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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的作用精品(七篇)

时间:2023-10-16 15:56:57

序论:写作是一种深度的自我表达。它要求我们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隐藏在内心深处的真相,好投稿为您带来了七篇市场监管的作用范文,愿它们成为您写作过程中的灵感催化剂,助力您的创作。

市场监管的作用

篇(1)

[关键词]依法治国;市场监管;回应性监管;食品安全

[中图分类号]D03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0863(2015)05-0044-05

2014年的福喜事件、转基因食品安全、微生物污染、台湾馊水油事件、食品掺假事件等食品安全事件频频曝光,中国食品安全堪忧。这使我们联想到2013年8月特大病死猪肉案,所涉猪肉售往苏皖豫鲁4省9个市县。荒唐的是在这起案件侦破之前,地方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无一察觉。根据我国现行的食品安全管理体制,从养殖到屠宰、加工、流通、销售、消费等环节是在包括检疫、商务、质检、工商、卫生、食品药品监督、城管等不同部门。这起案件中监管部门集体失灵。相关部门以“不知道”“不清楚”等模糊的回答面对各种质疑。

据统计,2014年中国全面小康进程中“最受关注的十大焦点问题”,即食品安全(55.1%)、腐败问题(48%)、物价(43.4%)、房价(41.2%)、医疗改革(40.5%)、贫富差距(36.90/0)、环境保护(36.5%)、就业问题(33.2%)、社会保障(31.50/0)、社会道德风气(31.1%)。

其中,食品安全居首位。食品安全是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方面,是国家大安全视角中重要的国家安全治理领域,也是市场监管的一个重要方面。正如亚当・斯密所述,“我们每天所需的食料和饮料,不是出自屠夫、酿酒家或烙面师的恩惠,而是出自他们自利的打算。我们不说唤起他们利他心的话,而说他们利己心的话。我们不说自己有需要,而说对他们有利。”市场主体为了追逐自身私利最大化,不可避免的会出现损人利己,甚至铤而走险做出伤天害理的违法乱纪行为。2014年发生的各类食品安全案例都证明了市场主体在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时真的会选择铤而走险。为了有效遏制这类事件的发生,我们必须进行有效的市场监管。市场监管法律制度是有效市场监管的重要前提与基础。要真正建立以高效为核心的市场监管法律制度,真正实现市场的公平、公正和有序。

目前,我国市场监管改革正在各地进行,出现了“三合一模式”、“三轮驱动”等地方特色的市场监管改革并在各地发挥一定的作用。但这些改革探索更多地局限在狭义的市场概念以及监管执法层面,广义的市场监管革新不管在实践层面,还是在理论层面都需要进一步明确相关维度。十八届四中全会后,国家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为实现合理高效的市场监管,我们必须在依法治国背景下,分析当前我国的市场监管,譬如监管理念是否契合市场经济的需求,政府监管机构的设置是否得当,监管体制是否合理,监管主体的监管权的配置是否科学、多元化的监管体系是否发挥了应有的作用,并在此基础上明确市场监管的维度。杨炳霖曾指出,监管是典型的跨学科研究领域。目前加强监管治理体系的需要还存在不足,即:(l)占主导地位的管制经济学监管更适用于经济性监管,而当前我国社会性监管领域问题更突出,譬如安全生产、环境保护、食品安全等;(2)目前普遍秉持狭义的“政府监管”范式。即理论研究大多局限在政府监管层面。此外,从发达国家的市场监管发展历程来看,他们大多经历“经济性监管――放松监管――缩小经济性监管,扩大社会性监管”的发展路线,虽然发展日趋成熟,但仍处在不断的改革与发展的进程中。我国不断出现的食品安全事件,加之上述两个不足正说明在依法治国的背景下,进一步明确我国市场监管维度是十分必要的。

一、监管模式:打破传统政府监管,构建社会多元监管

传统的监管理念认为,监管是政府或公共机构通过制定法律或颁布行政命令来规定、限制或调整可能造成各种社会负面影响的各种因素或行为,这是一种片面理解监管的理念。目前我国的监管法律及相关制度必须在法治基础上正确引导社会对市场监管的认识,进一步引领监管模式的变革。

两方成熟市场经济最初为了克服市场失灵,呼吁把国家与政府找回来,全面加强监管法治架构和宏观管理。譬如美国早在l998年就建立了食品安全委员会,专门监管食品安全并构建了全面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其委员会包括农业部、商业部、卫生与公众服务部、管理与预算办公室等,将食品监管纳入管理与预算中,进行全方位的管理。而中国属于后发外生型国家,在进一步强化政府监管角色的同时必须把市场和社会找回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为了克服市场失灵,政府对市场进行监管,但却出现以政府为主体的单一监管模式不能有效克服市场失灵,存在过度监管或“政府失灵”的风险。对此,郭跃进提出:市场监管产生的原因不是理论界常说的市场失灵,而是由于市场主体之间的有关信息不对称,讨价还价的实力不对等和产权界定不足,致使市场主体在趋利动机的作用下对市场公平交易规则的有意破坏行为存在。这样的问题市场机制本身无法解决,必须依靠其地位和身份超越市场主体的第三方介入,保证公平交易规则得到贯彻。这两者都表明传统单一政府监管不能够实现高效市场监管。以政府对发牛的一系列食品安全事件的监管为例,我们发现市场监管都会受到执法资源等诸多因素的限制,这些执法资源包括执法人员、执法能力、检测技术与没备等。美国证监会有3100名监管人员,还聘用了1200名全职律师,组建了全球最大、最专业的监管队伍,就是为了突破影响市场监管因素的限制,确保监管的专业与有效。因为某些执法资源的缺乏会引起无效率监管。

无效率监管的出现是政府市场监管权力配置始终在“主体――客体”的传统监管理念的影响下进行。实质上,市场主体自身具备的权利以及主观能动性与传统政府管制合力能够形成多元化的市场监管模式,即社会多元监管。构建社会多元监管的一个典型的例证即为回应性监管理论的出现。2012年我国学者杨炳霖出版《回应性管制:以安全生产为例的管制法和社会学研究》对该理论进行了全面介绍。他认为,回应性监管理论是构建政府与非政府合作型监管模式为宗旨,更加重视政府之外的其他主体的监管作用,以及政府和其他非政府监管之间互相建构的关系。社会多元监管的实质即是回应性管制理论中提及的政府与非政府主体的合作,它们在市场监管中的互动、合作、博弈,达到各方利益平衡,进而实现资源的最优配置的监管模式。传统的全面型、保姆式的监管使我国市场监管系统工作繁重,监管力量分散,在依法治国的背景下,我国市场监管必须在提高市场监管效率的基础上合理确定监管主体,合理划分监管职能,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激发市场经济的活力。譬如食品标准制定,我们可以通过市场行业协会或企业自身为标准制定主体,相关监管部门通过法律等相关程序认定标准并确定此标准是否为强制性标准。由此可以缩减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规模,实现有限监管模式,逐步走向多元监管模式。

社会多元监管是多元主体互动的过程,各个主体在市场中的权利都通过一定的渠道或机制得到了应有的尊重,而政府的公权力却在社会性规制中得到应有的限制,规避了政府单一主体监管带来的监管失效的可能。这种监管模式是监管多元主体相互监督、相互促进,实现有效市场监管的途径,是依法治国背景下市场监督的有效模式,明确监督模式对实现有效市场监管具有重要意义。更为具体的说,监管权的分配是监管模式转变的关键内容。政府在监管权的分配上起重要作用,在依法治国的背景下,基于“回应性监管”理论的不断成熟以及政府权力清单改革的不断深入,政府应该提供其他主体监管平台,构建社会多元监管模式,形成共同监管合力,不至于出现监管不力或失效的情况。美国等发达国家拥有独立的监管机构、完备的职能、清晰的权责等,都是确保市场监管体系有效运作的重要保证。他们不仅充分利用市场主体力量、社会自治组织,还充分发挥决策咨询机构的作用,共同构建庞大的市场监管体系。我国在构建中国市场监管模式时,必须结合本国国情,吸收国际相关经验,创新构建适合中国发展的市场监管模式。

