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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并购;绿地投资;房地产公司;跨国公司;经济全球化
中图分类号:F293.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11-0-01
一、跨国公司的投资方式
跨国公司对外投资可以采取灵活多变的参与方式,以达到控制国外子公司分支机构的目的。跨国企业在进行国际直接投资的两种基本方式有:绿地投资和跨国并购。
1.绿地投资概念与优缺点。绿地投资,也被称之为创建投资,是指跨国公司等投资主体在东道国境内依据东道国的法律设置的部分或全部资产所有权归外国投资者所有的企业。早期的跨国公司进行的海外拓展业务都采取了绿地投资形式,一种是直接在东道国建立国际独资企业,一种是与东道国的同行业建立合资关系企业。绿地投资的效果直接影响到东道国的生产能力、生产输出和人员就业增长。
(1)绿地投资的优点。①跨国公司利用绿地投资方式在东道国创办新企业时,他们能够更多的自。②跨国公司在东道国创办新企业的时能够较少受到本土产业保护政策的约束。跨国公司通过向东道国企业提供技术装配、管理模式、销售渠道等各项服务参与到企业的经营活动当中来,这样做避免了跨国公司占用到东道国企业的资金股份,降低了政治风险的发生概率。③跨国公司在东道国创办独资企业以来,很大程度上拥有着公司在技术和管理方面的垄断优势,占领东道国同行业中的市场大部分营销份额变得易如反掌。
(2)绿地投资的缺点。①绿地投资建设需要在事前做大量的筹备工作,企业的建设周期时间长、速度慢、缺乏相应的灵活度,对跨国企业的经济实力和经营经验都是一个不小的考验。②由于不熟悉东道国的开放政策和经济形势,跨国公司独资企业建立所承担的经济风险十分巨大。③企业创建之后,跨国公司常常面临管理方式与东道国本土的习惯不相符,管理和技术人才会出现匮乏,无法进一步开拓目标市场。
2.跨国并购的概念与优缺点。跨国并购是指跨国公司等投资主体通过一定的程序和渠道,取得东道国某些现有企业全部或部分资产的所有权投资行为。
(1)跨国并购的优点。①跨国公司更容易获得目标公司的廉价资产。由于被并购的公司在经营中陷入困境,这往往可以使跨国并购公司在压低价格的条件下对其进行收购,一些现有的土地、厂房、劳动生产力仍能被跨国公司所利用,这大大缩短项目的投资建设周期。②跨国公司直接进入市场操作方便灵活。跨国公司收购了被兼并企业里的原有资产,同时直接占据了原有的市场销售份额,并购之后不会对销售市场增加产品供给需求,避免了因商家增加而导致平均销售额降低的亏损趋势。③对于被兼并的企业和原有的信贷机构存在的金融借贷关系,跨国企业为了更方便地获取企业借贷款项,可以充分利用原有的管理制度和人员,从而能快速地适应东道国的投资环境。
(2)跨国公司并购的缺点。①由于国际会计准则的差异,信息之间的不对称和无形资产评估等难题的存在,使得跨国公司对目标企业的并购决策困难。②有些东道国为了保护自己本民族企业不受到外来公司的兼并,会对一些特殊行业的并购设置贸易壁垒,形成地方保护主义。③被收购的企业原有的规模、行业、地点都是相对固定的,使得跨国公司很难重新去规划一个规模与自己理想相符的企业。被收购企业原有的一些与客户、职工、供应商签订的契约条款依然有效,往往也影响着跨国公司的继续管理。
二、跨国房地产公司在华扩张实例
英国最大开发商邦瑞作为一家外商独资企业于2012年正式入驻北京设立办事处,他们来华新建投资的态度是采用的一种与中国房地产商合作共赢的理念,这种现象表明邦瑞房产进入中国新建投资本身有着巨大的优势:
邦瑞房地产公司的经济实力无疑是巨大的,该公司的住宅建设用地遍布了整个大不列颠全岛,主要专注于伦敦主流的新建住宅和一些高端地产项目,另外还同时拥有商业地产文森博登的地产开发,主要建设大型的商务中心、购物中心、办公写字楼等综合配套的地产开发项目。据调查,在伦敦市场,邦瑞就已经建成了270亿元人民币的住宅房地产项目,在整个英国的收益产值多达200多亿元人民币。
那么,邦瑞房地产公司进入中国以后会不会对我国的房地产市场造成冲击,形成垄断呢?虽然邦瑞是作为独资企业此次来华设立办事处,对外一直宣称是要与中国房地产市场企业积极合作共赢,但是我们仍有一丝担心,对于邦瑞下一步战略目标是否是对一些中国本土比较有实力的房地产企业实施并购。
当然,邦瑞与中国的合作模式会向中国房地产行业引进一些优秀的项目经验及管理方式,这对于中国房地产行业是一个有利的学习机会。如今,邦瑞眼下已经着手销售自己的楼盘,让中国的房产投资者有着更好的房产投资机会,而下一步则是力图与中国的房地产企业合资,在国外开发房产项目,这无疑会对我国本土的地产泡沫市场造成进一步萎缩。
再以美国汉斯地产公司为例,它通过与北京富然大夏有限公司的合作,开发的一个项目“公园大道”就用了近7年的时间竞选地标,如今这些花费都得到了回报,成就了该地以自然、商业、交通为区域核心的黄金地段收益。汉斯地产在这次地标竞选中的获胜应该是在意料之外、情理之中的,在与中国房地产开发商的合资中,汉斯大赚一笔对本土同行业有着以下借鉴意义:(1)发展战略眼光要有前瞻性;(2)产品的定位必须准确;(3)资源的整合能力突出;(4)经营能力是地产竞争的核心竞争力。
瑞邦和汉斯在中国房地产行业中取得的成功不是没有理由的,强大的经营管理能力、精确的发展战略眼光、品质质量的优秀保证、技术文化创新的意识等等,这些因素都成为他们在竞争激烈的中国房地产市场上立足获胜的重要法宝。对于他们的在华扩张,并购中国房地产企业相信只是时间的问题,我们决不能坐以待毙,借鉴他们的先进经验强大自身的实力,才是避免外企并购的唯一途径。
参考文献:
[1]来安,郭羽诞.国际商务[M].立信会计出版社,2010:83-85.
请举例说明一下解除劳动关系一次性补偿金、退职费、内部退养的区别?
(1)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该文件相关内容:对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而取得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考虑到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数额较大,而且被解聘的人员可能在一段时间内没有固定收入,因此,对于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可视为一次取得数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允许在一定期限内进行平均。具体平均办法为:以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按实际工作年限数计算,超过12年的按12年计算。
【例题】甲在某单位工作了8年,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100000元,当地年平均工资12000元。
免征额=12000×3=36000(元)
应缴纳个人所得税={[(100000―36000)÷8―1600]×20%一375}×8=7240(元)
(2)“退职费”是指个人符合《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以下简称《办法》)规定的退职条件并按该《办法》规定的退职费标准所领取的退职费。个人取得的不符合上述《办法》规定的退职条件和退职费标准的退职费收入,应属于与其任职、受雇活动有关的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应在取得的当月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考虑到作为雇主给予退职人员经济补偿的退职费通常为一次性发给,且数额较大,以及退职人员有可能在一段时间内没有固定收入等实际情况,依照税法有关工资、薪金所得计算征税的规定,对退职人员一次取得较高退职费收入的,可视为其一次取得数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并以原每月工资、薪金收入总额为标准,划分为若干月份的工资、薪金收入后,计算个人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及税额。但按上述方法划分超过了6个月工资、薪金收入的,应按6个月平均划分计算。个人取得的全部退职费收入的应纳税款,应由其原雇主在支付退职费时负责代扣并于次月7日内缴入国库,个人退职后6个月内又再次任职、受雇的,对个人已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退职费收入,不再与再次任职、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算补缴个人所得税。
【例题】若乙取得不符合上述《办法》规定的退职条件和退职费标准的退职费收入10000元,乙每月工资为1000元。由于10000/1000=10次>6次。应按照6次进行划分。应交纳个人所得税[(10000÷6-1600)×5%]×6=20(元)。
(3)实行内部退养的个人在其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工资、薪金,不属于离退休工资,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个人在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一次性收入,应按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的所属月份进行平均,并与领取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减除当月费用扣除标准,以余额为基数确定适用税率,再将当月工资、薪金所得的一次性收入,减去费用扣除标准,按适用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个人在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重新就业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与其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同一月份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并依法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例题】丙还有15个月至法定离退休年龄,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从原任职单位取得一次性收入15000元。丙个人月工资为1000元。
(1)确定适用税率15000÷15+1000-1600=400(元)
适用税率为5%
(2)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为(15000+1000-1600)×5%=720(元)
会计
请老师总结实际利率法的原理。
在实际利率法下,债券投资的每期应计利息收入等于债券的每期期初账面价值乘以实际利率。由于债券的账面价值随着债券溢折价的分摊而减少或增加,因此,所计算出的应计利息收入随之减少或逐渐增加。每期利息收入和按票面利率计算的应计利息收入的差额,即为每期溢折价的摊销额。
溢价的情况,由于按照票面利率计算的应收利息是不变的,而每期利息收入则是逐渐减少的,所以两者之差是逐渐增大的,即摊销的溢价逐渐增大,比起按直线法摊销的溢价来说,按实际利率法第一年摊销的溢价一定小于按照直线法第一年摊销的溢价(即实际利率法下各期溢价摊销额平均值)。
借:长期债权投资――券投资(应计利息)(债券面值乘以票面利率,不变)
贷:长期债权投资――债券投资(溢价) (倒挤,逐期增加)
投资收益(期初长期债券投资的账面价值乘以实际利率,逐期减少)
如果是折价:
借:长期债权投资――券投资(应计利息)(债券面值乘以票面利率,不变)
长期债权投资――债券投资(折价)(倒挤,逐期增加)
贷:投资收益(期初长期债券投资的账面价值乘以实际利率,逐期增加)
应付债券也是一样的原理
随着溢价的摊销,应付债券的账面价值会逐期减少,而各期的利息费用等于实际利率乘以期初应付债券的账面价值,因此,按实际利率法计算的债券利息收入的金额会逐期减少,而按照债券面值计算的应计利息不变,反以倒挤出来的摊销的溢价会逐渐增加。
可以结合分录进行理解:
借:应付债券――券溢价(倒挤,逐期增加)
财务费用(期初应付债券的账面价值乘以实际利率,逐期减少)
贷:应付债券――应计利息(债券面值乘以票面利率,不变)
老师,我在做题目的时候发现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并不和所占被投资公司所有者权益的金额相等,应该有什么样的等式成立呢?我做题时应该怎样检查我做的是否正确呢?
在初始投资时,投资成本明细是等于所有者权益总额乘以持股比例的,而被投资方经营一段时间后,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和所占被投资公司所有者权益的金额不一定相等,会有下面等式成立:
投资成本明细+股权投资准备明细+损益调整明细:所有者权益总额×持股比例
一定不要将股权投资差额明细考虑在内。因为股权投资借方差额是投资方自己进行的核算与摊销,与被投资方所有者权益是没有什么关系的。
只要您在计算时按上面给出的等式,就可以检查企业核算的投资各明细是否正确了。
假设本月有多交增值税,则下月的会计处理应该怎样结转增值税明细科目呢?
