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大全 杂志订阅 SCI期刊 投稿指导 期刊服务 文秘服务 出版社 登录/注册 购物车(0)

首页 > 精品范文 > 税法与纳税会计

税法与纳税会计精品(七篇)

时间:2023-10-10 15:56:30

序论:写作是一种深度的自我表达。它要求我们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隐藏在内心深处的真相,好投稿为您带来了七篇税法与纳税会计范文,愿它们成为您写作过程中的灵感催化剂,助力您的创作。

税法与纳税会计

篇(1)

一、投资性房地产的后续计量与纳税调整

投资性房地产的后续计量有成本模式和公允价值模式,不管是哪种后续计量模式,因会计准则与税法规定不同,企业持有的投资性房地产,可能造成其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之间存在差异,具体情况有以下两种:

(一)成本模式下投资性房地产的后续计量与纳税调整

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采用成本模式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后续计量,但按准则规定采用公允价值模式的除外。采用成本模式计量的建筑物的后续计量,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采用成本模式计量的土地使用权的后续计量,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

在税务处理上,如果没有减值迹象,企业没有对投资性房地产计提减值准备,采用成本模式的企业不需要对后续计量进行纳本文由收集整理税调整;如果有减值迹象,企业对投资性房地产计提了减值准备,则需要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第十条规定,对后续计量进行纳税调整。

(二)公允价值模式下投资性房地产的后续计量与纳税调整

《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规定,有确凿证据表明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能够持续可靠取得的,可以对投资性房地产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应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投资性房地产所在地有活跃的房地产交易市场;企业能够从房地产交易市场上取得同类或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及其他相关信息,从而对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作出合理的估计。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不对投资性房地产计提折旧或进行摊销,应当以资产负债表日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调整其账面价值,公允价值与原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而在税务处理上,企业采用公允价值模式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后续计量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予确认,应进行纳税调整。

二、所得税纳税调整原因及项目分析

投资性房地产在采用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时所形成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属于资产评估造成的持有损益,按会计准则的要求,一方面要调整资产的账面成本,另一方面将持有损益作为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计入当期利润。而税法规定,资产的持有损益在没有实现前不得调整应纳税所得额,也就是不对持有损益征税,在确认资产的计税基础时仍按其折旧或摊销处理。这种会计处理和税法规定的差异形成的调整内容有以下两种情况:

一是在企业选择的资产使用年限与税法规定的时间不一致的情况下,资产折旧或摊销额与税法规定形成的差异不仅会形成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也可能形成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对这部分差异要做出相应的纳税调整。二是资产在会计期末以公允价值计量确认的持有损益,形成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或应纳税暂时性差异,需要做出相应的调整;同时应该按税法规定的使用年限对资产计提折旧或摊销,相应形成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也要进行调整。

通过对上述相关规定的比较可以看出,公允价值模式下投资性房地产的会计处理与税法处理的差异主要表现在以下三方面:第一,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后续计量的原则为不同。会计准则规定可以选择公允价值模式,而税法遵循的是历史成本原则。 第二,投资性房地产持有期间公允价值变动的处理方法不同。会计准则规定,公允价值与原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而税法规定公允价值的变动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第三,投资性房地产出租期间的处理方法不同。会计准则规定,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不对投资性房地产计提折旧或进行摊销,而税法则允许固定资产的折旧费用、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三、所得税纳税调整例题及解析

由于税法仍然将投资性房地产作为一般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对待,所以在成本计量模式下,该业务与以往处理没有区别;而在公允价值计量模式下,由于会计法和税法对投资性房地产的核算有很大差别,导致纳税调整业务处理更复杂。下面我们通过两个案例来加以说明。

【例1】甲公司属非房地产行业,2011年1月1日将其自用房屋用于对外出租,该房屋的成本为1000万元,预计使用年限为20年。转为投资性房地产之前,已经使用4年,企业按照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预计净残值为零。甲公司采用成本模式对该投资性房地

产进行后续计量。假定税法规定的折旧方法、折旧年限及净残值于会计规定相同。2011年12月31日,该项投资性房地产发生减值迹象,经测试,其可回收金额为700万元。甲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税法规定,企业计提的资产减值在发生实际性损失前不允许扣除,这会造成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的不同,从而形成暂时性差异。资产负债表日不仅要确认由此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递延所得税负债),而且要调整应纳税所得额。

由上述数据可知,甲公司在当期比会计核算要多交12.5万元的企业所得税,同时在未来期间可以减少应纳税所得额。

【例2】 沿用【例1】中有关资料,该自用房屋转为投资性房地产核算后,预计能够持续可靠取得该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甲公司采用公允价值对该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后续计量。该项投资性房地产在2011年12月31日的公允价值为1350万元。

分析如下:该投资性房地产在2011年12月31日的账面价值为其公允价值1350万元,其计税基础为取得成本扣除按照税法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折旧额后的金额,即其计税基础=1000-1000/20*5=750(万元)。该项投资性房地产的账面价值1350万元与其计税基础750万元之间产生了600万元的暂时性差异,会增加企业在未来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具体账务处理如下:

2011年1月1日甲公司将自用房屋用于对外出租,这时应将出租的房屋确认为投资性房地产,账面价值800万元。

2011年12月31日,该房屋的市场价格为1350万元,这时甲公司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的规定对投资性房地产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

