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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与尊严精品(七篇)

时间:2023-10-12 09:50:07

序论:写作是一种深度的自我表达。它要求我们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隐藏在内心深处的真相,好投稿为您带来了七篇生命与尊严范文,愿它们成为您写作过程中的灵感催化剂,助力您的创作。

篇(1)

为了创作这部作品,作曲家专程去了南京,参观了遇难同胞纪念馆,凭吊了中华门、江东门等同胞遇难地,翻阅了各种史料。一页页血写的历史,一幕幕血铸的场景,强烈地震撼着他的心灵,使他在悲愤困惑中感受到阵阵煎熬,又在冷峻悟彻中得到丝丝升华。他在《金陵祭随想》中写道:“事件,不仅是对人类文明最残酷的浩劫,而且是一次人性的善与恶,人类生存与毁灭之间巨大的搏斗与较量……”,因此,作曲家怀着强烈的责任感,站在历史的高度对这场人类的灾难进行了重新的审视,跳出了纯悲剧的藩篱,用音乐表达了他对社会、人类、生命尊严等问题的思考。

如何将这种感受、感悟、思考,通过有序的音响结构得到体现,是每一位作曲家面临的重大课题。通过这部作品,我们可以在整体结构、多声语言、配器及合唱的写作等方面,感受到作曲家的独具匠心:

一、多维整体的结构方式

《金陵祭》体现了作曲家多维的结构方式:既不局限于传统、现代音乐的时间维度,也不局限于西方、东方音乐的空间维度。将西方交响乐的展开逻辑、中国传统音乐文化的思维方式及当代音乐的一些发展手段等加以创造性地结合,从而使得作品既严谨又灵活。具体说来这部作品的结构具有开放性、贯穿性和再现性等特点。

开放性的结构是金湘作品的一个重要的特征,这部作品也不例外,段落之间没有明显的界限,都是停留在不完满的终止上,并且直接进入下一个段落,是一种连续发展乐思的手法,这也是作曲家从中国传统音乐中得到的启发而形成的创作思维方式,是在高层次上对中国传统文化的继承和发展。

贯穿性在这部作品中得到非常灵活的应用,它不同于西方音乐中的动机贯穿手法,是一种更具灵活性和动力性的手法。

这是作品的开始部分,我们可以看出是开始低音的小二度上行,随之高音部的三个声部平行小二度下行,与之形成逆行,而三个平行的声部构成又是小二度加减五团这个结构的和弦是整部作品和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而在随之的进行中,这个动机不断进行小二度的上、下行模进。这个“小二度”就是整部作品的核心音程,在乐曲进行中经过原形、变形、紧缩、扩大、对比、多层叠置等手法不断出现,有时在人声部分(如:《屠城》及《涅》段落),有时在器乐部分(如:在《招魂》开始处,六只长笛彼此相隔小二度奏出的音块,非常具有表现力)而且在乐曲发展的逻辑上也是以小二度进行为主,如:在进入合唱时,是降A调域,而在结束时则是非常明确的A大调,两者又是相差小二度。在《序歌》中“公元一九三七年十二月十三日……”共出现三次,每次都是相差小二度,而且速度一次比一次快(Lento―An―dante-Allgrotte速度60―78―90),结构一次比一次紧凑,气氛一次比一次紧张,好像不断提醒人们不要忘记这个悲惨的日子!

再现性的原则体现在各个段落内部的发展中,如:《招魂》及《月光》都有再现性原则的体现,只不过用得更加灵活。另外,乐曲开始于“A”音,最后于A大三和弦,前后呼应使得作品更加统一,也是再现原则的具体体现。

每一个段落的结构都非常富有创造性,非常灵活多样。尤其是《序歌》的结构很有新鲜感,在一片呼号般的狂躁过后,四个声部以同度齐唱的方式唱出歌词(a部分),然后人声分部一部分用念白错落有序,一部分是长音衬托,加上乐队的半音进行,低音弦乐器奏出了密集的音块,形象地层现出一片混乱的场景(b部分)。随后,a部分提高小二度再次出现,这次b部分提前出现,而且速度加快,第三次出现时又提高了小二度,速度再次加快,而且更加紧凑……像这样连续三次变化出现,且每次出现都是开始相同(略有变化),后面的材料进行较大变化,有些类似西方的变奏,但是又有不同。其实,这是我国传统音乐中的一种发展手法,金湘教授为其命名“凤摆尾”,是一种更灵活的发展手法。在实际应用中,他又吸收了西方变奏的手法并结合当代作曲技法进行了发展,增加了乐曲的立体感和交n向性。音乐结构中所需要的动力、内聚力、平衡力等通过疏密变换、对比统一来完成:由疏开始,逐渐到密,体现了音乐时值结构的弹性推动。经过三次这样的过程,而且一次比一次更紧,打破了乐曲的平衡,具有极大的张力,推动了音乐的发展。作品的色彩布局更是明暗相间,疏密有序。如:在全曲结束前,合唱突然停止,只留下在第一小提琴高音震音背景下的管钟、钟琴及铝板琴的声音,好像是中国国画中的“飞白”,极具感染力,也为随后而来结尾做了铺垫,使得结尾更辉煌灿烂。

二、极具张力的多声语言

这部作品的和声运用得相当出色。作曲家并没有局限于某种单一的和声语言,而是从作品的内容需要出发采用了一种综合的和声手法:既有欧洲传统的三度叠置的和弦,也有各种非三度叠置的和弦,其中以小二度与减五度结合的和弦结构,使得和声的音响色彩斑斓。在具体应用时,作曲家更多的是将各种单一结构的和弦进行纵向的双层甚至多层叠置,从而既使得其音响更丰富,又使和弦具有巨大的张力。在和声思维方面,作曲家还运用了线形和声的逻辑思维(包括单层和多层的平行进行,多层进行还可分为同向、斜向及反向的平行等)。

