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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土地托管;乐源合作社;效益分析
土地托管是土地流转的一种形式,土地托管实现了土地由分散经营向规模化、集约化经营转变,也拓展了农作物增产、农民增收、多方共赢的新渠道。土地托管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在土地制度改革进程中产生的新成果。
一、乐源农民专业合作社土地托管产生的背景
乐源合作社实行土地托管前笔者深入乐土驿镇调研发现,土地经营管理存在以下几个问题:(1)土地细碎化问题严重。(2)种植作物种类复杂,科学化管理程度低。(3)第三产业和家庭养殖业居多,导致种地劳动力短缺。在以上背景下,乐源合作社通过长期摸索坚持土地规模化经营、科学化管理对土地实行“六统一”土地托管经营模式,即“乐源模式”有效的解决土地细碎零散程度大、机械化程度低、效益低等问题。
二、乐源农民专业合作社实行土地托管前后效益分析
(一)土地托管效益理论
(二)乐源农民专业合作社实行土地托管前后效益对比分析
在调研过程中笔者发现乐源合作社托管的土地主要以种植棉花为主,占总种植作物的98%,所以此次调研就以棉花作为样本进行土地托管前后效益对比分析。
1.土地托管前后总体经营效益对比分析
由表1可以看出种植棉花土地托管后比托管前净收入每亩增加380元,生产成本每亩降低了540元,其中采摘成本降低幅度最大,每亩降低了550元。
2.土地托管前后生产成本效益对比分析
本文把所有的生产成本进行整合归纳,最终归纳为物资成本和用工成本,用工成本在表1中已经分析,在此只对物资成本进行详细分析。
由表2数据说明土地托管后土地整合形成连片种植规模经营,充分发挥现代农业机械化的作用,提高机械使用率和作业效率,降低机械作业成本、合理配置了资源。
三、乐源农民专业合作社土地托管取得的成效
1.提高了土地规模化经营程度,实现了社会资源最优配置, 土地托管,实现了农业生产从家庭生产到集约经营的转变,实现了土地零散化到规模经营的转变。
2.提高了管理标准化、种植科学化水平,降低了农户种植风险和农资成本, 乐源合作社对托管土地实施“六统一”管理,通过对不同条田进行测土配方施肥、良种推广、精量播种、病虫害科学防治等农业科学技术的应用,使农业种植标准化、科学化水平显著提高并且降低了农户的种植风险。
3.提高了农机具使用效率,降低了农机具、水电设施的使用和投入成本,土地托管后合作社对土地进行整合规划形成土地连片,机械化效率显著提高。
4.提高了劳动生产率,降低了农业服务成本。
四、总结
土地托管是新时期深化土地流转模式的新探索,也是开拓农业规模化经营的第一步。乐源合作社实行土地托管取得了很好的经济效益。虽然乐源合作社的土地托管还在发展阶段,在经营管理上存在不足,还需要进一步的完善,但是依然走出了一条在稳定农村家庭责任制前提下,农业科学化经营、专业化管理、社会化服务、规模化发展,农作物增产,农民增收,参与各方互利共赢,保持农村长期稳定发展的新道路。
参考文献:
关键词:规模经营;土地承包经营权放弃程度;实现形式;土地托管
为了研究我国农地适度规模经营的发展,中国人民大学农业与农村发展学院对江苏、山东等10多个省(区)进行了调查。本文结合课题组调查发现的典型案例,归纳当前我国农地规模经营的发展现状和实现形式,对比分析流转、入股和托管等方式对农民增收、粮食安全和城镇化的影响,从而为理解和推进规模经营提供决策参考。
一、 适度规模经营的发展现状
发展适度规模经营是转变农业生产经营方式的重要抓手,是发展现代农业的必然选择。近年来,随着中央的重视和各地政府的支持,土地规模经营发展迅速。农业部2012年的农村经管工作报告显示,目前我国经营耕地面积在10亩~100亩的农户达到了3 033.3万户,其中经营面积30亩以上的种植专业大户超过900万户,100亩以上的专业大户、家庭农场超过270万户。据农业部估算,经营面积在30亩以上的种植大户的土地耕种面积超过5.1亿亩,已经成为最重要的规模经营主体。
从各地的情况来看,规模经营也在快速推进。至2011年6月,山西省土地规模经营已从2008年的84万亩增加的260万亩,占总耕地总面积的比例也由不足2%增加到6%。黑龙江省2009年农地规模经营的耕地总面积仅为1 803万亩,占农村耕地总面积的13.87%,2012年7月规模经营面积已突破4 000万亩,比例增加到30.77%。2011年底的规模经营主体为10万户,耕种面积达到2 231万亩。在现代农业较为发达的江苏省和浙江省的一些地方,土地规模经营的发展速度更快。据江苏省农委的数据,在2012年7月,该省规模经营比例高达50%(高峰,2012)。而浙江省的宁波市2011年底规模经营面积比例已经超过60%。在山东、黑龙江、河北等地,受多方面因素的推动,规模经营情况也显著改善。
当然,由于人均耕地面积不同,各个地方对规模经营的界定也不同。黑龙江一般将面积在30公顷(450亩)以上的认定为规模经营,在山西、浙江、江苏等地则将规模经营界定为不少于50亩。其他的大部分地方,如内蒙古、山东、安徽、河北等地都认为100亩以上可称为规模经营。各地对规模耕种面积的不同要求,既体现了当地的实际情况,也符合中央要求的“适度”精神。
二、 适度规模经营实现形式的对比分析
调查发现,尽管各地在规模经营的界定、规模经营发展的速度上存在显著差异,但适度规模经营的实现形式却具有很高的相似性,依据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放弃程度,可以分为土地租赁型、农户合作型和统一服务型。
1. 土地租赁型规模经营。土地租赁型规模经营是指通过转包、出租、互换、转让等形式流转土地,使土地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和涉农企业等规模经营主体集中,扩大农业经营规模。目前专业大户和涉农企业是土地集中的主要力量,因此土地租赁型规模经营也相应地分为专业大户规模经营和涉农企业规模经营。
