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10-11 16:1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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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治安管理处罚法 自由裁量权 必要性
一、立法上关于治安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具体体现
(1)对罚与不罚的裁量权。《治安管理处罚法》对不同行政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为“可以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该法第19条又规定“违反治安管理有情节特别轻微等情形之一的,减轻处罚或者不罚”。
(2)对处罚种类的自由裁量权。治安处罚的种类分为“警告”、“罚款”、“行政拘留”、“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等。
(3)对处罚幅度的裁量。在罚款数额方面,规定了200、500、1000、5000等不同的幅度。在行政拘留方面,规定了5日、10日、15日等不同的档次。根据不同的违法行为、情节,公安机关可以在规定范围内对处罚幅度进行自由选择。
二、对治安处罚中自由裁量权规制的必要性
法律法规的局限性和滞后性使自由裁量成为必要,正是由于这一点,立法不得不在事实上和法律上承认自由裁量权的合理存在,并力图通过自由裁量权来弥补自身的缺陷。但目前我国的法治现实却向我们警示了治安处罚自由裁量权确有必要进行规制和监督,这是因为:
(一)公安机关本身的性质及运行方式。公安机关作为政府的职能部门,执法涉及面广,专业性强担。负着大量的行政管理工作,其中治安管理是重中之重,治安管理处罚权的自由裁量在公安工作中运用频繁,对其加以规范对于整个公安行政来说都有重要意义。
(二)公安执法与公共安全、社会秩序和相对人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公安行政执法行为均与社会的公共安全、秩序紧密相关,其内容及结果通常直接涉及执法相对人的人身财产利益,且公安行政具有强制执行权,其执法行为的社会影响大。 因此,对执法中的行政裁量权进行控制显得十分必要。
目前公安机关滥用权力、玩忽职守甚至警匪勾结的情形也同样屡见不鲜, “孙志刚”案向我们表明,治安管理法制建设的滞后性,尤其是对行政裁量缺乏有效的监控机制,正在进一步加剧社会治安秩序的脆弱性,行政裁量的理性价值正在受到无情的践踏与破坏。因此,必须更加重视对行政裁量权的严格控制与监督。正如有些学者指出的:“没有适度的扩权,等于放纵破坏治安。而没有警察权的控制,放纵的不仅仅是破坏治安,更是对公权力运行规则的损害。”
三、对自由裁量权的控制和监督
(一)细化治安管理处罚裁量权
通过立法对治安处罚裁量权的实施规则、程序进行更为细化分割的制度构建。不再采取过去一刀切的方式,而是要求公安机关根据涉案人员的情节是否严重,选择在不同的处罚标准下实施程度裁量权。通过对行政裁量权的运行范围予以切割分化,大大限制了公安机关在作出处罚决定时的裁量权,有利于减少和避免处罚的任意性和不公平。
(二)严格遵循行政均衡原则
在实施治安管理处罚的过程中,应当做到对公共利益的损害补偿与对违法行为人的权益剥夺基本相当。这便要求在治安管理处罚的执法过程中,必须遵循行政均衡原则要求,即“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裁量时得全面权衡各种利益关系以作出最佳的选择判断”, 从而实现行政实体裁量上的自我约束。
(三)从程序正义原则上进行控制
对程序正义原则的遵循,正是为了防止公安机关随意拖延或规避法定职责,避免由于其过度的主观随意性而采取不必要的手段、方式、程度来加重公民的义务。就像有的学者所说的“正当的行政程序实质上是对个人自由提供的一种重要保障,是现代行政法治的核心要求”,“它能在警察与公民之间建立一个相互信赖、和谐、互动的空间”。
(四)治安处罚中的司法监督控制
这主要是司法机关介入治安处罚中来,实现司法对治安管理处罚裁量权的全面监督与控制,对现行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和审查机制的逐步完善。
总之,对治安处罚中的行政裁量权的运用和控制,除了需要一个全面的规范的机制外,还应提高执行主体的执法素质
。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处罚的公正性,才能和谐的处理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的关系。
参考文献:
[1]刘卫,林晓东.治安警察权:扩张与限制.
[2]周佑勇.行政裁量的均衡原则[j].法学研究,2004 (4).
