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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论:写作是一种深度的自我表达。它要求我们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隐藏在内心深处的真相,好投稿为您带来了七篇自然与文化遗产研究范文,愿它们成为您写作过程中的灵感催化剂,助力您的创作。
关键词:人文地理;教学;世界遗产
引言
1998年,北京大学正式增设世界遗产这一课程,随后多所高校均开设此课程。此后,对世界遗产的研究成为教育领域中的热点。对近几年的研究成果总结发现,在教育领域中,世界文化遗产的功能以及其实现的途径主要源于对其本身的探究。就世界遗产来讲,综合性较强是其最为明显的特征之一。其与多门学科存在联系,但是在实际的应用中,与旅游产业的联系最为紧密,所以对旅游教育这一学科的研究最多。但是在其余学科中,对世界遗产在学科的作用研究相对较弱。就世界遗产这一素材而言,其与世界接轨,其在教育领域中的研究将直接影响部分学科是否发生改变。
就整体以及个体的世界遗产、空间分布以及景观特征来讲,地理学与世界遗产存在非常紧密的联系。分析两者的内容以及广泛性来讲,两者同样存在很多相同之处。就世界遗产来讲,按照定义,在地理研究领域中,世界遗产是极端性非常强的研究内容。其主要原因是在评选世界遗产时,需要全球最为权威的部门以及最权威的专家进行考证,然后给予批准获得的。在地理的研究中,世界遗产相似内容的存在使其具有非常重要的研究意义,这就要求人们在地理教学的过程中与世界遗产相互结合,进行教育的开展。在本文中,以人文地理与世界遗产相似的知识为基础对人文地理在教学中世界遗产的作用以及发展方向进行具体探究,为以后的研究提供理论基础以及提高学者对世界遗产的重视程度。
一、世界遗产在人文方面的表现
1、文化景观、双重遗产以及世界文化遗产
在《保护世界文化与自然遗产公约》中将世界遗产分为两大类,分别是自然遗产以及文化遗产。就后者来讲,其主要涵盖建筑群、遗址以及文物等方面的内容。如果世界遗产在自然以及人文要素都与《公约》中的相关标准相符合,那么就称其为双重标准。
为了将自然环境以及人类文化之间的和谐凸显出来,世界文化遗产增设了“文化景观”。就本质而言,世界文化遗产涵盖绝大部分文化景观,剩余的则为双重遗产。换而言之,文化景观是双重遗产以及世界文化遗产的一种。因此,为了避免出现重复,在《世界遗产名录》中,除了双重、自然以及文化三方面之外,文化景观将会被重新列出。就当前世界文化遗产来讲,大部分属于文化遗产。在2012年之前,963项世界文化遗产中,涵盖28项双重遗产,725项文化遗产。
2、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代表
在《保护世界文化与自然遗产公约》里不涵盖非物质文化遗产,为了弥补这一缺陷,联合国相关部门出台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对于《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来讲, 其涵盖的内容同样属于文化遗产的范畴。
二、人文地理学与世界遗产在知识方面的共性
1、世界遗产组成的阐述
在2011年,《世界遗产与年轻人》出版之后,国内出现多个有关的书目,主要有《世界遗产》、《世界遗产学》等多个书目。这些书目的出刊主要是为了更好的满足中学所学的《世界文化遗产荟萃》的科目,为学生的学习奠定扎实的基础。对以上著作进行总体归纳发现,他们在内容框架方面主要涵盖概述、分类的介绍、具体的例子、如何保护等多个方面,下面进行具体分析。
概述。就概述内容而言,其主要涵盖《保护世界文化与自然遗产公约》的来源以及本书大致内容的介绍。
分类以及举例。在第二部分中,主要将世界遗产进行类型的划分,并通过具体例子进行介绍,主要包括文化景观、世界自然遗产等类型。
介绍及举例。在本部分中,主要对《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的基本内容进行具体介绍,在介绍的过程中选取合适的案例。
保护以及利用的具体方法。在本部分中,主要对世界遗产当前所遇问题以及如何保护利用进行具体分析。就世界文化遗产来讲,物质类的遗产类型主要涵盖皇宫、广场、园林、当代都市、乡村等多个方面。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中,列举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代表作品,其可以是表述的,也可以是口头传说的,也包括社会风俗、表演艺术、传统手艺等方面的内容。
2、人文地理与世界遗产在知识方面的共性
①研究对象具有互相涵盖的性质
在各种类型的遗产中,除了双重遗产具备文化遗产的文化要素标准之外,大部分的物质文化遗产以及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代表作品都属于文化遗产的范畴。分析上述的分类可知,在世界文化遗产中,基本上涵盖了所有非物质以及物质文化遗产的文化要素。因此,对于人文地理来讲,其研究对象为多种人文现象。对于当前已经出版的有关人文地理的教材来讲,其在人文要素方面主要涵盖地名、语言、聚落、民俗等多个方面。这些内容与世界遗产中的很多类型都相同,但是两者也有不同之处。那就是在历史长河中,世界文化遗产属于人类自身创造的一种文化现象。但是对于人文地理来讲,其对当前主流的一种文化现象更加注重。对于前者而言,其要求在文化现象中,具有最丰富、最优质的内涵,但是对于后者来讲,其主要对实际的使用价值更为注重。
关键词: 中国文化遗产 文化生态 保护
中国是历史悠久的文明古国。在漫长的岁月中,中华民族创造了丰富多彩的文化遗产。文化遗产是人类在历史发展进程中,与环境交互作用的产物,是人类智慧的结晶,也是不可再生的珍贵资源。随着经济的迅速发展,我国的文化生态正在发生巨大变化,文化遗产及其生存环境受到严重威胁。不少历史文化名城(街区、村镇)、古建筑、古遗址及风景名胜区整体风貌遭到破坏。虽然中国拥有的世界文化遗产数越来越多,但近年来与世界文化遗产有关的负面新闻也在与日俱增。长城被破坏、敦煌莫高窟壁画脱落、周口店北京猿人遗址残破、孔府孔庙孔林被淹、黄山、泰山建索道以及张家界武陵源、九寨沟游客过多等新闻频频传出。文物非法交易、盗窃和盗掘古遗址、古墓葬及走私文物的违法犯罪活动在一些地区还没有得到有效遏制,大量珍贵文物流失境外。由于过度开发和不合理利用,许多重要文化遗产消亡或失传。在文化遗存相对丰富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由于人们生活环境和条件的变迁,民族或区域文化特色消失加快。因此,加强文化遗产保护刻不容缓。
一、文化遗产的概念
文化遗产是人类在社会历史实践中创造的具有文化价值的财富遗存,它包括人类在社会历史实践中所创造的一切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它是人类改造自然的见证,反映了历史上人类与自然之间的关系及其发展。文化遗产包括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物质文化遗产是具有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的文物,包括古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壁画、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等不可移动文物,历史上各时代的重要实物、艺术品、文献、手稿、图书资料等可移动文物;以及在建筑式样、分布均匀或与环境景色结合方面具有重要价值的历史文化名城(街区、村镇)。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种以非物质形态存在的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世代相承的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包括口头传统、传统表演艺术、民俗活动和礼仪与节庆、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民间传统知识和实践、传统手工艺技能及与上述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文化空间。
二、中国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性
中国文化遗产蕴涵着中华民族特有的精神价值、思维方式、想象力,体现着中华民族的生命力和创造力,是各民族智慧的结晶,也是全人类文明的瑰宝。中华五千年历史进程留下的无数历史文化遗产,积淀了深厚的文化底蕴和文化内涵。这些历史文化遗产是中国人民赖以生存发展的根和魂,是创造美好生活的不竭动力。保护文化遗产,保持民族文化的传承,是连接民族情感纽带、增进民族团结和维护国家统一及社会稳定的重要文化基础,也是维护世界文化多样性和创造性,促进人类共同发展的前提。加强文化遗产保护,是建设社会主义先进文化、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
三、中国文化遗产保护的措施
