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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的风险管理精品(七篇)

时间:2023-10-13 16:07:15

序论:写作是一种深度的自我表达。它要求我们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隐藏在内心深处的真相,好投稿为您带来了七篇金融机构的风险管理范文,愿它们成为您写作过程中的灵感催化剂,助力您的创作。

金融机构的风险管理

篇(1)

【关键词】 金融创新风险 管理 风险防范

一、金融创新风险

1、金融创新风险概述

金融创新风险是金融创新过程中,创新供给主体的创新措施不能顺利实施,或者是创新收益遭到损失的可能性。它由两部分构成,一是金融创新设计过程中的各种风险;二是金融创新实施过程中的风险。

金融创新风险不同于产业创新风险。首先,产业创新风险主要存在于新成果的市场认可度及潜在收益的获得程度上,而金融业不仅具有产业创新的风险,还具有信用风险、利率风险、汇率风险等特殊的行业风险,金融创新在追逐利润时也制造出了新的风险。其次,金融创新无法申请专利,具有广泛的可模仿性和可推广性。只有通过被模仿和推广的活动,创新才能真正被社会所接受,否则将会由于市场规模不经济、接受程度低等原因导致创新成果的市场需求量过小、创新成本过高,从而发生市场缺损、作用缺损以及价值缺损,使得创新者很难获得全部潜在的收益,实现利润最大化。最后,金融业涉及到国民经济的各个方面,因此金融创新风险要比产业创新风险具有更广的影响面和更大的影响力。

2、金融创新风险的构成

(1)设计风险。设计风险是由于金融创新设计过程中各种不确定因素而使金融创新措施未能如期出台的可能性。

(2)市场风险。市场风险又称价格风险,是指市场价格变动导致金融衍生产品价格变动而产生的风险。这里的市场价格,主要是指基础资产的价格。不同的衍生产品所涉及的市场风险是不同的。

(3)信用风险。信用风险又称履约风险,是衍生交易中的一方不按合同条款履约而导致的风险。

(4)流动性风险。流动性风险是金融衍生工具的持有者在找不到适当的对手时,只能以低于市场价格的价格将衍生工具出售所造成的风险。

(5)操作风险。操作风险又称运作风险,是由于内部控制系统或清算系统失灵而导致的风险。

(6)经营风险。经营风险是金融机构在交易过程中由于金融产品的复杂性而出现的判断错误、记账错误、结算错误、交割错误以及和约错误造成损失的可能性。

(7)投机风险。投机风险是由于金融市场的参与者利用金融创新进行投机而导致的风险。

(8)伙伴风险。伙伴风险是由于金融市场参与者之间的伙伴关系而导致的风险。

(9)法律风险。法律风险是由于交易合约内容不合法律规范,交易合约不具备法律效力或其他方面的法律原因,而给交易主体带来的风险。

(10)声誉风险。声誉风险是由于操作失误,不按时履约,违反相关法律和法规或其他原因,而给组织金融创新的机构或交易中一方的声誉带来的不良影响。

2、金融创新风险的成因

(1)金融创新使通货膨胀成为可能。首先,金融创新扩大了货币供应的主体。传统的金融体系中货币供应的职责主要由中央银行和商业银行担负。中央银行控制基础货币的供应,商业银行则以派生存款的形式创造和收缩货币。金融创新以后,这一格局被打破。商业银行在金融创新中出现的诸多与活期存款类似的新型负债账户就具有较强的存款派生能力。而且非银行的金融机构也利用电子资金转拨系统开办支票账户、可转让存单、电话付款、证券化贷款等业务来创造货币,虽然其创造货币的能力不及商业银行,但它扩大了货币供给主体,增加了银行控制信贷的难度。在利益驱动下,银行与非银行机构还会不加限制地扩大信贷,使货币供应量增多。

其次,金融创新提高了货币流通速度。金融电子化是金融创新的特征之一,金融机构应用电子技术使其业务由传统的人工操作转变成自动化、机械化操作。多功能信用卡、自动转账服务、银行电话付款等新工具的普及明显缩减了交易时间,提高了货币流通速度。

(2)金融创新降低了金融体系的稳定性。20世纪90年代以来连续发生了数次震惊世界的金融事件:墨西哥金融危机、美国奥兰治事件、巴林银行倒闭、东南亚金融危机、香港股灾等等,都是金融风险过大,使金融体系的稳定性遭到破坏所致。因此,无论是金融机构还是金融当局,都普遍推行以风险控制为核心的风险管理和金融监管,把风险防范和保持稳定性放在首要位置。

(3)金融创新弱化了金融监管的有效性。金融监管的领域扩大,对象增多。在金融创新的背景下,金融机构的种类明显增多,各式各样的准金融机构如雨后春笋般涌现出来。由于生产国际化迅速发展,跨国公司大量涌现,对全球性金融服务的需求增加,加之持续不断的各个金融领域的创新,促进了跨国银行这种金融机构的发展。而且在金融机构业务和组织创新的基础上,各类金融机构之间的业务相互交叉和渗透,传统的银行与非银行金融机构业务分工的界限日益模糊。因此,金融监管不但要监管传统的金融机构,还要监管各种新型的金融机构和准金融机构;不仅要监管国内的金融机构,还要监管跨国性金融机构;不但要监管传统的金融业务,还要监管新兴业务。这样就增大了金融监管的难度,降低了金融监管的有效性。

从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的相互关系来看,金融监管制度总是针对现有的金融业务及经营范围制定的。然而,金融机构为了摆脱或逃避金融当局的管制,便通过创新来增强竞争力以获取更多的利润。反过来,当这些金融创新对货币政策或金融当局的目标构成威胁时,政府或金融当局又会采取新的管制和干预措施,于是又引发新一轮有针对性的金融创新。在这一过程中,金融监管的创新滞后于金融业务或工具创新,从而使得现实的金融监管的有效性有所下降。

二、金融创新风险的防范

1、金融创新风险的防范体系

金融创新风险的防范体系是金融创新风险的防范主体,为了最大限度地减少由于国内外金融创新可能带来的经济损失,运用相关的方法和手段,对金融创新风险进行识别、测量和控制的行为体系。该体系由金融创新风险防范目标、防范主体、防范客体和防范方法这四个要素组成。

第一,金融创新风险防范体系的目标。金融创新风险防范体系的目标也就是构建金融创新风险防范体系所要达到的最终目的,即最大限度地减少国内外金融创新风险所带来的和可能带来收益减少的损失和成本增加的损失。

第二,金融创新风险防范体系的主体。金融创新风险防范体系的主体是金融创新风险防范行为的承担者,包括行为的决策者和执行者,也就是金融市场的监管者和创新者。在风险防范的实践中,这两个层次的主体是难以分开的。

第三,金融创新风险防范体系的客体。金融风险防范体系的客体是指金融创新风险防范行为的作用对象,也就是金融创新风险,它包括设计风险、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经营风险、投机风险、伙伴风险、法律风险、声誉风险等。

第四,金融创新风险防范的方法。金融创新风险防范的方法是指对金融创新风险客体实施控制的技术措施,这是金融创新风险防范体系的关键所在。防范金融创新风险的主要方法是风险的回避、风险的分散、风险的分摊与转移、风险的预警预控管理。

金融创新风险防范体系的构建是一个系统工程,它是在金融创新中运用系统的方法,对不同的金融创新风险进行系统管理和防范,以减少风险发生的概率或损失。

(1)金融创新风险的回避。风险回避是指考虑到影响预定目标达成的诸多风险因素,结合决策者自身的风险偏好性和风险承受能力,从而做出的中止、放弃某种决策方案或调整、改变某种决策方案的风险处理方式。风险回避的前提在于金融创新主体能够准确对自身条件和外部形势,以及对客观存在风险的属性和大小有准确的认识。

正确的金融创新风险回避策略并不是盲目地、一味地回避风险,而应该在恰当的时候,以合适的方式回避风险。金融创新风险回避应该是一种策略性、艺术性、技巧性的回避。当金融创新主体的自身实力无力承担可能的损失,而且确实无法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时;当金融创新主体有多种项目、领域可供选择,而不同的选择可能具有不同的风险;当金融创新主体没有必要去涉足某领域或是冒险时,均可采取风险回避策略。

(2)金融创新风险的分散。风险分散是同一投资主体投资于不同的项目,从而达到分散风险的目的。多数企业通常采取投资组合、项目组合、多元化经营这三种方式来分散风险,而用于金融创新风险的分散则可采取投资组合以及多元化经营这两种方式来分散风险。

首先,投资组合。金融创新由于自身存在着许多不确定性,使得非系统性风险远远大于普通的金融业务,因而可能的投资收益也大于普通业务,创新者正是看中这部分超常收益而宁愿承担较大风险。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创新投资者必须慎重考虑投资失败造成的损失。

其次,多元化经营。多元化经营的一个优点在于减少了利润的波动,因此金融创新主体应力争作到风险最小、收益最大的组合。创新主体应选择在价格上是负相关的创新组合,这样就有利于分散风险,而高度相关的创新组合不利于分散风险。但是,也不能高估了多元化经营分散风险的作用。多元化经营不仅分散了用于金融创新的资源,而且它对创新者的素质要求较高,如果没有前瞻性的战略眼光和对风险的灵敏嗅觉,就会提高创新成本,导致金融创新的失败。

