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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法律意识现状精品(七篇)

时间:2023-10-12 09:49:54

序论:写作是一种深度的自我表达。它要求我们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隐藏在内心深处的真相,好投稿为您带来了七篇农村法律意识现状范文,愿它们成为您写作过程中的灵感催化剂,助力您的创作。

农村法律意识现状

篇(1)

摘 要:全面建设和谐社会,农村是关键。实践农村和谐社会最重要是农民现代法律意识的培育。但现当今社会许多农民对法律的认识还处在表层的理解,并不能合理的利用法律的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尤其是受社会结构、经济发展模式和区域环境的影响,农村地区农民的法律知识量少、法律信息获取途径单一,法律意识整体呈现表层、模糊的状态。因此,结合农村地区的区域特征和农民群体的现实需求,探索提高农民法律意识的建议和对策是推动我国法治建设的重要内容。是以通过对农村地区农民对法律认识的研究,去观察了解现当今农村地区农民对法律知识认知的情况,给出结论并提出一些建议。

关键词:农村,法律意识,农民,对策

一、农村地区农民对法律认识的现状

农民法律意识属于群体法律意识,其以农民作为研究对象,是关于农民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对法律现象的主观反映。X乡位于河南省某国家级贫困县西南面,距县城30多公里,X乡属于欠发达地区,社会发展程度较低,竞争力不强,具体表现为:较差的区位条件,水利、能源、交通、通信等基础设施落后,信息相对闭塞;经济收入低、经济结构单一,经济收入除传统农牧业生产外,主要来源于劳务输出、小麦与玉米的种植,农业人口多、农村自主发展能力差。法律意识的形成是一个系统的过程,了解、掌握一定的法律知识是法律意识形成的基础。为了解X乡农民的法律知识量现状,我们选择了8种与农村生活关系密切的法律规范开展调研,包括婚姻家庭法、继承法、教育法、青少年保护法、宪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劳动合同法、土地法。调查显示,受访者“知道或听说过的法律”中婚姻家庭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认知相对较高,但也只仅仅局限于知道这些,并不能合理的利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律信息是能帮助人们形成法律感知、激发法律情感、引导人们以法律为导向安排个体行为一切法律现象。法律信息获取途径是法律意识形成的路径要求,畅通的信息获取途径不仅能增加法律知识,形成法律感知,而且促进农民法律认同心理的形成。调研中,关于“您从什么地方或渠道了解法律知识”的调查结果显示:农村人员中有48%选择电视,22%听别人说,19%的没了解过法律知识,5.5%学校教育,由此可知河南省农村农民对法律知识的了解是多么的匮乏。

二、农村农民对法律认识存在问题的分析

法律意识是社会需要和法律之间的中介环节和纽带。基于特殊的地域环境和经济发展现状对其问题进行了研究与分析。

1、农村农民法律是意识薄弱,了解只在表层化。法律意识表层化是法律认知不系统,缺乏对法律价值和法治理念的理性认知,法律认同度较低、不稳定,难以持续有效指引个体行为。在纠纷解决机制上,人们偏好于自力救济和社会救济。甚至出现刻意规避法律的现象。

2、对违法行为的执行并不能切实到位,严格执法。执法粗暴、司法腐败,许多村民认为除非不得已,否则不愿与法院、检察院等司法部门打交道。在无奈中对法律敬而远之的。有些些地方甚至屡禁不止的粗暴“执法”、违法执法则会让农民深感畏惧,甚至恐惧。催粮催款时,乡政府、派出所、地方打手“联合执法”。落实计划生育政策时,将超生妇女“5花大绑”,如果是“超生游击队”,则跑了和尚跑不了庙,将家俱全数充公、房屋推倒;农民未交“买地钱”,算成违章建房,乡政府租来推土机“行政强制执行”。

3、普法教育不佳,甚至畸形,甚至造成拳头越大,权益就越大。村民与村民之间解决问题很多也是殴打赚取利益。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几乎成零化状态。很多农村地区几十年来从来没有被进行过法律教育,除了上学的时候偶尔课本中涉及一些关于法律问题外,离开学校后就再也不曾关注法律问题。而所在的乡镇也不曾就法律认识的问题对自己的村民进行法律知识的教育。

4、法律费用过高以及官官相护严重,许多农民没有能力支付使用法律武器的成本。农民出不讼费、法医鉴定费、律师服务费,1场官司从1审到2审需要几个月、甚至几年的时间,农民耗不起时间,也耗不起住食宿费、交通费,甚至付不起举证材料的打印费,再则农民无力冲破“官官相护”的关系网,获得公正的判决。在我国的许多地方,能够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神通广大的人士多得很。官司打来打去,打得双方都不愿打的事例也多得是

5、农民的自主学习法律知识主观能动性太差,很少有人去主动的去了解关于法律方面的知识,尤其是自己主动买书或查找资料去了解法律知识的人很少,几乎微乎其微。

6、民间固有的习俗、惯例和规范有些地方比较严重。在农村社会“合理而不合法”的现象甚为普遍,在一些些落后的乡土农村依然普遍沿袭、保存、使用着大量的习惯,对习惯、习俗等民间法的遵循大大超过了对法的呼唤,国家法往往还处于次要的补充地位,总是不能改变固有的陈旧观念。

三、完善农村人民对法律知识认知的建议

当前,我国农民法律意识培养的社会背景已经发生改变。以X乡为例,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和社会流动因素的加强松动了传统的农村结构,而旺盛的法律信息、服务的需求是推动农村法制建设的内在动力。是以结合上述农村农民对法律知识的认知现状,提出要把提供农民法律意识的可行对策是与农村普法活动结合起来,加强执法行为,提高法律权威的建议。

1、提高人民的法律意识,使之从深层次的去了解法律,认识法律,相信法律,相信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相信法律可以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

2、加强机关部门对违法行为的力度,提高法律在人民心中的权威,严格执法。

3、加大普法教育,推广法律知识,制造法律知识小手册。使之广大农村人民都能了解法律的意义,认识到知道法律知识对我们的重要性。

4、应当针对不同的人群对法律费用的收取进行不同规格的收费标准,使得广大农村农民有足够的金钱去依法获取自己的权益。

5、加大宣传力度,提出“了解法律就好比给我们自己买了双重保险”的口号,提高广大农村人民对法律知识的热情,使之积极主动的去学习和了解法律方面的知识。

6、注重实践环节、讲究实效,充分发挥民间固有的习俗、惯例和规范对农民社会关系的调节功能,并在此基础上去灌输一些法律知识,从而潜移默化的去改变人们的思维,认识到民间固有传统的不足。(作者单位:佛山市迈雷特数控技术有限公司)

资料文献

[1] 朱景文,《法理学》,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第538页。

篇(2)

【关键词】欠发达地区 法律意识 农民 对策

随着社会的发展,农民的生活方式已经发生改变,而农民对国家正式规范的认知与需求也在发生变化。这种认知和需求即表现为法律意识,它是“人们关于法律现象的思想、观点、知识和心理的总称,是社会意识的一种特殊形式。”①法律意识的形成与个体认知能力、生活需求、社会环境和资源获取途径等因素相关。欠发达地区是一个相对概念,是指由于历史、资源、区位、观念等原因,人们的生产率相对较低、经济水平相对滞后和技术利用率偏低的不发达地区,这些地区的社会竞争力相对偏弱。欠发达地区人们的法律意识是我国法律意识的重要组成部分,而欠发达农民的法律意识又是我国法律意识发展中最薄弱环节。