二、监管主体:明确监管主体,发挥市场自律功能

市场监管的最初目标是解决市场失灵,实现市场资源的有效配置。明确监管主体是市场监管的基础保证,明确监管主体有利于提倡发挥多元监管主体的作用。多元监管主体的提出是建立在第三方主体已经从“经济人”向“社会人”转换的基础上,即除政府以外的第三方市场主体能够维护社会的整体利益和良性竞争的社会秩序。越来越多的企业、行业协会(联盟)等市场主体开始意识到过度追求自利并不能带来长久的发展,很多企业在内的市场主体在发展的同时意识到企业的社会责任。正是市场主体的“社会人”定位,使得市场监管主体的多元化成为必然。此外,我国的市场监管虽与发达国家市场监管的总体目标一致,但我们面临着与西方成熟市场经济国家完全不同的制度约束和任务挑战,亟待从国家管控、政府主导型体制向社会多元共治体制演进。所以我们应将多元主体纳入市场监管体系,明确监管主体,发挥市场自律功能。

首先,强化市场主体自我监管意识。监管作为一种管理活动,其主体不应只有政府。当今社会法定的市场监管的法定主体主要包括:司法部门、政府的行政执法部门、行业协会(商会、联盟)、消费者维权组织以及新闻媒体。这些部门既包括广义上的政府部门、也包括社会组织、甚至企业等市场参与主体。就行业协会(联盟)及企业而言,自我监管意识与行为是明确监管主体的充分必要条件。实现有效的自我监管不仅需要行业协会(联盟)或企业的自律意识,还需要行业协会(联盟)或企业的自律机构,这一自律的原动力来自于完备的市场监管法律体系。依法治国的实质即视法律为治国之重器。为实现有效的市场监管,必须确立市场监管法治信仰,依法设立监管机构和执法体系,并进一步确立强制自我监管制度。利用外部制度推动企业发展自我监管意识。只有市场主体如行业协会(联盟)或企业能够在制度下依法实现自我监管,才能从根本上有效补充传统政府单一主体进行监管的弊端。可以说常规性监管力量主体的构成以及相互的关系状态构成一个国家市场监管体制。这说明,明确的监管主体与市场监管的体制构成有着紧密的联系。不管是行政管制型、行业自律型,还是两者兼顾型的市场监管体制,都必须明确监管主体并赋予主体相应的权力与职责。主体意识是发挥市场监管主体作用的基础,在依法治国背景下,不断强化监管主体意识将有助于动员、发挥市场监管各主体作用。

其次,强调市场主体监管功能。前文提到的司法部门不可能作为常规运行的市场监管部门,只能作为非常规市场监管主体。消费者维权组织以及新闻媒体组织是社会监督的重要方面,其往往作为市场监管的补充力量。当然,他们与政府以及行业自律组织一起构成了市场外部约束力量。然而,市场秩序的维护不能够只靠政府,更多需要来自市场主体的自律行为的自我监管。市场主体主要包括公司、合伙、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等专门从事经营活动的法律主体。 2008年以来,全国的市场主体平均发展速度保持在8%以上,可见我国市场主体出现多样化对市场监管提出了新时代的要求。强调市场主体监管功能是对市场主体的规范化的要求,是对市场主体治理结构、责任形态等方面的规范。市场主体发展与市场监管的改革、发展有着内在的联系。明确市场主体监管必须建立在完善的制度建立基础之上,这些制度包括监管听证制度、监管回避制度、监管职能分离制度、监管告知制度和监管行为说明理由制度等。在依法治国的背景下,通过完备的法律制度强调、规定市场主体,确保市场主体制度统一性,利用外部因素促进市场主体自身监管行为的产生,并在实践中日趋成熟。

三、监管问责:明晰市场监管权责,实现问责合理合法

总理在2014年的中国质量(北京)大会上讲话指出,质量安全的主体责任在企业。要加强监理企业质量首负责任、缺陷产品强制召回、工程质量终身负责以及服务质量保障等制度。很多发达国家在社会性监管方面亦强调生产经营企业第一责任人的角色,通过法律规定企业必须作为第一责任人处理各种责任事故和事件,事后再根据全面调查进行责任追加认定。明确责任主体是有效问责的基础。落实企业主体责任需要企业自身的内在意识与动力,即企业责任主体自发性。这种自发性必须依赖以法律形式规定并固定市场监管权责分配与问责。因为以法律形式明确监管主体是明确各主体监管权责,实现问责合理合法的保证。我们看到欧洲国家大多采用“法典――法律――行动指南”的形式完善法治架构。欧盟作为大陆法系国家,主要通过出台法典并辅之以单行法规,构成较为完整的社会性监管法治体系。在完备的法治体系下进行有效地市场监管。对我国而言,通过法律形式规定监管问责是十分必要的。目前监管责任主体模糊、问责非法治化是导致问责不科学或随意性的重要原因。我们必须通过法律形式明晰市场监管主体权责,实现合理合法的有效问责。

近年各地查出的多起食品安全事件中暴露出各种形式的执法乱象,其中不乏执法腐败的现象。如媒体曾披露倒卖检疫出境证明等乱象。这些乱象说明我们必须改变相关监管部门的职能重心,避免“重审批、轻监管”的情况,在法治背景下,明确市场监管主体,强化监管主体问责,对各种违法行为予以惩处,切实落实市场监管职责。

市场监管有效问责需要具备以下基本因素:

(一)明确的市场监管责任主体

首先,明晰市场监管主体权责。目前,市场监管尤其是食品安全事件或安全生产等社会性监管责任认定模糊。在出现的食品安全事件中问责结果不一致的现象显而易见。早前发生的阜阳奶粉事件以及三鹿奶粉事件都存在监管部门存在失职责任过错,但处理结果却不同。前者追究了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的责任,证明地方政府主要承担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后者则追究了中央职能部门的责任,证明中央承担食品安全责任。这种不一致的情况势必会加重市场监管问责不清的状况。当然,造成市场监管问责不清的原因也与我们庞杂的问责群体有关。我国在食品安全监管问责主体认定上就经历多次改革,从最初的县级食品卫生监督机构到现在的农业部、工商部门、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所以,我们必须用法律法规等制度形式确定市场监管问责主体。

其次,确保市场监管问责有法律依据。市场监管需要明晰有效的责任制度对市场运行以及各主体的权责关系加以规定,以相关法律规则来确保制度的有效实施。目前我国市场监管问责依据普遍存在法律依据不足、规范笼统等问题。可以说市场监管问责法律法规的缺失是造成我国日前市场监管问责存在问题的主要原因。目前,我国“约谈”问责屡见不鲜。约谈具有浓郁的行政于预色彩,虽在相关事件发生后能够从某种程度上疏导民意,企业往往也会遵循约谈中劝说性的建议执行。但这更具有随意性,不能够保证问责的合法规范性。

(二)明确市场监管问责程序

目前市场监管没有明确的问责启动程序,问责机制的启动往往来自于社会舆论或主管行政部门及主管领导。没有专门的市场监管问责规范可供遵守。在市场监管问责程序启动之后,法律上仍然缺乏可操作的程序。在问责中涉及的质询、调查、罢免、撤职、撤销、问责人申诉、复议程序等环节都没有可操作的程序规范确保市场问责程序在合理合法的规范下实施。所以造成个别管理人员成了问责的“替罪羊”。虽然现在已经意识到市场监管问责的程序,但问责程序还需在不断的实践中予以完善并用法律的形式加以固定。当然市场监管问责程序仍需要其他制度的配合,譬如监管绩效评估制度、监督制度等。经合组织(OECD)要求成员国采用监管影响分析,提高各国监管效率,并将监管纳入预算机制,与监管绩效评估构成全面的问责机制。这些我国市场监管改革发展的同时可以吸收西方社会的有效的经验。

