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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的税法政策精品(七篇)

时间:2023-10-09 16:07:20

序论:写作是一种深度的自我表达。它要求我们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隐藏在内心深处的真相,好投稿为您带来了七篇最新的税法政策范文,愿它们成为您写作过程中的灵感催化剂,助力您的创作。

最新的税法政策

篇(1)

1.1征收方式不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查账征收适用于账簿、凭证、财务核算制度比较健全,能够如实核算,反映生产经营成果,正确计算缴纳税款的纳税人;核定征收适用于账簿、凭证、财务核算制度不健全,不能真实反映生产经营成果,不能如实缴纳税款的纳税人。永煤贵州区域内煤炭企业均按照新会计准则进行核算,但是所属黔西县单位新田矿、高山矿、小春湾煤矿,所属黔西南州普安县兴安煤业糯东矿均实行核定征收方式。当地税收政策混乱,分管税局出具一项通告,即要求企业缴纳各种税费。通过分析比较,核定征收的吨煤税负比查账征收要高出20多元/吨。

1.2营业税核定不合理根据《营业税实施条例》规定,营业税是对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取得的营业额征收的税种。各煤矿项目的主营业务均为煤炭销售,无涉及营业税应税项目。但大方县相关企业按照营业额5%缴纳营业税。

1.3财务人员低估了对税法的理解会计政策与税法政策存在很大差异,税法按照真实发生的原则进行处理。会计政策理解往往简单一点,税法政策需要财务人员咬文嚼字,很多时候低估了对税法的理解。财务为事后核算,部分企业并未将税收筹划纳入财务主要工作中。

2加强企业纳税成本管理采取的措施

2.1加强财会队伍建设,培养一批懂税法、精税法的高素质队伍财务人员认真学习领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权利与义务的公告》,充分享有纳税人在履行纳税义务过程中享有的知情权、税收监督权、纳税申报方式选择权、申请多缴税款权、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权等相关权利。财务人员加强对税、费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密切关注国家税收的最新动向,要做到企业缴纳的各项税、费都要有国家及省政府相关的文件支持。

2.2提高财务人员的沟通协调能力,加强同当地税务局管理部门的联系财务负责人及主管税务人员,要与当地税务局管理部门保持紧密联系。针对税务管理局乱收费的现象,勇于向有关部门指出,以争取减征或免征。

2.3加强税务管理工作加强对税收政策研究,加大税务法规培训,制定税务风险应对策略,建立有效的税务风险控制机制,照章纳税,合理避税,降低企业税费负担;积极进行税务筹划,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深入挖掘自身优势,在营改增、资产购置、安全投入、科技研发等方面认真研究、细致谋划以降低总体税赋,拓展企业盈利空间。

2.4建立以风险为导向的税务风险管控体系①明确管控体系中全体员工的共同责任。树立税务风险管控体系不仅仅是财务人员的职责,更是企业全体员工的责任。②税务管控贯穿着企业的产供销各个环节,树立税务管理理念,强化税务风险意识。提高企业涉税业务处理的能力。税务管控工作只有起点没有终点,要坚持不懈地将税务管控工作贯穿于企业的发展中。

2.5企业生产经营工作中,做好税务筹划工作结合永煤贵州地区煤炭企业实际情况,笔者从采购、销售、合同管理、筹资等方面提出几点建议做好税务筹划管理工作。①强化采购管理,抵制采购过程中发生的税务风险。企业的各相关部门要根据合同约定和物资到货情况,及时向供应商催要购货发票,并对供应商送交的票证、单据进行审核把关。特别是票据的种类、税率是否与购销合同约定一致。无特殊约定的,不得接收增值税专用发票外的其它发票。根据新的增值税管理规定,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期限为180日,相关人员接收增值税专用发票时要慎重。发票开具的商品名称、规格型号、数量、金额等要素与合同、到货验收单是否三者一致。针对在采购过程中,供应商提供不合规的发票,经办人有权退回发票。以上工作能避免采购过程中,因票据不合规、程序不合规等现象带来的税务风险。②财税人员要参与到经营活动中,特别是在企业合同会签工作中,财税人员对合同涉及的税收或财务风险有自己更为专业的职业判断,可以帮助企业从财税后果角度全面控制合同的风险。

3永煤贵州区开展纳税成本管理的重要意义

篇(2)

一“、营改增”对施工企业财务管理的影响

1.对税收负担的影响

“营改增”的实施为部分施工企业降低企业税负。然而,国内很多施工企业沿用了传统的粗放式管理方式,而且财务管理制度也不够完善,承包模式相对滞后,使得一些施工企业无法实现有效管理,也不能够对进项税费进行直接控制,在这种情况下,部分施工企业的税收负担反而增加。

2.对发票管理的影响

施工企业缴纳的增值税额与所开具的增值税发票是息息相关的,其既影响着施工企业在对外服务过程中形成的进项份额与销项份额,也会对国家财政收入产生间接的影响。一般来说,施工企业的工程项目都分布的十分广泛,而且数量较多,不利于发票管理。在“营改增”下,进项税票要在180天内完成认证,方可实现抵扣,但是,对于施工企业来说,在收集、审核及整理发票方面存在较大的难度,很难在较短时间内完成。

3.对财务报表披露的影响

随着“营改增”的实施,施工企业在财务报表披露上出现了很多问题,由于存在工程垫付款,加上质保金等均会引发现金流量问题,而且在竣工结算的过程中,部分暂扣款并未支付,然而,根据税法的相关规定,必须要在当期缴纳增值税,这样一来,就会增加现金流量支出,也加大了施工企业的资金成本,出现资金紧张等情况。与此同时,没有充分分解报表信息,也没有形成统一的分类标准。此外,报表附注披露内容有所缺失,相关数据的更新也不够及时,降低了财务报表的价值。

4.对财务管理的影响

随着“营改增”的实施,增值税账务的处理方式有所改变,主要体现在营业税额和账面价值等方面,从而对施工企业的财务管理带来相应的影响。从整体来看,在施工总投资中,劳务费用的支出一般占据30%的比例,然而,一些建筑劳务企业尚未成为“营改增”试点,所以,这些企业不能够提供相应的增值税发票,对于施工企业来说,自然也不能够抵扣相应的费用。在这种情况下,施工企业不得不承担相应增值税,从而导致企业税负增加,成本升高,也使得财务管理面临更大的难度。

二“、营改增”在施工企业实施中存在的问题

1.一般纳税人企业出现税负增加现象

一方面,建筑业属于劳动密集型行业,因而人工成本所占比例很大。近几年,人工成本的普遍增加,使得施工企业的人工成本随之加大。与此同时,建筑产品一般需要较长的施工周期,而合同的中标价格不可随意进行变更,在这种情况,施工企业的毛利率就会降低,加上人工成本没有相应的进项税进行抵扣,从而导致“营改增”后税负增加。另一方面,对于施工企业来说,主要成本为耗材,受获得材料渠道的复杂性与多样性的影响,导致一些材料缺少增值税发票,难以抵扣进项税额。与此同时,施工企业往往是利用很多大型的机械设备进行施工的,因而会产生固定资产折旧成本。而“营改增”政策规定,之前年度采购的设备不可以抵扣进项税款,从而导致施工企业税负的增加。除此之外,还有很多因素会导致施工企业税收负担的增长。目前,在建筑行业中,仍然存在着工程款拖欠的情况,而对于施工企业来说,为了得到工程,只能由自身取得融资来垫付工程款,而借款费用是不能够进行进项税抵扣的,从而导致税负增加。

