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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论:写作是一种深度的自我表达。它要求我们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隐藏在内心深处的真相,好投稿为您带来了七篇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范文,愿它们成为您写作过程中的灵感催化剂,助力您的创作。
【关键词】公民;当代;环境;法律意识
一、当代公民环境法律意识的内涵
环境法律意识其实是法律意识的一种,它既具有法律意识的一般共性,又具有环境法律的特殊个性。学者在从不同角度去认识法律意识的基础之上,形成了关于环境法律意识的不同观点,主要存在以下两种典型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环境法律意识是人们在法律上形成的环境问题认识水平和为此愿意采取行动的意愿程度的一种表现形式。”此种观点的环境法律意识被归结为“主观感受的一种表现形式”;第二种观点认为环境法律意识指人类在对待自然环境和资源方面各种态度的总和,它主要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公民的环境法律意识水平,即公民在法律的层面上形成对环境问题的认知程度;二是公民的法律行为取向,即人们根据自己的法律价值判断在环境问题方面上所作的法律行为取向。通过对以上两种点的分析,这些学者的观点既存在优点,也有其缺陷性,基于对以上优缺点的综合考虑,笔者认为,环境法律意识作为法律意识和环境意识结合体,是建立在人类对自然的生产力和自然反作用于人类所产生的一种社会意识形式。简言之,环境法律意识是指一定社会的公民在处理环境、资源以及环境法律法规方面所形成的环境价值观、法律观以及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相关知识的认知、观念、看法的总和。
二、中国公民当代环境法律意识的现状
为了进一步了解我国公民的环境法律意识,我国国家环保总局于1995、1998年两次分别组织了对公民的环境法律意识相关调查。1995年对22个省4000多人进行了调查,调查结果全面准确;1998年对31个省10495个样本中的公民环境意识的相关调查采用了问卷的方式,内容主要涉及公民对环境基本问题的认知情况和基本知识水平、环境法律意识和道德、公民的环境保护行为、公民对政府采取环境保护工作的看法和评价以及公民对国家经济建设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基本方针政策的认识等。调查完成样本9202户,完成率为87.68%。此次调查显示我国公民的环境意识虽然有所提升但仍然存在“知”与“行”不一致的状况。
三、改变我国公民当代环境法律意识现状的对策
1、大力宣传环境法律,普及环境法律知识
我国公民的环境法律意识不强,究其原因:一方面来自自身的主动性欠缺;另一方面来自政府的鼓励措施不够。公民在日常的生活之中要加强环境法律意识的培养,学会在生活中时时关注环境,将人类赖以生存的环境作为必修的环节加以实施;政府在这一方面要加强对公众的积极引导,例如通过宣传环境保护法律意识,加大对环境违法者的惩罚;同时也将相应的环境罚款作为其他环境保护参与者和有积极贡献的公民的奖励措施。只有做到政府引导和公众参与的有效结合,才能将公民的环境法律意识普及到公民中去。我国公民对环境法律专业知识的认识不足,这就需要专业的法律技术人员对此加以宣传和普及环境法律知识,将专业的环境法律知识转化为公民所能接受普通知识,并加以习得转化为实际行动,积极参与环境保护的过程中形成良好的环境法律意识。
2、鼓励公民积极参与环境保护行动
我国公民在当前的制度之下,缺乏环境保护和主动参与环境保护行动的意识。实践是将意识转化为行为的动力,只有积极的参与环境保护行动才能更好地形成环境法律意识,所以政府只有通过鼓励公民积极参与环境保护行动来培养公民的环境法律意识。其根本途径主要是引导、鼓励公民参与到环境保护实践行动中去,只有公民自觉愿意参与到环境保护,才能发挥出公民行动的积极效应。公民作为社会主体一员就应该主动树立起环境法律意识,通过和自然友好和谐的相处,来建设和谐社会。正如“自然之友”的副会长杨东平曾撰文指出的那样:“环境保护不仅仅是一种意识,一种理念,而且是一种生活方式和行为方式,必须起而行动,在政府行为和力量之外,中国的环境保护必须走向群众性的绿色运动,必须有更广泛的社会成员、社会力量的参与,这是一场全民族的自救。”当前公民的环境法律意识还处在较低端的层面,只有通过公民进一步参与到环境保护行动中,才能更好的形成一种有利于环境和人类共同发展的环境意识,进而形成环境法律意识,以此来保护环境。
3、改变传统的环境价值观,提倡可持续发展观念
一直以来我国公民受到传统集权制的影响,在政治、经济、文化、环境等方面对政府具有极强的依赖性。同时我国公民在处理环境问题上坚持人类中心主义,将环境作为人类的依附品,不具有独立存在的价值,这两种不良的环境态度就从根本上造成公民忽略环境存在的价值。从此种意义来看改变传统的环境价值观和提倡一种一元化的环境价值观即社会群体的大部分赞同的一种环境保护观念,这种观念是有必要的。一方面,我们要实现环境的可持续发展必须要不断更新环境价值观念,以一种理性的环境观来指导人类的行动。从思想上形成一种自然和人类和谐相处的局面,用一种理性环境观念将各种环境法律法规和其他的观念、思想统一起来,形成一致的环境价值观;另一方面,提倡一种与时俱进的一元化环境价值观。一元化的视角能使政府和社会关系在法制层面能是实现一致性,从而形成一种分工协作,规范协同的法律体系;一元化的环境价值观能将公民已有的多元化环境价值观凝聚在一起,形成为大多数公民所接受的价值观念,例如提倡可持续发展这一种环境价值观。
4、形成良好的制度环境
环境法律制度的良好运作,不但需要国家作为后盾还需要公民的配合和参与,要以公民的良好的环境法律意识为基础,构建环境保护机制。首先,关于制定良好的法律制度,亚里士多德认为:“已经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是本身是制定良好的法律。”良好的环境法律制度在根本上要求公民的认同和服从,而这些认同和服从的环境法律制度必须是具体可执行的法律,只有具备了可执行性才有被采纳的可能性,但是目前我国的环境法律制度大多数还处在规范性层面,缺乏具体实施的可能,在很大程度上削减了法律所应该有的权威性。其次,在环境司法角度上,我国环境司法在解决环境纠纷中的功能远远没有充分得以发挥。我国司法机关在提高环境司法解决的过程中,注意将环境违法与民事、刑事、行政性处罚相结合,提高处罚的力度,加强处罚的执行,让违法者在违法和降低成本比较时,能主动选择通过技术改进或者更新企业硬件设施以此来降低产品成本,放弃通过违法来减少成本而实现降低产品成本的目的。因此国家可以通过制定良好的环境法律,改善环境司法来实现环境法的实施和形成良好的的环境法律制度,以此保障公民的环境法律意识得以提高。
【参考文献】
[1]王玥.扩展环境权益提高环境意识[N].中国环境报,2000-12-2(4).