四、监管流程:再造市场监管流程,实现监管流程法治

流程再造足一种全新的管理思想,这一理论以业务流程为核心,设计企业管理过程,从整体上构建畅通的流程,追求令顾客满意的管理最优目标。这涉及几个关键的点:(1)以业务流程为核心。(2)构建畅通流程。(3)令顾客满意的管理最优目标。那么再造市场监管流程时,必须改革以机构为中心的监管模式,实现监管业务流程化、专业化的监管,从而降低监管成本,实现低成本、高效率的监管。市场监管流程的合理正当是实现令公众满意、合法监管的基础,是实现有效市场监管的重要保证,从而实现监管效果的最优化。

市场监管的法制化趋势实质是市场监管流程阿造的重要驱动因素。市场监管的流程必须建立在法定流程的基础上,对市场进行有效监管二目前我同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大多采取“一环节,一监管”的原则,“一个监管环节由一个部门监管”被看似为明确分工的流程化监管模式。但从特大猪肉食品安全事件中足以看出,目前市场监管职能涣散,监管无效的情况依旧存在。针对某些具体的食品安全这一事件,各地工商、食品药品监督等管理部门进行了改革尝试,各种模式的联合执法在各地尝试且成果不错。但在市场监管法治化进程中进行市场监管流程化改革,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一)树立市场监管流程管理理念

市场监管流程管理理念是市场监管思想的变革在市场监管领域推行流程管理理念必须建立在充分认识流程管理与市场监管的基础上,进一步树立以业务为中心、顾客满意为核心的市场监管理念,从而推进市场监管改革,实现高效市场监管。

首先,市场监管流程管理其实质是将市场监管的若干业务进行细化、专业化分类,市场监管机构以业务为核心进行合理职能分工,并在市场监管法制流程框架下进行合理市场监管,这是市场监管的理念革新这一理念存在于监管模式创新、监管主体明确、监管问责法治的监管维度之中。其次,树立市场监管的服务意识是顾客满意的重要保证。市场监管服务意识必须从对市场监管的认识着手。我们要意识到市场监管不仅是审批准入,也是市场良性运作的重要保证一H前我国政府正在进行行政审批制度的改革,取消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稳步进行。2014年全年,国务院部门分3批取消下放行政审批事项247项,到2014年底,国务院共取消下放部门审批事项538项。”这些行政审批事项的取消正是政府进一步还权于市场的重要举措,也是提高行政效率的保证,进一步走向服务型的重要步骤。这也正是市场监管从“重审批”走向“重监管”的重要保证,是实现顾客满意监管的起点。

(二)以业务为核心明确划分监管职能范围

目前市场监管仍然处于以行政职能单位为核心的模式,“重审批、轻监管”的现象普遍存在。在市场监管方面进行流程再造需要政府行政部门职能的转变,以及相关制度的配合。这其中以业务为核心明确划分监管职能范围具有重要意义。市场监管以业务为核心,构建管理流程,进行市场监管流程再造不是单纯的简单分工,而是围绕监管业务核心,打破僵化的行政机构没置,以监管资源最优配置目标的监管改革。发达国家在市场监管的机构设置方面是值得我们借鉴的:他们一般分级设置监管机构,如设立高级别独立的监管机构,构建多元化的监管机构;在此基础上通过各种方式调整中央与地方监管关系。在合理机构设置的基础上,充分发挥各主体的监管作用,以业务为核心实现有效地市场监管。

篇(2)

关键词:新常态;民营企业;市场监管

1相关概念的界定

1.1新常态

现阶段,“新常态“成为了我国经济发展在这一阶段性的代名词。“新”是崭新,与旧的、过去的相反,“常态”是指一种相对平稳的状态,新常态就是一种新的相对稳定的一个状态。民营企业必须以这个新的阶段性特征为立足点,适应新常态,实现民营经济转型升级。

1.2民营企业

民营企业这一概念是在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过程中产生的,所以“民营”具有浓厚的中国特色。民营等同于“非国营”,是一种利用民间资本进行经营的一种经营方式。民营企业是指非国有国营的企业。

1.3市场监管

市场监管是指政府或具有市场管理职能的组织,依法对市场主体及其交易实施监督和管理的行为。

2新常态下民营企业转型升级中市场监管存在的问题

从监管主体上看,监督主体不明确导致职责不明、互相撕皮的问题。在监督体系方面,自上而下的监督强化,平行监督和自下而上的监督薄弱,造成监督不力。从监管方式上看,存在监管方式单一的问题。由于我国地区差异性较大,单一的监管方式很难适应新常态对民营企业发展的需要。新常态下降低市场准入门槛后,企业的数量确实有大幅增长,但是有许多的企业是有名无实,这些企业对政府市场监管加大了难度。从监管过程来看,存在事前认识不足,事后监管不严的问题。工商登记制度改革之后,大大降低了准入门槛,很多企业认为只要办理了营业执照就可以营业,行政许可没那么重要。降低市场准入门槛,绝不是完全开放。监管不严将直接导致市场体系的混乱,严重阻碍经济的发展。

3市场监管不力的原因

1)监管部门岗位设置不合理。十以来,我国政府进行了新的行政机构改革,对政府职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然而,政府职能转变不是一蹴而就的。当前,政府服务意识不断提高,但仍有些地区监管部门岗位设置不合理,出现交叉管理和重复管理的现象。2)监管体制不健全。面对国际、国内经济新常态的的形势,我国民营企业必须加快转型升级步伐。但是政府在市场监管的某些政策方面还没有完全适应新常态,有些原定政策已经不适用于转型升级中的民营企业。3)前期培训不足。在改革的新阶段,不论企业还是监管部门都需要对新常态下的改革充分的认识,进行前期培训。企业年鉴制度的取消,使得许多的企业对于年报并不重视,而往往出现漏报情况。随着新常态的到来,政府应加大对企业和政府人员的前期培训,增强企业和监管人员的管理意识。

4措施

4.1完善监管部门岗位设置。市场监管部门要以国家的法律法规为依据,避免出现机构臃肿、一岗多人的现象。监管部门必须制定相关的制度,包括事前、事中、事后全套的监管措施,并将不同的职责分配于不同的岗位,各尽其职,各负其责。4.2创新市场监管方式。创新市场监管方式就是要从正反两方面入手。一方面,监管部门对民营企业的市场行为进行严管,快速地对市场信息做出反应,并且要有及时处理紧急情况的能力;另一方面,要健全激励机制,对于一些民营企业的规范合理的市场交易行为应给予一定的奖励,以鼓舞其他企业向它们看齐。4.3加大民营企业和政府部门的培训力度。政府应对民营企业进行专门的培训学习,并且对不同地域的企业进行差异化的培训,这样既可规范企业的市场行为,也能让企业更快地了解和学习国家的方针政策。另外,政府部门内部也应加强政策学习,增强政府公务人员的服务意识和责任意识,从而提高我国民营企业转型升级中政府市场监管效率。

5结束语

我国的民营企业已经进入了非常重要的转型期,这是在新常态背景下,民营企业必须要经历的一个阶段。而在民营企业转型升级过程中,政府市场监管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当前,有些地区仍然存在监管体制不健全、监管方式单一、监管不严等问题。必须进一步完善市场监管体制,做到事前预防、事中严管、事后处理的整套流程;创新市场监管方式,做到惩罚分明;加大企业和政府公务人员的培训力度,增强监管意识,才能实现我国民营企业转型升级。

作者:于志婷 李新 单位:长春工业大学 吉林农业大学

参考文献:

[1]王小广.新常态下我国2015年经济形势展望和政策建议[J].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14(6):76.

[2]张亚丽.民营企业转型升级中的政府作用研究[D].辽宁大学,2015.