1.建立健全文化遗产保护责任制度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必须将文化遗产保护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并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城乡规划。必须建立健全文化遗产保护责任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成立国家文化遗产保护领导小组,定期研究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重大问题。统一协调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也要建立相应的文化遗产保护协调机构,建立文化遗产保护定期通报制度、专家咨询制度以及舆论监督机制,推进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充分发挥有关学术机构、大专院校、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方面的作用,共同开展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2.加大执法力度
加强文化遗产保护法律法规建设,推进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制化、制度化和规范化。积极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文化街区、村镇保护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立法进程,争取早日出台。抓紧制定和起草与文物保护法相配套的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抓紧研究制定保护文化遗产知识产权的有关规定。要严格依照保护文化遗产的法律、行政法规办事,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不得作出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各级文物行政部门等行政执法机关有权依法抵制和制止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决定和行为。严厉打击破坏文化遗产的各类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追究因决策失误、,造成文化遗产破坏、被盗或流失的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充实文化遗产保护执法力量,加大执法力度,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因执法不力造成文化遗产受到破坏的,要追究有关执法机关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3.加强队伍建设
各级人民政府要将文化遗产保护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重点文化遗产经费投入。抓紧制定和完善有关社会捐赠和赞助的政策措施,调动社会团体,企业和个人参与文化遗产保护的积极性。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管理机构和专业队伍建设,大力培养文化遗产保护和管理所需的各类专门人才。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科技的研究、运用和推广工作,努力提高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水平。
4.营造保护文化遗产的良好氛围
各级各类文化遗产保护机构要经常举办展示、论坛、讲座等活动,使公众更多地了解文化遗产的丰富内涵。认真举办“文化遗产日”系列活动,提高人民群众对文化遗产保护重要性的认识,增强全社会的文化遗产保护意识。教育部门要将优秀文化遗产内容和文化遗产保护知识纳入教学计划,编入教材,组织参观学习活动,激发青少年热爱祖国优秀传统文化的热情。各类新闻媒体要通过开设专题、专栏等方式,介绍文化遗产和保护知识,大力宣传保护文化遗产的先进典型,及时曝光破坏文化遗产的违法行为及事件,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在全社会形成保护文化遗产的良好氛围。
内容摘要: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既包括文化实体的保护,也应包括文化空间的保护。文化空间既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有机组成部分,又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生存与延续的文化“土壤”,强调对文化空间的保护,有利于非物质文化传承的完整性。本文将非物质文化遗产文化空间划分为核心区、缓冲区、试验区,提出了相应的分级保护策略,以期丰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理论,并更好地指导实际工作。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 文化空间分级保护
2003年10月,第32届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大会通过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掀起了世界范围内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研究与实践。我国有着五千多年的悠久历史,非物质文化遗产更是绚丽多姿、异彩纷呈。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是促进民族团结、保持国家统一的坚实基础,是凝聚全国各族人民的重要力量(王文章,2006)。但是,随着近些年来旅游文化产业的迅猛发展,为了迎合旅游开发的需要而随意滥用、过度开发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现象时有发生,这种破坏性开发定会损害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化空间,进而威胁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存与发展。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文化空间的保护应引起学者的重视,需要相关理论研究的跟进。
文化空间及其内涵
“文化空间”是当前学术研究中频繁使用的重要关键词之一。它主要来源于法国都市理论研究专家亨利•列斐伏尔(Henri Lefebvre)等人有关“空间”的理论,他认为空间是通过人类主体的有意识的活动而产生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化空间(文化场所)是构成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定义的重要内容:“非物质文化遗产指被各群体、团体或个人视为其文化遗产的各种实践、表演、表现形式、知识和技能以及有关的工具、实物、工艺品和文化场所(文化空间)。各个群体和团体随着其所处环境、与自然界的相互关系和历史条件的变化,不断使这种代代相传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创新,同时使他们自己具有一种认同感和历史感,从而促进了文化多样性和人类的创造力(郑培凯,2006)”。在1998年10月举行的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第155次大会上,将“文化空间”定义为“具有特殊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集中表现(strong concentration)”。“一个集中举行流行和传统文化活动的场所,也可定义为一段通常定期举行特定活动的时间。这一时间和自然空间是因空间中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的存在而存在的”。根据我国2005年3月国务院办公厅公布的《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附件中的《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定暂行办法》,文化空间被定义为与各族人民世代相承的、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场所,即定期举行传统文化活动或集中展现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的场所(兼具空间性和时间性)。
但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是否应该包括文化空间,国内学者存在较大的分歧。张春丽、李星月(2007)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缘起及其内涵和外延作了仔细的阐述,并提出认为联合国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的定义注重“非遗”评审及保护工作的可操作性,忽视了概念本身的精确性,认为将文化空间定义为“非遗”有些欠妥。齐爱民(2007)认为在联合国《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所列举的种类中并不包括工具、实物、工艺品和文化场所,在我国2005年所颁布的第一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目录中,将非物质文化遗产划分为十大类,其中也不包括任何的物质实体,由此认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中应当不包括工具、实物、工艺品和文化场所。