复调手法的出色运用,使得音乐连绵不断,乐思的发展此起彼伏,起伏跌宕。除了传统的对比、模仿等手法的运用外,来自中国民间的支声复调也得到了精彩的运用。尤其是各种演唱、演奏方法的对位使得作品更具新意,如:《序歌》及《招魂》段落中人声分部,一部分用传统的声音演唱,另一部分则念白两者形成演唱方法的对位,颇具新意,非常贴切地表达了音乐形象。偶然音乐及点描音乐被作曲家综合性地运用在了乐曲的发展中,是和其他的常规的音乐线条纵向叠置在一起,这样就形成了风格上的对位(见《序歌》及《招魂》两段)。

三、绚丽斑斓的配器色彩

《金陵祭》既有传统配器手法――混合音色、纯音色的精心使用,也有对现代配器手法(如色块对置、音色分离等)的大胆使用。乐器除了采用常规演奏法外还运用了一些非常规奏法,如:第三段中六只长笛的滑音及气颤音的运用。尤其是在交响乐队中加入了中国传统乐器琵琶和笛子,更是为乐曲增色。其中琵琶的非常规演奏法所发出的独特的音色对刻画音乐起到了重要的作用:第三段《招魂》中,在第一小提琴极高音区与大提琴极低音区留出的很大的空间内,人声错落地发出招魂的呼唤,铝

板琴和管钟以点描的形态穿插其中,好似夜间的点点鬼火在闪烁,在这一片沉寂之中,突然出现了琵琶由慢而快、由弱到强奏出铁丝般非常生硬的声音,音乐具有一种不可言状的痛感,直撞人的心灵深处。

打击乐的运用非常灵活、丰富,既有传统的用法,更是以点描的形态贯穿在乐曲中,增加了乐曲的空间感。

在配器整体布局上,采用了既有乐队的轰鸣交响,又有几件乐器的纤细歌唱,力求乐队的全奏、重奏、独奏三结合,作到浓淡相宜,相映成趣……整部作品的配器稳重、新颖。

四、丰富老到的合唱写作

金湘合唱的写作技巧,我们在他的几部歌剧和《民族交响组歌――诗经五首》中早有领略,《金陵祭》的合唱写作则更是成熟:既有纵情挥洒的大块泼墨,又有惜墨如金的喃喃细语;既有刀劈斧凿般的棱角分明的纵向节奏,更有连绵不断的声部横向穿插结合。声部的浓淡、色彩的调配既异常丰富,又恰到好处!如:第三段《招魂》合唱分为八个声部,男低音分为两部用长音作为静态的背景,男高音Ⅱ(又分为三个声部)及女中音Ⅱ(也分为三个声部)形成人声的混合音色,用吟咏的方法构成动态的背景,女高音[(分为两部,彼此相隔小二度)与男高音Ⅰ、女中音Ⅰ则采用点描的手法时而呼喊、时而演唱穿插在其中,配合女中音的独唱,具有非常强烈的表现力。又如:在《序歌》开始处使用的四声部同节奏、同音反复的混合音色手法在全曲的不同部分反复使用,是音色结构的一个精彩典范!再如:《终曲》中采用人声模仿叮当的钟声非常形象!在唱到“炎黄子孙团结奋进”时,作曲家将歌词拆散,一个字由女声唱出,下一个字则由男声唱出,具有很强的颗粒感和爆发力。既有人声音彩对比,又有错落紧凑的节奏,逐渐增涨的力度,终将作品推向最后的!

由以上分析可以看出,金湘在创作技术上兼容并蓄,立足超越!他来回于有调性、无调性、泛调性之间,游刃有余;运用连续的长呼吸、开放性的结构使得音乐连绵不断;色彩布局注重明暗相间、疏密有序等。这些既不是纯“现代”也不是那种所谓的(狭义的)“中国风格”,而是一种自然的自我感受(独特的个性)与丰富的音乐表现手段(不分东方与西方)的完美结合!

篇(2)

周末下午,我迫不及待的打开电脑去寻找于丹老师的讲座。在爸爸妈妈的陪伴下,看完了于丹老师精彩绝伦的讲座,这使我受益匪浅。

于丹老师一开始就问了我们小学生快乐吗?我觉得不快乐,因为我们没有玩的时间,因为我们有写不完的作业,因为学校不组织实践活动……这个时候我觉得我非常的不快乐,但是又听了于丹老师引用古人的一句话:“知之者不如好之者,好之者不如乐之者。”我觉得不快乐是我的态度不对,因为我没有把学习当做一种爱好,没有在知识的海洋里去钻研去遨游。于丹老师还告诉我们,学习知识并不是人一生最重要的事情,还要学习人如何去生存的本领,学习如何去劳动,学习如何去感恩,学习如何与人交流,学习如何自力更生等等。在一些调查报告中,这些方面我们都不如美国的小学生。

于丹老师讲了一个寓言:“一天,孔子的一个学生问:‘什么是孝?’孔子回答说:‘色难’。”但什么是“色难”呢?也就是晚辈孝顺长辈,千难万难,也难不过晚辈给长辈一个好脸色看。想想自己,平时总觉得父母对自己的付出是应该的,自己稍微有不如意的地方,就会顶撞父母,还对父母吆三喝四,想到这里,我就觉得自己对父母不孝顺,脸都红了起来。今后对父母孝顺首先要做到“色难。”

通过这次于丹老师的讲座,让我明白了在学校如何去做一个优秀的小学生,在家里如何做一个孝顺的好孩子,在社会上如何做一个遵纪守法的好公民。

五年级:978891798

篇(3)

