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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法律培训精品(七篇)

时间:2023-10-09 11:00:32

序论:写作是一种深度的自我表达。它要求我们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隐藏在内心深处的真相,好投稿为您带来了七篇知识产权法律培训范文,愿它们成为您写作过程中的灵感催化剂,助力您的创作。

知识产权法律培训

篇(1)

关键词:高校;培养;知识产权;人才

1. 设立知识产权学院。目前,全国有十几家高校成立了知识产权学院,并在人才培养层次上做了设计,包括北京大学知识产权学院、中国人民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华南理工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华中科技大学知识产权学院、暨南大学知识产权学院、上海大学知识产权学院、深圳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厦门大学知识产权学院、湘潭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重庆知识产权学院(即重庆理工大学重庆知识产权学院)、同济大学知识产权学院、西北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西南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等。

2. 开展知识产权专业的各级学历教育。高校的知识产权学历教育应运而生,不同层次的学历教育有下列几种情况:

(1)本科生阶段的知识产权专业/方向。本科阶段的知识产权人才培养大致分为三类:

第一,知识产权法专业本科生,毕业时获得法学学士学位。在课程设置上,全部为法律课程,包括法学主干课程+知识产权法课程(含相关联法律课程)。如暨南大学知识产权学院、上海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即是如此。

第二,知识产权法专业本科生,毕业时获得法学学士学位。课程设置上,主修法律基础课+知识产权法课程(含相关联法课程)+工科课程(或者要求学生辅修一门工科专业),如湘潭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华南理工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重庆理工大学重庆知识产权学院即是如此。

第三,知识产权法专业本科生,从二三年级非法学专业本科生中选拔学生攻读知识产权法专业。学习内容为理工背景+法学课程+知识产权法课程。毕业时获得法学学士学位。

(2)硕士研究生阶段的知识产权专业/方向及知识产权管理专业。目前中国大学的知识产权硕士研究生的培养有两种方式:第一,直接设知识产权法专业硕士研究生,如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同济大学、华东政法大学、中国政法大学等的知识产权法专业;第二是在其他专业下设知识产权法研究方向,例湘潭大学和华中科技大学的民商法专业知识产权方向、西北大学的国际法专业国际知识产权方向、民商法专业中国知识产权法方向、上海大学的宪法与行政法专业知识产权法方向、重庆知识产权学院的工商管理硕士知识产权与科技管理方向等等。另外,厦门大学知识产权学院还设了知识产权管理专业硕士研究生。

(3)博士研究生阶段的知识产权专业/方向。法学学科设立历史悠久、基础较强的大学,如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华东政法大学等还培养知识产权法专业博士研究生;厦门大学另培养知识产权管理专业博士研究生。

3. 突出知识产权专业特色,完善知识产权专业课程体系。各知识产权学院在课程设置上下了很大功夫。从理工科基础到法学理论基础,再到知识产权法专业,课程极为丰富,体现了突出的知识产权法“专业化、复合型、国际化、应用型”人才的专业优势。归纳目前各大学知识产权学院本科阶段已开设的课程,可以分为三个层面:

第一层面课程为法学基础课。我国目前的知识产权人才培养落脚点仍为法律专业,所以法律基础理论课程必不可少,必修课主要包括:法理学、宪法学、民法总论、刑法学与刑事诉讼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商法学、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企业法/公司法、物权法、合同法。

第二层面课程为知识产权法课程。整合现有高校知识产权法课程,又可分为如下几类:

(1)知识产权法基础课。介绍知识产权法的框架和基本理论。包括:知识产权法总论、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等。

(2)知识产权法专题研究。对知识产权法某一专题进行更深入的探讨。包括:知识产权法前沿、知识产权战略与管理、知识产权评估与鉴定、企业知识产权战略、计算机技术的法律保护、计算机软件保护、商业秘密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知识产权发展史、知识产权法经济学、知识产权许可与转让、香港知识产权法、台湾知识产权法。

(3)知识产权法实务课:如专利审查概论、知识产权实务(专利实务、商标实务、版权实务)、文献检索、撰写、分析与应用(专利文献检索与分析、商标检索与分析)、知识产权法经典案例、知识产权法律诊所等。

篇(2)

关键词:知识产权法学 实践教学 教学模式

知识产权法学是我国法学专业的核心课程之一,它不仅具有一般法学学科的特点,而且具有高度的专业性及其保护对象的抽象性,使之成为法学教学中的难题。传统教学方法主要围绕法律概念和法律条文展开,学生只学会法律是如何规定,而不知缘何如此,即“知其然,不知其所以然”。现阶段我国法学教育中实践教学环节的受到了从教育部到各高校的前所未有的重视。《国家教育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提出,要着力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创新思维,增强学生的实践能力、创造能力和就业能力、创业能力。因此法学教育要坚持以就业为导向,更新教学内容,改进教学方法,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这也为知识产权法学的教学指明了方向,即在传统教学方法的基础引入实践教学环节,使学生知行统一,能够理论论与实践相结合。

一、知识产权法学中实践教学的特殊性

我国保护知识产权的起步较晚,建立系统的知识产权制度时间较短,相对于其他传统法学基础相对薄弱。尽管由于我国加入世贸组织以及国际化程度日益提高, 近年来我们越来越强调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但现实生活中的侵犯知识产权现象仍屡禁不止。一方面原因是人们尊重知识产权的意识薄弱,另一方面是对于知识产权制度的普及不足,造成侵权人不知自己侵权,权利人不知如何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这就使学生产生迷茫,认为自己学的知识与现实生活不符,没有良好的实践环境。

由于知识产权法保护的权利的多样性及涉及到保护对象的多样性,使本不具备理工科知识背景的法学学生对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真正应用更是难上加难。这就要求我们必须寻求实践的环境使学生能将抽象的知识具象化。

二、知识产权法学现阶段实践教学存在的困难

通过高校法学专业实践教学的情况进行调查分析,虽目前已采取义务法律咨询、模拟法庭、毕业实习等形式实施实践教学,但就知识产权法学中的实践教学仍存在一些困难:

(一)知识产权法学实践教学尚未引起足够的重视

高校中法学专业进行实践教学虽不属于新生事物,但投入毕竟有限,仍以课堂理论教学占绝对主导地位。而知识产权法学仅是法学专业的课程之一,针对知识产权法学的实践教学多数高校几乎没有,更谈不上纳入系统的教学计划。

(二)实践教学师资队伍的力量较为薄弱

教师是实践教学的关键环节,一方面,缺乏真正具备知识产权法学实践经验的师资;另一方面,理论教学和科研工作占用了专业教师的大部分精力与时间;在学校缺乏相关措施加强实践性知识产权法学师资队伍的选拔和培养的环境下,教师实践教学的意识不强。这使得学生在有限的实践教学中缺乏有力的指导,影响了实践教学效果。

(三)缺乏针对知识产权法学的实践教学渠道

法学专业传统的实践教学渠道主要有模拟法庭、案例讨论、法院庭审旁听等,这些渠道只有在涉及到知识产权案件时才能与理论教学内容相关联,但是远远不够的,不能满足学生对从权利产生到权利保护全过程的实践需求。

三、知识产权法学实践教学的模式初探

实践教学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需多方面的配合形成合力,根据知识产权法学的特点,笔者提出以下思考:

(一)将实践教学内容纳入知识产权法学的教学计划

教学计划是严谨且要严格执行的,将实践教学作为教学内容的一部分纳入教学计划,体现了对实践教学地位的肯定,使其不再是一项可有可无的内容。

1、要在教学计划中确定实践教学所占的学时比例,在教学时间上保证实践教学的实现。

2、要有计划的进行实践教学,相关内容尽量在教学大纲中固定下来,是实践的内容与理论授课的内容在有所取舍的基础上做到主要内容相匹配,避免理论与实践脱节。

3、建立科学、合理的实践教学评估考核体系。评估考核是实践教学的重要环节,是保证实践教学规范化和实践教学质量的重要步骤。在全员参与实践教学的基础上针对每一位学生的表现给出“优、良、合格、不合格”的考核结果,计入科目总成绩

