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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论:写作是一种深度的自我表达。它要求我们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隐藏在内心深处的真相,好投稿为您带来了七篇财务造假论文范文,愿它们成为您写作过程中的灵感催化剂,助力您的创作。
摘要:根据审计署的《2005年4号审计结果公告》(以下简称《4号公告》)中对10家上市公司财务造假问题的披露,笔者提出我们的分析及对策,供投资者和业内人士参考。
关键词:上市公司财务造假对策
一、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的现状
根据4号公告所涉及的十家上市公司财务造假情况如下:
1.2003年湖南某上市公司,据分析是天一科技,为掩盖其利用募股资金和银行贷款1.94亿元,转移账外买卖股票的事实,与其在当地的开户银行相互串通,通过伪造银行对账单的方式,多记存款1.31亿元,少记贷款7100万元,造成资产、负债均不实。
2.在2003年山西省的漳泽电力公司所属的发电厂违反了国家规定,累计提取了3965.8万元的“地方电力建设基金”,计入了生产成本。2003年末,发电厂以“能源基金”名义,将上述资金金额上交给上市公司,上市公司直接将此笔资金在“其他应付款”挂账,造成2003年生产成本多计了3965.8万元。中瑞华恒信会计师事务所未能查出上述问题。
3.四川省天科股份于委托购买国债的名义,将3000万元资金交给深圳几家公司,实际用于股票买卖,截止2004年3月已损失1623万元。
2004年3月,该上市公司为掩盖上述委托理财损失,与其大股东控制的某公司签订了虚假协议约定由该公司出资3000万元。受让上市公司委托理财形成全部财产。双方在当月另签合作备忘录,约定原投资损失仍由上市公司承担,该上市公司未能将此重要信息对外披露。
该公司已被证监局立案调查,该公司2004年年度报告称:2004年3月,公司将3000万元委托理财项目转让给成都博宏,实质是以受控证券投资账户内的1400余万元资产换取了3000万元无保障的债权,扩大了公司风险。同时,截止到2003年7月末,成都博宏仅归还100万元,涉嫌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2900万元,公司也以挪用资金罪举报前高管,根据整改公告显示该公司财务管理和对外投资失控。
4.2002年,湖北武昌鱼公司的子公司与武汉某公司签订供货合同,金额共计1.07亿元,截止2003年12月底,该上市公司的子公司账面反映将1.07亿元全部预付给供货方,但截止检查日,该子公司实际收到2311万元的货物,其余款项均由供货方直接或间接付给上市公司的第一大股东,形成大股东占用资金8376万元。
5.南京熊猫在2003年11月,为了掩盖大股东占用资金的真实情况,向两家有限公司开具了两张金额均为4000万元的本票,上述两家公司将上述8000万元本票直接背书转让给该上市公司大股东,大股东用此款归还了占用上市公司的资金,上述交易在一天完成。上市公司替大股东出钱归还欠款的行为,造成财务信息披露不实。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对该上市公司进行审计。其注册会计师未能查出上述问题。
6.天津磁卡2003年与天津某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下称“开发公司”)和天津某文化交流中心(下称“交流中心”)分别签订资产置换协议,开发公司将其评估价为3247.61万元的房产与上市公司的应收款进行了等值置换,交流中心将其评估价为4406.53万元的房产与上市公司的应收款进行了等值置换。因开发商原因,上述两处房产均未取得土地证及房产产权证,造成资产置换存在风险。该上市公司年报未披露上述两项债务重组置换的7654.14万元房产未能取得房产证的情况。该公司在2005年4月29日《增补2005年第一季度报告中其他业务利润的相关事项公告》中做了披露。
7.华菱管线这2003年进行了在建工程——连铸高效化技术改造工程项目,当年完成投资额14410.93万元,已转固定资产(暂估)9019.72万元。而年报中只披露了当年完成投资额1270.53万元,少披露当年完成投资额1705.4万元,未披露已转入固定资产的9019.72万元,造成财务信息披露不实。
另一在建工程——以转代平工程项目,截止到2003年底在建工程项目账上未记录投资完成情况,但该上市公司年报披露该工程投资完成情况:为期初余额7180.66万元,本期完成5839.06万元,已转固定资产13019.72万元。造成会计帐目和财务报告数字不符。
8.ST昌源在1996年~2001年期间,为多家公司提供担保,取得贷款人民币1.56亿元,港币3747万元。2000年以来,上述公司因无法按期偿还银行贷款,经法院判决应由ST昌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该上市公司仅对应赔偿的贷款本金计提预计负债,对应赔偿的贷款利息1616万元一直未计提预计负债,造成利润不实,未计提部分占2002年当期损益的213.6%,根据其年报,该上市公司2002年利润总额微756万元,以《4号公告》所述公司应计提未提的预计负债1616万元,恰占213.6%,由此可见,当年利润为虚假数字。
9.古井贡1996年以来,未经国家税务局批准,与其全资子公司汇总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致使2003年少缴纳企业所得税5910万元,占当期损益的176%,2005年6月27日,古井贡公告,州古井销售公司未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自行与本公司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造成了2002年少缴纳企业所得税3966万元,2003年少缴纳企业所得税5925万元。
