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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技体育管理精品(七篇)

时间:2023-10-09 11:00:30

序论:写作是一种深度的自我表达。它要求我们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隐藏在内心深处的真相,好投稿为您带来了七篇竞技体育管理范文,愿它们成为您写作过程中的灵感催化剂,助力您的创作。

竞技体育管理

篇(1)

关键词:竞技体育管理 社会危害性 社会相当性

当前,竞技体育领域出现了很多丑恶现象,运用刑法手段来规范竞技体育领域相关行为已成为社会上的一个普遍呼声。在运用刑法手段管理竞技体育时,一定要合理划定竞技体育领域犯罪圈,使其既规范和约束相应行为,同时也不妨碍竞技体育的发展。在划定竞技体育领域犯罪圈时,应以社会危害性为基础,同时考虑行为的社会相当性。

1. 社会危害性:刑法介入竞技体育管理的根据

社会危害性是刑法中的一个重要概念,它对于指导刑事立法具有重要作用。在决定将某种行为予以犯罪化时必须考虑该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大小,不仅不能将没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规定为犯罪,对于那些社会危害性小的行为也不能予以犯罪化。

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本质特征,一种行为如果社会危害性严重,达到了犯罪的程度的话,就需要通过刑事立法将其规定为犯罪,运用刑法的力量对其加以规制,预防类似行为的发生。

对于我国的竞技体育来说,近年来该领域屡屡发生重大恶性案件,如龚建平案开启了我国刑法介入竞技体育的先河,足球案涉及足协最高层震动全国。竞技体育领域发生的一系列假、黑、丑、恶事件从整体上看严重阻碍了我国竞技体育事业的发展,影响了社会的和谐,从具体个案看,有的侵害了他人的生命健康权、有的侵害了他人的财产权,有的损害了良好的社会风尚……,都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因此,对竞技体育领域的丑恶现象予以刑法规制正是社会危害性理论在竞技体育领域的具体运用,社会危害性是竞技体育刑法规制的根据。当然,对某种行为予以犯罪化时还要考虑其他的一些因素,如预防效果、司法成本等,但社会危害性是犯罪化的基础,如果社会危害性较大,就有了予以犯罪化的前提和基础;而如果没有社会危害性或社会危害性较小,则绝对不能用刑法的手段去进行规制。

因此,应对竞技体育领域发生的不良现象进行系统的分析梳理,对他们的社会危害性大小进行研究,对于社会危害性大且已被规定为犯罪的按现行刑法进行处理,对于社会危害性大但尚未被规定为犯罪的,则应分析犯罪化的必要;对于社会危害性不大的一些行为则不能规定为犯罪或予以非犯罪化。

2. 社会相当性:刑法介入竞技体育管理的限制

正如上面所分析的,竞技体育领域的一些现象社会危害性可以说已十分严重,但是否刑法因此就必须介入呢?并非如此。竞技体育领域是一个十分特殊的领域,它有自身的一些特殊规则,一些在其他领域不可接受的情况在这个领域常常被人们认为是正常的,或至少是可以接受的。因此,在对竞技体育刑法规制时,必须考虑到这个因素。

2.1社会相当性理论述评

社会相当性理论指的是在通常情形下某些本属于违法的法益侵害或危险行为,如果该行为符合历史地形成的国民共同体的秩序而与社会生活相当,就应否定该行为违法性的理论。[1]社会相当性理论具有合理限定刑法处罚范围的作用。刑法必须对社会生活有一个合理的介入范围。社会相当性理论能使刑事立法保持合理的目的性。任何法律规范都追求一定的目的,刑罚规范的制定绝不是为了惩罚而惩罚,而是为了实现一定的理性目的,即为了保护法益和保证规范适用。只有为了这个目的,刑法才是理性的。刑法不能随意地处罚没有侵害法益的行为,也不能处罚法益侵害严重程度不大的行为。

2.2社会相当性理论对刑法介入竞技体育管理的限制

竞赛规则是衡量体育比赛中行为的基本准则。体育比赛规则的基础是伦理价值判断。比如,足球比赛中有不能抬脚过高的规则, 这个规则并不以行为人实际伤害到了对方为标准,只要行为人在比赛中有抬脚过高的行为,即被认定为犯规。这种规定的理论基础即是所谓的行为无价值。行为无价值重视行为的反伦理道德性,因此,恶的行为,恶的内心是违法性的主要根据。[2]与行为无价值理论相对应的另一种刑法理论是结果无价值。结果无价值,是着眼于行为惹起对法益的侵害或危害的结果而予以否定的价值判断。[3]正如前面所述,体育比赛的规则是以行为无价值为理论基础的。但是,在决定是否将竞技体育领域的有关行为入罪的问题上,就不能再以行为无价值为理论基础,因为体育比赛规则对比赛的规范更多的是从伦理道德的角度去予以规范的,它关注的是内在性,而法律与道德不同,更注重外在性,关心的是现实的具体地损害。

将社会危害性作为竞技体育刑法规制的根据是正确的,但它也无法解释为什么只是将竞技体育领域发生的部分危害行为规定为犯罪,而对很多危害性并不低的行为却认为是正当的,或者只作为一般的违规行为予以处理。如拳击比赛中,运动员如果在比赛时使用比赛规则允许的方式击中对方的合理击打部位,即使造成了严重后果,甚至造成对方重伤甚至死亡的后果也被认为是正当的,不追究其刑事责任。但从行为人的行为本身来看,主观上他有伤害的故意,客观上又造成了严重后果,为什么不追究他的刑事责任呢?这就需要引入其他的理论进行解释。本文认为,除了将社会危害性作为竞技体育刑法规制的根据外,还需要引入社会相当性理论对这一类行为进行解释,而且能对竞技体育的入罪范围进一步予以限制。

社会相当性说认为体育竞技行为具有社会相当性,是一种超法规的违法阻却事由。竞技体育中的体育活动如摔跤、拳击等,虽然不能说是业务,但是只要在社会一般观念上认为是正当的,就应当认定为一般的正当行为,阻却违法性。[4]一般的社会日常生活是否合法往往没有法律的明文规定,只能依据社会相当性来进行判断。例如,拳击比赛往往会给运动员带来身体上的严重伤害,危险性很大,但是,人们在社会观念上认为这种活动并没有违害公共安宁秩序,是一种可被人接受的行为,所以视为正当。[5]

所谓具有社会相当性的行为,是指在社会生活中,根据历史上所形成的社会伦理秩序而允许的行为。社会相当说将体育竞技中的伤害行为作为超法规的违法阻却事由,通过证明体育竞技中的伤害为历史上所形成的社会伦理秩序所允许而具有正当性。由于社会相当性说具有较大的包容性,可以作为违法阻却事由的一般原理,所以在解释体育竞技行为的正当性问题上没有瑕疵。[6]

