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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论:写作是一种深度的自我表达。它要求我们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隐藏在内心深处的真相,好投稿为您带来了七篇农产品安全质量范文,愿它们成为您写作过程中的灵感催化剂,助力您的创作。
(一)根据本市农业生产和市民消费的实际情况,选择粮食、食用油、蔬菜、水果、食用菌、猪肉、牛肉、鸡肉、鲜蛋、鲜牛奶、养殖水产等农产品,先行制订安全卫生质量标准。
(二)按适合不同生产水平、消费层次、销售市场的需要,对农产品制订安全卫生质量标准。具体包括:
1、准入性安全卫生农产品,即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许可进入市场的农产品。
2、专卖性优质农产品,即经专门机构确认,有许可使用标志,供专卖经营的农产品。
3、推荐出口性农产品,即根据国际市场现状,积极采用国外先进标准,以适应不同进口国家的需求。
农产品安全卫生质量标准制订后,由市标准化主管部门正式颁布。
二、建立和健全农产品监测管理体系
(一)建立和健全农产品检测体系。
充分利用全市现有的各类检测机构,并经过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资格认可,对进入市场的农产品以及农用生产资料、农业生产环境等进行检测。
(二)建立农产品认可体系。
根据生产者的申报和农产品质量、检测机构的检测结果,经认可机构组织专家对农产品的产前、产中、产后情况进行评审,确认其符合安全卫生等标准的,提供有效凭据(标志)。被认可的优质农产品,可进入专卖市场销售。
(三)建立和健全安全卫生农产品生产示范基地,并向广大生产单位和农户示范推广。
三、积极稳妥推进有关工作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农业生产在由“数量型”向“质量型”转变过程中,提高农产品安全卫生质量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加强领导。
(二)明确具体部门和人员,确保组织落实。
摘 要 近年来,大量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频频发生,这一问题受到广泛关注。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研究与国外相比较晚,且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涉及多方面、多领域,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就显得特别复杂。本文对国内外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研究进行了整理,并加以简评。
关键词 农产品 质量安全 述评
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在考虑“吃饱的问题”的同时,更关注“吃健康的问题”和“吃安全的问题”,农产品质量安全不仅关系到人们的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还关系到经济的发展、政治的稳定和社会的和谐。然而,中国目前的农业生产水平低,过度或不当使用化肥和农药等农业投入品,所生产的农产品难以达到应该达到的质量标准,从而导致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接连不断。
一、关于农产品市场失灵的研究
(一)农产品特性
农产品质量安全特性不同于其它产品质量特性,按消费者获得商品信息的途径,Nelson等将商品分为三类:搜寻品、经验品和信用品。搜寻品是指购买前消费者己掌握充分的信息;经验品是指只有购买后才能判断其质量的商品;信用品是指购买后也不能判断其品质的商品。按此分类,农产品质量实际上相当于搜寻品特性、经验品特性和信用品特性的综合。
(二)信息不对称研究
关于农产品的信用品特性,在消费者和生产经营者之间则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通常产品生产者、销售者比消费者对产品的安全性了解更多,但许多情况下生产者、销售者也缺乏对产品质量和安全的信息,如对食品的化学残留及微生物污染的安全特性等。
国内学者从农产品生产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以及农产品生产者之间存在农产品质量信息不对称出发,并分别从优质农产品需求与供给两个角度分析农产品市场“柠檬问题”的形成机制(李功奎,2004)。王秀清、孙云峰(2002),周德翼(2002),王玉环、徐恩波(2005)等学者认为农产品市场的信息不对称是造成农产品安全问题产生的最根本原因,提出政府监管的必要性。
(三)外部性研究
外部性问题也是引起农产品质量问题的又一因素,李铜山(2005)阐述了食用农产品安全生产存在着安全农产品的生产具有正外部经济、非安全农产品的生产具有明显的外部不经济、正牌生产者对消费者和非正牌生产者所产生的正的外部性、非正牌生产者对消费者和正牌生产者所产生的负的外部性四对外部性问题。
二、关于农产品政府监管成本的研究
发达国家开始对监管体系进行成本――效率的分析研究。经济学家Arrow等(1995)提出了环境、健康和安全管制的成本收益分析原理;Reinhard等(1999)将提升农产品的安全性和竞争力与改善环境效率相结合,分析了各种投入要素对技术和环境效率的影响,以及技术效率与环境效率之间的关系。
国内学术界对农产品的质量监管成本效益的研究相对较晚也较薄弱。周德翼(2002)探讨了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不对称与政府监管机制的问题,指出政府可以相互结合市场准入、检查监督和安全标识三项制度节约信息的揭示和管理成本。徐金海(2007)进行的博弈均衡分析表明,政府监管的有效性取决于不断降低监督检查成本、降低以缺陷食品冒充安全食品坑害消费者而获得的额外预期收益、以及加大对违规的惩罚力度,因此加大惩罚成本是直接有效的提高食品质量安全生产经营监管效率的重要举措。黄湘燕(2010)指出政府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需要巨大的运行成本,传递信息的成本和消费者掌握信息的成本也是高昂的,导致政府监管低效率。
三、政府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管对策研究
国内学者在研究我国农产品安全的政府管理上,主要集中在政策面的描述及对现有政府管理失灵的分析上。国内学术界对政府监管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研究,主要体现在以下三方面:
(1)借鉴国外经验:周应恒和耿献辉(2002)、李凯年(2004)、李怀(2005)、李红等(2006)、李江华等(2006)、孙杭生(2007)、高胜普等(2007)、刘俊展等(2007)等,介绍了国外尤其是发达国家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为加快中国农产品安全和政府监管提供了借鉴。严文燕、孙昌兴(2005)在借鉴发达国家农产品安全监管有益经验,结合中国实际,提出从事前、事中和事后三方面建立和完善中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体系。
(2)探讨协调监管机构及职能:王秀清、孙云峰(2002)从信息不对称理论出发,研究了我国农产品市场上的质量信号问题;并提出应从农产品产业链整体出发成立一个涉及农业和食品部门的全国统一机构,最终促进农产品质量信号的有效传递,确保农产品安全。李光德(2005)论述了中国农产品安全卫生政府监管变迁的特征、局限性及完善措施。目前中国采取的政府多部门切块分段共管,运行中已经暴露出部门之间的协调性问题、中央与地方的关系问题、农产品安全监管行业参与不够问题以及农产品安全监管中消费者的作用发挥问题,必须对其进行改革。
(3)探讨建立先进的支持体系:夏英、宋伯生(2001)从质量标准体系和供应链综合管理的角度,讨论了农产品安全保障问题。张永建等(2005)认为中国应尽快建立健全农产品安全法律体系,统一协调、权责明晰的监管体系,农产品安全应急处理机制,完整统一的农产品安全标准和检验检测体系,农产品安全风险评估评价体系,农产品安全信用体系,农产品安全信息监测、通报、的网络体系,以及中介及研究单位的推动体系,以促进农产品安全水平的全面提高。