随着农村社会的向前推进,欠发达地区农民法律意识存在内部差异,这种差异是农民个体、区域、规则和制度等因素的共生产物,需要系统的实地研究予以阐明。因此,我们对云南省A县X乡的农民意识进行了实地调查,即运用个体访谈与问卷调查的方法,发放调查问卷260份,回收有效问卷240份,回收率为92.3%。调研对象中,务农人员108人占45%,打工人员78人占32.5%,经商人员54人占22.5%。

农民法律意识的现状

农民法律意识属于群体法律意识,其以农民作为研究对象,是关于农民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对法律现象的主观反映。X乡位于云南省某国家级贫困县西南面,距县城53公里,国土面积98.05平方公里,全乡辖6个村委会124个村民小组,有农户8133户,农业人口34978人,2010年全乡经济总收入3272.19万元,农民人均年纯收入为1152元。X乡属于欠发达地区,社会发展程度较低,竞争力不强,具体表现为:较差的区位条件,水利、能源、交通、通信等基础设施落后,信息相对闭塞;经济收入低、经济结构单一,经济收入除传统农牧业生产外,主要来源于劳务输出、魔芋种植和栽桑养蚕;农业人口多、农村自主发展能力差。

法律意识的形成是一个系统的过程,了解、掌握一定的法律知识是法律意识形成的基础。为了解X乡农民的法律知识量现状,我们选择了11种与农村生活关系密切的法律规范开展调研,包括婚姻家庭法、继承法、教育法、青少年保护法、宪法、民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劳动合同法、刑法、土地法、森林保护法。调查显示,受访者“知道或听说过的法律”中婚姻家庭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认知程度最高。其中,务农人员人均认知法律量为2.7种,打工人员为4种,经商人员为4.8种,务农人员的法律知识量明显低于经商或外出务工人员。一言以蔽之,社会流动性大和交往范畴广的农民群体(如外出打工者、经商人员等)法律知识量更多。

法律信息是能帮助人们形成法律感知、激发法律情感、引导人们以法律为导向安排个体行为一切法律现象。法律信息获取途径是法律意识形成的路径要求,畅通的信息获取途径不仅能增加法律知识,形成法律感知,而且促进农民法律认同心理的形成。调研中,关于“您从什么地方或渠道了解法律知识”的调查结果显示:务农人员中67%选择电视,22%听别人说,5.5%学校教育,5.5%学校教育和听别人说;打工人员中65%选择电视,27%学校教育,8%听别人说;经商人员中61%选择电视,17%看报纸,11%学校教育,5.5%通过听别人说,5.5%学校教育和听别人说。这里的电视节目包括一切与法律相关的节目,如新闻、法治报道、庭审、法律讲堂和相关影视作品等。调研表明,在X乡收看电视节目已经成为当地农民获取法律知识的主要渠道。事实上,电视媒体成为X乡人们获取法律信息的主要途径与以下原因相关:首先,随着经济条件的改善,人们有购买电视的消费能力。其次,电视节目具有普适性,情节生动、图文并茂,便于人们对理解、接受相应节目中所涉及的法律规范和法治理念。同时,X乡不同经济来源受访者的法律信息获取途径有差异,其中务农人员中通过“听别人讲”的方式获取法律知识的比例较大,占到22%;外出务工人员中选择学校教育的比例较大,占27%;而经商人员是唯一出现通过阅读报纸获取法律知识的,占17%。

法律通过权利和义务双重机制调解社会关系,人民对法律权利和义务的认知构成法律意识的核心内容。但是,X乡的农民存在权利、义务认知模糊的现象,即人们有一定的权利、义务观念,但这种观念是不完整、不准确的。在X乡,权利、义务意识模糊的外在表现有三方面:其一,权利、义务内涵认知不准确,进而导致权利的怠于行使。例如,关于“您是否参加过村民委员会选举活动”的调查中,34%参加过,66%没有参加过。在“您是否愿意参加村民委员会选举活动”调查中,15%选择不愿意、浪费时间,17%选择不愿意、走过场,11%选择无所谓。在这里,人们之所以对村民委员会选举活动持消极心理与其对选举权、被选举权的认知不到位有关。其二,混淆权利与义务的界限。例如,在X乡关于“九年义务教育”的调查中,22%认为参加义务教育既是权利也是义务,18%认为参加义务教育是权利,18%认为参加义务教育是义务,13%认为参加义务教育是国家强制的要求,3%认为义务教育参不参加都可以。在这里,正是由于人们对权利、义务内涵和相应行为模式认知的表浅、混淆,致使部分农民对九年义务教育的性质认识有误。这种错误认知必然影响人们对自己或子女受教育行为的预测和安排。其三,模糊的权利、义务观念在具体法律情境中难以有效指导人们的行为。例如,在关于“假设有一天,您去商店买东西,店主误会您偷拿了他的物品,纠缠您并辱骂您,还扣下了您的钱,您会采取以下什么手段解决这个问题”的调查中,20%的受访者选择“与店主理论后要回钱,理论无效可以自己或找人教训店主”。该调查反映人们在遇到具体法律纠纷时,这些模糊、片面、不稳定的权利、义务观念难以有效规范人们的行为。相反,人们更倾向于调动既有的纠纷解决习惯(私力救济)来处理问题,但这种依托习惯的纠纷解决过程却可能导致新的侵权行为产生。

农民法律意识培育中存在的问题

法律意识是社会需要和法律之间的中介环节和纽带。②基于特殊的地域环境和经济发展现状,X乡农民的法律意识整体薄弱。

X乡农民的法律意识整体呈现表层化的状态。法律意识表层化属于法律心理阶段,是对法律的感性认知,是表面、感性、直观的认知。法律意识表层化是法律认知不系统,缺乏对法律价值和法治理念的理性认知,法律认同度较低、不稳定,难以持续有效指引个体行为。

首先,在纠纷解决机制上,人们偏好于自力救济和社会救济。例如,“在遇到纠纷时您会怎样解决”的调查中,33%选择私了,30%选择找村干部调解,22%选择找关系人或中间人协商解决,11%选择到法院。其次,人们与法律间存在“想象的距离”。随着法制社会的推进,人们从出生开始就与法律发生着多重联系,农民也概莫能外。在X乡,因为人们对法律认知的表层、片面,人们不愿与法律发生联系,甚至出现刻意规避法律的现象。例如,47%的村民认为除非不得已,否则不愿与法院、检察院等司法部门打交道。当然,这里的“距离选择”也有其功利的一面,即因为人们对法律认知少和运用法律能力弱,农民在法律活动博弈中居于弱势地位,致使其在行为依赖上更倾向于选择自己熟悉的方式,如习惯、道德等。这种“想象的距离”也恰恰反映了人们对法律认知的表面性。再次,守法意识的消极、外在特质,即人们遵守法律是出于对法律权威的畏惧,而非认同法律的价值。在“村民遵守法律的原因”调查中,25%认为是害怕法律惩罚,33%认为是怕惹麻烦,35%认为是法律的内在要求。在这里,选择“害怕法律惩罚”和“怕惹麻烦”在本质上都属于消极守法的表现。