[3]周佑勇.行政法的正当程序原则[j].中国社会科学,2004 (4).
论文关键词 行政程序 治安案件 程序正义
一、程序、法律程序和行政程序的理解
“任何社会形态下公共管理权力都需要通过一定的程序规则来运行” 行政程序是法律程序的一种,而法律程序在现代社会除程序本身所具有的技术含义以外,还被赋予规范权力正当行使并保护人权的含义,实质是一种正当法律程序。一方面程序含有技术理性因素,另一方面程序最直接关联民众的利益诉求,是公民面对行政权力最直接、最重要的权力保障机制。理解行政程序的内涵,需要把握几点:
一是程序表现为过程,从程序启动到结束。有些长的过程是由若干短的过程所组成,因而一个大程序中包括若干小程序。如行政处罚程序中包含听证,听证本身也是一种程序。
二是程序具有目的性。人们选择、启动某一程序,总是为了达到一定目标。目标决定人们选择或预设何种程序。
三是程序具有选择性。为了达到一定目标,就要选择或预设一定程序。但是,虽然目标决定选择,选择或预设也会影响能否很好达到目标。两者是相互影响的。当然,不同的目标要选择不同的程序去完成,但也有可能运用同一程序去完成不同目标。前者显示程序的个性和差异性;后者反映了程序的共性和统一性。
四是程序具有客观性。为达到特定目标,就要选择能最好最快达到目标的程序。这种程序不是主观臆想的,而是必须符合要办事情的客观规律。主观选择、预设的程度符合客观要求,这就是科学的。
《治安管理处罚法》也属于行政法的范畴,因此行政法中程序的内涵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只是关于程序的具体内容有其特别规定。
所谓法律程序,即指程序规则为法律所规定时,该项程序就被称为法律程序。法律程序的主体享有各自的程序选择、履行相应的程序义务。如果义务人没有旅行法定程序义务,则需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法律程序运行结束后往往产生一个法律实体结果,因此在法律学上,“程序”一词往往与“实体”相对称,指按照一定的方式、步骤、时间和顺序做出法律决定的过程。程序关心的是形成决定的过程,而实体关心的是决定的内容。由于私法领域的活动实行意思自治原则,民事主体双方之间并不存在支配和被支配关系,法律一般不对其活动程序做出强制性规定。而在公权力领域,由于公权力具有强制性,如果滥用极易侵犯公民的权利,因此,法律往往对权利行使的程序做出明确规定,以确保权利行使的理性、公正。所以,法律程序就其规范对象而言,主要是公权力。与现代国家权力被分立为立法行政权和司法权相对应,现代法律程序主要有立法程序、行政程序和诉讼程序。
对法律程序的划分,以程序所规范的权利为标准较为适和。行政程序作为法律程序的一种,是行政权力运行的程序,具体指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利、做出行政行为所遵循的方式、步骤、时间和顺序的总和。有时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离不开行政相对人的参与行为,因此,行政相对人参与行政行为程序也是行政程序不可缺少的内容。行政程序的内涵可以从以下几点把握:第一,行政程序是行政权力的运行程序。第二,行政程序是行政机关为行政行为的程序。第三,行政程序的构成要素包括:方式、步骤、时间和顺序。第四,行政程序的运行结果是制定行政法规、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或者作出行政决定。第五,行政程序是一种法律程序。从行政程序的种类上看,根据不同的标准,行政程序分为抽象行政行为程序和具体行政行为程序等,本文仅研究《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存在着具体程序。
二、未成年人治安案件程序
从《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内容上看,该法在程序方面分为处罚程序和监督程序。处罚程序可以从广义和狭义的角度去理解,广义的处罚程序指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一切程序。从狭义上可以理解为决定对相对人进行治安管理处罚的程序,即决定程序。本文将从广义上研究治安管理处罚程序。
《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处罚程序做出了详细的规定。对传唤、询问、取证、裁决等程序性内容作了规定,对案件管辖、证据种类、违法物品的扣押等办理治安案件的基本程序做出了规范。同时第3条还规定,“治安管理处罚的程序,适用本法的规定;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这样的规定保证了公安机关在作出治安处罚时应遵循的程序在法律上都有所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所规定的程序众多,但其并不是只适用未成年人,有些程序对未成年人并不适用,本文仅研究涉未成年人治安案件程序。治安处罚程序有:治安调解;行政管束;传唤与盘查;检查;扣押、没收和收缴;当场处罚程序;一般程序;听证程序;罚款和拘留的执行等,其中本文研究的涉未成年人的程序主要有以下:治安调解、传唤与盘查、拘留的执行。
三、《治安管理处罚法》程序上对未成年人的适用