2.企业人员配备不足且缺乏经验

“营改增”实施之后,提升了对会计核算的要求,也加大了会计从业人员的工作量。而且税款计算的方法和过程也更为复杂,要求会计从业人员必须具备更高的专业能力。

3.企业管理模式相对简单

目前,国内的施工企业仍然采用传统的粗放形式,管理模式相对简单,财务管理制度也不健全,加上很多施工企业采用的承包方式都比较宽松,难以有效地管理项目部,在这种情况下,施工企业就会面临一定的资金风险、管理风险和技术风险,从而无法有效管理进项税额。

4.加大投标工作难度

“营改增”实施之后,施工企业的招标概算编制出现了一定的变化,因而公开招标书中的内容也有所调整。随着“营改增”的实施,施工企业的投标工作会更加复杂,在编制投标书时,部分直接成本并不包括进项税额,如一些原材料,但是,在施工过程中,可以获得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成本费用的多少往往难以作出准确的估计,从而加大了预测难度和不确定性。此外,在“营改增”下,标书内的投标总价是包括增值税的,但是,增值税是价外税的一种,通常要在价款中进行扣除。针对这种情况,尚未出台统一的规定来规范标书的编制,导致不确定性随意增加。

三“、营改增”下施工企业的应对措施

1.增强纳税筹划能力以降低税负

施工企业为了改变“营改增”下税负增长的实际情况,应该增强纳税筹划能力,做好纳税筹划,具体来说,应该从以下两方面着手:一方面,在更新固定资产时应该考虑到企业的实际情况,如等到下一年度在购买不急用的机械设备,在提高企业竞争力的同时,适当降低税负。另一方面,充分掌握增值税的抵扣条件,如在购入原材料的过程中,应该选择一般纳税人进行合作,从而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来降低税负。

2.优化员工队伍并提高业务水平

由于“营改增”的实施,计算税款的方法出现了一定的改变,因此,施工企业应该优化员工队伍,配备足够的财务人员,并针对税法政策等内容展开培训,并同建管部门、税务部门保持良好的沟通,以了解最新的税法政策规定,从而促使从业人员的业务水平与工作效率都能得到提升。

3.进一步健全企业管理模式

施工企业应该加强对承包方的财务管理。首先,施工企业需要制定一套新的规范,来加强发票管理,从发票的开立,到领用、使用以及核销等各个环节,都要进行严格管理,从而防止由于不正当的使用发票而引发法律风险。其次,应该要求承包方确定一个专门的办税人员,并对其进行培训和管理,确保其能够妥善保管增值税发票,从而获得更多的可抵扣税款。

4.加强投标与合同管理

篇(3)

【关键词】税收筹划;现状;国际比较

1.主要国家的税收筹划分析

在欧美等国家,由于增值税、消费税等商品税的税款会转移到消费者的头上,所以筹划的空间和可能性都较小,而所得税属于直接税,税负不容易转嫁,纳税人本身又是负税人,所以税收筹划的对象主要是所得税。对所得税进行合理的税收筹划后,企业可有效地降低成本,提高投资的边际收益。以下以美国为例进行分析。

1.1 有完善的税收立法制度为税收筹划作前提

在美国由国会制定联邦税法,其他各级立法单位制定州和地方税法,而且需由超过三分之二的公民进行投票表决通过后才可执行。充分彰显了纳税人具有表决权和拥有独立性。由于美国州与州之间税法有较大的差异性,税种开征、停征、征税对象与税率、税收优惠等税制要素就便于比较,给税收筹划提供了较大的筹划空间。

1.2 税制设计合理,征管模式先进为税收筹划提供保障

以美国为代表的大多数欧美国家实行的都是以所得税为主体的复合税制结构,而在所得税的构成中又是以个人所得税为主体。而我国在1994年的税制改革中建立起了以流转税为主体的双重税制结构,所得税所占的比重极小,特别是个人所得税在税制结构中所占的比例在2011年不到7%。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应把所得税直接税作为改革的重点,既能不断缩小日益增长的贫富差距,又可保证财政收入的增加。

在美国的联邦税务局中,有完备的税务征管机构,早已拥有先进的网上办事系统,可直接查询各个年份全国所有纳税人的纳税情况和详细资料,对违法纳税人的处理严厉、到位,没有烦琐的行政干预,拥有较高的权威性。而目前我国税收征管水平不高,利用计算机等先进的征管手段有待进上步提高,税务部门还无法较为准确的掌握纳税人的收入、纳税等情况,这就给纳税人带来的较大的偷逃税款的空间。

1.3 通过减计应税所得项目进行筹划

美国税法规定,通过市场交易实现的所得才确认为计税所得,才需纳税。这就产生的一个理论漏洞:资产有增值,但是由于没有交换或变现,就无需纳税。因此国外很多企业通过银行贷款购入土地等具有增值潜力的资产,资产增了值,但是不急于出售,企业就无需缴纳资本利得税,而且企业在银行的借款利息还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进行税前扣除。

1.4 选择合适的企业组织形式进行税收筹划

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股份有限公司这三种企业的组织形式所适用的税法有很大的差异。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缴纳的是个人所得税,而股份有限公司需缴纳公司所得税,其股东从公司分得的股利还需缴纳个人所得税,而且公司向股东支付的股利不可从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美国税法规定: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可享受限额为100美元的免税股利。而且,还规定如果股份有限公司满足一定的条件就可按合伙企业只需缴纳个人所得税。充分利用税法的规定就可以节约数额较大的税款。

1.5 充分利用费用扣除项目的时机选择进行筹划

除了要考虑所得项目的筹划外,纳税人还会充分考虑扣除项目确认的相关问题。如扣除的时机、货币的时间价值以及适用的税率等。

2.对我国的启示

2.1 建立起以所得税为主的合理的税制结构和运行机制

健全和完善所得税制,使所得税更能充分发挥对收入的调节作用,同时也可使纳税人有更大的税收筹划空间。对税法条文的修订过程中,对税法规定中不明晰、模糊的界定应加以改进。如税收筹划应顺应国家的立法意图,何谓“国家立法意图”就很难准确界定。因此,在税法的不断完善和修订中,应减弱税法条文的弹性,加强一些硬性的规定,对一些判定给以准确的标准,这样就降低了税务人员和纳税人双方作弊的可能性。

