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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环境卫生标准精品(七篇)

时间:2023-10-11 10:15: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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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环境卫生标准

篇(1)

20xx年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清洁、优美的城市环境,保障居民身体健康,促进城市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市的城区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的城区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条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区负责、专业管理和群众管理相结合、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建设、规划、市政、房地产、工商、卫生、广播电视、园林、环境保护、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五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完善市容环境卫生设施,保障市容环境卫生事业发展必要的经费,加强综合治理,促进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的发展。

第六条 城市人民政府及其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鼓励、支持市容和环境卫生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推广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先进技术,实行垃圾的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实现资源的高效利用和循环使用,推行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社会化、市场化、产业化,提高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水平。

第七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法律、法规宣传,提高公民的环境卫生意识,教育公民养成良好的文明卫生习惯。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尊重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劳动,不得妨碍其依法履行职责。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良好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权利,同时负有维护市容整洁、保持环境卫生的义务,对破坏市容和环境卫生与损坏环境卫生设施的行为有权制止或者举报。

各级人民政府对在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市容管理

第九条 城市中的建筑物和设施,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

城市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具体情况,制定严于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

第十条 城市中的照明、供电、给排水、供气、供热、道路交通、通讯、园林绿化、城市雕塑、防洪、防震等市政公用设施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其管理者应当加强维护和管理,保持设施的整洁、完好。

第十一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在主要街道、重要地段、标志性建筑物和景观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上科学设置景观灯光设施。

景观灯光设施的所有者或者管理者应当保持景观灯光设施的正常使用。

第十二条 城市街道两侧的建筑物,应当保持外型完好、整洁、美观。

鼓励在主要街道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平台上种花、种草或者进行装饰美化。禁止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搭建或者封闭露台、阳台、外走廊等,应当符合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并保证行人安全。

第十三条 在城市建筑物上安装空调室外机、排气扇(管)、防盗窗(网)、遮阳篷、太阳能热水器等,应当符合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空调室外机的冷却水应当引入室内或者下水道,不得随意排放。

第十四条 在城市中设置户外广告牌、标语牌、画廊、橱窗、招牌、指示牌等,应当内容文明健康、语言文字规范、外型整洁美观、设置安全适度,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凡陈旧毁损、色彩剥蚀,影响市容市貌或者危及他人安全或公共安全的,其所有者或者管理者应及时整修、加固或拆除。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应当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省人民政府有关户外广告监督管理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

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等,应当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零星张贴宣传品,应当张贴在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设置或者指定的公共张贴栏中。

第十六条 城市主要街道两侧的建筑物前,由其所有者或者管理者选用透景、半透景的栅栏或者绿篱、花坛(池)、草坪等作为分界。对现有封闭式围墙,应逐步予以改造,对不宜绿化的裸露地面应铺设行道砖。

临街树木、绿篱、花坛(池)、草坪等,应当保持整洁、美观。栽培、整修或者其他作业留下的渣土、枝叶等,管理者或者作业者应当及时清除。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道路范围内和公共场地开办集贸市场、摆摊设点、出店经营、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确需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或者临时摆摊设点、堆放物料,必须征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再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在不影响城市交通和环境卫生的情形下,城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特定路段(人行道、广场等)、时间段,允许摆设摊点。

第十八条 城市的工程施工现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在批准的占地范围内封闭作业;

(二)渣土及时清运,保持整洁;

(三)驶离工地的车辆保持清洁;

(四)施工用水按照规定排放,不得外泄污染路面;

(五)临街工地周围设置安全护栏和围蔽设施;

(六)停工场地及时整理并作必要的覆盖;

(七)工程竣工后,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

(八)工地的厨房、厕所符合卫生要求。

第十九条 在城市市区行驶的交通运输工具,应当保持外型完好、整洁,运输的液体、散装货物及垃圾,应当密封、包扎、覆盖,不得泄漏、遗撒。

第三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二十条 城市环境卫生,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环境卫生标准

城市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具体情况,制定严于国家规定的城市环境卫生标准。

第二十一条 城市环境卫生的清扫保洁,按照下列规定分工负责:

(一)城市街道、广场、桥梁和公共水域,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负责;

(二)居住区,实施物业管理的,由物业管理单位负责;未实施物业管理的,由街道办事处或者原产权单位负责;

(三)机场、车站、码头、停车场、公园、旅游景点、文化体育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和所属公共绿地,由管理者或者经营者负责;

(四)集贸市场和各类专业市场,由产权单位或者经营者负责;

(五)各类摊点、售货亭、电话亭等,由经营者负责;

(六)建筑工地由施工单位负责;

(七)城市港口客货码头作业范围内的水面,由港口客货码头经营者责成作业者负责;

(八)穿越城市的铁路、公路及其沿线,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产权单位或者经营者负责;

(九)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的内部区域以及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划分的卫生责任区由责任单位负责。

环境卫生责任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有关场所进行定期消毒,保证有关场所室内空气卫生质量。

第二十二条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与责任单位签订责任书,明确管理内容和范围,并监督实施。责任单位应当按照责任书的规定,做好规定范围内的环境卫生工作。

第二十三条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确定专人或者委托有关单位和个人负责公共厕所的保洁和管理,有关单位和个人也可以承包公共厕所的保洁和管理。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保持公共环境卫生,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公共场所不得随地吐痰、便溺,不得乱扔果皮、烟头、纸屑等废弃物,不得焚烧垃圾和冥纸;

(二)不得违反规定倾倒污水、垃圾、粪便;

(三)不得沿街道鸣放鞭炮、抛撒冥纸;

(四)不得占用城市道路、街巷经营机动车辆修理、清洗业务,影响环境卫生;

(五)不得在街巷和居住区从事屠宰家畜家禽和加工肉类、水产品等影响公共环境卫生的经营活动。

第二十五条 城市环境卫生的清扫时间、保洁标准和城市生活废弃物的倾倒地点、方式,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因工程施工等原因产生的渣土、弃土、弃料等建筑垃圾,需要运输、处理的,应当按照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线路和要求清运、处理。

第二十六条 城市生活废弃物实行袋装,并放置在指定地点。城市人民政府及其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积极推广使用可降解垃圾袋。

城市生活废弃物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清运到指定的场所,做到日产日清,并逐步做到无害化处理和综合利用。

城市生活废弃物应当逐步做到分类收集、贮存、运输和处理。

第二十七条 科研单位、医院、疗养院、屠宰场、肉类加工厂、生物制品厂等产生的带有病毒、病菌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废弃物以及含放射性物质的废弃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不得将其混入城市生活废弃物或者任意堆放、倾倒、焚烧。

第二十八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有计划地发展煤气、液化气、天然气和其他清洁能源,改变燃料结构;鼓励和扶持净菜生产加工企业,组织净菜进城,减少城市生活废弃物。

第二十九条 市区内禁止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禽家畜和食用鸽。因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饲养家禽家畜的,应当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城市市区内限制饲养宠物。饲养宠物,不得散放,不得影响环境卫生。宠物在道路和其他公共场所产生的粪便,其饲养人应当即时清除。

第三十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兴办市容环境卫生服务企业:

(一)有固定的、符合工作条件的场所;

(2有相应的从事城市生活废弃物清扫、运输和无害化处理以及防治环境污染等工作的设备、设施;

(三)有与服务规模相适应的资金;

(四)有相应资格的专业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五)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条件。

依法从事市容环境卫生作业服务,应当遵循市容环境卫生作业服务规范,做到文明、清洁、卫生、及时。

第四章 环境卫生设施规划与建设

第三十一条 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国家规定的城市环境卫生标准,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城市环境卫生专业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单位、个人投资建设和经营城市环境卫生设施。

第三十二条 环境卫生专业规划中确定的环境卫生设施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或改变其使用性质。因特殊需要占用环境卫生设施用地或者改变其使用性质的,应当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三十三条 人民政府在进行城市新区开发、旧城改造、道路新建拓建、小区建设以及建设大型公用建筑时,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城市环境卫生专业规划,配套建设环境卫生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所需经费纳入建设工程概算。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参与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设计方案的审查和环境卫生设施的竣工验收。对不符合城市环境卫生标准的,不得开工;已经投入使用的,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改造。

第三十四条 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时间完成城市生活废弃物处理场(厂)的建设。

城市生活废弃物处理场(厂)应当按照国家的规定对城市生活废弃物进行处理。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 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城市环境卫生专业规划,组织新建、改建或者督促有关单位新建、改建公共厕所。

城市应当发展水冲式公共厕所。城市集贸市场、旅游景点、车站、港口等公共场所,应当配套建设全天对外开放使用的水冲式公共厕所。

第三十六条 街道两侧、居住区以及城市商店(场)、集贸市场、饭店、旅游景点、车站、港口等公共场所,应当设置封闭式垃圾容器、废物箱等设施及其指示牌。

第三十七条 卫生设施的产权单位或者管理者,应当加强对环境卫生设施的管理,定期清洗、消毒,保持其整洁、完好和有效使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侵占、损坏或者擅自拆除、迁移环境卫生设施。因建设需要必须拆除、迁移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提出拆迁方案,报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按照先建设后拆除的原则负责重建,或者按照环境卫生设施造价给予补偿,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安排重建。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 人民政府及其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或者修改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标准及各项规定,应当及时公布。

第三十九条 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效率和水平。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应当着装整齐,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遵守行政执法程序,做到公正、文明执法。

第四十条 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本条例规定的批准、同意事项,应当公开程序,并自接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不予批准、同意的,应当书面答复申请人。