(4)发展中介组织:周洁红和黄祖辉(2003)探讨了在当前我国生产、流通组织规模偏小的情况下,应鼓励建设由农产品产业链相关企业的主要厂商组成的行业协会,委托协会制定和管理农产品安全标准及为消费者提供农产品安全信息,而政府的管理工作重点可放在对行业协会的资信评估、产品质量认证、对其推荐的产品和披露信息进行检测和管理、提供公共信息和教育等方面。卫龙宝和卢光明(2004)以浙江省部分农业经济组织为例分析了合作组织对质量控制的具体措施,得出农业合作组织对农产品质量的控制与提高具有重大作用的结论。胡定寰、陈志刚和孙庆珍等(2006)在对山东省苹果生产农户调查的基础上,通过实证分析发现农民合作组织可以有效的确保农产品的质量安全。任国元,葛永元(2008)以浙江省嘉兴市为例,实证分析了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在农产品质量安全控制中具有极大的推动作用,这种作用的存在源于合作经济组织内部成员间相互监督的机制,从而会使信息不对称问题得到极大缓解。尽管诸多学者都认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在保证农产品质量安全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但就合作组织通过怎样的制度或机制保证农产品质量安全,国内理论界缺乏较为系统的分析和研究。
四、简评
总体来说,当前西方学者对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的研究相对成熟,已建立了一套有效的理论和实证的研究体系。国内相关研究也已取得一定得进展,但在理论范围,研究者依然有许多有价值的工作要做。
从市场机制分析看,运用信息不对称理论、外部性理论、公共物品理论、市场组织理论仅仅对农产品质量问题进行一般性描述,并没有深入系统阐明农产品市场机制的缺陷的机理;再从政府监管方面看,主要集中在政策层面的描述上和政策建议阶段,理论比较笼统缺乏实践性。因此,需进一步利用经济学专业知识对农产品质量问题形成机理进行深入分析;需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增加政府监管的有效性。
参考文献:
[1]Antle.Choice and Efficiency in Food Safety Policy Washington.DC:The AEI Press.1995.
[2]Arrow. Economic growth,carrying capacity,and the environment.Ecological Economics.1995 Vol.15(2):91-95.
[3]王秀清,孙云峰.我国食品市场上的质量信号问题.中国农村经济.2002(5):27-32.
[4]周德翼,杨海娟.食物质量安全管理中的信息不对称与政府监管机制.中国农村经济.2002(6):29-35,52.
[5]李功奎,应瑞瑶."柠檬市场"与制度安排――一个关于农产品质量安全保障的分析框架.农业技术经济.2004(3):15-20.
[6]李光德.中国食品安全卫生社会性规制变迁的新制度经济学分析.当代财经.2004(7).
[7]黄湘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成本――效率分析.湖南财经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0(2).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对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的安全管理,防止食用农产品污染和有害因素对人体的危害,保障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食用农产品,是指种植、养殖而形成的,未经加工或者经初级加工的,可供人类食用的产品,包括蔬菜、瓜果、牛奶、畜禽及其产品和水产品等。
本办法所称的安全监管,是指政府有关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食用农产品的生产、经营及其相关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以保证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行为。
第三条(管理原则)
食用农产品的生产,应当以推进农业标准化为导向,通过改善生产基地环境,加强技术指导,强化农用生产资料使用管理,在食用农产品生产的全过程推行安全卫生质量监督。
食用农产品的经营,应当以市场为引导,建立市场约束和行业自律机制,重点监控加工流通环节,完善各类市场内部安全卫生质量管理责任,及时发现和查处违法经营食用农产品的行为。
第四条(舆论引导和社会监督)
本市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新闻媒体应当开展有关食用农产品安全卫生质量知识的宣传,提高市民食用农产品安全卫生质量意识,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鼓励单位和个人对政府部门食用农产品安全卫生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提出建议和意见,并对违法生产、经营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进行举报。
第二章管理体制
第五条(政府职责)
市人民政府设立*市食用农产品安全监管领导小组。
*市食用农产品安全监管领导小组负责制定与食用农产品安全监管相关的政策,确定食用农产品安全监管的重点领域和事项,协调有关食用农产品安全监管的执法工作,处理食用农产品安全监管的其他重大事宜。
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食用农产品安全监管工作,并负责组织实施。
第六条(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负责食用农产品生产基地的规划和组织建设,种子(种畜、种禽)、肥料、农药、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等生产、经营、使用的监督管理,畜禽及其产品防疫、检疫的监督,先进农业技术的推广和应用。
商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负责食用农产品商业流通领域的行业管理,家畜产品屠宰加工的行业管理和安全监管,水产品的行业管理和安全监管,并协同有关部门进行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农副产品集贸市场的监督管理。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负责食用农产品国家和行业标准的组织实施,地方标准的制定和监督实施。
卫生行政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负责食用农产品加工和流通领域安全卫生的监督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负责食用农产品经营行为的监督管理。
环境保护行政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负责食用农产品生产基地环境状况的指导和监督。
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负责进出口食用农产品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
第七条(相关部门职责)
本市规划、土地、财政、交通、公安等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食用农产品的安全监管工作。
第八条(部门执法的协调和联合)
市农委、市商委、市质量技监局、市卫生局、市工商局、市环保局、市农林局和*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各司其职,加强食用农产品安全监管执法的协调和沟通,并在重点领域组织联合执法。
第九条(管理体系的建立)
本市建立食用农产品安全卫生质量标准体系,实施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制定和实施食用农产品安全卫生质量的地方标准;建立食用农产品安全卫生质量技术推广体系,为生产者提供技术指导和服务;
建立食用农产品安全卫生质量检测体系,完善政府对食用农产品安全卫生质量的监督检测,扶持建立从事食用农产品安全卫生质量检测的社会中介服务机构,在生产经营重要环节设立食用农产品安全卫生质量检测点;建立安全卫生优质食用农产品认可体系,推介安全卫生优质的食用农产品;建立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体系,为食用农产品的生产、经营和消费提供信息服务。
第十条(行业协会)