[2]吕忠梅.环境法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
[3]鄢斌.公民环境意识的变迁与环境法的制度调整[J].法学杂志,2007(03).
关键词:思想品德;法律意识;方法与途径
中图分类号:G633.2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672-1578(2013)07-0037-01
《潜夫论·述赦》中谈到:"法令行则国治,法令驰则国乱。"《韩非子·有度》中也说:"国无常强,无常弱;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这说明要维护国家长治久安,最根本、最靠得住的办法是实行法治,需要每一位公民即奉法者增强法制观念,培养和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
《初中思想品德课程标准》(2011版)中明确提出了"树立规则意识、法制观念,有公共精神,增强公民意识"的情感态度价值观目标。初中思想品德课教材为落实课程标准,也为了适应初中学生的成长需要,融合了心理健康、道德、法律、国情四大版块内容,旨在促进初中学生道德品质、健康心理、法律意识和公民意识的进一步发展。可以说,初中的思想品德课本身就是引导学生学习法律知识、增强法制观念的主阵地。在思想品德课的教学过程中,我通过开展一系列的活动来实现这个目标。
1.课前:你说我说"今日说法"
从我站在讲台上的那天起,我就注重培养学生关注国家法制建设进程的意识。由于受社会经验、知识积累的限制,初中生对法律知识知之甚少。所以,我一般会引导他们从简单浅显的事情入手,培养学习兴趣。在每一届学生入学的第一课,我都会对他们提出日常生活中要关注国家政治生活的要求及基本的做法,即每天看新闻半小时和今日说法,阅读报纸,和家长探讨法律故事等,并要做好笔记。在随后的课堂教学过程中,我安排学生进行课前讲法律故事,即交流一周来你观看《今日说法》的收获,当然也可以介绍相关的法律知识。经过初中品德课的课前3分钟"今日说法"活动,学生们养成了收看《今日说法》的习惯,他们的法制意识也得到了大大增强。
2.课中:"法在我身边"讨论
法律条文和法律规定理论性较强,如果单纯讲解法律知识,学生理解起来会觉得比较疏远。怎样把法律知识讲解的深入浅出呢?我想课堂上讲解法律知识一定要理论联系实际,搜集一些与学生生活密切联系的典型案例,或日常生活中学生常见的侵权现象等。运用典型案例解说法律知识,让学生看到法律不是那么高深莫测,而是就在我们身边。比如,在讲到公民的人身权利时,我首先引领大家一块学习了与人身权利的相关基础知识:人身权利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包括生命健康权、人格尊严不容侵犯、人身自由权利受法律保护;以及人身权利对公民的重要意义等。然后利用多媒体出示了一个典型案例:一个和在广州打工的父母共同生活求学的男孩子,因犯错误被父亲殴打致死的案例。问题是:你怎么理解孩子父母的行为?在经过认真讨论之后,虽然避免不了心中的纠结,但是同学们还是从法律角度理性的分析了这位父亲的行为:这是一种典型的侵犯孩子生命健康权的违法犯罪行为,应该受到法律的制裁。通过这个故事,他们认识到:法不容情,公民的人身权利(或生命健康权)是受法律保护的。当我们的人身权利受到侵犯时,应勇敢的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分析完典型案例,又请学生联系自己的生活,明白了家庭暴力、超市商场随意搜身、被司法机关以外的单位或个人限制人身自由等等都是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违法行为。通过学习课本知识的同时联系生活实际,学生能够切实的理解法律与我们的生活联系非常紧密,法律就在我身边。
3.课后:实践提升法律意识
初中的学生的独立意识越来越强,也越来越重视自己的权利获得与保护,学生对法律知识还是很感兴趣的。但作为初中的教材,重在培养学生的法律意识,所以,许多法律知识是点到为止。这就出现了不少学生学习时意犹未尽。为进一步提升学生的法律意识,在课后我们采取一系列方法。
3.1举办课外法律兴趣小组。一般每周大家会讨论一个共同感兴趣的法律热点,利用课下时间搜集相关的材料、法律条文规定等进行自学,到了兴趣小组活动的时间(下午的自习课或者周末时间),这些同学和指导老师聚在一起,交流自己的学习心得体会,提出自己的疑点由大家共同探讨。这样,不仅提高了同学们的学习兴趣,而且学到了更多的法律知识,效果很好。
3.2通过举办小型"法制日报"或法制主题的黑板报、组织模拟法庭等方式鼓励学生学习法律知识。
小型的法制日报,以班级为单位,每日一份,A4纸大小,同学们共同提供素材,每位同学轮流办报,学期结束结集成册。法制主题的黑板报可结合学习内容,针对当周所学知识,每周办一期有针对性的黑板报,同年级各个班级进行展示、评比。模拟法庭的组织可根据本学期所涉及的法律知识,选取典型案例,在共同学习法庭审理程序的前提下,进行模拟法庭审判工作。通过这些活动,有效提高了学生的学习积极性。
3.3组织学生去旁听法院的公开审理。作为市直学校,去法院旁听还是比较有条件的。所以,作为思想品德课的一项综合实践活动,我们思想品德课老师会配合学校,在时机成熟时安排学生参加法院的公审旁听,这往往更能使学生近距离的感受法律的庄严。
参考文献
[1]《思想品德课程标准》(2011年版)
[2]谢金生.《论转型期法治精神的内涵及其制度制衡》
[3]吴一凡.新课程学科实用教学法:初中思想品德新课程教学法[M].北京:首都师范大学出版社,2004:128-130.