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先予批准、同意的事项而未经批准、同意的,城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不得办理批准手续。

第四十一条 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市容环境卫生行政执法监督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破坏市容和环境卫生与损坏环境卫生设施以及市容环境卫生行政执法人员违法执法的行为,可以向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举报。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接到举报事项应及时进行调查,并于5个工作日内将处理情况告知举报人。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列行为之一的,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除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给予警告,并可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违反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在主要街道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平台上长期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拒不改正的,处以2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第十三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在主要临街城市建筑物上安装空调室外机、排气扇(管)、防盗窗(网)、遮阳篷、太阳能热水器,拒不改正的,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处以500元以上2500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反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其他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悬挂、张贴宣传品的,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五)违反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批准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摆摊设点、出店经营的,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未经批准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处以500元以上2500元以下的罚款;

(六)违反第十八条规定,城市施工现场不符合规定,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七)违反第十九条规定,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的,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八)违反第二十一条规定,未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者未按照规定清运、处理垃圾、粪便的,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 第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强制拆除,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规定,破坏公共环境卫生的,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除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给予警告,并可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随地吐痰、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的,处以5元以上25元以下的罚款;随地便溺、乱扔其他废弃物、焚烧垃圾和冥纸的,处以1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按照规定的地点、方式倾倒污水、垃圾、粪便的,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第二十四条第(四)项规定,占用城市道路、街巷经营机动车辆修理、清洗业务,影响环境卫生的,由市容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未按照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线路和要求清运建筑垃圾的,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给予警告,并可处以每车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六条 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批准在市区内饲养家畜家禽,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处理或者予以没收,并可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在公共场所遗留宠物粪便,不即时清除,影响环境卫生的,对其饲养人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七条 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除责令恢复原状外,可并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擅自拆除、迁移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未按批准的拆迁方案进行拆迁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盗窃、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本条例规定,违法行为人拒不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代为履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第四十九条 、殴打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或者阻挠其执行公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 环境卫生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违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不依法进行调查处理的;

(二)违法批准或者同意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事项的;

(三)违法实施行政处罚,或者以行政处罚代替纠正违法行为的;

(四)在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中违反规定收取费用或者侵占、私分财物的;

(五)违反行政执法的有关规定,造成恶劣影响的;

(六)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

第五十二条 人民政府所在地之外的建制镇的城区、未设镇建制的城市型居民区的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可以参照本条例执行。

篇(2)

甘肃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完整版全文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创造整洁、优美、文明的生活环境和工作环境,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城市及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

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是指独立的工业园区、经济开发区、科技园区和风景名胜区等。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的领导,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城市总体规划,制定积极的产业政策和措施,鼓励、支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的、科学研究以及先进技术、先进管理经验的推广、应用,改善市容和环境卫生劳动作业条件,推动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的发展。

第四条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在其职责范围内,做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环保、卫生、工商、公安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五条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应当以公共财政支出为基础,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鼓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资建设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设施,并依法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积极推行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做好责任区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

第二章 城市市容管理

第七条 城市的建筑景观、公共设施、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广告标志、公共场所等,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

第八条 城市道路路面和人行步道应当保持平整,路牙及无障碍设施完好,立交桥、过街天桥、地下过街通道应当保持整洁,城市道路和桥梁上设置的隔离、防护、隔音、照明、排水等设施应当整洁有效。窨井盖等设施出现损坏、丢失、移位的,应当立即设置警示标志、护栏,并及时维修。

第九条 在城市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的交通、电力、邮政、电信、环境卫生等各类设施,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规范的要求设置,保持完好和整洁美观。出现破旧、污损或者丢失的,所有权人或者维护管理单位应当及时维修、更换、清洗或者补设。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城市道路及其两侧、公共场所和设施用地范围内堆放物料、搭建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清洗机动车辆、进行屠宰加工和摆摊设点。确因建设等特殊需要,经批准临时堆放物料、搭建临时性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应当保持周围环境整洁,并在规定期限内清理和拆除。

第十一条 城市主要道路两侧和景观区域临街建筑物的阳台、门窗、屋面应当保持整洁、美观,不得在阳台和窗外吊挂、晾晒和堆放影响市容的物品。在临街建筑物外墙上安装空调外机、遮阳棚的,应当保持其安全、整洁、完好。

城市道路两侧和广场周围建(构)筑物内的经营者不得超出门、窗设摊经营。

禁止在城市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的护栏、电线杆、树木、绿篱等处晾晒衣物或者吊挂物品。

第十二条 禁止擅自挖掘城市道路。经批准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按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施工,不得擅自延长工期,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现场,恢复原状,并通知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验收。

第十三条 禁止在树木和建(构)筑物或其他设施上刻画、涂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树木和建(构)筑物或其他设施上张贴宣传品或标语。零星招贴物应当张贴于固定的公共招贴栏中。

因特殊情况需要在树木和建(构)筑物或其他设施上临时张贴、悬挂宣传品或标语的,应当经有关部门批准,在规定的时间和范围内张贴或悬挂,并在期满后及时清除。

第十四条 城市设置的建筑小品、雕塑等景观,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出现污损、破旧的,应当及时清洗和修饰。城市主要道路两侧和景观区域临街建筑物前,应当按照城市容貌标准的要求,选用透景、半透景的围墙、栅栏或者绿篱、花坛(池)、草坪等,并保持整洁、美观。

第十五条 户外广告以及非广告的霓虹灯、标语、招牌、标牌、电子显示牌、灯箱、画廊、实物造型等户外设施,应当按照批准的要求设置,符合城市容貌标准。

第十六条 夜景照明规划区域内的建(构)筑物、城市道路、广场、绿地等,应当按照规划要求建设夜景照明设施,并做到整洁美观、使用安全,达到规定的标准和要求。

第三章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

第十七条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置,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国家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经规划部门批准设置的环境卫生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变更和阻碍。

第十八条 在进行城市新区开发或者旧区改造时,建设单位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城市环境卫生专项规划的实际需要,配建生活废弃物的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等环境卫生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程概算。环境卫生设施建成后,同时验收,所需经费纳入建设工应当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参加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交付使用前的各项环境卫生工作,由建设单位负责。

第十九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和环境卫生设施设置规定,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公共厕所和其他环境卫生设施。

商业、文化、体育、医疗、交通等公共建筑,以及旅游景点和其他人流集散场所,应当按照环境卫生设施设置规定和设置标准,配套建设公共厕所和其他环境卫生设施,并设置垃圾收集容器。

城乡接合部的公共厕所、密闭式垃圾收集站和其他环境卫生设施,由市(区、县)人民政府组织建设。

第二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围挡、临时厕所和垃圾收集设施。建设工程施工期间,应当及时尊运施工产生的垃圾、渣土,采取措施防止尘土飞扬、污水流溢。建设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或者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清除弃物弃料和围挡、临时厕所、垃圾收集等设施。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迁移、改建、停用环境卫生设施和改变环境卫生设施用途。因市政工程、房屋拆迁等确需拆除、迁移或者停用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提前报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批准;拆除、封闭环境卫生设施的,应当按照先建后拆的原则重建或者补建。

第二十二条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应保持完好洁净,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的专业清扫保洁责任单位应当按照作业规范和环境卫生标准,逐步推行机械化作业,定时清扫,及时保洁。城区主干道、广场和繁华地区应定期进行水洗除尘,清扫作业和垃圾清运应在夜间进行。

第二十三条 维修、清疏排水管道、沟渠,维修、更换路灯、电线杆及其他公共设施所产生的废弃物,作业单位应当按规定及时清除,不得乱堆乱放。道路清扫保洁作业产生的垃圾、废弃物不得扫入排水管道、沟渠。

城市绿地管理养护单位应当保持绿地整洁。在道路两侧栽培、修剪树木或者花卉等作业所产生的枝叶、泥土,作业单位应当及时清除,不得乱堆乱放。

第二十四条 从事车辆清洗、修理,以及废品收购和废弃物接纳作业的,应当保持经营场所周围环境卫生整洁,采取措施防止污水外流或者废弃物向外散落。

第二十五条 城市生活垃圾的处理应当按照无害化、减量化、资源化的原则进行,推行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和综合利用。

第二十六条 对工业垃圾、医疗卫生垃圾及其他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有毒、有害废弃物,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妥善处置,不得混入生活垃圾收集站和垃圾消纳场。

废电池、废电器等特殊废弃物应当单独收集和处置,其生产者和销售者应当承担相应的回收和处置义务。

第二十七条 因建设施工、拆除建筑物产生的建筑垃圾、渣土等废弃物应当单独堆放,不得倒入生活垃圾收集站。产生建筑垃圾、渣土等废弃物的单位应当到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申报产生量和处置方案。

第二十八条 运输垃圾、渣土、砂石、土方、泥浆等流体、散装货物的车辆应当采取密闭或者覆盖措施,不得泄漏、遗撒、飞扬。

对在道路上泄漏、抛撒物品的,当事人应当负责及时清除,拒不清除或者没有条件清除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可以委托环卫作业单位代为清除,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第二十九条 居民产生的生活垃圾和未接入污水处理系统的粪便,由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组织收集、运输。

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配置密闭式垃圾收集容器。集贸市场的开办单位应当保持场内和周围环境整洁,根据垃圾日产生量设置垃圾收集容器,并做到日产日清。

单位和饮食业经营者产生的餐厨垃圾,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自行单独收集和处置,或者委托有关作业单位收集和处置,不得排入下水道。