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的行业协会应当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协助政府部门进行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管理。
鼓励和支持相关的行业协会制定并推行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的行业规范,为会员提供信息和技术方面的指导和服务,敦促会员依法从事食用农产品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一条(中介服务机构)
政府鼓励并扶持设立有关中介服务机构,为食用农产品生产和经营活动提供管理咨询、技术服务、产品检测和标准化指导等各类服务。
第三章食用农产品生产的安全监管
第十二条(生产基地的规划)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的自然条件、土地利用规划和食用农产品的生产特点,制定符合安全卫生质量标准的食用农产品生产基地规划,并在资金等方面给予必要的扶持。
食用农产品生产基地的规划选址,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环境质量标准的要求。
第十三条(生产基地的建设)
市农委、市商委、市环保局、市农林局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食用农产品生产基地的建设进行指导和监督。
畜禽饲养场、贮存场所、屠宰场、水产养殖水域应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建设和管理,并符合国家有关安全卫生的规定。
第十四条(生产基地、场所的环境保护)
禁止向食用农产品的生产基地和其他生产场所排放重金属、硝酸盐、油类、酸液、碱液、剧毒废液、放射性废水和未经处理的含病原体的污水,或者倾倒、填埋有害的废弃物和生活垃圾。
第十五条(食用农产品生产活动的要求)
在蔬菜、瓜果的生产过程中,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要求,合理使用肥料、农药。鼓励科学使用有机肥、微生物肥料、生物农药和可降解地膜等生产技术。
在畜禽、牛奶、水产品生产过程中,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规定,合理使用有关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
第十六条(生产基地安全卫生质量跟踪制度)
本市建立食用农产品安全卫生质量跟踪制度。
生产基地在生产活动中,应当建立质量记录规程,记载农药、肥料、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使用以及防疫、检疫等情况,保证产品的可追溯性。
非生产基地应当参照生产基地的管理方式,记录农药、肥料、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生产资料的使用情况。
食用农产品安全卫生质量跟踪制度的实施方案,由市农委、市商委按照各自职责制定,并分别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生产基地安全卫生质量合格检验证明制度)
本市建立生产基地的食用农产品安全卫生质量合格检验制度。
生产基地应当对其生产的食用农产品实行安全卫生质量检验,并提品合格证明。
经初级加工、有包装的食用农产品,应当在产品包装物上标注其产品的加工单位和原生产基地。
第十八条(生产者安全卫生质量承诺制度)
本市实行食用农产品的生产者安全卫生质量承诺制度。
食用农产品生产基地在产品投放市场之前,应当就其产品的安全卫生质量状况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和经营者作出承诺;其他生产者在产品投放市场之前,应当就其产品的安全卫生质量状况向经营者作出承诺。
食用农产品生产者安全卫生质量承诺制度,由市农委、市商委按照各自职责,分别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优质农产品认可制度)
本市实行食用农产品安全卫生优质产品认可制度。
食用农产品生产者按照有关规定,在向授权的认可机构申请安全卫生优质产品认可并通过核准后,可以在食用农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安全卫生优质的标志。
第二十条(畜禽疫病的预防和检疫)
本市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对畜禽实行计划免疫,对严重危害人体和养殖业生产的畜禽疫病实施强制免疫。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饲养和流通环节的畜禽及其产品的疫病监测。
本市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当对畜禽及其产品进行检疫。经检疫合格的畜禽及其产品,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出具检疫合格证明,对畜禽产品还应当同时加盖或者加封验讫标志。
第二十一条(生产环节的无害化处理)
畜禽饲养场、屠宰场、养殖场发现经检疫不合格或者病死、死因不明的畜禽及其产品,染疫的畜禽及其产品,染疫畜禽的排泄物,应当主动送交指定的化制场所进行无害化处理。
其他生产场所发现有前款情形的,生产者应当在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指导下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送交指定的化制场所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二十二条(生产活动中禁止的情形)
食用农产品生产活动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使用甲胺磷等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
(二)使用盐酸克伦特罗(俗称“瘦肉精”)、孔雀石绿等禁止使用的物质作为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
(三)使用假、劣兽药、将人用药品作为兽药使用或者违反规定使用兽药;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食用农产品经营的安全监管
第二十三条(批发市场的规划控制和设立条件)
设立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应当符合发展规划和设立条件。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的发展规划和设立条件,由市商委会同市农委、市工商局和市卫生局等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有关政府部门在制定食用农产品市场的发展规划和设立条件时,应当征询食用农产品相关行业协会的意见。
第二十四条(批发市场的设立)
各类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应当按照国家企业设立的法律规定和批发市场的设立条件,取得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的卫生许可证,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后,方可从事批发经营活动。
第二十五条(批发市场安全卫生质量责任告知承诺制度)
本市实行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安全卫生质量责任告知与承诺制度。
卫生、畜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以书面形式,向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的开办者告知其应当遵守的相关法律规定、行为规则和其他责任。
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开办者应当就其经营产品的安全卫生质量责任,向卫生、畜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承诺,保证达到安全卫生质量责任制的要求,并就经营者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实行先行赔偿。