篇(3)

作为我国金融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对我国国民经济的整体发展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证券市场的发展具有对资金进行筹集、重组、发现公司价值等的基本特点,而在我国市场经济主体下,国家经济的平稳发展和国民生活水平的稳定上升才是证券市场健康发展的前提。而我国的证券市场由于其运作机制较为复杂,参与的资本虚拟性因素较多,因此有较大的风险性,需要证券市场不断提高自身的运行和监管效率,有效的化解和防范证券市场的潜在风险。

1 我国证券市场监管的现状

(1)证券市场监管的滞后性

我国证券市场从违规到监管机构的发生严重出现滞后性,对于监管机构作出的处罚,监管行为往往滞后。例如前几年很多大企业在幕后操纵股市的行为,在几年后才被证券市场监管发现,而事后的调查工作也长达两年才有一些眉目。从另一个角度来说,由于我国目前的证券市场风险防范不健全,很多证券市场监管力量相对薄弱,动用的调查经费支出较大,很多证券市场的欺诈行为都不能及时处理,成为证券市场监管中的漏网之鱼,使违法者产生侥幸心理而不断的铤而走险。

(2)证券市场监管的弱效性

我国证券市场监管的弱效性主要体现在对证券市场中的违规行为处罚较轻,在查处非法操纵股价后,除了没收非法所得仅以警告和罚款了事,这样的处罚对于上市公司来说只是将处罚转移或凌驾在了股东身上,而受害最深的往往是一些中间没有过错的小股东。最应该受到处罚的高管人员处罚过轻,损害了小股东的权益,弱化了监管效果。

(3)证券市场监管缺乏科学性

我国证券市场的监管目前主要体现在中国证监会这一唯一的监管机构,在证券市场中,证监会就是权威,就是能够实施监管决策的唯一合法机构,但是,从另一方面看,证监会的监管决策又缺乏科学合理性。我国的证监会机构除了政府能够代表外,还应不断肩负着培养和完善证券市场的职能,我国经济体制的改革是一个聚焦金融体系创新和改革的问题,是一项能够牵扯到我国各方面经济和不同金融领域的问题,在政策与金融法规之间具有相关性和制约性。

2 对我国证券市场监管的优化对策

(1)加强证券市场监管的法律制度

加强证券市场监管的法律制度主要应从确立证券市场监管机构的法律地位出发,作为证券市场的监管部门,应进一步确立证券市场机构的法律地位和相关法律条款准则,不断加强证券法律的建设,对监管力度和法律体系不断增加其有效性,对相关功能的配套设施进行完善,不断对法律体系的整体性和唯一性进行统一,在证券监管法律方面进行科学性和操作性的统一,增加证券法律的实效性,建立健全的证券法律实施机制,对违法违规现象进行严厉的查处,加大证券法的执法力度,顺应我国证券市场的整体发展台式,对于证券法规等相关规章制度要尽快出台。

(2)加强上市公司的内部监管

上市公司除了外部监管还应建立完善的内部监管制度,创造健康的内外部监管制度对于公司的良性发展具有不可估量的作用,也正因如此,证券市场监管要对上市公司进行持续稳定发展做出保障。证监会会为上市公司派出相关职能人员为上市公司建立完善的考评机制。在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中做重点监管,不断加强披露信息的有效性,做好上市公司监管制度建设。

(3)建立独立的董事会制度

独立的董事会制度应先有确立独立的董事会社会地位,提高上市公司中董事会的重大决策程度,不断培养董事会人才库,建立明确的独立董事会和监事会职责制度,发挥董事会在上市公司中的作用,不断加强董事会中的相关各项法规制度建设落实,为董事制度的运行创造一个完善独立的外部环境。

(4)建立一个科学的证券市场监管体制

一个高效的证券市场监管体制是一个以主体多元化、结构多层次、协调相互制约的各方面原则共同组成的,我国的证券市场发展应逐渐打破证券监管的单方面垄断,要缩小证券市场行政职能的监管范围,不仅仅让证券交易所和证券协会担当起自律监管的职能,还应对上市公司自身不断强化,对行政监管和自律监管有效执行,尽可能的从多方面角度对自己进行约束,减少政府行政机关在其中滋生腐败现象。另外,我国的监管市场对上市公司的监督几乎还处于慢热阶段,因此,作为证券市场的监督者,应不断推进监管政策的出台,建立具有权威性的制衡体质,保障公众和媒体的监督权利,强化社会舆论的监督。

篇(4)

【关键词】中国金融衍生品 市场监管 边缘地带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中国金融市场不断发展,其金融衍生品随之产生,其市场也得到了快速的发展,但作为一种新兴的市场,中国金融衍生品市场的发展尚不完善,其场内、场外市场发展现状不容乐观。目前,随着全球金融行业的稳步发展,金融行业衍生品的市场规模不断扩大,其市场监管的要求也在逐渐提高,但中国金融行业衍生品市场的监管边缘地带较多,其中存在的问题,制约着其市场的良性发展。

一、金融衍生品的概况

(一)金融衍生品的内涵

金融衍生品是指金融工具,如:股票、债券等,由它们衍生而来的不同种类的金融合约,及其他组合形式。金融衍生品是由期权、期货、协议与互换等组成的。

(二)金融衍生品的特征

金融衍生品的特征主要表现为能够对风险进行转移、对价格水平进行调控、促进资产管理质量的提高与权威性价格的形成等。转移风险是指投资者对其现货市场的价格风险进行转移,通过对其现货市场与期货市场买进与卖出形成的价格差实现的;调控价格水平是指投资者根据衍生品的交易价格,从而制定其投资策略;保证资产管理质量是指投资者利用资产组合管理,使其风险得到降低,进而其收益将有所提高;权威性价格的形成是通过期货市场与现货市场共同作用而形成的,在激烈、自由的市场竞争中,其价格具有一定的真实性[1]。

同时,金融衍生品的特征还表现为风险性较高,并且极易引发过度投机。而这主要是由于其市场监管的边缘地带较多,监管的能力有限等造成的,从而使监管部门对其风险未能形成有效控制;而投资者在利益的驱动下,会不断创新金融衍生品,进而使金融衍生品的投机行为愈演愈烈,从而大大提高了其自身的风险性。

二、中国金融衍生品市场的监管边缘地带

(一)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的内涵

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是指监管主体根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行使其职权,从而对金融衍生品市场进行监督与管理。监管主体是指一个国家对其金融衍生品的主要管理机构,其中包括官方机构与非官方机构;监管的对象为金融衍生品市场中的参与者与其经济行为;监管的依据是相关的法律法规;监管的目标是对金融衍生品市场的风险进行控制,从而提高其收益[2]。

(二)中国金融衍生品市场的监管边缘地带

目前,中国金融衍生品市场的监管中存在诸多的边缘地带,其市场监管中的问题较多,造成这一问题的主要原因是中国金融衍生品市场发展的时间短,尚未形成一定的规模,并且其监管的体制、监管结构、监管范围等不明确,严重制约着中国金融衍生品市场的发展,下面将对其具体的问题进行分析。

首先,不健全的法律法规。现阶段,中国金融衍生品市场在监管过程中缺少必要的法律法规,立法的滞后性,导致监管机构在管理时没有法律依据,不能做到依法管理。虽然管理部门对衍生品规定了部分规章制度,但不具有统一性,同时由于衍生品自身具有着高风险、高投机的特征,使其急需相应的法律法规来对其自身进行规范化的、制度化的管理,以有效提高其自身的管理水平,降低其风险性。

其次,分散的监管主体。中国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中其主体比较分散,不具备统一性,其中存在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外汇管理局、银监会、保监会等诸多管理部门,各个部门间缺少协调,影响着其监管的效果,同时极易造成重复监管与空间监管问题的出现,造成了资源的浪费等情况,这些问题的出现都为金融衍生品市场发展带来不利影响,需要我们不断的去改进。

再次,不足的行业自律。中国金融衍生品市场的行业自律未能发挥其作用,相对来说,行业自律就是金融行业进行自我管理、自我约束、自我规范等,从而实现对行业的管理,通过与金融监管机构的协作,促进金融行业持续、稳定的发展。但现阶段,中国金融衍生品市场的主要监管机构是政府,对政府监管的依赖程度较深,致使未能发挥其行业自律的作用,行业自律的管理手段与方法等未能发展与创新。