借: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变动 600

贷: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600

假设甲公司2011年度共计实现利润2000万元,所得税税率为25%。年度终了计算所得税,税法允许计提折旧,而会计准则不允许计提折旧,因此,多计应纳税所得额50,应当予以调整;同时税法不确认公允价值变化所产生的利得或损失,因此,多计应纳税所得额600万元,应予以调整。最终,房屋账面价值1350万元,而计税基础为750(800-50),二者之间的差额为600万元属于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应当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金额为600*25%=150万元。

借:所得税费用 650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500

篇(2)

处理原则对会计与税法差异的处理应坚持统一性与独立性两项原则。

1.统一性原则。如前所述,会计与税法的差异是无法避免的,但如果制定税法时完全不考虑会计处理方法,将会无端产生许多不必要的差异。这些差异是没有必要的。例如,《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为购置、建造和生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而发生的借款,在有关资产购建期间发生的借款费用,应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有关资产交付使用后发生的借款费用,可在发生当期扣除。”税法对借款费用停止资本化的时间确定在“有关资产交付使用时”,而《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准则确定停止资本化的时间在“有关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时”。如果“预定可使用状态”与“交付使用”还有一个时间段,那么会计资本化金额与税法资本化金额是不同的,由此造成固定资产的会计成本与计税成本的差异将直接影响到会计折旧与税法折旧的差异。本人认为这类操作口径上的差异应当协调一致,制定税法时应当尽量参照会计制度的相关规定,毕竟计算税款的基础数据是以会计为基础的。

2.独立性原则。只有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保持各自的独立性,才能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和应纳税额的准确性。《税收征管法》第二十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的规定抵触的,依照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的规定计算应纳税款、代扣代缴和代收代缴税款。”《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纳税。”因此,在进行会计核算时,所有企业都必须严格执行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制度、会计准则等)的相关要求,进行会计要素的确认、计量和报告。在完成纳税义务时,必须按照税法的规定计算税额,及时申报缴纳。

处理方法

1.纳税调整。流转税:流转税需要纳税调整的项目,例如销售货物、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提供应税劳务时向客户收取的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集资款、手续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等。又如房地产企业取得的预收账款需并入当期营业额计征营业税。流转税按月计征,月末按照税法规定计算出应纳税额提取并申报缴纳。

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指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实行按月或按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的征收方式。企业在报送年度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需要针对会计与税法的差异项目进行纳税调整,调整过程通过申报表的明细项目反映。

2.所得税会计。

由于会计制度与税法在资产、负债、收益、费用或损失的确认和计量原则不同,从而导致按照会计制度计算的税前利润与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之间差异,即永久性差异和暂时性差异。

永久性差异在本期发生,不会在以后各期转回,永久性差异与会计利润之和乘以适用税率计算的应交所得税作为当期所得税费用。

篇(3)

[关键词] 会计利润;应纳税所得额;差异

[中图分类号] F810.62 [文献标识码] B

在会计准则和所得税法相对独立的形势下,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的差异逐渐增大。会计利润是企业根据财务会计制度计算出来的,反映一定时期内的经营成果,并为投资者、债权人、企业管理者以及其他会计报表使用者提供决策信息。应纳税所得额是根据税法按照一定的标准确定的,是指纳税人在一定时期内的应税收入,是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在实际业务处理过程中,会计利润是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基础,但却不能等同于应纳税所得额。因此可见,会计利润和应纳税所得额必然会产生一些差异。

一、会计利润和应纳税所得额的差异类型

会计利润和应纳税所得额的差异按其性质可分为暂时性差异和永久性差异。

(一)暂时性差异

暂时性差异从表面上看是由于资产或负债与计税基础不同而产生的一种差异,但是实际上是收入费用由于会计上计入利润总额和税法上计入纳税所得的时间不同而产生的一种差异,因为这种差异只是临时性地存在于会计业务处理与纳税之间,它会随着时间的变化而自动消失或转回,所以我们把称它为暂时性差异。

(二)永久性差异

因为会计上确认利润总额与税法上确认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口径不同,而且这种差异会持续性地存在于会计与税法之间,它不会随着时间的变化而自动消失或自动转回,所以称之为永久性差异。

二、会计利润和应纳税所得额产生差异的原因

(一)服务目标不同

会计利润是为信息使用者做出正确决策服务的,它作为企业最重要的财务信息之一,是衡量企业获利能力的重要指标。企业的经营管理者可以通过会计利润对过去的管理业绩进行总结和评价,并对未来的管理决策提供依据;外界投资者以及其他信息使用者用它作为评价企业经营业绩并相应作出相应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一些监管部门也可以依据会计利润对企业进行管理和监督。

应税所得的计算是为了纳税,是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是实现国家财政收入、维持社会正常运转的保证,它的高低直接决定着国家税收的多少。按照税法的规定,企业应纳所得税额是用应纳税所得额乘以企业当年适用的税率,减除依照本法关于税收优惠的规定减免和抵免的税额后的余额。

(二)原则的不同

1.遵循原则的不同。二者遵循的原则不同会直接导致会计利润和应税所得额的确认和计算方法产生本质性的差异。尽管计算应税所得的过程中会遵循一些会计工作上的基本原则,但是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法定原则、收入均衡原则、公平原则、反避税原则等与会计准则上要求的稳健原则、谨慎原则等基本原则又有所矛盾。因此在面对一些问题时,这两个领域需要遵循不同的原则,其结果必然会有差异。

