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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管对施工工地的管理精品(七篇)

时间:2023-10-08 10:28:03

序论:写作是一种深度的自我表达。它要求我们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隐藏在内心深处的真相,好投稿为您带来了七篇城管对施工工地的管理范文,愿它们成为您写作过程中的灵感催化剂,助力您的创作。

城管对施工工地的管理

篇(1)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精神为指导,建立操作性强、规范有序、科学高效的市容环境、路灯管理、市政养护以及城管执法信息共享机制;建立分工明确、责任到人、优势互补、常备不懈的应急处置保障体系;建立信息共享、机制优化、防患未然的应急处置防范体系。

二、工作原则

以预防为主,充分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将环境卫生污染突发事件纳入城市管理的各项工作之中,采取各种有效手段和措施,把预防作为城镇综合管理的中心环节和主要任务,完善工作机制,运用信息化手段,使“测、报、防、抗”四个环节紧密衔接,形成整体合力,提高对突发事件全过程的综合管理和紧急处置能力。

三、工作内容

(一)新开工的工地

建管所、蔚洲房产公司、路灯绿化所、拆迁公司、水利站:每月月底把下月要开工建设项目(包括新建厂房、房产开发、道路改造、拆除房屋、绿化种植、公园建设等)的地址、运输车辆线路、工地负责人及联系方式告知城管中队、环卫所、交警中队。建管所、蔚洲房产公司、路灯绿化所、拆迁公司、水利站等单位要对施工车辆及驾驶员建立备案制度,并报至交警中队。交警中队对施工车辆安全状况、保险、违章纪录等进行核查,消除安全隐患,确保施工车辆手续齐全方能开始施工,手续不全取消施工资格。职能单位责成施工方对所有运输车辆标明施工项目名称。

交警中队、交管所:加强路面管控,特别是加大对运输黄沙、石子、渣土运输的监管力度,避免出现路面抛洒现象,如有路面污染事件发生及时告知城管中队、环卫所,并做好交通疏导工作。

城管中队:

1.工地开工前,提前介入,主动上门做好宣传工作,要求工地落实冲洗设施、加强驾驶员教育、文明运输避免路面污染产生,同时与工地签订《市在建工地文明施工承诺书》。

2.工地开工中,落实“一日三巡”措施,做到早中晚三次巡查,对于存在问题及时责令工地整改并予以行政处罚。

3.工地完工后,要求工地做好相关临时设施的清除,通过前、中、后的监控方式抓好工地管理

(二)工地现场管理

建管所、蔚洲房产公司、拆迁公司、路灯绿化所、水利站:加强对工地、工程车辆、施工人员规范管理。提高各施工项目部扬尘污染的防治意识,制定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落实专人管理,建立长效的管理机制。

(三)新入驻的企业

招商服务中心:每月月底将下月新入驻企业地址、负责人及联系方式报至城管中队和环卫所,城管中队主动上门宣传,发放环境卫生宣传告知单,规范垃圾运输处理和广告设置。

城管中队、环卫所:在工地开工前和新的企业入驻后,提前介入,主动上门做好环境卫生宣传工作,签订《生活垃圾有偿服务合同》,规范工地、工棚周边的生活垃圾运输处理。

(四)重大活动

城管中队:从源头入手,严控重大活动审批手续,将重大活动具体时间、负责人及联系方式告知创建办、环卫所、交警中队、交管所和派出所。

交警中队、交管所:加强对重大活动期间车辆停放秩序的管控。

环卫所:做好重大活动期间和事后现场清理工作。

派出所:提前做好维稳预案,做好安全保障工作。

全镇机关、各企事业单位、行政村(社区):进行装修、改造等要预先告知城管中队、环卫所,城管中队、环卫所要及时对接,做好宣传工作,尽可能减少偷倒垃圾、抛洒滴漏事件的发生。

(五)动迁小区交房

蔚洲房产公司:有新的动迁小区交房时,提前2—3个月告知创建办,以便创建办指导好属地单位做好物业公司招投标工作。

(六)水环境

水利站、环保办等相关职能部门:在发生水环境污染事件时,相关职能部门要建立水利、环保部门的水污染防治信息共享机制,形成合力,快速应对,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强对水资源的保护。

(七)未纳入环卫保洁的企业

环卫所、城管中队、环保办:环卫所、城管中队、环保办三部门联动,查明未纳入环卫保洁企业垃圾去向,做好偷倒垃圾的源头管控。

四、工作措施

1.当发生突发环境卫生污染事件(如道路污染、严重乱丢乱倒垃圾引发卫生死角、偷倒乱倒建筑垃圾等)时,城管委职能部门要实现部门联动,建立快速处置方式,及时上报至创建办,并及时组织人力物力整治突发环境卫生污染情况。