(1)专业大户。种植非粮作物难以实现机械化,劳动力投入成本过高,因此流转土地规模较大的专业大户都以种粮为主,即种粮大户。这些种粮大户的经营规模大多在1 000亩~10 000亩之间,特别是在一些劳动力输出大省,种粮大户的作用明显。种粮大户规模经营一般是种田能手、村干部、返乡民工或比较富裕的人,通过租赁承包等形式集中归片,实现适度规模经营。这类经营模式是当前农地规模经营的主要形式之一,是发展现代农业的最重要力量,对节约种粮成本,提高粮食产量,稳定国家粮食安全等方面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陈洁、罗丹,2012)。
专业大户需要具备一定的资金实力,并且具有较强的管理和经营能力。种植面积越大,对这些能力的要求越高。湖南祁阳县的种粮大户邓冬胜在打工积蓄100万资金后,2004年返乡种田。为了开展规模经营,他先后添置了大、中型农业机械24台,实现了水稻种植全程机械化。到2011年,邓冬胜种粮面积达到2 300多亩,先后被评为祁阳县、永州市、湖南省和全国种粮大户。从经营效果看,除去成本705.6元(其中租地成本一般为400元~500元),每亩平均利润为400元左右,总面积2300亩,邓冬胜每年的种粮净利润约为92万元(贺利云,2011)。但是,随着化肥、农药、用工等成本的持续走高,种粮大户的利润空间日益受到挤压,扩大经营规模的动力和能力不足。福建福鼎市店下镇的种粮大户邓正钟从周围3个村流转了300多亩稻田,预计亩产可达475公斤,早稻收购价为每公斤2.40元,加上政府的种粮直补、农机补贴等,每亩粮田收益约为1 400元。由于种植的各种投入费用增加,据邓正钟估计,2012年每亩土地的种植成本高达1 304元,流入土地搞规模经营的亩收益不足100元。一些种粮专业大户认为,经营土地实际就是露天工厂,很容易受到自然灾害的威胁,而且水稻种植投入大、利润低,若没有政府支持,规模经营将难以维持。
通过专业大户实现规模经营,并辅以一定政策支持,不仅有利于保障粮食生产,而且由于大户对一般农户有带动示范作用,有利于促进农业科技推广和提高农业生产率。但是,调查中发现专业大户经营收益的稳定性不足,不是所有的经营大户都能获得收益。种粮大户的经营规模少则三四百亩,多则几千亩,效益很容易受到农业生产风险的影响,需要政府有效引导和扶持。
(2)涉农企业。与种粮大户的土地流转合同相比,涉农企业签署的合同期限一般较长。而且流入之后一般以种植果蔬和养殖畜禽等附加值较高的农产品为主,更倾向于改变原有种植结构。虽然中央多次提出,不鼓励工商资本长时间大规模的直接参与农业经营(陈锡文,2010)。但涉农企业参与土地流转和农地规模经营,能够大幅度提高农地流转的价格,甚至为地方带来可观的财政收入,因此受到了农户和地方政府的欢迎,在各地发展较快。
涉农企业进入农村土地流转市场带来两个方面的影响:一是有利于农民增收和规模经营。例如,2011年5月,山西河津市赵家庄村村民代表一致通过,将村里的两个生产小组的1 000亩土地整体出租给康培集团,用于建设优质苗木培育基地,租期为20年。很多村民表示,租给别的农户耕种每年每亩租金150元~200元,而公司给800元,比自己种的收益还要多。而且除了每亩800元的流转收益外,村民还可以在苗木基地打工,因此绝大部分的村民赞成把土地出租给公司(杨霞,2012)。二是涉农企业会改变原有的种植结构,增加复垦的难度,企业面临经营风险时可能会中止流转合同,导致农民利益受损。2010年,大自然食品公司与山东寿光市一个村集体签订土地流转合同,共流转承包该村土地1 380亩,租期为30年。初始租金为每年每亩1 100斤小麦,后每5年增加100斤;而如果农户将土地租给其他农户一般为500(元/亩年)左右,远低于流转给公司的价格,因此农民更愿意将土地租给公司。该公司流入土地后,修路、建加工厂占去100亩,其余土地主要用来建设蔬菜大棚,发展设施农业,而不再像原村民那样种植小麦和玉米。2011年,公司流入耕地的平均产值约为2 000元/亩,除去各项经营开支后,每亩地实际亏损840元,亏损总计达92.4万元。如果该公司扭亏无望而中止经营,将会给农户复耕带来很大困难。
可见,涉农企业进入农村大面积流转土地,在促进村民增收、提高经营效益方面确实有所助益。但企业对市场效益的直接追求会改变传统的小农经营的种植结构,推动农地的“非粮化”、“非农化”趋势,这对于我国粮食供给紧平衡的现状是极为不利的。涉农企业无序、过度地流转土地搞规模经营,可能会威胁我国的粮食安全。
2. 农户合作型规模经营。农户合作型规模经营是指在不改变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前提下,按照合作制原则,把分散的农户组织起来,把分散的作业统一起来,把分散的经营联合起来,推进农业分散经营向规模化、产业化转变。这种形式的规模经营,主要包括农产品专业合作社和农地股份合作社。在农村青壮年劳动力日益减少的情况下,为了节约劳动力和获得农业机械规模经营产生的效益,合作社以多种方式推动规模经营。
合作社作为“生产在家、服务在社”的农民联合性组织,在进行土地整理、实现土地连片后,或者自己从事农业生产,成为规模经营的新型主体,或者将土地连片出租给其他经营主体,推动规模经营的形成。合作社的规模经营,一般立足于本地的优势和传统产业,不改变种植结构。如河北栾城县立杰合作社于2010年3月成立之后,通过成员农户的土地入股,合作社的耕地面积连年扩张。到2012年8月,合作社经营土地1 680余亩。为了提高经营效率,合作社配置了6台农业机械,对经营的土地进行机械化耕作。种植结构方面,合作社流入的1 680余亩土地中500余亩用于种植甜瓜,1 000余亩种植小麦、玉米,100余亩种植蔬菜,与原先的种植结构相比,变化不大。又如安徽宿松县碧岭村在2009年被批准为“城乡统筹实验区”之后,为了改善土地的细碎化程度,进行规模经营,在村委会的主导下成立了土地合作社。至2012年6月,成员入股土地合作社的土地已经从2010年的1 700亩,增加到4 000亩,占本村农地总面积的30%。除了将400亩土地以每年每亩520元的价格出租之外,合作社其余的3 600余亩土地仍然种植玉米、水稻。但相对于土地平整、兴修水利基础设施之前,土地使用现代机械化进行连片耕作更加容易,土地规模经营水平明显提高。
