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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投资评估方法精品(七篇)

时间:2023-10-09 16:07:25

序论:写作是一种深度的自我表达。它要求我们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隐藏在内心深处的真相,好投稿为您带来了七篇长期投资评估方法范文,愿它们成为您写作过程中的灵感催化剂,助力您的创作。

长期投资评估方法

篇(1)

企业合并后,对于合并双方的不同法人以前年度的亏损弥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下称财税[2009]59号文)做出了特殊规定,明确被合并企业的亏损可在合并企业实行限额弥补。其中在同一控制下且不需要支付对价的企业合并,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截至合并业务发生当年年末国家发行的最长期限的国债利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2010年第4号,下称4号公告)进一步明确,弥补亏损的限额不是总额,是在税法允许的期限内每年可弥补的金额。合并方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构申请所得税亏损弥补,填写的《企业合并业务申请企业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资产和负债计税基础明细表》(以下简称“计税基础明细表”)时,需要确定资产、负债及净资产的公允价值,并按资产、负债的科目明细分别填列。如果不能按照要求填写,则税务机关不予受理。《企业会计准则第39号——公允价值计量》(财会[2014]6号)对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及净资产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进行了原则性规定。对可辨认资产、负债以及净资产的公允价值,需要由具备资质的评估机构按相关原则进行评估确定。根据会计平衡关系,资产-负债=净资产,可辨认资产公允价值减去负债公允价值等于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9号—公允价值计量》、《中国资产评估准则--企业价值》等相关准则、指南的规定,确定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时,一般是以企业整体为目标,选用合适的评估方法来确定。确定可辨认资产、负债的公允价值,是按照资产、负债项下各具体类别的特性,分别选用适当的评估方法来确定的。

二、不同评估方法差异辨析

按具体类别分别确定的可辨认资产、负债的公允价值,依据会计平衡关系计算的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与以企业整体为目标评估确定的净资产公允价值,二者在数值上可能存在三种关系,即相等、大于或小于。如果二者相等,意味着企业整体全部由可辨认资产、负债组成,并且二者在确定公允价值的评估方法上也一致。如果二者是大于或小于的关系,意味着企业可辨认资产、负债的组合价值与以企业整体为目标的净资产价值在构成范围及价值计量上存在差异。构成范围的差异表现在,企业整体价值中包含了不可确指、但与整体盈利能力不能分离的无形资产和商誉等价值,因为其不符合会计相关定义,没有包括在可辨认资产、负债组合中。价值计量的差异是由于在对资产、负债项下各具体类别的公允价值进行的评估,其实是属于部分资产评估,与采用收益法或市场法对以企业整体为目标的净资产评估,选用评估技术方法不同而形成评估结果的差异,本质上仍是由于构成范围不同造成的。对于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与净资产公允价值差异的处理办法,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的处理原则,对于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吸收合并,可辨认资产、负债的公允价值按照评估确认的公允价值计量,净资产公允价值与计算的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差额,如果是正数,单独做为一项资产—商誉处理,列入合并方账户。如果是负值,则作为合并损益计入当期损益。对于同一控制下的吸收合并,合并方取得的可辨认资产、负债在入账时,仅限于被合并方账面上已确认的资产和负债的范围和账面价值,不增加新的资产和负债,不采用公允价值的计量。在合并方进行所得税务申报处理时,对于被合并方净资产公允价值与可辨认公允价值的差额,无法参考《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中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规定,也不宜借鉴非同一控制下吸收合并的处理办法,即净资产公允价值大于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形成的正差额做为一项商誉资产列示,负差额则计入当期损益处理。以上已经分析得出公允价值差额的产生原因,是由于构成范围差异及由此引起的评估技术计量差异造成的。从构成范围上看,净资产公允价值中包含了不可辨认且与企业整体不可分离的无形资产价值。而可辨认资产、负债项各具体类别,在按其特性选用不同的评估技术分别计量时,并不考虑影响企业整体盈利能力、但不可确指和辨认无形资产的因素。二者在构成范围上的差异以及由此采用评估技术方法上不同造成了公允价值的差异。可辨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从内涵上小于净资产公允价值,这种内涵上的差异是由于附着在企业整体上不可确指也不可分离的无形资产,无法在可辨认资产、负债的组合中反映造成的。基于这种认识,应当采用一种合理方法,将该差额分摊到可辨认净资产的组合中,使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与净资产公允价值在内涵上趋同,可辨认资产、负债分摊后公允价值与净资产公允价值符合会计平衡关系,满足所得税亏损弥补申报的需要。对公允价值差额进行分摊时,应考虑可辨认资产、负债项下各具体类别的流动性属性和价值内涵,以确定分摊对象和分摊基础。《企业会计准则第39号—公允价值计量》对公允价值计量及层次划分有相应的规定,对于流动资产及非流动资产项下的长期投资和各类负债项目,一般都有比较确定的金额或客观的市场价格,以此为基础确定的公允价值比较可靠,在公允价值层次也属于较高级别。对于不包括长期投资的非流动资产,如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其存在相同或同类资产活跃市场报价的,以市场价格为基础确定其评估结果,没有现存市场价格的单项资产,采用重置成本法确定其评估结果。无论是市场报价还是以重置价格确定的评估结果,都是基于卖方出售价格或买方购建成本的基础来确定的,没有考虑到也无法计量资产组合在购建完成后,在最佳用途下带来的协同效应。而非流动资产作为企业整体经营能力承载体的投资组合,没有考虑其最佳用途及协同效应,而仅以购建为基础分别确定、并加总得出的评估价值作为其公允价值,显然不能反映其真实价值内涵。从公允价值层次上讲,估值技术计量属于较低层次,可靠性也较差。因此,对于净资产公允价值差额,应以不含长期投资非流动资产为分摊对象,以其各构成部分的评估价值为基础按比例分摊,才能真实反映该类非流动资产组合的公允价值。在分摊后,净资产公允价值的差额将消除,使得资产、负债及净资产的公允价值符合会计平衡关系,也满足了税务处理的要求。

三、实务案例说明

篇(2)

关键词:价值管理;行为价值;价值计量;决策机制

一、国内外研究发展动态

国内外关于价值管理的理论研究成果分析了价值管理的基本内涵,总结了企业价值决策的财务和非财务方法及其基本分析步骤,揭示了企业经营目标、内在管理机制和企业文化对企业价值决策的驱动作用,为企业价值决策提供了初步的分析路径、方法和切入点;同时提出了价值管理的相关考核指标,指出从动态和静态两个角度考察企业的价值。企业行为价值分析的研究探讨了人类行为与价值关系问题,对行为价值的本源做出深入的论述,并将行为作为会计基本要素系统地纳入到核算体系中去,并彻底的分析了行为价值本源的问题,为进一步的深入研究提供了支撑。但是,这些研究并没有揭示企业价值创造的根本目标和根本动因,没能明确影响企业当前及长远价值的主要因素,无法形成计量企业价值的动态模型,这些问题成为建立企业价值计量模型的关键目标,这些研究并没有阐明企业经营目标和企业文化在企业价值决策中的作用机制,这些问题都需要在企业的价值决策和组织文化构建过程中加以明确。

二、企业行为价值管理的意义

(一)企业行为价值管理研究意义

1、能够促进价值管理理论与方法体系的完善。鉴于宏观经济环境对企业价值创造和价值增值状况重视程度的提高,对价值管理理论和方法体系的研究提出了新的要求。在国资委推行EVA考核的背景下,理论界针对企业价值考核评价体系及其在不同企业中的应用进行了研究,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EVA仅仅是用于对企业价值增值进行期间考核的指标,和真正意义上的企业价值管理有较大区别,本课题将价值管理的理念融入企业的行为价值管理体系,探索将价值管理思想与企业日常管控手段相融合的路径,是对价值管理应用理论与方法研究的一次新的尝试。探讨价值管理会计的理论与方法,对于完善价值管理的理论与方法体系有重要作用。