【关键词】公民 法律信仰 权利意识
自1991年梁治平首次译介《法律与宗教》一书以来,“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①一直是法学研究者们的口头禅之一。法律信仰也进入了法学的研究视野,这种现象表明作为衡量一个国家能否称之为法治国家的重要标准―法律信仰,已经纳入法学的基本研究范畴。
法律信仰的基本理论
对于信仰一词的研究,不应仅局限在宗教学、心理学研究中,而应该在广泛的领域里进行分析,例如法学。最具有代表性的就是哲学家康德的观点,他认为,信仰是一种“确信”,但这种“确信”和意见、知识的确信不同:意见是一种在主客观方面都没有充足理由的判断,知识是一种在主客观方面都有充足理由的判断,而信仰则是人们在主观方面有充足理由,也就是在信仰者看来是确实可靠,而在客观方面却得不到充足证明的一种“确信。”②该观点把信仰和意见、知识进行了比较,得出了信仰的特点,较之于前面两种观点,更具有说服力,但是并没有包括信仰的所有特点。信仰是指人类对某种事物的极度信任和崇拜,并把该事物作为整个人类运转的最高指南。亦就是说,信仰的主体是人类,信仰是人类所特有的一种情感,且在人类的心中,该种事物比生命还要重要,并认为只有该种事物才能实现人类的最终价值。
关于法律信仰,有学者认为“法律信仰是一个牵涉法学、心理学、社会学乃至伦理学的概念,由于其牵涉面广,以致要用几个简明的文字得出一个符合定义要求的概念之前,适当讨论一下信仰一词的含义是有必要的。”③该观点并没有对法律信仰的具体内容进行分析,只对信仰涵义的外延进行了粗略的概括。在众多观点中,有一种颇有影响力的观点认为,法律信仰是“根源于人类对人性和社会生活的科学分析和理性选择,进而所形成的对社会法的现象的信任感和依归感,以及对法的现象的神圣感情和愿意为法而献身的崇高境界。”④这个观点较为全面地解释了法律信仰的涵义,既确认了信仰的主体,认为只有人类才会有这样的情感认知,分析了人类做出该做决定的条件,也明确叙述了该种事物在人类心中的至高地位。
综合对信仰和法律信仰的分析,法律信仰就是指人类在科学、理性地分析选择后,对法律产生了极度信任和崇拜,坚信只有法律才能保护和实现人类的最高价值,并把法律作为整个人类社会运转的最高指南。
我国公民法律信仰的现状及成因
不难看出,我国公民法律信仰的现状并不理想,从“法律信仰”这一概念被提出,就遇到了很大的阻碍,到底是什么原因造成这样的现状,对于这个问题已有多位学者进行过论述。
历史陈旧思想和传统文化的影响,导致公民法律意识的缺失。在秦始皇统一中国后,就确定了封建君主是一切法权渊源的基本格调。在历史上,统治者虽然也用法律作为统治工具,但“法”即“刑”,是一种裸的暴力,再加上时有发生法被滥用的现象,使民众对法有一种排斥的心理。在儒家文化长达两千年的浸润下,已不知不觉形成了一种难以更改的定势思维:君威,服从乃天理。再者,我国传统社会是建立在以血缘关系为基础,人们在这种伦理道德的教育下与人交往、行事。整个社会的基本秩序不是靠法律来维持,而是靠宗法、伦理纲常来维持。这些思想观念根深蒂固,至今还影响着部分民众,阻碍了我国法治化的进程。漫长的封建专制统治使民众的权利意识被逐渐淡化,致使在传统中国不可能出现法律信仰意识。正如清朝法学家沈家本先生所言:“自来势要寡识之人,大抵不知法学为何事,欲其守法,或反破坏之,此法之所以难行,而学之所以衰也。”
法律自身的局限阻碍法律功能的发挥。法律信仰根植于公民对法律深切的信念,而这种信念首先源于法律所体现的法律功能的发挥。如果一部法律给人们带来的只是不便,甚至是损害,那么,这个法律即使被人们公认为是法律,却也很难被人们自觉遵守,更不可能成为他们的信仰。价值合理、规范合理、体制合理、程序合理的法律,才能引起公民内心的诚服和坚信,才能期待公民的奉行和呵护。我国现行法律中有些条文不够严谨、具体和明确,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进步,其不足之处都会显现出来,任何缺乏科学性的观点和学说都只是自欺欺人的。法律的这些不完善之处,势必会严重影响在法律实施过程中的作用的发挥,导致人们对法律的错误认知。
市场经济不完善导致法律信仰的生长缺乏肥沃的土壤。法律信仰的产生是市场经济逐渐完善和法治进程逐渐推进的产物。我们的经济体制经历了计划经济、有计划的商品经济、商品(市场)经济转变过程,经济体制仍处于转轨期。在这一过程中,人们的观念上大多认为法治和法律并不那么重要,尚未成为公众日常生活的必备要素,最终导致法律信仰的生长缺乏肥沃的土壤。
有效培养公民的法律信仰
完善我国法律体系,体现法律之功能。人们只可能对一个足以保护自己的权利和能被人们心理所接受的良律产生信仰。所以法律自身的好坏对于公民是否会对法律产生这种信仰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作为立法机关就应该使制定的法律具有公正性、权威性、稳定性。因此,完善法律体系,体现法律的各方面功能,是树立法律信仰的基础。
树立法律至上权威的地位,巩固法律信仰的生成。虽然宪法信仰并不同于宪法权威,但是两者却有着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关系。如果一个国家的法律获得了至上权威的地位,那么就更容易激发生成法律信仰,反之,则很难培养法律信仰的观念。在法治社会中,法律应是整个社会的运转的最终指南。法治化的过程就是法律被崇拜信仰的过程,也是树立法律权威的过程。因此,法律若要被人们信仰就必须具有权威性,否则信仰只能是无水之源。美国法学家塞尔慈尼克认为:“强制不是法的内在组成部分,而只是法的外在支持条件之一;不应把强制作为法律现象的基准,法的概念的核心是权威。”
增强公民的法律意识,尤其是增强权利意识,充分发挥法律的价值作用。法律意识(特别是权力意识)与法律信仰之间存在一种相互作用的关系,法律意识的增强将促进人们对法的功能和价值认同,有利于人们法律信仰的生成。如果缺乏这种法律意识,法律所规定的权利只能纸上谈兵,不可能得以实现。经过多年的普法宣传、教育工作,公民的法律意识有明显的提高,但也存在不少问题,比如重点强调公民的懂法守法义务,却忽略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权利观念,所以普法教育在促进公民法律意识的培养还需进一步努力。只有让社会公众实实在在体会到了法律的功能和价值,并加以通过权利本位的宣传,才能树立起公众对法律的普遍信仰。
加强执法机关和工作人员的守法观念。“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执法机关和其工作人员的守法程度直接关系着法律信仰生成的成败。一国公民对该国法律的认识不仅仅取决于法律的内容,更主要取决于该法律的运行状态和执法机关运用时的态度。换而言之,司法是否公正、执法机关和工作人员守法观念的程度决定了法律是否将被信仰。如果对于大多数公民来讲,法律只是字和纸的堆积物的话,试问谁又会去信仰这个没有实际意义的法律呢?“一次不公正的裁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虽是无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破坏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⑤毋庸讳言,如果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没有守法观念,或者说守法观念薄弱,将导致公民对法律的不信任,乃至产生对法律的藐视,法律将不可能被信仰。