2.核算原则的不同

会计准则的核算原则:客观性、相关性、明晰性、可比性、实质重于形式、重要性、谨慎性和及时性。税法规定的核算原则:权责发生制原则、配比原则、相关性原则、确定性、合理性原则。以下举例说明:

在会计核算过程中,对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等产生重大影响,以及是信息使用者需要据其做出合理判断的重要会计事项,必须在财务报告中予以准确披露;而一些不太重要的事项,可适当简化处理,不用在财务报告中说明。税法上则不遵循重要性原则,只要是符合条件的应纳税收入,无论事项是否重要、金额大小均可按规定计算所得。

(三)计量基础不同

会计工作中使用的计量基础主要包括:历史成本、现行市价、公允价值、重置成本、可变现净值、未来现金流量现值等。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的基础有实际成本、公允价值和重置成本。由此,企业会计准则与企业所得税法在计算方面必然存在着差异。

例如由于计量基础不同会导致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不同,从而影响累计折旧的计算结果不同,进而使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产生一定的差异。

(四)确定程序、计算方法不同

会计利润的计算分为三步:第一步:营业利润=营业收入-营业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资产减值损失+(-)公允价值变动损益+投资收益。第二步:利润总额=营业利润+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第三步:净利润=利润总额-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方法:应纳税所得额是按照税法的规定,将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去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和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收入总额减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后的余额为应税收入。

三、对会计利润和应纳税所得额的一些差异进行分析

(一)对会计收入与税法收入差异的分析

会计收入与税法收入在概念上存在着较大的差异。会计收入: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包括商品销售收入、提供劳务收入和让渡资产收入。而税法上则认为只要能增加企业经济利益就是收入,并可分为有形的和无形的两大类。

会计收入与税法收入确认原则上的差异。会计中对不同性质的收入有着不同的确认规定,会计准则中把确认收入的标准规定得更为细致,其确认原则是实质重于形式。例如销售商品需要同时满足以下五个条件时才能确认收入:一是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二是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三是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四是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五是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而税法上则规定一般在收讫销售款或取得相关凭证的当天确认收入。

(二)对会计费用与税法扣除项目的差异分析

首先,会计费用与税法扣除项目在确认范围上存在差异。企业在计算会计利润时,一些项目是不得扣除的,如:无形资产受让支出、研发支出、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有赔偿的部分。而税法规定,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时,除了以上几项外,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违法经营的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非公益性捐赠支出,超过规定标准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各种赞助支出,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均不得扣除。

其次,费用项目扣除标准上存在差异。在会计核算中职工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纳税人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广告费、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等费用项目通常都是按照实际发生的数额进行全额扣除。此外,企业对外捐赠不区分公益、救济性捐赠,均作为费用支出。而在计算应税所得时,一些准予扣除的项目是按照规定的范围、标准进行扣除。职工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严格按照实际发放工资、薪金总和的2%、14%、2.5%标准扣除,对超过标准的只能按标准扣除,未超过标准的按实际发生数扣除。所以,在企业处理中就可能会出现会计利润和应税所得计算中扣除数额出现差异的情况。

(三)对固定资产折旧费的差异分析

固定资产的折旧在各大企业的地位举足轻重,也对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有着很大的影响。税法和会计制度在提取折旧的范围、计提折旧的总额、折旧的计算方法、折旧年限、几方面都有各自的规定。在具体的处理上,二者计算出的折旧费存在着差异。

1.提取折旧的范围不同。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应当对所有固定资产计提折旧;而现行税法规定,纳税人的部分固定资产不提取折旧,如土地,房屋、建筑物以外未使用、不需用以及封存的固定资产。

2.计提折旧的总额不同。会计准则规定,固定资产应计提折旧的总额是应当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减去其预计净产值后金额。而现行的税法规定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总额为固定资产的计税成本。

3.折旧计算的方法不同。会计准则规定各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自行选择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如平均年限法、直线法、年数总和法和双倍余额递减法;而现行税法规定,纳税人固定资产折旧的计算原则上采用直线法。

4.折旧年限。会计准则没有对各类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做出明确规定,各企业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自行合理确定,一般不低于一年;而现行税法则详细规定了各种类型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如:房屋、建筑物的年限为20年;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的年限为10年;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一般为5年。

(四)对无形资产摊销差异的分析

无形资产摊销额也是计算会计利润和应纳税所得额的重要组成部分,故会计与税法对无形资产摊销的不同规定也会导致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的差异。

1.摊销范围的不同。会计准则规定一些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不应摊销其价值;而税法则规定除了外购商誉支出在企业进行转让或者清算时才予扣除外,其他无形资产都须摊销。

2.摊销金额的不同。会计业务处理过程中根据会计准则确认的入账价值进行摊销,而税法则按照按计税基础摊销。此外,由于在无形资产原值的确认上二者也有不一致的地方,因此二者计算出的摊销额也有所不同。

3.摊销方法的差异。会计准则规定无形资产的摊销方法一般为直线法,有一些特殊的无形资产也可以选择其他的摊销方法。而税法则规定只能用直线法进行摊销无形资产。

4.摊销年限不同。会计准则没有明确规定无形资产的最低摊销年限;而税法规定,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不得少于10年。