(二)构建优质的实践教学师资队伍

知识产权法学对实践教学师资队伍的理想标准应当是复合型师资队伍,既懂相关自然学科、又懂法学,既具有相当的理论水平又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

1、引进优秀的律师、法官或精通相关专业的商标人和专利人等指导实践教学。

2、合理计算教师承担实践教学的工作量 ,推荐教师参与实践教学的相关培训和研讨,选派实践教学教师直接进入实践部门进行锻炼等等,加大对专职教师实践教学队伍的培养。

3、在综合性高校要充分发挥专业优势,使法学专业师生与各自然学科师生加强沟通与交流,各自发挥所长,相辅相长。

(三)积极拓展针对知识产权法学的实践教学渠道

1、除了保留传统的模拟法庭、案例讨论、法院庭审旁听等法学实践教学渠道以外,还应积极拓展针对知识产权法学的实践教学渠道,如到商标机构、专利机构及相关审批部门见习、实习等,如遇困难,学校应有相关措施扶持。

篇(3)

日本为使其知识产权制度与国际接轨,以适应新技术发展的要求,不断地对知识产权法律进行修改。目前,日本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由以下实体法组成:《专利法》、《实用新型法》、《外观设计法》、《商标法》、《版权法》、《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法》和《不正当竞争防止法》、《商法》、《半导体集成电路流程设计法》、《种子和种苗法》、《海关法》。

概括起来讲,日本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有以下特点:一是立法严谨且详尽具体,便于执法操作和保持执法的统一性。日本的各部知识产权法律所调整规范的范围,在总则中均有详细明确的规定,对关键术语做出定义,从各部法律的总则可以看出,其对知识产权客体的保护既全面又不重复。二是日本修改知识产权法律非常重视与国际条约的规定相一致,注重吸收德国或西欧等国家的经验,出于美国的压力,也注意在保护水平上与美国相一致。

二、政府对知识产权的管理

日本政府重视对知识产权法的实施和科学管理。在日本,执行知识产权法律首先是司法部门的责任,对于大量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当事人通过诉讼由法院判决处理;对于侵犯知识产权的刑事犯罪案件,由警察侦破,检察官批捕,法院定罪量刑或处以罚金;政府部门十分重视对知识产权法律的实施工作,有关主管部门制定、执行着一套科学的管理制度。

专利局(JPO)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发明专利法》、《实用新型法》、《外观设计法》和《商标法》;受理和审批发明专利、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和商标申请;制定、实施工业产权政策;协调国际工业产权保护及其他国际合作事务;促进工业产权信息的传播。JPO由7个部及工业产权进修所、工业产权审议会组成。

文部省负责管理有关著作权,计算机软件也成为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对著作权的管理,除政府职能部门外,民间还成立了各种社团法人性质的协会。

农林水产省负责实施《种苗法》。对植物新品种,培育者认为有经济价值,有必要获得知识保护的,可以提出申请,农林水产省对于申请保护的品种,除进行文件审查外,还进行实地调查或栽培实验,以确保新品种的质量和真实性。

知识产权协会(知的财产协会)是一个完全由企业组成的民间组织,它不同于发明协会、人协会等社团组织。协会总会下设各专门委员会,如发明(特许)委员会、实用新型(实用新案)委员会、外观设计委员会(意匠委员会)、商标委员会、知识产权管理委员会、知识产权情报委员会、教育培训委员会等12个专门委员会。协会的主要工作有:进行知识产权相关的各种制度的调查研究,知识产权管理及战略的调查研究,知识产权创造活动的奖励与推进调查研究,知识产权情报信息收集和提供,对会员进行知识产权知识的培训。

日前,日本决定设立“知识产权保护中心”,负责有关咨询与维权事宜。“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不仅就有关知识产权权益问题向日本企业提供咨询服务,还将加强对涉嫌侵犯日本企业产品“外观设计”和“注册商标”等专利权的外国企业进行调查,收集各类侵权证据,协助日本企业保护自身权益。

三、现行主要政策与做法

日本政府十分重视知识产权,鼓励科研机构开展创造性开发研究,积累和有效利用其成果,同时不断完善专利制度,为科研人员申请专利等提供良好的服务,使日本专利申请件数不断增加,专利和实用新型申请件数占世界的40%,成为世界工业产权大国。

(一)加快审查

为加快审查,JPO采取的主要措施有:推进自动化建设;适当增加审查员;采取巡回审查制(巡回审查:从1996年起,为方便与审查员会面机会少的中小企业、风险企业等申请人,审查员赴申请人所在地进行的审查);充分利用民间力量为审查服务,把部分检索工作委托局外机构承担等。

(二)提高国民知识产权意识

为普及知识产权知识,提高国民的知识产权意识,JPO编写了有关中小学教材;举办面向中小企业的各种说明会、研讨会,以促进中小企业的知识产权活动。

(三)促进技术转移

JPO在全国指定了100多名专利流通顾问,以促进技术转移,特别是促进大学及研究机构向民间转移技术。需要技术或欲出让技术均可通过专利流通顾问进行。

(四)申请、审批制度

日本实行先申请制、申请公开制和实审请求制;在发明技术已经实施或被侵权的情况下,申请人可要求提前审查;自授权日起6个周内,任何人都可向专利局复审部提出异议;从1994年起,对日本的申请可提交英文版,但自申请日起2个月内须再次提交日文申请;日本设有提前复审制度。发明专利的保护期为自申请日起20年。日本曾对实用新型采用实审制,1994年改为无实审登记制,申请人可要求专利局提供实用新型技术评价书。实用新型的保护期为自申请日起6年。日本对外观设计采用实质审查制(授权后公开);申请人可要求提前审查。外观设计的保护期限为自申请日起15年。

(五)建立知识产权战略会议制度

为尽快确定、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增强日本的国际竞争力,刺激经济增长,日本建立了知识产权战略会议制度,这是由政府多部门参加的会议。该知识产权战略会议由小泉首相任最高领导,成员有经济产业省、文部科学省等部门的9位大臣(部长)和大学校长、大公司会长、相关协会会长、著名律师等11位民间人士组成。小泉首相出席会议并发表讲话指出:创造、保护和应用知识产权是提高日本工业国际竞争力、搞活经济的重点之一;知识产权应该作为“国家战略”,举国研究、推进。

2002年7月3日,日本政府提出了《知识产权战略大纲》,目的在于加强对专利及著作等知识产权的保护,促进技术开发。《知识产权战略大纲》的主要内容包括:(1)最迟在2003年的国会例行会议上提出知识产权基本法。(2)基本法的内容:把扩大知识产权的开发、保护、应用的良性循环作为国家目标;设立知识产权战略总部;制定知识产权战略计划。(3)知识产权立国的重点政策:加强取得“世界专利”的对策;实质性完善“专利裁判所”的机能;加强制止盗版的对策;加强保护企业机密;改变大学像“象牙塔”一样脱离实际的现状;培养知识产权方面的专业人才。

日本政府内阁会议于2003年2月25日决定在内阁增设知识产权战略总部,加大知识产权保护的力度。知识产权战略总部是过去直属首相的咨询机构“知识产权战略会议”的延续,由全体内阁成员和10名在知识产权方面有专长的成员组成。首相小泉纯一郎任部长,副部长由内阁官房长官、负责科学技术的大臣、文部科学大臣、经济产业大臣担任。有专长的成员包括三菱电机等大公司的总裁、著名大学和研究所的专家学者以及律师等。

四、知识产权的发展动向

面对21世纪知识创造时代、经济全球化和电子网络社会化时代的到来,日本各界均认为日本在对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方面仍落后于美国,尽管日本专利申请件数大大超过美国,但技术贸易收入却大大低于美国,需要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的保护与管理,提高人们对知识产权重要意义的认识。近年来,日本特许厅长官召集有关专家召开了五次恳谈会,对日本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的现状与问题进行了全面的分析和讨论,提出了日本面向21世纪知识产权恳谈会报告书。

(一)加强和扩大知识产权保护范围

知识产权制度,随着产业技术的发展、科学技术的进步、社会环境的变化,它的保护对象和范围将随之扩大。随着日本科技的进步,基础技术、革新技术所占比率不断提高,知识产权的保护对象也将转向创造性、高技术和基本技术的保护,由追求数量向追求质量转变。