2、能够推动企业价值管理水平的进一步提升。对企业价值管理体系的研究,能够解决价值概念界定、价值计量、价值决策以及价值管控等多方面影响价值管理理论与方法具体应用的关键问题,有助于企业的经营管理者明确企业自身的价值所在,了解影响企业价值的关键因素,能够将价值管理的理念与企业的经济决策行为相联系,将价值目标落实到价值管控流程之中,从而实现企业价值增值目标,促进企业价值管理水平的进一步提升。

三、企业行为价值计量方法

本文在传统企业价值评估方法模型的基础上,选用EVA折现法来衡量企业价值:企业价值等于投入资本总额加上未来各期EVA折现现值,折现率使用加权平均资本成本率。基于企业持续经营假设的企业总体价值表达式为:EV=TC+∑∞t=0EVAt(1+WACC)t

其中,EV表示企业价值;TC表示期初企业投入资本,投入资本表示企业在经营活动上已投资的累计数额;EVAt表示第t期的EVA值;WACC表示加权平均资本成本率。

根据推动企业价值增长的动因分析,可以将具体的内容进一步划分为当前营运价值(COV)和未来成长价值(FGV)两个组成部分。当前营运价值(Current Operating Value,COV)。反映的是企业当前盈利能力对价值的贡献,是在现有资本规模下经营创造的价值和资本价值的总和。表示为各期EVA按适当的资本成本率折现,再加上当前投入的资本总额。

COV=TC+∑∞t=0EVAt(1+WACC)t

未来成长价值(Future Growth Value,FGV)。反映的是企业持续创造价值的能力,是未来价值增加的现值。未来成长价值的表达式如下:

FGV=∑∞t=1EVAt(1+WACC)t

在价值规划下,从当前营运价值和未来成长价值两个维度,构建静态和动态的价值计量模型;根据企业在长期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各变化因素对项目目标的价值量影响大小,分析对项目投资价值的影响,构建满足对长期投资项目进行动态管控的计量分析模型;从企业价值链着手,对价值链上的具体经济行为进行价值分析,设计能够具体量化的行为价值计量方法,对不能具体量化的经济行为,先进行行为价值定性规范,再借用综合评价方法,转化为可量化指标,实现对所有经济行为进行价值计量的目标。

四、企业行为价值管理决策机制

(一)价值规划决策方法

企业价值规划的决策方法由企业价值目标静态优化决策方法和价值目标动态优化决策方法构成。静态优化决策方法的设计思路是:借鉴现有战略规划的理论与方法,以企业价值规划影响因素分析为背景,引入战略价值、战略成本和战略风险三个参数指标,完成对价值静态决策模型的设计。动态优化决策方法设计思路是:以企业战略规划实施过程中发生的重大影响因素对企业价值目标的影响进行分析,以价值规划的动态计量数据为基础,通过对影响因素对价值目标的影响差异分析,完成对价值规划进行再优化的模型构建。

(二)长期投资行为决策方法

长期投资决策方法由静态决策方法和动态决策方法两部分构成。企业长期投资静态决策方法,在借鉴已有的决策方法基础上,结合价值管理需要进行完善设计。长期投资的动态决策方法设计,要以对长期投资的动态加量为基础,通过对投资建设期间的具体行为进行分析,研究实际行为和预期规划之间的差别对企业价值的影响,构建长期投资项目价值进行再优化的决策模型。

(三)日常运营价值管理决策方法

从企业价值链的各种经济活动行为对企业价值的影响研究入手,针对价值链的主要活动(原材料供应、生产作业、成品储运、市场营销和售后服务)和价值链辅助活动(企业基础管理、人力资源管理、技术开发和采购管理),分析各个环节的价值特性;以企业具体经济行为(组织、个人)的价值计量为基础,考虑各种活动和经济行为的价值贡献,以及对企业总体价值目标的影响,从日常经营管理得实际需要出发,针对不同控制环节的具体内容,制定有针对性的价值优化决策方法(如短期决策、固定资产管理、存货管理、资本管理、人力资源管理等)。

五、结语

本文首先回顾了国内外关于企业价值管理与企业行为价值管理相关研究的文献资料,界定企业价值、价值管理和行为价值管理的相关理论,指出企业价值是企业当前营运价值和企业未来成长价值之和,经济行为价值是对企业价值产生增值的企业的经行为的管理与控制,提高行为的价值创造效率,实现利益相关者利益最大化。其后,企业重点研究企业行为价值计量方法,在传统企业价值评估方法模型的基础上,选用EVA折现法来衡量企业价值,企业价值等于投入资本总额加上未来各期EVA折现现值。最后研究企业行为价值管理决策机制,包括影响企业当前营运价值的行为决策方法、影响企业未来成长价值的行为决策方法,最终要实现企业价值增值和利益相关者利益最大化。(作者单位:华北电力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

参考文献:

[1] 翁世淳.从价值创造到市值管理:价值管理理论变迁研究评述[J].会计研究,2010,04:74-81+96.

[2] 汤谷良,戴天婧.EVA业绩考评制度为什么会受阻与失效?――基于央企导入EVA评价指标的多案例研究[A].中国会计学会.中国会计学会2013年学术年会论文集[C].中国会计学会:,2013:13.

[3] 刘圻.企业价值管理创新模式研究――基于自发秩序与程序理性的视角[J].会计研究,2010,08:36-41+95-96.

篇(3)

一、引言

著名的营销学者菲利普・科特勒教授指出:“品牌是一种名称、名词、标记、符号或设计,或是他们的组合运用,其目的是借以辨认某个销售者或某群销售者的产品或劳务,并使之同竞争者的产品和劳务区别开来。”从营销学的角度来看,品牌包含属性、利益、价值、文化、个性和消费者六方面的内容。从财务会计的角度看,品牌是企业的一种无形资产,它是一个企业综合实力的集中体现,是企业的科学水平、设计水平、工艺水平、研发水平、管理水平和营销水平的凝结。品牌资产是与品牌、品牌名称和标志相联系的,能够增加或减少企业所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的价值和(或者)顾客价值的一系列品牌资产和负债。众多学者认为,品牌管理的核心内容就是积累品牌资产,它具有潜在性、转化性和增值性。

品牌赋予了产品个性化的意义,为企业实施差异化战略提供了重要保障;同时,知名品牌具有获得较高的溢价的能力,为企业提升盈利能力创造条件。应该说,品牌逐渐成为了现代企业进行市场竞争的核心竞争力的源泉。品牌通常是公司所收购的无形资产的一个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同时,上市公司在首次发行(IPO)时获得高额的溢价,很重要的原因是上市公司的品牌资产价值。因此,公司应该在资产负债表上把品牌的价值与其他所收购的无形资产分开来记录和报告。如何界定、衡量品牌资产价值,逐渐成为理论界和实业界研究的一个焦点问题,这就需要采取有效的方法对品牌资产的价值进行评估。品牌资产价值评估是品牌资产货币价值化的过程,其核心内容是从产品的市场效益中分析品牌贡献的收益。

然而,由于现阶段不存在成熟的品牌交易市场,品牌交易更多地还是通过简单、直观的感觉评估其价格,很难解释品牌资产的真正价值。因此,对品牌资产进行财务评估势在必行,但对品牌价值进行准确评估却十分困难。目前,国际上通用的非会计方法中最为权威的是由国际知名品牌咨询公司interbrand公司开发的interbrand方法,此外较为知名的还有溢价法、品牌抵补模型等。本文在借鉴这些非会计方法的基础上,从财务会计学的角度来阐释品牌资产价值的评估方法。

二、品牌资产价值评估方法

从财务会计角度评估品牌资产主要包括:收益法、成本法、市场法。

(一)收益法。主要考虑到品牌资产是没有实物形态但能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经济资源,其价值并非在短期的财务期内立即得到体现。企业在进行一定品牌投资(如广告、公益事业、销售促进等)后,在未来的产品销售或者劳务的提供中就可以增强其获取现金流量的能力,因此它的公允价值一般预测该资产给企业带来额外现金流量的能力,即该资产在时与该资产不在时所获得的增量现金流量的方法。收益法是品牌资产价值评估的主要方法,是从品牌创造的收益内涵角度来考虑的,可以用一些方法进行测算。如将名牌名称带来的特许权收益资本化,又如利用长期品牌计划估算品牌资产价值,将品牌产品获取的预计利润资本化。

