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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改革方向精品(七篇)

时间:2023-10-09 16:07:29

序论:写作是一种深度的自我表达。它要求我们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隐藏在内心深处的真相,好投稿为您带来了七篇税法改革方向范文,愿它们成为您写作过程中的灵感催化剂,助力您的创作。

税法改革方向

篇(1)

【关键词】涉税课程 教学改革 实践性

在企业的财务实践工作中,不可避免遇到纳税的问题。作为一个专业的会计人员,熟悉税收相关的法律法规是必不可少的。高职院校作为培养会计专业人才的重要力量,其涉税课程的设置和教学方法对毕业生适应岗位工作需要起到关键性的作用。

本文以广东创新科技职业学院财经系《2013级会计专业教学进程表》(2013级人才培养方案)为分析对象,在课程设置、教学方法等方面进行研究和改革,为我院会计实践教学提供参考信息。

一、涉税课程的地位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社会对具有涉税知识的会计专业技术人才的需求越来越迫切,税收课程在会计专业的课程设置中占有重要地位。近年来,各高职院校在会计专业中开设了更多贴合实际工作的税收相关的课程。主要集中在:税法、税务会计、税收筹划等。作为专业必修课和会计专业不同方向的选修课的涉税课程成为高职会计教学工作中的重点和难点。

二、现状及存在问题

税收与会计核算工作密不可分。目前企业会计岗位的一个重要职能是报税、纳税;另外,在合法的前提下,通过税收筹划,能为企业提供节税的空间。因而专业课程设置上要符合理论学习和能力培养的需求。

立足我院2013级会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涉税课程结构,我们通过调研和分析发现,现有的涉税课程组合以及教学方法中存在以下情况:

(一)课程组合方式

会计专业教学教学进程表中具体设置如下表所示:

大体上看,2013级会计专业课程组合比较合理、基本符合不同方向的专业需求。深入分析仍存在可以改进的空间,比如部分课程设置存在重复。

(二)教材选用和教学方法

在专业必修课中,由于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需要,《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这门课专门设置了一章介绍税收法律制度,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等重要税种做了简单的讲解,为后续其他涉税课程打下基础;税法课程从税收立法、原理、作用到各个税种相关规定深入讲述了税制的整个框架;税务会计则是涉税业务如何进行会计处理的学习。其他的专业必修课,特别是财务会计也有相关章节的介绍。

由于涉及多门学科,使用的教材在相同的知识点重复出现,深度难度差别不大。教师和学生都难于从教材分辨学习的重点。在教学的过程中,主要以理论课堂教学为教授方式,以考试的方式考核学生掌握这些知识程度。专业教师往往只重视讲解税法相关规定,忽视其与相关学科的关系,未对整个办税流程、纳税申报作全面系统的展示,使得教学缺乏实践性。

教材和讲述的内容存在重复的现象,加上教学和考核方式单一,学生失去学习兴趣,掌握情况不好。学生学完之后不能将会计、税法知识综合运用,甚至认为这是两个完全不同的岗位。

三、改革方向和建议

工学结合下税法课程教学的改革,应以会计和税法在实践工作中应用为研究重点,侧重分析如何改革创新涉税课程组合及教学方法,完善整个专业课程体系。同时在教学内容安排上还要融入会计职业资格培训内容,兼顾学生未来职业发展的需要。

涉税知识扎实掌握和灵活运用对本专业学生非常重要。涉税课程实践性教学改革研究对会计专业教学意义十分重大。税法教学实用性的改善、适应岗位需求、减少课程间重复现象成为必须解决的问题。课程设置、教材要随税收变化而调整。同时,作为专业教师只有不断更新知识,才能适应教学的需要。基于此,笔者的具体建议如下:

(一)涉税课程课程设置

按会计专业不同方向调整课程设置,适应学生职业需求。专业必修课(涉税课程)基本能够满足学生对知识的学习需求,专业选修课的组合应更好的让学生掌握并转化为职业能力。

一般的企业会计,只要熟悉税收法规、掌握涉税会计处理即可应付日常工作;会计师事务所的税务工作,偏重税务和涉税鉴证工作;专设税务会计岗位的大中型企业,由于涉及业务范围宽,要求熟悉国内、国际税法具备全面的涉税理论和处理技能。

注册会计师方向的选修课,由于实践工作存在涉税鉴证工作,可以增加税务审计课程。税务会计方向,国家税收和国际税务实际上是税法的一部分,可以在此方向班级必修课中加大税法课程的课时,勿需专门开设。

(二)涉税课程教学方法

实践理论紧密结合,改变传统理论教学的模式。实际的涉税工作中,更多的是以操作纳税软件和系统为主,同时还需要与政府相关部门沟通协调。因此,教学的重点,是培养学生扎实的理论基础上同时能娴熟地操作纳税软件。理论教学上我们已经积累了很多经验,实践教学经验及教学条件仍然匮乏。纳税软件和系统时常更新,我们教学的方向和内容也要及时调整。此部分实践教学可以通过视频播放或PPT的形式将报税全过程向学生展示,如有条件,可以开发模拟仿真软件让学生实际操作。鼓励学生在寒暑假期间到企业实习。

(三)涉税课程教学过程

教学过程中,涉税课程讲授要协调分工,明确不同课程开设先后顺序和讲授重点。在系部、教研室或课程小组之间任课教师要时常交流沟通,及时反馈教学中的问题,及时调整教学方向。只有这样,才能避免教材中的知识点重复对教学的影响,从而提高学生的兴趣。

首先课程开设应“由浅入深,由点到线,由线到面”、循序渐进。学生在财经法规课程中的学习,为税法和财务会计课程的理解具备了简单理论基础。税务会计又在此基础上更全面、深入介绍涉税经济业务会计处理。纳税筹划需要在理论知识非常扎实的基础上结合实际案例分析掌握。

其次,同一个知识点,每门课程讲授的侧重点不同,才能体现开设不同课程的培养目标。比如增值税这个知识点,财经法规课程以考证够用为准点到即止;税法课程重点讲述增值税相关规定、原理、应税范围、税收优惠等;财务会计以采购、销售相关业务为主介绍其会计处理;税务会计是从一般纳税人角度介绍增值税所有明细科目设置及全面会计处理过程(包括免抵退税);纳税筹划课则在运用规定的基础上以案例的形式,培养学生全局灵活筹划的能力;税务课程则主要是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单的填写和税务软件的操作。

(三)涉税课程配套教材选用

涉税课程有极强的政策性、时效性,教材需要不断更新。税法知识相对复杂,有些教材甚至没有领悟正确的方向。学生作为初学者,没有判断的能力,因此作为启蒙人的教师对教材的研究尤为重要。教材必须紧跟税收法规变化,同时又适合本院学生层次需求。税法、税务会计这两门课比较成熟,由本门课教学经验丰富的教师仔细甄选。税务可以选择注册税务师考试指定教材,每年都有更新,实践性强。纳税筹划请有企业经验的教师或者兼职教师来选择教材,建议可以按不同专题进行课程教学。

