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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建设规划精品(七篇)

时间:2023-10-10 15:56:38

序论:写作是一种深度的自我表达。它要求我们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隐藏在内心深处的真相,好投稿为您带来了七篇标准建设规划范文,愿它们成为您写作过程中的灵感催化剂,助力您的创作。

标准建设规划

篇(1)

【关键词】住房建设规划;城市规划;衔接机制

2006年5月,发改委、建设部等九部委联合发文《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的意见》([2006]37号) (以下简称37号文件),文件明确指出要“制定和实施住房建设规划。要重点发展满足当地居民自住需求的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这就对城市规划部门提出了如何认识住房建设规划、如何在城市规划工作中与住房建设规划进行衔接的要求。

一、住房建设规划的内涵与背景

1.住房建设规划是指制订出若干年内分年度建造住房的规划,包括居住区和住房建造的数量以及居住水平等多项指标。

2.住房建设规划的编制要求

37号文件提出了编制住房建设规划的要求,具体包括住房建设规划的编制主体、编制年限、规划内容、公布时间、审批方式、主管部门责任等方面内容

3.住房建设规划的政策背景

尽管住房建设规划的推出从表面上看具有一定的突然性,但如果将其纳入到我国住房制度改革的政策演变历程中,就可以看出住房建设规划是我国住房政策在走向市场经济体制过程中的配套政策,它的推出标志着我国住房供应体系在逐步系统、逐步完善的过程中进入了一个新阶段。

4.住房建设规划的现实意义

(1)住房问题是关系到国计民生的重要问题。近年来已经成为住房、教育、医疗“新三座大山”之首;

(2)住房政策是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住房问题涉及到土地供给、金融信贷等一系列问题,如果住房政策无法落实,土地、信贷等宏观调控的手段也就无法发挥作用;

(3)住房建设规划是体现住房政策的重要手段。

二、住房建设规划与城市规划的关系

住房建设规划以住房建设为工作对象,城市规划以城市为工作对象,工作对象之间有着重合与交叉的关系,

1.政策目标与技术手段

37号文件指出住房建设规划要“纳入当地‘十一五’发展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近期建设规划是城市规划的法定规划系列中的重要组成部份。住房建设规划的具体内容包括三类住房的建设总量、比例结构、空间布局、时序安排等等,这些具体内容最终必将落实在城市建设用地和规划建设时序。而城市规划是对一定时期内城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土地利用、空间布局以及各项建设的综合部署、具体安排和实施管理,因此住房建设规划的具体内容必须、也只有通过城市规划才能实现

2.专项规划与综合规划

城市规划是一项综合性的规划,无论是总体规划,还是控制性详细规划、近期建设规划,都包括居住、公共服务事业(商业、教育、医疗等)、交通、市政、绿地系统等多个专项的用地规划,城市规划是各方面内容的统筹部署和综合协调。而住房建设规划属于对居住设施(住房) 这一专项内容的规划。城市规划综合性的特点有助于住房建设规划与其他专项规划进行协调。

3.规划实施与衔接手段

城市规划的编制体系中,各个规划类型之间具有一定的层次性。城市总体规划是城市在一定时期内的全局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则反映了城市总体规划在空间上的局部实施,

城市规划的各个类型尽管都是以用地为对象,但城市总体规划的重点在用地的规模、比例和布局,控制性详细规划的重点在用地的建设强度,近期建设规划的重点在于用地的项目实施计划。各类型的重点不同就决定了三者之间的衔接机制可能存在隐患。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就需要通过一些重要的专项规划来将城市规划各阶段、各类型中的专项内容自上而下地衔接起来。

三、住房建设规划与城市规划各类型的衔接方法

1.城市总体规划―――目标上的衔接

《城市规划编制办法》(2006版) 要求城市总体规划(中心城区规划) 的编制内容应包括:“研究住房需求,确定住房政策、建设标准和居住用地布局;重点确定经济适用房、普通商品住房等满足中低收入人群住房需求的居住用地布局及标准”。

2.控制性详细规划―――指标上的衔接

控制性详细规划是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对具体地块的土地利用和建设提出控制要求。37号文件要求在住房建设规划的编制内容中“明确新建住房结构比例。‘十一五’时期,要重点发展普通商品住房。自2006年6月1日起,凡新审批、新开工的商品住房建设,套型建筑面积90m2以下住房(含经济适用住房)面积所占比重,必须达到开发建设总面积的70%以上。”这就对侧重于指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了要求。

作为37号文件的配套文件,建设部建住房[2006]165号文件指出“应当对拟新建或改造住房建设项目的居住用地明确提出住宅建筑套密度(每公顷住宅用地上拥有的住宅套数)、住宅面积净密度(每公顷住宅用地上拥有的住宅建筑面积) 两项强制性指标,指标的确定必须符合住房建设规划关于住房套型结构比例的规定”。

3.近期建设规划―――时序上的衔接

《城市规划编制办法》(2006版)指出,近期建设规划要“确定近期居住用地安排和布局”,在编制中我们通常设立项目库与年度实施计划与“十一五”规划对接。住房建设规划在纳入“十一五”规划后,其内容将与“十一五”规划的内容一起,通过近期建设规划的项目库与年度实施计划予以落实,因此住房建设规划与近期建设规划的衔接重点在于建设时序的安排。

4.规划类型衔接方法编制内容中与居住和住房相关的内容

住房建设规划―普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的建设目标;

城市总体规划目标上的衔接编制办法:住房政策、建设标准和居住用地布局(重点确定满足中低收入人群住房需求的居住用地布局及标准);

控制性详细规划指标上的衔接编制办法:确定各地块建筑高度、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等控制指标;居住区规范:居住户(套)数、住宅建筑套密度等技术经济指标;

近期建设规划时序上的衔接编制办法:确定近期居住用地安排和布局; (项目库与年度实施计划);

结束语

住房建设规划与相关城市规划不同步编制,规划年限也不完全相同。应充分考虑到城市规划编制滞后的影响,在住房建设规划每隔五年不断滚动编制的过程中,相关城市规划应在时间和内容上积极主动、及时协调,保证住房建设规划的有效实施。

住房建设规划的政策出发点是通过提供各种类型的住房,特别是政策性住房,以保证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城市规划领域在规划编制中应积极衔接,保证各类住房特别是满足中低收入人群的住房建设,使广大人民群众从中受益。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2]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2006 ]37 号) .