增值税的三级明细科目在期末可能会有余额,而期末增值税只需要按照增值税的借方发生额和贷方发生额进行计算得出即可。
如本月预交增值税时: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 10
贷:银行存款 10
月末发现本月只需要交7万,多交了3万。
借: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 3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转出多交增值税) 3
则下个月可以少交3万元。
到了下个月可能有三种情况:
如果企业根据以前各期的销售情况进行估计,当月预交了5万元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 5
贷:银行存款 5
(1)到了期末,当月实际应交的增值税为7万元,则当月应转出应交未交增值税2万元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2
贷: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 2
这种情况下,“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科目的借方和贷方自然抵减。两期累计应交未交增值税1万元。
(2)到了期末,当月实际应交的增值税为4万元,则应转出当月多交的增值税1万元
借: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 1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转出多交增值税) 1
这种情况下,“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科目借方有多交的4万元。
(3)到了期末,当月实际应交的增值税为8万元,则当月应转出应交未交增值税3万元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3
贷: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 3
这种情况下,“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科目的借方和贷方自然抵减。
财务管理
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小于固定资产使用年限时,年折旧额如何处理?残值如何处理?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大于固定资产使用年限时,年折旧如何处理?残值对所得税的影响如何处理?
请按照下面的原则掌握:
(1)因为在设备实际使用期满时才处置设备(即变现),所以,不论税法的折旧年限比会计折旧年限长或者短,都应该在设备实际使用期满时确认残值的流入及变现净损益对所得税的影响;
(2)因为涉及折旧抵税问题,所以计算年折旧额时,一定要按照税法的规定计算;
(3)固定资产变现的净损益=企业预计的净残值-变现时的折余价值=企业预计的净残值-(固定资产原值-报废时按照税法的规定计提的折旧总额);
(4)变现净损失抵减所得税支出(减少现金流出),变现净收益增加所得税支出(增加现金流出)。
为什么对于独立的投资方案而言,用现值指数法分析时,贴现率的高低影响方案的优先次序?
举例说明如下:
假设有两个独立的投资方案:
方案一,投资额为130万元,无建设期,该方案可使企业每年的现金流量增加40万元,经营期为5年,期末无残值;
方案二,投资额为100万元,无建设期,该方案可使企业每年的现金流量增加20万元,经营期为10年,期末无残值。
(1)当要求的最低报酬率为10%时:
方案一的现值指数=40×(P/A,10%,5),130=40×3.7908÷130≈1.17
方案二的现值指数=20×(P/A,10%,10)/100:20×6.1446÷100≈1.23
此时,方案二的现值指数1.23大于方案一的现值指数1.17,因此当要求的最低报酬率为10%时,应优先选择方案二。
(2)当要求的最低报酬率为15%时:
方案一的现值指数=40×(P/A,15%,5)/130=40×3.3522÷130≈1.03
方案二的现值指数=20×(P,A,15%,10)/100=20×5.0188÷100≈1.00
此时,方案一的现值指数1.03大于方案二的现值指数1.00,因此当要求的最低报酬率为15%时,应优先选择方案一。
由上述计算知,在现值指数法中,贴现率的高低影响方案的优先次序。
为什么当净现值大于零时,投资项目的报酬率大于预定的贴现率?
具体解释如下:
(1)投资项目的报酬率就是项目的内含报酬率,按照投资项目的报酬率作为折现率计算得出的净现值等于零;
(2)计算净现值时折现率在分母上,而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分母越大比值越小,即折现率越大,净现值越小;
所以,如果按照预定的贴现率计算得出的净现值大于零,则意味着预定的贴现率低于投资项目的报酬率,即投资项目的报酬率大于预定的贴现率。
股东现金流量的风险比实体现金流量大,它包含了公司的财务风险。实体现金流量不包含财务风险,比股东的现金流量风险小。请解释一下这句话。
解释如下:
(1)计算实体现金流量时,不需要扣除利息和还本支出,所以,利息和还本支出对实体现金流量没有影响,因此,实体现金流量不包含财务风险;
(2)计算股东现金流量时,需要扣除利息和还本支出,所以,利息和还本支出对股东现金流量有影响,因此,股东现金流量包含财务风险。
教材中说按照实体现金流量法和股权现金流量法计算得出的净现值没有实质区别,如果实体现金流量折现后为零,则股权现金流量折现后也为零;如果实体现金流量折现后为正值,股权现金流量折现后也为正值。是否可以把净现值没有实质区别理解为净现值相等?
“净现值没有实质区别”的含义是,要么同为正数(但不一定相等),要么同为负数(但不一定相等),要么同为零。也就是说,按照实体现金流量法和股权现金流量法得出项目是否可行的结论一致,但是并不能认为按照实体现金流量法和股权现金流量法计算得出的净现值一定相等。举例说明:
某公司的资本结构为负债占60%,所有者权益占40%;负债的税后成本为5%,所有者权益的成本为20%,加权平均成本为1l%,该公司正在考虑一个投资项目,该项目需要投资100万元,预计每年产生税后(息前)现金流量22万元,其风险与公司现有资产的平均风险相同。该项目可以不断地持续下去,即可以得到一个永续年金。公司计划筹集60万元的债务资本,税后的利息率仍为5%,企业为此每年流出现金3万元;筹集40万元的权益资本,要求的报酬率仍为20%。则:
按照实体现金流量法,净现值=22/11%-100=100(万元),项目可行;
按照股权现金流量法,净现值=(22-3)/20%-40=55(万元),项目可行。
审计
在销货交易的实质性测试程序中,注册会计师对销贷业务真实性的三类错误:一是未曾发货却已将销贷业务登记入账;二是销贷业务重复入账;三是向虚构的顾客发货,并作为销售业务登记入账。其中,第一项和第三项具体有何差异,如何理解这
三类错误对真实性的影响?
第一种和第三种情况通常是在被审计单位串通舞弊的情况下发生,涉及的部门有销售部门、仓库和会计部门,因此注册会计师对于这种情况必须实施更为详细的审计程序。
第一种情况,未曾发货却已将销货业务登记入账。如果不存在舞弊行为,这说明还没有向客户发货,就开具了销售发票,即提前根据销售发票确认了销售业务,从而使得记录的销售业务事实上没有发生。检查这种错报,注册会计师可以实施逆查程序,从主营业务追查至销售发票、发运凭证,直至存货永续记录。
第二种情况,重复入账。这种情况往往是由于发运凭证没有连续编号,因此可以直接检查销货交易记录清单和发运凭证的连续编号情况。
第三种情况,向虚构的顾客发货,并作为销售业务登记入账。这种情况只能说明被审计单位存在串通舞弊行为,纯属虚构销售业务,也就是记录的销售业务实际上没有发生。检查这种错报,因为是虚构客户资料,因此注册会计师可以直接检查有关客户的资料和销售单,以确定销售是否经过审批和发货手续。
另外,对于这三种错报,注册会计师还可以直接通过应收账款明细账的贷方分录来检查,因为如果是虚构的客户,则无法收到款项,应收账款账户最终只能以坏账形式注销,所以对于记录不久的销售业务注销的应收账款业务,注册会计师应当追查至相应的发运凭证、销售单和顾客订货单。
为什么对销售收入实施截止测试程序对销售收入的审计尤为重要?截止测试具体如何执行?
对于任何营利性企业来说,销售收入是影响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的最直接因素。对于一些会计报表需要对外报送的企业,比如需要将财务报表报送至上级主管机关的国有企业,需要定期披露会计报表的上市公司,这些企业一方面尽可能“优化”会计报表反映的经营成果,另一方面尽可能平衡各年度之间的经营成果,往往会提前或推迟确认收入,尤其是在年度末,很多企业都面临增加账面销售收入的压力,因此将下一年度的销售提前至本年确认的情况就时有发生。基于此,为确保所有重大销售业务的账务处理都符合企业会计制度和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注册会计师对销售收入实施截止测试就显得尤为重要了。
截止期测试运用于实质性测试,收入的截止测试目的在于确定被审计单位主营业务收入业务的会计记录归属期是否正确应计入本期或下期的主营业务收入有否被推迟至下期或提前至本期,防止利润操纵行为。
审计过程中,注册会计师应把握三个日期:发票开具日期或者收款日期、记账日期、发货日期(对服务业则是提供劳务的日期)。检查三者是否归属于同一适当会计期间是营业收入截止期测试的关键所在。
围绕上述三个重要日期,实务中,注册会计师可以考虑选择三条审计路线实施营业收入的截止期测试:
(1)以账簿记录为起点
从报表日前后若干天的账簿记录直至记账凭证,检查发票存根与发运凭证,目的是证实已入账收入是否在同一期间已开具发票并发货,有无多记收入。这种方法的优点是比较直观,容易追查至相关凭证记录,以确定其是否应在本期确认收入,特别是在连续审计两个以上会计期间时,检查跨期收入十分便捷,可以提高审计效率。缺点是缺乏全面性和连贯性,只能查多记,无法查漏记,尤其是当本期漏记收入延至下期,而审计时尚未及时登账时,不易发现应记入报告期收入而未记的情况。使用这种方法主要是为了防止高估营业收入。
(2)以销售发票为起点
从报表日前后若干天的发票存根查至发运凭证与账簿记录,确定已开具发票的货物是否已发货并于同一会计期间确认收入。具体做法是抽取在报表日前后使用的若干张发票存根,追查至发运凭证和账簿记录,查明有无漏记收入现象。这种方法也有其优缺点,优点是较全面、连贯,容易发现漏记的收入;缺点是较费时费力,有时难以查找相应的发货及账簿记录,而且不易发现多记的收入。使用该方法时应注意两点:
①相应的发运凭证是否齐全,特别应注意有无报告期内已作收入而下期初用红字冲回,并且无发货、收货记录,以此来调节前后期会计利润的情况;
②被审计单位的发票存根是否已全部提供,有无隐瞒。为此,应查看被审计单位的发票领购簿,尤其应关注普通发票的领购和使用情况。使用这种方法主要是为了防止低估营业收入。
(3)以发运凭证为起点
从报表日前后若干天的发运凭证至发票开具情况与账簿记录,确定营业收入是否已记入恰当的会计期间。该方法的优缺点与方法二类似,在具体操作中还应考虑被审计单位的会计政策才能做出恰如其分的处理。使用这种方法主要也是为了防止低估营业收入。
经济法
委托关系和关系有何区别?
所谓“委托”是指一方(即受托人)以另一方(即委托人)的名义处理他所受托的事物,而受托人所从事活动的后果和责任均由委托人承担。
所谓“”是指一方(即人)以他方(即被人)的名义,在授权范围内与第三者进行法律行为,而这种行为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人承担。
两者的根本区别在于:
(1)关系是三方关系,当事人是被人、人和相对人;委托合同是双方关系,当事人是委托人和受托人。
(2)属于对外关系,即人与相对人或者被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关系:委托是委托人和受托人双方内部关系,即使在委托的情形中,委托合同关系也仅存在于被人与人之间。
(3)权的授予为单方行为,仅依被人的授权即可使关系成立;而委托合同的订立是双方行为,须经受托人承诺。
(4)包括对内和对外两种关系,主要有委托、法定和指定,对内是人与被人之间的关系,而对外是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关系;而委托只是委托人与被委托人之间的关系。
如何理解“个人独资企业无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但个人独资企业是独立的民事主体,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
个人独资企业无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是指个人独资企业不能像法人企业那样仅以企业的财产对外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当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不足以对外偿还债务时,其投资者要以出资以外的其他个人财产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个人独资企业是独立的民事主体,是指个人独资企业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进行各种经营活动。例如对外签订合同、履行合同、买卖货物、提供服务等。例如:投资人A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甲,甲企业具有独立的民事主体资格,在对外签订买卖合同、借款合同时,应当以甲企业的名义订立合同。但是甲企业不能独立地承担民事责任,如果以甲企业的全部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而有限责任公司就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如果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依法申请破产,不会影响到股东的个人财产。
例如:投资人甲于2005年1月1日以个人财产投资设立个人独资企业A,2005年4月1日A企业与B银行签订10万元的借款
合同。在签订借款合同时,应当以A企业的名义,因为个人独资企业是独立的民事主体,可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银行贷款到期后,如果以A企业的全部财产仍不能偿还时,则投资人甲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因为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无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目前《公司法》对于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缴纳有何规定?与原《公司法》相比,哪些地方作了修改?