(二)成本法。是从品牌的投资成本、重置成本角度对品牌资产价值进行评估,进一步可细分为历史成本法和重置成本法。品牌历史成本或投资成本包括:设计费、咨询费、法律费用、登记注册费、手续费、广告宣传费、人工成本、开发成本、侵权和诉讼费用等。历史成本法的可用性较差,品牌的成功归因于公司各方面的配合,很难计算出真正的成本。即使可以,历史成本的方法也存在一个最大的问题,他无法反映现在的价值,因为他未曾将过去投资的质量和成效考虑进去,使用这种方法,会高估失败或不成功的品牌的价值。重置成本法是基于企业在正常经营过程中更改品牌的成本。重置成本法是品牌价值评估的重要方法,重置成本包含的内容有:更改品牌的直接成本,例如企业改变原有企业名称需要的资金投入,对外形象、设计等变更发生的成本;更改品牌相关的营销费用,例如增加的广告宣传费;更改品牌期间往往会减少的利润,这也是重置成本的构成部分。

(三)市场法。基于品牌资产是由于拥有品牌财产的所有权而产生的未来收益的现值,换句话说,品牌资产是一个活跃市场所能允许的自愿买者和卖者之间交换的品牌财产的总值。这种方法最大的问题是缺乏品牌财产的公开市场交易。这一方法以市场和正常公平交易的参照资料来确定相似品牌的可比许可费率和收入额,并遵循替代原则测算品牌的价值。品牌价值评估市场法的应用步骤是:(1)先确定相似品牌的可比许可使用费交易案例;(2)评价被评估品牌相对于其他类似或竞争性商标或品牌的坚挺程度;(3)将可比交易中发现的有关信息资料与被评估品牌的坚挺程度进行比较,其结果是筛选出品牌的具体许可使用费率或可归属商标的收入;(4)确定该品牌的扩展和发展潜力,将许可使用费率应用到这种发展潜力中;(5)估计代品牌资产的剩余生命期;(6)确定一个适当的能给品牌带来的收入;(7)确定一个能反映购买或拥有该资产带来的风险贴现率。

如果上述各步骤都准确地完成了,该品牌的价值就可以计算。根据被评估品牌当前和潜在的销售额以及对商标坚挺程度的分析,可以确定该品牌的许可使用费率。然后,把许可使用费率应用到所有当前该品牌产品的销售额以及该品牌发展计划所带来的潜在销售额,收入流或现金流就可以予以量化。考虑收入流或现金流的适当增长率、适当的品牌声誉生命期以及贴现率,就可以计算出由该品牌直接带来的未来收益的净现值。

三、运用品牌资产价值评估应注意的问题

企业品牌资产价值的评估工作较为复杂,它受到来自于企业内部和外部诸多主客观因素的影响。对同一企业而言,采用不同的评估方法常常会使企业品牌资产评估的结果大相径庭。因此,根据企业的特点以及评估的实际情况与目的来选择适当的评估方法就显得格外的重要。

(一)在传统的工业经济时期,有形资产在企业资产总值中占有绝对比重,且数额相对稳定,经营风险也小,这种情况下以历史成本来估计品牌资产价值就有较大的可信性。而在知识经济不断发展的今天,尤其是对于一些高科技含量、高知识含量的企业而言,用历史成本法确定其价值显然有悖于客观实际;对于资本投资很小的咨询公司、服务性企业,由于有形资产比重较小,仅以账面价值评估难免低估其品牌价值,因此采用收益法比较合理。

(二)如果品牌是因为作为无形资产价值入账而进行的评估,就要考虑用成本法计价。《企业会计制度》已经作了明确规定,如果是自创的,已申请时的注册费、聘请律师费作为无形资产的入账价值;如果是外购的,则以买价加上相关税费作为无形资产入账;如果是一品牌的转让为目的的评估,就应考虑市场法。此时,我们要关注的是转让方式问题,是转让所有权还是转让经营权,是排他性转让还是普通转让。因为市场上对产品的需求是有限的,品牌的过多使用具有排斥性,当品牌的使用者超过一定的规模便会引起市场的现实困难,妨碍企业取得超额利润。如果品牌是因为企业破产、清算而进行的评估,则应考虑收益法。在企业破产的前提下,一般情况是通过拍卖的方式来决定品牌的价值,而对品牌底价的确定一般情况下是参考同类品牌的市场价格。但是,此种资产的最终价格还是要购买者权衡收益与支出,根据购买方的经济实力、市场和管理环境来确定。由于它是在“迫售”状态下预计的现金流入,因此它通常会低于正常的市场交易价格。

四、总结

(一)品牌资产价值评估不是精确的结果。由于影响品牌价值的因素是多方面的,所以我们要综合运用多种评估方法,以准确地评估品牌的价值。影响品牌的因素有很多,如品牌实力、客户对品牌的忠诚度、品牌的全球化潜能以及创新能力等,但这些因素又不是每时每刻都与每个品牌的价值相关。品牌资产价值评估,不论采用哪一种方法,所得出的品牌价值都具有不确定性,既不是品牌问世时的最初价值,也不是品牌最终的价值,甚至与品牌的实际价值也有偏差。品牌价值既是现实的,又是潜在的;既是精确的,又是模糊的,但他们至少给我们提供了一个品牌价值的合理空间。一方面虽然我们得不到准确的数值,但也可以对同一种方法进行评估的品牌排序,其次考察其位次和相对价值;另一方面我们也可以比较不同评估方法产生差异的原因,对不合理的地方进行进一步改造,以较为准确地评估品牌的价值,有效地检视品牌经营的状态。最后就是让我们确定了品牌资产价值的信念,强势品牌企业的生存和成长的中心,值得企业为之做长期投资。

篇(4)

关键词:收益还原法;新技术思路;土地评估

中图分类号:X703文献标识码: A

收益还原法(以下简称收益法)是评估的重要方法之一,无论在土地评估、房地产评估还是资产评估,收益法是常用的评估方法之一。随着房地产市场的快速发展,收益还原法的技术思路出现一些新的变化。

1 收益法的原理及特点

收益法基于预期收益原理,是在估算估价对象未来每年预期收益的基础上,以一定的还原利率,将估价对象在未来每年的纯收益折算为评估时点收益总和的一种方法。收益还原法是对土地、房屋、不动产或其他具备收益性质资产进行估价的基本方法。运用此方法在估价时,是把购买估价对象作为一种投资,即购买价款作为购买未来若干年收益而投入的资本。

收益法具有以下几个比较明显的特点:

(1)收益性。投资该估价对象应能够获得一定的收益,或具有潜在的收益。如果没有了收益,则就没有了所谓将收益还原得到估价对象的价值了。例如公共免费使用的建筑,基本没有收益,因此不适合采用收益法评估。

(2)预期性。从投资的角度,投资者购买了估价对象后,是通过估价对象的未来收益来实现投资收益的。因此投资者购买估价对象时必须预计估价对象未来能获取的收益以及收益方式,而其愿意付出的购买价格也是基于这个预期收益来确定的。由此可见,从收益法的角度来看,估价对象未来的收益能力和收益方式都是影响估价对象价值的重要因素。

(3)折现性。未来的收益必须通过折现,才能得到估价时点下价值,这其中涉及到收益法中一个重要参数――还原利率。还原利率除了考虑资金的时间价值,更重要的是反映投资者的预期收益,即投资者在该项投资中期望所获得的收益。从财务分析的角度来看,还原利率实际上就是内部收益率。

2 收益法技术思路的变化

随着近年来房地产市场发展的速度加快,房地产收益形式及收益能力出现了新的变化。尤其是在住宅市场,原有的购买―出租模式已经滞后于房地产市场发展的速度。表现比较明显的是租金的增长速度较大落后于售价的增长速度,由此造成按购买――出租模式下的投资收益率越来越低,也就是说用租售比法测算得到的还原利率越来越低,甚至低于国债的收益率。从投资的角度来看,这项投资已经逐渐变得不可行了。但是,近年来住宅房地产市场的交易却越发活跃,这其中除了刚性需求,投资需求也占有较大的比例。这种现象反映了投资收益率并不是越来越低,反而可能是越来越高,只是收益形式有了新的变化。