法理上所说的法律适用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法律适用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社会团体和公民实现法律规范的活动。这种意义上的法律适用一般被称为法的实施。狭义的法律适用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照其职权范围把法律规范应用于具体事项的活动,特指拥有司法权的机关及司法人员依照法定方式把法律规范应用于具体案件的活动。本文中的法律适用指的是狭义上的法律适用。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条对适用的行为对象作了规定。简言之,适用的行为对象是违法治安管理的行为。主要是指要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关于新旧法在调整行为对象上的差别,公安部2006年1月10日下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宣传提纲》中明确提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由原来的73种增加到现在的238种,基本上减轻版的犯罪行为种类。
未成年人是一个特殊群体,国家重视对未成年人在各方面的培养,重视对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保护。《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2条规定:对不满14周岁的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对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还处在少年时期,社会知识少,对自己行为的后果没有预见能力,也没有承担责任的能力,对这些未成年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主要是教育,使其明辨是非,不再给予出发,更有利于其成长。但不处罚不等于放任不管,要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以防止其继续危害社会。
对于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考虑到他们具有一定的控制力和辨别力,但又还处在成长中,其思想观念尚未完全成熟的特点。对此类未成年人,采取应当从轻或减轻的规定,“从轻”是指根据行为人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行为确定应当给予的治安管理处罚,在这一档处罚幅度内,选择较轻或者最轻的处罚,如依本法对规定,对结伙斗殴行为应当给予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那么对于该年龄段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给予6或7日的拘留就是从轻的处理。“减轻”是指根据行为人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确定应当给予的治安管理处罚,在这一档处罚的下一档处罚幅度内给予治安处罚。
另外,《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1条规定了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但不执行该行政拘留处罚的四种法定情形。其中两种针对未成年人的为“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和“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适用上述规定有几点要注意:行为人的行为已经违反了治安管理,而且《治安管理法》对该行为规定了拘留的处罚,并且从违法行为热的违法情节、危害后果等方面考虑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只有对本条规定的四种情形下的违法主体才不是用拘留,除此之外应当执行;在本条四种情形下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之规定了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对行为人不在追究处罚责任,如果行为人的违法行为,由法律规定了拘留之外的其他处罚,仍然要执行。2006年公安部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140条也规定:“违法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做出处罚决定,但不送达拘留所执行:(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二)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或者其他公安行政管理的”这是对《治安管理处罚法》具体适用时的规定。但是不执行行政拘留,并不意味着不采取措施。根据《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第5条的规定,被处罚人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应当会同被处罚人所在单位、学校、家庭、居(村)民委员会、未成年保护组织和有关社会团体进行帮教。
人口管理工作中,重点和难点就是流动人口(暂、寄住人口)的管理。作为人口管理主力军的公安基层派出所,我们在积极推进和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进程中,要积极探索和逐步取消束缚社会和经济发展的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的“二元制结构”,在流动人口和房屋出租户治安管理工作中建立因地制宜、管理严密、服务全面,富有成效的管理体系,把户口政策交给人民群众,实施阳光作业,自觉接受群众监督。让广大人民群众和公安机关一起共同管理好流动人口,共同构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安定环境。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改革开放的深入和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实施,人口大流动已成为客观的必然的社会现象。在现有的户籍管理法规和政策条件下,如何加强对流动人口管理,公安派出所应着重从宣传教育、落实责任、严格管理协同配合、灵通信息、热情服务等方面入手,加大对流动人口的管理力度。