最后,欠缺的监管合作。随着经济全球化、一体化趋势逐渐增强,金融衍生品市场所具有的开放性,致使各国的金融衍生品市场也在不断融合,国际间的监管合作日益显著,但中国缺少与国际监管的合作与交流,导致中国金融衍生品市场的监管问题愈加严重[3]。

三、促进中国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的对策

中国金融衍生品市场的监管需要不断完善,通过健全的监管制度,促使金融衍生品市场健康、有序、规范的发展,从而保证中国金融市场的稳定。但由于中国金融衍生品市场的监管边缘地带较多,其中存在的问题,制约着监管的顺利开展,主要是过度依赖政府监管,制约着其市场的良性发展。为了解决其中存在的问题,完善其监管是最为重要的工作,下面将针对其中存在的问题,给出具有针对性的对策。

(一)健全监管的法律法规

针对中国金融衍生品市场缺乏相关的法律法规这一缺陷,我国需要不断的健全金融衍生品相关的监管法律法规,使其管理有法可依,根据相应的规章制度,进行科学、合理、有效的管理,促进金融衍生品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监管的法律法规要根据衍生品市场的实际情况进行制定,保证其法律法规的实效性;根据金融衍生品的行业性质,对其复杂的交易活动,制定相应的监管法律法规,并要与其他法律条款相配合,使其监管更加完善、具体。

(二)完善监管的体系

针对目前中国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主体众多这一现象,要统一其管理主体,通过对国际上先进的管理体系进行学习、吸收与借鉴,建立风险管理模式,同时针对金融衍生品市场的特征,建立跨市场、跨行业的监管体系。完善的监管体系要求其监管的主体要统一、监管的目标要一致。

因为只有保证金融衍生品监管主体的统一,才能够对其中存在的风险进行有效的监控,由于中国金融衍生品市场具有复杂性与多变性,使其监管极易造成重复与空白,但建立统一的监管主体,将有效解决这一问题,还能够提高其监管的效率,保证监管的质量,进而对其中的风险进行有效的预防与解决。而保证监管目标的一致,则能够根据其目标,划分其监管的权利与义务,从而进一

标的一致,则能够根据其目标,划分其监管的权利与义务,从而进一步解决监管重复与空白的问题;同时监管部门根据一致的目标,积极发挥各个部门的作用,使其通过协同合作等形式,促进监管部门工作的有序开展,减少部门间的冲突与矛盾[4]。

(三)发挥金融衍生品行业的自律作用

中国金融衍生品市场的监管在依赖政府的同时,要积极发挥其行业自律的作用,金融衍生品行业要为其市场的良性发展不断努力,并进行自我管理、约束与规范、监督,这样才能取得相对量好的效果。具体的措施为:金融衍生品行业要明确其行业的宗旨,制定其行业的行为规范,对其行业的人员进行审查与记录,同时可以对行业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管,对其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及时有效的解决。行业自律职能的高效发挥将促进金融衍生品行业的持续发展,通过与政府监管的配合,将提升其监管的能力。

(四)实现监管的合作

由于金融衍生品市场逐渐开放,其国际化、全球化、自由化趋势不断增强,跨国家、跨行业的行为不断增多,因此对其监管要实现国际间的合作,才能满足其行业发展的需求。中国金融衍生品市场的监管要遵循国际上的监管标准与规定,并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完善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的规章制度,使其风险管理准则、信息披露制度更加健全;同时,加强各国的合作与交流,实现信息资源的共享,并建立国际监管机构,从而保证全球金融衍生品行业的稳定、持续发展[5]。

总结:综上所述,中国金融衍生品市场的监管边缘地带中存在的问题,影响着其市场监管的有效开展,制约着其市场的良性运行,因此针对其中不健全的法律法规、不统一的监管主体、不完善的监管合作等问题,文中给出了具有针对性的对策,相信,随着法律制度的健全、监管体系的建立、监管合作的深入、行业自律的发挥等对策的落实,其监管的问题将得到解决。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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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河北省;商品市场;监管制度;研究

[中图分类号] F203.9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1003-3890(2006)10-0035-04

改革开放以来,河北省商品市场得到了快速发展,截至2003年底,其有各级各类商品市场(包括消费品市场和生产资料市场)4 880个,位居全国第5位;交易额2342.29亿元,位居全国第4位,占河北省生产总值的33%。河北省商品市场虽经多次整治,但市场主体行为不规范、市场规则不完善、市场运行机制不健全、市场秩序较混乱和市场中介服务功能弱等问题仍很突出。因此,针对河北省实际,建立健全商品市场监管制度,构建市场监管体系,解决困扰河北省商品市场监管中的一些深层次问题,将对河北省市场监管工作起到一定的指导作用,使河北省市场监管工作逐步走上科学化、规范化和现代化。

一、商品市场监管面临的新形势

改革开放以来,河北省商品市场管理工作大致经历了培育建设(1978~1994年)、办管脱钩(1995~2001年)和市场监管(2002~现在)三个发展阶段,实现了从培育建设市场向监督管理市场的转变。目前,河北省商品市场交易持续繁荣,市场改造升级步伐不断加快,市场运行机制不断健全,品牌经营趋势明显,新型业态发展迅速,商品市场建设从整体上呈现出理性化、规范化、网络化、商场化、市场组织形式实体化和市场买方化等新趋势。

1. 市场建设理性化。当前的市场培育建设与第一次市场建设(垒台子、圈院子、搭棚子)和第二次市场建设(扩大市场规模、提高市场档次)相比,突出的特点是更加理性化。主要表现在:一是各级政府加强了对市场建设的宏观调控,各地都制定了市场建设的中长期发展规划,每年都专门做出年度工作安排;二是市场建设项目必须经过论证,从而减少了盲目性,有场无市和空壳市场逐渐得到遏制;三是市场建设做到了从当地实际出发,定位准确,不盲目攀比;四是市场建设针对经济发展的热点和难点问题来开展,如积极安排下岗职工再就业、开拓农村市场、扩大内需及搞活粮食流通等,提高了市场建设的针对性和时效性。

2. 市场建设网络化。河北省第一次市场建设重点是零售市场,第二次市场建设重点是批发市场和专业市场。近几年来,河北省市场建设定位更高,其不仅站在本省的角度,而且站在全国乃至世界的角度来定位每一个具体的市场,注重多门类多层次培育建设市场。即从注重商品市场建设转向既注重商品市场建设也注重要素市场建设,使商品市场与要素市场协调发展;从单个市场建设转向网络化市场建设,既注重批发市场、零售市场建设,也注重产地市场、销地市场和中转集散型市场建设,并使之协调发展。现在许多市场建设项目是从商品物流、生产要素流链条的薄弱环节中发掘出来的,是对市场网络的延伸和完善。如近年来各地建设的装饰材料市场、汽车市场等。

3. 市场建设规范化。在第一次市场建设中,市场建设是在政府的领导下,由工商部门出面建设市场,资金来源主要是财政拨款;在第二次市场建设中,面对社会建市场的积极性高涨和市场建设资金不足的矛盾,各级政府发动全社会的力量建设市场,形成了政府、企业和个人一起上的局面,有效地解决了资金不足的问题。但同时也带来了一些问题:一是个别集资建设的市场,市场建成运营后不能按时还本付息;二是个别企业在出面组织、吸收部分业户资金建设市场的过程中出现了纠纷,有的甚至出现上访等问题,形成了不稳定因素;三是市场建设程序不规范,个别市场没有经过政府严格规划、立项、论证等程序,市场建成后形成了空壳市场,虽然这样的市场极少,但影响很不好。针对这些问题,近几年来,各级政府加大了对市场建设的宏观调控和监管力度,市场建设项目必须经过严格论证;集资建设的市场,集资合同必须规范,必须按照图纸进行施工建设,市场建设行为更加规范,减少了纠纷。

