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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论:写作是一种深度的自我表达。它要求我们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隐藏在内心深处的真相,好投稿为您带来了七篇建筑工程的账务处理范文,愿它们成为您写作过程中的灵感催化剂,助力您的创作。
一、甲供材料的账务处理及面临的问题
会计准则对“甲供材料”业务的会计处理并未作出特别规定,甲乙双方会计科目设置和账务处理,只要符合企业会计准则中有关确认和计量的规定,真实反映经济业务的实质,都是允许的。在实务中,“甲供材料”业务一般有以下三种业务和账务的处理方式:
(一)处理方式一
一般情况下,甲方向材料供应商购买建筑材料,供应商将材料发票开给甲方,甲方购进材料后再拨付给乙方,双方作如下账务处理:
(1)甲方购进材料时,甲方账簿登记:
借:工程物资(原材料) XXX元
贷:银行存款等 XXX元
(2)甲方将材料拨给乙方时,甲方账簿登记:
借:预付账款(应付账款) XXX元
贷:工程物资(原材料) XXX元
(3)乙方收到甲供材料时,乙方账簿登记:
借:工程物资(原材料) XXX元
贷:预收账款(应收账款) XXX元
(4)乙方将工程物资用于工程时,乙方账簿登记:
借:工程施工――XX项目 XXX元
贷:工程物资(原材料) XXX元
采用这种处理方式,双方将甲方拨料视为对乙方预先拨付的工程款,材料费用进入乙方的工程成本,最终结算时乙方向甲方开具包括材料在内的全部工程价款的发票,乙方的营业收入也为包含材料在内的全部工程价款,与发票金额一致。这种处理方式较为完整地反映了材料的流转过程,但是却存在一个难解的问题:供应商的材料发票开给了甲方,甲方却不能依据该发票确认在建工程或开发产品的成本;而乙方未取得材料发票,却要将材料费用计入乙方的工程成本。在实践中,多数情况乙方是通过甲方向乙方开具的拨料单作为凭证来记账,但拨料单作为甲方的自制凭证,没有外部的监管和制约,其可信度和证明力明显要弱于发票。
(二)处理方式二
实践中,有个别的情况甲乙双方会约定:甲方购买材料时要求材料商将发票直接开给乙方,材料就不再计入甲方的账簿,双方作如下账务处理:
(1)甲方购进材料并交付乙方时,甲方账簿登记:
借:预付账款(应付账款) XXX元
贷:银行存款等 XXX元
(2)乙方收到材料时,乙方账簿登记:
借:工程物资(原材料) XXX元
贷:预收账款(应收账款) XXX元
(3)乙方将工程物资用于工程时,乙方账簿登记:
借:工程施工――XX项目 XXX元
贷:工程物资(原材料) XXX元
这种处理方式与方式一的账务处理基本相同,双方将甲方所购并拨付乙方的材料视为对乙方支付工程款,材料费用进入乙方的工程成本,乙方结算时向甲方开具全额发票,乙方的营业收入也包括材料金额在内。并且乙方取得了合法有效的发票入账,解决了方式一情况下乙方没有发票入账的问题。但由于材料的实际付款人和发票上载明的付款人不一致,容易产生经济纠纷和涉税问题,并且也不利于甲方按工程进度对材料的管理,这种业务和账务处理方式在实践中较为少见。
(三)处理方式三
甲方向材料供应商购买建筑材料,供应商仍是将材料发票开给甲方,甲方将材料拨付乙方时,直接将材料转入本企业的在建工程或开发成本,乙方不再进行账务处理,双方都在材料备查簿中对材料进行登记和管理。
(1)甲方购进材料时,甲方账簿登记:
借:工程物资(原材料) XXX元
贷:银行存款等 XXX元
(2)甲方发出材料时,甲方账簿登记:
借:在建工程(开发成本 ) XXX元
贷:工程物资(原材料) XXX元
采用这种处理方式,甲方根据材料发票将材料费用直接计入本企业的在建工程或开发成本,最终结算时乙方向甲方开具的发票不得包括材料价款,乙方的营业收入也不包含材料价款。这种处理方式甲乙双方都凭有效的发票入账,解决了方式一情况下乙方没有发票入账的问题,并且乙方收入不含甲供材料,应为其从事该项业务取得的真正的收入。但这种账务处理却不能完整地反映材料的流转过程,不利于双方方对材料和工程项目的管理。
二、甲供材料的税务管理及面临的风险
甲供材料工程历来是税务部门税款征收和发票管理的工作难点,也是漏税风险较高的一个领域。《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除本细则第七条规定外,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因此对于甲供材料建筑工程业务,乙方应就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加上甲供材金额的合计数作为营业税计税依据。税法之所以如此规定主要是考虑到建筑业有采用包工包料的方式经营,也有采用包工不包料的方式,为平衡包工包料与包工不包料之间的税负,防止少数人钻政策的空子,因此规定包工不包料也需要将材料价款并入营业额内。税法的这项规定虽然有利于防止建筑业不同经营方式的税负不公,但在实际操作中却引发了一些争议。
比如对甲方来说,其所供材料部分是根据材料销售商的增值税货物发票入账还是根据工程承包方的营业税建安发票入帐?对乙方来说,其营业收入是否包含加工材料部分的价款,发票金额是否与营业收入完全一致?一直没有权威性的规定,各地税务机关要求也不尽相同;有些地方的税务机关坚持要求乙方营业收入包含甲供材料部分的价款,乙方开具的发票也必须要包含甲供材料部分的价款,乙方按包含甲供材料部分的全部价款交纳各项税费,甲方只能根据乙方的建安发票列支甲供材料部分的成本,而不得以材料销售商的增值税发票入账列支费用;也有地方的税务机关要求乙方营业收入不包含甲供材料部分的价款,乙方开具的发票也不包含甲供材料部分的价款,乙方按包含甲供材料部分的全部价款交纳营业税金及附加,按不包含甲供材料部分的价款交纳企业所得税等其他税金,甲方根据材料销售商的增值税发票列支甲供材料部分的成本,比如《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建筑业应税劳务甲供材料有关税收问题的批复》(浙地税函[2007]335号)就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在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后,如发生建设单位提供材料(以下简称“甲供材料”)情形,在开具发票时,“甲供材料”价款不能作为发票开具金额。营业税计税营业额的确定,按现行营业税政策有关规定执行。对建设单位提供材料情形的,固定资产计价中应包括“甲供材料”发票实际金额,并据此按税法有关规定计提的折旧允许税前扣除。
