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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环境卫生的会议纪要精品(七篇)

时间:2023-10-15 10:14:56

序论:写作是一种深度的自我表达。它要求我们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隐藏在内心深处的真相,好投稿为您带来了七篇关于环境卫生的会议纪要范文,愿它们成为您写作过程中的灵感催化剂,助力您的创作。

关于环境卫生的会议纪要

篇(1)

一、目的意义

加强县城规划区内建房管理和违规建私房治理工作,是节约土地、集约发展的需要,是遵循合理布局、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的需要。做好此项工作,对于提高城市品味、拓展城市发展空间、维护规划的严肃性、保证社会公平正义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范围对象

1、县城规划区内符合条件的农(居)民建房审批;2、违法用地、违规建私房的清理;3、以上对象的建房监管和对所有违法用地违规建私房的严厉打击直至采取强制措施。

三、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

4、国务院《城市市容市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5、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2007】71号

6、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

四、加强领导

为整合县城规划区“两违”打击和清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县城规划区内农(居)民建房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县私房执法大队三支队伍的有效资源,避免上述三部门的职能交叉、人员重叠、效率不高等现象发生,决定将县城规划区“两违”打击和清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县城规划区内农(居)民建房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合并,成立新的“县县城规划区内私房建设管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简称“私房管理办公室”),将以上两部门人员优化组合,适当精简,建立一支“运转协调、办事高效、公开透明、相互监督”的私房管理队伍。

五、方法步骤

1、个人申请

(1)农民建房审批的申请:A、农民向镇城建办提供建房申请报告,原则上应该是拆旧建新或到建房点集中建房对象,报告上要有村支书和村主任的共同签字及加盖村委会公章;B、接报告后镇政府组织城建办、镇国土分局、私房执法大队相关人员上户调查,核实是否本村村民、是否符合一户一宅建房条件等;C、调查后,镇、村张榜公示,并留存公示照片;D、公示期满无异议后,由镇党委书记审核,上报县分管领导把关后再转县私房管理办公室受理,每季度上报一次。

(2)居民建房审批的申请

A、居民建房户向私房执法大队提供申请报告,报告上要有村或社区盖章;

B、私房执法大队派员上户初步调查;

C、调查后由镇分管领导组织镇城建办、镇国土分局人员上户复核,复核后城建办主任、国土分局长、镇分管领导签字后再报镇党委书记审核,镇政府每两个月上报一次;

D、镇审核后报县分管领导审核,县分管领导三个月审核一次;

E、再转房管局做危房鉴定;

F、已鉴定危房等级为C级或D级的,建房户将危房鉴定书送镇城建办,镇分管领导组织城建办、国土分局相关人员上户核查并做好相关材料。材料完善后报请镇党委书记审核,审核后报县分管领导把关再转送县私房管理办公室受理。

(3)农(居)民违规建私房清理的申请

违规建房户到县私房建设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填写申请表,并提供个人身份信息、原已办理证件、原交款票据及相关签批件等资料,由申请人带回申请表到村或社区盖章。

2、上户调查

(1)、对以上建房申请户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派员上户调查,调查和测量建房户的用地面积和建筑面积、是否违反规划等,做好相关表格和材料的填写,并要求建房户出具两个承诺书,一是关于权属界址无纠纷、不影响四邻采光、自行负责施工安全的承诺书,承诺书上要有本人及四邻签字盖章;二是承诺严格按照审批的面积及房屋高度挂牌施工,属临街商业用地的出具图纸,限高16.5米,并按五层半封顶。非商业用地的限高三层半。

(2)、对已发生的违规建房,原则上一律予以拆除。但违规建房户主动要求申请清理的,经调查不违反规划且房屋已建成一层以上的可以受理。

3、现场复核

县私房管理办公室组织镇、国土、规划、私房执法大队、房管、城管、镇国土分局等单位人员对照上户调查出的资料予以复核,签署有关复核意见。

4、集中联审

复核后报县分管领导组织相关人员集中联审,将联审结果以会议纪要的形式下发。

5、核算审批

按会议纪要记录情况由私房管理办公室人员严格按照制定的收费标准(押金)对各建房户填写核算审批表,核算人、办公室相关分管领导签字审核,最后报县分管领导审批。

6、发放施工牌

申请人凭缴费票据和办理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到县城建指挥部办理施工牌。对于房屋已完工封顶再申请清房的对象,根据集中联审后形成的会议纪要的记录,可不办理施工牌,缴清所有税费后直接交相关人员验收。

7、监管验收

私房执法大队严格按施工牌上的要求及其本人承诺进行监管。建房户自领施工牌之日起五个月内必须主体完工,完工后私房执法大队派员初验,初验后报私房管理办公室组织相关人员验收复核,形成竣工验收表,并与建房户清算押金。

篇(2)

一年来,办公室在局党组的正确领导下,在各科室的支持下,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落实党的xx大、xx届三中全会、省委五届三次全会、市委十一届三次、四次全会精神,紧紧围绕我局中心工作,充分发挥办公室的枢纽、保障作用,办公室全体人员团结一致,对分配的任何工作都没有怨言,局领导和各科室对办公室的工作能够给与充分的理解,各项具体工作按按时按量完成,现将办公室年终工作总结如下:

一、加强学习,提高素质

做好办公室工作,必须要有较高的政治理论素质和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全体办公室工作人员都能够通过各种途径各项科技法律、法规,及时了解、掌握科技发展的新动向、新经验,积极参加机关组织的形式多样的学习教育活动,办公室人员的政治理论水平、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不断提高。树立高度的服务意识,服务态度和蔼、热情、耐心、细致,为领导、基层单位提供良好周到的服务。大家都能够注意态度和方法,和同志们的关系处理得比较和谐,各项工作都得到了各科室支持,落实顺利。办公室每个人都能从局工作的大局出发,从局整体利益出发,互相支持。

二、分工明确,工作到位

1、做好办会、办文和接待工作

办公室工作繁琐、复杂,简单的说就是办文、办会、办事。关于办文工作,我们克服人少文多的实际困难,完成局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各种报告等大量的材料,较好地完成了任务;截止x月,办公室共收、发电子公文xxxx多件,纸件报送各类汇报材料x多件。组织协调全局各种会议,会前认真准备会场,会上认真做好记录,会后及时整理,制发会议纪要;xx年较好的接待了国家知识产权局领导及石家庄知识产权局、秦皇岛科技局等兄弟单位,加强交流,促进感情。x月x日―x日,接待了留日专家学者xx服务团一行x人,加强中日之间的科技交流,充分利用日本的先进技术、人才、资金为海南发展服务,为海口市在x月底成立海外智囊团打下工作基础。

2。做好文件收发、归档等工作

对各种文件及时收发、登记、归档,保证上传下达;把我局业务工作中形成的具有查考价值的文书材料进行整理、分类、归档;认真履行保密职责,保管好国家秘密文件。

3。做好机关后勤事务的管理。

做好财务管理工作,保证机关正常运转;做好车辆的调配、使用和管理;做好安全稳定、值班工作,全年没有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

三、加强协调,保证沟通

办公室全体人员与其他各部门加强沟通,密切配合,互相支持,保证全局整体工作不出现纰漏。督促、协调上级和局党领导的部署在各科室落实情况;传达领导指示,反馈各种信息,做到了快捷和实效,保证全局上下政令畅通。一年来,办公室与各科室保持了良好的关系,科室之间的沟通也非常顺畅。

四、x场次的活动全面推动xx科技创新能力

由我局牵头于x月x日至x月x日举办了以“科技创新,服务民生”为主题的海口市第四届科技活动月。在各级领导的正确领导下,在市组委会的精心组织下,通过各成员单位的共同努力和积极参与,以面向农村和社区、面向青少年、面向社会公众和面向企业为重点精心策划,周密组织,在全市广泛开展科技培训、科技宣传、科技下乡、科技咨询、农产品大比拼、校园科技等一系列群众参与性强的科技活动x项,x场次,发放宣传资料xxxxx多份,受益人数达到xxxxx多人次,在全社会营造学科学、爱科学、讲科学、用科学的良好氛围。

五、抓机关效能建设,促工作开展

(一)迅速动员部署。迅速动员部署,引导机关干部把思想统一到市委的决策上,增强紧迫感和自觉性,从思想上高度重视。x月x日下午,组织召开了机关效能建设动员大会,局长朱东海就机关效能建设活动提出了五点要求。办公室结合实际,制定实施方案,明确了开展机关效能建设的指导思想、主要内容、目标要求和工作措施以及工作步骤。

(二)深入查摆,认真整改。在第一阶段工作中,针对查摆的政治学习重形式轻过程,业务学习缺乏科学系统性、工作作风不够细致、科技申报程序混乱、对企业联系不够全面、个人工作能力、业务素质有待提高等制约着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的问题,通过二次查摆,收集应“加强理论学习”、“提高服务意识”等意见建议x条,从解决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重点问题入手,一项一项进行分解,建立责任分解表,明确责任,制定了整改措施,确保问题得到解决。

(三)结合实际,充实和完善各项制度。在抓好十项制度建设的同时,我们还结合实际不断充实和完善符合工作特点,切实可行的各项制度。先后制订、修改《一线工作法实施细则》、《“六不准”保障制度》、《考勤制度》、《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休假审批规定》、《干部学习制》、《执法责任追究制度》等制度x项,作废《市科信局接待群众来访日制度》等不适合当前情况的制度x项,完成《xx局信息公开指南》和《科信局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目录》,完善我局信息公开制度。

年终工作总结范文

在这春光明媚的早晨,我们又迎来了崭新的一周。上周从总体上来说,同学们表现良好、秩序井然,表现出了我们逸夫小学学生良好的学习风貌,下面我把一周情况总结如下:

一、上周主要有七大亮点

1.三年级和五年级各班的部分老师带领同学们坚持晨练。老师们每次都是与学生们一道坚持到底,他们一边跑一边相互鼓励,一边跑一边口号不断,给学校平添了几分热闹与欢乐。

2、晨会时段,绝大部分的班级纪律很好。任课老师及时下班,小干部的管理能力很强,学生基本做到了老师在与不在一个样,个班各具特色:有读语文的、有读英语的,也有做数学题的。中午1:00时巡视时发现好多老师已经下班,有的在辅导学生的作业,有的在处理班级事务,有的在与学生一起活动。总之,学生自觉性很强,能按照常规有序活动。

3、三年级的部分同学利用休息时间主动自觉维护校园环境卫生,他们手拧着垃圾桶到处寻找垃圾。让校园变得干净清洁。

4、校园的教研风气也很浓厚,学校正在积极开展校本研修活动,好多教师积极响应,每天总有教师在进行集体备课,集体研讨,主动听课,体现了互相学习,共同提高的教研氛围。还有许多老师正在装点和充实自己的教研博客。

5、中午用餐,由于班主任加强了组织教育,值日老师工作负责,都坚持到学生用餐完毕才离开,好多班主任与学生一起用餐,督促学生洗碗,管理到位,秩序很好,无拥挤的现象。

6、四年级老师们正确引导同学们玩有意义的课间游戏,如:跳皮筋、抽陀螺、跳房子袋鼠跳、踩轮胎……,这既有益学生身心健康,又丰富了学生的课间生活,既培养了学生的各种能力;增进了学生之间、师生之间的情感,又避免了因活动的无序而造成安全事故。

春天是播种希望的季节,同学们每天投入到了紧张充实的学习当中,各方面都得了较好的成绩。好的方面我们当然要继续保持,但更重要的是我们必须不断找到自己的不足,在追求完美的道路上寻找新的目标。

二、四点不足:

1、做操的时候,行走的秩序不是很好,有的学生边走边讲空话,做操的质量不高,主要是动作不规范。希望班主任引起重视,加强教育,并参与指导。少先队干部要加强检查的力度。

2、中午用餐下楼时,老师有点担忧:有些学生下楼时候,有推搡的现象,有的速度很快,有的不靠右行,影响秩序,有危险的隐患,也有乱倒的现象,请同学们不要边走边吃,注意安全。楼梯口最多两人同行,不要拥挤。与前面的同学保持距离,以免饭菜倒在其他同学身上。请同学做事多设身处地地为他人想想。

3.几乎是每天的不同时段,在学校的不同场合,我们经常会发现一些纸团、塑料纸等杂物,虽然并不多,但看到了总让人不舒服。我可以肯定,没有哪一位同学会故意破坏我们整洁的环境,根源还在平时的良好行为习惯还没有养成。说明少数同学缺乏卫生意识,有随手扔垃圾的习惯。清洁的校园飘着几张字纸,显得很不协调,很不美观。其实保持重于打扫,校园里出现了字纸,作为一名学生,就应该主动捡起来,放到垃圾桶里。希望大家都为创造一个优美、和谐的校园的环境尽一份心,出一份力,做到爱校如家。

4、放学路队。

篇(3)

从投资方的角度,就BT工程项目的前期筹备、中期合同签署、后期实施三个阶段,以全生命周期法律风险防控体系视角,分析各阶段的法律风险点,并提出法律风险防控的建议。

关键词:

BT模式;项目投资;全生命周期;法律风险

1引言

城镇化建设快速发展、公共基础设施需求加大和政府投入及偿付能力不足的矛盾,促使借力社会资本进行基础设施建设的各种融资模式应运而生。BT是其中一种投融资建设模式,即项目业主通过招标选定投资方,投资方设立项目公司对项目进行融资、建设管理和施工总承包,项目建成后移交业主回购。BT模式减少了中间环节,有助于控制成本,提高投资利润,拓展相关业务链条。但是,各种合作方式均有利弊,如何应对随之暴露出来的监管漏洞,在法律框架下灵活设计投融资模式,规避法律风险,赢得更大竞争优势,成为承建商和投资商目前重点研究的问题。全生命周期法律风险防控体系是针对前期项目筹备、中期合同签署、后期项目实施等三个不同阶段特点的全流程、全方位的法律风险防控体系。该体系借鉴BIM的全周期协同、信息传递等管理方法,根据不同项目性质和业务特点,将法律风险管理要点与项目业务操作紧密结合,有针对性地进行法律风险防范,体现法律管控的价值。本文从投资方的角度,以全生命周期法律风险防控体系视角,分析BT工程项目应防范的法律风险点,并提出法律风险防控的建议。