(3)金融创新风险的分摊与转移。风险的分摊不同于风险的分散,风险的分摊是多个投资主体参与同一个项目的投资,使风险在多个投资主体中分摊。显然,随着投资参与人数的增加,各投资者所承担的风险是递减的。不仅如此,随着投资参与人数的增加,总体风险也是递减的。

风险的转移是指风险由一个承担主体向另一个承担主体转移,风险的转移可分为风险的财务转移和非财务转移。风险的财务转移是风险活动的承担者不变,只是财务损失主体发生了转移,譬如采取投保或担保的方式来转移风险。风险的非财务转移即实体转移,是风险活动连同其财务责任全部由一个承担主体转移到另一个承担主体,譬如采取委托、发包、招标或出售的方式来转移风险。然而,金融创新风险的转移并不同于一般的项目风险转移,金融创新风险的转移多数是通过金融衍生物来实现的。

(4)金融创新风险的预警预控管理。有效的风险预警预控管理是确保金融创新安全的第一道屏障,通过监测可能产生金融创新风险的动向与征候,可以及时为金融创新提供决策依据,阻止金融创新风险向金融危机转化。金融创新风险预警预控管理主要是预警预控指标的选取和预警预控系统的操作。

金融业是一个技术性强、利润丰厚、竞争激烈的高风险领域,无任何风险的金融运行体系是不存在的,因此如果我们能事先预测出风险的等级,并采取相应的措施防范并及时化解风险,就能避免金融危机的发生。借鉴世界各国金融风险防范的经验,在金融创新过程中,可以采取宏观、中观、微观三个预警子系统相结合的垂直风险预警预控管理。其中,宏观金融预警系统主要是监测宏观金融风险,即监测国际金融风险走势和一个国家整个金融体系面临的风险;中观金融预警系统主要是监测国内各经济区域内金融体系面临的金融风险;微观金融预警系统主要是监测一定金融环境下微观金融机构所面临的金融风险。这三个预警子系统要协调动作,自上而下地实行监控。

2、金融创新风险的防范策略

(1)金融监管部门的风险防范。首先,完善立法。对金融创新活动设立一整套完备的法律程序,制定关于金融交易管理的统一标准,以消除交易过程中不必要的风险,使金融交易从合约的签订到最后执行完毕的整个过程都有与之相适应的法律来规范。同时建立关于风险管理和交易咨询的有效机制,使各金融机构都有防范金融风险的举措,确保投资的安全性。

其次,参与金融创新的研究和开发。金融监管机构要派专人参与金融创新的研究和开发,全面了解金融创新的过程,准确掌握其产品的风险情况,组织有关专家和教授对金融创新产品进行全面论证并审定能否进行金融创新。

再次,严格监管金融机构的金融创新活动。除了按照《巴塞尔协议》对金融机构的资本充足率作出规定外,还要根据其资本量、信用状况、经营能力、对风险的应变能力及当前的市场波动状况给出一系列的风险监控指标,将风险控制在所能接受的范围内。

最后,加强各国金融政策的相互协调。传统的监管机构基本是国家化的,各国政府一般都是从本国的利益出发,制定金融政策,由于政策之间缺乏有效协调,大规模投机资本为了寻求套利套汇,频繁出入各国的金融市场,放大了金融风险。随着国际金融一体化进程的加快,现有的国际金融体系必须进行相应的改革,加强国际合作,协调货币政策,从而把金融创新产生的风险降低到最低限度。

(2)金融创新主体的风险防范。第一,确立风险管理意识。金融机构在创新过程中,风险日益增大,呈现出多样化、复杂化的趋势。金融企业面对金融环境变化、风险增大的现实,要想取得良好的经营效益,必须确立风险管理的意识与观念。必须在员工中树立风险意识,使他们明白,在充满风险的经营环境中,一味地回避风险是不可能的,只有面对风险,制定有效的措施才能防范和化解风险。

第二,明确风险管理原则。金融机构在创新产品、推出新业务时首先要遵循谨慎决策的原则,切勿盲目从事,急于求成。金融机构还要遵循分散风险的原则,扩大经营范围,实行多元化经营,以达到分散风险的目的。此外,金融机构在创新过程中,还要遵循规避风险的原则,避开高风险业务,以达到规避风险的目的。

第三,建立风险管理体系。金融机构要统一制定有效的、切实可行的风险防范制度,并结合自身的特点,在实践的基础上建立一套科学的风险预测评估指标体系,以便作出正确的风险预测。此外,金融机构还要保证本系统内信息的上下畅通,不断健全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及时修补和完善金融风险预警预控系统存在的漏洞。

第四,加强内部监管。加强金融创新主体内部的监管,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一要加强表外业务的管理。金融创新主体应根据自身的规模、资金、能力等确定表外业务占全部资产额的比例,并把握好表外头寸。同时,表外业务与表内业务要分开管理,建立完善的表外业务报表制度,加强表外业务的统计和核算。二还要加强对表外业务定期与不定期的内部稽核。及时发现表外业务经营中存在的问题,并制定出应付突发事件的措施。要加强对海外分支机构的管理,总部对海外分支机构要有集中、统一的调节和控制,要对其规定业务范围及各类业务的规模和审批权限,加大总部对海外分支机构资金流动的管理力度。三要加强金融机构内部控制,对金融机构内部重要的和高风险的部门进行分工并明确责任,使各部门在互相制约的基础上既保持协调合作,又能职能分离、风险分担。

三、结论

金融创新的风险体系是一个由多种风险交织在一起的彼此制约的复杂链条,它们共同影响和作用于金融创新的整个过程。金融创新风险的形成原因是多方面的,本文仅从通货膨胀、金融体系的稳定性、金融监管的有效性三个方面分析了金融创新风险的成因。除此之外,国际金融市场的风险传导也是金融创新风险的形成原因之一。因此,对金融创新风险的成因还有待进一步的深入研究。

我国在进行金融创新时要充分考虑当前的国情,以服务于经济发展为基本的立足点,以市场为金融创新的出发点和归宿点。创新时要充分考虑我国金融体制的特点及金融市场的发达程度,有选择地进行金融产品的开发或引进国外的创新成果,避免一刀切。金融创新的目的在于规避风险,获取利润,因此在金融创新之前,要运用各种方法对其进行风险分析,为创新成功奠定理论基础。

参考文献

[1] 向虹:金融创新与风险防范[J].金融会计,2008(8).

[2] 陈子季:金融创新的宏观效应分析[J].金融研究,2006(5).

[3] 王丽、杨斌:浅谈中国商业银行的金融创新[J].经济与管理,2008(11).

[4] 楼文龙:开放条件下商业银行的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J].经济管理,2007(2).

[5] 陈小平:国际金融衍生市场[M].中国金融出版杜,2007.

篇(2)

关键词:信息系统;风险管理;金融风险

安全是现今全球金融服务行业所要求的健全而灵活的信息风险管理原则的核心。在业务具有特定速度和互联性的情况下,进行风险管理以确保安全是银行业金融机构核心竞争力形成的重中之重。为严密防范和有效化解金融信息风险,确保金融信息系统安全、稳定、持续有效地运行,必须充分认清金融信息安全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科学建立跟进高效的信息风险管控体系。

一、充分认识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信息风险管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20世纪70年代,银行的储蓄、对公业务逐渐以计算机代替手工操作,标志着银行信息化的开始;80年代,我国开始大规模引进计算机技术,银行业率先广泛使用计算机系统,极大提高了业务处理效率;90年代后,银行业建立网络系统,实现了全国范围的计算机联网。信息技术广泛应用于银行业,使得信息系统已经发展成为银行业的一项重要战略资产,高效的银行信息系统不仅可以提升银行交易的便利性和管理的有效性。而且,还能增强其在国际金融市场上的竞争力。

信息化不仅是银行业金融创新的有力推手,而且是有效应对风险,确保金融稳定的得力手段。同时,其自身也不可避免地潜藏着较大风险。我国银行业投入大量资金建立了比较先进的系统,但目前风险管理系统建设还比较薄弱,信息安全事件频发,如2014年1月28日,酒鬼酒自曝1亿资金离奇被盗。针对目前银行业金融机构屡现的信息安全问题,积极将银行业务风险,尤其是操作风险等各项预防控制关口前伸,不断完善健全风险管控系统,才能有效识别并高效的控制风险,保护好自身和客户的合法权益。信息支持程度和安全防范能力决定了银行的风险管理水平。高度信息化的银行体系坚持依托信息科技进行风险管控,综合运用各类信息技术建立预测、发现、度量和规避风险的监测、决策体系,形成有效的风险管理控制、高效率的信息系统支持,不断提高服务水平、推进金融创新、增强竞争实力。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信息风险管理存在的问题

(一)金融信息化发展水平相对滞后

目前,我国金融信息化建设较西方发达国家还有较大差距,尚处在综合业务服务发展的初级阶段,风险管控信息化的水平较低,金融信息安全建设与信息化发展不平衡,大大滞后于信息化发展水平,远远不能满足金融业务快速发展的需求,尚不适应防范金融风险监管的要求。

(二)金融信息安全防御体系不完善

当前,我国银行业应对突发事件、信息系统漏洞、攻击和信用风险等方面的能力还较为薄弱,在对信息监控、分析和故障处理等方面时效性不高,应对力不强,一体化、高效化、安全化的稳定运转预警管控系统仍在摸索建设阶段,全部数据处理集中引发技术风险集中。