然而,非物质文化遗产尽管具有非物质形态,但其生存与发展离不开特定的文化“土壤”;离开一定文化空间片面强调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是不全面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化空间作为其存在、发展、传承与表现的空间,理应包含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对象之列。
文化空间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的作用
文化空间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提供了环境因素。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最核心的保护对象其实是人(包括传承人),人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灵魂,这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本质属性决定的(田特平,2007)。人是非物质文化的创造者和拥有者,又是最基本的载体和传承者。离开对人的核心地位与中心作用的认识,就无法把握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属性和特点,也就无法正确理解和深刻把握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科学理论和有效途径。如果传统技艺的持有者没有了原材料来源、消费者,表演类遗产没有了观众,这样的遗产也就无法再传承下去。所以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过程中,人是核心但不是全部,我们要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存在的整个文化生境。而文化空间就是其中的一个很重要的部分,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生存、发展的土壤。只有在特定的文化空间里,才能最有利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
文化空间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原真性保护创造了条件。所有非物质文化遗产均源自于民间、存在于民间,并有其特定的文化渊源,这些文化渊源与所在的地方、环境有着内在的固有联系。故遗产资产一旦脱离其本土环境,其真实性即可能受到损害(张博,2007)。对于物质文化遗产来说,失去其文化空间只是降低了或者失去了凝结于该文化遗产中的文化历史价值,并不影响其本身目前的存在;但对于那些具有活态性质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而言,如果失去了它们的文化空间,就会因此而失去他们赖以存在的土壤,即使可以通过现有的一些技术方式、手段使非物质文化遗产中的活态文化得到传承,但其始终如《晏子春秋:杂下之十》中所说的“橘生淮南则为橘,生于淮北则为枳,叶徒相似,其实味不同也”。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化空间划分
目前,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研究中存在一些困境,主要体现在如何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原生态、本土性、整体性、避免商业化等。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前人留下来的宝贵财富,它是伴随着当时社会的经济状况而产生和发展的,而随着现代化进程的加快,人们的生活水平都有较大的提高,现有的生产力状况已经发生了较大的改变,要人们再回到或者生活在当时的生产力状态之下,则是一件十分困难的事情。再者,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一种宝贵的旅游资源,就目前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开发研究的相关文献来看,几乎都提出以旅游开发的方式。旅游开发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来讲有利也有弊,开发措施不得当极有可能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带来毁灭性打击。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根本目的在于维系人类的文化基因、保持人类文化的多样性,守望人类共同的精神家园。可见,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实践中,不能以经济学是否赚钱的理念评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价值(白玉宝,胡荣梅,2008)。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商业开发应控制在特定的文化空间内,以不危及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存与发展为前提,因而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化空间进行分级保护很有必要。
自然保护区在空间上划分为核心区、缓冲区和实验区,并提出了分级保护的要求。自然保护区内保存完好的天然状态的生态系统以及珍稀、濒危动植物的集中分布地,应当划为核心区,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入;核心区可以划定一定面积的缓冲区,只准进入从事科学研究观测活动;缓冲区划为实验区,可以进入从事科学试验、教学实习、参观考察、旅游以及驯化、繁殖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等活动。借鉴这一理论,可以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化空间按照此类划分成为保护的核心区、缓冲区和实验区(见表1)。
非物质文化遗产文化空间分级保护构想
文化空间的分级保护区中核心区和缓冲区是紧密连在一起,即在一些民间文化的发源地划定一定的范围作为缓冲区,而实验区则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而定,可选择在缓冲区的,也可根据适当的情况自行变化。
文化空间的核心区――最原始的历史回眸。核心区是当时的生活环境、历史封存的一种保存和展示,尽量恢复到当时社会环境下的原样,呈现各种文化最原始的起源。核心区里面不修建任何现代化的设施设备。根据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分类以及各自的特点,民俗、曲艺、传统戏剧、民间音乐、民间文学这五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对环境氛围的依赖性比较大,他们因环境而生,因环境而传,因环境而变,因环境而衰,脱离了相关的环境就如无水之鱼,保护和传承的难度就会加大。这四种类型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比较适合采用核心区的保护方式。
文化空间的缓冲区――连接历史的纽带。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实际上存在着两个主体,即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主体和保护主体。前者就是我们所说的传承人,诸如中医技术的传承、表演艺术的传承、传统工艺技术的传承等等,主要靠他们来进行;后者,主要指处于状态的那些社会群体,如各级政府、学术界、新闻媒体、社会团体以及商界人士,非物质文化遗产真正的传承主体不是政府、商界、学界以及各类新闻媒体,而是那些深深根植于民间社会的文化遗产传承人,他们才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真正主人(苑利,2007)。在文化空间的缓冲区,则主要是以培养传承人和科学研究为主,建成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区。一些学者的科学试验、文化交流都可在里面进行,同时在里面修建大型的训练馆,试验区的一些商业演出都在此训练。非物质文化遗产中的民间美术、传统手工技艺、杂技与竞技、传统医药这四类非物质文化遗产注重技艺的培养,对原生态的环境依托并不是很强,可在此区进行保护。在该区强调的是开放性保护,即对这种技艺感兴趣的人都可以来进行相关的培训。