坚持长期的法制宣传、教育。要使公民对法律产生信仰,其前提条件是公民对法律有足够的认识。那么坚持长期的法制宣传、教育,才能加强公民对法律的认识。笔者建议将法律知识考试、考核作为工作录取、升学等的必备内容。只有真正理解法律,才可能从内心产生对法律的信仰。
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各项体制。法律信仰是法治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而法治社会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产物。也就是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稳定是法律信仰发展的基石。市场经济本来就是法治经济,因为市场经济所追求的就是一种合法的取利思想。市场经济的基本运行模式就是公平、自由的竞争,而只有法律的调控才能满足这一条件,才能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当法律发挥了这一功能,普遍公众才会对法律产生一种新认知,即对法律产生的高度的认可,认识到法律是可以保护自己的基本生活,而不是妨碍到自己的生活,从而激发公众的法律信仰意识。(作者单位:四川师范大学法学院)
注释
①[美]伯尔曼:《法律与宗教》,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1年版。
②康德:《逻辑学讲义》,许景行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1年,第57~62页。
③谢晖:《法理信仰的理念与基础》,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1997年,第16页。
关键词:权利;自由;正确行使
一、公民正确行使权利与自由的基本含义
宪法学中具体指出公民的基本权利是指由宪法所规定的公民可以享有的权利。也有学者指出公民的基本权利是由宪法规定的,公民为实现自己必不可少的利益主张或自由,从而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资格或可能性。《现代汉语词典》认为自由有三种含义:其中一个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随自己意志活动的权利。关于自由,康德认为:“只有在自己有意识的活动过程中,那种选择行为才可以被称为自由”。 他认为权利与自由密不可分,权利就是自由并存和协调的全部条件,从原初意义上说,权利就是自由。权利是自由的表现,公民为或不为的自由就是权利。从定义中我们知道,公民权利应该是宪法规定的和其他部门法规定的,但另一方面,应该还有一些权利是法律没有涉及到的,仍然存在于自然之中。法律中未规定的权利,是自然赋予的自然权利。这些自然权利在自然的被人类所使用。美国宪法修正案第9、10条规定:“不得因本宪法列举某种权利,而认为人民所保留之其他权利可以被取消或者抹煞” ;“本宪法所未授予中央或未禁止各州行使的权力,皆由各州或者人民保存之”。上述规定就是从规范角度表明了个人自由的开放性。即是对权利的一个开放规定,笔者相信法律未到完全合理的程度,也不会到达完善的地步。每个阶段只是应该有每个阶段的法律。关于公民权利与自由的界定,我们应该限于其目前在法律上的理解。据此笔者统称公民的权利与自由应该是指,公民在表达意志的时候,在法律所规定的权限内,为或不为的自我选择。公民权利与公民自由是共通的。
二、指导公民正确行使权利与自由的法律规范
我国目前对公民权利与自由的规定主要是在宪法中予以阐明。宪法第33条规定 “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这一规定表明,公民享受权利和履行义务是统一的,公民既是权利的享有者,又是义务的承担者,权利和义务不可分离。现行宪法第51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该条规定直接体现了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它要求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时,必须承担相应的义务,即承担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利益及其他公民合法自由和权利的义务。这一条款是指导公民正确行使权利和自由的根本性规范,它在一定程度上表明我国宪法对公民的基本权利采取相对保护主义,而非绝对保护主义。世界上不存在绝对的权利和自由,任何权利和自由都是相对的,即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权利和自由。
三、公民正确行使权利与自由要素考量
公民权利与自由的正确行使既需要制度保障,在制度的规定秩序内行使,又需要公民的自我学习和自我约束,达到个人自由的状态。在权利得到切实保障的情况下,在义务履行的必要条件下,以平等为原则,认识自己权利的界限,对自由采取正确的态度。还应该增强法律意识,形成一种法治的观念。公民行为都有目的,在做出行为的时候,要追求一种正当的利益,追寻个人利益与集体国家利益的协调平衡。法律的目的不是废除和限制自由,而是保护和扩大自由。
(一)以履行义务为必要条件
宪法的制定是公民意愿的集合,突出表现在宪法是在保护公民权利的基础上制定的。权利是宪法的核心,但是权利的实现需要提供一定的义务,这是为保障大部分权利而主动放弃一部分权利,以达到宪法符合大多数人共同利益的目的。因此,为了维护宪法合理有效的运行,公民必须坚持履行自己的义务。
(二)以遵守平等为原则
自由与平等的关系正像权利与义务的关系。为保障公民权利与自由的正确行使,既需要以履行义务为必要条件,又必须加强在行使自由时对平等的要求。以遵守平等为原则来行使权利和自由。洛克认为:每一个从自然或从社会中取得财产的人,都必须遵守这样一条原则:他必须“为其他人”留下“足够的和同样好的”。体现在公民行使权利与自由上主要是两个方面:一方面行使权利时尊重他人的权利,即对他人行使权利的不干涉、不侵害,这是“为其他人”;另一方面是要求对每个人公平的提供一种“足够的和同样好的”权利。
(三)加强对权利行使的保护和引导,制定“程序”规范
笔者认为需要对公民正确行使权利进行有效的保护和引导。因为缺乏保护和引导,更容易导致权利的滥用。我们讲对权利进行限制,并不是对权利本身要进行限制,权利本身不存在限制问题。权利限制实际上是对权利行使的限制,包括行使的主体资格,行使的时间空间,行使的条件等方面的限制。现在笔者在此讲对权利正确行使的保护,亦不是对权利进行保护,而是对正确行使权利进行保护。对权利的保护是对事物本体的保护,对正确行使权利进行保护,是对为达到目的采取的方法的保护。在法律上相当于是实体与程序的关系。权利保护是实体问题,对正确行使权利保护是程序问题。