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安全卫生质量责任告知与承诺制度实施方案,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卫生、畜牧和商业等行政管理部门共同制定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六条(市场开办者安全卫生质量责任制度)
本市实行食用农产品市场开办者安全卫生质量责任制度。
各类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的开办者对进入本市场的经营者的产品安全卫生质量状况,负有管理的责任,并达到以下要求:
(一)建立安全卫生质量制度,配备专、兼职食品卫生管理人员;
(二)建立食用农产品安全卫生流通档案;
(三)开展食用农产品检验,按规定索取产品及原料检验合格证明;
(四)组织有关食品生产经营人员进行健康检查。
各类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的开办者可以通过与经营者签订安全卫生质量协议方式,明确安全卫生质量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经营活动场内公示制度)
本市实行食用农产品经营活动场内公示制度。
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的开办者应当在场内的显著位置设立公示牌,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监督设立。
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本市场内具有违法经营行为的经销者在公示牌上进行公示,并对市场经营管理中应当注意的事项进行必要的提示。
第二十八条(优质食用农产品的推介制度)
本市实行优质食用农产品推介制度。
鼓励行业协会向社会推荐优质的食用农产品,并推行优质优价。
鼓励行业协会引导超市、连锁商业企业等优先选择优质食用农产品。
第二十九条(市场检测)
本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完善食用农产品安全卫生质量的监督检测机构,为行政管理和执法监督活动提供专业检测数据。
本市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超市配送中心和大型食品加工企业应当配置安全卫生质量检测设施,配备专业检测人员,并建立相应的检测工作规程和管理制度。
本市其他食用农产品经营者可以自行进行产品检测,也可以委托有关社会安全卫生质量检测机构进行产品检测。
市场检测发现不合格农产品的,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的开办者、经销者、超市配送中心、食品加工企业或者其他食用农产品的经营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止其出售和转移,并及时报告工
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处理。
第三十条(家畜屠宰场的设置管理)
设置家畜屠宰场,应当按照确定的定点规划,并符合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和有关专业技术规范;大中型家畜屠宰场还应当通过有关专业质量体系认证。
本市家畜屠宰场的定点规划由市商委会同市农委、市环保局制订,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商委组织实施。
本市定点屠宰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和《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家畜屠宰检疫和肉品品质检验。
第三十一条(家畜产品的批发交易管理)
除超市连锁配送等直销挂钩的情形外,本市家畜产品批发交易应当在符合条件的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中进行。
家畜产品进入批发市场交易前,批发市场的开办者应当查验检疫合格证明后,方可允许家畜产品进场交易。
家畜产品零售经销者应当从依法设立的批发市场(包括定点屠宰场)购入家畜产品。
第三十二条(进入本市畜禽及其产品的监督)
畜禽及其产品进入本市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随车携带产地有关部门出具的检疫合格证明,并在指定的市境道口运入,接受防疫监督。
本市动物防疫监督部门、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进入本市的畜禽及其产品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经营环节的无害化处理)
对经营过程中不合格的食用农产品的无害化处理,依照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生产环节产品无害化处理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食用农产品安全信息的)
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针对食用农产品市场中安全卫生质量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及时通过各种渠道予以公布,提示消费者采取相应的识别措施。
第三十五条(禁止销售的情形)
禁止销售施用过甲胺磷等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的蔬菜、瓜果产品,含有“瘦肉精”等有害成分的畜禽产品,以及法律、法规、规章禁止销售和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其他食用农产品。
第三十六条(单位集团采购)
本市饭店、宾馆、医院、学校、机关和其他企事业等集体用餐单位应当优先从信誉好、无安全质量不良记录的食用农产品经营企业采购食用农产品,优先采购经推介的优质食用农产品。
举办重大公共活动、重要会议采购食用农产品的,具体承办单位应当将食用农产品送交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验。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违反食用农产品生产的安全监管的行政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向食用农产品的生产基地和其他生产场所排放重金属、硝酸盐、油类、酸液、碱液、剧毒废液、放射性废水和未经处理的含病原体的污水,倾倒、填埋有害的废弃物和生活垃圾的,由环境保护行政部门按照《*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予以处罚,或者由农业行政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予以处罚。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和第二十二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在畜禽、牛奶、水产品生产过程中,未按照国家和本市的规定,合理使用有关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使用“瘦肉精”、孔雀石绿等有害物质作为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或者使用假、劣兽药,将人用药品作为兽药使用或者违反规定使用兽药的,由兽药饲料监督部门责令停止使用,并根据情节,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生产基地在生产活动中未建立、未按照规定建立质量记录规程或者假造质量记录规程,致使无法追溯农药、肥料、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生产资料的使用情况的,由农药肥料或者兽药饲料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经初级加工、有包装的食用农产品,未在产品包装物上标注其产品的加工单位和原生产基地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予以警告,并责令改正。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规定,未依法进行无害化处理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予以处理。