由此可见,住宅房地产市场预期收益能力和收益形式已经改变。虽然从表面上看每年的收益能力降低了,但是住宅投资的主要收益形式已经由每年出租收益改为持有几年后的转售收益,而且这个转售收益的收益能力往往比每年出租收益大得多。这种投资模式与传统每年出租的投资模式最大区别就是持有期的大大缩短。传统投资模式的持有期是长期的,甚至是整个收益期,更注重的是长期稳定投资收益。而新的投资模式持有期一般只有5年,甚至更短,更注重的是短期投机收益,这种投机收益是具有较大风险的,因此其要求的回报率更高。

基于这种变化,收益法的技术思路也做了相应的调整,将整个收益期分成了两段,第一段为持有期,第二段为转售期。持有期的收益按传统的方法折算还原,然后再将转售的收益另外折算还原,最后将两部分收益的价值相加即得到估价对象的价值。

估价基准日出租出租 出租出租转售

持有期

新技术思路下房地产评估的计算公式:

P=A/(r-d)×[1-[(1-d)/(r+d)]n]+F/(1+r)n

其中:A――持有期内的第一年纯收益

F――持有期后的转售纯收益

r――持有期的还原利率

d――持有期的收益递增比率

n――持有期

3 新技术思路应用于土地评估碰到的问题

按上述收益法新的技术思路,则土地评估中收益法的计算公式应为:

P=A/(r-d)×[1-[(1-d)/(r+d)]n]+F/(1+r)n

其中:A――持有期内的第一年土地纯收益

F――持有期后的转售土地纯收益

r――持有期的土地还原利率

d――持有期的土地纯收益递增比率

n――持有期。

对于空地租赁的案例,这个公式可以直接套用。但是实际空地租赁的案例比较少,而且这种短期投资的形式更少,空地租赁的大部分是长期投资。而土地评估中收益法应用的最多的是已建成建筑物的土地价值评估。对于这类评估,上述土地评估收益法的新计算公式中持有期部份的参数均可以按原有技术思路求取,但持有期后的转售土地纯收益怎么得到?这个是困扰收益法新技术思路在土地评估中应用的重要因素。

4 问题的解决方案

从土地评估的收益法技术思路来看,土地的纯收益等于房地产纯收益减去房屋纯收益。因此转售的土地纯收益也可以用转售的房地产纯收益减去转售时房屋的纯收益,公式如下:

转售的土地纯收益=转售房地产纯收益-转售时房屋的纯收益

转售房地产纯收益=转售房地产价值-相关费用(包括手续费、中介费、税费等)

转售时房屋的纯收益=(P房-PMT房/R房×(1-1/(1+R房)n))×(1+R房)n

PMT房= P房/(1-1/(1+R房)m) ×R房

其中:P房――估价时点的房屋现值

PMT房――房屋年纯收益

R房――房屋还原利率

n――持有期

m――总收益期

5 还原利率的差异

从上面的分析可见,还原利率实质上是投资内部收益率,因此对于不同的投资,内部收益率是不相同的。也就是说新技术思路下的还原利率与原技术思路下的还原理利率在内涵上是不一样的,但是其求取的原理还是一样的,求取方法仍采用市场提取法。

通过对广州市10个区域100多个样点进行统计分析,发现在目前的房地产市场下,房价上涨速度比较快,年平均涨幅达到10%以上,由此统计得到的还原利率也超过了10%,远高于出租的回报率,也高于国债利率等这些无风险投资收益率。当房地产价格年平均增长率下降时,统计得到的还原利率也相应降低。由此可见,这类型投资的还原利率与房价的年平均增长率程正相关的关系,基本上约等于房价的年平均增长率加上出租的回报率。

而原技术思路下的还原利率是基于稳定长期投资的内部收益率,还原利率不高且稳定,通常比无风险投资收益率稍高一些,风险大的投资还原利率更高。

因此,对于上述公式中的还原利率有所区别,其中持有期的土地还原利率属于短期投资内部收益率,风险较大,还原利率较高,而且与房价上涨幅度密切相关。计算转售时房屋的纯收益中所用到的房屋还原利率是整个收益期的房屋还原利率,属于长期投资型的,风险偏小,还原利率不高。

6 举例

某人购买了一套60平方米的新房,购买价格120万元,使用年期70年,一次性付款,购买后即出租,每月租金2000元(假定为净收益),预计这套房子5年后可以170万(实收)价格转售,估价基准日类似房屋的重置价为30万元,房屋还原利率为7%,持有期土地还原利率为10%。现要评估这套房所在土地的价值(评估时点为购买房屋的日期)。

求解:

房屋年纯收益= P房/(1-1/(1+R房)m) ×R房=300000/(1-1/(1+7%)70) ×7%=21186

转售时房屋的纯收益=(F房-PMT房/R房×(1-1/(1+R房)n))×(1+R房)n =(300000-21186÷7%×(1-1/(1+7%)5))×(1+7%)5=298930

转售的土地纯收益=转售房地产纯收益-转售时房屋的纯收益=1700000-298930=1401070

土地价值=2000×12/10%×[1-1/(1+10%)5]+ 1401070/(1+10%)5=960933

7 需要注意的问题

从上面的例子可见,计算得到的地价非常高,约占房地产购买价格的80%,主要受以下两个方面因素的影响:

1、房屋重置价

从上面例子中的参数可见,房屋重置价仅占购买房地产价格的25%,五年后转售时房屋的纯收益也仅有29万左右,因此当房价已经涨到170万时,计算得到转售的土地纯收益达到了140万左右,即使经过折现,这部分贡献给予土地的价值达到了87万左右。由此可见,房屋重置价的确定对土地价值的影响比较大。只有确定合理的房屋重置价才能还原得到合理的土地价值。从价值理论来看,房屋重置价不仅仅是房屋的建设等费用,还应包括一定投资利息和利润。

另外,当房价在增长时,是否房屋重置价也应该是随之变化?变化规律如何?这有待进一步深入研究。

2、预期房价增长率

从上面的例子可见,五年后房价从120万涨到了170万,涨幅达到40%左右,年平均增长率约为7%左右。由于房价的大幅增长,导致土地纯收益也大幅增长,从而测算得到的土地价值比较高。也就是说,这种方法计算得到的土地价值,是一种投资价值,是基于预期未来房价有一定涨幅情况下的土地价值。由此可见,预期房价的增长率对土地价值影响非常大,预期房价的增长率越高,土地价值越大。

但是,在目前房地产市场变化比较大,而且政府宏观调控频繁的情况下,预期房价增长率存在一定的不确定因素。

参考文献(References):

[1] 中华人们共和国国家标准.城镇土地估价规程[S].北京:中华人们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1 NO.1:50.

篇(5)

时至今日,经历了若干次的讨论与修订,《企业价值评估指导意见(试行)》终于与大家见面了。这是资产评估行业里程碑式的一件大事,也是我国企业价值评估领域中一次具有历史意义的革命。

我国的企业价值评估实际是与我国的资产评估同时兴起的。1991年91号令第三条即已经规定国有资产占有单位在“企业兼并、出售、联营、股份经营”等情况下需进行资产评估,已将企业作为了资产评估对象,但是,91号令的第七条仅认为“国有资产评估范围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即作为资产评估法律文件的91号令还未重视企业作为交易对象时与企业单项资产之间的差异。因此,资产评估一开始的企业价值概念是以企业整体资产价值来替代的,而企业整体资产被认为是企业各单项资产的简单加总。此种导向造成了评估实务上的偏颇。由于企业价值的评估演化成了对企业资产负债表所列示资产及负债的评估,于是严重地影响了企业价值评估的定位,并限制了企业价值评估方式方法的发展。其偏颇与限制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会计处理方面的问题直接影响了评估价值,评估师的大量工作变成了审计工作;2、由于企业的每项资产必须分别进行评估,评估机构为控制经营成本,设备、房产、土地等单项资产评估往往聘用不了解资产评估的专业技术人员去完成,因而严重影响了评估的执业水平。同时,企业的房产和土地的价值评估业务似乎应该必须由专门的房产价值和土地价值的评估人员来承担,从而导致企业整体价值被肢解,影响了企业评估价值的准确性;3、由于评估往往仅以企业提供的会计报表为准,造成了对账外资产的忽视和遗漏;4、由于会计报表所列示的各单项资产评估价值加总后不一定能体现企业的整体价值,其评估价值不能用来作为发行定价的参考,证监会实行了另一套股票发行定价机制,资产评估报告只能用来设立公司。资产评估行业错失了巨大的证券发行市场;5、同样是因会计报表所列示的各单项资产评估价值加总后不一定能体现企业的整体价值,资产评估报告只能做为委托方完成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相关手续的文件,而不能为企业股权交易提供有用的定价参考,不能满足股权交易市场的有效需求。