4. 市场建设国际化。过去我们习惯于将市场划分为国内市场和国际市场。中国加入WTO后,对外开放进入了一个全新的阶段,中国经济迅速与世界经济溶为一体,国内市场逐步国际化。从广义上来看,河北省的各类市场已成为整个国际市场的有机组成部分,已经不再有国内市场和国际市场的界限。这对市场建设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为此,省政府提出了河北要建设几个国际知名市场的目标,进一步为河北省商品市场建设指出了努力的方向。

5. 市场建设商场化。近几年来,河北省市场建设的水平、档次明显提高,特别是省政府提出的建设一批国际化大市场的宏伟目标对河北省市场建设产生了深刻影响,一批在建的国际化大市场也对其他市场起到了示范作用。一批新建的市场无论从硬件、软件环境来看都达到了商场的水平,与大商场区别不大。如新建成的新华集贸中心女子世界、南三条金正市场等。从硬件来看,这些市场是楼寓式市场,设施齐全配套,有电梯、卫生间、休息座椅等设施,整个市场宽敞气派;从软件环境来看,市场营业员微笑服务,统一着装,统一结算,基本实现了现代化管理。

6. 市场组织形式实体化。河北省的集贸市场过去主要是由工商部门主办,在第二次市场建设中,一部分企事业单位、个体私营企业也积极兴办市场,一些市场实行了企业化经营管理。工商部门实行市场管办脱钩、省以下垂直领导后将市场移交给地方政府进行管理,按照国务院的要求,移交后的市场实行企业化经营管理,应建立起现代企业制度。如新华集贸中心已完成了由管委会向现代企业制度的改制。

7. 市场买方化。中国市场建设是在短缺经济的情况起步的。当时,商品处于短缺状态,加之流通渠道不畅,因而商品供不应求,处于卖方市场的状态。但经过20多年的改革开放,中国经济发展十分迅速,特别是经过第二次市场建设,那种生产供不应求、商品流通不畅的状况得以彻底改变,现在几乎不存在供不应求的商品,商品价格呈现出稳中有降的态势,买方市场在中国已经全面形成。买方市场的形成使流通领域的竞争加剧,首先使流通业态之间的竞争更加激烈,传统的流通业态受到新兴流通业态的激烈挑战,即传统零售商业受到新兴超市的挑战,传统批发模式受到物流配送的挑战,传统店铺销售受到电子商务的挑战,等等。其次市场之间的竞争更加激烈,省内市场与省外市场之间的竞争,如安国药市与亳州药市之间的竞争,省内市场之间的竞争也将更加激烈。通过这种竞争,河北省市场格局将发生很大变化。

二、商品市场监管存在的主要问题

1. 商品市场监管存在的根本问题――“三个不明确”。(1)商品市场的法律地位不明确。表现为商品市场的概念不明确,在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文件中表述不一;商品市场的组织形式决定了其法律地位不明确;市场登记的法律地位不明确。(2)市场主办者与进场经营者之间的法律关系不明确。(3)市场主办者的法律责任不明确。

2. 市场“办管脱钩”的最终目的尚未达到,市场监管体制尚未理顺。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接收的大部分市场并未明晰产权,实行企业化经营运作,变成了其他政府部门或下属单位的附属物,形成了新的“办管合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与其他政府职能部门对商品市场的监管定位不清,彼此之间难以实现必要的协调和合作。

3. 政府有关部门对上市商品质量缺乏系统科学的长效监管制度。基层执法人员事后被动查处多,事中检查力度小,事前预防措施少,往往根据上级的安排,对不同的商品开展阶段性专项整治,整治过后,假冒伪劣商品又卷土重来,充斥市场。

4. 市场监管技术手段落后,监管效能低。对市场主体的前置审批、登记注册、分类监管、市场巡查、行政处罚、纳税情况和融资情况等尚未形成上下一体、横向联贯、统一规范的网络信息体系;市场主体准入信息和日常监管执法信息不对接,尚未形成信息共享、网络互动、快速执法、协同作战的综合监管执法网络平台。

5. 市场中间服务组织发展缓慢,社会公众参与市场监管的渠道和方式少。各种赢利性的专业市场中介服务机构少;各种非赢利性的行业协会(如市场协会等)尚未建立,不能发挥行业协会的自律和“律他”作用、架起政府与市场之间的桥梁。政府部门、市场主办者与社会公众间存在着严重信息不对称,难以形成强大的社会监督氛围。

三、重构商品市场监管制度体系

商品市场是现代市场体系的基础,加强商品市场监管是政府履行市场监管职能的具体体现。国外对商品市场的监管具有极为严格和周全的制度。日本管理市场主要采取政府监督与市场中介组织自律相结合的方式;英国形成了以保护消费者利益为出发点,以维护和促进竞争为核心,包括法律法规、政府监管、行业自律、企业自我约束及社会各方面监督的综合市场监管体系;美国形成了政府监管、司法监督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相结合的市场监管体系;秘鲁不仅立法完善,而且市场监管和执法机构更具特色,其“保护自由竞争及知识产权委员会”全面承担了对市场进行综合统一监管和执法的职责,是各国市场监管和执法机构设置模式的一个典范。这些国家的监管制度对保护消费者权益、形成全国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都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很值得我们研究和借鉴。

河北商品市场监管制度的构建,应从理顺市场监管者、市场主办者、进场经营者和消费者四方面关系入手,明确市场主办者的法律地位和法律责任,明确市场主办者与进场经营者的法律关系;通过建立企业(个体户)分类监管制度,加强市场主办者和进场经营者的信用监管;积极实施商品市场准入制度,加强上市商品质量监管;借助现代信息技术,不断完善市场监管方式方法;运用综合职能监管市场,形成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公众监督和司法保证相结合的市场监管制度体系。

1. 解决“三个不明确”问题,加强对市场主办者的规范管理。(1)建议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对《河北省商品市场监督管理条例》进行修改,明确市场主办者的法律地位和责任,明确进场经营者的权利和义务;进一步明确工商、卫生、食药监、质监及税务等有关部门监管市场的职权和责任。(2)建议河北省政府制定《商品市场管理规范》,对市场开办、上市商品、经营秩序、经营管理及监督管理等进行规范;政府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诚信市场和诚信经营户公示办法》,下发《商品市场监管责任追究制度》等。(3)采取注册登记方式明确商品市场的法律地位,使市场主办者成为市场秩序的“第一责任人”。(4)明确市场主办者和进场经营者是场内交易权利买与卖的法律关系,利用合同示范文本规范市场主办者、进场经营者与消费者的行为和权益。

2. 推行信用分类监管,建立对市场主办者和进场经营者的长效监管机制。商品市场信用标准应由市场主办者信用指标和场内经营者信用指标两部分组成,分为守信、警示、失信和严重失信四类标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依据市场信用指标所反映的信用状况,将市场主办者和场内经营者相应地分为不同的管理类别,进行有针对性的监管。

3. 实施商品市场准入制度,强化上市商品质量监管。(1)建立和完善市场主办者和进场经营者商品质量管理制度。其具体应包括商品质量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商品质量销售责任制度和市场主办者质量责任制度等。(2)建立和完善政府有关部门商品质量监管制度。其具体应包括全面落实市场巡查制度,完善上市商品质量监测制度,严格实施不合格商品退市制度,建立和完善商品质量信息公示制度,建立健全案件通报、协办、督办制度,建立和完善申诉举报快速反应制度等。

4. 借助现代信息技术,不断提高市场监管效能。积极创造条件,尽快开发河北省统一的市场信用监管软件,将市场主办者和进场经营者的注册登记信息、市场巡查信息、查办案件信息、广告监测信息、履行合同信息、申诉举报信息、商品质量信息、纳税信息及偿债信息等统一纳入“经济户口”进行整合,实施分类监管。在开发统一软件的基础上,建立河北省统一的信用监管平台,通过联网实现各监管部门资源共享、信息互通、快速反应、协同作战。