与专业大户、涉农企业通过土地流转进行规模经营不同,农民专业合作社依靠成员的土地入股来进行统一生产经营,成员农户部分放弃土地的生产经营决策权,获得联合后的规模效益和产品效益,这种形式一般会部分改变原有的种植结构。尽管合作社有破产的可能性,但合作社成员有自由退出权,农户一般不会失去土地,土地仍然可以为农民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
3. 统一服务型规模经营。统一服务型规模经营是指在家庭经营的基础上,受托方通过全方位、高标准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为农民提前、产中、产后各环节的全程生产服务,实行统一产业布局、统一种苗供应、统一技术标准、统一专业化服务。在实践中,这类规模经营主要通过农机合作社、植保队和其他社会化服务组织提供“土地托管”服务来实现。所谓“土地托管”是指在不变动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前提下,无力耕种或不愿耕种的农户把土地委托给农机合作社或其它社会化服务组织,向其交纳一定的服务费用,由其提供农地耕种和管理服务,最后收成归农户所有的做法。
无论是把土地流转给专业大户、涉农企业,还是把土地入股到农民专业合作社,都可以认为是农民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一种让渡——前者让渡的是承包期,后者则让渡了部分经营决策权,主要强调了农地的商品属性。而统一服务型规模经营,则充分发挥了土地对农户的基本生活保障功能,在不改变农户的土地承包权益的情况下实现了规模经营。
山东省创设的新型农村合作金融试点,是以合作托管银行的方式扶持农民合作社信用互助业务,规范其资金融通行为的一种制度创新。
它与现存的各式各样的农村金融和农村资金互助模式都有明显区别。
当下,不仅在山东,全国从事农村金融业的主体可以分为四大类。
第一,合作制下的农村信用社体系历经多次改革,现已分化为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三大经营主体,后两个主体和相当一部分农村信用社均已改制为股份制企业,不再是农村合作金融主体。
第二,自2004年以来,国家允许新建村镇银行和小额贷款公司。这两类新兴的农村金融机构都没有采用合作制。小贷公司中的大部分机构现已经脱离农村,经营范围转向县城等小城市或者大中城市的城乡结合部。
第三,自1995年以来,联合国等机构支持中国建立了一大批合作制的扶贫小额信贷机构,这类组织大都以社团注册。历经多年的大浪淘沙,只有屈指可数的几个组织还在从事农村合作金融事业,大部分要么转为政府项目办公室,要么转为公司。
第四,自2000年以来,国家扶贫办、银监会、供销社等机构在农村兴办各种形式的信用合作。以山东省为例,主要有四种形式:(1)银监部门批准成立的农村资金互助社,山东省有2家。这是一种纳入银监部门监管的正式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可在互助社内部开展存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2)扶贫部门在贫困村设立扶贫资金互助协会。山东共有1153家。这些协会以社团法人的形式存在,互助资金主要由财政扶贫资金和村民自筹资金构成,在协会内部的会员之间开展资金互助。(3)在农民专业合作社内部的社员至今开展信用合作,通常以行政村为地域范围,采取股金与互助金形式,集中社员的闲置资金,设定一定的费率,为社员提供融资服务。此外,一些农民专业合作社自愿组成联合社并且登记注册。联合社通常以乡镇为地域范围,利用彼此间业务淡旺季的时间差,在联合社内部设立资金互助部或者服务部。仅山东省,开展信用合作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和联合社共计4831家。(4)供销社主导的资金互助合作。山东省由供销系统领办的农民合作社共6004家,其中开展信用合作的661家。
以上四类农村金融主体中,第三类和第四类采取的是信用合作制。而只有第四类组织设在村庄或者合作社内部,是村民自愿组合的信用合作组织。这类的合作形式由于扎根当地,利用社会资本网络能够方便获取贷款者的信息,可大幅减少贷款和监督成本,在解决银行与贷款农户间信息不对称的顽疾上,有着其他金融主体不可替代的优势。但与此同时,普遍存在股本金较小且分散,缺乏基本的账目管理和监督,搭便车、内部人控制、所有者缺位等现象,致使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难以避免,有些地方甚至发生卷款跑路的现象。
在这种状况下,我国农村的信用合作往往陷入难以避免的3个困境:(1)一扩大融资,就容易陷入非法吸储;(2)一做合作金融,就陷入存贷利差,难以避免地走向商业金融;(3)合作组织一扩大规模,就难以避免地走向个人专权,而不是民主管理下的合作经济。这三个困境也是三大风险,不走出这三大困境,就无法避免三大风险。农民合作组织就难以成长和可持续,依靠地缘、血缘和部分业缘关系的农民信用合作的优势就被抵消了。
如何做到既保有农民信用合作的优势,同时又弥补其缺乏金融管理知识、经验和较大规模资金信贷的掌控能力的劣势?这就是山东新型农村合作金融试点的初衷。
山东省新型合作金融试点模式的特征
这个试点试图推出一种新型的农村合作金融模式,可简单概括为“一认定”、“二托管”、“三承诺”、“四个坚持”。
“一认定”。试点文件规定,所有参与该项试点的农民合作社,均应当向县(市、区)地方金融监管局提出书面申请,达到规定的信用互助业务试点的准入条件,取得“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互助业务试点资格认定书”(以下简称“资格认定书”)后,方可开展试点。