关键词:尊严死;自杀;无效医疗

中图分类号:B82-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05-0122-02

如今,许多终末期病人可以依赖生命维持技术保持生命体征,但是技术没能挽救所有人的生命,反而把一些患者的死亡过程拖得更长,在延长他们的生物存活时间的同时,也延长了他们的身心双重痛苦的时间。尊严死是一种拒绝无效医疗的医疗处置决策。这一选择在国际上已经有多年的实践经验,尽管如此尊严死并没有一个清晰严格的定义,这也使得公众对尊严死存在一些望文生义的误解,把尊严死等同于选择死亡即自杀。然而尊严死和自杀是有显著区别的。谈到自杀更要注意自杀也存在不同的类型,在伦理学的视域下,对不同类型的自杀的道德评价是不同的,更重要的是伦理学研究的目的不只在于评价,更在于通过道德使人过上幸福的生活,对人如何才能幸福的活着做出回答。通过对尊严死与自杀在伦理上的分辩,不仅可以使我们对二者的区别有更清楚的认识,也能作为一个很好的切入点回答如何才能幸福的生活。

一、尊严死的概念

尽管目前尊严死并没有一个权威的清晰严格的定义,但是可以在现有的研究与实践经验中找到对尊严死概念的清晰共识。首先,尊严死的性质是医疗处置行为,对尊严死的选择是医疗决策选择。在其他非医疗的语境中,特别是文学文本中常见的忠杰烈士在受到屈辱时为维护尊严而自杀,或受到敌人逼迫而舍生取义,那些为了尊严和有尊严的死亡并不是尊严死作为一个专有名词所指称的含义。其次,尊严死的实施方法主要是限制医疗手段,拒绝或放弃无效医疗。目前的临床实践中,病人在进入终末期,或临终阶段,接受了生命维持技术的支持却依然出现生命危急难以挽救的情况时,家属通常被要求签署放弃治疗的文件。一种观点认为放弃治疗放弃的是全部医疗救治手段等于放弃患者的生命。[1]当然,这种观点是有其实践来源的。这种放弃治疗也就导致了一些家属难以签字,因为他们在情感上无法接受,这一形式暗示着是他们放弃了自己亲人的生命,对他们来说是不公平的。需要强调尊严死放弃无效医疗与这种放弃医疗是不同的。放弃无效医疗不是放弃一切治疗,舒缓医学缓解症状的对症治疗和对心身多方面的全人照护是尊严死的医疗保障。[2]第三,尊严死的尊严所在,是对患者自主意愿的尊重。在对尊严的维护中我们不难达成一个在物质、形式方面最低限度的客观标准。例如对环境的要求,对操作规范的要求,可以通过制定量化的标准在最基本的程度上实现对患者的尊重。但是人的尊严被尊重的需要,存在不能标准化的部分,那才是更重要的部分。尊重患者的自主意愿,尊重患者的人生观与价值观。对于那些已经丧失了自我意识的患者来说,显然他们已经不再有任何意愿,但这并不表示他们愿意在这样的状态中存活着。至少如果他们曾清楚的表示不愿意以这种方式存活,对抗他们的意愿需要有正当的理由,而医生或家属出于情感、经济或舆论方面的考虑是不足以作为违背他们尊严死意愿的正当理由的。

二、自杀的含义

自杀同样是一个没有唯一清晰严格定义的概念。但是许多学者都提出了有意义的自杀理论和自杀分类模型。自杀看似一个可以顾名思义的简单概念,但是如果简单把自杀理解为自己杀死自己,就会招致很多难以应对的挑战性问题。故意通过别人来完成对自己的致命一击算不算自杀呢?比如主动雇佣杀手杀害自己,答案是显然的,这依然是自杀。即是进一步充实对自杀的最简单解释,强调存在主观故意,认为方式或手段是次要的,还是会带来新的难题,即如何界定主观故意。吸烟有害健康人所共知,所以我们称吸烟是慢性自杀,但是如果说吸烟者真的是想慢慢杀死自己仍然是牵强的。911事件的罹难者中,许多人是坠楼身亡的,每个人都知道从那么高的地方纵身跳下是必死无疑的,他们仍然跳了下去,我们不会认为他们是自杀的,尽管他们意识清醒做了这样的选择,我们不称之为故意,我们理解他们为情势所迫的不得已,但是每一个自杀者会都认为在生与死的理由的较量中死的理由赢过了生的理由。于是我们可以再进一步提出选择理论,认为如果活着可以作为一个选项,那么不选择活着而选择死亡就是自杀。因为人不仅仅是生物属性的人,还是社会性、历史性的,有人格的人。所以“活着”也是一个复杂的概念,活着并不仅仅是肉体的生命体征,还要有自我意识的存在。人是作为“我”,即主体而活着的,“我”在历史性的成长中与社会互动取得社会关系,思维、判断、分辨、选择、塑造自我,改造世界,以达到自我实现。生命是重要的,因为生命是自我实现的基础,有生命,“我”才能是我所是。选择生存是重要的,因为选择生活是更重要的。生命是重要的,因为有生命才能追求更高的价值理想。所以生命并不总是处在绝对至上的价值制高点的位置,为了实现更高的价值,如有必要生命是可以牺牲的。