根据新《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也不得低于法定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修改前的《公司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实缴的出资额。并且分行业规定了最低注册资本的限额。与原《公司法》相比,主要作了以下的修改:
(1)由“实缴制”改为了“认缴制”,不再要求注册资本一次缴足,而是股东可以分期缴付出资。
(2)取消了分行业最低注册资本的规定,统一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万元。
(3)降低了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这样就降低了投资公司的准入门槛,有利于社会资金投入市场,增加就业岗位,减小社会就业压力。
如何理解“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票据上签章的,其签章无效,但是不影响其他签章的效力。”
[关键词]城市 轨道交通 治理 发展 模式
城市轨道交通治理模式主要研究的是轨道交通设计、建设、融资、运营和维护五个环节的制度性安排模式。自1863年,国外建设了第一条城市勒道交通系统。从城市轨道基础设施任务来看,城市轨道交通投资管理包括设计、融资、建设、维护和运营五个环节,实施主体或者是公共企业或者是私人企业。国外学者认为,轨道交通发展过程中的决策自大小和所允许的公共控制权限将导致不同轨道交通治理发展模式的出现。在发展过程中,一些治理发展模式是在既定的财政和技术资源为满足城市交通需求而提出的可行性解决方案。按照轨道交通发展过程中公共部门全权参与或私人部门参与的原则,本文拟将轨道交通治理发展模式分成传统公共所有权模式和当代私人参与模式两类并进行深入研究。
一、传统公共治理发展模式
传统公共治理发展模式的特点在于:轨道交通发展过程中由公共权力机构代表实施全面控制。这种治理发展模式建立的理念为:城市轨道交通应该在“公共权利机构提供公共设施”的原则中提供。鉴于城市轨道交通是一种公共交通方式,应该可到达所有人,所以轨道交通的所有权应该是公有性质。轨道交通的公共治理发展是建立在公平性上。具体而言,传统公共治理模式又分为以下三种类型。
1、中央或联邦政府集中管辖模式
在该治理发展模式下,轨道交通的计划、融资和运营都由中央权利机构负责。在集中性制度下,城市轨道服务由地区交通机构提供,而地区交通机构受州(地区)和市政府官员的领导。这种模式在北美地区使用普遍,表现为纽约、芝加哥等不同城市设立地区交通部门以监管公共交通服务的提供,而轨道交通属于当地地区公共交通服务部门所管辖的公共交通服务内。在我国轨道交通运营实践中,早期国内一些城市建造轨道交通都相应采用传统的政府集权治理模式,如北京地铁1、2号线、天津及广州地铁。北京地铁1号线和2号线的建设完全由政府计划主导,资金来源由中央政府直接划拨北京市,不仅使政府能有效计划、安排投资项目,也有利于落实城市建设任务。又如,上海地铁一号线建设则采用市政府财政投资方式。
在该模式管理体制下,重要决策都由中央权利机构承担,而地区交通部门仅负责监督城市交通服务的提供,地方政府决策自小。这种投资模式的特点是政府高度集权,优势是可以集中财力、物力、人力,集中精力确保地铁建成,同时由政府主导则比较容易获得商业银行的融资信用担保和外国政府的低息贷款。政府作为专门职能机构方便协调多方关系,特别在涉及市政配套工程时,可以引导和协调各方利益,对控制工程进度和设计施工适度超前起着重要的作用。因此,这种投融资模式是符合当时融资条件要求和其他社会经济条件要求的。然而,这种模式也存在不足之处:轨道交通运营效率较低,对财政补贴的依赖程度较高,政府负担较重,在建设资金和运营费用供给中需要大量的财政补贴;受政府财力和信用程度限制,部分城市易出现融资能力不足,同时不利于企业进行投资多元化的股份制改制,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因此,从政府长期承诺水平要求看,该模式需要中央政府投入大量财力和科技资源。这种财力包括建设过程中的建设资金的供给和运营过程中的财政补贴。
2、通过市政机构实施的权利下放模式
该模式将权利下放引入到城市轨道交通发展,由市政机构或城市管理者被授权监督负责轨道交通发展,市政机构或城市管理者所承担的主要发展职责不仅仅包括第一种模式的轨道交通服务提供,还应包括地方轨道交通规划和建设等各方面职责,即权利下放或分散化,它意味着管理、财政权和责任从中央政府向地区政府实施系统性分配,以方便地方政府更有效率地提供地方轨道交通服务产品。在传统公共所有权模式下的多元投融资模式中,早期的地铁建设项目中,大多以中央财政和省(市、区)政府财政等多级财政资金作为项目资金的主要来源,并按照市场化规则负责项目的融资、建设、开发、运营等。上海地铁2号线的投资建设试行了中央和地方多元投融资的模式,实行“两级政府、两级管理”,即市、区政府对项目建设共同进行投资,市政府给予有关区以某些物业发展的特许经营权,以保证投资者在地铁建设的间接收益部分中逐步收回投资,实现“谁投资、谁负责、谁受益”。
该模式的特点在于地方政府决策自大,因为轨道交通发展权利下放意味着将管理、财政权和责任从中央政府向地区政府实施系统性分配,以实施地方服务更有效率的提供。由市政机构或城市管理者被授权监管轨道交通发展。而这种特点具体表现为两方面优点:第一,权利下放,有利于从中央到地方各级政府为轨道交通建设提供有效服务,给予地方市政部门决策自,提供地方交通服务更有效率的供给;第二,地方市政部门参与项目投资建设,减轻中央政府财政的压力。缺点同中央或联邦政府管辖模式相同。因此,从政府长期承诺水平看,该模式需要地方政府投入长期大量的财力和科技资源。
3、国有独资公司制模式
第三种由公共部门提供的治理发展模式为公司的引入。在多级政府投融资发展模式基础上,轨道交通投融资治理模式又实现了新的突破。以地方政府注入的资本金为主,与各有关区投资方出资共同组建项目公司,通过项目公司吸收各类商业贷款,落实资本金以外的建设资金。公司制模式可以看作是高于权利下放的行政管理模式并朝私有化模式演变的一步。同第二种市玫机构实施的权力下放模式的优缺点相类似。但额外优点在于,公司是一个法人实体,相对于前两种公有治理发展模式,市场化运作成分提高,政府将其对特殊公共服务的运营和治理权力移交给公司,但是公司必须遵循谨慎性原则。由于承担主体是地方政府直属的国有独资公司,因此仍对地方政府有较高长期承诺水平,同时还要求政府对公共部门下属公司具备一定的管理能力。汉城、温哥华和曾经的香港地铁公司都属于该模式。
在新的投融资模式中,有关区既是项目前期动拆迁工作的责任主体,又是动拆迁的投资主体,投入的动拆迁资金以作价入股的方式形成对项目公司资本金的出资,上海轨道交通3号线即采取这种方式。在此基础上,上海申通(集团)公司和大规模建设的轨道交通项目形成了典型的市场运作的多元治理模式和投入产出的良性循环滚动机制。但是这种模式的缺陷是政企不分,产权不清,对建设资金的控制、对将来的投资回报、运营管理、市场化经营等方面,特别对轨道交通的可持续发展带
来弊端和不利影响。这种模式属于政府投资,设立国有独资企业作为政府授权经营的公共事业机构,进行经营管理。
二、当代私人参与模式
当代私人参与模式强调的是,私人部门实施不同程度的参与和与公有部门不同程度的合作。当代私人参与模式(即公私合营模式PPP)与完全的私有化模式之间的区别在于:PPP是公共部门和私有部门之间的正式商业合约,其特点是通过合约管理和尚未解脱政府。
当代私人部门参与模式的出现反映出决策制定结构由集中的、等级的结构向更有机方法转变的趋势,此时人类需求的满足将较少依赖政府而较多依赖社会的私人机构。与公共治理发展模式相比,私人参与治理模式的特点在于,政府部分权力下放,私人企业拥有一定决策自,公共部门的控制权利有所降低,轨道交通服务可能更偏重于效率性目标。当代私人部门参与模式的优点为:它在一定程度降低了对政府财政和技术资源要求,不仅能够提供交通设施工程融资和发展的其他途径,而且能够提高运营、建设、管理和技术使用的效率。此外它最大的缺点表现为两点:由于需要通过商业合约维系合作,所以易产生合作性风险;不能很好地保证地方轨道交通服务的公平性目标。一般而言,它包括以下三种形式。
1、垂直分割型
该模式系指将轨道系统的基础设施建设从运营中分出,目的在于交通服务运营者和固定设施提供者可以作为分开实体工作并且相互合作。传统做法由一家企业负责基础设施和运营的全部过程。但是,将基础设施从运营分割需要创造两个实体,其中一个私人拥有,另一个是公共所有。这种垂直分离模型最早的雏形是服务运营的公共所有和基础设施的私人所有,例如伦敦地下铁路,即轨道交通服务经营以特许合同形式受让给私人合作方;目前还存在一种形式为服务运营的私人所有和基础设施的公共所有。
80年代起,产生了竞争投标,其中服务经营的私人受让方式真正用于轨道交通开始于阿根廷和巴西。将轨道交通运营服务单独分离出来,以特许合同受让的理由主要为,轨道线路公共部门投资可以在很大程度由政府冲销,因此不需要新运营者或新私人所有者来回收投资(这个理由实则解释运营和建设分开的原因)。通常,政府拥有者会将车辆出租给服务特许合同受让人并对轨道和相关设施拥有所有权。在某些情况,车站工作人员也可以被外包。例如,1999年,新加坡土地交通局拿出20公里的东北线和2条相邻轻轨线路进行招标,仅邀请两家当地主要交通运营者投标,而将当时已存在的轨道运营者排除在外。所招标线路在2003年开始运营,并由公开上市公司SBS负责运营。即新加坡模式实现的是垂直分离的部分私有化模式。该种模式PPP的特点在于:公共部门保留提供服务的责任,在决定提供什么水平服务中保留质量和绩效标准的控制。一旦工程失败,政府部门必将接手,并持续提供适合的服务。对于地方政府好处在于,同垂直一体化私人参与模式相比,政府在制定运营受让合同复杂度较低,同时由于政府将轨道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维护等责任纳入公共职能范畴,因此可以增强对私人企业运营服务的监管和控制,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效率提高。但对于私人合作方而言,除非其不具备垂直一体化发展能力,否则私人合作方会由于不能利用垂直一体化所产生的一体化经济,而降低对这种方式的偏好。