“二托管”。试点文件规定,开展信用互助业务试点的农民合作社要接受农信社(农商行)作为自己的托管银行。这是为其设立信用互助业务试点账户和进行资金存放、支付及结算的唯一银行。合作托管银行要为试点社提供信用互助业务指导、风险预警、财务辅导等服务。有条件的试点社,经监管部门批准,还可与合作托管银行开展资金融通合作。
“三承诺”。试点文件规定,试点社信用互助部可以成立一个互助基金,一个互保基金。互助资金来自社员自愿承诺出借的资金和合作社货币股金等可用于互助的资金。这就意味着农户可以不把自己的存款从银行提取出来,而只要履行一个承诺出借手续,那么,当信用部需要用钱时,通过托管行,就可以将承诺款项的一部分或全部提取出来用作信用贷款。银行在这里起到了资金保管的作用。而在银行存储,银行支付利息,信用部提取用做贷款,信用部获得贷款利息。互保基金是农民将自己的现金资产以协议方式交给信用部用作互质的共同担保基金。这个基金是合作社内部的一个新的合作金融主体,它可以在银行做抵押、担保,协助基金组织内的农户或农户小组从银行获得更多贷款。
“四个坚持”。试点社着眼解决农业农村“小额、分散”的资金需求,一要坚持社员制、封闭性、民主管理原则,不吸储放贷,不支付固定回报,不对外投资,不以盈利为目的;二要坚持社员自愿,互助合作,风险自担;三要坚持坚持立足农村社区,社员管理,民主决策,公开透明;四要坚持独立核算,规范运营,遵纪守法,诚实守信。
这四项特征也是四个方面的政策,是针对农村合作金融的具体问题所做的政策设计。
“一认定”。针对当前农民专业合作社内的信用合作不规范、无章可循、无法可依等问题,用资格认定书这一带有法规意涵的文件和相关行政程序解决这一问题。
“二托管”。针对当前合作社信用知识不足、管理难题多、资金分散、缺乏监管,守不住信用合作的底线等困境,规定当地的农信社(农商行)要成为试点社的唯一合作托管银行,发挥正规商业金融机构在管理和资金融通等方面的优势,支持和服务于农村的新型合作金融。
“三承诺”。针对农民信用互助业务资金总量严重不足,政策禁止信用部用吸储方式扩大资金的问题,设计了信用部成员承诺制的方式来解决,这样一来,信用部不用钱的时候农民的钱照样在银行生息,用钱时就可以从银行调出来贷款,还可获得贷款利息。这个制度设计由于能够切实保障农民利益,有利于调动农民的积极性,农民就会愿意承诺更多的个人资金,资金来源的问题就解决了,真正做到农民的钱农民用。互保基金是又一个支持农民的钱农民用的杠杆制度。以制度撬动农民存在银行里的钱,是政策界多年的愿望。而山东省试点的制度设计,有可能在这个重要方向上取得突破。当然,这两个撬动银行资金的制度要得到完满实现,权力掌握在农民合作组织手里,而不是政府手里,只有真正实现合作,进行社员都参与的民主管理,运用好托管银行的技术服务,才能实现这个方向上的突破。
“四个坚持”。针对试点社在资金管理以及社员民主管理上可能发生的风险提出了重要的原则,其中坚持社员制封闭性有个“三不原则”,即“不吸储放贷”,“不支付固定回报”,“不对外投资”,这是从保障资金安全和农民信用的合作性的多年经验中总结出来的。
总之,“一认定”、“二托管”、“三承诺”、“四个坚持”,是山东省农村新型合作金融试点模式的特征,试点中能坚持这几点,一个公平互惠、安全收益、风险可控、分配透明,政府、银行、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户多方共赢、利益共享的新机制就能形成了。
山东省新型合作金融试点模式的三大支撑体系
实现这个模式需要三大支撑体系。
一是农民合作社体系。试点的成功与否,有赖于试点社农户社员的真心参与、互帮互助,这才能发挥信用互助、资金融通对方便社员、支持农业、凝聚人心、公平互惠、利益共享、建设家乡的诸项作用。前述的农户自愿承诺出借资金的制度和互保基金的制度都需要建立在民主管理、民主评议的基础上,而且,只有信用部对农户的贷款申请审议、放贷、回收、核算、分配、监督等各环节都做得好,才能得到农民的信任,愿意持续地承诺出借资金。所以,整个试点过程就是农民自我学和自我提升素质的过程。农民的真心参与,还依赖于能满足和调剂农户多方面需要的农民合作社体系的建设。这个体系目前还在不断发育成长的过程中。农民的信用互助业务与农资购买、农产品销售、农机推广等业务都在以满足农民需要为核心形成各种组合关系,从而扩大了合作社的功能和效用。新型农村合作金融试点需要这个体系的支持,同时也能为这个体系输送进一步成长的动力。
二是合作托管银行体系。要帮助试点社信用互助部走出规模小、管理差、收益低、风险大,信用合作难于维系的窘况,由正规银行业机构承担对农民信用互助部的合作托管任务的是必不可少的政策支持。合作托管银行在这次试点中将成为一个专属名词,而且将形成一整套系统化的合作托管制度。多家合作托管银行未来还能形成专业的同业体系。
三是地方政府支持体系。各级政府要加大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互助业务试点的规划引导、分类评级和扶持力度,山东省的农业厅局要支持和辅导试点社,财政厅局要为试点提供财政政策支持,金融监管局是试点的监督管理部门,要为试点的农民信用互助社提供登机许可,要建立动态监测平台,信息披露和社会监督制度,受理投诉举报,风险事项报告和应急处置制度等等。
这三大体系共同围绕农民信用合作业务这个核心,形成相互支撑、互利共赢的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的整体模式。
农民合作社体系是农民群体的代表,农民合作社以合作理念将多种农民合作业务整合在一起,信用合作是合作业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不仅需要合作理念、合作组织做支撑,也需要农资购买、农产品营销、农技推广等其他合作业务的相互支持。建设好合作社内部的信用互助体系,能大幅度地推进农民合作社和合作体系的建设。