10.吉林敖东在2003年为其5家子公司提供贷款担保,担保总额为1.08亿元,该上市公司未在年报中披露。
二、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的原因
1.法制不健全,执法不严格,法制观念淡薄。
(1)从法制建设的角度看,近几年来,我国虽然制定和修订了不少财务法规,但从实际情况来看,有些法规没有制定与之配套的实施细则,法律条文过粗,致使执行起来依据不足,可行性较差。
(2)执法不严,长官意志浓厚,虽然《会计法》对财务报表及其他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都做出了规定。但是,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在一些单位的行政领导的心中,法律法规意识淡薄,长官意志浓厚,全然不把会计法规放在心上,虚报瞒报,随心所欲,甚至是凭感情办事,关系比法大,权大于法,甚至会计人员也无法坚持原则。
(3)企业法制观淡薄。
2.企业内外部监管力度不够。从上述10家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的事实可见为10家上市公司进行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均没有发挥很好的监督作用,大部分注册会计师对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的事实查不出,即使有几家能查出的,也没有在审计报告中予以指明。企业内部的会计监督基本不起作用,大都是按长官意志做帐,因此,企业一旦出现财务问题,很难查出。
3.注册会计师素质有待提高。
(1)是注册会计师的思想素质和职业道德素质不高,在审计工作中,不能坚持原则,严格按照会计法规办事。
(2)是注册会计师的业务素质不高,上市公司略施小计,注册会计师就查不出问题了。
4.注册会计师的行业准入制度不完善。如果,我国有关注册会计师的管理法规能够这样规定:凡在审计工作中遇到上市公司财务造假而不予以指出的,无论是查不出,还是查出而不指明的,应该取消其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五年。那么,上市公司的财务造假问题就会在一定程度上得到改善。
三、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的防治对策
1.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的预防对策。
(1)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对企业主管领导、企业高层及会计人员都要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培养正确的企业发展观、价值观,提高职业道德水平,树立诚信观念。
(2)加强财会人员的法律教育。使每一个财会人员都了解财会法规,争当执行财会法规的模范。
(3)加强业务培训和继续教育。培养财会人员,包括注册会计师的业务水平,让他们能够熟悉会计和财务业务工作,减少由于业务不熟而造成的技术上的错误。
(4)深化体制改革,使上市公司运行正规化、国际化,以减少由于体制问题造成的财务造假的可能性。
(5)进一步完善会计法规和会计制度。现行会计法规和制度都还存在一些缺陷,有待于进一步完善,这也给上市公司的财务造假提供了可乘之机,要从根本上解决财务造假问题,必须完善会计法规和会计制度。
(6)加强上市公司财务会计的基础工作,如建立企业内部牵制制度,严格费用支付的审批手续。
2.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的治理对策。
(1)严格执法力度,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如上市公司出现财务造假问题,对企业涉案人员和有关注册会计师实行经济制裁和法律制裁。
(2)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社会监督作用,一旦有上市公司财务造假问题,就通过媒体爆光,造成强大的舆论攻势,从而,间接影响到企业的商誉。使企业不敢财务造假。
(3)进一步完善行政监督机制。如建立监督和管理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执业行为的机构。及时对违规注册会计师做出处分。
(4)建立注册会计师财务造假一票否决制。即一旦发现注册会计师参与和包庇财务造假行为则取消其执业资格,收回其资格证书,从此,终身不得从事会计、财务和审计工作。
参考文献:
关键词:盈余管理,盈余动机,信息有效
一、引言
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的上市公司会计虚假信息问题连续暴露出来,一些上市公司因为虚假报告或者会计信息造假遭到证监会的处罚和停牌。这可能只是会计造假的冰山一角,但是足以说明盈余管理的普遍性。而我国的会计报告使用者的专业素质、识别能力往往不够,通过盈余信息判断公司经营状况和前景成为影响中小股东决策的一个重要因素。因此正确地把握盈余管理的概念,对上市公司盈余管理行为进行研究,不仅能使投资者更深刻地理解其披露的盈余信息的内涵,做出正确的投资决策,有效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丰富了我国上市公司盈余管理的基本理论,完善了公司治理结构,对解决绩效评估与报酬计划、证券市场监管等一系列理论与实务问题提供了重要的依据。笔者正是基于此选择这一命题,希望通过本文对上市公司盈余管理的相关问题进行的探讨,能对治理上市公司盈余管理行为、解决我国会计信息失真问题有所益处。