2项目前期筹备阶段的法律风险及防控

项目前期筹备阶段的法律风险及防控,约占BT项目全生命周期法律风险防控体系的30%。在项目前期筹备阶段,投资人将通过尽职调查做出决策,包括是否投资该项目、以何种模式投资、投资规模有多大,是否引入合作方、资金实力是否能够支持项目完成,是否需要借助外部资金,如果需要融资,融资结构如何设计等。做出这些项目决策前需要在尽职调查的信息基础上,衡量各方面潜在风险以及对项目回报的影响,评估投资的可行性和回报率。该阶段主要法律风险及防控建议如下:

2.1投资环境风险

2.1.1风险成因法律环境方面:如果特许建设项目在项目审批过程中,未能如期获准或取得必备的资格许可、政府不履行协议、税收增加、项目授权的专有唯一性被打破、项目所在地政策法规发生变动、适用法律变更、建设主管部门对项目的监管力度变化、项目不符合环保要求、不满足城市规划、当地法律法规不健全等,将会直接导致项目无法如期完工、投资无法退出的重大损失。市场及不可抗力因素方面:如果项目所在地经济实力薄弱、财政收入乏力,人文环境不适宜项目建设,都将影响政府的回购能力、政府资金计划的落实;如发生项目合作各方不能预见、不可避免、不能克服的自然或社会事件(如战争、疫病、自然灾害等),将会导致工程无法如期完工且造成经济损失。另外,如项目涉及的政府许可审批、征地、房屋拆迁、综合管网迁建等投资方无法控制的环节过多,则有中间环节费用超支、成本不可控的风险,会导致投资损失。

2.1.2防控建议对当地法律法规、政策、税收要求、法治环境等进行调研,落实近几年当地的财政收入情况及业主资金来源,考察政府在一定时期内投资规模与政府财税承受能力的匹配度以及政府回购能力、政府优惠政策的延续性、政府的项目资金计划;对项目经济可行性、适宜性进行全面调查评估。

2.2项目自身及投标风险

2.2.1风险成因项目所需要的关键技术,如果不是投资方擅长领域或主营业务、项目业主不熟悉该类项目的特点及招投标流程、项目业主与投资方属于首次合作,不了解双方履约质量,都会给项目的履行带来争议风险。如业主提供的项目资料不全面、限制投资方对分包商的选择;投资方未能仔细阅读招标材料、勘察现场细节,将可能出现投资方对于业主的要求出现理解偏差、对项目建设环境不了解、项目运作规划不合理、设计深度不够、工程量估算不准确、盈利预测失准、联合体或分包商不配合管理等的风险。

2.2.2防控建议与项目发起人沟通,尽可能收集项目基本资料,现场勘查项目环境;研究吃透招标文件及附带的合同文本,了解技术路线、质量标准、保函/保证金方式、资信文件,了解投标联合体或分包商的资信信息,准确测算项目工程量;选择技术路线成熟度高的方案。

2.3项目融资风险

2.3.1风险成因大型基础设施BT项目一般周期长、资金需求量大,需要投资方具备一定资本实力或具有较强的融资能力,如果采用融资方式进行杠杆投资,则需考虑融资及再增资过程中可能面临的风险,如金融环境变化、货币利率波动、通货膨胀、担保不足、合作股东投资款不到位等。如果上述风险影响到投资方融资能力,会导致资金链断裂,项目停工,投资无法收回。不同的融资方式也会有其相应的风险,譬如债权融资比例过大,会使资金成本提高;股权融资比例过大,将可能发生公司控制权转移。同时,融资时如提供的担保不可靠,将可能面临无力偿还贷款,贷款违约产生赔偿责任的风险。

2.3.2防控建议(1)多渠道融资:衡量自身的资金实力,在全面风险分析基础上,确定项目最小现金流量水平和债务偿受能力;综合考虑融资金额、时间、费用等因素,在目前初步形成的银行、资本市场、信托、基金、地方与中央政府投资等组合而成的多元化融资框架下,发挥杠杆的作用,选择适宜的融资方式,合理安排各种融资方式的比重(如发起人战略投资及发行股票等股权类投资,银行贷款、基金信托通道融资、发行债券等债权融资),以减轻资金压力并尽可能降低融资成本。在同一融资渠道下还可以细分,如银行贷款可以长短结合、期限可以“前长后短”、可以选择独家或多家银行贷款方式等。(2)多方担保支持:投资方可通过项目公司与贷款方签订贷款合同及有关担保合同,借助项目方母公司信用担保、政府或其他商业机构担保、以及项目自身抵押等形式,协助投资方取得贷款。为落实项目发起方的协助融资承诺,投资方可与发起方在合作合同中明确约定发起方提供担保的内容、方式和责任;约定发起方同意以自有资金、项目资产(含土地使用权)或收益置换项目投资人的银行融资担保,向投资方出具付款银行保函,约定由发起方下属国有公司为发起方回购履约出具履约担保函/回购承诺函/付款承诺书,作为BT合同附件。承诺函保证:如保障措施仍不能保证发起方履行回购义务,发起方下属国有公司以其合法、有效的国有资产为发起方提供回购履约保证,回购担保金额与回购款相当。

3合同签署阶段的法律风险与防控

项目中期即合同签署阶段的法律风险及防控,约占BT项目全生命周期法律风险防控体系的40%。在合同签署阶段,要明确BT模式法律主体的权利义务,并形成合同体系。主要由四个方面组成:A.政府与投资人之间的项目主协议,如《BT项目合作合同》/《特许建设合同》,以解决BT投资合作模式问题;B.投资人与融资机构之间的协议,以解决资金安排、融资事宜,包括贷款合同、抵押或质押合同等;C.投资人成立项目公司的文件,包括《股东协议》等;D.投资人建设项目的协议,包括工程施工合同、运营服务合同、原料供应合同、产品采购合同和保险合同等,以解决商务层面事宜。其中最核心的是政府与项目公司签署的《BT项目合作/总承包合同》。项目全过程中的重要风险点,可以通过合同条款的设计提前预防控制。与事后维权相比,事前控制能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合同签署阶段重点关注的法律风险及防控建议如下。

3.1工期风险

3.1.1风险成因如未能在双方约定期限内完成各阶段工程和竣工验收,投资方作为项目总承包方将有被业主追究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的风险,同时,双方对工期理解的不一致,也会导致纠纷产生。

3.1.2防控建议(1)约定工期:明确约定工程分几期建设,每期多少日,起算日如何计算,并注明如有调整以实际调整日期为准;(2)约定例外情形:对可能引起工期延长,且总包方可以相应免责的情形作出明确的限定,包括发起方原因(延迟办理项目建设手续、征地拆迁、水电供应、周边关系等)、不可抗力事件、设计变更等。

3.2价款风险

3.2.1风险成因前期对项目成本估算不足,会导致合同价格偏低,投资损失;付款条件和进度约定不合理,也会出现业主方付款迟延等情况,导致资金短缺;价款条款约定不明,还会造成工程竣工结算时,双方就工程价款发生争议。

3.2.2防控建议(1)计价方式:在前期投标和商务谈判中,要充分考虑和评估成本、费用、税金和利润等因素,风险高的项目还需要预留一定的风险准备金,在总包合同中明确约定合同计价方式(固定价格或可调价格)、计价依据、可调价格方式中价格调整因素、工程量变更和费用波动调价的方式等内容;(2)付款进度:在总包合同谈判时,争取更好的付款条件和较高的预付款比例,提高进度款支付比例,并使支付节奏与项目进度相匹配,保证总包方现金流充足,注意降低尾款质保金约定比例,期限不宜过长,否则易造成投资方长期压款;(3)分包匹配:在分包合同中,尽可能转嫁项目资金风险,约定分包付款节奏与项目进度及回购款支付节奏相匹配,将回款风险与分包商绑定,尽可能将收款压力转移给分包单位,最大限度降低投资方垫资比例;(4)变更限定:为防止履行过程中设计需求变更导致成本超支,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工程变更的触发条件、变更范围、变更程序以及价款变更的依据等,并在履行过程中保留需求变更证据。

3.3质量风险

3.3.1风险成因在工程验收过程中,如业主与总包方就工程质量标准理解不一致,会导致争议发生,验收不通过,造成总包投资方返工、延期、甚至工程无法移交,投资款无法回收、违约赔偿的风险。

3.3.2防控建议总包合同中应明确约定工程质量评价标准、工程技术要求、质量检验程序、发起方的特别要求、边界条件、完工和运行标准、技术完工标准、财务完工标准等。这些既是实施指引、检验标准,也是发生纠纷诉讼时的评判依据。

3.4回购风险

3.4.1风险成因BT建设模式中,项目投资方面临的最大风险就是项目回购风险。由于BT模式没有未来的项目经营利益作为投资回报,投资者将项目建成后,政府必须以财政资金将项目立即回购,并完全靠政府财力作保证,因而对政府财政资源的依赖度高。因此,如果政府信用发生重大变化,必然影响投资者的资金安全和投资回报。理论上,地方政府或代表政府的机构按照BT合同按期向项目投资方支付项目回购款,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有些地方政府却信用不佳,不能遵守合同的约定,具体表现如:(1)优惠承诺不能兑现:为吸引投资提出的税收、用地、拆迁补偿、回购担保等优惠条件出现重大调整。(2)资金紧张政府不能回购:由于区域条件不同,各地的政府财力相差较大,加之政府财政资源的投向多元化,投资项目较多,如果政府负债过多或回购资金量准备不足,必然对项目回购能力造成影响。

3.4.2防控建议(1)取得政府方征信担保。政府下属的国有资产投资经营管理公司为BT项目提供第三方担保。如:以该公司的资产或政府垄断性经营权(如景区收费权等)抵押担保;在提供信用担保的同时,为使其更具实现性,附加如下两种担保支持,即申请政府财政预算作为担保和以土地出让金收益权保证回购款的支付。申请政府财政预算作为担保即项目投资人可要求,由该公司提供当地人大常委会批准本项目回购款列入政府财政预算的决议,以及当地政府关于以财政性资金预算支付本项目回购款的政府常务会议纪要;以土地出让金收益权保证回购款的支付,即政府以约定的土地使用权出让收益作为回购担保,就履行回购义务所需的资金,以未来若干年土地出让金中地方政府留存部分优先偿还,由政府部门就偿还资金的时间做出书面安排并质押“土地证”。(2)发行政府债。以政府作为发债人发行政府债券,不同于城投债,政府债是明确以政府为发债主体,以财政预算为担保的债券。(3)设定回购条款。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回购款构成”、“投资回报计算方式”和基价变化条件(因发起方原因而增加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变更设计,以及发生合同约定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回购基价发生变化的,该变化应如实反应在回购基价中);基价影响因素(项目承发包模式、回购期融资费用、自有资金和融资资金比例、投资回报率);合同价格调整影响因素(法律变动、重大变更、价格变动、工期延误、建设工程费用、融资费用)及回购款结算方式、条件、程序。(4)设定违约责任。合同中明确约定发起方未按期支付回购款时,应支付的延期违约金、计算基数及延期违约赔偿费计算周期。(5)购买保险。为BT项目建设投保商业保险是防范非系统性风险的有效手段之一。目前就BT项目运作可考虑政府回购险、建设工程一切险以及与项目运作有关的其他附加险。建议约定项目发起人为BT项目回购投保政府回购险,并约定不能按期回购时,以项目投资人作为保险受益人。

4项目实施阶段的法律风险与防控

合同签署完毕,进入履行阶段,工程也开始设计、采购、施工的建设全过程。项目后期即实施阶段法律风险及防控,约占BT项目全生命周期法律风险防控体系的30%,重点关注的法律风险及防控建议如下。

4.1采购风险

4.1.1风险成因该类风险主要表现为能源、原材料、设备供应不足或不符合要求而影响项目施工进度,使项目生产能力下降。具体如:采购价格超预算、设备的供货周期长,设备质量不符合约定、设备售后服务不到位,采购文件对性能、质量验收标准不明确,附带的说明、图纸、资料不完整,越权采购,货品运输、装卸不当、安装过程违规等。

4.1.2防控措施(1)价格控制:严格按照预算控制采购,价格不能超标;(2)供应商管理:对供应商考察,了解其生产经营情况,检查资质,建立合格供应商名录,通过招采管理流程,从合格供应商库中按标准选择;完善供应商考核评价,确保按时供货及货品质量;(3)售后服务:与设备厂家沟通、协调,保证售后服务满足工程需要;(4)采购文件:将供货时间、方式、质量、价款、运输交付、验收、维保等事项在采购合同或采购任务书中明确约定;(5)采购验收:加强对采购材料和设备的检验,拒绝使用检验不合格的产品、质量低劣的材料设备。