同时我们应当看到,违法性的实体不是静止的、固定的,而是随着时代变动不停的,它具有动态的、发展的性质,与历史的进展同时,以动而不停的社会的文化为背景,国家、社会的观念也是不断地推移不停的。[7]因此,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同样的一种行为,其社会相当性可能会发生巨大的变化。比如,在历史上英国人喜欢观看动物之间的搏斗,他们把捕获的动物关在一起,观看他们之间的厮杀,这种活动成为了他们的日常休闲活动之一。当时的人们当然不会认为这种行为有什么异常而可责难的,因此这种行为在当时具有社会相当性。但随着时代的发展,人类文明程度逐渐提高,人们对这种行为的观念发生了变化,越来越多的人认为这种活动是把人类的快乐建立在动物的痛苦之上,是一种残忍的行为,因此,这种行为逐渐不被社会观念所接受,就不再具有社会相当性。如果说这种情况下“比赛”的主体是动物,涉及动物人道主义问题,还不能说明社会相当性的变化对竞技体育相关行为入罪与否影响的话,那么让我们再看一下职业拳击比赛规则的变迁。在职业拳击比赛中,观众希望看到火爆刺激的比赛场面,组织者行为比赛惊险精彩来吸引观众,而运动员更是希望采取一切可以采取的方法击倒对手,由于最初的职业拳击赛规则很少,比赛场面十分惨烈刺激,这种情况固然迎合了部分观众的口味,但却使运动员的生命健康处于严重的危险之下。不过在当时,人们认为这种情况是可接受的,是一种具有社会相当性的行为。随着社会的发展,这种状况引起了人们的反思,认为它过于残忍,是“世界上最后的野蛮之一”,因此对比赛规则进行了重大变革。如果运动员在比赛中不按照这些规则比赛,而致使对方出现伤亡结果的话,就是严重脱逸社会相当性的行为,就要承担刑事责任。

可见,社会相当性是一个动态概念,是一直在运动变化着的。所以,我们在考虑是否应对有关竞技体育领域的危害行为入罪时一定要认识到这一点。绝不能因为过去刑法没有介入有关竞技体育领域,就否定现在介入的必要。因为随着社会和竞技体育自身的发展,民众对竞技体育领域的一些严重危害行为已越来越不能容忍,要求司法介入的呼声越来越高。可以说,刑法对竞技体育的规制已是人心所向。从这一点看,竞技体育领域的很多行为也已不再具有社会相当性。如果仍以这些行为具有社会相当性为由而否认刑法介入显然是不合适的,因为是否具有社会相当性的评价基准应是社会的一般观念,而不是一些专业人士闭门造车做出的评价。

基金项目:河南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竞技体育领域犯罪问题研究”(2011FTY008);河南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刑法介入竞技体育问题研究”(2011-QN-012)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参考文献:

[1] 于改之.社会相当性理论的体系地位及其在我国的适用[J].比较法研究,2007(5):23.

[2]张明楷.外国刑法纲要[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1999.139.

[3]马克昌.比较刑法原理[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2.316.

[4][日]大谷实.刑法总论[M],黎宏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193.

[5]韩忠谟.刑法原理[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124.

[6]黄京平,陈鹏展.竞技行为正当化研究[J].中国刑事法杂志.2004,(6):30-31.

[7]马克昌.比较刑法原理[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2.308.

篇(2)

关键词:竞技体育;运动队伍;管理理念;创新

目前云南所组建的各种形式的相对较为成熟的竞技体育运动队,按管理主体的不同,可大致划分为以云南省体育局及各市县体育局管理下的省队及各县市队、云南高等校院校竞技体育运动队、各公司企业竞技体育运动队、各种单项体育协会及俱乐部形式的竞技体育运动队。本文拟从政府主导下的云南竞技体育运动队伍管理的现状出发,从管理理念创新的角度探讨如何激发教练员、运动员的全部潜能,解决当下运动队伍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从而促进云南竞技体育又好又快地实现科学发展。

一、积极探索“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的管理理念

就如何解决政府对各竞技体育运动队资金投入不均衡的问题而言,可以适时、谨慎地采取“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的管理理念加以尝试解决。我国竞技体育所带有的强烈的政治功能决定了政府在竞技体育发展中必然处于主导地位。到目前为止,我国竞技体育发展的资金保障体系仍以政府财政拨款为主,社会经费所占比例较小。

具体到云南竞技体育的实际,在经费有限的情况下,为保障优势竞技体育项目的发展,政府加以资金倾斜本是无可厚非的。而且在某种程度上说,这种主导的地位不容打破,否则将会给竞技体育的发展带来致命的创伤。但是,这样的做法不利于挖掘非优势竞技项目的潜力,打造新的更多的优势竞技体育项目。长此以往,必然会影响到云南竞技体育的科学发展。为彻底突破资金的制约,除加大政府对竞技体育的扶持力度外,要逐步树立“市场运作”的管理理念。

所谓的“市场运作”管理理念,就是适应社会发展趋势、市场经济发展要求,加大竞技体育的市场价值的开发力度。与此同时,发掘竞技体育在产业化、社会化方面所具有的发展潜力,从而提高社会资金的投入力度,为竞技体育的发展争取更多的资金支持、组织保障和市场机会。最终实现从以政府投入向以社会投入为主的方式转化。

引入“市场运作”管理理念,可以进一步提高竞技体育的产业化程度以及组织机构投资主体的社会化比例,从而彻底转换以往“等、靠、要”的观念。以市场为导向,拓宽竞技体育的资金来源渠道,改善竞技体育资金保障体系不健全、社会化程度低的问题。

伴随管理理念的创新,政府型管理主体的职能也要随之发生相应的转变。切实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稳重、谨慎地推进以市场化运作、企业化经营为主要特点的俱乐部制和协会实体的发展进程。在减轻政府财政负担的同时,充分挖掘竞技体育的经济价值,寻求社会效益目标与经济效益目标的平衡点。

在2010年召开的云南省体育局长会议上,副省长高峰在回顾2009年云南体育事业发展时指出:“坚持发展体育为人民服务、为经济建设服务的宗旨,坚持竞技体育与群众体育协调发展,坚持体育事业与体育产业相互促进。”由此可以看出,在坚持正确发展宗旨的前提下,竞技体育走以市场为导向的产业化道路有极大的发展空间。

二、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

“以人为本”可以说是一个老生常谈的话题,学界也已形成广为认同的共识。“以人为本”是以人为中心,以人为根本,以人的自身条件来分析和解决与人相关的一切议题。管理学意义上的以人为本有两方面的含义。一方面是,人是管理中的主体,是一切管理活动的根本出发点和目的;另一方面是,强调人的主观能动性,以最大限度发挥人的积极性、创造性和主观能动性为根本。

具体到竞技体育运动队伍的管理中,最重要的、对管理效果起决定作用的因素是人。从事管理活动的主体是人,如竞技体育行政管理人员、教练员(也是被管理人员)等。被管理者也是人,如运动员、科研人员、后勤服务人员等。我国著名体育学者徐本力明确指出:“运动队的管理必须建立在‘以人为本’的信念上”。这就要求管理者将竞技体育运动队伍内人际关系的处理放在首位,将管理工作的重点放在激发被管理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上。

概括地说,竞技体育运动队“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就是:以运动员、教练员等竞技体育参与者的需求作为一切竞技体育管理工作的出发点,充分发挥运动员和教练员的潜能,提高运动员比赛成绩和比赛质量。

(一)以教练员为本,建立和完善符合建设高素质教练员要求的教练员培养、选拔和使用制度

一支优秀的教练员队伍是造就高水平运动队的前提和基本保障。这就决定竞技体育“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必须包含以教练员为本。目前,面对云南竞技体育运动管理中个别教练员“职业懈怠”的倾向,在一定程度上暴露了教练员培养、选拔和使用制度上存在的问题。据相关统计资料显示,当前我国教练员的培养主要是由运动员到教练员的转变和体育教师到教练员的转变。云南竞技体育教练员的培养也大致相同。这种教练员的培养、选拔机制存在一定的弊端。主要表现有两点。一是部分教练员学历偏低,又缺乏有关训练、比赛、管理等知识的培训机会,进一步深造的途径单一、狭窄;二是对竞技体育运动项目的特征和规律认识不深刻,大多以经验训练为主,导致整个训练存在较大盲目性,缺少针对性,突破口模糊不清。

