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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婚姻法》老年人权益保障内容不足
老年人的权益保障一直是我国政府关注的重要项目之一,同时也是社会各界最为关注的话题之一。关于老年人的权益保障问题应当从社会、法律、家庭等不同的层面出发,通过与实际情况的相结合构建相应的保障体系。我国现阶段,包含《婚姻法》在内的多部法律都对老人的权利保障做出的规定,包含了老人在生活、健康、发展、婚姻等等多方面的权益保障问题。然而,在众多法律的维护之下由于我国的法律保护仍然存在许多的不足之处,导致老人的权益还会受到一定程度的侵害。《婚姻法》是针对家庭关系所指定的相关的法律规范,是对老人婚姻和家庭关系权益的保障,文章将以《婚姻法》为主要研究对象对其中关于老人权益的内容进行梳理,以提出相关的对老人权益进行维护的对策。
一、《婚姻法》视角下的老年人权益保障的内容
(一)婚姻自由权
老年人对自己的生活方式和力所能及的工作等方面具有自由选择的权利,这也关于老年人在精神方面的自由权力。而婚姻的自由也从属于精神自由的范围之内,其中包含了老年人对自己婚姻生活的方式享有自主决定的权利、对婚姻的意愿享有自主选择的权利。老年人依以法律规定可以自由结婚、再婚或者是离婚不受子女的干预。如《婚姻法》的第一章第二条第二项条约明确规定了对老年人在婚姻中应享有的合法权利应当予以充分的保护;又如《婚姻法》的第一章第三条的条约规定了在老年人的婚姻中禁止一切具有强制干涉的发生等等都明确规定了老年人的婚姻自由。
(二)再婚自由权
我国《婚姻法》在规定了老年人婚姻自由权的基础上还针对老年人的再婚自由权做了具体的规定。比如在结婚时男女双方享有自主意愿的权利,且除男女双方外的任何一方包括父母、子女等都无权进行干涉和强迫。又比如父母在婚姻中所享有的权利应当受到子女的尊重,子女无权对其婚后的生活或者是再婚的行为进行干涉,且子女不能以父母的再婚为借口而终止对父母的赡养义务。关于老年人再婚方面的问题一直是我国最为关注的问题之一,通过法律的约束不仅能有效使老年应享有的权益得到保护,还能为生活生中类问题的处理和解决提供法律依据。
(三)受尊重权
我国《婚姻法》第一章第四条条约明文规定在家庭中的各成员应当以维护家庭之间的和睦关系和实现家庭中各成员之间的平等权力为目的对家庭中的长辈予以充分的尊重,对家庭中的幼儿予以充足的爱护。并指出了老年人应当受家庭成员的尊重,使其能够在晚年保持心情的愉悦。这种受尊重权也是指家庭成员中长辈所享有的晚辈对自己的尊敬权,也是一种衍生出的可称之为孝敬权的家庭成员中长辈成员所享有的基本权利,及要求家庭成员中的晚辈要对长辈尊重、孝敬,已维护老年人在家庭中应享有的受尊重权利。
(四)受赡养权
我国《婚姻法》的第三章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的条约明文规定了家庭中的老年人应享有受子女赡养的权利。这里的受赡养权主要有精神上和物质上两方面的内容,首先,物质方面指的是子女应当为父母的晚年生活的保障提供物质和经济上的补助;其次,精神方面指的是子女应当给予父母精神上的支持比如给予父母充分的尊重,或者是使其保持愉悦的心情等等。《婚姻法》的第三章第二十一条第三项条约明文规定父母有充足的权利向不对自己形式赡养义务的子女要求其旅行赡养的义务,可见父母所享有的受子女赡养的权利是具有一定强制性的,且是子女无条件必须承担的义务。当子女拒绝承担赡养义务时父母课通过直接索要、组织协调或是采取相关的法律手段来获得自己应享有的赡养权。
(五)遗产继承权
我国《婚姻法》第三章第二十四条第二项条约根据父母子女双方的所具有的身份而规定了子女对父母的遗产享有继承权,而父母对子女的遗产也享有继承权。并且根据遗产的继承问题在我国的《继承法》种做了详细的介绍。在遗产继承问题中,子女作为父母遗产的第一顺位继承人享有遗产继承的权利,而父母同样作为子女遗产的第一顺位继承人享有遗产继承的权利。因此,当父母过世之后子女有权对其财产进行继承,同样的当子女过世时,父母也有权对子女的财产进行继承,这也说明无论是父母还是子女在继承权中都具有一定的独立性。
二、《婚姻法》视角下的老年人权益保障存在的不足
(一)婚姻和再婚两方面自由权中的不足
《婚姻法》的第一章第二条第二项条约明确规定了对老年人在婚姻中应享有的合法权利并且应当予以充分的保护。老年人同样也是国家公民,因此在婚姻中也应当与其他人一样享有法律的保护。老年人的婚姻或者是再婚应想享有的自由的权利并禁止一切具有强制干涉的发生,且老年人也想有自我选择婚姻生活方式的权利也不得被包括子女在内的第三方干预。这些都是对老年人的婚姻和再婚自由所做的以法律条约形式进行的明文保护,使得老年人的婚姻行为都有法律条约作为依据。然而,在现实中对老人在婚姻和再婚中权利的保护仍然存在了许多的不足之处,首先,当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到干预时往往会因传统思想的限制而选择依从。究其原因主要是因为对《婚姻法》中老年人各项权利保障的宣传工作不完善,导致大多数老年人都不清楚自己主要可享有哪些权利。而有的老人自己也会存有不想让子女感到麻烦的无耐心理而在子女提出无理的要求之后选择依从,从而使得自己应享有的权利得不到保障。其次,现阶段针对老年人婚姻自由的救助措施仍不完善,使得多数老年人在面对家人对自己再婚的干预时得不到帮助,使得自己在再婚方面的权利无法得到保障。
(二)受赡养权方面存在的不足
我国《婚姻法》的第三章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的条约明文规定了家庭中的老年人应享有受子女赡养的权利,这是对老年人的晚年生活保障所做的法律保护。然而由于现实中老年人的受赡养权在可执行和救助方面的措施仍不完善,导致有很多老年人在面对子女对自己拒绝赡养时,不懂得如何维护自身的受赡养权利。通常,对老年人的赡养可分为物质和精神两方面的赡养,而现阶段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子女大多都可以保证对父母的物质赡养,但也有些子女因自身的经济能力无法满足的对父母的赡养要求人不能给予父母足够的物质赡养,这就要求国家对相关的救助制度进行完善。当然也有很少一部分的子女在自身经济条件足够的情况下却由于一些其他方面的原因不对父母尽赡养义务,而老人也因涉及到面子问题或者是不具备足够的法律知识因而不会利用法律武器对自身应享有的权利进行维护。在精神赡养方面,由于工作生活的节奏日渐加快,且诶呦法律条约对精神赡养而定明文规定,很多子女在日常生活中无法顾及到对父母的精神赡养,而使得老年人会出现一些心理上的问题。
三、《婚姻法》视角下的老年人权益保障的策略
(一)加强对老年人的《婚姻法》权益保障条约的宣传
对相关法律知识的了解不完善是导致老年人在婚姻自由方面权利受限的主要原因之一。老年人自己、子女和亲属对《婚姻法》没有全民的了解,或是受传统思想的限制,又或者是处于对自身利益问题的维护,导致了老年人在婚姻中的自由方面受到了限制。因此,国家的相关部分应当充分利用社区的宣传作用通过宣传栏和宣传报的制作或者是宣传单的派发加强对老年在婚姻自由方面的法律知识宣传,也可以开展相关的法律知识讲座或是在社区活动中融入相关的法律知识来加强老年人对婚姻和再婚自由方面的认识。
(二)在《婚姻法》中增加精神赡养的内容
《婚姻法》中关于对老年人精神赡养方面的内容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条约的规定和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来明确具体的赡养内容。其中承担赡养义务的应当是具有民事能力的被赡养人的子女或者是亲属。在《婚姻法》中关于精神赡养方面的内容应当从以下的三点问题出发进行拟定:第一,自尊的需求。这一需求指的是子女在日常生活中应当给予老年人充分的尊重,包括对老年人的生活方式和在问题思考方面的模式;第二,期待的需求。这一需求指的是子女在日常生活中应当要尽自己最大的能力去满足老年的内心需求,以此来带给老年人在晚年生活中的精神安慰;第三,亲情的需求。这一需求指的是子女要能从内心情感方面给予老年人慰藉,尤其是老年人在晚年会对亲情有极大的需求,因此,需要子女晚辈给予他充足的请安慰藉来使他们的情感有所寄托。
(三)在《婚姻法》中增加精神赡养的履行方式
首先,明确规定子女有义务对老年人进行探视。《婚姻法》中规定了婚姻关系结束之后,父母中对孩子不进行直接抚养的一方对孩子有探视的权利。那么反之,老年人也应当享有权利要求子女对自己行使探视的义务。因此,《婚姻法》中应当明确规定哺育老年人同住的且具有行为能力的成年子女应当定期的对老年人进行探视。其次,明确规定老年人享有对孙子辈探视的权利。《婚姻法》中仅仅规定了婚姻关系结束之后,父母中对孩子不进行直接抚养的一方对孩子有探视的权利,却没有明确规定老年人的探视权。因此,《婚姻法》应当对该权利进行明确规定,以此来满足老年人的亲情情感需求。
(四)《婚姻法》中明确不履行赡养义务的法律责任
在《婚姻法》中既然需要对赡养的义务内容和行为进行规定,那么对不履行赡养义务的法律责任也应当进行明文规定以做到有法可依。比如,在《婚姻法》中可以规定,子女如果对老年人不履行赡养的义务可要求子女对老年人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费用,且赡养义务的履行要能保证维护家庭关系的和谐为基础,从而来实现对老年权益的有效保障。
四、结语
综上所述,在《婚姻法》视角下针对老年人权益保障的问题所采取的措施,应当建立在维护家庭关系和谐的基础上,从婚姻和再婚的自由以及赡养方面的问题出发,以维护老年人的根本权益为最终目标,通过法律知识的宣传和相关内容的明文规定来实现对老年人权益的保障。
参考文献:
[1]龙正凤.婚姻法视角下老年人权益法律保护措施的不足与完善.山东省农业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2(3).
