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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论:写作是一种深度的自我表达。它要求我们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隐藏在内心深处的真相,好投稿为您带来了七篇社会治理模式范文,愿它们成为您写作过程中的灵感催化剂,助力您的创作。
中图分类号:C916 文献标识码:A
创新社会治理,意味着要创新社会治理主体、社会治理理念、社会治理方式、社会治理体制、社会治理机制以及社会治理绩效评估等,是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题中应有之义。近年来,黑龙江大庆市以大庆精神、铁人精神为魂,从2005年大庆市率先在全国地级市中启动以扁平化管理,综合执法为特征的公安体制改革,2009年率先在全国地级市中成立市委社会工作委员会,发挥综合组织协调优势,整合20多个党委和政府部门资源,搭建了改善民生工作大平台,2012年在基层社会管理体制改革上先行先试,将市区原有的29个街道和200个社区重新划分为70个新社区。接连几年的大胆尝试,大庆市的创新社会治理模式被总结为“大庆经验”。
1“大庆经验”:社会治理的新探索
“大庆”之名源于石油、取之国庆,闻明于其丰富的能源资源。1959年开发建设,1979年建市,是国家重要的能源基地和工业战线的一面旗帜。
2005年,大庆市开始实施以“1+5”为基本脉络的公安体制改革。“1”即以扁平化和综合执法为特征的改革,包括纵向管理体制和横向机构改革,变市局、分局、派出所管理为市局、分局两层管理,变分局多部门、多警种、多派出所为“三警种、一部门”。“5”即在扁平化基础上推行警务指挥,社区管理、交通管理、消防管理、出入境管理等五项深化改革举措。该项创新警务工作机制,不仅大大提高了群众的安全感和满意度,同时也更合理的进行了警队配置。从宏观层面观察大庆市的公安“扁平化”改革,打通了公安内部条线管理,处理好了体制和机制的关系。明确了上下级的职责,做到对口服务,资源集中,一对一责任、提高效率,百姓遇到应急问题时能够及时得到相应的服务。
2009年,大庆市又率先在全国地级市中成立市委社会工作委员会,委员会的成立高度集中了社会资源、集中治理,以“解决问题”为核心思路,整合20多个党委和政府部门资源,搭建了改善民生工作大平台。在这场改制中,百姓的需求、群众的特性、人的价值诉求被提上日程,正确处理了社会与政府的关系问题。在提倡政府工作做减法,社会治理做加法的今天,大庆市政府减少了行政审批,转变政府职能,实现从管制、管理到服务的重大转变;政府瘦了身,从大政府变成小政府,社会做了加法,大力培育社会组织,充分发挥社会组织的作用。继市委社会工作委员会成立,大庆市即建立了民情社情政情收集处置反馈系统和“百湖民声”网络问政机制。在丰富了政治参与渠道的同时优化了群众监督的入口,通过问情于民落实知情权,问需于民落实选举权,问计于民落实参与权,问绩于民落实监督权,大庆市以民为中心的治理模式真正意义上激发了群众主人翁意识,提高了政府解决问题的效率。
2012年,大庆市再次大胆尝试在基层社会管理体制改革上先行先试,将原有的29个街道和200个社区重新划分为70个新社区。新社区的合并改革了社区管理体制,使管理层级由市、区、街道、社区四级变为市、区、社区三级。新社区实行“一委一站一会”新模式。“一委”即社区党工委;“一站”即社区工作站,是政府在社区实施服务和管理的基础平台,内设综合管理中心和公共服务中心;“一会”即居民议事会,是新社区议事协商机构。同时,实行“一社多居”,即在一个社区管理服务范围内设置三到四个居委会,居委会不再参与行政管理事务,而是作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这次改革再次发挥了公民自治组织的主观能动性,从根本上改变了传统社区管理体制存在的管理层级多、办事流程繁琐、社区自治和服务功能不强、居委会行政化倾向严重等问题。
纵观三次社会治理模式的改革,从警务工作机制、民生工作机制到社区工作机制,大庆给我们的是一种范本、一种模式,但更多的是一种启示和印证。
2“大庆经验”:有效社会治理的三个要点
区别于“温州模式”、“深圳模式”的工业化转型道路以及经济服务性的“浦东模式”,“大庆模式”开创了独一无二的资源性城市转型之路。以“浦东模式”作对比,其在改革开放的背景下,准确把握历史机遇、大量吸引高端外资、走开发公司主导下的国家级开发区建设之路。基于现代化的大背景,浦东依托于上海开放城市的环境善于吸收发达国家政府先进管理经验的海派文化、大力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和高端服务业,从源头开展经济建设。但相比较政治地位特殊的大庆市,最初肩负保障国家能源安全重任,陆续又扛起支撑龙江发展。其完全是主动作为,自力更生,以石油为支撑,以内生动力为驱动,追求经济城市“双转型”的道路。因此总结大庆治理模式中的有效经验作为折射镜,亦是转型中的中国社会治理一个良好的参考。
2.1创新社会治理准确定位,做到改体制与建机制同步
政府和社会的关系是体制改革要解决的根本性问题,体制是一个框架和结构,机制是一种规则和运行,体制问题解决了,机制问题同样要解决好,否则体制就难以发挥作用。大庆市的改革不是小打小闹,是结构性的改革,通过体制再造将人力、物力、财力、权力、注意力下沉到基层。大庆市的扁平化改革符合行政体制改革和社会治理体制改革的基本方向,深入分析、理性定位,切中百姓需要。减少层级,提高效率,零成本零距离的深入基层,将具体的改革落实到社区、公安、公共服务等与百姓生活息息相关的领域。对于大庆市而言,在科学的框架设计下良性的运转自己的机制,建立规范化的制度进行结构和资源上的转型,以此来形成系统良好的动力机制、保障机制、激励机制和运转机制。动力机制促进保障机制的完善与健全,保障机制的周密使得激励机制更富实际价值与作用,同时带动运转机制的活力,盘活了整个社会治理的生物链。
2.2创新社会治理提高公民参与度, 建立互信互任关系
公民的政治参与是社会治理创新中的主要环节,是监督政府的审判者与执行者。随着基层民众的民主意识、法治意识、竞争意识和参政意识的不断增强,人民群众对政府的期望越来越高,希望投入到社会治理与基层建设中来。同时,政府在履行职能过程中许多不尽如人意的问题,如形式主义、的问题、行政审批程序烦琐,推诿扯皮,效率低下、办事缺乏透明度、官员腐败等现象也切实得需要基层群众的民主公正的监督。因此政府与百姓之间应当形成良性互动的局面。政府提供增益,提升公民生活品质的同时保障维持的提供,使公民生活品质不降低,公民在享受公共服务的同时履行公民责任,认真务实的投入到政府监督中,起到规范政府行为的作用。
2.3创新社会治理坚持以人为本,全面提高社会治理能力
社会治理的目标是对公众生活的改善,创新社会治理应当尊重公众的主体地位。随着人们的需求结构从最基本的温饱需求向高水平高质量的小康需求转变,公民对于公平、正义、人格、尊严等现代需求、价值观看得越发重要。具体体现在户籍制度、高考改革、住房公积金等具体项目上个人利益的争取上,更体现在公民争取政治参与平等观念的转变,每一个人都积极投身于政府活动的监督与管理中。其次,随着人员流动性的加强,逐步从有组织到组织相对弱化,从单位人向社会人的转变,因此唯有全面提高社会治理能力,有效管理社会人的同时引导并支持社会人参与到社会管理中,投身于民间组织的建设中,社会治理才能良性运作。再者,人的思想价值观念变得多元化,趋势更加明显。人们在信仰、道德、伦理方面有着不同的走向,因此加强社会治理能力,不仅仅体现在刚性需求的建设开发中,更应营造一个良好的社会文化,即时调整传统的社会管理指导理念、体制机制、以及方法手段,强调社会治理的本质与核心当是“以人为本”。
3创新社会治理:由权力管制走向多元治理
转型中的中国社会治理创新是国家现代化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战略中的一部分。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离不开社会参与,创新社会治理意味着执政者从权利管制走向多元治理。“大庆经验”是成功践行创新社会治理的典范,转型中的中国社会治理应当择其益者,明确政府权力边界,正确处理政府与社会的关系,改变执政观念,提供公民更多参与社会治理的权限与渠道,积极培育社会组织的同时发挥社会组织在社会管理中的作用,真正做到在创新治理中夯实执政基础,提升社会治理实效。
(1)制度规范问题。创新社会治理,意味着创新社会治理主体、社会治理理念、社会治理方式、社会治理体制等等,这就对公众制度化组织化的参与提出了现代政治意义上的规范,对公众参与的制度和途径提出了期待。我国公众参与社会治理存在很多问题:参与社会治理缺乏足够的法律支持,公众参与的代表遴选不科学,程序不明确等等,在公众参与机制不健全不规范的情况下也就导致了非制度化的参与,诸如集体散步等政治参与行为。因此,在创新社会治理的背景下,应当完善公众参与社会治理的制度规范,做到制度公开,程序透明公正,使公众参与社会治理获得法律的保障。
(2)理念问题。在传统国家,官民关系表现为“统治者和被统治者的关系”,而在现代国家,官民关系则体现为“委托与的关系”。在治理现代化的科学内涵中,治理不等同于统治。在治理中,每一个人既是被治理者,又是治理参与者。治理的目的不是过去把人给管死,而是通过积极的参与、沟通、协调、鼓励、规范和阅读形成一种遵循正确的价值取向、朝向一定目标的良好的秩序和状态。政府与公众应当是建设性的合作伙伴,共同承担起社会治理的责任。这不仅可以降低政府管理社会的成本,提高管理的效率,更重要的是可以建立公民与政府的相互信任,限制政府公共权力的无限扩张,维护和实现公民的政治权益。
(3)培育与发展的问题。一个现代化的社会,一定是个社会组织极为发达的社会。现代意义上的社会管理亦是一个政府分权社会增权的过程,即政府的权力从社会领域适当退出,留下的空间由社会组织填补。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里的发达国家,每万人里拥有的社会组织的数量只有3.8个,法国是110个,日本是97个,发展中国家平均10个以上,足见我国的社会力量太弱。现代社会管理既是政府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并依法对有关社会事务进行规范和调节的过程,也是社会自我服务并依据法律和道德进行自我规范和调节的过程。党和政府是治理的主体,社会组织和平民百姓同样也是社会治理的主体,平等对待并有效发展才能盘活整个社会的治理能力,真正在创新社会治理中夯实执政基础,提升社会治理实效。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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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谢志强.体制再造:大庆社会治理的新探索[J].人民论坛,2014(16).