这就要求必须尽快建立和完善符合建设高素质教练员要求的教练员培养、选拔和使用制度。笔者认为,可以采取以下三方面的举措。

一是高度重视在职教练员的继续教育和岗位培训,改善教练员的学习条件和工作环境。鼓励教练员提高学历层次,提高科学训练水平,增强教练员的创新、科技和管理的意识、能力。从而,改善教练员队伍结构,促进教练员从经验型向科学型、学习型转变。

二是加大优秀中青年教练员选拔培养工作力度,实施“教练员学术带头人”工程,帮助重点优势项目队的骨干教练尽早脱颖而出。

三是加大高水平教练员引进力度,为云南竞技体育运动队伍补充新鲜血液。

与之相应的要进一步完善教练员管理制度和激励政策,形成较为成熟的人才流动机制。对水平低、能力差且工作积极性不高、多次考核不合格的教练员要给予警示,建立和完善教练员的退出制度。 转贴于

(二)以运动员为本,建立和完善加强运动员文化教育和运动员保障工作机制。

运动员是竞技体育的直接参与者,也是体育行政管理部门和教练员的管理对象。长期以来,在我国竞技体育运动队伍管理中,教练员及相关管理人员的“人本化”意识薄弱,不重视对运动员的 “人本化”管理。突出表现是“唯奖牌论”,即一味追求运动员的竞赛成绩,而忽视了运动员作为独立个体的全面发展。

缺乏“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在很大程度上危害了运动员的身心健康、缩短了运动员的运动寿命、制约了竞技体育的可持续发展。因此,为了体现运动员的尊严、实现运动员的价值、维护运动员的身心健康、延长运动员的运动寿命,竞技体育运动管理者亟须牢固树立“以运动员为本”的管理理念,从而为我国竞技体育事业的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人才保障。

总的说来,以运动员为本的管理理念应该以满足运动员的合理需要为首要任务,以提升运动员的精神境界、实现运动员的人生价值为重点,以促进运动员的全面发展为最终归宿。

在云南竞技体育运动队伍管理的实践中,运动员“重训练、轻视文化课学习”,由此导致文化素养普遍偏低。与此同时,由于缺乏完善的社会保险、工伤保险及退役后的再就业培训等机制,从而在根本上无法消除运动员的后顾之忧。为彻底解决这些问题,必须尽快建立和完善加强运动员文化教育和运动员保障工作机制。

2010年3月30日,国务院办公厅以[2010]23号文件的形式,正式转发了国家体育总局、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运动员文化教育和运动员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指导意见》包含六个方面的内容,共二十一条。其中有四个方面明确指出了加强运动员的文化教育和保障工作应采取的措施。分别是加强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阶段的文化教育工作,打好运动员文化教育基础;拓宽运动员培养输送渠道,为运动员就学、就业创造条件;完善并落实各项激励和保障政策,切实维护运动员切身利益;构建和完善运动员职业转换社会扶持体系,帮助运动员顺利实现职业转换。

2010年12月24日至25日全国体育系统人事处长会议在云南昆明海埂体育训练基地召开。作为会议的重要内容之一,就是深入学习领会刘延东国务委员就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运动员文化教育和运动员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所做重要指示精神。

可以说,对加强运动员文化教育和保障工作已引起了上至国家体育总局等国家部委,下至各省体育局等体育行政管理部门的高度重视。就指导意见的贯彻落实而言,在找准突破口的同时,必须打造一个平台作为实施各项具体措施的载体。

在笔者看来,加强云南竞技体育运动员文化教育的最佳平台就是云南体育运动职业技术学院。加快云南体育运动职业技术学院的建设步伐,引进具备较高教学技能和水平的文化课教师,充分发挥“体教结合”的教学特色。建立和完善加强运动员文化课学习的机制,采取集中培训、分批轮训等灵活多样的教学形式提高运动员的文化素养,实现运动训练与文化课学习相互促进、共同提高,促进运动员的全面发展。总之,在充分发挥云南体育运动职业技术学院向省优秀运动队输送优秀人才的主渠道作用的同时,使其真正成为加强全省竞技体育运动员文化教育的“龙头”。

就加强运动员保障而言,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险、工伤保险和医疗保障体系既是解决运动员后顾之忧的迫切需要,也是实施“以运动员为本”管理理念的根本要求。这需要体育行政管理部门、相关政府部门的大力扶持,同时也需要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

综上所述,在云南竞技体育运动队伍管理理念创新方面,要逐步探索“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的管理模式,适度引入市场,多方筹措资金,实现各竞技体育运动队伍资金投入的相对均衡。在保持优势项目的领先地位的同时,发掘其他竞技项目的潜力。决定云南竞技体育发展的根本因素是人,不断拓展和丰富“以人为本”管理理念的内涵,切实做到以教练员为本、以运动员为本。建立和完善符合建设高素质教练员要求的教练员培养、选拔、使用制度及加强运动员文化教育、保障工作机制。公正合理的看待、对待教练员和运动员,充分调动教练员和运动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最大限度地挖掘运动员的各种潜能,实现运动员的全面发展,从而有效推动云南竞技体育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

参考文献

[1]高雪峰.中国高水平竞技体育多元化管理主体发展特征与发展走向研究[J].武汉体育学院学报,2002,(5).

[2]国家体育总局.竞技体育“十一五”规划[Z].2006—11—8.

篇(3)

竞技体育问题队伍建设1我国竞技体育发展存在的问题

1.1竞技体育的项目失调

竞技体育发展项目比重失调,在我国实际情况中表现的尤为突出。我国在羽毛球、兵乓球等小球竞技比赛项目发展得很好,而且取得的成果也相当明显。但是,在其他一些比较冷门的体育竞技项目上,发展情况很不尽人意,甚至一些项目根本就无人问津。一直以来,国家都将注意力都聚焦在自身实力雄厚的项目上,而且对其投入资金力度和提供的相关扶持政策也比较多。但是,对冷门项目的关注却很少。所以,造成如今体育项目发展严重失调的局面。

1.2缺乏优秀的训练人员以及管理团队

随着新的竞技体育思想观念不断涌入,不仅竞技体育项目的内容得到很大程度扩展,而且还增加国民对竞技体育的认识,促使更多的人参与到竞技体育运动当中来。但是,由于引进的竞技项目大多都是直接沿用了其他国家的经验和训练模式,再加上国内对开展项目具备的相关条件不是很充分,就连训练必须有的管理和训练方面的人员都是直接从国外聘请而来,而且训练的科技化水平也不高,同时还缺乏相应的监控和医疗保障。

1.3竞技体育后备运动员缺失

在我国竞技体育发展当中,面临的最大的难题就是运动人员的缺失。一个拥有13亿人口的国家,却找不到几个优秀的运动员,这无疑是最大的笑话。对人才的培养不是一天两天的事,它是一个长期的培养过程。从我国实际的国情来看,我国一直将人才的文化培养视为发展国力的重点,相对于“体”的培养重视力度很不够。所以,在运动员方面一直面对后备人员不足的问题。