《企业价值评估指导意见(试行)》的革命性之一,即在于其从根本上扭转了对企业价值概念的认识,澄清了企业价值评估所指的对象,即“企业整体价值、股东全部权益价值或部分权益价值”。此概念的引入并非是我国独创,欧美等市场经济发达国家,早就对企业价值作出了上述的定义。如《欧洲价值评估准则》指南7中指出,评估师应当将企业价值评估业务分为两类,一类是评估企业价值(enterprise value),即企业的整体价值,另一类是评估权益价值(equity value)。

由于企业价值中有股东权益创造价值与股东贷款创造的价值,企业价值评估的理念也将国际上已成熟的资本资产定价模型引入了国内。

这里的股东全部权益的价值,即企业整体价值中由全部股东投入资产创造的价值,本质上是企业(法人实体)一系列的经济合同与各种契约中蕴含的权益,其属性与会计报表上反映的资产与负债相减后净资产的帐面价值是不相同的。而引入股东全部权益和部分权益价值的意义,在于明确地将股权作为企业价值评估中的对象,而非过去将净资产这样一个会计科目作为评估的对象,同时其隐含了部分股东权益与全部股东权益之间并非一个简单的持股比例关系,部分股东权益还存在着控股权溢价和少数股权折价的问题。

《企业价值评估指导意见(试行)》的革命性之二,在于罢除了成本法在企业价值评估中的垄断地位,强调了收益法和市场法也是企业价值评估适用的方法,而在一定的条件下,这两个方法甚至是更为适用的方法。同时,指导意见对各种评估方法的使用提出了具备可操作性的规定。

在收益法方面,具体规定有:1、提出采用收益法可使用收益资本化法和未来收益折现法两种具体方法。 未来收益折现法往往适用于成熟的企业,其收益通常是稳定的和可预测的。

2、提出了预期收益可以采用多种口径,包括现金流量、各种形式的收益或现金红利等,打破了传统上只用净利润作为预期收益的传统观念。

3、提出在预测过程中委托方、相关当事方和评估机构应相互配合和沟通。委托方和相关当事方应提供委估企业未来经营状况和收益状况的预测,评估机构应对其进行必要的分析、判断和调整,确信其合理性,并在此基础上确定收益法的参数。区分了资产评估收益预测与审计盈利预测审核时中介机构的责任。

4、提出折现率和资本化率的确定原则,要求应当考虑利率、市场投资回报率、加权平均资本成本及委估企业、所在行业的特定风险等因素。

在市场法方面,具体规定有:1、提出采用市场法可使用参考企业比较法和并购案例比较法,明确指出市场比较案例的来源可以是上市公司,也可以是市场上可收集资料的买卖、收购及合并公司。改变了以往实务界认为资本市场尚不活跃,无法收集交易案例的传统观念,为市场法的使用提供了新思路。

2、提出具有可比性的公司应当是属于同一行业、或受相同经济因素影响的公司,同时要求对参考企业报表进行分析调整,使其与委估企业报表具有可比性。

3、提出选择、计算、使用价值比率应考虑的因素。

在成本法方面,具体规定有:

1、提出成本法评估的范围,应当包括被评估企业所拥有的所有有形资产、无形资产以及应当承担的负债。此规定真正从企业拥有权益的角度揭示出评估对象,而非以往将评估对象对应为会计科目。

2、提出企业价值评估中所采用的成本法,其实质就是资产基础法。并明确企业的各项资产可以根据情况选用适当的具体评估方法。

3、提出长期投资项目是否单独评估的原则,是根据其对企业价值的影响程度,而非委估企业其是否为控股单位来确定。

4、 给予了评估机构根据重要性原则和工作量完成的可能程度来确定评估方法的选择机会。

《企业价值评估指导意见(试行)》革命性之三,在于引入了国际上一些成熟的企业价值评估的概念与方法,使中国的企业价值评估能够尽早与国际接轨。目前,国外投资人在国内投资时,往往不相信国内评估师的胜任能力。虽然因限于我国对国外的企业价值评估机构的资格限制,仍聘用国内评估机构进行企业价值的评估,但同时聘请外资机构对评估结果进行复核。由于过去我国对企业价值评估没有一套成熟的方法体系,一些国内评估师对评估中出现的问题得不到合理的解决途径,因此常常遭到外资机构的质疑。国际企业价值评估概念与方法的引入,能够使中国的评估师武装起来,从而从容地迎接经济全球化的挑战。所引入的先进概念与方法包括:

1、财务报告的分析、调整和利用;2、在采用收益法时,对非经营性资产、负债和溢余资产进行单独分析;3、持续经营前提下企业价值与清算前提下企业价值;4、企业存在多种经营业务状况下的分别分析的原则;5、控股权溢价和少数股权折价;6、股权流动性对企业价值的影响。

《企业价值评估指导意见(试行)》革命性之四,在于评估报告与以往的相关规定有了质的区别。指导意见从评估报告使用角度出发强调了评估报告充分披露有关信息的重要性,并且对报告应披露内容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规定,但未对报告形式进行任何的规定。与91号文相比,指导意见增加的报告内容包括:

1、评估报告使用者;2、价值类型和其定义;3、评估假设和限制条件;4、评估程序实施过程和情况。

前述三项均是基本准则中强调的重要内容。在指导意见中提出披露此三项内容的要求是对基本准则的呼应,也映证了基本准则在整个准则体系中的作用。在披露评估程序实施过程和情况时,指导意见强调披露企业的财务分析、数据调整情况,评估方法选取过程和依据,重要参数依据来源与形成的过程,以及运用评估方法时的逻辑推理过程和计算过程。这些披露要求强调资产评估应当利用经济学、管理学、逻辑学等知识,对所收集到的评估信息资料进行合理分析、推理和计算。指导意见始终强调资产评估学是一门综合性的经济类学科,以还资产评估的本来面目;同时对资产评估师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任何带有革命性的观点,必然是创新的,也必然会与旧观念发生冲突。指导意见(既然具有革命性,则必然带来一些问题需要解决,如:

1、一些新的概念如何理解和定义,如有形资产、溢余资产、控股权、少数股权、价值比率等。希望尽早能出台相关释义,帮助广大评估师对指导意见形成正确的理解;2、指导意见的实务操作仍存在着一定的困难,如溢价、折价、流动性等因素的考虑,必然需要大量的案例数据作支持,而国内的数据和相关研究却相对匮乏。希望进一步进行企业价值评估的理论研究和实务探索。

3、与现行法律法规的衔接一直是困扰准则制定工作的难题。如在报告披露方面于91号文的衔接、收益法和市场法评估结论如何满足《公司法》关于投资注册资本金的规定等。

4、价值类型的问题仍未得到解决。基本准则将价值类型作为重要观点提出后,实务界仍处于茫然的状态,不少评估机构不理解价值类型具体的含义,更无法对其进行准确的定义。结合国内资产评估业务的价值类型研究,定义不同种类的价值类型已成为目前资产评估界急需解决的问题。

美国的企业价值评估准则最早制订于1987年,至今已经历了十几个年头。欧洲在2000年也将企业价值评估准则纳入价值评估的准则体系。我国的企业价值评估准则吸取了国外多年研究的经验,并结合了国内理论界和实务界的探索,应当说具有较高的起点。我们期待着具有革命性的《企业价值评估指导意见(试行)》将中国的资产评估行业带入辉煌灿烂的明天。