[2]严雪梅、秦波.老年人再婚现状分析与法律保障机制研究——以成都市为例.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2(2).
[关键词] 世界遗产地 旅游产品开发 问题 对策
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世界遗产因其具有多方面的“突出的普遍的价值”而逐渐成为海内外人士的旅游热点。旅游开发给世界遗产地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效益。然而,世界遗产地旅游产品开发存在许多问题,不利于世界遗产的保护。
一、目前世界遗产地旅游产品开发存在的问题
1.思想认识上存在的问题
对世界遗产的价值认识不清。世界遗产具有世界级的科研、历史、文化、社会和审美等价值,而往往各级领导和企业只认识到世界遗产申报成功后旅游开发给当地带来的巨大经济收益即经济价值,而没有认识到世界级的科研、历史、文化、社会的价值,或把这些价值置于次于经济价值的地位;对世界遗产的所属认识不清(世界遗产不仅是我国人民的财富,而且是全人类的共同财富,它不仅属于我们这一代人,而且属于我们的子孙后代,我们有利用世界遗产的权力,更有保护世界遗产的义务)。因而,往往把世界遗产资源等同于一般的旅游资源,世界遗产地旅游产品开发后给世界遗产带来了一系列负面的影响。
2.世界遗产地旅游产品设计存在的问题
(1)世界遗产地旅游产品设计只注重市场需求,而忽视对世界遗产的保护
固然,旅游产品开发后要投向市场,但作为世界遗产,旅游产品的设计更要注重对世界遗产的保护。目前世界遗产地的旅游产品开发设计过于注重迎合消费者的需求,而忽视了对世界遗产的保护。如:为了吸引更多的游客,2001年,东方佛都旅游公司在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地的四川峨眉山-乐山大佛风景区,按1∶1的比例设计建造了巴米扬大佛。巴米扬大佛是阿富汗境内的文化遗产,将之复制到乐山大佛附近,极不和谐,破坏了乐山大佛原有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2)旅游产品开发设计的空间错位
空间开发错位是指在世界遗产不适当的位置和区域进行旅游设施的建设、开展旅游活动等。我国的很多世界遗产都存在错位开发现象。如:在世界自然遗产景区内举行攀岩表演活动。攀岩活动虽能迎合旅游者的需求,但对岩体和植物有一定的破坏。在世界遗产景区内建造大量的宾馆、饭店等旅游接待设施,导致景区城市化严重和环境质量下降,也不利于世界遗产的保护。
(3)世界遗产地旅游产品单一、产品层次低
我国的世界遗产资源品位高。但是,目前世界遗产地开发的旅游产品主要是较低层次的观光旅游产品,而缺乏提高层次和专门层次的旅游产品。低层次的观光旅游产品已经不能满足当前旅游者对旅游产品的多样化需求。旅游产品单一的一个直接后果就是导致世界遗产地旅游者在时空上的分布不平衡,从而引发了一系列对世界遗产保护不利的问题。
3.世界遗产地旅游产品开发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目前,世界遗产地旅游产品开发过程中仍然存在“三化”等现象,只是各个遗产景区出现的“三化”现象程度不同而已。武陵源在天子山顶、锣鼓塔、水绕四门等地建设了大量的旅游接待设施和商业设施,在黄石寨和天子山顶建了索道、在十里画廊修建了观光电车,武陵源的“三化”现象破坏了自然遗产原有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因而,在1998年,世界遗产监测专家对其检查后给了一张黄牌警告。武陵源为此付出很大代价将景区内的旅游设施拆除,但在锣鼓塔等地仍有部分接待设施没有拆迁,甚至还有个别地方大有卷土重来之势。另外,在进行大拆迁之时,水绕四门的山体中又修建了亚洲最高的室外观光电梯,虽然几经停运和专家讨论等周折,最后还是“合法”运营。
自然遗产景区“三化”现象得到缓解,然而文化遗产景区的商业化现象仍然很严重。特别是在与社区融合在一起的文化遗产内,商业化现象非常严重。如:在丽江古城,仍集聚了1500户商铺。这些店铺分布在古城不到0.6平方公里的核心区,古城浓郁的商业化气息,破坏了文化遗产原有文化氛围的真实性。
二、世界遗产地旅游产品开发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1.管理体制不顺
我国的世界遗产根据资源状况分属于多个不同的管理部门。因而,世界遗产名义上属于国家,实际上,各级政府及其部门都能出面操作。不同的部门为维护各自的利益,往往会产生分歧甚至是冲突。在世界遗产地景区内,各部门曾经建设过的培训和疗养机构等,就是管理体制不顺带来的恶果。
2.在世界遗产管理与保护理念上,我国与国际存在差距
《世界遗产公约》不仅要求设立管理机构,而且还要求有相应的人员及配套设施。而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只要求设立管理机构,对管理人员没有做相应的规定,《文物保护法》也没有对其做相应的规定。而我国世界遗产的管理和保护是以二者做依据的,从而导致我国的世界遗产管理出现由一些不懂世界遗产的人员来管理。
3.目前我国缺乏遗产方面的专门人才
世界遗产的管理人员和旅游产品的设计人员都是非遗产专业人员,这些人员素质不高,缺乏世界遗产的专门知识,往往导致世界遗产的管理者和开发设计者“好心办坏事”的情况。例如:2002年曲阜“三孔”遭水洗事件,给“三孔”用水进行一次全面的“大扫除”冲洗。结果,由于管理者不懂得文化遗产的保护措施,也没有意识到“水洗三孔”的后果,因而给“三孔”造成了不可弥补的损失和破坏。
4.有关世界遗产的法律法规不健全
法律法规不健全。首先,我国没有一部统一的关于自然文化遗产保护的总法。我国的世界遗产管理,只能借助《文物保护法》、《自然保护区条例》、《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关于加强和改善世界遗产保护管理工作的意见》等规章,以及省一级关于保护世界遗产的法规。而对于如何保护世界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没有做出任何的规定。因而,对世界遗产建索道、观光电梯、居民大量外迁等问题,管理者因无法律依据而束手无策。其次,有关世界遗产的法律法规约束力不强,没有对世界遗产造成损坏或破坏的责任人进行严格的法律追究。从而,导致产品的开发设计者和管理者法律意识淡薄等一系列关联问题。
5.对遗产地旅游资源缺乏科学的评价,内涵挖掘不够
由于对遗产地旅游资源缺乏科学评价,对旅游资源内涵挖掘不够,虽然各遗产地也都开发了文化类的旅游产品,但往往浅尝辄止。仅开发一些表演性的节目,而缺乏参与性、体验性的旅游项目。对于自然类旅游产品的开发往往是走马观花式的低层次观光,而缺乏深层次、高品位的专项旅游产品。或者旅游产品的开发设计者忽视旅游产品的文化品味,从而出现“一流的世界遗产旅游资源,开发出来的是二流、三流的旅游产品”这样的现象。
三、世界遗产地旅游产品开发对策
针对世界遗产地旅游产品开发存在的问题,提出以下应对措施:
1.开展遗产教育
首先要让世界遗产管理者、旅游产品开发者等认识到世界遗产不是某个人、某一类人的财产,而是先辈们遗留给全人类的共同财富,它不仅属于我们这一代,而且属于我们的后辈们。其次,让他们认识到世界遗产多方面的重要价值。再次,让他们认识了解相关的国际公约、国内法律法规,明白世界遗产受到国际公约和国内法律法规保护。
2.培养专门的遗产人才
借鉴西方国家遗产保护教育与培训的先进经验。如:意大利拥有完善的遗产(尤其是文物)教育与培训体系。在文物修复、文物保护等方面有国家级教育培训基地。学员入学要经过严格的考试,学员毕业时按成绩发给不同级别的证书,如想进国家文物机构,还得经过更严格的资格考试。此外,全国还有十几所国立大学和部分私立大学开设历史、考古、建筑、修复等科系与专业。借鉴西方国家世界遗产管理的先进经验,建立专门的遗产教育体制与体系,加强培养世界遗产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旅游产品开发的设计人员,加大对其教育培养的经费投入。
3.加强遗产法律法规的建设,普及遗产法律知识,加大执法力度