1.4竞技体育事业发展经费不足

目前,我国竞技体育虽然取得了很好成就,但是我们不能不面对这一切都是我国计划经济时代产物的事实。一直以来,我国的竞技体育发展都高度依赖政府,其资金方面也大都是靠政府拨款而来。拨款在项目上也只是更加偏重于实力强的运动项目——经常在国际赛事上获得很好成绩的比赛项目。如此一来,就使其一些冷门项目的发展受到限制。因冷门项目缺乏相应的资金支持,甚至连运动的场地和运动设备都没有,更不用谈及相关的管理和体育训练人员了。然而在某些地方,当地政府在制定本地竞技体育发展计划时,大多只是注重体育项目的经济效益,而忽略了其真正的价值作用,尽管花费一定数量的人力和财力来大理推广竞技体育项目,结果却得不到广大群众的支持,造成竞技体育资源大量浪费。我国发展竞技体育金费安排是国家最有钱,省级有钱,地区级有点钱,最基层没有钱。基层是选材的摇篮,不重视基层体校的建设和投入。

1.5运动员退役后的安置工作滞后

作为一名竞技体育方面的运动员,其运动生涯是有限的。一旦运动员过了自己职业生涯的黄金期,就不得不面对退役的事实。搞好运动员的退役安置工作,直接关系到运动员的个人前途和竞技体育运动队伍的稳定,甚至影响到我国竞技体育运动可持续发展。受我国体育发展的模式的影响,以往运动员由于长期超负荷运动,不得不长期饱受伤病的困扰,也致使他们对自己的体育事业心生倦意。所以,他们一旦到了退役的时候,大部分都不愿意再从事体育方面的工作。然而,自身具备的科学知识和社会技能又相对的缺乏,就更加大他们择业的难度。曾经在大型赛事上获得好成绩的运动员,退役后生活陷入困境的例子在现实生活中屡见不鲜。

2解决我国竞技体育发展问题的具体措施

2.1科学合理地调整竞技体育项目的结构

合理调整竞技体育的结构,在发展重点项目的时候,搞好其他竞技体育项目发展。

2.2加大力度对我国竞技体育管理体制进行改革

要使我国的竞技体育事业科学有效的发展,关键的一步就是要我国竞技体育的先行体制入手,尽快转变先行的体育运行机制,完善其管理体系。

2.3加强竞技人力资源建设

重视教练队伍建设,提高竞技体育教练人员的执教水平。高度重视基层体校建设,加强国内竞技体育与国际间交流,引进国外优秀的教练员,发挥其优势,吸收他们先进的思想理念,强化国内竞技体育的实力。

于此同时,还要注重对竞技体育管理人员的培养,让他们更好地为体育事业服务。竞技体育的科研工作当然也不能放松,提高我国竞技体育的科技水平含量是体现我国竞技体育实力的重要方面。随着时代的变迁,国际竞技体育的环境已经与原来的情况发生了很大的改变,不仅比赛的形式出现了多样化,连竞赛的观念和比赛的规则都发生很大的变化。在对运动员训练方面更加注重训练的科学性。

2.4搞好退役人员的安置工作

解决退役运动人员的安置问题,是保障我国竞技体育顺利发展的重要因素。要发展我国的竞技体育,只有在运动员退役后的生活得到更好保障的前提基础上,才能取得实质性的效果。安置退役运动员要结合其自身具备的特点,合理安排。比如,可以给他们提供进入高校继续进行学习深造机会,以便提高自己文化知识。退役后可以向竞技体育方面的管理层方向发展,为我国的竞技体育的管理层储备人力资源。

2.5加强对竞技体育行风的建设

重视我国竞技体育运动事业的发展,更重要的是要在广大的群众当中树立起全名参与与运动的风气。发挥传媒的作用,增加大家对竞技体育运动的认识和了解。同时要与当地政府和教育部门进行密切的合作,在社会中树立起全民体育的观念,转变大家对竞技体育的认识,让其明白重视竞技体育运动并不是为了获取利益,而是增强自己的身体素质,提高生活的质量。

3结束语

竞技体育的发展不是一蹴而就的,它是一个系统的发展过程。我国的竞技体育发展还处在发展的初级阶段,所以需要解决的问题还很多。我们只有着力于这些问题的基础上,勇敢地向问题提出挑战,才能保证我国的竞技体育事业取得成效。

参考文献:

1张晓聪,张晓会,赵先卿.“十一运”后安徽省竞技体育发展对策研究[J.淮北煤炭师范学院学报,2010,31(3).

[2宋德海.2012伦敦奥运对我国竞技体育发展的研究[J]湖北体育科技,2011,(6).

篇(4)

关键词:竞技体育;社会化;法制保障

中图分类号:G80-0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3612(2011)05-0018-03

The Socialization of Athletics from the Aspect of Law

CHANG Li-fei

(Marxism Teaching and Research Department, Jilin Institute of Physical Education, Changchun 130033, Jilin China)

Abstract:During the post Olympic time, one of China’s most important tasks is to deepen the socialistic reform in order to realize the goal of becoming a sport power. The socialization of athletics must to be done with the construction oflaw, but also shall be secured by law. However, at present, the law construction of the socialization of athletics is very weak in China, and there are still alot of problems in this field. However, the research relating to this field isrelatively few. By the research, the paper proposes its viewpoints so as to provide reference for the constructing the law system of socialization of China’s competitive sports.

Key words: athletics; socialization; legislative guarantee

投稿日期:2009-11-13

基金项目:2007年吉林省教育厅“十一五”社会科学研究项目,吉教科文合字【2007】第399号。

作者简介:常立飞,教授,硕士,研究方向体育法。

1 法治是竞技体育社会化的必然

1.1 法治是竞技体育社会化的先进理念 北京奥运会作为国际性赛事留给我们许多启示和可借鉴的东西,如西方体育强国竞技体育社会化的模式和经验就值得我们认真学习和研究,领悟其中之道,以他山之石,完善自己,走出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竞技体育发展之路。所谓竞技体育社会化学术界认为是竞技体育利用自身的优势与社会力量融合,使其自身得到发展的过程。笔者从法律的角度将其界定为是自然人、法人或其它组织在国家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基础上,通过市场将其享有的社会资源与竞技体育有机融合,推动竞技体育的快速发展,并从中创造和获得经济效益的路径和方式。可见,竞技体育社会化的实质是调动社会力量办竞技体育,让社会力量成为竞技体育的投资主体和管理主体,形成多元力量办竞技体育的格局。竞技体育社会化是西方国家率先探索并成功实施的,应该说是西方走向体育强国的重要路径,然而这条路径是法治之路。他们在竞技体育社会化的同时加强法制建设,一手抓社会化,一手抓法制化,两手一起抓,建立起了与之相适应的法律体系,法律成为竞技体育社会化的最高“统治者”,一切依法进行,保障了竞技体育的良性发展。目前我国只有少数大众化的项目推向了社会,其余项目仍由国家包办,所以,我国竞技体育社会化的程度相对不高。已经社会化了的项目,由于改革时间较短,经验不足,思想意识在一定程度上仍然停留在原有的观念和习惯之中,法制建设相对薄弱,管理方式和手段滞后现实,因此出现了各种各样的问题,竞技体育社会化的积极作用没有得到应有的发挥。但是,竞技体育社会化是世界竞技体育发展的总趋势,受其影响我国竞技体育将会有更多的项目走进社会化的行列,这是必然的。法治是现代社会管理的最高价值追求,它是一个从理念到实践的全方位的治体方略。法治与人治是相对的,法治薄弱,人治就强,没有完备的法律体系作为依据和导向,那就只能以人的意志为转移,人治难免带来人祸。事实告诉我们,竞技体育社会化必须与法制建设同行,保障竞技体育社会化顺利有效地进行,取得实在的效果。