4.2施工控制风险

4.2.1风险成因(1)人员素质风险:项目经理的经验和能力欠缺,业主代表管理水平低,项目管理人员经常变动,与业主、监理、分包商、政府部门沟通能力欠缺等,都可能影响到项目的管理业绩,执行人员不了解合同关键条款,会导致违约风险。(2)成本控制风险:在BT模式下,政府对项目规划是粗线条的,建设期还存在利率和材料价格上涨的可能,项目投资者几乎承担了项目建设过程中的所有成本风险,从而导致项目成本控制的不确定因素增多。而且,BT模式没有经营环节,不能通过后续行为来补救,投资者争取盈利的主要方法就是控制建设成本。如果对分包商的现场签证把关不严,将造成分包费用增加;设计施工变更,但未能在有效时间内要求业主补充完善相关手续,导致费用、工期增加无证明文件,造成费用损失;现场设备、材料保管不善,增加项目成本等。(3)质量控制风险:施工分包的项目,如果对分包商的承建能力、技术力量、施工水平、设施设备、管理手段等把关不严,或者对分包与总包之间的施工、管理、原材料配套等方面衔接不好,都容易出现建设质量问题。防止分包商以过低的成本报价中标,施工过程中偷工减料,发生工程质量低劣的情况。(4)生产安全风险:安全管理很繁琐,但是安全无小事,如果现场管理不善,安全管理检查不到位,可能导致施工现场的安全风险,导致总承包方受到行政处罚、损害赔偿。

4.2.2防控建议(1)人员管理:组织合同交底、全体项目团队成员学习明确合同中的管理重点、强化项目人员履约意识;加强项目业主方、监理方、各分包商等参建方的沟通;与当地有关政府部门(如技术监督局、质检站、环保局等)建立联系,熟悉办事流程;(2)成本控制:严格控制项目毛利率及成本预算,在预算的框架内,控制工程造价,进行全过程的造价管理;做好施工图预、决算的审查工作,做到工程预算不超设计概算、工程决算不超预算;根据预算决定工程如何分包,做出分包预算计划,保证施工过程有预算控制;再行选择相适应的分包方、采购底价;提前确定资金使用计划并分解到各个工程项目中,及时对资金使用情况与使用计划进行对比调整;施工过程中进行投资跟踪控制,定期进行投资时机支出值与计划目标值的比较,发现偏差,分析产生原因,及时采取纠偏措施。如果施工单位要上调费用,应与政府协商一致后方可允许,建设总价相应上调。(3)设计施工管理:加强对设计院的管理和对设计文件深入评审,从设计环节保证工程质量;设计与施工相结合,在设计阶段即做好造价控制工作,可采取限额设计,从工程实际使设计与施工相协调,尽量减少大幅设计变动造成的损失与浪费。按照批准的任务书及投资估算控制初步设计、按初步设计概算控制施工图设计,保证总价不突破投资估算;施工过程实行全过程监控,认真进行工程计量,复核工程付款账单后签发付款证书,不合理的、超预算的不能签证,保存施工记录、各种文件图纸,特别是注有实际施工变更情况的图纸,防止施工单位编制工程算书时出现冒算多算、高套定额单价、高套取费标准等提高工程造价的现象。在施工环节中,现场项目部要严格按照施工规范和设计文件进行施工;确保设备、材料质量合格后再进入施工现场,设备安装前需进行技术交底,特殊工艺编制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交底。(4)安全生产管理:项目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系,编制全面风险清单并交底,安全管理责任到人,制定有针对性的事故应急预案;所有人员须经安全教育后方可进入施工现场,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项目部定期召开安全例会进行安全教育;施工现场安全员每日现场检查,建立定期检查制度,发现问题及时整改;提供照明、警卫、护栏、警告标志灯等安全防护措施,避免发生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境卫生、计生、施工噪声管理等手续须按有关部门要求及时办理;对已完工部分工程做好保护工作,包括防雷电、防火等安全防护。可通过投保建设工程一切险、第三方责任险、建筑工程人身意外伤害险等来分担施工安全风险,并明确约定由哪方来承担投保责任。

4.3竣工移交风险

4.3.1风险成因项目施工结束进入竣工验收移交程序,由于施工过程中设计方案、技术要求、材料、设备、工期等都会随着工程的推进发生大量变更,如果工程质量出现瑕疵、竣工材料不全、工程造价调整的文件依据不足,都会造成价款结算时产生争议,甚至导致诉讼的风险。具体包括:竣工验收手续未完备;撤场损失;项目档案不完整;未结清账目;存有纠纷、诉讼;未及时遣散项目临时人员等。

4.3.2防控建议(1)授权代表:在合同签订时,明确约定各方有权检查及签字的代表。(2)竣工文件:完善竣工验收资料,包括各种进度/专业会议纪要、往来信件等文件,工程实施全过程都须留文字性痕迹,对于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各种变更,要留有双方认可的书面依据,便于竣工结算及应对可能发生的法律诉讼。

5结语

BT投资项目的风险具有全局性、多样性、复杂性的特点,不可能保证项目完全无风险,但可以通过风险识别、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与事后维权,达到风险控制的效果。本文围绕BT工程项目的投资管理全流程,运用项目全生命周期法律风险防控的理论体系,分析了BT投资方可能面临的主要法律风险点并提出相应防控建议。对于基础设施或公用事业项目的投融资,项目参与各方可以根据不同项目特点进行合作模式与法律框架的构建,BT模式仅是其中一种基础模式,本文抛砖引玉,其他各种投融资模式可在此基础上,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灵活设计,在社会资本与政府的合作过程中,按照“风险由最适宜一方来承担”的原则合理分担风险,可使风险控制能力、风险程度与所得回报相匹配,开拓社会资本与政府合作的新空间,以期达到共赢的局面。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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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

承包人(全称):    青岛第一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发、承包人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达成协议如下: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四方区危桥加固改造项目   

工程地点:        青岛市四方区

工程规模及结构特征:施工图范围内的开平路桥、武林东桥、唐河路桥的加固改造。

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青建城字【2011】28号                   

资金来源:           财政拨款                                     

二、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人应完成以下工程内容:

1、土石方工程:土石方 基坑支护:                                    

2、地基与基础工程:                                                     

3、主体工程:                                                           

4、电气工程:                                                           

5、给排水工程:                                                         

6、采暖供热工程:                                                       

7、通风空调工程:                                                       

8、楼地面工程:                                                         

9、内墙抹灰工程:                                                       

10、外墙工程:                          

11、防水工程:                                                          

12、门窗工程:                                                         

13、消防工程:                                                         

14、室外管网工程:                                                     

15、室外环境工程:                                                      

16、玻璃幕墙工程:                                                     

17、网架工程:                                                         

18、装饰装修工程:                                                     

19、设备安装工程:                                                      

20、建筑智能化系统设备安装工程:                                       

√21、市政工程: 道路工程 √桥涵工程 隧道工程 给水工程 排水工程

      燃气与集中供热工程 路灯工程                                    

22、园林绿化工程:                                                      

23、修缮工程:                                                         

24、其他:                                                             

以上未选择项中第         项工程内容由发包人另行发包。

三、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2011年 月 日   

    竣工日期: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     120日历天。

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  一次性验收合格  。                              

五、合同价款

币种:  人民币                     

    合同总价(大写):    叁佰捌拾肆万叁仟零肆拾捌元贰角整                                    

     (小写)¥:     3843048.20            元

综合单价或费率: √详见承包人的投标报价书(招标工程)

                详见经确认的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非招标工程)

六、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本合同协议书及各种合同附件;

√2、中标通知书(适用招投标工程);

√3、投标文件(适用招投标工程);

4、经确认的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适用非招投标工程);

√5、本合同专用条款;

√6、本合同通用条款;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8、图纸;

√9、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10、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记录和文件;

√11、发包人或工程师有关指令、通知及工程会议纪要;

√12、工程实施过程中的有关信件、数据电文(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

七、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八、承包人承诺

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及工程师的指令进行施工、竣工,在缺陷责任期内承担工程质量缺陷保修责任,并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全部义务。

九、发包人承诺

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并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全部义务。

十、合同生效

本合同订立时间:  2011  年   10月 17日

订立地点: 青岛市                      

发包人和承包人约定双方签字盖章后合同生效,由发包人送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发  包  人:(公章)                        承  包  人:(公章)

 

住      所:青岛市          住      所:青岛市鞍山路17号

 

邮 政 编 码:                              邮 政 编 码:266033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人:                               委托人:

 

电       话:                              电       话: 83716962

 

传       真:                              传       真: 83716962

 

开 户 银 行:                              开 户 银 行: 青岛银行敦化路支行

 

账       号:                              账       号: 802310200010270

 

 

第二部分通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

1词语定义

下列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

1.1 通用条款: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

1.2 专用条款:是发包与承包人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订。招投标工程的专用条款应当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1.3 发包人:指本合同指明的执行本工程投资计划的当事人,或其他指定负责管理本工程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但不指其任何受让人(除经承包人同意外)。

1.4 承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相应工程施工承建资质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但不指其任何受让人(除经发包人同意外)。

1.5 工程师: 指本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6 分包人:指承接本工程部分工程施工,具有相应工程施工承建资质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7 项目经理:指承包人在履行本合同中委派的并取得相应等级执业资格或岗位职务的工程管理人员,在本合同专用条款中指定,代表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

1.8 设计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承担本工程设计并取得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1.9 工程造价管理部门: 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1.10 监理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具有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负责本工程监理的单位。

1.11 永久工程:指根据本合同约定应实施的永久性工程,包括1.14款所指的设备。

1.12 临时工程:指实施和完成本工程及其缺陷的修复过程中所需的各种临时性工程,但不包括1.15款所指的承包人装备。

1.13 工程:指永久工程和临时工程,或视情况指二者之一。

1.14 设备:指预定构成或构成永久工程的一部分机械、仪器、装置。

1.15 承包人装备:指属承包人所有(或租赁)的,为实施和完成本工程及其缺陷修复所需的机械、器具或物品。

1.16 发包人提供装备:指根据本合同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为实施和完成本工程及其缺陷修复所需的机械、器具或物品。

1.17 合同价款:指签订合同时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包括了暂估价、暂列金额的合同总金额。招标工程指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非招标工程指发包人承包人双方确认的工程报价。

1.18 追加合同价款: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价款的情况,经发包人确认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

1.19 费用: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应当由发包人或承包人承担的经济支出。

1.20 开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21 竣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约定,承包人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22 实际竣工日期:指承包人完成工程施工并合格地通过竣工验收的日期。

1.23 工期:指承包人在投标函中承诺的完成合同工程所需的期限。

1.24 实际工期:指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从开工日期至实际竣工日期的天数,包括按第18.2款和第18.4款约定所作的变更。

1.25 基准日期:指招标工程投标截止日前28天,非招标工程合同签订前28天。

1.26 图纸:指由发包人按本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提供或由承包人提供并经发包人批准,满足承包人施工需要的所有图纸、计算书和其他性质类似的技术资料。

1.27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工程量清单。

1.28 施工场地: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发包人在合同中具体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

1.29 工程量清单:指根据有关工程量计算规则、图纸等列出的拟建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名称和相应数量的明细清单。

1.30 综合单价:完成一个规定计量单位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或措施清单项目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和企业管理费与利润,以及一定范围内的风险费用。

1.31 暂列金额: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款中的一笔款项。用于施工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设备、服务的采购,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工程价款调整以及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的费用。

1.32 暂估价: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的单价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

1.33 计日工:在施工过程中,完成发包人提出的施工图纸以外的零星项目或工作,按合同中约定的综合单价计价。

1.34 书面形式:指合同、协议、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35 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

1.36 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

1.37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39 小时或天:本合同中约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按天计算时间的,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

1.40 法定节假日:指每个星期六、星期天及国家法定的其他假日。

1.41 缺陷:指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约定。

二、合同文件

2 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

2.1 组成合同的各个文件应该是一个整体,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本合同协议书及各种合同附件;

(2)中标通知书(适用招投标工程);

(3)投标书及其附件(适用招投标工程);

(4)经确认的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适用非招投标工程);

(5)本合同专用条款;

(6)本合同通用条款;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8)图纸;

(9)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

(10)其他合同文件。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记录和文件、发包人和(或)工程师有关指令、通知及工程会议纪要、工程实施过程中的有关信件、数据电文(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亦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其解释顺序视其内容与其他合同文件的相互关系而定。

2.2 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 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发包人承包人协商解决,或由工程师作出解释。双方协商不成或不同意工程师的解释时,按本通用条款第34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 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法规

3.1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款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

3.2 本合同文件适用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规章。需要明示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4 适用标准、规范

4.1 本工程的材料、设备、施工作业必须符合现行国家、行业及工程所在地地方标准/规范的要求。国家、行业及工程所在地地方标准/规范存在不一致时,发、承包人根据标准/规范的适用范围和本工程的实际情况在专用条款中约定选用的标准/规范名称。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供一式两份约定选用的标准/规范。

4.2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的,由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出施工技术要求,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应负责提供中文译本,并报建设标准管理部门备案。

5 图纸和技术资料

5.1 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套数和日期,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发包人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图纸, 供工程师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未经发包人同意, 承包人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给第三人。

5.2 发包人对工程有保密要求的,应在专用条款中提出保密要求,保密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在约定的保密期限内履行保密义务。

5.3 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提供图纸,承包人应向工程师发出通知,提出所需的图纸、需要的时间和理由,说明由于图纸提供延误可能造成的影响和损失。因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提供图纸,给承包人造成损失和(或)导致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应赔偿承包人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5.4 当工程师认为需要时,承包人应提交临时工程的设计图纸2份,供工程师批准或备查。

5.5 发包人或工程师有权随时向承包人发出为满足本工程的正确实施和完成及其缺陷修复所需的补充图纸和技术资料,承包人应予执行。

6 通知与送达

6.1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在履行合同中任何单位或个人发出或的任何通知、指令,均应以书面形式,收件方应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不应拒收、无理扣压或拖延。

6.2 根据本合同条款由发包人或工程师发给承包人的一切证书、通知、批准书、批准函、指令均应发送或派专人送达承包人在本合同专用条款中指定的地址或承包人为此指定的其他地址。