篇(2)

第一条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和村民用地管理,改善农村村民居住条件,加快城市化进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中心城市规划区内建设以外农村村民在土地改建住宅及其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市人民政府在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

第三条农村村民建房应当坚持依据规划、节约用地、合理布局、相对集中和依法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农村村民建房应当在城市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确定的农村居住点范围合理安排。冷水滩区范围内的村庄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编制,报市规划主管部门审批。零陵区范围内的村庄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编制,经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市规划主管部门审批。村庄规划应当与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协调。

第二章建房条件和标准

第五条农村村民建房必须符合市城市总体规划、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市中心城市一体化规划、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乡(镇)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的要求,严格执行“一户一宅”的政策。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村民可以申请建房:

(一)因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建房的;

(二)因村镇规划或建设项目实施需调整宅基地的;

(三)原宅基地被征收,该户所在的村、居委会或者村民小组建制尚未撤销且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

(四)现有住房属危房的;

(五)因发生或者预防自然灾害及水淹区村民房屋需要重建、扩建或迁建的;

(六)经区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回原籍落户且没有住房的;

(七)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

第六条严禁占用基本农田建设住宅,严格控制占用耕地建房,严格按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退让道路红线。

第七条农村村民申请建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村民将原住房出卖、出租、赠予他人或者将原住房改作他用的;

(二)未成年人;

(三)现有宅基地或现有住房面积已经达到标准的;

(四)一户有一处以上宅基地的;

(五)原有住宅征地时已进行补偿安置的;

(六)在本市其它地方已有宅基地或者原有宅基地在拆迁时已给予补偿的;

(七)土地权属有争议的;

(八)区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它情形。

第八条农村村民住房建设必须符合《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的要求。

第九条宅基地面积标准:

(一)村民建房每户总用地面积(包括住房、杂房、厕所和畜舍),使用荒山荒地的不超过210平方米,使用耕地的不超过130平方米,使用村内空闲地和其它用地的不超过180平方米;

(二)农村村民在原有宅基地上改建或者重建住宅,其原有宅基地面积超过本办法规定标准的,用地面积可按本办法规定标准适当放宽但最高不得超过15%。

(三)每户村民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易地新建住宅的村民连同原有宅基地有两处的,申请易地新建住宅的村民应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供拆除原住宅的书面承诺书,建房户必须承诺在新住宅建成后3个月内无偿拆除原住宅,逾期不拆除的,依法进行。原宅基地由村组或居委会收回,统一安排使用。

第十条农村村民住宅建设须符合国家建筑安全规定,且不得影响消防、交通、城市基础设施、公用设施、公共绿地,并妥善处理通风采光关系。

第十一条农村村民申请建房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提供与个人建房相关的资料。

第三章审批程序

第十二条农村村民建房必须按村庄规划实施。村庄规划未审批前,村民建房只能在传统宅基地上建设。村庄规划审批后,必须按规划建设。

第十三条农村村民在原宅基地或非农用地上建房按下列程序审批:

(一)以户为单位向常住户口所在地村民小组提出建房申请,由村民小组召集全组村民讨论建宜,并由村民小组成员在申请报告上签署意见,签署同意建房意见的村民户数应不少于全组村民总户数的三分之二。全组村民总户的三分之二签署同意建房的意见后,才能加盖村民小组的公章、签署情况属实的意见,并报村委会审查。

(二)村委会或居委会接到村民建房的申请后,将该户申请建房宅基地面积、建房位置等情况进行核实,并签署情况属实的意见,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

(三)建房户持由村民小组成员签署意见的建房申请书,到常住户口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领取并填写《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申请表》,提供建房位置图、工程设计方案、个人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等资料。

(四)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接到村民委员会、居委会报送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申请表》和建房申请人书面申请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召集乡(镇)建设、国土、农业等有关站所对是否符合村民建房条件、宅基地面积、建房位置、房屋层数、高度等方面进行审核,对符合规划及建房条件的,在《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申请表》上签署审批意见,发放《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对影响规划或不符合建房条件的不予审批,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五)村民应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六个月内到国土管理部门办理用地手续。

(六)建房户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村民建房的国土手续后才可申请定点放线。

第十四条严格控制农村村民在耕地上建房,如确需在耕地和其它农用地上建房的,按下列程序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一)以户为单位向常住户口所在地村民小组提出建房申请,由村民小组召集全组村民讨论建宜,并由村民小组成员在申请报告上签署意见,签署同意建房意见的村民户数应不少于全组村民总户数的三分之二。全组村民总户的三分之二签署同意建房的意见后,才能加盖村民小组的公章、签署情况属实的意见,并报村委会审查。

村委会、居委会接到村民建房的申请后,将该户申请建房的家庭人员、宅基地面积、建房位置等情况进行核实,并签署情况属实的意见,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二)建房户持由村民小组成员签署意见的建房申请书,到常住户口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领取并填写《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申请表》,提供建房位置图、工程设计方案、个人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等资料。