笔者认为:税务机关的第一种做法对强化税收监管比较有利,但由于甲方虽然取得材料发票却不得依据材料发票计入工程成本,乙方不能取得材料发票却要列支材料费用,只能用拨料单等自制单据代替发票,对所得税的管理会产生一定风险,特别是如果乙方所得税是定率征收的,乙方所得税计算依据是否要包括甲供材料部分价款也存在争议;相对来说税务机关的第二种做法较为合理,更符合甲供材料业务的经济实质,但税务部门必须认真审核相关资料,防止甲供材料部分少缴营业税。
三、“营改增”全覆盖,将彻底解决甲供材料业务给企业和税务部门带来的帐务和征管难题
总的来说,在实践中对甲供材料业务,企业主要有三种不同的业务和账务处理方式,税务部门主要有两套管理措施,并且这三种处理方式和两套管理措施都是结合实际而采用,也都不违反现行会计准则和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在企业的业务和账务处理方式二的情况下,材料费用进入乙方的工程成本,乙方也取得了合法有效的发票入账,乙方结算时全额确认收入,向甲方开具全额发票,甲方按乙方的发票计算工程成本,税企双方在计税依据和开具发票金额方面也不会有什么分歧。方式一情况下,乙方按含甲供材金额的全部价款开具建筑业发票并确认收入,甲方在发出材料时不进入工程成本,收到乙方的建安发票再进成本,但由于甲供材是甲方购买提供给乙方的,乙方无法取得发票入成本,税务机关一般采用第一种做法进行税收监管。在方式三的情况下,由于甲方在发出材料时就直接计入了工程成本,乙方在最终开具建筑业发票时就应按不含甲供材金额开票,乙方营业收入也甲供材料部分的价款,税务机关一般采用第二种做法进行税收监管。但相同的业务,却可能有不同的业务和帐务处理方式以及不同的税务征管措施,发票的开具金额可能不同,交纳企业所得税金额也可能不同,这就造成甲供材料业务领域税收风险相对较高。在实践中许多建安工程都是跨年度甚至跨几个年度,大包合同中还套有分包合同,一个项目要分多次开具发票,使得甲供材料业务税收管理越加复杂,税收风险很难根除。其实这一系列的问题均来源于营业税的重复征税,只有完成了建筑安装业和房地产业的“营改增”改革,这一问题才能从根本上解决。
全面“营改增”后,甲方从材料商处购得材料时,获取材料商开具增值税发票,作为自己的进项税抵扣发票,甲方每次向乙方拨付材料时,向乙方开具增值税发票,乙方则获得进项税抵扣发票,乙方按工程进度结转收入或完工清算时向甲方开具增值税发票,甲方又获得进项税抵扣发票,这样每个流转环节都开具发票,各方的收入也同发票数额一致,这样环环相扣,形成链条,账务处理和税务管理的难题全部迎刃而解。
一、概念综述
1.EPC总承包管理模式。“EPC”是“设计(Engingeering)、采购(Procurement)、施工(Construction)”的三个英文单词第一个英文字母的缩写,是建设单位作为业主将建设工程发包给总承包单位,由总承包单位承揽整个建设工程的设计、采购和施工工作,并对所承包的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造价等全面负责,最终向建设单位提交一个符合合同约定、满足使用功能、具备使用条件并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建设工程承包模式。与传统模式相比,EPC总承包模式可以起到缩短项目建设周期,降低投资成本的作用。通常适用于以工艺工程为主要核心技术的工程项目,只有承包商有较高的技术水平、丰富的管理经验以及较强的风险控制能力的情况下,才能取得预期的效果。
2.“在转固”。“在转固”就是在建工程结转固定资产的缩写,在购建或者生产的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达到预定可用状态以后,项目建设单位就应进行结转固定资产的账务处理。
二、在建工程结转固定资产的一般条件及价值确定
(一)在建工程结转固定资产的一般条件
一般情况下,所建固定资产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即满足了结转确认的一般条件。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应当自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之日起,由财务部门根据资产管理部门提供的在建工程转固价值,转入固定资产,按照行业主管单位以及业主固定资产管理的规定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待办理了竣工决算手续后再作调整。
所建造固定资产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是指固定资产已达下列情况之一时:
1.固定资产的实体建造(包括安装)工作已经全部完成或者实质上已经全部完成。
2.应经过试生产或者试运行,并且其结果表明资产能够正常运行或者能够稳定地生产出合格产品时,或者试运行结果表明能够正常运转或营业时。
3.该项建造的固定资产上的支出金额很少或者几乎不再发生。
4.所构建的固定资产已经达到设计或合同要求,或与设计或合同要求相符或基本相符,即使有极个别地方与设计或合同不符,也不足以影响其正常使用。
(二)单项资产价值确定原则
1.建筑物、构筑物、管道、线路等固定资产应包括的内容:(1)房屋(如厂房、仓库、办公室、食堂、车库、宾馆等)、建筑物(如烟囱、水塔、水池等)等固定资产成本,包括建筑工程结算价值、甲供材料费、应分摊的待摊费用。一般应包括列入房屋、建筑物工程结算内的土建、采暖、给排水、通风、照明、弱电、电梯、消防、油饰等费用,土建设备基础等费用应当计入所在房屋、建筑物价值中。(2)给排水管网、室外供热管网、煤气管网等工业管网固定资产成本,包括建筑安装工程结算价值、甲供材料费、应分摊的待摊费用。工程结算价值一般应包括管道、管廊支架、管道防腐、保温、油漆以及与工业管网有关的其他费用。(3)外部电缆电线固定资产成本,包括建筑安装工程结算价值、甲供材料费、应分摊的待摊费用。工程结算价值一般应包括电缆沟、电缆隧道、电缆桥架、油漆、防腐以及与外部电缆电线有关的其他费用。(4)建筑安装工程结算价值以业主审计部门确定的结算价值为准。甲供材料费用根据财务部、物资采供部、以及施工单位核对确认以后的数量、金额确定。
2.需要安装的设备:需要安装设备结转固定资产费用一般包括需要安装设备的购置费、设备安装工程结算价值、甲供材料费、设备基础等建筑工程费用、应分摊的工程待摊费用。(1)设备购置费一般由以下几项内容构成:1)买价,包括原价和手续费(按照合同和发票价入账)。2)运杂费,包括运到工地仓库前(施工现场存放器材的地点)所发生的包装、运输、装卸费用。3)采购保管费,包括为采购、验收、保管和收发设备所发生的各种费用。(2)设备安装工程费一般包括生产、动力、起重、运输、传动和实验等各种需要安装的设备的装配、装置费用,与设备相连的工作台、梯子、栏杆的装设工程费用,被安装设备的绝缘、防腐、油漆等费用以及为测定安装工程质量,对单体设备、系统设备进行单机试运行和系统联合无负荷试运转所发生的费用(投料试运行工作不包括在内)。应将设备安装工程结算价值和甲供材料费用分摊到所安装的设备价值中。如果设备安装费属于发生的费用是多个设备的安装费,需要按照设备购置费的比例进行分摊。(3)设备基础工程费是指未安装该设备所发生的基座、支架等工程费用。应将设备基础中土建部分的工程结算价值和甲供材料费用计入所在房屋、建筑物价值中。属于钢结构的设备基础,计入设备固定资产价值中。