车站、码头、船舶应当配备与垃圾、粪便收集量或者产生量相适应且符合标准的收集容器,并保持正常使用。

第三十条 厕所的粪便应当排入污水处理系统或者化粪池。对化粪池负有管理责任的单位应当及时清掏、疏通,对清掏的粪便密闭运输,并倾倒在指定的消纳场所。粪便外溢时,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当组织有关单位先及时清除、疏通,再分清责任,并由责任者承担清除、疏通费用。

第三十一条 在公共场所禁止下列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

(二)乱丢瓜皮、果核、烟头、纸屑、口香糖、饮料罐、塑料袋、包装物等废弃物;

(三)乱倒垃圾、污水、粪便,焚烧树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

(四)乱丢废电池等实行单独收集的特殊废弃物;

(五)携带宠物进入商场、宾馆、饭店、影剧院、公交车辆等公共场所。

第三十二条 居民饲养宠物和家禽家畜应当符合城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不得影响环境卫生。

养信鸽应当符合有关管理部门的规定,具备相应的条件,并采取措施防止影响环境卫生。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五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九条第二、三、四款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二)项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以1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三十一条第(三)(四)(五)项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以500元以上3000元。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第一款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的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实施;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和综合执法的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执法机构,按照职责对违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第三十九条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粗暴执法,损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xx年5月1日起施行。

篇(3)

一、强化认识,切实增强城乡环境卫生整治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近年来,特别是2007年以来,全县集中开展了城乡环境卫生综合整治,取得了明显的成效,城乡环境卫生脏、乱、差的现状得到有效改观,2008年,荣获全区“明珠杯”竞赛活动综合奖。在肯定成绩的同时,我们必须清醒地看到,受经济发展水平的制约,我县城乡基础设施建设相对滞后,规划管理水平不高,群众环保意识不强,脏、乱、差现象仍然比较严重,主要表现在:一是环境卫生脏。在县城,一些街道背巷、民居小区、集贸市场垃圾随处乱扔、乱倒,遇有大风天气,垃圾满天飞;在农村,乱堆柴草、粪土,畜禽放养,垃圾遍地等问题普遍存在。二是城区秩序乱。部分固定摊点无序蔓延,许多流动商贩随意占道经营,尤以东平路段最为严重,自行车、机动车随意停放,肆意横行,特别是逢集更是脏乱不堪。三是市容市貌差。县城区乱搭乱建、乱堆乱放、乱贴乱画、乱摆乱放等现象普遍,不规范广告牌匾等有碍市容的设施随处可见。四是部分群众素质不高。随地吐痰、乱扔杂物、乱倒垃圾、破坏公共市政设施等不文明行为时有发生。有的单位连自家院、自家门前的卫生都不愿管,“门前六包、门内达标”制度形同虚设。五是管理不到位。城建、工商、卫生等部门之间缺乏有效协调,大众参与、社会化运作的长效管理机制尚未形成,城管队伍和商贩长期游击作战。六是城乡基础设施建设相对滞后。特别是公用服务设施不足,缺少专业市场、公共厕所,现有农贸市场内混合运营、交叉作业,阻碍和制约了环境卫生管理水平的提高。因此,集中开展城乡环境卫生综合整治已迫在眉睫、刻不容缓。各乡镇、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到城乡环境卫生整治既是打造生态旅游县城的重要举措,也是巩固自治区级卫生县城、园林县城,争创国家级卫生县城、园林县城的基础工程和关键环节,更是改善投资环境、统筹城乡发展、提高群众生活质量的具体行动,事关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和城乡群众的切身利益,意义重大。要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放开发展,促进城乡管理再上新台阶、新水平。

(一)加强城乡环境综合整治,是打造生态旅游县、振兴旅游产业的迫切需要。我县旅游资源丰富,境内景点众多,发展旅游产业优势明显,但旅游产业一直呈现大但不强、美而不优、活而不旺的态势。大家知道,我县旅游依水而活,依山而兴,大多旅游景点都分布在乡镇、村庄。因此,一个乡镇、一座村庄的环境卫生直接影响景点的旅游档次和水平的提高。我来泾源两个月时间,有些景点也看了看,沿途的环境卫生实在是不敢恭维。我们拿什么来吸引游客,拿什么来留住游客,我想,如此脏、乱、差的环境卫生恐怕只会给泾源旅游发展带来负面影响,给泾源的声誉带来恶名。我们坐拥得天独厚的旅游资源,而且今年自治区投资8千多万实施老龙潭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有这样优厚的自然禀赋,有自治区的大力支持,我们没有理由不发展、不振兴泾源的旅游产业。因此,各乡镇、各部门一定要站在打造生态旅游县城、振兴泾源旅游的高度来认识环境卫生整治的极端重要性,坚决打胜环境卫生整治这场硬仗,谁要消极畏战,谁要贻误战机,谁就是泾源旅游发展的罪人,谁就是人民的罪人。

(二)加强城乡环境综合整治,是改善投资环境,提升泾源形象的现实要求。优美舒适的城市环境、蓬勃向上的城市形象,对于外来投资者来说是一幅最大最美最真实的天然广告。这就如同一个人的外观形象和穿着打扮一样,至关重要。如果第一次见面就看到你蓬头垢面、衣衫不整,谁还会想与你打交道?如果一个城市到处破破烂烂、脏乱不堪,就不会给人留下良好的影响,更不会在这个地方居住甚至投资置业。发达地区的经济表明,城市的形象越好,就越能凝聚人心、吸引人气、聚集商气,形成加快发展的“洼地效应”。2008、2009年,我县相继创建了自治区级卫生县城、园林县城,成绩来之不易,我们必须倍加珍惜,更加努力,力争3-5年创建国家级卫生县城、园林县城,通过一系列的名片争创来提升我们的知名度,来扩大我们的影响力。而且我们今年还有一项很重要的工作就是迎接自治区卫生县城复验,大家切不可麻痹大意。如果我们的城市建设不能及时跟进,城市管理不能有效加强,城市环境不能有效改善,势必使我县的对外形象大打折扣,抵消我县在资源、政策等方面的比较优势,使我们在激烈的区域竞争中失去优势、丧失先机。我下乡调研发现有些乡镇、部门单位内部环境很差,我不禁想问,自身的工作环境如此之差,又怎能干好工作呢,连扫地都做不好,怎么能驾驭全局、把握大局?

(三)加强环境整治是改善人民生活条件,构建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们物质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越来越多的群众关心城市建设,关心农村发展,迫切希望政府能为广大居民提供一个更为舒适、更为优越、更加人性化的居住生活环境。当前,县城一些居民小区、农贸市场、城乡结合部和一些中心集镇乱搭乱建、乱倒垃圾、乱泼污水、乱涂乱画、占道经营现象十分普遍,农村乱堆乱放的现象非常突出。因此,加强城乡环境整治,改善人居环境,既是顺应群众愿望的民心工程,也是坚持以人为本、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具体行动。各乡镇、部门、单位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主动参与、全力支持,切实把这项事关群众切身利益的好事办好、办实,办出成效。

二、突出重点,坚决打胜城乡环境整治攻坚战

城乡环境卫生综合整治目标已经明确、任务已经分解,实施方案也已印发。各乡镇、各部门要认真按照县委、政府的总体要求,统筹城乡,科学规划,全力抓好工作落实,以优异成绩迎接“五一”旅游黄金周,为建党90周年献出一份厚礼!

一要高起点抓好城乡规划管理。正伟主席在推进宁南区域中心城市暨大县城建设座谈会上讲:“规划是龙头,是灵魂,是生产力。城市规划要做到50年不落后”。经过多年的发展和积极探索,我县已逐步形成“一城三区两园”的功能格局,但城市建设仍存在随意性和无序性,城市管理机制不健全,城市总体规划尚未获批。城建部门要以这次大县城建设为契机,充分结合实际,突出特色,综合分析产业基础及城市发展定位、形态规模等各方面的因素,以打造生态旅游县城为目标,借鉴区内外成功经验,从修筑一条路、改造一条街、建造一栋楼抓起,高起点、高水平、高标准做好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规,使城市建设和管理做到有据可依、有章可循。要舍得投入,舍得花钱,力争把县城的每一条街道、第一个角落都设计成精品景点,努力提升城市品位,彰显城市魅力。要结合今年实施的生态移民工程,合理规划建设新村,力争建设成为新农村的样本。要进一步加强建设管理,严格规划约束,严厉查处违反规划的建设行为,切实维护规划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二要高水平抓好城市环境卫生。要始终把治脏治乱作为这次集中整治活动的突破口和着力点,动员和组织全县上下迅速行动起来,人人动手,个个参与,大搞环境卫生清洁活动,改善群众的居住环境和生活质量。一是要对县城主次干道进行全面整治,实行全天候保洁,清理小广告,清除路面垃圾和绿化带、果皮箱等卫生死角。要加强对县城出入口、背街小巷以及城乡结合部的重点整治,尤其是东平路、市场口等,要以铁的手腕,狠下决心,强力推进,根治垃圾满地、污水横流现象,实现环境卫生面貌的彻底改观。要认真落实沿街单位、商铺门前“六包”制度,加强管理,经常督查,巩固成果,提高县城区环境管理和保洁水平。二是要抓好县城绿化亮化美化,加快西区道路绿化亮化进度,加强住宅小区、背街巷道的绿化,充分利用一切可以绿化的空间进行绿化建设,不断丰富城市绿化景观,着力提高城市绿化覆盖率和绿地率。要对县城区主要街道、标志性建筑实施亮化改造,同时对路灯、广场照明灯、广告灯箱等亮化设施进行全面检查,及时修复和更换陈旧、破损灯箱灯具,要督促沿街单位、商铺、宾馆亮化楼体,让县城区的夜景更加绚烂,建设文明靓丽、生态宜居的美好家园。三是要围绕乱搭乱建、集贸市场占道经营、车辆乱停乱放这个重点和难点,重拳出击,根治顽疾,提高市容管理水平。凡是未经审批的建筑和乱搭乱建设施,要坚决依法予以拆除,严厉处罚,从源头上阻止违法乱建现象。要敢于碰硬,勇于担当,加大对城乡集贸市场的治理整顿力度,坚决取缔马路市场、流动摊点、店外经营,做到划行归市、流商归摊、坐商归店,建立良好的市场秩序。要进一步完善道路标线,规范道路标识,积极开展交通秩序整治行动,加强对城乡营运秩序的管理,重点解决县城区乱停乱放、违章载客、违章行使等问题,为群众出行营造安全畅通的交通环境。四是要规范沿街门店牌匾设置,拆除违法、污损广告牌匾及沿街建筑上的各类影响城市形象的非法附着物,严禁乱涂乱画、乱刷乱挂,从严查处“办证”野广告、宣传单,努力解决城市“牛皮癣”泛滥的问题,还群众一个干净整洁的视觉环境。五是要广泛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加强对宾馆、饭店等公共场所卫生整治,加强从业人员培训,做到操作规范,达到卫生标准要求,不断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健康水平。城建等部门要总结经验,积极探索,不断完善城市环境整治长效机制,确保城市环境卫生整治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