(三)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接到村民委员会、居委会报送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申请表》和建房申请人书面申请材料后7个工作日内,召集乡(镇)建设、国土、农业等有关站所对是否符合村民建房条件、用地面积、建房位置、房屋层数、高度等方面进行初步审查,提出审核意见,并将审核意见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区建设局。

(四)区建设局在收到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后,在8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并在《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申请表》上签署审查意见,并由区建设局代办《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五)市规划主管部门在收到区建设局审查意见和申请材料后,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并在《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申请表》上签署审批意见。对符合规划及建房条件的,函告国土管理部门,由国土管理部门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对影响规划或不符合建房条件的不予审批,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六)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后,建房户持农用地转用手续到市规划主管部门领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并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在六个月内到国土管理部门办理用地手续。

(七)建房户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村民建房的国土手续后才可申请定点放线。

第十五条农村村民经批准占用耕地建房,不能自行补充数量相同、质量相当的耕地的,应缴纳开垦费。所占耕地由区政府进行补充。

第十六条经批准建房的建房户应当在开工前向乡(镇)人民政府申请定点放线、确定宅基地四至界线。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接到申请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会同村组、乡(镇)建设、国土、农业等有关站所到现场定点放线,实地确认宅基地内建筑物的平面位置、层数和高度等,并提出相应要求。

建房户应当严格按照用地批准文件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施工。

第十七条农村村民建房在完工后3个月内,应向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组织竣工验收。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接到竣工验收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会同建设、国土、农业等有关站所及村组进行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由乡(镇)人民政府统一发放《乡村建设工程竣工综合验收合格证》。

《乡村建设工程竣工综合验收合格证》作为村民办理房屋产权证必需提供的主要材料之一。

第十八条农村村民建房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之日起三年内未竣工的,建房户应申请延期或重新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第四章职责

第十九条市规划主管部门的职责:

(一)负责对村庄规划进行审批并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负责核发村民在农用地上建房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第二十条区建设局的职责:

(一)对村民在农用地上建房进行审查,并代办村民在农用地上建房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二)派专业技术人员进驻乡镇,在规划管理方面对乡(镇)进行指导和把关,并对乡镇的规划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零陵区建设局受市质监安监部门委托,对零陵区范围内村民建房的质量和安全进行管理。

第二十一条市国土资源局的职责:

(一)负责主管、指导全市农民建房用地工作;

(二)负责对农村村民建房按照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分批次批准农村村民建房用地农转用;

(三)对农村村民建房耕地占补平衡的落实情况和有关费用缴纳情况把关。

第二十二条区国土资源局的职责:

(一)负责本辖区内的村民建房用地管理;

(二)负责农村村民建房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组织资料报批;

(三)负责农村村民建房的各种规费的征缴工作;

(四)负责农村村民建房占用耕地“占补平衡”工作;

(五)负责对市国土资源局分批次批准农转用的农村村民建房用地审批落实到户;

(六)负责农村村民建房用地的登记确权工作;

(七)负责依法查处农村村民违法占地建房行为。

第二十三条国土资源所的职责:

(一)负责对农村村民建房用地申请资料的审核工作;

(二)负责对农村村民建房用地的资格审查工作;

(三)参与农村村民建房用地的选址、放线、竣工验收工作;

(四)负责对违法占地的动态巡查工作,做到及时发现、制止、报告农村村民违法占地建房行为;

(五)区国土资源局安排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四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职责:

(一)配备相应的机构和工作人员,并将村庄规划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二)负责组织编制村庄规划并拿出村民建房的年度计划;

(三)对建房户上报的建房材料进行审查;

(四)对村民建房条件及相关标准进行审查;

(五)对村民在农用地上建房选址、规划、用地的可行性进行初步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六)对村民在原宅基地和非农地上建房进行审批,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七)组织相关部门对村民建房进行定点放线、竣工验收,核发《建设工程竣工综合验收合格证》;

(八)会同村委会、居委会收回易地新建住宅的村民原有宅基地,交村组统一安排使用;

(九)对辖区范围内的村民建房的质量和安全进行管理;

(十)加强对本辖区内村民住房建设的执法检查,发现在乡镇、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应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依法拆除;

(十一)对本辖区内耕地保护工作负第一责任,配合国土部门加大对违法占地建房,特别是违法占用耕地建房行为的制止、打击力度。

第二十五条村委会、居委会职责:

(一)负责村民建房条件的审查及申报工作,并对村民建房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参加村民建房定点放线、竣工验收,并签署意见;

(三)会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收回易地新建住宅的村民原有宅基地,交村组统一安排使用;

(四)加强本村村民建房的管理,发现有违反国家和本办法规定行为的,立即予以劝阻、制止,并及时上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第五章罚则

第二十六条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擅自建房或违反《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房,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予以查处。

第二十七条严禁非法买卖、转让宅基地使用权。对非法买卖、转让宅基地使用权的,按非法买卖转让土地处理。

第二十八条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的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设住宅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非法批准农村住房用地的,其批准的文件无效,对非法批准农村村民建设用地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并依法收回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非法批准土地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条农村村民申请建房,有关部门不得收取法律法规规定之外的其它费用;依法应当收取的费用,必须严格按照省、市物价部门核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取;违规收取费用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一条市规划主管部门、区建设局、市区国土资源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委会、村组相关工作人员应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凡违反规定,、、、索贿受贿,由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监察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篇(3)

关键词:强化规划;改革管理;改变方式;质量管理;验收结算

前言:

随着改革开放的进一步进行,我国国力不断强大,基础设施投入逐步增加,尤其水利建设资金年年增长。如何搞好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以最小的投入,发挥最大的效益,这就是摆在我们水利工作者面前亟待解决的问题,要想解决好这个问题,我认为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