除了主教材外,应配备最新的注册会计师《税法》教材、注册税务师全套教材作为教辅资料、选择或印制学生实训资料以便专业学生及时巩固理论知识。

(四)教师能力培养

教师自身能力的高低影响授课的水平,实践性教学离不开教师自身的实战经验。培养具有实战经验的教师队伍,是教学的改革的重要环节。强调工作实际落实,不仅仅停留在形式上。

学院方面,从企业招聘专兼职教师,补充现有教师队伍;鼓励现任教师真正走进企业,或交流或顶岗等方式,补充实践工作经验并运用于教学。充分利用校企合作单位,学生实习单位等实践教学场地。任课教师除了研究主教材外,还应该研读其他教辅资料、关注税收法规的动向及时补充教学。

总而言之,涉税课程体系改革应与教学方法有机结合起来,融入到教学过程中。建立以培养学生职业能力、应变能力为中心的教学体系框架,真正转变以课堂、教材为中心的传统模式。提高高职院校学生的实践能力,缩短学生从学校到社会的距离,实现理论学习与实践工作的无缝对接,是我们光荣的使命。

参考文献:

[1]叶志斌.工学结合下高职会计电算化专业税法课程教学改革初探[J].湖北经济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3).

篇(2)

【关键词】资源税;税负转嫁;税收协调;税收征管;法律保障

一、资源税简介

资源税是以各种应税自然资源为征税对象,体现国有资源有偿使用而征收的一种税。征收资源税的目的在于调节收入分配,增加财政收入,保护及促进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我国从1984年开始征收资源税,自1994年起开始实施从量定额征收的办法,2010年,在新疆开启了资源税的改革试点,2011年11月起以资源税从量计征改为从价计征为核心的资源税改革从试点地向全国推开。资源税从量定额计税割断了价格和资源税之间的关系。作为资源所有者的国家不能从价格上涨中取得更多级差收入。从量计征方式使企业忽视了资源的保护和有效利用。因此,资源税改革是解决资源节约与环境保护问题的焦点。资源税改革关系着政府财政和大型企业的业绩,同时又关系着中国资源类产品的未来发展方向,关系着民生保障,在这场利益角逐的竞赛中,平衡利益主体之间的较量,离不开法律的规制。

二、资源税改革推行关注

(1)资源税改革中需注重地区税收协调。在我国,三大油企的资源获得博弈能力甚至要远远超过一些省级政府。目前,现在油气5%从价征收的资源税属于地方税,不是中央地方共享税。在制约三大油企上就存在着制约力度不足的问题,由于属于地方税,地方政府有了自主决定和浮动的权利,相应地,三大油企就有很强的议价能力。这就变成了老式的地方政府为了争夺招商引资,竞相提供地方的各种优惠条件,形成事实上的“成本扭曲化”,从而容易出现各地为吸引资金、变相降低资源税税负,不利于资源税改革的推行。(2)资源税改革中需防止企业税负转嫁。石油企业利用资源税改革,目前出现了转嫁税负的苗头。比如,在去年新疆资税源试点方案出台的前一天,国家发改委宣布国产陆上天然气出厂基准价格每千立方米提高230元,并提出进一步改进天然气价格管理,完善相关价格政策。由此,天然气提价幅度高达25%。接着,以天然气为原料的尿素和甲醇等化肥企业的原料成本上升了12%~15%,从而导致中小企业经营成本上升,农民和广大消费者成为税负转嫁的“受害者”。

三、资源税改革法律保障探索

(1)资源税改革税收区域竞争的法律规制。在地区之间,各地为招商引资、加快发展制定了有差别的税收政策,并由此产生了税收的区域间竞争。一方面有利于降低不合理规费,另一方面,在市场存在供需不平衡时,又会阻碍合理税费的收缴。因此,需在税法中明确地区税收政策与总体税收导向不一致的考评以及追究细则,控制地方之间税收的不正当竞争,对于显性竞争,可通过控制地方政府优惠税收政策幅度来实现,对于隐性竞争,就需要在审计法中明确对以财政返还等措施给予的隐性优惠的审计处理办法、并在行政法规中确立地方重大决策听证程序的规定,在税收稽查规章中明确税收稽查主体、客体、权利、责任,强化税收稽查力度。(2)资源税改革税负转嫁法律规制。在具体做法上,其一,可通过在会计法、审计法、公司法中加大对企业转移定价及关联方交易的审计及责任追究力度,规范企业关联交易行为;其二,在资源税法中设立确定资源分地区指导价格的依据文件,对超合理价格部分用累进税率进行调节,控制企业税负转嫁处于合理区间,由国家、地方、企业和民众一起分担资源税改革的成本;其三,在税法中加大对地方不合理税费清理的规则;其四,在财政税收法中强化对企业技术创新、竞争机制建立的扶持,帮助企业通过降内耗、提管理,消化成本上涨影响;其五,增强反垄断法的实施力度,加大外部监督、促进公平竞争,形成对话机制。(3)在资源税法中明确资源税使用方向。资源税征收的目的,目的不在于增加收入,而在于用税收调整资源供给、补偿资源开采带来的生态成本损耗,实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因此,以资源税获得的财力,需要用在进行清洁新能源的研发、补贴不易开采资源的开采成本。通过在资源税法中明确资源税的使用方向,并将资源保护与补偿机制贯穿在财税法等相配套的法规中,专款专用,使资源税的补偿作用得以发挥,避免财力增量直接转化为诸如行政管理费等方面财政支出,从而实现短期效益与长远发展的协调,为资源健康有序利用打好基础。

参 考 文 献

[1]安体富,蒋震.我国资源税改革的时机选择与经济效应预期[J].涉外税务.2009(12)

[2]张蕊.资源税改,新疆先行[J].中国财政.2010(14)

篇(3)

1.两套税制违反国民待遇原则,不符合世贸规则和国际通行做法。

国民待遇又称无差别待遇,是世界贸易组织最基本的原则,其实质是非歧视原则。它一方面要求在同等条件下,外商所享受的税收待遇不低于本国居民;另一方面外商也不能要求享受任何高于本国国民的税收待遇。从我国目前的情况来看,税收非国民待遇和超国民待遇同时并存。一方面外资企业享受了许多国内企业不能享受的税收待遇;另一方面,由于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没有统一,外资企业在享受税收优惠待遇的同时,也存在一些非国民待遇,适用于内资企业的某些税收优惠,如福利性、照顾性税收优惠,外资企业不能享受。各国税法一般是以区分居民和非居民来确定不同的纳税义务,而不是以资金来源的不同实行不同的税制,采取不同税收待遇。

2.两套税制违反税负公平原则,不利于企业公平竞争。

外商投资和外国企业法规定,外资企业享有2年免税、3年减半征税、再投资退税等大量的税收优惠政策。而内资企业不能享受同等的税收优惠政策。目前内资企业的实际税负大约为25%,远高于外资企业实际税负大约为15%的水平。这对内资企业是一种极不公平的待遇,特别是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外资将会大量进入我国,使我国内资企业将面临极为不平等的竞争环境,在国内外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处于极为不利的地位,不仅不利于各种类型企业的公平竞争,而且严重影响内资企业和民族工业的生存和发展。