另外,以特许合同形式将基础设施维护和升级受让给私人方的分割模式同样是垂直分离的一种,该模式特点在于轨道交通工程的核心――轨道、信号系统、桥梁、隧道、升降梯、自动扶梯、车站和车辆全部以特许合同形式交给私人基础设施公司维护和升级。该模式最大的优点能够发挥基础设施私人企业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管理效率,由于运营仍旧由公有机构人负责,因此比垂直分割模式――实施公平目标的可能性高,缺点在于无法利用范围经济和一体化经济,同时会在一定程度上降低基础设施私人企业提高效率的积极性。伦敦地铁就是这种情况。
2、垂直一体化形式
一个城市轨道交通计划大致可以分割成四个主要任务:界定和设计项目;为项目的资金成本提供资金;修建或购买物理资产;运营和维护资产,以提品和服务。其中上述若干任务的相连就构成一体化,如果四个任务全部由一个受让人使用,则为完全一体化。
传统“设计―投标一建设”策略中,交通管理部门的工程队伍负责给出详尽设计,邀请投标,将合约交付私人部门修建,轨道交通建成后由政府或其机构运营,轨道交通工程自始至终的所有权都由公共部门控制,因此这种方式实则为传统公共治理发展模式。不同于这种传统“设计―投标一建设”策略,“设计一建设”提供模式最大的区别在于,政府不会对工程项目进行详细的设计,即设计任务的大部分工作量交给中标受让人,在“设计一修建”模式中,政府往往仅做出30%设计内容,然后围绕30%设计内容,邀请各企业投标,各私人企业所递标书必须对余下70%的内容给出详细设计。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设计一建设提供模式出现很多衍生形式,包括:交钥匙――个承包商承担项目的所有责任,项目建成后,交钥匙给所有者就可以马上运营;设计―修建―运营维护(DBOM),承包者在项目完成后有运营维护责任;超交钥匙工程,即设计―修建―融资―运营(DB-FO)的完全一体化,在完全一体化下,承包商不仅必须承担DBOM的所有任务,同样还需为工程建设筹措资金。这些合约通常是长期(25到30年),对付款回报、服务标准和绩效测量都有详细条款,特许合同许可人(政府)提供一个客观的根据绩效索取回报的方式,被特许方(即承包商)同样会承担很大风险。
尽管垂直一体化治理发展模式有不同的衍生形式,但综合看来,相对于其他参与模式而言,它的特点都在于:政府将轨道交通两个以上的任务交给一个承包商在一定时期内承担,因此地方政府在较长时间都进行了权力下放,政府公共机构控制力在特许期内减弱,对政府财政和技术资源要求较低,承包商拥有的自增加,因此通过特许合同约束更能促进承包商提高效率,所以地方规定交通服务的效率性目标将更好,同时可能还具有发挥垂直一体化或范围经济的额外收益。其缺点在于,基于特许合同可能会产生合作性风险。
3、部分股票公开发行(SIP)
部分股票公开发行是当代私人参与的一种方式,它意味着国有企业部分或全部政府股份通过公共股票发行销售给投资者。国外香港、新加坡是唯一两家国外的轨道交通上市公司,而上海为中国唯一一家轨道交通上市公司。
在SIP(股票发行私有化)过程中,政府必须做出三个相互关联的决策:如何转移控制权、如何对股票定价和如何配置股价。具体说明如下:如何转移控制权决策?公司多少比例的股票可以拿出首次发行或二次募集,是否应针对公司控制权制定反私有化限制。最通常策略是政府保留黄金份额,以拥有对包括外国收购等事宜的行使否定权。股票价格决策包括政府决定采用投标报价、建立投资者购股意愿档案询价圈购、还是采用固
定价格报价。股票分配计划:政府对潜在投资者的倾向,是投资个人、国内投资者或者是机构投资者。
香港轨道交通公司是部分股票公开发行模式的典型代表。该模式特点为针对一个政府所有的轨道企业,其中绝大部分股权由政府所有,部分所有权通过股票公开发行上市,即仅将轨道企业的一部分私有化。这种治理发展方式实则体现出,不同方式之间存在演变,例如香港轨道交通治理发展模式由公司制向私有化的演变。
股票发行的部分私有化,它实则是从私人参与的渠道来描述私人参与治理发展模式,在当代私人参与模式大类中,股票发行私有化,与垂直分离化或垂直一体化两种治理发展模式区别在于引入私人部门参与者的方式不同。垂直分离化或垂直一体化模式方式采用公开竞争性招标方式,而部分股票发行私有化模式强调的是私人个体投资者或者机构投资者可以通过购买公开市场发行的股票这一方式参与到轨道交通发展。部分股票发行私有化模式相对于垂直分离或垂直一体化治理发展模式的额外收益在于,如果公开竞争性招标选择仅局限于国内企业,则公开竞争性招标所产生的效率提高带来的收益增加不大,而丧失国内控制权会产生损失甚至会提高私人合作方具有机会主义行为的可能性。股票发行私有化的优势在于通过政府控制下的资本市场规则,降低机会主义行为,因为盈利性才是股票发行成功的先决条件。因此,本研究可以推断出,政府在股票发行私有化与非股票发行私有化之间的权衡实则为利用资本市场降低机会主体行为和通过公开竞争招标提高效率之间的权衡。
但是,具体所参与的任务涉及到轨道交通发展的哪个环节,则还是依赖于发行主体――轨道交通公司的业务范围。例如,新加坡轨道交通公司属于股票公开上市的轨道交通服务运营的受让公司,即新加坡公司的当代私人参与治理模式为部分股票发行的垂直分离;而香港铁路公司的业务范围更为广泛,它包括轨道交通建设、融资、运营、维护和升级,所以香港铁路公司的当代私人参与治理模式为部分股票发行的垂直一体化。
三、结论
纵观国内外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机制,产权多元化是轨道交通建设的一个发展趋势。国外城市运营较多采用商业化模式,或者采用公共治理发展模式下的国有独资企业运营模式,或者采用特许合同的私人运营许可。由于轨道交通具有很强的公益性,所以必须坚持国有产权占主导地位,坚持政府是轨道交通服务的投资主体,才能够顺利的实施政府监管职能。目前中国国内城市仍旧以公共治理发展模式中的国有独资公司制为主导,并部分具有轨道交通发展经验的城市开始尝试私人参与治理,并初具成功。根据国内外已有的经验,轨道交通建设和运营管理的发展趋势必然是产权多元化和运营商业化,通过轨道交通公司主观上对利润最大化的追求,为降低成本而提高管理水平,为增加收入而提高服务水平,才能在客观上保障为公众提供良好的运输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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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药物流现状及特点
据相关部门统计,截止到2007年,国内医药生产企业有3000多家,分销企业达15000多家。药店约20万家。在改革开放的30年中,医药工业实现了快速增长,年均增长率达17.5%,远高于同期全球发展速度,也高于全国工业平均增长速度4.4%。多数行业专家预测,2010年中国的医药市场价值将达到600亿美元;2020年将达到1200亿美元,超过美国成为世界第一大医药市场。国内医药行业快速发展的同时,医药物流也出现一些新的特点:
第一,大型医药批发企业在药品流通环节所发挥的渠道作用不断增强。近3年来。销售总额前10名的药品批发企业市场占有率达到30%~40%,较2005年之前有了明显提高。同时,国内医药商业企业逐渐演变成三大力量:第一,以北京医药、国药集团、上海医药等为代表的大型国有企业。通过不断建设现代化的物流中心和供应链管理系统,雄居医药物流市场领导地位。第二,民营医药流通企业崛起。在“国家队”雄起的同时,以九州通为代表的民营力量也在以其灵活的策略抢食医药物流蛋糕,据悉,2008年九州通的分销总额已经达到190亿元。第三,外资企业开始进入中国攻城略地。以永裕新兴医药公司为代表的合资企业、日美健为代表的独资企业崛起。他们主要通过分销外资品牌的药品来增强自己的竞争优势。
第二,医药商业企业的毛利率不断下降。现在国内医药批发行业费用率高达10%,而美国医药批发商的该项指标仅为2.6%;医药商业企业纯利润率仅有0.6%至0.7%。全美医药批发商利润率为1.5%。可见中国医药物流成本之高。
第三,2000年以来,我国医药商业企业对物流系统建设或升级的市场需求越来越大。大型医药企业的需求集中在医药配送中心的建设方面(参见表1);中小型医药企业的需求体现在企业内部进、销、存业务的整合、流程优化和信息化管理方面。
第四,医药物流分销更加注重拓展终端市场。由于医药产品分销或配送环节越少,物流成本越低,为了增强企业竞争力,国内各类医药商业企业都在努力拓展两个终端市场:一是由医院、药店、便利店构成的城市终端市场;二是第三终端市场,即国务院提出的农村医疗市场。医药分销模式从传统的药厂、全国总经销、一级经销商、二级经销商、医院与药店的分销流程,转变为从药厂到医药经营企业到终端的两步到位模式。
第五,大型医药商业企业面临着传统分销、快批和终端三种业态带来的物流配送的挑战,多种业态在同一个物流中心运作。对于物流中心的硬件设施、信息系统、管理操作规范、人员等方面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医药物流系统的评价体系
投入动辄上千万元的现代医药配送中心是否给医药商业企业带来沉重的经济负担?应该从哪些方面对医药配送中心进行评价呢?如果要对一个医药物流系统进行科学量化的评价,目前还没有统一的行业标准。著名的物流系统建设专家尹军琪认为,可以在量化“适度性”的各项指标中寻找答案:
第一,设计是否合理?流程是否通畅?设备配置是否合理?建设成本是否符合预算?最后一个问题是可以量化的,前三个问题虽然不能量化,但可以在配送中心的实际运行中体现出来。
第二,配送能力是否达到设计能力,拣选效率是否达到设计能力,库存能力是否达到设计能力?这三个方面的问题均可以通过量化而得出答案。
第三,设备的利用率水平如何?客户的满意度如何?