三要高要求抓好农村环境卫生。农村环境卫生是这次环境整治的难点和重点,各乡镇务必要以铁的举措、铁的纪律强力推进。一是要加强垃圾处置清理,各乡镇要统一规划垃圾堆放点或设置垃圾收容器,大力推行垃圾定点投放、村组统一收集、统一运输、集中处理制度,充分发动和组织农民群众全面清理农村当街堆放的粪堆、土堆及房前屋后的柴草堆、排水沟中的垃圾杂草等,做到道路畅通、院落整洁,实现村容净化、美化、田园化。二是要加快推进农村改水、改厕、改烟步伐,积极争取自治区项目资金,落实配套资金,确保“三改”工作与城乡环境卫生综合整治同步进行,使群众用上卫生厕所、吃上放心水,烟囱一律出山墙。三是要加强村道管理,坚决杜绝乱堆乱放,特别是公路打场碾粮现象,确保道路畅通。各乡镇要积极探索,建立健全长效管护机制,确保整治活动有成效、不反弹。

三、强化措施,确保各项工作取得新成效

这次城乡环境综合整治活动声势大、范围广、内容多。这样做,也是要在全县上下传递一个信号,就是在城乡建设和管理上,县委、政府将坚定不移地打造生态旅游县,不是刮一阵风就过,而是要一个战役接一个战役地打下去,一年接着一年地抓下去。各乡镇、各部门必须积极参与,共同担当,齐抓共管,合力攻坚。

一是领导责任要落实到位。无论干什么事,干什么工作,干成干不成,干好干不好,说到底都是一个责任心的问题,都是一个抓落实的问题。责任心是干事、成事的基础,没有责任心,干不成事,更干不好事。县委、县政府专门成立了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对这项工作进行统一协调和指挥。各乡镇、各部门都要高度重视,把这项工作摆上重要位置,纳入重要日程,成立专门领导小组,抽调精干得力人员,做好这项工作。主要领导要负总责,分管领导要靠上抓。指挥部和各级各部门的领导同志,都要自觉深入一线,靠前指挥。要以身作则,身先士卒,卷起袖子、拿起铲子、挥起扫帚,用自身的模范行动带动整治工作的深入开展。

二是工作任务要落实到位。加强城市管理、搞好城乡环境综合整治活动,不是某一个部门的事,是全县、全民、全社会的事,是各级各部门的共同职责和任务,在座的各位都责无旁贷。各部门、各单位必须无条件贯彻执行。在这个问题上,只有服从,不许反对,只有落实,不许敷衍,这是一条纪律。会后,各部门、各单位都要对照《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明确各自工作任务和目标要求,立即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再细化分解到每一个环节、每一个区域,落实到每一个岗位、每个人头上,切实履行好管理职责。县城区脏乱差的现状,公路上乱堆乱放的现象为什么长期得不到有效遏制,我看主要还是各部门的职责不清,相互推诿扯皮造成的。我在这强调,今后,凡是涉及各有关单位的,务必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齐抓共管的强大合力,那个部门因为不作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必须做出严肃处理。

三是督导检查要落实到位。县城乡环境综合整治领导小组要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听取工作汇报,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县委、政府督查室,要加强对各乡镇、各部门落实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的跟踪检查和督办,对行动迟缓、问题突出、整改不力的,坚决进行通报,并纳入各单位年终单项和综合目标考核,同时作为单位行政效能建设考核和干部个人政绩考核的重要依据。今年县里将从县财政中拨付专款作为奖励资金,通过检查、考评,对那些干的好的单位给予奖励。对治理措施不力、工作落实不到位的,坚决实行领导问责制,逐级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篇(4)

为了积极推动我市城市化建设进程,改善城市卫生面貌,优化人居环境,促进经济发展,提高人民群众文明卫生素质,推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特制定《*市创建省级卫生城市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一、目标任务

按照省级卫生城市标准及市政府城市发展总体规划,着力解决城市突出的环境卫生问题,理顺爱国卫生工作机制和环境卫生长效保洁机制,加大市区环境卫生管理与综合整治力度,落实爱国卫生责任制,实现城市经济、社会与卫生环境的协调发展。经过各项创建工作,确保我市10大类近50项任务指标全面达到省级卫生城市创建标准,把*市区建设人居环境和谐、卫生环境改善,生态环境良好的省级卫生城市。

二、实施步骤

(一)前期准备阶段(4月1日-5月20日)

---做好规划、方案,于5月中旬前,由*市爱卫会向省爱卫会提交申报报告。

---成立*市创建省级卫生城市领导小组并下设办公室,开展日常工作。市政府召开创卫动员大会,分解落实各项指标任务,签订创卫工作责任书。

---各责任单位制定专项规划和实施方案,落实人员、资金,有计划、有步骤、有重点地实施创卫达标工作,高标准、高质量地完成省级卫生城市规定指标。

---市创卫办公室组织各部门、各单位开展卫生整治活动,汇总提供有关资料。同时,由市创卫领导小组组织全面检查,及时协调解决存在问题,力争通过省爱卫会的评审验收。

(二)全面整治,巩固提高阶段(5月21日-8月30日)

---市创卫办公室按照省级卫生城市标准掌握创建工作进展情况,对不完善的项目指标,督促各责任单位加强和改进,实现达标。

---各责任单位开展全面检查,向市创卫领导小组上报完整的申报材料,接受市创卫领导小组的模拟验收。邀请省爱卫会领导和专家对创卫工作进行检查和指导,并对检查存在的薄弱环节及时进行整改。

(三)申报验收,迎接检查(*年8月31-10月15日)

市创卫办公室做好所有基础资料汇总工作,各责任单位要做好迎接检查验收的各项准备工作,市爱卫会按照省级卫生城市申报程序向省爱卫会提出创卫验收评审报告,确保创建成功。

三、工作任务及职责分工

(一)重点工作任务

1、加强爱国卫生组织管理,建全市、区爱卫会组织机构,落实人员和经费,明确各部门分工、落实责任制,开展经常性的检查评比活动。

2、加快城市卫生基础设施建设。*年9月以前,*市生活垃圾处理场建成投入使用,污水处理厂进一步规范运营,使市区生活废水处理率和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分别达到50%、80%以上。

3、加快城市公共厕所建设和土旱厕所的改造步伐。按照《城市公共厕所规划和设计标准》及《城市公共厕所卫生标准》要求建设和管理公厕。重点建设二类以上水冲式公厕,城市二类以上公厕普及率达到60%。

4、加强环境保护工作。重点抓好环境质量,全年API指数≤100的天数占全年天数比例≥70%,饮用水源水质达标率≥96%,区域环境噪声平均值≤56分贝,烟尘控制区覆盖率≥100%,工业废水排放达标率达到100%,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处置利用率≥90%,环境保护投资指数≥2.0%,近两年内未发生特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

5、加强传染病防治工作。全面落实疫情报告制度,发热门诊、肠道门诊制度,各医疗卫生单位全部设立预防传染病和健康教育宣传栏。儿童计划免疫四苗及乙肝疫苗全程接种达到98%,有流动人口计划免疫管理办法,3个月以上流动人口儿童建卡、建证率达到98%。加强一次性医疗用品的监管工作,彻底消除医源性感染隐患,确保不发生重大疫情。

6、加强城市"除四害"工作。开展城区重点单位和居民区灭鼠、灭蝇、灭蚊、灭蟑螂活动。(除"四害"工作资料完整),要求城区鼠密度控制在2%以下;全面了解市区内蟑螂分布状况,对个别密度较高的街区和单位实施全年杀灭,阳性率控制在3%以内。灭蚊、灭蝇工作坚持以治理孽生地为主的综合防治工作,在夏秋季坚持一周一消杀,降低蚊蝇密度。