参考文献:

篇(6)

IASB将公允价值定义为:“交易双方在公平交易中可接受的资产或债权价值”。

一、寿险公司资产的公允价值的评估

寿险公司的资产主要为金融资产,在此我们主要就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的评估进行分析。

(一)金融资产公允价值的评估原则

1.当所评估的金融资产存在市场价值时,若该金融资产市场的交易规模足够大,我们可以用该金融资产的市场价格代表其公允价值;若该金融资产市场交易规模存在一定限制,市场价值也不能完全代替其公允价值,但在此时,市场价值可以作为公允价值的重要参照。

2.当所评估的金融资产并不存在市场价值,但对于相类似的金融资产存在市场价值时,则可采用对该类似的金融资产的市场价值进行有关风险调整后的价值来代替所需评估的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

3.若所评估的金融资产无市场价值可参照,则可通过计算该金融资产未来现金流的现值来确定其公允价值。

IASB将市场价值定义为:“评估基准日,自愿的买卖双方在知情、谨慎、非强迫的情况下通过公平交易资产所获得的资产的预期价值。”

(二)金融资产公允价值的评估方法

对于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的评估,所依据的准则主要是国际会计准则39号(1AS39),该准则规定:所有金融资产均应在资产负债表内确认,它们应以成本,即获得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所支付或收取的对价的公允价值(加上某些套期利得和损失)进行初始计量,在初始确认后,除以下各项外,所有金融资产应重新计量至公允价值。以下各项则以摊余成本计量并进行减值测试:企业源生但不是为交易而持有的贷款和应收款项;其他到期日固定的投资,例如企业打算并能够持有至到咖的债务性证券和强制性可赎回优先股;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金融资产(限于一些没有市场标价的权益性工具和一些与这些无标价权益性工具的转让有关,并必须通过转让这些无标价权益性工具进行结算的衍生工具)。

国际会计准则39号不再根据金融资产持有时间的长短将其划分为长、短期投资,而是根据持有的目的将其分为以下四大类:

1.为交易而持有的金融资产,指主要为了从价格或交易商保证金的短期波动中获利而购置的金融资产。一项金融资产不论因何种原因购置,如果它属于投资组合的组成部分,

且有证据说明最近该组合可实际获得短期收益,则该金融资产归类为为交易而持有的金融资产。

2.持有至到期日的投资,指具有固定或可确定金额和固定期限,且企业明确打算并能够持有至到期日的金融资产。

3.企业源生的贷款和应收款项,指企业直接向债务人提供资金、商品或劳务所形成的金融资产。

4.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指不属于以下三类的金融资产:

(1)企业源生的贷款和应收款项。

(2)持有至到期日的投资。

(3)为交易而持有的金融资产。

在以上四类金融资产中,对于为交易而持有的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将用公允价值(市场价值)进行评估;对于持有至到期日的投资和企业源生的贷款和应收款项,将用摊余价值(帐面价值)进行评估。.

与市场价值相比,公允价值定义更广泛、更概括。在相当多的情况下,可以用市场价值来代替公允价值;但如没有证据表明资产交易市场存在时,公允价值可由收益法或成本法来获得。

二、寿险公司负债的公允价值的评估

(一)寿险公司负债的公允价值的评估原则

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4号——保险合同(1FRS4)中,对于保险合同作出了如下定义:“合同的一方(保险公司)接受另一方(保险客户)的重大保险风险,如果一些指定的不确定的将来发生的事件(被保险事件)对保险客户产生不利影响,保险公司同意补偿保险客户。”但是对于那些并没有重大保险风险的保单,如一些储蓄和养老金计划,不管它们的法定形式如何,都将被指定为金融工具并包含在IAS39的范围之内。lAS39也将适用于那些主要承载金融风险的合同,例如信用衍生工具和某种形式的金融再保险。

为了帮助保险公司作出判别,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已经澄清了其对重大保险风险的定义。重大风险指的是,也仅仅指,某一投保的事件可能导致保险公司在某种情况下将支付重大的额外赔偿,而不是指那些导致保险公司损失部分商业利润的情况。

根据以上原则,在评估寿险公司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可采用以下方式处理:对于含重大保险风险的保单(在IFRS4定义范围之内的保单),用精算评估法计算其公允价值(寿险责任准备金);对于不含重大保险风险的保单(即在lAS39范围之内的保单),用现值法计算其公允价值。

(二)寿险公司负债的公允价值的评估方法

1.对于在IFRS4定义范围之内的保单

在IFRS4定义范围之内的保单都含有重大保险风险,寿险公司所经营的各种传统型寿险、意外伤害险等都属于此范畴,对于这类保单是没有市场价值可以参照的,在对其公允价值进行评估时,主要由精算人员选择合理的精算假设,包括预定利率、预定死亡率、预定费用率等,对所承担的保险责任进行评估,得出其责任准备金,以责任准备金来代替其公允价值。

2.对于在lAS39定义范围内的保单

对于不包含重大保险的保单,如一些储蓄和养老金计划,都将被指定为金融工具并包含在IAS39的范围之内,由于这些保单没有市场价值可参照,因此,一般采用现值法评估其公允价值,在评估时遵循以下原则:

(1)如果现金流无风险,则采用无风险利率进行贴现。

(2)如果现金流有风险,则应进行风险调整以反映风险的市场价格,进行风险调整的方式有三种:一是调整折现率,即在无风险利率上增加一个风险溢价;二是使用期权定价技术对不同情境下的结果加权;三是调整折现的现金流。

(3)应包含所有与该保单相关的现金流。对于这类保单,计算公允价值的方法有直接法和间接法两种,直接法是从资产定价的角度,在经过适当的风险调整后直接折现负债现金流,

间接法,其基本思想是业务要按其产生的未来现金流估价。其具体步骤是:首先在随机各种情境下产生预期的未来现金流,其中要考虑负债所对应资产的投资收益、法定会计基础、所得税和风险资本需求;随后按照风险调整的资本成本贴现未来现金流,求均值后得到可分配收入现值(DDE);从资产的市场价值中扣除DDE和递延税收负债后,就得到了负债的公允价值。

递延税收负债:

在上述符号中,FVL为负债的公允价值,TVL为用以计算税收的负债价值,l为负债的现金流,E为可分配收益,MVA为资产的市场价值,TVA为用以计算税收的资产的价值,T为税率。

三、公允价值的评估对寿险公司财务报告的影响

公允价值标准是整个国际会计标准的发展趋势,保险合同也在向公允价值标准迈进,在IASB关于保险合同的第一阶段和第二阶段中,采用公允价值对寿险公司进行评估,其经营结果与采用当前方法相比会有一定差异,理解这些差异及导致这些差异产生的因素有助于我们更好地理解和运用公允价值。由于在这两个阶段中,对于占寿险公司资产绝大部分的金融资产主要将依据lAS39来进行评估,这意味着寿险公司的资产已经基本上以公允价值为基础了,这样,对寿险公司负债的评估原则和方法的调整会对寿险公司经营成果的反映产生影响,同时,由于IAS侧重于资产负债表,以下,将通过分析在保险合同项目第一阶段和第二阶段中对寿险公司负债的评估来阐述公允价值的评估对寿险公司的财务报告的影响。

(一)IASB关于保险合同项目的第一阶段

在第一阶段中,IFRS4对保险合同给出了明确的定义,而且定义十分宽泛,主要指保险人接受了重大保险风险。对于属于IFRS4范围内的保险合同,其负债都将采用精算评估法来评估。在采用精算评估法评估负债时,相关的精算假设如利率、死亡率及费用率等都是由精算师根据行业准则及其经验来作出判断,并根据这些假设来评估负债,而这些假设一经确定,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都不会发生变化,这就导致寿险公司的这部分负债被锁定,相当于是用摊余成本法(帐面价值)来评估负债;而与此同时,由于寿险公司的金融资产主要属于IAS39的范围之内,这就意味着相当一部分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是用市场价值来代替的,因此,在保险合同项目的第一阶段,会出现由于寿险公司的负债的相对锁定,而资产由于采用公允价值进行评估会受市场因素的影响很大,由此,在寿险公司资产负债表上,其净资产(所有者盈余)会发生很大的波动。