2.在本镇范围内实施,但隶属上级管辖的项目,各职能部门应积极做好协调工作。

3.每季度召开一次例会。

五、工作要求

1.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建立信息共享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做好各项应急工作;要转变被动待命、反应迟钝的思想观念,明确职责、真抓实干,确保应急工作措施常态化、规律化。

2.各部门要认真负责做好应急管理的有关工作,全体人员必须保持通讯畅通;要加强后勤保障、协调配合,做到思想统一、步调一致、整体推进。

篇(2)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以下简称渣土),是指建设、施工单位或个人在新建、改建、扩建、拆除各类建筑物、构建物、管网等设施以及装饰装修房屋或门店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淤泥、余渣及其它废弃物和工程回填土。

第三条凡在我县城市规划区内处置渣土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办法,包括倾倒、堆放、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建筑垃圾处置行为。

第四条县城市管理执法局是我县渣土处置管理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县建筑渣土管理执法大队负责渣土处置管理的具体工作。

县住建、规划、国土资源、公安、交通、环保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渣土处置管理工作。

第五条渣土处置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生产、谁处置的原则;鼓励建设、施工单位和渣土运输单位优先采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

第六条凡产生渣土的单位或个人,在申请领取建设工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和《城市房屋拆迁许可证》以及申办道路挖掘、道路场地占用等手续前,必须到县城管部门申请办理《建筑渣土处置许可证》后方可按照许可规定实施处置行为。

建设部门应查验申请人渣土处置核准情况,发现申请人未办理渣土处置核准的,不予办理相关许可手续。

建设、施工单位或个人在办理《建筑渣土处置许可证》时,应向县城市管理执法局提出申请,按规定缴纳城市建筑垃圾处置费和文明施工保证金,获得核准后,方可运输或处置。

建筑垃圾处置费按物价部门批准的标准执行。

第七条渣土运输实行公司化专营。建设、施工单位或个人处置渣土的,应当委托具有渣土准运资格的公司运输。未取得渣土准运资格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渣土运输活动。

从事渣土运输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运输渣土所要求的相关条件,县城管部门依照法定程序核准并授予渣土运输单位经营权。取得准运资格后,方可从事渣土运输业务。

第八条建设、施工单位和个人因装饰装修房屋或门店产生的建筑垃圾、装潢废弃物,不得擅自处理,应委托环境卫生专业单位或具有渣土准运资格公司的小型车辆,采用袋装或者密闭的方式,及时清运。

第九条建设、施工单位或个人在工程开工建设前,应与县城管部门签订《建设工地环境卫生管理责任书》,并按规定设置围挡,实行封闭作业。

建设工地应对出入口道路进行硬化处理,设置车辆洗车槽,配备车辆冲洗工具和卫生保洁人员,对进出工地车辆和运输路面及时进行清洗,做到净车出工地,禁止车轮带泥上路,不得沿途遗、撒、漏。

第十条建设工地的施工材料、设备及渣土等应置于围挡范围之内,渣土堆放不得超过围挡高度并及时清除;施工期间所产生的废水、泥浆应在施工场内进行沉淀处理,不得随意排放污染施工区域以外的河道、路面,不得损坏和堵塞排污管道,并应采取浇湿等措施严格控制扬尘污染。施工完毕后应及时清理现场、拆除围挡。

第十一条渣土处置运输路线、运输时间和倾倒地点由县城管部门确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倾倒、堆放或处置渣土。

第十二条中心城区主街道禁止在早上5:30至晚上20:00(夏季21:00)时间段内运输渣土,特殊情况需在上述时间段内运输渣土的,应经县城管部门批准。

第十三条渣土运输车辆在运输过程中,应适量装载,随车携带《渣土处置准运证》,按规定的时间、路线行驶,按指定的地点倾倒渣土。流体灰浆须经沉淀固化后运输。

第十四条禁止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渣土处置核准文件。需要变更渣土处置核准文件内容的,应向县城管部门提出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城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处罚:

(一)建设或施工单位将渣土交给个人或未经核准从事渣土运输单位处置的,由县城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二)未取得渣土准运资格的单位或个人,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由县城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三)将渣土混入生活垃圾的,将危险废物混入渣土的,由县城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对单位处3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四)擅自设立渣土受纳场所的,由县城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3000元以下罚款。