7、加强健康教育工作。市、区健康教育机构健全,人员、设备、经费和任务落实,并能较好地进行业务技术指导。中小学全部开设健康教育课,按照国家教委"教育行政部门健康教育评价表"总得分达到95分。中专及普通高校开展各种形式健康教育。市、区医院门诊部及住院病区设有健教专栏,住院病人相关卫生知识知晓率达到80%。社区和工作场所积极开展健教活动,居民卫生知识知晓率达到80%,健康行为形成率达到70%以上。职业卫生、女工保健知识培训率达到95%,知晓率达到85%。*日报、*电视台有健康教育专栏,对创建省级卫生城市活动,进行舆论引导和新闻宣传,并坚持自办卫生健康栏目播放。市上制定在公共场所禁止吸烟规定,依法开展控烟工作,城市建成区无烟草广告。主要公共场所应设有健康教育专栏,有控烟和预防艾滋病等疾病的宣传内容及宣传品。各创建责任单位设立固定的创卫宣传标语。

8、加强市容环境卫生整治。组织各部门、单位和群众开展经常性的卫生清扫活动,清扫保洁率达100%;环卫设施设备完好率达到98%,垃圾日产日清,主干道和背街小巷保洁时间和保洁要求达到规定标准;市容环境卫生整洁、无暴露垃圾;城区道路路面整洁,无破损和坑洼;无"八乱"和随地吐痰、便溺现象;"门前三包"卫生责任制落实;城区无卫生死角,无违章饲养畜禽。

9、加快园林绿化,建设生态环境城市。围绕建设生态型园林化城市目标,增加资金投入,加大城市生态和绿化建设。加强城区绿化,以公园、景点、广场、沿路的绿化为重点,营造具有戈壁绿洲特色的园林化城市。市区建成区绿化覆盖率达到40%以上,人均绿地面积≥8平方米。

10、加强公共场所卫生、生活饮用水卫生和食品卫生工作。各卫生监督监测主管部门和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相关单位各项工作有计划、有检查,卫生监督、监测和技术指导规范,资料齐全。公共场所经营单位、供水单位和食品餐饮经营单位应有有效的卫生许可证,从业人员经过体检、培训后持健康证上岗。公共场所室内外环境整洁,卫生指标达到国家规定标准。加强生活饮用水水质监测、水质符合卫生要求。加强食品卫生执法检查,全市食物中毒呈下降趋势,近年来未发生重大食物中毒和重大食源性疾患。

(二)职责分工

1、城市环境卫生综合整治工作。深入开展城市环境卫生综合整治工作,确保市区环境卫生综合整治定量考核成绩名列全省前列。积极开展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综合治理,加强城中村、城乡结合部、城市出入口、城区建筑工地、公共场所、集贸市场等重点部位的集中整治,经常组织清扫环境卫生、清理卫生死角,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制。

责任单位:*区政府。

配合单位:城市建设执法监察局、建设局、市爱卫办、公安局、交通局、工商局、规划局、国土局、房管局、民政局、教育局、*军分区、玉门油田生活基地等单位。

2、城市卫生基础设施建设。加大城市卫生基础设施建设,加大环卫设施投资力度,加快在建项目工程进度。*年9月前,建成*市污水处理厂和生活垃圾处理场,使无害化处理率分别达到50%、80%以上。

责任单位:市建设局。

配合单位:*区政府,财政局、发改委、环保局、交通局、中小企业局、商务局、国土局、卫生局、城市建设执法监察局、玉门油田基地等单位。

3、城市环保工作不断加强。加大对城市环保基础设施建设,工业污染综合治理、城市生态保护建设的投资力度,加快治理步伐,省上考核验收前达到标准。全年API指数≤100的天数占全年天数的85%以上;饮水源水质达标率≥95%;区域环境噪声平均值≤56分贝;重点工业企业废水排放达标率达到100%;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处置利用率≥100%;环保投资指数≥2.0%。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配合单位:*区政府,发改委、财政局、建设局、公安局、商务局、中小企业局、城市建设执法监察局等单位。

4、全市传染病防治工作全面达标。加强传染病防治工作,建立健全各种传染病防控体系,确保不发生重大疫情。

加强各种传染病监测和管理工作,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机制,加强儿童计划免疫全程接种,消除医源性感染隐患。

责任单位:市卫生局。

配合单位:*区政府、市区各级各类医疗卫生单位。

5、加强城区"除四害"工作。认真组织集中开展城区重点单位,居民区的除"四害"活动,巩固杀灭成效。鼠密度控制2%以下,城区蟑螂阳性率控制在3%以内,降低蚊、蝇密度。灭鼠工作于*年9月前取得省爱卫会颁发的合格证书。

责任单位:市疾控中心。

配合单位:*区政府,旅游局、建设局、环保局、城市建设执法监察局、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军分区、玉门油田生活基地等单位。

6、健康教育全面达标。加大对健康教育工作的投资,认真开展全民健康教育活动。建立健全健康教育机构和工作经费机制,积极开展社区居民、中小学生、医疗卫生单位、商业企业、工矿企业等单位的健康教育活动,各项指标达标。

责任单位:市爱卫办。

配合单位:*区政府,市委宣传部、财政局、*日报社、广电局、教育局、人事局、卫生局、商务局、中小企业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健康教育所、疾控中心等单位。

7、建成园林绿化、生态环境城市。围绕建设生态园林化城市的目标,增加资金投入,加大城市生态和绿化建设力度,确保城市建成区绿化覆盖率达到40%,人均拥有公共绿地面积≥8平方米。

责任单位:*区政府。

配合单位:市建设局、林业局、规划局、国土局、房管局等单位。

8、公共场所、饮水卫生和食品卫生全面达标。市人大和政府重视食品安全工作,主管部门加强公共场所、生活饮用水和食品卫生的监督执法和监测工作,重点加强"五小行业"的卫生监督监测,各项指标达到要求。

责任单位: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配合单位:市人大办公室、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工商局、质检局、商务局、环保局、农牧局等单位。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创卫活动的各项工作有组织、有计划的进行。成立*市创建省级卫生城市工作领导小组,确定和安排部署市区创卫工作的重要任务,审定创卫工作的重要文件、创建规划和专项活动,研讨创卫活动中的决策事项。协调各责任部门完成工作任务。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创卫活动的各项具体工作,贯彻落实领导小组的各项决定,掌握全市创卫活动工作的进度,及时创卫公告,组织召开创卫活动联席会议。

(二)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实施创卫工作目标责任制。市、区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各责任单位要充分认识创卫活动的重要性,统一思想、统一认识、统一行动、真抓实干,把创卫活动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确定分管领导和专门的工作人员。对照创卫标准,尚未达到考核标准的指标,市爱卫会和相关部门要制定专项工作计划,确定整改方案,把各项任务落到实处,保证创卫活动扎实开展,创卫目标顺利实现。

(三)加大资金投入,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发改、财政、人事等部门要积极支持创卫活动的开展,优先安排落实好创建经费和专项工作经费,解决好机构编制等问题。国债投资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如城市污水处理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和医疗废物处理场,要优先配套地方资金,确保项目按计划完成投入使用。

篇(5)

一、立足本职抓落实,切实履行区城管办工作职责

1.加强组织领导,明确靠实责任。年初围绕年度城市管理目标责任,针对年度城管工作区委政府标准高,人民群众要求高,工作任务质量高的“三高”形势,精心安排,认真组织。年初制定监察工作责任到人,分片负责的工作制度,建立了个人片区责任考核机制,并与监察队员签订了目标责任书,将监察力量划分为城区市容环境监察组、城郊结合部监察组和城市建筑垃圾市场监察组,重点围绕城区环境卫生清扫保洁情况,市容秩序管理情况、商业门店“门前三包”责任制落实情况和城郊六乡镇环境卫生清扫保洁情况、城中村村容村貌管理情况进行不间断监督检查,做到城市管理问题及时发现、及时处理。建立重点工作分管领导亲自抓,队长靠上抓,队员时时抓的工作机制,有效保障年度工作促落实、出成效。

2.完善管理机制,巩固大城管工作格局。根据年度城市精细化管理安排意见,结合年度整治任务科学编制城管各单位城市管理目标责任书。通过坚持城市管理各项机制切实加强全区城管责任单位凝聚力和工作效率,努力形成良好的工作氛围。严格落实“日检查”、“周评比”制度,延伸检查触角,累计督查包括市容市貌管理、城乡环境卫生管理、“门前三包”责任落实、冬季铲冰扫雪工作落实、市场管理、交通秩序管理等13项重点督查4500余次。坚持城管例会制度,累计组织召开城市城管35次例会,通报并督促解决城管问题3800余次,安排部署重点工作60余项,进行市容市貌管理、环境卫生管理工作评比88次。充分发挥城管办协调职能,协调城管责任单位完成年度城区清扫保洁面积核算、省级卫生城市复审、各类观摩活动准备等重点工作15项,协调城管部门开展联动整治活动20余次。严格督办落实,坚持区领导部署及紧急工作挂牌督办制度,下发城管督办通知书8份,督办解决突出问题8项。坚持典型工作及时报道推广机制,向区四大班子领导、区法制办、文明办、报送城管工作动态、执法工作信息50余篇,切实提高城管单位合力,深入推进加强区城管委组织领导,加强部门协调联动,加强城市管理效能的大城管工作格局的进一步巩固和完善。