(三)金融机构信息管理人员职责超限

多数银行信息安全职能部门人员经常被要求去负责或参与管理超越其传统技术范围的活动。因此,许多以技术为中心的信息安全职能部门现在需要关注更广泛的业务挑战。然而,这种更高的业务水平对以信息技术为中心的安全职能部门而言,是一个恐慌的新领域,暴露了新的职责、组织架构和领导力要求方面的差距,这就要求银行必须重新审视现存组织架构和汇报关系的有效性,并要适时转型。

三、强化银行业金融机构信息风险管理的启示

(一)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信息风险管理审计

银行业信息化程度越高,人力的使用和人工操控的环节就越少,运营速度便愈加高效,服务速度更加实时化,以致人工操作环节产生的失误大大降低,但是,信息系统潜在的漏洞危险不容低估,其危险性和破坏性远远超过传统人工环节造成的影响。因此,必须积极适应信息化建设发展需求,依据信息系统特点,找准薄弱环节,跟进完善技防措施。同时,特别要对出现的管理方面漏洞和落实不到位等问题,及时查缺补漏,调整优化。针对上述银行业金融机构信息科技发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结合自身信息化建设规模和现有水平,着眼发展,坚持适用、适度、安全的原则,科学合理地制定业务长期性保障规划,全面分析风险潜在因素、事发概率以及危害程度等因素,周密制定响应方案,认真进行测试评估,及时做好维护更新。对于发生频率高并且影响范围大的风险,必须通过加强内部管理的方式进行防范;对于发生概率低但危害程度较高的风险,可以尝试通过商业保险的形式进行补偿。

(二)加强银行业信息风险监管

银行业必须要落实安全责任制,董事会、监事会和高层管理者都要对信息风险各负其责,出问题,必须按职问责。董事会主要负责制定风险管控规划和工作目标、任务,并负责分析相关的审计结果,督导整改落实;监事会主要负责监督对本行审计和评价的过程是否科学合理,并对银行重要人员履职情况做出评判,有权追究问责;高层管理者主要负责根据董事会的部署抓好工作落实,并及时向其反馈工作进度和调整建议。银监会主要负责对银行业信息科技运营中的风险进行实时监督和跟踪管理,科学预测并及时查找不安全因素,彻底调查不安全产生的根源,指导并督促银行业对风险认真整改。对信息科技不安全因素较多、危害大、管控措施无力、发生问题对整个金融系统造成严重影响的机构,应将其作为重点监管对象,进行高强度、高频次督导检查,快速提高其风险应对水平;对于管理水平高,信息科技不安全因素少、危害低、发生问题影响小的机构,应适当降低监督管理力度,使其有更多的发展空间。

(三)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信息风险管理

(1)增强信息风险管控能力。综合运用风险部门风险监控、技术部门安全检查、IT审计部门审计监督“三管齐下”的监管作用,建立完善的风险监测、纠错体系,形成高效的保障机制。跟进完善信息科技风险监测系统建设,提高不安全因素识别的时效性、准确性,最大可能的将风险控制端口前移,坚持从各业务部门需求着手,将风险预测、预防和应对措施置于整个信息链中,进行全链评估、全链预警、全链防范和全链控制。要针对信息科技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紧密结合业务经营、客户利益的相关环节,从法律法规、国家政策等多个层面,多方跟进完善各类信息科技风险的应对措施,形成闭合完整回路,杜绝死角、漏洞。银行高管层、业务职能部门、信息科技部门和监管机构相互要定期进行信息科技风险汇商,不断完善应对风险措施,提高应对能力。

(2)提高信息风险防范标准。加大软件安全和系统安全的管理。将风险管理的思想贯穿于软件开发的全过程,银行应用软件设计功能和系统测试方面要特别强调业务人员参与测试的力度,购置正版软件,及时堵住系统软件带来的安全隐患,积极提高网络安全防控能力。参考文献:

[1] 阎庆民.银行业金融机构信息科技风险监管研究[M].中国金融出版社,2013.

篇(3)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改变,我国金融行业的市场竞争越来越激烈,我国金融机构不仅要同国内的金融行业进行竞争,而且还要和国外的金融机构展开竞争。面对当前经济全球化的局势,我国金融行业的压力也明显增加。国内外金融机构形成的冲击力,使得我国金融行业不得不转变传统风险管理方案。我国金融机构要能积极的创新风险管理方案研究科学的竞争体系和风险管理手段,在金融创新条件系啊,提高金融风险管理的效率,我国金融机构要能有效的做到风险规避,这样才能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健康的发展。为了做好风险管理,因此,本文将在深入分析金融创新的概念,确定金融风险管理和金融创新之间关系,进行提出科学的金融风险管理策略。

关键词:

金融创新;风险管理;规避风险

我国金融机构的发展,一直以来都处于市场监管庇护下,因为长期的庇护,使得我国金融机构自身的抵御风险的能力降低。但是同发达国家相比,金融危机和金融风险产生的概率较小。无论是1997年席卷亚洲的金融危机,还是1994年开始的墨西哥、巴西和阿根廷动都先后经历了金融危机。尤其是2008年美国金融危机,几乎使得一些国家几乎破产,可见金融危机对国家产生的影响较大。而这也说明。金融创新是一把“双刃剑”,在进行金融创新的过程中,稍有不慎,都会给一个国家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目前,我国正处于金融创新活跃的阶段,在这一阶段,我国面临的问题困难持续增加,我国在迎接新的挑战,但金融创新成功,我国的经济必然会显著提高。对于金融创新,我国需要提出相关的要求,让风险管理成为金融创新的“护身符”。

一、关于金融创新和金融风险管理之间存在的关系分析

(一)金融创新的概念

金融创新主要是指金融内部通过各种要素的重组和创造性变革创造和引进的新事物。现如今,金融创新已是我国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因此,金融机构要能了解金融创新发展的主要方面。产品同质化是金融创新一个主要的方面。我国在发展的过程中,经济效益显著增长,这不仅改善了我国人们的生活水平,同时,也使得我国证券交易和银行受到人们的广泛关。但是从另一角度分想,产品同质化在金融创新中属于较为普遍的现象,实际上,并没有起到金融创新的效果。另一方面,我国过于重视理财创新。当人们的生质量得到改善时,人们就开始利用手中闲置的资金进行理财,而金融行业就开始抓住这一机会,不断的创新理财产品,并向人们推进。理财产品形式多样,导致金融市场出现非平衡状态,如不加以管理,金融机构的发展趋势则会下降。所以,我国金融机构要能对传统的风险管理模式进行调整,进而促使金融机构正常运行。

(二)金融创新和金风险管理主要的关系

实际上,风险管理和风险创新这两者存在着密切的联系,金融创新要想长久的发展,金融创新就要依赖金融管理。如果缺乏金融管理的支持,金融创新则会出现严重的问题。这也就是说风险管理是金融创新的根本。金融机构在发展的过程中,要能保证金融创新和金融管理相互促进和影响。尤其是在信息时代背景下,在对于金融机构分析的管理,我国要能提出更高的要求。此外,金融机构要充分的利用金融创新降低金融风险,维持经济效益的平衡,这样就可以实现实现了宏观风险的有效转移,为金融机构发展提供支持。

二、正确认识和评价金融创新带来的风险

对于金融创新所带来风险,我国金融机构要做到正确面对,金融创新的形成促进了金融资产的流动性,使得金融产品逐渐具有标准化,而这也为金融投资者创建一个较为有效的投资方法。但是,尽管如此,在进行证券交易的过程仍然会产生大量的问题。首先,站在银行的角度分析,在进行证券交易时,金融机构要确保所引资产具有质量的保证,否则,资产所无法产生经济效益,与此同时,投资人所投放的资产,也应符合相关的要求,这样就可以避产生不良资产的问题。其次,金融机构应对货币当局展开深入的和研究,货币当局使得金融机构面对的风险增加,证券交易要迎接更多的挑战。例如:货币当局会导致银行出现负债的情况,这样就会降低银行的控制负债的能力,从而影响货币政策的执行力。此外,证券化交易的资金具较强的流动性,通常情况下会,证券会代替货币,形成货币的垄断,这样一来,货币在市场中的竞争则会越来越激烈。金融市场存在的风险并不是人们想象的那么简单,一旦金融机构创新金融失败,整个国家都面临着巨大的经济损失,甚至导致这个国家朝负面发展。为了必然金融创新对国际经济发展产生不良影响,在进行金融创新时,金融机构需要选择强有力的金融工具,为金融创新提供一份保障。与此同时,金融机构的发展需要投资者的支持,否则,金融机构则无法将存在的风险转印。金融市场形成的冲击力和破坏性是普通金融业务无法比拟的,因此,金融机构必须要具备足够的能力和勇气,面对金融风险,勇于挑战。金融创新之所以会产生风险,其主要的原因和市场机制有着较为重要的联系,市场经济制度和市场发展机制缺乏完善性,都会对金融机构的发展产生不良的影响。只要经济体制发生改变,金融市场的价格就会波动的现象。一系列的国际金融危机和金融风险充分的证明了这一点。因此,在发展金融行业的过程中,进行金融创新时,我国要能不断的完善经济体制和市场发展继续,做好市场的宏观调控,对于问题较为严重的金融机构,要及时的进行调整。