3.运输设备和其他不需要安装设备、工具、器具、家具等,按照购置费计算结转固定资产价值。
4.建设期间采购但属于投产以后使用的备件,应计入存货,待工程投产后列入生产费用,严禁将生产用备件列入在建工程投资价值。
5.工程待摊费用包括勘察设计费、工程管理费、研究试验费、建设单位临时设施费、设备检验费(指按照规定应付给商品检验部门的进口设备成套设备检验费)、负荷联合试车费、工程保险费、工程监理费、其他工程待摊费用等内容。对其分摊作出如下规定:
对明确界定应由某项固定资产承担的费用,直接计入该项固定资产;对于不能明确界定承担对象的费用,可按以下方法进行分摊:1)发生的土地使用费属于一个工程的,应直接计入该工程的待摊费用,如果属于两个以上的工程,应当按照所占地面积的比例分摊到各个工程的待摊费用“土地使用费”中;2)以设备购置费为基数,将汇总的待摊费用按照比例分摊到各个设备价值中;3)以房屋建筑物结算价值为基数,将待摊费用按照比例分摊到各个房屋、建筑物价值中。
6.其他规定:(1)在建发生报废或毁损的账务处理,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2)零星工程能够明确界定为某项固定资产承担的费用,结转时直接计入。(3)未施工而进行的建筑场地布置、原有建筑物和障碍物的拆除,土地平整,以及工程完工后场地清理和绿化工程等发生的费用,按照建筑工程费用比例分摊计入。
三、EPC模式下在建工程结转固定资产除了满足上述条件外,还应注意解决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一)及时成立专门的转固领导小组
在这种承包模式下,总承包单位对项目建设的具体情况和基础资料最为清楚,其在向业主移交实体工程的同时,也负有向业主移交工程资料的责任。考虑到建设期业主专业人员的业务素质和知识结构的单一性,客观上也需要依靠总承包单位的力量来完成繁杂的转固工作。组织总承包单位参与转固工作的难点在于总承包单位参与此项工作的积极性往往不高,往往无法像内部管理那样依靠行政关系以命令的形式组织实施。这种情况下为了不影响工作进度,就要依靠公司内部对口职能部门和项目部去组织和协调。业主应高度重视项目转固工作的艰巨性和复杂性,成立专门的领导小组指导、协调和解决实际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专门领导小组应由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担任组长职务,项目主管副总担任副组长,组员则应由工程、财务、预算、审计、采购和各项目部、中心的负责人担任。
(二)准确划分结转固定资产单元和认定单项资产
1.化工项目建设投资大,包含单元数量多,各单元分别建设,逐条交工。为了缩短工作周期,提高工作效率,也应将装置划分为若干个结转固定资产单元同步开展转固工作。固定资产单元的划分既要符合项目投资概算的原有规定,更要考虑正式投产运营以后成本核算和经济考核的现实要求,要按照成本核算单元来划分固定资产单元,这样就能够准确列支资产折旧费用,提高成本核算的准确性。同时也要考虑项目投资概算的原有规定,顺利完成竣工决算的审计工作。
2.固定资产单元确定以后,就要以固定资产单元为单位分别统计资产清单了。在具体确认资产清单前,首先要明确资产划分的口径问题。业主行业主管部门及业主现行的《固定资产目录》是确认固定资产类别的权威性标准,要求EPC总承包商在提供资产清单时也要依据业主提供的《固定资产目录》,统一确认口径。考虑到项目建设的特殊性,一旦业主现行的目录没有涵盖所有的新增资产,业主就应及时与行业专管部门和总承包商尽早协商解决。
(三)做好现场资产的盘点和交接问题
由于项目建设周期长、资产种类繁多,做好现场资产的盘点和交接就显得尤为重要,这既是确认资产类别、编制资产清单的直接依据,同时也有利于业主今后资产的实物管理和责任划分,所以在转固之前应由资产管理部门牵头,对现有的符合确认标准的资产进行实地盘点,准确区分已转固资产和未转固资产,以及按照成本核算单元重新确定资产归属。
(四)转固前的对账问题
要进行资产确认和确定单项资产价值,首先做好转固前的各项对账工作,尤其是和甲供材料提供方和EPC总包方之间的账务核对,只有这样才能准确确定资产价值结转的基础,同时发现项目建设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结合实物资产的盘点和交接,完成盘盈、盘亏资产的后续处理。
(五)要严格控制转固工作的时间节点,做好工作计划的制定和落实
为了及时完成项目建设,业主转固工作领导小组在制定部门职责和任务分工时,要周密计划、审慎安排各项工作的时间节点,充分考虑项目建设的复杂性和艰巨性。为了保证转固工作的及时性,最好按上述固定资产单元确定时间节点,分别编排计划进行管理。关于各单元计划的编排,尽量使用倒推法,即从转固截止日期向前推算实际转固工作启动日期,并在实际工作中做好计划的跟进、调整和落实。
(六)妥善处理“预转固”的后续问题
按照准则规定和项目建设需要完成转固的账务处理,仅仅是完成了资产的预转固工作。资产预转固以后,还会产生大量的后续支出,包括合同尾款的结算以及零星费用的处理,还需要相关部门切实履行职责,配合财务部门做好该项工作,为准确列支建设成本、真实反映资产状况提供准确的核算依据。
四、“预转固”的账务处理和编制财务竣工决算报告
(一)“预转固”的账务处理
1.在项目建成中交,经过装置的试运行,在产出合格品的当月根据设备部转来的资产清单进行预转固的账务处理。预转固的金额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和管理需要,可以依据项目设计概算、合同金额确定。借: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贷:在建工程――暂估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项目实际账面成本)、预付账款――暂估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发票未到的结算款项)、其他应付款――暂估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预计发生的项目费用)。