3.两套税制违反税收效率原则,不利于降低费用和提高效益。

一方面,效率原则要求税务机关讲究行政管理效率,尽可能节约税收征管费用,包括节约税务机关的征管费用和纳税人申报交纳的费用。由于实行两套所得税制,有国税、地税两个税务机关、两套税务人马分别征收同一种税,不仅极大地增加了征收成本,而且加大了两个税务机关之间、税务机关与纳税人之间的摩擦和矛盾,降低了征收效率。

另一方面,效率原则要求税收的额外负担最小。所谓额外负担,是指由征税造成的、超过税收成本以外的经济损失。由于实行两套所得税制,不仅导致税收优惠过多过滥,税收收入白白流失,而且因对内外企业的税收待遇不同,背离了税收中性原则,扭曲了市场经济行为,影响了市场经济的运行效率和资源配置的效益。

4.税制不规范既加大了税收征管难度,又影响企业深化改革。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资金的流入,流出日趋频繁,资本流动超越国界。中国企业到境外投资再回国内投资和上市筹集境内外资金的现象日益增多,由于两套税制极不规范,不仅愈来愈难以区分“内资”、“外资”企业,而且增多了企业避税的途径和税收流失的漏洞,加大了税收征管的难度,不利于强化税收征管,堵塞收入流失。同时,由于内资企业、外资企业税收待遇不同,税负相差很大,导致企业更多的根据税收待遇选择经营组织形式,不利于企业按现代企业制度要求深化改革。

5.税收待遇不同导致所得税执法不严,税收流失严重。

由于内资企业、外资企业享有不同的税收待遇,使企业之间互相攀比,要求给予更多的税收优惠。加上所得税为中央与地方共享税,受利益驱动和地方保护主义影响,为了吸引外来投资,乱开口子时有发生,许多地方扩大税前列支范围,放宽税收优惠政策,随意减免税现象屡禁不止,这是造成税收优惠过多过滥、税收流失严重的一个重要原因。

二、我国企业所得税制度改革的主要原则和重点

为了解决上述问题,我国企业所得税制改革的方向应当是,通过统一所得税法,公平所得税负,规范所得税制,建立和完善既符合国际惯例、又适合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企业所得税制。我们改革企业所得税制总的要求是,遵循WTO规则和国际通行规则,结合中国国情,认真借鉴世界各国的有益经验,以保证我国税制的规范性、科学性。具体地说,所得税制改革应当遵循以下主要原则:

1.按照公平税负原则,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

公平税负包括两层含义:一是横向公平,即要求具有相同能力的纳税人必须缴纳相同的税,而不再区分纳税人的资金来源、组织形式、经济类型等有何不同;二是纵向公平,即对具有不同的纳税能力的纳税人必须缴纳不同的税,具有较高纳税能力的纳税人必须缴纳较高的税。所得税制缺乏横向公平,主要产生于两套不同的税制和将税收制度用于某些非筹集收入的目的,如以优惠的税率吸引外商来华投资;所得税制缺乏纵向公平,主要产生于税收优惠过多过滥,导致所得税的实际税率与名义税率的差距过大。按照公平原则,必须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制,包括合并内外资企业所得税,调整和统一税前列支项目,调整和统一所得税率,调整和统一税收优惠政策,以取消内外资企业不同的税收待遇,缩小所得税实际税率与名义税率之间的过大差距。

2.按照适度征税原则,适当降低税率、拓宽税基。

适度征税原则是指政府征税,包括税制的建立和税收政策的运用,都要兼顾国家财力的需要和税收负担的可能,做到取之有度。遵循适度原则,要求税收负担适中,税收收入既能满足国家财政支出的正常需要,又能与国民经济发展同步协调,并在此基础上,使社会税收负担尽量从轻。

目前我国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的法定税率为33%,但对特殊地区和企业,分别实行27%、18%、15%的优惠税率。由于存在较多的税收优惠,实际税负与名义税率的差距较大,内资企业实际税负为25%左右,外资企业实际税负为15%左右。按照适度征税原则,根据世界各国税制改革的发展趋势,考虑到我国周边国家所得税率的情况,从我国的实际需要和可能出发,所得税从33%降到25%左右为宜。同时适当减少税前扣除项目,严格限制费用扣除,将资本利得纳入征税范围,拓宽所得税税基。限制费用扣除的原则:一是与取得收入没有直接联系的;二是收入与费用发生期不配比的;三是交易的目的是避税的;四是税收政策已有规定的。通过上述措施,不仅可以保证国家财政收入发生大幅度变化,而且有利于提高我国企业的国际竞争能力。

3.按照适度原则和效益原则,调整优惠政策,转变优惠方式。

税收优惠的适度原则,是指税收优惠的量应以最能恰当地实现税收优惠的目的为标准,同时考虑国家财政的承受能力和企业的税收负担状况。效益原则则要求以尽量少的税收优惠量达到对特定行业、活动最有效的鼓励和扶持。

我国现阶段税收优惠的主要问题:一是税收优惠量过大,税收优惠的管理权限虽集中在中央,但实际操作中,许多地方各级政府为了吸引外资、发展本地经济,仍以种种形式和手段,越权减免税,使税收优惠规模难以控制,不仅导致了税收的大量流失,提高了税收的征收成本,而且也易误导企业的经济行为,增加了税收的额外损失;二是税收优惠的结构不合理,主要集中在对外资企业的所得税优惠方面,不仅严重影响了内外资企业的公平竞争,而且由于国家间税收的管辖权的差异,国际间双重征税的存在,使外国投资者往往享受不到所得税的实际优惠,影响了税收优惠的效果;三是税收优惠偏重于直接形式,以减免形式为主,很少运用加速折旧、加计扣除、投资抵免等间接优惠形式,不利于提高税收优惠的效益;四是税收优惠的范围不科学,经济特区、经济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享受较多的税收优惠,拉大了沿海发达地区与经济落后地区的发展差距,不利于地区经济的均衡发展。

遵循适度原则和经济效益原则,一要在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制的同时,统一税收优惠政策;二要尽量大幅度减少优惠总量,对需要保留的优惠政策,必须经过充分的科学论证,突出优惠重点;三要调整税收优惠方向,由以区域优惠为主,转向以产业优惠为主;四要转变优惠形式,尽量减少定期减免税,较多采用间接方式,如加速折旧、加计扣除、税收抵免等多种形式,以提高经济运行效率,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

4.按照避免重复课税原则,实行归集抵免制,协调好两个所得税。

按现行税法规定,对个人从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征收20%的个人所得税,尽管企业对该项股息、红利已经交纳了企业所得税,但这是对同一所得额征收两种所得税的重复课税。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必须协调好两个所得税:一是实行归集抵免制,即将企业分配利润时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款归属到其股东的股息中,给予股东税收抵免,以消除对股息的双重课税问题。对公司股东分得的股息全部抵免后不再交企业所得税,对个人股东分得的股息在征个人所得税时给予部分抵免,比如,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个人所得税为35%,对分得的股息只需补交10%的个人所得税。二是对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取得的利润归集到每个合伙个人名下征收个人所得税,对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再征收企业所得税。三是缩小企业所得税税率和个人所得税最高边际税率之间的差距,搞好两个所得税的协调衔接。

