题。在借鉴国外经验的基础上,做些探索性的解决方案,使项目在技术上具有可设施性。

上盖结构形式由于受轨道、限界和工艺用房的条件约束,采用梁-柱框架结构形式。上盖物业与下部车辆基地建筑间的转换采用钢筋混凝土混凝土转换层。上盖建筑结构为大底盘多塔结构形式,受结构形式的限制,最高为10层,建筑平面尽量规整,限值凹凸尺寸。车辆基地运用联合库的柱网布置顺铁路方向柱网间距一般为9米,横线路方向柱网间距小于17米。

⑤交通流线设计顺畅,分层设置互不干扰

区域现状为耕地,与城市主体的联系主要通过车辆基地两侧既有道路。车辆逆时针行驶,在平台形成环路,保证道路的畅通。

在整个区域里,进出车辆基地的道路、进出转换层的道路和进出上盖物业的道路均分层设置,互不干扰。

⑥前瞻性的设计,分期实施

为确保车辆基地上盖物业的实施,结构上采用设置转换层方式。

转换层的设置,在满足结构需要的同时,也可作为设备管道夹层的路径,也可作为开发物业的小型车停车场使用。

⑵利用段内用地局部进行地面物业开发

这种模式主要是考虑在车辆基地内,利用局部靠近周边地铁站的一侧用地,进行地面的高强度物业开发建设。利用车站吸引客流,带动周边的物业开发建设。这种开发方式在符合TOD发展理念的同时,建设开发难度相对较小,可以与车辆基地建设同期进行,由于与地铁建设分开实施,减少上盖部分投资,经济回报率较高。

4 结语

在车辆段内进行物业开发,可以充分发挥土地资源的经济潜力,利用有限的土地创造出更多的经济效益。本次设计试图通过借鉴香港地铁物业开发的成功经验,从上盖物业的开发定位、开发的范围、分期实施的可操作性等方面做有效的探索,从而得出更加合理可行的物业开发方案,以期达到车辆段建设与物业开发建设的双赢局面。

参考文献

[1] 韩晓晶.地铁上盖物业设计探讨[J]. 山西建筑. 201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