法律法规是行动的依据,没有遗产法律法规,就没有遗产管理的依据。目前,我国虽然有33处世界遗产,然而,除了湖南、四川、福建等省制定了保护世界遗产的地方性法规,没有一部国家统一的世界遗产法。立法的滞后,既影响了世界遗产资源的保护,也影响了遗产旅游的发展。所以,建议加强立法,要尽快制定颁布一部国家统一的操作性很强的遗产保护法。另外,在颁布遗产法后,还要加强宣传,普及遗产法的知识,并要加大执法力度,做到有法可依和有法必依、执法必严。
4.选择合理的旅游产品开发模式,科学设计遗产旅游产品
关于世界遗产地旅游产品开发模式的选择,各世界遗产地因其地理位置、资源状况等方面的差异,有不同的旅游产品开发模式。遗产地要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旅游产品开发模式。
科学地设计世界遗产旅游产品。世界遗产地在进行旅游产品设计时,一定要忠实于世界遗产对旅游产品开发的特殊性要求即保护真实性和完整性,以保护为先,根据世界遗产地旅游资源特色、旅游市场需求,设计出既符合市场需求,又能对世界遗产进行保护的旅游产品。
5.理顺遗产管理体制,协调各方利益
由于我国普遍实行属地管理原则,行政级别制约遗产管理水平,从而使遗产管理水平与遗产品位脱节。世界级的遗产往往面临的是二流、三流的管理,世界遗产地的规划、保护、展示等均与世界级的遗产资源不匹配。结合我国的国情和世界遗产地出现的问题,建议实行集权式管理。将世界遗产管理权集中在一部门,建立专门的统一的遗产管理机构,对世界遗产实行专门化的管理,从而改善我国世界遗产管理现状。
参考文献:
[1] 阮仪三肖健莉:寻求遗产保护和旅游发展的“双赢之路”[J].城市规划,2003(6):86~90
[2]彦丽丽:我国世界遗产旅游开发研究―以武当山为例[D].上海:上海师范大学,2005:20
[3]保继刚楚义芳:旅游地理学[M].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年2版
论文摘要: 孟德斯鸠认为,民法是调整公民之间关系的法律,是一个与调整统治者与被统治者之间关系的政治法相对应的法律部门;一个国家或者民族的民法,必须与其政治制度、自然条件、生活方式、人口、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等相适应;民法的根本任务在于维护人们的财产和自由,确保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一理念的实现。
孟德斯鸠是18世纪法国着名的启蒙思想家、社会学家和法学家,是法国资产阶级革命的思想先驱之一。孟德斯鸠于1734年发表的《论法的精神》一书,凝结了其一生的心血,是历史上少有的一部长篇法学巨着,蕴含着丰富的法律思想。自此,对孟德斯鸠在该书中所阐述的法律思想的研究,成为法学学者们的重要任务。本文试图对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一书中所阐述的民法思想略加论述。
一 公民关系:民法调整之对象
对于法律的含义,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一书的开头就提出关于法的一般性定义:“从最大限度的广义上说,法是源于客观事物性质的必然关系。从这个意义上推断,所有的存在物都有属于自己的法;上帝有他的法;物质世界有它的法;高于人类的‘先知圣人们’有着他们的法;兽类也有自己的法;人类拥有他们的法。”[1]孟德斯鸠认为,人类受各种各样的法律的支配。他将法律分为三类:自然法、神为法和人为法。自然法是永恒的公道关系,是先于各种人为法而存在的规律。
在人类规律创设之前,人类处于一种自然状态,自然法就是人类在自然状态下所接受并遵循的一种规律。自然法不是渊源于人类的理性,而是渊源于人类的自然本性。自然法的原则有四条,即和平、寻求食物、相互爱慕和希望过社会生活的原则。在自然状态下,人们的生活和幸福是没有保障的,这种状况使建立社会成为必要。神为法是宗教方面的法律,具体来说就是宗教教义和寺院法规。人为法是人制定的法律,是为了摆脱战争的状态,用于调整人与人之间、国与国之间的相互关系的法律。因为“人类一旦置身于社会,软弱的情感便荡然无存;原本存在于人们之间的平等也随之消失,于是战争状态便开始了。这种战争状态促使人们之间建立法律”[2]。人为法包括国际公法、政治法、民法等。国际公法用于协调各国人民之间的关系,孟德斯鸠认为:“我们如此巨大的地球上的居民中必然有着不同民族。这个星球上的居民之中也有着法律,这就是国际公法。”[1]10政治法是协调国家的统治者与被统治者的关系的法律,以国家利益的保全为目的。民法是协调国家一切公民间关系的法律,孟德斯鸠认为:“所有的公民之间的关系中也有法律,这便是民法。”[1]10可见,在孟德斯鸠看来,民法调整的是公民与公民之间关系的法律。当然,孟德斯鸠所说的公民与当代宪法上所说的公民的含义是不同的。孟德斯鸠所说的公民,强调的是公民与公民之间的平等关系,这可以从其关于政治法的论述中推断出来,即“统治者与被统治者之间的关系的法律是政治法”;此外,从其关于国际法的论述中也可以验证本文的这一论断,即“人类受各种各样的法律支配,……有国际法,也可以把这一法律看做是世界民事法, 从这个意义上说,每个国家就是一个公民”[1]555。而当代宪法所说的公民,则是相对国家来说的,是一个与国家相对应的范畴。所以,我们可以将孟德斯鸠所说的公民翻译为当代民法的语言———私人。民法调整公民之间的关系,而公民之间的关系是十分广泛的,其中主要有土地所有权关系、商业贸易关系、婚姻家庭关系、继承关系、契约关系等。
对于民法与政治法的关系,孟德斯鸠认为,民法的主旨在于使人类获得财产,政治法的主旨在于使人类获得公民自由。他认为:“人类放弃了他们天赋的独立权而要生活在政治性法律之下,那么人类也就放弃了天赋的财产共享而要生活在民法的约束之下。政治性法律使人类获得了自由,而民事法律使人类获得了所有权。……自由的法律仅仅是国家实施统治的法律,因此凡是应该用有关所有权的法律裁决的东西均不能用自由的法律来裁决”。[1]570孟德斯鸠非常强调对公民利益的保护,他认为,当“涉及公共利益的问题时,公共利益决不能通过政治的法律和规定来剥夺私人的利益,或者是削减最微小一部分的私人利益。在这种情况下,应严格地遵循民事法,而民事法就是所有权的保护神。当公家需要某一个人的财产时,决不能利用政治法行事,而使用民法则能获得成功。在民法那母亲般的眼里,每一个个人都被认做是国家本身,公共的利益永远是每个公民永恒不变所享的民法所赋予的所有权”[1]571-572。
二 本国国情:民法制定之依据
民法作为人为法的组成部分,是人们制定的,但人们在制定法律时,不是任意的,而是应以国情为依据,同本国的实际情况结合起来。他写道:“一般意义上说,作为支配地球上所有人民的法律是人类的伦理所在;每个国家的政治法和民事法应该是在特殊情况下而适当地运用这一人类的伦理”,“这些法律是为某国人民而制定的,所以理应十分贴切地适合于该国民众;如果这些法律适合于另外一个国家,那只是极其偶然的事”,“法律必须同业已建立或将要建立的政体的性质及原则相吻合;无论这些法律是为其构成政体而制定的政治法,还是为了维护其政体而制定的民事法”[1]11。按照孟德斯鸠的理解,本国的国情包括政治制度、国家的地理条件、居民的生活方式、人口、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等等。他认为:“法律应该与国家的自然状态产生联系;与气候的冷、热、温和宜人相关;与土壤的品质、位置和面积有关;与诸如农夫、猎人或者牧民等各种人民的生活方式息息相关。法律必须与政体所能承受的自由度相适应;还要与居民的宗教、性僻、财富、人口、贸易风俗以及言谈举止发生关系。最终,法律条款之间也有内在的关系,它们各自都有自己的渊源所在,其中包含立法者的主旨以及制定法律所产生的基础性秩序的关联。应该通过这些所有的观点仔细考察法律。这些关系和观点的综合便构成了所谓‘法的精神’。”[1]12