二、文献回顾
(一)盈余管理动机方面
佟岩、王化成(2007)认为控股股东通常使用关联交易追求控制权收益(包括私有收益和共享收益)。研究发现,当控股股东持股在50%及以下时,更多的通过关联交易追求控制权私有收益,结果降低了盈余质量。而当控股股东持股超过50%时,结果恰好相反。
陆正飞、魏涛(2006)通过实证研究表明,配股公司在配股前存在盈余管理行为,无后续融资行为公司配股后业绩下滑且操纵性应计利润在配股后发生反转,这为配股前盈余管理机会主义提供了直接证据;有后续融资行为公司在配股后仍进行盈余管理以继续尽可能维持较高业绩。
孟焰、张秀梅(2006)选取了2001-2004年147家因关联交易获得非标准审计意见的上市公司作为样本,建立模型实证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盈余管理与关联方利益转移的关系。发现关联交易盈余管理的主要目的和结果是关联方从上市公司转移利益;股权集中度与关联方利益转移的关系较为复杂;资产规模越大的关联方利益转移的程度越高。
赵春光(2006)研究了上市公司的资产减值与盈余管理之间的关系,发现减值前亏损的公司存在以转回和计提资产减值进行盈余管理的行为,一方面是为了避免亏顿,另一方面是为了进行“大洗澡”。
杨旭东、莫小鹏(2006)研究了新配股政策出台后上市公司的盈余管理现象。他们认为,第一,配股政策对盈余管理具有一定的导向作用。第二,不管配股政策如何变化,上市公司始终存在着通过盈余管理来避免亏损的动机。论文参考。
代冰彬、陆正飞、张然(2007)研究了我国上市公司资产减值的计提动机。很多研究已发现减值准备的两种计提动机:经济因素和盈余管理因素,但本文发现,稳健性因素也能影响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
张昕(2008)对中国A股上市公司是否在第四季度进行盈余管理以避免当年亏损或下一年亏损进行了实证研究,发现上市公司的确会在第四季度进行盈余管理来实现当年扭亏为盈或调低利润,为下一年度扭亏做好准备。因此审计师与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第四季度的财务数据应该高度关注,并提高对会计信息质量的鉴别能力。
(二)新会计准则下的盈余管理
叶建芳、周兰、李丹蒙等(2009)对新会计准则下上市公司金融资产的分类进行了实证研究。实证研究发现,当上市公司持有的金融资产比例较高时,管理层会将较大比例的金融资产确认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但为了避免利润的下滑,管理层往往违背最初的持有意图,将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在短期内进行处置。因此,在初始划分时,公司倾向于将金融资产划分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以获得更多的选择空间,为盈余管理和收益平滑提供“蓄水池”。
于李胜(2007)通过研究发现,新准则中禁止长期资产减值准备转回的做法有利于提高会计信息的相关性和稳健性,并且由于财政部在准则衔接期政策实施得当,抑制了上市公司在新准则实施前突击转回已计提的长期资产减值准备的动机,从而未出现上市公司“赶集”转回长期资产减值准备的现象。
吴战篪、罗绍德、王伟(2009)检验了2007年新会计准则下上市公司证券投资收益的价值相关性与盈余管理现象,建议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均确认为损益,并对其进行及时、透明的表外信息披露。
(三)盈余管理本质探究
宁亚平(2005)研究了盈余管理本质,他认为“盈余管理”一直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和学术界的广泛批判的原因主要有三个:第一,盈余管理活动是欺诈性行为,它使得财务报表反映管理层期望的盈余水平而非企业真实业绩表现,从而损害财务报表的可信度;第二,由于盈余管理旨在欺骗误导财务报表使用者,它又是一种不道德的行动;第三,盈余管理具有使财富在利益相关方重新分配的作用或效果。论文参考。
吴联生(2005)认为,会计规则的制定与执行是两个相互影响的环节,会计域秩序是会计信息质量的基本评价标准。盈余管理研究的目的之一是为会计规则的制定提供依据,它除了关注会计规则的执行行为以外,还应将会计规则的制定作为一个重要的变量,即研究在采用不同原则、方式和程序所制定而成的会计规则下的不同盈余管理行为。
周铁、罗燕雯、荆娴(2006)通过分析两种广泛采用的应计利润计量方法发现,在我国现行会计制度下,这些方法产生的计量结果与因权责发生制而产生的应计利润不存在完全的相关性。他们探讨了由此而产生的计量偏差及对判断盈余管理行为的影响。
三、简要评述
以上《会计研究》论文文献主要是从盈余管理动机、盈余管理本质、新旧会计准则衔接下会计政策选择等对盈余管理进行了系统的阐述。纵观上述文献,可以得出盈余管理作为公司的一种财务管理手段越来越受到理论界的重视。但是,主要是对于盈余管理动机的阐述以及就某一会计政策的选择对盈余质量影响的研究,并没有深入探讨出避免企业进行过度盈余管理的政策建议,以此提高信息质量,树立投资者信心。论文参考。为此,笔者认为在以后研究盈余管理时,应注重对盈余质量的研究,探讨出更多更好提高盈余质量的建议和政策,寻求出满足市场和利益相关者需求的盈余管理衡量标准,避免企业将盈余管理转变成调控利润的手段,以此推动我国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
主要参考文献