[关键词]:犯罪社会原因 黑网吧 社会维稳
目前,在国内大部分城市的城乡结合部,都存在着“城中村”。“城中村”中的居民主要由文化程度相对较低的进城务工农村青年组成,他们中的很多人在城市的劳动密集型企业流水线上工作,劳动收入较低,闲暇时间能够消费得起的文化娱乐场所仅限于网吧。这种巨大的需求无形中催生了“城中村”中黑网吧的出现。“黑网吧”被地方政府认定为无照经营,却由于当地居民的巨大消费需求而屡禁不止。事实上,“黑网吧”在社会维稳问题上也发挥着隐性作用。
一、苏州市红庄社区“黑网吧”问题概述
苏州红庄社区是苏州吴中经济开发区、南区派出所管辖范围内最大的一个城乡结合部的“城中村”。同国内大多数城市一样,红庄社区“城中村”中的黑网吧问题也十分严重。在过去十多年里,南区派出所也采取了定期强行关停的措施,但效果并不理想。关停一段时间后,巨大的需求会自然催生新的黑网吧的出现。而且在查处取缔时,执法人员会遇到不少阻力。黑网吧经营者法制观念淡薄,加上往往倾注了全部家当,其维护经营的愿望强烈,对工商、公安等部门强制取缔、没收工具设备的执法行为抵触很大,对执法人员围攻、谩骂,甚至发生激烈的肢体冲突。强制取缔黑网吧面临较大的执法风险,甚至可能引发。
另外,在治理“黑网吧”的过程中,基层派出所的同志发现,当关闭黑网吧时,社区青少年打工者的违法活动会有所增加,例如酒后斗殴、盗窃、抢劫案发率有显著上升。而在严打过后的黑网吧偷偷恢复无证经营期间,相关犯罪率又会明显下降。由此可见,“黑网吧”的存在与红庄社区的犯罪率存在一定关联关系。
二、城中村“黑网吧”在社会维稳方面的正功能分析
苏州作为改革开放的先行区,大量的流动人口为苏州经济发展带来动力,但与之并存的流动人口犯罪问题也为社会治安造成很大威胁。一方面,这些流动中的人口基本上处于失控状态,很难进行有效的管理。甚至犯罪分子也容易藏匿其中,利用这种宽松的社会环境,流窜作案,给司法机关的侦缉工作带来很大的难度。另一方面,大量的人口流动伴随着巨额的资金流动,由于缺乏有效的保护,往往成为犯罪分子侵害的对象。这些涌入城市的农村劳动力,通常集中在城中村地区,面对城市收入差距过大,贫富悬殊的现象,会产生严重的社会心理失衡,他们的的群体意识和群体行为开始显露,出现了共同的被剥夺感和对抗社会心理,有的已经成了犯罪高危群体。而“黑网吧”的存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外来务工人员的心理压力,在减少社区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安全稳定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有其存在的现实合理性。
(1)满足大量外来务工人员的精神需求。在市郊接合部,存在大量外来务工人员,网络逐渐成为外来务工年轻人的主要业余生活方式。但是,由于他们经济条件不宽裕,不具备电脑,也无力支付而正规网吧相对较高昂的费用,只能在收费低廉、几乎通宵开放的黑网吧中消磨时光。这些黑网吧的存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外来人口集中居住地区的文化设施建设上的补足,丰富了外来务工人员的业余生活,减轻了他们在异乡生活的孤独感,从而在一定程度上降低犯罪率,维护社会稳定。
(2)一定程度上促进就业,为弱势群体提供新的谋生机会。黑网吧投资主体十分特殊,大多为社会无业闲散人员、下岗失业人员、残疾人和当地农民,以开办网吧作为就业谋生的方式。对他们而言,由于审批难、投资成本高昂,开一家正规的网吧十分困难。但是,黑网吧的准入门槛却很低,不需要很高的技术含量,只要具备一定数目的电脑,加上宽带网络就可以运营了。这种小规模的黑网吧,投入资金量小且回收快,利润高,能为那些手中并无太多资金和技术的社会无业闲散人员、下岗失业人员、残疾人以及当地农民提供新的谋生机会。
(三)降低基层公安机关民警的工作量,降低社会管理的行政成本。近年来,政府及公安机关对黑网吧的管理和整治工作耗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却收效颇微。因而,转变黑网吧的管理思路,将其合法化,处于以公安机关为主体的有序管理中,能够大大降低公安机关民警的工作量,降低社会管理的行政成本。同时,黑网吧的存在能够为外来务工人员的精神消遣提供场所,缓解他们在异乡的孤独感。他们将大量时间花在网络上,从而减少因空闲而造成的社会治安案件的发生,降低犯罪率,能够维护社会稳定,降低基层公安机关民警的工作量。
(四)满足大量市场需求。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民群众对互联网的需求日益增大,正规网吧数量已不能满足庞大的上网人群的需要。这一矛盾在城乡结合部、乡镇等地区尤为明显。在这些地区,由于文化生活较缺乏,农民及外来务工人员家庭经济条件相对薄弱,自购电脑的较少,对上网有很大需求。黑网吧的存在填补了市场的空白,满足群众上网需求。
三、“黑网吧”问题对社会维稳模式建立的启示
我国目前正处于一个全方位、多棱角的社会转型时期,社会变革必然伴随着广大民众的精神世界和心理世界的震荡。社会的分化导致弱势群体的生存难题凸现,使他们在经济收入、社会地位、权益维护、竞争能力等方面处于某种困难和不利的境地。另一方面,人们相互交流的耐心和机会越来越少,许多人失去了更多的组织依赖或庇护,封闭感和失落感会产生。人们对社会生活的正常投入一旦受阻,必然寻求其他方式和途径来调节。
而调适人们的心理,仅靠政治和经济手段是远远不够的,还需要文化手段的调节。在尚无完整地丰富城中村居民的精神文化生活方案的当前,“黑网吧”对居民精神生活的调节是一个成本较低且比较有效的方式。在完善对黑网吧的管理之后,最根本的是采取有效措施丰富城中村居民的精神文化生活。
社会稳定不仅仅意味着社会基本生活秩序的安定和谐,更意味着人们的精神心理的宁静和谐,在某种意义上甚至可以说,人们内心的精神充实会最终成为影响社会稳定更为复杂和更为长远的内在因素。
【关键词】社会治理 人民调解
【基金项目】本文是上海市教委的2012年科研创新项目《从角色认同与价值认同:社会管理创新视野下的和谐心理建设机制与途径研究》(项目编号:12ZS188)的成果之一。
经过30多年经济的高速发展,我国人民的物质生活水平已经有了很大提高。我国经济生活形态发生很大变化的同时,人们的思想意识和价值观念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社会生活中各种矛盾层出不穷,不同的社会群体、社会阶层的利益冲突不断加剧。在这急剧变化的社会转型期,如何解决日益增多的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发展,促进人与人之间关系的良性互动,就显得十分重要。人民调解工作作为东方智慧的体现,与我国以和为贵的传统文化理念密切相关。在新的社会阶段和社会治理创新视野下,尤其是在新的群众路线实践教育活动的大背景下,如何发挥人民调解的社会功能、使人民调解工作在化解社会矛盾,解决邻里纠纷、保障人际和谐和优化党群关系,提升基层治理能力中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就十分重要。
一、转型期社会治理的现状
我国正处于社会的转型期,在这一时期我国社会治理遇到了很多困境,面临很多问题。要解决这些问题,就需要不断探索新的社会治理模式。人民调解工作曾经和正在社会矛盾的化解、社会纠纷的解决,人际关系的和谐等方面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要使人民调解工作在现代社会能继续发挥更大的作用,就必须对转型期的社会特征和社会矛盾进行必要的分析。
(一)社会治理的范围和管理的领域不断扩大
现代社会最大的特点就是社会治理的范围不断扩大,社会治理的领域不断增加。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社会文化日益多元化,社会人口流动的不断增加和常态化,无论是乡村还是城市的社会形态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现代社会人们的生活方式更加多样化,人口的流动越来越频繁,新兴行业与社会的新的领域不断出现。这就使社会治理的内容越来越多,社会治理的领域和范围不断扩大。这种特征具体表现在两个方面。
第一,新兴行业不断增多,新兴组织不断出现。改革开放以来,我们的经济结构发生了很大的变化,经济的自由度越来越大,新的经济领域不断出现,新的行业越来越多。作为第一产业的农业就业人口和第二产业的工业就业人口在下降,而新兴的第三产业的就业人口不断增多。除了传统的餐饮、娱乐等服务业,以信息、咨询、计算机和现代科学技术为支撑的新型服务业更是得到了很大发展。现代社会新型应用服务行业应运而生,生活服务场所迅速增多,表现形式不断“翻新”,花样层出不穷。新行业的发展催生了新兴社会组织的出现和新的社会群体的产生。新的社会组织与新兴行业的出现满足了人们物质、娱乐和精神上的需要,同时也使人们的生活方式和行为方式呈现出多样化和阶层化的特点。现代社会人们的价值观越来越多元,人们更追求行为上的独立性,更追求自我的利益,同时可供选择的生活方式越来越多,生活方式的差异性越来越明显。多元性、多样性和差异性的出现对社会治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第二,人口流动增多,熟人社会的格局被打破。我国的传统社会是一个典型的熟人社会,人际关系和人际交往大多在熟人之间进行。传统社会人们的经济活动与生活范围相对比较固定,人口的流动性较低。现代社会已经打破了原来的社会格局,社会生活中人口的流动日益活跃,社会生活和经济生活方式日益多样化。无论是农村还是城市都出现了比较激烈的经济竞争和比较明显的社会阶层差异。在这种人口流动和竞争日益激烈、熟人社会格局不断被打破的社会形态中,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日益复杂,人际关系中情感的纽带越来越淡漠,而利益之争越来越频繁。由于经济水平的差异,社会生活中贫富分化日益严重,这就导致了很多人心理失衡,行为失范,导致了以侵占财产和获取经济利益的犯罪活动的日以增多。
尤其是城市社会中外来人口越来越多,人口流动越来越广泛,城市社会中的人际关系大多都是陌生人的关系。在陌生的人群中,人们的自我约束意识会降低,受着物质利益的驱使,人们的道德意识降低,加大了社会控制的难度与成本。
(二)社会治理难度不断增大