2.2 不断提高征纳税双方人员的素质

长期以来我国纳税人自觉纳税的意识较弱,而有些企业的部分行政管理人员的素质有待进一步提高,所以针对这种现状,要在全社会加强法制宣传的力度,加大举办法制教育培训班频率,使法律观念和意识真正的深入人心,而不只是流于形式。对企业的财会人员不断进行业务培训,熟悉国家的会计、税法、企业管理等最新的理论和政策,能正确理解和运用税收筹划,使税收筹划这一政策能在我国快速、健康地发展起来。对税务机关来说,要加大对税务人员的培训和监督工作,提高税务干部的业务素质和道德素质,杜绝人治大于法治的现象,为税收筹划的执行提供一个良好的税收大环境。

2.3 加大对偷逃税款的惩罚力度,促使纳税人进行合理合法的税收筹划

在培养纳税人的纳税意识得以提高的同时,要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惩罚力度,如果纳税人偷逃40%的税款,面临的只是10%或更少的罚款,那么纳税人为什么不去偷逃税款呢?所以,加强税收的强制性,增强税法的权威性,在客观上就促使纳税人遵纪守法,进行法律许可范围的税收筹划。

2.4 加强对税收筹划专业人才的培养和选拔

税收筹划作为一种全面、复杂的理财行为,集税法、财务、会计、企业管理等方面的专业知识融为一体,它要求税务筹划人员除了具备牢固的专业知识作为基础,还应熟悉国家最新的税法政策及别的国家的相关的法律、法规,应该能把这些专业知识跟企业的经营管理的实际情况相结合,从总体上进行筹划分析,更多地顺应立法的宗旨,使企业能充分利用宏观的税收政策对企业的微观经济活动进行指导,既能实现企业经营成本的减少和利润最大化,又能对企业的生产、发展做出长远规划。

税收筹划专业人员的业务水平和道德水平的提高有赖于市场观念与税收征管法制化的有机结合。会使纳税人实现成本最低化与利润最大化的惟一手段就是进行纳税筹划,所以在不少税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和一些咨询机构中,税务筹划的咨询业务也如雨后春笋般出现。有的企业聘请注册税务师、税务顾问或委托中介机构对企业进行纳税筹划,不仅降低了税收筹划的成本,而且也提高了税务筹划人员的专业和道德素质,这就在客观上加速了税收筹划行业的发展速度。

2.5 对税收筹划风险的存在要正确估量

纳税人正确地运用税收筹划,就可以使纳税人减少纳税成本,使会计利润最大化,但是如果纳税人曲解或误解了税收的法律法规而实施的税收筹划,由此带来的损失就要由纳税人自己承担。

2.5.1 企业应考虑机会成本的高低

机会成本是指一种资源(如资金或劳力等)用于本项目而放弃用于其他机会时,所可能损失的利益。在进行税收筹划方案的设计时,应该既考虑显性成本,还要考虑隐性成本,它们共同构成了投入要素的机会成本,就样这可以使收益最优化。

2.5.2 应考虑货币的时间价值

纳税人缴纳的税款,是一笔数额不小的资金流出,在进行税收筹划时,如果税负相同,筹划期间大致相同,那么就应选择税款延迟缴纳的税收筹划方案,尽量使费用扣除提前,应税所得额的实现延后,这就相同于获得了一笔数额相等、期限推后的无息贷款。

3.结语

借鉴国际上先进的筹划经验,培养良好的税收环境,提高征纳税双方的素质,不断改进税收筹划的方法,使税收筹划真正反映一个国家法制的完善程度,发挥税收对经济的调节作用。

参考文献

[1]于前.我国企业实施税收筹划的理论分析[J].山东经济战略研究,2006(5):37-38.

篇(4)

    税收筹划在我国历经了几十年的发展,虽然在理论研究及实务操作上都取得了不小的成绩,但从当前的状况来看,税收筹划的研究还处于起步阶段,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还有很长的路要走,迄今为止,对税收筹划的概念尚难以从词典和教科书中找出很权威或者很全面的解释,但可以从中外许多财税专家学者们的论述中加以概括。荷兰国际文献局《国际税收辞汇》中是这样定义的:“税收筹划是指纳税人通过经营活动或个人事务活动的安排,实现缴纳最低的税收。”印度税务专家N?J?雅萨斯威在《个人投资和税收筹划》一书中说,税收筹划是“纳税人通过财务活动的安排,以充分利用税收法规所提供的包括减免税在内的一切优惠,从而获得最大的税收利益。通过以上的引文,我们可简单概括“税收筹划”指的是在法律规定许可的范围内,通过对经营、投资、理财活动的事先筹划和安排,尽可能地减少企业应交税款的一种合法经济行为。其关键点在于“三性”:合法性、筹划性和目的性。税收筹划在我国的发展过程中还存在以下主要的问题:

    (一)对税收筹划的概念认识存在误区

    很多人认为税收筹划就是曲解国家的立法意图,助长偷逃税的歪风,来减少国家的税收。其实,避税不同于偷税。偷税是在纳税人的纳税义务已经发生并且能够确定的情况下,采取不合法的手段以逃 其纳税义务的行为,而避税筹划是指纳税人在充分了解现行税法的基础上,通过掌握相关会计知识在不触犯税法的前提下,对筹资、投资以及经营等经济活动做出巧妙的安排,这种安排手段有时处在合法与违法之间的灰色地带,以此达到规避或减轻税负目的的行为。而避税与税收筹划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虽然不违法,但属于钻税法的空子,有悖于国家的税收政策导向;后者是完全合法的,甚至是税收政策予以引导和鼓励的。区分这两者就看是否顺应立法意图和立法主旨。

    (二)纳税人在纳税人和税务当局的关系中处于劣势地位

    一方面,我国有几千年的封建宗法传统,不利于营造权力从属于法律的法治环境,而权大于法的现象却经常发生;另一方面,纳税人自身素质仍比较低,我国现行的以流转税为主所得税为辅的税制模式,在很大程度上掩盖了税收的存在,使得人们即使意识到自己纳了税,也无从知道自己究竟纳了多少税。久而久之,税收意识自然更加淡漠了。

    (三)税收筹划人员素质整体不高,专业人才匮乏

    税收筹划是一项涉及面广、专业要求高的工作,税收筹划人员应包括税务筹划顾问、注册会计师、税务律师等高层次专业人才,这些专业人才必须对税收的各项政策和法规熟练掌握,又能结合企业自身的技术、资金等因素找到实施税收筹划的合理空间。但由于我国企业对税收筹划的认识尚不统一,企业中的税收筹划工作大部分也是由企业内部的财会人员来完成的,受自身知识、能力及自身利益等因素的制约,就使得很多企业的税收筹划只是简单套用税法中的税收优惠政策,而不能从战略和全局的高度对企业的投融资决策和生产经营管理等问题做出高瞻远瞩的筹划。

    (四)“执法必严”流于形式,企业偷逃税成本过低

    由于我国的法制环境不健全,对法律的执行过程缺少相应的制约和惩罚的措施,滋生了一些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状况,所以“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就流于形式。许多企业偷逃了税款,却没有受到法律的制裁,或仅缴纳象征意义的数额较小的罚款,由于偷逃税成本过低,企业就不愿花费人力、物力和财力去进行税收筹划。