(二)提高大学及科研所知识产权意识

日本大学、科研所对知识产权的重要意义认识不够,专利获取数量大大低于美国。为此,首先要加强技术转让的管理,如设立技术转移事务所,设置专利等情报信息数据库,对研究人员进行有关知识产权知识的培训。其次是把知识产权作为研究成果评价的重要条件,鼓励科研人员申请专利。第三从激励科研人员获取专利的角度看,应增加研究人员占有专利的份额。

(三)创办专利市场实现专利电子化

为了有效利用专利,加速知识创造周期,专家建议创办专利市场。专利市场的作用是,促进休眠专利的有效利用,促进知识产权的“金融商品化”(担保、投资等),创造新的产业。

1984年日本率先推行无纸计划,采用计算机进行工业所有权专利文献检索,1990年开始接收电子申请专利。1998年开始采用个人计算机申请专利,到2005年日本将开发出第三代“电子专利”。“电子专利”的特点是,利用多媒体技术,采用动画或声音表现现有的用文字和图片表现发明、意匠、商标的表现形式。申请人与专利厅通过互连网,处理专利申请事务,专利厅同时可通过INTERNET网向用户提供专利情报、专利流通信息等,大大提高专利申请等方面的工作效率。

(四)推进与发展中国家的合作

随着亚洲各国加强了知识产权制度的建设,知识产权申请件数骤增。但专家认为尽管亚洲各国采取了积极保护知识产权的政策,在短期内亚洲一些国家模仿日本企业商标、意匠(外观设计)等事件仍将继续存在,而且伴随经济的国际化,这些模仿品出现向世界各国流通的倾向。对此,专家们要求,为发展与亚洲发展中国家的贸易投资,促进技术转让,需要为亚洲发展中国家建立知识产权保护体制提供适当的援助。主要是“扩大人材培养、情报信息、专利申查等方面的合作;通过APEC合作,推动与中国、韩国和东盟各国的双边合作。同时对亚洲国家有关知识产权法规适用情况和侵权状况进行调查,保护日本企业的知识产权,促进亚洲国家加强对模仿品等侵权行为的监督和打击。

(五)建立世界统一的专利体系

随着经济全球化、研究开发的国际化,在同一个时期,有可能取得同样内容的专利。为了降低获得这些专利的成本,早日履行其权利,需要通过国际合作,建立专利的国际体系。

实现世界统一的专利体系应通过WIPO和WTO就各国专利制度及其运用进行协调。用英语日本专利检索情况及审查结果,促使美、欧等对日本审查结果的尊重和相互认证。眼下,主要任务是利用PCT(专利合作条约)申请国际专利,并在WIPO、APEC等埸合,推动采用简易迅速的多边专利获取手续。

专家认为,实现世界统一的专利体系,日本应首先实现一流的专利审查,争取在日本研究开发的成果能领先于世界,并使之成为国际标准专利,并得到切实的保护。为此要缩短专利审查时间,由现在的二年减少为一年。修改专利申请及审查方面的制度,建立信誉高的专利审批制度。

(六)政府采取的措施

日本政府特许厅根据恳谈会提出的意见,制定了“2005年专利行政展望”。其主要内容:一是提供世界一流的专利权申办服务,缩短从技术开发到权利获取的时间,实现信誉高、顾客满意的申请、审查、批准的实时操作和创造世界一流的检索环境。二是专利权的有效利用,创设专利市场,发展技术中介产业,向风险企业提供利用专利发展事业的机会,充实纠纷处理机能。三是开展专利国际合作,建立世界通行的专利制度和申请程序,提高国际专利的占有率,促进亚洲各国采取切实措施保护知识产权。四是建立专利信息高速公路,实现专利申请、审查、批准全过程的电子化。

五、企业的知识产权管理

日本企业普遍十分重视知识产权的保护和管理工作,他们的观念是“知识产权是企业的发展支柱”,共同的特点是知识产权保护意识非常强,特别是一些驰名的大公司,在企业内部均设有一套完整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负责本企业专利、商标的申请、授权后的管理,以及专利技术的应用、实施转让等。

(一)知识产权管理的发展阶段

日本企业的知识产权管理工作可大致分为四个阶段:第一,20世纪60年代初,尚未形成支撑企业的自主知识产权技术,这阶段企业的生产技术主要是引进美国、欧洲发达国家的技术。虽然不是自主开发的技术,但引进技术大多数具有专利权。第二,60年代后期到70年代末是自主开发阶段。这阶段各企业均在引进技术的基础上开发出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第三,70年代中期到80年代是日美贸易战阶段。由于日本经济发展迅速,日美之间经济贸易矛盾冲突尖锐,美国利用知识产权制裁日本,日本很多企业支付了侵权赔偿。这一阶段对加强日本企业的知识产权意识起了很重要的推进作用。第四,从80年代到现在这一阶段,日本企业专利申请量迅速增长,在这阶段的前期,申请量增长最迅速,但在90年代中后期,由于90年代前期泡沫经济产生的不良后果显露,企业专利申请总量有所下降,其中,国内申请下降,国外申请仍继续上升,专利申请从数量型向质量型转变。这一阶段应视为日本企业专利战略成熟阶段。

(二)知识产权管理部门

日本企业基本上都建立有本企业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该部门直属企业最高领导。各企业人员数不一,但都是专职人员。除企业总部有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外,分支机构还有专门管理部门和专职工作人员。达到100人以上的企业已有16家。日立制作所本部和分支机构的知识产权管理人员达300余人。

企业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的工作内容,主要包括:专利申请;信息情报;知识产权法律事务;对其他公司专利申请监控;知识产权教育培训;专利许可证贸易。

(三)发明奖励制度

日本各企业都建立了对发明人、申请人、分支机构的发明奖励制度。奖励金额不等,大多数在专利申请的各阶段都实施奖励。提出专利申请后有几千日元到1、2万日元不等。专利权授予后,奖励略比申请时高。实施后的奖励较高,主要根据实施效益。专利实施后,对发明人、实施单位、实施单位的知识产权部门给予知识产权奖。这个奖不封顶,现在发生最高额的只有几百万日元。日本企业知识产权奖励制度的发展趋势是提高奖励。

(四)专利实施

从整体上,60%以上的企业的有效专利利用率(实施率)在40%以下,其中本国实施率略高于在外国申请后在外国的实施率,各行业不等。所以,政府着力推动专利技术的实施。

(五)专利侵权纠纷

发生纠纷后的处理途径,基本上都是先向对方提出要求,协商解决。对协商不成的,才去法院诉讼或仲裁。通过协商解决的占90%,通过仲裁解决的占1%,通过法院判决的占9%。专利纠纷以支付赔偿金,相互交叉许可,专利权被无效,修改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等几种方式解决。

(六)专利情报信息

日本企业十分重视专利情报信息。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基本上都建立了专利信息管理机构,设在企业总部,其主要任务是把全部专利信息分类编辑,传给各部门;把竞争对手的专利申请、许可转让的可能性准确收集整理,提出对策分析意见,供研究开发,决策部门参考。

(七)知识产权培训

职工培训分为两大部份:一是知识产权工作部门的人员培训,这主要是由知识产权协会进行专门的培训;另一类是对其他员工的普及培训。每个职工进入企业,必须经过半天左右的知识产权培训,使每个职工都有知识产权意识。然后根据岗位职责进行不定期培训。有的企业规定在晋升职务时还必须经过包括知识产权内容在内的培训学习。

(八)企业专利战略

(1)专利申请步骤。一项技术开发研究成功后,是否申请专利,先由发明创造完成单位讨论,然后由专利策划部门与发明人讨论。

(2)专利申请原则。第一,专利性审查,其中关键的一个问题是对已有专利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对比分析,一般来说,发明人对已有专利保护范围理解过窄,强调自己的发明创造不纳入其保护范围,专利策划部门应站在已有专利权利人立场,对保护范围作较宽理解,进行辩论、分析、审查。第二,技术上的必要性审查。一项发明创造是申请专利,还是作为技术秘密,要考虑竞争对手在该领域研究开发实力、双方差距、对自己再开发自由度的影响、对对方再开发的限制强度。第三,经济上的必要性审查。即能否形成产业化的审查。第四,权利稳定性审查。