1.2 法制建设对竞技体育社会化的价值体现 在现代经济社会中,竞技体育如果缺乏雄厚资金支持不但难以发展,还会逐渐萎缩。竞技体育要可持续的发展,必须“逐步加大国家对竞技体育的投入,努力拓宽社会投入渠道,形成国家办与社会办相结合的新格局。”以保障竞技体育的必要物质需求。改革开放30年来,我国社会财富快速增长,国家要逐步加大对竞技体育市场的培育和开发力度,吸引众多的社会资金投入到竞技体育之中,这也是西方体育强国的成功经验。社会力量之所以自主投资竞技体育,关键之处是竞技体育本身具有可利用和开发的经济价值,是有利可图的事业。所以,无论是自然人、法人还是其他组织可以通过对竞技体育的投资形成体育产业,而且竞技体育产业是体育产业中最具活力的部分。竞技体育社会化归根结底是市场经济的产物,在计划经济时期不存在竞技体育社会化的问题。竞技体育社会化必须按市场经济规律运行,通过市场这支“看不见的手”合理配置资源,使竞技体育社会化的各个方面和环节达到最佳状态,实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双赢”。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法律是市场经济的准则,它要求社会投资主体必须在法律的规范和指导下进行经济活动。根据我国竞技体育社会化的现状,国家要制定相关的法律规范,“建立以提高质量和效益为核心的竞赛体制以及与竞技体育发展相适应的法律、法规体系。”一方面使竞技体育社会化具有合法地位;另一方面建立统一、开放的竞技体育市场体系,能够使各种要素自由流动,打破条条块块的分割、封锁和垄断,充分发挥竞争机制的作用。竞争会导致垄断,有正当竞争就会有不正当竞争。垄断和不正当竞争会约束市场功能的实现,妨碍资源配置的优化,扰乱市场经济秩序,而市场本身又无力消除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这就需要国家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调整竞技体育市场主体之间的各种社会关系,有效地反对垄断,制止不正当竞争,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实现市场功能。否则,竞技体育社会化就难以有效、有序的进行,法制为竞技体育社会化保驾护航。

2 我国竞技体育社会化存在的法制问题

2.1 重行政法律,轻民商法律 目前,我国竞技体育社会化的相关法律并不健全,有碍竞技体育社会化的进程。我国竞技体育社会化尚处于探索阶段,特别需要法律的引领和规范。总体上来说,我国已制定并实施的具有法律性质的规范性文件绝大多数都属于行政规章,都是从行政管理职能的角度出发,反映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管理和被管理的关系,带有鲜明的计划经济体制的特征。如1995年制定并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就属于行政法部门。竞技体育社会化不仅涉及行政法,而且还涉及到民商法,在一定程度上民商法应占主导地位。竞技体育社会化是市场经济的结果,它更多的属于民商事活动,所反映的是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人身关系和商事关系。与此相符,应将竞技体育社会化作为特殊的民事法律关系由民商法来调整,保障竞技体育社会化活动在民商事法律规范的范围内进行。由于我国竞技体育是“举国体制”,立法机构还没有将竞技体育提升到市场经济这一层面,其意识中还坚守着已有的观念,其现实是一旦发生涉及平等主体间的纠纷案件只能比照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来处理,很难做到准确、及时、科学、合理。更何况竞技体育具有自己的特殊性,有些现象是竞技体育自己独有的,没有参照物,法律在这些方面是空白,造成相关争议的解决无法可依,而且耗费大量的人财物。

2.2 竞技体育市场主体不规范 由于缺少相关的法律规定,竞技体育市场存在着主体资格法律认定不清、主体地位不平等、权利义务不明确、主体行为失范等现象。其核心的问题是没有将作为竞技体育社会化的投资主体授予独立的法律人格,即竞技体育社会化的独立的法律主体。我国体育行政管理部门仍然控制着相当重要的竞技体育市场资源,如运动员人力资源、大型体育场馆、体育单项协会、体育院校、各级运动训练机构等。体育行政管理部门的双重身份违反了市场最基本原则,即公平竞争原则,弱化了体育中介组织的社会化的服务功能,影响了竞技体育作为独立的市场主体参与社会化的积极性。

2.3 法律规范之间相互矛盾 现行的各种竞技体育市场管理法规或规章与现行法律存在冲突,而现行法律对竞技体育社会化调整存在空白。我国现行的竞技体育市场管理法规文件多数是上个世纪九十年布的,但随着我国法律的不断完善,特别是《行政许可法》、《物权法》、《合同法》、《公司法》等的颁布和实施,一些原有的规范性文件与现行有效的法律存在冲突。虽然,国务院法制局受国务院的委托近年来清理和废止了一大批与市场经济法治相背离的规范性文件,但新的大量的以竞技体育社会化为内容的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还没有制定出来,致使大量的竞技体育社会化活动既存在着法律规范的冲突性,也存在着法律依据的空白。

3 我国竞技体育社会化法制保障之路径

3.1 从立法方面尽快修改和制定一系列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3.1.1 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之后增加“国家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它社会组织从事竞技体育社会化活动”的内容,使原有的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完整地表述为“国家发展体育事业,开展群众性体育活动,增强人民体质。国家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它社会组织积极从事竞技体育社会化活动。”这样使竞技体育社会化的法治思考从宪法层面上加以确认,为制定竞技体育社会化的民商事法律规范提供宪法依据,使发展竞技体育社会化的法律制度成为我国的一个宪法原则。

3.1.2 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 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四十二条“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自筹资金发展体育事业,鼓励组织和个人对体育的捐赠和赞助。”修改为“国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自筹资金发展体育事业,也可以自主从事体育产业,实行有偿经营。鼓励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对体育的捐赠和赞助。”以此为依据落实体育法的要求,国务院须制定一系列有利于自主从事体育产业并实行有偿经营的税收方面的优惠政策,国务院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也必须废止一批限制和禁止各种市场主体准入体育行业的规范性文件,使市场主体通过依法经营竞技体育产业实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双赢,进而为竞技体育事业的社会化发展创造更加广泛的发展空间。

3.1.3 制定法规和规章 国务院应尽快制定有利于竞技体育社会化的法规和规章,使宪法和法律所规定的竞技体育社会化的法律保障得以落实。国务院及其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际竞技体育的普遍做法,借鉴世界各国的成功经验,结合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和我国体育事业30年来的成就,及时制定一系列的行之有效的符合竞技体育发展实际的法规和规章。体育部门各行业协会及体育社会团体积极在实践中探索竞技体育社会化的实践经验和做法,为竞技体育社会化的立法工作奠定坚实可靠的实践基础。

3.2 建立行之有效的解决竞技体育社会化纠纷的诉讼、仲裁、调解机制 竞技体育社会化既有竞技体育的职业特点,也有与其它的法律行为相一致的共性,即社会性。所以,竞技体育也同样存在着因国家行政机关的行政许可行为不当而引发的行政诉讼行为,或因平等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失衡而产生的民事诉讼行为。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运用法律手段并依法解决诉求离不开诉讼、仲裁、调解的基本方式路径。竞技体育社会化的纠纷的解决可以分为三个方面的内容,即确认的诉求,给付的诉求,赔偿的诉求。

3.2.1 确认的诉求 一般指在体育竞赛过程中运动员之间、运动员与裁判员之间、运动员与竞赛组织者之间、运动员与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之间因赛事活动所发生的确认事项,要求相关部门予以确认的请求。如运动员因名次、是否违规等行为与裁判员发生的纠纷就属于此类。此类纠纷的特点是行为确认,因常常发生在赛事进行之中,必须立即当场确认,迅速解决纷争,以利于体育竞赛活动的顺利完成。该纠纷解决的特点具有非常突出的时效性,所以,设立纠纷解决机制必须体现出及时、便利的特色。