文化空间的实验区――现代与传统的结合。在实验区一般是以旅游开发为主,以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内核为依托,注入现代元素,一方面可兴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主题公园,将其打造成具有一定挑战性,表演性和参与性强,休闲功能大,有助于游客思想境界、文化人格提升的休闲旅游产品。另一方面可开发修学系列的旅游产品。知识经济时代,人们的文化诉求日益强烈,渴望亲历文化认知、文化实践、文化创造,实现人的全面发展、自由发展。修学旅游寓教于游,游教结合,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提供了机会。
参考文献:
1.王文章.非物质文化遗产概论[M].文艺出版社,2006
2.亨利•列斐伏尔.空间:社会产物与使用价值[A].包亚民主编.现代性与空间的生产[M ].上海教育出版社,2003
3.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A].郑培凯主编.口传心授与文化传承[M].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6
4.乌丙安.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文化圈理论的应用[J].江西社会科学,2005(1)
5.张春丽,李星月.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念研究述论[J].中华文化论坛,2007(2)
6.齐爱民.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与构成要件[J].电子知识产权,2007(4)
7.田特平.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要以人为本[J].艺海,2007(2)
8.张博.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化空间保护[J].青海社会科学,2007(1)
【关键词】管理思想;管理体制;文化遗产
一、综述与研究切入
1、西方管理思想回顾
纵观西方管理学理论的发展历史,西方管理理论经历了“对工作与组织的研究,对人与组织的研究,对生产与营运过程的研究,对企业文化的研究,以人为本的研究,对以人力资本为依托的知识管理的研究”的过程[1]。 从这样一个过程中,我们可以看出,西方的管理学发展,从最初的单纯研究工作的科学性逐步增加了对人文关怀和以人为核心的发展理念。可以说,这是西方管理学思想逐步完善和成熟的体现。在西方管理学理论发展的过程中,产生了一些极其重要并能代表某一时代特色的管理学思想和流派,这些主要流派的很多观点至今仍有学习和应用的价值,并且这些重要的管理学观点也成为西方各种管理制度中的基础,同样也是西方遗产管理的基础。西方管理思想主要概括为6个方面:
第一,科学管理原理。科学管理的核心就是通过科学的方法提高生产效率,包括使用“第一流”的工人,使用标准化原理等[2]。第二,古典组织理论。将管理的过程划分为五个职能,即计划、组织、指挥、协调和控制[3]。第三,行为科学理论。该理论开始注重人的作用,包括研究人际关系以及人的需求与行为关系[4]。第四,管理过程学派。管理过程学派的研究对象就是管理的过程和职能,并认为管理就是在组织中通过他人或是同他人一起完成工作的过程[5]。第五,社会系统学派。将社会系统和社会学的观点引入组织管理中,将组织看作是社会系统来研究[6]。
在这些传统的经典的管理理论基础之上,西方管理学也在不断发展和创新。20世纪90年代以来,西方管理学思想开始越来越关注人与文化的作用,这种非理性的因素与西方传统的理性主义相结合,这也是东西方管理思想结合的重要体现。
2、东方管理思想的核心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越来越多的学者开始研究针对中国本土的中国特色管理理论。王国珍、韩乔明(2004)通过多年来对于西方管理思想的学习,对东方传统管理本质的认识和深入研究,东方管理学派的创导者水教授在东方的管理本质的探讨中,把这概括为如下12个字“以人为本、以德为先、人为为人”[7]。以人为本就是强调人本思想,作为管理者应该关注人的思想变化并注重人际关系的处理。以德为先就是注重文化、环境和道德对被管理者的影响作用,以达到使得管理者自我管理的根本性管理方法。人为为人是是西方管理中激励作用的体现,就是使管理者注意自己的行为,并能创造出良好的环境和氛围达到为他人服务。
总之,以中国为代表的东方管理思想,根植于东方传统文化,强调人与人的相处,人与自然的和谐,强调利益平衡与中庸之道,管理人与管理事不易区分。从管理自己,到管理家庭,管理社会团体,乃至国家的治理,最终形成一个推己及人,以小见大的管理圈层。
3、本研究主要涉及对象:世界文化遗产
世界遗产是珍贵的自然人文资源,具体是指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和世界遗产委员会确认的人类罕见的、目前无法替代的财富,是全人类公认的具有突出意义和普遍价值的文物古迹及自然景观。
在英国的世界遗产名录中,23项为文化遗产,4项为自然遗产,1项为世界自然与文化双重遗产;法国的世界遗产中, 33项为文化遗产,3项为自然遗产,1项为世界自然与文化双重遗产;意大利的世界遗产中,44项为文化遗产,3项问自然遗产,没有双重遗产;中国的世界遗产中,29项为文化遗产,8项为自然遗产,4项为自然与文化双重遗产。
从表格1中数据可以看出,我国是世界遗产大国,先后被批准列入《世界遗产名录》的世界遗产已达41处,数量居世界第三位,仅次于西班牙与意大利[8]。欧洲国家世界遗产中绝大部分为文化遗产,自然遗产的比例很小,而我国,这个比例较小。在欧洲的文化遗产中,大部分为教堂和古迹遗址,其建造时间久远,所以对于这些文化遗产的保护也是欧洲国家所要面临的问题。
4、研究切入
东西方自古以来有着明显文化差异,西方经过工业革命的洗礼,资本主义经济迅猛发展,这使得劳动分工逐步细化,劳动生产率逐步提高,这促使人们开始将科学的思想引入到管理学中,并以此提高生产力,加强管理的科学性。而东方由于深受传统的儒家思想的影响,在管理中则更加强调“仁”的重要性。两种管理思想都逐步发展和完善,并形成了自己的理论体系。东西方文化思想的差异导致管理学思想的不同,而遗产管理作为一种特定的管理实践必然会体现相应的管理思想。管理学不仅仅是管理一个企业,其实也可以对一种特定的对象,一种区域,一种事业,一种产业等进行管理。文化遗产管理只是更加偏重于行业管理、遗产技术管理和体制管理等。
二、西方(欧洲)遗产管理模式分析
欧洲遗产管理模式的核心是“私化”,即突破由国家对文化遗产事业统揽统包的格局;突破忽视公众文化消费需求的职能管理;突破不讲求效益、与市场脱节的管理方法[9]。西方(欧洲)遗产管理模式中主要有法国“去国家化模式”、 意大利的威尼斯模式两种类型。
1、法国——去国家化模式
法国对遗产的管理制度上实行“去国家化”或“自治化”。这种管理制度有着自己的特色和优势,是和法国独特的政治经济文化背景紧密相关联的。
关键词:文物基础术语,混用,替代,国际化
中图分类号:N04;K8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8578(2013)06-0026-03
Thoughts on Mix or Substitute Use of Basic Terms on Cultural Relic
HE Liu
Abstract:The internationalization of cultural relic industry introduced some concepts and terms, such as cultural heritage, 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 and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 etc There is a phenomenon of the mix use or substitute about some terms in communication, sometimes even occurred in official files This work analyzed the definition and origin of these terms and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se terms and Chinese primary terms, and put forward the significance of keeping Chinese special concepts during internationalization
Keywords: primary terms of cultural relic, mix usage, substitute, internationalization
1985年,我国加入了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伴随而来的是与公约有关的一些术语被引入文物行业,其中有文化遗产、物质文化遗产、非物质文化遗产等。此后,随着世界文化遗产申报热潮,以及每年“文化遗产日”的推动,使“文化遗产”一词逐渐为大众所熟知,在官方文件中以及各类报刊中时有混用或替代“文物”这一术语的现象。因此,研究这些术语的形成与命名、相关概念的内涵和外延,以及它们与文物领域现有术语的关系至关重要。