2.结算项目后续发生的工程尾款时,借:在建工程,贷:预付账款/银行存款/应付账款。到每月月底,将后续发生的“在建工程”与之前暂估的“预付账款――暂估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发票未到的结算款项)”、“其他应付款 ――暂估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预计发生的项目费用)”科目进行对冲。借:其他应付款――暂估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预计发生的项目费用),贷:在建工程――暂估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项目实际账面成本)或者借:预付账款――暂估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发票未到的结算款项),贷:在建工程――暂估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项目实际账面成本)。
3.财务竣工决算后,将暂估资产账务冲销(如果有遗留事项,部分工程不具备结转条件的,暂估账务不予冲销)。借:固定资产(暂估金额)(红字),贷:在建工程――暂估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余额)(红字)、预付账款――暂估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余额)(红字)、其他应付款――暂估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余额)(红字)。
4.正式结转固定资产,借:固定资产,贷:在建工程。
(二)编制财务竣工决算报告
关键词:新医院会计制度 会计核算 在建工程 预付工程款 建筑工程
中图分类号:F23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2)03-175-02
我国现行医院会计制度于1999年1月施行。该制度实施以来,对于规范公立医院的会计行为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公共财政体制各项政策的逐步建立,医疗卫生体系改革的不断深化,为了适应各方面情况变化和需要,进一步规范公立医院的会计核算,提高医院会计信息质量,加强医院的财务、预算与成本管理,由财政部、卫生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试行)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的新的医院会计制度已于2012年1月1日起在全国公立医院中正式施行。
在建工程项目会计核算,是会计核算的一项重要内容。在建工程核算的内容较复杂,涉及的方面较多,正确对在建工程进行核算,能够真实地反映医院资产拥有情况,有利于管理者根据真实的会计信息作出正确的决策。因此,在在建工程的核算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医院会计制度的要求强化管理,规范会计核算行为,解决会计核算中存在的各种问题,切实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新制度中对在建工程会计科目的核算内容作了更完善的补充和调整,增加了预付工程款明细科目的核算,将现行制度中在预付账款或其他应收款科目中核算的工程预付款纳入了在建工程科目的核算内容。在修订后的新制度下通过在建工程这一个会计科目就能清楚地反映医院对建筑工程或设备安装工程的资金总投入,避免项目的盲目扩大和资金的浪费。与施工企业间的往来账款的结算、核对也更便捷和清晰。
一、在建工程各明细科目的核算内容
新医院会计制度中的在建工程科目核算的是医院进行的不属于基建项目(指经国家或地方发展改革委员会审批立项的基本建设项目)的建设工程、设备安装工程等发生的实际成本。在建工程科目下应设置“建筑工程”、“设备安装”、“预付工程款”等一级明细科目,并分别按照具体工程项目、安装设备、施工单位、施工项目等设立二、三、四级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现行医院会计制度中在建工程预付款业务不是在在建工程科目下核算,而是通过预付账款科目反映,这样的结果是不能完整地通过在建工程科目反映出建筑工程或设备安装工程在转入资产前医院对其的资金投入,对其项目规模和资金的投入失去了有效的控制。本文将对新医院制度下在建工程科目的核算内容作一个深入浅出的说明。首先说明在建工程各明细科目的核算内容:
1.“建筑工程”明细科目是用来核算医院为建造、改建、扩建、大型修缮固定资产而进行的各类建筑工程所发生的实际成本。同时应在该明细科目下按工程项目设置二级明细科目,如:“在建工程/建筑工程/门诊楼改造”。这样便于某工程实际成本的确定,避免因建设标准过高而造成资金的浪费,同时也确定了该工程转入固定资产时的入账价值。
2.“设备安装”明细科目是用来核算医院购置的待安装设备的成本以及进行设备安装所发生的运费、保险费、安装调试费等实际成本。该科目下按安装设备的名称设置二级明细科目,如:“在建工程/设备安装/磁共振仪”。能最后确定该资产的入账价值。
3.“预付工程款”明细科目用来核算医院按合同规定向承包工程的施工企业预付的工程价款、备料款以及购入待安装设备所预付的款项。在该明细科目下应按建筑工程(设备安装)设置二级明细科目,并按施工企业设置三级明细科目,按施工项目设置四级明细科目。如:“在建工程/预付工程款/建筑工程名称(设备安装)/湖北楚雄公司/主体工程”。这样可以更清楚地反映医院与施工企业往来账款的结算情况。这里需要指出的是如果使用财政专项补助资金预付的工程款项,通过“财政项目补助支出”科目核算,而不在本明细科目中核算。
二、建筑工程在新医院会计制度下的账务处理
在建工程核算的内容、涉及的方面较多、较复杂,其中建筑工程的核算为重难点。为有效解决在建工程会计核算中存在的问题,关键在于加强科学化管理,提高会计人员素质。接下来笔者详细介绍“建筑工程”在新医院会计制度下的账务处理。
1.建筑工程发生的工程管理费、征地费、可行性研究费、临时设施费、公证费、监理费、相关税费等一次性费用在发生时根据付款单据和税务发票金额一次记入“在建工程/建筑工程/XXX(工程)”。
使用财政补助资金支付的一次性费用,按支付的金额借记“财政项目补助支出”科目,贷记“财政补助收入”、“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等科目,同时,借记“在建工程/建筑工程/XXX”科目,贷记“待冲基金/待冲财政基金”科目。