同时,该乡当前的普法教育效果不佳。作为移植文化背景下的我国法治建设,从规范到法律运行对于欠发达地区的农村社会来说都是陌生的,是与农村传统社会不同、非内生性的规范系统。因此,培养农民法律意识须借助外力,如国家、社会力量等。我国普法教育是国家主导背景下的法制教育,自1986年以来已经开展多次。但在X乡,普法教育的效果不尽如人意。例如,在“您是否参加过普法宣传活动”调查中,16%表示参加过,56%没有参加,但听说过;28%不知道普法活动。在参加过普法的人员中,62%认为普法有用,能了解一些法律知识;15%认为没有用,走过场;23%认为作用一般、因人而异。调查结果表明,X乡农民参加普法教育的范围窄。同时,普法的方式也存在形式主义倾向,有村民反映:“普法等法制宣传就是印发一些纸,发给我们就完事了,还不如看电视。”

任何社会都有自己的权威系统,包括正式和非正式的权威系统。法律权威属于国家的正式权威体系,法律权威的建立是实现法治社会的内在要求。但是,当前X乡的法律权威有待提高。在X乡,传统道德、习惯与法律权威有时存在冲突。我们观察了这样一个事件:一群人在X乡的大街上殴打一男一女,人群都在议论,有的叫“打的好”、更多的在议论“谁家的谁偷人了,真不要脸”、有人提议“还是喊警察吧,这样会死人的”。大约过了一个多小时,远处开来的一辆派出所的面包车,打架的人坐上警车离开了。此次纠纷中,第三者受重伤住院。该案的处理结果是第三者向婚姻中的受害人赔偿2万元后和解结案。但是,乡间对该事件的议论没有因为结案而终止,甚至有人认为“打得不够,还应该再教训”。在此案中,人们很少意识到打人是触犯法律的,只是觉得第三者侵犯了正当的婚姻家庭关系,是违背道德且必须付出代价的丑事。法律对个体行为具有规范作用,但是在欠发达地区的农村,人们更依赖乡土习惯、道德,一旦谁破坏了传统伦理和乡土规范,舆论就会站出来制裁这些冒犯者。

提升农民法律意识的对策

当前,我国农民法律意识培养的社会背景已经发生改变。以X乡为例,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和社会流动因素的加强松动了传统的农村结构,而旺盛的法律信息、服务的需求是推动农村法制建设的内在动力。当前,提供农民法律意识的可行对策是与农村普法活动结合起来。

扩大普法活动的受益范围是提高农民法律意识的重要环节。过去近30年间,普法教育以普及法律知识,尤其是法律常识为主。其结果是,普法教育在广度和深度上还不够,人们的法律意识还比较淡薄。因此,扩大农村普法教育的受益范围是提高农民法律意识的基本要求,即让更多的农民有机会参与法制教育,接收法律知识和信息。在普法方式上,可采取多类结合,包括纸质宣传、公告栏宣传、普法人员讲解、观看普法影视作品等。在X乡,人们对以家庭为单位发放宣传纸质材料的方式认可度最高,达40%;播放普法影视作品次之,达31%。农村普法不能“填鸭”,而要以农民能够接受、理解且便于获取的方式开展。当然,经济投入是提高普法质量的基础,当前应在保障政府投入的基础上积极吸纳社会资金。结合X乡和其他欠发达地区农村的调研经验,当前农村普法教育的关键仍是法律知识。当然,这里的法律知识不是指所有法律的全部内容,而是与农民生活关系密切的法律中的相关内容,且以法律常识为主。同时,在法律知识普及中还应加强对农民法制观念的培养。

深化普法教育内涵是法律意识培养的内在要求。深化普法教育内涵是农村法制教育分层推进的重要策略,即让部分农民接受更高层次(拓展深度、广度)的法制教育,尤其注重培养法制观念。深化普法内涵的教育对象是农村重点普法对象,包括村小组长、会计、人民调解员、治安协防员等。这些重点普法对象是农村社会秩序中的重要角色,他(她)们的法律意识具有较强的辐射、纽带效应。例如,村小组长法律意识提高后,其在村庄事务中自觉运用法律的行为将对村民产生积极的影响。同时,重点普法对象法律意识提高后,能成为村庄内新增的普法力量。一方面在普法效果上,这些重点普法对象长期生活在农村,其守法、用法行为对其他村民的影响力胜于陌生的外来普法人员。另一方面,对重点普法对象开展内涵型普法具有可行性:与普通村民比较,这些重点普法对象的受教育程度相对较高,能更好的理解法律的内涵。与此同时,由于工作职责和个人能力的影响,他们有更多的机会接触社会、接触法律,其对法律的需求更迫切。事实上,许多重点普法对象的本职工作与法律关系密切(如村民小组长、人民调解员等)相关,他们是乡村利益分配和纠纷解决中的关键人物。对这些重点对象的法制教育应采取灵活、有效的方式,即以培训为主,可交叉使用短期和长期培训。

加强示范型普法教育是提高农民法律意识的重要手段。法律是自觉的规范系统,其对于乡村社会是陌生、外来的。在X乡,以“收看电视”或“听他人说”为主要渠道的法律信息、知识来源具有间接性,由此形成的法律意识处于表层认知状态,甚至可能存在错误认知的情形。例如,9%的调研对象认为法院是政府管理部门,12%认为律师是国家干部。因此,示范型法制教育应当作为农民法律意识培养中的重要方式,即依托乡间内发生的法律活动、法律行为对人们开展普法教育,在真实的法律运行中产生示范教育的效果,缩短人们与法律间的距离,增强法律感知,为法律意识的形成提供助益。

首先,依托农村执法活动提高人们的法律意识。在农村,执法主体有工商、卫生、环境、土地、公安等部门。通过对生活中真实执法活动的参与、观察,人们能够知道什么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其次,依托农村的司法活动提高人们的法律意识,尤其是法院的审判行为。近年在基层农村开展的巡回审判就是很好的示范型普法教育场景。这种由法律规范、法庭、程序和法律人(法官、律师等)共同演绎的真实司法场景能强化人们法律的认知,树立法律权威,进而促使人们自觉运用法律规范来安排个体生活。

综上,提高欠发达地区农民的法律意识是一个长期的工作,不能一蹴而就。欠发达地区农民法律意识是我国法律意识建设中的重要环节,但地区经济发展的滞后必然影响人们法律意识的形成。事实证明,社会需求是推动法制进程的内在动因,而经济条件改善、生活质量提高等发展性需要是欠发达地区农民当前普遍而迫切的需求。因此,农民法律意识的提高不能仅仅关注法律知识、观念和意识的内容,改善农民的经济收入方式、经济水平、生活质量也是提高法律意识的内在要求。

(作者单位:曲靖师范学院;本文系2012年曲靖师范学院“法理学精品课程”的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JPKC2012001)

【注释】

①朱景文:《法理学》,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第538页。

篇(3)

and Middle Teacher in Rural Area

Liu Yanjin

(陕西教育学院,西安 710061)

(Shaanxi Institute of Education,Xi'an 710061,China)

摘要: 农村中小教师教育法制素质的高低,关系着我国教育法制进程的快慢。调查显示:农村中小学教师教育法律知识偏低、法律意识淡漠、侵权现象严重。要改变农村中小学教师教育法制素质的现状,应该从增强教师的法律意识、完善学校内部规则、加强对学生法律知识教育等几个方面入手。

Abstract: The quality of the legal system of primary and secondary teacher education in rural area is related to the pace of legal education in China. The survey shows that the teachers in rural primary and secondary have low legal knowledge and legal sense, and infringement is serious. To change the status, we should enhance the legal awareness, improve the internal rules of the school and enhance students' knowledge of the law.