“文物”是文物行业的基础术语,其内涵为“人类社会历史发展进程中遗留下来的、由人类创造或者与人类活动有关的一切有价值的物质遗存”[1]。在我国《文物保护法》第二条中则是采用外延对“文物”进行定义,“下列文物受国家保护:(一)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壁画;(二)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或者著名人物有关的以及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或者史料价值的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实物、代表性建筑;(三)历史上各时代珍贵的艺术品、工艺美术品;(四)历史上各时代重要的文献资料以及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手稿和图书资料等;(五)反映历史上各时代、各民族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的代表性实物” [2]。第三条明确了“文物”的分类为“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壁画、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和代表性建筑等不可移动文物”,以及“历史上各时代重要实物、艺术品、文献、手稿、图书资料、代表性实物等可移动文物” [2]。在中文语境中,“文化遗产”原本并不是一个固定词,它是由“文化”和“遗产”两个词组成。文化,《辞源》释为“文治和教化,今指人类社会历史发展过程中所创造的全部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也特指社会意识形态” [3]。遗产,《辞源》未收入,《辞海》释为“死者留下的财产,包括财物和债权。历史上留下来的精神财富。如:文学遗产;医学遗产” [4]。因此,“文化遗产”本义应是注重意识形态方面的历史上留下来的精神财富。公约中对“文化遗产”定义则为,“在本公约中,以下各项为‘文化遗产’,文物:从历史、艺术或科学角度看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建筑物、碑雕和碑画、具有考古性质成分或结构、铭文、窟洞以及联合体;建筑群:从历史、艺术或科学角度看在建筑式样、分布均匀或与环境景色结合方面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单立或连接的建筑群;遗址:从历史、审美、人种学或人类学角度看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人类工程或自然与人联合工程以及考古地址等地方” [5]。在此,“文化遗产”从一般词转化为文物行业的专用术语,可以发现这里“文化遗产”转而指向物的方面,而且它只与我国《文物保护法》对文物中不可移动文物的规定范围重合,这样来看“文化遗产”与“文物”的混用和替代就存在问题了。尽管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官方语言包括中文,从法理上讲,中英文本均具有同等地位和同样法律效力,不存在某个文本翻译自另一文本,但从定义描述的内容来看,中文本完全可以使用术语“不可移动文物”,而其却借用”文化遗产”一词,说明它某种程度上应该是来自英文版本cultural heritage的直译。
随着概念的发展,cultural heritage(文化遗产)又细分为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和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中文分为“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2003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明确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定义,而“物质文化遗产”则事实上继承了原来文化遗产的定义,也就是“物质文化遗产”与“文物”这两个术语在概念上有一定的重合。那么“物质文化遗产”是否也译自英文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朗文当代英语词典》解释tangible的词源来自16世纪的拉丁语tangere,意为触摸,现释为有形的、实体的、可触摸的,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直译为“有形文化遗产”。所以,“物质文化遗产”不是直译自英文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物质文化遗产”的来源应该另有出处。“物质文化遗产”也可以看作“物质文化+遗产”,“物质文化”则是一个内涵丰富的文化人类学专用术语。“物质文化概念在牛津英文大辞典中的最初出现是1843年, 引用的是美国早期历史学家普莱斯哥特(William H Prescott) 描述墨西哥‘物质文明’的概念。普莱斯哥特在描述西班牙16世纪对于南美的征服历史时, 使用了‘物质文化’这个词。他所依据的证物并不是语言文字, 而是墨西哥和秘鲁的印第安人和其他当地人的古老文明器皿和艺术品上的造型和条纹。” [6]实际上西方自文艺复兴运动之后就开始多方面地研究历史和文化,特别是考古学的兴起,使对古代文化的研究突飞猛进。其起始阶段必然是对考古发现的器物的研究,石器时代、青铜时代等命名都是这种“物质文化”的烙印。随着对文化研究的逐渐深入,人们开始将文化进行多层次的分析,马林诺夫斯基在其《文化论》中将文化分成物质文化、社会组织、精神方面三个层次,基本上涵盖了文化的各个方面[7]。“物质文化”的认识随考古学传入我国,成为我国考古工作的重要研究内容,“物质文化”以文物为基础,研究文物反映出来的文化现象,也成为人们对文物认识的基础。20世纪70年代台湾出版的《云五社会科学大辞典·人类学》中就列出了“物质文化”条[8]。应该是“物质文化”与“文物”的必然联系,促使采用了“物质文化遗产”这一术语,同时在形式上与对应的英文术语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保持一致。
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和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从英文的字面到意义都是合乎英语民族习惯的。在中文语境中,“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物质文化遗产”的反义词,从语言逻辑学的角度是没有问题的,但从哲学的角度来说就存在问题了。我们知道,在哲学中物质(matter)的对立面是意识或精神,这是哲学的最基础概念,那么与“物质文化遗产”相对的应是“精神文化遗产”。再来看《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中的定义,“‘非物质文化遗产’指被各社区、群体,有时是个人,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社会实践、观念表述、表现形式、知识、技能以及相关的工具、实物、手工艺品和文化场所……‘非物质文化遗产’包括以下方面:1.口头传统和表现形式,包括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媒介的语言;2.表演艺术;3.社会实践、仪式、节庆活动;4.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识和实践;5.传统手工艺” [5]。从这个定义来看,其内容均属于精神层面,那为什么不选用“精神文化遗产”,而选用拗口且不合乎人们认识和语言习惯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呢?众所周知,在精神层面最重要的是思想认识、是世界观。毫无疑问,如人们耳熟能详的东方儒家学说、西方亚里士多德学说都是光辉灿烂的人类重要文化遗产,而且至今还有深远的影响。但这些如此重要的人类文化遗产显然都没有列入世界非物质文化遗产目录,也根本不在公约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定义范围内。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作为一个国际组织,其任何一项公约或政策都是经过所有缔约成员国协商而成的,各个成员国的意识形态差距很大,若将意识形态引入公约,必然难于达成缔约,也就无法实现其保护人类共同文化遗产的目标。而且,从广义来说,自然科学知识也是文化范畴,若把自然科学知识也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范围,具有重大意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将比比皆是。因此,采用“非物质文化遗产”这个词不过是按英语构词法顺势而为,并不符合中国语言习惯。
针对术语“物质文化遗产”所指向的概念,中国早有广为人知的“文物”术语。“文物”是中国特有的术语,它从古代的古物、古董(骨董),近代的古玩、古物、古迹,到现代的文物,是经过上千年发展形成的,其概念涵盖古器物、古建筑、古遗址、古墓葬、石窟寺等综合内容,而且“文物”术语是经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认定的。同样,“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念内涵与中国传统民俗文化概念内涵基本一样,而从字面意义上“民俗文化”更加准确。由此可见,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从概念内涵上并没有特殊内容,而是我们自古就有的“文物”和“民俗文化”的术语再造,其深层原因是英语在国际上的强势地位,使得在国际文件的生成中,英文文本或多或少地影响其他语种的文本,而我们为了与国际接轨某种程度上助长了这种态势。可以说随着国际化的发展,类似的东西方概念的冲突还会发生,如何在国际化的背景下维护中华文化,保护我们特有的中文概念对我们来说任重道远。