[1]代冰彬、陆正飞、张然.资产减值:稳健性还是盈余管理.会计研究2007(12)
[2]高雷、张杰.公司治理、机构投资者与盈余管理.会计研究.2008(9)
[3]宁亚平.盈余管理本质探析.会计研究.2005(6)
[4]陆正飞、魏涛.配股后业绩下降:盈余管理后果与真实业绩滑坡.会计研究.2006(8)
[5]孟焰、张秀梅.上市公司关联方交易盈余管理与关联方利益转移关系研究.会计研究.2006(4)
[6]佟岩、王化成.关联交易、控制权收益与盈余质量.会计研究.2007(4)
[7]吴战篪、罗绍德、王伟.证券投资收益的价值相关性与盈余管理研究.会计研究.2009(6)
[8]杨旭东、莫小鹏.新配股政策出台后上市公司盈余管理现象的实证研究.会计研究.2006(8)
一、写作原则
(1)超前性。在论文选题前,要选择具有前瞻性的题目,即对我国职能部门制定有关方针、政策时有一定参考价值的论题。
(2)实用性。我们在做论文写作时切忌空谈,切忌重复已过时的东西,要选择工作中对企业有重大影响的现实问题展开讨论,并提出新的见解。
(3)时间性。特别提醒撰写会计方面论文的同学,由于20__年财政部颁布了现行会计制度,因此,我们在进行论文写作时要注意参考20__年以后刊物发表的文章。如:写会计信息失真方面的文章同学注意。自从现行制度颁布后,从制度层面已将会计信息造假问题杜绝了,建议这方面的论题就不要再选了。
(4)观点正确。论文写作时,其观点不要和国家的方针、政策规定相违背。
(5)论题要严格限定在会计、财务、审计和会计电算化方面;或写财务会计专业与其他学科交叉方面的论题。如:“税收筹划对企业理财活动的影响”等。其主旨必须体现出财务会计专业的内容。否则就离题了。
二、构思
1、选题
(1)不是所有刊物发表的题目都适合我们写。因为会计专业本科论文完成字数要求在8000至10000字之间,而有些发表的论文题目写作字数达不到我们规定字数要求,故并不适合我们选用。
(2)若写与会计专业实践相结合方面论文时,要突出所学财务会计专业理论与方法对实际工作的指导作用。离开这一指导作用,论文将变成调查报告或工作总结。
(3)要注意审题。有的同学为了追求题目新颖,确定题目时,出现了自相矛盾的情况。如:有的同学把题目定为“企业内部控制机制创新”。我们知道,对于企业内部控制问题有关部门没有出整的规定,该题属于探讨性问题,更无从在此基础上创新了。
(4)论题要有探讨价值。论文的写作要以建立和完善相关规定或解决企业财务会计工作中面临的重大问题为对象,如:“浅谈我国的财务分布报告”。该题针对我国现行会计制度的相关规定不够完善的地方提出了切实可行的建设性意见,对职能部门进一步完善《企业财务分布报告》征求意见稿有一定参考价值。相反,有一些同学《关于会计人员职业道德》、《加强成本管理、提高企业经济效益》这类题目写起来很空,又没有实际内容。因此,建议同学们不要选择这些题目作为论文来写。
2、写作过程
一旦确定题目后,就要开始写作了,写作的时候要注意:
第一,确定题目;围绕题目搜集有关资料;第三,对相关资料进行筛选;第四,根据筛选后的资料确定论文提纲,在提纲中把自己的观点融入其中;第五,依据详细提纲开始论文写作。
同学们在收集资料时,可以到北京图书馆查找一下刊物:《会计研究》、《财务与会计》、《财务与会计导刊》、《财会通讯》、《财会月刊》、《中国农业会计》、《现代会计》、《天津财会》等,还可以参考各财经院校学报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文章。
三、应注意的问题
(1)题目和内容要一致。如:有的同学在写“试论企业内部控制”一题时,夹杂了许多企业财务风险的控制与防范的内容,表现出题目与内容相脱节,从而消弱了主题。
(2)论文结构要严谨。论文提纲确定后,要看看其结构是否合理。举例说明:“试论审计风险的控制与防范”的一般结构应为:
审计风险的定义。进行各国审计风险定义比较,通过比较得出结论;审计风险的特征。对特征进行详细说明;审计风险产生的原因。对审计风险产生的原因进行逐项分析;审计风险的控制。主要把控制审计风险的步骤写出来;审计风险的防范。把防范的主要措施写出来。举例:例如,在防范审计风险方面,现行会计制度中那些不够规范的方面还需改进,怎样改进。国际上成功范例给我们的启示。
(3)文章内容要详略得当,重点突出。
关键词:博弈模型;私营企业;管理策略;企业内部审计
一、前序
内部审计就是一种独立客观的确认和咨询活动旨在增加相应价值和改进一切组织的运营。这是通过应用系统规范的方法,评价和改善相关风险管理,控制和治理过程中的良好效果,帮助组织实现这些目标[1]。作为各个公司对权力监督和制约进行的内在方面的需要,建立内部审计机构和对关键控制的程序进行监督是公司较好实务的组成部分,非常有利于保持公司内部控制系统的有效性。然而我国企业审计仍然存在着很多突出问题,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2]:
(一)内部审计性质的认定较为模糊,企业内部审计监督理念较为薄弱
这些年以来,随着股份制这种积聚资本的有效形式被广泛采用以来,各方面的管理层次的分化比以前更加迅速了,企业和企业之间的竞争也日趋激烈。很多企业为了占领市场,增加竞争实力,提高经济效益,全部都要求建立有效的内部审计,为了企业能够实现经营的目标和加强经营的管理。然而我国内部审计现代的产生却是一个命令的产物,次要的强调了外向作为国家审计基本存在的内部审计模式。目前的这种审计模式实际上导致了大家对内部审计的性质认定中的模糊,然而就不利于或者阻碍着内部审计理论与实务发展。
(二)内部审计其作用很难有效的去发挥,内部控制的督察流于形式