(3)独占使用或技术转让分析。基础专利、严重影响再开发自由度的专利、对手竞争力弱、差距较大的专利一般独占使用;同时也要比较技术转让收益与独占使用收益、该领域技术发展预测等。

六、启示与借鉴

日本知识产权的立法、管理、政策及实施知识产权战略的经验和做法,为我国知识产权管理体制改革提供了有益的启示与借鉴。

(一)重视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建设

日本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的发展变化、国际条约及双边、多边政府间协议,及时制定、修改、调整有关法律,使知识产权法律在世界上处于领先地位,这是改善国家形象,减轻知识产权方面的国际压力(主要是来自美国的压力)的一项积极措施。日本在法律修改中重视专家学者的意见,组织了如“产业结构审议会”、“知识产权政策部”等专家咨询委员会,经常研究并及时提出法律修改意见。这种保障立法质量的工作机制,值得我们借鉴。

日本虽属大陆法系国家,但是非常重视判例在执法中的作用。在科学技术迅猛发展、新的知识产权法律问题不断出现、立法总是滞后的现代国际市场经济和知识产权经济社会中,日本重视以判例解决立法滞后问题的作法是值得我国借鉴的。

(二)政府对知识产权进行科学管理

日本政府不仅代表国家依法审查授予知识产权,而且负责研究知识产权政策,向国会提出知识产权立法及法律修改议案。此外,还在预防和处理知识产权纠纷方面发挥积极作用。此外,日本政府还通过民间知识产权协会,帮助权利人管理知识产权和解决侵权纠纷,如提供法律咨询和诉讼对策,甚至代表权利人以协会为诉讼主体对侵权行为提起诉讼。

日本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正朝着强化对权利人的保护方向发展,并且注重调整,注重以新技术促进其本国经济的发展。随着社会关系的变化,知识产权法律也正在不断地扩大其调整范围,比如,网络社会中涉及的许多问题在法律上虽无定论,但已直接影响到法律概念的变化。

篇(4)

(铁道警察学院 法律系,河南 郑州 450053)

摘 要:制定河南省农业知识产权战略、政策,是建设中原经济区战略的需要,对于确保粮食安全和农业现代化,实现“三化”的协调发展具有重大的实践意义和理论意义。

关键词 :农业;中原经济区;知识产权战略

中图分类号:G30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0-8772(2014)16-0084-03

随着知识经济的发展和经济全球化的加剧,知识产权已成为农业发展的重要资源和核心竞争力。农业部于2010年推出了《农业知识产权战略纲要》,2011年《国务院关于支持河南省加快建设中原经济区指导意见》颁布,中原经济区建设的重要战略定位之一就是建设成为国家重要的粮食生产和现代农业基地、全国“三化”协调发展示范区。因此,制定适合省情的农业知识产权战略、政策成为农业科技创新、增强农业竞争力的重要举措。近年来我省虽然实现了从传统农业大省向全国重要的经济大省、新兴工业大省和有影响的文化大省的重大转变,但是农业的重要地位依然没有改变。加快建设现代农业,转变农业增长方式,解决粮食安全,提升农业产业结构,增加农业的国际竞争力,都需要农业科技自主创新。因此,制定河南省农业知识产权战略、政策,对建设中原经济区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河南省农业发展与农业知识产权保护的意义

农业知识产权是指发生在农业领域的知识产权,主要包括民事主体对人们脑力劳动创造的涉农智力成果、特定标记和其他非物质信息等依法享有的专门权利。[1]其主要特征有:农业知识产权作为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也具有无形性、专有性、地域性等知识产权的法律共性,属于民事权利的范畴;同时农业知识产权也因为其涉农特征,而具有的主体难以控制性、易扩散性等特征,其权利既可以是由涉农智力成果的创造者取得,也可以是由其他合法取得权利的人享有。而且因为其以涉农智力成果、特定标记和其他非物质信息为保护对象,与传统物权所保护的有形财产不同,因而保护对象有很大的扩张空间。根据有关国际条约和我国知识产权法律规定,我们认为,所有涉及农业、农村经济或者农村文化等方面的知识产权都属于农业知识产权。农业知识产权制度可以分为农业知识产权和涉农知识产权,前者包括植物新品种、地理标志、原产地标记、农业生物遗传资源,后者则是指可以适用于农业的知识产权制度,包括专利、商标、版权、商业秘密等传统的知识产权制度,其中植物新品种权是农业知识产权最主要的保护形式。

当前,世界发达国家已经将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发展为本国乃至国际重要的经济贸易政策,其他国家也都基本建立起相对完备的农业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系。 我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农业发展长期处于落后状态,农业科技创新得不到充分发挥,农业科技成果率很低,缺乏知识产权保护的观念和制度。河南省是农业大省,又是全国的主要粮食(小麦)产区,粮食安全是重中之重,但是人口过亿,人多地少,土地资源有限,因此,围绕主要粮食作物进行农业科技创新,获取关键性的农业自主知识产权;积极探索不以牺牲农业和粮食、生态和环境为代价的“三化”协调发展的路子,是中原经济区建设的核心任务。农业并不仅仅是被保障的对象,而是要在中原经济区的建设中发挥基础作用,成为城镇化、工业化的强劲引擎。要达到这一点农业必须提升自身水平。农业知识产权为此保障护航。知识产权已成为农业发展的重要资源和核心竞争力,成为现代农业建设的重要支撑和掌握农业发展主动权的关键。各种农业知识产权制度为农业的科技创新与市场营销奠定了制度基础。大力提升农业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迅速增强我省农业科技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对转变农业发展方式、突破资源环境约束、加快现代农业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河南省农业知识产权制度的现状与问题

(一)河南省农业知识产权制度的现状

河南省2008年制定颁布了《河南省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对于商标、地理标志、植物新品种等农业知识产权做出了规定,并把农业作为重点产业,明确了知识产权战略任务,提出:“发挥农业资源优势,保护动植物种质资源。在农作物、畜禽等新品种选育、农作物高产高效栽培技术体系、农作物病虫害及动物重大疫病防控关键技术、农业设施与现代农业技术领域取得自主知识产权的新突破。重点建设以知识产权为支撑的循环农业、生态农业、高效特色农业,持续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对具有传统优势和独有地理环境的农产品,积极采取地理标志等知识产权保护措施,打造知名品牌。重视粮食、果品、肉制品等产品的精深加工技术研究与开发,引导和支持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加强商标注册,培育一批驰名和著名商标,形成知识产权优势。把知识产权与农产品标准体系建设、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建设相衔接,提高全省农产品市场竞争能力。”多年来,我省围绕农业知识产权战略的实施做了很多有益的工作,比如地理标志、植物新品种等工作的推动都卓有成效。2009年,河南省农业厅制订《河南省2009年农业植物品种权行政执法实施方案》,并依法开展农业植物品种权执法工作,农业植物新品种侵权、假冒案件得到了及时查处,有效地保护了品种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了我省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申请数量稳步提高。[2] 2010年,河南省农业厅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2010}50号)和国家知识产权执法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按照省政府和农业部的统一部署,把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放在突出位置,统一安排和部署、集中开展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3] 2009年,全省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申请63件,居全国第三位,总申请量达到547个,被农业部授权保护的农业植物新品种达到228个。2009年,全省法院新受理一审植物新品种纠纷77件。[4]

随着我省农业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和政策的不断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对农业的发展也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对于提升农产品的附加值、提高农业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保护农业发展的持续性等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河南省农业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存在的问题

在经济全球化和农业国际化的今天,知识产权所引发的贸易争端和经济纠纷日益增加,而我省农业知识产权法律保护起步较晚,发展相对滞后,同发达省份相比,或者与我省的工业和第三产业相比,农业知识产权制度建设还存在较大差距。