通过对以上因素的考评,可以从很大程度上评价一个配送中心物流系统的优劣。对于医药物流系统来说,货物品种繁多,提高订单处理效率的主要途径在于对订单进行分类,优化拣选路线,缩短最长拣选路径,合理配置包装与复核资源等。此外。强化ABC分类,重点关注A类品种。也是取得投资与收益比最佳的途径之一。
现代医药物流中心规划设计分析
配送(物流)中心是医药商业企业最重要的组成部分。本文综合了专题中采访的部分专家的观点,对具有代表性的现代医药配送中心的规划建设进行概述。
现代医药配送中心系统规划的内容
现代医药配送中心是一个系统工程。其系统规划包括许多方面的内容,应从信息系统规划、运营系统规划等不同方面进行规划。信息系统规划是对物流中心信息管理与决策支持系统的规划;运营系统规划包括组织机构、人员配备、作业标准和规范等的设计。通过系统规划,实现配送中心的高效化、信息化、标准化和制度化。
现代医药配送中心规划设计要点
配送中心的系统规划可以分为五个主要阶段:筹划准备阶段、总体规划阶段、方案评估阶段、详细设计阶段以及系统实施阶段。
第一,在筹划准备阶段,要全面收集规划所需资料,包括企业现行作业环境资料和未来发展规划资料。这是配送中心规划成功的基础。
第二,在配送中心的总体规划阶段,需要对配送中心的基础资料进行详细分析,确定配送中心的规划条件,在此基础上进行基本功能和流程的规划、区域布置规划和信息系统的规划,根据规划方案制定项目进度计划、投资预算和经济效益分析等。需要引起注意的方面是:
(1)基本运转能力规划。
包括进货区、仓储区、拣货区、出货区的基本运转能力的估计及规划。除需考虑基本作业需求量以外,亦须配合作业弹性及未来成长趋势。在此处所估计的运转能力为一个初估的参考值,当进入各区域的细部规划时,则将逐步修正至较实际的数值。
(2)自动化程度规划。
配合自动化程度的分析、作业时数的分析及基本运转能力的规划,在此应对各阶段设备自动化程度进行界定,以利后续物流系统设备的选用。
(3)医药配送中心的功能流程规划。
根据医药配送中心的规划条件和基础资料的分析结果,确定配送中心的功能和作业流程。包括以下区域的规划:一般性物流作业区域、退货物流作业区域、换货补货作业区域、流通加工作业区域、物流配合作业区域、仓储管理作业区域、厂房使用配合作业区域、办公事务区域、计算机作业区域、劳务性质活动区域以及厂区相关活动区域。
(4)配送中心的平面布置。
确定各业务要素所需的占地
面积及其相互关系,考虑到物流量、搬运手段、货物状态等因素,做成位置相关图。在平面设计中还要考虑到将来可能发生的变化,要留有余地。
(5)信息系统规划。
信息系统规划的原则应兼顾可用性、精确性、及时性、处理异常情况的能动性和主动性、灵活性。同时,信息系统的规划还应考虑以下问题:是否有利于医药流通企业开展第三方物流服务,是否有利于企业的战略规划,是否有利于形成行业的系统标准,是否有利于GsP的规定和修订,是否有利于对外合作和信息对接。
(6)运营设计。
包括:作业程序与标准、管理方法和各项规章制度、各种票据处理及各种作业指示图、设备的维修制度与系统异常事故的对策设计,以及其他有关配送中心的业务规划与设计等。
第三,在基本设计阶段往往产生几个可行的系统方案,应该根据各方案的特点,采用各种系统评价方法或计算机仿真的方法,对各方案进行比较和评估,从中选择一个最优的方案进行详细设计。
主要评估方法有:优缺点列举法、优缺点列举法、点评估法、权值分析法、成本比较法以及以AHP为基础的方案评估法。
第四,在对总体方案进行完善设计的基础上,决定作业场所的详细配置,对配送中心使用的各种设备、能力等进行详细设计,并对办公及信息系统、运营系统进行详细设计。
第五,为了保证系统的统一性和系统目标与功能的完整性,应对参与设计、施工各方所设计的内容从性能、便于操作、安全性、可靠性、可维护性等方面进行评价和审查。在确定主要设备供应商与系统集成商之前应深入现场,对其生产环境、质量管理体制以及外协件管理体制等进行考察,如发现问题应提出改善要求。在设备制造期间也需进行现场了解,对质量和交货期等进行检查。
医药物流行业成绩斐然
在最近10年中,国内医药物流领域发生了从量变到质变的飞跃,可以从目前已经实施和正在实施的物流项目中得到体现。国债贴息贷款支持的11个大型医药配送中心已基本完工,更多的中小型医药配送中心正在如火如荼地建设中。
第一,随着我国医药物流技术的发展,国内涌现出一批优秀的医药物流解决方案提供商、咨询服务商,如上海欧麟、北京昊鼎。他们通过多个项目的实施,在理念上逐渐加深了对医药物流的理解,并结合具体情况进行了大胆的创新。在设计能力方面,我国完全可以与国外的同行们站在同一竞技水平上。
这些年,国内对医药物流系统的集成能力也得到了长足发展,涌现出一批知名的物流系统集成商,如北京起重院、伍强科技等。已经建设成功的物流中心,如国药上海物流中心,其技术水平和集成能力完全可以与国外大型医药物流中心相比较。我国已完全具备建设大型医药物流中心的能力。
第二,我国的物流技术装备正向着成熟化和丰富化的方向迈进。核心技术得到了加强,虽然与国外相比还存在一定差距,但通过努力,已经大大缩短了距离。
第三,国内物流软件的发展相对于国外要落后一些,主要是商品化的软件少之又少。这与我国缺乏长期投入有很大关系。这也是我们与国外差距最大的地方。
第四,通过多个医药物流中心项目的建设,国内企业积累的医药行业经验越来越丰富,更好地促进了现代医药物流系统设计水平的提高。
现代物流与供应链优化成为发展趋势
医药物流系统建设的最大难点不在于上亿元的硬件,也不在于上千万元的软件,而在于物流系统是否适用,能否帮助企业获得更多的客户和抢占更大的市场。
过去,医药物流模式是药厂和药商的每个单位都要针对各个地区的医院、药店、诊所进行配送。业务关系交叉重复,非常复杂;而现代医药物流的模式是药厂药商的产品汇集到物流中心,再由物流中心对各地的下游客户进行配送。与传统的医药物流模式相比,现代医药物流模式能够降低大商业的管理成本,降低医药零售终端的进货成本、销售成本,促使企业提高市场份额,市场集中度进一步提高。
现代医药配送中心的功能不仅表现为能够满足客户的合理化物流需求,更重要的是可以为行业相关企业提供信息平台、交易中心、仓储设施与配送服务,以整合上下游资源和药品流通渠道,实现医药行业供应链的优化。
从国际上看,美国的三大医药批发企业Mckesson、Cardinal、Amerasource Bergen占据了全国医药流通市场90%以上的份额;欧洲三大医药批发企业Celisio、Phoenix、Allance Unchem占据了该地区医药流通市场份额的65%。日本的医药市场集中程度也和欧美国家类似。由此看来,中国医药流通行业融合兼并的情况也将大量出现。况且在金融危机的影响下,我国国内的企业兼并潮已经显现。
基于这样的背景,我国现代医药物流配送中心的投资热正在持续进行中。虽然目前投入上亿元的大型医药配送中心项目不是很多,但投资规模在几千万元、几百万元的中小型项目却在大量增加,未来几年也会呈现这种趋势。
在市场化和国际化两大时代背景下,国有大型企业逐步确立了并购的主体地位,在政府的引导、监督和服务下,按照市场规则开展并购。一批国有大型企业在融资渠道相对有限的条件下,坚持走资本运营道路,实现了跨越式发展。本文将从比较国内外并购融资选择的差异开始,系统分析国有大型企业的并购融资影响因素。
一、并购融资方式的国际比较
现代资本结构理论体系中的优序融资理论被大量西方企业所推崇。优序融资理论在考虑了信息不对称和交易成本存在的情况下指出,企业外源融资比内源融资需要多支付各种成本。所以,企业在融资时应遵循先内源融资后外源融资的基本顺序。该理论在考虑了逆向选择行为的影响后又指出,股权融资有可能传递企业经营的负面信息,企业在外源融资时应优先考虑债务融资,不足时再考虑股权融资。
总体而言,我国企业的并购融资表现出了不同特点,比较偏好外源融资和股权融资的方式,而显著忽视债务融资的方式。究其主要原因,在于我国资本市场发展结构的失衡,股票市场的发展得到全社会广泛关注,市场交投活跃。多数国有大型企业的主营业务已经上市,正在加快集团整体上市的步伐,以增发股票等再融资方式支持并购难度较小。而企业债券市场发展迟缓,交投清淡。对于国有大型企业来说,以发债方式并购融资困难重重。当务之急需要抓紧企业债券市场的建设,形成规范、高效、相互配合的发行市场和交易市场,促进并购业务的繁荣。
二、内源融资的资金成本低但增加国企的流动性风险
(一)内部资金来源
内源融资是指从企业内部筹措并购资金,主要资金来源是企业的留存收益。自改革开放以来,为了充分调动国有企业自主经营的积极性,国有企业与政府的利润分配关系经历了利润留存、两步利改税、税利分流和分类上缴等几个不同阶段。2007年财政部会同国资委了《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办法》规定,国有独资企业上交年度净利润的比例,区别不同行业,分三类执行:第一类10%,第二类5%,第三类暂缓3年上交或者免交。
由上可见,目前国有资本收益的收取比例,或者说国企向国家上交利润的比例并不高,国有大型企业拥有相当数量的留存收益作为并购资金。内源融资的优点是资金成本低、手续简便,可以作为其它融资渠道的保证。缺点是无法满足企业战略性并购所需要的大额资金。企业拥有正常、充足和稳定的现金流量至关重要,可以预防一旦遭遇外部宏观环境的骤然变化,主营业务盈利能力下降时,可能出现的财务困难。所以,当国有大型企业的内部资金充裕时,可以进行内源融资,关键需要有效的管理和尺度的把握。
(二)内部财务公司
国有大型企业内部纷纷建立了财务公司,从事集团内部金融服务。财务公司是以加强企业集团资金集中管理和提高企业集团资金使用效率为目的,为企业集团成员单位提供财务管理服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在资金集中管理为主的定位下,财务公司将集团成员单位的多余头寸集中起来,构建现金池,在集团内部有偿调剂使用,降低集团及子公司的财务成本、内部交易成本和融资成本。
财务公司对国有大型企业内源融资的作用值得进一步开发。2004年修改后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对国有大型企业申请设立财务公司形势变得更加有利。办法规定,申请前一年,母公司的注册资本金不低于8亿元人民币;申请前一年,按规定并表核算的成员单位资产总额不低于50亿元人民币,净资产率不低于30%;申请前连续两年,按规定并表核算的成员单位营业收入总额每年不低于40亿元人民币,税前利润总额每年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
三、债务融资时资金具有杠杆效益而受法规严格限制
(一)并购贷款和银团贷款
外源融资是指从企业外部筹措并购资金,其中债务融资是西方企业并购时常用的融资手段。当企业通过外源融资获得扩张并产生收益时,其对外负债在财务上具有杠杆效益,这是企业从事债务融资的基本动机。对我国国有大型企业来说,在一般生产经营性活动的融资中,债务融资尤其是银行贷款是获取资金的重要来源。但在并购融资中,商业银行多年来未发挥其应有角色,制约了企业在更大范围的并购。1996年中国人民银行的《贷款通则》规定,借款人不得用贷款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在实际操作中,国家开发银行和中国进出口银行在经过银监会特批后可以发放并购贷款,但只是用于部分国有大型企业的海外并购业务。
在美国的次贷危机引发了全球金融危机后,我国国有大型企业积极探索海外并购,并购贷款的难题在2008年得到了解决。银监会《商业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指引》,正式对并购贷款开闸,支持我国境内并购方企业通过受让现有股权、认购新增股权,或收购资产、承接债务等方式以实现合并或实际控制已设立并持续经营的目标企业的交易行为。
西方企业的并购融资杠杆率较高,贷款期限较长,我国并购贷款刚刚试行,经验不足、管理水平较低,提高风险约束水平显得十分必要。如果商业银行提供长期贷款,就必须在并购完成后对企业整合和运营进行长期有效的监督和控制,我国商业银行还达不到如此水平。指引规定,并购的资金来源中并购贷款所占比例不应高于50%;并购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