笔者主张应该对权利的正确行使加强“程序”上的保护,方便公民正确行使权利。只有有利方便的权利,才是公民乐于正确行使的。只有对权利行使加强程序保障,才能推动实质权利的行使。“程序”上的欠缺一方面是公民缺乏对某事件上自身权利与自由的理解,另一方面是对公民缺乏救济途径。因此笔者建议一方面,政府可以加强对法律的宣传教育工作,在各县级行政区域内建立专门的免费法律咨询机构,帮助引导公民理解自身的权利和自由;另一方面提出一些类似美国的人身保护令、违宪审查制度等等的救济措施。因为公民对权利性质的不理解和公民被侵害权利缺乏救济,所以会出现滥用其他权利,以此来维护自身利益。上访中的滥用权利大多就是这种情况,例如时找不到负责人,所以出现了越级上访,堵截公务车辆等行为。因此加强理解和救济有助于公民克制自己,减少为此而引发的错用其他权利的现象。公民对权利的行使可以加快推进法制进程,宪法中规定公民管理,公民参与,也是这个原因。只有公民和国家之间的共同努力,才可以推进公民权利和国家权力的和谐发展和良性互动。
(四)加强公民的法律意识,在法律界限内行使权利
依法治国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我国政府积极推进法治化建设。但是目前还没有实现法治国家的目标,这方面一个突出的特点就是现今的大多数公民依然对大部分法律都是一知半解,处于道德制约的状态。这在很大程度上制约着我国公民社会的建立。许多学者因此主张发展大众法学,推动公民法律思想的提高。笔者认为人才的培养靠教育,人才的更新换代靠教育,而要提高公民法治意识,培育公民社会,也要靠教育。因此开展大众法学教育,加强公民的法律意识亟不可待,必须时时抓紧。这是保证公民正确行使权利的基本方法。
关键词:农民 法律意识 农村 法制建设
中图分类号:D920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5349(2016)13-0080-02
在2016 年大学生暑期 “三下乡”社会实践活动中,我们以劳动法为例,对延边州汪清县西崴子村村民的法律基本知识了解情况进行了调查。 由此提出了对农村法制建设的几点思考和建议。
一、调查对象与方法
1. 调查对象
本次 “三下乡”社会实践活动在汪清县西崴子村进行,以西崴子村村民为调查对象,采用随机抽样方法确定人员,展开问卷调查,受调查的人数为30 人,有效答卷30份,年龄在20―75 岁之间。
2. 调查和数据处理方法
采用问卷调查法,自行设计调查问卷,通过调查村民对婚姻法、劳动法、土地承包法等各部门法基本知识了解情况,来初步认识农村地区的法制现状。 并详细访谈部分村民,对调查数据进行统计,参照有关文献对照分析。
二、结果分析与评价
通过对所有调查问卷的整理、统计和分析,得出以下结果:
(1) 西崴子村村民主要年龄段为 40―70 岁,占村内人口的80%,外来人口占10%,学生占10%,老龄化问题较为严重。
(2) 西崴子村村民文化程度: 初中以下的占 (包括初中) 97%,高中以上的占 3%。 由于老龄化问题严重,加之老年人由于各种原因没有受到良好的、系统的教育,导致西崴子村村民的文化程度总体较低。
(3) 男女比例: 男 40%,女 60%。由于村民外出务工人数较多,劳动力流失,使得村内男女比例不平衡。
(4) 工作年限: 10 年以下占 20%,10-20 年占 20%,20-40 年占 50%,40 年以上占 10%。
(5) 民族比例: 汉族占 50%,朝鲜族占 50%。
(6) 劳动法基本知识了解情况: 95% 的人没有签订过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15% 的人粗浅地了解劳动法;85%的人完全不懂;90%的人不知道劳动者的合法权益;35%的人在工作中真正享受^ “五险一金”,65% 的人仅有一两个保险;99%的人没有发生过劳动纠纷,1% 的人在外地工作时发生过;发生纠纷后 90% 的人都会选择忍气吞声,10%的人会找村民委员会解决。 (由于该村大致保持农业耕种为收入来源的状态,劳动纠纷较少发生。)
由调查结果可知,西崴子村的村民大都不了解劳动法,更不知道如何用劳动法来维护自己的权益,部分村民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意识。 虽然农村社会比较稳定,是熟人社会,但是毕竟会出现一定的劳动纠纷,届时农民不会使用法律,将会对自身权益产生影响,因而仍然要对其进行普法宣传教育。
(7) 如果发生劳动纠纷: 100% 的人会寻求法律援助,100%的人强烈要求进行劳动、合同法的定期普法宣传,100%的人在工作中没受到劳动者合法权利的侵害 (都各自种田,自给自足),100% 的人会主动维护自身权利,其中10%的人会提起仲裁或诉讼或直接找政府,其余人并不了解相关法律。 此外,经过和部分农民进行详细的谈话采访,我们了解到,以前农民对法律这个名词很陌生,认为运用法律是一件很遥远的事情,因为当时的人们生活并不很富裕,不会把过多的心思放在如何增强法律的意识上,而是如何使自己的生活过得更好。 加上大部分农民过着自给自足的农村经济生活,很少有事情会牵及到法律纠纷。 就算是遇到问题也不会对簿公堂,在中国农民的传统价值观中,觉得去法院的事情一定是见不得人的事,害怕来自周围农村社会生活圈子的闲言闲语。 以上种种原因便导致了农民法律意识的淡薄和对法律知识的陌生。 虽然在近几年的社区普法工作中,拉近了农民与法律的距离,但是农民传统价值观中对法律的认知并不是一朝一夕可以改变的。
三、提高农民法律意识的几点建议
(一) 开展法制宣传,普及法律知识
以农民的基本生活单位为普法范围,在一村、一社区、一街道中,组织有意义的法制教育活动,鼓励农民参与,在实践中提高农民法律素质,促使其养成遵纪守法的习惯。在社区中,社区图书室、德育活动室等都是举行法制教育的良好平台。 可以通过在活动室内或小广场上,甚至田间地头,展览图文并茂、简单易懂的法律知识宣传画,提高农民对法律的认识。 此外,也可以举办并组织观看法制讲座、法律节目等,或者组织农民参加法律知识竞赛,举办 “模拟法庭冶 等,让农民切实参与到普法活动中来,使法制教育得以延伸。另外,可以选派专人,在社区的宣传栏定期宣传相关的法律知识,结合农民的实际问题提出相应的法律解决措施,让农民真正感受到法律为他们的生活带来的保障。
(二) 提供法律咨询处
若在社区或村委会中设有提供法律咨询的专门性平台,在日常生活中指导农民如何解决其遇到的法律方面的问题,无疑会给农民带来极大的便利。 例如,在农民农闲时期,法律咨询平台可以主动针对有意向外出务工的人员进行专项法律知识讲解,使其了解劳动合同的重要意义,学习劳动法的相关规定,普及劳动保障方面的法律措施,减少劳动纠纷隐患,保障农民利益,(三) 充分利用大众传播媒介
大众媒介作为最便利的信息传播途径,可以作为提高公民法律意识的涉及面最广、运用最多、影响最大的宣传途径。所谓大众传播就是通过某种媒介 (如广播、电视、报刊等) 向众多对象传递思想和观点的过程。 如今,科技手段不断进步,信息传播方式更加多样化、便利化,很多工具都可以成为法律普及教育的得力媒介。
(四) 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全面提高农民的整体素质
