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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督管理标识精品(七篇)

时间:2023-10-13 16:07:16

序论:写作是一种深度的自我表达。它要求我们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隐藏在内心深处的真相,好投稿为您带来了七篇市场监督管理标识范文,愿它们成为您写作过程中的灵感催化剂,助力您的创作。

市场监督管理标识

篇(1)

第一条为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维护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等各类市场和超市、配送中心等各类市场主体销售农产品的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产品,是指来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即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

本办法所称农产品市场准入,是指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经认证的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和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要求的农产品准予销售,对未经认证或者经检测不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禁止销售的管理制度。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产品市场准入工作,建立健全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并推进其实施。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产品市场准入方案,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产品市场准入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卫生、质监、商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产品市场准入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农产品市场准入,按照统一规划,分步实施,逐步推进,不断完善的原则,分品种、分阶段、分步骤进行。

自*8年7月1日起,在设区的市城区内的批发市场、超市和配送中心销售的蔬菜、果品、畜禽产品和水产品,实行市场准入,具体准入品种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规定。

自*9年1月1日起,在县(市)城区内的批发市场、超市和配送中心销售的蔬菜、果品、畜禽产品和水产品,实行市场准入,具体准入品种由县(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规定。

2010年12月31日前,本省行政区域内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等各类市场和超市、配送中心等各类市场主体销售的所有农产品,均实行市场准入。除本条第二款、第三款已有规定的农产品种类和地域范围以外的,具体准入内容和实行时间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规定,但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章包装标识与检测

第七条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应当包装或者附加标识的农产品,经包装或者附加标识后方可上市销售。

第八条包装上市的农产品,应当在包装上标注或者附加标识,标明品名、产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名称、生产日期。有分级标准或者使用添加剂的,还应当标明产品质量等级或者添加剂名称。

不能包装的农产品,应当采取附加标签、标识牌、标识带、说明书等形式标明农产品的品名、生产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名称等内容。

第九条销售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等质量标志使用权的农产品,应当标注相应标志和发证机构。

第十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农产品,可以免检进入市场销售:

(一)在认证有效期内的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凭认证标识;

(二)经法定检测机构检验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同一批农产品,凭有效的合格证明;

(三)与农产品销售市场签订销售合同的无公害农产品认定产地生产的农产品,凭产地证明和销售合同;

(四)农产品批发市场送销的农产品,凭市场主办单位出具的产地证明和检测报告;

(五)其他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凭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乡镇政府、村委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等出具的产地证明和检测报告;

(六)实行定点屠宰并取得检疫合格标志的猪肉,凭检疫合格标志,其他依法需要实施检疫的动植物及其产品,除凭上述有关证明外,还需提供检疫合格标志、检疫合格证明。

第十一条批发市场、农贸市场、超市、配送中心应当设立或者委托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对进入市场销售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抽查检测并公示检测结果,发现不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不得允许进入该市场销售,也不得转销其他市场或者其他经营者,并依法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农产品检测证书、检测结果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

第十二条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的销售者、超市、配送中心必须建立农产品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审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验明产品的合格证明和产品标识,并建立进货台账和销售台账,如实记录产品品种、规格、数量、流向等内容。进货台账和销售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销售者应当向供货商按产品生产批次,索要符合法定条件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或者由供货商签字或者盖章的检验报告复印件;不能提供检验报告或者检验报告复印件的农产品或者经查验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不得销售。

第十三条饭店、餐馆和学校食堂、幼儿园食堂、机关食堂、送餐中心等集体配餐、用餐单位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建立健全索票索证制度,不得采购检测不合格或者来路不明的农产品。

第十四条农产品生产企业应当对其生产的农产品的质量负责,发现其生产的农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或者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应当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告知消费者停止使用,主动召回农产品,并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销售者发现其销售的农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该农产品,通知生产企业或者供货商,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及时采取退回供货商或者销毁、无害化处理等有效措施。

第三章保障体系建设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实际,不断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健全各项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等各类市场和超市、配送中心等各类市场主体应当建立健全农产品进货检查验收、质量抽检、问题农产品主动召回、不合格农产品清退、保存购销台账和质量追溯等制度,配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工商等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

第十七条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农产品生产档案,完整记录农业投入品使用、病虫害防治等情况。