参 考 文 献
[1]中国大百科全书·文物博物馆卷[M]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2
[2]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8:5,6
[3]辞源修订组辞源(修订本)[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8:1357
[4]辞海编辑委员会辞海(缩印本)[M]上海:上海辞书出版社,1980:1059
[5]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遗产中心国际文化遗产保护文件选编[M]北京:文物出版社,2007:70-71, 229
[6]孟悦什么是“物质”及其文化?[J]国外理论动态,2008(1):68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科技馆;可行性
1什么是非物质文化遗产
提到非物质文化遗产,人们首先想到的是民俗活动、传统表演艺术等传统文化形式,其实,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种以非物质形态存在的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世代相承的传统文化表现形式,除传统表演艺术、民俗活动和礼仪与节庆外,还包括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民间传统知识和实践、传统手工艺技能等。
2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现状
近年来,各级文化馆、博物馆、艺术馆等公共文化机构积极开展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播和展示和保护知识的普及,形成了良好社会氛围,各种历史悠久、独具特色的民族民间文化活动在群众中广泛开展,许多区域性的传统民俗、节庆活动得到恢复和发展。但是,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整理研究、传播传承、学术交流,还主要局限于历史传承价值、文化艺术价值、经济价值等方面,而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科学价值的挖掘,还处于较浅层次。
3科技馆为什么要开设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中心
首先,科技馆有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宣传展示的社会责任。根据《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科技馆等公共文化机构和非物质文化遗产学术研究机构、保护机构以及利用财政性资金举办的文艺表演团体、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等,应当根据各自业务范围,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整理、研究、学术交流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宣传、展示。由此可见,科技馆作为是以科普展览教育为主要功能的公益性科普教育机构,应当根据自身的业务范围主动承担起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民间传统知识和实践以及传统手工艺技能等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宣传和展示工作。这样不但可以增进观众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了解,让许多传承千百年的传统技艺重获新生,而且可以提升科技馆的文化软实力,激发观众尊重传统文化、传承中华文明的文化自觉性。
其次,开设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中心,并开发具有地方特色的非遗展品,有助于破解千馆一面的难题。目前,国内科技馆事业出现了良好的发展态势,但科技馆的展品却出现了雷同的现象,科技馆的展品大都是围绕着历次科技革命展开,缺少特色,缺少那种能让观众产生文化归属感、激发民族自豪感的展品。笔者认为,科技馆的展品应该是对历史上不同时期、不同地域生产力发展状况、科学技术发展程度、人类创造能力和认识水平的反映。因此,展品的特色来自于对本地区历史、文化这些不可复制的资源的深入研究和发掘上,而不是仅仅是展示近现代的科技成就。事实上,全国各地都有自己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而且都具有其他地方的不可替代性,因此,对地方特色非遗展品的研发,在破解千馆一面的难题上显得尤为重要。
4非物质文化遗产展品的开发及制作
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历史的产物,本身具有相当高的科学价值,是我国古代劳动人民经过无数次的实践探索或悉心研究才发明、发现出来的。我们科技馆的工作人员需要做的就是挖掘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科学价值,将科学、技术与文化结合起来考虑,选择出可以转化为科技馆展品的素材,并借助文化馆、艺术馆、展品制作公司等社会力量研发出具有当地特色的展品。
笔者认为在非物质文化遗产展品开发及制作的起步阶段,首先考虑的是对现有古代科技展品的科学价值进行再挖掘。例如,科技馆里都会有万户飞天和针灸铜人这两个展品。我们可以从中挖掘制作出风筝的制作技术和中医的针灸技术这两件非遗展品。
其次是考虑制作简单的多媒体展品。例如农历中二十四节气的划分综合考虑了天文、气候、季节、物候、农作物生长等情况,反映了我国先民对自然界发展运行规律的科学掌握和认识。我们可以将其制作成电子书式的展品,让观众挥手翻看每一个节气的详细介绍。再如川剧中的变脸,我们可以借助多媒体技术,让观众只需轻轻地挥手,瞬间就能实现脸谱的变化。
最后是考虑进行实物或模型展示。例如我省传统手工技艺,也蕴含着相当高科学价值。长岛木帆船制造技艺,在巧借自然力等方面呈现的科学价值以及与自然和谐共处的理念方面,对当代科技的发展仍有借鉴意义。景芝酒传统酿造技艺中的传统固态发酵技术,也蕴含着的微生物生态系统学的道理。这些都可以转化为实物或模型展示让历史场景再现。
5非物质文化展示中心的设计
笔者设想,非物质文化展示中心可以建设于古代科技展厅,可规划为圆形,按照四季分为四大学科,代表中国古代四种具有非遗特色的科学技术:农学、数学、医药学、天文学并按照农历二十四节气依次布展,在春季展示农学技术,在夏季展示数学成就等等。比如,观众走到“立春”的节气,我们摆放剪纸“鞭春牛”来展示农业生产“一年之计在于春”的美好希望,走到“惊蛰”渔业生产的一个重要节气 我们可以展示长岛木帆船制造技艺,“清明”是放飞风筝的时间,可以展示潍坊风筝的制作技术。“谷雨西厢好养蚕”,我们可以在“谷雨”展示鲁锦的制作工艺等等,让参观者参观完展示中心就走过了春夏秋冬四季。
6结论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中国历史的见证和中华文化的重要载体,蕴含着中华民族特有的精神价值、思维方式和文化意识,体现着中华民族的生命力和创造力。在科技馆开设非物质文化展示中心有利于弘扬地方文化特色,促进科技与文化的全面协调发展。
参考文献:
[1] 牟延林,谭宏,刘壮.非物质文化遗产概论[M].北京: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10.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大运河(江苏段);价值分析;旅游开发
Abstract: In the Grand Canal heritage resources system,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 has irreplaceable important position.Protection and sustainable utilization of the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 of the Grand Canal and further research about cultural connotation on it,will have a positive effect on Application for World Inheritance.There are three types for sustainable tourism development of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type of "the original habitat"display,the type of museum,the type of stage performance.