三、针对金融创新条件下的金融风险管理提出的应对措施

(一)强化政府对金融机构的监管力度,为金融行业的创建一个良好的金融创新环境

通过分析国内国外金融行业发展的情况,可以发现,金融创新对金融机构的发展具有较强的影响力。金融创新可以促进金融机构和谐稳定的发展。因此,我国对于金融创新的态度应是鼓励推进,而不是限制金融创新。为了促使金融创新在金融行业中产生良好的作用,我国对金融创新可以适当的放松监管,但并不可以完全放弃监管。对于一些违反法律法规,影响金融市场发展的金融创新,政府要增强监管力度,让金融机构掌握好金融创新的尺度,这样金融机构才会遵循相关的规章制度,规范的进行金融创新。政府在监管的过程中,也要找准切入点,完善法律法规,只有这样,我国政府才能金融行业创建一个良好的金融创新环境。与此同时,金融机构也要制定相关的发展制度,完善金融创新的体制,进而为金融创新提供有效的保障。

(二)做好金融机构内部风险管理工作

在展开金融风险管理工作的过程中,首先,金融机构要能清楚的认识到金融创新存在的弊端,进而提前做好思想准备工作。我国金融机构在进行金融创新的过程中,要能深入分析美国次贷危机,从此次危机中探究影响金融创新的因素,这样就可以制定科学的风险管理方案。其次,面对日益增加的金融风险和形式多样的金融产品,金融机构要树立正确的发展观念,制定合理的防范风险制度,加强金融机构内部风险管理,并结合金融机构自身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一套科学的风险评估预测体系。金融机构切勿盲目从事金融创新和风险管理工作,否则,只会导致问题加剧。

(三)完善国内外金融机构之间的合作方针

现如今,金融行业发展较为自由,这主要是因为一个国家在发展的过程中不能只依靠本国的宏观经济管理,同时,还要与金融机构做好沟通协调,这样才能促进本国的经济发展。但与此同时,金融机构的发展也需要支持。因此,国内的金融机构要同国外的金融机构进行合作,为了维护双方的利益,国内外金融机构在合作时要能为完善合作方针,这样才能形成良好的国际合作的局面。

(四)为金融创新提供有力的保障

研究显示,金融创新的途径主要有以下三条,一是金融产品的创新;二是金融机构的建立;三是金融制度的改革。如果在选择创新金融产品,就要充分的考虑金融危机对资产的影响,我国正处金融创新初级阶段,如果想要衍生出新的金融产品,就要利用先进的金融技术,但是金融技术又较为复杂,所以,我国金融机构切勿好高骛远,在进行金融创新时要能面对现实情况。其次,则是建立新的金融机构,当前,我国金融机构在市场的发展形式属于混业经营,我国在推进混业经营时需要遵循循序渐进的原则,要能到混业经营模式完善成熟后,才可以建立新的金融机构。针对上述分析,我国如果想要为金融创新提供有力的保障,则应从金融制度入手,全方位的对金融制度进行改革,落实改革后的金融制度,加强金融制度的实施力度,进而有秩序的进行金融创新。

四、结束语

总而言之,在金融创新条件下进行金融风险管理,我国金融机构就要制定完善的金融创新机制,并且要在实际的工作中落实金融机制,让其制度起到良好的监管组员和约束力。其次,政府要不断创新激励约束制度,对金融机构加强管理,这样就可以及时的掌握经济周期性风险。我国要能采用合理的方法,促进金融产品的创新,这样我国金融机构才能形成良好发展趋势。我国金融机构要能根据市场的流动性,不断的推出新的金融工具,这样我国金融机构才可以做好风险管理工作,规避金融风险。

作者:荆典 张海韵 单位:大连财经学院

参考文献:

[1]浅析我国金融制度创新[J].王炜,谢丹.北方经济,2012,(20):1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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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区域金融;金融风险;风险管理

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31(2011)07-0025-04DOI:10.3969/j.issn.1003-9031.2011.07.06

一、区域金融风险管理的内涵界定

从区域金融风险管理的内容来看,区域金融风险作为中观尺度的金融风险有着不同于宏观金融风险和微观金融风险的管理内容[1]。虽然相对于世界范围的金融风险,区域金融风险可以包括国家金融风险,甚至超国家范围的地区金融风险,但在一般的理论研究中,区域金融风险所研究的区域范围更多地指国家范围内的区域。因此,一般意义上的区域金融风险不具备由宏观尺度的利率风险、汇率风险、购买力风险、政治风险等所引发的整体金融风险的特征。当然,中观尺度的区域金融风险也不完全等同于以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经营风险为主要特征的微观金融风险,它有明显的区域特性。

从区域金融风险管理的对象来看,区域金融风险虽然是中观尺度的金融风险,但是其发生的现实形态最终也表现为区域内金融机构的微观金融风险。因此,为了有效地管理区域金融风险,必须从影响区域金融风险发生的总体性因素和影响区域内具体金融活动主体的个体性因素两个层面加强管理。

从区域金融风险管理的主体来看,区域金融的发展要受国家和地方两级政府所定的经济政策影响,因此中观尺度的区域金融风险管理主体包括中央和区域两级金融监管部门。在区域层面的金融管理既包括国家对各区域内金融风险的管理,也包括区域政府对本区域内金融风险的管理。因此,区域金融风险管理应包括中央金融监管部门的区域金融风险管理和区域金融监管部门的区域金融风险管理。

二、区域金融风险管理的目标

区域金融风险管理的目标应分为宏观和微观两个层次。对影响区域内金融安全的总体性因素进行管理的目标称为区域金融风险管理的宏观目标;而区域金融风险管理的微观目标则是指以区域内金融的微观运行活动为管理对象的风险管理目标。全国范围的金融安全需要以各区域的金融安全为前提,因此在区域金融风险管理的宏观目标上,中央金融监管部门和区域金融监管部门还是有一致性的,区别主要在区域金融风险管理的微观目标上。

(一)区域金融风险管理的宏观目标

区域金融风险管理的宏观目标是有相对性的,是在区域内相对于影响具体金融活动主体风险因素管理而言的目标,并非国家层面的宏观目标。但总体而言,中央金融监管部门和区域金融监管部门在区域层面的金融风险管理的宏观目标是有一致性的,即维护区域金融稳定,并促进区域金融和区域经济的发展。具体而言,包括以下几点。

1.促进区域金融的平稳发展。任何金融风险管理的首要目标都应是实现金融的平稳发展。一个国家的金融平稳发展要以各个区域的金融平稳发展为基础,中央金融监管部门要实现国家的金融稳定与发展,必须首先保证各区域金融稳定与发展。区域内的金融平稳发展自然也是区域金融监管部门的首要目标。

2.保障区域经济健康运行。由于金融业是一个以经营货币为主的特殊高风险行业,并且金融业在服务于经济的过程中要与社会上各种经济主体发生金融关系,因而其经营活动具有社会性,且与经济风险存在较高的关联度,影响着整个社会经济体系的安全与稳定。因此,在中观区域层面防范区域金融风险是区域经济稳定发展的基本保障,各项区域金融政策应将促进和保障区域经济的健康运行作为主要目标之一。

3.规范和完善区域金融监管体系。金融监管是实现维护金融机构的安全和信誉,保护金融机构安全、稳健的运行,维护公平竞争的金融市场环境的重要途径。一个独立、高效的金融监管体系和一套完整且健全的金融监管制度,对于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保证金融业稳健运行和实现金融政策目标都有重要的意义[2]。由于区域层面相对于国家层面往往更加具有金融监管不规范、不健全的特点,因此在区域层面的金融风险管理更应注意制定合理的法律法规,确保金融机构的资本充足率,引导和督促企业健全风险管理与防范制度,从而建立安全高效的区域金融监管体系,保证区域金融活动的稳定与安全。

4.促进区域金融市场的发展。完备的金融市场体系是有效化解和降低金融风险的必要条件,区域金融风险的管理应有利于促进区域金融市场的发展。具体而言,要注意推动金融产品一级市场、二级市场协调发展;在推动金融产品、金融工具创新的同时,不断加强监管制度建设,建立和健全协调一致而又全面严谨的金融市场法律体系;加强市场各监管部门之间的协调与沟通,以防止出现监管重叠、监管遗漏或监管空缺;建立和完善金融市场监管的长效协调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解决带有综合性与全局性的问题,确保金融体系和金融市场安全、稳定、高效运行。

(二)区域金融风险管理的微观目标

区域金融风险管理的宏观目标需要区域层面的金融管理机构和国家层面的金融管理机构共同实现,但区域金融风险管理的微观目标则是区域层面金融管理机构的主要任务。区域金融风险防管理的微观目标具体包括以下几方面。

1.维护区域内信用体系的良好运行。区域金融安全需要金融机构与居民、金融机构与企业、金融机构与政府等方面建立起诚实、可信、可靠的信用关系。只有每个信用主体都遵守基本的信用规则,严格依法办事,才能为防范区域金融风险打下坚实的基础,从而有效避免区域的内生金融风险。

2.区域内金融机构布局合理。一个区域内的经济与金融要想做到密切的相互配合与相互促进,就需要金融机构及其网点的总量、分布与区域经济、金融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区域对金融服务的需求相适应。不同类型、不同规模的金融机构有其不同的市场位置,在功能、业务内容、服务手段、服务对象等方面有各自的特点。因此,合理布局各类金融机构,使各金融机构之间保持适度竞争,从而建立和完善功能良好的金融市场体系,将有利于区域金融风险的管理。