三、尊严死与自杀的联系

尽管比生命更高的价值是什么仍然是有争议的,价值序列没有永恒绝对的唯一的标准,但是有比生命的价值更高的价值存在,是可以肯定的。因此自杀行为也不能一概而论地被指责为愚蠢,漠视生命,或不负责任的。如果把保持生命体征,保持呼吸心跳视为活着,把选择尊严死视为选择死亡而非选择接受死亡,在这种预设下,确实可以把尊严死与自杀等同起来。然而,人有活着的权利,没有不死的义务。终末期患者的死亡意念,并不总是对尊严死的选择,一些有死亡意念的患者,表示要放弃治疗,可能并不是出于对更高价值的追求,或对自身生活的规划,也并不是为了自我实现或维护自己的尊严,而仅仅是因为担心自己是多余的负担。负担感对各个年龄阶段,各种群体分化中的人来说都是死亡意念产生的一个主要原因。[3]

四、尊严死与自杀的区别

应该承认尊严死与自杀之间是存在区别的。最大的区别在于二者的动机不同,选择尊严死,是在选择生存状态与生活方式;而自杀者是拒绝生活的。其次还应该考虑做出选择的主体的生存受益情况。如果反对放弃无效治疗,是因为把拒绝无效治疗看做是自杀,认为能延长生物学意义上的存活时间的医疗手段就是有效的治疗,不考虑反对自杀的理由,仅持有一个反对的立场,在价值判断之间做循环论证,却不给出价值判断的理由,无视放弃无效治疗与自杀或他杀之间的区别,是武断的、不能令人信服的。如果把选择放弃无效治疗选择尊严死的患者等同于自杀,把他们对尊严死的选择归结为能力所限的唯一可能实现的自杀方式,把他们接受死亡,积极规划临终生活的态度同摒弃生命悲观的自杀意念等同起来,对他们来讲显然是不公平的。

五、对待尊严死或自杀的恰当态度

有调查显示“躯体疾病患者自杀意念的危险因素包括医治意愿低,疾病带来的社会压力,抑郁和失眠;保护因素包括生存与应对信念、家庭责任以及对子女的牵挂等。”[4]这提示我们要注意关注患者对尊严死意愿的表达,是真的在选择尊严死,还是在通过尊严死表达一种因缺乏关爱而产生的绝望。对待尊严死的态度不能是武断的支持或反对,而是应该认真思考人生的意义,认真规划自己的生活;对他人尊严死的决定的态度,也应该建立在有效沟通之上,努力理解,并力所能及的帮助他人实现对人生最后阶段合理的人生规划。我们对自杀者的态度也不应该是支持或反对那么简单,选择支持而协助或鼓励自杀,选择反对而阻挠或谴责自杀,都不是对自杀者恰当的态度,适宜的反应应该是同情、理解和帮助有自杀企图的人回归生理及心理健康的生活。

[参考文献]

[1]沈乐君.广州医疗机构晚期癌症患者放弃治疗问题的伦理研究[D].广州医科大学,2014.

[2]朱乐莹,陈香桦.终末期患者不予或撤除无效治疗文献综述[J].经济研究导刊,2015(21).

[3][美]托马斯•乔伊纳著,曹梦琰,潘千译.为什么要自杀[M].北京:中国致公出版社,2015.

篇(4)

[关键词] 《锦衣卫》;李仁港;“生命”;“尊严”;正义;希望

《锦衣卫》上映以来,观众好评如潮。有人认为影片选择“明朝那些事儿”中“锦衣卫”,满足了观众“猎奇心理”;亦有人说甄子丹、赵薇、吴尊、洪金宝、刘松仁、午马、罗家英等“老中青”搭配的明星豪华阵容和酣畅淋漓的武打、快意恩仇的情节,让观众“感觉过瘾”;还有人指出李仁港学美术出身,用独特唯美的构图、明暗交织的色彩及悲情凄美的音乐,为观众送上了“视听盛宴”。通过“文本细读”[1],我认为影片寄托了李仁港等电影人对“生命”存在的思考、对生活本质的发掘、对人间正义的呼唤,此乃影片内涵和价值所在。 一、为“尊严”而生活

人为何而活?怎样活?活着意义何在?这些问题,一直是电影人思考的核心问题。李仁港曾远赴伦敦学习艺术理论,有坚实的美学基础。这部影片,他兼导演和编剧,“作者电影”印痕鲜明。“尊严”,《辞海》释为:“对个人或社会集团的社会价值和道德价值的认识和自我肯定。承认人的生命价值的存在是最基本的尊严。”[2]是此片思考人“生命”意义的第一个“关键词”,人应敬畏生命,承认人的生命价值存在,为“尊严”而生活。

此片武戏为主,台词不多,却7次围绕“尊严”叙事,6次显台词,1次“潜台词”,执著地围绕生活“尊严”思考、追问、质询、探寻、重申和隐喻,推动故事情节渐次展开,引导观众聚焦“生命本体”逻辑反思,不轻易转移“视点”,直到有“答案”和行动。“尊严”问题首先由乔花(赵薇饰)引出,她是一柔弱女子,侠肝义胆却武艺不强,面对“天鹰帮”拦路打劫,愤愤说:“为什么这些人老爱欺负人,这个世界真的变了吗?我们老百姓真要活得这么没有尊严?”青龙(甄子丹饰)答:“尊严不是别人给的,是自己争取的。”表明要依靠自己的“力量”奋斗,与不平等生活做抗争,批判将“生命意义”建立在外来事物、他人力量之上,一如卢梭所言:“每一个正直的人都应该维护自己的尊严。”拥有高强武艺就能获得“生命”尊严吗?不一定。对“没有名字”(青龙是“官号”)、“从来不问因由,只问时间、地点、何人”的青龙来说,“完成任务,是锦衣卫惟一的尊严”。可这种“生命价值观”将青龙异化为丧失人性的“杀人机器”,成了无是非对错判断、为阉党奸人利用摆布的“工具”,走上的“是一条有进无退的路,这条路很短暂,我很快就会走完。”说到底,亦无“自我尊严”,其所做所为社会不认可,主人也不肯定,反惹杀身祸。像乔花那样低声下气“托付终身”的“委曲求全”也无“尊严感”可言,因为她也不是自己主人,虽天真地对“未来充满希望”,但畅想无异于“海市蜃楼”,可望而不可即。“三不洗澡堂”中乔花和青龙的对话,既是对过往人生存在意义的回首和思考,也是对自我灵魂路归何方的拷问和追寻。在对“生命尊严”的探索和质辩中,完成了自我人生的短暂洗礼。