3.2.2 给付的诉求 此类纠纷经常发生在运动员与赛会组织者、赛会投资者之间,通常是诉讼当事人根据契约关系而确立的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失衡产生的,或因一方、或因双方应发生给付义务而拒不履行的行为产生的。此类诉讼因有经济内容且经过一段时间或一个复杂的过程而产生的,具有不易当即解决的特点,一般情况下适用于诉讼的普通程序,或适用仲裁程序,也可以选择调解的办法解决。所以,给付之诉较之确认之诉更加适用于民事诉讼等民商事诉讼程序,具有普通的民商事诉讼的共性。竞技体育社会化活动一经发生给付之诉,可以比照普通的一般类型的民商事诉讼的程序进行。

3.2.3 赔偿的诉求 竞技体育社会化所发生的赔偿之诉求,一般有两个方面的原因:一是侵权行为。侵权行为包括侵害运动员的生命、身体、财产的违法行为。这样的侵权行为其性质可能是刑事犯罪行为,可能是一般的民事侵权行为,也可能是行政侵权行为。不管哪一种其损害结果一经发生,就会产生赔偿的内容;二是违反合同行为。因契约法律关系中存在着权利义务关系,因一方或双方违反,致使一方或双方产生经济损失,依据民法的基本原则其赔偿行为应与违反合同的行为而产生的赔偿义务行为是相一致的。解决赔偿诉求应以民事诉讼的基本程序为依托,也可以通过仲裁程序、或调解程序加以解决。

3.3 加快我国竞技体育制度的改革以适应竞技体育社会化法律制度的建立

3.3.1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解放思想、转变观念 科学发展观要求我国各项事业要协调、可持续发展,它是我国竞技体育事业发展的指导思想。我国目前竞技体育管理体制缺少活力、较浓重的人治思想严重的束缚了竞技体育社会化的改革。我党提出发展是第一要务,但怎样发展至关重要。竞技体育要站在战略的高度思考竞技体育体制改革的问题,要解放思想、转变观念,在投入机制、管理体制、思想观念等方面打破旧框框,竞技体育作为一种文化活动归根结底受经济基础制约,它的发展必须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一致,否则就是落后,落后就是倒退。

3.3.2 完善以国家投入和社会投入并重的机制 当今我国竞技体育的成效主要体现在精神方面,而这精神成效是倾国之力实现的。竞技体育本身具有造血功能,它完全可以产生较大的经济成效,支持自身的发展,获得精神和物质的双丰收。由于我国竞技体育项目发展不平衡,一些社会化程度低的项目可以继续由国家投入,其它项目要放开,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可以投资运动员的培养、教育、管理以及通过竞赛活动获得收益,也可以通过运动员或体育竞赛组织的商事人权获得收益等;举办重大赛事活动国家仍是投资的主体,但同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或境外的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积极投资融资,并获得收益。国家投资的部分也积极倡导有偿经营,并逐年收回投入,实现投入资本的良性循环。

3.3.3 改革现行的由体育行政管理部门包办的体制 国家应适当放开管理权,管得过多、过死,使本来充满生气和活力的竞技体育,变得死气沉沉,问题很多。制定政策,建立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与体育行政管理部门联办、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利益共得、风险共担的机制,这既可以解决体育行政管理部门投资严重不足、资金严重匮乏,制约体育发展的问题。也可以为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提供一个新的投资途径,实现双赢;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也可以独立投资成立体育俱乐部,或股份有限公司经营竞技体育产品,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依法纳税、依法经营;也允许境外的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在我国法律允许的前提下,根据国际惯例融资或投资我国的竞技体育产业,通过依法经营、诚实守信获得收益。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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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韩冠宙.我国体育仲裁制度程序正义的缺失与思考[J].沈阳体育学院学报,2006,27(1):29-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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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张贵敏,曹继红,林勇,等.转型期我国竞技体育市场化与行政干预的若干问题研究[J].沈阳体育学院学报,2009,28(6):4-7.

篇(5)

关键词: 竞技体育; 后备人才; 培养; 成本投资

中图分类号: G81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1009-8631(2010)07-0174-02

从目前我国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的投资与效益现状看,缺乏理性的风险投资意识,不计训练成本或以金牌掩盖成本,造成后备人才培养投资成本高,而人力资源利用效率低的问题,在很大程度上阻碍了对我国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的成本投资问题进行科学合理的界定。因此,探索后备人才培养的成本投资的基本特征及其类型,找出影响其成本投资的深层次原因,为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的可持续发展提供理论的支持势在必行。

寻根溯源,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的成本投资问题属于人力资源投资的范畴之内,因此我们应当以人力资本投资为理论依据对其进行界定与分析。

一、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的成本投资界定

竞技体育的可持续发展,必须依靠于源源不断的后备人才的培养。竞技体育后备人才的培养,是需要通过成本投资进行的。依据人力资本的定义,我们可以将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的成本投资定义为:国家、企业或个人通过一定的投入(货币、资本或实物)培养竞技体育后备人才,丰富运动员的文化知识和比赛经验,提升竞技后备人才存量,使得竞技体育水平得以提高的一种投资行为。要进行这种投资,必须有一定的资金支持。

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的成本投资是培养优秀运动员,提高竞技水平,实现奥运争光计划的必经途径。在这样一个过程中,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同样重要。“两手都要抓,两手都要硬。”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的投资是对人自身发展的投资,直接提高竞技体育人才存量,需要资金的支持,因此应将其纳入效益考核的范围之内,注重投资的效益问题,不可盲目投资不计成本。

二、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的成本投资分类

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的成本投资可以按照不同的标准进行不同的分类。本文主要根据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的整个过程,将其投资分为以下几种类型:①运动员选材投资②运动训练投资③医疗卫生保健投资④运动竞赛投资。

三、我国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的成本投资现状与分析

本文将从两个方面对我国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的投资现状进行分析。

(一)宏观层面的指导理论

1. 导致大众体育和竞技体育不协调发展的态势

在工作重点转移时期,高水平竞技运动往往成为体委部门的工作重点,从业余训练到专业训练的整个人才培养都得到了国家的重点投资。体育行政和管理部门有限的人力、物力、财力大部分都投向了竞技体育后备人才的培养和比赛上,使得其始终不敢放松抓“竞技体育”,抓金牌,从而造成了竞技体育与大众体育一手硬一手软,软任务不得不让位与硬任务的事实。这是体制上“一头沉”造成的恶果。

2. 难以形成充满活力的良性发展机制,投资效益差

传统的体育投资观念阻碍着市场经济的体育体制和运行机制的形成。把作为竞技体育后备人才转会流动称为“买卖运动员”,把职业运动员的营业性比赛,统称为“为金钱卖命”。甚至把理应实行经济核算制度当成“一切向钱看”,而予以批驳等等。体育随着经济发展的不稳定性而跌宕起伏,是一种不稳定发展的状态。靠单一的计划机制和政府投资,其市场性、灵活性较差。那种一包到底的人才培养体制始终制约着运动员的训练自觉性和积极性的发挥,使得“要我练”向“我要练”的机制转变难以实现。

3. 竞技体育人才培养投资主体过于单一化,影响了其社会化进程

一律由政府机构来投资我国的竞技体育事业,社会、民间办体育的力量没有充分调动起来,政府管理的太多,统的过死。这不仅增加了政府的负担,还打击了基层体委部门和传统体育学校的积极性。