关键词: 农村 中小学教师 法制素质 调查研究

Key words: rural area;teachers in primary and secondary school;the quality of the legal system;survey and research

中图分类号:G6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4311(2011)20-0189-02

0引言

加强中小学教师普法教育,提高中小学教师的法律素质,对培养具有现代法治观念的公民、推进依法治教具有重要意义。为准确、有效地了解当前农村中小学教师的法制素质现状,笔者针对教师法制教育的特点,设计了相关问卷,对问卷进行了分析与讨论,并根据调查问卷中发现的具有代表性、典型性的问题,提出了提高农村中小学教师法制教育现状的对策。

1研究方法与被试教师

1.1 研究方法 本调查主要采用问卷法对教师进行调查测试,并辅之以学生问卷,为了更进一步地验证教师问卷的真实性和可靠性程度。对教师的问卷测试共设计了43道题目,主要包括3个方面的内容:①教师对教育基本法律知识的掌握情况;②教师法律意识的基本情况;③教师侵权的现状及其类型。

1.2 被试教师 调查在陕西省渭南市、西安市两个城市的周边农村中小学进行,每个城市随机抽取了若干所学校,每所学校又抽取了若干教师和班级。被试教师从小学到高中各年级共160人,问卷的回收率为98%。

1.3 数据处理 全部问卷均按社会科学统计分析软件包SPSS10.0在微机上进行汇总和分类统计。

2调查结果与现状分析

2.1 农村中小学教师教育法律知识的现状调查发现,农村教师普遍掌握一定程度的教育法律常识,对教育法律法规有一定的粗浅了解。教师对自己掌握的教育法律知识进行评价时,有82%的教师认为只是有所了解,仅有13%的人认为自己很清楚。关于教育法律知识这一部分,我们设计了12道题,都是教师在日常教学、生活中经常会遇到的教育法律问题。这部分题目的总分为30,教师平均得分为17.9,按百分计算为59.6。其中,高分占17.2%(77分以上),中分占34.7%(77-43.3分),两者累计为51.9%,而低分(43.3分以下)竟占49.1%。表明农村教师掌握教育法律知识的程度从整体上是比较低的。而且,农村教师对具有一定深度的教育法律知识的掌握还较为欠缺。我们在教育法律知识的问题中设计了两道具有一定难度和专业性的问题,从农村中小学教师对自身权利与义务的掌握情况也能反映出教师法律知识水平的高低。调查显示,农村中小学教师对自身权利与义务的认识模糊。有64.4%的教师将“进行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的教师的专门权利当作是教师的义务;有40.6%的教师将人身权当作教师的专门权利。教师对这两道问题回答的正确率普遍较低,分别为29.7%、11.6%。这种模糊的和不准确的认识可能影响到教师在日常生活和教育教学工作中不能很好的履行义务,甚至出现侵权行为。

2.2 农村中小学教师教育法律意识的现状教师的法律意识集中表现为教师对教育教学、教育管理过程中各种侵权行为的认识、看法。它直接影响教师的教育教学行为和管理行为,以及当其权益受损时应采取什么法律救济途径,是教师法律素质的重要组成部分。教师对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看法,也能反映出我国中小学教师法律意识水平。在对“教育教学过程中,教师对学生的体罚行为导致学生人身伤害的,你认为学校是否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吗?”和“在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由于教师的过失造成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学校是否应该承担法律责任”的作答中,接近于85%左右的教师认为学校应当承担责任,但也有15%的教师认为不应当承担或不清楚。教师对学生的犯行为,除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外,学校领导以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必须承担相应的行政法律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依据问卷结果所反映的情况来看,有接近于30%的教师对学校领导、教师行政主管部门是否承担法律责任回答是不应当承担或不清楚,且女教师不知道或不清楚的高出男教师近10个百分点。

2.3 农村中小学教师侵权的类型及其现状教师的侵权是指教师在教育教学、教育管理过程中,因过错侵害了学生的合法权益,并给学生造成了损害的后果。学生作为一个在校接受教育的公民,依据《教育法》规定,享有人身权、受教育权、获得公正评价权、财产权以及隐私权等法定的权利,任何人不得侵犯、损害其依法享受的权益,否则就要承担否定性的法律后果。调查显示,有83.8%的农村中小学教师认为体罚的目的是为了教育和管理学生,有15%的教师由于气愤而体罚学生。56.2%的男教师和50.5%的女教师认为目前中小学中普遍存在着体罚学生的现象,初中教师比高中教师高出近30%,且两者存在着显著性的差异;有59.6%的男教师和59.2%的女教师认为在教育教学和教育管理过程中教师轻微体罚学生是可以接受的行为,从学校类型看,65.3%的初中教师认为学校存在体罚学生的现象;对教师轻微体罚持有认同感的初中教师达到73.4%。这充分说明目前我国中小学中体罚学生的现象普遍,其中初中较小学、高中严重。调查结果说明中小学教师的法律观念淡漠、法律意识不强。《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0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通过调查,我们认为教师对学生的隐私权的认识有待提高。调查显示,51.3%的教师认为,“学校把学生的考试成绩按名次张榜公布”不是侵犯学生的隐私权;有75.8%的学生反映学校经常将其成绩张榜公布。25%的教师对将学生的来往信件收藏并转交于家长的行为是认同的。而10%高中生反映他们的信件经常被老师“私拆、截留”。

3结论与建议

3.1 结论①农村中小学教师的教育法律知识从整体上是比较低的,不仅表现为法律知识的普及率不高,如农村中小学教师对我国的教育基本法、《教师法》的颁布时间、义务教育适龄儿童入学的法定年龄、教师的专门权利、教师的义务等的认知水平不够,同时教师对法律知识的掌握情况在学校类型上还存在着一定的差距,而且性别之间对法律知识的掌握情况也有着较大的差异,也就是说,男性教师的法律知识普遍高于女性。②农村中小学教师的法律意识还有待提高,且在不同的群体中间还存在着明显的差异,不仅表现为当自身权利受到侵犯后对获得救济渠道的缺乏认识以及对学校伤害事故中民事赔偿、主要责任的承担等方面的淡漠,同时,对于教师的犯行为学校、教育行政机关是否承担法律责任等表示不清楚或不应当承担,而且不同的教师群体对这些问题的认识在不同程度上也存在着差异。③农村中小学校中普遍存在着侵犯学生权利的现象,且在不同的群体之间存在着显著性差异,尤以对学生以体罚或变相体罚的侵权现象最为严重,同时学生的受教育权、公正评价权等被侵犯的现象也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如农村中小学教师对将扰乱课堂纪律的学生赶出教室、动员“差生”回家、将学生成绩张榜公布等的现象持的认同率都比较高,认为学校可以这样做。