1、农业知识产权法律保护意识淡薄,农业知识产权转化和利用率不高,专利、商标的申请数量和质量都有待提高。

由于我省农业知识产权法制建设起步晚,加之相关法律知识的学习和宣传较少,因此农业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不强。很多农业科研人员、农科管理人员对农业知识产权法律知识的掌握和运用还很有限。甚至还有人错误地认为知识产权产权仅保护工业领域,农业领域不存在知识产权,因此不需要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因而,我省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较差,一方面不重视农业知识产权的转化和利用,农业科研与产业脱节,农业科技成果的转化率很低,经常出现自己的发明不申请专利保护,自己的商品或服务不注重树立良好的商标形象,造成了河南省农业自主知识产权的数量和质量与发达省份相比还存在较大差距。[5]另一方面,由于缺乏保护意识,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案件也时有发生。

2、农业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不健全,农业知识产权交易制度不规范。

随着农产品国际贸易的增多,一个全面、系统的农业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就显得更加迫切和重要。但是目前我省农业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制度还不健全,还没有专门的农业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还没有建立起与国家农业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国际惯例相适应的完善的农业知识产权法规体系和政策体系。此外,与之相关的农业知识产权实施与管理制度,尤其是知识产权交易制度还很不规范。规范、合理的交易制度能够加快农业知识产权的流动,使创造人或者权利人快速有效的实现效益,不仅能够激发和保护创新的积极性,促进新品种、新技术的研究开发和农业技术更新换代,而且能够提高我省农业生产的水平。以农业知识产权中最为重要的植物品种权为例,尽管近几年,我省的植物品种权申请与授权的数量都在不断增长,但是进行交易转让的数量不多,规模也很小,而且签约率低、违约率高。究其原因,还是由农业知识产权交易制度不完善导致的,因此,健全农业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制度的同时,还需要尽快完善农业知识产权交易制度。

3、农业知识产权法律保护机制不完善,专业的知识产权管理人才缺乏。

河南省农业知识产权的保护机制不完善,主要表现为农业知识产权保护的执法力度不够。尽管近年来河南省知识产权保护小组、河南省知识产权战略办公室以及河南省农业厅等相继开展了不少有关农业知识产权保护的专项活动,严厉打击了一批重大的侵犯农业知识产权的案件,可以说其行政执法的力度是在不断加强的。法院受理的农业领域知识产权纠纷的数量特别是有关植物新品种权的案件不断增加。但是,农业知识产权的保护是一个系统的、庞大的工程,仅仅靠一些专项打击或者保护活动,还是远远不够的。没有针对农业知识产权特殊性的保护制度,没有健全的农业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等等,既不能有效遏制侵权行为的发生,也不能有效的保护权利人的利益。因此,必须要完善农业知识产权保护机制,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并重。此外,由于对农业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重要性认识不足,缺乏对单位农业知识产权管理的理念,没有配备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人员或者设立管理机构,没有建立规范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因而知识产权工作被动滞后,没有合理规划,不能防范风险,遇到纠纷没有证据,遇到侵权不会维权。

此外,缺乏农业领域知识产权开发的国际化视野,对西方国家的农业知识产权战略、保护制度等了解较少也是我省农业知识产权保护中不可忽视的问题。这些问题都严重影响了中原经济区建设中农业基础性作用的发挥,以及农业作为重点产业的发展。

三、河南省农业知识产权制度建设与战略实施

根据2008年颁布的《河南省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结合我省农业知识产权制度存在的问题,要解决和有效促进我省农业发展面临的问题,必须进一步细化农业知识产权制度建设,并推进农业知识产权战略的实施。

(一)建立完善的农业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系

目前,在国家层面,知识产权法制建设成效显著,基本形成了以专利、商标、版权为三大支柱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框架。但在农业知识产权立法和保护方面,我国还没有形成适应全球化经济环境的农业知识产权保护战略。因此,我们必须根据我省的具体情况,尽快建立与国家农业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国际惯例相适应的农业知识产权法规体系和政策体系,支持和保障农业科技的持续创新。

(二)构建适合我省农业发展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和保护机制

完善农业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同时,应加快构建适合我省实际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和保护机制,制定适合农业产业发展的知识产权政策,加强不同类型农业知识产权制度之间的衔接配套,加强信息平台和数据库建设,建立农业知识产权工作机制,促进农业产业结构调整与技术升级,构建符合省情、有利于农业知识产权保护的激励奖惩机制和应急预警机制。同时,构建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双重保护机制,除了人民法院的司法保护外,加强政府监管,增强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力度,形成有效的保护机制,切实保护产权所有人的合法权益。行政机关的部门联合执法,与人民法院密切配合,共同构建农业知识产权保护机制,确保农业知识产权的有效保护。

(三)全面保护与重点保护相结合的保护方法

打造现代农业(循环农业、特色农业等)和继续发挥具有传统优势和独有地理环境的农业、农产品是我省农业腾飞的两翼。围绕“一主两翼”,突出主导产业,强化优势产业,差异化发展特色产业应该成为我省农业知识产权政策的主导思想。为此,在推进我省农业知识产权战略的过程中,不仅要重视以植物新品种、农业技术发明创造的专利权、农业著作权、农业新品种商标权和农业商业秘密权等领域的全面保护,同时,要强化重点领域的重点保护,包括进一步实施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保护制度,普查农业生物遗传资源,建立相应的资源保护和权属管理制度。强化知识产权在农业科技创新活动中的导向作用,促进市场主体自主创新成果的知识产权化、商品化、产业化。大力推进体制机制创新,尽快形成决策科学、分工合理、权责一致、执行顺畅、监督有力的植物新品种保护和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体制,促进与专利、商标、版权等部门协作配合等。

(四)加大宣传,培育农业知识产权管理专门人才

要大力宣传农业知识产权法律知识,把农业知识产权宣传纳入全民普法教育计划,采用多种形式,向我省人民普及农业知识产权制度在农业发展中的重要意义,以及农业知识产权对于农业大省所具有的基础性和先导性作用,形成保护和尊重知识产权的良好社会环境。尤其应当加强对农业科技人员的针对性培训,使他们能迅速提升观念,敢于且善于依法保护自己的农业知识产权。同时,要鼓励高等学校开设知识产权专业,如河南财经政法大学的知识产权专业已经招生,河南科技大学等高校也新增了知识产权专业,与此同时,也可以鼓励其他高等院校开设农业知识产权课程,培养农业知识产权专门人才。

参考文献:

[1] 宋秉斌.试论我国农业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J].安徽农业科学,2008(1).

[2][4] 河南省知识产权战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河南省保护知识产权工作组办公室.2009年河南省知识产权保护状况.河南日报[N].2010年4月20日.

[3] 河南省农业厅关于打击侵犯农业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的工作总结[EB/OL].http://moa.gov.cn/ztzl/

djqqjmwlxd/df/201107/t20110709_2048927.htm.

篇(5)

一、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机制,有效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创新权益

1、完善知识产权审判的诉讼指引制度。通过法院网站、新闻媒体和向当事人免费发放诉讼指南等途径,公开知识产权案件的条件、举证要求和立案程序,引导知识产权权利人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不断拓展知识产权审判新领域。依法受理与知识产权有关的各类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案件,做到有案必立,为知识产权权利人提供全面的司法救济。

3、建立知识产权案件审理、执行的快捷通道。接到当事人后,法院应当及时依法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尽快立案。情况紧急的,当日立案。涉及知识产权纠纷的诉讼案件和执行案件,不受立案顺序的限制,优先安排开庭,优先安排执行,及时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4、充分发挥诉讼禁令和财产保全措施的作用。知识产权权利人发现他人正在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知识产权的行为,可以在前向法院提出责令停止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申请。法院接受申请后,经审查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在48小时内作出书面裁定,并立即开始执行,以避免权利人损失的扩大。诉讼前和诉讼中,权利人提供相应担保,要求查封、扣押、冻结侵权嫌疑人财产的,法院应当及时作出财产保全裁定并予以执行。

5、完善知识产权案件证据制度。在诉讼前或诉讼期间,法院可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进行证据保全,以防止与侵权行为有关的证据灭失或者被藏匿。对权利人提出的调查取证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法院应当及时受理。对于侵权嫌疑人拒绝交出其控制的证据、拒不配合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依照相关法律规定,由其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6、强化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人的赔偿责任。在审理有关知识产权纠纷的民事案件中,除判决侵权人承担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外,还可根据情况对侵权人采取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罚款、拘留等民事制裁措施。确定赔偿数额时,不仅要判令侵权人赔偿因侵权行为给权利人造成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获利,还要赔偿权利人因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支出,以体现对权利人的充分救济。