6.3 根据本合同条款由承包人发给发包人的一切通知、请求均应发送或派专人送达发包人或工程师在本合同专用条款中指定的地址,或者发包人或工程师为此指定的其他地址。

6.4 在履行合同中任何一方拒收或者接收通知、函件、书面文书后拒绝签收,致使通知或书面文书送达不能的,另一方可以选择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送达,同时保存好送达证据。

三、发包人和承包人

7 发包人

7.1发包人应当任命发包人代表,代表发包人行使本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发包人代表的姓名在专用条款中明确。发包人如需更换发包人代表,应至少提前7天通知工程师和承包人。

7.2 发包人应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全部义务。发包人应按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及其它应当支付的款项,并按本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提供标准/规范、图纸、材料、设备、装备及其他资料和施工条件。

7.3 发包人应当在本工程开工前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

(1)办理土地征用、拆迁补偿、平整施工场地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以上事项遗留问题;

(2)将施工所需水、电、通讯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专用条款约定地点,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

(3)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的通道,以及施工场地内的主要公共道路,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

(4)工程项目由多家总承包单位同时施工时,负责协调处理各总承包单位的关系,按照《建筑施工现场管理标准》的要求,对临时设施、施工道路等进行统筹、合理安排,并明确各承包单位的管理责任。

(5)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对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6)办理施工许可证等其他施工所需证件、批件和临时用地、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爆破作业等的申请批准手续(证明承包人自身资质的证件除外);

(7)确定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人,并组织进行现场交验;

(8)组织承包人和勘察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

(9)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10)发包人应办理的其他事项,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7.4 发包人可以将7.3款部分工作委托承包人办理,具体委托内容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其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7.5 发包人未能履行7.3款约定的各项工作,导致工期延误或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发包人应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并顺延延误的工期。

8 承包人

8.1 承包人应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全部义务。精心组织施工,按时完成本工程承包范围内容及其缺陷的修复。承包人应提供所需的全部管理、劳力、材料、设备、施工装备、往返工地的交通以及合同订明或合理地推断为进行本工程而需要的各种事物。

8.2 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

(1)根据发包人委托,在其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允许的范围内,完成施工图设计或与工程配套的设计,经工程师确认后使用,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2)向工程师提供年、季、月度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工程用款计划;

(3)按照《建筑施工现场管理标准》的要求进行施工现场管理;

(4)负责施工场地安全保卫工作,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护设施;

(5)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数量和要求,向发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办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设施,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6)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有关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等的管理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因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罚款除外;

(7)本工程或本工程中某单项工程已竣工但未交付发包人之前,承包人负责已完工程的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承包人自费予以修复;如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采取特殊保护措施,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应承担相应费用;

(8)按专用条款约定做好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9)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交工前清理现场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要求,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

(10)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8.3 承包人为联合体的,专用条款明确的联合体牵头人负责与工程师联系并组织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承担连带责任。

8.4承包人档案管理

承包人应当设置专人负责施工档案管理,及时、准确、完整地完成档案管理工作。在开工前,承包人应向工程师提交负责档案管理工作的人员名单。如果工程师对负责档案管理的人员有异议,承包人应当更换。承包人不得补做、伪造施工档案。施工档案签字不得由他人代签,否则视为伪造档案。

承包人应负责收集、汇总的专业工程分包人和(或)劳务分包人(如果有)形成的工程档案。由于专业工程分包人和(或)劳务分包人(如果有)的工程档案存在缺陷儿造成的后果由承包人和分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承包人需要提交的档案种类、数量、时间由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8.5 承包人未能履行8.2款各项工作,造成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应赔偿发包人有关损失。

四、工程管理人员

9 工程师

9.1 发包人应在本合同专用条款中指定工程师,将工程师的姓名、职权通知承包人。实行监理的工程,发包人应在开工前将监理单位的名称、监理内容、职权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发包人对承包人的任何指令必须通过工程师发出。发包人如需更换工程师,应至少提前14天通知承包人。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9.2 工程师可以行使合同中规定或必然隐含的应属于工程师的权力,如果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要求工程师在行使某些职权前需要征得发包人批准的,工程师应征得发包人批准。除合同明确说明外,工程师无权修改合同,亦无权解除本合同约定的发包人、承包人的任何权力与义务。工程师在履行和行使其职权时,其任何行为或遗漏,不免除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任何职责和义务。

9.3 工程师行使下列权力时,应先取得发包人的批准:

(1)    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

(2)    向设计人或承包人提出建议且提出的建议可能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误工期;

(3)    对本工程任何形式、数量、质量、价款和内容上的变动;

(4)    对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职责和义务进行变更;

(5)    提出或批准索赔;

(6)    签发支付证书;

(7)    合同条款中明确约定应取得发包人批准的其他权力;

(8)    专用条款中明确的其他须经发包人批准的权力。

当工程师行使上述需由发包人批准的权力时,应视为发包人已予批准。

9.4 当工程师认为出现了危及人身安全、财产威胁和立即影响工程安危的紧急情况,且不可能在事前把情况报告给发包人时,在不免除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职责和任务的情况下,工程师可先行行使9.3款中的权力,并应在事后24小时内向发包人作出书面报告。

9.5 工程师可随时将其任何职责和权力授予其任命的工程师代表(按有关规定或发包人指定必须由工程师亲自履行的职权不得转授),并可在认为必要时撤回授权。授权和撤回均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和承包人,在未将有关文件副本送交承包人之前,该项授权和撤回不能生效。工程师代表对工程师负责,履行和行使工程师授予的职责和权力。工程师代表在其授权范围内履行职权,视同工程师。

9.6 工程师代表在工程师授权范围内向承包人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与工程师发出的函件具有同等效力。承包人对工程师代表向其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有疑问时,可将此函件提交工程师,工程师应进行确认。工程师代表发出指令有失误时,工程师应进行纠正。

除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外,发包人派驻工地的其他人员均无权向承包人发出任何指令。

9.7 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所需指令、批准并履行约定的其他义务。工程师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紧急情况下,工程师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承包人对工程师的指令应予执行。工程师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的,承包人应于工程师发出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工程师应在承包人提出确认要求后48小时内给予答复,逾期不予答复的,视为口头指令已被确认。

承包人认为工程师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向工程师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报告后24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紧急情况下,工程师要求承包人立即执行的指令或承包人虽有异议,但工程师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承包人应予执行。

本款规定同样适用于由工程师代表发出的指令、通知。

9.8 因工程师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或者因工程师失误,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和(或)导致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应赔偿承包人的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本款规定同样适用于由工程师代表发出的指令、通知。

9.9 工程师在履行合同和行使职权或处理涉及发包人承包人双方权利和义务的事项时,应依据合同在其职权范围内客观公正地进行处理,如发现有不当之处,应进行修正。一方对工程师的处理有异议时,按本通用条款第34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10 项目经理

10.1 承包人应任命项目经理,并授权其代表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全部权力和义务。项目经理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同意,其姓名、职务应在专用条款内明确。承包人还应在开工前将项目经理姓名和详细资料提交给工程师。

10.2 承包人依据合同发出的一切文件(包括致发包人或工程师的通知),均应以书面形式由项目经理签字后发出,接收人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

10.3 承包人如需要更换项目经理,应至少提前14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并报发包人同意。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商不得撤销项目经理的任命,或任命替代人员。

10.4 发包人可以与承包人协商, 建议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

10.5 项目经理按发包人和工程师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工程进度计划和工程师发出的指令合理组织施工。在发生紧急情况且无法与工程师联系时,项目经理应当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时内向工程师送交报告。责任在发包人或第三人,由发包人承担费用,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承包人,由承包人承担费用,不顺延工期。

五、发包人专业工程发包与承包人分包

11 发包人专业工程发包

11.1 发包人将本工程中本合同承包范围之外的部分专业工程另行发包,称为发包人专业工程发包。发包人进行专业工程发包,应将发包内容、需要承包人向专业工程承包人提供的服务内容及费用在专业条款中列明。对于招标工程,招标文件应明确发包人进行发包的专业工程。专业工程承包人由发包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等的规定确定。

11.2 专业工程发包合同应由发包人与专业工程承包人签订。

11.3承包人与专业工程承包人的责任划分:

(1)专业工程发包合同中约定的专业工程承包人对发包人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应能保障承包人免于承担任何由于专业工程承包人未能履行上述义务或未尽上述责任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索赔、赔偿、诉讼费用及其他开支;

(2)对于因专业工程承包人的过失而造成的任何损失,承包人免于承担;未经承包人同意,专业工程承包人不得使用承包人为施工提供的任何临时工程。

12 承包人分包

12.1 施工分包分为专业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

12.2 承包人将其承包范围内的部分工程进行专业分包,应与发包人协商并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承包人拟进行专业分包的工程在专用条款没有约定的,应事先报经工程师审查,取得发包人批准,并遵循有关法律、法规等的规定。非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承包工程的任何部分专业分包。

12.3 承包人没有能力承担本合同承包范围内某专业工程施工的,承包人必须根据11.2款的约定将该专业工程进行分包,分包人必须具备承建该类工程的资质条件。

12.4 承包人进行劳务作业分包必须使用有相关资质的企业,并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或劳务分包企业完成的工作量及时支付劳务费用。承包企业应对劳务分包企业的用工情况和工资支付进行监督,并对本工程发生的劳务纠纷承担连带责任。

12.5 承包人按规定分包工程,应与分包人签订分包合同。承包人将其承包范围内的部分工程进行分包,不解除总包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责任和义务。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的标准采购材料,可以不遵循本款上述约定,但应报工程师备案,工程师有权对此进行审查。

12.6 承包人有义务依据工程师的要求向工程师提供已分包或拟分包工程的分包人的相关资料。

12.7 分包人的任何违约行为或过失导致工程损害或给发包人造成其他损失,承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12.8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发包给他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分包。承包人应禁止分包人将分包工程的任何部分再分包。

13 价款结算

13.1发包人发包的专业工程价款由发包人与专业工程承包人结算。

13.2 承包人分包工程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人结算。发包人未经承包人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分包人支付各种工程款项。发包方擅自向分包方支付工程款项的,视为本合同以外的其他合同关系,不影响承包人依照本合同约定向发包人进行正常的结算。

六、施工准备工作

14 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

14.1承包人应编制本工程和专用条款约定的单项工程的详细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

14.2 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要求和时间(专用条款无明确时间约定的则应在承包人收到本工程或专用条款约定的单项工程图纸后14天内)编制并向工程师提交单项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工程师应按本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时间(专用条款无明确时间约定的则应在工程师收到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后14天内)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的,应视为同意。

14.3 经工程修改确认后的单向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涉及合同价款调整时,承包人应于收到修改意见后7天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经工程师审核并报发包人批准。承包人收到工程师修改意见后7天内不向工程师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时,视为该修改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

14.4 承包人必须按工程师确认的工程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工程师对工程进度的检查、监督。

14.5 如果工程师认为工程实际进度不符合已经确认的工程进度计划,在承包人无任何理由取得延长工期的情况下,则承包人应根据工程师的要求对工程进度计划进行修订并提出改进措施,提交工程师确认后执行。修改后的工程进度计划,仍应保证本工程在合同约定的工期内完成。因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工程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承包人不得就改进措施提出索赔款项。

14.6 承包人应随工程进度计划向工程师提交按合同约定的结算时间间隔承包人有权得到支付的工程用款计划,以备工程师查阅。如果工程师提出要求,承包人还应按要求提交修改的工程用款计划。

15 施工准备

15.1 承包人应对全部现场作业、所有施工方式和全部工程的适应性、稳妥性和安全性负责,但不对设计、标准/规范原因的适应性、稳妥性和安全性承担责任。如果合同明确约定全部或部分永久工程由承包人设计,则尽管有工程师的批准,承包人仍应对该部分永久工程负全部责任。

 

 

 

15.2 承包人在查阅合同文件或在本工程实施过程中,有责任对图纸、标准/规范或其他资料进行复核。如发现其中有任何差错、遗漏或缺陷,应在有关工程开工前及时书面通知工程师,工程师在接到承包人的通知后,应立即就此作出决定。

 

勘察资料

研究分析

 

15.3 承包人在签订合同之前,应研究和分析发包人提供的水文、地质、气象等资料。承包人应对其对该资料的理解、判断和应用负责。

 

 

 

15.4 承包人在签订合同之前,应视为已研究和察看工地及其四周环境;已清楚知道关于通往工地的现有道路或其他联络方法、土地及工地的外形和性质、损毁物业的危险、挖掘的材料的性质、进行本工程所需的工程及材料的性质、所需的住宿;已取得影响其签订合同及进行本工程施工的资料。承包人不得以对上述事项了解不够充分而向发包人索赔,并免除其根据合同约定须承担的责任。

 

 

 

15.5 在施工期间,承包人如果遇到不属于不可抗力、凭以往经验无法预见的外界障碍或条件,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和(或)导致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应赔偿承包人的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但是,对于合同已经明确指出的不利的外界障碍或条件,均视为承包人在接受合同时已预见其影响因素并已在合同报价中计入由其影响而可能发生的一切费用。对于合同未明确指出但在不利的外界障碍或条件发生之前,工程师已经指示承包人有可能发生,但承包人未能采取有效措施而导致的后果均由承包人负责。

15.6

 

 

 承包人在签订合同之前,应在勘察设计资料和发包人提供的相关资料的基础上,对现场存在的管线等地下构筑物作进一步调查和了解,以取得其对施工影响的全部信息,并在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中作出充分的考虑。

15.7

 

 