孟德斯鸠首先考察了政治制度与民法的关系,他将政体分为共和政体、君主政体和专制政体。他认为:“共和政体就是全体人民或部分人民拥有最高权力的体制;君主政体意味着只有一个人统治国家,只不过遵循业已建立和确定的法律;至于专制政体非但毫无法律与规章,而且由独自一人按照自己的意志以及变化无常的情绪领导国家的一切。”[1]13可见,在孟德斯鸠看来,民法与政治制度是有密切关系的,不同的政治制度,民法存在的空间是不一样的。在专制政体的体制下,是很少有民事方面的法律法规的,“因为所有的土地都属于君主,所以几乎没有任何关于土地所有权的法规。因为君主有继承一切财产的权利,所以也没有关于遗产的民事法规。有些专制国家的君主垄断贸易,这就使所有的商务法规形同虚设。在这些国家里,人们通常与女奴通婚,所以几乎没有关于奁产或妻子利益的有关民事法规。……所以当旅行家向我们描述专制主义统治的国家时,极少谈及民法”[1]87。君主政体虽然是由一个人统治国家,但必须遵循业已建立和确定的法律,故君主政体的法律则比专制政体的法律要复杂得多,“因此,在我们这样的欧洲国家里,财产所有权分为:夫妻双方的‘私有财产’、‘共有财产’或‘继承取得的财产’……每一种财产归属关系都设有相应的特殊法规,财产的归属都必须遵循这些法规”[1]86。共和政体就是民主政治,而民主政治的核心在于平等。因此,在共和政体下,包括民法在内的所有法律的第一要务是维护平等,所以,在共和政体的体制下,民法的范围是非常广泛的,“如果要维护平等的话,对于妇女的嫁妆,对于赠与、继承、遗嘱,总之,包括所有契约的方式都应该制定其规章。”[1]53。
此外,孟德斯鸠还考察了人们的谋生方式与民法的关系。他认为,法律与个民族的谋生方式有着密切的关系,“一个从事商务和航海的民族比一个仅限于耕种土地的民族需要更广泛的法律知识。从事农业的民族比那些以放牧为生的民族需要更多的法律知识。从事放牧的民族要比狩猎为生的民族需要的法律知识要多得多”[1]325。孟德斯鸠同时认为,一个民族民事法规的多少与该民族的土地分配情况有密切关系,“非务农民族之间由于居住在没有明确界限的土地上,所以大量的问题要按照国际法处理,而很少用民法处理。主要由于土地的分配,使民法的内容增加。在那些不实行土地分配的民族,民事法规很少”[1]327。孟德斯鸠还认为,耕种土地需要使用货币,而使用货币则需要民法,当“一个民族不懂得使用货币时,就几乎只知道暴力引起的不公平,于是懦弱的人们联合起来反抗。这种民族几乎只有通过政治途径才能解决纠纷,但是,在使用了货币的民族,就会出现因狡诈引起的不公平,人们可以用各种各样的手法造成这些不公平,因此就不能没有好的民法”[1]329。孟德斯鸠认为,气候与民法也有较密切的关系,“在不同的气候条件下,人们有不同的需要,形成了不同的生活方式;不同的生活方式形成了各种类型的法律”[1]274,而“当某种气候的自然力量违背了两性的自然规律和人的智力规律的时候,立法者就要制定民法去战胜气候的这种属性,恢复固有的规律”[1]309。
孟德斯鸠非常重视法律的制定,在《论法的精神》一书中,他辟专章用较多的篇幅来论述法律的制定方式和技术问题。这些论述虽然不是专门针对民法而言,但对民事法的制定来说,无疑是适用的。孟德斯鸠首先指出,“立法者的精神应该是适中稳重”[1]667,立法者应该关注立法的技术问题,“那些有足够的天赋给自己的民族或给另一个民族制定法律的人,必须对这些法律的形成方式给以一定的关注”[1]667。孟德斯鸠认为:“法律的文体应该是简明的,《十二铜表法》是精确严谨的样板,孩子们都能把它铭记背诵,可是,查士丁尼的《新法》则非常繁冗拗口,所以必须加以删节。”[1]677要做到法律文体的精简,首先要求立法者具有全面的眼光,能概括任何事物而不拘泥于事物的细节,不要事事立法;其次是当不必要时,最好不要用例外、限制条件和修饰词句,“因为有了这样的细节就要有新的细节”[1]679。法律是要大家遵守的,不是一种逻辑艺术,所以法律不应该是深奥的,“因为它是为具有一般理解力的人制定。它不应该是一种逻辑艺术,而应该是一位家庭父亲的简单推理”[1]679。为了维护法律的稳定性,孟德斯鸠认为,如果没有充足的理由,就不要改变法律。如果毫无必要地废除业已存在的法律,就会使人民陷于因这些法律的改变而导致的混乱之中,有损法律的尊严。
三 平等、自由:民法之理念
关键词 著作权保护;版权登记;侵权盗版;非物质文化遗产
中图分类号 D923.4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6-5024(2009)05-0183-04
基金项目 国家软科学项目“中部地区知识产权战略研究”(批准号:2006GXQ3D138);江西店社科规划项目“江西省知识产权战略研究”(批准号:06FX18)
作者简介 王新华,华东交通大学人文社科学院院长、教授,研究方向为法学理论、知识产权法;
胡卫萍,华东交通大学人文社科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为民商法学。(江西南昌330013)
虽然我国的《著作权法》1990年才颁布,但在日益加强的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大背景下,我国著作权法律制度已经逐于完善。目前,我国已形成了一支专业的著作权管理、保护队伍,基本建立了符合市场经济要求和国际规则的具有中国特色的著作权保护体系,这对打击各类侵权盗版行为、繁荣文化娱乐市场、实现著作权人和消费群体的共同利益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由于我国长期受到计划经济的影响,市场经济体制尚未完全建立,加之著作权法律制度的保护起步较晚,对于著作权的保护仍然面临着包括意识、习惯、利益分配等方面的压力。江西在中部地区各省处于中等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具有典型性。通过对江西省著作权保护研究,提出切实可行的著作权战略,将为中部地区各级政府和企事业单位著作权保护提供参考,有利于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社会的知识产权战略,从而促进中部地区经济社会健康、持续、科学的发展。
一、江西省著作权保护工作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江西省著作权保护工作取得了可喜的成绩,如组织实施全省性打击侵权盗版专项行动,查缴了大批非法出版物;开展打击非法预装计算机软件等专项行动,加大了版权违法案件的查处力度;全面地清理并取缔了销售盗版书刊、音像和计算机软件的无照经营者;提高广大干部群众使用正版、拒绝盗版的意识,实现各设区市政府部门软件正版化,同时启动了大型企业软件正版化工作;通过多种方式和途径,宣传著作权法律相关知识,提高公民的版权维权意识,依法审核设立著作权机构、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和著作权保护社会组织,等等。但同全国发达地区的著作权保护相比,江西省无论是著作权人权利意识,还是著作权保护的范围、力度都有一定差距,存在着一些问题。
1、著作权人权利意识淡薄。首先,版权合同登记、作品自愿登记数量偏少。据国家版权局统计,2005年江西省版权合同登记、作品自愿登记数量在中部地区只处于中游地位,与经济发达的北京、上海、江苏等相距甚远。而且,在作品自愿登记中,口述、曲艺、舞蹈、杂技、摄影、建筑作品等方面的登记为空白。
其次,版权登记的范围较窄。根据江西省版权局的登记公告,2003―2005年江西省版权登记的著作权内容,主要限于文字作品(如闵细健的长篇小说《三峡情》、应宗强的《滕王阁序揭秘》、江西美术出版社的《百变小樱》卡通电视漫画丛书等)、音乐作品(如林志勇作词、查建敏作曲的《戒心》、《让我再爱你一回》等)、美术作品(如任瑞华的“陶艺花插A/B”、唐自强的12寸瓷雕“春讯”、景德镇市翼龙陶瓷有限公司的“树纹梅花满版图案”等)、摄影作品(如朱庚朝的“筑卫城遗址系列摄影作品”、“中华药都樟树帮”等)、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如金建刚“中国书法音乐电视”、江西协同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的“中文之旅光盘”等)、图形作品(如张火秀的“《千年瓷韵》图案”、周彦如的“钙力加口服液产品包装版面设计”、江西乔家栅食品有限公司的“乔家栅美术字体”等)、模型作品(如江西省玉风瓷厂的“《玉洁杯》、《公仆杯》”、周小平的(崛毫四人象棋等)、计算机软件(如江西盛安城市安全信息发展有限公司的”城市消防设施远程监控网基层/高层中心系统”、美胜数码科技(江西)有限公司的“商业用数码影像快速自动刻录机视频抠像软件”等)。这些信息显示,江西省不仅著作权的保护类型相对较少,而且每一类型的具体内容也相对单调、贫乏。
2、盗版活动屡禁不止,对盗版行为的打击力度亟待加强。尽管江西省有关部门采取了许多措施打击侵权盗版,但盗版活动依然猖獗。据国家版权局统计,2005年全国版权行政机关收缴盗版作品江西在全国居第10位。