由于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的单项工程报废或损毁时,扣除残料价值和过失人或保险公司等赔款后的净损失,报经批准后计入继续施工的工程成本。
建筑工程专门借款发生的利息,根据应计利息,分别情况处理:属于工程建设期间发生的,计入在建工程成本;属于工程完工交付使用后发生的,计入管理费用。
2.按合同规定向施工企业预付工程进度款时,按预付的金额借记“在建工程/预付工程款/XXX/施工企业A(B)/施工工程C(D)”,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当施工企业工程完工决算时根据工程决算书按医院应承付的工程价款,借记“在建工程/预付工程款/XXX/施工企业A(B)/施工工程C(D)”,贷记就“银行存款”“应付账款/应付工程款A(B)”等科目,同时根据决算书中施工工程实际结算价款,借记“在建工程/建筑工程/XXX”,贷记“在建工程/预付工程款/XXX/施工企业A(B)/施工工程C(D)”。这样可以更清楚地反映医院与施工企业往来账款的结算情况,及该施工企业工程完工时的实际成本。
使用财政补助资金向施工企业支付工程款时,按照支付金额,借记“财政项目补助支出”科目,贷记“财政补助收入”、“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等科目;同时,借记“在建工程/建筑工程/XXX”,贷记“待冲基金/待冲财政基金”科目。
3.当一个建筑工程下的所有施工企业A(B)的施工项目C(D)全部都完工时,根据各施工企业工程决算书中所承包工程的实际结算价款将预付工程款明细科目的借方余额结转至该建筑工程XXX下,这时“在建工程/建筑工程/XXX”科目的借方余额就是该建筑工程XXX待转入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借记“固定资产”,贷记“在建工程/建筑工程/ XXX”。
需要指出的是,当医院在同一期间进行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建筑或安装工程时,一个施工企业同时进行两个或两个以上施工工程时,要分别做好建筑工程和施工项目的明细核算。为了方便我们对在建工程科目核算内容的理解和工作中的实际操作,现举例说明。
案例:
「例某医院2008年2月开工自行新建一栋19层手术大楼,2009年11月发生业务如下:一次性支付市勘探设计院设计费50000元,浩华公司工程审计费20000元,当月基建借款利息7000元;按合同规定预付工程进度款:(1)高艺公司内装工程款完工80%,预付工程款600000元。(2)泰立公司消防工程完工60%,预付工程款100000元。(3)楚雄公司建筑主体工程完工100%,预付剩余20%的工程款800000元,并经验收单位验收合格及审计部门审计后出具工程完工决算书。……2010年4月末手术大楼整体竣工并验收合格,“在建工程/建筑工程/手术大楼”科目的借方余额145000000元。
实际操作如下:
2009年11月
支付市勘探设计院设计费50000元
借:在建工程/建筑工程/手术大楼 50000元
贷:银行存款 50000元
支付浩华公司工程审计费20000元
借:在建工程/建筑工程/手术大楼 20000元
贷:银行存款 20000元
支付当月工程贷款利息7000元
借:在建工程/建筑工程/手术大楼 7000元
贷:银行存款 7000元
预付高艺公司内装工程款600000元
借:在建工程/预付工程款/手术大楼/高艺公司/内装工程
600000元
贷:银行存款 600000元
预付泰立公司消防工程款100000元
借:在建工程/预付工程款/手术大楼/泰立公司/消防工程100000元
贷:银行存款 100000元
预付楚雄公司建筑主体工程款800000元
借:在建工程/预付工程款/手术大楼/楚雄公司/主体工程 800000元
贷:银行存款 800000元
同时根据楚雄公司主体工程决算书中确定的工程结算价款结转楚雄公司预付工程款40000000元(4000000÷10%=40000000)
借:在建工程/建筑工程/手术大楼 40000000元
贷:在建工程/预付工程款/手术大楼/楚雄公司/主体工程 40000000元
2010年4月末,将手术大楼在建工程结转至固定资产145000000元,并从下月起计提折旧
借:固定资产/房屋及建筑物 145000000元
贷:在建工程/建筑工程/手术大楼 145000000元
新医院会计制度中取消了固定基金科目,所以在增加固定资产的同时不需再作固定基金的核算。
从以上对在建工程概念的解释到实际案例的分析,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在新会计制度中关于在建工程会计科目的重要性,它对确定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和清理施工单位的往来账款结算非常必要,对建筑成本和设备安装成本的分析、控制和提高资金的利用效果提供了依据,为院领导对医院的宏观发展规划提供了重要的信息资料。其中预付工程款明细科目是这次新制度修正中的重点和难点,平时工作中应做好预付工程款的备查账,方便和提高单位间往来结算款项的核对,发挥会计核算的价值。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医院会计制度.经济科学出版社,2011
2.赵红.建立医院总会计师制度提高医院财务管理水平.中华现代医院管理杂志,2006(8)
3.牛玉.浅析信息化在医院财务管理中的应用,经济师,2011(7)
随着建筑市场的不断变化,会计核算方式以及涉税检查策略也在适时变化,以此促进建筑业有序运行、优化建筑业的建筑效果、提高?济效益和市场竞争力。由此可见,本文有针对性的对是会计核算和涉税检查进行分析具有重要探究意义。
二、建筑业会计核算
由于建筑业不同于产品生产企业,因此,其会计部门设置存在差异性,所设置科目的专业性较强,如施工科目、结算科目等,并且每一科目还能具体细分,从而将会计核算工作具体化,无论是成本计算还是账务处理均能最大限度降低误差,提高核算的准确性。处理会计成本:提高工人薪资发放的合理性、明确工程材料、准确统计工程施工费用和合同成本。处理收入账务:完工百分比法应有选择性的进行应用,从而准确收入,处理账务的过程中,应注重收入的合理性和计算准确性。从中可知,采取有效措施实行会计核算,这对建筑业的发展意义不言而喻,具体措施如下。
1.强化会计核算人员素质
要想实现会计核算工作的有序开展,工作人员应着重提高自身的会计核算能力和综合素质,高素质工作人员能够端正会计核算工作的态度,减少核算失误。为此,工作人员应及时参加建筑业组织的培训,以此巩固会计工作基础知识,提高会计核算的工作效率。例如,某建筑业应用以老带新制对刚入职不久的会计核算人员进行系统培训,老员工不仅能够针对具体的会计核算问题对新员工言传身教,而且还会增进建筑业内部员工间的关系,这对会计核算工作顺利开展、开机问题有效解决具有重要意义。