1、强化政府规划职能

各级政府应加大投入力度,组建专门的《水利规划》机构,严格界定《水利规划》工作内容、规划标准和工作深度,提高质量。将《水利规划》纳入地方政府法制化建设轨道。对《水利规划》进行补充、完善、修改要与国民经济五年计划同步进行。对《水利规划》中的建设规划项目,严格区分为常规建设规划项目和非常规建设规划项目,进行分类管理并根据建设规划项目的规模进行分级管理。

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对常规建设规划项目(江河整治、农田灌溉、水产养殖、农村人畜饮水、水土保持、水利发电、水环境的保护、城市供水)制定长远规划,规划应具体明确工程的建设的必要性、建设任务、建设规模、建设工期、安全标准、针对流域或区域的环境影响评价、土地征用及移民搬迁计划、土石料场粗查、投资估算、经济评价。

在建设项目设计阶段对常规建设规划项目,取消对工程建设的必要性、建设任务、环境影响评价、经济评价等内容的审查。对工程建设规模、安全标准、土地征用及移民搬迁计划、投资估算等内容,行政审批部门对照《水利规划》中相对应的建设规划项目的结论和指标对拟建的具体工程建设项目进行审核,不再真对具体工程建设项目进行审批,以提高行政审批效率。

在工程建设规划中对不确定因素较大的非常规建设规划项目(采矿加工筛选、高耗水工业等用水大户),真对其水资源开发利用的具体工程项目,按流域或区域水资源的承载能力,按现有的审批程序严格管理。

《水利规划》应由本级人大常委会批准并备案,列出《水利规划》中建设规划项目的项目清单、项目基本情况或简介并编码上网公布,对《水利工程建设规划报告》的修改、补充、及调整必须遵守一定程序,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计划管理工作夯实基础。

2、改革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计划管理

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必须根据中央和地方政府的投资规模,按本地区近期经济社会发展实际需要,分轻重缓急安排年度投资计划并上网公示,接受社会监督。中央政府和省级政府不应再安排和审查人畜饮水安全、中小型水库除险加固、中小河流治理、商品粮基地、综合农业开发、土地整治、发改、移民等工程项目。被列入年度投资计划中的常规建设规划项目,必须是《水利规划》中上网公布的清单项目,减少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利工程建设投资决策的随意性,提高《水利规划》的权威性。

3、改变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实施方式

对《水利规划》中的建设规划项目,依据建设规划项目的规模、工程等级化分为中央项目、省级项目和地方项目,进行分级管理。

(1)对工程规模巨大、工程等级较高、建设管理复杂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应由省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维持原有的建设管理程序。

(2)对工程规模小、工程等级较低、数量众多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应由市县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改变和创新工程建设的管理办法。

(3)对于由市县地方水行政主管部负责的小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将现有的勘察设计委托模式和施工招投标模式改变为水利工程建设竟标模式,将勘察、设计、施工、材料设备供应等多个建设环节捆绑在一起,在市场需求牵引下自由组合形成建设工程项目承建单位,引入市场竟争机制,以建设工程项目总投资(含勘察、设计、施工费)的形式,采用最低报价法竟标。取消或减少政府在微观事物上管的过多、过细又难以管好的职能。真正把政府的主要精力转移到工程建设质量监管上来。

在全国范围内建立完善、统一、标准的工程建设市场。在充分的市场竟争环境下,建设工程项目承建单位在不违返法律、法规、规范和《水利规划》中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任务、建设规模、安全标准、使用年限及水土保持、环境保护约束的前提下,建设工程项目承建单位自主设计、自主施工,充分调动建设工程项目承建单位(市场主体)采用新计术、新工艺、新材料的极积性。在激烈的竟争、严格监管环境下,使建设工程项目报价更低、设计更加合理、安全更加可靠。

强化工程建设保证金制度,建立全额或高额工程建设保证金制度,取消市场建设主体的资质、从业人员的执业资格、设备、资金、业绩、诚信、能力的审查,加大违规的惩罚力度,取消或减少人为控制的主观因素,强化制度保障的客观因素。提高工程建设质量的保障能力,

4、加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设计质量和施工质量监管

强化政府在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的监管职能,设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设计审查中心》和《施工质量监督站》明确监管责任,规范审查和监督工作范围和内容。

建设工程项目承建单位根据工程建设需要自主确定勘察项目、勘察内容和工作深度,并对工程勘察成果的真实性、准确性、满足性负完全责任。《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设计审查中心》根据建设工程项目承建单位提交的工程勘察成果和设计规范对工程设计的安全性、耐久性、满足性进行审查。

审核设计是否满足《水利规划》要求的设计任务、工程规模、防洪标准、设计使用年限、永久占地指标、当地建筑材料(质量、储量、位置、分布范围)。

审查水土保持、环境保护措施是否法律、法规、条例要求。

对审查后的工程设计资料和施工图纸进行盖章确认。

施工质量监督《施工质量监督站》基础隐蔽工程开挖以后,审查工程地质条件是否与施工图相符,如有出入,应作设计变更,并经《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设计审查中心》审查后方可继续施工,建设工程项目承建单位应对自身的勘察成果与实际不符而造成的设计变更负责。

5、工程验收与结算的必要条件

(1)准备验收与结算的工程项目必须是《水利规划》中上网公布的清单项目,强化《水利规划》在水利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地位和作用,减少地方政府在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过程中决策的随意性。

(2)准备验收与结算的工程项目《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设计审查中心》必须出具《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设计审查合格证明》材料,强化设计审查责任。《施工质量监督站》

(3)国家应制定出台《水利工程施工质量监督管理条例》强化监督职能,落实监督程序、责任。加强各级《施工质量监督站》的标准化建设,对人员素质、必备仪器设备、交通车辆、规章制度提出明确的要求,对不符合条件的《施工质量监督站》坚决取剔。

