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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税务优惠政策精品(七篇)

时间:2023-10-10 15:56:27

序论:写作是一种深度的自我表达。它要求我们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隐藏在内心深处的真相,好投稿为您带来了七篇财政税务优惠政策范文,愿它们成为您写作过程中的灵感催化剂,助力您的创作。

财政税务优惠政策

篇(1)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扶持薄膜晶体管显示器(以下简称TFT—LCD产品)产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通知如下:

一、TFT—LCD产品生产企业生产性设备的折旧年限最短可为3年。

二、2003年1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对TFT—LCD产品生产企业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自用生产性原材料、消耗品免征关税。具体免税货物清单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篇(2)

关于调整大型环保及资源综合利用设备等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政策背景

我国政府日益重视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2010年9月3013,财政部,32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关于调整大型环保及资源综合利用设备等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0]50号),对大型环保和资源综合利用设备、应急柴油发电机组、机场行李自动分拣系统、重型模锻液压机及其关键零部件、原材料进口税收政策进行了调整,体现出国家通过税收政策加强节能减排工作的力度,将引进先进设备技术作为重点鼓励的方向的政策导向。

大型环保等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调整的范围

50号文对《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能源局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09]55号)税收政策进行了调整:

自2010年6月1日起,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国内企业为生产国家支持发展的大型环保和资源综合利用设备、应急柴油发电机组、机场行李自动分拣系统、重型模锻液压机而确有必要进口部分关键零部件、原材料,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主要包括:大型清洁高效发电装备;大型环保及资源综合利用设备;大型施工机械和基础设施专用设备;大型、精密、高速数控设备、数控系统、功能部件与基础制造装备以及零部件、原材料等四大类。

自2011年1月1日起,对财关税[2009]55号文件附件《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暂行规定》第三条所列项目和企业进口本通知附件3所列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上述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一律征收进口税收。

申请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与程序

(一)申请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条件

对从事开发及文件所列装备或产品的制造企业,应当同时具备以下五个方面的条件:(1)独立法人资格;(2)具有较强的设计研发和生产制造能力;(3)具备专业比较齐全的技术人员队伍;(4)具有核心技术和自主知识产权;(5)已有相关装备或产品的销售业绩或合同订单,具体销售数量的要求。如果对于城市轨道交通、核电等特殊领域的承担重大技术装备自主化依托项目业主以及开发自用生产设备的企业也可申请享受以上进口税收优惠政策。

(二)申请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程序

国内企业申请享受有关领域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具体申请要求和程序应按照财关税[2009]55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1 资格认定

新申请享受进口税收优惠政策企业资格认定每年组织一次。通常情况下,企业提交认定申请的日期为每年3月至3月31日,逾期不予受理。

需要注意的是,企业在2010年6月1日至12月31日、2011年1月1日至12月3113期间进口规定范围内的零部件、原材料申请享受本进口税收政策的,分别应在2010年10月151日~11月15日,2011年3月1日至3月31日期间按照财关税[2009]55号文件规定的程序提交申请文件。

2 申请受理

工业和信息化部或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按照财关税[2009]55号文件规定审查企业的申请文件,申请文件符合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并向申请企业出具受理证明文件。申请企业凭受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可向海关申请凭税款担保先予办理有关零部件及原材料放行手续。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在2010年10-11月和2011年3月期间受理的申请企业,应在2011年4月1513前一并将申请文件及初审意见汇总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需要注意的是,上年度已享受免税政策的企业在本年度免税额度清单印发之前可直接向海关申请凭税款担保先予办理有关零部件及原材料放行手续;本年度新申请企业凭受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承担重大技术装备自主化依托项目的企业凭项目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也可向海关申请凭税款担保先予办理有关零部件及原材料放行手续。

3 免税手续办理

取得认定资格的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海关总署第179号令)规定在免税进口额度内办理有关重大技术装备或产品进口关键零部件及原材料的免税手续。企业违反规定,将享受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关键零部件及原材料擅自转让、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从违法行为发现之日起停止享受进口税收优惠政策;尚不够追究刑事责任的,从违法行为发现之日起停止享受本规定进口税收优惠政策2年。

4 绩效评价

享受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应在每年的3月1日至3月31日将上一年度的优惠政策落实情况报财政部备案,同时抄报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企业连续两年未按期提交报告的,停止享受本规定进口税收优惠政策1年。

企业应如实报告政策落实情况,当企业实际使用免税进口金额与核定额存在较大差距时,应当予以说明。存在虚报情节严重的,停止享受本规定进口税收优惠政策1~2年。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企业取得财产转让等所得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

政策背景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264号)规定,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发生的转让、处置持有5年以上的股权投资所得、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转让所得、债务重组所得和捐赠所得,占当年应纳税所得50%及以上的,可在不超过5年的期间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该文件虽然是对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做出的政策规定,但是由于其是在2008年出台的,能否也适用于2008年及以后年度并未规定。并且,新税法实施后,新发生的上述业务原则上应在实际发生年度一次性计入当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但新税法实施后,没有具体文件对上述业务进行过明确规定,实务中仍存在不少争议,如不少税务机关仍允许纳税人2008年1月旧以后发生的上述所得按5年平均计人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的。

2010年10月27日,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取得财产转让等所得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9号)一文,明确了有关财产转让等所得税的处理方法,消除了实务中的争议。