四、对于协调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差异的几点建议

在开展会计核算工作时,应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制度》的相关要求,进行会计要素的确认、计量与记录,不得违反会计制度。企业在进行纳税申报时,必须按照税法要求进行纳税调整,将会计利润调整为应纳税所得额后,计算应缴所得税款。而且我国税法有明确规定:在进行税收处理时,税法与会计制度和会计准则不一致时,应按税法规定进行纳税调整。

在会计的日常工作处理中尽可能减少会计方法的种类,对于大多数小型企业可以按照税法的规定合理选择会计处理方法,或者是与其相接近的备选方法。明确会计收益与应税收益差异的处理方法,以简化税款的计算。

目前,大多数企业对所得税差异不做账务处理,无会计记录。为了如实反映差异的形成及清晰地展现出纳税调整情况,笔者认为,企业应建立相应备查账簿或台账,对差异进行确认、计量与记录,以确保纳税调整无误。如可在增列“纳税调整增加额”、“纳税调整减少额”和“应纳税所得额”三个项目,它们的调整金额可以根据备查账进行填列。

加大法规制定部门的沟通程度。会计准则的制定者和税收制度的制定者之间的沟通与合作必然会减少会计核算工作与纳税工作过程中产生的差异,方便纳税申报。

五、结论

分清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的差异,灵活掌握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之间的衔接,可以提高会计人员工作的效率,保证企业会计信息和纳税信息的准确性与时效性。随着我国经济的稳步发展,会计制度和税收法规的不断完善,税收和会计的差异协调将会减少,从而缩小税法和会计目标的差异,减少企业财会人员和税务机关对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工作量。

[参 考 文 献]

[1]南文萍.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差异的分析[J].商业经济,2010(6)

[2]许辉.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差异的形成和协调[J].经营管理者,2012(18)

篇(4)

[关键词] 税务会计 财务会计 会计模式

欧美等西方发达国现在的税务会计理论和方式得到了很大的发展,并且形成了多种样式的税务会计模式。对于我国而言,我国的税务会计理论则还不健全不完善,现在会计准则已经越来越国际趋同化,这对健全我国的会计准则具有重大的意义。

一、西方发达国家的会计税务模式的对比

税务会计是进行税务筹划、税金核算和纳税申报的一种会计系统。通常人们认为税务会计是财务会计和管理会计的自然延伸,这种自然延伸的先决条件是税收法规的日益复杂化。在我国,由于各种原因,致使多数企业中的税务会计并未真正从财务会计和管理会计中延伸出来成为一个相对独立的会计系统。

1. 英、美独立税务会计模式

英美国家的税务模式采用的是财税分离的模式,其模式特点是:财务会计和税务会计存在差异,财务会计具有其独立性,不受到税法的管束。纳税人的纳税事宜由专门的税务会计办理,这就使得税务独立于财务会计。英美国家采用的是投资者导向性会计模式,他们更强调的是保护投资者的利益,财务会计准则遵循的是公认的会计准则,不会受到税法的任何约束,这就使得会计提供的信息更加的真实,可靠。所以该模式很有利于财务会计的完善和税务会计的形成。

2.法、德的合一税务会计模式

法国和德国则是财税合一模式的代表国家。其税务模式的特点是:会计信息的使用者是税务当局,税法对会计有很强的约束力,对其提出了明显的要求。要求会计准则和税法准则的要求要保持一致,禁止财务会计和税法会计存在差异。企业对内部的会计事宜必须严格遵循税法的规定。法国和德国采用的是政府导向性会计模式,其对企业的要求是其纳税申报和股东提供的财务报表要一致,企业纳税的额度应该和纳税钱的会计利润相差不是很大,到纳税时候可以直接依据财务报表所提供的依据纳税,因此没有必要建立独立的税务会计。

3. 日本的混合型税务会计模式

亚洲的日本,其税务会计模式独具一格,其既不像英美等国的财税分离情况,也不像法德等国的财务合一模式。采用的是混合型税务会计模式,其具有独特的特点:依据税收法则对财务会计进行协调,也就是说其税务会计是一种纳税调整会计方法体系。日本的“企业导向型会计模式”,强调会计为企业管理服务。会计准则制定的目的是要促进企业会计方法的统一,促进企业管理水平提高,公平税负

二、 会计准则的国际趋同对税务会计模式的影响

最近几年,会计准则模式的国际趋势应经发展成为国际趋势。会计准则国际趋同是对会计国际化目标的更为具体和现实的表达,但这一过程仍然需要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和各国政府多方面的努力。会计准则的国际趋同必然会影响税务会计模式的变化。有研究表明,法国、德国的上市公司、跨国公司等大型企业的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分离已是必然趋势。美国、英国等非立法会计国家,其会计与税法分离,并由此导致的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发展。完全采用以税法导向的会计而未执行《小企业会计制度》,实行的是财税合一的会计模式。美国于2002年底颁布了小企业税务会计准则,要求小企业根据会计原则编制的会计报表与纳税申报表的编制基础一致。2004年,我国财政部颁布的《小企业会计制度》,基本上是财税分离的会计模式,虽然有利与当时的《企业会计制度》对接,降低制度的转换成本,但却提高了小企业的制度遵从成本。因此,不论从我国的国情看,还是从国际趋看,小企业应该选择财税合一的企业会计模式,即税法导向的税务会计模式。其他类型的企业可以先采用财税混合会计模式,待条件成熟后,再过渡到财税分享会计模式。