5.按照节约费用原则,改革征管模式,提高征管效率。

1994年以来,我国企业所得税是按照企业的预算级次、投资主体、所有制性质的不同而划分为中央收入和地方收入,并分别由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征收管理。从2002年起,企业所得税改为中央与地方按比例分享,在保证各地基数的基础上,逐步提高中央在超收部分中的比例。但目前仍有国税局、地税局两套税务机构对同一税源进行征管,这不仅造成税收征管费用的极大浪费,而且加大了两个税务系统的矛盾,降低了征管效率,必须尽快改变这种模式。应当按照节约原则,在统一税基、统一要求的基础上,由国税局或地税局一个税务局系统负责征收管理,由另一个税务局系统负责税收稽查,以尽可能降低缴纳费用,提高征管效率。同时,积极创造条件,努力实现税收征管电子化,尽快做到网上申报、网上计税、网上缴纳。

三、制定统一的企业所得税法的主要原则和目标

我国制定统一的企业所得税法,应当遵循以下主要原则和目标:

1.根据我国国情,借鉴国外所得税立法的有益经验,保证税法的科学性和完备性。

以税法名称为例,统一后的税法应改为法人所得税法为好,其主要理由:首先,建立法人税制,是我国企业所得税制的发展方向。目前世界绝大多数国家的企业所得税均实行公司税制或法人税制,以法人作为基本纳税单位,建立法人税制也是我国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立企业现代制度的必然要求。第二,从我国现实情况来看,以企业所得税命名税种存在不少问题:由于纳税主体不够清晰,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交叉错位,容易发生错征、重征,而对一些不以“企业”冠名营利性组织单位,则易出现漏征;由于企业是以盈利为目的的组织单位,但在征税中难以判断一个组织单位是否以营利为目的,给执行带来随意性,不利于严格征管和依法治税;第三,我国民法通则把民事主体划分为法人和自然人,相应设立法人所得税法和个人所得税法,不仅符合法理依据,而且涵盖所有纳税人,法人范围包括企业法人、机关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第四,符合国际通行做法,法人具备法律规定的条件,法人成立必须办理严格的核准登记手续,因而不仅容易识别是否是法人,有利于对纳税人的界定和划分,而且可根据注册地与住所标准,将法人分为居民法人和非居民法人,分别承担无限、有限的纳税义务,有利于与国际税制的衔接和税务合作。

2.把握国际上所得税改革的发展趋势,增强税法的统一性和前瞻性。

目前,世界所得税制改革呈现以下发展趋势:一是降低税率。在经济合作和发展组织29个国家中,除了奥地利以外,其他所有成员国家都程度不同地降低了公司所得税的税率,1995年与1986年相比,平均削减了近10个百分点,近几年一些国家又进一步下调了税率。二是拓宽税基。外延拓宽主要是将企业附加福利和资本利得纳入应税所得;内涵拓宽主要是减少税收优惠和税收支出。三是减少优惠。包括减少费用扣除、资产折旧、投资抵免、税率减免等,以利于减少税收对经济的过度干预,缓解税负不公。四是严格征管。主要是通过加强税收征管,降低征管成本,提高征管效率,减少税收流失。

在世界经济向一体化方向发展和各国税制改革呈现趋同化的情况下,我国制定企业所得税法,必须顺应税制改革“低税率、宽税基、少优惠、严管理”的发展潮流,以增强我国所得税法的统一性和前瞻性。

3.正确处理简化税制和完善税法的关系,增强税法的透明度和可操作性。

许多国家税收制度非常复杂,主要原因:一是税法必须用法律语言清楚地定义税收的各种要素及其特点;二是政府把税制用于非收入筹集目的的某些方面。由于税制过于复杂、繁琐,反而降低了透明度和可操作性,不仅增加纳税成本,影响纳税人的投资、经营决策,而且加大税收征管的难度和征收成本,因而西方发达国家出现简化税制的趋势。但由于这些国家采用成文法和判例法相结合的法律制度,其条文的不足,往往可以判例弥补。而我国没采取判例制度,必须正确处理简化税制和完善税法的关系,注重增强透明度和可操作性。税法应当详略得当,既不能过于繁琐,也不能过于简单,该详实的要详实,该简化的要简化。

4.正确处理公平和效率的关系,坚持公平优先、兼顾效率的原则,增强税法对多重目标的协调性。

篇(4)

关键词:自主学习;课堂讨论;评价反馈

中图分类号:D922.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2)03-0-01

目前教育界对税法教学的讨论广泛,如何发挥学生在此课程中学习的主导地位是需要解决的问题。本文就税法教学的几个主要问题进行初步研究。

一、对税法教学的认识

(一)税法教学的重要性

税法教学的重要性是由税法的重要性和市场对人才培养的要求决定的。税收是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并且随着税务复杂程度的提高,社会对税务人才的需求逐步增加。因此通过课程改革使学生掌握一定的税收法律知识显得尤为重要。

(二)目前税法教学面临的问题

(1)《税法》课程理论体系庞大、课时少、知识更新快使学生产生畏难情绪

税法包括税收实体法和税收程序法。税法条例体系混乱,国务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通知在税法体系中也占有举足轻重的分量,并且很多税种的改革与调整是不定期的,出台的文件、通知等行政性法规很多。但是此课程课时较少,和庞大的知识体系和繁复的法律条文不匹配。

(2)课堂教学模式落后,传统的讲授法难以激发学生的兴趣

目前,税法教学多采用“讲授+板书”模式。由于条文繁多,多数学生对案例分析更多是机械、被动地接受知识,如何有效应用案例教学法存在一定挑战。

(3)传统的课程考核体系过于单一,不利于培养学生自主学习和综合能力

传统的笔闭卷考核无法全面地开拓思维和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

二、改革的理念及主要内容

《税法》教学改革核心是应用“自主学习”合作型教学模式,改变以“教师教材为中心”的模式,以培养学生自主学习的能力为目标,借鉴国外教学模式,展开小组讨论演讲并改革单一的考核模式,整个教学将分成三个阶段:教师布置引导,学生自主学习和评价反馈。

(一)教师布置引导阶段――发放学习指南,精选并介绍相关案例

1.发放学习指南,让学生明确学习任务

借鉴国外的教学模式,学期初发放学习指南,告知学生考核要求 和教学进度并向学生提供本课程每章节的阅读书目,学习指南包括:

a.课程简介:本课程是会计专业的核心课,内容包括税法构成要素、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及其他税种。

b.教学进度:根据每学期的时间来安排。

c.考核要求:考勤(10%)案例演讲(10%)案例论文(20%)期中考试(20%)期末成绩(40%)。

案例演讲:以3-4人小组为单位,针对某个案例介绍分析。

案例论文:选择近年发生的偷税案,找出1-2个议题并用相关知识分析,800字以上。

d.以供案例演讲和论文的备选案例。

e.参考书目。

2.教师精选并介绍教学案例,提出相关议题

案例教学法使《税法》枯燥的学科变得生动起来,但在选择案例时要注意:首先,选择的案例要少而精,学生能在有限的时间进行深入的分析。其次,选择的案例要发生在近期并且贴近生活,例如近年来的个人所得税的改革等。再次,选取的案例既要紧扣教材内容并且有助于学生理解。在此阶段,教师要引导学生展开小组讨论,调动学习积极性。