带着对“尊严”的思索和追寻,青龙、乔花在追击、逃亡路上历经坎坷,由猜忌、互相利用到熟悉、相依为命。因向往“尊严”,青龙“人性”渐渐觉醒复归,懂得关爱他人、信赖他人,并收获了友情和爱情,找回了生命存在意义――为“尊严”而活。最后为国捐躯,完成了心灵解脱、生命蜕变和自我救赎,升华了人生意义,由“杀人机器”武士进化到“侠之大者,为国为民”武侠,死得有“尊严”。乔花也改变了对“锦衣卫”的认识,患难与共,擦出“爱情”火花,重新审视“婚姻生活”、思考女性存在意义,冲破了旧式婚姻枷锁――“推掉了婚事”,去追求自由爱情、快意人生,助爱人完成救亡大业。秦少游说:“两情若是久长时,又岂在朝朝暮暮!”只要有尊严地爱过,哪怕活在期待爱人归来的“镜像”里也有幸福感、有意义。

二、“正义”:值得用生命去追寻和坚守

除探讨为“尊严”而生活,影片还呼唤、考索“正义”,认为此值得用“生命”去追寻和坚守,这是影片反思“生命”存在的第二个关键词。

从人物塑造看,影片塑造了当朝大傅赵审言凛然正气、视死如归、舍生取义的形象,他是“正义”化身。面对尚未觉醒、为虎作伥的青龙索要玉玺、以死相逼,他当头棒喝:“我赵审言头可断,但绝不会屈服于奸臣乱党。……青龙,你有没有想过,如果这个玉玺一旦落到奸臣手里,天下会有多少苍生因此而涂炭。保护玉玺,乃是你们锦衣卫应负的责任”,刺激青龙反思职责、行为的是非对错及生命存在的意义,最终觉醒。还塑造了杀人越货的强盗、天鹰帮帮主“大漠判官”,在“正义”感召下向“盗亦有道”复归。不要朋友、拒绝结盟的他,雁门关外一战,震惊于青龙以生命做赌注,说:“我天鹰帮家训,有一天,我能找到值得用生命去抢的东西时,我就由强盗变成盗亦有道了。”如果说“判官”生命世界此时还只盯着黄金,那么驿馆一战他成熟了,为青龙舍身犯险找寻、夺取和保护玉玺不为乱臣奸党利用,敢于奉献生命的“正义”精神所折服。久被金钱物欲迷失心性的他幡然猛醒、悬崖勒马,进而加入阻止庆亲王作乱的战斗,献出了年轻生命,实现了追寻大“道”(正义)的承诺和家族训诫。影片也塑造了“正义镖局”乔永等一批行侠仗义镖师,他们侠肝义胆,路见不平,拔刀相助,心系苍生。一生平凡,却也幸福。

追寻“正义”、坚守“正义”是影片的价值诉求。从人物姓名看,赵审言代表正义,其子名“守正”――“隐喻”坚守正义,后继有人。邪恶代表之一阉人名“贾精忠”,贾者,假也。从兵器名称看,“大明十四势”最厉害武器“天、地、将、法、智、信、仁、勇”等均与“正义”有莫大关联,更不用说“一杀违旨抗命、二杀干政弄权、三杀贪赃枉法、四杀通敌叛国、五杀同袍相残”等,明白彰显“正义”;镖局直接名号“正义”,担负着保护生命和财产不受侵犯的重任。即使镖局面临解散,老镖师乔永还嘱托年轻手下好好收藏“正义”镖旗,不愿断送在自己手上;在他走完正义一生后,又说:“江湖太少正义,正义镖局是应该坚持办下去的。”女儿乔花勇敢肩负起此重任,她读懂了“爹的酒,不是用来活血祛淤,而是助他想起最美好的回忆”中深刻含义。是拦路打劫的强盗对“正义”镖局的无情践踏,激发了青龙生命斗志;是天真无邪的乔花“希望这江湖能出现一位大侠主持正义”的热切呼唤,打动了青龙冷酷心灵,预设了青龙“奉天成仁”,牺牲宝贵生命来完成对“正义”的追寻和坚守。故事结局,赵审言官复原职,乔花称誉“有他这样的正义忠臣,老百姓一定会有安乐的日子”。另外,影片的构图、色彩和气氛烘托,导演亦用心良苦,当青龙等为“正义”而战时,画面选择正向构图,色彩鲜亮,气氛激昂,反之则否。在他们齐心协力完成保护玉玺任务后,导演有意给“正义”镖旗“正”字一特写镜头。这些细节,见出导演有意建构“正义”,这才是“侠”者之本,是“武侠片”真正的精神意涵。

三、活着“有希望才是幸福”

电影艺术根源于生活,是对生活本质的思考、探索和提炼。虽然《锦衣卫》为悲情结局,但影片结尾却提醒人们,要笑看人生风云,高瞻远瞩,对未来充满“希望”,有“希望”的活着才“幸福”。“希望”是这部影片反思“生命”存在的又一关键词,是其一以贯之都在思考和解答的核心问题。