第十八条鼓励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制定、实施严格的企业内控标准,开展农产品产地认定和农产品质量认证工作,生产高标准的优质农产品。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实行市场准入的农产品进行质量安全监督抽查。省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监督抽查结果。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中,可以对生产、销售的农产品进行现场检查,调查了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有关情况,查阅、复制与农产品质量安全有关的记录和其他资料;对经检测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依法查封、扣押,监督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集中销毁。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工商等监督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或者市场抽查检测中发现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时,应当及时查明责任人,依法予以处理或者提出处理建议。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工商等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销售的农产品未按照规定包装或者未附加标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批发市场、农贸市场、超市、配送中心未按规定进行抽查检测和公示检测结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采购检测不合格或者来路不明的农产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工商、卫生、质监、商务等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生产企业召回产品,销售者停止销售,对生产企业并处货值金额三倍的罚款,对销售者并处一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法律、法规对行政处罚及处罚机关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但是,对同一违法行为不得重复处罚。

篇(2)

一、20*年工作情况

(一)强化制度管理,提高两员素质。

我们始终把优化“两员”思想品质和业务素质,提高执法水平作为经常性的头件大事来抓,建立健全了《*兽医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等各种规章制度,强化检疫规范化操作程序和检疫员工作职责,对全市检疫人员进行了专门的培训考核,加强了对检疫员执法的监督检查,对工作不负责、违法违纪,有失职行为的检疫员按章查处,有*名基层站检疫员因工作不到位,违反《*兽医卫生监督管理办法》而受到了处罚,使全市的检疫工作走上了规范化的轨道。

(二)强化检疫检验,提高检疫质量。

充分利用了快速检测箱等动保工程配套仪器设备进行检疫操作,对定点屠宰场的疑似病猪肉进行快速检测,全年共查处了*起销售病死猪肉案件,依法对违法行为人进行了处罚,增强了人们对上市畜产品安全的信任度,同时提高了对外运畜禽产品的声誉。检疫执法做到检疫员到岗到位及时,检疫工具全齐,检疫质量得到保证。在检疫过程中,严格把住以产地检疫为重点的五关:一是产地检疫关;二是进场(点)检疫关;三是宰前检疫关;四是宰后检验关;五是市场监督检查关。注重了产地、屠宰两大环节的监督检查,使之形成了相互协调,相互完善,联系密切,功能互补的检疫工作机制,全年完成猪、牛、羊产地检疫*万多头,白肉检疫*万头,家禽检疫*万羽。

(三)强化动物免疫标识管理,全面推动检疫工作。

自从对猪、牛、羊实行动物免疫标识制度,为推动我市动物计划免疫和强制免疫工作,保障畜牧业健康发展,我们实行以检疫促防疫、以防疫促发展的工作方法,严格把住产地检疫和屠宰检疫关,对没有免疫标识的猪、牛、羊一律不准流通、上市和交易。为把工作落到实处,我们加大了宣传力度,在每个猪场的围墙上都刷写了宣传标语,下发宣传材料,制作宣传牌,并在各乡、镇交通要道涮写了*多条宣传标语,宣传形式多样,做到了家喻户晓,人人皆知。由于宣传力度到位,管理制度健全,促进了我市动物疫病的免疫和检疫工作。

篇(3)

一、实施范围

(一)本意见所称食用农产品是指《浙江省食用农产品安全管理办法》所规定的食用农产品。食用农产品入市管理制度,指凡在本县生产加工和进入本省销售食用农产品,由生产加工者提供相关供货凭证,经营者索取相关进货销售凭证的制度。

(二)实行食用农产品入市管理的范围为本县行政区域内食用农产品生产加工企业、种养殖基地,以及从事经营的商场、超市、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和餐饮业、集体食堂,重点是乡镇(街道)政府所在地的商场、超市、批发市场。

二、职责分工

(三)县食品安全委员会负责县内食用农产品入市管理工作。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食用农产品入市管理工作的综合监督、组织协调,依法组织查处重大事故;农业、林业等部门负责初级农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督管理;质量技监部门负责以农产品为原料的食品加工企业采购食用农产品的监督管理;经贸部门负责畜禽屠宰环节的监督管理;工商部门负责食用农产品流通环节的监督管理;卫生部门负责餐饮业和集体食堂采购食用农产品的监督管理;财政、公安及其他相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协助做好食用农产品入市管理的相关工作。

(四)生产企业、基地及超市、商场、市场等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对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承担第一责任人职责。