(二)学生自主学习阶段――以课堂讨论为核心,引导学生展开讨论

此阶段是中心环节,注重师生互动,学生要在此环节中积极发现问题。

首先,营造宽松互动的氛围,上课前改变教室格局,把课桌变成环绕式的格局,改变评判性的方式评价学习结果,允许学生自由讨论,展开联想。

其次,引导学生积极课堂讨论,讨论前, 教师要定出案例分析要解决的问题和讨论的步骤, 最好选择开放性话题。学生可分组进行讨论,并在每组安排思维较为活跃的学生。讨论中,学生可自由发言,教师也可选择同学发言,但应该慎重挑选第一位发言者,起到有效的示范作用。 教师要适时鼓励学生提出新观点,培养创新意识。在讨论的最后,教师可根据课程本身和学生的讨论补充问题,并鼓励学生对讨论中涌现的知识点进行总结归纳。

(三)评价反馈阶段――改变传统单一的评价模式,考核方式多样化

教师应改变传统的以考试为主要模式的考核方式,以开放式的案例演讲与案例论文为核心,细化评分标准,注重反馈,并在学期初告知学生考核体系。

案例演讲的评分内容:演讲内容(议题相关性、回答准确性);PPT印象(内容概括性与逻辑性);演讲技巧(语音语速、身体语言、观众互动、语言逻辑性)演讲内容和PPT印象同组成员分数相同,但演讲技巧同组成员分数不同。

案例论文的设置:设置开放性命题;学生自由选择近几年发生的偷税漏税案;找出几个议题,用相关税法知识分析,800字以上案例论文的评分标准:格式标准、案例介绍、议题相关性、分析准确性。

总之,税法教学应实施以能力考核为主。从平时考察、作业评价、解决问题等多个方面考核学生, 以改变片面依赖闭卷笔试的考核模式。

参考文献:

[1]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税法[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

[2]郝如玉,王国华.中国新税制[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1994.

[3]舒国燕.对高校《税法》课程教学改革的探讨[J].科技信息,2008 (06):321-324.

[4]李晶.基于《税法》课程的课堂教学改革[J].东北财经大学学报,2006 (03):89-91.

篇(5)

关键词:会计制度;税收法规;协作;差异

一、我国会计制度与税收法规关系的基本问题

1、会计与税收的基本关系

会计和税收作为经济体系中不同的分支,二者之间的关系既紧密又独立。相比而言,会计立足于微观层次而又影响到宏观领域,而税收立足于宏观层次而作用于微观领域,会计直接面向企业但也与整个社会经济运行相连,而税收首先基于国家宏观经济调控的需要而对具体的企业实施征收管理。会计为税收提供信息支持,而且这种支持延伸为二者相互的支持,可以简单地理解为:税收征纳要利用会计核算所提供的资料,而处理结果又反馈给会计进而影响会计利润等数据信息(戴德明等,2005)。但从总体上看,二者又在按照各自的方向独立发展,会计与税收不同的职能和学科属性决定了会计与税收在其制度设计过程中遵循不同目标、处理原则以及业务规范。

2、我国会计制度与税收法规的历史演变

我国在计划经济时期,企业大都是公有的,且政企不分,国家、企业、社会之间的利益高度一致,1994年以前,会计准则、制度与税法在收入、费用、利润、资产、负债等确认方面基本一致,按会计准则、制度规定计算的税前会计利润与按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税所得基本一致。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问题的提出,企业理财的自问题被重新摆在一个突出位置上。我国会计制度与税收法规的差异性已很明显了。

2003年4月24日,国家税务总局颁布《关于执行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2003年10月2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签发了财会[2003]29号《关于执行和相关会计准则问题解答(三)》。

由此,我国会计制度与税收法规的关系经历了从统一到差异再到协作的动态发展过程。

二、税务会计模式的国际比较

税务会计模式与经济模式息息相关,既受各国税法立法背景、程序的影响,又受各国会计规范方式、历史传统的影响,但基本上可归为非立法会计(社会公认型)、立法会计(法治型)。

在大多数欧洲大陆国家和日本,会计一直是国家的工具(比如为了征税)。在法国、德国等立法会计的国家,其会计准则、会计制度从属于税法(特别是所得税法),即以税法为导向。因此,其会计所得与应税所得基本一致,只需对个别永久性差异进行纳税调整,税务会计与企业会计基本一致,形成财税合一的税务会计模式。在法国,税法凌驾于会计准则之上,税务当局是商法所明确规定的法定会计信息使用者;税法高度独立,税务当局不仅可以确定用于纳税申报的财务报表的内容与格式,而且规定了许多关于财务会计及其报告的实务。

而在以英美为代表的非立法会计国家和部分立法会计国家,会计准则、会计制度独立于税法的要求,财务会计报告主要服务于投资人、债权人,税务机关也是使用者,但不是主要使用者(即不是主要服务对象),水发与会计准则对收入、费用的确认计量有较大差异。因此,需要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分开,形成一门独立的专业会计。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属于不同会计领域,两者分离有利于形成具有独立意义、目标明确、科学规范的会计理论和方法体系,应是会计发展的主流方向,这种模式为财税分离的税务会计模式。

三、我国会计制度与税收法规的原则差异分析

1、税法导向原则

税务会计应以税法为准绳,在财务会计确认、计量的基础上,再以税法为判断标准进行纳税调整、纳税申报,在遵从或不违反说法的前提下,寻求企业的税收利益。该原则体现“税法至上”,税法优先于其他会计法规。

2、收入实现原则

税法对收入实现原则的选用因流转税和所得税而有所不同,一般来说,流转税从严,所得税从宽,其原因是:流转税主要依靠发票计征,相对独立于会计的账户系统,税法可以较多地考虑有利原则;而所得税则要依据会计利润进行调整,税法不能对实现原则偏离过多。例如,税法在增值税上规定了单位或个体经营者的8种视同销售货物行为征收增值税,他们不适用实现原则,而适用移送原则。而在所得税上,这八种行为只有两种继续视同销售,即将自产或委托加工货物用于基本建设、专项工程及职工福利。

3、历史成本原则

税法对历史成本原则是最为肯定的,按历史成本原则进行会计处理,能客观、真实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会计制度则不然,当历史成本的相关性很差时,必须代之以公允价值,否则报表使用者就有可能被误导。现代社会中,随着技术的进步和竞争的加剧,价格变动明显扩大,粮食成本的有用性在很多方面受到质疑。西方发达国家在制订会计准则时已越来越多地进入公允价值,这几乎已成为一种潮流。我国近年的“债务重组”、“收入”、“投资”、“非货币易”等会计准则,已频繁使用公允价值概念,然而几乎均未得到税法的认可,这必然带来大量的差异和纳税调整问题。