关键词 农村沼气;全托管;服务模式;效果;广西恭城
中图分类号 F323.214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5739(2014)17-0232-02
1 农村沼气“全托管”服务模式
广西壮族自治区各级政府重视农村能源建设,大力发展农村沼气。截至2013年底,广西已累计建设户用沼气池403万座,入户率占适宜沼气农户数的50%,入户率居全国第一。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传统的农户分散经营模式难以适应市场要求。同时,随着农村单个养殖户大量减少,沼气池老化,沼气原料不足,青壮年劳力外出务工等,致使沼气使用率受到影响。如何提高利用率,提升沼气综合效益,成为摆在广西农村能源管理部门面前的重要课题。为此,2011年3月,广西提出开展沼气“全托管”服务模式试点工作。
沼气“全托管”服务是一种协议委托式管理,主要是对已建有的沼气池进行统一维护管理,通过市场运作,将沼气池运营、管理与供气服务全部“托付”给沼气服务网点或沼气服务公司操作,解决沼气使用后续服务难题,以提高沼气入户率、使用率和综合利用率[1-2]。为使沼气“全托管”服务工作顺利开展,广西确定10个县10个村作为沼气“全托管”服务模式开展试点,恭城瑶族自治县栗木镇建安村兰家屯是其中试点之一。
2 农村沼气“全托管”服务试点开展情况
2.1 试点基本情况
栗木镇建安村兰家屯位于恭城瑶族自治县的北部,距县城32 km,全屯共有农户53户,建有沼气池的农户50户,其中停用9户,进料口开裂1户,发酵系统损坏的6户,缺少发酵原料的34户,管道老化的50户,灶具需要更换的50户,3年以上未大出料的50户,农户沼气每天只能煮1餐饭的有43户,能煮2餐饭的有7户。由于沼气池原因及发酵原料问题,50户的沼气池所产生的沼气都不能满足农户正常生活用能需求。
2.2 试点运行情况
为确保沼气“全托管”服务试点的成功运行,满足农户沼气需求,由建安村服务网点与50户农户签订沼气“全托管”服务合同。在签订合同的同时,服务网点收取农户200元保证金和50元用气预付金,农户用气时实行刷卡消费。
建安村服务网点从以下3个环节开展沼气“全托管”服务:一是检修维护“全托管”。服务网点与沼气农户签约后,立即对农户沼气池、沼气灶、净化器、输气管道及配件等进行全面维护与检修,恢复沼气池的正常使用,并负责日常的维护与检修。二是进出料“全托管”。服务网点分别与兰家屯周边3个规模养殖场达成协议,由网点负责从养殖场向50户签约农户运送发酵原料,每月定时进料2~3次,保证原料供应,并且每月出料1次,每年抽渣1次。三是刷卡使用。网点除收取签约农户保证金和用气预付金外,通过安装刷卡沼气流量表,农户按1.5元/m3向网点交费,用气时刷卡消费。
2.3 “全托管”服务的效果
开展沼气“全托管”服务,建安村兰家屯签约农户无需参与管理,便可保证有充足的沼气原料和稳定的沼气使用,解决了生活用能的后顾之忧;服务网点每个月也有了稳定的收入,保证了网点的正常运转。网点除收取保证金和用气预付金外,根据试点运行结果,服务网点每月还可收取用气费3 000余元。而农户方面,与使用液化气相比,每月每户可节省开支65元,全屯每年可节约能源开支3.9万元。另外,服务网点在给农户建沼气池、更换配件、出售沼渣肥、技术服务等方面还有可观的收入。现在服务网点添置了多种服务设备,网点工作人员每天开着抽渣车,一是负责进、出料,二是将沼液、沼渣抽走,出售给水果、蔬菜种植大户。沼气“全托管”服务使签约农户和服务网点实现了“双赢”。
2.4 “全托管”服务的效应
沼气“全托管”服务模式在恭城县栗木镇建安村兰家屯试点取得了成功。在此基础上,从2013年6月起,恭城瑶族自治县逐步试行推广沼气“全托管”服务,组建了桂林市新合沼气设备有限公司恭城分公司,以“公司+服务中心+服务网点+农户”模式对农户沼气进行协议委托式管理服务,即农户家用沼气全权委托公司管理,公司负责沼气池的进料、出料及日常维护,确保农户基本生活用气,农户按使用沼气数量付费。在具体运作中,公司与当地规模化养殖场签订合作协议,出资购买养殖场的牲畜粪便并进行无害化处理,及时为村民沼气池补充原料。公司再将沼气废渣处理为商品肥料,有偿提供给当地规模种植场、种植大户。在保护生态环境的同时,有效促进了农民增产增收,提高了循环经济的效益。
3 “全托管”服务运行效果
3.1 “全托管”服务盘活了沼气池硬件,实现了双方共赢
恭城瑶族自治县开展和推广农村沼气“全托管”服务,得到了当地农民的普遍欢迎。通过推行沼气“全托管”服务,恭城县盘活了沼气池的硬件,初步建立起政府扶持、企业管理、市场运作、独立核算、多方共赢的农村能源发展模式。让农户用沼气与城镇居民使用煤气一样便捷。服务方式征求群众意见。农户得到实惠,公司得到发展,实现了双方共赢。这对广西农村能源的可持续发展意义重大。
3.2 “全托管”服务巩固了沼气发展成果,有效改善了农村人居环境
推行沼气“全托管”服务,巩固了恭城县农村沼气建设成果,解决了沼气农户的后顾之忧。同时,实施沼气“全托管”服务,为沼气户提供优质、规范、高效、安全的服务,从而大大提高农村清洁能源使用率,使得农村人居环境明显改善,助推了“美丽乡村”活动的开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3-4]。
4 结语
恭城瑶族自治县开展沼气“全托管”服务试点比较成功,“全托管”服务既解决了农户后顾之忧,又能保证沼气服务网点或沼气服务公司可持续经营,成为新形势下农村沼气服务体系建设的良好范例。
沼气“全托管”服务模式既解决了农户沼气原料不足、缺乏技术等问题,使农户得到方便、实惠,又充分利用了养殖场大量的粪便,解决了规模养殖场的排污难题,也为“美丽广西・清洁乡村”活动提供了一种崭新的清洁模式和途径。
5 参考文献
[1] 刘德源,朱丽清.广西沼气产业现状及发展策略[J].广西农业科学,2008(4):138-141.
[2] 李潇晓.广西农村沼气可持续发展问题的探讨[J].河北农业科学,2008(3):135-136,138.