《锦衣卫》诠释了李仁港导演对“生命”存在的反思。古罗马哲学家爱比克泰德曾指出:“幸福取决于三件事,这三件事都是你力所能及的:你的愿望,你对与你有关的事情的想法,还有就是如何利用你的想法使之发挥作用。”[3]在李仁港看来亦如此,幸福人生,路不能越走越窄,没有“希望”的活着是人生大不幸。只有放下心中包袱、超越外在压力,有权选择自己的路,坚定信念走下去,才会“海阔天空”。保持“希望”,怀有“梦想”,是坚持走下去的基础。影片叙事了青龙、乔花等人生存困境。青龙做锦衣卫、杀死自己哥哥、当上锦衣卫指挥使、听从命令残杀生灵、遭他人陷害追杀等,几乎人生每一个重要关口,他都“被”外在势力所遥控,由不得自己选择,“被”字在他人生词典中牢牢占据核心位置。不能做自己行动主人的他,说到底如行尸走肉苟全性命于乱世。他活着,但不属于自己,看不到希望和未来,直到在亡命途中碰见乔花。乔花说:“……但是我对未来还是充满希望的。我娘常说,有希望是幸福的。每个人都有权利选择自己的路。青龙,对于你也是,路只要走下去,一定会海阔天空的。”其实乔花心中理想和现实也存在很大差距――“我希望找一个托付终身的夫婿,但他花心;我希望江湖能出现一位大侠,可他杀人不眨眼。”但她比较达观,她开导青龙振作起来,选择自己的路走下去,一切都会好起来的。在乔花鼓励下,青龙逐渐从“杀死自己兄弟的噩梦”中觉醒,正视生存困境,变“躲闪奸人追杀”为“主动侦破玉玺丢失案情”;变“生活在他人阴影之下”为“光明正大地面对和挑战对手”,完成了人生角色转换,并勇敢承担找回玉玺、保护玉玺,锄奸除恶、保卫国家的伟大使命。即使路上遍布陷阱、机关重重,即使一次次被打倒,但他都顽强站了起来,因为他的心中充满“希望”,任谁也阻挡不了。最终与敌同归于尽,但因完成了任务而倍感幸福。一生很少笑过的他,终于含笑九泉。乔花同样也走出了人生困境,虽然她和青龙的爱情没有结果,但她每当回想起“一起走过的路”,摇着爱人送的铜铃,从望远镜里也能看到活下去的“希望”――她看到了爱人向她奔驰归来,从片尾她那丝微笑中,能感觉到她是幸福的,对她而言“有希望才是幸福”。正如韩剧《大长今》中长今所说:“不做事就没有精神,哪怕是种一棵草、一株花,也要怀着希望去做。”是呀!只有怀着“希望”做事,畅想未来,人才有源源不断的生命精神,存在才感到充实、幸福。

综观整部影片,尽管还有瑕疵和不尽如人意之处,但因对生命“尊严”的渴望和探求,对世道“正义”的追寻和坚守,对生活“有希望才是幸福”意义的发掘和倡导,提升了影片的内涵、质量和境界,足以与李小龙“武打+爱国”、成龙“功夫+谐趣”、李连杰“武侠+道德”等武打片相媲美。此片还有积极的当代意义。总理曾在春节团拜会上讲话指出,“新的一年,我们要更加努力工作,切实解决好民生问题。……所做的一切,都是为了让人民生活得更加幸福、更有尊严。”他着眼于中国社会现况和未来发展大计,拈出“幸福”和“尊严”两个关键词,为切实改善人民生活、提升人生质量鼓与呼。这与同期上映的《锦衣卫》及“水木年华”组合复出倾情演唱《生命的尊严》等,难道仅是巧合?对比2009年,“被”字成为年度“关键词”,也是暗应吗?我想不是。“艺术文本”与“政治文本”价值诉求趋同,都是对当下“生活文本”中“尊严缺失”“正义沦丧”“人被役使”“幸福遥遥”等的回应、解读与不懈探求。这,也是有责任感的每一社会存在个体都应用心思考、积极担当、付诸行动去解决的重要问题。

[参考文献]

[1] 朱立元.当代西方文艺理论[M].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99:109.

[2] 辞海编辑委员会.辞海[M].上海:上海辞书出版社,1999:856.

篇(5)

你问我,看见了什么?

我说一种永恒的执着与坚守。

??题记

(一)

幽深无比的海底,珊瑚在海水的怀抱里,它是柔软的,是柔若无骨的那种柔软,所有小小的触角都在水中一张一合,似乎每一阵流水的波动,都在柔柔的拨动着它的心弦。

在寂寞宁静的海底,珊瑚就像是一个沐浴在爱情之中的女子,每一丝每一缕都是生命,每一分每一寸都是光彩。如果采珊瑚人用那双习惯摘取生命的手把她毫不怜惜地带出水面,远离大海,珊瑚只是一具白骨。

那一刻,我明白:所谓尊严,是一种在活着与舍弃中传承的情感。一种本能的珍惜,一种本性的坚守。

尊严,来珊瑚的诠释。

(二)

有着让世界惊叹的美丽的皮毛。在阳光下,那是深紫色的,像缎子一样。如果你在林间湖水旁,如果你看见它静静的栖息在水边的岩石上,你也许会惊讶,造物主原来是如此的神奇。他竟然造出如此完美而有生命的宝石,有人闯进了水獭的家园。在阳光下,他们眯起了眼睛,扣动了板机,枪响过后,水獭死了,水獭的美丽也消失了,躺在岩石上的,只是一只平凡的水獭。

那一刻,我明白:所谓尊严,是一种美丽与丑陋之间的生死抉择。一种无形的精神,一种生命的守护。有人说,守护尊严,是人类灵魂的最后坚守,我相信。

守护尊严,我闪有纯蓝的天;