 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供工程施工所需的原始基准点、基准线和基准标高,并对其真实准确性负责,承包人应在工程放线前对其准确性进行验证,负责保护一切基准点、标桩和其他有关标志。承包人在实施过程中由于这几项基准中的某项错误必然给承包人造成损失和(或)导致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应赔偿承包人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承包人按上述基准负责对工程的所有部位正确定位,纠正在工程的位置、标高、尺寸或定线中的任何错误,并提供与此有关的各种必需的仪器、用具和人员。工程师对放样、准线或标高的核查,均不解除承包人对其准确性所负的责任。

15.8

 

 

 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的约定向承包人提供施工所需的工地,以使承包人进行本工程施工。发包人未按约定提供施工所需的工地,致使本工程或其他任何部分的进展受到影响,给承包人造成损失和(或)导致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应赔偿承包人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15.9

 

 

 发包人未能按期办妥土地征用和拆迁手续,承包人在接到工程师通知后,应按工程师的指示及时调整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中的各项工作的施工方案和顺序,以便能够继续施工或者对施工人员和施工机械及时进行调整,以避免停工损失的发生。发包人未能按期办妥土地征用和拆迁手续,给承包人造成损失和(或)导致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应赔偿承包人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15.10

 

 

 征地红线内的工程用地,在不影响施工的前提下,经发包人批准,可免费提供给承包人作施工临时用地。红线范围外的临时占地的租用,由发包人根据开工需要和施工先后顺序,分期办理租用手续,并通知承包人使用。红线外的临时占地租用费用由发包人支付(合同另有约定除外)。临时用地租用完毕后,承包人应自费恢复临时用地的使用条件。

七、开工、暂时停工、工期及延误

16 开工及延期

16.1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在不少于7天前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书,承包人应当按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始本工程或本工程中某单项工程的施工。

16.2

 

 

承包人因自身的原因不能按时开工,应在不少于本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向工程师提出开工延期的要求和理由。工程师应在接到开工延期要求后48小时内确认,报发包人批准后答复承包人。工程师同意开工延期或逾期未予答复的,开工延期并相应顺延工期;工程师不同意开工延期或承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提出开工延期要求,开工不予延期并工期不予顺延。

 

 

 

 

 

16.3因发包人的原因造成承包人不能在本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工程师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延期开工并相应顺延工期。因延期开工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发包人应赔偿承包人损失。

17 暂停施工和复工

 

 

 

17.1工程师可以随时指示承包人暂停某一部分或全部工程的施工,并在发出指令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指令暂停某一部分或全部工程的施工,在暂停施工期间,承包人应妥善地保护本工程或其任何部分工程,并保障其安全。

 

 

 

17.2下述原因造成的暂停施工在费用和工期上发包人不予补偿:

(1)因承包人某种失误或违约造成的,或应由承包人负责的必要停工;

(2)承包人为了本工程的合理施工调整部署,或为了工程及其任何部分的安全而采取必要的技术措施所需要的停工;

(3)因现场气候条件(不可抗力情况除外)导致的必要停工。

 

 

 

17.3因发包人或工程师的行为或失误造成停工,给承包人造成损失和(或)导致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应赔偿承包人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17.4承包人根据工程师的指令暂时停止本工程或部分工程的施工,自暂停施工之日起56天内,工程师未发出复工令,并且该暂停施工不在17.2款范围之内,承包人可向工程师发出书面通知,要求自收到该通知后14天内准许暂停施工的工程继续施工。在上述期限内未得到准许,承包人可以作出以下选择(但并非必须):

(1)当此项停工仅影响本工程的一部分时,承包人有权将该部分工程从合同中取消,同时将此事通知发包人;

(2)当此项停工影响整个工程时,承包人有权根据通用条款第32条的约定将此项停工视为违约事件,并终止对本合同的承包。

17.5由于承包人责任引起的暂停施工,如承包人在收到工程师暂停施工指示后56天内不认真采取有效的复工措施,造成工期延误,发包人有权根据通用条款第32条的约定,将此项停工视为违约事件,并终止对本合同的发包。

 

 

 

17.6在工程师发出复工令后,承包人和工程师应联合对受暂时停工影响的工程、生产设备和材料进行检查。承包人应负责修复在暂停期间发生的工程、设备或材料的任何变质、缺陷或损坏。

18 工期及延误

 

 

 

18.1本工程或其中任何单项工程必须按照合同订明的时间或各段时间完成,或于根据18.2款和第18.4款约定的变更期限内完成。工期自开工通知书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计算,实际竣工日期应在交接证书中写明。

 

 

 

18.2因以下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工期顺延。

(1)发包人增加合同工作内容;

(2)发包人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要求或其他特性;

(3)发包人延迟提供材料、工程设备或变更交货地点;

(4)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暂停施工;

(5)发包人未按约定提供图纸;

(6)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

(7)工程师未按约定提供所需的指令、批准等;

(8)遇不可抗力;

(9)合同条款已明确约定或工程师同意的其他工期顺延情况。

 

 

 

18.3承包人在夜间或国家法定节假日进行工程施工应经工程师的认可,并遵守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或取得有关部门的批准。但是为了抢救生命、保护财产或为了工程的安全、质量而绝对必要的作业,不必事先经工程师的许可。在这种情况下,承包人应在事后立即向工程师报告。

18.4施工中发包人如需提前竣工,双方协商一致后应签订提前竣工协议,作为合同文件组成部分。提前竣工协议应包括承包人为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采取的措施、发包人为提前竣工提供的条件以及提前竣工所需的追加合同价款等内容。由于承包人科学合理组织施工,使工程提前竣工,发包人是否向承包人提供奖励双方在专用条款约定。(即:提前时间=工期+批准的延长工期-实际工期)

18.5

 

 

承包人因自身原因未能按照18.1款约定的期限内完成本工程,或者未能在相应的期限完成本工程中某单项工程,承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并向发包人支付专用条款约定的延期损失赔偿费。延期时间以交接证书写明的实际竣工日期超过竣工日期的天数扣除已批准的延长工期计算(即:延期时间=实际工期-工期-批准的延长工期)。

 

 

 

18.6如果在本工程竣工之前,已对本工程中某单项工程签发了交接证书,且交接证书中写明的实际竣工日期并未延误,而是本工程中的其他部分产生了工期延误,则本工程的延期损失赔偿费应予减少。减少的幅度按已签发交接证书的单项工程的价值占本工程价值的比例计算,但专用条款约定的延期损失赔偿费限额不应受此影响。

八、材料、设备供应

19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19.1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应在专用条款中列出相应材料设备清单。材料设备清单中应当约定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单价、质量等级、提供时间和地点。发包人应按材料设备清单中的约定向承包人提供材料设备,并提品质量合格证明,对材料设备质量负责。发包人在所供材料设备到货7天前通知承包人,双方在工程师的见证下验收交接,并按承包人指定的地点和方式堆放。

19.2承包人要求更改交货时间或地点的,应事先报请工程师批准。因此发生的全部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工期不予顺延。

 

 

 

19.3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在承包人接收后,由承包人负责保管,发包人支付相应费用,因承包人原因发生的丢失或损坏由承包人负责赔偿。如发包人未按19.1款通知承包人验收交接,则承包人不负责保管,发生的丢失或损坏由发包人负责。

 

 

 

19.4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与专用条款列出的材料设备清单中的约定不符或由于发包人原因发生交货时间或地点变更等情况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费用,相应顺延工期,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19.5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的结算方式,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20 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20.1承包人负责采购的材料设备,应符合设计、有关标准/规范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要求,并提品质量合格证明,承包人对材料设备质量负责。承包人应在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通知发包人,双方在工程师的见证下进行联合验收。

20.2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与设计、标准/规范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要求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场地,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材料设备,承担因此产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如承包人使用了不符合设计、标准/规范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要求的材料设备,则应按工程师的指令负责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并承担因此产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0.3如承包人不执行20.2款工程师的指令,则发包人有权雇佣他人执行该指令,并向其支付有关费用。所有因此产生或伴随产生的费用,由工程师与发包人、承包人协商后由发包人从承包人处收回,也可以从任何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上述费用。

 

 

 

20.4承包人需要使用代用材料时,应向工程师提出申请,经工程师确认报发包人同意后方可使用,因此增减的合同价款和产生的费用承担发、承包双方以书面形式约定。

20.5承包人应负责其采购的所有材料设备的包装、运输、接收、装卸、存储和保护,并承担因货物运输引起的民事和(或)刑事责任。

20.6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发包人和工程师不得指定生产厂家或供应商。

21 材料设备的检验

21.1本工程一切材料设备在用于本工程之前,均应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以及本合同的约定,在工程师的监督、见证下,由承包人负责取样并送有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21.2材料设备的检验时间和地点、取样办法、检验频次和内容由承包人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以及本合同的约定提出,报工程师确认后施行。

21.3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以外,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的检验试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的检验试验费用由承包人负担。

21.4如工程师认为需要可要求对材料设备进行再次检验。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再次检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如再次检验结果不符合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或本合同的约定,检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如再次检验结果符合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或本合同的约定,则检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1.5工程师在一切合理的时间内均应能进入施工现场以及半成品的制造、加工或制配的所有车间和场所,承包人应为他们进入上述场所提供一切便利和协助。

九、质量、安全和文明施工

22 工程质量和检验

22.1工程质量应当达到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质量标准。工程质量标准的评定应以本合同约定的标准/规范为依据。因承包人的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返工直至符合合同约定为止,由此发生的全部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工期不予顺延。因发包人的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质量标准,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于返工发生的全部费用,并相应顺延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22.2承包人应建立质量保证体系,该体系应符合本合同的约定。工程师有权对体系的任何方面进行审查。在每一设计和实施阶段开始前,工程师有权要求承包人向其提交所有程序和如何贯彻要求的文件。遵守质量保证体系不应解除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义务和职责。

22.3承包人就本工程的工程质量向发包人负责,其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1)编制和审查施工技术方案,确定特殊工程的施工技术措施,制定工程质量保证体系,虽然这些方案和措施由工程师审批,但并不免除承包人的责任;

(2)配备和组织足够的工程质量控制和检验人员,检查和控制工程施工质量;

(3)控制施工所用的材料、设备包括承包人、分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使其不低于标准/规范、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的标准;

(4)组织并参加所有工程的验收工作,包括隐蔽验收、中间验收和竣工验收,组织分包人参加工程竣工验收;

(5)负责组织分包人共同承担缺陷责任期的工程保修责任;

因承包人在质量控制方面的责任造成的工程损坏,由承包人自行修复,并承担因此造成的发包人的损失,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2.4承包人应严格按照有关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以及工程师的指令施工,并随时接受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一切便利条件。

22.5没有工程师的批准,任何工程均不得隐蔽。当本工程任何部分具备隐蔽条件时,承包人应提前24小时通知工程师,告知检验的时间、内容和地点,保证工程师有充分的机会对隐蔽工程进行检验,并为工程师提供一切必要的资料和协助。工程师应按时参加隐蔽工程的检验,不得无故拖延,除非认为没有必要检验,并就此通知承包人。如果上述约定时间后12小时内,工程师未能到场对隐蔽工程进行检验,承包人即可自行检验,在如实作出隐蔽验收报告后进行隐蔽,事后工程师应予认可。工程师在组织隐蔽工程验收时,应通知发包人及政府有关部门派人参加。

22.6承包人按22.5款覆盖隐蔽工程后,工程师对质量有疑问的可要求承包人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承包人应按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隐蔽。如检验合格,则发包人承担因此发生的全部增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如检验不合格,则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指令重新施工,直到检验合格,并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22.7承包人未通知工程师到场检验,私自将工程隐蔽的,工程师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剥离或开孔检验,承包人应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22.8如发包人和承包人约定本工程需要试车的,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试车的内容和费用承担。试车内容应与承包人承包的安装范围一致。

22.9本工程试车应按如下程序进行:

(1)设备安装工程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车条件,承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通知工程师,告知试车的时间、内容和地点。承包人准备试车记录,发包人根据承包人要求为试车提供必要条件。工程师应按时参加试车,试车合格,工程师在试车记录上签字。如在试车时间后12小时内,工程师未能到场参加试车,应认可承包人所作的试车记录。

(2)设备安装工程具备无负荷联动试车条件,发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通知承包人,告知试车的时间、内容、地点和对承包人的要求,承包人按要求做好准备工作。试车合格,双方在试车记录上签字。

(3)投料试车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由发包人负责,如发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验收前进行或需要承包人配合时,应征得承包人同意,并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22.10发包人和承包人在本工程试车中的责任如下:

(1)由于设计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发包人应要求设计人修改设计,承包人按修改后的设计重新安装。发包人承担修改设计、拆除及重新安装的全部费用,工期相应顺延。

(2)由于设备制造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如该设备由承包人采购的,则承包人负责修理或重新购置、拆除和重新安装并承担有关费用,工期不予顺延;如该设备由发包人采购的,则发包人负责修理或重新购置,并由承包人进行拆除和重新安装,发包人承担有关费用,工期相应顺延。

(3)由于承包人施工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承包人应按工程师要求重新安装和试车,并承担有关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4)工程师在试车合格后不在试车记录上签字,试车结束后24小时后,视为工程师已认可试车记录,承包人可继续施工或办理竣工手续。

(5)试车费用除已包括在合同价款之内的或本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的,均由发包人承担。

23 安全文明施工

23.1 承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准组织施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安全事故,由承包人承担相应的责任和发生的费用。

23.2 发包人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承包人支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并督促施工企业落实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发包人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

23.3 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临街交通要道、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及实施爆破作业、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以书面通知工程师并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由发包人承担安全防护措施费用。

23.4 承包人应将其作业限制在现场内。在施工期间,承包人应保持现场没有一切不必要的障碍物,妥善存放和处理材料设备和承包人装备,及时从现场清除并运走任何残物、垃圾和不再需要的临时工程。