4、配比原则

配比原则是确认费用的基本原则。所得税对配比原则基本上认可,但做了许多限制以防税款流失,只是目前所得税差异产生的最主要原因。

在增值税上,税法对配比原则持否定态度。增值税不使用增值额作为计税标准,而是按购进扣税法设计发票制度,从而将增值税的征税控制在流通环节,从总体上避免了对会计核算系统的依赖。然而,增值税是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必不可少的一项费用支出,不应当越过利润表。而要使增值税费用化,必须实现进项税额与销项税额的配比,核心问题是计算出与本期销售产品相对应的那部分进项税额,为此,需要对增值税进行价内处理,将进项税额计入存货成本,将销项税额计入销售收入。在这个过程中,我们会看到大量的增值税差异,有时间性差异,也有永久性差异。事实上,增值税差异远比所得税差异复杂,因为税法在增值税问题上并不认可配比原则,现行会计制度没有保持应有的独立性,而是顺从税法的要求,放弃了配比原则,从而使增值税费用无法在利润表中得到披露。

5、权责发生制

按照权责发生制,企业必须以经济业务中权利义务的发生为前提进行会计核算,这与税法确定纳税业务的基本精神是一致的,所以税法对权责发生制总体上持肯定态度,这在所得税上表现得很明显,应税所得是根据会计利润调整出来的。然而另一方面,权责发生制带来了大量的会计估计,对于其中的某些职业判断,税法持保留态度。当权责发生制不利于税收保全时,税法不得不采取防范措施,这在增值税问题上表现得很突出。对于增值税销项税额的计算,税法支持权责发生制,这样,企业未等到实际收到货款就可以确认其纳税义务。而对于进项税额的计算,税法则规定,工业企业购进货物(包括外购货物所支付的运输费用),必须在购进的货物已验收入库后,才能申报抵扣进项税额。税法对权责发生制所进行的修订,其用意是递延进项税的确认,这样必然会造成增值税差异。

6、谨慎性原则

会计制度在贯彻权责发生制的同时,必然要实行谨慎性原则。他要求在会计核算中,为了避免盲目乐观地确定收益,应合理地确认可能发生的费用和损失。为了反映企业面对的各种市场风险,会计制度开始频繁使用谨慎性原则。税法对谨慎性原则基本上持否定态度,原因主要是:(1)谨慎性原则对收入和费用的处理不对称。(2)谨慎性原则确认的是持产损失,没有交易凭据,不符合税法的可靠性要求。(3)谨慎性原则依赖于会计人员的职业判断,难以取信税务部门。

征税行为不能建立在对某些事项的会计估计上,税法与会计制度在谨慎性原则上的矛盾是难以调和的。可以说,谨慎性原则已成为所得税差异产生的一个重要根源。

四、我国会计制度与税收法规的协作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提出的企业计算缴纳税款的总原则,可以作为会计制度与税收法规协作的一个起点。会计制度与税收法规的差异与协作是一个不断博弈的过程,二者的协作必然要以其中一种规范为主要参照,进而作出合理的调整。协作的过程要依照原则差异采取不同的标准,在差异分析的基础上对会计制度与税收法规的协作提出以下思路。

第一,会计制度和税收法规的协作是一个相互协调的过程。会计改革与税收改革总是相伴而来,会计和税收都要适应经济发展和经营的现实需要而各自作出相应的调整。

第二,要加强会计制度和税收法规之间管理层面的合作和配合。会计和税收的法规制订和日常管理分属于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两个不同的主管部门,在法规的制订和执行过程中很容易产生立法取向的不同,所以两个政府主管部门之间加强沟通合作是会计和税法在规制上进行协作的一个重要保证。

第三,在协调过程中要充分听取市场行为主体的意见,努力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从我国税收与会计制度的实践来看,税收对会计的制约从内在遵从向内在遵从与外部调整并存形式的转变是由政府主导的,这当然有利于相关部门加快对两者差异的协调,但该协调过程一定要充分反映市场力量的要求。

作者单位:广东省惠州市技工学校

参考文献:

[1]戴德明,张妍,何玉润.我国会计制度与税收法规的协作研究――基于税会关系模式与二者差异的分析[J].会计研究,2005(1).49-53.

[2]邓力平,邓永勤.现代市场经济下的税收法规与会计制度:差异与协调[J].税务研究,2004(9):37-41.

[3]邓力平,曲晓辉.税收国际协调与会计准则全球趋同关系之辨析[J].会计研究,2003(9):24-28.

篇(6)

[关键词] 新企业所得税法 新会计准则 差异比较 协调

随着经济全球化、一体化的进程,我国会计制度和税务制度的改革有了实质性的突破:2007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新企业会计准则和2008年1月1日起全面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就是显著的标志。新准则与新税法的差异依然明显,我们只有充分认识两者的差异,才能实现二者的相互协调,从而降低成本,提高效率。

一、新会计准则与新税法差异的原因

深入探究差异,笔者发现两者的不同主要体现在目标、针对主体和发展方向的侧重点上的差异。

1.目标不同

新会计准则规定,财务会计报告的使用者包括投资者、债权人、企业管理者、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等。在这里,税务部门只是会计报表使用者的一小部分。而税法的目标在于课税,通过公平税负、公平竞争确保国家的财政收入,利用税收杠杆进行宏观调控,调节经济和社会发展。使用者各自目的不同,对会计信息质量的要求也各有侧重,会计准则与税法分别满足使用者的需要。

2.针对主体不同

新会计准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企业(包括公司)。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新税法中的组织范围很广泛,不仅适用于企业,还适用于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如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等,对非居民企业中不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企业税法也可依照规定对其征税。

3.发展方向的侧重点不同

随着经济改革的深入,我国资本市场迅速发展,会计制度改革应该适应经济发展的国际化的趋势。新会计准则体现了与国际接轨的发展方向,既要为投资者、债权人及政府等利益集团服务,同时又要兼顾国家、企业及相关利益集团的利益。然而我国税法的制定虽然需要参考吸取别国的立法经验,但要立足国情,更多的从国家宏观经济发展的需要出发,为满足社会公共需要服务,为实现国家财政收入服务,为进一步促进经济的和谐发展、可持续发展服务,具有典型的中国特色。这必然注定两者在发展目标上的分离。

二、新会计准则和新税法差异的主要内容比较

1.差异的基本内容比较

(1)权责发生制和收付实现制

新会计准则的会计基础是权责发生制,即凡是当期已经实现的收入和已经发生或应当负担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都应当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反之亦然。新企业所得税法没有专门条款规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这是因为考虑到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在一定的特殊条件下,个别条款或规定是以收付实现制为基础,即是以收到或支付的现金作为确认收入和费用等的依据。

(2)历史成本和公允价值

新会计准则借鉴国际会计准则,引入公允价值概念,并规定在金融工具的使用、非共同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债务重组等方面的具体应用。而新企业所得税法,依然不承认公允价值模式,对历史成本原则最为肯定。这是因为税款的征纳是法定的,它必须以原始交易凭证、记录作为依据, 具有客观性和可验证性,历史成本能够更好的凸显了会计信息的可靠性。不过税法也有吸收公允价值的思想,如固定资产盘盈,税法规定的“按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计价”,而“重置完全价值计价”,从本质上来说是重置时点的公允价值。

(3)会计基本原则与税法课税原则

新会计准则在会计信息质量方面提出了8个方面的要求,这些要求与新企业所得税法的课税原则很多方面都是相通的,如:可靠性、可理解性、可比性、重要性、及时性等,但在其他方面也存在较大差异。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①谨慎性原则和据实扣除原则