法制意识建设与精神文明建设的各项内容是互相联系、互相影响和互相促进的。要想从本质上提高公民的科学文化素质和法制观念,首先要在文化建设上注重发展多种形式的、不同层次的教育。在国家层面上,要引导正确的舆论方向,弘扬正气,倡导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 在思想道德教育上,要利用科学思想和现代化理论将农民武装起来,促使其树立科学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防止封建思想对农民的法律意识建设产生阻碍。 在基层法制建设方面,要进一步培养“四有公民”,广泛开展 “道德规范进万家冶 等类似活动,鼓励农民遵纪守法,让典型模范走到农民中间,为他们普及法律常识,使农民对公民的权利、义务和
与自己社会生活相关的法律知识有概括性的了解,让广大农民懂得依法办事、依法律己、以法维权的便利。 这样,当能逐步提高公民的整体素质,进而从根本上提高全民的法律意识。提高农民甚至全体公民的法律意识,并非一朝一夕能够收获成效的。 在国家法治建设逐步完善的大环境下,在以法治国方略日渐落实的大背景下,每一名法律人都应积极努力,着眼于农村法制建设工作,抓弱点,补短板,切实为广大农民的利益,为国家法制建设工作贡献力量。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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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刘金海. 现阶段农民法律意识的调查研究――基于269个村3675个农民的问卷分析[J]. 华中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1):68-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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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中学生;历史教学;公民意识
引言
教育是人类特有的社会现象。随着时代的发展,教育的理论和方法不断改进,但其功能却始终如一,那就是育人,培养具有优秀品质、高尚情操的人,落实到具体就是培养具有公民意识、公民道德的人。对于中学生公民意识的培养,首当其冲的应是历史学科教育。因为历史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历史教育是传载历史知识、发扬民族精神的主要载体,它比其它学科的教育更重视人类社会的客观进程,更能够影响人类的发展,更能促进学生的公民意识的养成。历史的传承功能决定了历史的教育价值。
一、公民意识的内涵
第一,是从国家与公民间的关系视角切入。譬如在《书斋里的革命》中,朱学勤曾指出:“公民意识是近代的产物,它有两层含义:当民众直接面对政府权力运作时,它是民众对于这一权力公共性质的认可及监督;当民众侧身面对公共领域时,它是对公共利益的自身维护和积极参与”。
第二,公民意识包含两个另外的层面:首先是对法律规定的国家成员,公民对权利及义务的整体主观认同;此外是公民的个体,对自己在国家、社会所处位置的现实认同感。其次是从臣民意识与公民意识两者的分别切入的,认为公民意识,属于人类内在精神的自觉要求和反映,必须由“合法性、合理性和积极守法”等内容形成。
第三是从公民意识的内在结构入手,把公民意识看成是复杂的观念形态系统,有其内在逻辑结构,有其核心内涵、具体内涵、和延伸内涵,而身份意识是其核心内涵。
综上所述,公民意识,最为强调的就是爱国主义精神;其次,是公民的法律意识,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并用宪法和法律来保护自己和他人权益的意识;再次,确立共同的基本价值理念,如公德意识、责任意识、环保意识等。这些基本理念,简明扼要地概括了公民意识的基本要求,是人类经过漫长而艰苦的探索逐步形成的共识,是现代文明的产物。
二、初中历史教学中公民意识培养的主要内容
1.国家意识
国家意识对初中生来讲主要指的是爱国主义精神和民族精神。对于国家意识来说,这两者重要性就正像是自行车的两个车轮,鸟的两对翅膀,是国家意识的核心。国家意识在现实生活中,主要表现在:首先于国内能够妥善处理好集体与个人之间的关系,国家与个人的关系;并且在双方之间产生冲突之时,强调以集体和国家的利益为重,要注意全局的利益问题和观念;其次在对待国与国之间的关系中,要以民族国家的尊严和利益作为最高的标准,不能做出损害国家民族利益的事情,必须以热爱祖国为荣,将危害祖国的行为视为可耻。
2.法律意识
所谓法律意识,就是人们关于法和法律现象的思想、观念和心理的总和。其形成和发展往往与人们直接的物质生产活动和现实生活紧密相关,并受其制约。法律意识结构包括法律心理,法律观念、法律思想等。
3.责任意识
责任意识是一种自觉意识,同时也是一种传统美德。张家华、张积家指出“责任感是我们生存中作为社会角色所必须履行的义务”。强烈的责任意识会产生强大的精神动力,只有具备强烈的责任意识,初中学生才能将自己成才、个人命运与社会发展、国家的需要有机结合起来,把自己培养成为受社会欢迎的合格公民。因此,在初中历史教学中加强责任意识的培养,对于提高学生素质,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有重要的意义。
4.公德意识
公德意识是人们在长期的社会生活中形成的,用来调节人与人之间,个人与社会之间的关系,维护社会公共生产秩序的基本准则规范。如爱国守法、诚实守信、勤劳俭朴等等。遵守公德是合格公民必须具备的道德品质之一,是优化社会环境、促进社会和谐、健康发展的一项重要内容。
5.环保意识
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世界各国尤其像中国这样的发展中国家面临的环境问题日益严重,为了发展经济而损坏环境恶性事件屡见不鲜,已经对人们的生存环境和发展逐渐构成严重威胁。因此,我国将环境保护作为我国应长期坚持的一项基本国策,并且明确提出走可持续发展道路。初中阶段是培养学生环保意识的重要时期。
三、历史教学中培养公民意识的方法和途径
1.课堂教育与课外教育相结合
课堂教育是培养公民意识的最主要的途径。对于我国儿童来说,18岁以前大多都在学校接受教育,自然课堂教育就成为公民教育的重要途径。历史学科贯穿古今,涉及中外,包括政治、经济、文化,大量的历史素材都能够提高学生的公民意识。在中国史的学习中,教师可以让学生感受祖国的灿烂辉煌,增强学生的民族自豪感,进而提高学生责任意识。在学习世界史时,可以让学生树立、和谐发展的世界观,体会全球人民的共同意识。我国的物质文化遗产众多,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以带领学生进行实地参观和考察,直观的教育较书本来的更有效。
2.受动教育与主动教育相结合
公民意识的生成是一个内化的过程,只有内因与外因共同起作用,才能真正做到公民意识的提升。这就要求历史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将受到教育与主动教育相结合,给学生创造培养公民意识的良好环境,以致让学生自觉地学习公民知识,从主观意识方面,塑造公民人格。公民意识培养是一个不断发展、与时俱进的过程,在历史课堂上,教师创设师生和谐的民主教育环境。课堂是社会的缩影,课堂上的平等和谐氛围能够帮助学生形成良好的意识形态,充分发挥主体地位,做到积极主动地自我提升。
3.观念教育与实践教育相结合