现代社会不同阶层和不同群体的利益分化越来越明显,老百姓公民意识和权利意识越来越强烈,社会治理的难度不断加大。社会治理难度增大主要表现为化解社会矛盾的难度加大和社会人口管理的难度加大,预防和打击犯罪的难度加大等几方面。
第一,化解社会矛盾的难度加大。由于利益的多元化和利益的冲突,社会阶层矛盾和不同群体的矛盾越来越多。社会人口结构的变化,住房需求的多样化和拆迁与土地使用情况的变化等都会造成不同社会阶层和利益群体的矛盾,造成家庭邻里的矛盾。尤其是改革向更广阔的领域扩展,随着各项改革政策的纵深推进,深层次上触及利益机制。而伴随着利益格局的调整,利益机制的重建,使各种不同的社会矛盾汇集并相互交织、相互作用,加大了社会治理中化解社会矛盾的难度。
第二,人口管理的难度加大。社会流动的加剧和大量的人口从乡村进入到城市打工,越来越多的自由职业者和个体以经营户的出现,使“单位人”减少,“社会人”增多、“农村人”减少,“城里人”增多,同时在城市和农村都出现了大量的人户分离的现象。这种人口结构与人口流动带来的变化给社会治理增加了难度。过去那种通过单位或组织了解居民信息、掌握住户现实表现,控制违法犯罪倾向,或是通过单位和组织进行有关居民工作,防止不良情况发生的社会治理机制日渐失灵。现代社会要掌握居住区内的人口状况,要对外来人口和流动人口进行有效的管理越来越困难。
第三,预防和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稳定的难度加大。人口管理与居民家庭状况和个人状况管理的困难,直接导致了预防和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稳定的困难的出现。一方面现代社会的人口流动,职业变化和信息量的不断扩大,使诱发、滋生违法犯罪的消极因素不断增加,另一方面,当前整个社会治理和预防犯罪的机制相对薄弱,同时犯罪智能化、组织化和信息化的特征越来明显,新型犯罪不断增多,使打击犯罪的成本增加而违法犯罪的成本降低,这种种变化都增加了社会控制和维护社会稳定的难度。
(三)社会治理手段滞后,社会秩序治安化倾向明显
随着社会的发展,经济生活的日趋活跃和生活方式的多样化程度的加深,社会治理的范围和领域不断扩大,人们对良好社会秩序和社会生活环境的心理需求越来越强烈,人们对宽松的社会环境的要求越来越多。要适应这种变化就需要政府转变职能,对行政管理对象、手段、方法进行调整,取消一些行业、场所的审批,同时需要政府简政放权,为社会组织的发展和公民自主管理创造条件。但现实的情况却是,由于立法滞后、职责不清等因素,造成了很多管理缺失、断档,管理措施跟不上,导致一些行业、场所秩序混乱,社会问题得不到及时解决,小的矛盾得不到及时化解,使社会的治安案件越来越多,社会治理治安化的倾向越来越明显。
目前我国的社会治理,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第一,社会治理的大多数职能由政府部门承担,公民各种公益性的需求得不到满足。我国社会的发展要求大量与公民相关的社会公共事务要由各种社会组织来承担,但由于我国的社会组织比较弱小,社会组织管理规范和制度建设还不健全、社会治理的功能定位还不清晰,法律建设在很多方面还是空白,政府还没有学会简政放权,政府在社会组织和社会中介组织的培养方面还存在很多顾虑,因此很多本该由社会组织和中介机构来办的事还在由政府主导,使社会组织和社会中介机构还没有真正成为政府职能转移的载体,大量民间组织的作用尚未得到充分发挥,这就导致了很多公民公益性的需求得不到满足,很多社会事件得不到很好的解决,从而引起老百姓的不满,造成一定的社会治安问题。
第二,政府职能与提供的社会服务与社会整体发展水平不适应,老百姓对政府的满意度不高。现代社会是一个全球化社会。我国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各个方面都受到全球化的冲击。在这种全球化的进程中,老百姓的公共意识和权利意识得到了很大的发展,老百姓对社会事物的知情权和公共决策的参与权的认知越来越多,老百姓对政府提供的服务的要求越来越多。[1]但是现实情况却是社会的保障体系和社会治理制度还不够健全;社会组织形态和社会阶层结构发生重大变化,特别是以非公有制为代表的新生社会组织迅速成长,而政府的社会治理方式尚不能适应这种变化;社会治理体制改革滞后,社会资本的开发利用不足,社会的自我组织能力不强,这种种管理上的不足导致老百姓对政府的满意度不高和政府公信力的下降。
第三,社会治理手段简单化和单一化的倾向明显,强调刚性管理,柔性管理的手段不足。社会治理是一项系统工程,既要有以法律为基础,以政府为主导、以行政执法为手段的刚性管理,也要有以心理疏导、社会组织和社会中介为载体的柔性管理。但是现代社会中我国的管理手段却比较单一,无论是城市的社区管理还是乡村的村镇管理都是以政府主导和行政手段为主,强调依法治理和执法工作,而忽略了柔性管理。在城市管理中,城管的暴力执法导致了城管与小贩矛盾冲突的层出不穷,在征地与补偿中政府强势而为,强拆与强征成了主要的手段,在邻里纠纷和家庭矛盾的解决中越来越多的人强调运用法律途径解决问题,在社会稳定的维持方面采取强行阻止上访者的方式实施面子工程。这种行政主导和强势执法的刚性管理方式,并没有使社会问题得到真正的解决,也没有使家庭和邻里关系变得和谐,而更加重了社会组织和群体间的不信任。
总之,目前的社会治理模式不能适应社会发展和老百姓的需要,因此现代社会治理模式和治理模式需要不断完善,需要不断创新社会治理模式,寻求新的途径解决我国面临的社会问题、化解社会矛盾。[2]
在推进社会治理创新过程中,必须积极培育社会组织的成长,使人民群众实现自我管理。人民调解工作具有群众性、自治性、民间性的特点,是人民群众进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重要手段,是将群众工作和社会治理紧密结合的重要途径。因而人民调解在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方面大有可为。
二、社会治理创新中人民调解工作的定位及运行机制
人民调解工作是根植于中国传统文化的一项具有中国民族特点的工作。在我国的法制建设中,人民调解工作是一项被法律认可、专门排解民间纠纷,解决民间矛盾的一项群众性制度。这项制度具有十分明显的中国文化特色。它既体现了我国传统文化以和为贵的思想,体现了我国民族文化中天地人万物和谐的世界观,又体现了我国文化中重义轻利与道德教化为主的价值取向。[3]人民调解工作在我国社会发展过程中,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2010年人民调解法的颁布和实施,进一步使人民调解工作朝着法制化和制度化的方向发展。[4]虽然在现代社会人民调解工作已经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人民调解法的颁布进一步规范了人民调解工作的流程和工作模式,对人民调解工作沿着制度化与法制化道路的发展具有指引作用。但是人民调解工作也存在着工作定位与调解目标,民间性质与政府主导、调解人员的专业化与非专业化等方面的矛盾与问题。[5]
在目前的社会治理中,要使人民调解工作发挥应有的作用,就需要对人民调解工作进行更加清晰的定位,对人民调解工作的目标和功能以及它的社会地位进行有效的梳理与研究。
(一)现代社会人民调解工作的性质与定位
人民调解被认为是东方之花,它是建立在中国传统文化基础上具有中国特色的解决民间矛盾和民间纠纷的社会治理机制。在我国的社会建设和社会治理中人民调解制度发挥了很大的作用。
在社会转型期随着利益冲突的增多,人民调解制度和人民调解工作在化解矛盾和解决民间的冲突方面的价值和意义更是得到了广泛的认同;“人民调解所具有的增强凝聚力、传承道德价值,以及协调公序良俗的特殊作用,是判决所不能替代的。”[6]人民调解工作按照性质来说是一项民间主导,解决社会纠纷的工作,它最主要的特点就是民间性和自治性。按照人民调解法的规定,人民调解工作是有人民调解委员会来组织和实施的,而人民调解委员会是有民间组成的,群众性的自治组织。但是在实际操作中,人民调解工作存在着行政化与司法化的倾向,这就削弱了人民调解工作在社会矛盾解决中的作用。通过对不同地区人民调解工作实践的调查和工作情况的总结,我们认为要使人民调解工作在社会治理中发挥积极作用,就需要更加准确的对人民调解工作进行定位。
1. 坚持人民调解工作的自主性与自治性。人民调解工作是与老百姓的日常生活关系密切的工作,是以解决民间纠纷、化解老百姓之间矛盾的工作。这项工作能发挥作用的原因就在于它是与我国文化传统密切相关的。很多细小的、出现在老百姓之间的矛盾由老百姓自己信任的人民调解组织出面解决其效果要好于行政力量的干预和司法的干预。社会治理创新的主要目的之一就是减少政府对社会生活的干预,大力发展和培养社会组织。人民调解工作作为一项由人民调解委员会主导、由专兼职人员具体实施和操作的工作,就具有民间性的特征。所以在人民调解工作的定位上,就一定要坚持人民调解工作的自治性和自主性特征,政府不要对人民调解工作进行过多的干预、发挥人民调解协会和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作用。只有这样才能保证人民调解工作作用与功能的发挥。
2. 坚持大调解工作中人民调解工作的基础性。大调解工作是我国在新的社会历史时期为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发展所建立的由党委和政府牵头,整合各种社会资源的一项社会治理工作。大调解工作作为一项化解社会矛盾的创新机制,在解决很多复杂的利益问题上发挥了很大作用。在大调解工作的实施过程中,各地结合自身的条件探索出了不少大调解模式。[1]但是在大调解机制的运作和发展过程中,也存在着过多行政化和官僚化的趋势,存在着民间性质的人民调解边沿化的倾向。[2]因此在解决社会矛盾与纠纷时,要使人民调解工作在新的社会历史时期发挥应有的作用,就需要理顺人民调解工作与其他调解工作的关系,构建合理的大调解体系。
通过调研我们发现在上海的很多区县,强化大调解的机制,坚持人民调解基础性的特征,使人民调解在大调解中发挥了很大的作用:上海市闵行区从2007年就探索以人民调解为基础、行政调解为主导、司法调解为保证、社会调解为补充的“四位一体”良性互动的大调解工作体系。在这个工作体系中人民调解是最基本的调解工作,其他几项调解工作的运作是对人民调解的补充和深化。这种以人民调节为基础建立的大调解机制模式,解决了大调解工作官僚化与过分行政化的矛盾。
(二)现代社会人民调解工作的运作机制