(五)处置渣土的单位在运输渣土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渣土的,由县城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路面严重污染的,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六)渣土运输公司未取得《渣土处置准运证》进行运输、倾倒的,由县城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每车次处2000元罚款;运输车辆未随车携带《渣土处置准运证》的,处500元罚款;未按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的,处以1000元罚款;未使用密闭车辆运输的,处5000元罚款。拒不改正的,加倍罚款。

(七)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渣土处置核准文件的,由县城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六条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渣土,造成环境污染的,由县城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七条施工单位对离开施工场地的运输车辆未进行冲洗造成路面污染的,由县城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按每车次处以2000元罚款。

第十八条建设工地未设置临时围墙,未按规定组织卫生清扫保洁等违反市容和环境卫生行为的,由县城管部门依照《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处罚。

第十九条违反其他渣土处置有关规定的,由相关职能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第二十条对重点工业企业项目建设渣土处置,要以服务和教育为主,实施处罚必须经县优化办批准。

第二十一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请行政诉讼。期满既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请行政诉讼,且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二条渣土管理人员,,的,由其所在的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篇(3)

为加强对专项整治的领导,区政府成立整治规范城区建筑材料和建筑垃圾运输秩序领导小组(简称“整规办”,名单附后),由副区长担任组长,区政府应急办主任、区建设局局长、区城管办主任、区城管执法分局局长任副组长。市环卫处、区公安分局、区交管所、区监察局、区和群众工作局、区目标办、交警一大队、交警四大队、区新闻办、市广电局工作部、街道办事处等单位有关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于区城管执法分局,由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区城管执法分局党总支副书记张宇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负责办公室日常工作。办公室工作人员分别从区建设局、区城管执法分局、交警一大队、交警四大队、区交管所、市环卫处抽调人员组成,实行集中办公。

二、整治活动的范围、时间、内容

整治范围:城市规划区内。

整治期限:年3月1日—6月10日。

整治内容:(1)违反《市城区建筑材料和建筑垃圾运输管理办法》的行为;(2)违反《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有关建筑工地管理规定的行为。

三、整治规范对象

房地产开发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建筑材料和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及其负责人和驾驶人员、建设工程从业人员等。

四、整治步骤及责任分解

(一)启动阶段(年3月1日—3月31日)

1.开展法规宣传。

区城管执法分局:采用设置流动宣传点、流动宣传车、印发材料等方式,宣传整治规范活动。确保每处建筑工地和渣土运输公司、从业人员了解整治规范工作。

区新闻办、市广电局工作部:利用报纸、电视台、电台等媒体向广大市民广泛宣传整治规范活动的目的、意义、步骤、成效、典型案例,形成强大舆论氛围。

2.统一业务培训。

区城管执法分局:组织抽调人员集中培训,提高参与人员的执法能力和执法水平。

区建设局:组织城区房地产开发企业、建筑施工企业、运输企业负责人、施工工地管理人员、驾驶人员学习《市城区建筑材料和建筑垃圾运输管理办法》及《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建筑工地管理相关规定。

3.开展“两走进”送法活动。

区城管执法分局:制作相关法律宣传手册,进工地、进企业进行宣传,提高从业人员的法律意识,增强守法自觉性。

(二)集中治理(年4月1日—5月31日)

1.加强建筑工地及运输管理

区城管执法分局:(1)4月5日前,完成城区建筑垃圾专业化运输、处置公司组建的引导工作。(2)4月5日前,建立建筑工地与建筑垃圾处置公司台帐。一是建立辖区建筑工地管理台帐。主要是掌握建筑工地的地址、建设工程许可证办理情况、建设起止日期、建筑企业及法人代表(开发企业及法人代表)、签约建筑垃圾运输处置公司及法人代表、《渣土处置许可证》办理情况、运输车辆及运输线路和垃圾倾倒地点等基本情况。二是建立建筑垃圾运输、处置公司管理台帐。主要是掌握各登记注册的城区建筑垃圾处置公司住址、法人代表、运输车辆数量及硬质全封闭情况、驾驶员情况、签约建筑公司、进场时间、渣土运输线路和倾倒地点等基本情况。(3)按规定做好《渣土运输处置许可证》办理前置审批。

区建设局:(1)严格按《市城区建筑材料和建筑垃圾运输管理办法》规定审核发放《渣土运输处置许可证》。(2)4月5日前,与城区现有工地建筑方、渣土处置专业公司签订《文明施工运输责任书》。(3)全面推广电子监控。4月5日前,根据辖区建筑工地分布情况,在城区重要路段和主要建筑工地进出口通道设置电子眼,完成电子监控平台建设并投入使用。