2.健全会计核算体系
我国在发展建筑业的过程中,为了确保这一行业能够做好基础性会计工作,降低会计失误,为了更好的解决会计核算问题,构建健全的会计核算体系尤为重要。即建筑业会计工作者需要全面掌握税费计算方式和缴费标准,以此提高会计工作效率,优化核算质量。例如,某建筑企业针对自身会计核算情况,以及会计市场的变化情况,有针对性的对原有会计核算体系进行升级和创新,创新后的会计核算体系不仅简化了员工的缴费程序,而且还能提高员工的薪资收入,与此同时,税费计算方式也越来越合理,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认真程度也逐渐加强。
3.优化纳税筹划工作
建筑业在正式开展工作之前,应根据已有条件实现资金筹集,如争取国家资金支持、金融机构贷款等。建筑资金成功筹集后,还应做好投招标工作,实现避税目标。此外,还应对建设项目使用的资金税费合理规划,以此提高税费的使用效率,避免出现税费浪费的现象。例如,合理筹划建筑材料费、人工费用以及其他成本费用。
4.加强会计票据管理
强化会计票据规范化管理,能够有效降低建筑业发展风险,同时,还能促进建筑业发展目标及时实现,实现建筑业的有序经营。由于票据种类存在差异性,为了避免出现票据无序管理、票据丢失等现象,有针对性的实施票据管理是十分必要的,此时可以应用部门协作、专业管理小组成立等方式,以此提高建筑施工资金运用的安全性。
三、建筑业涉税检查
1.税前扣除项目
税前扣除项目关注点主要有四方面,分别为混淆成本归属期和工程费用、人工费用和成本超额记录、材料成本和工程成本超额记录、已有成本支付凭证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具体核查方法:审核流动人员工资时,建筑业应对这类人员进行身份核查,根据劳动量支付相应的薪资,与此同时,严格管理超支和延资问题;确定建筑业劳动者的数量,做好员工保险以及出勤记录;依据建筑业规定的劳动定额、费用定额、工具使用定额、材料使用定额以及设备使用定额,以此分析原材料的利用情况,避免出现材料浪费现象。
2.应税收入
在这一过程中,应对应税收入提高关注度,具体表现为:遇到合同变更产生的收益、奖励收益、赔偿收益、索取收益实施非收入统计;合同收入是否依据完工百分比方法进行收入分期明确,有意虚报纳税费用并且应税收入可以隐藏;工程价款尚未规范性结算产生的差异性收入。有效方法:针对建造合同合理获取,有针对性的整合资料,以此为基础建设工程的实际开工时间、工程造价、工程成本以及工程设备投入情况全面了解和掌握;对于建筑工程在施工设计阶段产生的费用和施工成本明确记录和分析,使其与建筑工程完工后所产生费用及成本进行对比分析;了解建筑工程资金投入者和利益相关者的基本资料,并对所有者账户及时查看,以此观察应税收入是否被准确进行科目记录;针对建筑设备的使用情况,以及固定资产的分配情况全面了解,核实设配和资产所带来的经济利润,同时分析纳税情况。
关键词:电力施工总承包 税务筹划 财务
一、电力施工总承包企业税务筹划的意义及原则
税务筹划是纳税义务人在国家政策的许可下,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立法导向,通过对筹资、经营、投资等活动进行合理的事前筹划和安排,取得“节税”效益,最终实现企业利润最大化和企业价值最大化。由于当前电力施工企业的利润率一般都不高。对于这些企业降低税负、控制成本就显得尤为重要。但是税务筹划必须遵循以下原则:首先,税务筹划不能违背法律规定,尤其是税法规定;其次,税收筹划涉及企业管理、生产经营的全过程,必须是事前谋划;最后,企业进行税务筹划的目的减小税负、降低税务风险。
二、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中的税务问题及应对方法
(一)增值税的税务筹划问题及应对措施
企业在经营电力工程总承包业务时,项目总承包合同一般包括设计、基建和设备的采购和安装,所以经常会遇到混合销售的情况。然而,随着近些年来增值税的不断改革,逐步实现了税收由生产型向消费型的转变。比较明显的反映就是在增值税的征收过程中允许对企业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进行抵扣。总承包范围内的设备部分业主都需要总承包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由于电力施工的总承包方一般不是设备的生产企业,如果不进行合理的税收筹划,一方面可能增加企业的税负,另一方面可能加大电力工程总承包方的税务风险。在税制改革以前,总承包方采用的方法是在签订的合同中,添加部分条款,进行文件支持。使工程的总承包和混合销售行为得到明确的区分。税制改革以后,要解决这一问题,电力工程的总承包方要按照商贸企业在税务机关进行税务登记和增值税申报工作,必须要处理好设备的销售和安装的关系,根据所承包的电力工程的具体情况采用如下措施。
1、成立专门的子公司
电力工程的总承包方可以成立专门的子公司,用以经营总承包业务中的设备采购。因为产生混销问题的主要原因之一就是没有处理好销售和安装之间的关系。成立子公司以后,设备的销售和安装就可以由两个不同的公司来具体执行,这就使得被认定混合销售行为的可能性被基本消除了。
2、由设备生产商直接给客户开具发票
通过同发包方协商,在电力工程的设备采购过程中由设备的生产商给客户直接开具发票,这样设备部分金额就不会一并计入总承包商的合同收入。总承包商与发包方实际只签订EC合同,而电力设备采购合同交由发包方与设备厂家直接签订。这样就从根本上消除了混合销售的认定问题,总包方只需要负责采购业务的实际管理承担采购风险。
(二)营业税的税务筹划问题及应对措施
营业税是电力总承包企业纳税额最大的税种,营业税与附加税一起,能占到 4%左右的比例,因此,营业税的纳税额会对于整个工程的核算产生重要的影响。一般认为,由于营业税与收入关系十分紧密,基本没有筹划空间。但是仔细分析后我们发现在营业税方面是存在一些可以利用筹划手段的。
(1)由于在签订合同时已经把设备部分的产值分离出去。设备产值已经不构成施工产值的。那么这一设备产值就不必进行纳税。
(2)因为营业税按照各税目不同,其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也不尽相同,在签定工程总承包合同时根据税目不同进行项目细分,把以扣除实际发生的相应费用后的净值计算纳税的项目单独罗列出来,单独确认收入并计算交纳税金。