4. 竞技体育人才培养的过程中法治化程度低,制约了其科学化的发展

在投资方面,使用政府财政统一拨发的方法较多,采用经济方法、法律方法的较少,不能充分调动各级体育行政组织和个人的积极性。我国虽然有60多个运动项目协会,但是多数责权利不统一,还不是真正的实体。此外,在整个竞技体育后备人才的培养的投资过程中,缺乏必要的法律监督管理体系,只注重表面工作,而没有实质的深层次监察,从而使得部分国家财产不意流失和浪费。

(二)微观层面,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的成本投资核算理论

对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的成本投资进行核算,需要科学、合理的理论作基础。

1. 必须完善和健全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的资本投资的原始凭证管理

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的资本投资的原始凭证是进行人才培养资本投资活动的书面证词,也是进行投资效益核算的原始凭证。各级体育行政部门经济核算管理人员在处理经济业务时,要特别注意原始记录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具体的数据汇总计算中,对各项投资成本的收集应当科学合理,特别要将传统财务会计中那部分没有被确认的竞技体育人才培养的信息单独地、有目的的记录,使其便利于竞技体育人才培养的资本投资的成本与收益的核算。

2. 各级体育行政与管理部门应有涵盖竞技体育人才培养的资本投资的统一格式的财务报表

为了竞技体育人才培养的资本投资核算的顺利进行,各级体育行政管理部门就要提供准确、全面、符合要求的、统一格式的资产负债表、成本费用表等。资产负债表要做到正确反映出用于竞技体育人才培养的资产占有和来源情况。成本费用报表应详细反映每一个成本项目的支出情况,反映总成本、单位成本的高低,反映部门费用各明细项目的支出情况及所占比例。

3. 要充分利用科学的核算分析方法

一般而言,经济活动分析中所用方法是比较多的,如:净现值法、内部收益率法、回归分析法、投入产出法等[7]。这些方法对于竞技体育人才培养的资本投资活动的分析同样起着重要的作用。在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的成本核算中,上述方法具有很强的参考价值。由于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工作十分复杂,有其自身的独特之处。因此,要因时、因地调整合算方法,逐步由以前只能定性分析朝着定量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向发展。

4. 必须有一支高素质的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的财务会计管理队伍

竞技体育后备人才是竞技体育得以发展的基础,只有正确计量有关人才培养的投资成本的情况下,才可能做出合理地人才培养决策。而建立竞技体育后备人才成本分析又是一项技术性和社会性很强的经营管理活动,不但需要会计人员有较高的业务知识,而且需要他们对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有全面系统的了解。只有如此,才可以使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的成本分析更全面、更科学。

四、结论

本文通过对资本的界定,提出了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的成本投资的概念,分析了后备人才培养成本投资的特征及类别。着重从理论和现实投资两个方面研究了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的成本投资进行了分析,得出如下结论:第一,我国现行的举国体育体制导致大众体育与竞技体育不协调发展的态势,难以形成充满活力的发展机制,使得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过程中投资主体单一而且法制化程度不高;第二,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成本投资的会计核算方法上存在不合理之处,应给予科学化的完善;第三,体育事业经费投资的多寡、投资构成的合理与否、竞技体育后备人才数量的多少和质量的高低与竞技体育发展水平密切相关,竞技体育的可持续发展离不开经济支持。随着我国经济水平的不断提高,投资于竞技体育的资金必然也随之不断增加。但是,应注意资金的合理有效利用问题,提高竞技体育的投入与产出率。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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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钟庆才.人力资本产权与实现机制分析[C].广州:暨南大学,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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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竞技体育 高校 战略 决策

一、研究目的及方法

回顾历史:我国高校试办高水平运动队,经历了二十一年的探索和实践后,高校竞技体育水平迅速提高,但是,高校竞技体育的发展还不平衡,缺乏整体的战略研究。2005年国务院批准教育系统将独立组队承担参加世界大学生运动会的重任,这对高校竞技体育的开展将会产生重大影响。因此,本课题运用决策学的理论,对中国高校竞技体育未来十三年的发展战略进行了初步研究,找出我国高校竞技体育战略目标及其对策。

研究方法:文献资料法; 专家调查法。

二、结果与分析

1.“现代体育是一种复杂的社会文化现象。它是一种社会性的精神生产和文化消费高度统一的动态过程。”而高校竞技体育正是这种复杂的社会文化现象的表现形式之一。本系统的不确定性,又往往难以控制,因此决定了预测和决策工作的复杂性和艰巨性。

2.中国高校竞技体育的历史、现状及其问题的基本分析。我国高校竞技体育的发展历史可追述到二十世纪五、六十年代,国家体委照搬前苏联发展竞技体育的模式,建立了培养竞技运动员的模式和一套相配套的竞赛制度,一直延续到现在。进入八十年代以后,高等学校竞技体育进入蓬勃发展时期,国家教委先后公布了54所高校试办高水平运动队,6所国家体委直属体育院校办起附属竞技体校,培养了一批高素质和优异成绩的竞技体育人才。

中国高校竞技体育存在的主要问题:对高校发展竞技体育缺乏高度的理性认识,缺乏对中国高校建设竞技体育,办高水平运动队进行深层次、全面的持续性探索。中国大学竞技体育管理的政策法规尚不完善,不能适应和满足中国大学竞技体育发展的管理需求。如何结合中国国情学习体育发达国家高校办竞技体育的经验问题。中国大学采用以牺牲学生运动员的文化学习来解决学生运动员的“学训矛盾”问题。探索小学、中学、高校“一条龙”办竞技体育的培养模式问题。

3.未来十年我国高校竞技体育发展战略目标及其对策研究。我们运用现代大体育观的方法对中国高校竞技体育的历史、现状进行了分析和研究,从而可以得到这样一种基本估价:中国高校竞技体育将受到我国社会的政治、经济、人文、自然环境等众多因素的影响和制约,预计高校竞技体育的发展将在社会的高要求与较差的物质条件这一尖锐矛盾中发展,在一、二流大学与较差大学这种不平衡状态下发展。因此在确定发展战略目标时,必须考虑到我国的国力和经济增长速度,权衡各种因素的影响,充分估计到实施战略目标的艰巨性、复杂性。

三、中国高校竞技体育战略目标体系

1.最高目标:建成具有中国特色的高校竞技体育,攀登世界竞技体育高峰,为建成世界体育强国做出贡献。

2.原则目标:全国有五分之一以上的大、中、小学学生经常参加竞技体育活动,具有完整学校竞技体育科学管理体制,为国家培养一大批优秀竞技运动人才,在奥运会、世界大学生运动会上创造优异成绩。具体目标:中国高校竞技体育目标系统:优秀竞技体育人才培养;大学生体育管理机制与法规;竞技体育科学技术;良好的体育设施;竞技体育经费的来源渠道。为了完成这一战略目标,大致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2008-2012年)为调整改革期。主要任务是确定国家竞技体育体制要以学校为中心的理念:中国大学是培养高水平运动员的主要基地,是中国职业运动员的源泉。理顺教育与体育系统的关系,将发展竞技体育的中心由体育系统,完全转移到教育系统,实现机构合并,资源共享,真正实现优秀体育人才的成长和科学文化知识的教育始终同步进行。制定不同类型的高校竞技体育竞赛制度,制定高校管理运动员完整的法规。根据学校规模、经济实力、竞技体育发展水平、运动设施、竞技体育教练力量的优劣,分别确定竞技体育发展的不同重点。国务院统筹安排发展竞技体育实行资金倾斜和扶持政策。整合全国体育资源,学校就近利用体育系统的运动设施进行训练。