关键词 稻麦轮作;规模经营;效益;江苏连云港;海州区
中图分类号 S511;S51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5739(2013)22-0054-02
进入21世纪以来,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连云港市借助沿海开发升级为国家级战略,农村经济社会得到深入发展,农民也分享到改革带来的成果。但因外出务工、农资价格上涨等因素,农民增收渠道进入新一轮的瓶颈期。近年来,有学者通过C-D生产函数分析,化肥施用量和农业劳动力数量是影响粮食产出的2个主要因素[1]。高 珊等[2]认为种子、化肥、农药等生产要素和农产品市场共同影响农户土地种植效益,同时农户素质及收入结构对种植效益也产生显著影响,人力资本水平与种植效益成正相关关系。笔者对连云港市海州区宁海和新坝的种粮大户和普通农户的种植效益进行比较,针对现阶段该地区发展土地规模经营存在的一些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发展规模种植经营的建议与对策。
1 种粮大户与普通农户种植效益比较
海州区位于连云港市的西南部,耕地面积1.52万hm2,是传统的农业区,近年来积极发展现代高效都市农业,家庭农场、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组织等新型土地经营主体初具规模,农业生产组织化程度不断提高。笔者该次主要调查海州区宁海街道办事处和新坝镇种粮大户(种植面积在6.67 hm2以上的家庭农户)和普通农户(种植面积在1.33 hm2以下的家庭农户)稻麦轮作生产经营情况,并对其种植收益与成本进行比较分析(表1)。
种粮大户在种植方面经验较普通农户丰富,且多采取统一供种、统一肥水管理、统一病虫害防治等,产量上要高于普通农户,在销售方面,价格往往较普通农户更高,故种粮大户的产值比普通农户高8 028元/hm2;而生产成本方面,因种粮大户属规模经营,在种子、化肥等农资采购方面,可以直接从当地经销商处直接购买,成本较低,种子及育秧、化肥、农药、农机等费用比普通农户分别低145.5、838.5、256.5、769.5元/hm2,普通农户不存在土地流转及短工费用,故普通农户的净收益却比种粮大户高4 317.0元/hm2,但户均耕种面积方面,种粮大户是普通农户的20倍,种粮大户的种植收益是普通农户的16.7倍。显然规模种植的综合效益要远高于普通农户。
2 存在的问题
规模种植效益要远高于分散种植经营,但是因现阶段的生产关系现状及海州区农业发展实际,存有以下问题,导致农村生产力得不到充分解放,制约土地规模经营。
(1)土地流转成本过高。一方面土地种植收益确实得到提高,另一方面农户对土地流转的期望值过高,助推海州区的土地流转成本普遍高于周边的灌云、东海县。目前,海州区种粮大户流转的土地大多没有签订正式流转合同,多以口头约定的形式操作,易产生矛盾纠纷,不利于耕作者放心投资基础设施建设。同时存在规模偏小、没有连片,不利于规模化生产经营。
(2)政策性补贴发放不到位。现如今,种粮大户虽然种植了6.67 hm2以上土地,但是良种补贴、农资综合补贴等国家政策性补贴仍发放到原农户的一折通上,甚至连种粮户的农业保险赔付款都得不到保障,严重影响种粮大户积极性。
(3)贷款难。种植规模的扩大,必然要进行农机具配套,虽然农机具购买有中央、省级财政补贴,但是对于6.67 hm2以上的规模农场,配齐收割机、秸秆还田机、插秧机等现代农业机械,仍需大笔资金。由于缺乏银行贷款担保,无法借贷,而民间借贷,利息过高。资金短缺也是制约种植大户进一步扩大种植规模的重要原因之一。
(4)科技推广力度不够。种粮大户对现代种植技术掌握不全,如对测土配方、机械化育秧等技术还不能掌握要领,不敢冒然购置现代化的农业机械,同时对政府推广的科技缺乏信任。
(5)农业劳动力转移。若是将全区的耕地向少部分人集中,大多数农户虽然有可观的直接经济收入(土地流转费用),但必然造成这些农户面临无事可做。如何将这些劳动力转移,增加这些农户的收入,将是一个新的课题。
3 建议与对策
(1)加大对种粮大户的扶持力度。根据种植规模(以土地流转合同为准),通过奖补的形式,如评选区级种粮能手等,给予种子、肥料、农药等实物奖补。
(2)加大对种粮大户的政策性扶持。通过规范流转合同的方式,由区财政、农水、纪检等部门共同参与,将国家粮食补贴、良种补贴等发放到种粮大户手中,提高其积极性,同时,农业保险赔付工作要公开透明,确保受灾种植农户的利益。
(3)创新融资渠道。针对种粮大户添置农机具资金短缺问题,创新融资方式,探索以土地经营权为抵押,向金融机构申请农业生产小额贷款,解决购机、购买农资等资金短缺难题。
(4)探索土地托管模式。扩大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功能,探索土地托管,即由“家庭联产承包”向“合作社联产承包”转变,土地承包经营权依然归农户所有,合作社或农业企业承担作物从种到收的整个生产过程,合作社在保证粮食产量的前提下,收取一定的生产管理费用,在达到合同规定的产量,还可以参与多出产量分红,一方面可以将农民彻底从土地上解放出来,参加职业技能培训,解决其就业问题,拓宽其增收渠道;另一方面托管组织通过规模经营,整理出较多的土地,降低农资采购成本,普及先进生产技术,实现土地增产、托管组织增收的目标[3-4]。
(5)加大农业科技推广力度。进一步加大农业科技培训力度,减少理论培训,增加实践培训,多组织种粮大户到外地参观学习,使其开阔眼界,增强信心,相信现代农业科技。
(6)加快农业劳动力转移步伐。对于靠近城郊的宁海街道办事处和锦屏镇,加大对流转出土地农民的创业、就业培训力度,增加农民的收入;对于远郊的新坝镇和板浦镇,加大农业产业结构调整步伐,大力发展劳动力需求旺盛的现代设施农业。同时,加快城乡统筹试点镇村建设,就近转移农村富余的劳动力,拓宽农民的增收渠道。
4 参考文献
[1] 陈建梅.农业生产资料投入对粮食作物产出影响因素的相关验证分析[J].经济研究导刊,2009,61(23):32-34.
[2] 高珊,黄贤金,钟太洋,等.农业市场化对农户种植效益的影响——基于沪苏皖农户调查的实证研究[J].地理研究,2013,32(6):1103-1112.