3.区域内金融机构内部控制机制健全,经营稳健。要想有效防范和化解区域金融风险,需要通过各种管理措施促使区域内各金融机构都能做到稳健经营,确保资本的流动性、安全性和效益性,符合资本充足率的要求,并达到资产负债比例的规模对称、结构对称、偿还期对称等。要制定完善合理的区域金融机构管理制度和采取相应措施,促使区域内的金融机构切实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机制,明确法人经营管理责任制,完善管理与经营体制,建立起科学的决策程序和制度,完善内部监督机制。

4.区域内金融市场秩序相对稳定。金融市场秩序稳定是金融安全的重要标志,因此,对区域金融风险微观管理的一个重要目标就是维护金融市场相对稳定。具体而言,要通过强化金融监管,确保区域内各金融机构规范经营,杜绝超范围经营、帐外经营、变相提高存贷款利率等现象,创造一个公平、合理、有效的竞争环境,及时有效地消除不安全因素,保障区域金融秩序稳定。同时,规范和强化区域内金融机构的审批与监管,杜绝乱批、乱设金融机构乱集资和社会乱办金融等现象。

总结来看,虽然在区域金融风险管理的宏观目标上中央金融监管部门和区域金融监管部门有其一致性,但在完全的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和地方经济发展的目标并不完全统一,这将导致两级金融监管部门的利益诉求出现不一致,因此其各自最终的主要监管目标还是不同的。中央金融监管部门的主要目标是保持全国范围的金融安全,而区域金融监管部门要以区域金融利益最大化和区域内的金融安全为主要目标。

三、区域金融风险管理策略

金融监管的主要目标不同,加上中央和地方两级金融监管部门可运用的管理资源不同,使得两级金融管理部门对区域金融风险的管理策略有所区别。

(一)以中央金融监管部门为主体的区域金融风险管理

1.实行差异化区域金融管理政策。各区域的经济发展水平和阶段不一致,其相适应的区域经济金融政策也应有差别。中央金融监管部门应在整体经济战略部署不变的前提下,从国民经济整体发展战略和金融有序化出发,根据各地区条件、经济基础、增长方式、产业结构和金融生态环境等特点,在坚持金融总体目标不变的前提下,通过有差别的经济金融政策安排,充分发挥各区域间自然、经济和社会等诸多方面的优势,逐渐降低区域金融风险。

2.构建和谐区域金融生态环境。降低区域金融风险是一个系统工程,构建和谐区域金融生态环境是降低区域金融风险发生的一个重要途径。中央金融监管部门首先应针对区域金融风险特点,有效整合区域金融生态构成要素,推进区域经济平衡协调发展,推进区域诚信文化建设,保障司法公正,缩小区域金融风险差异,减少地区间对金融资源不注重效率的过度竞争。其次要注意加强区域金融市场化,提高金融部门的独立性,减少和尽可能杜绝地方政府对金融资源分配与利用的隐性干预。另外,应建立以政府、媒体和社会中介机构为主体的区域经济金融信息公开共享体系,通过信息的及时披露有效降低区域金融风险[3]。

3.引导资金流向,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区域经济协调发展是避免区域金融风险发生的重要基础。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的途径很多,最重要的是通过区域发展政策和相应的有差别的财政金融政策引导资金向落后和欠发达地区流动,促进区域经济发展均衡化。比如通过产业政策区域化改善欠发达地区的投资环境;支持欠发达地区发行建设债券;通过补贴、贴息、税收优惠和投资财政担保等手段引导资金流向欠发达地区。

4.引导和探索设置区域差别化的金融结构体系,以规避、分散风险。合理的金融结构体系能够有效地实现规避、分散风险的目的。中央金融监管部门应在统一的金融体系下,根据各区域经济特征,通过对不同地区、不同种类金融机构的审批与设置,构建多样化的金融结构体系,使金融体系结构特征更好地适应区域实体经济发展的需要,避免实体经济风险在金融体系中积累放大。比如对于经济发展较快、社会信用体系比较脆弱的市场化先行地区,可以大力发展信用担保、风险评级等金融中介机构,缓冲实体经济风险向金融机构过度集中;对实体经济产权形式规范、金融资源相对稀缺的地区,可以引导、规范反映市场需求的非正规金融;对于欠发达的贫困地区,为更有效地贯彻实施国家的发展战略,可以探索性地发展区域开发性金融机构,逐步形成与地区经济发展相适应的金融资源配置机制,降低区域金融风险。

5.加强对区域金融监管的重视。在非区域金融视角下,中央金融监管部门的工作重点一般会放在全局性金融风险的防范与监控上。但从现实而言,区域金融监管是全局性金融监管的基础,因此必须加强对区域金融风险的监管力度。除此之外,中央金融监管即便注意到了区域金融风险问题,但往往容易将监管的重点放在对发达地区的金融监管上,然而在一定条件下欠发达地区金融风险爆发的可能性比发达地区还高。因此,加强区域金融监管不但要关注一般区域的金融风险,还要注意不能忽视欠发达地区的金融风险。

6.完善区域金融监管组织体系。健全的组织体系是金融监管的基础,而监管组织体系的建设职责在中央监管部门。因此中央监管部门应根据本国金融体系的现状,制定与本国区域金融特点相适应的区域金融监管组织体系。通过完善区域金融监管组织体系,理顺监管当局各级分支机构、区域辖内各金融机构、各级地方政府、各社会中介机构及社会公众的责权利,更好地将区域金融风险予以避免、转移和化解。

(二)以区域金融监管部门为主体的区域金融风险管理

笼统而言,区域金融监管部门包括区域内的中央金融监管部门的分支机构和地方政府的相关部门。中央金融监管部门的分支机构承担的职责主要是执行中央监管部门下达和规定的金融监管任务,一般没有太多的自。因此,在这种体制下分支机构往往不能承担好区域金融监管的职责。为了更好地对区域金融风险进行管理,一方面,中央金融监管部门应注意加强其地方分支机构的管理职能,给地方分支机构在金融风险管理方面更多的灵活自;另一方面,地方分支机构也应加强自身建设,加强对区域内金融活动的监控,加强金融风险的监测与防控。

地方政府在区域金融的发展过程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有着极其重要的影响力,而且地方政府在对区域金融风险的监管上具有更大的灵活自主性。因此,地方政府的金融监管相关部门在区域金融风险管理上应发挥最主要的角色。地方政府对区域金融风险的管理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加强地方政府对区域金融风险管理的职能。地方政府在区域金融风险管理上虽然发挥着极其重要的角色,但地方政府对区域金融风险的管理在职责和权利上往往存在着严重的不对称,即地方政府承担了维护地方金融安全的极大责任,但它被赋予的对金融事务的权利及可动用的金融手段却极为有限[4]。因此,中央政府和金融监管部门应赋予地方政府在处理金融风险问题上较大的自和区域金融事务处理权。地方政府也要加强自身金融风险管理能力的建设,除了思想上重视外,还应有独立的区域金融管理协调机构,以加强与区域内金融机构的沟通,推进地方金融资源整合,配合中央金融监管机构,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金融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同时,协助中央和地方监管机构整顿与规范金融秩序,协调区域内各金融监管机构处理金融风险防范和化解工作[5]。

2.转变政府职能和管理方式,加强政府金融活动的市场化。区域金融的发展受地方政府所定经济政策的影响,地方政府为了自身利益的最大化,有时会通过非市场手段对区域金融活动进行直接干预。这种干预在金融风险爆发后分散、化解风险时有其益处,但在正常的金融运行状态下则往往容易加重区域金融运行风险。比如我国有些地方政府将银行视为当地政府的职能部门,强行增加政府在银行的债务等,这将大大加重区域金融风险的积累[6]。因此地方政府要尽可能转变政府职能和管理方式,加强政府金融活动的市场化。

3.提高区域经济运行质量,保持区域经济平稳运行。从根本上讲,区域经济运行质量高低与平稳与否是制约区域金融安全运行的最主要因素。区域经济运行质量高,区域金融机构自然效益好,区域金融风险自然小。区域经济运行平稳,经济运行风险小,相应的区域金融风险自然也小。因此,从根本上看,地方政府的主要职责还是发展经济、提高经济运行质量、确保经济平稳运行。

4.指导和促进地方性金融企业的发展。地方性金融企业的发展是完善地方金融市场体系,保持地方金融市场活力的基础。而且地方性金融企业的发展也有利于地方金融资源的涵养、保持,有利于为地方经济的发展奠定坚实的资金来源渠道。而区域金融市场体系的完善和地方金融活动的健康都是地方金融安全运行的重要保证,因此,地方政府在区域金融管理方面应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合理地指导和促进地方性金融企业的发展。在这一过程中,地方政府一定要摆正自身的位置,处理好市场和政府的关系,避免对企业给予不恰当的、过多的直接干预。

5.加强对区域内金融活动的监管。地方政府比中央金融监管部门更加接近、熟悉区域内的金融活动运行,因此,地方政府在区域内的金融活动监管方面应发挥更加直接的作用。加强对区域内金融机构全面性、经常性的检查和督促,促进区域内金融机构依法稳健地经营和发展,并依法加强对金融机构及其经营活动的领导、组织、协调和控制。

6.在面临区域金融危机时,帮助区域金融机构,实施市场救助。一旦区域金融风险暴露,出现区域金融危机,地方政府应及时采取措施,实施市场救助,保持或恢复区域金融市场信用流动。比如对面临风险或者破产的金融机构和银行的重组或退出给予必要的财政支持;在地方金融机构关闭后由地方财政偿还债务,支付自然人存款债务等。

参考文献:

[1]裴志杰.对我国区域金融风险及防范的研究[D].长春:东北师范大学,2004.