一、加强对流动人口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宣传教育工作,增强流动人口遵纪守法意识。
宣传教育工作,历来是我们开展各项工作的先导,对于流动人口管理来说也不例外。首先,我们要把流动人口管理工作中有哪些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广泛地向人民群众进行宣传,让群众知晓其中的各项规定和要求,也便群众在工作、生活中能遵照执行。其次,在管理服务中要针对不同的人员和情况,有针对性地进行宣传,使其明白自己享有的权利和应该履行的义务。第三,对一些重点人员和特殊情况,我们要加强重点宣传和教育,使其明白法律和严肃性,促使其自觉遵纪守法。当然,宣传工作也要因地制宜、因人而异,采取灵活生动、形式多样的方法进行,总的要求就是让群众知法、懂法、守法。
二、抓住用人单位、业主、户主几个关键,落实暂住人口管理责任制。
流动人口管理是当前公安派出所人口管理的重点。从近来我所辖区打击流动人口违法犯罪活动的实践看,加强流动人口管理,首先要管住其落脚活动的旅馆、娱乐场所、出租房屋、工地、工棚等人员聚集的地方。要认真落实“谁用工,谁负责;谁出租,谁负责;谁留宿,谁负责”,全面落实业主、房主、户主、用人单位的治安责任,与其签定治安责任书,明确职责。对“三无”盲流人员加强清查、管控、实行留指纹、留笔迹、留照片、建档管理。进一步针对出租房屋、暂住人口多和治安总问题突出的特点,对重点地区和部位实行集中清查。同时,要摸排清楚各类业主、房主、场所等的底数,做到底数清、情况明,随时掌握情况。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业主、房主、单位、场所,严格依法查处,体现法律的严肃性。
三、各警种、各部门协同配合,形成合力。
暂住人口管理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面广。工商、劳动、计生、民政、就业等10余个职能部门都同样负有管理责任。公安机关是主管机关,而公安机关内部的刑侦、治安、户籍、社区民警都在和人口打交道,与人口管理密切相关。怎样才使众多的职能部门协同配合、步调一致地对暂住人口进行合理有效的管理呢?就需要党委、政府出台统一的综合性法规,统一对流动人口进行管理和监督、协调,这样才能形成对流动人口的管理合力,改变目前管理无序、各自为政的局面。从而使流动人口的管理纳入社会化法制化的轨道。
四、灵通信息,控制社会面上治安动态。
在瞬息万变的信息化时代,灵通信息是各项工作成败的关键。在流动人口管理工作中,我们就是要掌握信息,控制社会面上治安动态,从而制定各项工作措施。因此,加强流动人口的
管理,就要进一步强化社区民警管理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的核心作用。社区民警是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日常管理的组织者和核心力量。通过他们的日常管理工作,[找文章到文秘站-/-一站在手,写作无忧!]从户口协管员、人口信息员处及时掌握了解辖区暂住人口、出租房屋的登记、办证情况,使社区民警对辖区流动人口、出租房屋做到心中有数,对辖区治安情况掌握得起,控制得住。在具体工作中,通过街道、村(居)、社、单位户口协管员向群众宣传暂住人口、出租房屋的法律、法规,增强暂住人口、出租、承租人员自觉申报暂住、出租登记、办证意识,及时掌握流动人口的基本情况,并向社区民警反馈。
通过院坝联防、守楼护院、门卫、水、电、气收费员(人口信息员)充分发挥他们人熟、地熟、情况熟的优势,掌握辖区暂住人口、出租房屋的情况,及时反馈各类治安信息,这些都是具体实践中行之有效的工作方法。
五、针对特殊性,分层次管理流动人口。
从实践看,流动人口中的违法犯罪人员多数在歌舞厅、桑拿、洗浴等公共复杂场所就业,且居无定所。因此,我们可以根据这一特殊情况把流动人口分为几个层次,进行分别管理。把宾馆、旅馆、农家乐、饭店服务人员、单位、工地、工人、个体、工商户的暂住人员列为第一层次管理对象。对他们只进行必要的登记、发证,主要管理便依靠用工单位进行。把美容、美发、歌舞厅、桑拿、按摩等公共复杂的文娱场所就业工作不太固定的暂住人员列为第二层次管理对象。对那些无固定职业和合法收入,且租赁房屋居住、形迹可疑的人员列为第三层次管理对象。对第二、第三层次管理对象,既要进行认真登记、发证,又要进行经常性的检查,管理,特别是第三层次管理对象,社区民警要直接加强管理。同时,要进行认真的函调和网上对比,以服务现实斗争。
六、严格管理,热情服务。
[关键词]税收;执法;立法;税收司法;税费改革
税务机关是国家赋予执行税法权力的部门,税收的权威性使税务部门在执法中有着不可侵犯和不可抗拒的威摄力量,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国民经济的发展,税收工作任务日益繁重,税收工作的地位也日益提高.但由于受多方面因素的影响,税务检查人员在执法时还缺乏应有的威慑力量,局部地区还出现“税软费硬”、“费大于税”的怪现象:有的地方和部门负责人收“费”的积极性远近大于收“税”;不少部门、单位和个人,多次出现拖欠税款、偷漏税款、甚至抗税等现象.税收的征管工作出现“软化”,税收权威性较弱,削弱了税务执法的刚性.而税收执法刚性的削弱,就会影响到各类税收及时足额的收取,进而影响国家财政收入,财政收入不能及时收上来,又波及到财政支出不能足额及时的拨付,从而影响整个国民经济的正常运转。可见危害不可小视.