    二、税收筹划的对策分析

    (一)尽快统一税收筹划概念的界定,澄清认识上的误区

    当务之急是对税收筹划的概念进行规范和统一,只有在达成共识的基础上,才可以进一步讨论和研究税收筹划的方法、策略及其他相关理论。再如,对税收筹划目标的表述:一种观点是纳税成本最低化,另一种是税负最低化与税后利润最大化,还有一种观点是税收筹划的目标要服从于企业的财务会计目标。税务筹划的各项目标不是截然分开的,不同企业可以有不同的具体目标,同一企业在同一时期也可能有几种具体目标,其不同时期的具体目标也可能有所不同,有所侧重。所以对税收筹划的目标也有待于进一步规范和统一。

    (二)为纳税人进行税收筹划营造越来越健全的税收法制环境

    1.应加快法制建设的进程,建立和健全相关的税收法律、法规。提高法律级次,使税法的表达更准确、具体,减少税法的漏洞,建立起完善的税收征管体系,以开拓纳税筹划业务的空间,尽快制定《纳税人权利保护法》、《税务违章处罚法》等相应法律规章,各级政府部门也应依据法律规定,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理各项税务活动,打破权治、人治的思想,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

    2.在《税收征管法》中明确纳税人的税收筹划权等相关的权利和义务。明确纳税人作为税收筹划方案的操作者、受益者,对其涉及的法律问题所负的法律责任加以明确界定,筹划人员的纳税筹划方案必须顺应国家的立法精神。

    3.对税收筹划方案的基本原则、合法性的认定应加以规范。纳税人必须利用合法、合理的手段实现其税收筹划的目标,详细界定合法的税收筹划、避税筹划与偷逃税筹划的性质和构成要素,并明确规定税务部门要对税收筹划方案合法性的否定负举证责任。

    (三)加强对税收筹划专业人才的培养和选拔

    税收筹划作为一种全面、复杂的理财行为,集税法、财务、会计、企业管理等方面的专业知识融为一体,它要求税务筹划人员除了具备牢固的专业知识作为基础,还应熟悉国家最新的税法政策及别的国家的相关的法律、法规,应该能把这些专业知识跟企业的经营管理的实际情况相结合,从总体上进行筹划分析,更多地顺应立法的宗旨,使企业能充分利用宏观的税收政策对企业的微观经济活动进行指导,既能实现企业经营成本的减少和利润最大化,又能对企业的生产、发展做出长远规划。

篇(5)

关键词 纳税筹划;风险;防范

中图分类号 F810.42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6-5024(2008)12-0153-03

作者简介 伍红,江西财经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博士,研究方向为财税理论与实践。(江西 南昌 330013)

一、纳税筹划风险分类

1、政策风险。政策风险包括政策选择风险和政策变化风险。政策选择风险是指政策选择正确与否的不确定性。这种风险的产生主要是筹划企业对政策精神认识不足、理解不透、把握不准所致。政策变化风险是指政策时效的不确定性。目前,我国市场经济体制还不成熟,税收立法层次较低,法律还不健全,现有的税收规定中法律法规少,规章以及其他税收规范性文件多,从而造成税收法令政策的规范性、刚性和透明度明显偏低,政策的变化,从而导致原先所选择的节税策略失去原有的效用,使纳税筹划失败,甚至面临被税务机关查处的风险。如:某企业预计年应纳税所得额为6万元,如果设立为个人独资企业,应纳个人所得税1.425万元;如果设立为有限公司,应纳企业所得税1.62万元(微利企业税率为27%)。因此,该企业选择个人独资企业形式,可以节税0.195万元。由于从2008年1月1日起,新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税率下调为25%,微利企业为20%,这时,如果设立为个人独资企业税负不变,又如选择为有限公司,则税负降低为1.2万元。由于政策调整,有限公司的税负反而比个人独资企业税负低0.225万元。

2、财务风险。根据税法规定:企业负债的利息可在税前扣除,即享有所得税收益;而股息则只能从税后利润中支付,不享有所得税收益。所以企业在确定资本结构时,应考虑利用债务资本。一般而言,企业筹资的债务资本额越大,则税务筹划的空间越大,获取可能的纳税筹划收益也就越多。然而,过多的债务负担可能会产生负面效应,一方面是企业的财务风险增加,另一方面也会减少股东的财富。目前,我国大多数企业借贷资金比例越大,财务杠杆的收益较高,获取税收收益也较多,但由此带来的财务风险也相应增大。因此,企业在筹集资金时,除了要考虑债务资本的财务杠杆收益及税收收益外,还要考虑其中的财务风险。企业要根据具体情况,正确安排好企业的资本结构,防止企业出现过度负债。

3、经营风险。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已逐步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独立主体,企业的纳税筹划是对企业未来行为的一种预先安排,具有很强的计划性和前瞻性。企业自身经营活动发生变化,或对预期经济活动的判断失误,就很有可能失去纳税筹划的必要特征和条件,不仅无法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还有可能加重税收负担。因此,经营活动的变化时时影响着纳税筹划方案的实施,企业面临由此产生的风险。

4、法律风险。由于涉税事项不是纳税人单方面的问题,税务筹划提供的纳税方案能否获得税务机关的认可,特别是筹划中税法的适用具体事项认定能否获得税务机关的认同,纳税人的理解和税务机关的认定很有可能会产生冲突。如果企业在税务筹划过程中发生对法律理解的偏差,那么税务筹划就可能蜕变成偷税行为。目前,我国税法对具体的税收事项常留有一定的弹性空间,税务机关拥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再加上税务执法人员又参差不齐,税务筹划的法律风险不容忽视。比如:同一筹划方案,税收任务宽松的地方或税收任务宽松的时期很容易获得通过,但是在税收任务重的情况下就很难认同,纳税筹划方案就成为一纸空文,或被视为偷税或被视为恶意避税而加以否定,因而产生风险。

5、信誉风险。市场经济是信誉经济,强调品牌意识。企业的税务筹划一旦被认定为违法行为,企业所建立起来的信誉和品牌形象将受到严重影响,从而增加企业未来经营的难度。比如,虽然纳税人认为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通过税务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来获得解决,但如果纳税人的大部分筹划方案都与税务机关有争议,都需要通过复议诉讼才能够解决,虽然企业最终获得了节省税收的经济利益,但却耗费了大量的人力和时间,并且在未来要承受更大的心理压力,那么纳税筹划的成本和风险也是不言而喻的。

二、影响纳税筹划风险相关因素分析

(一)内部风险因素

1、筹划人员的素质。纳税筹划是一项具有高度科学性、综合性的经济活动,有效进行纳税筹划要求筹划人员要全面掌握和综合运用相关知识。不仅包括财务、税收、相关法律知识,也包括与投资项目、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信息和专业知识。因为纳税人能够拟出什么样的纳税筹划方案,选择什么样的纳税筹划方案,又如何实施纳税筹划方案,几乎完全取决于筹划人员的主观判断。一般说来,纳税筹划成功的几率与筹划人员的业务素质成正比关系。如果筹划人员的业务素质较高,对税收、财务、会计、法律等方面的政策及相关业务比较熟悉,甚至是相当的熟悉,那么其成功的可能性也就越高。相反,其失败的可能性也越高。如:某公司系商品流通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兼营融资业务(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2004年6月份,该公司按照某公司所要求的规格、型号、性能等条件,购入一台大型设备,并取得税控收款机开具的增值税发票,上面注明的价款是500万元,增值税额85万元,设备的预计使用年限为10年(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7%、教育费附加3%)。该公司制定了两套租赁方案:方案1:租期十年,租赁期满后,设备的所有权归某公司,租金总额1000万元,某公司于每年年初支付租金100万元。