三、构建我国税务会计模式的思考

我国的企业会计改革和税制建设在改革开放后也得到了质的飞跃,会计模式的改革和税务的改革目标清晰,都符合我国的发展和国际发展的趋势。我国在1994年的税务改革中,表明了我国税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严肃性,使税务不在依附应纳税所得的财务会计。例如在企业所得税中规定:在计算纳税人应纳税时,如果财务会计和税法规定的不一致时,纳税人应按照税法规定进行纳税。经过这样规定纳税人在要在会计准则下计算会计利润,然后按照税法规定进行相应的调整,之后才能作为纳税人应纳税的额度,这种情况克服了以往我国的税法过分依赖会计的弊端,真正是实现了税法和会计分离。特别是我国在2006颁布了新的会计准则,这也充分表明了我国的会计准则和国际会计准则相趋同的趋势,加速了我国税务会计和财务会计分离的步伐。会计制度和税法其存在的功能不同,这肯定会导致税法和会计制度存在不尽相同的地方。我国的会计准则要想在国内得到很好的执行并与国际接轨,就必须实行税法和会计制度相分离的原则。自我国改革开放至今,我国对财务会计从开始的陌生不认识到逐渐的接受认识,在到被国家重视并不断的健全制度。我国现在的会计,税法等课程,也表明了税务会计既有理论支持也有实际意义。我国目前税务会计已经呈现更多的“独立性”,甚至有时财务会计不惜委曲求全地去适应税法,从而降低了自己的信息质量(如增值税的会计处理)。由于我国目前是财税混合,在财务会计中产生大量的纳税调整事项;另外出于对财务报告目标与纳税目的的会计政策选择,不得不统一,而它是以放弃某一方目标为代价的。因此,从发展和长远的观点看,我们应该积极努力,实现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的完全分离,从而更好地发挥会计在市场经济中的重要作用。

四、结论

不同的国家会选择不同的会计模式,会计模式的选择是有其所在的外部条件所决定的。影响会计模式的选择因素是多方面的,我国应在特定的环境下选择适合我国国情的会计模式以促进我国经济的发展。

参考文献:

[1] 林玉琼:略论会计信息化对审计的影响及其对策[J]. 消费导刊, 2010, (03)

[2] 聂彩仁:我国税务会计问题的思考与对策[J]. 中国集体经济, 2009, (03)

[3] 盖 地:构建我国税务会计范式与模式探讨[J].现代财经,2006,(2)

篇(5)

[关键词]所得税法 所得税会计 纳税

一、发展历史

(一)所得税法的发展历史。我国的企业所得税法从建国以来大致经历了如下的发展进程:将《国营企业所得税》、《集体企业所得税》和《私营企业所得税》合并为原《企业所得税法》;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合并为《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将原《企业所得税法》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合并为现行的《企业所得税法》。

(二)所得税会计的发展历史。财政部于1994年6月29日下发《关于印发的通知》([94_财会字25号),要求企业在缴纳所得税时,按照税收规定对税前会计利润进行调整,并按照调整后的数额申报交纳所得税。自2005年初开始,财政部全面启动了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建设,经过近两年的艰苦努力,建成了由1项基本准则、38项具体准则和应用指南构成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并于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范围内施行。会计准则体系的第18号为所得税,该号准则的意味着企业的所得税会计有了正式的法律规范。

从所得税法和所得税会计的发展历程可以发现:我国的所得税会计和所得税法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当所得税法发生变化时,所得税会计会随之改革;反之,当所得税会计发生变化时,所得税法也会随之改革。

二、所得税法与所得税会计的二次改革

(一)所得税法与所得税会计的第一次改革。在原《企业所得税法》和原《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上述二法下面简称原税法)实施后不久,由于各企业按照会计规定计算的税前会计利润与纳税所得之间由于计算口径或计算时间不同而产生差额,财政部制定了《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

税前会计利润与纳税所得之间在暂行规定中由于计算口径不同产生的差额称为永久性差异,由于计算时间不同产生的差异称为时间性差异。例如:原税法中规定,纳税人购买国债的利息收入,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但在会计核算中,国债的利息收1人是计人投资收益中的,企业在计算缴纳所得税时,其应纳税所得额应是企业的利润总额扣除国债利息收入后的数额,差异的数额在当期发生,不会在以后转回,这种差异在暂行规定中称为永久性差异。原税法中规定的:计税工资扣除、计税工资的附加扣除、业务招待费的扣除、捐赠限额的扣除等在会计核算中都属于永久性差异。再比如:当企业会计核算上的固定资产折旧与原税法规定的折旧不同,固定不论对税法核算还是会计核算而言,其折旧最终都是要提足的,只是企业会计核算与税法核算中的每期折旧额不一致,由此造成的差异会随着时间逐渐消失,这种因时间造成的差额数额在暂行规定中称为时间性差异,原税法中规定的:可弥补的5年亏损、售回租回时确认的递延收益、坏账准备的扣除等等在会计核算中都属于时间性差异。