为什么会出现这种现象呢?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税收司法保障体系不完善.影响了违法案件的及时查处
在现实生活中,税务执法和检查工作需要有效的司法权力和一定的司法保护.但目前我国的税收司法职责是由司法机关来行使的,对于税收犯罪行为,是由税务机关移送公安部门,由公支部门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再由人民法院依法审判的.因此,税务部门的检查人员既无刑事调查权,又没有拘留权和权,税务机关凭借现有的税收执法权,实际操作起来很难,深感力度不够和权力匮乏.同时,由于税务机关和公安部门都需要进行本部门所规定内容的调查,往往还会造成工作上的重复,违背税收效率原则.而国外的一些做法值得我们借鉴.在美国,对税务执法赋予了充分的权力,对于欠税者,税务机关可以冻结其存款,没收其汽车、查封其房子,并可以采取各种有效的办法,直到缴清应缴税款.当税务人员怀疑纳税人隐瞒收入、谎报税单,就可以采取窃听电话、拆阅信件,甚至破门搜查的办法,直到取得偷税的证据.我们也可以赋予税法执法部门类似的权力,加大对违法案件的打击力度,维护税法的荐严、确保税务执法行为的正常进行.
二、法律体系不健全,造成执法弱化
我国税收法律体系总体结构上虽然也属于单行法律形式,但与国外同类型法律体系相比存在差距.目前的单行税法多数为暂行条例规定等行政法规,没有上升为法律,因此法律效力受到一定影响;税收法律体系不健全,现行各单项税收法规重叠交错,互不配套,造成保护力度软化,不利依法办案;法律、法
规不尽完善.如《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条规定:“……拒绝、阻碍税务人员执法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
的,由公安机关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也就是说: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无故拒绝检查(未
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等)没有行政处罚权力,只能由公安机关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以15日以下的拘留200元以下的罚款或警告.这种处罚明显轻于税法对拒绝纳税申报和拒缴欠税的处罚.很容易助长纳税人拒绝纳税检查的不正之风.
三、税收征收管理法与有关法律衔接不够,造成执法上的混乱
我国税法没有像其他国家那样与宪法或其他法律密切衔接.我国宪法只规定了公民有纳税义务,但对税收法律的原则等重大问题则没有表述.《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以来,我国相继出台了行政诉讼法、行政处罚、赔偿法,修订了刑法,而《税收征收管理法》中的一些条款与这些法律的规定不尽一致.如修改后的刑法》专章设定了“危害税收征管罪”.对偷税、逃税、抗税等犯罪行为重新进行了定义,结构和内容都发生了变化.而《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条款还是依据原《刑法》和人大常委会的补充规定设定,与新修订的《刑法》衔接不上,实际操作中难以适从.如对于未早报税款是否是偷税就解释不一致,税收征收管理法》对不申报税款不属于偷税说得不是很清楚,税务总局对此解释为未申报税款就是偷税;新修订的《刑法》对偷税罪做的明确规定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酌定为偷税.”对犯有偷.税罪的单位处罚力度也不一致,《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对企业、事业单位判处罚金,并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而新《刑法》却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偷税额在1万元以上且占应纳税额30%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构役,对偷税额10万元以上且占应纳税额30%的,就要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四、说情现象严重,干扰执法工作
目前.人们的法律意识还十分淡薄,人治大于法治的现象还时有发生.而税务人员不是在真空中执法,在执法时必然要受到社会环境的影响,“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是某些单位、部门领导的处世原则,有时一顿宴请以后,几万甚至几十万的偷漏税款就不再追究,化为乌有;在这种风气下,政府部门领导的意见有时不能不听,有关部门的说情不得不考虑,结果造成税务机关在执法时谁也不能太得罪,否则征收工作就会陷入非常被动的境地.而如此执法,又会造成国家税收的大量流失,使税收执法更显“弱势”.