社会治理创新视野下的人民调解工作要发挥作用,除了对人民调解工作进行准确定位之外,还需要在人员上,经费上和人民调解工作的实际运作上进行很多探索。我们认为在社会治理创新的大背景下,要使人民调解工作在政府职能的转变和社会矛盾的化解中发挥积极的作用,就需要依靠社会力量建立人民调解的人员队伍,依靠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使人民调解工作的经费得到保障,依靠建立大联动机制的方式,使人民调解工作的运行得到保证。
1. 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机制。人民调解工作的开展需要有一定的人员保障。在人民调解工作的实践中如何组建合理的人民调解工作队伍是值得探索的问题。除了社会基层政府在基层管理和社会治理中需要借助人民调解力量解决社会矛盾,人民调解法也规定企业也必须建立人民调解工作队伍。但是到底如何组建这支队伍和人民调解如何产生和人如何构成,法律没有刚性的要求。
现代社会的人民调解工作人员一般有三部分人构成:一是基层的人民调解员,主要是基层调解员队伍。他们分布在各村(居)委调委会、企事业单位调委会等居民和员工聚集的地方。承担一般民间纠纷的预防、排查和调解。二是专职调解员队伍。这只专职队伍是以政府购买人民调解服务的形式招聘组建,分布在地方政府组建的调解受理中心、行业性调委会及各乡镇街道的预调中心,承担各类疑难、复杂和专业性矛盾的调解工作。第三部分是志愿人员。这类人员是在职的活着退休的专业人员。他们主要是以自愿者的身份出现,帮助基层或者专职的人民调解人员解决复杂的专业问题,比如律师、警察、医生等专业人员为人民调解工作中遇到的有关法律纠纷、医患矛盾、非诉讼案件等提供专业上的帮助和指导。
虽然很多社会治理专门化程度和创新意识比较强的城市和地区,已经组建了有着三部分人组成的人民调解员队伍,但是在很多相对比较落后的地方还没有建立起比较完善的人民调解工作队伍。因此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的队伍建设是完善人民调解工作运行机制的核心和关键。
2. 人民调解工作的经费保障机制。人民调解工作是依靠民间的力量化解各种纠纷,减少社会矛盾,预防犯罪的工作,也是用最小的代价获得最好的社会效益的工作。要使人民调解工作能有效运作,就需对人民调解工作提供经费保障。人民调解法对各级政府在人民调解工作的责任的规定中,就明确规定了县级以上政府对人民调解工作的经费支持和对有突出贡献的人民调解人员实施奖励。但是如何使经费得到保障和合理的运用在人民调解的实践中各地的情况不同,采用的方式不同。有些地方采取经费划拨的方式保证人民调解协会和各委员会成员的基本待遇,有的是采用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按照人民调解成员在调解工作中提供的服务多少和质量好坏,为调解人员予以支持。
我们认为为了使有限的经费能发挥大的作用,在人民调解工作中,采用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是比较合适的。政府购买的服务不仅仅是专职的人民调解员的服务,还包含着针对某些特殊事件需要有专门人员和第三方机构出面进行评估和参与解决问题的服务。这种以财政支持为基础,采用政府购买服务进行运作的经费保障和使用模式,可以提高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有序性和有效性,也可以使人民调解工作得到了经费上的保障。
3. 大调解工作的联动机制。现代社会是一个高风险社会,社会矛盾的多发性与复杂性使社会治理的难度越来越大,各种社会矛盾越来越多发。面对越来越多的社会矛盾,单靠人民调解来化解是比较困难的。因此各地都在探索大调解的格局。我们已经知道大调解就是整合各种资源对社会矛盾进行化解。但是如何使大调解工作在运作中能有效的防止过度司法化和行政化的倾向,使人民调解工作在大调解的机制中不会变成政府行政机构的附属,如何发挥人民调解工作的基础性是值得思考探索的问题。
建立合理的大调解工作的联动机制是发挥大调解工作功能,避免人民调解工作过度行政化和空心化倾向的主要途径。所谓大调解的联动机制就是整合不同的化解矛盾部门的资源优势,使不同层次的人民调解工作之间建立有机的联系,使其他组织与部门的调解工作之间建立有机的联系,使各种社会资源形成活力。目前我国城乡承担维护社会稳定,化解矛盾和预防犯罪的部门很多。各地的综合治理办公室,犯罪预防和调解中心、医疗纠纷解决中心和人事仲裁机构等都承担着解决矛盾,调解纠纷的职责。除了由政府主导的部门之外,很多民间机构和社会志愿者服务机构和社会公益组织也扮演着社会矛盾调解者的角色。虽然解决社会矛盾的机构与组织很多,但是在具体的操作过程中,一定要在不同的机构与部门之间建立有机联系,建立联动机制,使各个部门的工作形成合力,促进社会治理水平的提升。
在整合各种资源,形成大调解的联动机制方面不少地区已经有了不少的探索。比如在解决医患矛盾方面温州与宁波就在具体的实践中,出台了相应的文件都成立了医疗纠纷理赔中心和人民调解委员会来解决医疗纠纷。这种人民调解部门与医疗事故鉴别机构,医疗纠纷理赔机构联合起来解决问题的机制在医疗纠纷的解决上发挥了积极作用。[1]另外在民事诉讼调解中人民调解工作开始发挥积极的作用。上海长宁区在2003年就把人民调解工作引入到法院系统,在法院开创人民调解调节窗口,使人民调解工作与其他司法调解共同解决民事纠纷。[2]
三、社会治理创新下人民调解工作的模式探索
人民调解工作是一项化解矛盾的工作,这项工作涉及的范围十分广阔,有的是细小的摩擦和纠纷,有的是复杂的事件与矛盾;有的发生在亲人和家庭成员之间,有的发生在陌生人之间,有的发生在个人与组织之间。由于所需要调解的纠纷的多样性与复杂性,同时矛盾发生的地域和社会文化特征也存在比较大的差别,这就决定了人民调解工作模式的多样性与差异性。有学者对城市的人民调解工作与乡村的人民调解工作模式进行了比较分析,指出在城乡人民调解工作中,只有采用不同的模式才能发挥人民调解工作的作用。[3] 要使人民调解工作在现代社会发挥更好的作用,使人民调解工作与社会治理创新的要求相适应,就需要根据调解对象的特点与调解纠纷的性质加以分析。
通过对人民调解工作的具体情况进行分析研究,我们可以把目前人民调解工作中发挥着重要作用的工作模式归纳为三种类型:心理疏导模式、居间调解模式与专家参与和裁定模式。
(一)心理疏导模式
人民调解工作的主要目的是化解矛盾与纠纷。产生矛盾与纠纷的原因很多,很多矛盾与纠纷是由于人与人之间的误会和情感上的对立而产生的,面对这类矛盾和纠纷,人民调解工作者的职责就是帮助当事双方或多方能相互理解和相互宽容。这类矛盾与纠纷的化解最主要的工作模式就是心理疏导模式。
现代社会竞争越来越激烈,人们对物质生活的追求越来越多,人与人之间的信任感逐渐降低,在城市社会中,外来人员和流动人口越来越多。这种社会特征和社会心理特征导致人们对自己情绪情感的控制力的下降,导致人与人之间关系的冷漠化和表面化倾向的出现,导致人际关系的紧张与不良人际关系的增多。在社会生活中,很多矛盾和冲突,很多纠纷不是因为实质上了分歧和比较明显的利益之争而产生的,而是由于心理上的不平衡,当事人之间缺乏相互的理解和宽容产生的,面对这些矛盾纠纷人民调解人员工作的重点就是帮助当事人理清关系,使他们能相互理解和相互担待,避免矛盾的激化与扩大化。
心理疏导模式在人民调解的工作中占据有广泛的应用:家庭纠纷、亲属间的纠纷和邻里纠纷、社会生活中比较细小的纠纷都可以使用心理疏导模式化解矛盾。家庭内部夫妻关系的调解,父母子女关系的调解和兄弟姐妹关系之间的调解,亲友之间的调解与邻里之间纠纷矛盾的化解大多都适合于采用心理疏导模式。家庭、邻里和朋友关系都是熟悉人的关系,尤其是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亲朋好友的关系是建立在亲情和友情之上的关系,邻里之间也是相对于其他人比较熟悉的人际关系,也具有一定的情感基础。这些具有一定的情感基础和以情感为纽带的关系是人际关系中最为可贵的关系。如果纠纷和矛盾出现在这种具有一定情感关系的人们之间,人民调解工作中就需要从情感出发,做好当事人之间的调解工作,帮助当事人理解保持良好关系的价值与意义,使当事人在某些利益面前都能保持克制,使他们避免因为某些细小的利益之争而伤害他们的感情或者给自己的心理带来消极的后果。
心理疏导模式不但适用于熟人之间产生矛盾与纠纷的调解工作,在陌生人之间产生小的矛盾冲突和纠纷时同样可以发挥作用。顾客与商家发生矛盾,患者与医生发生矛盾时也可以根据矛盾的性质和事件的大小采用心理疏导模式帮助当事双方心平气和地解决问题。心理疏导工作作为一种促进当事人之间从心灵上接纳对方,原谅对方,不再纠缠于某些细节和小的利益的工作,它的价值意义是十分明显的。在现代这种工作不但有益于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矛盾与冲突,更重要的是有利于促进社会人际关系的改善,避免矛盾的激化,对降低和预防犯罪也具有一定的帮助。
(二)居间调解模式
居间调解模式是人民调解工作应用最广泛的模式。在很多矛盾纠纷中,人民调解人员的角色就是一个居间调解者。现代社会很多矛盾和纠纷都是利益纠纷和利益矛盾。在社会建设过程中拆迁问题、旧区改造问题、企业与员工之间的劳动关系纠纷问题、农村的邻里宅基地纠纷和征地补偿问题、城市行车过程中细小的碰擦问题,消费者与商家的买卖纠纷问题等等都是与利益有关的矛盾冲突。这类矛盾冲突在现代人民调解工作中占有的比例越来越多,以上海某区为例,人民调解部门从2008年到2011年四月共受理各类人民调解事件74188件,成功化解和处理了69889件,其中人民调解员扮演居间调解角色,为当事人出具调解协议书的事件是33100件,占到整个人民调解事件的近一半。这数据充分说明了居间调解模式的作用与价值。
居间调解就是当事双方产生了某些利益之争时,需要第三方作为中间人,协调当事双方之间的分歧,促进双方达成共识的调解方式。在居间调解模式中调解人员的角色是调停者的角色和信息传递者关系沟通者的角色,要促进当事人之间达成和解协议,调解人员不但需要耐心同时需要保持冷静和理性。由于当事双方之间的关系不是以情感为纽带的关系而是直接的利益关系,因此在调解过程中,会出现谁也不想让步的现象,也会出现一方不理性而漫天要价的现象,面对这种情况,调解人员不能受当事人的影响,要保持理性和公正的态度帮助双方达成协议,使纠纷得到解决。
在现代人民调解工作中,达成协议之后,人民调解人员要协助当事双方签订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书具有法律效力。