[2]栾景明.论我国金融监管体系的改革与创新[J].财经问题研究,1998(8):15-17.

[3]黎和贵.区域金融生态环境差异与经济增长效率[J]. 金融论坛,2007(3):45-52.

[4]耿宝民,韩忠奎,安国涛.地方政府对区域金融风险防范及监管的有效职能分析[J].科技与管理,2008(3):74-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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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监管层面

目前,传统意义上的金融监管体系已难以对互联网金融理财产品实行监管行为。以余额宝为例,天弘基金在注册支付宝账户时所产生的余额被归为备付金,由央行监管,而天弘基金在支付宝出售基金等活动,则直接由证监会监管。另外,依照央行对第三方网络支付软件的规定,支付宝享有购置协议存款的权限,然而,并未规定是否可以购买基金。不难发现,余额宝暴露出被禁止的监管风险。

(二)纠纷风险

金融理财产品作为一类投资性理财产品,在网站宣传方面却偏重于收益率,明显忽略了产品的规模、风险提醒以及运作形式。以余额宝为代表的理财产品在获取较高收益的过程中,也同样有可能使收益率直线下滑,乃至亏损,极易诱发金融领域的消费纠纷,使消费者权益受损。

(三)货币市场风险

理财产品属于货币基金的范畴,电子商务网站与基金企业搭建合作关系,利用理财产品为客户提供增值服务。其收益受货币市场预期及利率政策的影响较为显著,而我国货币市场的波动又对产品收益构成直接影响,高收益率往往伴随高风险。理财产品的收益大都波动剧烈,若货币市场预期欠佳,则货币型基金收益率会出现大幅下降或亏损的风险。

(四)系统性的金融风险

由于金融理财产品的准入条件较低,各金融网络企业纷纷推出标榜“高收益”的理财产品,并在居民储蓄率中占有小部分比重,其规模是可以预见的。而基金不必缴纳存准金,超大规模的资金因疏于监管,一旦发生市场浮动强烈或投资决策失误等突发性风险时,便会大幅亏损资金,最终演变为系统性的金融风险。

二、国内外互联网金融理财产品创新风险管理的对比

(一)风险管理的技术

西方国家的金融机构特别注重市场、操作风险和诚信度的建模与度量,积极发挥定量分析服务于风险管理的能力,注重对产品信息的收集和汇总,高度重视理财产品风险评级信息的完善,运用内部评级的办法对产品风险加以度量,以压力测试的方法描述市场风险,进而降低了理财产品经营中的风险。

(二)激励机制的确立

西方国家的金融机构为防范金融理财产品的短期行为的发生,使金融理财业务得到永续发展,往往会引进风险绩效评估体系,对风险跳线的各环节要素推行单独考核,不受任何市场层面的制约,使大众提早掌握理财产品的风险运营状况。

(三)风险管理原则

西方国家为更好地掌控理财产品的金融风险,十分注重风险文化建设和实施内部控制制度。例如,汇丰银行将自身所提供的金融理财产品的风险尽量分散,适度维持杠杆比率,凸显经营的稳定性,力求少干预投放到市场上不够成熟的理财产品。

三、构建互联网金融理财产品创新风险评级体系的有效方法

(一)优化理财产品的风险管理流程

通过总结国外大型金融机构推行风险管理的实践和效果,发现金融机构要推出经得住市场检验的理财产品,就要优化风险管理的流程,推动金融机构开发各类产品的风险计量模型,着力增强风险定量水平,优化各项风险管理政策和流程,尤其要实施内部控制制度。

(二)健全金融产品的监管机制

金融理财产品的监管是其真正走向市场应用并为大众接受的关键一环。产品监管机制的健全,有赖于由外部推动银行形成浓厚的监管环境,并同风险管理原则相融合,形成联动合力,共同促进理财产品风险管理能力的提高。当然,风险管理策略的创新尤为关键,银行要依照所形成的风险管理文化,立足于风险管理实际,结合自身风险管理的优良经验,适时形成自身的风险管理策略。把握正确的风险管理方向。

(三)金融机构的风险管理文化理念提高了产品的风险管理水平

就当前而言,风险管理文化中所形成的道德价值、行为准则想要不被时空所限,就应在更长时期内凸显金融机构的风险管理方式和水平。若缺乏正确的风险管理理念,仅追求眼前一时的利益是难以维持金融创新成果的,也给金融机构的平稳、健康运营留下一层阴霾。为此,必须积极培育规范的、健康的风险管理文化。

(四)建立概念模型

根据以上描述,金融理财产品创新风险管理评级体系的影响因素主要有理财产品的创新监管、风险管理意识、风险管理机构、产品创新信息和风险管理文化等。其中,创新监管及风险管理文化已成为创新风险评级体系的重要动力,不但能直接影响风险管理意识的塑造和形成,还直接关乎产品创新风险管理的能力,并最终通过金融管理机构和产品创新信息,影响理财产品的风险管理和风险评级成果。

四、互联网金融理财产品创新风险评级体系的应用和完善

目前,就金融理财产品已经进行了大量科学化的研究,在鼓励创新风险管理的过程中,更加注重金融产品的完善,以此降低消费者所承受的产品风险。

(一)加大金融理财常识的宣讲力度,做好对金融消费者的保障工作

首先,金融领域消费者保障部门要有意识地强化对消费者经济权益的保护,采取有效政策,加强防范风险等方面的宣传,并拓宽消费者举报渠道,使消费者能真正解决纠纷风险等问题。其次,互联网金融行业要自觉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性,增强自我约束、制约和规范能力。再次,金融机构必须对消费者公示风险,特别要向消费者讲明理财产品的货币市场价值及其基金属性,对可能预见的金融风险也不能回避。

(二)防范系统性全局性金融风险

系统性全局性的金融风险是易发生的现象,同时也是可以有效防范的。要自觉理顺信用贷款市场、资本市场、货币市场和保险市场之间的内在关联,把金融体系的秩序维持看作是首要任务,对产品展开细致周密地检测,提高预防和破解产品潜在风险的能力。监管部门可将金融理财产品添加到信息检测系统之中,通过每日上报数据表,搞好对产品各项风险辨识、检测和防控工作,确保不出差错。

(三)金融监管的主体要得到明确

首先,金融监管部门要加强同司法机构的协商合作,严厉制止各类不良的金融行为,与司法机构分享信息资源。其次,由央行作为理财产品金融监管的责任主体,并制定切合实际的法规,与证监会等“三会”形成监管的联动机制。

五、结束语

针对目前互联网金融理财产品的创新风险问题,要理清创新的内涵、过程和特点,加强产品创新风险和影响因素方面的探讨,并对比国内外创新风险管理模型,促进我国金融理财产品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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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控股公司是一种金融混业经营的组织模式,在经营管理上具有一定的优越性,但其结构与经营也比一般金融机构复杂,发生风险的可能性也比一般金融机构要大,发生风险后化解的难度与成本也比一般金融机构要大。同时,由于金融控股公司的巨大规模和对经济的巨大影响,一旦金融控股公司发生问题,必将引起整个经济体系的巨大波动。

金融控股公司的内部控制是金融风险防范的重要内容,有效的内部控制也是金融机构自身管理的基础和重要内容。对于单个金融机构的稳健经营和社会声誉,以及对于整个金融系统的安全来说,内部控制都是十分重要的,所以研究金融控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对完善我国现有的金融控股公司的组织结构,提高自身抵御风险的能力都有很大的应用价值,不仅如此,还可以为潜在的控股公司或者集团建立内部控制系统提供一些思路。

二、金融控股公司的主要风险

(一)金融控股公司的一般性风险

金融控股公司作为母公司,控制着众多的专业化金融子公司,与一般金融机构相比,它所引发的风险更为复杂。主要表现在资本金重复计算、系统性风险和内部控制风险三个方面。

1.资本金重复计算

金融控股公司资本金的重复计算有两种情况:一是母公司拨付子公司资本金。这样,一笔从集团外注入的资本金在母公司和子公司的资产负债表中同时反映,造成资本金的重复计算。如果子公司又用该笔资本金在集团内继续投资,则该笔资本将被多次计算;二是子公司之间相互持有股份,造成股权结构混乱及资本金多次计算。由于只有来自集团外部的资本金才能抵补集团的整体风险,因此,无论是上述哪一种情况,同一笔资本金被用来抵御多家公司的风险,显然是不适当的。

2.系统性风险

金融控股公司是一个涉及多种金融领域的金融混合体,其所引发的风险会因为这种特殊的组织结构而在系统内逐渐聚集,并迅速蔓延开来。金融控股公司所追求的协同效应在带来经济效益的同时也加大了金融控股公司风险聚集的可能性:金融控股公司为集团建立的统一信息平台、统一客户服务中心、统一销售渠道,虽然降低了整体运营成本,但是,子公司存在的风险也可能借此通道向母公司不断聚集,在一个机构内发生的失误和可能发生的危机或破产,其危害和影响原本仅限于自身的业务范围或行业范围,但在金融控股公司的架构下,就会向母公司集中风险并蔓延危害。同时,金融控股公司在总体经营上倾向于建立统一的发展战略和业务规划,一旦决策失误,就会影响到全部子公司,错误迅速覆盖整个系统。