要解决以上问题,增强税收刚性,已是刻不容缓.建议如下:
1、完善税收立法,增强税收刚性
税收,是财政收的一种主要形式,它是国家依据法律规定,按照固定比例对社会产品所进行的强制的无偿的分配.它的强制性,是指税收的征收依靠的是国家的政治权力,它和生产资料的占有没有直接关系,这种强制性具体表现在,税收是通过国家法律形式予以确定,纳税人必须根据税法的规定照章纳税,违反的要受到法律制裁.在日常生活,人们常说税收是“硬”的,不能随便不交,就是指这种强制性。可见,实行税收法制化,是一个国家的本质所决定的,也是提高税收司法效率,加强税法刚性的需要。国家必须针对随着改革开放的进程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而不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新事物,设置新的税种及时颁布新的税法,完善税收立法,不让经济领域出现税法真空地带,同时要不断加大税法宣传的力度和广度,让税法深入人心,只有进一步完善税收立法,才能增强税收刚性.
2、加快税收司法建设.维护税法尊严
加快税收司法建设,是增强税收刚性的必要保证,应在法律上进一步明确税收的执法权限,最好设置独立的税收司法保证体系,赋予税务机关与公安、法院联手实现其强化职能的搜查权刘物的强制权、办理税案的侦查权等权力.以便于税务机关及时有效地打击偷税、抗税、妨碍执行税收公务等涉税违法行为,维护税法的尊严,确保税务执法行为的正常进行.扩大税务机关的执法权限,加大对税务执法人员的培训力度,强化侦破技术训练,使每个税务人员都能成为维护税法尊严的保护神,建立一支精干高效的税务队伍,也是国家财政收入稳步增长的有力保证.
3、建立独立的垂直的税务架构,提高税务机关的权威性
在不断深化改革的今天,各地税务机关的整体架构,应不断适应市场经济的变化,有进一步调整的必要,应建立独立的垂直的税务架构,尤其是国税局,应直属国家税务总局的领导和管理,不过分依赖于地方政府,或者建立类似于中央银行的大区管理体制,这样,将十分有利于税务执法,避免了“说情”干扰,消除了“怕得罪人”的隐患,使税务执法人员没有任何后顾之忧而放手执法.这样,税收征管工作将由被动变为主动,增强了严格执法的力度,为增强税收刚性给予体制上组织上的强有力保证.
4、进一步深化税费改革,规范政府分配秩序
通过税费改革,收费立项管理将更加严格,一方面对现有收费进行彻底清理整顿,取消不合法和不合理的收费项目,使乱收费现象大大减少,有利于规范收费秩序;另一方面收费立项管理将逐步进入法制化轨道,除政府实施某些特定管理或提供特殊服务,满足非普遍社会公共需要,向特定对象收取规定的费用之外,其他均不得收费,政府收费行为将受到严格的约束.通过税费改革,将一部分体现政府职能.具有税收特征的收费,改为相应的税收.纳入政府税收体系,建立以税收为主,少量必要的规费为辅的规范化政府收入分配体系,改变目前政府分配秩序混乱的状况从而为增强税收刚性清理了外部环境,使税收更具权威性.
参考文献:
[1]安体富.财政与金融[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92版.
下午好!