23.5 承包人应确保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随时接受行业主管部门对该费用的投入与使用进行监督检查,保证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全部用于本工程施工生产。

23.6 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工程师,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发包人承包人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定处理。

23.7 在遵守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规定的基础上,应争取达到省级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示范工地或青岛市标准化示范工地。本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目标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24 工程的保护

24.1从开工之日起,承包人应全面负责照管本工程及将用于和安装在本工程中的材料、设备,直到本工程交接证书签发之日止。此后上述照管责任及交给发包人。如果在整个工程交接证书颁发前,已就其中任何单项工程颁发了交接证书,则从交接证书签发之日起承包人无需对该单项工程负责保护,而转由发包人负责。但是,承包人对其在缺陷责任期内承担的尚未完成的工程和将用于和安装在工程中的材料、设备的照管负责,直到该工程完工为止。

24.2承包人在负责照管期间,如因承包人自身原因造成本工程或其任何部分,以及材料、设备、装备、临时工程的破坏,承包人均应自费弥补上述损坏、损失或损伤,以使工程在各方面都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

24.3对工程中分期完成的成品、半成品,在工程竣工移交前,承包人负保护责任,任何其他分包人对其使用或在其基础上施工,必须得到承包人的许可。对工程师确认因承包人保护措施不当造成的损坏,由承包人负责修复;对分包人在施工过程中造成的损坏由负责人负责修复。

十、合同价款、工程量确认和工程款支付

25 合同价款及调整

25.1 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和承包人依据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格在本合同内约定。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和承包人依据经确认的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在合同中约定。合同价款中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属于不可竞争性费用,任何一方不得压价或优惠。合同价款在合同中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

25.2 下列三种确定合同价款的方式,发包人和承包人可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采用其中一种:

(1)固定单价合同;

(2)固定总价合同;

(3)可调价格合同。

25.3.1实行工程量清单报价宜采用固定单价合同。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构成合同价款的综合单价一经发包人和承包人签订合同确定后不作调整。只有当出现专用条款约定的调整因素时,发包人和承包人可按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方法,调整综合单价。

25.3.2规模不大、工序相对成熟、工期较短、施工图纸完备且工程合同总价较低的工程,宜采用固定总价合同。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总价一经发包人和承包人签订合同确定后不作调整。只有当出现专用条款约定的调整因素时,发包人和承包人可按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方法,调整合同价款。

25.3.3可调价格合同。发承包双方可根据专用条款内约定的调整方法对合同价款作调整。

25.4在基准日期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改变对合同价款产生影响的,合同价款可按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规定作调整。

25.5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有漏项、多余项目或清单工程量有误,由承包人提出,工程师确认后,合同价款可按第29.2款约定方法作调整。

25.6承包人应当在合同价款可调整因素出现后14天内,将调整原因、方法及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工程师确认调整金额并报经发包人同意后作为追加合同价款,应从暂列金额中支付,与工程款同期支付。工程师收到承包人通知后14天内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已经同意该项调整。

25.7签订合同时不能确定价款的材料以及专业工程,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名称及其暂估价。暂估价不作为结算的依据。

25.8列入暂估价的材料设备在明确后14天内,由承包人按专业条款约定向发包人提报书面价格确认通知,发包人自接到通知后7天内予以确认,否则视为该价格已认可。合同价款按照确定的价格进行相应调整,调整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暂估价的材料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须通过招标确定。

25.9列入暂估价的专业工程价款应当在相关工程施工前确定。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的约定编制预算书报工程师审核、报发包人批准确定专业工程价款。暂估价的专业工程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须通过招标确定。

25.10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完成施工图纸以外零星项目或工作,计日工表未包括的,承包人应在接受发包人要求的7天内就用工数量和单价、机械台班数量和单价、使用材料和单价等向发包人或工程师提出施工签证,发包人或工程师签证后施工,如发包人或工程师未签证,承包人施工后发生争议的,责任由承包人自负。

25.11暂列金额于开工前估算,用于各项价款调整、索赔与现场签证,如有余额归发包人。

25.12第25条中有关合同价款及调整的文件提交和审批之前均须经注册造价工程师或工程造价专业人员确认,并加盖执业专用章。

26 工程量的确认

26.1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采用的工程量计算规则。

26.2 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开列的工程量是根据本工程的设计提供的预计工程量,结算工程量应是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义务过程中完成工程的实际和准确的工程量。

26.3 承包人应根据本工程进展情况及时就已完工程量向工程师提交计量报告,工程师应在收到计量报告后7天内对承包人提出的已完工程量进行计量,并在计量前24小时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按时参加并提供所需的一切详细资料和必要协助。

26.4 需要使用记录和图纸进行计量的工程,承包人应在工作过程中准备好该工程的记录和图纸,并提交给工程师,然后按约定的时间与工程师一起审查和确认有关记录和图纸。如果双方均同意时,则双方应在上述记录和图纸上签字确认,并据此进行计量。如果承包人不出席对上述图纸和记录的审查确认,则应认为工程师对这些记录和图纸通过计量核实后的确定是正确无误的。

26.5 计量的结果:

(1)如承包人未按26.3款的约定参加计量,则由工程师所作的或由他批准的计量应认为是有效的。

(2)如工程师未在26.3款约定的时间内进行计量,则承包人提交的计量报告中所列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

(3)如工程师未按26.3款约定的时间内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能参加计量,则由工程师所作的或由他批准的计量结果无效。

(4)对于承包人超出设计图纸范围或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工程师不予计量。

(5)如承包人对工程师计量的结果不予同意,则承包人应在收到上述结果后7天内向工程师提出申辩,申明承包人认为上述结果中不正确的方面。工程师收到上述申辩后,应重新检查其对有关工程量或有关记录、图纸的计量,或予以确认,或将其修改。

26.6第26条中有关工程量计量的文件提交和审批之前均须经注册造价工程师或工程造价专业人员确认,并据此计算工程价款。

27 工程款支付

27.1实行工程预付款的,双方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数额, 预付时间应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发包人不按约定预付, 承包人在约定预付时间7天后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预付,承包人可在发出通知后7天停止施工,发包人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应付款的贷款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27.2工程预付款按专用条款内约定的起扣点和方式扣回。在未达到起扣点之前,预付款不予扣回。

27.3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办理期中结算的时间间隔和要求,并按此约定办理期中结算;无时间间隔约定的,则按月办理期中结算。因发包人原因未及时办理期中结算导致竣工结算不能按期办理的,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因承包人原因未及时办理期中结算导致竣工结算不能按期办理的,由承包人承担相应责任。

27.4承包人应按27.3款约定向工程师提交由其项目经理签署的期中结算书,期中结算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1)自开工至本期末止已完成的工程;

(2)自开工至上期已实际结算的工程价款;

(3)本期应结算的工程价款;

(4)根据合同约定,本期应结算追加合同价款及费用;

(5)根据合同约定,本期应扣除的价款及费用。

27.5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以外,工程师应在收到期中结算书后14日内签发期中支付证书,签发时应写明工程师认为应该到期结算的价款及需要扣留和扣回的价款并报发包人批准。如果该期应结算的价款经扣留和扣回后款额少于专用条款约定的期中支付的最低金额,则工程师可不签发支付证书,该期工程价款将按期结转,直到累计应支付的款额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期中支付的最低金额为止。累计期中支付金额达到合同价款和追加合同价款总额的90%时暂停支付。待工程竣工结算后,除按本合同附件《工程质量缺陷保修书》约定的比例扣留的工程质量缺陷保修金以外,发包人应将全部结算价款支付给承包人。

27.6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以外,发包人应在期中支付证书签发之日起7日内将期中支付证书上列明的款项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超过约定的时间不支付,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约定付款,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发包人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应付款的贷款利息。发包人不按约定办理期中支付,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人可停止施工,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27.7第27条中有关工程款支付的文件提交和审批之前均须经注册造价工程师或工程造价专业人员确认,并加盖执业专用章。

十一、工程变更

28 工程变更

28.1在施工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况,视为工程变更:

(1)合同包括的任何工作内容的数量的改变;

(2)合同包括的任何工作内容的质量或其他特征的改变;

(3)本工程任何一项工作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的改变;

(4)本工程任何一项工作的施工时间、批准的施工工艺或顺序的改变;

(5)为完成工程需要追加的额外工作。

28.2工程变更应按以下程序办理,并由工程师提前14天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令。

(1)发包人提出变更建议,经工程师审核,必要时应经设计人同意并提交相应变更设计;

(2)设计人提出变更建议,应提交相应变更设计,经工程师审核并报发包人同意;

(3)工程师提出变更建议,必要时应经设计人同意并提交相应变更设计,报发包人同意;

(4)承包人提出变更建议,必要时应经设计人同意并提交相应变更设计,经工程师审核并报发包人同意;

以上变更建议涉及到结构、外墙等影响本工程及公众安全的,必须经设计人同意并提交相应变更设计。

以上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或需要有关部门审批时,发包人应报规划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重新审查批准,并提供由设计人出具的相应变更设计图纸和说明。

28.3如工程师在发出变更指令前要求承包人提出一份有关该项变更的建议书,承包人应尽快做出书面回应,并在建议书中说明该项变更可能对本工程造成的影响。

28.4承包人应按工程师发出的变更指令,进行工程变更工作。没有工程师的指令,承包人不得对本工程进行任何变更。任何工程变更均不应以任何方式使合同作废或无效,所有这类变更的结果应该根据第29条有关约定进行估价。

28.5如任何工程量的增减并非执行工程师发出指令的结果,而是由于其工程量超过或少于工程量清单中开列的数量,则该项增减不需任何指令。

如承包人为了便于组织施工,或为了施工安全、避免干扰等原因需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而提出的局部变更设计,除须得到工程师的批准外,由此而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自行负担。因承包人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发包人的直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如发出本工程变更指令是因为承包人过错、承包人违反合同等造成的,则由此引起的任何额外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8.6承包人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设计图纸或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对材料、设备的换用,须经工程师审查并报经发包人批准。未经批准擅自更改或换用时,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赔偿发包人的有关损失,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发包人同意采用承包人合理化建议,所发生的费用和获得的收益,发包人和承包人另行约定分担或分享。

29 变更价款确定

29.1承包人在收到工程变更指令后14天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经工程师审核,并报发包人批准;承包人在收到工程变更指令后14天内不向工程师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时,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工程师应在收到变更工程价款报告之日起14天内予以确认,工程师无正当理由不确认时,自变更工程价款报告送达之日起14天后视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已被确认。

29.2变更价款按下列方法确定:

(1)因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工程量增减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有偏差,综合单价按专用条款约定进行调整。若专用条款未作约定,按以下方法调整:

当工程量清单项目工程量的变化幅度在10%以内时,其综合单价不作调整,执行原有综合单价;

当工程量清单项目工程量的变化幅度在10%以外,且其影响分部分项工程费超过0.1%时,由承包人对增加的工程量或减少后剩余的工程量提出新的综合单价和措施项目费(如有),经发包人确认后调整。

(2)因工程变更产生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该子目单价按下列方法确定: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的,采用该子目的单价;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但有类似子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子目的单价,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单价,可按照成本加利润的原则,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3)因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漏项或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变更,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按专用条款约定进行调整。若专用条款未作约定,原措施费中已有的措施项目,按原措施费的组价方法调整;原措施费中没有的措施项目,由承包人根据措施项目变更情况,提出适当的措施费变更,经发包人确认后调整。

(4)由于变更引起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及措施项目以外的其他方面费用的变化,应按通用条款第33条关于索赔的约定处理。

29.3发包人承包人对变更价款的确定不一致时,按通用条款第34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29.4工程变更产生的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

29.5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所发生的工程造价签证,应由承包人、发包人双方代表和工程师或造价工程师签字的书面资料,否则无效。

29.6第29条中有关变更价款的文件提交和审批之前均须经注册造价工程师或工程造价专业人员确认,并加盖执业专用章。

十二、竣工验收和结算

30 竣工验收

30.1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后21天内,承包人应按工程竣工验收的有关规定和专用条款的约定向发包人申请竣工验收并提供竣工资料。发包人应在收到该申请及竣工资料后21天内组织竣工验收。在工程竣工验收时,承包人可留置与预计未结算工程价款相近的标的物,或者要求发包人提供追加支付担保。追加支付担保金额由发包人承包人根据预计未结算工程价款款额、发包人支付担保金额情况另行约定,追加支付担保的办理及索赔程序同支付担保。

30.2工程竣工验收通过,发包人承包人应在验收工作完毕后7天内向承包人签发交接证书,同时办理工程的移交工作。交接证书上应写明本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交接证书签发后,承包人应将工程交付给发包人,承包人不再承担对工程的照管责任。

30.3在签发交接证书后,承包人应从施工现场清理并运出承包人装备、剩余材料设备、垃圾和各种临时工程,保持整个现场及工程整洁,达到竣工使用状态。但在保修责任终止之前,承包人有权在现场保留为保修期内履行本身义务所需的材料设备、承包人装备及临时工程。如承包人未在发包人或工程师允许的合理时间内把所有的承包人装备、剩余材料设备、垃圾及各种临时工程运走,则发包人可以:

(1)委托他人将承包人装备、剩余材料及承包人的其他财产觅地存放;

(2)委托他人清除并运走垃圾、废料。

因上述工作而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可从应付承包人的任何款项内扣除。

30.4如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的标准,则工程师应在验收工作完毕后7天内向承包人发出不予验收的指令,要求承包人对达不到合同约定标准的工程返工或修复。承包人在完成上述工作后,应重新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发包人应按照30.1款的约定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通过,发包人应按30.2款的约定签发交接证书等。交接证书中写明的实际竣工日期应为重新通过竣工验收的日期。