(二)IASB关于保险合同项目的第二阶段——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的会计体系

在第二阶段,由于针对所有的保险合同都将以公允价值为基础来进行评估,尽管针对保险合同评估公允价值的进一步的规则还在研究中,但可以预期的是,在评估寿险公司负债的公允价值的时候,其所用的精算假设,尤其是利率等,会根据当时的实际情况来进行调整,而这些精算假设的调整无疑会影响到各种保险合同的公允价值,由此使得寿险公司的负债的评估值会发生较大的波动。但需要注意的是,当由于受市场利率波动等因素而调整精算假设,进而使得寿险公司负债的公允价值发生较大波动时,寿险公司的金融资产也会由于受到与影响精算假设的一些因素(主要为利率)的变化而使得其市场价值发生改变,从而使得寿险公司资产的公允价值也随之发生较大波动。可以预期的是,资产和负债的公允价值的波动具有一定的抵消作用,这样的结果将使得在资产负债表上净资产的波动降低,从而能更为准确合理地反映寿险公司的经营状况。

四、国际会计准则与国内会计准则财务处理的主要差异

对于保险公司来讲,在对于一些会计科目的处理上,国际会计准则与中国现有的会计规定存在一定差异,由于这些差异的存在,会导致以国内会计准则编制的会计收益和以国际会计准则编制的会计收益之间存在着系统性的差异。这些差异主要体现在责任准备金评估、对投资的处理、对保单获得成本的处理及递延税项等。

(一)国际会计准则与国内会计准则对责任准备金评估的差异

对于责任准备金的评估,在国内的会计准则中是参照保监会颁发的有关精算规定,根据险种的不同而采用完成修正法、均衡纯保费法等,有关的精算假设也参考有关的规定,采用较保守的精算假设;而在国际会计准则中,对于IFRS4范围内的保险合同,由精算人员选择合理的精算假设评估其责任准备金,对于IAS39范围内的保险合同,则采用现值法评估其公允价值。总体来讲,国际会计准则所采用的精算假设要与真实情况更接近一些,而国内会计准则所采用的精算假设较保守,因此,在会计利润核算上,由于此项差异会导致国内会计准则下的利润比国际会计准则下的利润高。

(二)国际会计准则与国内会计准则对金融资产评估的差异

对于金融资产的评估,在国际会计准则下,根据IAS39,将金融资产划分为为交易而持有的金融资产、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日的投资、企业源生的贷款和应收款项等四类资产,对于前两类资产,采用公允价值(市场价值)来进行评估,对于后两类资产,采用摊余成本法(帐面价值)来进行评估;而在国内会计准则下,则将金融资产划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一年以上)两部分,对于短期投资,按照成本与市价孰低来评估,对于长期投资,则按照帐面价值与可收回金额孰低来进行评估。

显然,由于寿险公司的负债主要为长期的,因此,为达到资产负债匹配,寿险公司的金融资产也主要为长期的,由此,在国内会计准则下,金融资产的价值评估会相对锁定,其波动性会小于在国际会计准则基础上所评估出的金融资产价值。

(三)国际会计准则与国内会计准则对递延保单获得成本和递延税项等项目的处理的差异

在国内会计准则中,对于保单获得成本采用一次性摊销的方式,不形成递延保单获得成本,这样,在公司最初的几个经营年度,在会计利润的核算上会有低估的可能,在一定程度上,不能客观地反映公司的实际财务状况。而在国际会计准则中,则会在会计处理上将部分保单获得成本视为递延资产,由于此因素的存在,会导致在国际会计准则下的会计利润会有所提高,在一定程度上能客观反映寿险公司的盈利能力。

篇(7)

证券时报与某证券公司联合进行的《上市公司经理人月度调查》显示,利润操纵已成为较普遍的现象,而上市公司经营管理层对此由于司空见惯而理所当然。本次调查显示,上市公司实施利润操纵的具体途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关联交易,比例达55.56%;巧用政策,比例44.44%,地方政府的大力支持,比例为33.33%。具体如下:

一、关联交易

(一)增加收入,转嫁费用

不少公司在上市改组时是由母公司中某一块优质资产为主整合的,与母公司存在着供、产、销及其他服务方面的密切联系,尤其是大型原材料行业的上市公司,其原材料来源为母公司,而产品销售对象也为母公司。在上市公司面临亏损时,母公司会解囊相求,即使在市场不旺的情况下,也会购买大量上市公司产品,同时以较低的价格向其销售原材料。如苏三山1997年一笔对母公司关联公司关联交易的销售收入高达1.6亿元,销售成本1.4亿元,净利润则达2000万元,仅此一笔就占1997年利润总额的235%。可见上市公司的利润有很大一块是来源于关联交易所作的账面调整。

在费用负担方面,上市公司与母公司在上市公司改组之初便确定有关费用支付和分摊标准,但在上市公司业绩不理想时,母公司或调低上市公司应交纳的费用标准,或承担上市公司的管理费用、广告费用、离退休人员的费用,甚至将上市公司以前年度交纳的有关费用退回,从而降低当年费用,以达到转嫁费用的目的。

(二)资产租赁

许多上市公司由于发行额度限制,母公司只有部分而不是整体进入上市公司,许多经营性资产甚至经营场所往往采用租赁的方式,而租赁数量、租赁方式和祖赁价格就是上市公司与母公司之间可以随时调整的阀门。有时上市公司还可将从母公司租来的资产同时转租给母公司的子公司,以分别转移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利润。

(三)计受资金占用费用

按照我国现有法规规定,之间不允许相互拆借资金,但实际情况是关联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的拆借现象比比皆是,两者之间也难以严格区分,虽属违规拆借也就法不责众。上市公司与关联公司发生的资金占用的金额、收费标准均未事先公告,投资者无法对此合理性作出恰当的判断和预计。归纳起来主要有两种形式:

1.向母公司计受资金占用费用。名目繁多,金额巨大,在账面上可以反映出一大块营业外收入。例如浦东不锈1998年中报实际净利润2837.3万元,应收母公司上海浦东钢铁(集团)有限公司资金占用费559.73万元,应收母公司资金占用费滚存利息就达2916.52万元。

2.向被投资公司计受资金占用费用。

目标往往是以下两种被投资企业:(1)虽拥有被投资企业20%以上的股权,但该企业已转由他人承包经营,企业失去控制权,可以不进行权益法核算。(2)占股权20%以下采用成本法核算的被投资企业。当上述两种企业严重亏损,即使上市公司存在着实质性的投资损失,但通过计受资金占用费的形式和利用长期投资会计核算本身的缺陷,在会计报表上却虚增了一块利润。

(四)委托或合作投资

1.委托投资。如果上市公司面临投资项目周期长、风险大等因素,则可将某一部分现金转移给母公司,以母公司的名义进行投资,将投资风险全部转嫁到母公司头上,而将投资收益的回报确定为上市公司当年的利润。

2.合作投资。一旦上市公司发现净资产收益率难以达到配股的要求,便倒推利润缺口,然后与母公司签订联合投资合同,投资回报按测算的缺口利润确定,由母公司让出一块利润,上市公司不便在公告书中向投资者披露投资何项目及短期有如此高回报的缘由了。

(五)托管经营

在股票市场上,由于缺乏托管经营方面的法规规定度操作规范,托管经营的操作却是偏离惯例,纯属利润操纵的工具。

1.上市公司将不良资产委托母公司经营,定额收取回报,上市公司既回避了不良资产的亏损或损失反映,又凭空获得了一块利润。

2.母公司将稳定的高获利能力的资产以低收益的形式委托上市公司经营,在协议中将较多的以较高的比例留在上市公司,直接增加上市公司利润。

(六)资产转让置换

通过资产转让置换,从根本上改变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长期拥有“壳资源”所带来的配股能力,对上市公司及其母公司都是一个双赢战略。但是,由于中国《公司法》仅于1994年7月1日、《证券法》于1999年7月1日开始实施,因此时公司价值评估缺乏相应的体系及操作规范,公司并购的法律和财务处理尚不完善,加上地方政府部门、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主观上的刻意参与,使得资产转让置换得以通过不等价交换来操纵利润。其主要表现形式有:

1.违背市场原则,不考虑资产真实质量和获利能力,将公司价值等同予按成本法评估公司的净资产。公司价值评估基于购买者持有资产的用途、企业是否持续经营、资产的获利能力等情况而采用不同的评估方法并进行比较,主要有成本法、收益法和市场法。不分具体情况统一采用成本法评估不能反映公司的实际价值。

2.购买母公司优质资产的款项挂往来帐,不计利息或资金占用费,上市公司自然一方面获得了优质资产的经营收益,另一方面不需付出任何代价,而实际上转嫁给母公司承担。

3.上市公司将不良资产和等额的债务剥离给母公司或母公司控制的子公司,金蝉脱壳,以达到降低财务费用、避免不良资产经营产生的亏损或损失的目的。为了达到支持上市公司的目的,母公司将优质资产低价卖给上市公司,或与上市公司的不良资产(特别是长期投资的购买和置换方面)进行不等价交换成为资产转让置换的主要手段。

4.在被收购企业的利润何时应纳入收购方的投资收益或利润的会计处理上存在着随意性,对收购价格包含的利润如何处理也无规章可循,从而为收购方调节利润提供了手段。我们可以把收购企业的过程根据双方签订协议日、政府批准日、公司股东变更注册日和实际接管日划分为若干连续的阶段,按照国际惯例,应从实际接管日开始,被收购企业的盈亏才纳入收购公司,而接管前被收购公司所含的利润应视同收购成本,不能作为利润。而中国目前对此尚无具体规定,收购方为了操纵利润,均将利润计算日提前;将收购价格中所包含的利润不作为收购成本,而是为收购方的利润或投资收益。

二、巧用政策

会计政策是指在会计核算时所遵循的具体原则及企业所采纳的具体会计处理,但是由于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具体执行时的人为性,仍给上市公司极大的利润操纵余地。主要方法有以下三个种:

(一)变更会计核算和会计估计方法

1.改变折旧政策。利用政策规定的模糊性,延长固定资产折旧年限,使本期折、旧费用减少,相应减少了本期的营业成本,从而增加了本期帐面利润;同时还可以通过高资产价值达到同样的目的。对固定资产占总资产比重大的企业,折旧政策的调整对当期的利润重大,而成为某些上市公司操纵利润的重要手段。

2.利用计提四项准备金的人为因素。由于坏账损失、存货跌价损失、短期投资跌价损失、长期投资减值损失的确定由“董事会认为”就可以了,因此很多上市公司根据需要将其认为的坏帐、跌价损失、减值损失计提各类准备金,至于来年其认为不是坏账、不是损失,那又可以确认来年的收益了。1998年所有上市公司要求统一执行《股份制企业会计制度》,使很多上市公司找到了操纵利润的藉口。根据上市公司所批露的1998年年报,47家公司改变坏账准备的计提方法,148家公司计提存货跌价准备,62家公司计提短期投资准备,96家公司计提长期投资减值准备。因提取以上准备金而减少的利润占本年度利润减少数的近1/2.那么,这些公司以后年度利润的额外增长也就不难想象。

(二)利用时间差跨年度调节

1.提升当期业绩的潜亏挂账。企业的资产账户中,三年以上的应账款。待摊费用、递延资产及待处理财产损失基本上已不具有赢利能力,资产质量一般较差,属于不良资产。上市公司为提升当期的经营业约,都不愿处理不良资产帐户的余额,使其长时间挂在账上,我们把以上行为统称为潜亏挂账。有时,某些上市公司甚至通过潜亏挂账将原本属于当期的费用记人上述某类账户中留待以后处理,造成大量不良资产挂在账上,使得上市公司资产出现严重“虚胖”,利润水分极大。

2.提升将来业绩的巨额冲销。巨额冲销就是利用会计期间假设及应计制,通过操纵可自由控制的应计项目,把有可能在以后期间发生的损失提高确认,使利润在不同的会计期间转移,以提高以后年度的业绩。特别是当上市公司出现连续两年亏损后,公司为避免第三年继续发生亏损而导致被摘牌时,就会广泛采用本办法,从而使某些上市公司当期的净资产收益率大幅度下跌,以后期间却出现反弹。

(三)收益性支出资本化

利用权责发生制、收入和成本配比等会计原则,对已经实际发生的费用或损失,本应为收益性支出,却通过待摊费用、长期待摊费用、开办费、在建工程、待处理流动资产损失或待处理固定资产损失等科目予以资本化,形成大量虚拟资产。利用虚拟资产作为“蓄水池”,不及时确认、少摊或不摊发生的费用和损失,成为上市公司进行利润操纵的常用手法。

其中最为突出的便是利息费用资本化。上市公司通过利息费用资本化来操纵利润的表现有两种:(1)以某项资产还处于试生产阶段为借口,甚至拿出当地政府职能部门对“在建工程”的定性,利息费用年年资本化,虚增资产价值和利润。(2)在建工程中利息费用资本化数额和损益表中反映的财务费用,远远小于企业平均借余额应承担的利息费用,利息费用还通过其他方式被消化利用,最终都被拐弯抹角地资本化并形成资产。

三、地方政府的大力支持

由于争取发行上市指标的难度大、“壳资源”依然稀缺,地方政府作为本地的上市公司的行政领导和直接或间接所有者不愿其失去宝贵的上市资格,所以一旦出现无法配股或面临摘牌的状态,地方政府常常伸出“看得见的手”予以行政支持。有的地方政府甚至提出要对壳资源加以综合利用,即地方财政先补贴一点,提高上市公司业绩并进而提高股价。通过配股多募集资金当地,从而增加地方税收。地方政府这种对上市公司的直接行政性支持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降低税负

按照我国现有说法规定,除说法统一规定、经济特区和高新经济技术开发区企业外,地方无权减免内地企业所得税。但为了扶持上市公司,许多地方政府相互攀比,越权给上市公司税收返还政策,多数上市公司所得税的实际税收负祖为15%甚至更低。另外,增值税退税收入所占比重不容忽视,增值税退税收入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出口退税、进口设备原材料退税、经济特区地产地销部分产品减免征收、外商投资企业改征增值税税负增加部分返还、增值税地方财政25%分成部分返还、个别企业享受所在行业的税收优惠。在这些增值税类型中,除出口退税对上市公司具有一定的长期稳定的利好作用以外,其他形式的增值税退税均有严格的具体适用范围及年限的规定,只是地方政府应急性扶持措施,具有很强的不确定性,很难构成上市公司稳定的收入来源。

(二)地方财政补贴

地方政府直接为上市公司提供财政补贴的现象屡见不鲜,且个别案例补贴数额相当大。主要做法是当地政府部门采取计划手段,按企业销售每吨产品由财政补给一定补贴的形式提高其年度业绩,使其经营业绩符合上市标准不被摘牌或者能够获得较高的配股价格。股票市场近几年的运作表明,通过补贴方式的做法的确在不少公司的年报中得以。这种方式不仅加深了上市公司对地方政府的行政性依赖,经受不住市场的狂风巨浪,而且我国地方财政普遍人不敷出,地方财政补贴不可能是年年都有的,也不可能构成上市公司稳定的收入来源,这给上市公司以后的业绩急剧滑坡埋下了隐息。

(三)减免利息

由于我国专业银行商业化进程远未完成,银行业还无法摆脱地方政府的制约,客观上使地方政府通过直接的行政干预,对上市公司拖欠的利息予以核销减免,降低了上市公司财务费用,增加了利润。以峨眉集团为例,工商银行核销其1997年度贷款利息1784万元,中国建设银行四川分行核销3000万元贷款利息,乐山市政府同意将1993年市国资局委托市发展投资集团借给该公司的2684万元资金历年累计利息1402万元予以豁免,调整和冲减公司当期的利息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