(三)专家参与和裁定模式
专家参与和裁定模式是人民调解工作中新的工作模式,尤其是在建立大调解机制之后,在人民调解中,专家参与和裁定模式被运用的范围越来越广。由于很多纠纷的产生具有很强的专业性,这些纠纷与矛盾的解决就需要专业人员的参与。在人民调解中专家的引进和专家的参与就不可避免。
在现代生活中很多问题可以通过司法途径得到解决,但是如果所有的问题都要经由法院来判决,这就会大大的增加司法系统的负担,也会增加当事人解决问题的成本,使当事人的个人形象或者企业形象受损害,也会使社会生活中的人际关系进一步肤浅化和利益化,同时根据我国以和为贵和不到万不得已不打官司的文化传统和心理习惯,很多事件都采用非司法化的调解方式加以解决。而这些事件多为专业性比较强的事件,一般的调解人员不具备很强的专业性,这就需要专家的参与,组成有专家参与的人民调解队伍。
现代社会中,很多刑事案件的诉前调解和民事案件的非诉讼和解、医患矛盾和医疗纠纷的解决、交通事故引起的矛盾的化解,产品质量的消费纠纷的解决都可以采用专家裁定模式。在专家裁定模式中专家的来源具有多样性,一般来说专家都是某一领域具有一定资质的人员,他们可以一个人的身份参与调解也可以是某一机构的成员。比如在民事案件的诉前调解中,律师,法官和检查官都可以作为人民调解中的专家身份出现,在交通事故的解决中,就有专门的交通事故调解委员会,这个委员会的成员就是交通事故认定方面的专业人士,在医疗事故的调解中,医疗事故认定中心和调解委员会的成员就扮演者十分重要的专家角色。对于某些刑事案件,也可以采用诉前调解的方式加以处理,在诉前调解中人民调解工作模式也是专家裁定和参与模式。
关键词 社会治理 社区居家养老服务 模式 长寿区
中图分类号:C91 文献标识码:A
1社会治理对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适用性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在《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首次提出“社会治理”这一概念,既适应了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形势,又顺应了广大人民群众的诉求,更呼应了“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全面深化改革总目标,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建设的完善与发展。
2长寿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模式发展的困境
2.1资源整合能力有待加强
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是一项综合性、全方位、多专业参与的服务,仅凭社区自身的资源难以满足老年人的服务需求,这就需要整合社区所有养老服务资源,形成资源共享、功能互补的居家养老服务模式。长寿区养老资源较为丰富,如在社区层面已经探索出了养老服务站、幸福院、社区医院等机构,但这些养老资源分散在各个部门,这就导致原本就有限的社区服务社会使用效率非常低下,难以统筹管理、形成合力,难以为老年人提供系统全面的养老服务。社区居家养老的主管部门是民政部门,而由于条块管理,使得民政部门也难以有效聚合其他部门的资源,由此导致很多问题,包括投入不足、服务模式少、管理水平低下、覆盖面小、服务项目有限等。社区资源整合程度低既抑制了老年人的有效服务需求,也束缚了社会组织的发展。
2.2社区养老服务基础设施不完善
长寿区社区虽然越来越重视老年基础服务设施的设置,但不完善的问题比较明显。(1)实用性差。很多社区设置的养老服务设施并没有考虑到老年人的特殊需求,忽视了这些设施的设置应该具有防碰撞、防滑等功能,同时也缺乏无障碍设施的考虑,造成了老年人活动的不便。(2)种类不全。随着人口老龄化的发展,老年人对医疗保健、护理等的需求越来越大,此外,对日常照料、文体生活、健康保健、社交等需求不断增多,而目前的养老服务设施已经达不到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基本要求。有的社区尽管有一定的医疗设施,但是社区医疗人员技术水平参差不齐,影响了老年人的看病率,也无法为老年人提供预防、治疗、护理等一条龙服务。
2.3养老资金来源单一
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工程具有长期性、连续性,需要持续稳定的资金保障,长寿区目前尚未出台专项经费保障政策,严重制约了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开展。当前长寿区社区居家养老资金来源主要依赖财政投入,当前虽然依靠上级部门的投入,逐渐启动了居家养老工作,并开展了针对老年人的一系列服务,但由于管理资金来源有限、社会资本参与不足、筹资渠道过于单一,社区又没有经济来源为居家养老服务继续注入资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健康发展受到了极大挑战。
2.4现代养老观念尚未养成
传统养老观念认为“百善孝为先”,老年人的养老服务理应锁定在家庭,全部依赖于家庭和子女,老年人去机构养老是难以被接受的。虽然人口老龄化程度正在急速加深,但对开展和加深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问题的认识上仍未在大众甚至老年人的心里形成重要的认识,没有意识到社区居家养老的兴起是在“未富先老”和传统养老观念的双重压力下诞生的,没有意识到现代养老观念已要求老年人接受养老职能由以家庭为主转向社会化发展。
3创新长寿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模式的路径研究
3.1创新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模式需坚持的原则
原则是创新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模式的基本遵循,它主要包括:坚持政府主导与市场化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多元发展与统一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坚持专业化居家养老服务与社区义务服务、邻里互助相结合的原则;坚持满足服务需求与价值实现相结合的原则等
3.2创新居家养老服务的机构建设
养老机构的设置关系到社区居家养老参与方之间的责任分工,是养老模式运行的核心。针对长寿区当前社区居家养老模式的现状,构建一种能够克服当前养老模式缺点的“社区养老服务中心式”的新型社区居家养老机构。
3.3创新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组织建设
所谓创新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组织建设,主要就是要明确各种组织的职能定位、积极促进其健康发展,以更好地发挥在养老服务中的功用。居委会应该根据居民的需求调整工作内容,为社区老年人提供较为个性化的优质服务;政府可以利用购买服务等方法来为居委会的活动提供资金保障,保证居委会的稳定运行。充分重视家庭的作用。推进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家庭是主体,一方面积极倡导孝道文化,在全社会形成养老、敬老、爱老、护老的良好风气;另一方面,加强政策扶持,对于能够与父母同住、照顾父母的子女给予实实在在的优惠。
3.4创新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队伍建设
服务队伍建设是社区居家养老落到实处的组织保证。专业化服务队伍的建设,一直是长寿区第三产业的软助,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也不例外。要从根本上做好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必须在管理与服务上进行创新。
3.5创新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保障体制
创新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保障体制是创新社区养老模式的重要支撑。创新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保障体制可以从建立健全多元化的社区居家养老建设资金的投资体制、建立对老年人养老服务需求的评估机制、制定具体服务标准和服务质量评估制度、完善和运用激励与责任追究机制等方面着手,为长寿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提供保障。
1. 包容性治理的理论源起20世纪80年代以来,人类社会逐渐步入以全球化与风险化为主要特征的后工业时代,而在工业社会时期建构起来的社会治理模式受到了严峻挑战,显现出难以满足新形势下的社会治理要求,于是,善治(good governance)理念逐渐成为了世界各国政府的共同追求。善治是公共利益最大化的社会治理过程,民主、效能与包容是衡量善治的三大核心标准[1],其中,民主指社会治理应是以人民为本的、向人民负责的、公民可参与的、为公共利益服务的、可供公民随时监督的治理,即民有(of the people)、民治(by the people)、民享(for the people)的治理模式。效能指社会治理应是经济理性的、有效果的、有效率的、兼顾公平性的治理,即符合4E(eco?nomical,effective,efficient,equal)原则的治理。包容指各种利益相关者能参与、影响社会治理主体结构和决策过程,平等共享政策结果、治理收益和社会资源,各种利益相关者的权益能得到尊重和保障,即主体多元合作、起点机会公平、过程统筹兼顾、成果收益共享的治理模式。学界关于民主治理与有效治理的研究成果颇丰,但鲜有学者讨论社会治理的包容性或包容性治理,笔者认为,包容性恰恰是社会治理中最为核心的题中之义,包容性治理应当成为社会治理的最为重要的价值关怀。而善治的本质特征就是政府与社会的合作互动管理,是政治国家与公共社会的最佳关系,公共社会新力量通过国家提供的政治参与的法理基础和制度空间,不断激活既有制度设计,从而有效参与治理,同时,国家通过各种渠道对新社会力量进行吸纳,达成有序治理[2]。善治实现过程中的激活与吸纳互动本身的前提就是包容性,其本质是通过政社合作、网络互动来实现良善的社会治理。