内部审计现在这几年来,虽然在财政收支审计的基础中有所一定的向很多范围和深层次的发展,但是从认知水平和思想观念的一些束缚,以及内部审计管理体系等诸多方面,影响着内审其作用的有效发挥。有些企业的岗位设置不合理以及兼岗的现象都较为普遍的出现在内部控制当中。企业职务岗位的合理划分在企业内部管理中起着重要的作用,例如工程项目、领用、结算、材料设备的询价等等的环节都是不可以兼任的,然而在现实管理过程中有很多不同的因素影响着职责设置很难实现,如人手问题、职务责任、编制问题、还有一些授权程序和审批下来的金额不是很明确,审批过程中和复查过程中的不合理,内部审计不完善,各个部门的预算都随意的改动,资产控制制度不能有效的执行的原因,使财务部门在行使核算职能上都疲于应付,而监督职能更无从谈起,内部审计监督有名无实,失去了应有的刚性。
私营企业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私营企业无论是在数量上还是投资总额上都显著增长。在私企的审计准则中规定了对私企必须实行详细审计。可是具体在具体审计的过程中却容易被现行账面资料和企业的有意隐瞒所蒙蔽,决定接受多大程度的风险,是注册会计师个人根据对审计风险的判断和个人的经验进行的。私企由于产权与经营权的统一,在内控制度上不可避免的存有很多的漏洞[11,12],不仅存在以上一般企业审计所共通的问题,还存在以下特有的问题。
1、私营企业内部审计定位不高。我国的私营企业内部审计由于没有现成的指南,只能效仿国有企业内部审计的做法,一开始便以”查错纠弊”、“堵塞漏洞”等财务审计为主导。富有建设性 、参与式、导向型的现代“风险管理审计”、“经营审计”等内部审计活动极少开展,起点和定位明显不高。私营企业管理层对内部审计的认识不清。
2、私营企业家普遍认为企业是私营,财产是私有,设立内部审计纯属多此一举。故有的将审计机构并到其他部门。
3、此外,私营企业内部审计工作的审计手段也很落后。
完善发展私营企业内部审计工作是今后发展的趋势,,研究私营企业内部审计问题及对策有着巨大的理论意义和实际意义。本文通过阐述私营企业内部审计存在的问题,针对私营企业各方经济主体,引入博弈论模型分析进行探讨,进而揭示出问题产生的动因,并给出相应的对策建议。
二、理论基础
在1944年,由诺依曼(Neumann)和摩根斯坦(Morgensten)一起合著出版了《博弈论与经济行为》一书,该著作的出版标示着系统的博弈理论初步的形成。1950年到1951年纳什的其中两篇关于非合作博弈论中的重要论文,最后彻底的改变了人们对市场竞争的看法。从而证明了非合作博弈和其中的均衡解,也证明了均衡解的重要存在性,这就是著名的纳什均衡。所以揭示了博弈均衡和经济均衡在其中的内在联系。纳什的研究奠定了其现代非合作博弈论的基石,最后博弈论的研究基本上都沿着现在这条主线而展开了。博弈论与传统经济学相比更关注主体选择和他人选择间的影响,即个人效用函数不仅依赖于自身选择,而且依赖于对方选择。博弈论可以划分为合作博弈与非合作博弈。在现在的经济生活中存在大量的非合作博弈,现在研究者主要研究非合作博弈。纳什(Nash)针对于非合作博弈目前最为主要的是理论方面的贡献在于定义,而且同时也证明了非合作博弈和其中的均衡解的存在,史称“纳什均衡”该理论核心思想是针对别人的行为方式,可能采取的行动,来作出自己的决策。根据经济学“理性经济人”中的理论假设,全部的经济主体都会依据 “效用最大化”中的原则选择为其行为,所以都存在着博弈的理由[3,4,7,8]。本篇文章也同时针对企业内部审计的博弈主体,和全部的博弈主体可以提供选择的行为策略与支付函数或都收益矩阵等等,进行分析同时也提出相关管理策略。
三、博弈模型建立与分析
通过考察分析,一般的私营企业内部审计监督包含了私营企业外部供销群体与企业每个职能部门之间的监督博弈,私企各职能部门与企业财务会计部门两这者之间的监督博弈以及私营企业内部审计部门与企各个企业财务部门之间的监督博弈。第一个层次与第二个层次的博弈中,博弈理论和博弈过程基本相同[5,6],本文首先建立这两个层次的博弈模型。
博弈模型的建立基于以下假设:
假 设目 的
H1:私营企业各职能部门的唯一目标是履行岗位工作职责,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作为监督方的各个企业职能部门和私营企业外部供销群体相分离的,然而却成为监督博弈的参与者;
H2:私营企业外部供销群体受不法利益所驱动;使利益驱动限制在不法利益驱动的范畴;
H3:私企的外部供销群体唯一能选择的是造假和不造假;规定实施的监督方与被监督方有可能会“同时选择行动”,而且也对参加双方的一些特征、战略的空间,还有支付函数中也会有准确的认知,最后会使这种监督博弈会成为一种很完全的信息静态博弈。
H4:(私企外部的供销群体对于各个私企各职能部门对于这些实施的监督方式也有可能是可预测的;
H5:私企的外部供销全部群体的行为选择这些所带来的收益也是完全都可以估计的。
私企的各个职能部门的少些行为有可能分为下面两种结果:一种是很严厉的打击各个被查的私企的外部供销群体造假,二种是没有查到的私企的外部供销群体所造假会导致失职,就会产生查处不严这些。私企的外部供销群体也会有可能分为以下两种选择:一种是:合法提供或者给予私企所需的,不会造假,二种是:为了不法利益的一些诱惑,挺而走险,违法造假。私企各个职能部门战略有分为两个:查处与不查处。私企的外部供销群体的纯战略也是分为两个:造假和不造假。假如A是私企中的外部供销群体造假收益,C是私企中的各职能部门中的所有查处成本,R是私企的外部供销的群体以造假以后处罚的所有成本。在C
假设以p(μ)来表示私企的各个职能部门实施查处的概率,p(ξ)来表示私企的外部供销群体造假的概率。拟定p(ξ),私营企业的各个职能部门来选择查处p(μ)=1和不查处p(μ)=0时,其希望收益分别为:
得:p(ξ)′=c/(a+r)
p(ξ)′表示若私营企业外部供销群体造假的概率小于c/(a+r),私企的各个职能部门最为优秀的是选择不查处;如果私企外部供销的群体造假概率大于c/(a+r),这种情况就表示私营企业各个职能部门的为最优秀选择查处。
p(μ)表示若私企各职能部门查处的概率小于a/(a+r),这种情况就表示私企外部供销群体最为优秀选择为造假;如果私营企业中各职能部门查处中的概率大于a/(a+r),这种则表示私营企业外部供销群体最为优秀的选择为不造假.