方案2:租期八年,租金总额800万元,某公司于每年年初支付租金100万元。租赁期满,另一公司将设备残值收回。设备残值200万元。通过计算,方案1公司获利=1000÷(1+17%)-500-6.03-0.3=348.37(万元);方案2公司获利=415-20.75-2.08=392.17(万元)。通过上述筹划分析,该公司的财务部门最终决定选取方案2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然而,根据税法规定: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所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应按《营业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征收营业税。因此,某公司在计算应纳营业税税额时,不应采用按照融资租赁业务确定的营业额,而应采用服务业的确定标准,即营业额为收入全额,不应减除出租方承担的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故,某公司获利应=800-44-(营业税及城建税与教育费附加)-0.8(印花税)585+200=370.2(万元)。税务机关判定该公司偷逃营业税税款及

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并按天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由于公司财务人员对相应税收法规的错用,导致该融资租赁业务税收筹划的失败,反而为此承担了不应该的税费损失。

2、企业自身的经济活动。首先,税收贯穿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全过程,任何纳税筹划方案都是在一定的时间以一定的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为载体而制定的。企业纳税筹划的过程实际上是依托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主要对税收政策的差别进行选择的过程,因而具有明显的针对性。其次,企业要获得某项税收利益,其经济活动必须符合所选税收政策要求的一定特殊性,否则就会面临风险。并且,这些特殊性在给企业的纳税筹划提供可能性的同时,也约束着企业某些方面的经营范围、经营地点等等,从而影响企业经营的灵活性。如果项目投资后经济活动本身发生变化,或对项目预期经济活动的判断失误,就很可能失去享受税收优惠的必要特征或条件,不仅无法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还可能加重税负。

3、操作执行。科学的纳税筹划方案必须通过有效的实施来实现。即使有了科学的纳税筹划方案,如果在实施过程中没有严格实施程序和措施,或者没有得力的实施人才,或者没有完善的实施手段,都有可能导致整个纳税筹划的失败。影响操作方面的因素一方面是没有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另一方面没有明确的筹划实施程序,没有把方案中的涉税事项下达到具体的相关部门。企业的纳税环节多种多样,贯穿到企业的采购、生产、营销等部门,筹划方案设计妥当后,如果没有具体部门和人员去落实和协调,一方面会使纳税筹划方案的实施人浮于事,另方面,各个相关的关键部门不知道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哪些环节发生了哪些税种的纳税义务,更不知道如何在具体的业务中采取相应的措施节税,使得纳税筹划方案难以有效实施。

4、纳税筹划成本。纳税筹划与其他经济业务活动一样,不仅要受到法规制度的规范和约束,也需要付出一定量的必要的代价,这个代价就是纳税筹划成本。纳税筹划成本包括三个组成部分。(1)直接成本。指纳税人为节约税款而发生的人财物的耗费,它包括纳税筹划方案的设计成本和实施成本两部分。设计成本包括支付给税务等中介机构的咨询费以及内部相关人员的工资或奖金。实施成本则是筹划方案在实施过程中所需额外支付的相关成本或费用。包括对自己的纳税人身份、组织形式、注册地点、所从事的产业、经济活动以及会计处理等作出相应的处理或改变等事宜的成本。(2)机会成本。指采纳该项纳税筹划方案而放弃的其它方案的最大收益。纳税筹划过程本身是一个决策过程,即在众多方案中选择某个可行且整体税负较低的方案,但选定一个方案必然要舍弃其他方案。这样,在选择某一税务优势方案的同时,可能会牺牲另一方案的非税优势。这种由于选择而牺牲的非税优势就是此项筹划的非税成本,即机会成本。(3)风险成本。企业因筹划方案设计失误或实施不当而造成筹划目标落空的经济损失。例如,筹划中使用的偷税手段被税务机关识破而补缴的税款甚至罚款等。因而,任何一项有效的纳税筹划是在权衡成本与收益之比的基础上,选择收益最大化的结果。

(二)外部风险因素

1、法律政策因素。根据纳税筹划的概念,纳税筹划必须有严格的政策法律作依托,必须在税法或法令许可的范围内根据政府的税收政策导向,采用税法赋予的税收优惠或选择机会来进行,因此法律政策因素是引起纳税筹划风险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因素。首先在法律政策选择方面。如果纳税筹划人对法律政策精神认识不足、理解不透、把握不准,纳税筹划就很可能成为偷税和恶意避税的代名词。现阶段我国税收法律内容复杂层级很多,并且多数法律税收制度一般只对有关税收的基本面作出相应规定,具体的税收条款设置不完善,无法涵盖所有的税收事项,如果与相应的法律精神理解有偏差,就会使纳税筹划失败。其次在法律政策变化方面。纳税筹划具有较强的时效性。因为一国的税收政策总是随着经济发展状况的变化而不断地推陈出新,因此,一国政府的政策总是具有不定期或相对较短的实效性。特别是我国正处于经济转型期,税收法律、法规不断发生变化,税收政策的稳定性更差,一些税收细则会出现频繁的变化,增加了纳税筹划经营结果的不确定性。如果企业不能及时地学习和了解最新的税法政策,不能及时合理地变更方案,仍然照搬过时的方案,就会面临筹划方案失败的风险。

2、执法因素。企业在进行纳税筹划时,由于许多活动都是在法律的边界运作,有些问题在概念的界定上本来就很模糊,纳税筹划人员很难准确把握其确切的界限。况且,我国国情比较复杂,税务行政执法人员的素质又高低不齐,这些都客观上为税收政策执行偏差提供了可能性。也就是说,即使是合法的纳税筹划行为,结果也可能因税务行政执法偏差遭遇一些税务执法机关的观念冲突与行为障碍,从而导致纳税筹划方案或者在实务中根本行不通,企业纳税筹划成为一纸空文。

3、外部经济环境因素。企业纳税筹划受多种因素的制约,复杂的外部经济环境也是导致纳税筹划风险的一个重要因素。比如在某些行业可以享受税收优惠,但投资环境不完善,需求状况不确定,经营风险可能较高。因此,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争取税收利益最大化的同时,这些外部因素在纳税筹划时也不得不进行考虑。

三、纳税筹划风险的管理对策

1、树立风险意识,建立有效的风险预警机制。纳税筹划的风险是无时不在的,应该给予足够的重视。当然,仅仅意识到风险的存在是远远不够的,各相关企业还应充分利用先进的网络设备,建立一套科学、快捷、方便的纳税筹划预警系统,对纳税筹划存在的潜在风险实施事前、事中和事后控制,及时遏制风险的发生。