二、突出重点争先进,胜利夺取城市形象塑造三大攻坚战

按照区委、政府做美城市,打造国际明星城市的战略决策部署和局机关年初拿方案、全年抓整治、监督促落实的具体要求,监察大队在准确掌握我区市容市貌、村容村貌现状的基础上,先后制定年度市容市貌、园林绿化、城乡结合部环境建设、改造、整治方案,科学确定整治标准,合理分配整治任务,最终促成全区绿化造林市容市貌暨村容村貌集中整治活动动员大会的召开,正式吹响肃州区建设国际明星城市的号角。整治活动开展后,监察大队有效组织,快速行动,通过雷锋学习月活动和全区造林绿化暨环境整治活动开展,协调相关单位完成酒火路金泉路沿线卫生死角、建筑垃圾堆的清理工作,明确祁连路改造方案,协调市局全面展开祁连路沿线人行道铺装工作,率先完成局机关年度整治任务,取得整治活动第一阶段一等奖的好成绩。认真履行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指定专人负责全区整治工作督查,确定专人收集报送整治相关信息和汇报材料写作,检查、评比、通报重点向整治内容倾斜,最大程度地配合整治推进组的督查工作,坚持做到整治活动每日有督查、每周有安排、每月有总结,协调监督城管各社区、相关部门、城郊乡镇夺取城市形象塑造“三大攻坚战”的胜利。一是着力实施市容市貌整治。加强城市环境卫生管理,突出背街小巷、小区楼院、商贸市场、公厕、广场等薄弱区域的清扫保洁工作,累计清除卫生死角3万余处,清理建筑垃圾余吨。加大城区非法广告清理力度,创新清理方式方法,累计清理各类楼道广告、地面广告、墙体广告18万余条。强化“门前三包”责任制落实,以街道、楼院为基础,以单位、商业门店为基准划分单元网格,实行“门前三包”责任包干制,累计拆除道路水泥斜坡2千余个,规范门前卫生不洁、秩序混乱等现象1.6万余次,“门前三包”责任落实率达到100%。全面推进交通秩序整治,着力破解重点路段、城郊出入口、商业街机动车、非机动车乱停乱靠、随意调头、三轮车违规驶入等交通管理难题。重点开展摩托车专项集中整治和两条线(祁连路和飞天路)交通秩序专项整治活动,依法查处规范违规停车1500余起,查处无证驾驶、醉酒驾车、超员、违反禁令标志等违法行为1400余起,城区交通秩序得到较大改善。全力改善市容秩序,完成投资1500万元,将城区21条严管街、8条道路沿线列为重点区域,集中对户外广告、违章建筑、占道经营等行为进行整治,累计清理马路市场12处、不符合标准的户外广告160余块,依法取缔占道经营、乱摆乱占摊点800余处,粉刷祁连路、酒嘉路等4条路段456家建筑物围墙。同时,配合市上实施祁连路、酒金路等路面改造工程和热电联供管网铺设工程,城市环境面貌得到显著改观。二是着力开展年度园林绿化工作。重点组织实施了城市园林绿化、城乡结合部和城市出入口、工业园区三大绿化工程,累计投资1.2亿元(含社会投资),栽植各类苗木120万株,新增绿化面积120万平方米,栽植苗木、新增绿化面积和投资金额指 标,均同比增长100%以上。其中,城市园林绿化工程完成投资750万元,改造公共绿地5.62万平方米,新建道路绿化带2公里;城乡结合部和城市出入口完成投资2500万元,实施了连霍高速公路出入口两侧、酒西苗圃、城市东入口等地段34.9万平方米的绿化工程;工业园区绿化完成投资6000万元,实施了东洞滩光电基地16公里行道树、西郊工业园区3.3万平方米特色景观带等重点工程。三是着力展开城乡结合部环境综合整治工程。完成投资3400万元,采取“清、拆、建、围、绿、刷、整、配、管”等9项措施,围绕酒火路、祁连路、金泉路、国道沿线、高速公路出入口等8条道路周边的75处重点区域,组织开展了较大规模的综合整治活动,清理垃圾死角1000余处,清运建筑、生活垃圾3000多吨,拆除改建围墙10多公里,配备城市出入口环卫设施(果皮箱)1000个,有效提升了城乡结合部环境档次。

三、强化落实抓宣传,营造浓厚的国际明星城市建设氛围

以加快推进我区城市化进程为目标,结合我区经济、社会、文化、建设等领域发展实际,起草肃州区国际明星城市建设实施方案,在全区内掀起国际明星城市建设热潮。以充分展示年度我区城市建设管理成果为依托,精心开展国际明星城市建设宣传报道,通过督促城管各责任单位开展国际明星城市建设宣传活动,精心准备各项观摩活动,将我区建设国际明星城市的好理念,好做法、好经验向党委政府汇报,向兄弟县市传播,向人民群众渗透。以重点项目实施为基础,全面启动老城区亮化美化工程。按照市政府一街一景,提高城市夜间品位的要求,分商业楼体、机关事业单位楼体和居住楼体3种要求,组织区属14个部门,全面启动老城区主要路段沿线55栋楼体的亮化工程,至目前方案制定阶段已接近尾声,10月底将全面完成亮化工程。

四、注重学习强队伍,树立良好的执法形象

坚持理论充实队伍、法律指导队伍的原则,要求监察队员时刻关注政治,时时关注民情,每周参加机关政治学习,按要求撰写学习心得体会。利用业余时间,着重补充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和行政强制法3大行政法律知识,坚持理论和实践相结合,法律法规与执法工作相结合的原则,认真梳理执法环节,换位思考执法过程,切实做到将法律法规渗透至执法工作的每个角落。开展半年执法工作评查,严格按照法制办依法行政的规定指导执法工作,深入贯彻落实宣传与教育为主,处罚与规范并举的执法理念,利用现场宣传散发宣传单等方式先后宣传涉及园林绿化和城市环境方面法律法规100余次。截至目前,全队依法查处建筑垃圾随意倾倒行为30余起,协同公安交警部门处理损坏城市树木行为4起,核准颁发建筑垃圾清运证209个。进一步增强市民的文明意识,净化了城市建筑垃圾处置市场。

五、存在的不足

今年以来,监察大队致力于加大城市管理日常监督检查,健全城市管理机制,完善大城管工作格局,提升城市管理整体水平方面做了大量的努力,全区城市管理工作取得了丰硕的成果的同时,依然存在着部分亟待解决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城乡结合部基础设施薄弱,精细化管理经费无保障。城乡结合部各类基础设施配置和管理投入目前离城区投入标准还有很大的差距,按照城市市政投入标准,目前城乡结合部果皮箱、垃圾收容器、垃圾收集点均存在不同程度的缺口,区环卫局垃圾清运车辆不足,不能满足城郊乡镇生活垃圾每天清运的需求,造成部分精细化管理标准难以落实。按照城乡结合部全面纳入城市管理的要求,去年城乡结合部27条路段,共计89.39万平方米区域环境卫生管理实行城区道路管理标准,为此,各城郊乡镇根据各自责任区域面积,成立有专业清扫保洁队伍,但由于无财政经费保障,各乡镇无法支撑保洁人员工资,和环卫设施维护费用。环境卫生管理队伍不稳定,清扫作业质量不达标,部分环卫设施损坏不能及时修复等问题成为目前制约城乡结合部精细化管理发展的首要因素;二是城乡环境整治覆盖面不够广,部分整治成果缺乏有效的巩固。今年是我区国际明星城市建设的第一年,整治活动重点围绕“一线四圈”区域进行,城区、城郊重点路段环境有了较大改善,但由于覆盖面积有限,城郊部分路段环境质量不高,城郊结合部市容管理力度不够,巩固措施不完善,个别区域出现反弹的现象;三是市容环境管理精细化水平相对不高,部分城市管理重点、难点问题依然比较突出。市容市貌管理力度不够。流动摊点,占道经营行为整治反弹严重。城区主要路段交通压力日渐加大。城乡结合部“门前三包”责任制落实相对比较困难。环卫清扫保洁质量不高。小区楼院,背街小巷环境卫生标准相对较低,人流高峰区域,城市夜间保洁工作跟不上。

六、工作重点

1.加大城市管理投入,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创新城市管理融资模式,通过项目争取,增加财政预算,整合资金等方式进一步加大城 市管理投入,逐步破解城市管理投入难题,为加快我区城市精细化管理发展,建设国际明星城市奠定坚实基础。一是按照“先易后难,分类指导,统一规划,抓紧实施”的要求,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建设改造和配套完善城郊结合部市政环卫基础设施。二是争取将城郊结合部环境卫生管理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稳定城郊乡镇清扫保洁队伍,不断提高城乡结合部精细化管理水平。三是完善城区环卫基础设施,全面完成垃圾清运车辆停放场建设。根据文明城市建设标准,逐步完成环卫卫设施配备工作。

2.深入开展城市管理整治,全面加快“两城”建设步伐。根据区委、政府建立城市管理整治机制的要求,漏洞梳理亟待突破的问题和年度城管工作漏洞找准切入点,确定五一劳动节至十一国庆节期间为城市管理整治重点时段,按照国际明星城市和全国文明城市建设要求,全面开展涵盖城乡结合部环境整治,环境卫生专项整治、“门前三包”专项整治、市容市貌集中整治、交通秩序专项整治、马路市场专项整治在内综合性、立体化的整治活动。充分(文秘站:)发挥城管各责任单位职能,形成全区上下抓整治的良好氛围,切实提高城市品位,为两成建设奠定坚实基础。

3.不断完善监察机制,着力提升城市管理水平。下半年的城管监察工作,由重点路段向背街小巷,城乡结合部,居民小区楼院延伸。提高检查质量,确保城管问题得到跟踪落实。督促各社区、城管相关单位严格落实“门前三包”检查评比机制,注重各社区、各部门“十三一”、“三二一”巡查质量。通过合理组织分配监察力量,做到城市管理监察工作区域全覆盖,力争建立新城区和老城区检查频率相同,市区与城郊乡镇检查标准相同的监察机制,努力提高城市管理水平。