新会计准则中谨慎性是要求企业既不高估资产或收益,也不低估负债和费用。对于可能发生的损失和费用,应当加以合理估计。这是企业稳健经营、规避风险的客观需要,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金的计提正充分反映了这一点。而新企业所得税法彻底贯彻真实性原则,任何费用(或损失)除非确属真实发生,否则申报扣除就有可能被认定为偷税行为,这种做法可以有效防止企业滥用准备金项目避税,保证税收的稳定性。

②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和法定性原则

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内涵是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核算,而不是仅仅根据它们的法律形式。新所得税法在此方面的规定有很大共同点,如对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资产,两者都将其视为企业的资产,允许企业计提折旧并在税前扣除。但是,在税法确定计税依据时,又有很多情况下重视发票、索款凭据、合同等形式,这是考虑到若将会计人员专业判断的结果作为计税依据,税法就不能保持其应有的严肃性和税收的稳定性。税法考虑交易或事项的法律形式的处理,也凸现税收的强制性特征。

2.差异要素的分类比较

(1)资产负债方面

固定资产:新会计准则与新税法对固定资产的初始计量基本一致,但是对固定资产的后续计量存在很大差异,如新会计准则规定固定资产折旧年限、预计净残值、折旧方法由企业自主确定,并允许企业计提减值准备;新的所得税条例考虑到企业设备更新的实际,对折旧有所放宽,允许因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和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可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的方法计提折旧,但就每一类固定资产的最低年限做了规定,而且仍然不认可计提减值准备。

无形资产:初始计量上,新税法针对内部研发形成的无形资产在开发阶段的支出处理做了调整,承认了新会计准则“符合资本化条件后发生的支出可计入无形资产成本”的原则,一般情况下计税基础不存在差异。对于享受税收优惠的研发支出,还允许形成无形资产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时按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计税基础应当在会计上入账价值的基础上加计50%。在后续计量中,对于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差异来源于摊销和减值准备的计提,处理方法与固定资产相似;对于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新准则口径上不予摊销,但持有期间每年进行减值测试,而税法口径上计税时按照税法规定的摊销额允许税前扣除。

金融资产:新准则对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应用了公允价值的计量方法,但新税法中对资产持有期间的公允价值变动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待实际处置或结算时一并计算。

预计负债:按照或有事项准则规定,企业对于预计提供售后服务将发生的支出在满足有关确认条件时,销售当期即应确认为费用,同时确认预计负债。如果税法规定,与销售产品相关的支出应于发生时税前扣除,即因该类事项产生的预计负债期末的计税基础为零,存在差异;如果税法规定对于费用支出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确定税前扣除时点,则所形成负债的计税基础等于账面价值。

应付职工薪酬:新准则规定,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给予的各种形式的报酬以及其他相关支出均应作为企业的成本费用,在未支付之前确认为负债。新所得税法中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工资、薪金,允许扣除,强调实际发生与收入有关与合理性,并明确规定了税前扣除标准(职工福利费、职工工会费等支出,分别可在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和2%的部分内扣除),按照会计准则规定计入成本费用支出的金额超过规定标准部分,应进行纳税调整。

(2)收入费用方面

销售商品形成的收入:新准则对收入实现的确认注重商品所有权转移的实质条件,而税法侧重于货款的结算和发票的开具等形式条件。例如,新会计准则规定分期收款销售商品,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应当按照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的现值确定其公允价值。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与其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在合同或协议期间内,按照应收款项的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的摊销金额,冲减财务费用。而新企业所得税法中规定,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而且税法不接受公允价值的做法。

投资收益:新准则中对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公允价值计量模式下的投资性房地产,都确认为因公允价值变动造成的损益,但税法坚持历史成本原则,待处置时确认投资收益。

税收优惠:新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中明确规定企业的一些收入为免税收入。以国债利息收入为例,新准则将其计入当期投资收益,税法规定其属于免税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仅就处置收益缴纳企业所得税。另外,新税法也就可以减免企业所得税的收入的条件做了相应规定。

资产减值损失:对所有计提了减值准备的资产,会计上确认资产减值损失,但新税法规定不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捐赠支出:新会计准则不分公益、救济性捐赠和非公益、救济性捐赠,发生时均计入营业外支出。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内的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非公益、救济性捐赠,非广告性赞助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罚款、罚金及滞纳金:新准则规定发生时计入营业外支出。新企业所得税法则规定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而交纳的罚款、罚企及滞纳金,不得税前扣除。

开办费:新会计准则规定,开办费应当在首次执行日后第一个会计期间内全部确认为管理费用。新企业所得税法将企业在筹建期发生的开办费作为长期待摊费用,从费用发生的次月起, 分期摊销, 摊销期限不得少于3年。

三、新会计准则与新税法差异的协调

由于新会计准则与新所得税法之间存在着较大的差异,这必然会造成会计实务工作与税务部门成本增加,加大了企业涉税风险,容易出现偷漏税行为。因此,正确处理两者关系的目标应当既有利于税收征管,又能够保证会计信息质量,还能够简化会计核算手续,提高会计和税收工作的效率。

1.财税适度分离

在税法与会计模式的选择上,若以税法为依据进行会计核算,会导致会计信息失真,若以会计核算的收入和利润作为计算流转税和所得税的计税依据,将会弱化税收职能。因此,目前的会计与税法既不能完全分离,也不能完全一致,应当尊重差异,采取财税适度分离的模式是合适的。企业在报送年度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针对会计与税法的差异项目做好纳税调整,并将调整过程通过申报表的明细项目予以反映。

2.充分体现公平

会计准则主要是为投资者服务,税法是为国家财政收入服务。现阶段对于会计制度与税收法规,一方面沿各自基本目标独立发展,另一方面应当努力追求最佳的协同效应,使会计和税法相辅相成,充分体现对服务主体的公平性。

4.加强财税合作

会计与税法虽然隶属于不同的部门,但也有不少授权性的规定,比如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条明确指出:“本章规定的收入、扣除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这为财税合作提供了法律依据。税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通力合作,加强协调,尽量减少会计与税法在实际操作上的差异,减少摩擦,降低成本,提高效率。

5.严格把握政策

新会计准则和新税法的内容较原来都有明显变化,具体操作时需要认真把握。比如新会计准则对公允价值的运用设置了诸多限制条件,只有准确把握,才能准确的应用和有效的实施监管,有效避免企业操纵损益的危险和会计信息的混乱。可以说,对会计与税法差异及其变化的准确把握,是实施过程中相互协调的关键和基础。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M].2007

篇(7)

[论文摘要] 税收遵从成本对经济有较大的扭曲作用。我国现阶段也存在着税收流失的困扰。我们要借鉴国外纳税遵从成本研究的经验,重视降低纳税遵从成本,不断完善税制建设,加强税收征管。

 