2、明确纳税筹划责任,规范纳税筹划程序。企业应明确纳税筹划的责任部门,由其统一协调纳税筹划事宜。同时,规范纳税筹划的流程,按“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比较结果――修正方案”程序规范操作,责任到人,落实到人。企业必须树立依法纳税的理念,依法设立完整、规范的财务会计账薄,为企业进行纳税筹划提供基本依据。

篇(6)

关键词:电子商务;税收,问题,对策

一、电子商务带来的税收问题

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致使税务管理部门来不及研究相应的征管对策,更没有系统的法律、法规来规范和约束企业的电子商务行为,出现了税收管理真空和缺位,导致应征的税款白白流失。从理论上分析,从互联网上流失电子商务的税收主要有关税、消费税、增值税、所得税、印花税等。据测算,美国的函购公司搬迁到互联网之后,政府每年大约损失各种税收约30亿美元。由于电子商务可以规避税收义务,大大降低企业税收负担,因此,一些企业纷纷通过上网规避税收,牟取暴利,在逃避大量税收的同时,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电子商务给现行税收带来的主要问题涉及多个方面。

1、常设机构的判断问题

(1)纳税人身份及企业性质的判定问题

纳税人身份判定的问题,就是税务机关应能正确判定其管辖范围内的纳税人及交易活动,这种判定是以实际的物理存在为基础,因此,在传统交易活动中,纳税人身份的判定上并不存在问题。但在互联网的环境下,互联网上的商店不是一个实体的市场,而是一个虚拟的市场,网上的任何一种产品都是触摸不到的。在这样的市场中,看不到传统概念中的商场、店面、销售人员,就连涉及商品的手续,包括合同、单证,甚至资金等,都以虚拟方式出现;而且,互联网的使用者具有隐匿性、流动性,通过互联网进行交易的双方,可以隐匿姓名、居住地等,企业可以轻而易举地改变经营地点,从一个高税率国家移至低税率国家。所有这些,都造成了在对纳税人身份判定上的难度。

大多数从事电子商务的企业注册地位于各地的高新技术园区,拥有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且其营业执照上限定的营业范围并没有明确提及电子商务业务。有些企业营业执照上注明从事系统集成和软件开发销售、出口,但实际上主要从事电子商务业务。这类企业是属于所得税意义上的先进技术企业和出口型企业,还是属于生产制造企业、商业企业还是服务企业,因判定性质不同将导致企业享受的税收待遇有所不同。从事电子商务服务的电讯企业按3%税率缴纳营业税,而从事电子商务的普通企业则需缴纳5%的营业税。那么,被定性为什么样的企业就成为关键问题。

(2)客户身份难以确定

按照现行税制,判断一种商业行为是否应课税及课税数量与客户身份密切相关。比如我国目前实行的出口退税和对进口商品征收关税的政策,这些活动都必须查明客户的身份。如果将现有的税收原则不加修改地应用于电子商务税收,本来有纳税义务的企业很可能冒充自己向国外供货并以此骗取出口退税,或是通过隐瞒商品的真实消费从而逃避进口关税。虽然科技在发展,但是从技术角度看,无论是追踪付款过程还是供货过程,都难以查清供货目的国或是买方身份,从而无法确认应征税的贸易究竟是国内还是国际贸易,使传统的税制在应用过程中遇到了极大困难。

2、税收征管体制问题

(1)电子商务交易过程的可追溯性问题

电子商务交易过程的可追溯性,简单地说就是在确定了纳税主体后,是否有足够的依据收到应收的税,证据是否足够、是否可查。

目前,我国电子商务还处于初级阶段,网上CA和网上支付体系正在建设中,在线的电子商务交易数额还是较少。商家之间的电子商务主要是商谈、合同和订单处理,还基本上没有进入电子支付阶段。所以,在间接的电子商务阶段,商务交易过程电子化,而送货或电子成份更高的间接电子商务扩大或普及时,考虑到电子商务交易过程中的虚拟性,相关交易环节的具体情况有赖于交易的如实申报,所以电子商务交易过程的可追溯性问题会更加突出,尤其是在数字产品的电子商务过程中。

(2)电子商务过程的税务稽查问题

在具备税收管辖权,交易过程可追溯的前提下,电子商务稽查就成为保障电子商务税收的重要一环,即是否能定额征收的问题。在互联网这个独特的环境中,由于订购、支付,甚至数字化产品的交付都可通过网上进行,使得无纸化的程度越来越高,订单、买卖双方的合同,作为销售凭证的各种票据都以电子形式存在,且电子凭证又可被轻易地修改而不留任何线索、痕迹,导致传统的凭证追踪审计失去了基础;并且,互联网贸易的发展刺激了支付系统的完善,联机银行与数字现金的出现,加大了税务机关通过银行的支付交易进行监管的难度;还有,随着计算机加密技术的成熟,纳税人可以使用加密、授权等多种保护方式掩藏交易信息。如何对网上交易进行监管以确保税收收入及时、足额地入库是网上征税的又一大难题。

3、课税对象认定问题

(1)数字产品性质的认定

电子商务将原先以有形财产提供的商品转变为以数字形式提供,使得网上商品购销和服务的界限变得模糊。对这种以数字形式提供的数据和信息应视为提供服务所得还是销售商品所得,目前税法

还没有明确的规定。

纵观各种形式与产品的电子商务,数字产品的电子商务不仅具有一般形态的电子商务所具有的商流与信息流的虚拟性,更因其产品形态的特殊性,数字产品电子商务又具备物流的虚拟性的特点,这一特点使其在纳税人身份的判定中、交易过程的可追溯性上与税务稽查上有效实现的难度都大大增加。甚至可以说,如果一个数字产品电子商务的经营者不如实地履行各项纳税申报,那么对于税务机关,可以说基本上没有什么有效的方法与途径去追查其交易商品、资金的各项细节。这一问题已引起世界各国普遍关注,欧洲有些国家曾提出按劳务征收数字产品电子商务税的设想,但总体来看,至今还没有太好的办法来解决这一难题。

(2)印花税的缴纳问题

在电子商务交易中,实现了无纸化操作,且交易双方常常“隐蔽”进行。使得印花税的计税依据难以确定。网上订单是否具有纸基合同的性质和作用,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目前也不明确。

4、税收管辖权问题

(1)双重征税问题

一个极端的例子是:如果你是一个中国公民,在马来西亚的电子商务网站上订购货物,并且要求将货物发往泰国,这样做的结果可能是,你将同时得到三个国家的税单。首先,按照居民税收管辖权征税办法,中国政府将有权向你征收所得税;按照收入来源地管辖权征税的话,泰国政府也有权向你征收流转税;而马来西亚政府有可能以交易操作发生地为依据,也可根据来源地,有权向你征税。对同一笔税源,由于税收管辖权的重叠,而导致重复征税。