Key words: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the Grand Canal (Jiangsu section);value analysis;tourism development
中图分类号:C913.32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4144(2011)-10-42(4)
1引言
大运河“申遗”工作已成为国人关注的焦点,引起了社会各界的高度重视以及沿线各城市的积极响应。目前,大运河“申遗”正按计划紧锣密鼓地推进,争取在2014年列入世界遗产名录。
对大运河遗产以及申遗工作,学术界和有关部门开展了多方面的调查和研究。北京大学的俞孔坚、李迪华等从遗产廊道这一文化遗产保护方法入手,结合京杭大运河河道现状,提出了具体的保护措施。“阮仪三城市遗产保护基金会”通过“京杭大运河沿线历史城镇调研”,全面调查了运河沿线历史城镇现存遗产。清华大学毛峰等开始建立京杭大运河的GIS数字化信息和管理系统。国家文物局主办了多次文化遗产保护论坛,探讨运河遗产的保护问题。全国政协以及运河沿线的政府、高校组织了多次大运河调研活动,积累了丰富的资料。
上述研究,多数把重点放在大运河物质文化遗产上,如河道、水利工程、古建筑、古遗址等,而系统探讨运河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及其价值的研究成果还较为少见。
近几年,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旅游开发引起了越来越多学者的关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分类、保护与利用等问题引起学者们的探讨[1];有学者归纳了“非遗”的开发模式:原生地静态开发模式、原生地活态开发模式、原生地综合开发模式、异地“集锦式”开发模式[2]。本研究试图在上述研究的基础上,以江苏段大运河为例,探讨运河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价值及其旅游开发方式。
2大运河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界定与分类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巴黎2003年通过)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界定是:“被各社区团体、有时为个人视其为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社会实践、观念表述、表现形式、知识、技能及相关的工具、实物、工艺品和文化场所。”《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2005]18号)指出,非物质文化遗产指:各族人民世代相承的、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如民俗活动、表演艺术、传统知识和技能, 以及与之相关的器具、实物、手工制品等)和文化空间。
关于运河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范围,学术界目前尚无定论。可归纳为“广义论”与“狭义论”两种说法,有学者认为,运河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所包含的内涵十分丰富,完全可以扩大范围到与运河有间接关系的东西;也有的学者认为,大运河非物质文化遗产应该直接和运河有关,不能范围过宽。
大运河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和大运河相关的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和文化空间。上述“广义论”和“狭义论”争论的焦点在于非物质文化遗产和大运河的关系。何谓“和大运河相关”?如何界定这种“相关”?笔者认为,“和运河相关”可以界定为:该种非物质文化遗产是由大运河生产、生活方式孕育而产生的,或者其内容反映大运河生产、生活方式的,或者其形成、传播依赖于运河环境的,都可以界定为运河非物质文化遗产。当然,很多非物质文化遗产和运河的关系很难厘清,需要各方面的专家通力合作,进行大量艰难细致的工作。
根据上述界定,运河非物质文化遗产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第一,历史上,由大运河特定环境所孕育产生的传统音乐、传统戏剧、民间舞蹈、传统技艺、民俗、民间信仰等。传统音乐如运河船工号子、传统戏剧如丁丁腔、民间信仰如金龙四大王崇拜、民俗如皂河正月初九龙王庙会等,均由大运河特定环境孕育产生,是典型的运河非物质文化遗产。
运河船工号子,是运河上船工为了进入劳动状态、统一劳动步调、提高劳动情绪而形成的专用歌曲。它是随着京杭大运河帆船航运的兴起而兴起的,至今已有一千多年的历史。各地均有不同的船工号子,如清江船工号子曲调或激越或悠长,具有浓郁的淮安地方特色。
徐州特有的戏剧丁丁腔,根据《江苏戏剧志》的记载,明末清初地处大运河、微山湖一带的铜山利国、季堡、厉湾等经常停泊由南方往京城漕运粮食的船只,船上有很多会唱南方小调的人。当地农民耳濡目染渐渐地学会哼唱,久而久之形成丁丁腔这一戏剧形式。
金龙四大王崇拜,是明清时期伴随着京杭运河的全线贯通和漕运的兴盛而产生的一种新的民间信仰。[3]运河的漕粮运输,国运所系,维持京杭运河河道的畅通无阻,其重要性不言而喻。但运河和黄河等河流交织在一起,水患不断,因此,封建社会时期,特别是明清以来,从官府到民间,金龙四大王作为漕河之神被隆重祭祀,各地建有数十座金龙四大王庙,形成了金龙四大王崇拜的民间信仰。
皂河正月初九龙王庙会是数百年来皂河及其周边地区群众自发参与的一项民间祭祀民俗活动,庙会的起源和运河有密切的关系。龙王庙坐落于宿迁西北二十公里处的古镇皂河,紧邻大运河,历史上是黄河和运河泛滥的灾区。清康熙年间,通过多年的努力,开通了中运河,水患大大减轻。当地百姓为了祈求神灵护佑,消除水患,每年定期祭祀水神,后来加入商贸活动和文化交流的内容,逐渐形成庙会。
第二,历史在,以运河事物、运河生产、生活为表现内容的民间文学、传说、古诗词等。
和运河有关的传说或民间文学,有的反映了民众对治河功勋人物的怀念,例如宿迁大王庙供的靳辅的传说、淮安吴棠和慈禧清河县治水的传说,就反映了老百姓对治河杰出人物、漕运总督靳辅、吴棠的怀念;有的反映了治河的艰难,赞颂了劳动人民不屈不挠的精神,寄托了治理水患的美好期冀,例如淮安水漫泗州城的传说、河督高斌陪斩的传说、扬州高邮八景传说中的耿庙神灯、常州坡的传说等。
历代帝王和文人墨客留下了许多有关大运河的诗词和文章,也属于运河文化遗产。帝王所作的诗词如宿迁的“过宿迁”(康熙皇帝)、“阅河”(康熙皇帝)、“渡永济桥作歌”(乾隆皇帝)、“安澜龙王庙”(乾隆皇帝)。文人墨客的有关运河的诗词往往流传更广,王安石的《泊船瓜洲》、张继的《枫桥夜泊》、李白的《黄鹤楼送孟浩然之广陵》、徐凝的《忆扬州》等可谓家喻户晓。
第三,历史上形成的涉及运河发展建设、水工设施的地名;具有悠久历史,并有着一定知名度的与运河相关度较高的政区地名。
前者包括大运河沿线带有闸、坝、堤、工、口、渡、桥、塘、河等字眼的地名,知名的如瓜洲渡、西津渡、枫桥、清名桥、古末口、山塘、清江浦等;后者如镇江的曲阿、丹徒、京口,宿迁的宿迁、皂河、泗洪等政区地名。
第四,由运河商贸、文化交流而形成、发展或传播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运河文化就是运河的流动性及所带来的交流,通过各种交通活动所积淀的物质和非物质文化遗产。[4]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可能不是直接由运河生产、生活方式孕育产生,但其存在、发展或传播却有赖于运河环境。运河商贸、文化交流活动促进了该种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发展和传播,并可能为之注入了新的文化内涵。从较为广泛的意义上看,这些非物质文化遗产也属于运河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范畴。
常州自古以来就一直以制作篦箕和木梳而闻名,沿运河而建的“篦箕巷”,自古就是繁华之地。从运河上经过的商船到这里都要上岸买些梳篦回家,一些官员乘船途经这里,也都要买些梳篦上京进贡皇帝,常州梳篦因运河在更广泛的地域范围内得到传播,并注入了新的文化内涵。