2. 包容性治理的逻辑演进历史地看,治理理论起源于这样一种认识,即社会运行的复杂性与优质资源的稀缺性使人们充分认识到国家与市场均无法独立而有效地解决市场失灵与政府失灵的问题。治理问题之所以在近年来日益受到世界各国普遍的重视,更深刻的原因在于政府体制和市场体制的局限性和在若干领域中的失效。[3]在此背景下,人们不再简单地诉诸于单一的国家集体计划或市场行动方案,而是试图寻求国家与市场之外第三条道路的做法去突破传统国家治理统治模式与管理模式,进入服务-合作模式的治理新时期[4]。统治型的社会治理模式以权威-依附-遵从为特征,管理型的社会治理以契约-控制-服从和竞争-管理-协作为特征,服务型社会治理模式则以服务-信任-合作为典型特征[5]。事实上,有效的治理必须建立在国家和市场的基础之上,它是对国家和市场手段的补充。[6]这种寻求新问题解决方案的努力,使得自治与合意成份的重要性得到前所未有的重视,并直接促成了治理社会的来临。在服务型社会治理模式下,社会治理呈现出由单一权威治理向多中心治理发展的趋势,公共权威建立在政府与社会合作、互动的基础上,政府、社会(社区和非营利组织)和公民都成为多元治理主体的一部分。社会事务的多元主体合作治理是人类社会治理模式的全新形态,意味着社会治理发生了实质性的改变[7]。可见,构建政府与社会合作的治理共同体是人类社会治理模式变迁的必然结果。在当代中国,政府主导下的社会治理共同体,是由政府、社会组织(社区和非营利组织)、市场(私人部门)和公民等多元治理主体共同组成的,它们通过对话、协商、谈判、合作等集体选择和集体行动,形成资源共享、彼此依赖、互惠合作的机制与组织结构,以实现共同的治理目标。社会公共事务共同治理的过程就是以政府服务为主导,以社区自治和市场经济为基础,以非营利组织为中介,动员公民积极参与的互动过程,从而达到优化公共服务、提升治理公共性、推进民主在公共治理中的实现。因此,建构政府主导下的社会治理共同体,符合人类社会治理方式发展变迁的规律要求。研究显示,包容性发展,在经历了极化涓滴发展(Polarization Trickle-down Effect)-基础广泛的发展(Broad-based Development)-益贫式发展(Pro-poor Development)-包容性发展(InclusiveDevelopment)几个演进阶段之后,形成了发展的突破点,实现了收入匮乏(Income Deficiency)-能力匮乏(Capacity Deficiency)-权利与资源匮乏(Rights Resource Deficiency)的变迁。从这里我们不难发现,包容性发展的演进路径事实上重新审视了国家与市场、公平与效率之间相互依存和良性互动的内在包容性关系。
二、包容性治理的逻辑框架与操作方略
包容性治理,作为一种更加全面、更趋公平,同时也是更具人文关怀、更具有可持续性的发展理论和管理战略、价值理性与工具理性的统一体,它包含着极为丰富的理论意涵和思想内核。从逻辑框架和操作方略上看,包容性治理主要涉及治理主体、治理过程、治理成果等几个方面,下面我们将从上述三个维度的功能定位、理论特质、操作性特征等三个向度分别进行阐述。
1. 治理主体的多元性是包容性治理的逻辑起点正如学者们所言,
社会治理范式与社会管理范式最根本的差别就在于治理主体的多元性,基于此,鼓励全体社会成员积极参与社会治理就成为了包容性治理的逻辑原点。事实上,治理主体的多元性是治理成果分配上利益共享的逻辑起点,没有全体社会成员多元参与、互动合作,善治的利益共享也便失去其社会公正性。因此,社会治理的包容性首先体现为治理主体资格的代表性和包容性[2]。在极端的排斥性治理中,政府成为治理的唯一主体,治理决策权力成为政府特权,其垄断公共政策的制定和推行,极端否认或拒斥其他利益相关者加入。强势的全能政府不仅管理着国家的政治和行政事务,也管理着全部社会事务和经济事务,其最大弊端是导致政治专权和管理低效,完全扼杀了社会成员的创造性和自主性[3]。与此相反,公共管理时代的治理主体是多元的,政府不再是唯一的治理主体,这种治理主体的多元化转向对治理制度、组织结构以及行为方式均提出了变革的新要求,这是与结构-功能主义者所倡导的结构决定功能思想完全契合的。富有包容性的治理主体结构试图包容各种肤色、种族、性别以及社会经济状况的人群,治理的权威来源于多元合作的网络权威,反映和代表着受到群体决策影响的各种利益相关者。
客观地讲,包容性治理的重要特征之一,就是它非常重视弱势群体的发展。之所以如此,主要是因为相比于其他群体,弱势群体参与社会治理、社会发展的可行能力极弱,发展机会匮乏,特别值得重点关注。因而,重视弱势群体的需求特征,扩大社会治理主体的范围,无疑成为包容性治理的操作性重点。针对妇女、儿童、少数民族、受灾者、贫困者等社会弱势者,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进而平衡社会治理中强势既得利益集团与弱势利益相关者的关系。除了在治理主体结构组成上特别安排那些因为历史或现实原因表达不足的群体代表以外,还包括设计各种便利措施帮助弱势利益相关者参政议政,尤其是在知识、资源、能力等方面赋能于弱势利益相关者。
2. 治理过程的合作性是包容性治理的本质要求所谓治理过程的合作性强调的是政府有效调动外部资源,政府与社会协力合作、市场机构弥补政府的不足,是政府完善社会治理的保障机制,因此,我们说倡导治理过程中的合作性,是包容性治理的本质要求。在社会的高度复杂性和不确定性的条件下,在由多元治理主体构成的社会治理体系中,政府本位主义已经丧失了事实合理性。在多元治理主体并存的情景下,共同开展社会治理的行动必然是合作的,这亦体现出包容性思想的精髓。合作意味着平等互动关系的确立,意味着治理共同体行动凝聚力的生成,意味着以去中心化的结构来取代中心-边缘结构,换言之,合作首先意味着主客体结构的消解。治理的合作者在合作行动中都具有充分的主动性,他们之间不再是界限明晰的主客体关系,而在后工业时代背景下的社会治理逐渐转向包容性合作治理时,就需要告别主客体二分的思维,在社会治理主体之间寻求平等的合作者关系。对于平等的合作行动者而言,政府与其他的社会治理行动者之间应当是一种平等合作的关系,政府的角色扮演绝不应当凌驾于其他社会治理主体之上,正如包容性治理体系绝不允许任何行政傲慢发生,因为只要在政府中存在任何形式的行政傲慢,就会对合作构成巨大威胁,就会妨碍政府与其他治理主体间的合作,行政傲慢必然阻止行动过程中的一切信息共享与必要沟通,而平等正是合作的必要条件。
三、包容性治理的发展空间与现实着力点
从包容性治理的逻辑框架和操作方略中我们不难看出,它更强调多元参与、互动合作、利益共享。特别是,在社会转型和全面深化改革的今天,推行包容性社会治理是兼备理论合理性与实践可行性的,即除了社会治理危机的出现为包容性治理提供了现实诉求与操作推力,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宏观话语体系也为包容性治理预留了充足的发展空间外,更重要的是政府社会管理职能转变、公民参与意识觉醒与社会组织蓬勃发展都为包容性治理奠定了良好的实践基础。传统以政府为中心的一元式社会治理体制已无法与当今经济社会所需的治理结构相匹配,以治理主体多元化、主体间基于立体治理网络的协同与合作、促进社会公平、容纳全体社会成员自由发展为特征的包容性治理必将成为我国社会治理的新思路、新选择。
1. 包容性治理的发展空间由于,包容性治理理论是一个实践性很强的理论,它需要在现实背景中与实践紧密结合,才能实现其理论价值,因此,社会治理危机恰好为包容性治理提供了实践场域与现实动力。以我国当前所面临的社会治理危机为例,它既可以说是社会发展的动力结构失衡问题,又可以说是社会治理的操作体系运行失序的问题,但究其根源则在于治理体系、治理体制以及治理机制的包容性严重不足的问题,其主要表现在,忽视弱势群体作为治理主体之一的可行能力发展、异化政府与社会治理合作机制、扭曲各利益主体的治理成果分配等等。正如,有学者所说:治理理念与中国的官本位文化和政府管制型行政模式存在着严重的错位,中国缺少成熟的多元管理主体和民主协作的精神有关[1]。纵观改革开放前的特殊历史背景和政治经济因素,国家通过单位来控制社会的管理模式,即特有的单位组织,其实质是将命令权利与财产权力结合起来的国家统治的一种组织化工具或手段[2]。在国家的强势建构下,整个社会被纳入国家行政管理序列,政府通过单位包揽一切,由于社会对国家过分依赖,因而几乎不存在政府与社会的良性互动,这就导致政府在应对层出不穷的繁杂社会事务过程中逐渐失去了本我的服务职能,政府划桨的事务性操作阻碍了掌舵的方向性决策,可谓没有社会参与的社会管理。改革开放后,我国进入社会转型期,社会事务的复杂性、利益主体的多元化、民众需求的多样性与政府的官本位文化和行政强制作风交织在一起,使得我国社会治理的难度不断增大,不可治理性不断增强,各种社会矛盾交织在一起。今天,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单位制正在消解,社会管理也逐步实现由国家主体向社会主体的平稳过渡。尽管说,今天我们的市场已基本确立,但社会却没有充分发展起来,政府在反复试错后也部分地退出了市场领域,却仍然用国家的方式来管理社会,从而使国家-市场-社会三元关系陷入失衡[3],导致在政府中心主义的治理模式下,政府作为公共社会事务治理和公共服务的供给主体对社会实施控制和管理,成为唯一的权力中心;政府被塑造成全能政府的形象,即强政府、弱社会的政治化管控模式、科层制结构板结与僵化倾向,以及社会管理与社会服务非均衡性等问题十分突出。在处理社会领域问题时,政府经常重堵轻疏、重处置轻防范、重事后干预轻预前关怀,从而使得一些社会矛盾非但没有得到化解反而更加激化;面对一些情况表现出对政府的强烈不满甚至抵触情绪,抑或对政府行为的正当性与合法性提出质疑的信任危机与治理的可持续性危机。实践证明,这种包容性极端欠缺的、用政治逻辑解决社会问题的治理模式是开展社会治理的桎梏。因此,我们认为,把包容性治理中收入分配的合理性、公共财政的惠民性、公共政策的普惠性、公共管理的人本性作为人们利益共享的主要目标,必将为社会治理带来了新的发展空间。尽管说,国家-市场-社会三元结构的平衡恢复、包容性社会治理体系的构建无法一蹴而就,也并非一劳永逸,但这种新观念的融入无疑也为社会治理的发展提供了长期动力。