公告主要内容

(一)企业取得财产(包括各类资产、股权、债权等)转让收入、债务重组收入、接受捐赠收入、无法偿付的应付款收入等,不论是以货币形式、还是非货币形式体现,除另有规定外,均应一次性计入确认收入的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需要关注,新法实施前发生的上述所得,仍可继续均匀计人各纳税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而关于2008年前已分期的股权投资所得衔接处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国税函[2009198号)早有规定:企业按原税法规定已作递延所得确认的项目,其余额可在原规定的递延期间的剩余期

间内继续均匀计入各纳税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也就是说企业已按原税法规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发生的转让、处置持有5年以上的股权投资所得、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转让所得、债务重组所得和捐赠所得,占当年应纳税所得50%及以上的,其余额可在原规定的5年内的剩余期间内继续均匀计人各纳税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钒

(二)第19号公告指出如另有规定外,按另有规定执行。另有规定主要是指:

1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规定第六条企业重组符合本通知第五条规定条件的,交易各方对其交易中的股权支付部分,可以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一)企业债务重组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占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50%以上,可以在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均匀计人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企业发生债权转股权业务,对债务清偿和股权投资两项业务暂不确认有关债务清偿所得或损失。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以原债权的计税基础确定。企业的其他相关所得税事项保持不变。

2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59号)第七条企业发生涉及中国境内与境外之间(包括港澳台地区)的股权和资产收购交易,除应符合本通知第五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才可选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三)居民企业以其拥有的资产或股权向其100%直接控股的非居民企业进行投资;第八条进一步解释称,本通知第七条第(三)项所指的居民企业以其拥有的资产或股权向其100%直接控股关系的非居民企业进行投资,其资产或股权转让收益如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可以在10个纳税年度内均匀计入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18号)第二条对企业取得的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应按以下方式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四)企业从规划搬迁次年起的五年内,其取得的搬迁收入或处置收入暂不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在五年期内完成搬迁的,企业搬迁收入按上述规定处理。

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西合山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取得补偿款有关所得税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18号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权责发生制原则,广西合山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取得的未来煤矿开采期间因增加排水或防止浸没支出等而获得的补偿款,应确认为递延收益,按直线法在取得补偿款当年及以后的10年内分期计入应纳税所得,如实际开采年限短于10年,应在最后一个开采年度将尚未计人应纳税所得的赔偿款全部计人应纳税所得。

公告执行时间

本公告自之日起30日后施行,即2010年10日27日起30日后。2008年1月1日至本公告施行前,各地就上述收入计算的所得,已分5年平均计人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的,在本公告后,对尚未计算纳税的应纳税所得额,应一次性作为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查增应纳税所得额弥补以前年度教亏损处理问题的公告

现就税务机关检查调增的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弥补以前年度亏问题公告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的规息税务机关对企业以前年度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时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凡企业以前年度发生亏损、且该亏损属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允许弥补的,应允许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弥补该亏损,弥补该亏损后仍有余额的,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对检查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应根据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或处罚。

二、本规定自2010年12月1日开始执行。以前(含2008年度之前)没有处理的事项,按本规定执90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0号;2010年10月27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为扩大就业,鼓励以创业带动就业,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应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

本条所称持《就业失业登记证》(著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人员是指:(1)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2)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3)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高校毕业生是指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毕业的学生;毕业年度是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

二、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滁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僦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可上下浮动20%,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按上述标准计算的税收扣减额应在企业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税额中扣除当年扣减不足的,不得结转下年使用。

本条所称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是指:(1)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2)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3)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即厂办大集体企业)下岗职工;(4)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以上所称的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即厂办大集体企业)是指20世纪70、80年代。有企业批准或资助兴办的,以安置回城知识青年和国有企业职工子女就业为目的,主要向主力国有企业提供配套产品或劳务服务,在工商行政机关登记注册为集体所有制的企业。厂办大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包括在国有企业混岗工作的集体企业下岗职工。

本条所称服务型企业是指从事现行营业税“服务业”税目规定经营活动的企业。

三、享受本通知第一条、第二条优惠政策的人员按以下规定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等凭证:

(一)按照《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

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其中,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和其他非本地户籍人员在常住地稳定就业满6个月的,失业后可以在常住地登记。

(二)零就业家庭凭社区出具的证明,城镇低保家庭凭低保证明,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1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

(三)毕业年度勾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凭学校出具的相关证明,经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核实认定,取得《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仅在毕业年度适用),并向创业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取得《就业失业登记证》;高校毕业生离校后直接向创业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

(四)本通知第二条规定的人员,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领《就业失业登记》。

(五)《再就业优惠证》不再发放,原持证人员应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换发《就业失业登记证》。正在享受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原持证人继续享受原税收优惠政策至期满为止;未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原持证人员申请享受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期限截至2010年12月31日。

(六)上述人员申领相关凭证后,由就业和创业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人员范围,就业失业状态、已享受政策情况审核认定,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企业吸纳税收政策”字棒同时符合自主创业和企业吸纳税收政策条件,可同时加注,主管税务机关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加盖戳记注明减免税所属时间。

四、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审批期限为2011年1月1日至20B年12月31日,以纳税人到税务机关办理减免税手续之日起作为优惠政策起始时间。税收优惠政策在2013年12月31日未执行到期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在2010年12月31日未执行到期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五、本通知第三条第(五)项、第四条所称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是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18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R3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审批期限的通知》(财税[2010110号)所规定拘税收优惠政策。

本通知所述人员不得重复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以前年度已享受各项就业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人员不得再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如果企业的就业人员既适用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又适用其他扶持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可选择适用最优惠的政筑但不能重复享受。

六、上述税收政策的具体实施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会同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另行制定。