5. 建立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公众监督和司法保证相结合的商品市场监管制度体系。(1)各级政府应建立商品市场监管协调指导委员会或联席会议,办事机构设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吸收有关部门参加,各部门协调联动、齐抓共管。(2)应尽快建立省、市商品市场协会,组成一个统一的行业自律组织,制定统一的行业规则,成为商品市场监管的桥梁和纽带;引导和探索龙头企业为主体,在自愿互助基础上建立各种中介服务组织,提高产品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3)不断完善消费维权组织体系,加快政府各部门申诉举报系统建设。(4)政府各部门应建立市场监管信息定期制度和新闻发言人制度,使市场监管工作公开、透明,置于社会公众的监督之下;各新闻媒体应充分披露商品市场中的违法行为,敢于批评政府部门不作为或乱作为的行为。(5)司法部门应加大商品市场违法案件和政府部门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政府市场监管部门应按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有关规定,及时向公安部门移送案件,绝不能“以罚代刑”。

(课题负责人:卢玉平;课题组成员:张献国,李金霞,金洪钧,孙茂增,王 琳)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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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创业板市场 市场监管

2008年5月15日,中国证监会副主席姚刚在出席第二届中印金融发展高层论坛后向媒体表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正在准备之中,创业板待时机成熟就会推出。”这意味着离筹备已久的创业板的推出又近了一步。目前,创业板市场可能在年内推出,国内对创业板市场制度的设计的探讨不断深入,在此我们可以分析海外主要创业板市场的监管制度的经验教训,为我国设计创业板市场监管制度提供参考。

一、创业板市场监管相对于主板市场的特点

创业板是“二板市场”(The Second Board)众多称呼中的一种。二板市场是一国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 是与主板市场(The Main Board〕, 即证券交易所相对应的概念, 指专为中小企业和新兴公司提供筹资途径的一个新市场。它是指上市标准低于传统证券交易所主板市场,主要为处于初创期、规模小,但运作良好、具有高成长性的中小企业和新兴高科技企业融通资金的场所。创业板市场面临着较高的市场风险,为保障市场投资者的利益,这就对创业板市场的监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1.高度的公开性

由于创业板市场的特点使得在这一市场上的信息披露速度和投资者的反应速度都快于主板市场。在这种情况下,也就需要市场监管活动具有高度的公开性。

2.高度的公平性

创业板市场由于主体是发展前景好的中小企业和新型高科技企业,使得股票价格的变动对于市场上各种行为反应灵敏,这对于投资者的利益有较大的影响,因此,如果市场监管措施和行为发生偏离,将给投资者带来巨大的损失,这也就要求创业板市场的监管尽可能公平。

3.高度的公正性

创业板市场的各个投资者都是看好公司的未来发展前景,这样的投资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风险较大,同时由于创业板市场门槛较低,对于投资者的保障没有主板市场好,这样就要求加大市场监管的力度和保证市场监管的公正。

二、全球主要创业板市场简介

美国纳斯达克市场(NASSDAQ),意为全国证券交易商协年会自动报价系统。纳斯达克建立于1971年,是世界第一家、同时也是目前最大的电子化证券交易市场。纳斯达克市场已经成为美国多层次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缓解小企业发展瓶颈、促进风险资本的发展、推动高新技术的产业化等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英国AIM市场。AIM市场创建于1995年,其定位是服务所有具有成长性的企业。AIM市场的主要制度特色包括:包容性强的市场定位、便捷的上市程序、小额多次融资方式、以“终身保荐人”为核心的监管制度、全方位覆盖的政府支持。

香港创业板市场。香港创业板市场设立于1999年。金融风暴后,香港特区政府努力寻求经济复苏的办法,在这一背景下,同时为了巩固香港国际金融中心的地位,设立了香港创业板市场。其运营独立于主板市场,是主板市场以外的一个全新集资市场。

此外还有主要的创业板市场还有英国易斯达克市场、德国新市场、日本加斯达克市场、韩国KASDAQ市场等。

三、全球主要创业板市场监管制度的对比分析

我们可以从监管体制、保荐人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禁售期这四个方面来分析创业板市场监管的不同类型。

1.监管体制

一般说来,证券市场的监管体制可以分为以下三种:集中型监管体制、自律型监管体制和综合型监管体制。

纳斯达克市场采用了集中型监管体制。纳斯达克的监管机构是全美证券交易商协会(NASD),这一机构在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的监督下工作,负责对纳斯达克市场进行监管。集中型监管体制的优点在于统一的监管机构不是市场的参与者,市场中的行为不影响监管机构的利益,因此能够比较公平公正的实施监管,同时,它们拥有比较高的行政权力,能够提高监管行为的权威性,在全国范围内协调市场。但是,这一制度的缺点在于,统一的监管机构权利很大,不恰当的监管行为可能会使得市场混乱,产生不必要行政费用,降低了监管的效率。

自律型监管体制的代表市场是英国AIM市场,在这一市场上,监管的主体是证券交易所,由于证券交易所等机构是专业性的机构,本身是证券市场参与者之一,所以能够对证券市场的行为反应很快,监管效率比较高。但是自律型管理体制的缺点在于,存在证券交易所等机构可能从自身利益出发进行监管,监管行为不够中立,而且,监管的权威性不够,这会影响监管的力度。

混合型监管体制是介于集中型监管体制和自律型监管体制之间的模式,在这一体制下,能够吸取其他两种监管体制的优点,强调集中监管的同时也注重自律约束。香港创业板市场采用的就是这一体制。香港创业板的监管主体是香港联交所和香港证监会及上市公司所在地的有关机构,其日常监管是由香港联交所下设的独立机构――监察与调查小组进行。当前,世界上实行前两种监管体制的国家大都逐渐向混合型监管体制过渡,期望能够发挥不同监管体制的优势,达到对市场有效监管的作用。

2.保荐人制度

严格的保荐人制度可以有效地防范公司在上市前造假等方面的风险,保障相关申请文件的真实性和可靠程度,同时还能督促公司上市后履行信息披露等义务,对上市公司给予规范性指导,这就大大降低了创业板市场的风险,保障了投资者的利益。因此有效实施保荐人制度能够保障证券市场的正常运行,这也就使得对保荐人的监管成为市场监管的重点内容之一。

纳斯达克市场并没有没有建立保荐人制度,这是由于这一市场建立了多元做市商制度,这一制度下,做市商赚取买卖佣金,还可以赚取卖价和买价之间的价格差,这样就促使做市商为找到买主和卖主进行竞争,也就促进了市场的流通性。虽然增加了募集资本和交易的成本,却也提高了市场效率。为了更容易的找到买家,做市商会保荐的股票是质量较好的股票,这样一来就起到了间接保荐人的作用。

英国AIM市场实行以“终身保荐人”为核心的监管制度。终身保荐人制度下,简化了公司上市申请的审批程序,然而这就使得对保荐人资格的审核尤为重要,不具有资格的保荐人可能对公司上市申请造假等行为缺乏监管,造成市场混论。

香港创业板规定保荐人必须是联交所接纳的,不要求保荐人的连续责任,要求所有上市发行人必须委聘一名合规顾问来代替申请阶段的保荐人,至少一名保荐人必须为独立人士,同时还要求发行人必须委任一名为联交所接受的独立财务顾问等。新修订的保荐人制度下,是将保荐人分为保荐人、合规顾问和独立财务顾问三个不同的角色,采取了多重保荐的制度,可以发挥不同角色的优点和作用,加强监管力度,同时加强了保荐人有关的独立性要求,使得保荐人履行职责时能够保持中立,保证了监管的力度和公正。

3.信息披露制度

当前,几乎所有的创业板市场都强调及时、准确的信息披露,这是由创业板市场的特点决定的。信息披露是否及时、准确决定了能否有效的降低市场风险,保障投资者的利益,因此,监管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十分必要,香港创业板市场对信息披露制度的监管就是很好的代表。