并购银团贷款是未来并购融资很重要的发展方向之一。银团贷款是指由两家或两家以上的银行基于相同贷款条件,依据同一贷款协议,按约定时间和比例,通过行向借款人提供的本外币贷款或授信业务。并购贷款一般额度高、风险大,将并购贷款和银团贷款结合起来,可以有效调动银行提供并购贷款的积极性。各家银行选择自己专注的行业、熟悉的企业牵头组织银团,向其他银行推介业务,共享信息资源和信贷资源,避免一家银行在一个企业中的贷款集中度过高,降低总体银行贷款风险,并且通过银团贷款的分销,银行可以快速回笼资金,腾出一部分信贷规模用于新贷款发放,改善和增强资金流动性。
(二)企业债券和公司债券
国有大型企业的资产负债率大多已不低,继续从商业银行获得大额低息贷款的能力有限,可以考虑发行企业债券或公司债券。但企业债券在我国尚被禁止用于国有大型企业的并购,公司债券的并购融资案例还很难找到。
就企业债券而言,1993年的《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企业发行企业债券所筹资金不得用于房地产买卖、股票买卖和期货交易等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风险性投资。企业股权并购涉及到股票买卖,因此该规定限制了为股权并购而发行企业债券融资的方式。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企业债券的利率不得高于银行相同期限居民储蓄定期存款利率的40%。这使得企业债券的利率即使按政策高限发行,在交纳利息税后,其实际收益也与国债相差无几。债券的收益和风险平衡机制受到影响,降低了企业债券的吸引力。
就公司债券而言,申请发行应同时满足《证券法》、《公司法》和《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规定的条件,经证监会核准。证监会对债券发行实行规模控制,发行速度受制于证监会事先确定的额度,企业无法根据市场情况和自身需要决定融资行为,繁琐的审批过程也影响并购融资的时效性。《证券法》规定,债券的利率不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这也阻碍了利用公司债券方式筹集并购资金。
值得注意的是,我国利率的市场化改革已经起步,资金价格逐步放开将为企业债券和公司债券进行市场化发行与交易提供机制上的保证。从资金面看,在股票市场和大宗商品市场投资风险逐渐加大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基金公司、券商自营等机构投资者将加大对债券市场的投资,企业债券有望形成新的投资热,整体行情向好。
(三)杠杆收购和垃圾债券
杠杆收购是国际流行的一种并购方式,杠杆收购以目标企业的资产作为抵押,向银行或投资者融资借款来对目标企业进行收购,收购成功后再以目标企业的收益或是出售其资产来偿本付息。杠杆收购是并购企业通过负债筹集现金以完成并购交易的一种特殊情况,杠杆收购的实质是以现金支付并购对价的一种特殊的融资方式。
我国企业若能被准许使用杠杆收购,只需投入少量资金便获得大额借款收购目标企业,但现行国内法律尚不支持杠杆收购。国内缺乏被收购前资产负债率低、具备高杠杆资本运作条件的目标企业。国有大型企业可以在进行海外并购时逐步尝试杠杆收购方式,利用海外金融机构融资,挑选理想心仪的目标企业,增加投资获利的机会。
国外杠杆收购经常同垃圾债券联系在一起,虽然垃圾债券不是杠杆收购的唯一筹资工具,但确实是杠杆收购的一种主要筹资工具。如同使用杠杆收购受到限制一样,发行高风险、高利率的垃圾债券在我国也得不到法律支持,需要等待未来利率市场化改革的进一步推进。因为不同企业债券的信用程度和风险程度差别很大,企业债券的利率不应该限制过死,应该交由市场确定债券利率,使不同风险偏好的投资者根据对收益和风险的权衡,合理安排投资,购买不同的产品,从而实现较高利率水平的企业债券发行。
四、股权融资中资金取得以国有股权结构变化为特征
(一)上市公司的再融资
国有大型企业在整体或主营业务上市后,可以通过增发股票进行并购融资,分为公开发行和非公开发行两类。相关法规有1993年国务院的《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和2006年证监会的《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股票的公开发行指发行人通过证券经营机构向发行人以外的社会公众就发行人的股票作出的要约邀请、要约或者销售行为。公开发行又分为向原股东配售股份(即配股)和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募集股份(即增发)两种再融资方式。股票的非公开发行指发行人依法向特定人发行本次发行的全部股票的行为,非公开发行通常也称为定向增发。
定向增发同配股和增发相比,具有低成本募集资金的优势,只面向特定的机构投资者询价,费用相对低廉。但定向增发又同配股和增发一样,受到我国证券市场发展水平的限制,资本市场总体容量有限,股票发行实行严格的额度控制,上市公司在并购非上市公司后新增资部分的股票上市存在着障碍。机构投资者参与定向增发的热情度会随着市场的好坏发生巨大变化。
(二)换股收购与全流通
发展换股收购对国有大型企业开展国内外并购业务都具有重要意义。换股收购指并购企业使用库存股或发行新股交换目标企业的股票来达到并购目的。由于我国法律目前不允许上市公司存在库存股,所以换股收购只限于使用发行新股方式。证监会2006年《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收购人可以采用现金、证券、现金与证券相结合等合法方式支付收购上市公司的价款。西方企业普遍运用的换股收购方式在我国成为了可能。在我国企业实践中,经常采用一些变通的办法。
换股收购和现金收购各有优缺点,可以将二者综合运用,使它们各显其能,相得益彰。现金收购需要支付大量现金,影响企业的现金状况,给并购企业带来较大的财务压力,引起营运资金短缺。换股收购与现金收购相反,但缺点是增发新股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公司股权结构,股本扩张可能稀释每股收益,导致股价下降。另外,进行换股收购时需要同目标企业友好协商,相互配合,只适用于善意收购。
在我国上市公司中,国有股、法人股过去占总股本的比重大却不流通,流通股的比例小、数量少,严重制约了企业间换股,增加了市场并购的难度。因此,改善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以稳妥合理方式推进国有股、法人股逐渐上市流通,是我国企业融资机能优化的重要步骤。从2005年4月底起,我国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工作按照“试点先行、协调推进、分步解决”的操作思路有序展开。2005年6月《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指导意见》,积极支持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股改工作。在五年过去后,证券市场步入了全流通时代,为进一步完善我国证券市场的运行机制和企业并购融资机制创造了基础性条件。
五、结语
关键词:精装修工程;成本管理;建议
引言
我国房地产市场竞争激烈,外商独资企业、合资企业、国企、民营企业全面参与到房地产市场竞争,各房地产企业成本管理理念、方法不一,但面对如此激烈的市场竞争,如何有效地控制成本,提高经济收益,是房地产企业普遍关注的重点,而精装修工程是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必然趋势,其中精装修成本管理是精装修项目管理中核心要素,房地产开发企业只有在精装修项目管理中形成自己的竞争优势,合理管控成本,迅速实现低成本扩张,才能在竞争中具备优势。但要做好精装修项目的成本管理,必须要求全员、全过程、全面的成本管控。
1 精装修工程成本控制的重要性
精装修工程成本管理是指:在精装修工程项目生产经营中各项成本核算、成本分析、成本纠偏、成本决策和成本控制等一系列科学管理行为的总称。目的在于充分动员和组织全体项目人员,在保证产品质量、效果的前提下,对精装修工程项目生产经营过程的各个环节进行科学合理的管理,力求以最少生产耗费取得最大的生产成果。由于精装修工程成本占建安成本的30%~35%、售价的10%-15%,因此精装修工程成本对项目投资影响重大,并且对项目的装修效果、质量、档次也颇具影响,所谓“一分钱一分货”,致力于“花小钱办大事”, 投入影响效果,在精装修项目尤其要合理管控成本,所以做好精装修工程成本管理对精装修工程项目相当重要。
公司已经重视精装修工程成本管理工作,尽量实现精装修项目标准化,通过标准化实现成本节约:2009年12月16日的《关于标准化新成果的通知》中提出对大堂、样板间、走廊等设计装修配饰标准要求,2009年12月8日《住宅栏杆、空调格栅标准化操作指导书(2009版)》的通知中明确对铝合金窗、栏杆档次配置,2009年6月22日《展示样板房操作指导书》中明确对样板房精装修设计、硬装、软饰建造标准,2009年9月7日《展示样板房年度施工单位操作办法》的通知中明确样板间年度施工单位,2009年9月7日《关于严格执行集团采购项目操作程序》的通知要求精装修项目能用集团采购的必须用集团采购,2009年4月20日《关于加强2009年成本管理工作的通知》中提出严格落实四阶段成本目标以及加强成本管理研究工作。以上可见,精装修工程成本管理在成本管理体系中具有相当重要的作用。
2 精装修工程成本管理的通用方法
精装修工程成本管理的通用方法:设定精装修成本目标、指导精装修设计、精装修成本测算、工程招投标、竣工结算。
2.1设定精装修成本目标、指导精装修设计
在成本管理中,精装修工程与一般工程具有相同属性,先设定成本目标,指导精装修设计,在成本目标范围内实现精装修设计价值最大化,力求处理好装修成果和成本的对立统一,找出效果和成本的最佳比值,实现价值工程最优化。突出装修亮点,并对设计单位设定限额设计标准。
2.2精装修成本测算
精装修成本测算就是根据精装修设计方案、初设、施工图设计成果,不断测算精装修造价是否在成本目标范围内,并不断修正精装修设计、合理选择应用材料,在保证产品质量、档次的前提下,实现成本、效果统一。
2.3工程招投标、竣工结算
工程招投标、竣工结算是精装修工程过程管理成本控制方式,在成本目标范围内,通过招投标、竞价,实现节约成本。
3标杆企业精装修成本管理方法
3.1 星河湾精装修成本管理方法
3.1.1材料甲供为主
星河湾精装修项目的样板间较多,主要是欧洲新古典风格,以台湾设计师邱德光为代表,厚重,材料以石材为主,视觉冲击力强,材料考究,大量使用进口石材和马赛克,拼花图案运用较多,样式新颖、精装修豪华,材料堆砌程度较高,精装细节和质量较好,是房地产精装修项目的标杆。但星河湾项目的主要材料:石材、木饰面甲供,由装修单位提供尺寸、工程量,由开发商自己的材料工厂供货,生产出的产品是市场上独一无二的,因此星河湾项目装修风格不仅外界不能复制,并且还能节省成本、保证品质。
3.1.2 战略施工单位
星河湾的精装修由于施工难度高、工期长,对施工工艺和现场管理要求非常高,因此精装修施工单位基本都是战略协议单位,精装修施工单位按协议利润、固定费率,类似包清工方式承包精装修工程。战略施工单位不仅能保证品质,而且成本合理、可控。
3.2 绿城精装修成本管理方法
3.2.1户型类似、装修风格一样、各大城市复制
绿城精装修项目与星河湾的精装修项目同样注重精装修、园林工程的精致程度,并且绿城精装修项目外装修、室内户型、精装修风格相仿,室内精装修主要是美式新古典与现代手法结合的风格,以BLD设计事务所为代表,户内空间交通流线设计合理、紧凑;石材使用适度,不超过三种颜色,注重石材表面肌理的处理;木质贴皮恰当使用,提高稳重感和温馨感。绿城精装修项目通过各大城市大量复制,并且主要材料集团采购,不仅户型获得广大认可、装修保证品质、缩短项目开发周期,节省大量成本,导致拥有一批忠诚客户追随各大城市楼盘。
3.2.2自有装修施工单位
绿城自有精装修、园林施工单位,材料主要通过集团采购方式购买,不仅能保证材料、施工品质,而且降低了成本。
3.3 精装修标杆企业成本管理方法
3.3.1 准确定位
精装修项目产品定位很重要,要在营销对产品做市场定位分析后,对比各区域精装修楼盘交楼标准,调查对比精装修楼盘优缺点分析后,准确定位楼盘的精装修标准。
3.3.2 产品标准化
精装修项目产品标准化,室内户型、精装修风格、装修材料基本一致,使得装修材料标准化,通过集团采购、或则自身生产(如果有条件的话)的方式,供应装修材料;并且装修施工单位是战略协议单位、或则自有,不仅能保证材料、施工品质,而且降低成本。精装修项目产品标准化将是房地产开发公司的核心竞争力。