暂行规定中按企业是否确认时间性差异将所得税的会计核算方法分为二种方法。第一种方法:企业不确认时间性差异对所得税的影响金额为应付税款法,在这种方法下,当期计入损益的所得税费用等于当期应交的所得税,即会计分录为借:所得税;贷:应交税金一所得税。第二种方法:企业确认时间性差异对所得税的影响金额为纳税影响会计法,即将本期税前会计利润与纳税所得之间的时间性差异造成的影响纳税的金额,递延和分配到以后各期,该法根据企业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时,在税率变动或开征新税时,是否对原已确认的时间性差异的所得税影响金额进行调整,又分为递延法和债务法。采用递延法核算时,在税率变动或开征新税时,不需要对原已确认的时间性差异的所得税影响金额进行调整,但是,在转回时间性差异的所得税影响金额时,应当按照原所得税税率计算转回;采用债务法核算时,在税率变动或开征新税时,应当对原已确认的时间性差异的所得税影响金额进行调整,在转回时间性差异的所得税影响金额时,应当按照现行所得税税率计算转回。会计分录为借:所得税,借:递延税款;贷:应交税金一所得税,贷:递延税款。

通过比较应交税款法下、纳税影响会计法,递延法下、纳税影响会计法,债务法下三种所得税会计核算的方法,得出应交税金的计算都是一样的,其差别主要体现在计人当期损益的所得税中。在应付税款法中。计人当期损益的所得税中包含时间性差异的影响,又包含永久性差异的影响;在纳税影响会计法中,计入当期损益的所得税中包含当期的永久性差异。但不包含当期的时间性差异;在出现税率调整或开征新税时,不考虑该因素的就是递延法,考虑该因素的就是债务法。

(二)所得税法与所得税会计的第二次改革。在企业会计准则后,由于此次会计准则的改革变动较大,引进了许多新的会计理念,像职工薪酬、公允价值、投资性房地产等;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以下简称新所得税会计)也重新规范了所得税会计的处理方法;而且,在原税法的实施过程中,内外所得税法的不一致及税率不一致等等原因,束缚了企业的发展。因此,在2008年1月1日起实施新的《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新税法)。

新所得税会计采用的是资产负债表债务法,该法是从资产负债表出发,通过比较资产负债表上列示的资产、负债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确定的账面价值与按照税法规定确定的计税基础,对于二者之间的差额分别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与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确认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负债与递延所得税资产,并在此基础上确定每一期间利润表中的所得税费用。当资产的账面价值大于计税基础、负债的账面价值小于计税基础时,产生应纳税暂时性差异,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殊情况除外);当资产的账面价值小于计税基础、负债的账面价值大于计税基础时,产生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特殊情况下除外)。当适用税率发生变化时,企业应对已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按照新的税率重新计算。

新所得税会计核算所得税的情况下,利润表中的所得税费用由当期所得税和递延所得税二个部分组成。资产负债表债务法的关键是确认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和计税基础,以确定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从而确定计人当期损益的所得税费用。当适用税率发生变化时,应对已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按照新的税率重新计算;在发生暂时性差异时,如知道将来转回该差异适用的税率,应按将来转回差异的税率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

三、所得税会计与所得税法改革的相互联系内容

在所得税会计与所得税法二次改革中,所得税法根据企业准则的变革的内容作了许多的改革,所得税会计的改革也更贴近于企业会计信息质量要求。比如:在新税法中,企业实际发生的合理的职工工资薪金,准予在税前扣除,不再实行原法的计税工资扣除制。在新法下,企业可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制定更为合理的工资激励制度,而不必顾虑在原法下企业因实发工资超过计税工资导致多上税,从而能够更好地调动员工的工作积极性。而且新税法中所指的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该工资薪金的概念与企业会计准则中的的职工薪酬是一致。

还比如:在新所得税会计中,对所得税会计的核算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与原暂行规定的核算方法比较,所得税费用是企业当期应当承担的所得税费用,该种核算方法更能体现会计质量要求中的收人与费用配比原则及权责发生制原则。再比如:新会计准则规定企业的非货币易,换出换人商品都应按公允价值入账,对取得商品方而言,在今后的会计核算中,不需要对其账面价值进行调整后计算应纳税款;对换出商品方而言,也不需要根据新所得税法在纳税时对换出商品的价值进行调整后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四、所得税法与所得税会计发展展望

篇(6)

关键词:会计教学;所得税核算;利润核算

【中图分类号】G712

在会计教学中,我们发现学生往往很难理解所得税这个问题。因此我们应该把这问题慢慢展开,由浅入深的讲,以使学生能够慢慢理解和接受。比如我们通过企业所得税的定义可以问学生税法定义的"企业生产经营所得"是否为企业会计上计算出的"利润总额"呢?这时学生可能很茫然,觉得应该是又拿不准。那么我们就让学生暂按这种理解来计算。

即:

当期应交所得税=会计利润×适用税率

这样学生会觉得本节课很简单。那么老师这时告诉学生税法上所说的"生产经营所得"和会计上所说的"会计利润"并非同一概念。期末我们要对会计利润按照税法的规定加以调整,以使它变为税法上所称的"生产经营所得",也就是我们所称的"应纳税所得额"。

即:

当期应交所得税=当期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这样学生就会加深印象,期待老师说明这里的"应纳税所得额"与"会计利润"区别在哪里。

这时我们可以罗列以下差异:

1会计上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折旧年限与税法上规定的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折旧年限的不同导致"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产生差异。