结合上面的所有分析,从而得出私营企业各职能部门和私营企业外部供销群体监督博弈中的混合战略纳什均衡为[p(μ))′=a/(a+r), p(ξ)′=c/(a+r)],即私企各个职能部门是以a/(a+r)的概率为选择进行查处的,私企外部供销的群体是以c/(a+r)的概率选择进行造假的。
这种博弈模型也揭示出了私营企业各个职能部门和私营企业外部供销群体监督效果不仅取决于p(μ)′,同时也取决于p(ξ)′。私企各职能部门也强化了对私企外部供销群体中的监督有两种用途,其中一种是怎样来增大p(μ)′,另一种则是怎样来减小p(ξ)′。
第三个层次中的博弈则表现了私企内部审计部门和私营企业会计部门两者之间的监督博弈。私企内部审计部门与私营企业财务会计部门之间的博弈模型与上述的博弈模型论证思路是相同的。
私营企业内部审计部门的战略包括:选择性加强审计监督与弱化审计监督。私企的会计部门战略也有两个:选择做虚假帐提供虚假财务信息与不做虚假帐提供真实财务信息。假定a′为私营企业财务部门,向企业内部审计部门提供虚假的信息收益,c′是私营企业内部审计监督成本,r′为企业内部审计部门,对私企的财务部门做虚假帐提供虚假信息的惩罚成本。在c′
根据上面的论证思路,假设p(η)表示为私营企业内部审计部门加强审计监督的概率,p(θ)表示为私营企业财务部门做虚假账,对企业内部审计部门提供虚假财务信息的概率。与此同时也可以证明:p(η)′=a′/(a′+r′),p(θ)′=c′/(a′+r′),这种就是私企内部审计部门和私企财务会计部门之间的审计监督博弈的混合战略纳什均衡。
这钟博弈模型显示出,私营企业内部审计部门对私营企业财务部门的审计监督效果即取决于p(η)′,同时也取决于p(θ)′。私企内部审计部门的强化对于私营企业财务部门的审计监督在在两种途径,一种是:如何增大p(η)′,另一种是:怎样减小p(θ)′。)
四、对策探讨
现阶段,我国内部审计现在已经由财务收支审计迈向管理审计、效益审计现为主要新的发展阶段,改革和完善现行的审计方法,提高审计质量是毋庸置疑的发展方向。除了要把握住重点,“全面审计,突出重点”这个审计工作多年来遵守的原则与方法,随着审计的领域与拓宽,内审范围更大、难度更大,然而审计力量与审计任务之间的矛盾也就更加的突出了,这就对审计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9,10],私营企业的内部审计也面临着更大的挑战。
通过对私营企业内部审计监督模型的分析,不仅给我们提供了加强内部审计监督的总体思路,而且也为寻求改善内部审计监督具体途径指明了方向。
首先,对于私企的内部控制与审计监督地来这是一企业外生变量,审计监督与内部控制的相关法律法规等一系列的文件都是私企内部审计监督的依据。也是私企资本运营经营业务的开展,也强而有效地执行了内部审计与所有保证审计的独立性。
其次,遵循加强私营企业内部审计监督总体思路的指引,从通过技术来学习提高自身的素质,与此同时也加强了私企内部审计监督力度,提高了造假被发现的概率,并且加大了对违法行为查处的力度,完善私企的内部法人治理的结构,全部做好内部审计监督的所有工作,增大违规违纪方面的行为处罚成本,增加目前制度的威慑力等各方面来进行对策设计。
其次,通过博弈模型反应出来的,不断的提高了财经违规行为的处罚成本,对于违反财经、内部控制与审计监督的制度,同时也利用职权的、假公济私、营私舞弊等行为,有明显的抑制作用,搞好审计工作,也要提高私营企业造假的经济处罚成本,使得他们不会抱有侥幸心理,姑息纵容。
总之,搞好管理内部审计工作任重道远,它不仅仅是需要审计人员细微的工作,实事求是的态度,也更是需要审计人员都大胆地去学习与借鉴国内外先进审计的方法与手段。唯有这样,管理审计才能一步步的步入正轨,内部审计的一切职能与作用才能够得到更好的发挥。(四川大学工商管理学院;四川;成都;610000)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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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诚信作为一种行为准则,它受到多项因素的影响,而完善会计立法是最重要的。所以,明确会计法的立法思路,将会计诚信明确写入《会计法》,这不但能将会计诚信提升到法律的高度来认识,而且极大地提升了其权威性。
会计诚信是企业法人、会计师事务所、中介机构、证券分析师和会计人员等的行为准则之一,如同社会个人的道德规范,它的作用不但是提供真实的会计信息,更在于向社会传递企业的信用和声誉。因此如何建立会计诚信机制,如何从立法角度有效抑制虚假会计信息,弘扬会计诚信,需要我们有正确的认识。
《会计法》的立法思路
首先,在《会计法》修订中应明确以程序法为导向的立法思路。因为从法律制度的整体来看,会计作为社会经济活动综合反映的信息系统,《会计法》作为会计工作的根本法,会计法规必然包含经济、行政、民商和刑事等多方面的内容,试图将其简单地归属于某一特定属性的法种范畴是不可能的。从程序为导向的立法思路来看,《会计法》不但要规范会计的总体概念和基本程序,而且还必须要起到规范其他会计立法的作用,也就是《会计法》应该成为其他会计立法的“立法法”。
其次,对于程序立法的有关规定必须具有可操作性和有效性。因为从《会计法》本身来看除了具有程序性特点外还必须具有针对性,即除了应关注和有效协调相关法律外,如审计法、公司法、税法和证券法等,还应更多地集中概括专门的会计法律规范,并保证其具有可操作性和实施的有效性,如会计核算、控制、披露和处理等会计特有的法律规范,对于类似会计工作的行政、社会监督,会计内控制度和违法检举等,都应作出具有可操作性的明文规定,真正使《会计法》成为会计工作最集中和最具有权威性的根本法。
增加会计诚信的条款
会计诚信问题目前已成为世人关注的焦点,因此,在《会计法》修订时应当将其作为会计工作规范和会计核算及会计信息披露等最基本的准则。将会计诚信直接写入《会计法》,这并不是一种简单的形式上的改变,而是体现了整个社会的一种基本意愿和期望,表现出法律的权威性,也表示出政府、法律制定和执行机构及社会大众对杜绝会计造假的坚定决心。