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这是政府第一次把治理上升到了国家战略的高度,也是改革理论和改革战略的一次重大突破。它融合了因地制宜、因时制宜、因势利导、综合治理、统筹兼顾等思想的合理成分,既吸收了我国传统社会治理中具有现代意义和现代性的内容(大同社会等),也包含了党在执政中所积累的行之有效的经验(统一战线、群众路线等),同时统合了国际上的先进治理经验(全球治理、善治等)。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是我国现代化进程中的第五个现代化,这就意味着在四个现代化实现过程中积累丰富社会经济财富的基础上,更加强调宏观制度、管理体制、运行机制的现代化,强调整体性制度的完备和完善,体现的是宏观制度之间、制度内部各要素之间的协同性与包容性,这与包容性治理有着逻辑一致性。可以说,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在国家战略和法理层面的高度,以宏观话语体系的指导性为包容性治理预留了充足的发展空间,即可以通过激发市场与社会活力以及相互协同建构的方式,实现善治良政的局面。近年来,随着我国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政企、政资、政事、政社分开的不断推进,国家权力也逐渐向社会转移,基层社会治理空间不断拓展,政府的社会治理边界正被重新调整和确认;社会组织蓬勃发展,公民的民主意识、参与意识、权利意识得到强化,社会组织的崛起和公民意识的增强,这些都为多元参与、互动合作、利益共享,增强包容性治理的推进提供了良好的现实基础。今天,随着我国社会治理任务日益繁重,传统以政府为中心的一元式社会治理体制已无法适应经济社会的发展要求,以治理主体多元化、主体间基于立体治理网络的协同与合作、促进社会公平、包容全体社会成员自由发展为特征的包容性治理,必然成为我国社会治理实践的方式选择。只有充分发挥各类社会治理主体的协同作用,真正实现政府与各类社会主体的优势互补、良性互动、合作共治,才能在体制机制的创新中创造更加符合时代要求的社会治理新常态。因此,包容性治理在社会治理创新中将具有其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面对空前巨大的包容性治理的发展空间,我们必须加强包容性治理的体系、体制与机制建设,让包容性治理在社会治理中发挥其应有价值。
2. 包容性治理的现实着力点包容性治理不是一整套规则,不是一种活动,而是一个价值理性与工具理性有机结合的优化与创新现有社会治理体制过程;包容性治理的基础不是控制,而是协调;包容性治理既涉及公共部门,也包括非公共部门;包容性治理不是一种正式的制度,而是持续的多元合作互动,看似松散的合作网络,实则以信任与合作秩序作为纽带,正如帕特南所言,在一个共同体中,信任水平越高,合作的可能性就越大,而且合作本身会带来信任。
在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的宏观话语体系之下,我们可以从现代社会中主体间互动的角度来理解包容性治理,即深入探析三个主体之间的两种关系问题,也就是包容性治理所要恢复的国家-市场-社会的三元结构失衡问题。诸如,三个主体之间发展不平衡,两种关系尚未理顺,强政府、弱社会的失衡局面亟需改善;国家控制着绝大部分优质资源,国家垄断行业越来越多,加垄断联盟,由此形成了社会结构的利益集团化,政府权力边界极大程度扩张,严重挤压了市场与社会空间,阻碍了市场与社会自由良性运行等等。
包容性治理可以被认为是国家与社会积极互动的产物。强国家-强社会的国家与社会关系模式将为我国的包容性治理提供最佳的路径选择和思路拓展。所谓强国家是指国家能够提供合法的政治秩序基础和有效的经济社会参与,在矛盾极为尖锐复杂的社会转型时期,能够有效维持社会秩序,应对国内外的各种挑战,动员和组织社会资源,促进社会转型和社会发展的、具有较高的治理能力。换言之,通过国家做出制度安排以建立市场经济新秩序,在积极介入社会经济的发展过程中,充分尊重和调动社会的各种资源,培育社会力量,国家能充分发挥在社会生活中调节作用;而强社会则是指社会能够保持相对的独立性,具有较强的自治能力,在社会生活的调节中发挥较大的作用[2]。相对独立性意味着社会主体发展需要在国家的政策引导、资源扶持、灵活监管之下。在强国家-强社会模式下,国家能够代表社会公共利益对社会活动进行各种形式的协调和引导;社会能够在法律范围内自主、自治、自强;国家与社会通过合作可以达到互相增权、互相建构、互利互惠的双赢格局。强国家-强社会模式将有助于包容性治理恢复三个主体、两种关系的平衡状态,即在包容性治理过程中,国家与社会需要通过信任建立其包容性的合作秩序:有了信任与合作,政府的社会支持度会得到巨大提升,与此同时,其社会治理的顺畅程度也会得到大幅提高,在互相信任的关系中,社会成员往往更倾向于支持政府的社会治理决策,政府的不可治理性在很大程度上会减小;与之相对应,信任与合作能使社会自我调节与适应能力在实践中不断得到强化,从而提高社会治理的有效性。只有当社会具有较高的信任度以及较广泛的合作秩序时,社会自我调节机制才能够发挥作用,并且不断完善,从而提高社会治理的有效性。
四、结语
总之,建立包容性治理的任务在于构建国家、市场与社会共同作用的现代化治理体系,强调多元权力和社会主体广泛参与的弹性化网络结构,形成多元的、自组织的、合作的、去中心化、去行政傲慢和平衡社会利益分配的社会治理新模式。在不断培育和壮大社会组织的同时,使之以社会协商和民主谈判的方式进入现代社会治理体系,拓展国家社会治理的实质性内容;通过合作、协商、伙伴关系,确立互相认同的包容性发展目标,进而促进生成公平和谐的社会利益关系,构建经济、社会与自然协调发展的良好环境。具体地说,其一,优化政府职能,适度扩展政府的包容性,将以行政干预为主导的全能型政府转变为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有限型政府、把与民争利的狭隘政府优化为公共利益导向的宽容政府,同时,提倡政府职能更加有效而包容;另一方面,赋予社会适度的社会治理权限,积极培育社会力量,鼓励社会参与,激发社会活力,将原先政府独有的社会管理职能部分让渡给社会,即不仅要形成国家存在、市场存在形式上的包容性治理模式,而且要形成国家引导、社会合作的实质意义上的包容性治理体制,努力促进国家与社会等多元主体之间的有益合作,推进社会治理主体多元化,营造信任与合作的包容性治理环境,全方位提升社会治理的包容性。
智慧化是市(县)域社会治理理念升级的必然趋势。智慧社会是信息社会的高级形态,智慧化是社会治理的全新赋能。智慧化与智能化一字之差,体现了社会治理理念、制度、模式、手段的转型升级。市(县)域社会治理智慧化强调新技术对人的服务属性和对城市发展实际产生的治理效能,它代表着理念更精细、管理更高效、服务更周全、生活更安全、体验更人性的社会治理模式。
与智能化相比,智慧化侧重于以人为核心和目的,力求通过各种智能技术手段和信息集成等技术能力,对海量城市社会治理信息进行要素整合、主动感知、全面采集、数据积累、综合分析、快速反应、科学决策、精准施策,主动发现和思考社会治理精细化需求,进而提供更符合人全面发展需要的社会治理综合性解决方案。
这要求我们必须切实树立起智慧化和全周期管理意识,用好科技支撑的新钥匙和科技驱动的新动能,保障城市生命有机体运转过程的信息顺畅流通、动态全面掌握、预警预测精准、危机快速应对、经验及时总结,使制度和技术优势更好地转化为治理效能,使城市变得更聪明一些、更智慧一些。
智慧化是市(县)域社会治理手段革新的必然举措。智慧化意味着社会治理从低效率、粗放式、传统式向高效化、精准化、现代化迭代转型。为此,应当充分运用5G、人工智能、云计算、大数据、区块链、物联网等新技术手段,打破数据壁垒和信息孤岛,用最领先理念、最先进技术、最前沿标准和最经济成本加快推进社会管理信息化平台建设,打造会思考的智慧大脑,搭建触感灵敏、互联智能、开放共享的城市细胞神经和毛细血管。
此外,还应当加强对市(县)域社会治理的基本目标、治理主体、治理对象、治理内容、核心环节的全面统筹和精细设计,推动数据收集、管理、存储、共享、分析、挖掘、预测、决策手段和能力升级,健全融合市政、交通、卫生、教育、环境、应急、就业、社保、养老等重点领域的综合型社会治理数据库,完善城市民生服务智慧应用综合平台,加快智慧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等,真正用智慧化手段把准城市脉搏、激发城市潜力、推动城市善治,构建起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智慧治理的五维社会治理模式。
智慧化是打造社会治理新格局的必由之路。智慧化作为基于新技术的治理模式,可以为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提供具体载体和实现路径。
首先,智慧化治理可以通过信息技术和数字空间有效推动智慧互联、重心下沉、资源融合、全民参与、一体协作,使每个群众都能成为治理数据提供者、治理议题发起者、治理问题监督者、治理决策建议者、治理过程参与者。党wzf可以通过高效便捷的方式了解基层利益诉求和意见建议,人民群众可以通过多元化渠道依法参与城市治理,有助于形成以新技术为支撑、以协商为基调、以融合参与为特色的党群互动、政社共治、政企联动的自贸港市域社会治理新生态。
其次,智慧化治理可以通过移动互联、物联网等手段将社区管理者、社会组织、居民等自治主体组织动员起来,将物业管理、疾病防控、环境监测、风险排查、矛盾化解等信息融合进入社区智慧平台,建立集线上政务、线上调解等功能于一体的智慧社区综合信息服务平台,引导社区居民通过智慧平台密切日常交往、参与公共事务、开展协商活动、组织邻里互助,夯实群众自治和群防群治等治理优势,构建智慧社区新模式。
智慧化是增进人民福祉的必然选择。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是我们的奋斗目标,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是自贸港社会治理创新的根本立场。应当把人民需求作为智慧化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把人民满意度作为检验智慧化成效的核心标准。