30.5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后21天内,不组织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后7天内不提出修改意见,均视为本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发包人应承担此后本工程的一切保管责任。

30.6因特殊原因,发包人要求甩项竣工,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一致后双方签订甩项竣工协议,并作为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30.7本工程中某单项工程须单独进行竣工验收,按专用条款中约定和上述有关竣工验收规定办理。

30.8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未通过的,发包人不得使用。发包人强行使用的,由此发生的质量问题及其他问题,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31 竣工结算

31.1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书及完整的结算资料。承包人未在合同约定时间内递交竣工结算书,经发包人书面催促14天后仍未提供或没有明确答复的,发包人可以根据已有资料办理结算。

31.2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书及结算资料后,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限进行核对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进行核对,经与承包人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确认工程竣工结算价款。

31.3 在专用条款约定时限内,发包人不核对或未提出核对意见的,视同已认可。

31.4出现影响工程结算的各类纠纷,由发包人牵头协调解决,协调不成的,按本合同通用条款中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发包人以工程质量或存在其他争议为由,拖延和影响工程结算办理,或要求承包人对同一工程进行二次结算审核,承包人有权予以拒绝,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

发包人以工程质量有异议,拒绝办理工程竣工结算的,已竣工验收或已竣工未验收但实际投入使用的工程,其质量争议按该工程保修合同执行,

31.5发包人按约定工程竣工结算审核完毕7天内,工程师签发竣工支付证书,报发包人批准后送交承包人。该证书中应载明按照31.2款确认的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及根据合同约定的最后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

31.6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以外,发包人应在确认竣工支付证书后14天内按该证书向承包人支付本工程竣工结算价款。

31.7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以外,发包人在确认竣工支付证书后14天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从第15天起按承包人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支付结算价款。发包人在收到催告后14天内仍不支付的,承包人可以按照专用条款约定的方式或者对留置的标的物进行处理,或者向保证人提出支付担保索赔,或者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承包人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31.8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竣工结算不能在约定时限内完成或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不能够及时支付的,由承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协助办理竣工备案相关手续的,承包人不得以未结算为由拒绝;发包人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应当交付;发包人不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承担保管责任。

31.9 发包人拒绝接收或者接收竣工结算书后不签收的,承包人可以不交付竣工工程。

31.10 第31条中有关本工程竣工结算的文件提交和审批之前均须经注册造价工程师或工程造价专业人员确认,并应加盖执业专用章和单位公章。

十三、违约、索赔和争议

32 违约

32.1发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当发生下列情况时,发包人应当根据专用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1)通用条款17.4款所指发包人暂停工程施工持续56天以上;

(2)通用条款27.1款所指发包人不按时支付工程预付款;

(3)通用条款27.3款所指发包人不按时办理期中结算;

(4)通用条款27.6款所指发包人不按时支付工程进度款;

(5)通用条款31.4款所指发包人拖延、影响竣工结算办理或要求承包人对同一工程进行二次结算审核;

(6)通用条款31.7款所指发包人不按时支付工程竣工结算款。

32.2承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当发生下列情况时,承包人应当根据专用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1)通用条款18.5款所指承包人未按时竣工;

(2)通用条款22.1款所指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3)通用条款27.3款所指承包人不按时办理期中结算;

(4)通用条款31.8款所指承包人不按时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或不配合竣工结算审核.

32.3除非另有约定,发包人和承包人一方违约后,另一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本合同时,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33 索赔

33.1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中,当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要有合理的索赔理由,且有其要求索赔的事件发生时的有效证据。

33.2提出索赔的一方在其要求索赔的事件发生时,应保存好当时记录,以便证明他提出的索赔,并应允许另一方或工程师查阅全部记录。

33.3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发生错误以及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况,给承包人造成损失和(或)导致工期延误的,承包人应按下列程序向发包人提出索赔:

(1)索赔的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工程师提出索赔意向通知。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索赔;

(2)在提出索赔意向通知后28天内,向工程师提交赔偿损失和(或)延长工期的索赔通知及有关资料;

(3)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索赔通知和有关资料后,于28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

(4)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索赔通知和有关资料后28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承包人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被认可;

(5)当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承包人应当阶段性向工程师提出索赔意向通知,在该事件终了后28天内,向工程提交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通知。索赔答复程序与本款(3)、(4)的约定相同。

33.4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发生错误以及应由承包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况,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发包人应按下列程序向承包人提出索赔:

(1)索赔的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承包人提出索赔意向通知。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索赔;

(2)在提出索赔意向通知后28天内,向承包人提出赔偿损失的索赔通知及有关资料;

(3)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提交的索赔通知和有关资料后,于28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发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

(4)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提交的索赔通知和有关资料后28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发包人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被认可;

(5)当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发包人应当阶段性向承包人提出索赔意向通知,在该事件终了后28天内,向承包人提交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通知。索赔答复程序与本款(3)、(4)约定相同。

33.5工程师对承包人根据第33.3款提交的索赔通知和有关资料进行核实,与承包人协商并报发包人批准后,确定赔偿的费用并与工程款同期支付,确定延误的工期并顺延工期。

33.6承包人对发包人根据第33.4款提交的索赔通知和有关资料进行核实,与发包人协商后确定赔偿的费用并在工程师签发给承包人的支付证书中予以扣除。

33.7第33条中有关本工程索赔的文件的提交、审核、审批均须经注册造价工程师或工程造价专业人员确认,并加盖执业专用印章。

34 争议

34.1如发包人和承包人之间关于本合同、或起因于本合同、或因本工程施工发生任何争议,包括对工程师的任何决定、指令或估价发生争议,双方可协商解决,或将争议交付本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第三人调解。协商、调解不成的,双方可以在专用条款中约定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

(1)双方达成仲裁协议,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34.2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的,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施工连续,保护好已完工程:

(1)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停止施工;

(2)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接受;

(3)仲裁机构要求停止施工;

(4)法院要求停止施工。

十四、工程质量缺陷保修

35 工程质量缺陷责任

35.1缺陷责任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的,该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

35.2由于承包人的原因导致的缺陷或损坏达到使工程、单位工程或某项主要生产设备不能按原定目的使用的程度,则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相应的延长缺陷责任期。但是任何缺陷责任期延长的累计时间不能超过两年。

35.3缺陷责任期终止后,承包人有权请求发包人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应予14日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核实。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14日内将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逾期支付的,从逾期之日起,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付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14日内不予答复,经催告后14日内仍不予答复,视同认可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的申请。

35.4在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应当负责修复工程的缺陷、损坏,修复的费用根据以下情况处理:

(1)在缺陷责任期内,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承包人应当承担修复费用和风险。

(2)由于其他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发包人应当承担修复的费用和风险,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35.5在缺陷责任期内,任何造成缺陷或损坏的原因都应由工程师与承包人共同检查核定。如果工程师与承包人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则可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委托质量检测机构进行核定,检测费用由造成缺陷或损坏的一方承担。

35.6承包人若未能在合理期限内修复发包人通知的缺陷或损坏,发包人应确定一个日期,要求承包人到或不迟于该日期修复好缺陷或损坏。如承包人到该日期仍未修复好缺陷或损坏,则发包人可自行修复或委托第三方修复,所需费用如确应由承包人承担,则发包人可在质量保证金中扣除相应部分。

35.7在缺陷责任期与保修期重合的期间,由发包人选择适用缺陷责任条款或者本合同附件中《工程质量保修书》条款。

十五、不可抗力

36 不可抗力

36.1不可抗力包括战争、**、瘟疫、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他非发包人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风、雨、雪、洪、震、高温等自然灾害。

36.2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承包人应立即通知工程师,并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采取措施。工程师认为应当暂停施工的,承包人应暂停施工。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48小时内承包人向工程师通报受害情况以及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不可抗力事件持续发生,承包人应每隔7天向工程师报告一次受害情况。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14天内,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清理和修复费用的正式报告及有关资料。

36.3本工程的有关各方均应始终尽所有合理的努力,使不可抗力对本工程及履行本合同造成的损失减至最小。

36.4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和承包人按以下方法分别承担:

(1)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

(2)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3)承包人装备损坏、用于本工程的周转材料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提供装备发生损坏,由发包人承担;

(4)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工程师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5)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6)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发包人要求赶工的,承包人应采取赶工措施,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36.5因发包人和承包人一方延迟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另一方因不可抗力造成的责任。

十六、保险和担保

37 工程保险

37.1工程开工前,发包人为本工程和施工场地内的自有人员及第三者人员生命财产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运至施工场地内用于本工程的材料和待安装设备,由发包人办理保险,并支付保险费用。发包人可以将上述有关保险事项委托承包人办理,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37.2承包人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为施工场地内的自有人员生命财产及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37.3在发包人和承包人的责任和义务不受约束的条件下,发包人和承包人可在专用条款中约定保险事项。

37.4当发生本工程承保项目的损失或损害时,被保险人应在风险发生后及时向保险公司提供损失情况和估价报告,如果损失继续发生,被保险人在递交第一次报告后每7天报告一次,直到损害结束。发包人和承包人中一方应协助另一方做好向保险公司的报告和索赔工作。

37.5发包人和承包人中一方应向另一方提供按本合同要求其投保的各项保险已经生效的证明。

37.6当工程施工的性质、规模或计划发生变更时,被保险人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并在整个期间按本合同条款保证足够的保险额。在发生上述通知前,发包人和承包人中一方如需对各项保险做任何变动时,应事先与另一方协商并达成一致。

37.7如果承包人或发包人未能遵守根据本合同生效的保险单规定的条件,一方应保障另一方不受由于未能遵守保险单的条件而造成的全部损失和索赔。

38 工程担保

38.1发包人和承包人在签订本合同的同时,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履约担保,履约担保应由保证人(银行、保险公司、担保公司)出具。

38.2发包人和承包人在签订本合同的同时,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交支付担保,支付担保应由保证人(银行、保险公司、担保公司)出具。

38.3履约担保和支付担保的担保金额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具体金额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38.4承包人应保证其履约担保在发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一直有效。发包人应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14天内把履约担保退还给承包人。

38.5支付担保的有效期应当截止到发包人根据本合同约定完成了除工程质量缺陷保修金以外的全部工程结算款项支付之日。承包人应在担保有效期后14天内将此担保退还发包人。

38.6如果承包人在履行本合同中,由于资金、技术、质量或非不可抗力等原因给发包人造成损失时,在履约担保书的有效期内,发包人应书面通知承包人,说明导致索赔的原因,并及时向保证人提出索赔文件,保证人应无条件就担保金额向发包人支付索赔款项,并无须征得承包人的同意。

38.7如果发包人在履行本合同中,由于资金不足或非不可抗力等原因给承包人造成损失时,在支付担保书的有效期内,承包人应书面通知发包人,说明导致索赔的原因,并及时向保证人提出索赔文件,保证人应无条件就担保金额向承包人支付索赔款项,并无须征得发包人的同意。

38.8发包人和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担保方式和其他事项,并提供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

十七、专利技术及特殊工艺

39专利技术及特殊工艺

39.1 发包人要求实用专利技术或特殊工艺,应负责办理相应的申报手续,承担申报、试验、使用等费用;承包人提出使用专利技术或特殊工艺,应取得工程师认可,承包人负责办理申报手续并承担有关费用。

39.2擅自使用专利技术侵犯他人专利权的,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十八、文物和地下障碍物

40文物和地下障碍物

40.1在施工中发现古墓、古建筑遗址等文物及化石或其他有考古、地质研究等价值的物品时,承包人应立即保护好现场并于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 工程师应于收到书面通知后24小时内报告当地文物管理部门,发包人承包人按文物管理部门的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

如发现后隐瞒不报,致使文物遭受破坏,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40.2施工中发现影响施工的地下障碍物时,承包人应于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 同时提出处置方案,工程师收到处置方案后24小时内予以认可或提出修正方案。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

所发现的地下障碍物有归属单位时,发包人应报请有关部门协同处置。

十九、合同的生效、终止和解除

41 合同的生效、终止

41.1 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本合同生效的方式。

41.2 除第35条有关缺陷责任外,发包人和承包人履行本合同全部义务,工程竣工交付完毕,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支付完毕,本合同即告终止。

41.3 本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42 合同的解除

42.1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42.2发生通用条款第11款禁止的情况,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或任何部分转让给他人或者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42.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包人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2)因一方违约(包括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缓建)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42.4发包人和承包人一方依据42.1、42.2、42.3款约定解除合同的,应以书面形式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双方解除合同协议后本合同解除。对解除合同有争议的,按通用条款第34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42.5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发包人要求将承包人装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支付以上所发生的费用,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已完工程价款。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除此之外,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因合同解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42.6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43 合同份数

43.1本合同正本两份,具有同等效力,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分别保存一份。

43.2发包人和承包人按有关规定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本合同副本的份数及保存单位,本合同副本均具有同等效力。

44 合同备案

44.1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合同及相关协议书备案。

 

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

二、合同文件

2 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

2.1 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如下:

(1)本合同协议书;                                                       

(2)本合同专用条款和补充条款;                                                           

(3)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记录和文件;                                                     

(4)  招标文件、答疑;                                                     

(5)本合同通用条款;

(6)   中标通知书                                              

(7)  发包人和(或)工程师有关通知及工程会议纪要;                                     

(8)工程量清单                     

(9)投标书及其附件;                                                                

(10)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11) 图纸;                  

(12)工程进行过程中的有关信件、数据电文(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

3 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法规

3.1 本合同除使用汉语外,还使用          /       语言文字。

3.2 需要明示的法律、法规、规章: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省、市有关文件、法规等。                              