2.加大检查执法力度

区整规办:(1)采取现场抽问、随机提问的办法,对建筑工地和渣土运输、处置公司及从业人员学习《办法》情况进行检查。(2)开展拉网式检查方式,逐一检查辖区建筑工地对《办法》的执行情况,建筑工地是否打围作业、是否设置沉砂池、是否硬化工地进出口、是否安排进出口保洁人员、检查运输车辆是否硬质材料全密闭及证、照办理情况等。(3)设置联合执法检查站点。4月5日前,在滨江大道故居、北干道市防疫站、市政新区财政局等处设置流动检查站,安排从相关部门抽调的执法人员组成联合执法小分队24小时监控、查处。同时加大机动巡查力度,及时查处违规行为。

区建设局、区交管所:对建筑工地和渣土运输、处置公司实施计分管理,计分办法另行规定。

区和群众工作局:对专项整治活动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受理、妥善处理。

区公安分局:对整治活动中出现的堵桥堵路、冲击党委政府或其他暴力抗法行为迅速处置,确保社会稳定。

街道办事处:收集掌握辖区建筑工地情况,安排人员对辖区建筑工地蹲点监控,对违规运输建筑材料和建筑垃圾的行为及时制止并向整规办报告。

(三)检查验收阶段(年6月1日—6月10日)

将此项工作作为相关部门和各街道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每月评分排位和年终综合排位的重要内容,区环治办负责督察考评。

(四)长效治理

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组织参与部门认真分析总结整治工作的经验和做法,建立长效管理机制。

五、组织保障措施

(一)严肃工作纪律。抽调人员必须在办公室领导下集中办公。原抽调单位要及时调整工作安排,确保抽调人员专职做好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日常管理,杜绝执法人员迟到、早退、无假外出等情况。

(二)加强协调配合。规范建筑材料和建筑垃圾运输秩序工作涉及城管、建设、交警、街道等多个单位和部门。各级各部门要互通信息、协调配合,切实履行自身职能职责,形成工作合力。

篇(4)

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党的十精神,以改善区域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为目的,以治理扬尘、燃烧污染、机动车尾气、油烟等问题为重点,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责任,健全长效管理机制,全面加强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努力建设洁净城区,美丽。

组织领导

调整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由区政府副区长邹犇淼同志任组长,区政府副调研员段仁华同志、区城管局局长刘文舫同志、区政府办副主任李勇同志、区环保局局长彭跃辉同志、区环卫局局长李文同志任副组长。经开区、区政府办、区监察局、区城乡建设局、区财政局、区环保局、区城管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工务局、区环卫局、区园林局、区市政局、区公安分局、区工商分局、区交警大队、区城管综合执法大队、区城管警察大队、各街道办事处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办公室(以下简称区联防联控办),由区政府副调研员段仁华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区政府正科级督办员聂荣华同志、区环保局副局长刘佩良同志、区环卫局副局长赖庆龙同志、区城管执法大队副大队长季正章同志任办公室副主任。办公室成员由区城乡建设局、区环保局、区工务局、区环卫局、区交警大队、区城管综合执法大队等单位各抽调1名同志组成,其中从环保、环卫和城管执法部门抽调的同志长期驻点办公,其他人员视情况而定。联防联控办设在区社区环境整治工程指挥部办公楼内。

目标任务

2013年空气质量优良率达到全市平均值以上。

工作重点

(一)进一步加大扬尘整治力度

1.加强道路扬尘污染整治。加大对各主、次干道冲洗降尘力度,增加洒水降尘频次;逐步将暂未验收的市政道路纳入环卫日常作业;继续实行石马路、井圭路等背街小巷由小型洒水车进行洒水降尘,确保道路扬尘得到有效控制。

2.加强建设工地扬尘污染防治。按标准设置工地围栏,推广空心砖块砌筑围墙,主要路段高度不低于2.5米,一般路段高度不低于1.8米;通道围护、脚手架外侧必须用密目式安全网进行封闭;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件按平面布置分类分规格存放,对易产生扬尘的大堆物料,能洒水的应按时洒水压尘,不能洒水的必须覆盖;的场地和集中堆放的土方应采取覆盖、固化或绿化等措施;施工现场主要道路100%硬化;施工现场出入口设置车辆清洗设施并正常运行,运输车辆应除泥、冲洗干净后,方可驶出施工工地,杜绝带泥上路现象;进一步强化对拆迁现场的环境监管,落实扬尘防治措施,所有拆迁工程必须在施工过程中采取洒水压尘措施;重点工程项目要纳入到监管范围,并明确监管单位的工作职责,确保各项指标达到要求。