各地财政、税务部门要加强领导、周密部署,把大力支持和促进就业工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贯彻落实好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同时'要密切关注税收政的执行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及时逐级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反映。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商务部 科技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现就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10年7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止。在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大连、深圳、广州、武汉、哈尔滨、成都、南京、西安、济南、杭州、合肥、南昌、长沙、大庆、苏州、无锡、厦门等21个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PAT简称示范城市)实行以下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1 对经认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 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二享受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 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详见附件略)中的―种或多种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采用先进技术或具备较强的研发能力。

2 企业的注册地及生产经营地在示范城市(含所辖区R-,县级市等全部行政区划)内

3 企业具有法人资格’近两年在进出口业务管理、财务管理、税收管理、外汇管理、海关管理等方面无违法行为;

4 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晁玷企业职工总数的,50%以上,

5 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中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0%以上。

6 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不低于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

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是指企业根据境外单位与其签订的委托合同,由本企业或其直接转包的企业为境外单位提供《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中所规定的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和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而从上述境外单位取得的收入。

三、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认定管理

1 示范城市人民政府科技部门会同本级商务、财政、税务和发展改革部门根据本通知规定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并报科技部、商务音阵、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及所在省(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商务、财政、税务和发展改革门备案。

示范城市所在省(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部会同本级商务、财政、税务和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指导所辖示范城市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工作。

2 符合条件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应向所在示范城市^民政府科技部门提出申请,由示范城市人民政府科技部门会同本级商务、财政、税务和发展改革部门联合评审并发文认定。认定企业名单应及时报科技部、商务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及所在省(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商务、财政、税务和发展改革部门备案。

3 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持相关认定文件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享受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宜。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不再符合享受税收优惠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主管税务机关在执行税收优惠政策过程中,发现企业不具备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资格的,应暂停企业享受税收优惠,并提请认定机构复核。

4 示范城市人民政府科技、商务、财政、税务和发展改革部门及所在省(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商务、财政、税务和发展改革部门对经认定定并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应做好跟踪管理,对变更经营范围、合并、分立、转业、迁移的企业,如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应及时取消其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资格。

篇(3)

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进行“两法合并”改革,税收优惠新体系的构建是其重要内容。借鉴国际上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经验和做法,尤其是参照我国周边国家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情况,我国税收优惠政策目标的确定,应是重点明确、层次清楚。优惠政策目标不宜过多,应和国家不同时期的经济形势和政策中心相协调、配合;

关键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目录

摘要…………………………………………………………………………1

1、我局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运行情况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1.1、农村信用社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1

1.2、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1

1.3、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享受“三免三减半”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2

1.4、非居民企业享受减按10%或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2

1.5、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符合条件的企业均未实现利润……………………3

2、我局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存在的问题………………………………………3

2.1、无法核实其经营所得是否符合政策规定范围……………………………3

2.2、财务核算不规范,管理难度较大…………………………………………3

2.3、财力支持跟不上…………………………………………………………4

3、我局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改进策略………………………………………4

3.1、规范所得税优惠管理……………………………………………………5

3.2、开通"绿色通道"落实下岗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5

结束语………………………………………………………………………6

参考文献……………………………………………………………………6

税收优惠目标的限定性应更为直接、更为有效。即对一般目标应采取公平、公正的国民待遇原则,避免税收歧视的做法;对特殊目标的规定应尽量缩小享有优惠的纳税人的适用范围。

1、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运行情况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武陵源区国税局辖区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涉及以下几个行业

1、农村信用社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

根据现行税收政策,我省农村信用社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执行到2009年底,2008年武陵源区农村信用社免征企业所得税107万元。

2、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目前共有14户企业经营该项目,部分企业处于筹建阶段,均还未实现利润。

3、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享受“三免三减半”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

张家界锣鼓塔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因还未赢利,尚未享受到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4、非居民企业享受减按10%或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共有2户纳税人享受这一优惠政策。

2、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存在的问题

2.1、无法核实其经营所得是否符合政策规定范围

对从事农、林、牧、渔项目的企业所得,无法核实其经营所得是否符合政策规定范围,所得税减免项目众多,政策错综复杂。一方面,应享受优惠政策的没有辅导享受到位,另一方面,又存在过度强调服务,发生所得税减免税优惠执行重心偏移的状况。一些税务部门强调为纳税人服务的同时,弱化了税收监管,弱化了政策的执行。这些状况,与所得税减免税优惠政策制定的初衷不一致,也违反了相应的政策规定。

2.2、财务核算不规范,管理难度较大

大部分专业合作社类型企业由于设立动机等原因,财务核算不规范,管理难度较大。政策的漏洞增加了纳税人钻政策空子的空间。有些企业在减免税批复下发之前预缴申报时不是亏损就是零申报,待批准减免税之后,又人为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缴所得税额,将征税期的收入提前放在免税期申报,免税期的成本却拖延到征税期进行核算。还有些免税企业和关联企业之间核算不规范,对应在免税企业列支的成本费用放在关联企业列支,把关联企业的收入转移到免税企业,这样不仅使免税企业税负畸高,而且造成关联企业偷逃税款。