(2)纳税

人避税问题

电子商务的便捷性与高流动性为跨国公司操纵利润、规避税收提供了便利。跨国公司通过互联网,只要按几下鼠标就可以轻松地将其在高税区的利润转到低税区或避税港。

二、适应电子商务发展的税收对策

1、在指导思想上应引起重视

我国目前的电子商务尚处于萌芽阶段,但网络经济和电子商务已成为一种势不可挡的历史趋势和时代潮流,在认识和对待我国电子商务和税收的关系上,应本着“积极面对、加强研究、互促互动”的指导思想来加以处理。所谓“积极面对”就是面对全球网络经济和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我们应采取一种积极面对的态度,树立超前意识,更新传统观念,以顺应和迎接新的时代。所谓“加强研究”就是面对电子商务对传统税收制度、税收政策和现行国际税收安排所提出的挑战,我们首先必须通过加强研究来弄清情况,掌握国际电子商务的最新动态和发展趋势,明白其对我国现行税制、税收、涉外税收等的影响之所在,从而紧密结合中国具体国情并参照世界税制、税则变动最新情况提出我们的应对举措和方略。所谓“互促互动”,就是说,一方面我们的税制、税则和税收政策,要立足于有利于促进电子商务的发展;另一方面,现行税收的安排,又要在电子商务发展的实践中去不断进行改革和完善,以适应电子商务的发展。

2、我国电子商务的征税原则

(1)税收中性原则

它是指征税不应影响企业在电子商务交易方式之间的经济选择,不应该对高新技术的发展构成阻力。以我国目前的国情而论,在我国信息产业还处于稚嫩时期,网址资源已相当紧张,加上我国企业经营方式落后、机制僵化、信息不灵,因而急需上网经营。如果我国税收政策阻碍电子商务的发展,不仅会妨碍了企业的经营发展,而且使税收也变成无源之水、无本之木。

(2)公平税负原则

从长远来看,应保持传统贸易与电子商务的税负一致。希望各国政府要彼此合作,而且还希望同纳税人合作,以求做到对电子商务的征税会公平台理。

(3)适当优惠原则

即对目前我国的电子商务暂时采取适当轻税的税收政策,以促进电子商务在我国的迅猛发展,开辟新的税收来源。对于这一崭新、具有重大意义及强渗透性的产业,在其发展初期,国家从政策优惠的角度对电子商务给予一定程度的支持还是非常必要的。

3、制定符合我国国情的电子商务税收政策和法律

我国应改革和完善现行税法政策和法规,重新修订和解释一些传统的税收概念,补充有关电子商务所适用的税收条款,对电子商务的纳税义务人、课税对象、纳税环节、纳税地点、纳税期限等税制的备要素给予明确界定,以使对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有法可依。

(1)扩大增值税征税范围

电子商务交易的产品(数字化产品)是种无形商品,现行税制对其纳税存在一定困难。为了减少税收对电子商务的负面影响,可适当扩大增值税的课税范围,对通过网络进行交易的数字产品征收增值税,使其与传统有形产品的税收待遇相同,从而保持税收中性的原则,这是法律应尽快予以明确的。在税法上将电子商务纳入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可以明确纳税义务,划清征管权限。为了平衡地域间的税源分布,将消费者居住地确定为电子商务的征税地,即通过互联网进行商品销售和提供劳务,无论商品和劳务是在线交易还是离线交易都由消费者居住地的税务机关征一道增值税,而消费地已缴纳税款可作为公司已纳税金予以抵扣。这样: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消费地已纳税额

这样不仅有助于消除重复课税的弊端,而且有助于加强服务贸易的流动性,并可防止出于财政利益考虑对网上贸易的干扰。

(2)使用电子商务交易专用发票

每次通过电子商务达成交易后,必须开具专用发票,并将开具的专用发票以电子邮件的形式发往银行,才能进行电子账号的款项结算。同时,纳税人在银行设立的电子账户必须在税务机关登记,并使用真实的居民身份证以便税收征管。

(3)采用独立固定的税率和统一税票

考虑电子商务在线交易商品和提供劳务特殊性,及目前传统交易此类商品的税负情况,利润按独立公平的原则在消费者居住地进行分配,消费者居住地采用独立固定的税率征收,消费地当期应纳税额:销售额X固定税率,固定税率不宜过高,一般以1%一2%为宜。这样既可以平衡地区利益;另一方面抵扣时又不会出现退税。由于电子商务跨地域性,销售地税务机关与消费者居住地税务机关都有征税,而且消费地税务机关征的税可以用作抵扣,从征管角度出发要求使用统一的税票,并逐步使用无纸票据,以及采取电子化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这样也便于税务机关通过本身局域网展开交叉稽查,防止逃骗税发生。

4、深化征管改革,实现税收电子化

(1)制定电子商务税务登记制度,实现电子申报

纳税人在办理上网交易手续后,必须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电子商务的税务登记,首先由纳税人申请办理电子商务的税务登记,填报《申请电子商务登记的报告书》,并提供网络的有关资料,特别是计一淮南工业学院学报社科版算机超级密码的钥匙的备份。其次,税务机关要对纳税人填报的有关事项严格审核,逐一登记,并要注意为纳税人做好保密工作,最好是建立一个钥匙管理系统。同时,税务系统也应做好电子商务用户专门税务登记,并与银行、网络技术服务部门密切交易,以便深入了解纳税人信息,使税收监管更加有力。该制度要求采用国家标准对电子商务纳税人设立唯一的纳税识别码。

电子申报是指纳税人利用各自的报税工具,通过电话网、分组交换网、Internet等通讯网络系统,直接将申报资料发给税务局,完成纳税申报。电子缴税是指税务局、银行、国库建立通过计算机网络进行税款结算,划解的过程。该环节完成了纳税人、税务局、银行和国库间电子资金的交换,实现了税款收付的无纸化。

(2)开发电子征税软件

税务机关应与银行、网络技术部门合作,共同研制开发适用于网络贸易的具有自动追踪统计功能的征税软件。该软件可存储在税务网络服务器上,以备纳税人下载自行计税,并可通过国际互联网自动向发生网络贸易纳税义务的网址发出纳税通知。当技术成熟后,还可以在企业的智能服务器上设置有追踪统计功能的征税软件,在每笔交易进行时自动按交易类别和金额计税、入库,从而完成针对电子商务的无纸税收工作。

(3)建立电子稽查制度

该制度要求税务机关将自身网络与国际互联网及财政、银行、海关、国库、网上商业用户的全面联接,实现各项业务的网上操作,达到网上监控与稽查的目的,堵塞网上交易的税收漏洞。

此外,还需要建立完善的税务稽查电子系统,基于税务系统的广域网,实施办公自动化与征管、税务稽查、大面专用发票防伪系统、出口退税专用票证系统、丢失被盗增值税专用发票报警系统、电子邮件等系统的系统集成,实现跨部门、跨地区之间的涉税信息的快速传递,发票