7、切实保障知识产权权利人实体权益的实现。法院就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作出的裁判生效后,权利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被执行人应当主动向法院申报财产,法院可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取证,必要时可采取搜查、强制审计等措施。对执行难度较大的案件,市中级人民法院可以提级执行或指定执行。

8、严厉打击拒不履行法院判决裁定的行为。被执行人有能力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而拒不履行的,法院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予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的,依据刑法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被执行人在法院对其强制执行期间继续发生重复侵权行为的,一律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9、监督和支持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切实发挥对涉及知识产权行政执法的司法审查职能,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理决定证据充分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的,要及时依法予以维持,防止侵权人以诉讼为名拖延履行行政处理决定。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其行政处理决定,经审查符合执行条件的,及时予以强制执行。

10、加大对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惩处力度。依照刑法的规定,加大对侵犯著作权罪、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假冒专利罪等犯罪的打击力度,应当判处实刑的坚决判处实刑,应当重判的坚决重判,用好用足法律,进一步增强刑罚惩治和预防犯罪的功效。

11、加强刑事处罚中财产刑的适用。充分发挥刑罚的剥夺、限制功能,综合运用各种刑罚方法,在依法适用主刑的同时,特别重视运用财产刑审理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通过采取追缴违法所得、收缴犯罪工具、销毁侵权产品、责令赔偿损失、单处或并处罚金等措施,从经济上剥夺犯罪分子的再犯罪能力和条件。

12、完善知识产权刑事自诉案件的审理程序。进一步明晰知识产权案件刑事公诉与刑事自诉的界限与衔接,知识产权权利人能够举证证明被告人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事实的轻微刑事案件,法院可以依法直接受理和判决。对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侵权行为,告知权利人到公安机关立案或直接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通过刑事公诉程序追究侵权人的刑事责任。

二、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审判组织体系,努力打造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特区品牌

13、成立知识产权审判工作领导小组。市中级人民法院成立以院长为组长的知识产权审判工作领导小组,制定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发展规划,定期研究和解决知识产权审判的相关问题,协调刑事、民事、行政、立案、执行等各个环节对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工作,对侵犯知识产权的重大案件进行督办。

14、进一步健全知识产权审判机构。适应知识产权案件不断增长的态势,逐步解决基层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的机构编制,在全市两级法院构建起统一、完整的知识产权审判机构。

15、积极探索“三审合一”的知识产权审判架构。适应知识产权案件证据繁多、案情复杂、专业性强的特点,在南山区法院探索实施知识产权审判庭统一审理涉及知识产权的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三审合一”的审判新机制,发挥集中审理的专业优势,加强对知识产权的立体保护,方便权利人行使多重的救济权利,保证知识产权审判中不同类型案件在法律适用上的一致性。待试点取得成功经验后,再逐步推广。

16、建立知识产权案件归口执行制度。整合执行力量,在法院执行部门成立执行知识产权案件的专职小组,负责执行涉及知识产权的民商事纠纷案件、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的财产刑部分以及涉及知识产权的行政诉讼案件和非诉行政执行案件中需要强制执行的案件。

17、加快知识产权法官的职业化建设步伐。优先从精通法律、熟悉国际公约和条约、外语基础较好、具有理工专业背景的人员中培养、选拔知识产权法官,同时有计划地面向社会招调一批具有丰富审判经验的高素质人员,充实知识产权审判队伍,适应快速增长的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的审判需要。在部门预算中安排专项培训经费,用于对知识产权法官的专业培训,造就一批既有扎实理论基础又有丰富实践经验的专家型知识产权法官。

18、成立知识产权审判专家咨询委员会。聘请与知识产权审判相关领域的专家,成立知识产权审判专家咨询委员会,为全市法院审理疑难、复杂知识产权案件提供技术咨询。同时,探索专家证人制度,完善专家证人出庭的办法。

19、优化知识产权审判的陪审员队伍。在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中贯彻落实人民陪审员制度,注意把具有专业技术特长和一定法律知识的专家,依照法定程序提请任命为人民陪审员,参与一审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的审理,充分发挥他们在知识产权审判中评判专业技术问题的独特作用。

20、加强对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监督指导。结合我市知识产权保护战略及审判实际,开展系统的调研活动,对于一些带有全局性的法律适用问题,适时制定规范性意见。积极推进知识产权案件的办案标准化工程,确保执法原则和标准的统一,实现同样或类似案件的裁判结果相互协调和社会效果的一致,营造一个公平统一和可预见的司法保护环境。

三、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社会联动机制,努力营造全社会共同参与保护知识产权的良好氛围

21、加强对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宣传工作。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案件的审判、执行公开工作,为群众旁听和媒体报道提供便利。选择典型案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企业代表、外国驻华机构代表旁听庭审。在*市中级人民法院网站上建立知识产权审判网,2006年底前实现市中级人民法院生效的知识产权裁判文书全部上网公布。建立知识产权审判新闻制度,定期通报有关情况,宣传我市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成果,逐步提高全社会尊重、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意识,营造保护知识产权的司法环境和社会环境。

22、积极开展司法建议工作。针对知识产权个案审理中发现的企业和科研机构在知识产权创造、管理、经营和保护中存在的漏洞和问题,提出司法建议,积极指导企业和科研机构健全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进一步推动我市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和匹配技术的研发与产业化。

篇(6)

知识产权壁垒是占有知识产权优势和先进技术水平的发达国家及其跨国公司,利用国际和国内的知识产权制度以及相关的国家政策,通过海关扣押、专利围堵、产权诉讼等方式利用知识产权法所授予的独占权或超越有限垄断权的范围,在保护知识产权的名义下,来限制我国企业在国内和国际市场进一步扩张的种种市场竞争措施和策略,以此达到维护其知识产权优势的目的。知识产权壁垒实质上是一种非关税国际贸易壁垒,在反倾销和反补贴等措施为国人所熟知以后,它已经逐渐取代前两者成为困扰我国企业的贸易障碍。

我国进出口贸易应对知识产权壁垒现状

相关法律及预警机制有待完善。我国在入世前,政府已经修改了专利法、商标法和著作权法等知识产权法律,并制定了其他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条例。然而TRIPS协议《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包括假冒商品贸易)协议(草案)》生效以来,发生了许多当年无法预料的知识产权垄断及滥用问题。对于将产品出口国外的企业,专利预警机制是要事先调查目的国与出口产品有关的专利信息进行分析,以正确的指导下一步的工作。而我国的预警机制的不成熟使我国的产品出口增加了盲目性。

自主知识产权不足。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不仅有利于技术创新和企业竞争力的加强,而且有利于国家经济实力的增长。而我国拥有的自主知识产权及专利技术远落后于发达国家。有关资料显示,我国的申请量不到全球总量的2%,并且标准整体水平偏低。如果我国在标准制定过程中一味以低标准换取某个行业的大部分企业的生存,就无法逾越出口贸易中的技术壁垒。

研发投入不足。我国财政对于研发的投入,远远落后于发达国家。另外,企业本身对研发的投入也与世界水平存在差距。由于国家和企业对科技投入的力度不够,研究和开发的经费投入过少,我国企业的自主开发新技术能力普遍较低。

不重视专利文献检索。根据“专利一国独立原则”,外国专利如果在一定期限内不另行在中国申请,就永远不能在中国申请专利、不受中国专利法保护。据悉,全球每年诞生的专利85%没有申请中国专利,跨国集团迄今在我国获得授权的专利不到17万。因此,如果没有很好地进行专利文献查询,很容易导致在进出口贸易中产生侵权行为或在企业引进国外技术时,掉进竞争对手设置的专利陷阱。

知识产权人才匮乏。知识产权人才培养的严重滞后,使得目前国内知识产权方面的人才十分短缺,人才的供需出现严重的失衡现象。

我国进出口贸易应对知识产权壁垒的对策

完善法规及预警机制。我国应针对立法的薄弱环节,完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体系,重视运用法律手段保护知识产权。完善专利预警机制,通过对知识产权及专利信息的搜集、分析、预警,为外贸企业提供必要的服务。