(4)施工建设合同是结算必备的条件,详细的施工合同是结算的重要依据。

篇(4)

关键词:城市建设;城市规划;城市发展;问题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政策的不断深入,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取得了巨大的发展与进步,城市的数量在不断增多,人们生活水平得到了极大的提高。随着城市数量与规模的不断扩大,现代社会进步与发展过程之中必须注重城市建设规划,只有进行了科学的规划才能促进我国城市的不断发展,为现代城市发展保驾护航,与此同时提高城市人的生活水平,促进现代城市的进步,保证社会的稳定与和谐。但是,我国城市建设规划过程之中仍然存在很多问题,这些问题与不足严重制约着我国城市的进一步发展与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因此,我们应该对此引起充分的重视,并采取相应的措施予以解决,只有这样才能促进我国城市建设规划工作的发展,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保驾护航。

一、城市建设规划所遇到的问题

1.1城市规划的管理部门的管理方式不合理

城市建设规划工作主要是城市建设规划管理部门负责的,但是现阶段这些部门不注重城市规划管理工作,没有意识到城市建设规划管理工作的价值与意义。另一方面,城市建设规划管理部门的工作方法较为落后,仍然采用较为传统的工作方法与工作体制,不能做到工作方法与工作体制的与时俱进,这对于我国城市建设规划管理工作的不断进步与发展起到了一定的抑制作用,成为现代城市建设规划管理工作之中最为重要的影响因素之一。

1.2城市建设规划管理缺乏长远眼光

城市建设规划管理工作不是一朝一夕的工作,相反城市建设规划管理工作需要考虑的方面较多,而且城市建设规划管理工作的周期较长这就需要有长远的眼光。但是,我国城市建设规划管理工作并没有长远的眼光,很多城市建设规划管理只注重眼前的利用,不能用长远的眼光来考虑问题,这对于我国城市建设规划工作是不利的。正是由于城市建设规划眼光的短浅造成了我国城市建设规划问题不断增多,影响了我国城市的不断发展。

1.3城市规划之中缺乏生态理念

建设社会主义生态文明是十提出的口号之一,也是现阶段我国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目标之一。但是,我国城市建设规划之中对于生态理念的践行缺存在很大的问题,现阶段很多城市建设规划工作之中更为注重的是经济发展与生活水平等方面的问题,对于生态与环保理念较为淡薄,这就造成了我国城市建设规划之中缺乏相应的生态建设,不利于城市生态环境的改变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这是现阶段我国城市建设规划工作之中存在的最大的问题之一。

1.4城市建设规划工作人员业务能力低下

城市建设规划工作是由相应的工作人员完成的,因此这些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与业务能力直接决定了城市建设规划工作的进步与否。在我国,从事城市建设规划的工作人员业务能力较为低下,很多工作人员并不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与专业技能;及时具有一定城市建设规划专业知识的管理人员的知识体系也已经老化,并没有进行及时的更新,这就造成了我国城市建设规划工作发展缓慢,不利于我国城镇化的进程的顺利实施。

二、促进我国城市建设规划工作进步与完善的措施

2.1创新城市建设规划管理部门的工作方式

城市建设规划管理部门是城市建设规划工作的领导者,因此在实际的城市规划工作之中发挥着极为重要的作用,政府应该积极引导城市建设规划部门进行体制与方式创新,通过管理方式与管理体制的不断创新为我国城市建设规划工作的进步与发展注入新的动力,以此来促进我国城市建设规划工作的不断进步与发展,同时为我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保驾护航。

2.2城市规划要具有前瞻性

城市规划是一个中期规划,其实际的周期一般较长,这就要求城市规划工作眼光必须长远,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城市在今后的发展之中具有优势,不被时代所淘汰,也只有这样才能促进我国城市更好的发展与进步,促进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为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保驾护航,促进现代城市又快又好发展。长远的眼光包括的方面十分广泛,不仅要求规划理念还要求规划方面、规划阶段等方面都具有前瞻性,只有这样才能为我国城市的后期发展提供保障。

2.3 用绿化建设大力改善城市的居住环境

加强城市绿化建设,是城市生态环境建设的基础性工作。要采取有效措施,增加城市中心区的绿地面积,提高城市绿化水平。要制定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严格划定绿化用地面积,科学安排绿化布局,加强城市绿化隔离带建设,形成乔、灌、花、草相结合,点、线、面、环相衔接的绿地系统。推进城市绿化建设,必须尊重客观规律,从当地实际情况出发,宜树则。

2.4提高城市建设规划管理工作人员的工作能力

城市建设规划管理工作人员是城市规划的实际操作人员,他们的业务能力与综合素质直接决定了我国城市建设规划管理工作的发展状况与发展水平,要想实现我国城市建设规划工作的整体进步必须充分注重对城市规划管理工作人员素质与能力的提高,只有这样才能为城市建设规划工作的顺利发展提供智力保障。

提高城市建设规划管理工作人员素质与能力的措施很多,首先,政府应该积极引进具有相关工作能力的专业人才,这样可以直接促进城市规划工作的进步与发展;其次,要对现有的工作人员进行适时的培训,通过适时的培训更新其知识体系,促进其能力与素质的提高;最后,要应该这些管理人员进行自我提升,鼓励他们利用工作之余的时间进行自学,实现自身能力与素质的提高。

结束语:

城市是现代人生活与生产的主要场所,城市建设规划对于城市长期发展与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和价值,在现代社会之中,城市建设规划工作之中仍然存在很多问题,我们要对这些问题引起足够的重视,采取积极的措施促进问题的解决,为我国城市的进一步发展提供重要保障。

参考文献:

[1]王微,周天野. 关于城市建设规划存在问题的思考[J]. 科技创新与应用,2012,02: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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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搞好城市建设,加强规划和管理,更好地为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两个建设服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我省实际,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城市规划是一定时期内城市发展的计划和城市建设的蓝图,是建设城市、管理城市的依据。城市中的各项建设,均应按照城市规划进行,由市人民政府实行统一管理。

第三条 城市建设必须贯彻“控制大城市规模,合理发展中等城市,积极发展小城市”的方针。对旧城要加强维护,合理利用,适当调整,逐步改造.对不合理的布局,应做必要的调整;对现有污染环境而就地难以治理的工厂、单位,要限期转产或搬迁;对原有的棚户、危房以及市政公用设施过分简陋的地段要逐步进行改造。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省各市、镇和工矿区。所有市、镇和工矿区都要编制市、镇规划,报上级审批后,据以进行市、镇建设管理。巳批准的城市规划未经审批部门同意,不得更改。

第五条 城市规划范国内的一切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业、事业、农业社队等单位和所有居民以及外国侨民,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 用地管理

第六条 在城市规划范围内,因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需要征、拨的土地,都必须服从城市规划布局,统由城建规划部门安排,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安微省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实施办法》,办理审批手续。

第七条 已征用的土地,其所有权属于国家,用地单位只有使用权。对征而未用超过一年的建设用地或长期闲置不用的土地,城市建设规划部门有权收回,另行安排。

第八条 因建设需要临时占用的城市土地,须经城建规划部门批准,并照章缴纳占地费,不得在临时用地内修建永久性和半永久性的建筑和设施。

第九条 在城市规划范围内采掘砂、石、土等,必须经城建规划部门批准,并照章缴费。如进行爆破作业,应经公安部门批准。

第三章 建筑管理

第十条 在城市规划范围内新建、扩建和改建的一切工程,无论军用、民用,集体、个人,市区、郊区,生产、生活,院内、院外,地上、地下,陆地、水面,永久性、半永久性,都必须持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尚需持环保部门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城市建设规划部门审批,核发执照,方准施工。郊区社、队集体或个人建房也必须报城市建设规划部门批准。

第十一条 城市建设规划部门在审批建设项目时,应采取积极认真的态度,加强调查研究,做到实事求是,以利城市建设的发展。

第十二条 未经批准,擅自施工或违反建筑许可证的规定而施工的一切建筑和工程设施,均属违章建筑。对违章建筑,有关单位不得施工、拨款、供料、供水、供电;对不听劝阻者,城市建设规划部门有权责令停工、拆除。

第十三条 城市建设规划部门在审查同意的设计图纸和施工执照中注明的有关事项,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必须严格遵守,不得任意改变,如因特殊情况必须改变时,需请设计单位提出更改设计图纸的理由,报城市建设规划部门审查同意。

第十四条 位于城市中心和主要街道、区段的临街建筑及各名胜风景区附近的建筑,建设单位必须事先向城市建设规划部门报送设计方案,由城市建设规划部门根据规划要求,对建筑物的布局、层数、立面造型、色彩等提出审查意见,再交设计单位进行设计。沿街建筑物标准可以适当提高。

第十五条 为了减少征用农业用地,新建项目应尽可能结合旧城改造进行。对旧城改造,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多建楼房.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服从规划安排,积极配合国家或建设单位做好搬迁工作,不得借故阻碍拆迁。

第十六条 为发展集体经济和个体经济,方便群众生活,扩大就业面,在不影响市容、交通、消防、卫生和市政、公用设施正常使用的情况下,城市建设规划部门可会同公安、工商等部门,按照城市规划统一安排集市贸易市场、菜场和临时性的摊棚、售货亭等。

第十七条 各项建设工程,必须文明施工,保持施工场地整洁。领取执照时应预付场地清理抵押金。工程竣工后,应在限期内拆除暂设工程,清除垃圾残土。城市建设规划部门应组织有关单位检查验收,不合格者不得交付使用并限期清理。逾期不清理者,由城建管理部门代为清理,费用由施工单位负责并予以罚款。

第十八条 城市所有建筑物和各种设施要经常保持完好、整洁,不准任意张贴和涂写。不准在临街墙面上任意扒堵门窗。宣传拦、标语牌、广告拦、画廊等设施,必须经常保持整洁、美观,其设置地点由城市建设规划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合理安排。

第十九条 城镇中各种有价值的古建筑,必须严加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拆除或损坏。文物管理部门和城市建设规划部门要规定保护范围,在保护范围内不得随便增添新建筑物,并注意保持周围环境风貌。施工中如发现地下文物,应立即停止该处施工并报告文物管理部门,不得破坏。

第二十条 在城市规划范围内进行地形、水文、地质等勘测工作,需经城市建设规划部门同意。各项工程都应采用城市的统一座标系统和高程系统,勘测成果应抄送城市建设规划部门。各种测量标志要严加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移动,毁坏。

第四章 市政公用设施管理

第二十一条 城市的道路、桥梁、排水管渠、堤坝、隧道、路灯、供水、煤气、交通、消防、人防、电力、电讯、热力等设施以及河道、水库都必须严加保护,不得擅自占用或破坏。

第二十二条 不准在城市道路(包括人行道)上修建任何建筑物、构筑物和堆放物品。不准在城市防洪堤坝、水源、水库、沟渠等地及其防护地内挖土、开荒、打井、建房、放牧、埋尸、倾倒垃圾。不准在地下管线上部挖土、建房和进行爆破作业。不准擅自拆除、改装、接引各种公用管线。