3.内部控制风险

金融控股公司的内部控制风险主要表现在其经营和组织方面难于被监察和控制,金融控股公司的内控风险有诸多方面,但与金融控股公司的组织形式、经营方式最为密切的风险是内部交易。

金融控股公司的各子公司之间进行关联交易,使得集团内各子公司的经营状况相互影响,这就增大了金融控股公司的内部交易和利益冲突的风险。由于金融集团内部复杂的控股关系和资金往来,彼此关系紧密,相互往来交易势所难免,其种类主要有:交叉持股、集团内公司间之相互交易行为、集团内公司自同属集团内公司取得保证、贷款或其他担保承诺、集团成员间之资产买卖行为、以再保险的方式所为之风险转移、集团成员间就第三人关系风险之转移交易等。这类交易常伴随风险的传递与聚集,最终形成集团的整体经营风险,危及集团的经营安全与稳健运行。

(二)中国金融控股公司的特殊性风险

在中国,金融控股公司当前所面临的风险不尽止于一般意义上的市场金融风险,还有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体制过渡过程中表现出来的特殊制度性金融风险,这些特殊性风险大多是政府、企业和银行延续旧体制进行管理和运作的产物,是旧体制下金融抑制所产生的风险的延伸,它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风险承担主体不明确

任何有效的风险管理都应该是以风险承担主体明确,权利、责任和利益的合理分配为根本前提。在欧美发达的银行制度下,代表全体股东利益的董事会明确地承担起银行在其全部经营管理过程中的所有风险,并以银行的全部资本金作为承担风险的最终责任界限。董事会因此负责制定有关风险管理的重大政策,并在银行内部建立起有效的风险内控体系。

然而,在中国目前现行的金融体制下,许多金融机构,尤其是国有商业银行,风险承担的最终主体和边界并不明确。在现行的产权制度和治理结构下,中国国有商业银行并没有有效地实行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商业化程度并不高,政策性业务和行政干预仍很多,这都使得银行的最高管理层(董事会)没有也不能最终承担起全部金融风险的责任。

2.内控体制不健全

在现代的金融风险管理中,完善的内控体制是金融机构得以有效进行风险管理的重要内部制度保障。根据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在1998年提出的《银行机构内控指引》,完善的现代银行内控体制应该以运作合法、有效和信息畅通为目标,涵盖银行的管理和控制文化、风险的有效识别和评估、控制活动和责任分离、信息和交流以及监控和缺陷修正等五个方面的内容。

中国的银行内控体制经过改革开放以来多年的发展已经取得了很大的进步,然而,相对于国际上对现代银行内控体制的要求,中国银行内控体制还显得相当落后,一个突出的表现就是在风险管理的组织制度上。由银行董事会及其高级经理直接领导的,以独立风险管理部门为中心,与各个业务部门紧密联系的风险内部管理系统是现代金融风险管理的组织保障,但是,由于公司治理结构问题,中国金融机构的风险管理明显缺乏这种有效运作机制和组织制度的保障。

3.管理工具缺乏

在欧美先进国家的金融市场体系中,管理风险的工具是多种多样的,而且在不断创新。相比之下,由于中国金融体系建立较晚,现行的金融市场还不能向投资者和金融机构提供足够的风险管理工具,市场工具的匮乏是中国金融风险管理落后的重要表现之一。衍生金融产品市场是目前西方金融体系中向投资者和金融机构提供最直接、最有效的风险管理工具的市场;衍生金融工具具有直接对冲风险的性质,被认为是管理市场风险最有效的市场工具,使得金融体系能更加有效地在风险承担能力不同的金融主体之间配置风险。

目前,除了一些地方性的商品期货交易所,中国并没有真正的衍生金融产品市场。衍生金融产品的缺乏不仅是金融体系不完整的表现,也是风险管理市场工具匮乏的表现,它明显地制约了中国金融风险管理现代化的进程。

三、中国金融控股公司风险管理体系建设的建议

面对我国金融业发展的内外部环境,中国金融控股公司的风险管理体系建设是一个非常复杂和艰难的系统工程,同时也是一个分阶段逐步建设和完善的过程。

(一)明确风险管理的目标定位

金融机构在复杂多变的市场环境中,必须通过建立有效的风险管理系统,适时地调整自身机制,防范和化解风险,其中,准确地目标定位是风险管理有效运转的关键和前提,笔者认为,金融控股公司的风险管理体系目标应当定位于:

(1)发挥金融控股公司的协同效应,防范、控制和化解控股公司及所属金融子公司所面临的各类金融风险,保证控股公司及其所属金融子公司的各项业务经营活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符合监管部门的各项要求,符合公司制定的各项经营政策和规章制度,有效推动所属金融子公司各项业务健康、有序地发展;

(2)提高控股公司及所属金融子公司经营管理状况的透明度,保证对内对外信息传递的真实性、完整性与及时性,为公司管理层提供有效的决策信息。

(3)实现在风险—收益均衡下的金融控股公司整体价值的最大化。金融控股公司风险管理系统的运作必须贯穿于公司经营管理的整个业务流程中,通过建立风险的识别、评估与预警机制、风险的转移和补偿机制,使得公司运营在风险环境中实现效益性、安全性和流动性三者之间的均衡与协同。

(二)树立金融控股公司统一的风险管理理念

1.平衡风险和收益,实现集团利益最大化

金融控股公司的风险管理同样并不是要消除子公司在经营活动中的风险因素、风险来源,而是在于经营风险和管理风险。是通过合理的安排和实施一系列的决策、管理、操作政策和程序,保证在风险—收益平衡下实现整个集团价值的最大化,同时避免和减少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和危害性,保证子公司经营管理活动的连续性和有效性。

2.全面、全员、全过程的风险管理意识

为了有效地识别、防范和控制风险,金融机构一般都设有专门的风险管理部门,专司风险控制之职。但是,风险控制又决不单单仅是风险控制部门的事情,每个岗位、每个人在做每项业务时都要考虑风险因素,一定是要在风险能够控制的情况下才去操作和经营业务。

3.风险管理独立和透明

独立和透明是一套好的风险管理体制能够有效发挥作用的重要保证条件。金融控股公司风险管理的独立性主要在三个方面:即风险管理职责的独立性、风险管理部门的独立性以及对风险管理进行监督评估职责的独立性。独立运作的风险管理部门意味着高度权威性,尽可能不受外部因素的干扰,以保持其客观性和公正性。

(三)完善金融控股公司的组织架构

金融控股公司的组织架构可以分为三个层级:

第一层级:建立和完善金融控股公司层面的风险管理体制,明确各风险管理相关部门的职责。金融控股公司应成立隶属于董事会的风险管理委员会,并在同事会领导下指挥控股公司全面风险管理工作,具体职责分工如下:控股公司董事会:是控股公司风险管理的最高决策层,确定控股公司整体的风险与回报要求;控股公司风险管理委员会:制定整个集团的风险管理目标、制定控股公司整体的风险管理政策和制度、监控重大风险,审批子公司的风险管理组织架构、政策、程序、方法等;控股公司风险管理部:负责落实控股公司整体的风险管理政策,指导子公司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体系和内部控制制度,指导子公司建立适当的风险管理方法和程序;规划控股公司风险管理信息系统,对主要风险进行监控;对控股公司的整体风险进行管理。

第二层级:各子公司建立风险管理委员、建立风险管理部门,集中、全面的管理子公司的风险;实行业务经营、风险管理和设计监督三项主要职能相互分离和相互制约的机制。

子公司风险管理委员会:子公司层面风险管理的最高权力机构,在控股公司统一风险管理政策下,规划子公司风险管理体系、制定子公司的风险管理政策、制度、流程,审批资本分配和风险限额。

子公司风险管理部:子公司风险管理的执行机构,受自公司董事会和风险管理委员会的领导,全面管理子公司各类风险:根据集团战略拟定子公司风险管理政策、制度、流程及标准;对子公司日常的各类风险进行动态的测量和监督,并及时向集团风险管理部门和子公司风险管理委员会报告;提出针对风险来源的具体控制办法;建立子公司有效的事后补救机制;管理分支机构的风险管理工作和人员。

第三层级:子公司内部建立垂直的风险管理架构。各子公司分支机构也应建立风险管理部门,由子公司直接管理并委派风险主管。子公司业务部门的风险经理以及下属分支机构的风险主管虽然是集团风险管理系统组织架构的基层单位,但在金融控股公司模式中,他们具有相当自主的、对各部门及分支机构业务风险和资金风险进行管理的权力,其职责主要有:督促子公司业务部门或分支机构正确实施风险管理战略、政策和措施;向子公司风险管理分部提供精确、及时的风险信息等。

四、结论

篇(7)

第一条为对金融机构衍生产交易进行规范管理,有效控制金融机构从事衍生产品交易的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银行、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法人,以及外国银行在中国境内的分行(以下简称外国银行分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衍生产品是一种金融合约,其价值取决于一种或多种基础资产或指数,合约的基本种类包括远期、期货、掉期(互换)和期权。衍生产品还包括具有远期、期货、掉期(互换)和期权中一种或多种特征的结构化金融工具。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可分为两大类:

(一)金融机构为规避自有资产、负债的风险或为获利进行衍生产品交易。金融机构从事此类业务时被视为衍生产品的最终用户。

(二)金融机构向客户(包括金融机构)提供衍生产品交易服务。金融机构从事此类业务时被视为衍生产品的交易商,其中能够对其他交易商和客户提供衍生产品报价和交易服务的交易商被视为衍生产品的造市商。

第五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是金融机构从事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的监管机构。金融机构开办衍生产品交易业务,应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批,接受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监督与检查。

非金融机构不得向客户提供衍生产品交易服务。

第六条金融机构从事与外汇、股票和商品有关的衍生产品交易以及场内衍生产品交易,应遵守国家外汇管理及其他相关规定。

第二章市场准入管理

第七条金融机构申请开办衍生产品交易业务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健全的衍生产品交易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

(二)具备完善的衍生产品交易前、中、后台自动联接的业务处理系统和实时的风险管理系统;

(三)衍生产品交易业务主管人员应当具备5年以上直接参与衍生交易活动和风险管理的资历,且无不良记录;

(四)应具有从事衍生产品或相关交易2年以上、接受相关衍生产品交易技能专门培训半年以上的交易人员至少2名,相关风险管理人员至少1名,风险模型研究人员或风险分析人员至少l名;以上人员均需专岗人员,相互不得兼任,且无不良记录;

(五)有适当的交易场所和设备;

(六)外国银行分行申请开办衍生产品交易业务,其母国应具备对衍生产品交易业务进行监管的法律框架,其母国监管当局应具备相应的监管能力;

(七)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外国银行分行申请开办衍生产品交易,不具备上述(一)至(五)所列条件的,应具备上述(六)、(七)及以下所列条件:

1、应获得其总行(地区总部)对该分行从事衍生产品交易品种和限额等方面的正式授权;

2、除总行另有明确规定外,该分行的全部衍生产品交易统一通过给其授权的总行(地区总部)系统进行实时交易,并由其总行(地区总部)统一进行平盘、敞口管理和风险控制。

第八条政策性银行、中资商业银行(不包括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开办衍生产品交易业务,应由其法人统一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批。

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开办衍生产品交易业务,应由其法人统一向当地银监局提交申请材料,经审查同意后,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批。

外资金融机构开办衍生产品交易业务,应向当地银监局提交由授权签字人签署的申请材料,经审查同意后,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批外资金融机构拟在中国境内两家以上分行开办衍生产品交易业务,可由外资法人机构总部或外国银行主报告行统一向当地银监局提交申请材料,经审查同意后,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批。

第九条金融机构申请开办衍生产品交易业务,应当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派出机构报送下列文件和资料(一式三份):

(一)开办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的申请报告、可行性报告及业务计划书或交易展业计划;

(二)衍生产品交易业务内部管理规章制度;

(三)衍生产品交易的会计制度.

(四)主管人员和主要交易人员名单、履历.

(五)风险敞口量化或限额的授权管理制度;

(六)交易场所、设备和系统的安全性测试报告;

(七)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要求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此外,不具备第七条第一款(一)至(五)所列条件的外国银行分行申请开办衍生产品交易业务,还应向其所在地银监局报送下列文件:

(一)其总行(地区总部)对该分行从事衍生产品交易品种和限额等方面的正式书面授权文件;

(二)除其总行另有明确规定外,其总行(地区总部)出具的确保该分行全部衍生产品交易通过给其授权的总行(地区总部)交易系统实时进行,其总行(地区总部)负责进行平盘、敞口管理和风险控制的承诺函。

第十条金融机构开办衍生产品交易业务内部管理规章制度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的指导原则、业务操作规程(业务操作规程应体现交易前台、与后台分离的原则)和针对突发事件的应急计划;

(二)衍生产品交易的风险模型指标及量化管理指标;

(三)交易品种及其风险控制制度;

(四)风险报告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

(五)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研究与开发的管理制度及后评价制度;

(六)交易员守则;

(七)交易主管人员岗位责任制度,对各级主管人员与交易员的问责制和激励约束机制;

(八)对前、中、后台主管人员及工作人员的培训计划。

(九)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一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应当自收到金融机构按照本办法提交的完整申请资料之日起60日内予以批复。

第十二条境内的金融机构法人授权其分支机构办理衍生产品交易业务,须对其风险管理能力进行严格审核,并出具有关交易品种和限额等方面的正式书面授权文件;分支机构办理衍生产品交易业务须统一通过其总行(部)系统进行实时交易,并由总行(部)统一进行平盘、敞口管理和风险控制。

上述分支机构应在收到其总行(部)授权和其授权发生变动之日起30日内,持其总行(部)的授权文件向所在地银监局报告。

第三章风险管理

第十三条金融机构应根据本机构的经营目标、资本实力、管理能力和衍生产品的风险特征,否从事衍生产品交易及所从事的衍生产品交易品种和规模。

第十四条金融机构应当按照第四条所列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的分类,建立与所从事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性质、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风险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和业务处理系统。

第十五条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应了解所从事的衍生产品交易风险;审核批准和评估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经营及其风险管理的原则、程序、组织、权限的综合管理框架.并能通过独立的风险管理部门和完善的检查报告系统,随时获取有关衍生产品交易风险状况的信息,在此基础上进行相应的监督与指导。

第十六条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要决定与本机构业务相适应的测算衍生产品交易风险敞口的指标和方法,要根据本机构的整体实力、自有资本、盈利能力、业务经营方针及对市场风险的预测,制定并定期审查和更新衍生产品交易的风险敞口限额、止损限额和应急计划,并对限额情况制定监控和处理程序。金融机构分管衍生产品交易与分管风险控制的高级管理人员应适当分离。

第十七条金融机构应制定明确的交易员、分析员等从业人员资格认定标淮,根据衍生产品交易及风险管理的复杂性对业务销售人员及其他有关业务人员进行培训,确保其具备必要的技能和资格。

第十八条金融机构应制定评估交易对手适当性的相关政策,包括评估交易对手是否充分了解合约的条款以及履行合约的责任,识别拟进行的衍生交易是否符合交易对手本身从事衍生交易的目的,评估交易对手的信用风险等。

对于高风险的衍生产品交易种类,金融机构应对交易对手的资格和条件做出专门规定。

在履行本条要求时,金融机构可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合理地依赖交易对手提供的正式书面文件。

第十九条金融机构为境内机构和个人办理衍生产品交易业务,应向该机构或个人充分揭示衍生产品交易的风险,并取得该机构或个人的确认函,确认其已理解并有能力承担衍生产品交易的风险。

金融机构对该机构或个人披露的信息应至少包括:

(一)衍生产品合约的内容及内在风险概要;

(二)影响衍生产品潜在损失的重要因素。

第二十条金融机构应适当合理地运用担保等各种信用风险缓解措施来减少交易对手的信用风险,选择适当的方法和模型对信用风险进行评估,并采取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

第二十一条金融机构应运用适当的风险评估方法或模型对衍生产品交易的市场风险进行评估,按市价原则管理市场风险,调整交易规模、类别及风险敞口的水平。

第二十二条金融机构应根据衍生产品交易的规模与类别,作好充分的流动性安排,确保在市场交易异常情况下,具备足够的履约能力。

第二十三条金融机构应建立健全控制操作风险的机制和制度,严格控制操作风险。

第二十四条金融机构应建立健全控制法律风险的机制和制度,严格审查交易对手的法律地位和交易资格。金融机构与交易对手签订衍生产品交易合约时应参照国际公认的法律文件,充分考虑发生违约事件后采取法律手段追索保全的可操作性等因素,采取有效措施防范交易合约起草、谈判和签订等过程中的法律风险。

第二十五条金融机构应按照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规定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报送与衍生产品交易有关的会计、统计报表及其他报告。

金融机构应按照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对外披露从事衍生产品交易的风险状况、损失状况、利润变化及异常情况。

第二十六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有权随时检查金融机构有关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的资料和报表,定期检查金融机构的风险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和业务处理系统是否与其从事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种类相适应。

第二十七条金融机构从事衍生产品交易出现重大业务风险或重大业务损失时,应及时主动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告,并提交应对措施。

金融机构所从事的衍生产品交易、运行系统、风险管理系统等发生重大变动时,应及时主动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告具体情况。

以上事项涉及外汇管理和对外支付事项的,应同时抄报国家外汇管理局。

第二十八条金融机构应当妥善保存其衍生产品交易的所有交易记录和与交易有关的文件、账目、原始凭证、电话录音等资料。电话录音应当保存半年以h,其他资料在交易合约到期后保存3年,以备核查,会计制度有特殊要求的除外。

第四章罚则

第二十九条金融机构的衍生产品交易人员违反本办法及所在机构的有关规定进行违规操作,造成本机构或者客户重大经济损失的,该金融机构应对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直接负责该项业务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提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金融机构未经批准擅自开办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据《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的规定实施处罚。

非金融机构违反本规定,向客户提供衍生产品交易服务,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予以取缔,并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提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金融机构未按照本办法或者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要求报送有关报表、资料以及披露衍生产品交易情况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金融机构的性质分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金融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金融机构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衍生产品交易信息的,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据《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二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发现金融机构未能有效执行从事衍生产品交易所需的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可暂停或终止其从事衍生产品交易的资格。

第五章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