据有关部门估计,全省盗版从业人员至少有数万人,盗版也都是有组织、有密谋的行为。而全省版权执法人员总共才100多人,不仅数量少,而且机构也不健全。目前,只有省、市二级有出版行政部门,县一级没有相应执法机构和人员。与著作权人权利意识淡薄相对应的,江西省著作权纠纷数目较少,处理方式也主要采用行政手段,比较单一。如2005年全国版权行政机关共查处案件9644件,结案9380件,其中江西省只查处了28件,居全国第21位,结案28件,这其中2l件为行政调解解决,7件为行政处罚解决。这些数据再次表明,江西省著作权的维权意识还需着力加强,并未真正树立起“使用盗版可耻、抵制盗版光荣”的维权理念。而著作权维权执法工作体系分散零乱,执法队伍建设相对滞后,行政执法能力较弱,执法手段和力度尚欠缺,愈发使得打击盗版活动任重道远。
3、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等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著作权保护仍处于空白。根据联合国《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被各社区、群体,有时是个人,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社会实践、观念表述、表现方式、知识、技能,以及与之相关的工具、实物、手工艺品和文化场所。这种非物质文化遗产世代相传,被不同社区和群体在适应周围环境和自然的过程中和与其历史的互动中不断地再创造,为他们提供持续的认同感,增强对文化多样性和人类创造力的尊重。我国是一个历史悠久的文明古国,千年的文化孕育出大量的民间艺术作品,全国各地都有一些独特的民间艺术,其中不少成为“华夏一绝”,如“变脸”、京剧等各类戏剧。2005年3月26日,国务院办公厅了《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在该《意见》中指出,非物质文化遗产所蕴含的中华民族特有的精神价值、思维方式、想象力和文化意识,是维护我国文化身份和文化的基本依据,它与物质文化遗产共同承载着人类社会的文明。是世界文化多样化的体现。随着经济、文化生活的繁荣,非物质文化遗产所蕴涵着的经济利益也越来越可观。由于全球化趋势的加强和
现代化进程的加快,我国的文化生态环境发生了巨大变化,非物质文化遗产受到越来越大的冲击,他们不仅得不到合法在先权利的法律保护,而且被国内外一些文化娱乐业随意滥用、过度开发。更有一些依靠口授和行为传承的文化遗产、传统技艺正在不断消失,大量有历史、文化价值的珍贵实物与物质正在遭遇无情的掠夺或被毁弃或流失境外,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已刻不容缓。为此,国家专门建立了一套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体系,江西省被列入“全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中的项目有:(1)民间音乐类:兴国山歌;(2)民间舞蹈类:傩舞(南丰傩舞、婺源傩舞、乐安傩舞)、永新盾牌舞;(3)传统戏剧类:弋阳腔、青阳腔、广昌孟戏、徽剧、宜黄戏、采茶戏(赣南采茶戏、桂南采茶戏);(4)民间美术类:徽州三雕(婺源三雕)、萍乡湘东傩面具;(5)传统手工工艺类:景德镇手工制瓷技艺、景德镇传统瓷窑作坊营造技艺、铅山连四纸制作技艺、歙砚制作技艺、金星砚制作技艺;(6)民俗类:全丰花灯。2006年,江西省人民政府也专门了《关于公布江西省第一批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通知》[赣府字(2006)53号],确定了江西省第一批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共计62项),内容涉及民间文学(2项)、民间音乐(3项)、民间舞蹈(8项)、传统戏剧(7项)、曲艺(6项)、杂技与竞技(1项)、民间美术(4项)、传统手工技艺(19项)、民俗(12项)。而在江西省版权局的登记公告中,并没有涉及到对上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著作权保护问题,不能不说是一大缺憾,也是江西省加强著作权保护中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4、对软件产品版权保护尚待加强。2002年以来,我国开始进入信息化产业市场。《2006-2020年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的公布,更是改变了过去将信息产业定位于信息和通讯技术(1cT)以及相关设备的生产(即信息技术产业)的做法,将信息产业扩展到信息内容产业,并将“建设先进网络文化”、“加强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作为信息化战略目标的重要内容。同其他地区一样,江西省也面临着发展信息产业的极好机遇。而据江西省版权局统计,虽然江西省目前也取得了出版网络图书1556部、网络音像制品20种2000分种、制作网络动漫作品近600种、各互联网出版机构网站的注册用户达到1.27万人、日平均访问量达到5200人次的骄人成绩,但2003年全省软件作品自愿登记数量仅为10项,2004年为4项,2005年为11项。与兄弟省份相比,登记数量相对较少。这说明江西的出版、印刷、发行单位对高新技术发展的反应比较迟缓,有可能在数字出版中被边缘化。
二、加强和完善江西省著作权保护工作的建议
我国于2008年6月出台了《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江西省也正在着手制定本省知识产权战略。作为知识产权战略重要内容的著作权战略,理应纳入江西省知识产权总体战略之中。我们应结合国家“十一五”发展规划,在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指引下,参照兄弟省份知识产权战略内容,深入开展调研活动,针对江西省的著作权保护现状,制定江西省著作权战略,把著作权保护工作放在全面振兴老区经济、促进江西在中部崛起的全局角度来考虑,以适应国际、国内和江西省发展知识产权事业的需要。为此,应做好如下工作:
1、从战略高度重视著作权保护。加强工作体系和队伍建设
(1)江西省著作权战略的制定和实施,对于江西全面振兴发展,提升区域核心竞争力,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社会,优化产业结构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在此方面,美国的经验很值得深思。美国是把知识产权保护与产业发展紧密结合起来并取得巨大成功的国家,早在上个世纪开始就进行产业结构调整,着重发展朝阳产业。其中,最成功的是以版权保护为后盾,以软件、音像、图书为主要内容的文化产业。据统计,2002年美国文化产业生产制作了全球75%的电视节目,电影票房占全球电影总票房的85%;2005年,美国的全部版权产业产值为13.9万亿美元,占GDP的11.12%。以电影产业为例,围绕着版权衍生出剧本创意、音像出版、图书出版、特许营销、主题游乐园甚至是主题宾馆等庞大的产业群。江西省各级政府应高度重视江西省著作权战略的制定和实施,把著作权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扎扎实实推进著作权保护工作进程。
(2)加强著作权工作体系与队伍建设。建立健全著作权的行政管理、执法、司法、企事业单位和中介服务等工作体系。加强著作权执法队伍建设,将著作权行政管理、行政执法和司法工作延伸到县级,在县级政府单设或在有关部门附设著作权管理和保护机构。增加著作权执法人员编制,形成省、市、县各级机构并存的工作结构。加强著作权行政管理与司法机构的沟通协作,完善著作权统筹协调机制,切实保障著作权战略和各项措施的贯彻落实。
2、加大著作权的宣传力度,增强全省人民的著作权法律意识
(1)设立著作权宣传及保护专项资金,通过“4.26”世界知识产权日、“6.1著作权法实施日”,开展著作权宣传活动,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开辟著作权专栏栏目,宣传著作权保护取得的成绩,通过查办的大案要案震慑不法分子,加大著作权保护工作的宣传力度。