函件调查和相互协凋。

5、加强国际间的税收协调

要防止网上贸易所造成的税收流失,应加强我国与世界各国税务机关的密切合作,运用国际互联网等先进技术,加强国际情报交流,深入了解纳税人的信息,使税务征管、稽查有更充分的依据。在国际情报交流中,尤其应注意有关企业在避税地开设网址及通过该网址进行交易的情报交流,防止企业利用国际互联网贸易进行避税。对于发展中国家,可采取居民管辖权与收入来源地管辖权并存的方案,并逐步向居民管辖权倾斜。随着电子贸易快速发展,收入来源地管辖权越来越难以适应国际税收的要求,但从保护本国利益出发,发展中国家一时很难接受居民管辖权原则。为了与本国税收的接轨,防止国际互联网贸易中的双重征税问题,发展中国家应逐步接受居民管辖权原则,积极与发达国家进行磋商、协调、争取更多的利益。

6、加快网络系统建设和人才培养

篇(7)

关键词:报关出口;出口退税;退税认识

中图分类号:C93文献标识码: A

一、关于施工企业出口退税业务

对外承包工程企业运出境外用于对外承包工程项目的设备、原材料、施工机械等货物,在货物报关出口后,可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税。因此,出口退税已经成为对外承包工程企业一项特准而且重要的工作,及时足额的取得出口退税、对于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减轻资金压力,增强企业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出口退税主要是退还国内购货环节的已纳税款(主要指增值税、消费税)来平衡国内产品的税收负担,使本国产品以不含税价格进入国际市场,与国外产品在同等条件下进行竞争,从而增强竞争能力,扩大出口创汇。

二、国税机关对申报退税的基本要求:

1、货物报关后,企业退税人员首先在电子口岸系统查找出口报关单信息,然后及时向主管国税系统提交。

2、、企业收到报关单原件之后,按照报关单信息及时开具出口发票。

3、 企业取得与报关单信息完全吻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后及时进入国税认证系统进行认证。

4、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对外承包工程企业按照外贸企业性质管理退税。企业必须在外贸退税申报系统做申报退税的电子数据。

5、根据【国税(2012年24号)公告】企业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下同〉上的出口日期为准,)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收齐有关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货物增值税退税(或消费税退税)。逾期的,企业不得申报退税。

6、税务机关对企业报送的有关单证资料都要进行系统核对和人工审查,主要核查:交叉稽核信息,以及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逻辑性、合法性、有效性和准确性,只有审核无误的退税资料,方可办理退税。

三、施工企业出口退税工作的现状

目前一部分对外承包工程企业刚刚进入国际市场,开展出口退税业务的时间短,办理出口退税业务的专业人员较少,相关专业知识储备不足。随着我国施工企业“走出去”战略的实施,国外市场的发展前景广阔,潜力很大。目前世界各国的经济运行进入衰退阶段,与政府公共支出相关的基础设施投资可能会增加,建筑企业的市场机会增多,企业施工产值逐步增加,机械设备及材料的出口增长,出口退税工作的重要性也更显突出。

四、对外承包工程企业退税工作存在的问题

1、对出口退税工作的认识不到位

实际工作中,由于对外承包工程企业对出口退税工作认知不深、不够重视,主张能退多少就退多少,导致出口退税工作长期处于散漫状态。有些业务人员责任心不强,退税凭证资料开具不及时,收到错误的凭证资料也不愿意退改,致使企业办税人员的工作非常被动,导致报送退税资料的时间紧迫,当然也就容易出现差错,给退税工作造成非常大的影响。

2、出口退税工作人才不足

许多施工企业刚刚步入国际市场,业务人员对报关出口货物以及出口退税业务还比较陌生,加上施工企业的财务人员对增值税业务接触较少,从而对出口退税工作更加生疏。当前,从事、了解该项工作的人员较少,及时研究和掌握国家财税政策的人员更少。随着国际市场竞争压力加剧,金融危机蔓延,人民币汇率升值等因素的影响,对外承包工程所创造的利润空间越来越小,搞好出口退税工作对施工企业的海外经营尤显重要,因而加快培养这方面的人才也是十分必要的。

五、对做好出口退税工作的几点认识:

(一)转变观念,加强业务学习和制度建设

1,企业应转变观念。许多进入国际工程承包的企业还没有意识到出口退税对降本增效的益处。因此,要做好退税工作,首先,应扭转以前在国内做项目的观念,要充分接受“退税也是创效”的理念。其次,退税款能抵减施工成本,能为企业注入流动资金,是企业经济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

2,业务人员应积极掌握退税政策变化。加强业务人员的学习,增强工作责任心,及时关注出口退税政策的变化走向,避免因政策不明,或操作失误,给企业带来损失。因为出口退税是一项政策性、实效性很强,又十分细致而且繁杂的工作,整理和核对单证的工作量大,工作中稍有不慎就会造成企业的退税流失。目前受国际金融市场的影响,国家对出口退税政策以及出口退税率的调整比较频繁,业务人员应该随时关注。

3,建立适应企业情况的规章制度。企业要根据自身情况建立规章制度,将出口退税工作程序化、制度化、规范化。由于退税工作的特殊性,企业应特别关注部门间的工作协作与配合;并且为了提高工作效率,避免在工作中出现互相推诿、扯皮的现象,还必须规划相关的工作流程,制定相关的奖惩措施,建立顺畅的信息流通渠道,将责任落实到个人。尤其是业务人员要经常主动与企业办税人员交流沟通,以便更好的了解最新的税法政策。总之,企业只有在足够重视、团结协作的情况下,出口退税工作才能保证顺利进行。

(二)做好出口退税的基础性工作

搞好出口退税业务,基础工作非常重要。出口退税的主要凭证是购货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出口货物报关单和需要的备案资料装箱单、提单等,这些凭证的基本信息应保持一致。具体措施如下:

1、严格审核国内供货商。为了保证所出口的货物符合退税条件,出口货物能否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关键环节。因此,业务人员在签订购货合同时,应首先审核供货商是否属于一般纳税人企业,并在合同中明确规定供货商应提供准确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开票时间,如果不能提供或者开票错误,给企业退税造成损失的,应有供货商负责。

2、及时加快单证的回收速度。对外承包工程企业出口的货物非常琐碎复杂,小到螺栓螺母,大到上千万的仪器设备。加上报关手续复杂,货物在报关前后,业务人员必须及时与报关行、供货商沟通,保证出口装箱单、出口报关单、与购货增值税发票相统一。并要尽快办理通关手续,在确认出口电子信息后,及时与报关行联系沟通,以便及时收齐所需退税的单证资料。

3、准确及时获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能否及时获取准确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直接关系到退税的效率。业务人员在不断总结经验的基础上,为了能使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信息与出口货物报关单的信息完全一致,业务员收到海关转来报关单之后,及时将报关单扫描件发给供货单位,并严格要求按照报关单信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从而获得了与报关单信息完全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而提高了退税效率。

(三)加强同税务、海关、外汇等部门的沟通。

对外承包工程企业的出口退税是一项国家特准的退税项目,在实际操作中可能会遇到很多问题,为了更好地做好出口退税工作,及时取得退税款,企业必须加强同当地主管退税机关、海关、外汇等主管部门的联系沟通。对货物出口、收汇、退税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向有关部门汇报和沟通,为企业争取一个宽松的退税工作环境,这对企业顺利做好退税工作也是十分必要的。

参考文献

1、国税发[1994]3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

2、国税函[2009]617号文件,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

3、国税发[2006]10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