非物质文化遗产虽与漕运功能的维护本身没有直接联系,但因运河发生发展的历史而得以形成。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大运河遗产本体构成的要素,是运河遗产保护主体。[5]
3申遗视野下运河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价值
3.1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大运河文化身份的基本依据之一
大运河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大运河千年历史的见证和运河文化的重要载体,蕴涵着运河两岸民众特有的精神价值、思维方式、想象力和文化意识,体现着他们的生命力和创造力,可以说,运河“非遗”是大运河文化身份的基本依据之一。
3.2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大运河遗产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人类在开凿、利用大运河的历史过程中创造的文化遗产,可以分为五大类,包括大运河水利遗产、大运河聚落遗产、大运河其他物质文化遗产、大运河生态与景观环境、大运河非物质文化遗产。缺失了非物质文化遗产,大运河遗产体系将是不完整的。挖掘、保护和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大运河保护和申遗过程中一项不可或缺的重要工作。
3.3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大运河活态遗产特征的体现
大运河是一种活态遗产(living heritage),她是一种延续千年、至今仍在使用的生产、生活方式,运河滋养了两岸世世代代的劳动人民,勤劳的运河人民创造了丰富多彩的“社会实践、观念表述、表现形式、知识、技能及相关的工具、实物、工艺品和文化场所”,这就是大运河非物质文化遗产。从某种意义上说,大运河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大运河文化遗产的核心和精华所在,是大运河作为活态遗产的最好明证。
3.4非物质文化遗产对运河申遗起积极促进作用
在大运河“申遗”过程中,仅仅重视运河物质文化遗产(如水利工程、历史建筑等)是不够的。罗哲文先生认为,大运河可以尝试将物质文化遗产、非物质文化遗产和自然景观三位一体进行申遗。虽然有专家对此持有不同意见,但毫无疑问,“非遗”可以丰富运河申遗的内容,给予运河申遗有力支撑。
随着生活、生产方式的变迁,运河文化生态发生了巨大变化,运河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存和传承面临着严峻的形势。一些依靠口授和行为传承的运河非物质文化遗产正在不断消失,许多传统技艺濒临消亡,“非遗”开发过度商业化甚至庸俗化的现象时有发生,大运河“非遗”保护与合理利用是摆在研究者和有关部门面前的一项重要课题。
4运河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旅游开发方式
4.1“原生境”展示式旅游开发
“原生境”原指未经人类活动扰动的生物物种繁衍、演化的自然环境。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原生境”展示式旅游开发方式,就是指把运河非物质文化遗产置于其孕育和演化的环境之中,游客仅作为外来的“旁观者”或“参与者”对其进行研究和欣赏。运河风情游就是这样一种旅游产品。[6]适合采用“原生境”展示式旅游开发方式的运河非物质文化遗产,其生存、演化的环境应该保存完好或基本完好。例如,运河两岸仍在举行的庙会、仍然流传的运河民间习俗等。
以宿迁皂河龙王庙会为例,每年正月初九,周边百姓都集聚皂河龙王庙,祭拜龙王神,文化展示和祭祀活动同步进行,花船、花车、舞龙、舞狮,人山人海,盛况空前,被列为苏北地区36处香火盛会之首,数百年来从未间断,可称得上中国民俗史上的一大奇观。这种运河非物质文化遗产要采用原地保护、原地展示的方式进行旅游开发,游客作为“客人”和庙会的参与者,感受运河民俗文化的魅力。
“原生境”展示式旅游开发是对运河非物质文化遗产冲击最小的一种旅游开发方式,而且有利于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生存和演化的原生环境。运河非物质文化遗产,都与运河沿线当地的生产、生活方式、自然环境相关,维持非物质文化遗产所在地区的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的原生状态,有利于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特别需要说明的是,“原生境”展示式旅游开发方式并不意味着把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环境封存起来,使其停留在某一发展阶段,而是要认可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所处环境的演化与变迁。
4.2博物馆式旅游开发
对于已经失去生存环境和条件,同时又适宜采用博物馆展示方式保存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应该采用博物馆式旅游开发方式。笔者建议在运河沿线选择合适地点建设大运河非物质文化遗产博物馆,集中展示大运河非物质遗产的全貌,同时建设各种非物质文化遗产专项博物馆,如大运河文学博物馆,收集并集中展示和运河有关的古诗词、民间文学等文学作品;大运河传统技艺博物馆,展示大运河相关传统技艺的制作工具、制作过程、工艺产品;大运河民俗博物馆,展示大运河沿线相关民俗的起源、发展与演变;大运河饮食博物馆,介绍并吸引游客体验大运河沿线具有鲜明地域特色的运河饮食;大运河传统音乐博物馆,用现代化的技术手段,诸如录音、录像、数码化存储等方式保留运河传统音乐,等等。
大运河非物质文化遗产系列博物馆的建设,可以动员各方面的力量,做好运河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调查、研究、评估、认定工作,保存大运河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历史信息,为大运河申遗创造条件。
4.3舞台表演式旅游开发
适合舞台表演式旅游开发方式的运河非物质文化遗产包括传统音乐、传统戏剧、民间舞蹈、传统技艺等,这些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较强的舞台表现力,对游客具有很强的吸引力。例如淮安市楚州区泾口镇的泾口高跷,起源于当地先民修造渔船的劳动实践,有一千多年的历史,分为文跷和武跷两种。文跷善于列队行进,展示各种奇人怪兽的表演,武跷则长于武打格斗、翻腾跳跃,给人以奇、秀、险的艺术享受。
随着生产、生活方式的变迁,某些运河非物质文化遗产面临失传、绝迹的境地。通过舞台艺术创作,可以使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技艺获得展示的空间,同时吸引、培养新一代传承人和爱好者。
除了上述三种方式,运河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旅游利用方式还有很多,例如研发特色旅游纪念品、编写导游词、创造游客参与的旅游活动等,把运河非物质文化遗产贯穿于旅游的食、住、行、游、购、娱的全过程。采用何种旅游开发方式,取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具体类型、表现形式和存在环境。
参考文献:
[1]梁保尔,马波.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资源研究――概念、分类、保护、利用[J].旅游科学,2008,22(2):8-14.
[2]贾鸿雁.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性旅游开发[J].改革与战略,2007, 23(11):119-122.
[3]王云.明清时期山东运河区域的金龙四到大王崇拜[J].民俗研究,2005(2):126-141.
[4]王健.大运河文化遗产的分层保护与发展[J].淮阴工学院学报,2008,17(2):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