违反第二十二条第(一)项规定,在食用农产品生产活动中,使用甲胺磷等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八条(违反食用农产品经营的安全监管规定的行政处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未配置安全卫生质量检测设施,配备专业检测人员,并建立相应的检测工作规程和管理制度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第四款规定,对市场检测发现不合格农产品的,未制止其出售和转移,或者未及时报告工商或者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处理的,由工商或者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给予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设置家畜屠宰场,达不到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和有关专业技术规范的,由市商委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达不到要求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未在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中进行家畜产品批发交易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批发市场开办者未查验检疫合格证明即允许进场交易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家畜产品零售经销者未在批发市场购入家畜产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未在指定的市境道口运入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对运输活动中的承运人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销售施用过甲胺磷等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的蔬菜、瓜果产品,含有“瘦肉精”等有害成分的禽畜产品,由卫生行政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九条(有关监督管理机构人员的法律责任)
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对食用农产品的管理和监督中,、、、索贿受贿的,由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关键词] 农产品质量安全 对策 病虫害生态调控
[中图分类号] F32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3-1650 (2016)05-0018-01
我国自《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颁布以来,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虽然已取得了一定的的成效。然而,当前有关农产品安全问题仍比比皆是,例如三聚氰胺、瘦肉精、膨大剂、毒生姜等等,农产品安全问题似有愈演愈烈之势,涉及面也越来越广,已从过去的简单的粮油、肉禽等传统农产品扩展到水果、奶制品等,呈现立体式、全方位态势。因此,解决农产品安全问题已成为各级政府当前的一项迫切工作。本文以巴林右旗为例就基层工作的现状及对策进行探讨。
1 巴林右旗农产品安全现状
1.1 “三品一标”认证、基地标准化建设
巴林右旗自2003年开始无公害农畜产品、绿色食品及有机食品认证以来,全旗共建设温室、大中小棚2437个,已申报农业部审定认证的无公害农产品16个、无公害认证合作社5家、全旗无公害农产品认证面积5000亩。基地标准化建设20万亩甜玉米、2万亩瓜果、20万只优质肉羊、2万只育肥牛。
1.2 农产品质量监测体系
巴林右旗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站已建成,尚未通过自治区验收。检测站现有工作人员4名,目前仅能进行快速检测,每年定性检测300个以上蔬菜样品。全旗9个苏木镇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站全部挂靠在动物卫生监督所。
2 存在的问题
2.1 检测设备单一
重金属、抗生素药物残留等指标中心均无法检测,检测仪器仅局限于定性快速检测仪,定性检测只作是否超标等定性判断,没有具体的数值,其稳定性和准确性等各项技术指标均很不成熟、由于旗县级技术保障作用的不足、无法满足全方位的农产品检验,检验能力仍滞后于当前形势发展的需要。
2.2 人员方面的问题
检测中心工作人员是由各部门抽调人员组成,缺乏专业技术背景,检测人员缺乏实验室检测员专业知识,业务技术主要依靠上级培训和自身学习。
2.3 检测后处理不到位
检测中心不是执法单位,由于受法律权限的限制,无法对不合格农产品生产者作出处罚,对药物超标农产品的处理仅是采取下达着令停止上市通知书,而这种措施本身缺乏强制性。
2.4 监管部门缺乏权威
《食品安全法》规定:从事食品检验活动前,食品检验机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认证认可的规定取得资质认定。但由于财政经费不足、人员技术参差不齐、设备不达标等因素,现农产品安全检验检测中心不具备检测资质,只有对农产品速测的能力,因此出示的检测数据无法律效力,缺乏公信力。
2.5 安全意识淡薄
部分农产品种植户法律意识淡薄,唯利是图,对农产品安全没有概念,种植户出于个人经济利益考虑,为了加快农作物成熟滥用违禁农药,为遏制病虫害肆意加大农药用量,只追求防治效果而忽视农药污染及残留的问题。而化学农药的使用导致病虫害的抗药性逐年增加,长此反复使用形成恶性循环。
2.6 经费投入不足
农产品安全检测工作属于公益事业,无营利性质,抽样检验不能收取检验费和其他费用,财政投入完全依靠政府。由于财政经费有限,使得农药残留检测的工作难以大面积开展。
3 对策
3.1 积极推进示范基地建设,发挥带动作用
就巴林右旗目前的农牧业生产状况来看 ,一家一户的生产占绝对主导地位,每户的经营规模一般都比较小。由于农牧民的组织化程度低,难以形成种植的统一运作,造成产品品种混乱,难以保证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区的创建可以统一建立田间档案,病虫害统防统治,有利于害虫害的生态调控。病虫害的生态调控是现阶段国内外比较新兴的病虫害防治理念,近年来得到普遍关注。病虫害的生态调控以生态经济整体效益为前提,减少了化肥农药的使用,带来了一系列良性循环。
3.2 提升检测人员的素质
农产品中农药残留量检测是定量分析工作,对人员、仪器设备和检测方法要求都很高。尤其是新的先进检测仪器引进时,更需要熟悉掌握每一个操作步骤。因此,提升检测人员的素质必须有针对性地组织中心人员开展检测技术专业培训、岗位练兵和资格考试等多种方式,尽早取得国家相关部门的资质认定,这样的检测数据才有法律效力,用数据说话检测人员的腰板才能“挺得直”。
3.3 加强农产品质量检测体系建设
加大投入力度为苏木镇配备速测仪,建设旗、苏木镇两级检测体系,大的种植园区和养殖场也要配备速测设备,所有产品上市之前必须进行自检。形成一个检测部门抽检为保障、消费者复检为补充、农产品生产单位自检为基础的“三方互动”监测体系。
3.4 加大宣传力度,倡导健康消费
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宣传平台,让每个农业生产者都意识到农药残留对人体的危害,加强病虫害生态调控应用技术的宣传和指导工作让农业生产者了解掌握这些技术,积极倡导健康、绿色消费。
3.5 政府支持,加大投入
农产品安全检测工作公益事业的性质决定了其经费来源于政府。旗、苏木镇级人民政府应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经费、检测工作经费纳入该级财政年度预算,设立农畜产品质量安全应急处置财政专项资金,切实保障重大农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的处置。确保旗、苏木镇农产品安全工作的有序开展。
4 小结
农产品质量安全是食品安全的基础,关系到千家万户餐桌上的安全,需要全社会共同参与。监管机构不是万能的,只有营造全民共同关心、支持、参与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良好氛围,才能正真确保“舌尖上的安全”。
参考文献
[1]王腾龙.论食品安全问题中的公民参与加.大观周刊,2012(13):65.