3.3.3 客户敏感点分析
精装修工程成本要对客户关注的地方重点投入,关注度不高的地方可以仅做基本配置,“好钢用在刀刃上”,要在大堂、电梯厅、走廊、会所、客厅、厨房卫生间重点配置,提升亮点,而其他区域可以在保证风格基础上、简约化基本配置,避免功能过剩,没有亮点,要更大限度的节约成本。
4 提升精装修工程成本管理能力建议
4.1 精装修样板先行
精装修样板要先行,展示样板间是为提前销售服务的,而对于精装修工程来说,实体交楼样板间才有意义,实体样板间要尽量在实楼做,将设计、施工工艺造成的各种问题反映出来,避免后期大量装修时发生大规模返工、出现装修不合理情况。实体样板间不仅能反应设计是否合理、成本是否可控、营销承诺是否切实,而且能指导精装修施工、为批量工程装修做查漏补缺所用,并通过营销实体感受,对样板间装修效果进行反馈,整理客户的感受和意见,为交楼提前准备预案,避免交楼时出现不可预知的情况。
4.2 装修风格尽量简约、要突出亮点
简约式装修风格不仅市场化接受程度高,给客户留的自由发挥空间大,而且装修易于施工,但要突出亮点。精装修工程成本要对客户关注的地方重点投入,在大堂、电梯厅、走廊、会所、客厅、厨房卫生间重点配置,室内设计突出几个亮点,而其他区域可以在保证风格基础上、简约化基本配置,避免功能过剩、而没有亮点,在保证品质的基础上节约成本。
4.3 设计尽早介入、探讨精装产品标准化、先平面后立面再园林的设计模式
精装设计要尽早介入,在建筑平面布局基本确定时,精装修设计就要介入,避免后期为满足精装效果造成大量拆改,导致后期成本增加;选用的硬装材料种类不宜多,在考虑装修效果的同时,少用稀缺材料,为施工和采购降低难度,同时施工做法尽量要简单、成熟,避免因考虑不周,导致施工过程中更改,以耽误工期、耗费成本为代价,造成后期成本增加。
探讨精装产品标准化:室内户型、精装修风格、装修材料基本一致,标准化装修材料可通过集团采购、区域采购的方式供应,不仅能保证品质,而且降低成本。并且标准化产品还能够缩短开发周期,减少设计变更。
探讨先平面后立面再园林的户型优化、外立面新颖、与园林风格统一的设计模式,突破先立面后平面再园林的外立面一定、户型跟着立面走(不走也得走)、园林风格不一定与立面协调的设计模式。
这样一旦形成:先平面后立面再园林的精装标准化产品,我们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将空前加强。
4.4 加强集团采购、区域采购、培养战略精装修施工单位
集团采购、区域采购是保证精装修工程项目材料品质、降低成本的有效手段。项目将与装修效果、档次有关的入户门、地板、衣柜、橱柜、电器甲分包,洁具、龙头、锁具甲供,其中入户门、橱柜、电器、洁具、龙头、锁具均为区域采购,另外涂料、开关面板、空调、内墙砖选用集团采购。集团采购、区域采购可以降低成本,同时也能控制产品质量,保证装修效果,而且还能满足不同项目的档次需求。在精装修工程项目材料供应上,集团采购、区域采购项目还要加强,如木地板、衣柜。
建立战略合作伙伴的评价标准体系,并增加过程评价及后期评价,通过淘汰、引进机制引进精装修工程战略合作伙伴,根据评价体系,建立完善的管理模式及办法,对战略合作伙伴进行培养及管理。
4.5 过程管理是保证装修品质的关键
过程管理涉及到对计划、进度、质量、工序、成品保护的管理,相对于工序和成品保护,计划、进度、质量管理容易的多。
工序管理难点在于施工单位多,协调耗费精力大,如在总包招标时,一般将地面、墙面、顶棚抹灰找平纳入总包范围,而总包工程对于墙面、顶棚抹灰找平验收规范标准比精装修抹灰找平要求低,导致精装修单位还需要对于总包单位施工的墙面、顶棚抹灰部分剔除,重新规方找平,局部还要做木龙骨、石膏板找平,因此在总包招标时应将墙面、顶棚抹灰找平纳入精装修施工范围。另在精装修施工吊顶前,空调设备、管道应已就位,因此空调施工单位至少提前一月进场;在精装修施工墙面前,总包单位的防水、垫层,地板采暖都应施工完毕,冬季时,门窗单位先安上窗体玻璃,室内能供暖,保证面层材料施工温度要求。
成品保护是精装修工程施工管理的难题,由于在一个作业面上,很多施工单位同时作业,难免出现成品破坏后无法找追究到责任单位的情况,因此成品保护必须得投入更多人力,将成品保护纳入奖惩措施,由精装修施工单位负责精装修成品的统一保护,各单位施工完毕验收后移交精装修施工单位负责管理,由精装修施工单位对地板、衣柜、橱柜、电器等甲分包单位成品的统一保护,并详细记录施工进出情况,一旦成品破坏后可追溯相应的单位。
可见工序、成品保护管理是精装修工程过程管理的重点,做好工序、成品保护管理就能保证装修品质。
4.6 加强精装修工程成本学习研究
我们公司精装修工程管理水平还有待提高,从设计能力、工程管控能力、成本管理能力都没有形成标准化,一个项目一种办法,没有形成集中优势,与星河湾、绿城相比还有差距,需要加强与好的精装项目、同行、尤其是星河湾、绿城之类的精装龙头企业交流,借鉴推广一些成熟的研究成果。
关键词:税收公平;个人所得税;分类税制模式;混合税制模式;调节功能;公平分配
一、引言
近年来,党和政府高度重视社会公平问题,提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强调“要更加注重社会公平,加大调节收入分配的力度”。然而,由于转型期的一些制度不完善,导致我国收入分配差距呈不断扩大趋势,贫富差距正在逼近社会容忍的“红线”。从基尼系数看,我国自2000年起就已越过0.4的国际公认警戒线,目前学界普遍认为已达到0.47。从最高与最低收入群体的收入差距看,我国最高收入10%人群与最低收入10%人群的收入差距已从1988年的7.3倍上升至2007年的23倍。当前,如果我国不尽快遏制贫富悬殊和分配不公加剧的势头,则可能会危及经济社会的稳定健康发展,甚至出现社会动荡。因此,必须采取各种切实有效的措施,特别是要充分发挥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公平分配的独特功能,逐步缩小贫富差距,实现社会公平目标。
个人所得税调节功能的发挥程度,从根本上说取决于税制本身的公平性。所谓税收公平,是指国家征税要使各纳税人承受的负担与其经济状况相适应,并使各纳税人之间的负担水平保持均衡。一般说,它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税收横向公平。即纳税能力相同者应缴纳相同的税。二是税收纵向公平。即纳税能力不相同者应缴纳不同的税。税收公平与否,不仅直接影响到各经济主体之间的平等竞争和收入公平分配,而且也是保证税收制度正常运转的必要条件。所以,长期以来,公平原则已成为各国税制建立的基本原则。然而,由于现行个人所得税在税制模式、税率结构、费用扣除等方面的缺陷,导致其本身公平缺失非常严重,根本无法承担起遏制贫富差距扩大和公平收入分配的重任。正如著名经济学家光所言:“个税没有体现公平,只是增加政府收人”。因此,依据税收公平原则,对个人所得税制进行全面改革,将是势在必行。 二、相关文献
从税收公平角度研究个人所得税制改革的文献已有很多,其主要观点可分为两大类。一是主张实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税制模式。这是十六届三中全会就已明确提出的税制改革目标,也是近年来大多数学者的观点。如,岳树民(2004)认为,应通过实行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课征制、调整税率设计、调整劳务报酬和稿酬等收入的税前扣除等措施,以体现个人所得税在公平收入分配方面的作用。徐蓉(2005)认为,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在横向公平、纵向公平和社会公平方面存在问题,难以体现税收公平,并建议采用分类综合所得税制、减少超额累进税率档次、提高法定费用扣除标准等。杨卫华(2006)指出,现阶段我国个人所得税应以实现公平为主要目标,但现行“个税”的目标欠明确,制度不健全。因此,必须调整“个税”制度,包括实行分类综合所得税制、合理设计税率、适时调整费用扣除标准等措施,实现公平目标。董洪(2008)分析认为,由于实行分类所得税制、税率设计不合理、费用扣除标准有失公平、税收征管效率低下等因素,导致个人所得税制在公平方面的扭曲。他建议,实行综合为主、分类为辅的课征制,适当降低边际税率和减少累进档次,合理设计扣除费用,建立严密有效的征管机制。刘春明(2010)也认为,由于分类征收制、税率设计不完善、费用扣除标准不合理等因素,导致现行个人所得税税制要素缺乏公平,并建议实行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混合征收制,合理调整超额累进税率和确定费用扣除标准。二是主张实行综合税制模式。如,崔治文和杜延军(2005)认为,现行个人所得税无法衡量纳税人的纳税能力,税负水平和生计费用扣除存在不公平性。所以,应逐步改为以家庭为纳税人和以个人为纳税人的综合个人所得税征收模式,根据家庭结构确定生计费用,并适当调整税率。高凤勤(2010)也认为,现行个人所得税由于分类课征模式、税率设计不当、费用扣除标准和征管模式不合理等弊端,导致其逆向调节作用明显,难以实现分配正义目标。所以,应当构建交叉型课税模式(接近于综合型课税模式),以消除分类课征的弊端。 以上的研究成果对于我国个人所得税制的改革和完善,均具有一定的启发意义。然而,不难发现,它们提出的改革建议大都只是原则性的,非常笼统,可操作性不强。所以,本文将从税收公平的角度。对我国个人所得税制改革进行深入的探讨。
三、现行个人所得税制的公平缺失分析
现行个人所得税制是在1994年税改时建立起来的。经过十几年的不断发展,个人所得税在组织财政收入和调节收入公平分配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其收入占税收收入的比重已从1994年的1.4%快速提高到2009年的6.8%,成为我国税收体系中的第四大税种。通过2006年1月1日和2008年3月1日两次调高工资薪金所得费用扣除标准(前者是从800元调高至1600元,后者是从1600元调高至2000元),我国个人所得税在减轻中低收入阶层的税负、改善其收入的65%来自于工薪阶层的不公平状况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是,由于其自身公平缺失的严重性,导致这种小的“修补”改革根本无法有效“撬动”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公平分配的功能。
(一)分类税制模式导致个人所得税的“先天性”公平缺失,难以有效发挥其调节收入公平分配功能
我国个人所得税自1994年开征以来就是实行分类税制模式。这种模式与我国当时的特殊国情是相吻合的,主要表现在公民纳税观念相当淡薄、收入渠道较为单一、征管手段非常落后等。但是,随着十几年的经济快速发展和分配制度的调整,我国个人收入的来源和结构均发生了较大变化。在高收入群体的收入来源中,工资性收入的比重呈下降趋势,多数占其总收入的一半左右,甚至更低;而其他收入如经营性收入、财产性收入、第二第三职业收入等的比重呈上升趋势。在收入渠道多元化的情况下,分类税制模式无法对个人的全部或主要收入适用超额累进税率进行综合课征,从而导致个人所得税的横向与纵向“双向”公平缺失,难以有效发挥调节收入公平分配功能,甚至出现逆向调节作用。
1 个人所得税的横向公平缺失分析
在分项征税条件下,由于应税所得项目的来源不同、取得所得的次数不同,即使纳税人取得相同收入,也会导致纳税人之间的税负严重不平,违背了税收横向公平原则。如,假定甲、乙、丙、丁四人的全年所得额均为12万元,但其所得项目类别有差异(如表1)。从表中看出,尽管四个纳税人的 全年所得额完全相同,但他们所承担的所得税负却有天壤之别。其中,乙的所得来源相对分散,既有工薪所得,又有劳务报酬所得,税负最轻,而丁的所得为生产经营所得,其税负最重,分别比甲、乙、丙多缴税额为5850元、7050元和1350元。然而,在综合税制或混合税制模式下,四个纳税人的应纳税额往往是相同的。可见,现行税制模式有悖于税收横向公平原则,使个人所得税公平收入分配作用失效。
2 个人所得税的纵向公平缺失分析