2.3、财力支持跟不上

自机构分设以来,武陵源区地税局紧抓组织收入中心工作,积极采取有力措施,税收收入由1994年的500万元增加到2007年的10372万元,为服务地方经济建设提供了强力的财源支持。但随着旅游业的蓬勃发展,建设一个更优的环境、更大的品牌,日益成为武陵源区的客观现实需要。要打造世界旅游品牌,建设旅游精品城市,在更大程度和更强力度上迫切需要更多的财力支持,这就需要地税部门又好又快的组织收入。而武陵源区旅游经济的依赖型、单一性和脆弱性,既是组织税收收入的强大后盾,又是组织税收收入的“瓶颈”。譬如今年由于年初冰灾、汶川地震、南方洪灾及奥运会期间交通管制等一系列因素的影响,导致武陵源区经济严重滑坡、税收锐减。武陵源区旅游产业的不稳定性,导致整个经济的单薄,在一定程度上成为聚集地方财力、服务精品建设的“短板”。

3、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改进策略

3.1、规范所得税优惠管理

。规范所得税优惠管理包含两方面的内容:首先,要建立起一套科学的税收优惠分析、评价的制度,这也是其他优惠政策改革的基础。通过定期对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分析和评价,可以为优惠政策的取舍、改革方向的选择以及监督的实施提供基本判定依据。尽管由于企业所得税制尚未统一,优惠项目众多,难以完全对优惠进行分析与评价,但在遵循现实的基础上,积极探寻较为适合我国的税收优惠分析评价制度与方法,哪怕是一种极为粗略的估计,以指导对现有税收优惠项目进行彻底的清理整顿,仍应成为今后一段时期税收优惠管理工作的努力方向。对此,可考虑先选择企业所得税优惠中的重点优惠项目进行分析与评价,并随着税制改革的不断深入,逐步形成较为系统科学实用的税收优惠分析与评价制度和方法。其次,应调整并规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行政审批流程。目前,我国的税收优惠政策审批权同时由财政部门和税务部门行使,由于两部门间的权限划分不清,导致权限的主次不明,甚至出现由税务部门单独决定的情况。这种状况存在重要的弊端:一是任何税收优惠政策的出台必然会减少财政收入,影响到财政收支的平衡;二是税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征税,如果再赋予其减免税权,会导致税务部门的自由裁量权过大,随意减免税的结果,必然弱化依法征税的法律基础。在国外,涉及优惠政策的税式支出都是由财政部门而非税务部门来管理。笔者认为,为了消除所得税优惠管理上的隐患,应调整并规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行政审批流程,优惠政策的审批权应以财政部门为主,避免未经财政部门认可的政策随意出台。

3.2、开通"绿色通道"落实下岗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

建立了下岗失业人员基本情况档案,随时掌握下岗失业人员的动态管理和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情况。同时,在办税大厅设立下岗失业人员绿色服务窗口,优先办理下岗职工再就业的纳税事宜,开通下岗失业人员税收优惠咨询电话,免费发放各种税收资料,及时解答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今年以来,该局共为下岗再就业职工减免税务登记证工本费31户次,减免税款17800元。

该局进一步健全政务公开实施办法,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对需要公开的事项按照规定的程序实施政务公开,严格限制不公开事项的范围;变更、撤消或终止公开事项,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并及时告知公众;通过严格的程序,保证公开内容全面真实,增强公开的权威性。

继续深化税务“三公开”活动,通过12366纳税服务热线、电视媒介等公开税收政策,公开办税程序,公开办税结果。充分利用办税服务厅、电子显示屏、纳税人经营场所等公共场地把纳税人比较关注的减免税审批结果、纳税定额核定、税收优惠政策、欠税名单等情况,及时全面地向纳税人和社会进行公开。

该局进一步健全政务公开评议制度,通过电视、报纸等媒体向社会公开作出“四全服务”承诺,广泛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定期组织特邀监察员、纳税人代表等开展评议工作,收集、梳理、分析群众的意见或建议,查找工作中的问题,解决群众反映的难题,不断改进工作。

参考文献

[1]《数量经济技术经济研究》-2008年4期-张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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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经济结构

一、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基本概述

企业税收优惠主要是指国家在对税务改革过程中对纳税人实施的一系列优惠措施,例如税务减免、税务抵免等政策均为税收优惠政策,从而按照纳税人的相关税收比例对其进行减轻税收负担。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产生是对我国国家经济调整的主要手段,也是我国社会主义国家建设过程中一种促进地区经济协调发展的有效措施[1]。我国国家经济结构在其调整过程中需要依靠税法的力量才能够促进其发展。国家经济结构主要是指国民经济组成的一种形式。在国民经济发展因素中每个不同因素之间存在一定的相关性,其中包括正相关性和负相关性两种形式[2]。两种不同相关性经济结构的发展能够影响企业所得税的建立。

二、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存在的依据

(一)市场经济结构失灵

市场经济结构的失灵是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存在的主要依据。根据当前我国市场失灵的现象进行分析,我们发现目前我国公共产品的应用范围增加、事项信息不健全等内容均是市场经济结构失灵的一种表现。在对这种现象进行完善过程中只有采用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从而宏观的对我国市场失灵现象进行调控,才能够促进我国企业的发展[3]。

(二)刺激市场经济增长制度

市场经济制度的增长情况取决于国家内部发展环境的变化,如果发展环境中存在有利于市场经济增长就能够更加快速的促进国内市场经济的发展[4]。而进一步对促进市场经济增长制度的因素进行研究,我们发现国家税收政策的改革能够从各方面对市场经济增长制度进行刺激。从而促进我国市场经济的逐渐发展,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三)满足国际税收竞争要求

国际税收竞争需求在其发展过程中也需要采用不同的市场竞争方式才能够获取经济效益。随着经济环境的发展,国际税务关系竞争需求也会逐渐发生改变。如何能够更好的满足当前我国国家税收竞争需求,应该对各国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进行改善,通过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的建立,使企业在国际化发展的竞争环境中更加能够提升竞争力,促进企业的长期发展。