公民意识不仅是一套理念,更是一种操作的过程。公民意识水平的提高不仅需要观念教育,更需要实践。在历史课堂上教师所传授的公民知识及公民事迹是一种观念上的教育,是进行实践的理论基础,是开展公民行为的历史依托。真正做到公民意识的养成与提高是需要实践的。教师可以开展一些历史小活动,将公民教育的阵地从历史课堂转移到现实社会,利用历史的深厚底蕴,组织学生积极参与社区活动,服务社会,融入社会建设中去。在历史纪念日或历史人物的故乡,开展一些历史宣传活动,在活动中可以提高学生关心他人、与人合作的态度与能力,从而树立良好的公民责任心与义务心。
参考文献
关键词:大学生 公民意识 团结 提升
中图分类号:G64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026X(2013)12-0000-02
一、公民意识的基本概念
一:公民意识的内涵和结构
公民意识是与公民概念密切相关的,是现代视角下的民众意识。提升大学生公民意识,强化大学生公民意识的培养,首先要完整准备,科学系统的理解公民意识的内涵。
(一) 公民意识的基本内涵
公民意识是社会意识的一种存在形式,是一种现代意识,是在现代法治下形成的民众意识,它表现为人们对“公民”作为国家政治、经济、法律等活动主体的一种心理认同与理性自觉,又体现为保障与促进公民权利,合理配国家权力资源的各种理论思想。具体体现为视自己和他人为拥有自由权利、有尊严、有价值的人,勇于维护自己和他人的自由权利、尊严。
(二) 公民意识的结构
学术界主要有关公民意识的内容论述主要有以下几个代表性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公民意识主要包括一般人意识,特殊人意识,义务人意识,现代意识等。第二种观点:公民意识的内容主要包括公民对自己身份的认识,公民对自由平等的认识,公民对公的与私德的认识,公民对民主法治的认识,公民对权利和责任的认识,公民对公平正义的认识等。第三种观点:公民意识的内容主要包括公民个人对政治意识的理解,公民个人对法律意识的理解,公民个人对社会科学理性精神的理解,公民个人对社会意识的理解等等。观点都有一定的道理,但是往往侧重公民意识的某一方面的内容,而忽略了公民意识的差异性。不同地域,不同国家,不同民族,其公民意识有很大的差异性和区别:即使是在同一个国家和地区的不同时期,其公民意识也不完全相同。
二:公民意识的功能
(一) 导引功能
法制是公民意识价值追求的制度化体现。法制在其自觉发展进程中需要保持其特有规范性,稳定性,对公民意识的追求是价值基础,展现着时代性,因而具有预期性和前瞻性的特征,存在于市民社会生活的实践中,体现出时代的变革要求,形成公民意识正义价值追求的重要内容,推动法治理念更新与转换,以制度化形式纳入法律规范体系当中,大大推动了法治进程,因此,公民意识产生导引作用。导引功能有利于培养公民的权利义务意识和民主法治意识。
(二) 耦合功能
我国的依法治国战略已经实施十多年了,还仍然面临着适应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法律在内价值转型和法律规范体系重构两大任务。由于这两大任务仍处于调整革新的变化过程中,不断加大公民意识的培养力度,培养公民的理性思维和评判能力,有效实现公民意识的耦合功能,推动法治秩序建立。
(三) 反思功能
反思功能是公民意识的重要功能,其核心目的就是对在法律规范体系中社会成员的公平正义价值实现效果的省察与批判。反思功能有着着重的内涵,是指认识的主体,对一定认识成果和实际问题,以抽象性思维为手短,进行剖析的一种思维过程。反思功能作为公民意识的重要功能,有利于化解社会成员之间的矛盾,塑造公民的和谐理念,有利于在法治化进程中社会成员诉求的公平正义价值的实现。
三:公民意识培养的重要性
(一) 公民意识培养是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法治的需要
公民意识的水映一个国家社会成员对国家、跟社会以及对社会角色的认识、评价和情感的程度,跟民主政治建设关系很大。制定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和法规制度的主体就是公民,他们也是执行依法治国的主体。加强公民意识的培养,提高公民自身的法律素质,让公民树立法治观念和法律意识,培养遵纪守法的美德,自觉做一个知法,守法,护法的公民。我国要建设成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就必须加强和强化对培养公民意识的研究提高大学生公民意识。
(二) 公民意识培养是大学生自我发展的需要
大学生作为时代的主人,未来社会生活的参与者与组织者,其公民意识的强弱,决定了我们社会主义国家的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的建设程度。就目前来看,“当代大学生思想政治状况的主流是积极、健康、向上的。”他们关注改革开放和社会发展,具有一定的责任意识、平等意识、民主意识、环保意识等现代意识。但是我们也不能否认,确实还有不少大学生对公民意识相当缺失。这就要求我们在教育中从大学生自我发展的角度来培育他们的公民意识,让他们学会正确地认识和评价自己,在发扬成绩、克服不足的前提下不断完善自我。
(三) 公民意识的培养是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
经过改革开放30年的发展,我国的政治、经济建设取得了巨大成就,已初步具备了确保人民当家作主和公民的平等地位与权利不受侵犯的条件。公民拥有了更多的政治、社会权利,其参与政治、社会事务的热情也愈加高涨,这些变化增强了公民的主体意识、强化了公民的主体地位,尊重了个人的自由和个性,充分调动了个人的积极性和能动性。但是这一转变的过程也要求公民进一步强化理性和公共参与的精神,增强主体意识且勇于承担责任。大学生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未来的重要群体,更应具有主体意识与责任意识。这就要求我们进一步加强对大学生的公民意识培育,使大学生树立健全的权责观念,进一步促进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
二、大学生公民意识现状及其原因分析
一:大学生公民意识现状
(一) 大学生的国家意识
国家意识是公民对于自己与国家之间关系的基本认识以及对国家、国家利益、国家尊严的自觉维护的意识,国家意识主要培养公民树立民族自信心、自尊心和国家利益观念。大学生总体上有很强的民族自尊心和自豪感,爱国主义精神。但是由于宪法意识的缺乏,部分学生对于国家基本制度缺乏了解,甚至都不知道我国的国体和政体。大学生虽然有着强烈的爱国心,但还是停留在感性认识上的一种单纯的情感,没有升华到理性认识上的稳固的爱国意识,所以在现实生活中,个人利益与国家利益发生矛盾时,就会表现出不应有的行为。
(二) 大学生的法律意识
法律意识是人们对客观法律现象的主观反映,即人们关于法和法律现象的思想、观点、知识和心理的总称。法律意识主要培养公民知法、懂法、守法和用法的意识和行为。从调查结果表明,虽然大学生对法律知识有一定的认知,注重维护自己的权益,法律意识在社会中处在较高层次,但是与现代民主法制观念的要求还相距甚远,在大学生中还普遍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第一,缺乏诉讼意识。主要是对我国的法制现状不满、对司法机关缺乏信心。社会中存在的贪赃枉法、执法犯法的现象严重亵渎了法律的正义和威严,使一部分大学生的法制信念产生了动摇。