(2)开展著作权法律知识进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进课堂、进社区等活动;分层分类举办与著作权关系密切的单位和领导干部、专业人士的培训班,提高著作权的管理、运用、保护能力;通过有计划地组织一些有感染力的、生动的著作权保护正反案例的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全民尤其是领导干部著作权法律意识,营造出保护著作权光荣,侵犯著作权可耻的氛围。
(3)成立江西省高校著作权保护教育基地。大学生是未来知识社会的生力军,其将来工作、生活都与著作权息息相关。但目前江西省在校大学生普遍存在著作权法知识缺乏、版权保护意识不强的现象,这不仅会影响未来自身合法权益的维护,而且更重要地会影响我国知识创新和知识产权保护。江西省版权局应与各高校合作,在省内建立著作权保护教育基地,通过开展著作权宣传教育活动,尽早培养大学生的著作权保护意识,这将对江西省著作权保护具有长远的战略意义。
3、加强对盗版行为的打击力度,从根源上禁止盗版活动
(1)强化新闻出版、版权行政管理和“扫黄打非”工作;加强印刷、复制、发行业的管理,依法组织对印刷复制业的专项督查、检查,建立违规印刷复制单位档案制度;加强版权社会中介组织建设。
(2)对侵权盗版重点的领域、环节、问题加大执法力度,依法查办违法违规案件;继续开展对盗版音像制品、盗版教材、盗版软件、网络侵权盗版的专项治理,严厉打击计算机生产、销售等领域未经授权预装软件的非法行为以及网络非法传播、复制行为。
(3)完善联合办案机制,建立健全跨部门的联合执法制度,形成跨地区案件移送、信息通报、配合调查等的工作机制,实现版权行政执法机关和公安、司法机关工作的有
机衔接。
(4)大力推动软件正版化工作。巩固政府部门软件正版化成果,积极推进企事业单位软件正版化工作,加强软件预装领域生产和销售环节的管理。同时,合理定价正版软件,使盗版软件失去消费市场。
4、尽快建立江西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著作权保护制度
(1)加大非物质文化遗产版权保护工作的经费投入。利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人才优势和科研优势,尽快对传统文化特色鲜明、具有广泛群众基础的乡村和社区进行深入调查研究,收集资料,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发掘、论证和认定工作,获取更多的有历史、文化和经济价值的珍贵著作权资源。
(2)借助国家最近重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大好时机,尽快出台江西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著作权保护的地方法规和规章,建立起科学有效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著作权保护机制,将著作权法中的一切经济权利应用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版权保护,尤其是要重视与其中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常见使用方式相关的出版权、发行权、复制权、发行权、传播权、翻译权、改编权、表演权等,使非物质文化遗产在著作权运用、保护过程中获得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双丰收。
(3)鼓励和支持新闻出版、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保护工作进行宣传展示,普及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著作权保护意识,并逐步将优秀的、体现民族精神与民间特色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内容编入有关教材,开展教学活动,充分发挥非物质文化遗产对广大未成年人进行传统文化教育和爱国主义教育的重要作用,营造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版权保护的良好氛围。
5、加大软件著作权保护力度,促进江西省软件产业健康发展
目前,软件产业已成为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础性、战略性产业,江西省应该积极实现软件产业的跨越式发展。国内外软件产业发展经验表明,软件产业的发展离不开著作权的保护,通过版权保护是软件作品权益保护的最佳方式。因此,江西省要发展软件产业,必须加大软件著作权保护力度,不断完善江西省软件版权保护方面的地方性立法,加强对软件产品开发者的权益保护,通过严格的执法来保护软件开发人的合法利益。同时,为使广大社会公众有能力支付软件的使用费,政府应当通过税收减免、价格调节等手段来降低软件产品的销售价格,采取扶持措施鼓励企业以较低的价格使用国产化软件及源代码开放的软件,从著作权角度,切实维护软件产品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切实提高软件产品的版权保护力度。
注:
①以上数据包括表1、表2、表3均来自http://ncac.省略/GalaxyPortal(国家版权局网站).
②江西省新闻出版局.http://jxcbf.gov.c(版权局网站).
参考文献:
[1]李明德,许超.著作权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
[2]吴汉东.中国知识产权蓝皮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
关键词:防范 继承公证 风险
公民如果死亡,继承人要想取得其遗产,登记部门会要求当事人去公证处办理继承公证后才给予办理更名过户手续,房产、银行、证券交易所、工商行政等部门对公证处出具的继承公证书是认可的,如中国人民银行的《执行的若干规定》规定:“存款人死亡后,合法继承人为证明自己的身份和有权提取该项存款,应向储蓄机构所在地的公证处申请办理继承权证明书,储蓄机构凭以办理过户或支付手续”;建设部、司法部《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规定:“继承房产,应当持公证机关出具的继承权公证书和房屋所有权证到房地产管理机关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如果没有公证,是不能进行更名过户的,因此,公证机构应把这项业务做好,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为办理继承公证程序相对比较复杂,有的当事人为达到其目的而设置许多陷阱,给公证人员办理继承公证带来较大风险,如何防范办理继承公证存在的风险是每个公证人员面临解决的问题。
一、继承公证中存在的风险及产生的原因
一是有些公证员业务水平不高。不可否认有些公证员水平比有经验的律师有过之而非不及,法律知识渊博,社会经验丰富,办证严谨。而有些公证员平时不爱学习,尤其是对新颁布的法律、法规知之甚少,以至于业务底蕴不足,不能向当事人详细告知办理公证事项的内容和办理公证所要注意的问题,执行程序把关不严,责任心不强,该调查的没调查,该取证的没取证,该核实的没核实,仅凭印象或经验办证,对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证据的确凿性不够重视,仅凭当事人口说,一味相信当事人,更有甚者,与当事人串通一气,故意造假,帮助当事人制作假证。