这里我们需要说明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可以根据固定资产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合理选择折旧方法。如可以按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也可以按双倍余额递减法、年数总和法等计提折旧,前提是有关的方法能够反映固定资产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实现情况。而税法一般规定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除某些按照规定可以加速折旧的情况外,基本上规定按照直线法计提折旧。

另外税法一般规定每一类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而会计处理是按照会计准则规定由企业按照固定资产能够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期限估计确定的。

2会计上对固定资产计提减值准备,而税法上对固定资产计提减值准备不认同,两种规定影响到"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的差异。

3对于内部研究开发形成的无形资产,会计准则规定有关的研究开发支出区分为两个阶段,研究阶段的支出应当费用化计入当期损益,而开发阶段的支出应当计入所形成无形资产的成本。税法规定对于享受税收优惠的研究开发支出,其在研究阶段的支出按照其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成本的150%摊销。以上造成"会计利润"和"应纳税所得额"的差异。

4会计准则规定应根据无形资产使用寿命情况,区分为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和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对于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不要求摊销,在会计期末应进行减值测试。而税法规定,企业取得的无形资产均应在一定期限内摊销。由此造成"会计利润"和"应纳税所得额"的差异。

5对于交易性金融资产,会计规定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而税法规定一般为其取得成本。由此造成"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的差异。

6会计规定企业应将预计提供售后服务发生的支出在销售当期确认为费用,同时确认预计负债。而税法规定与销售产品相关的支出应于发生时看作费用扣除。由此产生"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之间的差异。

7某些事项确认的预计负债,税法规定无论其是否发生均不看作费用抵减,由此造成"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的差异。

8虽然预收账款在会计上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但某些预收账款按税法规定却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由此造成"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的差异。

9对于罚款和滞纳金,会计规定确认为当期费用,在尚未支付时作为负债反映;而税法规定并不作为费用调减利润,由此造成"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的差异。

10对于企业合并,税法规定考虑合并中涉及的非股权支付额比例、取得被合并方股权比例的条件,将其区分为应税合并与免税合并。由此造成被合并企业是否进行所得税清算的问题。

综上所述,企业在确定当期应交所得税时,对于当期发生的交易或事项,会计处理与税收处理不同的,应在会计利润的基础上,按照适用税收法规的要求进行调整(即纳税调整),计算出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按照应纳税所得额与适用所得税税率计算确定当期应交所得税。

一般情况下,可以用以下公式确定:

当期应交所得税=会计利润+按照会计准则规定计入利润表但税法规定不允许计入的费用-税法规定不征税收入+(或-)其他需要调整的因素

下面给学生举一个案例具体说明:

某公司20×8年度利润表中利润总额为12,000,000元,该公司适用的所得税税率25%。

该公司20×8年发生的有关交易和事项中,会计处理与税收处理存在差别的有:

①20×7年12月31日取得的一项固定资产,成本为6,000,000元,使用年限为10年,预计净残值为0。会计处理按双倍余额递减法计提折旧,税收处理按直线法计提折旧,假定税法规定的使用年限及预计净残值与会计规定相同。

②向关联企业捐赠现金2,000,000元。

③当年度发生研究开发支出5,000,000元,其中3,000,000元予以资本化;截至20×8年12月31日,该研发资产仍在开发过程中。税法规定,企业费用化的研究开发支出按150%税前扣除,资本化的研究开发支出按资本化金额的150%确定应予摊销的金额。

④应付违反环保法规定罚款1,000,000元。

⑤期末对持有的存货计提了300,000元的存货跌价准备。

分析:

20×8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2,000,000+600,000①+2,000,000②-1,000,000③+1,000,000④+300,000⑤=14,900,000(元)

①为会计计提折旧计入费用6,000,000×2/10=1,200,000(元)与税法允许计提折旧6,000,000×1/10=600,000(元)的差额。

②为向关联企业捐赠现金。

③为企业计入当期费用的研发支出2,000,000元与税法规定可以按其150%作为费用税前扣除的差额。

④为违反环保法规定罚款金额。

⑤为会计作为费用的计提存货跌价准备而税法不允许。

20×8年应交所得税=14,900,000×25%=3,725,000(元)

最后,应向学生说明当期应交所得税与当期所得税费用不是同一个概念,也就是说核算当期应交所得税与核算当期所得税费用并非同一件事。希望同学们在会计的知识里继续学习深造,将来成为一名优秀的会计人。

篇(7)

摘要: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企业在发展中面临着不少的挑战,会计制度和税法在企业的发展过程中发生了很大变革。理应做出适当的调整,使二者相互协调,为企业更好地发展提供保障。

关键词 :企业会计制度;税法差异;税务风险

一、企业会计制度与税法的差异性

(一)原则上的差异

企业会计与税法在原则上的差异分为四种,分别是:权利与责任发生制的差异;重要性原则上的差异;谨慎性上的差异和轻视形式的差异。其中,权利与责任发生制的差异性主要表现在企业在进行会计核算的时候,要以权责发生制为核算基础,尽管如此,会计估算时仍然会由于权责制的大量会计估计,造成税法上的不承认现象;在重要性原则上,会计是根据经济业务所得利益来制定相应的会计程序,由于税法并不承认这一原则,使得二者在此差异性颇大;谨慎性上的原则,会计制度在面临企业的诸多不确定因素时,给予适当的预计和估算,对一些风险可以进行风险准备,但税法并不支持这一行为;轻视性原则,它的主要表现在重视实质而忽略形式,在企业的融资上,会计制度主要是交易与业务的实质进行,前提是有法律制度作为依靠,税法对其的否定主要是将其制度的形式分开对待,分别缴纳各项税用。