第二十三条 凡因施工作业或其它需要而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需经城市建设规划部门和公安部门批准,并向城市建设规划部门缴纳占地费和破路费。挖掘道路必须设置安全标志和防护设施,并限期修复。占用、挖掘期满,必须立即清理场地,报城市建设规划部门检查验收。各有关部门新建和维修城市道路及各种地下管线,必须事前提出计划,充分准备,由城市建设规划部门统一安排,按计划进行,避免重复破坏,造成损失。

第二十四条 各种车辆要按公安部门和城市建设规划部门指定的路线行驶,在指定的地点停放。履带车及其它对城市道路有破坏作用的车辆通过城市道路、桥梁时,事前应报公安部门和城市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并按要求采取保护路面的措施。对道路、桥梁有损坏时,应按规定缴纳赔偿费。机动车试刹车,必须在指定的路段进行。经营停车场的单位,必须做好场地工程,占用城市道路和广场的,需照章向城市建设规划部门缴纳占路 、占地费。

第二十五条 从城市各种地下管线接引支管、支线,拆迁、改装原有管线或穿越明渠、堤坝修建地下管线,均需经城建规划部门同意,由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施工结束后,由原批准部门检查验收。

第二十六条 禁止工矿企业向城市下水管渠排放对排水设施有腐蚀、堵塞等危害作用的污水、气体、废渣等,对排水设施造成损失、淤堵者,应由排放单位赔偿损失。

第二十七条 城市规划范围内的水源,由城市建设规划部门会同水利、地质、环保等部门统一管理,严加保护。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水源卫生防护和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严防污染。对单位的用水量统一安排,计划供应,力求节约。

第五章 园林绿化管理

第二十八条 城市所有单位和居民,都有绿化城市、美化环境和保护园林绿化的责任。不准攀折花木,践踏观赏性草皮,伤害公园动物;不准损坏公共游览场所的建筑、桌椅、板凳和其它设备,不准破坏文物古迹。

第二十九条 不得侵占城市园林绿地,不得在风景名胜区周围修建有碍环境的工厂和建筑物。城市规划确定的园林绿地不得改作它用.被占用的园林绿地必须限期交出。

第三十条 在城市公共绿地和风景名胜区内,不准挖砂采石、开荒种地、倾倒垃圾、毁损花木;不准放牧、捕猎、烧荒、埋尸;不准擅自修建各种建筑物和工程设施。

第三十一条 城市园林部门依靠专业队伍和群众义务劳动种植的树木,所有权和收益归国家;各单位投资种植的树木,所有权和收益归各单位;私人庭院内自种的树木,所有权和收益归个人。城市一切树木的采伐和更新,均需经城建园林部门审批,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擅自砍伐。

第三十二条 因建设和维护各类电力、电讯、供水、煤气、排水、道路、交通等设施,需移植、砍伐或修剪树木时,应经城市园林部门同意,并在城市园林部门指导下进行。移植和砍伐树木,应按规定缴纳补偿费。

第六章 其它事项

第三十三条 对执行和维护本规定有显著贡献者,城市建设规划部门应给予表扬或物质奖励。

篇(6)

  “人文北京、科技北京、绿色北京”专项规划

  文化创意产业增加值翻一番,占全市地区生产总值的比重力争达到15%;全市区县级公共图书馆一级馆达标率力争实现100%,全市公共图书馆藏书总量达到2000万册;全市影院总量达到130家以上、银幕接近800块,基本实现多厅影院在城市中心城区、郊区城关地区的全面覆盖;划定并公布第五批地下文物埋藏区,使全市地下文物埋藏区总数达到60处以上;博物馆总数达到160座。

  到十二五末,初步建成具有全球影响力的国家创新中心,推动首都率先形成创新驱动的发展格局。

  突出绿色消费的引领作用,将着力构建“从农田到餐桌”的全过程食品安全体系,到“十二五”末,力争实现“菜篮子”产品全面达到无公害标准,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的生产量比2009年翻一番,确保6类重点食品安全监测抽查合格率在98.5%以上。更加突出政府机构率先垂范,推动实施无纸化办公,加强公务车用油日常管理。全面提升垃圾处理能力和水平,逐步构建“2+7”回收网络,实现社区物资回收站点100%全覆盖,生活垃圾资源化率达到55%,比“十一五”末提高14个百分点。

《北京市“十二五”时期人文北京发展建设规划》

《北京市“十二五”时期绿色北京发展建设规划》

《北京市“十二五”时期科技北京发展建设规划》

《北京市“十二五”时期首都城乡环境建设规划纲要》

《北京市“十二五”时期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发展建设规划》

《北京市“十二五”时期青少年事业发展规划》

《北京市“十二五”时期中小企业发展促进规划》

《北京市“十二五”时期都市产业发展规划》

《北京市“十二五”时期工业布局规划》

《北京市“十二五”时期电子信息产业发展规划》

《北京市“十二五”时期汽车产业发展规划》

《北京市“十二五”时期社会公共服务发展规划》

《北京市“十二五”时期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建设规划》

《北京市“十二五”时期社会建设规划纲要》

《北京市“十二五”时期金融业发展规划》

社会民生

《北京中医药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

在“十一五”发展的基础上,北京中医药服务万人口中医床位数由7增至8张(新增1700张),服务量每年上升8-10%。保证全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中医类医师达到25%、社区卫生服务站达到15%;100%的社区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中医科、中药房达到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标准化建设目标。“十二五”中药产业的复合增长率达到15%,行业占比达到13.2%。

青少年事业

篇(7)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现就完善城乡一体新社区规划、加强村民自建房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新社区规划管理

(一)优化新社区规划布局。按照“1+X”村镇规划布局要求,鼓励引导村民向新市镇、新社区集聚,全区确定为“5+18”(5个新市镇社区和18个城乡一体新社区)新社区规划布点,原则上城乡一体新