三、企业税收政策与经济结构调整的关系

(一)相互平衡观对税收优惠政策的影响

近几年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企业面对新的社会竞争环境中对企业内部结构不断进行调整以适应经济的发展。税务改革是自我国经济体制改变过程中逐渐产生的一种税务制度改革方式。企业税收政策和企业经济结构调整上存在相互平衡的关系。我国企业税收政策在改革和完善过程中对企业经济发展趋势和国家内部经济发展环境进行宏观调控。在调控过程中企业也需要针对其需求对企业内部经济结构进行转变,从而适应市场发展需求。此外,我国企业内部经济结构之间发生转变后,国家需要针对当前我国经济环境对其进行税收政策的完善,这样才能够满足我国企业的需求。由此不难看出,我国企业税收政策和经济结构调整中存在相互平衡的关系。

(二)企业税收政策影响经济结构调整

企业税收政策的调整能够影响我国整体经济结构的发展。随着我国企业所得税税收政策的改革,对相关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上的调整使得企业在发展过程中为提高经营效益,不得不对企业内部经营方向进行转变。这也在一定程度上造成我国企业经济结构上发生转变。例如,我国传统企业在其发展中的抵税税务优惠政策是对其发票进行抵税,而高新技术产业具有技术抵税的政策,从而促使我国国有生产企业在企业发展过程中进行技术转型,研究新的技术手段,从而影响企业的经济结构。

四、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在经济结构调整中的作用

(一)促进产业结构调整

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的改善在经济结构调整中具有促进产业结构调整的。例如,农业、工业、金融行业等方面。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调整能够使其在企业发展过程中更好的平衡企业内部结构。从传统产业结构中20%的企业所得税改变为15%的企业所得税,能够降低企业的成本,调整企业内部结构。在企业发展过程中需要根据政府政策对企业内部经济进行调整,从而为企业创造更高的利益价值。

(二)协调经济发展

经济发展是我国经济发展的主要部分,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的改进,降低企业税收负担,从而使其在发展过程中具有一定的经济能力,对企业的经营项目进行拓展,带动企业经济的发展,最终实现我国经济的协调发展。

(三)促进税收增长

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的发展降低我国企业税收负担的过程中,也能够通过对所得税税收类型的改革,使国家增加税收能力,例如,在企业个人所得税抵税政策上,国家根据抵税情况了解企业经济现状,提高整体税后调控能力,从原本对企业掌握10%的经济现状提升为30%,从而对我国税务优惠政策进行调控,将原有的营业税改为增值税,对税务采取优惠和增加的方式,合理的提升了我国税务收支,促进税收增长。

(四)拓展外商融资

通过对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的改革,使我国企业内部的经济结构进行调整,从而满足市场发展需求。在企业满足市场需求发展过程中不断的拓展外商融资,提高企业的融资能力,改善企业的经营现状。

五、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改进措施

(一)对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进行定位

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的改革和发展过程中需要根据其发展空间对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进行定位,明确其发展目标,这样才能够更好的实现我国企业在其发展过程中适应我国税后政策的改革。第一,正确对我国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制度方向进行定位,实现我国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价值。任何一种税收制度均存在两种不同的制度体系,其中一种是基准税收制度,一种是非基准税收制度,两种制度在我国企业税收制度改革过程中具有相辅相成的作用。我国企业所得税税收政策作为我国政府事项对我国费基准税收制度部分的内容,在其制度完善过程中也需要对其进行辅助部分税务制度的完善,以促进我国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发展。此外,在对其税收政策进行定位过程中我国政府部门应该明确企业个人所得税税收政策的改革主要是对我国企业市场环境等进行资源合理配置的一种方式,因此,在对其进行定位过程中也必须针对这一目的对企业个人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进行定位。第二,对我国企业所得税收优惠政策制度内容进行定位,实现对我国企业的宏观管理。在对我国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进行定位过程中,我国政府部门应该针对当前我国企业所得税在税收优惠政策改革过程中对企业起到发展作用,调整我国企业经济结构的转型。例如,在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改革过程中可以通过对传统企业资源用优惠政策进行转变,重新定位企业在发展过程中如何使用资源具有优惠效益,从而促进国家能源的转型。通过对企业所得税税收内容的转换,实现我国企业经营方向的转型,促进我国经济的逐渐发展。

(二)确定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的目标

确定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的目标能够实现我国企业经济结构的调整,促进我国企业的长期发展。因此,在未来对我国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进行改革过程中可以通过明确我国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的优惠目标,使其在应用过程中能够更好的促进当前我国社会的税收改革的实施。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改革过程中应该建立以减少政策为目标,从而对我国企业经济进行宏观调控,实现当前我国企业经济的转型。在其优惠目标制定过程中可以通过确定我国企业经济转型为目标;可以通过确定建立节约型社会为主要目标;可以通过建立资源开发为目标。通过对企业个人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目标的确定,使其在我国税务改革和经济改革过程中发挥作用。此外,在进行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目标建立过程中我国政府应该针对当前我国社会经济转型期间进行的相关企业经济结构转变为基础,对其进行中长期经济社会目标实现的建立。