二是公证机构的核实方式落后。按照《公证程序规则》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公证机构的核实方式比较落后,基本上还是通过到当事人的单位调查被继承人或继承人的人事档案,走访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生前工作单位,来核实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有无遗嘱、遗赠扶养协议。现在结婚、离婚、死亡、出生都不需要通知单位,所以单位很难完全掌握职工的婚姻和亲属关系现况,至于有无遗嘱、遗赠扶养协议更难以核实,这就容易使公证机构办理继承公证时难以完全查清被继承人有无遗嘱、遗赠扶养协议和所有继承人的详细情况。
三是当事人诚信观念缺失。这是造成继承公证风险的主要原因,办理继承公证不仅需要当事人提供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亲属关系证明、婚姻状况证明、被继承人遗留财产的权属证明,同时还需要被继承人的所有继承人全部到场,程序相对繁琐,有的当事人感觉麻烦,出现做虚假证明的情况:有的被继承人还活着,当事人提供死亡的假材料;有的继承人已经死亡或者行动不便,却找人冒名顶替;有的被继承人已婚,却出具其未婚证明;有的被继承人有多个子女证明材料却说只有一个子女或部分子女;有的单位不了解具体情况,碍于情面,只是根据当事人的述说而出具证明,有的直接在当事人提供的资料上盖章。虚假证明可谓花样百出,防不胜防,此类公证一旦被曝光,违法失信当事人可以用种种理由进行辩解,出具证明材料的单位也可以一推了之,媒体舆论的箭头多指向公证机构、公证员,他们成为最终的受害者。《公证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以及其他个人或者组织“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公证书的”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个条款在现实社会中没有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二、如何防范继承公证存在的风险
面对难度越来越大、风险越来越高的继承权公证,公证行业必须找出应对办法,针对继承公证存在的风险,有必要做好以下工作:
一是提高公证人员的业务能力。加大对公证人员的学习、培训力度,定期举办公证人员培训班,请有关专家对经常性和容易存在风险的公证业务进行分析和讲解,公证人员自身要不断加强学习,勤勉进取,努力钻研,熟练掌握办理继承公证所涉及的法律法规,公证人员之间要多相互交流办证经验,探讨公证业务。另外公证人员要加强修养,培养良好的个人修养和品行,提高公证人员的业务水平和依法诚信执业的能力,努力做一名“坚持信念、精通业务、维护公平、恪守诚信”的公证人员。
二是提高公证人员的核实调查能力。核实能力的高低,直接关系着公证质量的高低,核实权未充分行使,没有履行核实的义务,就难免会出现错、假证,公证人员要熟练掌握各项与核实有关的法律、法规,对公证主体、收集的材料、事实的真实性、是否具有法律意义等多方位多层面切实履行核实的程序,要能辨别常见证件的真伪,掌握核实书证、人证和询问的技巧。公证处要加强硬件设施建设,引进虚假证件识别系统、摄像监控系统,对一些公证事项采取摄像、拍照、录音措施,使不法当事人望而却步,没有空子可钻。
[关键词]业余;文物保护员;管理工作
一、严格业余文保员的挑选
业余文保员,顾名思义,就是利用业余时间自愿做好保护文物工作的,他们不计较国家的报酬,在业余时间内作为一项义务、一份职责,自觉、主动地去做文物保护工作,与文博工作者相比,具有较大的灵活性和广泛性。。
业余文保员的挑选,要从客观实际出发,对不同情况,来不同区别、不同对待。业余文保员的人数,要根据全区域文物的分布多少,以及文物价值的作用大小来决定。一般每处古遗迹、古遗物等都应设置业余文保员。特别是那些重要的古文化遗存,更有必要由专人来负责保护。就要由业务素质高、责任心大、政策性、宣传性强的业余文保员来担任。业余文保员可不受年龄、职业的限制。象古遗址、古建筑、古城址等附近的群众、学校的老师、收购站的工作人员、乡镇文化站站长等,由于他们对当地的环境熟悉,很容易接受文物保护工作,他们在文物保护、管理、宣传、联络等方面较之文博工作者更有说服力、号召力。在挑选业余文保员时,应要特别注意他们的责任心问题,如果没有强烈的责任心,对保护文物不负责的工作态度,对破坏文物现象视而不管、充耳不闻、闻而不报,那么是坚决不能挑选录用的。因此这就要求业余文保员必须具备工作责任感强、能吃苦耐劳、敢于同各种违法犯罪行为作坚决的斗争。
二、搞好业余文保员的培训
文物保护管理,是一门多学科、多部门的社会科学工作,要求要有很强的业务能力。对业余文保员虽然不能用专业工作者的业务标准来衡量,但也应具备一定粗浅的文物知识。这就需要我们搞好对业余文保员的文物知识培训工作,使他们在今后的文物保护中,能独立的进行工作。
对他们的培训,首先要有计划、有组织地进行。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采用专门培训和野外实地培训相结合的方法。专门培训就是定期把业余文保员集中到一起,聘请具有丰富的文物知识和考古经验的专家来讲授一些基础的专业知识,以及如何保护好文物的工作方法,帮助他们明确自己的保护范围,工作的重点,熟悉本区域内文物的历史价值和分布情况,进一步提高他们对文物的鉴别和业务知识水平。野外实地培训,就是把业余文保员直接带到文物较丰富、保护较好的典型古遗址、古墓葬等文物保护单位,通过直观的考察学习,针对实际问题,传授他们做好文物保护的方法,以及今后保护工作中应提起注意的事项。
在培训同时,又要有针对性地引导业余文保员了解祖国悠久的历史,灿烂的古代文化,了解自己的家乡,以及家乡的繁衍变化过程,使他们真正了解认识到自己家乡的古代历史同中华民族的文化历史是一脉相承、密不可分的,同样也能反映出中华民族上下五千年绵延不断的生存、斗争、发展的历史,同样是具有重要的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的,也同样是全民族珍贵的历史文化遗产。促使他们为自己的职责而感到重大,在文物保护工作中,就更能够不忘自己肩负的责任,为保护祖国优秀文化遗产,不计较个人得失,尽心尽责。
三、加强业余文保员的政策、法制教育
业余文保员,作为一支群众性的业余文物保护组织,在思想立场以及对国家的文物政策、法令理解认识上,每个人不可能都是尽善尽美的。所以在文物保护工作中,我们要加强对他们文物政策、法制的教育,提高他们的思想政治品德和文物政策水平,增强法制观念,反对“一切向钱看”,以及利用保护文物之便参与、破坏国家文物的违法、犯法等犯罪行为。
对业余文保员的文物政策、法制,以及政治思想上的教育方法,可采用多种形式的办法。如可利用我们文物工作之便,言传身教地引导他们学习时事政治、文物方针、政策,赠送传阅有关文物政策、法令文件和资料,帮助他们深刻理解国家颁布的《文物保护法》以及《宪法》和《刑法》中关于对文物方面的法律知识,耐心地教会他们运用好这门法律武器。也可以利用本地在保护文物中,成绩突出受到表彰、奖励的先进人物事迹和走私、盗掘、破坏文物受到严惩的典型案例,进行正反两方面对比,来进一步加强提高他们的政治思想觉悟和政策、法制观念。通过各种方式的教育,使他们在文物保护工作中模范地守法、执法,以及在保护工作中很好地运用法,用法律武器更好地保护文物,真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四、定期总结业余文保员的工作
业余文保员的管理工作,是一项组织性、政策性很强的群众工作,需要我们随时掌握好他们的工作情况,制定出一整套切实可行的管理办法,以及在文保工作中所要特别值得注意的事项与加强改进的工作方法,逐步把业余文保工作纳入规范的轨道。因此,为了进一步督促搞好业余文保员的管理工作,可以定期或不定期地召开业余文保员的工作总结会。
关键词:代书遗嘱;实训课;实践能力
一、单元实训课的要求
单元实训课也就是实训教学实施的一个单元,可以是2课时一个单元也可以是4课时一个单元(根据教学的具体内容来确定需要的课时量)。单元实训课的要求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
1.实训的能力目标确定、具体
实训教学必须有明确具体的能力目标,能力目标的准确定位是实训成功的关键,也是提高实训效率的关键。实训的能力目标不确定、不具体,学生在活动中就会迷失方向,实训效果也很难令人满意。在确定实训能力目标时应从学生实际工作环境出发,培养岗位所需要的基本操作能力。
2.训练学生能力的载体主要是任务驱动和项目导向