纳税遵从成本是纳税人在遵从税法的活动中不得不承担的费用。20世纪80年代,以英美为首的许多国家政府才真正开始这一领域的研究,并将其纳入税收改革的考虑范围。从各国对纳税遵从成本的调查研究来看,税收遵从成本巨大而且具有累退性,会增加纳税人的不遵从行为,对经济有较大的扭曲作用。我国目前同样也面临税收流失问题的困扰,如何借鉴国外政府对该领域的探索和实践经验,立足我国现状,为税收决策提供一个有迹可循的依据是本文所要研究的主要问题。

 

一、相关概念

 

1.纳税遵从 

纳税遵从是指纳税人按照税法要求履行其纳税义务的行为,表现为及时填写所有要求填写的申报表,申报表上的应纳税额应按税法规定和法院裁决要求正确计算。

西方纳税遵从理论认为,纳税人会对遵从成本(包括填申报单的花费、向税务人咨询的花费等)和不遵从成本(罚款)进行比较,从而做出决定。这种观点对于解决纳税人不遵从问题是具有建设意义的。沃尔舒茨斯基教授就认为“从长期来看,税务当局树立为纳税人服务的意识比纠正纳税人的不纳税行为更为重要”。

2.纳税遵从成本 

我国税收界很多对税收成本和税收征管方面的研究文章都提及纳税遵从成本,目前学界对“遵从成本”或“奉行成本”的概念采用的是英国巴斯大学的锡德里克·桑福德(cedri sandford)教授在其《税收遵从成本?押测量与政策》中对“遵从成本”下的定义,即?押纳税人(第三人,尤其是企业)为遵从税法或税务机关要求而发生的费用支出。这种费用支出是指税法及税收所固有的扭曲成本(如工作与闲暇的扭曲,商品消费或生产选择的扭曲)以外的费用支出。它不包括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时所支付的税款。 

3.纳税不遵从 

纳税不遵从是指一切不符合税收法规意图和精神的纳税人行为,包括纳税人故意不申报、少申报和因为信息错误、误解、疏忽或其他原因引起的不申报、少申报。

二、国外纳税遵从成本研究情况 

 

(一)对遵从成本的调查结果 

1.遵从成本数额巨大。桑福德(sandford)曾对1986-1987年大不列颠及爱尔兰联合王国税收体系的遵从成本进行了估算,结果是遵从成本占总税收的3.91%。1995年度美国联邦和州所得税遵从成本约为676亿美元,约占联邦和州税收收入的9%,占gdp的0.93%。2002年,印度国家财政部有关研究表明,2000-2001年度,印度个人所得税的遵从成本(还只是纳税人所承受的“合法”成本)占到该项税收的45%。富兰塞斯·威廉歌德(francois vaillancourt)研究了1989年加拿大个人所得税发现,其遵从成本占该项税收的6.9%。 

2.遵从成本具有累退性。遵从成本的累退性表现在随着纳税人(包括企业和个人)收入越高,遵从成本反而相对越小。低收入者与高收入者相比,前者承担的遵从成本明显高于后者;小型企业的遵从成本负担重于大型企业。 

3.遵从成本对经济有负影响。遵从成本会给社会增加资源成本,对于遵从成本的怨恨可能导致不遵从行为;遵从成本通过提高边际税率,可能扭曲或者阻碍国内和国外的投资决策。印度财政部最近的研究发现,高额的遵从成本带来的经济影响还包括:扭曲生产决策、减少投资,带来更高的赤字,减少税收的公正性,减缓经济的增长,影响价格运动规律,降低国际竞争力等等。 

4.高遵从成本引发不满情绪。由此导致严重的偷税问题。特别是小型企业和个体户,他们感到在税收方面受到了不公正待遇,因此,他们规避高遵从成本,甚至偷税逃税的动机也就相对比较强烈。 

(二)关于税制简化的问题 

税收体系的繁琐复杂是许多国家不堪其扰的问题。例如1986年,美国个人所得税申报单说明书就长达48页,有28个可能的表格需要填写,给纳税人带来了极大的不方便。正如幽默大师拉赛尔·贝克(russell baker,1995)所言,“税法的最可怕之处在于它无人能懂。它以深不可测闻名于世。”20世纪80年代以来,由美国率先开展的税制改革在全球范围得到了回应,税制简化则是其中重要的改革动力之一。税制简化是一项系统化的工程,涉及到简化税法、降低税率、减少税收档次以及扩展税基等许多改革层面。根据鲍普(pupe,1994)对遵从成本的研究结果表明,税制简化应更加关注在税收最大化、公平与效率的传统目标之间做比较。 

(三)一些国家的实践 

英国于1986年实行《纳税人》,明确了税务机关的职责:“国内收入局及关税和消费税局应关注不同的纳税人(包括较小企业的特殊情况)的遵从成本。在税收管理过程中,他们应该认识到使你的遵从成本最小化的必要性,应根据职责要求经济、有效地征税。” 

美国国税局提出改善纳税人遵从的措施。这些措施包括:(1)增加税法的威慑力,通过立法、设计付税程序等措施,使所得更加透明,使不遵从更容易被查出;(2)降低遵从成本,通过简化申报表、提供各种咨询,解决纳税人的问题;(3)提高遵从税法的纳税人的社会地位,使不遵从税法的人臭名远扬;(4)加强对税务人的管理等等。 

这些国家对遵从成本的研究结果的确向我们呈现了一些触目惊心的事实,有理由相信遵从成本确实很大程度上扭曲了政府和学者们设计税收体系的初衷。 

 

三、国外纳税遵从成本研究经验对我国的启示 

 

1.为纳税人遵从提供良好的经济环境 

建立这样一种制度——能充分保证“经济人”正当权利的制度,这同时也保证着纳税人的正当权利。在这样的制度下,一切与交换相关的行为都将在“看不见的手”的指引下达到效用的最优。 

2.完善税收征管制度 

要改变机构行政人员对整个税制的看法与态度,加强对内部人员的人事培训,这一培训工作一部分可以由系统内人员负责,而另一部分则交机构以外的专家学者完成;加强改善纳税表格格式的工作,使纳税人填写的表格更加简单明了;加强咨询服务,以帮助税务机构与纳税群体之间的沟通等等。 

3.保持税法稳定,减少税种的遵从成本 

税法稳定有利于降低税收遵从的临时成本。构造宽税基、少税种、低税率、少减免的税制结构,是我国税制建设的发展方向。宽税基可以保证税收收入,并且促进各种相互联系的税种采用共同税基。少税种可以防止纳税人在税种之间的转移,减少相应的遵从成本,矫正经济扭曲。减少税率档次,降低临界点税率,可以最大限度地降低临界点税率附近生产者之间的不公平竞争程度。少减免可以减少纳税人的税收选择活动,从而降低其遵从成本。 

4.增强公众纳税意识 

对我国而言,尤其在税收征管中的纳税咨询服务等方面需要体现出来。如果税务机关能够提供充分便捷的纳税咨询服务,如免费提供通俗易懂的税收手册、配备足额称职的税务咨询人员,那么纳税人的遵从成本就可相应降低。完善纳税咨询服务将是我国税收征管改革的重要任务之一。 

 

[参考文献] 

[1]范恩洁.国外税收遵从成本研究:经验与借鉴[d].四川大学硕士论文,2003. 

[2]李亚平.美国规范纳税人行为的若干经验及其启示[j].理论研究,2006?熏(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