增强企业创新能力。我国企业应重视自身的技术创新,一方面,充分调动现有大学、科研单位的力量,建立起知识产权研发、生产基地;另一方面,企业应尽快提高品牌价值,增加品牌的科技含量,以此带动我国品牌的对外输出,加快我国品牌建设步伐。

提供资金扶持。企业在开发和形成自主知识产权的过程中,国家应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加大资金扶持力度,壮大其经济实力。对高校和科研院所为企业进行定向研究优先提供经费,对有技术创新的企业进行重点扶持和奖励。

篇(7)

入职一年多后,我开始采访行业内的热点事件,也开始写一些报道的文章,那时,陶老师是我搜集材料,参加会议时经常可以看到的名字。

记得第一次和陶老师通话采访时,我做了充分的准备,十分担心知名学者不好打交道,硬生生的被拒回来。通话结束后,我还是被“吓”到了,向陶老师做了自我介绍后,陶老师称我“小李老师”,并一直抱歉没有及时回复我的采访邮件,完全打乱了我的预想和准备,紧张的我更是不知说什么是好,把想要采访的问题都忘了……

今年十一假期刚过,陶老师便来京参会,知道陶老师必到,记者便早早就在会场候着,已经约了半年的采访,终于让我“逮到”了。和陶老师聊起家常,提到孙女和外孙女,陶老师的幸福溢于言表,“现在最幸福的时刻就是和她们在一起”,眼神中流露出满满的都是慈爱。进入正题,提到大成上海知识产权团队的采访问题,陶老师恢复了认真的神情。

“江东子弟”加盟大成上海所

大成上海分所建立于2001年,但最先几年内只有一些零星的知识产权诉讼或者非诉业务,当时还没有成立专门的知识产权部门。2008年,由时任大成上海分所主任的刘逸星律师牵头,汇聚黄夏敏、徐新建、彭文胜、单训平、王越等志同道合的近十位律师,预测并判断我国法律服务市场发展大势以及国内外企业日趋增长的知识产权法律服务需求,发起创立了大成上海分所知识产权部。

随后面向上海以及长三角地区,这支团队开拓知识产权法律服务工作,承担了一系列知识产权诉讼案件和非讼项目,取得了可喜的成果。在当时刚刚成立的这支团队中,并没有陶鑫良老师,“三军易发,一将难求”,为了取得更好和更大的发展,大成上海分所知识产权部迫切需要领军人物,为此刘逸星主任“三顾茅庐”,几番诚情请出了著名的知识产权教授兼律师的陶鑫良带着由上海大学知识产权学院毕业的优秀研究生组成的“江东子弟兵”律师团队,于2009年夏加入大成上海分所知识产权部。

此后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部走上了跨越式发展的快车道,几年来不但先后有余力、杨宇宙、吴海寅、戴健民等一批资深知识产权专职律师投身旗下,而且上海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的几位教授级的兼职律师也相继加盟。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整个知识产权团队现有三十多位律师(其中包括了五位正副教授的兼职律师在内)以及十多位律师助理;团队的专业领域覆盖了专利、商标、著作权、商业秘密与反不正当竞争、反垄断等知识产权的全方位;团队的客户范围包括国内外企事业单位与世界500强等跨国公司等各行各业。

近年来该团队每年有数以百计的知识产权诉讼与仲裁案件,其中不乏重要案件乃至于重大案件。例如近年来该团队所的诸多案件已相继入选最高人民法院十大知识产权诉讼案例、十大创新知识产权诉讼案例和最高人民法检察院十大知识产权诉讼案例以及相关省市高院的十大知识产权诉讼案例。

目前该团队正在参与的例如“百度诉360不正当竞争”相关诉讼案件、“智臻诉小i机器人专利侵权诉讼案”、“嘀嘀打车软件侵犯商标案”、“琼瑶诉于正著作权侵权诉讼案”、“张伟锋诉3M公司职务报酬纠纷案”等一系列重要知识产权诉讼案件,也在国内外激起了很大影响。大成上海知识产权团队多年来还踊跃投身知识产权社会普法宣传活动和积极参加我国知识产权立法修法工作,该团队成员相继参加了我国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科技进步法、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和合同法等立法修法研究工作。该团队成员多年来还一直担任了国家知识产权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上海市政府知识产权咨询专家委员会副主任、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全国律协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等全国性或者地区性知识产权学术团体或者专业团体的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及执行委员、学术委员,专家委员等。该团队一些成员近年来还相继被评为“2012全国知识产权最具影响力人物”、“2013全国知识产权影响力人物”、“钱伯斯2015知识产权诉讼领军人物(业界贤达)”、“ALB2015中国15佳诉讼律师”、“2015LegalBand 中国律界俊杰榜30强”等荣誉称号。

在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部的近年年度工作计划的卷首就开宗明义:“要做大成律师事务所皇冠上的钻石,决不做大成律师事务所窗台上的花瓶”;“要做知识产权法律服务的鲁班巧匠,不做知识产权法律服务的南郭先生。” 大成上海知识产权团队越来越明确的工作目标就是“五化和三力”,即追求“规模化、专业化、团队化、品牌化、国际化”,就是致力于“提升专业竞争力,扩大社会影响力,增强团队凝聚力”。

“群英谱”的速写肖像

在拥有600多人的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内,乃至于拥有近5000人的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系统内,大成(上海)知识产权部乃是最小的专业部门之一,的确无法与本分所内数以百计律师及律师助理的资本市场部、公司与并购部、国际业务部等大专业部门的规模与人数相提并论。但相对于国内绝大多数开展知识产权业务的律师事务所往往只有寥寥无几专业律师的情况相比,一个律师事务所分所的知识产权部门竟然拥有三十多名专业律师再加上十多名律师助理,其规模已不容小觑。

大成(上海)知识产权部的专业阵容不但在于有相当数量的专业人员集结凝聚,也在于拥有一批高专业水准、高敬业精神、高合作素质的知识产权资深律师的奋力拼搏。同时,大成(上海)知识产权部的人才结构有其先天的理论与实务相结合,课堂与法庭相融合的整合资源和杂交优势,因为其组成成员的一部分是长期磨练在实务第一线的知识产权专职律师,另一部分是主要来自上海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和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等的知识产权兼职律师,而且无论是诉讼案件,还是非讼项目,往往两者的合作取长补短,相辅相成。

可以看看这支“特别能战斗的知识产权律师诉讼突击队”中一些主力成员“群英谱”的速写肖像:

团队“领头羊”陶鑫良教授是我国知识产权界“学术与实务相结合”的一个典型。尽管他自嘲“上穷碧落下黄泉,两处茫茫都不见”,但其实收获多多和硕果累累。三十年来他始终探寻在“教师的一半是律师,学者的一半是行者”的知识产权教学、研究与法律服务的前进道路上,第一个十年他奉钱伟长校长之命,于1985年牵头创建了“上海工业大学专利事务所”并作为我国第一批专利人之一亲自了数以百计的专利申请案;第二个十年他又奉钱伟长校长之命,于1995年起带头创建了“上海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并亲历亲为尝试了十来种培养我国知识产权人才的教学模式,同时指导出了一百多名知识产权法和知识产权管理的硕士研究生及博士研究生。第三个十年他先后担纲建设“华诚律师事务所上大知识产权团队”和“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团队”,并且亲身参与了数百件知识产权诉讼与仲裁以及非讼案件。三十年来他还作为近十个仲裁机构的仲裁员和贸仲域名纠纷专家先后裁决了数以百计的知识产权仲裁案件与域名纠纷案件;同时他也参加了我国《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科技进步法》、《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合同法》等一系列立法修法和《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的制定研究工作。他的确可以说是我国的“知识产权过河卒,三十年史见证人”。陶鑫良律师的最大特点是不做非知识产权案件,换言之,他“非知识产权案件不做”,心无旁骛。

高级合伙人余力律师是知识产权部的中流砥柱之一,曾担任知识产权部副主任,现担任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的监委会主任。他的知识产权业务方向主要在于商标与特许经营,曾经过上海“凤凰”自行车商标与企业名称等典型的知识产权案件。余力律师特别是在特许经营及特许品牌推广、注册商标许可等方面研究较深入,并在相关实务方面厚积薄发,轻车熟路。