(三)重视高新技术产业发展

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是带动我国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关键因素,在对其进行建设过程中需要采用合理的税收优惠政策才能够正确的引导我国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第一,对我国产业优惠原则进行细化,从而注重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随着我国工业化道路的转型,在其自然发展过程中也应该实现可持续发展的战略。因此,建立高新技术产业是促进我国企业可持续发展的关键内容。在其产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原则中也需要从细节上对其进行完善:①将促进高新技术发展放在税收改革的第一位;②对高新技术创新中各项技术的发展进行详细税收优惠政策制定;③在产业优惠的基础上增加区域优惠政策,从而鼓励我国企业经济的转型。第二,完善我国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从而促进我国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的改革。目前,我国新的企业所得税中主要是采用对专利项目进行放款标准,采用折旧和投资抵免的政策对企业所得税进行优惠,在未来优惠政策改革过程中可以通过以下几种方式对其进行完善:①建立高新技术分层次抵免,根据高新技术技能和应用价值对其进行分层次抵免;②建立优先抵免政策。在高新技术产业与传统技术产业之间,采用名额竞争的方式进行税收抵免;③在高新技术产业内部实施供给侧,实现高新技术产业优先抵免的权利,从而促进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例如,将正常产业的税务标准设定为25%,将高新技术产业设定为15%,从而在税务政策上提供对高新企业的福利。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企业所得税收优惠政策的改善进一步进行了深入。在其深入过程中企业及国际也充分认识到其在发展过程中的价值。定位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能够进一步明确企业在发展过程中的发展方向,从而促进企业的发展。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的与企业经济结构的建立上存在的必然关系。建立完善的企业所得税税后优惠政策,能够促进我国企业经济结构的建立。

参考文献:

[1]柳光强,田文宠.完善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税收政策设想——从区域税收优惠到产业优惠[J].中央财经大学学报,2012,03(1):1-5.

[2]潘文轩.完善结构性减税政策的着力点与路径选择[J].税务与经济,2012,04(6):65-69.

[3]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课题组,张鹏,王志刚.宏观经济形势与财政调控:从短期到中长期的分析认识[J].经济研究参考,2012,61(12):3-50.

[4]付广军.运用税收政策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J].兰州商学院学报,2011,02(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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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民办高校;税收优惠;经济属性

[中图分类号]F06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3283(2013)06—0158—03

一、民办高校税收概述

(一)民办高校界定

民办高校是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依法举办的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其办学层次分专科和本科。民办高校与公办高校的区别在于:它不是政府举办,而是由民间举办;启动资金并非来源于财政部门拨款,而是来源于银行贷款、民间集资款;学校的领导并非由教委任命而是由学校聘用;学校的教育收入并不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或财政资金专户管理。

据统计,截至2011年底,全国民办高校有1400多所,其中,本科院校390所(独立学院303所、民办普通高等学校87所)。统招学生达到500多万人,在办学质量上,民办本科院校从注重规模发展已转向内涵建设和提高办学质量,出现了一批办学有特色、水平较高的学校。如今民办高校已成为我国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民办高校税收现状

目前,民办高校的税收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部分地区的税务部门遵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精神,对于捐赠办学和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学校实行与公立学校同等的税收优惠政策,基本上处于免税状态。另一类是对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高校进行征税。有些高校虽然没有要求取得合理回报,但由于其办学章程上写有“股东分红”的条文,仍被税务局认定为营利学校进行收税,而且其税率也按企业所得税的标准征收;还有一些地方是参照企业所得税的标准有所降低,按个体经营所得确定税率后进行征税。

由于国家政策不明确,民办高校的税收工作在具体执行层面上比较混乱,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学校按什么标准收税,征收哪些税种,其优惠政策体现在哪些方面等,各地理解差异较大。执行的出发点往往不是从有利于民办高校发展出发,而是根据当地的财政收支情况而定,没有从税收的角度给民办高校提供一个公平发展的平台。

二、民办高校税收存在的问题

(一)民办高校经济属性不明确,使税收优惠政策模糊

我国《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民办学校对举办者投入民办学校的资产、国有资产、受赠的财产以及办学积累,享有法人财产权”;“民办学校在扣除办学成本、预留发展基金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其他的必需的费用后,出资人可以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合理回报”。既然民办高校的出资人可以取得合理回报,民办高校就可以被视为具有营利性,但在民办高校中,有些是非营利性的,而相关部门至今并没有对民办高校“营利性”和“非营利性”的经济属性制定划分的标准,导致民办高校经济属性不明确,也使得税收优惠政策比较模糊;首先,税收优惠的主体模糊。其次,在界定优惠主体的具体优惠政策内容仍有待研究。对于民办高校来说,稳定的公共财政支持制度尚未建立,虽然《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明确提出“健全公共财政对民办教育的扶持政策”,但这些规定缺乏强制性,而且未区分民办高校的营利性和非营利性,所以政策在执行时出现很多问题。要解决这些问题,从根本上讲,必须明确民办高校“营利性”和“非营利性”的划分标准。

(二)财税政策和教育政策不配套

目前,国家虽鼓励民办高校发展,但由于顶层制度设计的缺失,致使民办教育的税收优惠政策也存在缺失,税务部门和司法部门在实际工作中缺乏执法和司法裁判依据,由此而引起财税政策与教育政策不配套,造成政策在实施过程中各地不一比较混乱的局面。

《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捐资举办的民办学校和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依法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税收及其他优惠政策。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由国务院财政部门、税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部门制定。尽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曾颁布过《财政部、国家税务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局关于经营高校学生公寓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教育劳务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但是没有一个是关于民办学校具体的税收政策。而有的政策之间还存在一些矛盾。例如,财税[2004]第3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明确规定:“对学校经批准取得并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或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的收费不征收企业所得税。”由于民办高校的收费不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或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所以按规定应征收企业所得税,而这与《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是矛盾的,这就给政策的实施造成困扰,致使各省市在实际执行中的不一致:深圳、上海等城市对民办高校采取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政策;而北京等城市考虑到扶植民办高校同不违背政策相结合,在执行中采取既不明确征收,也不说明免征的模糊政策。