在各类新型经营主体中,集中了当前农民中最具现代意识、最具市场竞争力、最具资本与技术优势的群体,堪称人们期待的“新农民”的代表。他们是中国农业现代化的承载者,中国三农未来希望所在。
这样一个群体,当他们距离农业现代化目标越来越近的同时,自身也不断面临农业现代化所提出的要求和考验,如组织化程度、市场化水平、技术装备、现代农业理念等等。面对历史赋予的重任,他们的所思所想究竟如何?政策又该如何调整,加快培育新型经营主体的步伐,并让他们走得更稳、更好?新春之际,笔者深入多地与新农民面对面展开调查。
职业农民走俏
种地“老把式”上班
每年3月初,黑龙江省桦川县创业乡丰年村农民邢恩厚就开始“上班”了。他的工作仍是种地,只不过不是给自己家种地,而是帮着周边家庭农场主管理几十公顷的耕地。“如何选种、施肥,选什么样的除草剂,啥时栽秧,这些都是我说了算。”老邢骄傲地说。
“像老邢这样的职业农民现在已经供不应求,农垦地区的很多农场都抢着雇。”丰年村农民技术员李世平告诉记者,最近几年土地流转特别快,一些有经济实力的种粮大户和农场主承包了很多土地,但由于自身缺乏经验,或者精力有限,喜欢雇一些种地“老把式”帮他们管理耕地。这些职业农民的年龄大都在50岁左右,大都有20年左右的种地经验,哪个村都得有几个这样的职业农民。
“现在年纪大了,到外面打工也干不了体力活,自己又没什么手艺,这一辈子就是会种地。”老邢说,同样是一块地,别人种1亩打1000斤粮,他种就能多出200斤粮,这就是本事。现如今,老邢的身价也水涨船高,去年年薪3万块,今年虽然还没定,但肯定会更多。
家庭农场主领建农业合作社
作为东部沿海发达地区,浙江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大户的快速发展让浙江农业在规模经营、农业增效、农民增收方面取得较快发展。
慈溪市桥头镇蔬菜农场主郑涌森虽然只有小学文化,但是他目前经营着1400多亩土地,从事蔬菜、瓜果生产,年收入200多万元。自2004年登记为家庭农场以来,他先后参加了10多个农业技术方面的培训。
郑涌森不光自己做农场主,而且还领建了蔬菜瓜果合作社,吸引周边200多户小农户参加,从选种、培育到销售,合作社提供全流程服务。在浙江,家庭农场发展起来,然后领建专业合作社,带动周边小农户共同发展的特点十分明显。记者在浙江宁波采访发现,1/3以上的家庭农场都领建了专业合作社,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慈溪市农业局局长周国爱说,从生产经营实践看,家庭农场主务农经验、技术水平普遍比一般农户要高,而且他们几乎都参加农业方面的培训,有很多是草莓、瓜果方面的种植能手。“多年从事农业生产的经验加上全身心地投入和不断地学习,让家庭农场很有竞争力。”宁波市农业局经管处处长赵新立说。
合作社转向“全链条”
经营农业
把家里的15亩耕地交给合作社“托管”后,河南武陟县农民原小庄一身轻松。他说:“两个孩子都在外打工,不愿回家种地。我都快60岁了,地越种越不济。‘带地入社’后,每亩地每年交330元服务费,从种到收,合作社全管了。抽出了身,我在村里开了个手机店。”
为原小庄“托管”土地的是当地的三阳村鸿运农机合作社。理事长原胜利介绍,目前合作社经营土地1.3万多亩,其中“托管”1.1万亩,直接流转土地2600多亩,年纯收入近200万元。
“合作社下设农机部、农资部、植保部、加油站、土地流转部、信贷担保部、培训部,覆盖粮食生产‘全链条’。”原胜利说,“从单纯提供农机服务转向‘全链条’经营农业后,合作社亩产增10%,投资省10%,这一增一减,就是我们赚的钱。”
“有经验,有资金,有头脑,还对这片土地有感情”
当前,农业新型经营主体的发展规模究竟如何?来自农业部的调查数据显示,百亩以上种粮大户经营的耕地面积相当于我国耕地面积的5.3%;60万家农民专业合作社实有入社农户为4600多万户,约占农户总数的18.6%。
黑龙江省桦川县农业局副局长陈跃龙说,当地种地在100亩以上的新农民并不少。如果按照每个村300户计算,新农民的比例应该占1/4左右。总体上看,土地流转速度逐渐加快,新农民的群体正逐渐壮大。
但这些新型经营主体的年龄不小。陈跃龙介绍说,种粮大户一般在45岁到55岁之间,身体还不错。大都有较强的经济实力,因为只有多年的经济积累,才能有足够的资金把土地流转过来。他们有一定的文化水平,但不太高,愿意应用一些基本的农业技术,借此提高粮食产量。
新型经营主体不是一朝一夕就成长起来的,要“有经验,有资金,有头脑”。种什么?怎么种?如何销售?这些都要考虑好,如果自己有加工企业,这就相当于订单生产,定向销售,加工完之后就能卖上好价钱。
除了种田的经验多些外,这些新型经营主体还有一个更重要的特点,那就是对土地有深厚的感情。陈跃龙说,很多40岁以下的年轻人或求学、或打工,不再从事粮食生产。一个乡镇,一半左右的青壮劳动力或者常年出去打工,或者阶段性外出挣钱,远离农业生产。只有这些年纪稍大,种地时间多在20年以上的老农民愿意继续留在农村。这片土地曾经是他们最大的依靠,现在他们成为这群新农民中的主体。
新农民群体与中国农业现代化同呼吸
笔者调查发现,这些“麦田里的坚守者”有农机大户、村干部、农业技术员,还有新加入的米业老板、种子经销人等。他们或拥有大型拖拉机,可以应用先进播种机,进行机械化播种;或头脑灵活,有一定的经济实力;或在村里工作多年,平日中会帮助村民解决很多问题,有较高的威望。最重要的是他们从事的行业和农业生产相联系,和整个中国农业进步相联系。
黑龙江垦区八五六农场种粮大户徐志通就是当地的科技示范户,去年他家200亩地采用了钵体摆栽技术,亩产达1300斤,而常规方式种的水稻亩产只有1100多斤。“这几年农业技术越来越先进,粮食增产效果也很明显,我这200亩水稻一年能多收获3万斤水稻。”徐志通说。
Abstract:In recent years, the development of rural land circulation is very quick in China, but there are still some problems. This article will perform brief analysis on the factors which impede the land circulation, and put forward personal suggestion.