三、供证供票制度

(五)凡进入食品生产企业、超市、商场、市场和餐饮业、集体食堂的食用农产品均实行供证供票制度。供货方必须提供能够证明其身份和产品质量的相关材料,并出具有效销售凭据。

(六)包装食用农产品入市的,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包装和标识要求,供货方应提供企业营业执照并出具产品质量合格证明等材料。

(七)散装初加工食用农产品入市的,其质量必须符合国家、行业、地方标准和法律法规要求,供货方应提地收购证明和身份证明,同时实行抽检制度。

(八)鲜活类食用农产品入市的,其质量必须符合国家、行业、地方标准和法律法规要求,同时实行抽检制度。蔬菜、果品、水产品等农产品,供货方应提供农产品产地或收购地证明,并出具有效供货凭证。畜禽及其产品,供货方应提供其主体证明文件(营业执照或收购证明)和有效供货凭证;畜禽产品应具有检疫标志,依法需要实施检疫的应提供检疫合格证明。

(九)对取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认证和浙江省初级水产品质量安全信得过等称号的食用农产品,在其上述证书有效期限内,实行入市免检。

(十)对从国外和港澳台地区进口的食用农产品,供货方应提供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或卫生证书等相关证明文件。

(十一)本意见所称的产地证明,是指证明食用农产品产地来源的有效凭证。以下材料之一可作为产地证明:(1)县级以上农业、渔业、林业部门,乡(镇)级以上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村委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出具的产地证明;(2)有效期内的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证书复印件或浙江省森林食品基地证书复印件;(3)农业生产企业出具的产地证明;(4)农产品产地编码;(5)其他能够表明产品的产地或生产者,并可实现质量安全责任追溯的证明。

食用农产品质量应符合国家、地方或行业规定的质量安全标准。以下材料之一可作为质量证明:(1)具有法定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2)生产经营者按照规定办法进行检测后的合格证明;(3)有效期内的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认证证书或浙江省初级水产品质量安全信得过产品证书复印件。

四、索证索票制度

(十二)对入市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实行索证索票制度。经营者必须索取能够证明供货方身份和产品质量的相关证明材料。

(十三)包装食用农产品入市的,经营者在首次进货时应审验供货方的经营资格,并索取其有效的营业执照、产品质量检验报告、检疫证明、进货发票或进货凭证等证件材料,验明产品包装上标注的品名、产地、生产者、生产日期等标识。上述证明材料至少每年复核一次。

农贸市场经营蔬菜、果品、水产品等鲜活类食用农产品,来自批发市场的,仅需索取供货凭证。其他食用农产品按第(七)条、第(八)条要求索取有关证明材料。

(十四)自产自销食用农产品入市的,市场举办者应划定专门区域并明示,同时对经营者身份证明进行登记备案,对经销的食用农产品实行抽检制度。

(十五)餐饮业、集体食堂和食品生产加工企业采购食用农产品时,应按照第(十一)条要求索取供货方的产地证明和质量证明。

(十六)食用农产品批发商对所经营产品,必须建立详细的进货台账,如实记录产品名称、规格、数量、供货方及联系方式、进货时间等。同时还应当建立销货台账,如实记录所售产品的品种、名称、销售去向、数量等,并出具有效销售凭据。索取的相关证明材料与台账不得分离,以粘贴或一户一档的形式进行保管备查。

(十七)对经检测不合格的食用农产品,要立即下柜,就地进行无害化处理或集中销毁,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五、组织领导

(十八)各乡镇(街道)、开发区、库区管委会要加强对食用农产品入市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财政部门要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信息化建设及快速定性检测点建设等项目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确保食用农产品入市管理工作顺利开展。

篇(4)

【关键词】 餐具;企业监督管理;餐具消毒效果;监测分析

文章编号:1004-7484(2013)-12-7636-01

梅河口市餐饮业使用由消毒企业集中消毒生产的餐具始于2007年,从2007――2009年三年时间,梅河口市的餐具集中消毒企业处于一种无序竞争状态,各企业为争夺市场,以牺牲卫生质量为代价,减少消毒工序。卫生监督机构也处于监督无依据,难以监督到位的茫然状态,消毒餐饮具的产品卫生质量难以保证。