3.2 提高农村中小学教师法制教育素质现状的对策①加大对教师法律知识的教育和宣传,从而增强教师的法律意识。农村中小学教师法律知识偏低、法律意识淡漠是一个不争的事实。因此,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的领导应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教师学习国家已经颁布的各种教育法律法规,集中教师利用寒暑假、短期培训等的方式进行学习,学习方式应灵活多样,进行普法教育,法条的解释是必要的,想办法引导教师自觉自觉的理解、认同和接受法制教育宣传,形成学法、守法、用法的良好风气。②学校的领导应当身体力行,从完善学校内部规则入手,使整个学校形成依法治教的氛围。农村中小学教师法律素质的提高是一项系统工程,学校的领导应当从自身做起,以完善学校内部规则为切入点,这就要求学校的内部规则不得与上位法律相抵触。许多学校的许多惩罚性规则,严重地损害了学生、教师的合法权益。有关机构应组织专门人员对学校自治规则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凡与法律相冲突的自治规则,必须予以纠正。③相关部门、学校应当认识到教师侵权行为属于职务侵权,因此法律责任的承担,不仅要追究教师的责任,而且学校、相关部门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调查中发现,不论是教育行政机关负责人、学校校长、教师、学生及学生家长,在教师职务侵权行为发生后,一般认为教师应负相应的法律责任,只有部分学生家长认为学校要负法律责任,很少有人意识到教育行政机关负责人、学校领导因失职、渎职等也应承担行政法律责任。教师的职务性质是“公务”而非“私务”。基于教师职务行为对学生造成的伤害不仅要追究教师本人的法律责任,还要追究学校民事赔偿责任和学校领导、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的行政法律责任。④提高学生法制意识,使其能拿起法律的武器捍卫自身的权利。学生是教师教育教学的对象,教师权威性得到多数学生承认,当教师侵权行为发生,大多数学生不懂得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因此,要有效遏制教师侵权行为,要通过对学生的法制教育,提高他们的法制意识,必要时能够拿起法律武器捍卫自身的权利。⑤相关部门、学校还应建立起配套完整并切实可行的教师管理制度和有效的监督机制。为督促教师教育行为的规范化,学校以及教育行政部门要建立真正意义上的教师管理制度和教育督导机构,以便有效地监督教育法律的执行情况,以免恶性事件的发生。

参考文献:

[1]孙战民.从认知到行动:教师教育法律素质的概念、意义和结构[J].当代教育论坛(综合版),2010,(02).

[2]蔺艳娥.农村中小学教师法制素质的缺失与理性追求[J].陕西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10,(3).

[3]袁彦勋.深化改革,依法治校[J].中国校外教育,2010,(07).

[4]毛志鹏.大学素质教育中法制教育的反思[J].现代阅读(教育版),20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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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吉林省 农民 法律意识 调查

为了对吉林省农民的法律意识现状进行分析总结,并提出一些建设性意见,以期对吉林省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做出贡献。我们以整个吉林省地区的农村为调查对象,组织了近300名学生在2007年7―8月间进行了调查问卷的发放及回收工作,并利用“暑期三下乡”机会在吉林省松原市光明乡进行了与农民及村干部面对面的访谈。

一、调查方法

本次调查抽样发放了调查问卷800份,回收有效问卷756份,回收有效率为94.5%。其中男性415人,女性341人;30岁以下人数为107人,31岁――40岁人数为213人,41――50岁人数为308人,51――60岁人数为96人,61岁以上人数为32人;文盲21人,初小543人,高中170人,大学(含大专)11人,大学以上11人。

我们共有28份访谈记录,访谈对象主要包括农民及村干部。访谈的内容涉及到纠纷解决机制、村民自治、公民享有的权利及对我国现行法律的看法等。虽然访谈主要采取的是个案调查,并不具有普遍的代表性,然而,其真实性较强。

二、调查结果与分析

1.农民对法律的总体认识。我们设计了两道选择题并在访谈中进行了必要的问答。从选择题的结果中我们发现绝大多数农民认为法律与他们的生活是息息相关的,是保护自己的武器。从访谈的问答中我们也发现农民对自己享有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以及国家现行的一些法律名称都较为了解。因此,我们得出这样一个结论:当前,吉林省农民对我国法律的总体认识是良好的。

2.了解法律的途径。我们共设计了两个问题来调查农民了解法律的途径。在第一题中,我们对吉林省农民了解法律的途径进行了调查,其中有67.6%的农民是通过广播、电视等媒体获得的;有14%的农民是通过普法宣传获得的;有11%的农民是通过听别人说获得的;有4.2%的农民是通过打官司获得的;有4.1%的农民是通过自己学习获得的。从这个结果中,我们可以看出以下三个问题:第一,媒体作为农民了解法律的主要途径,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农民可以通过媒体迅速的获知国家的法律动态。第二,普法宣传近几年来在农村的开展也收到了一定的成效,我们在暑期三下乡中也开展了普法宣传活动,从中也感受到了农民们对法律知识的渴望。第三,农民真正能从生活中了解到法律确实非常之少。

3.对纠纷的解决方式。我们共在调查问卷中设计了三个问题,并在访谈中有针对性地进行了提问。从第一个问题中,我们发现多数农民在和他人发生纠纷时会想到找乡村干部(38%)及亲朋好友(31%)帮助解决,而很少会找法院(16.9%)及律师(14.1%)来解决。在第二个问题中更是有86%的农民更希望通过乡村干部或私了的方式来解决纠纷,而非来打官司。在被访谈者中我们也了解到大多数农民希望能通过村干部来解决纠纷。第三个问题主要是从侧面来了解纠纷解决方式,也可以说是农民对司法公正的认识,其中,有占76.2%的农民认为法官在处理纠纷时会受人情或舆论的影响,而只有23.8%的农民认为法官会依照法律秉公处理。从这三个问题及访谈中我们发现绝大多数村民在遇到纠纷时会选择一种比较温和的方式,会选择村委会干涉或请中间人出面进行调解,不到万不得已绝不会采用诉讼的方式。究其原因,主要有两点:第一,尤其是从第三个问题中我们可以看出,多数农民不相信诉讼能够有效地帮助他们,他们相信拉关系,更相信权力的干涉力量。第二,是受中国人不愿诉讼的传统思想所影响,怕诉讼会弄得鱼死网破,伤害双方感情等。

4.对村民自治的认识。我们选择了三个题目来调查吉林省农民对村民自治的认识,前两个题目主要是了解村民自治的落实情况,让我们欣慰的是,村民自治在绝大多数农村已经得到落实,村长都是经过村民们自己所选出来的,大多数村民都参加过村民大会。然而,在被问及村民自治是怎么一回事时,有高达62.4%的农民认为“还是原来那一套,只是换个说法”。这又让我们产生了一个疑问:我们的村民自治制度真的只是流于形式吗?我们将在下一阶段的调查中对这一问题进行重点关注。

三、总体评价

可以看出,现在农民的法律意识较之数年前已经有了很大幅度的提高,农民的法律意识正在不断的发展,但是,农民的法律意识离我们的期望还有一定的差距。造成这些差距的原因有很多,我们认为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是中华几千年来权力至上观念的影响。其次,农民自身知识的欠缺。再次,从经济层面上来看,农民缺少主动接近法律的内在经济需求。最后,我国的法律体制也存在一些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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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新农村建设;乡村旅游;生态旅游;法律保障