首先欢迎各位领导来我院检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今年以来,我院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在县委、县政府有关部门的统一部署下,在县城区社会治安综治办的指导下,领导高度重视,本着“谁主管,谁负责,落实措施,确保工作岗位安全”的原则,认真完成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责任书》中的各项任务要求,维护了社会政治稳定,取得了显著成绩。
一、领导重视,责任明确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国社会治安工作会议精神,积极参加城区安全文明创建活动,我院领导高度重视,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纳入日常工作计划,增强了干部职工的安全防范意识。并为此专门成立了以院长张卫华为组长,院委会、总支成员及保卫科科长为成员的医院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坚持每季度召开一次综治委全委会,定期研究工作。每年进行两次治安形势分析,并撰写分析报告,及时开展公众安全感调查,全面了解干部职工对社会治安的感受和意见。把安全教育做为日常工作的一个重点,不断加强干部职工安全意识教育,增强了干部职工的防范意识。向社会开通了安全工作监督电话(2411353,内线8067),接受广大患者及社会各界的监督、指导。
二、加大基础设施力度,认真做好“三防”工作
医院作为一种特殊的公共场所,担负着病人就医、康复、保健的重要任务,因此医院的防火、防盗、防爆三防工作显得尤为重要,对此,我院领导亦高度重视。
一是遵照中央“隐患险于明火,防范胜于救灾,责任重于泰山”的重要指示,我院专门成立了由分管院长为组长,临床、医技、后勤科室主要负责人等为成员的义务消防领导小组,制定了消防安全制度,要求全院干部职工都要认真学习有关消防安全法规,做到经常地对职工进行消防安全教育。为使大家时时处处提高警惕,自觉加强防范意识和责任心,我院定期对义务消防员进行培训,每月集中学习一次消防安全知识,要求人人建立学习笔记,从思想上高度紧张起来。对不符合《消防法》和《消防条例》规定,存在火灾隐患等不安全因素的科室、仓库等重点要害部位,实行重点防范。对因消防安全防范失控或处置不当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并把落实《消防法》和《消防条例》的情况,作为科室及个人奖优罚劣的重要依据,纳入年终考核。义务消防领导小组做到定期对全院进行安全大检查,并备有详实的实地检查记录,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力求将火灾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以遏制和杜绝各类火灾事故的发生。
三是为确保病人、医院的生命财产安全,在做好防火、防盗的同时,把防爆工作又作为一个重点,时刻提高警惕。对易发生爆炸、引起火灾的地方配有专人按时巡查,责任到人,并配有充足的灭火器具,做到重点对象重点防护。
三、进一步规范工作制度
根据全国、省市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管理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了《鄄城县人民医院综合治理工作制度》、《鄄城县人民医院安全工作制度》、《鄄城县人民医院消防安全工作制度》、《保卫科工作人员职责》等有关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方面的十五条规章制度和职责,明确了社会治安管理责任。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我们不仅只是写在纸上,挂在墙上,更重要的坚持落实到行动上。做到有部署、有落实、有监督检查,并做到了与个人经济利益直接挂钩,责任落实到位,做到奖罚分明。尤其是近期我院对保卫科进行了后勤服务社会化管理改革试点,改革后的保卫科,成为独立的二级法人科室,更加明确了科室工作职责,极大地调动了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和责任感,使我院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日益规范化、科学化。
四、成效显著