[2]郑先荣.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特性与控制[J].湖北植保,2012(2):44-47.
关键词:农产品安全知识;知识转移;Agent
中国分类号:TP311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3044(2007)17-31191-02
Research of Agent Based Farm Product Safety Knowledge Transfer Model
LIU Ju-xin1, ZHAN Jin-chuan2, LIU Zhong-ying1
(1.Economics & Management School of Tongji University, Shanghai 200092,China;2.Shanghai Agriculture Information Co., Ltd, Shanghai 200060,China)
Abstract:There is increasing number of people who pay attention to the quality of farm product.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information technology, how to us IT to improve the quality and safety of farm product becomes a focus in research area. From the view of knowledge management, the article research the farm product safety knowledge transfer mode, and use agent technology to construct it, trying to find a way to improve the quality and safety of farm product.
Key words:Farm Product Safety Knowledge; Knowledge Transfer;Agent
1 引言
目前,全球农产品质量安全形势不容乐观,食源性疾病发病率不断上升,恶性农产品污染事件众多,世界范围内由于农产品安全卫生质量而引起的农产品贸易纠纷不断。如何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发现隐患,防止大规模食源性疾病暴发,是近年来社会关注的突出问题。随着知识管理理论研究与应用逐步成熟,知识管理为解决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提供了新的方法和途径。
本文结合知识管理中知识转移理论,分析了农产品安全知识类型及知识转移类型,并选取知识转移过程相对复杂的“专家转移”为主要研究对象,利用人工智能技术(Agent),构建农产品安全知识的专家转移模型。
2 知识转移概述
知识的获取、转移和创新是知识管理过程中的主要活动。知识转移可以理解为知识的接受方吸收转移过来的知识,并将其调整和进一步地发展为自身知识体系一部分的过程。
迄今为止,知识转移理论及方法方面的研究成果主要包括Daniel Kim提出的OADI-SMM(Observe-Assess-Design-Implement with Shared Mental Models)循环模型;野中郁次郎提出的“SECI”模型;Gunnar Hedlund提出的知识传递和转化的动力等。本文主要参考华盛顿大学管理科学教授Nacy M.Dixon的研究成果。
Nacy教授根据知识的预期接受者、任务的性质以及被转移的知识的类型等标准提出了组织内部知识转移的五种类型:连续转移、近转移、远转移、战略转移以及专家转移,并指出要建立有效的知识传递与转移系统,必须保证知识转移的方法与待转移的知识类型相匹配。五种类型的知识转移见表1。
我国学者在知识转移理论研究方面也取得了一定成果。王开明对知识转移与扩散的过程和机理进行了研究;王君提出了一种基于Multi-Agent的组织内知识转移模型框架,并给出了该模型中实现知识转移的关键技术和搜索算法及其时间复杂度分析;吴冰研究了供应链中知识转移的过程,指出知识转移情境、转移双方的知识转移能力以及转移知识的内在特性是知识转移过程的三个要素。
3 农产品安全知识转移模型
3.1 农产品安全知识转移类型
农产品生产加工和监控过程中存在知识转移现象。从知识转移发生的频率分析,可将存在的知识转移分为两类。
表1 五种类型的知识转移
一类是经常发生的知识转移,具有常规性特征。例如道口检验检疫过程中常涉及的出入境农产品检验检疫知识,如何判断某类农产品是否感染疫病、是否具备禁止入境的条件等。由于该类知识转移具备常规性,所转移的知识也相对固定,知识转移的源方和受方也相对固定,因此本文界定该类知识转移为上文所提到的“近转移”。由于对于与此类知识转移类似的知识管理方面研究较多,例如供应链知识管理等,且该类研究较为成熟,因此本文不将“近转移”作为研究重点。
另一类知识转移发生频率相对较低,涉及的知识属于显性知识,且为一般常规性知识。同时,虽然知识的接受方各不相同,但类似知识的使用场景具备很高的相似性。例如生猪养殖企业对于生猪养殖过程中某种药物特性、使用规范和技巧等相关知识的需求。由于该类知识转移发生频率相对较低,所涉及的知识为显性知识且具备常规性,而且源方和受方对于知识的使用场景具备相似性,因此本文界定该类知识转移为上文所提到的“专家转移”。由于该类知识转移所涉及的源方和受方具有多样性,辐射范围广,使“专家转移”的实现相对复杂,因此本文将“专家转移”作为研究重点。
3.2 基于Agent的农产品安全知识专家转移模型
3.2.1 Agent技术概述
Agent是人工智能研究的产物,称为智能,又称智能体,是指具有感知能力、问题求解能力和与外界进行通讯能力的能持续自主地发挥作用的一个软件实体,由自含式软件程序构成,利用储存在知识库里的知识执行任务。Agent技术是分布式计算的一个分支,广泛应用于商业、制造、金融、电子商务等领域。
与其他计算实体相比智能具有以下特点:(1)自主性:Agent能够在没有外界直接操纵的情况下自主运行,且对自己的行为和内部状态有一定程度的控制能力。(2)主动性:Agent能够遵循其承诺采取主动行动,表现出面向目标的行为。(3)应激性:Agent能够感知其所在的外部环境,并能够针对一些特定事件做出相应的反应。(4)社会性:Agent可通过通讯语言(ACL)与其他(或人)进行交互,通过协商、协作共同完成复杂任务。(5)智能性:Agent具有一定的推理能力,能比较准确地揣测用户意图,并能将复杂的任务加以分析、分解,有针对性地提供信息、解决问题。
3.2.2 农产品安全知识专家转移系统体系结构
农产品安全知识专家转移系统以各农产品安全管理系统为基础,以各农产品安全管理系统作为主要农产品安全数据和信息来源,Internet等外部信息源为辅。信息收集平台获得的信息由数据仓库系统进行信息整合,最终为农产品安全知识库提供知识。农产品安全知识库则为农产品安全知识转移系统――基于Agent的专家转移系统提供最终用户需要的知识。该系统体系结构如图1。
图1 农产品安全知识专家转移系统体系结构
3.2.3基于Agent的专家转移模型
Agent技术在农产品安全知识专家转移系统中主要解决三方面的问题:获得用户需求,自动检索及过滤知识和检索结果的推送。该专家转移系统主要由知识搜索Agent、知识过滤Agent、用户Agent、学习Agent四个子系统组成,如图2。