(3)总承包方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由于新的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对于纳税人提供的建筑业劳务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不在由总包方实行代扣代缴,在实际操作中,根据签定的建筑合同,由企业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出据外管证,总包方和分包方凭此和合同在工程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达到差额纳税的目的,降低总包方的税负,采用这一方式一个较大的施工项目,节约税款十分可观。
三、电力施工总包方的账务处理
(一)建立新账
新项目开工都要建立新账,其中的关键是做好会计科目的设置。如果部门较多或项目较多的情况下,应采用辅助计算的方式。根据不同的实际情况,总包方的财务核算可以采用公司本部的集中管理模式和项目的分公司单独管理模式。
(二)会计科目设置及核算
电力施工总包与生产企业不同,在成本核算和收入确认上与销售企业也有很大区别。考虑到其特殊性,在会计项目设置上主要应该包括以下几方面:工程施工科目;应收账款;应付账款;工程结算;主营业务收入。然后再根据企业的管理需要设立科目明细。
四、结束语
近年来总承包模式已经成为电力施工中的主要承包模式,但对于总承包企业来说,尤其对于设备采购占比例较大的企业,既不属于生产企业,也不能完全按建筑业予以界定,因此,按照哪一条款纳税,既存在一定依据,也存在税收风险,对企业的税负产生影响较大。作为电力施工的总包方如何适应我国的税制改革,就成为当前的一个比较紧迫的问题,本文对总包方的税务及账务处理问题进行了研究。由于篇幅所限,分析不够深入,仅供参考。
参考文献:
[1]张立新,范卿泽,郭秀荣.工程施工中分包商的合同管理研究[N].重庆建筑大学学报;2003年04期
[2]北京瑾瑞律师事务所;王惠萍,成鹏.工程总承包税务筹划问题浅析[N];中华建筑报;2011年
1998年1月1日颁布实施的《企业基建业务有关会计处理办法》(简称办法)和2001年1月1日颁布实施的《企业会计制度》(简称制度),都分别对企业未实行独立核算的经营性建设项目的账务处理做出了相关规定。但就该办法和制度的实际运用情况看,还有些不尽如意的地方,还不能完全满足企业对建设项目管理的需要。本文将结合笔者近年来在基建财务工作中的经验和体会,对企业基建会计核算方法进行探讨和设想。
一、当前企业基建会计核算方法的缺陷
现行办法和制度中有关基建业务的会计处理方法尚不能全面、准确、详细地反映企业基建项目的实际情况,不能充分体现出基建会计核算应有的专业特点,尤其是对大中型基建项目核算的指导性不强,其缺陷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按照制度和办法的规定,未实行独立核算的经营性建设项目在企业账内通过“在建工程”或是“基建工程支出” “更改工程支出” “大修理工程支出”和“工程物资”一级会计科目进行核算,同时也规定企业应设置“在建工程其他支出备查簿”,专门登记基建项目发生的、构成项目概算内容但不通过“在建工程”等科目核算的其他支出。如:不需要安装设备、现成房屋、无形资产以及发生的递延费用等。这也就是说,企业的会计账簿或是会计报表不能反映出工程建设的全貌,要了解项目的整体情况、要编制竣工决算,必须将“在建工程”等一级科目和“备查簿”进行整理和汇总。这对于核算内容庞杂的大中型基建项目或是引进国外生产线,不需安装设备但价值量较大的技改项目来说尤其不便。
(二)制度和办法都规定应在“在建工程”或“基建工程支出”等一级科目下直接设置“建筑工程”“安装工程”“在安装设备”等二级明细科目来核算建设工程的实际成本。这种科目级次的设置方式并不适合多个在建项目的核算。“建筑工程”“安装工程”“在安装设备”等科目余额很可能同时是几个建设项目发生数的汇总,既不能反映一个建设项目的总支出情况,也不便于完工后建设成本的结转,二级明细科目核算出的数据不具备运用的现实意义。
(三)大中型基建项目建设内容多、涉及面广、建设周期长、会计核算量大,仅靠“在建工程”或“基建工程支出”等会计科目已不能满足核算的要求。大量的预付工程款、预付备料款、工程结算款等环节得不到有效的记录和反映;同时基建核算和原本已繁杂的企业财务核算混同在一套账簿内,既不利于基建财务人员对基建支出情况的全面把握,也不便于凭证的查阅和日后工程的审计及决算。
二、对企业基建会计核算方法的探讨
(一)对于工程建设量不大、工期短、财务核算相对简单的建设项目,建议按照原办法和制度的规定在企业账内 “在建工程”或“基建工程支出”等科目进行核算,但先应按在建项目名称设置二级明细科目,然后再根据每个项目的概算批复类别加结转科目设置三级明细科目。这种科目级次的设置方式可使企业通过二级明细科目数量和二级明细科目余额对在建项目的个数和每个项目的支出情况一目了然,既便于日常管理又便于完工后决算的编制和建设成本的结转。此外由于三级明细科目是按照概算类别设置的,可及时比较概算批复与实际支出的差异,做到工程成本的事中控制,发挥基建财务核算的重要职能。
(二)对于工程建设内容多、涉及面广、工期长、财务核算复杂的大中型基建项目,建议采取参照《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另立账簿期末并表的方式进行核算。即,企业账通过“在建工程”科目总括核算拨付基建项目的投资数,基建账参照《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的明细核算建设项目的成本支出,会计期末将基建账的科目余额整理、分类后并入企业报表,同时抵销有关数据。
在采取另立账簿单独核算基建项目时需注意以下几个关键点的账务处理工作。
1.企业账“在建工程”与基建账“基建拨款”科目余额必须一致(假设项目资金来源均为企业拨款)。企业下拨工程款时,借:在建工程, 贷:银行存款等科目;基建账收到拨款时,借:银行存款等科目, 贷:基建拨款。“在建工程”和“基建拨款”科目始终是企业账和基建账之间的纽带,是两账并表后需要拼销的数字,只有金额一致才能保证合并拼销后的资产负债表准确无误,这就要求分账核算后务必加强企业与基建的拨款对账工作。
2.由于基建账执行的是《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科目设置和企业账有较大差异,期末并表时需先对基建账各科目核算内容进行判断,然后并表,切不可生搬硬套或随意进行。如:基建账的“现金”和“银行存款”科目余额可汇总后并入企业报表货币资金项目;“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设备投资”“待摊投资”和“其他投资”科目余额可汇总后合并入企业报表在建工程项目;“预付工程款”“预付备料款”和“库存设备”科目,经分析其实质将构成工程成本,并入企业报表在建工程项目;“其他应收款”科目经分析主要是存出保证金及个人暂借款等,不构成工程成本,并入企业报表其他应收款项目;“库存材料”经分析是尚未使用的工程物资,并入企业报表工程物资项目。负债类项目也应如此分析,对应合并。并表完成后应从资产类在建工程项目减去企业账“在建工程”科目余额,从负债类减去基建账“基建拨款”科目余额,两数一致,资产负债相等。