当前,人民群众的、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需求日益增长,推动市(县)域社会治理智慧化的第一要务就是通过建设更符合人民需求的聪明智慧城市,使人民群众得以更好地感受城市温度、参与城市治理、享受城市服务、共享城市红利,不断提升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关键词:执法;价值;理念
立法、执法、司法、守法是法在社会生活运行的四个环节。执法,即法的执行。本文所指的执法伦理,仅就其狭义而言,即主要讨论国家行政机关和得到法律授权、委托的组织及其公职人员在执行法律的活动中应有的伦理精神及道德原则。执法是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授权、委托的组织及其公职人员代表着国家及政府执行法律的活动。
随着政府职能的转变,执法本身的价值需求也在发生着转变。在近代以前的各国治理实践中,几乎都采用的是统治型社会治理模式,以君王的权力为核心逐级构建对社会的统治,其本质是权治,其目的是统治。从近代以来,大部分的国家逐步进入了以法治为本质的管理型社会,将对权力的制约依托于制度的构建,以法律的普遍性和确定性来克服权制社会的偶然性和随意性,但这种社会治理模式的极端发展趋势是道德与法律的分离,所谓"照章办事",政府在治理过程中仅依照法律制度来追求应有的社会秩序,道德被排除在社会治理以外的其他领域。以法律为万能的治理模式在社会发展过程中也必然呈现其弊端。"法律把道德编为法典,为道德提供支持;而缺乏道德或者道德涵义,法律法典便空洞无力了。"①在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的运行环节均是如此。只有将法律与道德协调发展,以人为本,在合作中进行社会治理,从管理型向服务型转变政府职能,才能最终实现政治文明建设、精神文明建设的和谐发展,建设文明程度高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
一、执法的"人本"理念
人本理念,就是以人为本的理念。以人为本就是从现实的人出发,以追求人的幸福为最高目的,关心人、尊重人。人本理念是执法活动的最高价值追求,是由执法伦理关系的特殊性所决定的。"伦理关系的实质和核心内容是主体与主体之间的伦理权利与义务关系。"②这种权利义务关系相比其他社会关系,本身即具有其特殊性。一是以"善"与"应当"作为其评价标准,也就是说伦理关系有着所有社会关系中最高的价值追求。尊重人,以人为核心正是执法伦理关系要追求的价值目标。当然,这并非最终目标,在执法过程中,还应当通过执法者与相对人之间的良往合作达到人与自然的和谐。二是伦理权利义务关系的调整途径主要是内心信念和社会舆论等非强制性手段。只有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个体的内心信念才可能得到自由的表达,社会舆论也需要在文明健康的人文环境中得到良性引导。三是与法律权利与义务的对应性不同,道德义务较之道德权利而言具有本位性,也就是说道德义务具有主导地位,"伦理权利与义务侧重的是主体应该按照自己的角色身份履行相应的职责与义务, 换言之, 主体应该尽力通过对自己义务的履行维护对方的权利。"③而过去执法者的一贯观念是在行政法律关系这一领域中,通过要求对方履行义务以实现自己的权利。换句话说,法律关系以权利为本位,而伦理关系以义务为本位,强调对对方的尊重。
"以人为本"作为科学发展观的重要内容在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上提出后,这一理念在我国社会各领域愈加得以重视和反思,人是最重要、最根本、最值得我们关注的,人是发展的目的,也是发展的动力。在法学领域中,我国的社会主义法治需要通过体现公民意志、保障公民权利、促进公民的自由平等发展等方面的建设使 "以人为本"的核心地位得以贯彻和实现;在政治学领域中,人民是国家的主人,是国家权力的本源,国家公权力行使的目的是正是为了保障人民的权利、谋取人民的利益、实现人民的幸福;在行政学领域中,应当认识到国家行政所依据的国家公权力应该把人作为一种目的,而不是当作一种手段;人应当成为被服务的主体,而并非被利用的客体。由此,执法活动作为以上领域的一个关节点,无论从哪一个方面来进行论述,都不能脱离人本理念这一核心。
综上所述,可以看出执法活动在法律关系中对公民权利保障的权力本位性与在伦理关系要求执法者体现的义务本位性是同质要求,都根源于以人为本这一基本价值理念,这是执法活动得以合理展开、执法者德性得以提升的基础,也是法治建设进程中必须糅合德治理念的最根本原因。
二、执法的"合作"理念
合作是指二人或多人共同完成某一任务,是个人与个人、群体与群体之间为达到共同目的,彼此相互配合的一种联合行动。在当代社会的发展趋势中,发生在平等主体之间的合作关系成为人存在的一种基本方式,进而社会形成为一个大型合作组织体。合作关系的建立将是人们在利益意识的驱使下多进行的自觉选择,而在执法伦理关系中即指向了执法伦理关系主体间的合作。
首先,从执法者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关系来看,执法者需要以人为本,改变过去将行政相对人作为客体的看法,进行从管理到服务的理念转化,改变目前从命令到服从的现状,使二者之间产生互惠互信的新型关系,从而自然形成良好的合作秩序。不再是以权力控制社会,以法律管制社会,而是以道德影响社会,这或许就是我们对于新型执法关系的美好期待。执法者要尊重行政相对人的基本诉求,行政相对人要理解执法者的最终价值追求,在发生冲突的地方以信任为基础,通过对话形成合作。在行政执法关系中,如果执法者能够以人为本,服务至上,就能够得到行政相对人的信任,双方之间合作发展,最终使和谐社会得以实现。而要达成这一愿望,一是有赖于执法伦理关系中主体的德性得以提高;二是有赖于执法过程中执法的方式及程序上逐步开展以"德"为主的制度建设。
其次,在执法者之间,即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授权、委托的组织的各部门之间也应当要讲求合作。随着社会的发展,执法的目的不再是依权划分的管理,而是以人为本的服务,各部门应以人民的公共利益为出发点开展广泛合作。我国目前的现实是各行政执法部门之间在对具体问题的所谓综合治理中存在令出多头或相互推诿两种极端,导致行政效率和执行力低下,相当程度上影响了政府的执政能力。应当看到,从中央到地方的政府机构设置体现了的政府行政管理体制的改革思路。但是,虽然各级政府的改革与各阶段的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基本适应,与我国改革至今GDP总量创造出"中国奇迹"密切相关,却与民众对政府行政管理体制的普遍要求不相适应。从政府自身加强执政能力建设的要求来看,不仅需要从中央到地方各级政府从"管理到服务"的理念上加以转变,更需要政府把因为管理而获得部门利益的可能性从源头上消除,只有将管理职能、管理资源主要凝聚在社会公共服务上,各执法部门之间采用合作的形式构建社会公共服务体系,才能避免政府公信力不强、执法效率低下、权力寻租有空间等种种弊端的出现。
三、执法的"服务"理念
执法作为一种社会治理手段是依托于社会治理模式的。在不同的时期,采取不同的社会治理模式,作为手段的执法活动功能是不一样的,对执法的要求也是不一样的。回溯直至上世纪八十年代的社会发展历史,与各个不同的发展阶段相适应,社会治理模式可以划分为三类:统治型社会治理模式、管理型社会治理模式和服务型社会治理模式。
统治型社会治理模式与农业社会的发展阶段是相一致的,以长期处于农业社会的我国古代为例,社会治理建构的是以自上而下形成的权力体系为核心,以维护稳定的统治秩序为目的,将执法作为治民手段的治理模式。因此,执法总是依存于执法者的个体德性而具有随意性。虽然,在中国传统思想中,也先后出现过"以德配天"的德治思想,"治乱重典"的法治思想,或者"德主刑辅"德治、法治结合起来的思想,但在统治型社会治理模式下,这些都只能作为外在形式或者手段而存在,并不能掩盖依靠权力来进行治理的本质。
再以西方近代工业社会的社会治理情况为例加以考察,它们往往采取的是管理型社会治理模式,这种模式与统治型模式的不同之处在于,社会的建构并非依托于权力统治者随意的个体德性,而是以法治为核心,依托于以法律为基础的制度建设上,用法律制度来控制权力和保障权利。这种治理模式的主要目的是寻求公平和效率,这使得执法必须排除个体价值思考,机械而完全地遵循法律。但是,公平和效率作为管理型治理模式的两项价值目标本身也可能存在着冲突,甚至具有不可调和性,因而单纯从法制中去构建真正的法治,往往难以实现。"从最终价值来看,公平是法的第一追求,效率是第二追求,而从现实需要与制约因素来看,效率的优先发展具有比片面追求公平更深的意义。公平目标的最终性和难实现性,决定了效率增长的现实需要性。"④所以,从近代西方国家的治理模式来看,为了在任期内获得公众认可,往往以追求效率为首要目标,这使得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在追求高效的同时存在忽略或者放弃公平的可能。
要克服统治型社会治理模式和管理型社会治理模式的弊病,目前最为可行的方法就是构建服务型社会治理模式。十六届六中全会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了全面部署,强调要建设服务型政府,强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这是我们党首次在党的文件中提出服务型政府建设的明确要求,这说明我国在政府职能问题上正发生着从"管理、服务双管齐下"的治理模式到侧重于"建设公共服务型政府"的巨大转变。
综上所述,执法作为法律运行环节中至关重要的一环,在当下及将来的社会发展趋势中,必须遵循社会全体成员主流的价值追求发而生重大转变,将以人为本,尊重人的主体性,以合作为主要方式开展社会治理,达到为民服务的目标,实现执法功能的转变。以此为基础,执法活动的道德规范构建及执法者应有的德性分析就如有源之水,可以进行设计和研究了。
注释:
①Jacques P .Thiroux Keith W.Krasemann,程立显 刘建等译《伦理学与生活》第9版[M],世界图书出版公司,2008,22。
②朱海林著,《论伦理关系的特殊本质》[J],《道德与文明》2008年第4期
③同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