其实,无论现行的《会计法》还是会计制度,都明确规定:会计核算必须提供真实、合法、准确和完整的会计信息,会计准则也将客观性原则作为会计原则之首。但由于其都没有明确和直接地提出“会计诚信”的概念,所以大部分人都将这些规定作为一种技术标准,而没有将其与企业和会计人员的职业诚信和道德标准联系起来,这样就将一个重大的社会行为规范和信用品德问题,简化为是一种技术方法的运用问题,这不但对于强化会计诚信机制,甚至对提升我们全社会的诚信水准都是十分不利的。
要特别注意的是,会计诚信并非只是针对会计人员而言,在《会计法》中应明确指明,会计诚信涉及所有与会计信息相关的人员,除了一般会计人员、财务经理、总会计师外,公司的高管层领导、注册会计师、社会中介机构、机构投资者、证券分析师、政府行政领导和国家监管部门等等,都会涉及会计诚信问题,不能让公司高管层、行政领导和监管部门等认为会计诚信只是会计人员的事,而与他们无关。通过《会计法》会计诚信责任的明确,不但要建立一种全社会遵循诚信的风尚,更应明确无论是谁,违反了会计诚信就要受到法律的惩戒,包括民事赔偿和刑事责任。
明确相应的民事和刑事责任
我国上市公司会计造假的有效防治措施研究分析
一、我国上市公司的会计造假成本,减少会计造假收益
上市企业进行会计造假的根本原因还是利益关系,这与我国当前会计收益与会计造假成本配备不合理有直接的关系,上市公司会计造假的的低成本高收益让数不清的上市企业高层前仆后继、挺而走险。所谓“釜底抽薪”,要想彻底打击当前会计造假行为,从企业层面来说,首先应该提高会计造假成本与收益的配比度,使高收益伴随着更高的成本。
如何提高上市企业会计造假的成本呢?首先提高会计造假的直接成本。法院和证监会密切配合,形成严厉的处罚机,对于己发现的上市企业会计造假行为,立刻给予严厉的道德处罚、经济处罚、行政处罚严;然后应提升会计造假行为的预期成本。现在我国上市公司会计造假如此猖狂,过轻的处罚就是导致会计造假行为的直接动因,因此提高证劵法、会计法等对会计造假行为主体的处罚力度,让会计造假成为上市公司的禁区,轻易不敢涉足,就成为控制会计造假的直接手段。最后提升会计造假的间接成本,我们应该树立会计造假不仅仅承担经济责任还要承担民事责任的观念,因此加强上市企业会计造假行为的民事法律监督和加大处罚,就成为我们打击会计造假的必要手段。
二、快建立和完善会计法律法规体系
完善会计制度和会计准则,建立一项高质量的会计准则体系
一项高品质的会计准则主要是由会计准则产品质量、会计准则制定质量和会计准则执行质量这三个方面组成的,其中产品质量是核心,制定质量是前提,执行质量是保证,在这方面我们可以把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在制定会计准则过程中所积累的经验作为借鉴,进一步完善会计准则,提高信息质量。
三、快转变政府职能
虽然我国实行市场经济很多年,但政府对证劵市场的监管仍然残留着计划经济管理模式的身影,为了维护资本市场公平竞争的环境,切实保护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引导社会经济资源的有效配置,政府应尽快转变其职能,下放其权利,集中精力,搞好调控和维护市场秩序,而不是直接经营企业,使市场的自律管理体系真正发挥作用,重拾投资者信心;由于地方政府为了维护本地经济的发展,提高政绩,往往提倡、甚至采用行政手段保护本地上市公司的“包装”行为,这更加使地方上市公司肆无忌惮,因此中央政府有必要对地方政府如此非理性的财政行为加以约束,以帮助地方政府克服“本位思想”。同时国家应制定更为完善、科学的政府监管制度,使政府相关部门各司其职、相互配合,避免重复执法,以加强政府执法的权威性和有效性。
四、善独立注册会计师制度,加强自律建设
会计师事务所是从社会层面对会计行为进行监管的独立性机构,同时也是拦截会计造假信息的最后一道防线,但由于我国注册会计师事务所与被审计单位之间存在着经济上的雇佣、业务上的保密等依赖关系,使注册会计师很难公平、公正的行使其权利,因此淡薄的风险意识、不强的责任心、粗超的执业工作就成为目前我国会计师事务所的普遍特征,因此要想真正的发挥会计师事务所的监管作用,就必须加快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制度改革,使其真正的变成我国独立的监管机构。同时我们可以看出,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注册会计师的道德水平越来越差,一切向“钱”看,已经成为很多注册会计师的工作宗旨,因此要想真正的发挥注册会计师“经济警察”的作用,在完善外部体制的同时也要注意对内在道德的培养。
五、强会计人员诚信教育,提升其职业缺失成本
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制度的不断完善,对我们会计人员提出的要求也越来越严厉,能否适应新形式下的会计工作,以关系到我国上市公司能够长远发展、能否加入到世界竞争的重要问题。让我国会计人员从事会计活动时拥有良好的道德素质是我们进行诚信教育的目标,是控制我国会计造假的重要手段,因此从事会计工作人员要真正的做到操守为重,诚信为本,遵循原则,坚决不做假账的职业准则,让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廉洁自律、坚持准则、提高技能、强化服务、参与管理、依法办事、客观公正、保守秘密成为会计行业的主流思想、文化。一定要建立健全企事业单位及会计人员的信用档案制度,要对那些坚持原则、客观公正、显著成绩的会计人员进行物质甚至精神的奖励,让那些在信用档案有不良记录的人员付出比取得造假收益更大的代价,以直接的手段让会计人员增强其职业道德意识。
关键字:CPA;独立性。
一、影响CPA审计独立性的因素