国家统计局经济数据显示,2014年末城镇人口占总人口比重为54.77%,在农村居住的人口仍占近一半。繁荣农村,必须坚持不懈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新农村建设与乡村生态旅游发展密不可分。2015全国旅游工作会议工作报告显示,2014年全国乡村生态旅游使3000多万农民成为受益人群。2015年还将推进美丽乡村富民工程,选取重点扶持村与扶贫办共同开展乡村旅游扶贫试点工作。既要促进乡村生态旅游发展,又要推进新农村建设步伐。而面对我国乡村生态旅游发展过程中遇到的困境和难题,如何用法律保障乡村生态旅游发展则是今天我们要探讨的重点内容。

一、我国乡村生态旅游发展意义及现状

1、乡村生态旅游发展促进新农村建设。

中国美,农村必须美。2015年8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的意见》,其中提到要提升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创建水平,加大美丽乡村推介力度,扶持建设一批具有历史、地域、民族特点的特色景观旅游村镇。乡村生态旅游连接第一产业和第三产业,能够直接提高农产品附加值,促进农村各类产业融合发展,使单一农业向多元农业转变,使粗放经济向效益经济转变,能直接富民、快速富民。很多贫困村通过发展乡村生态旅游摆脱了贫困,很多农村通过发展乡村生态旅游实现了富裕。

2、我国乡村生态旅游发展现状。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发展和居民收入增长,消费结构转型升级加快,我国乡村生态旅游发展态势迅猛,旅游人数和旅游收入年均增幅都超过20%。据统计,2014年,全国共有乡村生态旅游经营户超过200万家,乡村生态旅游特色村10万个,接待游客12亿人次,约占全国旅游接待总人数的1/3。乡村生态旅游营业收入达3200亿元,同比增长15%。乡村生态旅游正成为我国旅游消费中发展最快、潜力最大、带动性最强、受益面最广的领域。

二、我国乡村生态旅游法律保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1、是我国乡村生态旅游健康可持续发展的保障。

乡村生态旅游要具备长远发展眼光,在满足当前旅游者的需求基础上,更要保护乡村生态资源和环境。目前,我国乡村生态旅游分布广泛,缺乏整体规划和布局,更缺少有效的管理和监管,策划和管理人才缺乏,致使纷争和纠纷时常发生,难以吸引乡村生态旅游者对外宣传和多次光顾,这就对我们提出了乡村生态旅游的法律保障问题。我们应在现有的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建立健全乡村生态旅游的各项规律法规制度,促进我国乡村生态旅游真正通过法制化和规范化的途径,走上健康可持续发展的道路,在促进农民增收的同时也为新农村建设打下良好基础。

2、是我国乡村生态旅游稳定有序发展的保障。

我国乡村生态旅游的发展势头迅猛,但由于缺乏有效管理和监管,导致乡村生态旅游市场存在盲目无序开发、服务水平较低、市场秩序混乱等现象。其一,一些地方乡村生态旅游市场没有专门部门进行管理和规划,盲目、重复、过度开发现象屡禁不止,出现了农家游、农家乐等低层次重复建设,仅仅是通过采摘等内容来吸引旅游者,没有深入挖掘人文内涵,往往很难促成旅游者再次光顾。其二,一些地方乡村生态旅游配套服务不到位,卫生环境差,还存在所售农产品价格欺诈、特色农产品以次充好等现象。这些乡村生态旅游发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都需要通过法律保障来进行整改,规范旅游开发者和经营者行为,为乡村生态旅游发展创造稳定有序的环境。

三、我国乡村生态旅游法律保障存在的问题

1、乡村生态旅游法律体系不健全。

乡村生态旅游起步晚且发展快,目前我国现有的旅游法中并没有专门针对乡村生态旅游的相应法律规范或相关措施规定。现有的旅游法对旅游企业、旅游经营管理者、旅游者等相关行为者权利义务进行规范,并未有具体涉及到乡村生态旅游等具体措施规定,尤其是涉及到乡村旅游规划、乡村环境保护条例、乡村旅游业服务标准等法规尚没出台。一些地方政府出台了相关意见,但此类意见多是促进乡村旅游业发展的金融支持政策或扶持政策,极少涉及具体管理措施和办法的。由于乡村生态旅游缺乏政策法律保障,很多乡村生态旅游经营者行为得不到规范,出现了无证经营、环境卫生不达标、脏乱差的现象。因此,为了满足乡村生态旅游对法律的需求,应当尽快制定与我国乡村生态旅游发展相适应的旅游法律规范。

2、乡村生态旅游缺乏有效监管和执法。

乡村生态旅游的管理和监管涉及多个领域和部门,若没有统一协调的管理机构进行布局规划和管理往往会引起无效管理或混乱管理。乡村生态旅游管理体制不到位,相应地出现了执法不严、执法不力的现象和问题。目前就乡村生态旅游而言还没有专门的执法机构,从地方政府到相关管理部门并没有划分清晰各自责任归属,自然出现了执法空白区或执法不力现象。一是部分乡村生态旅游地区私搭乱建,影响整体景观,破坏自然风光;二是过度开发,浪费资源现象严重。换言之,目前各乡村生态旅游地区的管理部门和执法部门缺乏有效统一管理,没有形成统一集中执法管理。

3、乡村生态旅游法律意识淡薄。

乡村生态旅游的经营者、管理者依法经营和法律意识直接关系着乡村生态旅游健康稳定发展。由于乡村生态旅游的经营者和管理者过度追求经济利益和规模,盲目无序开发,破坏乡村生态环境,基础设施不到位,垃圾处理不及时,乡村生态旅游者找不到垃圾处理箱并为了便利随处破坏环境丢弃废弃物,使得乡村生态旅游发展过程中环境污染问题、生态环境被破坏问题、自然资源流失问题不降反增。乡村生态旅游健康可持续发展必须要通过法律途径对乡村生态环境加以保护和治理。

四、我国乡村生态旅游法律保障路径探析

1、建立健全乡村生态旅游法律保障体系。

建立我国乡村生态旅游相关法律、法规,是乡村生态旅游法律保障体系建设的基石。只有具备健全的法律保障体系才能引导和促进乡村生态旅游资源和产业的合理有序开发和发展。面对乡村生态旅游发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例如盲目无序开发、恶性竞争、资源环境破坏等问题,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都应从加强整体规划设计、加大环境卫生监督,并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及时制定有关的行政法规及实施条例,如乡村生态旅游规划纲要及实施细则、乡村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乡村生态旅游市场管理条例等,为乡村生态旅游的生态资源环境、乡村生态旅游人文环境保驾护航。

2、加强乡村生态旅游监管。

促进乡村生态旅游持续健康发展,推动新农村建设步伐,必须比以往加强乡村生态旅游监督和管理,这是乡村生态旅游法律保障的关键环节。尤其是加大对乡村生态旅游的检查密度和处罚力度,美化乡村生态旅游经营环境。同时,还可以引入乡村生态旅游行业协会组织,多渠道多手段加强加大对乡村生态旅游中涉及到的游玩、购物、娱乐、饮食、住宿、交通等全方位监管,通过行政、法律、经济等手段,维护乡村生态旅游市场秩序,规范开发者和经营者的行为,提升乡村生态旅游服务质量,达到促进其健康稳定发展的目标。