(1)知识检索Agent能够尽快地在知识库内搜索所需知识并对得到的结果进行处理。知识检索Agent根据用户输入搜索需求提取关键词,处理转换成知识库搜索的处理格式,进行知识库搜索,并将搜索结果存储在文档数据库中。
(2)知识过滤Agent根据过滤算法和用户需求对动态检索结果流进行过滤。信息过滤方法有多种,如基于关键词向量法、基于文献集的方法、多Agent过滤法、进化式信息过滤法等。基于关键词向量的信息过滤法是一种相似过滤方法,可操作性强,它是将表征信息单元的关键词与Agent搜索关键词看作两个向量(v1,v2),并对其进行余弦cos(v1,v2)夹角计算,得出两个向量之间的相似度,其值越大说明向量越相似。当相似性达到一定的度,该信息单元就被保留下来。在计算知识库检索结果与用户需求相似度时,可以使用类似方法。设wj为搜索结果j的关键词权重向量,p为该Agent给出的标准关键词权重向量,两者的相似度即Rj=cos(wj,p)。知识过滤Agent将搜索回来的文档按相似度降序排列并将前面的文档推荐给用户。
图2 基于Agent的知识转移模型
(3)每位用户都有一个用户Agent,用户Agent动态派生,其生命周期随着用户退出系统而终止。用户Agent负责与用户交互,获取用户需求,并将知识过滤Agent的过滤结果动态地生成网页,主动推送给用户。用户Agent在负责智能化人机交互管理的同时,还负责保证用户界面的友好性和统一性。
(4)学习Agent根据用户对过滤结果的评价反馈进行学习,从而动态地修改知识库中的知识。
知识检索Agent、知识过滤Agent、用户Agent和学习Agent互相协作完成用户所需知识的检索和推送任务,实现农产品安全知识的转移。
4 结束语
目前,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主要集中在政府部门,如何提高农产品生产加工企业的主动性及其对于农产品安全知识的获取水平是提高农产品安全的关键。对于农产品安全知识转移模式及其应用的研究,有利于提高农产品生产加工企业的主动性及其对于农产品安全知识的获取水平,有利于进一步提高政府预防和应对突发重大农产品安全问题的决策水平,提高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本文对该领域进行了初步探讨,如何使农产品知识转移模型投入实际运用尚需进一步深入研究。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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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詹锦川.信息技术在上海食用农产品安全监控中的应用――以商品猪肉安全监控为例[D]
[3]忻渊,黄立平,詹锦川,朱轶峰. 标准数据库在农产品安全监控中的应用[J]. 安徽农业科学. 2006,(09).
[4]野中郁次郎. 论知识创造的动态过程,组织学习与知识创新[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
[5]Hedlund Gunnar. A Model of Knowledge Management and the N-Form Corporation[J].Strategy Management Journal.1994,(l5):73-90.
[6]胡斌,刘仲英. 基于智能的多维拍卖模型的设计[J]. 计算机工程与应用. 2005.1.
1、推行农业标准化生产提高农产品质量。
2、情系”三农”,绿色消费。
3、加强农产品质量监控,保障消费者食用安全。
4、实施无公害食品行动计划,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
5、农产品质量安全关系你和我。
6、消费绿色食品,体现健康人生。
7、全面树立农产品品牌意识,增强生产者质量安全责任。
8、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意识,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依法监管。
9、依法行政,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10、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促进农村经济全面发展。
11、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保障城乡居民消费安全。
12、齐心协力抓农产品质量,真心实意保消费者健康。
13、积极推进农业标准化生产,努力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14、加强农产品基地建设,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
15、积极推行农产品标准化生产,促进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
16、倡导绿色消费,保护生态环境。
17、科学用药,合理施肥。
18、农产品质量安全,关系百姓健康。
19、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源。
20、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实现安全生产和放心消费。
21、以人为本,确保食用农产品安全。
22、质量安全是农业发展之基,放心消费是农民赢利之本
23、提高农产品质量,打造名牌农产品。
24、加强蔬菜质量安全检测监测,加快实行农产品市场准入。
25、保证农产品质量安全,提高人民生活水平。
26、实施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27、建设无公害蔬菜生产基地,满足消费者优质安全需求。
28、推行农业标准化生产,提高农产品质量。
29、保证农产品质量安全提高人民生活水平。
30、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绿色行动,促进”三农”发展。
31、治理餐桌污染,建设食品放心工程。
32、加强投入品监督管理,控制农产品农药残留超标。
33、农药残留超标蔬菜,一律不得采收上市。
34、科学合理用药,确保食品安全。
35、关爱生命,关注农产品质量安全。
36、严禁使用国家明令禁用、限用的高毒高残留农药。
37、推行标准化生产,推动农业发展再上新台阶。
38、加强农产品标识管理,保障生产者合法利益。
39、实行无公害生产,保障消费者安全。
40、食用质量安全的农产品是保障身体健康的前提。
41、提高农产品质量保证农产品消费安全。
42、农业发展路千条,质量安全第一条。
43、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
44、农产品质量安全,关系百姓健康。
45、建立放心菜专销区,满足多层次消费需求。
46、加强农药残留检测,杜绝超标蔬菜入市。
47、放心食品,从源头抓起。
48、坚决打击违反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行为。