教高[2006]16号文《关于全面提高高等职业教育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指出:“积极推行订单培养,探索工学交替、任务驱动、项目导向、顶岗实习等有利于增强学生能力的教学模式”。因此,单元实训课要求通过任务驱动和项目导向训练学生的职业能力。所谓“任务驱动”就是为学生提供体验实践的情境和感悟问题的情境,学生在教师的帮助下,紧紧围绕一个共同的任务活动中心,在强烈的问题动机的驱动下,通过对学习资源的积极主动应用,进行自主探索和互动协作的学习,并在完成既定任务的同时,引导学生产生一种学习实践活动。“项目教学法”则是以“实训项目”为核心,重构理论知识和实践知识,让学生先做,在真实的情境中,在动手做的过程中来感知、体验和领悟相关知识,从而提高学习兴趣,掌握相关的操作技能和专业知识的教学方法。
3.以学生为主体
无论是任务驱动,还是项目导向,都充分体现了“以学生为主体”的教学思想。“任务驱动”教学法创造了学生主动参与、自主协作、探索创新的新型学习模式,该教学法有利于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培养学生的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提高学生自主学习及与他人协作的能力。“项目导向”教学法是以能力为本位、以学生为中心的教学模式,该教学法以学生的自主性、探索性学习为基础,采用类似科学研究及实践的方法,促进学生积极主动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一种新型的教学方法。
4.教、学、做一体化
著名教育学家陶行知先生在教育问题上提出了“教学做合一”的思想,强调教育要与生活实践结合,教与学都必须以“做”为中心,陶行知先生曾说过,“教学做是一件事,不是三件事。我们要在做上教,在做上学。”单元实训课要通过教、学、做一体化把知识、理论和实践结合在一起。教、学、做一体化教学模式不仅能够大大提高学生的自学能力和知识综合运用能力,而且也能够提高学生的就业能力,使学生岗位就业趋于零距离。
二、“代书遗嘱”单元实训教学设计与实践
“代书遗嘱”是婚姻家庭法实训教学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学生无论是在现在的生活中,还是在将来的工作中,都有可能遇到代书遗嘱的问题。下面就以“代书遗嘱”为例谈谈单元实训教学的设计与实践。
1.本次实训课的教学目标和能力训练任务
(1)教学目的。教学目标是通过4课时的实训,学生能够掌握代书遗嘱的撰写方法,学会运用相关法律知识独立代书遗嘱以及能够为变更遗嘱提供最佳解决方案。
(2)能力训练任务。本次实训课的能力训练任务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第一,能够现场提供法律咨询服务;第二,能够现场为咨询者代书一份遗嘱;第三,能够为变更遗嘱提供最佳解决方案。
2.本次实训课的教学设计
本次实训课的教学设计包括以下七个步骤:
步骤一展示本次实训课的内容和目标
本次实训课的内容和目标有:第一,组织教学和复习有关遗嘱继承的内容(提问遗嘱的概念、遗嘱的形式、遗嘱的变更与撤销);第二,展示本次实训课的内容――代书遗嘱,第三,宣布本次实训课的能力目标和知识目标一能力目标是能够为他人提供代书遗嘱的服务,并能够为变更遗嘱提供最佳解决方案,知识目标是能够掌握代书遗嘱的撰写方法。
步骤二引入任务项目
用多媒体课件演示一份代书遗嘱的样本,让学生讨论并指出该遗嘱格式上的错误,然后由教师归纳遗嘱的写作要点:
首部
①标题。写明“遗嘱”或者“××××遗嘱”。
②订立遗嘱人基本情况。
正文
①写明遗瞩人订立遗嘱的原因。
②写明订立遗嘱人所有的财产名称、数额及所在地。
③写明遗嘱人对遗产的处理意见。
④写明所订立遗嘱的份数。
④写明订立遗嘱的时间和地点。
尾部
分别由立遗嘱人、见证人、代书人等签名,另外要写明遗嘱的日期。
(特别注意:遗嘱完成之后,应当向遗嘱人宣读或者交给遗嘱人审阅,以便遗嘱人核实遗嘱的内容。)
步骤三操练(掌握代书遗嘱的初步技能)
让学生根据遗嘱的写作要点,修改上述提供的遗嘱,使之成为一份格式完整的遗嘱。通过本次操练,让学生掌握代书遗嘱的基本格式,为独立代书遗嘱打好坚实的基础。然后教师课件演示一下修改后格式完整的遗嘱范文。
步骤四训练巩固
训练任务:
学生演示代书遗嘱的咨询活动,并完成代书遗嘱的制作。
方法:
①把学生分成若干小组,每小组约4人,每两小组合并为一个大组。
②每小组安排一位学生扮演代书遗嘱的咨询者,其余学生扮演法律咨询的接待者。
③咨询者按照事先准备好的案例内容进行代书遗嘱的法律咨询,接待者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并按照咨询者的意愿完成代书遗嘱的制作。
④每个大组的两小组之间相互宣读本组制作的代书遗嘱文书,相互比较代书遗嘱的内容和格式,共同讨论,完成最后的代书遗嘱的制作。
④各大组推选代表宣读本组制作的代书遗嘱,教师对各组制作的代书遗嘱文书进行点评。
实例:李花(退休职工,90年代与丈夫离婚)现年75岁,家住北京市朝阳区管庄西里32栋4门401室。2000年6月,李花将单位分给她的位于北京市朝阳区管庄西里32栋4门401室的住房买下,该房屋建筑面积是82平方米,房屋所有人为李花。另外,李花还于2006年7月出资购买了北京市朝阳区京通苑小区22号楼806号住房,该房的建筑面积是102平方米,房屋所有人为李花。李花膝下有四个子女,长子李龙,次子李虎,长女李玉和次女李琼。除长子李龙与其共同生活,其他子女均独立生活,2008年李花因病住院,儿女们轮流看护,也有亲戚帮着看护李花,同年10月11日,李花出院。李花现在精神状况良好,思路清晰,语言表达流畅,但其身体落下残疾,双手无力,一日三餐均需要别人喂饭。李花想请别人帮助她书写一份遗嘱,以便表达其生前的心愿。因为大女儿李玉特别孝顺,而且家庭条件不是太好,所以她希望在其死后把位于管庄西里的房子给大女儿李玉,又因为李龙一直与其共同
生活,对其照顾较多,所以她希望把京通苑小区的房子遗留给长子李龙,为了不让次子李虎和小女李琼太难过,李花决定把其在工商银行的存款30万元留给次子李虎,除了自己在农业银行的存款22万元之外,李花希望把自己其它的全部财产都留给小女李琼,李花决定把自己在农业银行的存款22万元以自己的名义捐给希望工程,为社会尽一份自己的力量。假如你是提供法律咨询服务的律师,请你帮助李花代书一份遗嘱,以完成老人的心愿。
步骤五归纳(知识和能力)
在教师引导下由学生总结代书遗嘱的格式应注意的事项,以及代书遗嘱内容方面应当注意的事项,教师再作归纳。
实践中代书遗嘱常见的问题:格式方面学生容易遗漏立遗嘱人的签名或者摁手印,遗嘱完成之后,学生容易忘记向遗嘱人宣读或者交给遗嘱人审阅。内容方面学生往往会忽略一些细节,这与扮演法律咨询接待者的学生缺乏实践经验有关,如上述案例中两处房产的房产证登记号码、户主的登记姓名、工商银行存款和农业银行存款的账号和户主、存款数额的大小写等等都是学生不容易注意到的细节。
步骤六深化拓展
训练任务:
为上述案例中的咨询者李花提供一个变更遗嘱的最佳解决方案
实例:假如上述案例中,你完成代书遗嘱后,建议老人对遗嘱的内容进行公证,两天后李花到公证机关进行了公证,但是一个月之后,李花又想把自己在工商银行的存款30万元只给次子李虎20万元,另外10万元想给次女李琼。李花再次向你咨询,请你帮助李花解决该难题。
方法:
①把学生分成若干小组,每小组约4人,每两小组合并为一个大组。
②小组讨论李花变更遗嘱内容,有几种解决方案?给出小组的最佳解决方案。
③每个大组的两小组之间相互宣读本组归纳的解决方案,然后共同讨论。
④各大组推选代表阐述本组的解决方案,并给出本组的最佳解决方案。。
⑤各大组之间互评解决方案,然后教师对各大组的解决方案进行点评。
步骤七总结
通过本次课的实训,学生能够掌握代书遗嘱的基本格式(提问学生简述代书遗嘱的基本格式),学生能够学会运用相关法律知识独立代书遗嘱以及能够为变更遗嘱提供合理的解决方案。要熟练掌握代书遗嘱的技能,还需要多加练习,多帮助左邻右舍、乡亲好友代书遗嘱,在实践中总结经验。
3.布置作业
每位学生通过对自己邻居的咨询,帮助邻居代书一份遗嘱,下周上课时交上来。具体要求:符合代书遗嘱的格式,遗嘱的内容真实、详细,能够正确反映立遗嘱人的心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