篇(6)

市委、市政府把卫生城市创建工作作为一项重要民心工程来抓,先后多次召开专题会议进行研究部署,解决创建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各街道办、工业园、市直各相关部门把创建工作摆在重要议事日程,投入大量人力、物力、财力开展卫生城市创建。

根据省卫生城市标准的要求,我市按部门职责将各项创建工作任务分解到各相关单位。按照“条块结合、以块为主”,“谁主管,谁负责”和“纠建并举、综合管理”的原则,明确了各类责任主体在创建工作中的管理责任。我市还建立了创建工作领导小组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听取各相关单位工作进展情况汇报,分析工作中面临的困难和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关工作建议,并及时加以研究解决。

创建卫生城市,硬件条件是基础,加大投入是保障。近年来,我市不断加大城市基础设施投入,改善城市设施条件和环境,提升城市形象。不断增强城市综合承载能力。2006年以来,我市致力于打造城市圈西翼中心城市,加快推进新区建设和生态宜居城市建设。目前,南城新区主干道路网络已基本形成,一个平方公里的城市新区初现雏形。市域基本建成“三横五纵”公路主网架,二级以上公路通车里程达到.公里;日供水能力达到万吨,市区污水处理率达到%以上;市区建成面积达到平方公里、人口达到万人,城镇化水平已达%;中心城区绿化率达到%。大力解决市民生活实际困难和问题。近年来,针对群众反映比较强烈的道路不畅、环境不好等突出问题,不断加大基础投入。先后投入多亿元,对中心城区内的个村居进行改造,共拆迁房屋处、万平方米,新建住宅面积万平方米;投资亿多元,改造背街小巷条;投资亿多元,全面改造中心城区住宅小区的环卫、安防等设施;投资亿元新建城东、城南污水处理厂;投资万元新建座污水提升泵站;投资余万元,改造农贸市场座;投资万元新建座压缩式密封垃圾中转站;此外,市区新增个垃圾箱,配套完善了公厕、垃圾站点及给排水等市政设施。今年,我市把投资亿元、日处理垃圾吨、填埋年限年的垃圾填埋场项目纳入了全市重点工程项目范畴,目前该项目工程正在紧张建设之中。实行环卫规范化管理。道路保洁方面,对城区条主次干道保洁实行市场化、社会化运作,推行道路两旁“墙到墙”管理,实现了无缝隙覆盖。目前,中心城区共有保洁人员人,清扫保洁面积约万平方米,日清扫垃圾约吨,城区所有垃圾基本能够做到日产日清。在垃圾清运方面,将原有的敞开式垃圾站改建为密封式地下垃圾中转站,垃圾清运车全部采用多功能密封垃圾压缩车清运,实现了垃圾密闭收集、密闭运输、无害化处理。公厕管理方面。对中心城区现有的座一类公厕、座二类公厕,均按照“六无六净”标准,实行定人、定岗、定责管理。在城中村卫生方面,实行统一聘用保洁人员、统一发放工资、统一监督考核、统一垃圾清运的“四统一”管理模式,基本实现了城村一体化。

专项整治,优化环境。深入开展环境卫生专项整治。近年来,我市坚持以春季爱国卫生月活动为载体,动员全民参与,集中治理环境脏乱差。对城市出入口、城中村、城乡结合部、背街小巷、农贸市场、建筑工地、平房区及“五小”行业等重点区域和重点部位,实施联合执法,专项治理,有效地改善了卫生现状。今年以来,以省级卫生城市复查和“两灭”复查为契机,再次掀起了新一轮卫生创建。先后组织了市容联合执法及城中村、农贸市场、“五小”行业专项整治,切实解决了一大批卫生热点难点问题,城市环境卫生得到了切实改善。认真开展食品卫生安全整治。重点部署了农村食品批发市场、集贸市场、商场超市、早点店、夜市以及餐饮业、学校食堂的整顿与规范,解决了项老大难问题。农村食品批发市场秩序得到规范,多家商户办理了证照,完善了索证索票、进销台帐、不合格食品退市等制度;食品商场、超市、大型集贸市场开展了蔬菜农药残留检测及信息公示,正确引导消费;超市、集贸市场食品统一制作了卫生防护罩;早点店、夜市摊点形成了集群,强化了管理;餐饮店、学校食堂%实行了量化分级管理。与此同时,全市先后组织开展各种不同类型的专项整治活动多次,出动执法人员万多人次,检查各类食品生产、加工、经营企业万多户次,取消无证无照生产经营户余家,立案查处各类违法违规案件起,移送司法机关查处起,严厉打击了各种违法生产经营行为,优化了创建环境。全方位开展“四害”杀灭活动。市爱卫会每年制定下发除“四害”工作方案和技术方案,部署和指导各级各部开展工作。在今年城区两灭活动中,累计投放克包装灭鼠商品毒饵、克包装灭蟑商品毒饵各包,通过开展集中的化学杀灭工作,有效控制了城区老鼠、蟑螂密度。

按照《湖北省卫生城市标准》要求,我市健全制度,把爱国卫生工作纳入各级政府议事日程,各项工作及指标基本达标。

我市把健康教育工作作为爱国卫生、文明卫生城市创建和提高市民素质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市健康教育所人员、设备、经费和任务落实,市、街道、社区(村)三级健康教育网络健全。中小学校普遍开设了健康教育课,开课率达%,中小学生健康知识知晓率%、健康行为形成率%、岁以下儿童蛔虫感染率.%。医院开展无烟单位创建和多种形式的健康教育活动,住院病人相关卫生知晓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镇卫生院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中健康教育服务规范要求,开展健康教育服务,居民健康知识知晓率达%,健康行为形成率达.%。城区公共场所和企业开展职业卫生、疾病预防、卫生保健等方面健康教育活动,职工相关卫生知识知晓率达%。

我市认真执行国家有关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各级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机构健全,职责明确,管理规范,经费落实。有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专业规划。市容环境整洁,街道路面平整,普遍硬化,单位门前三包卫生责任制落实;主城区无卫生死角,无违章饲养畜禽;城市照明设施完好,路灯亮化率达.%。建成区清扫保洁制度落实,生活垃圾日产日清,清运率%,道路机械化清扫率%。生活垃圾、粪便无害化处理场建设、管理和污染防治符合标准要求。城市生活垃圾及粪便无害化处理率分别为%和%。生活垃圾中转站、公共厕所、果皮箱等环卫设施布局合理,数量足够,管理规范。农副产品市场管理规范,有卫生管理和保洁人员,设施齐全,给、排水设施完善,有活禽、水产销售的相对独立的区域,无违禁野生动物销售。建筑工地施工现场清洁,建筑垃圾管理规范。建成区绿化覆盖率达%,绿地率达.%,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平方米。城市河道水面清洁,无飘浮垃圾;岸坡整洁,无垃圾杂物。

大力贯彻实施《环境保护法》,在保持经济较快增长速度的基础上,促进城市环境质量持续改善。六项主要指标全部达标,其中:全年空气API指数≤的天数占全年天数的比例,近五年分别为.%、.%、 %、 %、%;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率,近5年均为%;区域环境噪声平均值,近5年分别为.分贝、分贝、分贝、分贝、分贝;城市水环境功能区水质达标率,近5年均为%;建成区内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近5年分别为.%、.%、 %、.%、%;近3年内未发生特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

认真贯彻国务院《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艾滋病防治条例》和《省艾滋病防治办法》,卫生监督机构单独设置,设备、编制、经费满足工作需要,依法开展各项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公共场所监管工作有计划、有检查;卫生监督、监测和技术指导规范,资料齐全。各类公共场所持有有效卫生许可证,卫生管理制度健全;从业人员持有有效的健康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市政供水、自备供水管理规范,检测资料齐全,水质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有水污染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认真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成立了食品安全领导小组,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成员单位包括食品药品监督、农业、质监、工商、卫生、商务、教育、市场管理等个部门,各部门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计划和总结,各项监督、监测工作落实;制定了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工作规范,连续3年无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年被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授予“国家级食品安全示范市”称号。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证照齐全,卫生管理制度健全,从业人员持有有效的健康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生产经营活动有健全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生产经营场所布局合理,卫生设施齐全,环境卫生整洁。餐饮业、集体食堂实施食品卫生量化分级管理达标率达%,大中型餐饮业普遍实行责任监督岗管理。饮食摊点集中设置,统一管理。食品生产者按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全市实现生猪定点屠宰,无注水肉和病毒肉上市。农副产品批发市场设有专门现场检测机构,适时开展监管和检测工作。主要集贸市场卫生管理符合《集贸市场食品卫生管理规范》的要求。

认真贯彻《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机制和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建设,将重点传染病防治工作纳入政府工作目标,市疾控中心经费列入财政全额拨款预算,按要求开展传染病防治工作。疾病预防控制工作达到规范化建设要求,重大疾病控制按期完成国家规划要求,全市近两年无甲、乙类传染病重大暴发疫情,无院内感染引起的重大疫情或导致的死亡事故。传染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实行网络直报,疫情报告及时,处理规范,医疗机构法定传染病漏报率在%以内,市人民医院设立公共卫生科和感控科,其他医院设立传染病预检分诊点。国家免疫规划项目的预防接种实行免费;预防接种规范,安全注射率达%。临床用血%来自无偿献血,%来源于自愿无偿献血。医疗卫生机构废物统一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医源性污水的处理排放符合国家有关要求。医疗机构审批和日常监管资料齐全。非法行医、非法采供血和非法医疗广告得到有效治理,医疗服务市场秩序良好。