(三)税收优惠主体单一

我国政府在法律上已经肯定了民办高校同公办高校享有相同的法律地位,特别是在税收政策上给予民办高校优惠。例如,国家分别在民办高校的营业税、房产税等方面制定了税收优惠政策,甚至已规定了向教育捐款可以抵税的政策,这些都是为了扶持民办高校的发展。但我国民办教育税收优惠政策的主体主要是向学校及校办企业倾斜,针对受教育者的优惠政策和对民办高校有贡献的企业的优惠政策较少。而我国公民接受教育的费用在逐年提高,2011年教育盛典的《中国家庭教育消费报告》显示,被调查家庭每月用于教育消费支出的平均金额为1370元,占家庭总支出的44%,而大学阶段的消费支出额度则最高。民办高校由于是自筹经费办学,因此高额学费是其经费的主要来源,这导致有的民办高校成为“贵族学校”。在对受教育者税收优惠较少的情况下,会减少民办高校的生源,使民办高校陷入生源少一经费少一发展缓慢甚至停滞的恶性循环,这样也就不能促进民办高校的持续发展。

三、解决民办高校税收问题的对策

(一)明确经济属性和税收优惠政策

由于民办高校区别于公立高校的主要标志是启动资金来源不同,公立高校主要来源于财政拨款,而民办高校的资金来源主要有两个渠道:一是接受投资人投资;二是接受捐赠。从财务管理角度来讲,既然是投资就一定是要求合理回报的,而如果是捐赠则是不要求回报的,这与财务法则也是相符的,所以在界定民办高校经济属性时不能根据“是否要求合理回报”来确定“营利性”与“非营利性”,而应该根据启动资金的来源性质确定“营利性”与“非营利性”。如果启动资金来源是接受投资人投资,就认定为半“营利性”;如果启动资金来源是接受捐赠,就认定为“非营利性”;如果是接受投资和捐赠相结合,确定为营利性。这样,在制定税收优惠政策时,可为三种情况:1.对于接受捐赠的民办高校视同公办高校享受税收优惠;2.对于接受投资的民办高校可以视同企业,规定学校每年提取“教育公益金”,以保证学校的持续发展,由于“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所以要给予适度的优惠政策,以鼓励民办高校的发展,鼓励民办高校与公办高校竞争。例如:可以免征营业税,可以仿照对高新企业的所得税优惠施行十免五减半、可以经评估后给发展良好的民办高校返税,鼓励优胜劣汰等,这样既可以鼓励学校的投资人积极发展事业,也可以避免一些投资人想法设法偷税漏税,还可以保证国家的税收;3.对于接受捐赠和投资相结合的民办高校,可以比照第二种情况针对投资的那部分份额征税。明确了分类标准不仅明确税收优惠政策,还有利于政府根据不同的情况给予更多的政策支持和财政扶持,促进营利性民办高校和非营利性民办高校都能在各自定位上持续健康发展。

(二)教育政策与税收政策协调一致,增强政策可操作性

国家赋予了民办高校的合法地位,确定民办高校在发展过程中要以教育政策为主导,但是它的发展也离不开国家财税政策的引导,需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给予足够的政策支持,所以,财税部门要与教育部门加强沟通协作,制定和完善相关政策。首先,教育部门要完善顶层制度设计,纠正民办高校的定性,明晰营利性和非营利性两类民办高校的法人属性,使税务部门的政策制定有法可依,有据可查;其次,财税部门要进一步明确各类民办高校的税收优惠政策范围,增强透明度和可操作性,建立与民办高校性质相适应的会计制度和财务制度,对符合规定要求,能够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应当依法给予减免,要采取有效的征管措施,明确具体的征管工作;第三,国家教委、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应对已制定的有关政策进行整理,对各种文件的专用术语加以统一定义,并对有争议的内容加以统一解释,做到统一思想,堵塞漏洞。要求各省市严格执行中央制定的有关政策,不能搞地区保护主义,不得对民办高校擅自征收或免征税款。通过税收政策的正确引导为民办高校的发展扫除障碍。

篇(6)

一、关于国家动漫奖

2006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财政部等部门关于推动我国动漫产业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2006]32号)提出设立国家级动漫原创大奖。

2007年,中央财政设立扶持动漫产业专项资金,预留国家动漫奖的项目资金。

2007年至2011年,文化部作为扶持动漫产业发展部际联席会议牵头单位,协调各方积极推动国家动漫奖的批准设立工作。

2011年5月19日,全国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复函文化部,中央批准同意文化部在中国文化艺术政府奖中增设国家动漫奖,作为和文华奖、群星奖并列的子项,项目周期三年,每次表彰30个。

首届国家动漫奖将奖励在“十一五”期间生产传播的优秀原创动漫产品(漫画、动画、新媒体动漫、动漫舞台剧、动漫软件及衍生产品)和优秀动漫创作者,动漫企业,动漫教育、研究、播出、出版等机构。

二、关于动漫企业进口开发生产用品免征进口税收的政策

为进一步推动我国动漫产业发展,经文化部会签,2011年5月19日,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印发〈动漫企业进口动漫开发生产用品免征进口税收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财关税[2011]27号,以下简称《通知》),对经文化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认定的动漫企业进口动漫开发生产用品实施免征进口税收政策,免税税种包括进口关税及进口环节增值税,有效期为2011年1月1日~2015年12月31日。这是文化产业领域首次获得减免进口税收的优惠政策,也使得税收优惠政策真正覆盖了动漫企业的主要税种。