49、质量安全是农业发展之基,放心消费是农民赢利之本。
50、合理使用农药化肥,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
51、合理使用农药化肥提高农产品质量。
52、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创建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实现安全生产和放心消费。
53、加大监管力度生产合格农产品。
54、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
55、加强投入品监督管理,控制农产品农药残留超标,创争国家农产品安全县。
56、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重于泰山。
57、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保障消费者权益。
58、人人参与,创建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
59、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服务。
60、加强农业执法,保障消费者权益。
61、加快建立市场准入制,严把产品质量安全关。
62、情系"三农",绿色消费。
63、治理餐桌污染建设食品放心工程。
大家好!家述职如下:
一、2009年工作开展情况
(一)加大农产品检测力度,确保群众餐桌安全。 市区每天抽检样品150个左右(逢节假日和病虫害高发期,增加抽检样次),检测合格的品种为商户发放合格证,9点以前将检测结果公布到市场公示栏,并连同市场价格信息到“××*农网”指导市民买菜,接受市民监督;发现农药文秘杂烩网残留超标的蔬菜,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依法查封、扣押,进行无害化销毁,同时追溯到上一级经营商户和生产基地。对基地成熟即将上市的蔬菜,抽检不合格的,通知有关乡镇政府、村组干部,并对生产者下发《蔬菜农残超标禁止采收通知》,在安全间隔期内禁止销售,必须经过复检合格方可出售。 (二)强化宣传,积极营造无公害农产品安全氛围。
农产品质量安全涉及到千家万户,尤其与农产品种植户联系紧密,宣传农产品质量安全也是我们必不可少的工作之一。为了提高我市群众的生产技术水平和安全生产意识,我们利用各种形式开展宣传:一是利用节日期间在市区农贸市场开展“你买菜、我检测,让你吃上放心菜”等活动;二是利用每月到基地抽检的机会,现场给农户讲解无公害农产品生产知识;三是利用会议、培训、送科技下乡、印发宣传资料等对干部职工、企业、基地、农户开展多种方式的宣传培训。宣传时针对不同对象,印发不同的宣传材料,分类指导。四是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宣传贯彻,把《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郑州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小册子发放到各乡镇学习贯彻;还组织辖区内农贸市场、优势农产品集中产区悬挂横幅、张贴标语;五是制作电视专题,扩大宣传覆盖面。在××*电视台“新农村、新××*”栏目制作专题8期:《如何生产无公害蔬菜》、《如何吃上放心蔬菜》、《夏令农产品安全监管》等,在生活频道制作专题《食品安全—蔬菜》1期。
通过宣传,指导生产者科学生产,引导消费者正确认识农产品安全的重要性,增强自我保护意识。也为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回想在农产品检测工作启动之初,产地的群众和商户对我们的工作不理解。时过5年,群众的思想意识都有很大的提高和转变,抽检时商户说“这是政府在为老百姓办好事,咱应该支持配合”。在此,我向广大种植户和经营商户对检测工作的理解和支持表示衷心的感谢。
(三)突出重点,加快三品认证步伐。
加速农产品质量安全认证是树立农产品市场品牌,取得市场准入资格必不可少的一环。在我任职期间积极组织引导帮助农产品种植龙头企业、专业协会、重点乡(镇)进行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基地建设,并开展基地认定和产品认证工作。组织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6个,无公害农产品认证3个,绿色食品认证16个。
(四)做好各项农产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
农业局主要负责农产品生产环节质量安全管理工作,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中心是农产品质量安全的主要承办科室。在工作中,我们加强与植保、农技、执法大队等部门之间的沟通,及时收集和整理各方面的信息,做到“底数清、信息准、动态明、反应快”,增强监管的及时性和有效性,真正实现动态监管。
在日常监管基础上,重点做好各项农产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首先,重点加强节日期间专项整治。每年都要先后开展“元旦”、“春节”、“五一”、“高考”、“中秋”、“十一”等不少于4次的节日期间农产品安全专项整治。专项整治期间,加大对农产品生产基地、农贸市场、超市门店的农产品质量抽查,保证节日期间农产品消费安全。 第三,开展农产品包装标识专项治理。针对我市农贸市场上频繁出现批发商户用农药箱盛装运输蔬菜的情况,根据《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先后5次,组织100多人次,对我市杨五楼蔬菜批发市场、成皋路集贸市场、兴华市场上的违规蔬菜包装箱进行集中清理,没收销毁违规包装箱335个。
(五)转变服务观念,提升服务水平
“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是群众对机关作风的一贯看法,为了转变这种观念,我要求工作人员把服务质量放在首位,提倡人性化服务,注意在细节上完善我们的工作,比如:在抽样结束时对商户说声“谢谢”;在初次收缴不合格蔬菜包装箱时为商户准备倒货用的编织袋。在工作中,我时刻牢记:“我们是政府工作人员,我们的一言一行代表的是政府形象,同时,我们也是普通老百姓,执法与被执法只是社会分工不同,没有高低贵贱之分。我们的权利是人民给的,我们就要为人民服好务。”
(六)强化科室内部管理,提升人员整体素质。
1、对检测人员进行分工,明确岗位职责,实行监管区域轮岗制,杜绝责任不清,遇事推诿扯皮的事情发生。
2、制定和完善检测人员工作制度、学习制度及考核标准。本着围绕工作抓学习,搞好学习促工作的原则,把每星期一下午作为全体同志业务学习时间,定期考核,提升人员整体素质。
3、加大工作检查力度,每星期业务学习之前对照考核标准对上周岗位职责履行检查情况进行通报。抓好各项规章制度的落实,坚决杜绝违纪、违规现象的发生,通过全体同志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来实现我们的工作目标
二、取得的主要成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