篇(7)

第一条 为了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 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固体废物污染海洋环境的防治和放射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不适用本法。

第三条 国家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实行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充分合理利用固体废物和无害化处置固体废物的原则。

第四条 国家鼓励、支持开展清洁生产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国家鼓励、支持综合利用资源, 对固体废物实行充分回收和合理利用,并采取有利于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活动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

第五条 国家鼓励、 支持有利于保护环境的集中处置固体废物的措施。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纳入环境保护规划, 并采取有利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

第七条 国家鼓励、支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推广先进的防治技术和普及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知识。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在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以及相关的综合利用活动中作出显着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造成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十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贮存、运输和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监测制度,制定统一的监测规范,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监测网络。

第十二条 建设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项目以及建设贮存、处置固体废物的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 必面对建设项目产生的固体废物对环境的污染和影响作出评价,规定防治环境污染的措施,并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审批建设项目的主管部门方可批准该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设计任务书。

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确定需要配套建设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 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 该建设项目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的验收应当与对主体工程的验收同时进行。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 有权依据各自的职责对管辖范围内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有关的单位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 提供必要的资料。检查机关应当为被检查的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检查人员进行现场检查,应当出示证件。

第三章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五条 产生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 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固体废物对环境的污染。

第十六条 收集、 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固体废物。

第十七条 产品应当采用易回收利用、易处置或者在环境中易消纳的包装物。 产品生产者、销售者、使用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可以回收利用的产品包装物和容器等回收利用。

第十八条 国家鼓励科研、生产单位研究、生产易回收利用、易处置或者在环境中易消纳的农用薄膜。 使用农用薄膜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回收利用等措施,防止或者减少农用薄膜对环境的污染。

第十九条 对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固体废物的设施、设备和场所,应当加强管理和维护,保证其正常运行和使用。

第二十条 禁止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场所;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必须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第二十一条 对造成固体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企业事业单位,限期治理。被限期治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按期完成治理任务。限期治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

第二十二条 在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生活饮用水源地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 禁止建设工业固体废物集中贮存、处置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

第二十三条 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处置的, 应当向固体废物移出地的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并经固体废物接受地的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许可。

第二十四条 禁止中国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

第二十五 条 国家禁止进口不能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限制进口可以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可以用作原料进口的固体废物的目录, 未列入该目录的固体废物禁止进口。 确有必要进口列入前款规定目录中的固体废用作原料的, 必须经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审查许可,方可进口。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节 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

第二十六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经济综合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工业固体废物对环境的污染作出界定,制定防治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技术政策, 组织推广先进的防治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生产工艺和设备。

第二十七条 国务院经济综合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研究、开发和推广减少固体废物产生量的生产工艺和设备, 公布限期淘汰产生严重污染环境的工业固体废物的落后生产工艺、落后设备的名录。 生产者、销售者、进口者或者使用者必须在国务院经济综合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期限内分别停止生产、销售、进口或者使用列入前款规定的名录中的设备。

生产工艺的采用者必须在国务院经济综合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期限内停止采用列入前款规定的名录中的工艺。 依照前两款规定被淘汰的设备,不得转让给他人使用。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制定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规划, 推广能够减少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的先进生产工艺和设备,推动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

第二十九条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采取防治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措施。

第三十条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合理选择和利用原材料、能源和其他资源,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和设备,减少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

第三十一条 国家实行工业固体废物申报登记制度。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 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工业固体废物的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

第三十二条 企业事业单位对其产生的不能利用或者暂时不利用的工业固体废物, 必须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设贮存或者处置的设施、场所。

第三十三条 露天贮存冶炼渣、化工渣、燃煤灰渣、废矿石、尾矿和其他工业固体废物的,应当设置专用的贮存设施、场所。

第三十四条 建设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必须符合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环境保护标准。

本法施行前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 没有依照本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建设工业固体废物贮存或者处置的设施、场所, 或者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不符合环境保护标准的,必须限期建成或者改造;

在限期内,对新产生的污染环境的工业固体废物,应当缴纳排污费或者采取其他措施。采取缴纳排污费措施的单位在限期内提前建成工业固体废物贮存或者处置的设施、场所或者经改造使其符合环境保护标准的, 自建成或者改造完成之日起,不再缴纳排污费;

在限期内未建成或者经改造仍不符合环境保护标准的,继续缴纳排污费,直至建成或者经改造符合环境保护标准为止。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排污费用于环境污染的防治,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节 城市生活垃圾污染环境的防治

第三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在指定的地点倾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不得随意扔撒或者堆放。

第三十六条 贮存、运输、处置城市生活垃圾,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和城市环境卫生的规定,防止污染环境。

第三十七条 城市生活垃圾应当及时清运,并积极开展合理利用和无害化处置。城市生活垃圾应当逐步做到分类收集、贮存、运输和处置。

第三十八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有地改进燃料结构,发展城市煤气、天然气、液化气和其他清洁能源。 城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净菜进城, 减少城市生活垃圾。 城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统筹规划,合理安排收购网点,促进废弃物的回收利用工作。

第三十九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配套建设城市生活垃圾清扫、 收集、贮存、运输、处置设施。

  第四十条 建设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必须符合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环境保护和城市环境卫生标准。 禁止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 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 必须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第四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运、 处置建筑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垃圾,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第四章 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特别规定

第四十二条 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 适用本章规定;本章未作规定的,适用本法其他有关规定。

第四十三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规定统一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鉴别方法和识别标志。

第四十四条 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第四十五条 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报登记。

第四十六条 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 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 不处置的, 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处置或者处置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为处置,处置费用由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承担。

第四十七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建设对危险废物进行集中处 置的设施。 第

四十八条 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不符合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的, 应当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危险废物排污费征收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危险废物排污费用于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十九条 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禁止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的经营活动。

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收集、贮存、处置的经营活动。

第五十条 收集、贮存危险废物,必须按照危险废物特性分类进行。禁止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性质不相容而未经安全性处置的危险废物。

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

第五十一条 转移危险废物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并向危险废物移出地和接受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五十二条 运输危险废物, 必须采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并遵守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规定。 禁止将危险废物与旅客在同一运输工具上载运。

第五十三条 收集、 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场所、设施、设备和容器、包装物及其他物品转作他用时, 必须经过消除污染的处理,方可使用。

第五十四条 直接从事收集、 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人员,应当接受专业培训,经考核合格,方可从事该项工作。

第五十五条 产生、 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制定在发生意外事故时采取的应急措施和防范措施,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检查。

第五十六条 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单位,必须立即采取措施消除或者减轻对环境的污染危害,及时通报可能受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 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第五十七条 在发生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 威胁居民生命财产安全时, 县级以 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必须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由人民政府采取有效措施,解除或者减轻危害。

第五十八条 禁止经中华人民共和国过境转移危险废物。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

(一) 不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工业固体废物或者危险废物,或者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的;

(二) 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三)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排污费的;

(四)将列入限期淘汰名录淘汰的设备转让给他人使用的;

(五)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场所的;

(六)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生活饮用水源地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 建设工业固体废物集中贮存、处置设施、场所或者生活垃圾填埋场的;

(七)擅自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处置的。 有前款第(一) 项、第(二)项行为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 项行为的,处应缴纳排污费金额50%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行为之一的,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销售、进口或者使用淘汰的设备,或者采用淘汰的生产工艺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综合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综合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关闭。

第六十一条 建设项目中需要配套建设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未建成或者未经验收合格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 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二条 对经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可以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或者责令停业、关闭。

前款规定的罚款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决定。责令停业、关闭,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

第六十三条 贮存、运输、处置城市生活垃圾违反本法规定的,按照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和城市环境卫生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 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

(二)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收集、贮存、处置的;

(三) 转移危险废物,不按照国家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向移出地和接受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

(四) 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

(五) 未经安全性处置,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具有不相容性质的危险废物的;

(六)将危险废物和旅客在同一运输工具上载运的;

(七)危险废物产生者不处置其产生的危险废物或者不承担依法应当承担的处置费用的;

(八)未经消除污染的处理将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场所、设施、设备和容器、包装物及其他物品转作他用的。

第六十五条 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下的罚款。

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前款活动的, 还可以由发证机关吊销经营许可证。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将中国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 或者未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许可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用作原料的, 由海关责令退运该固体废物,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逃避海关监管,构成走私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原料利用为名,进口不能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经中华人民共和国过境转移危险废物的, 由海关责令退运该危险废物,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八条 对已非法入境的固体废物,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主管部门依法向海关提出处理意见, 海关应当依照本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作出处罚决定;已经造成环境污染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进口者消除污染。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 造成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事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造成重大损失的,按照直接损失的30%计算罚款,但是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政府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条 罚款一律上交国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

第七十一条 受到固体废物污染损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依法赔偿损失。 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调解处理;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讼。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讼。

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 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导致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比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或者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单位犯本条罪的,处以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三条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人员、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附 则

第七十四条 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 固体废物,是指在生产建设、日常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污染环境的固态、半固态废弃物质。

(二) 工业固体废物,是指在工业、交通等生产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

(三) 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在城市日常生活中或者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四) 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

(五) 处置,是指将固体废物焚烧和用其他改变固体废物的、、特性的方法, 达到减少已产生的固体废物数量、缩小固体废物体积、减少或者消除其危险成分的活动, 或者将固体废物最终置于符合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场所或者设施并不再回取的活动。

第七十五条 液态废物和置于容器中的气态废物的污染防 治,适用本法;但是,排入水体的废水和排入大气的废气的污染防治适用有关法律,不适用本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