3、加大乡村生态旅游执法力度。

除了加强乡村生态旅游监管以外,强有力的执法同等重要。乡村生态旅游只有拥有强有力的执法,才能保障其健康可持续发展。其一,乡村生态旅游涉及多个部门、多个行业,相应的执法也应是跨部门、跨行业的,这就提出了联合执法、综合执法的要求,涉及到公安、交通、质监、林业、工商、环保等职能部门的联合执法。其二,乡村生态旅游执法人员应具备基本的法律、政策、管理素质,同时要有高度责任意识,积极的生态环保意识,因为执法人员的素质直接影响到乡村生态旅游地区的发展。其三,乡村生态旅游执法过程也要受到监督,既要提升执法力度,又要保证权益得到合理维护。

4、增强乡村生态旅游法律意识。

增强乡村生态旅游开发者、经营者和旅游者的法律意识是乡村生态旅游法律保障建设的重要基础。增强乡村生态旅游法律意识要在具备法律保障体系基础上,分领域、分层次、分对象通过集中学习、考察、实践等方式进行乡村生态旅游法制教育,结合当地乡村生态旅游发展的实际情况真真正正去懂法、学法和用法,使乡村生态旅游从开发者、经营者到旅游者都做到尊法守法,合理有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首先是乡村生态旅游开发者要依法开发,保护乡村自然资源和环境的基础上有序合理开发;其次是乡村生态旅游经营者依法经营,热情诚信敬业;最后是乡村生态旅游者旅游过程中遵纪守法,爱护环境和资源,遇到问题依法进行协调和解或申诉。乡村生态旅游的发展朝气蓬勃,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但我们也必须认识到只有拥有健全的乡村生态旅游法律保障体系,才能拥有稳定有序的乡村生态旅游市场和环境,才能保障乡村生态旅游健康、稳定、有序、可持续发展,才能为新农村建设增砖添瓦。因此,我们要加快新农村建设中乡村生态旅游的法律保障体系建设,真正实现乡村生态旅游的规范化和法制化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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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丁硕.浅议生态旅游的法律规制[J].法治与社会,2012(7)下:278-2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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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平邑县农村集体经济 财务管理 研究

[中图分类号] F30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3-1650(2017)03-0042-01

随着农村经济形势的改革,传统的农村经济管理模式越来越不能够满足当前农村对经济管理模式的需求,就需要制定出新的农村经济管理方式,本文将会对农村集体经济财务管理模式进行分析,提出农村集体经济财务管理模式实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且提出一些解决的办法,希望能够对农村集体经济财务管理模式的实行有所贡献。

1 农村集体经济财务管理的概括

1.1 财务管理的概括

财务管理的涵义是企业的财务管理范围,应该在一定的范围之内,明确的支出了财务管理的活动空间,而且,随着自主理财模式的兴起,让财务管理模式被当成了企业财务目标的重要衡量标准,给企业的财务管理目标建立工作提供了良好的依据。

1.2 财务管理模式的目的

让企业的财务管理,能够达到企业的要求,财务管理模式能够影响到企业的发展方向,而且,财务管理的目的是作为任何的财务管理活动的起始点和重点,能够被当成检测企业财务管理模式是否达到要求的重要依据。

1.3 农村集体经济的概括

农村集体经济,代表的是部分劳动群体对劳动成果的自愿分享形式,按照形成主体的意愿,进行独立经营,自给自足的合作经济体系。

2 平邑县农村集体经济财务管理实施过程当中存在的一些不足

2.1 相关干部的财务管理意识薄弱

在当前农村形势之下,很多的农村干部自身素质不够高、年龄都比较大、文化水平比较低、不能够带领农民们走向发家致富的道路,而且,在当前的农村干部组成队伍当中,一些农村干部的领导能力不足,知识水平比较低,而且还缺少相关的思想水平,通常他们都认为财务管理工作仅仅是村镇会计的所需要操心的工作,作为村干部没有必要把时间和精力浪费在财务管理方面,而且,某些村干部缺少相关的法律意识,贪污、挪用公款等现象经常发生。

2.2 农村集体经济财务管理制度不够完整,缺少相应的执行力

根据相关部门颁发的规定,账款要分别管理,但是很个别的农村干部身兼数职,财务支出不能通过集体研究,私自动用账款,数目较大的财务支出也没有进行商讨,而且,有些农村干部还自己用钱自己批准,由此可见,农村集体经济财务管理制度非常的不完善,而且,缺乏相应的法律意识。

2.3 农村财务监督小组没有实际作用

有些农村财务监督小组制度不够完善,不能根据相关的规定,选出财务监督人员,大多数的农村财务监督人员都是有村长直接指定,不能根据相关的规范来行使自身权利,对村长惟命是从,不能维护村民的利益。

2.4 农村财务会计年龄较大、文化水平自身素质低

往往农村选择干部的方式,选举的都是那些在村中“德高望重”的老人,根本不具备胜任会计的条件,而且,有些村干部仅仅是为了挪用公款和贪污的方便,提拔亲近者,那些真正具有才能、能够充分胜任会计的人选往往得不到重用,账务处理不清,发挥不出会计的作用,造成农村集体经济财务管理模式很难实施。

3 解决当前巴邑县农村集体经济财务管理问题的一些建议

针对当前巴邑县农村集体经济财务管理实施过程当中出现的种种问题,提出一些解决上述问题的建议,希望能够对解决巴邑县农村集体经济财务管理进行过程当中的问题有所帮助:

3.1 提高农村干部的法律意识和思想观念,从根本方面入手,定期开展法律讲堂、警示教育和村干部培训活动,提高农村干部的自身思想观念和法律意识,从根本上解决现阶段农村干部素质低的情况,减少贪污、挪用公款等现象的发生,促进农村集体经济财务管理模式的实施情况,为村民多谋利,加快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速度。

3.2 完善相关的财务管理制度,例如民主理财的方式、现金分开管理方式、财务支出审批方式等,根据相关的财务管理制度,规范农村财务管理形式,改善当前农村一人掌财的方式,分散到多人手中,避免财务支出签字使用情况的发生,让相关村干部之间存在着相互制约的关系,确保农村会计的独立性质,改善以前的村干部身兼数职的情况,确保财务管理模式的顺利实施。

3.3 加大财务监督小组的监察力度,改善当前财务监督小组无作用的形势,定 期对村镇账务进行公开,而且,对村里的财务支出进行严格的监督,做到账票相符、账表相符,针对监督过程当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的上报并且采取措施,根据所犯错误轻重程度不同,做出相应的处理,切实的保障村民的利益不受侵犯。

3.4 增强会计法的推广和宣传,提高会计本身的思想观念和法律意识,对农村的财务人员进行定期的法律培训,在监督、计算的同时,建立双层财务管理监督制度,符合当前农村的双层经济体系特点,改变本村人担任财务人员的情况,直接由上级委派两名财务人员,去进行农村集体经济财务管理工作,而且在农村集体经济财务管理工作的过程中,进行相互监督,互相制约,杜绝财务人员和村干部贪污现象的发生。