关键词:土地流转 主要障碍 措施
Key Words:Land Circulation Major obstacle Measures
作者简介:崔建凯,男,1985生,山东省临朐县人,现为东北师范大学政法学院社会学专业硕士研究生
一、农村土地流转的内涵
农村土地流转,即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是指在不改变农村土地用途的前提下,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将自己的土地使用权单独或随同土地附着物转让给其他农户或经济组织的行为。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农民可以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
近年来我国的农村土地流转发展速度很快。在有东北粮仓之称的吉林省,截至2004年末,农地流转面积238.40千hm2,占常用耕地面积4 703.10千hm2的5.06%,占耕地总资源5 373.90千hm2的4.44%。调查的9个县(市)流转土地17.66万hm2,占调查县市耕地总资源的10.45%。[1]
但是,目前的农村土地流转还存在一些问题,土地使用权也没有按照预期大规地流转起来,造成农地流转难的因素很多,情况也较为复杂,本文将对这一问题进行试探性分析。
二、农村土地流转的主要障碍
(一)现行土地流转制度不完善,实际操作的不规范
制度的不完善和操作的不规范不仅影响了农村土地流转的进行,也严重制约了农户进行土地流转的积极性。我国现行农村土地流转制度的不完善,主要体现在相关法律、法规制度的不到位与稀缺。尤其在对于转让的具体范围、形式、程序、价格、管理等方面,都缺乏专门的法律法规约束。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的不规范问题主要表现在:
1.农户利益得不到保障,有时会受到严重侵害。例如:在租金与租期问题上,在一般的土地流转过程中都是由乡村干部和相关企业及组织直接谈判,普通农户的利益难以得到保护。
2.农户在土地流转中的主体地位没有得到真正体现。现有的农业法等法律政策规定,农户要进行土地流转,必须要经“发包方同意”; [2]由于农户在农村权力体系中的弱势地位,因而农村土地可能随时会调整,农户在土地流转中的主体地位难以得到体现。
(二)农产品价格的高低,也能在相当程度上影响到农村土地流转形势的好坏
依据新古典经济学的分配理论,农户对土地的需求是农产品市场价格水平高低所造成的一种引致要求。也就是说,一般情况下,在土地生产能力与成本不变情况下,产品价格上升会导致同样产量的经济收益上升并进而又会引发土地需求的增加和对土地产权的重新安排。因此,农产品价格的高低也在左右土地流转的进程。[3]
(三)农村金融市场和风险担保体制不完善,使土地流转速度缓慢
在农村贷款难是一贯事实,因为农民没有可抵押贷款的东西来做担保,从而无法获得必需的资金,使一部分土地转入户因缺乏资金而被迫放弃更多土地。且一部分欲转出户在寻找其他非农经营时因缺少资金支持而只能待在自己有限土地上,再加上农村风险担保体制不完善,更加大了土地转入户的顾虑,减缓了土地流转速度。
(四)现实中交易成本过高扼制农户流转土地的积极性
交易成本主要是指进行交易所涵盖的搜寻、谈判、实施与监督成本。经济学家威廉姆森以交易的三个性质即资产专用性、不确定性以及频率来具体衡量交易成本的大小,并也明确指出,当交易中同时明显地存在这三种特征时,则交易成本会很大。[4]农户经过土地流转而进行大规模生产时,必须要进行相关的前期投资,农户的风险承载能力本就十分有限,再加之交易成本高,农户对土地流转的热情与积极性必会受到极大制约。
三、推进我国农村土地流转的对策
(一)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确保流转过程的合法性。主要指流转过程中对契约的监督。如诺斯《两方世界之兴起》讲:“使债务被尊重,合同必须强迫执行,不论谁属,只能在安全、有秩序和在法律保护的商业路线。交易市场和契约关系之下,利润才能增值”。[6]针对农村土地流转关系的多变性,合同的不正规性和信用的风险性,加快土地流转相关合同法,土地管理法,利益纠纷法等相应法规的建立并完善。
(二)发挥市场调节功能,最大程度提高农产品价格和土地收益。土地流转与农产品价格有千丝万缕的联系,只有随着市场经济对资源的不断调节和优化配置,逐步提高农产品的价格,促进农业与非农业相互交流,各种资源合理搭配渗透,才能加速土地流转。
(三)积极组建与发展各种类型的土地使用权流转中介服务组织。在农村依然存在一些不愿经营农业但又不想放弃土地使用权的农户,这样的农户不在少数,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就需要组建农地托管公司。农户可以以信托的方式将农地存入托管公司,并由托管公司来负责组织经营,而当这些农民想重新经营农业时,又可以从托管公司中索回自己的农地使用权。
(四)加强国家的宏观调控,确保农村土地使用权的有序流动。作为影响三农发展的土地流转制度,政府必须积极参与其中,并在宏观上发挥出自己的调控与管理作用。构建适应土地使用权市场化的土地管理体制,防止土地使用权的过于集中。
(五)促进现有农地经营环境改善,推动农村土地资源的流转。1.理顺工农关系与城乡关系,并在基础上提高农业的比较利益和实现农地制度协调运行以及农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2.加速农业的工业化进程与农村的城镇化进程。在有序转移农村剩余劳动力的基础上,为农村土地的流转创造条件。[7]3.继续加大对农村的科技支持,将有利于农村发展的经验和技术传播到农村,推进农村的土地资源流转工作。
参考文献:
[1]衣保中,张凤龙.吉林省农村土地流转和农村劳动力转移的相关分析[J].农业科技管理.2008.08
[2]张光宏,杨明杏.中国农村土地制度的创新[J].管理世界,2001.(04)
[3]陈 曜,罗进华.对中国农村土地流转缓慢原因的研究[J].上海经济研究,2004.(06)
[4]威廉姆森.市场制度与市场组织[M].上海三联书店,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