第二阶段(2013-2016年)为巩固发展期。主要任务基本完成以学校为主的新型竞技体育人才培养体制,高校竞技体育的发展进入良性循环,高校竞技体育以奥运会项目为主的合理布局完成。高校科学的竞赛体制形成,高校、中小学竞技体育后备人才梯队基本形成,培养高水平的教练队伍基本完成。参加世界大学生运动会的运动员,完全由高校大学生承担。田径部分项目:女排、游泳、跳水、射击、跆拳道夺取金牌,金牌总数保持在第一集团中。

第三阶段(2017-2020年)发展提高期。主要任务是以高校为主体的竞技体育人才培养体制完全建立,一些重点院校已经成为培养世界级选手的基地。大学生运动员完全能够承担起世界大学生运动会的任务。并取得优异成绩。在32届奥运会的竞技场上,大学生运动员将成为非职业运动项目的主力军,并以优异成绩摘金夺银。

为了实现未来十三年中国高校竞技体育发展战略目标,对中国高校竞技体育系统进行了对策研究:

对策一,观念。确定了解决中国高校竞技体育问题的一个根本观念:社会主义观念。

对策二,原则。三项基本原则:基本观点(坚持社会主义方向,坚持现代大教育观、大人才观、大体育观),基本原则(在发展国民经济的同时,规划高校竞技体育的发展战略),基本方针(普及和提高并重的方针,建立小学、中学、大学发展竞技体育的方针)。

对策三,战略。五大战略:执行正确的高校竞技体育发展政策,建立以学校为中心,培养优秀竞技体育人才;全面规划,合理布局中国高校竞技体育项目;健全中国高校竞技体育管理机构与法规;国家对高校竞技体育的发展实行资金倾斜政策;高校高水平教练最佳培养方案。

对策四,措施。①提高认识,转变观念,树立为国家培养高水平竞技体育人才是我国高等学校义不容辞的责任和义务。②学习外国先进经验,建立竞技体育的体制以学校为中心的发展模式。③充分发挥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在国务院主持下,国家教委和国家体育局全面整合全国的体育资源,完善运动项目布局。④在教育部、中国大学生体育联合会统筹指导下,研究制定高等学校竞技体育项目布局,通过竞赛、运动项目评估制度,形成优势项目突出,特色鲜明、布局合理的高校竞技体育体系。⑤在教育部统一领导下、健全和完善大学生体协的职能、充分发挥单项大学生协会的作用。⑥以市场为导向,以等级联赛为杠杆,建立高校科学的竞赛体制。⑦制定国家统一的竞技体育运动员管理法规和实施细则。⑧国家对高校竞技体育的发展实行资金倾斜政策。⑨设立全国高校竞技体育大学生奖学金制度。对在奥运会、世界大学生运动会、亚运会比赛中取得优异成绩的运动员(队)进行表彰和奖励。⑩加速培养高水平教练员队伍。 有效实施“体教结合”,进一步完善大、中、小学的学校竞技体育人才培养体系。 全国高校利用自己的科研优势,对竞技体育的不同学科开展科学研究。 充分发挥体育院校的综合资源优势,培养冲击奥运会的高水平竞技体育人才。

四、结论

篇(7)

1.1体育管理体制因素我国体育由三部分组成,即竞技体育、社会体育与学校体育。体育体制改革后,国家体育总局隶属于国务院,而学校体育也从体育管理系统中分离出来,属教育部直管,只有竞技体育与社会体育仍由国家体育总局直管。这是导致学校体育边缘化的一个很重要的因素。学校体育从体育系统分离出来后,长期流离于体育系统与教育系统之间,各种资源与利益都没能落实到实处。

1.2应试教育因素在应试教育的影响下,为了片面追求升学率,学校不顾学生身心发展的需要,偏重于文化课教学,长期忽视增强体质、增进身心健康的体育教育功能,学校体育未得到应有的重视,逐步在教育系统内部被边缘化了。

1.3学校体育与竞技体育、社会体育的对接问题:

①学校体育与竞技体育的对接问题。目前,在我国,学校体育领域的体育人才基本上被排斥在竞技体育门外,从学校毕业后能够顺利进入专业队或者职业体育领域的体育人才屈指可数,大部分从学校毕业的体育人才都是自产自销。我国市场化程度相对较高的篮球项目亦是如此。CUBA与CUBS这两项大学生篮球联赛水平较高,近年来商业运作得也较为成功,理应成为国家篮球联赛CBA的后备人才基地,但一直以来,从CUBA与CUBS转入CBA联赛打球的球员很少。这种人才培养出路问题也导致了学校体育被边缘化。另一方面,竞技体育领域的优秀运动员退役后,很少能进入到学校体育领域。一些高水平运动员退役后,一般都在体育行政系统内部任职,或者从事一些群众体育组织管理工作,很少有进入教育系统任职的。学校体育与竞技体育对接不顺畅造成的恶性循环是导致学校体育边缘化的一个重要因素。

②学校体育与社会体育的对接问题。学校体育与社会体育的对接问题是导致学校体育边缘化的又一重要因素。与经济、社会以及竞技体育发展相比较,我国社会体育发展相对滞后,成了体育领域的一块软肋。由于社会体育发展不景气,社会体育的组织管理机构可有可无,社会体育组织活动寥寥可数,社会体育领域不能为体育人才提供就业岗位,学校培养的体育人才毕业后在社会体育领域找不到立足之地,从而导致体育院校、各运动学校以及体育传统学校培养的学生就业难。

2促进学校体育发展的对策

2.1推行体育体制改革推行体育体制改革是有效遏止学校体育边缘化、促进我国体育事业和谐发展的关键一环。首先,应当进行体育管理体制改革,进一步明确学校体育管理归口问题,贯彻落实学校体育场馆、经费、人力、信息等资源的调配,强化学校体育的法规政策。其次,应当改革竞技体育人才的培养机制,使学校体育成为竞技体育人才培养的摇篮。同时,学校也应当适当为竞技体育人才提供就业渠道,通过考核吸纳部分有能力的竞技体育人才。最后,应当对我国竞赛体制进行改革。一是要进一步鼓励各高校培养高水平运动队,并允许其参加国际大赛;二是国内联赛应当与大学联赛接轨,足球、篮球、乒乓球等在我国职业化程度较高的项目应当不拘一格求人才,应当积极主动的从各自项目的大学生联赛中寻求高水平运动员。

2.2全面推行素质教育,重视体育教育国家应当进一步凸显“素质教育”的办学理念,应当逐步改变人才考核选拔标准,改革过去单纯以文化成绩为考核选拔标准的做法,做到以能力、素质考核为主,文化成绩、体育成绩并重的选拔标准,在考核选拔过程中加大体育成绩的比重。

2.3加强学校体育立法力度,强制力保障其施行近年来,专门针对学校体育工作的法规文件日趋增多,但仍存在很多不足。法规体系不完善成为了学校体育进一步快速发展的桎梏。针对这一现象,应当加强学校体育的立法力度,尤其应当加强有关学校体育场馆建设、使用法规,体育经费划拨、被挪用的处理法规,教学课时被挪用的处理法规以及工作量考核等方面的法规文件,使学校体育工作开展过程中有法可依。此外,更为重要的是,应当加强各种监督力度,强制力保障各项法律法规的执行。

2.4做好学校体育与竞技体育及社会体育的对接工作借鉴欧美发达国家体育发展模式不难发现,学校体育不仅应当成为竞技体育人才培养的摇篮,而且应当肩负着培养终身体育意识的重大历史使命,为社会体育人口的拓展奠定坚实的基础,对社会体育的发展起到推波助澜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