1、非审计服务。非审计服务是相对于审计服务而言的,是会计师事务所向客户提供除审计服务以外的多种服务的总称。非审计服务大体可以分为以下三类:会计、薄记服务,税务服务等内容。笔者认为非审计服务对我国民间审计独立性产生负面影响。首先,提供审计服务是CPA的主要业务,但是近年该服务的边际利润却不断下滑。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会计师事务所非审计服务边际利润的却不断提高,致使会计师事务所更乐于接受和提供非审计服务。当非审计服务所取得的收入超过一定界限后,人们就会认为注册会计师更注重非审计服务,外界的利益相关者会担心会计师事务所为了获得提供非审计服务的机会,忽略甚至是纵容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在会计报表中的错误与舞弊,审计的独立性受到了损害。其次,随着越来越大比例非审计服务的提供,越来越多审计诉讼案的曝光,使公众对注册会计师产生了信任危机,注册会计师行业已形成的职业准则和法律责任体系受到公众的质疑。第三,由于非审计服务的多样性,很难在该领域内建立职业准则和责任体系,从而使注册会计师独立、客观、公正的声誉受到损害,而良好的声誉恰恰是注册会计师能够更好发展有利保证。
2、内部人控制制度。内部人控制制度会对我国民间审计产生负面影响。我国大部分上市公司是从国有企业改制而来,公司股权高度集中“一股独大”,控制股权的主体是国家或法人,有效持有主体缺位且大股东对上市公司的监控机制有名无实。这种情况导致我国上市公司内部人控制现象十分严重,来自于发起人或控股股东的经营管理者往往集决策权、管理权、监督权于一身,在这种模式下,传统的上市公司审计中存在的股东、经营管理者、CPA三者之间的委托关系实质上已简化为经营管理者与CPA二者之间的关系,经营管理者由被审计人变成了审计委托人,并决定着审计者的聘用、审计费用的多少等事项,从根本上破坏了传统委托理论下委托人与CPA之间的平衡关系,而注册会计师又明显处于被动地位,甚至迁就管理当局,从而破坏了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
3、监管机制和法律法规。监管机制和法律法规的不完善会对我国民间审计独立性产生负面影响。首先,我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是财政部下属的行政部门,由于其行政事务繁多且专职人员不足,很难对众多家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质量进行全面检查和控制。其次,虽然我国已经颁布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和《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准则》,但是,从目前从业人员的素质和会计师事务所的构成及总体的执业环境来看,仅仅通过行业自律很难达到预期效果。
二、增强CPA审计独立性的对策建议
1、鼓励会计师事务所发展非审计服务并对其充分披露。非审计服务有利于会计师事务所拓展业务和扩大规模,论文格式增强经济独立性,提高财务安全保障系数,从而加强注册会计师独立判断能力,以独立、客观、公正的心态发表审计意见。但是值得注意的是,由于拓展非审计服务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审计独立性,因此要求我们在加大CPA非审计服务力度的同时也要对其实施监控,最好的做法就是对非审计服务进行充分的披露。当会计师事务所对同一家企业即提供审计服务又非审计服务时,被审计企业应该在其财务报告中披露该事务所提供非审计服务的类型、程度及支付的相关费用,同时会计师事务所也应公开披露因提供非审计服务而增加的收入及审计师轮换的情况,只有这样,投资者才能判断CPA提供的非审计服务是否恰当,是否保持了应有的职业道德和独立性,才能确保注册会计师没有提供会引起社会公众怀疑其独立性的非审计服务项目。
2、完善公司治理结构。鉴于上市公司多存在“内部人控制”的现象,要求公司中由独立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必须要充分发挥其作用,严格执行《公司法》中所规定的由审计委员会提议或者决定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职权。
同时会计师事务所的聘用或者解聘由独立董事来决定,如果发现事务所出具的财务报告存在弄虚作假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报告。这样,既可以在较大程度上遏制上市公司通过独立聘用或者解聘会计师事务所来达到造假的目的,又有效地改善了注册会计师的审计环境。
3、建立健全民事赔偿法律制度。CPA频频违背审计独立性原则参与上市公司会计造假事件,尽管原因有很多,但最终的驱动原因还是利益。要想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就必须加大法律惩罚力度,尤其是要建立健全民事赔偿法律制度。虽然现行我国有《证券法》、《公司法》、《会计法》、《注册会计师法》等一系列相关法律规范,但其内容均是侧重行政和刑事处罚,而对如何处理虚假会计信息中的民事赔偿问题几乎没有涉及,事实说明,只有民事赔偿才具有救济受害人和维系投资大众对证券市场的信心功能。法律制度的缺失,直接导致了CPA屡屡违规操作,做出有损审计独立性的事件。因此我们要加快建立民事赔偿法律制度,完善民事赔偿实体规范,加大处罚力度,对公司造假造成的法律责任,要追究涉案CPA与相关人员法律责任,不能以对公司的处罚代替对犯错的董事和经理的处罚。
参考文献
[1]郭西强:《CPA非审计服务对审计独立性的影响分析》,《财会通讯》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