自2010年5月20日卫生部办公厅了《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卫生监督规范》(卫办监督发(2010)82号)后,梅河口市加强了对餐具集中消毒企业的监督与管理,自2010――2012年,连续三年开展了餐具集中消毒企业待销售产品及市场销售终端产品的监测。使梅河口市的餐具消毒企业的监督管理走上了规范化道路。

1 对餐具集中消毒企业实施了卫生备案制

按卫生部《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卫生监督规范》的要求,由市卫生监督所对集中式餐饮具消毒企业的选址、厂房面积、设备布局、工艺流程等进行了预防性审查。并结合梅河口市的实际情况,制定了《梅河口市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卫生监督规范》,内容为:①独立厂房面积 达到200平方米以上,并且远离居民区 30米以上,厂房周围 30米内无污染源;②生产场所四壁、天棚、地面所使用的材料为易洗刷、不透水、无毒的材料;③消毒间有足量的空气消毒设施;④消毒设施为机洗设施。其工艺流程按回收、去残渣、浸泡、机洗、消毒、包装、储存流水作业,不得有交叉污染;⑤生产用水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的要求;⑥有自检化验室或与有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委托检验;⑦所使用的餐具、清洗剂量、消毒剂消、包装材料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要求,并且有相应的质检报告;⑧产品在外包装上标识了生产厂名、厂址、生产日期、保持期限;⑨有专用消毒运输车辆,并且回收车与配送车分开;⑩从业人员持健康证上岗。

经审查对达到了规范要求的4家餐具消毒企业,进行了备案,对不符合规范要求的二家进行了劝退。

2 强化日常监督管理

依据卫生部、工商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监督管理的通知》第二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地方各级工商行政部门通报的获得工商营业执照的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实施日常卫生监督管理”。市卫生监督所对辖区内餐饮具消毒企业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实施了日常巡回监督与节假日重点检查并重的方法。每月至少对企业巡回监督检查一次,对易引发消毒餐饮具质量问题的关键控制点清洗、消毒、包装环节进行重点检查。每逢“五.一”、“十.一”、“春节与元旦”,节前进行突击检查,以便发现问题及时解决问题,提高产品卫生质量。

经过对餐具消毒企业的常态化监督与管理,梅河口市的餐具消毒企业达到了一个的水平。

3 消毒餐具的消毒效果监测情况

对餐饮具实施厂内待销售产品与市场终端销售产品双检制度。

3.1 厂内待销售产品的抽检 厂内待销售产品的抽检由梅河口市疾控中心,每季度不定时间,随机进行抽检,每次抽10个样。采样时严格遵守无菌程序。一年抽样四次。判定评价标准执行《食(饮)具消毒卫生标准》(GB14934)。2010――2012年,现有四家餐饮具消毒企业厂内抽样总数为480个,合格率100%。抽检详细情况,见表1。

4 积极与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协作,严查违法行为

篇(5)

关键词:多措并举;整体推进;食品安全

2015年11月份,秦皇岛市政府办公厅出台了《秦皇岛市创建国家食品安全城市方案》,秦皇岛市委、市政府作出了创建国家食品安全城市的重大部署。秦皇岛市食品和市场监督管理局作为创建工作主体,2016年初开始,就多措并举,整体推进,在全市系统掀起了创建国家食品安全城市的热潮。

1 落实责任,制定创建工作“路线图”

创建国家食品安全城市是一项十分繁杂的综合性系统工程,创城指标和要求涉及到政府多个部门,纵贯市、县(区)、镇(街道)、村(居委会)整个链条。对此,秦皇岛市食品和市场监管局抽调精兵强将,专门组建创城办公室。先后5次召开各县区和市政府相关部门参加的工作调度会,及时协调解决创建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协同推进创城各项工作举措落到实处。秦皇岛市食品和市场监督管理局还将63项工作指标,分解为项目名称、工作步骤、责任单位、完成时限和完成情况5大部分141个具体工作步骤,特别是将工作步骤分解至市政府各相关部门、秦皇岛市食品和市场监督管理局各相关科室及各县区政府(管委)相关部门,把具体创建工作指标进一步细化、量化、责任化,实行“时间倒排、任务倒逼、责任倒追”,列出时间表,画出路线图,确保各项工作任务有序推进、高效落实。

2 夯实基础,构建完善统一“监管网”