结束语

从上文的分析情况来看,虽然平邑县农村集体经济财务管理在实施的过程当中,已经取得了不错的成果,但是仍还存在着许多的问题,需要相关部门多加注意,杜绝村干部污、挪用钱款等现象的发生,增强村干部,财务人员的法律意识和自身素质,为了促进巴邑县农村集体经济财务管理更好的发展而做出努力。

参考文献

[1]苏建宇.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的现状及对策[J]. 经济管理:全文版, 2016(8):00274-002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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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是与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相适应,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核心,全体公民在日常生活、工作中所持并遵循的心理意识与行为方式,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础。没有先进的法治文化,就不可能实现真正意义上的法治。

社会主义新农村法制建设,主要在于法治文化的建设,尤其是广大农民法律意识的提高,所以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必须同步实施农村法治文化建设。

一、农村法治文化建设的重要性

法治文化是法治建设的根本内驱力。当前,在我国加强法治文化建设,不仅具有理论价值,更具有现实意义。

(一)是建设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自党的十五大确立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伟大战略目标以来,我国在法治建设进程中取得了巨大成就。但是,在农村现实生活中仍存在大量与法治社会相悖的现象,侵害农民合法权益的事情还时有发生。其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最深层的、最根本的原因在于没有在全社会建立起深入人心的法治文化。

(二)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根本要求。和谐社会,从本质上来说必然是法治社会,离开了法治的保障,和谐社会就不可能实现。农村法治文化作为和谐文化的组成部分,是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础和内容。首先,法治文化与和谐社会的目标具有一致性。法律是一种行为规范,其价值和目的就在于裁判纠纷、惩罚违法犯罪、维护公平正义。和谐社会追求的也是矛盾、冲突得到有效化解,使社会归于和平与安宁,所以两者在目标上具有根本的一致性。其次,法治文化是和谐社会建设的推动力。法治文化有助于社会民主法治、公平正义的实现,有助于营造诚信友爱的社会氛围,有助于保障充满活力的新农村建设,有助于建立人与自然的和谐关系。

二、当前农村法治文化建设的现状

多年来,农村基层经过持续深入开展普法教育,法治观念逐渐深入人心,运用法律手段解决矛盾纷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正在成为更多农民的首选,农村的法制水平正在向建设较高层次现代法治文化的方向提升。但在农村有的地方,受自然经济长期形成的传统观念影响,法治文化的建设还相对滞后,农民的法治观念依然比较淡漠,法律在调整和化解社会矛盾、维护公民合法权益方面还不能充分发挥应有的作用,社会法治化的程度不高,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农村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发展。当前,阻碍农村民主法治进程、影响现代法治文化建设的因素主要有:

(一)长期“人治”历史的影响。由于我国传统人治理念的根深蒂固,农村一些农民的权利和平等竞争的意识比较淡漠,重传统礼俗而轻法律规范。传统法律工具主义观念在一定程度上禁锢着人们的头脑,有的农民受封建社会“法即刑”观念的影响,认为法代表着裸的暴力,代表着强制性和惩罚性,片面视法为惩罚的工具,对法产生一种潜意识的畏惧、躲避心理,使农民群众害怕司法诉讼,或者认为“打官司”是不光彩的事情,每遇纠纷和冲突,往往寻求“私了”,还不习惯也不善于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身的权益;有的基层干部在处理农村大量的复杂事务时,常漠视法律,依然习惯于用传统的办法息事宁人,丢弃法治原则,法律调整社会关系的必要性和权威性尚未完全被人们所接受。

(二)农民对法律信仰的缺失。有的农村地区,由于农民传统上对地方行政长官的遵从,这就使得乡镇执法主体的行为对区域内法治文化的状态发生重要影响。在一些社会文化欠发达、法治环境较差的地方,有的乡镇干部因自身文化和法律水平的局限,未能依法正确有效地行使行政权力,有的甚至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区域内依然是传统的人治氛围;有的公款吃喝成风,参与赌博成癖;有的受地方势力、家族利益所左右,利用自己手中的权力想方设法谋取私利;甚至有的干部自身违法乱纪,贪污受贿。其负面效应所及,污染了一方的社会空气,致使部分农民对法律的信仰难以养成,对法律正义的期待难有信心。

(三)法制宣传教育的片面 。当前,一般把防范违法犯罪放在首位,宣传内容、宣传对象,大多以刑法教育为主。更多的是要求公民盲目、被动的服从法律,这种服从是基于对法律惩罚的恐惧,而不是认识到了违法犯罪对社会、家庭、个人的危害性;这种观念指导下培养公民的法律意识,离法治的要求相去甚远。

三、加快农村法治文化建设的对策

在加快农村法治文化建设的进程中,关键是法律意识的提高。法治文化的建设,不仅意味着社会法律制度的变革和模式重建,而且意味着公民法律精神和法律价值观念的深刻革命,而公民法律意识是公民意识的核心之一。要在新农村建设中同步加强农村法治文化建设,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做起:

(一)营造依法办事的社会氛围。普法工作不仅要进行“法制”宣传,更要进行“法治”宣传,因为法制宣传,大多只是宣传国家制定法的内容,而法治的内涵是很广泛的,不仅包括国家制定法的内容。要通过法治宣传教育培育农民的现代法治意识,引导他们尊重法治的理念和价值取向,营造出崇尚法治的社会氛围,使依法办事成为人们思维和行为的自觉,使法律成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不可缺少的武器。在“六五”普法中,要有效地整合社会资源,构建农村“大普法”的格局,结合当地农村的特色和实际,以“关注民生、普法惠农”为主题,开展形式多样、丰富多彩的农村普法活动,把法律真正教给农民,使农民了解法律,使法律的公平正义原则深入人心,使法律能够在广大农村扎根开花。

在普法过程中,首先要满足人的全面自由发展的要求,从“以人为本”的人文精神出发,树立人文的普法理念,从法律对农民的思维、道德、生产和生活方式的影响入手,通过法治文 化的传播提高农民的法律文化素质,从而形成一种依法办事、循法而动的行为定势。要以村级“两委会”成员、党员、村民代表为重点,有计划分步骤地进行,注重选择农民身边需要的法律,开展普法互动活动,让农民从被动接受向主动关注转变,把事关农民切实利益的《合同法》、《婚姻法》、《土地管理法》、《土地承包法》、《物权法》、《

农业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摆在突出位置。要利用法律图书、法制宣传栏、新闻媒体、法制文艺等平台,大力宣传传统法律文化中的优秀成分,并使之与现代法治精神相融合,逐步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农村法治文化,让农民对普法宣传效果看得见、摸得着、记得住,并从中尝到甜头,得到“实惠”。

(二)加强涉农执法力度。 加强对农民的司法保护,依法切实维护农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要建立高素质的涉农执法队伍,保证其独立、公正,依法行使职权,加强执法力度。要落实村“两委会”干部职务犯罪预防。建立健全村组干部监督制度,推动村务财务公开。要落实农民群众工作,妥善解决农民群众反映的非诉类问题。强化执法监督,完备执法监督机制,严肃纠正和查处各种执法不严、执法违法行为,定期对执法、司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保证法律法规的正确有效实施,树立法律的权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