4 适用标准、规范

4.1 国家、行业及工程所在地地方标准、规范存在不一致时,约定选用的标准、规范名称:

       执行工程所在地行业管理部门的标准                                 

发包人提供选用标准、规范的时间:     /                                       

4.2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的约定(可另附):    /                                                           

5 图纸和技术资料

5.1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套数:  陆 套,其中用于竣工图   肆     套。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日期:    开工前      

5.2 发包人对工程的保密要求和保密期限:  承包人应严格保密,不得泄露给第三方使用。  

6 通知与送达

6.2 承包人的地址:   青岛市鞍山路17号                              

6.3发包人的地址:     青岛市                             

工程师的地址:                          /                             

三、发包人和承包人

7 发包人

7.1 发包人代表的姓名                                                 

7.3 施工场地内施工所需水的接驳地点由承包人协助发包人联系接驳点,承包人负责接入并承担全部费用。                 

施工场地内施工所需电的接驳地点由承包人协助发包人联系接驳点,承包人负责接入并承担全部费用。          

施工场地内施工所需通讯的接驳地点 由施工单位自行解决

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的时间: 开工前 

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和要求: 执行通用条款

7.4 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工作及费用承担: 协助发包人办理开工前各项手续;负责协调施工区域周边企业和居民关系  

8 承包人

8.2由承包人完成设计的永久工程或临时工程的名称及设计文件的提交时间:

向工程师提供年、季、月度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工程用款计划的时间和要求:   每月22日前向监理工程师提供本月工程产值、进度、相应进度统计报表及下月施工计划,24日前配合监理单位审核后报发包人;  

承担施工场地安全保卫工作及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护设施的责任和要求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警示标志,负责安全保卫;

向发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办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设施的要求无。

需承包人按规定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境保护、施工噪音、安全文明施工等手续的名称:   参照《建筑施工现场管理标准》DBJ14-033-2005实施施工现场并符合其要求。                         

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   协商解决;                               

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等的保护要求和费用承担: 负责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保护费用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协商解决;

交工前清洁施工现场的要求:  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及青岛市施工现场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                          

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及费用承担:双方协商。                   

8.3承包人为联合体的,其牵头人为:                            

8.4承包人需要提交的档案种类数量、时间的要求(可另附):             

四、工程管理人员

9 工程师

9.1发包人指定的工程师姓名:                            

职权:详见发包人在开工后的书面通知,负责本工程管理工作以及发包人根据工作需要书面委托的其他职权。                                 

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姓名:                                      

职权:  详见发包人在开工后的书面通知,按发包人批准的本工程《监理规划》和《监理细则》。负责本工程管理工作以及发包人根据工作需要书面委托的其他职权。                                                    

9.3其他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的权力:所有涉及工期、造价的签证 、文件等均需取得发包人的批准                                                           

10 项目经理

10.1项目经理的姓名:  吴庆生        ,资格:  项目经理         

五、发包人专业工程发包与承包人分包

11发包人专业工程发包

11.1 分包工程名称及内容:        /                

承包人向专业工程承包人提供的服务内容及收取费用:          /         

12承包人分包

12.1分包工程名称及内容:                  /                

六、施工准备

14 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

14.1单项工程名称:               /                      

14.2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的时间和要求:在开工日期前向发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             

工程师确认的时间:工程师收到后  14  日内批复。

15 施工准备工作

15.8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工地范围、时间及次序约定:       /        

15.10红线外临时占地租用费用承担约定:    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七、开工、暂时停工、工期及延误

18 工期及延误

18.1开工日期:  2011年  月  日  

竣工日期: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120日历天                           

单项工程工期约定:                /                              

18.4 工期提前奖励方式:             /                             

18.5延期损失赔偿费及限额约定:        

 

八、材料、设备供应

19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19.1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清单(可另附):            /                

19.4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方式: __________/_________   __

采购保管费分摊办法:                /                           

20 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20.1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约定:

承包人负责采购的设备材料,在用于工程之前30天,将所需要的设备材料名称、数量、价格、生产厂家、合格证、准用证、到货时间等报发包人审核确定,并向发包人提供封样样品,经发包人、监理单位批准后,方可采购。

21 材料设备的检验

21.3 检验实验费用的约定:

(1)承包人承担检验实验费用的材料、设备: 由承包人自行负责

(2)发包人承担检验试验费用的材料、设备: 由发包人自行负责

九、质量、安全和文明施工

22 工程质量和检验

22.1 本工程质量标准: 一次性验收合格                                  

22.2 工程试车内容和费用承担:     无                           

23 安全文明施工

23.7 安全文明施工目标:参照《建筑施工现场管理标准》DBJ14-033-2005实施施工现场并符合其要求。 

十、合同价款、工程量确认和工程款支付

25 合同价款及调整

25.1本工程合同价款:

币种:  人民币  

合同总价(大写):叁佰捌拾肆万叁仟零肆拾捌元贰角整 

     (小写)¥:     3843048.20             元

项目综合单价及费率:√详见承包人的投标报价书(招标工程)

详见经确认的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非招标工程)

其中人工单价:

(大写):                    /                             

(小写)¥:                    /                        

25.2确定合同价款的方式:  固定单价合同。          

25.3.1采用固定单价合同时,发包人承包人约定的综合单价调整方法如下:

(1)双方约定由于各种原因引起下列材料价格变化幅度超出约定幅度时,综合单价可作相应调整。

确定材料价格变化幅度:方法一,以施工当期当地造价部门的材料价格与投标报价同期当地造价部门的材料价格相比较。方法二,以施工当期批价与投标报价相比较。

双方约定材料价格的调整方法: 按照方法二的方式调整                                             

(2)人工单价调整方式:             /                           

(3)其他 由于市场价格波动较大,根据投标人申请,招标人将给与调整。调价原则执行青建管字【2011】4号文。

25.3.2采用固定总价合同时,发包人承包人约定的包干范围:   /   

合同价款调整因素及调整方法:

(1)因工程变更引起的工程价款增减超出合同总价的 / %时,工程总价款可按下列方法予以调整:   /            

(2)因材料、设备价格异常变动导致合同总价变化幅度超出 /  %以上时,超出部分应予以调整。具体调整方法:    /              

(3)其他:   /                    。

25.3.3采用可调价格合同时,发包人承包人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因素及调整方法:   /          

25.7列入暂估价的材料、设备及专业工程名称及暂估价(可附表):  /

25.8材料暂估价的确定方法:   由发包人确定                   

25.9专业工程暂估价的确定方法:           /                         

26 工程量确认

26.1本工程采用的工程量计算规则: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山东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  

《山东省建设工程消耗量定额》及工程量计算规则;

其他    承包人根据工程量计算规则和图纸计算,经监理单位、发包人审核确认后,方可作为结算审计和付款依据。

27 工程款支付

27.1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工程预付款的时间:  合同签订、施工许可证后14天内  。      

    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工程预付款的数额:按工程中标价的30%拨付  

27.2工程预付款的起扣点:自进度款中按完成产值的30% 逐笔扣回              

工程预付款的扣回方式:              /                           

27.3办理期中结算与支付的时间间隔和要求:  ( 1)每月进度款结算根据工程量清单投标报价、施工图纸、实际每月完成的工程量据实结算。         

(2)工程完工时付至中标价的70%,待竣工验收合格并经审定结算后付至审定造价的95%,预留5%保修金。如发现施工质量部符合要求,不付款,待返修符合要求后付款。工程款不许挪作他用,必须专款专用。(3)增加及变更的工程量在竣工结算审计时一并计算。                           

27.5工程师应在收到期中结算书后      / 日内签发其中支付证书,期中支付的最低金额:                           

27.6期中支付证书签发之日起  /  日内将期中支付证书上列明的款项支付给承包人。

 

十一、工程变更

29 变更价款的确定

29.2(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项目的工程量变更幅度超过  /     且引起分部分项工程费变化超过     ,增加部分的工程量或减少后剩余的工程量按以下约定确定新的综合单价: /        

对应的措施费的调整方法   由于工程变更引起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的变化,不会影响措施项目费用或其他方面的费用。                 

29.2(2)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综合单价,变更价款确定方法由承包人或发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确认后执行。如双方不能达成一致,双方可提请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进行咨询或按合同的争议或纠纷解决程序办理。                                                      

29.2(3)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措施项目变化,调整方法:              

十二、竣工验收和结算

30 竣工验收

30.1承包人提供竣工资料的约定:  承包人在竣工15天内提交竣工资料和竣工图初稿肆套,同时提交工程决算资料两套。                     

30.7单项工程竣工验收的约定: /                                     

31 竣工结算

31.1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  28  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书及完整的结算资料。

31.2工程结算审核时限约定:  政府审计完成并完成决算批复。    

31.6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款的时间:政府审计完成,市财政局批复项目财务决算,下达投资计划资金到位后14天                    

31.7本工程如发生发包人在收到催告后14天内仍不支付结算价款情况,则发包人承包人同意选择     (4)          方式进行处理:

(1)承包人按照双方另外签订合同对留置的标的物进行处理

(2)向保证人提出支付担保索赔

(3)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或拍卖,承包人就该工程折价或拍卖价款优先受偿。

(4)其他:  双方协商。

十三、违约、索赔和争议

32 违约

32.1通用条款17.4款所指发包人暂停工程施工持续56天以上发包人违约责任约定:       双方协商。                             

通用条款27.1款所指发包人不按时支付工程预付款发包人违约责任约定:

    双方协商。         

通用条款27.3款所指发包人不按时办理期中结算发包人违约责任约定:双方协商。  

通用条款27.6款所指发包人不按时支付工程进度款发包人违约责任约定: 

   双方协商。   

通用条款31.4款所指发包人拖延、影响竣工结算办理或要求承包人对同一工程进行二次结算审核发包人违约责任约定:双方协商。

通用条款31.7款所指发包人不按时支付工程竣工结算款发包人违约责任约定:        双方协商。              

发包人违约的其他约定:  双方协商。         /                      

32.2通用条款18.5款所指承包人未按时竣工承包人违约责任约定:每拖延一天,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工程造价千分之一的违约金,违约金累计计算。

通用条款22.1款所指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违约责任约定:达不到合格罚工程造价的5%的违约金,并无偿修复至工程验收合格 。

通用条款27.3款所指承包人不按时办理期中结算承包人违约责任约定:      

通用条款31.8款所指承包人不按时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或不配合竣工结算审核承包人违约责任约定:      

承包人违约的其他约定:               /                                                                         

34 争议

34.1解决争议的约定:

双方约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争议时:由         /        调解,调解不成时,采用下列第 2 方式解决(在选中的项目前里面打ⅴ,并书写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的具体名称,两项同时选择无效):

(1)向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仲裁委员会名称是:

青岛仲裁委员会;

其他仲裁委员会                                  。

√(2)依法向  工程所在地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五、不可抗力

36 不可抗力

36.1发包人承包人约定的其他不可抗力:

(1)   7    级以上的地震;

(2)   12   级以上的大风;

(3)持续降水24小时且降雨量为 100 mm以上;

(4)  37  摄氏度以上并持续2天的高温天气;

(5)其它:           /                         

十六、保险和担保

37 工程保险

37.3发包人承包人约定工程保险事项:

(1)发包人投保内容:                    /                           

(2)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保险事项:          /                    

(3)承包人投保内容:   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         

38工程担保

38.3履约担保金额为:                  /                  

支付担保金额为:        /             

38.8担保方式和其他担保事项约定:  /  

十九、合同的生效、终止和解除

43 合同份数

43.2合同副本份数:           本合同副本陆份                 

合同副本保存单位:         发包人、承包人各执叁份。             

二十、补充条款(篇幅不够可加附页)

 

 

 

 

 

 

 

附件:

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山东金诺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承包人(全称):青岛第一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为保证四方区危桥加固改造项目  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正常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发包人和承包人经协商一致,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规定及双方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工程、给排水管道工程、电气管线工程、设备安装工程、供热和供冷系统工程、装饰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

具体质量缺陷保修范围,双方约定如下:  本合同中约定的施工内容     

二、工程质量保修期

质量保修期从工程实际竣工之日算起。单项竣工验收的工程,按单项工程分别计算质量保修期。

双方约定本工程质量缺陷保修期如下:

     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合理使用年限;

     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工程为  / 年;

     给排水管道工程、电气管线工程、设备安装工程为   /  年;

     供热和供冷系统工程为  /  个采暖期、供冷期;

     装饰装修工程为   /  年;

√  其他项目保修期约定:  市政工程保修期为两年  

三、工程质量缺陷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内的项目,在保修期内,承包人应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后7天内派人修理。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修理,发包人可委托其他人员修理。

2、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接到事故通知后,应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四、工程质量保修费用

工程质量保修费用及相关的损害赔偿责任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五、工程质量保证金(保修金)

工程质量保证金(保修金)一般不超过施工合同价款的5%。

发包人承包人约定本工程的工程质量保修金为施工合同价款的 5 %,具体为:

币种:  人民币         

    金额(大写): /     

        (小写): /    元

质量保证金(保修金)银行利率为:      /         

六、工程质量保修金的预留

本工程竣工结算后,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结算价款并预留保修金。

七、工程质量保修金的支付

工程实际竣工验收满 24 个月后(一般不超过24个月),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返还保修金,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修金申请后14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核实。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在核实后14天内,将剩余工程质量保修金和利息支付给承包人,但并不免除承包人在保修期内的保修责任。

八、其他

发包人承包人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缺陷保修事项:          /                  

九、争议处理

发包人和承包人对保证金预留、返还以及工程维修质量、费用有争议,按承包合同约定的争议和纠纷解决程序处理。

本《工程质量保修书》作为施工合同附件由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共同签署。

 

 

 

 

发  包  人(公章):                 承  包  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