县委、县政府提出“重大项目拉动、招商引资带动、城镇经济推动”发展战略,近年来。促进了县经济社会又好又快的发展。城镇建设方面,坚持以路网规划建设引领城市发展,依照“拉开建设、优化布局、新区先行、带动老区”建设思路和时序,县委、政府正谋求高起点的跨越发展,但目前,县城和周边地区一些单位和个人为谋取个人私利,视国家法律、法规于不顾,采取夜间建设、强制建设等形式,肆意乱搭滥建,严重违反了县城市建设规划,侵犯了社会公共利益,阻碍了县城镇建设的正常推进。尽管规划、国土、城管等部门一直坚持着对违法建筑查处的高压态势,采取了露头就打、严管重罚的措施,进行过多次专项集中整治,并依法拆除了局部顶风而上的违法建筑,但局部人仍心存侥幸、屡禁不止。为此,讲两点意见:
一、要充分认识查处违法建筑的重要性
其危害性极大。一是严重侵蚀了乡村发展的公共资源。近年来,大量的违法建筑泛滥蔓延。随着国家实行最严格的土地政策,乡村发展的土地资源十分珍贵,为数不多的珍贵土地资源、发展空间还在受到违法建筑蚕食侵占,久而久之,乡村发展的建设项目将难以实施,这势必损害到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长远利益。二是严重威胁着城市的综合环境。违法建筑的高强度开发和低水平无序管理,对城市的平安环境、生态环境、治安环境、社会环境都带来了很大威胁。三是严重危害了社会公平和市场秩序。从目前掌握的情况看,除部分村(居)民、村(居)干部拥有违法建筑外,不少基层干部、国家公职人员和党员领导干部也拥有违法建筑,这些无视党纪国法、无视政策规划的人,用不公平的竞争方式,拥有大量的非法财富,严重地破坏了社会的公平公正,扰乱了正常的社会秩序。从现在开始,必需下大力气、用硬措施,全面清除违法建筑,否则很多新的城建项目将无法实施,很多可经营的乡村资产将会流失或沉淀,很多为民办实事的项目将难以落实。更重要的现有的违法建筑不除,更多的违法建筑将层出不穷,给今后的工作造成更大的压力,给后人的发展带来更多的障碍。这方面,县委、县政府的态度非常明确,决心非常大,措施也非常有力,希望广大群众充分理解并积极支持这项工作,坚决打胜查处违法建筑这场硬仗。
一、领导重视,组织机构健全。
领导重视“五五”普法工作是抓好单位职工“五五”普法工作的关键,是推动“五五”普法工作不断前进的主要手段。为抓好单位XX年“五五”普法工作,碧流河水管站首先成立了“五五”普法工作领导小组,并对小组成员具体负责“五五”普法工作职责及任务进行了分解,在明确职责的情况下,使任务落实到人。在单位领导小组的带动下,碧流河水管站依照县水利局有关“五五”普法文件精神对XX年“五五”普法工作进行了全面安排,制定了切实可行的碧流河水管站五五普法工作安排,为单位“五五”普法工作的顺利开展奠定了可靠的理论基础。
二、狠抓落实工作,保证了“五五”普法工作的有效实施。
XX年,碧流河水管站在“五五”普法落实工作方面,主要采取狠抓制度落实和学习任务落实两个方面,促使五五普法工作的全面发展,首先:依据单位文明市民学校课程安排,将“五五”学习内容与文明市民学校学习内容有机的结合起来,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治安管理处法条例》、《民法通则》等五部公共法律、法规当做重点学习内容,安排职工进行重点学习,做到重点掌握,与此同时,安排职工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法》等四部水利专业法规进行了学习,提高了单位职工学法、用法、懂法的意识,使单位职工在熟悉法规、法律的情况下,自觉维护法律尊严、培养了用法律手段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其次,注重职工对《水法》知识的应用,鼓励职工在下村之机,碰到水事案件要依法处理,在不断总结经验的基础上,提高单位职工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三、采取多种形式营造“五五”普法学习氛围。
XX年,在“五五”普法知识的学习过程中,碧流河水管站学习领导小组依据单位“五五”普法学习内容,对单位职工学习“五五”普法知识进行了测试,并借XX年“世界水日”“中国水周”之机,组织职工采取张贴标语、散发水法宣传单、播放水法规录音等活动,进行了大规模的《水法》宣传活动。为群众掌握水法知识提供了良好的学习机会,并组织全站职工进行了《水法》知识竞赛,通过这次竞赛,使单位领导对单位职工掌握《水法》的知识情况进行了全面的了解,为鼓励单位职工学习《水法》的积极性,单位“五五”普法工作领导小组,依据竞赛成绩对竞赛中获得优胜者进行了奖励,为提高单位职工的积极性起到了很好的推动作用。
总的来讲,XX年上半年碧流河水管站在“五五”普法工作中,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不足之处仍然存在,在今后的“五五”普法工作中,本站将围绕水利中心工作,在狠抓职工应用法律手段解决现实问题上下功夫,在培养真才实学方面下功夫,在创造大规模的学习活动上下功夫。为提高水利职工整体学法、懂法意识,全面提升水利职工依法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而努力奋斗,为社会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