3.由于期末并表的需要,完工交付使用资产时企业账和基建账必须同步进行账务处理。企业账,借:固定资产,贷:在建工程;基建账,借:交付使用资产, 贷:在建工程 , 同时做结转分录,借:基建拨款,贷:交付使用资产。在这里不能按照《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那样,次年初再进行结转。完工交付时如存在企业欠拨资金的情况,企业、基建双方均通过应收应付往来科目挂账,企业账补分录,借:在建工程 ,贷:其他应付款――欠拨工程款;基建账补分录,借:其他应收款――企业欠拨工程款 ,贷:基建拨款。完工交付后企业账“在建工程”和基建账“基建拨款”科目余额为零,合并报表后应拼销企业欠拨款往来挂账科目。这样的账务处理符合了并表的需要,也避免了企业账出现“在建工程”为负数的不合理现象。
关键词:分包 会计核算 税费
在目前施工企业会计实践中,在分包合同是规范的含税合同前提下,对分包工程相关税费是否计入分包成本,会计人员往往有着不同的判断,这就涉及到如何理解会计与税法对此的相关规定的含义,按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第三款“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建筑业营业税属于差额征税,因此似乎分包的营业税费应计入分包的成本,但是税法此处规定差额征税的实质含义是合规的总分包营业税是不重复缴纳的,分包人缴纳的的营业税费是可以抵扣对应工程总包人需要缴纳的营业税费的,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占合同预计总成本的比例来确定合同完工进度时指出,分包工程作为总承包方成本的组成部分,其成本和收入都计入总包人的成本和收入,而在营业税费不重复缴纳的前提下,按照配比原则,对应的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就应包括可抵扣的分包税费,而建造合同准则中按总产值计提相关营业税费,也印证了这种做法是符合准则精神的。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是不合规的总分包,分包人缴纳的的营业税费无法抵扣对应工程总包人需要缴纳的营业税费的,那该部分营业税费应计入分包成本。
明确了分包成本入账的口径,即为分包产值扣除可抵扣的分包税费后做为分包成本,这里的分包税费只限于总包可抵扣部分,换言之也就是营业税费按差额征税不重复缴纳的金额,对于在实际中按分包产值计征的分包印花税、分包企业所得税,分包个人所得税,是应由分包单独承担不能抵扣的,故不应作为产值的减项而应直接计入分包成本。同时为便于核对,避免差异造成核算与对比的不便,可在分包成本下设置两个次级科目“分包产值”与“分包营业税费及附加”, “分包营业税费及附加” 科目 作为“分包产值”科目的备抵科目,以按分包产值计提的可抵扣的分包税费入账,在凭证的贷方或借方红字填列。账务处理如下:
分包工程款结算:借 工程施工―合同成本―分包成本―分包产值 贷 工程施工―合同成本―分包成本―分包营业税费及附加 应付账款――应付工程款( 分包客商)。这里要注意分包合同是否为含税价款,规范的做法分包合同是包含税款的,如果分包合同为不含税价款,则需要将不含税价款换算为含税价款。
总包方向分包方索取完税证明, 凭完税证明单原件及复印件申报总包方税款时进行抵扣:借 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等 贷 应付账款――应付工程款( 分包客商)。其中应交税费只填列可由总包抵扣的税款,应由分包自己承担的税款不能计入。
若由总包方代分包方缴纳税款则为:借 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等 应付账款――应付工程款( 分包客商) 贷 银行存款。这里借方的应付账款即为应由分包自己承担的不能抵扣的分包印花税所得税等。
解决了账务处理口径的问题,施工企业财务人员在实际工作中又会面临另外一个问题,即税率的变动问题。由于建设工程工期较长,工程款的结算、支付周期大多为跨年度,往往在一个工程施工周期内就会碰上至少一次税率调整的情况,虽然调整的一般都是营业税的附加税,如城建税、地方教育费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等,但是由于建造合同总产值较大,计提时间与缴纳时间并不一致,累计下来会造成计提的税费与“应交税费”会计科目的余额出入较大的问题,对此的解决方法就是在每次税率变动后,调整计提金额,公式如下:本期应计提的某项税费=(至本期末累计已确认收入-至本期末已完税累计收入)×当期适用税率+至本期末累计已缴纳的某项税费-至上期末累计已计提的某项税费(公式1)。该公式可简化为:本期应计提的某项税费=(至本期末累计已确认收入-至上期末累计已完税收入)×当期适用税率+至上期末累计已缴纳的某项税费-至上期末累计已计提的某项税费(公式2)
例1:某工程项目执行建造合同,至上期末累计已确认建造合同收入1000万元,前期城建税率均为0.15%,至上期末累计已计提城建税1.5万元,本期需确认收入200万元,本期城建税率为0.21%,至上期末已批复结算900万元,已按旧税率完税1.35万元并开具发票,本期已批复结算100万元,已按新税率完税0.21万元并开具发票,则本期应计提的城建税为:((1000+200)-(900+100))×0.21%+(900×0.15%+100×0.21%)-1000×0.15%=0.42+(1.35+0.21)-1.5=0.48(万元)(公式1),或((1000+200)-900)×0.21%+900×0.15%-1000×0.15%=0.63+1.35-1.5=0.48(万元)(公式2)。至本期末累计计提的城建税为:1.5+0.48=1.98(万元),至本期末累计缴纳的城建税为:1.2+0.36=1.56(万元)。应交税费―城建税的余额为贷方0.42万元(1.5-1.35-0.21+0.48)(万元),即为按建造合同确认的收入与工程结算收入的差额(1200万元-1000万元=200万元)按当前城建税率0.21%所计提的城建税,也就是公式1中的“(至本期末累计已确认收入-至本期末已完税累计收入)×当期适用税率”这一部分,((1000+200)-(900+100))×0.21%=0.42(万元)。
根据相关会计准则和税法,结合工作实际针对分包工程会计核算提出相应的观点和实务操作方法,以期不断完善施工企业总分包业务的会计核算工作。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