香港创业板市场要求上市申请人的上市文件必须列出其业务发展历程及未来的业务计划;上市后必须每半年就首两个财政年度的业务发展与原定的业务计划作比较;除了一般的半年度财务及全年财务外,发行人还须编制季度报告,且必须在有关期间结束后的45天内公布,而末期经审核的全年业绩报告须于年度结束后的3个月内公布。同时,还要求上市申请人必须刊登公司上市前两年内在业务进展及经营业绩方面的实质和量化的资料,要对如是否存在与发行人业务有关的风险及风险因素等做出风险警告。不难发现,这一信息披露制度强调了信息披露的时效性,对披露时间做出了具体的规定,还就披露的内容进行了深化,从而提供投资者正确的信息,以便他们做出正确的判断和反应。

4.主要股东股份的禁售期和股票出售的限制

为了保护创业板上市公司成长的连续性以及创业板市场的稳定性,主要的创业板市场大多数都规定6个月以上的禁售期,不同的是纳斯达克市场没有做出具体的规定,主要股东可以自行做出选择,但一般会尽量避免在上市不到6个月就出售所持有的股份。

AIM市场则是对禁售期做出了具体且严格的规定,但是对股票出售份额没有进行具体的限制,如果公司主营业务产生利益的时间低于两年,则所持股量超过1%的董事和雇员及其关系人在上市后一年内不得出售其股份。

香港创业板市场对于禁售期采取的是逐步取消限制的做法,并对出售份额进行了具体的限制,规定主要股东股份的禁售期为上市后的6个月,同时其后的6个月内出后股份任有一定的限制,对于控股股东而言,出售股份后不得使其所控制的投票权低于35%;对于非控股股东而言,不得出售超过50%的股票。

四、对我国筹划中创业板市场监管制度的启示

我国证券市场监管仍面临诸多问题。因此,针对海外创业板市场监管的研究,结合我国证券监管中出现的问题,我们可以得到以下的启示:

1.选择综合型监管体制,实行分层分级监管

近年来,海外的创业板市场大都逐步向综合型监管体制过度,并且这一体制可以有效地避免集中型管理体制和自律型管理体制的缺点,发挥他们的优势,因此应该在符合我国国情的基础上,尽量采取综合型监管体制。

2.强化信息披露制度,强调信息披露的完整、及时、准确

纵观海外主要创业板市场,它们都在披露的时间和内容上强化了信息披露制度,在这个“买者自负”为原则的市场上,这样的做法无疑为投资者提供了必要的分析信息。保证信息披露的完整、及时、准确对于防范投资人面临的风险是非常关键的。

3.设立规范保荐人制度,加强对保荐人的监管

从海外创业板的经验来看,保荐人制度要发挥作用,必须加强对保荐人的监管工作。所以,我国应该制定相应法律法规,具体规定保荐人的资格要求,保证合规保荐人的资质,同时详细指出保荐人的职责,并对未履行义务的保荐人按相关规定进行惩罚。也可以借鉴香港创业板市场的经验,采取多重保荐制度。

4.应该规定主要股东股票的禁售期和出售股票的限制

海外创业板股票禁售的限制虽然不完全相同,但是大都对这一制度做出了具体的要求,这就要求我们在考虑我国国情的情况下,建立和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具体的时间和数量限制,建立适合我国的禁售期制度。

5.适时推出做市商制度

完善的做市商制度是纳斯达克市场成功的原因之一,做市商制度的优点是能够保证证券市场的流动性,在发行失败等特殊情况下,做市商制度能有效地解决保荐人制度的不足,同时,在这一制度下,做市商起到了间接保荐人的作用,因此,我国应该在分析我国具体情况的条件下,考虑这一制度的可行性。

总之,市场监管的中心是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利益,顺应市场要求,监管重点应该放在维护市场秩序,提高市场的透明度方面,海外创业板的实践为我国建立市场监管制度提供了借鉴意见,但是最重要的还是应该根据我国市场的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建立相应的监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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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金栋凌传荣:《创业板市场监管研究》[J].经济与管理,2004.11

[6]舒俊:《全球主要创业板市场交易制度及对比研究》[J].科技管理研究,2004.6

[7]张宇燕:《纳斯达克股票市场:历史、运作和地位》[J].世界经济,1999.10

[8]李天栋:《纳斯达克的制度分析――兼论中国创业板的制度创新》[J].国际经济评论,2001.1

[9]谈萧:《香港保荐人制度最新修订述评》[J].证券市场导报,2005.4

[10]傅俊霖:《东亚地区创业板市场简介及其启示》[J].亚太经济,2002.1

[11]杨国平:《香港创业板市场的信息披露制度及其启示》[J].科技进步与对策,2001.12

[12]曹冬:《中国创业板市场发展的思考》[J].理论前沿,2008.1

[13]周乃敏韦洪兴:《国内外二板市场的比较研究》[J].科研管理,2003.3

[14]骆君君:《我国证券市场监管面临的问题与建议》[J].特区经济,2005.12

[15]深交所研究资料.纳斯达克:创业板市场典范[N].证券时报,2008-03-31(09)

篇(7)

一、深入开展“红盾护农”,健全农资监管长效机制

1.进一步强化农资市场监管。根据市局2015年红盾护农工作方案要求,对重要农资商品销售集散地、农资批发市场、农村集贸市场、乡镇农资经营门店进行集中整治。

2.规范农资抽检程序。对抽检不合格的农资商品,处理要及时、查办要到位,对制售假劣农资大要案件建立督查督办制度。

3.加强农资经营自律体系建设。指导农资经营者开展“农资经营示范店”创建活动,继续抓好“农资经营示范店”培育工作,发展壮大农资连锁经营,确保农民用上放心农资。

4.继续推进农资监管信息化。根据省局要求加强信息录入、数据共享和业务联动,推进农资市场监管信息化系统的应用,提升农资市场规范管理效能。

二、加强商品交易市场监管,营造规范有序市场环境

1.继续强化农贸市场监管工作。根据市政府和省局要求,今年继续开展农贸市场专项整治,开展农贸市场专项巡查和监管执法工作。一是深化落实市场巡查、属地监管责任,指导市场开办单位健全市场管理制度,做好商品交易市场日常性监管工作,同时加大市场监管执法力度,维护良好的市场交易秩序。二是做好野生动植物保护工作,统筹兼顾做好野生动物保护及其他相关市场监管工作,与相关部门通力合作,严厉打击出售、收购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违法行为。

2.深化诚信市场和文明集市创建活动。开展好2014—2015年度省级诚信市场和文明集市创建活动,积极组织开展诚信市场创建活动,加大信用激励和信用约束力度,完善诚信市场、文明集市的公示和撤销机制,提升诚信市场创建活动的社会公信力和影响力。同时,对获评2013-2014年度市诚信市场和文明集市的单位,要加强宣传力度,主动强化联系和监管,维护良好的诚信市场形象,并充分发挥典型作用,在全市形成崇尚诚信、守信光荣的良好氛围。

3.推进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工作。认真贯彻工商总局《关于加强商品交易市场规范管理的指导意见》,积极开展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工作,加强市场规范化管理,切实规范商品交易市场交易行为。

三、开展汽车市场专项整治,维护汽车市场秩序

深入贯彻工商总局《关于加强汽车市场监管的指导意见》,依法落实好品牌汽车销售备案工作停止后对汽车市场的监管职责,并组织开展汽车市场专项整治工作,抓好汽车销售及服务企业主体资格检查、合同格式条款检查、信用评价、日常巡查、违法行为查处等五项监管制度的贯彻落实。加大案件查处力度,依法查处无照经营、虚假宣传、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等违法行为,维护稳定的汽车市场秩序。

四、继续做好成品油市场监管工作

继续组织开展流通领域成品油质量抽检,依法查处掺杂使假、销售质量不合格油品等违法违规行为,切实维护成品油市场秩序。并加强对成品油经营企业市场巡查,坚持规范经营,把住源头,跟踪流向的原则,监督企业加强成品油内部质量监测。同时,做好车用柴油升级相关后续工作。市局市场规范管理局按照要求继续开展市区成品油抽检,各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要积极开展本地成品油抽检,严把油品质量关,并对抽检结果积极公示,对销售不合格油品的违法经营行为依法严厉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