食品安全城市创建,关键在基层,成功与否更要看监管网络体系是否完善。2015年12月份,秦皇岛市整合市食药监局和市工商局,组建了秦皇岛市食品和市场监督管理局,加挂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牌子,在河北省率先实现了食品、药品、工商监管人员和职能的彻底融合,实现了监管机构和力量向食品安全保障倾斜的目标。同时,全市7个县区全部完成机构改革,均成立了综合的食品药品和市场监管部门,并在原来的工商部门所在乡镇或区域,设立了50个食品药品监管派出机构,有效整合了各级监管力量,增强了食品安全监管能力,下移了监管重心,较好地解决了监管任务与力量不匹配的矛盾,打通了监管执法的“最后一公里”。为夯实监管基础,落实监管责任,秦皇岛市食品和市场监督管理出台了《关于推进食品药品安全基层网格化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坚持“以网定格、以格定人、以人定责”原则,以海港区为试点,积极探索食品药品基层网格化监管的有效模式,在行政村和社区实行包村(社区)干部、公安干警、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食品安全协管员、社会监督员、食品安全监管人员“六员联防”制度,全市共配备241名乡镇(街道)食品安全专兼职监管人员、2088名村(社区)食品安全协管员,并购置了快检设备和交通工具,形成了横向到边、纵向到底、无缝隙、全覆盖的食品安全监管网络,构筑起了坚实的食品安全基层监管“防火墙”。这一做法得到了张庆伟省长的充分肯定,他要求在全省推广经验,并被《中国食品安全报》、河北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广泛报道。

3 打建并举,筑起食品市场“安全墙”

食品安全,离不开良好的市场秩序规范。“打建并举”,是秦皇岛市食品和市场监督管理局创建国家食品安全城市的一项有效举措。一是大力推进餐饮单位“明厨亮灶”工程,打造“明厨亮灶”餐饮单位4300家,占总数的100%;创建“清洁厨房”3749家,占总数的87.2%,均超额完成了河北省食药监局下达的工作任务。尤其,秦皇岛市北戴河区餐饮单位中全面推广厨房实时视频监控系统建设。二是着力规范“三小”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监管,将小摊贩、小作坊、小饭桌等较小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纳入监管范围,建立健全登记备案式管理、社会公示卡制度,较好地解决了“三小”监管难、难监管的问题。三是启动食品药品监管网络信息平台建设,投资260余万元,积极推进电子点菜监管系统,完成首批60家试点餐饮单位安装工作,对餐食品消费实施安全警示提醒,初步实现全过程、可追溯的监管目标以及监管工作由“汗水监管”向“智慧监管”的转变,走在了全国前列。四是积极打造多个餐饮示范街,今年以来,全市共打造餐饮示范街11条。五是大力推广烧烤店原料肉统一配送,打造烧烤示范店100家,进一步规范了烧烤行业秩序,受到省食药监局高度肯定。六是大力开展食品生产集聚区改造提升、食品标签标识、鲜活海产品、肉及肉制品、食品非法添加、校园周边儿童食品、农村食品市场、“清死角、打窝点”、农贸市场“双提升”等10多项专项整治活动,食品市场环境得到深度净化。七是强化技术支撑,加大检验检测力度。有效整合规范食品安全检测机构和食品企业检测信息资源,形成了以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各县检测机构和大型食品生产企业自检机构为补充的食品安全检验监测网络。今年以来,秦皇岛市食品和市场监督管理局共监督抽检各类食品(含食用农产品)1639批次,不合格食品67批次,合格率95.91%。按照“四个最严”要求,始终保持对食品安全违法违规行为的高压打击态势,积极推行“大稽查”模式,打破地域、部门和专业界限,广泛实施一线稽查、联合执法。今年以来共开展各类大型稽查活动20余次,立案60起,结案54起,罚没款50万元,使严惩重处成为食品安全治理常态。

4 齐抓共管,高擎社会共治“达摩剑”

篇(6)

关键词: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模式

Abstract: with the construction of China's relevant laws and regulations of the promulgation and implementation project quality supervision, realized the barriers of central committee. In recent years, through improved step by step, project quality supervision and management mode has basically formed, to achieve the government for project quality supervision has some effect, but in the process of project quality supervision there are many factors affect the quality of the project have further improved.