守护尊严,我们有活跃的气息;

守护尊严,我们有勇敢的信念;

篇(6)

生命是一个伟大的奇迹,过去的我们无论经历过多少悲哀、落寞,只要我们依然拥有尊严,这就是我们坚强拼搏的理由。

每一个人都有尊严,不论是国家的元首还是路边的乞丐,他们都有着人格平等的理由,那就是尊严,我们可以没有文化,可以没有金钱,可以没有权利,但一定不能没有的是尊严。尊严,它应得到的解释是什么?面子?虚荣心?不,不是,尊严,它是一种生命的超脱,是一种灵魂的逾越,是一种超越普通人生观的价值观。我们每个人的灵魂里都刻有这个词,只是我们不善剖析自己,但它仍然不无时无刻的提醒我们,让我们铭记尊严的至高无上。

民族亦如此,一个伟大、勇敢而又骄傲的民族,她宁可面对任何战争的挑战,也决不愿放下尊严而获得卑贱的繁荣。

中华民族五千年,有过盛世繁华,有过心酸血泪,在叛国贼的手中,我们的民族默默的承受着一个又一个丧权辱国的不平等条约,写下了一段耻辱的历史;但不服输,不甘屈辱的中华儿女,他们拿起手中的刀枪,为了民族的尊严,他们宁可放弃生命。革命战士,在狱中敌人的威逼利诱下写下“进出的门紧锁着,为狗爬出的洞敞开着,一个声音高叫着:‘爬出来呵,给你自由!’我渴望自由,但也深知人的身躯哪能由狗洞子爬出,我只能期待着,哪一天,地下的火沸腾,把这活棺材和我一起烧掉,我应该在烈火和热血中得到永生。”的不朽诗篇,他表现了一个堂堂正正的战士应有的气概,不仅是为了?I卫自己的尊严,更是在?I卫一个民族的尊严。正是有了千千万万个视死如归的革命战士,才有了中华民族的独立与解放,正是有了许许多多奋不顾身的科技人员,才有了炎黄子孙在世人面前的尊严与骄傲。中华民族正是有了这样的气魄与胆量,正是有了这样的智慧与谋略才诠释了一个优秀的民族是怎样从不堪的历史走向辉煌,怎样把尊严打上中国的烙印。

我们不能失去尊严,我们的民族更不能失去尊严。不论我们是多么穷困潦倒,还是怀才不遇,我们还有无价的财富,生命与尊严。

篇(7)

【关键词】安乐死;生命权;人权冲突

引 言

安乐死是否可以作为一项权利加以认可一直倍受争议,自荷兰就安乐死问题制定法律以来,英国、日本等国也开始有条件的认可了安乐死,我国也有人大代表提出将安乐死合法化。有学者将其认为一项新兴的权利,称之为“安宁死亡权”。因此实有必要从宪法学角度对安乐死进行基于基本权利的合法性研究,生命权的内容在今天日益丰富,生命权不仅仅局限于物理性或动物性的生存,还包括享受生命的权利。首先,作为整个社会共同体的一员,自由处分生命权是难以接受的,但同时个体又拥有享受生命的权利,免除痛苦有尊严的度过生命的最后时刻无疑是享受生命的重要形式,而安乐死实际是生命存续权与享受生命的权利之间的冲突,本文试图从人权冲突的角度对安乐死的合法性加以分析。

一、安乐死及其争议

在我国,对安乐死的一般理解是:患不治之症的病人在垂危的状态下,由于精神和躯体的极端痛苦,在病人和其亲友的要求下,经医生认可,用人道方法使病人在无痛苦状态中结束生命的过程。

安乐死问题与人的生命休戚相关。对安乐死一直存在着争论。争论主要有两种立场:

首先,反对安乐死的立场。其认为安乐死是剥夺生命权的一种方式,应该通过法律对其予以禁止。反对安乐死论者主要考虑到如果承认安乐死合法将会带来难以控制的负面效应。承认安乐死将无法有效地保护弱势人群的生命权,同时,也会使重病患者的精神负担极度加大,因为他们可能面临安乐死。这在历史上也有过相关的事实,30年代纳粹德国对所谓劣等民、残疾人以及老弱人群进行残酷的清洗,目的是保持德意志血统的纯净和节约肉类与香肠。希特勒签署了一份文件,对被确认为不可治愈的病人在确诊后准许被实施慈悲死亡,这个文件为此后的血腥清洗做了法律铺垫。因此,某种程度上这是反对安乐死的一个重要历史理由。也正由于生命对自然人乃至整个人类繁衍的重要性,使给予安乐死合法地位仍受到诸多反对。

其次,赞成安乐死的立场。其认为安乐死问题应该通过法律的途径予以确认并加以解决。公民个人应当有选择生的方式和死的自由的权利。让个体平静而有尊严的死去是人的基本权利。具体又可分为生命尊严论、减轻痛苦的要求、生命自决权、自主原则等。以上争论虽然基于不同的视角,但是本质上都离不开安乐死的核心价值,即生命权主体是否有处分自己生命的权利,或者说决定生命利益的权利。下面我们将从宪法基本权利的角度分析安乐死的合法性。

二、生命权不可自由处分

传统观念认为安乐死意味着对自己生命权的放弃,生命权在宪法上是一项极为重要的基本权利,德国学者提出基本权利具有主观权利和客观价值的双重属性,主观权利是是指个人向国家提出的主张和要求,其实质是当基本权利受国家侵害时,个人有向法院提讼请求救济的权利。客观价值是指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是一种价值。生命权作为一种基本权利,首先从其客观属性来看,其作为一种客观的价值秩序,体现为社会共同体的价值追求,人的生命是一种重要的社会价值,是社会共同体的基本构成单位,对自己生命的处分不仅仅是公民个人的自由选择,也会影响到整个社会共同体的价值选择,对生命权的自由处分会引发人们对生命价值的漠视。