社区规划布点规模在400户以上。

(二)节约集约建房用地。按照节约集约用地原则,凡按规划启动建设的新社区,独立式和联排住宅包括道路、场地等公共设施户均占地原则上控制在0.5亩(其中0.1亩为公共设施配套用地),日照间

距为1∶1.3,宅基地审批面积按90-110平方米的标准执行。多层住宅户均用地不得超过0.3亩。

(三)坚持多种房型建设。新市镇社区以规划建造联排住宅、多层公寓为主,可预留高层公寓用地,控制建造独立式住宅。城乡一体新社区以建造联排住宅为主,减少独立式住宅,适当规划建造公寓房

。凡被项目征迁的安置户,优先考虑公寓式安置。

(四)规范新社区启动报批手续。新社区布点规划应充分征求村民意见,经村两委和镇政府批准并报镇人大主席团审议通过,报区政府批准。各镇应在新社区布点规划的基础上编制建设规划,建设规划

由区统筹办组织审查同意后,方可办理项目报批并启动建设;已启动建设尚未办理报批手续的新社区,应及时补办手续。

(五)加强规划实施监管。各镇、村应严格按批准的新社区布点规划和建设规划组织实施。对未启动建设的新社区,应抓紧落实用地,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加快推动村民自建房集聚。

二、加强新社区建设管理

(六)同步建设配套设施。经批准实施的新社区规划,按审定的总平面规划图,同步建设道路、水电、通信、有线电视及生活污水处理等基础设施,不同步建设配套设施的,原则上不得安排建房。

(七)有序推进置换建房。镇、村按照批准实施的新社区总平面规划图,有序安排宅基地建房,确保新社区建房逐步成片推进。

(八)跟踪管理村民建房。镇村镇管理办公室、国土资源所会同村民委员会全过程跟踪管理村民建房,切实履行测绘放样到场、基础和基槽验收到场、梁柱和楼板屋面浇注到场、竣工验收到场等“四到

场”职责,确保村民按批准的位置、占地面积、建筑面积、层高、层数和建筑立面建造住房。

(九)加强村民建房质量安全监管。各镇应建立村民建房监理巡查制度,并聘请1-2名专职质监员,加强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和现场指导,确保村民建房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同时,各镇应向村民和村镇建

筑工匠大力普及“强地基、打圈墙、砌实墙、有立柱、现浇板”的科学建房和防灾知识。村镇建筑工匠承接村民自建房时,应在村民所在镇进行备案,建设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设计图纸施工,并遵守施

工操作规程和施工验收规范。

(十)加快原宅基地复垦。镇、村在做好村民自建房建设用地日常管理和监督的同时,加强老宅基地复垦管理,加快复垦推进力度。积极鼓励多户和自然村落整体置换迁建,增加宅基地复垦总量。

三、加强新社区建房审批管理

(十一)严格先审批后建设。村民建房必须严格按照“一户一宅”的要求,先审批后建设。经批准属自建房的,按规定取得《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镇建设规划许可证》“一书一证”后方可建房。

(十二)严把建房申报条件。村民建房前向所在村提出申请,如实填报家庭人员、原有住房以及申请宅基地面积、建房户型等情况。村民委员会在接到村民建房申请后,根据现行村民自建房政策进行核

对和初审,经集体讨论通过并予以公布后,由村民委员会签署意见,并按照要求组织材料后报镇政府审核。

(十三)公开村民建房申请。申请建房户所在村依据镇村镇管理办公室、国土资源所审核情况,在村务公开栏公示建房申请情况,接受群众监督。公示期满无异议的,镇人民政府核发《村镇规划选址意

见书》。(十四)统一建房申请报批。各镇村镇管理办公室按规划审查建房申请,作出书面审核意见。镇公安派出所在《农村村民建造住宅用地呈报表》现有在册人口栏签署意见。镇国土资源所依据建

房用地申请及相关部门出具的材料,对建房户的条件、用地面积标准及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进行初审,凡符合建房条件的,经镇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区政府批准。

(十五)办理建设规划许可。镇人民政府认真审核《村镇建设规划许可证》申请材料,按程序办理建设规划许可证。办理许可证时必须附有相应资质设计单位设计的施工图或通用图,实现“一户一图”

。村民应在取得《村镇建设规划许可证》和《村民建房用地呈报表》批复后6个月内开工建设,超过审批有效期限6个月未开工的,《村镇建设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如再需建房的,按规定重新办理报

批手续。

(十六)提供建房便民服务。各镇国土资源所、村镇管理办公室会同村委会等共同做好村民建房的受理、审查、选址、放样、竣工验收等管理工作,按照“一户一档”的要求做好审批资料整理,妥善保

管建房档案。镇、村为村民办理供水、供电、电信、广播电视等安装业务提供服务和指导。

四、加强村民违章建房监督管理

(十七)严禁规划点外建房。村民自建房必须符合批准实施的新社区建设规划,禁止在规划点外以加固维修为名加层、翻建住房。镇和村两级组织是村民建房管理的直接责任人,对规划区外的自建房建

设应早发现、早制止、早上报,发现苗头立即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责令停止建设,限期不改正的,由镇人民政府组织拆除。

(十八)依法处置违法用地。区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村民自建房建设用地的管理与监督。对违法、违规建设行为由镇政府依法查处。对违法违章建房户,管线部门一律不予提供服务供给,其他相关职能部

门应加强协调配合,依法严格管理。

(十九)加强建筑工匠管理。各镇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村镇建筑工匠的培训和管理;对参与违法建设和不按规定施工的村镇建筑工匠,经教育不改或影响严重的,吊销其上岗证书。

(二十)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各镇、村要切实加强村民自建房管理,加强巡查和监管;区相关职能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凡对不履行、不完全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损害农村居民利益或对新社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