Keywords: engineering quality, supervision and management, model

中图分类号:K826.16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一、完善工程质量监管模式,深化体制改革

为保证建设事业的健康发展,必须强化对工程质量的监督和管理。近年来,我国建筑工程质量监督体制发生了重大变革,政府监督职能发生彻底转变,建筑工程验收备案工作已在全国实行,但应该看到,新型的质量监督体制目前还处在转型和完善时期,还存在内部制约监督不力,工作方式不够科学,信息传递不畅、不够准确等问题。因此,必须创新工作机制,完善监督模式,深化监督体制改革,充分利用现代化信息技术,建立健全国家级质量监督监测信息体系,切实提高工程质量监督水平,健全完善监督管理体制,确保建筑工程质量。深化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改革,提高工程质量监督力度的重要手段是加强监督执法。

1、 完善工程技术监管模式

工程技术标准是工程质量的最基本保障,是工程建设领域的技术法规,必须认真严格执行。要继续分层次对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进行强制性和标准性的培训,进一步掌握标准、执行标准的能力。对违反强制性和标准性的行为,发现一起,纠正一起,处罚一起。对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必须按相关规定进行严厉处罚。要把完善建设各方主体工程质量技术保证体系作为强化质量管理工作的重点,建立、健全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质量技术管理机制,督促施工单位结合自身情况制定施工工艺、操作规程和控制标准,把质量管理工作建立在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的基础上。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深化监督模式改革为主线,努力提高工程质量监督技术水平,科学把握和遵循工程质量监督技术管理工作规律,针对工程质量监督中的薄弱环节,加强技术管理工作制度情况,依靠科技进步和技术创新,促进工程质量水平持续稳步提高,在确保工程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质量的基础上,求真务实,切实加强工程质量。

2、实行全面质量监管模式

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内容除了对工程实体质量的监督检查外,应突出全过程,全方位参与工程建设各个行业主体的质量行为的监督管理。

对施工前的质量监督管理,首先是对有关设计、勘察文件审查的监督管理。设计、勘察单位的质量好坏直接影响工程质量。从设计阶段就应开始实行监理,监理公司从方案设计到施工图设计进行全面检查。其次是对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重点是施工招投标的监督,实现市场监督与质量监督的有效结合,通过质量监督审查促进市场竞争的规范化和良性运转,通过市场有效运作,保证质量监督的有效性。第三是对合同文本的监督,重点是施工合同的监督,把质量管理的规范化和法制化落实到合同条款中,以合同的法律效力约束各建设主体的质量行为和活动结果。

对施工中的质量监督管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质量监督工程人员对监督的工程质量承担监督责任。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是站在公众和社会的立场上对建设工程进行质量监督管理。施工中的质量监督管理应围绕三大分部的现场监督,开展事前、事中和事后巡回监督管理,三大分部是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工程质量和环境质量。在对工程质量的关键环节进行监督检查中重点是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等影响结构安全的主要部位。现场实体质量的检查方法应采用科学的监测仪器和设备,提供准确可靠、有说服力的数据,增强政府工程质量监督检查的科学性和权威性。

3、竣工后的监督管理

竣工后的质量监督管理是建设工程投入使用的把关监督管理。保证不符合质量标准要求的工程不能投入使用,避免低劣工程对国家和公共使用者造成直接的危害和影响。其次是把装修、维修和维护的质量监督纳入建设工程全寿命质量监督管理的范畴。二、实行工程质量监督和指导模式的措施

1、强化政府监督管理与质量检测

政府对建设工程质量负有一定的监督管理的责任,但过多的介入往往会对市场造成过大的冲击,有悖于市场经济原则,易于造成市场混乱,也不符合国家有关政策精神。同时要保证市场活力,过度的监管在保持市秩序的同时也部分地扼杀了市场的创造力,不利于提高市场活力,也不利于工程质量的提高。强化对政府投资工程的管理,相对弱化对其他业主的管理,既有利于发挥市场主体的活力,让其他业主能够在更大的空间中发挥其能动性,又能保持市场的稳定。用科学发展观来看待、解决这个问题。用科技的手段,检测建筑工程质量,运用科学的方法进行监管,并且要保证开发商和建筑商乃至整个建筑行业的发展。

2、 树立技术权威性,增强执法权威性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人员需要不断地加强专业技术知识的学习,全面提高自身的业务水平和素质。面对各种新知识、新技术的不断更新,需要工作人员去了解和学习。要分阶段、分层次地抓好技术培训工作,使监督人员能够自觉学习、掌握新标准、新规范和操作规程。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人员不仅要面积监督层面和管理层面,更要面向一线操作层面。通过技术培训的制度化,培训多样化,并采取培训和专题培训相结合,培训考核和现场检查相结合,集中培训、调研、交流等相结合的方法。不断提高和遵守相关工程质量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技术标准的意识。使现场工作人员明确各自在工程质量上应当承担的责任和行为规范,提高知法、守法意识和法律意识,不断夯实综合基础。