其次从主观权利方面来看,公民个人能否自由放弃生命权,即生命权是否属于“自我决定权”。生命权是其他一切权利的出发点,韩大元教授认为因为生命具有专属性,属于特定的生命权主体,同时其内容又与社会主体价值有着密切的联系,当生命成为个体存在的基本前提时,个体享有的生命价值已融入到社会共同体的基本价值体系之中,是否限制与剥夺只能靠共同体意志来判断与决定。因而生命权不可自我处分,个人的生命还与个人的主要亲属以及同其生命有重大利害关系的人以及整个共同体有密切联系,因而,将安乐死规定为一项一般性的权利加以保护,是对国家保障公民义务的一种背离,脱离了宪法的基本价值。

三、作为享受生命的权利

《亚洲人权》中对生命权是这样界定的:生命权为诸权利之首,其他/她/它权利和自由均由此而生。生命权绝非局限于物理性或动物性的生存,而应涵盖人得以享有生命的任何体能与智力。生命权意味着活动合乎起码人性尊严之权、维持生计之权、居留成家之权、受教育之权、享有清洁和健康的环境之权。可知生命权并非单一的权利,而是一系列的权利的集合。从效力的角度出发,生命权的内容包括三个方面:1、防御权生命权。其本质是对一切侵害生命权的行为进行防御,防止国家把生命权作为实现国家目的的手段。2、享受生命的权利。生命权的对象是生命,每个社会主体平等的享有生命的价值,其主体地位得到宪法保护。3、生命保护请求权。当生命受到侵害时受害者有权向国家提出保护的请求已得到必要的救济。

生命权绝非局限于物理性或动物性的生存,享受生命的权利才是生命权利集合中的目的所在,防御生命权和生命保护请求权是享受生命的权利的实现手段。让每个个体有尊严的活着,是现代价值统一的趋向,《世界人权宣言》中也把人格尊严作为一项首要的权利,享受快乐实现人生的价值属于享受生命的一种方式,而减轻痛苦,在生命结束之际获得应有的尊严应当也在此之类。患不治之症的病人在垂危的状态下,由于精神和躯体的极端痛苦,有的人会选择用人道方法在无痛苦状态中结束生命,体面而有尊严的过完自己最后的时光。我们且不用自己的价值观来评价这种方式,但这确确实实是一部分人选择的享受生命的方式,即使转瞬即逝,对于他们来说这却实现了自己最后的尊严。这应当是享受生命的权利的一种体现。

四、人权冲突下的价值权衡

在上述特殊情形下,生命存续下去的权利与享受生命的权利发生了实际冲突,由此产生人权冲突,即同一个权利主体在特殊条件下自身所面临的权利抵触现像,安乐死的争议实际是生命权集合中第一种权利与第二种权利之间的矛盾。由于个体不能够自由处分生命权,笔者认为应当由共同体根据法益平衡原则,对冲突的宪法价值进行权衡,以作出取舍或平衡。在极度身心痛苦之下病人为了解除痛苦的折磨,获得自己想要的尊严,虽然不具有对生命权的处分权,但却有请求实现自己享受生命的权利,可以在两种生命权冲突的时候有权向共同体申请施行安乐死。离开了尊严与价值的生命是没有意义的,缺乏尊严生命权也难以实现,在基本人权中并不存在某项权利绝对的高于其他权利。因此有必要对给予公民主体机会让公民提出申请由共同体加以具体权衡。

但对自己生命的处分不仅仅是公民个人的自由选择,也会影响到整个社会共同体的价值选择,因此在做出权衡之时应当充分考虑共同体成员的意见,由共同体成员一起来制定权衡的标准,从另一个角度来说,很大一部分人会经历与申请主体类似的经历,因而应当争取他们的意见,每个整体都是由个体组成的,仅仅因为所谓的整体人类的尊严不顾抹杀个体的需要是不人道的。经过共同体成员的同意,社会价值基础则已具备,通过立法对此意志加以体现,进一步规定适用的情形。由公民主体或者个人的主要亲属以及同其生命有重大利害关系的人申请,由法官以制定的法律为基准在具体案件中进行权衡,公民主体与共同体达成合意,才能构成对该生命权加以处分,构成宪法上的合宪性,因而安乐死可视为实现公民享受生命的权利的一种方式,公民对安乐死仅仅享有申请权。

结 语

尽管现阶段也许并不适合在我国施行安乐死合法化,但并不意味着应当绝对的否认安乐死,安乐死其实属于个体实现享受生命的权利的一种方式,在人权冲突的权衡中,应当不断审视整个社会的价值观念,当社会价值观念逐渐变化而认可安乐死,医疗水平和条件逐渐提高而有具有可行性时,应当通过立法程序将这种价值观念固定化,作为人权冲突解决的权衡标准,赋予公民安乐死的申请权,由共同体作出决定。生命权应当体现为整个社会的价值追求,但社会价值随着人们的需要而不断发展变化,宪法应当对人们的需求有所体现,整个人类的尊严是建立在每个个体尊严的基础之上的,随着社会的发展使安乐死合法化以实现极端情形下对享受生命权利的保护,进而规范安乐死的实施,而不是一味的否认却无法避免实际操作中安乐死的实施,才是宪法的人道主义关怀的体现。

参考文献:

[1]姚建宗.新兴权利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229.

[2]霍增辉.在法律与道德之间:‘安乐死’问题的再思考.兰州学刊,2008,4.

[3]韩大元.生命权的宪法逻辑,译林出版社,2012:2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