《通知》规定,注册资本金达到80万元以上、具备自主开发生产动漫直接产品的资质和能力、经国务院有关部门认定的动漫企业,可申请减免进口税收。动漫直接产品主要包括漫画、动画、网络动漫(含手机动漫)。

符合条件的企业于每年的3月底前向文化部提出申请,由文化部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对动漫企业的免税资格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由文化部、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公布享受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动漫企业名单,并在已取得的“动漫企业证书”中对该企业是否享受本规定的进口税收优惠政策予以标注。

经认定获得进口免税资格的动漫企业,凭本年度有效的“动漫企业证书”及证书上标注的享受本规定的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相关规定,向主管海关申请办理享受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手续。动漫企业在本年度有效期内进口《动漫企业免税进口动漫开发生产用品清单》范围内的商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对经认定获得进口免税资格的动漫企业实行年审制度。进口免税资格的年审由文化部直接负责,对年度认定合格的企业在证书上加盖年审专用章。

由于时间因素,2011年的申报程序及相关工作文化部将会同财政部等部门另行制定并尽快公布。

三、动漫产业专项调查各省市产值指标公布

根据调查结果,2010年,我国动漫产业总产值共计470.84亿元,相比2009年增长了27.8%。■

各省动漫产值规模(前10位)

排名 地 区 产值(亿元)

1 广东省 168.67

2 上海市 50.9

3 湖南省 46.55

4 北京市 41.37

5 湖北省 37.85

6 浙江省 34.98

7 江苏省 19.58

8 黑龙江 14.02

9 吉林省 1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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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集成电路设计、装备、材料、封装、测试企业和软件企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1.对于符合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设计、装备、材料、封装、测试企业和软件企业,实行两免三减半。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2.对于符合国家鼓励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实行五年免税,以后年度享受10%的企业所得税率。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接续年度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3.对于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设计、装备、材料、封装、测试企业和软件企业条件和国家鼓励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税务总局等相关部门制定。[例1]某企业是一家集成电路封装企业,企业所得税享受两免三减半优恵,企业获利年度是2018年。2020年度符合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封装企业条件,假设该企业2019年度盈利,2020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为10000万元。该企业2020年度应纳企业所得税=10000×25%×50%=1250(万元)。

二、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对于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按完全生产集成电路和按项目生产集成电路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同时对不同的生产线宽集成电路也有不同的企业所得税优惠。下面我们分不同情况进行分析。1.集成电路线宽小于28纳米(含)。对于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28纳米(含),且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10年免税。按完成生产集成电路企业自获利年度起计算10年免税;按项目生产集成电路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计算10年免税,但企业需要集成电路生产项目需单独进行会计核算、计算所得,并合理分摊期间费用。2.集成电路线宽小于65纳米(含)。对于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65纳米(含),且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五免五减半,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按完成生产集成电路企业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五免五减半;按项目生产集成电路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计算五免五减半,但企业需要集成电路生产项目需单独进行会计核算、计算所得,并合理分摊期间费用。3.集成电路线宽小于130纳米(含)。对于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130纳米(含),且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两免三减半。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按完成生产集成电路企业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两免三减半;按项目生产集成电路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计算两免三减半,但企业需要集成电路生产项目需单独进行会计核算、计算所得,并合理分摊期间费用。对于国家鼓励的线宽小于130纳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属于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清单年度之前5个纳税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总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10年。[例2]某企业是一家集成电路生产企业,企业所得税享受两免三减半优惠,企业获利年度是2016年,属于国家2020年度鼓励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清单內企业。假设该企业2017年度盈利,2018年度发生亏损8000万元,2019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0万元,2020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为10万元。按照原有政策,亏损弥补结转年艰不超过5年,2018年度未弥补的庁损6000万元最长可延至2023年度弥补,根据45号公告的规定,亏损弥补结转年限不超过10年,2018年度未弥补的亏损6000万元,最长可延至2028年度弥补。4.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清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相关部门制订。

三、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企业所得税新旧优惠政策衔接

1.45号公告第五条明确:符合原有政策条件且在2019年(含)之前已经进入优惠期的企业或项目,2020年(含)起可按原有政策规定继续享受至期满为止,如也符合本公告第一条至第四条规定,可按本公告规定享受相关优惠,其中定期减免税优惠,可按本公告规定计算优惠期,并就剩余期限享受优惠至期满为止。符合原有政策条件,2019年(含)之前尚未进入优惠期的企业或项目,2020年(含)起不再执行原有政策。[例3]某企业2017年为获利年度,是一家集成电路(线宽为28纳米)生产企业,经营期限为15年,属于国家2020年度鼓励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清单内企业。按原政策,企业可享受五免五减半优惠,按45号公告,企业可以享受十年免税优惠。因此,该企业可在2020年度至2026年度亨受企业所得税免税优惠。2.45号公告所称原有政策,包括:《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鼓励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以下简称财税[2016]49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27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集成电路设计和软件产业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8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适用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9号)。[例4]某企业2015年成立,是一家集成电路(线宽为0.25微米,等于250纳米)生产企业,至2019年仍未获利。到2020年,该线宽集成电路生产不再属于国家鼓励范围。按45号公告,该企业2020年起不再执行原五免五减半优惠政策。3.45号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4.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按照原有政策规定享受优惠的,税务机关按照财税[2016]49号第十条的规定转请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进行核查。

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享受多个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