在分项征税条件下,由于应税所得项目的来源不同、取得所得的次数不同,还可能会导致个人所得税的纵向公平缺失,对纳税人的收入分配产生逆向调节作用。如,假定甲只有劳务报酬收入,全年取得收入共20次,每次收入均为2000元,全年收入为40000元;乙只有工薪收入,每月工薪收入4500元,全年工薪收入54-000元。此时,甲全年应纳个人所得税额为4800元,而乙全年应纳税额仅为3000元,比甲少纳税1800元。显然,分类税制模式不利于贯彻“多得多征、少得少征”的税收公平原则,甚至使公平收入分配程度恶化。
(二)费用扣除制度欠合理,难以体现量能负担原则
费用扣除制度的合理化,不仅可以体现量能负担原则,而且能够鼬突税收的人文关怀精神。现行个人所得税是采用分次分项的定额扣除和定率扣除相结合的费用扣除制度。这种做法虽简便易行,特别是1994年税改初期,在税收征管手段比较落后,不能对税源进行有效监控的情况下,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但是,这种过于简化的费用扣除制度存在明显的不合理性。
1 “一刀切”的费用扣除制度不能充分体现量能负担原则
目前我国的费用扣除制度没有考虑纳税人赡养家庭人口多寡、健康状况、小孩和老人等因素,而是采用“一刀切”的费用扣除标准,根本无法体现量能负担原则。如,假定甲和乙两个纳税人取得的收人数量、性质等条件完全相同,惟一不同的是两人的家庭状况。甲是四口之家的惟一劳动力,需供养老人、妻子和小孩;乙是三口之家的主要劳动力,妻子有一定的收入,两人共同供养小孩。在现行的费用扣除制度下,甲、乙两人的费用扣除额和应纳税额均完全相同,但是,他们的实际纳税能力却有较大的差别,乙的纳税能力要比甲大得多。此外,在分次分项扣除费用的情况下,很容易诱发纳税人“分解”收入、多次扣除费用等违法行为。如,假定甲、乙、丙三个纳税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均为6000元,同时,假定甲为一次性收入;乙为两次收入或能通过不法手段将其一次性所得“分解”为两次所得,即4000元和2000元;丙为三次收入或能通过不法手段将其“分解”为三次所得,即3000元、2000元和1000元(如表2)。按税法规定,甲可按20%的比率扣除费用1200元,应纳税额为960元;乙可定额扣除费用和应纳税额分别为1600元、880元;丙可定额扣除费用和应纳税额分别为2400元、720元。可见,三个纳税人的所得总额及性质均完全相同,仅仅因取得收入的次数不同而导致税负相差较大。这显然严重违背了税收公平原则,也很容易引诱纳税人违法犯罪。
2 部分应税所得项目的费用扣除标准偏低
在2006年和2008年两次调高工薪所得费用扣除标准之后,我国个人所得税工薪所得费用扣除标准严重偏低的不合理状况得到了较大程度的改善。然而,由于其他所得项目如劳务报酬所得的费用扣除标准在近十几年来均未作任何调整,结果又导致工薪所得与其他所得之间的税负严重不公。如,假定甲、乙两个纳税人每月的收入均为5000元,但是,前者收入为工薪所得,后者为一次性劳务报酬所得。根据税法规定,甲每月应纳税额325元,乙每月应纳税额800元,乙每月比甲多缴纳所得税475元。可见,同属于勤劳所得的两个纳税人之间的税负严重不公,加剧了收入分配矛盾。
(三)税率结构设计不合理,导致部分应税所得项目之间的税负严重不公
1 生产经营所得的税负明显高于工薪所得税负
在现行的税率结构中,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所得)是适用5%-35%的5级超额累进税率,而工薪所得适用5%-45%的9级超额累进税率。虽然后者的最高边际税率45%远高于前者35%,但实际上,前者的税负往往要远高于后者。如,对全年工薪所得为96000元(平均每月所得为8000元)的多数中产收入阶层来说,其年纳税额为9900元,适用最高税率为20%;而对全年生产经营所得为96000元的个体工商户来说,其年纳税额(费用扣除按表1中的方法)为13410元,适用最高税率为35%。可以看出,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比工薪所得多缴纳税额3510元,适用的最高边际税率比工薪所得高出15%。实际上,现行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为960000元的居民企业也只适用25%的基本税率。可见,这种不合理的税率结构导致纳税人之间的税负严重不公,具有明显的歧视“生产经营所得”之嫌,与当前我国鼓励“全民创业”的政策相悖。
2 勤劳所得的税负有时会远高于非勤劳所得的税负
现行税法对工薪所得和各类生产经营所得都是采用超额累进税率,对劳务报酬所得还有加成征税规定,但对利息、股息、红利、中奖等所得则实行20%的比例税率。在这种税率结构下,可能会造成勤劳所得的税负要远高于资本性收入或偶然所得的不合理状况,出现一种逆向调节作用。如某个人在购买彩票时中奖500万元,其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应纳税额100万元,而具有相同所得(指全年所得)的个体工商户或取得工薪的纳税人,则适用的最高边际税率分别为35%和45%,应纳税额分别为147.235万元和205.47万元。可见,生产经营所得和工薪所得适用的最高边际税率分别比中奖所得高出15%和25%,应纳税额分别达到中奖所得者的1.47倍和2.05倍。这种勤劳所得的税负要远高于非勤劳所得税负的不合理税率结构,从根本上违背了税收立法精神。
(四)税收征管不力,导致个人所得税公平缺失加重
1 没有真正将自行申报纳税和代扣代缴制度落到实处
现行税法并没有强制要求所有纳税人都必须自行申报纳税,所以,主动申报纳税的个人非常少。而且,即使主动申报,其纳税申报质量也不高,瞒报、不报的情况相当普遍。对于代扣代缴制度,尽管1995年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但作为一个部门性税收规章,其法律效力较低,加之对代扣代缴义务人所承担的法律责任规定不够明确,导致部分代扣代缴单位的领导不够重视,一些应税项目的代扣代缴责任难以落实,故意漏扣漏缴的现象屡见不鲜。这样,必然会造成纳税人之间的税负不公平。
2 未建立起严密的个人收入监控体系
近年来,税务部门逐步加强了对高收入群体的重点税源管理,推行了全员全额管理办法,初步建立了纳税人与扣缴义务人向税务机关双向申报制度。但是,这与严密的个人收入监控体系建设还有很大的差距。目前我国个人收入财产登记制度仍未建立,许多交易活动都是通过现金形式实现,特别是 银行、工商、海关、房产等相关部门都没有与税务部门形成计算机联网,甚至国税与地税部门之间都没有实现计算机联网。所以,税务部门根本不可能完整、准确地掌握纳税人的收入和财产信息,使许多收入渠道广、隐性收入多的高收入者偷逃税现象难以得到有效控制。这部分偷逃掉的大量税款成为许多非工薪高收入者暴富的一个重要原因。相反,工薪阶层的工资单比较透明,应纳税款一般由所在单位代扣代缴,结果造成个人所得税的征收主要管住了工薪阶层,个人所得税调节贫富差距作用没有得到有效发挥,甚至还起到了逆向调节作用。
3 对偷逃个人所得税行为的处罚不力
近年来,我国加强了对个人所得税的征管,对偷逃税的个别典型“明星”、“大腕”进行了打击,使一些高收入者的偷逃税行为有所收敛。但是,可以看到,真正受到严厉查处的高收入者寥寥无几。因为,需要缴纳较高个人所得税的高收入纳税人,一般都是具有一定地位和名望的各种“名人”、“权贵”,税务部门在查出他们偷逃税时大多只是要求补缴税款,很少会采取严厉处罚措施,有时甚至“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了事。这也使得一些高收入者认为偷税被查出后顶多是再补缴税款,不会有其他更多的麻烦,从而造成偷逃税现象难以得到有效抑制。
四、依公平原则改革我国个人所得税制的构想
在借鉴国际经验和立足国情的基础上,依据税收公平原则,按照“转变模式、调整税率、规范扣除、强化征管”的思路,对我国个人所得税制进行全面性改革,提高其公平性,充分发挥其调节功能,实现社会公平目标。
(一)转变税制模式,消除“先天性”公平缺失
在国际上,个人所得税的税制模式分为三种类型,即综合税制模式、分类税制模式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制模式(又称混合税制模式)。这三种模式各有优缺点,综合税制模式最具有公平税负的优势,但对相关征管条件和配套措施的要求很高;分类税制模式的公平性最差,但对征管约束条件相对宽松些;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制模式能较好地兼具前两者的优点,既能在较大程度上体现税收公平原则,又能适应税收征管和配套约束条件不是很完备的税收环境。目前,除少数发达国家采用综合所得税制和少数发展
(三)规范费用扣除项目,体现量能负担原则
目前我国采用“一刀切”的费用扣除制度,没有充分考虑纳税人的家庭状况、健康状况等因素,根本无法体现量能负担原则。在转变税制模式后,应借鉴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科学合理地设计费用扣除项目与扣除标准。主要思路如下:(1)对于个人综合课征所得项目,其费用扣除应包括两大类:第一类为成本费用扣除项目,即纳税人为获取收入而必须支付的直接有关的成本费用。各类所得项目的成本费用扣除方法如表6所示。第二类为生计费用扣除项目,即纳税人用于维持本人及家庭成员基本生活的各种费用。为操作简便且又体现量能负担原则,建议目前只考虑五种生计扣除,即基础扣除、配偶扣除、抚养扣除、特殊扣除和附加扣除,如表7所示。同时,为保证税收公平,建议全国实行统一的生计费用扣除标准。在税制运行一定时期后,视情况是否增加个人保险支出、医疗支出、家庭教育支出等费用扣除项目,以及基础扣除费用是否引进税收指数化方案等。(2)对于个人分类课征所得项目,其费用扣除标准可继续按现行税法规定执行。
(四)强化税收征管,实现税收管理公平
1 完善征管制度,实行代扣代缴和自行申报纳税并重的征管方式
进一步完善包括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自行申报纳税等征管制度,明确代扣代缴单位的主要负责 人、财务部门负责人等有关人员的义务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并提高征管制度的法律层次,增强其权威性,使代扣代缴和自行申报纳税落到实处。同时,为保证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所得税制顺利实施,不断增强公民自行申报纳税意识,减少国家税收流失,除应继续重视代扣代缴的征管方式外,还应重视和加强对个人自行申报纳税的管理,实行代扣代缴和自行申报纳税并重的征管办法。具体说,对于个人综合课征所得项目,采取每月(或每次)按预扣率预扣预缴、年终自行申报、汇算清缴、多退少补的征管办法;对于个人分类课征所得项目,采取每次按税率代扣代缴和年终自行申报的征管办法。
2 尽快建立严密的个人收入监控体系
税务部门应充分利用现代化征管手段,尽快建立严密的个人收入监控体系。这是实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所得税制的关键环节。 (1)加快建立健全所有个人,特别是高收入行业和高收入群体的纳税档案建设步伐,强化纳税人税务登记号管理。可借鉴国外经验,以居民身份证号码或个人纳税编码为标识,按照“全国统一,一人一号”的原则,归集所有个人的基础信息、收入及纳税信息。税务机关根据所掌握的涉税信息,定期对代扣代缴义务人的扣缴申报情况和个人自行纳税申报的情况进行交叉稽核、分析评估。(2)尽快建立个人财产登记制度。将纳税人的财产、收入显性化,为税务机关掌握个人财产和收入信息创造有利条件。(3)加快税务部门与海关、银行、工商、出入境管理、公检法等部门之间的计算机联网,加强各部门之间的协作和资源共享。(4)通过银行管理体制改革,大力推进个人信用卡或支票结算制度,强化现金管理,从资金流上掌握税源变动情况。(5)应充分发挥新闻媒体、中介机构的监督作用,减少偷逃税现象。
3 建立个人诚信纳税档案,严厉惩处偷逃税行为
在大力做好税法宣传的基础上,应建立个人诚信纳税档案。这既可为税收监控提供重要信息,又可为建立社会信用体系提供可靠依据。同时,应加强税务部门与工商、银行、公检法等部门之间的密切配合,加大对偷逃税行为以及不依法代扣代缴单位和个人的稽查与处罚力度,增强公民自觉依法纳税意识,树立“纳税光荣、偷税可耻”的社会风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