(三) 大学生的公德意识。
公德意识是社会成员对社会生活中公共道德规范的认识和自觉规范自己行为的意识。大学生的社会公德水平和他们的身份以及社会对他们的期望是不相符合的,主要表现在大学校园里,缺乏公德的现象处处可见:缺乏文明礼貌、不爱护公共财产和环境卫生等等。学校的道德教育不仅要促进学生道德认知的发展,而且要陶冶学生的道德情感,重要的是培养学生的道德行为习惯。
(四) 大学生民主意识
民主意识是公民对国家民主政治、民利的认识以及对民主建设的积极参与意识。民主意识主要培养公民的国家主人翁责任感,增强政治参与意识。大学生的民主意识有以下几个特点:首先,是部分大学生缺乏对我国民主制度的了解。我国还是发展中国家,市场的不完善、文化的欠发展以及公民意识的待提高,在一个有着两千多年封建专制统治历史的国家,要搞民主制度建设不是一蹴而就,而是需要一个长期过程。其次,部分大学生对民主的认识,一方面有较强的民主意识,追求自由,重视权利;但另一方面,法治和纪律观念薄弱,对自己的民利不甚了解,又反对任何束缚;另一方面是抱怨民主不完善,法制不健全。
二:大学生公民意识存在的问题的原因分析
(一) 高校对大学生公民意识教育不够
公民意识是以一定的文化素质作基础的,我国公民意识的淡薄与文化教育的落后有着直接的关系。大学生的文化素质虽然在社会中处于较高层次,但是由于社会整体文化教育的落后和以及从小学到中学缺乏公民意识的教育与实践,加上我区地处偏远,经济落后,信息闭塞,文化教育也相对落后,这些都会对大学生的公民意识造成消极的影响。
(二) 历史传统对大学生公民意识的影响
公民意识的形成是和一个国家的历史分不开的,我国长期的封建专制统治以及衍生出来的专制文化大大地禁锢了人们的思想,严重地压制了人的独立和自由长期的封建人治思想在人们的意识中根深蒂固,国家没有重视民主和法制建设,也并没有全面系统地开展过公民教育,所以人们不可能形成现代意识上的公民意识。改革开放后,经过几次全国大规模的普法宣传教育,公民意识才逐步有所提高。
(三) 大学生主观缺乏很和轻视公民意识教育
大学生公民意识不强,客观原因很多,但更主要的是主观原因。一是忽视对相关的公民知识的学习。有的学生认为守法就是不做法律禁止的事情,只注重法律义务的一面,其结果是被动地守法,或是由于畏法而不违法。而有的人则片面强调自己的权利,忽视自己应尽的义务。二是不少学生尚未完全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大学生的思想还处于一种不稳定状态,易于被外界因素所左右。尽管当前爱国、爱民仍是大学生的主流,但社会上的拜金主义、个人主义在大学生中也有不可低估的影响。从对大学生公民意识现状的调查分析来看,大学生的公民意识还相对薄弱,不能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因此加强大学生公民意识的教育,提高其综合素质,是极其必要的。
三、大学生公民意识培养的原则和途径
一:大学生公民意识培养原则
(一) 教育与自我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狭义的教育即学校教育是指社会通过学校对受教育者的身心所施加的一种有目的、有计划、有组织的影响,以使受教育者发生预期变化的活动。自我教育是指个体根据社会要求,有目的、有计划、主动地对自我提出要求,把自我作为认识、约束、调控的对象,以提高和完善自我素质为最终目的而进行的一种教育活动。教育与自我教育相结合,在哲学上体现了内因与外因的辩证关系。大学生公民意识教育既要充分发挥高校教育工作者的教育指导作用,又要充分发挥大学生的自主能动性。
(二) 把握大学生特点,注重时效性原则
注重时效性体现了大学生公民意识教育工作的目的。要了解大学生成长的社会环境,文化背景,生活习俗,在此基础上全面把握他们的心里需求、思想信仰、思维特征,并根据不同大学生的实际接受能力,提出不同层次的要求,实施具有不同特点的教育内容,才能真正收到实效。
(三) 解决思想问题与解决不同大学生实际问题相结合的原则
思想问题来源于实际问题,大学生思想问题大多是在学习生活中产生的。如果不从大学生的实际出发,不注重大学生实际生活中遇到的问题,对大学生开展公民意识教育就缺乏针对性、难以收到成效。
二:大学生公民意识培养途径
(一) 社会应大力提供培养大学生公民意识的环境和平台
社会环境对公民意识的培养有重要的作用。第一: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对学校周边的环境综合治理,尤其对文化娱乐场所,依法组织专门机构严格监督和检查,建立促进大学生健康成长的社会环境。第二:切实重视家庭教育,家庭教育对大学生开展公民意识教育起重要作用。第三:切实重视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环境,通过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媒体,宣传弘扬社会主旋律,为大学生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二)大学生应加强自我教育,提升自身公民意识
引导大学生自我教育为主,自觉进行学习与实践,有利于提高大学生的公民意识。第一:自我教育史提高大学生公民意识的重要途径,教育者要引导大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增强他们的公民意识,更重要的是要调动大学生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实习的自觉性,工作的创造性,充分发挥自我教育功能。第二:加强学生会,班级和社团等组织建设,为大学生公民意识教育提供良好的平台,学校有关部门可以引导学生结合自身特点,组织开展各项思想政治教育活动,采取艺术形式,科技等多种形式,丰富活动乐趣,发展大学生独立、自主、自治的精神,提高大学生自我教育能力。
(三) 学校开设公民教育课程,强化大学生公民意识
作为教育活动的主导者的教师的综合素质以及其对公民意识认识情况也影响着大学生公民意识教育的进程和效果。韩愈在《师说》中说道:“师者,所以传道授业解惑也。”这句话指出了作为教育者的职责,即“传道”、“ 授业”、“解惑”。所谓传道,韩愈指的是儒家之道,也就是封建社会的道德和为统治阶级服务的政治思想教育,即“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之道。韩愈指出这是教育者首要的、也是最根本的职责。所谓“授业”指的是传授什么内容,就是让学生接受文化知识以及技能方面的教育。所谓“解惑”就是指解答学生在“传道”和“受业”方面的所遇到的疑惑。韩愈对教师任务的论述说明了智育和德育之间的辩证关系。而这也正是现代教育所忽视的东西。进一步的丰富大学生公民意识教育,提高大学生公民意识的效果,是非常关键的。
参考文献
[1]邢艳利.论青少年公民意识教育[J].陕西青年干部管理学院学报,2004,(4).
[2]鲍艳春.浅析大学生的公民意识教育[J].辽宁教育行政学院学报,200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