3、创新监管手段,改善监督方式

在现代化科技手段的强有力支付下,由原来的眼看、手摸等手工方法转变为运用现代科学仪器进行质量监管。创新技术不仅大大加快发展了工程质量监督系统信息化建设,确保准确、及时、高效地提供信息服务,也大大提高了工作效率,更加提升了工程质量监管的水平。

4、提高服务意识,确保资料和报告真实性

工程质量验收资料和检测报告全面记录了工程质量控制的全过程,明确参建各方质量责任,使工程质量具有可追塑性的重要手段,是认定工程质量的重要依据。

要进一步强化对检测机构的监督检查,采取有效措施规范质量检测行为,严肃查处出具虚假报告等不良行为,真正做到重要检测数据的自动采集,直接进入数据系统,减少人为因素,确保工程质量检测结果的科学性和可靠性。要利用现代化技术,查询检测结果,实施对检测行为的实时监督,以进一步健全完善检测机构数据库管理,将检测机构的不良行为记入数据库,定期公布并作为对检测机构考核的依据。

积极推广先进软件,促进工程质量验收资料的规范性,通过建立同步检查制、复核制,保证工程质量验收资料的准确性和报告的及时性、真实性。

三、结束语

随着建筑业的高速发展,人民群众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监督职能发生转变的新形势下,相关人员必须从国家、社会、人民利益出发,遵循客观规律,严格加强工程质量控制与监督,才能真正保证工程建设质量的全面实现。工程质监机构应不断建立健全行政管理,技术管理和质监制度,严格遵循质监程序,充分发挥各方责任主体的主导作用,不断适应新时期要求的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参考文献:

[1] 陆庆.我国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现状与对策[J].山西建筑,2007,33(7):227—228.

篇(7)

为保证我省涉奥动物及动物产品质量安全,按照省农业厅《奥运期间动物卫生及动物产品安全监管工作方案》(粤农〔*〕174号)的要求,现就进一步组织实施监管工作方案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及时做好涉奥养殖基地、冷库、屠宰加工企业的信息登记管理工作

各地要及时对辖区内的涉奥养殖基地、冷库、屠宰加工企业相关信息进行备案登记,并实施监管。对涉奥动物规模养殖基地、冷库的监管每周至少2次,每次至少2人;对动物屠宰加工企业要派驻专人监管。请将涉奥养殖基地、冷库、屠宰加工企业相关信息和派驻监管人员名单,于6月中旬前报我所监督科,联系电话:

二、全面加强涉奥养殖基地、冷库、屠宰加工企业的监督管理

对涉奥养殖基地,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与养殖基地逐一签订监管责任书,明确相关职责和任务。要派专门的监管人员对养殖基地开展疫病免疫、监测、日常消毒、动物标识、无害化处理及养殖档案建立等工作,特别要做好禽流感、猪瘟、口蹄疫、猪蓝耳病等重大动物疫病的强制免疫工作,对出栏动物实施产地检疫,出具检疫证明,对染疫或病死动物一律进行无害化处理。

对涉奥动物产品冷库,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督促冷库经营者做好涉奥动物产品专区存放、分类管理、动物产品进出库登记、冷库消毒等工作,对不符合规定的动物产品要严格依法处理。

对涉奥屠宰加工企业,要派驻检疫人员严格按照检疫标准和要求实施屠宰检疫,所有屠宰加工的动物必须来自备案养殖场,动物及动物产品相关信息应录入动物标识及疫病可追溯系统。对无检疫证明和未按规定佩戴动物标识的动物,一律不准进厂屠宰加工。

三、切实强化涉奥动物及其产品的流通监管

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整顿和规范活禽经营市场秩序加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的意见》(〔*〕89号)要求,与工商等部门密切配合,进一步强化活禽经营市场禽流感防控工作,严格索证索票制度、进货台帐制度和定期抽检制度,指导活禽经营市场内水禽和其他家禽分区经营,依法监督活禽及其产品凭检疫证明、检疫标志上市销售,加强定期休市、消毒和无害化处理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