(二)项目规定差异

项目规定差异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其一是收入差异,由于会计与税法在原则上的差异,使得二者在收入和成本的项目上产生差别。会计制度在企业的规划中规定,收入指的是企业在生产商品、销售商品和对资产使用权的让渡上所获得的经济总收入,除去企业商品在生产时所消耗的劳务费用、商品在销售时所付出的流程费用。税法对于企业的收入情况则是区别对待,基于税法政策的不同,对企业不同的应税收入进行简单的划分,所产生的应缴税收超出了会计制度估算。其二是成本费用上的差异,企业成本上的费用主要是指企业在生产与销售产品时,扣除生产的费用,最后所得的经济利润。而税法中所明确的成本主要指企业在进行纳税申报时所申报的产品销售和生产商品,以及资产转让的成本等,这超出了与企业预算的成本。

二、会计制度与税法的协调

(一)严格执行会计制度的规章程序

在会计制度的估算中,由于估算过多或者其他的风险因素,导致会计要素背离了实际的预算,在这一过程中,如果擅自调整会计的估算,会对企业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失,企业对于税收的缴纳原因也不甚了解。所以严格执行会计制度的规章程序,在税收预算发生变化时,能够针对估算的具体情况进行适当的调整,最终企业可以通过会计的要素对此有章可循。年终纳税调整是解决会计制度在进行估算时,税法与其产生差异进而缩小差异的有效方法,但前提是严格遵守了相关的规章制度。

(二)处理方法的选择

会计与税法之间的协调,关键要注意两点。一是严格按照规定中的依据进行操作。会计与税法之间存在的差异性是企业生产发展过程中不可避免的问题,采取适当的措施减少差异,使二者相互协调是企业更好发展的重要保障。二是备选方案的合理摊销。企业开办费的摊销是有期限的。企业可以进行一次性摊销,也可以与税法进行协调,增加备选方案,与税法规定相一致,小型的企业可以以企业自身发展的情况对此做出选择。

三、企业税务风险防范措施

(一)依法纳税理念的树立

众所周知,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国家依照法律和规定,依法进行收税,税收是国家满足社会生存与发展的需要,这是任何社会形态都无法避免的问题。企业要生存和发展,就必须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缴纳相关的税务,依法纳税观念的树立,能从根本上降低企业的税务风险。首先,企业要进行相关的统筹,会计制度在这过程中起到辅作用,帮助企业理清纳税的内容;其次在规划上,企业要联合各部门进行明确的规划,使纳税的过程规范化,减少纳税预算失误;最后,在纳税的管理上,要严格进行,相关人员明确自身职责,对税收的统筹进行规范化的操作,使企业的税收得到合理性与合法性的审核,减少税务风险。

(二)调整纳税和核算规范

调整好纳税是企业进行依法纳税的首要前提,核算不规范的现象使得企业要面临税务上的风险,纳税调整是以税收法规为前提,对企业的利润所的所进行的调整,当会计制度于税法不协调或者不一致的时候,理应以会计制度为前提,进行相关的核算,在缴纳税务的时候再进行调整。会计制度与税法之间的差异性在不断增加时,企业应在申请纳税报表时,进行严格的纳税调整,假如企业在进行纳税的申报时,忽视了纳税的调整,导致少缴纳税款的现象,税务机关将会对此进行相应的惩罚。

(三)完善内部控制,把握差异性

在内部控制上,企业要合理进行完善,一方面要提高企业自身的管理水平,各部门相互联系且相互监督;另一方面要不断加强企业员工的风险意识。提高企业的管理水平,要求企业在进行传统的财务监督体系的同时,引用科学先进的现代化管理知识,建立一个操作严谨、控制严密的企业内部财务信息组织系统,这样,能从根本上杜绝税务风险的隐患。

(四)加强企业部门、企业与税务机关之间的沟通

企业的发展离不开对科学技术和资金技术的投入,科学技术以其强大的影响力时时刻刻影响着人们的生活。在企业的发展中,无论是对内还是对外,沟通渠道至关重要。为了防范税务的风险,对内,企业要加强各部门之间的沟通和联系,尤其是会计部门,在财务上出现账单不清或者财务不明的情况,要联合对账,检查财务的去向,在申请税收报表前及时解决相关的问题,避免企业因此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及时了解有关税务的最新情况。及时了解税务机关的最新最全面的税收法规,有利于企业据此合理调整应缴纳的税收,加强企业与税收机关之间的联系,争取准确得理解税收的具体内容和规范,尽可能的与税收机关的制度相一致。尤其是企业在重大事项的投资和决策上,对于不能够完全理解的税务问题及时向税务机关咨询了解,采纳税务机关给出的合理建议,最后确保企业能够诚信并依法进行税务的缴纳,维护企业自身合法的权益,有效防范税务风险,使企业更快更好地发展。

结束语

企业若想得到更好的发展,在面对体制化的改革和挑战机遇时,应牢牢抓住,创新企业的发展模式,依据企业自身的发展状况,做出一系列合理的举措改善会计制度与税法之间的差异性,使其二者协调发展,为企业的发展提供重要保障和争取最大的经济效益。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