知识产权部元老之一的傅文园兼职律师,是上海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的副教授。她也是1994年创建上海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的开国功臣并此后一直教授知识产权课程至今;她是1985年报考获准的我国第一批专利人。她曾担任上海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的知识产权法系副主任和主管上海工业大学专利事务所的工作。她于上一世纪九十年代中开始兼职律师工作,迄今曾过数以百计的知识产权诉讼案件或者非讼项目。傅文园老师的教学课程和律师业务都主要面向商标法及其实务。

毕业于复旦大学电光源专业和法学专业的在大学期间就是空手道黑带的“文武双全”的杨宇宙律师,同样坚持“非知识产权案件不做”已经近十年,现在他是陶鑫良律师团队的主要核心,他涉外知识产权案件处理能力强。他在前曾过600多件若干著名跨国公司的专利申请,丰富的专利经验使得他在处理专利诉讼案件或者项目时驾轻就熟;他近几年成功过数十件专利诉讼案件,其中两件还是在最高人民法院最后胜出。近期他还正在“嘀嘀打车”商标侵权案以及其他一些具重大影响的知识产权案件。

戴健民律师与大成北京总所的邓志松律师,是全大成律师事务所反垄断法团队的牵头人,在反垄断包括知识产权反垄断的法律服务领域,戴律师及其助手为国内外重要企业包括一些世界500强公司提供了前沿的优质服务,厚积薄发,攻艰克难,冲锋在相关法律服务领域的第一线。

潘娟娟律师在2004年报考北京大学硕士研究生时差了1分,从而调剂到上海大学师从陶鑫良教授读研,入学后就一直随陶鑫良进行律师实习,直到2007年拿到硕士学位后就成为陶鑫良律师业务的得力助手,现在是团队的核心成员,首先擅长于商标与不正当竞争方面,同时在专利侵权诉讼案中她也得心应手,这全靠她自己的勤奋“恶补”和艰苦拼搏,因而法学本科专业出身的她现称自己是自学成才的“半个工科生”。十多年来潘娟娟律师参与了大量的知识产权诉讼案件和非讼项目,在工作中表现出强烈的责任感和很高的专业水准。

本科是“机电一体化”专业的韩颖律师,作为2005年入学上海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理工本科/知识产权法硕士连读”教改项目之“黄埔一期班”的班长,2007年毕业后就一直投身于知识产权律师工作,加盟导师陶鑫良律师团队后成为核心成员。八年来她已了近百件知识产权案件,多在于专利、技术秘密类案件和非讼法律服务。优秀的大局感控力、女性特有的细致力以及对多媒体的极强驾驶力赋予韩颖很强的综合专业素质,将知识产权事业融合为人生中十分重要的一面并折射出美丽的光彩是她作为一名上海女律师的极致追求。

李伟华律师具有较强的法学思维与研究能力,硕士研究生毕业后就直接加入导师陶鑫良的律师团队于今已有7年。虽在团队里他是相对年轻的核心成员,但已也身经百战,了近百件知识产权诉讼与非诉项目包括一些疑难案件。他善于思考和勤于表达,已在专业杂志上发表文章十余篇。最近李伟华律师荣登“2015年LegalBand 中国律界俊杰榜30强”榜单。

单训平律师本科毕业于南京大学获得理学学士学位,研究生毕业于南京师范大学并获得法学硕士学位,2009年加入大成上海知识产权团队。她律师执业十余年来为国内外一系列知名企业电脑横机企业德国斯托尔(STOLL)、法国爱德蒙得洛希尔银行(Rothschild)、意大利伊古奇尼(iGuzzini Lighting)、吉盛伟邦、无锡尚德电力等企业提供品牌/商标管理咨询服务、商标注册策略及方案设计、海关备案服务,商标权属、商标侵权纠纷案。

吴海寅律师的本科先后就读于上海大学的通信专业和管理专业(知识产权管理方向)。1996年起攻读知识产权法硕士研究生而师从陶鑫良教授。早在2001年起吴海寅就已经同时具有律师执业证、专利人执业证和商标人证书。十多年来他参与办理了大量的专利、著作权、商标以及反不正当竞争的诉讼案件和非讼项目,积累了丰富的经验。

曾涛律师,他曾经在著名跨国公司担任知识产权管理人员多年,在涉外知识产权事务和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方面多有积累而经验丰富,尤其是在品牌维权等方面轻车熟路,老马识途。他率领大成上海知识产权团队中的合作团队,连续为许多著名企业尤其是一些名列全球500强的跨国公司提供了系列知识产权配套法律服务,成绩突出,得到客户的好评。

大成上海知识产权团队中人才济济,除了上述已经介绍者外,还有一批术有专攻,屡有建树的知识产权专业律师群。例如曾在知识产权专业强所华诚律师事务所工作多年后加盟大成上海知识产权团队的费俊律师,专业基础扎实,相关业绩显著。又如彭文胜律师,早在我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刚出台的2009年,就已经编撰出版了《企业知识产权战略制定及其实施方案》的专门著作。长江后浪推前浪,一浪一浪高一浪,现在大成上海知识产权团队后继有人和后生可畏,例如年青的许乐乐律师、陈哲律师、张莉律师等一批青年才俊和后起之秀都已经开始攀登知识产权专业律师的山峰,而且已经初露锋芒,后生可畏,来日方长。

事业与生活并行

大成律师事务所企业文化的一个鲜明特点就是攀登专业高峰与追求生活情趣并重,双管齐下,相辅相成。大成上海知识产权团队建设就是这方面的有效尝试和成功探索。

一方面,团队在攀登专业高峰上不懈努力。因为在知识产权领域,诸多前沿问题、疑难问题、尖端问题几乎总是先发生在鲜活的典型纠纷中,这些案例被发现后首先“拷问”知识产权司法审判及行政管理,进而推动知识产权理论研究,再进一步促进知识产权立法修法。“法律的真谛首先在于实践,知识产权的精髓尤其在于应用;背靠大成律师事务所国内外的‘互联网’,攀登新时期知识产权法律服务的制高点”,这是大成上海知识产权团队多年来身体力行、群策群力、集思广益、千锤百炼形成的共同理念,遵循“实务要务实,理论须论理,研究当深入,办案宜仔细”的基本风格,坚持始终,一以贯之。

为此团队先后形成了智慧下午茶制度、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研讨会制度、大成知识产权专业系列讲座制度、大成泛长三角知识产权业务研讨论坛制度、知识产权立法修法研讨制度等系列制度。譬如智慧下午茶制度,主要是本部门同仁进行业务交流学习的常设性活动,通常每月或者每两周举办一次,边吃水果边争论,边喝咖啡边交流,为部门同仁创造一个充分沟通乃至于“头脑风暴”的空间和时间。又如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研讨制度,主要是对团队成员在工作中、案件中遭遇到的疑难实务问题,或者社会舆论比较关注的知识产权热点案件而举办,根据团队成员主动求援或者团队整合需要不定期举行,既可为部门同仁办案助力解忧,又与时俱进发出大成知识产权人自己的声音。再如大成知识产权专业系列讲座制度,一般每年知识产权部都会在所内外举办十余场知识产权专业讲座,演讲嘉宾既有本团队或者兄弟部门的资深律师,也有国内知识产权领域权威的专家学者。还如大成泛长三角知识产权业务研讨会制度,是打破大成各分所之间的“墙“,整合大成整体资源、推进大成全面发展的平台,团队曾先后发起与举办了多次大成泛长三角知识产权业务研讨会,促进了大成长三角乃至于全国相关分所知识产权同仁间的交流与互动。更如知识产权立法修法研讨制度,即对于最新的知识产权立法修法动态或者文稿是团队成立以来的老传统,紧跟立法修法形势,结合自身实践体会,为立法修法机关提供有益的意见和建议。团队先后对我国《商标法》第三次修改、《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职务发明条例》制定等,会同上海市商标协会等联合组织了相关研讨会,并且在此基础上形成修改建议稿提供相关立法修法部门参考,受到了积极的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