3.加强对未硬化社会路口和土堆的整治。对未硬化的社会路口进行动态摸底并及时硬化;对的土堆进行覆盖、种植草皮、撒播草籽。

4.加强渣土运输过程中的扬尘污染控制。运输渣土的车辆要按要求装载,杜绝沿途洒落,继续对部分路段实行渣土禁运,将香樟路(韶山路至万家丽段)设为渣土禁运区,禁止外来渣土车辆进出该路段;规范卸土场的管理,进出卸土场的车辆严格按要求进行冲洗,确保场内渣土不对环境造成二次污染。

(二)进一步加大油烟污染防治力度

重点整治监测子站周边1.5公里范围内餐饮门店、单位食堂的油烟和燃煤污染;规范管理香樟路沿线的夜宵烧烤摊点,取缔违法违规的餐饮经营门店。

(三)进一步加大工业废气治理力度

加强工业喷涂废气的治理,重点实施三环以内和香樟路以北使用高污染燃料的锅炉、土灶清洁能源改烧、拆除或外迁工作。

(四)进一步加大焚烧污染整治力度

加强对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和秸杆等焚烧污染的防治,建立区街联动、街道为主的焚烧污染应急处置和奖惩机制,成立联防联控队伍,加强日常巡查,及时处置焚烧行为。

(五)进一步加大尾气污染防治力度

协助市环保局开展机动车排气检测,确保机动车定期检测率达到90%以上,协助淘汰黄标车3004辆;实施道路交通疏导和道路畅通工程,进一步加强香樟路与韶山南路相交路口、南二环桔园立交桥、劳动东路树木岭段、劳动东路与万家丽路相交路口、香樟路与万家丽路相交路口等路口拥堵的疏导力度,确保道路交通安全、有序、畅通,降低因交通拥堵而造成的机动车尾气污染。

责任分工

1.区联防联控办:负责牵头、组织、协调全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组织开展渣土扬尘、餐饮油烟、燃煤(柴)炉灶、机动车尾气、垃圾污染等专项联合执法行动;组织实施大气污染整治项目;巡查、督查、考核、讲评各成员单位的工作开展情况,编报督查巡查通报和空气质量月报等。

2.经开区:严把项目引进关,不引进废气难以治理、对群众身体健康有影响的项目,督促园区内新建项目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建设废气污染防治设施;加强对现有涉气企事业单位的环境监管,使污染物达标排放,按要求淘汰废气污染严重、群众投诉强烈的企业。

3.区政府办:负责组织、协调各相关职能部门、单位开展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4.区监察局:负责监督各成员单位履行大气污染防治职责情况。对不履行监管职责的单位,依据有关规定进行问责。

5.区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区建筑工地围挡作业和场内扬尘控制工作,监督施工单位采取覆盖、种草等措施控制场内渣土的扬尘污染,查处高空抛洒建筑垃圾行为,禁止建筑工地现场搅拌混凝土,推广使用商品混凝土;协调做好省管、市管工程施工项目的扬尘污染控制,特别是监测子站周边1.5公里范围内施工项目的扬尘污染控制。

6.区财政局:负责落实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经费。

7.区环保局:负责监测子站及全区各降尘点的检测、管理和维护,组织开展区管企事业单位的工业废气、粉尘及燃煤(柴)烟尘和二氧化硫的整治工作,做好黎托片区香樟路以北所有使用高污染燃料锅炉、土灶的改烧、拆除或外迁工作;负责检查建筑工地环保“三同时”执行和环评手续办理情况;负责开展机动车尾气污染防治工作的宣传,协助市环保局开展机动车排气检测、尾气治理和标志发放;牵头开展监测子站核心区企事业单位食堂油烟的治理。

8.区城管局:组织开展扬尘污染整治、社区环境整治、城郊垃圾污染整治及爱国卫生运动,控制扬尘、垃圾乱倾乱倒及社区整治施工造成的大气污染。

9.区交通运输局:协助开展机动车排气检测和尾气治理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大气污染整治行动,按要求淘汰管辖行业内的黄标车。

10.区工务局:负责重点工程工地的扬尘污染控制,落实工地的围档、道路硬化、降尘、洗车及渣土处置措施,对因施工造成的裸土进行全覆盖。

11.区环卫局:负责渣土工地及渣土运输过程中的扬尘污染控制。组织开展渣土日常联合执法行动,将香樟路(韶山路至万家丽段)设为渣土禁运区,严格控制渣土运输、渣土工地施工过程中的扬尘污染;强化道路的日常保洁,特别对监测子站及降尘监测点周边的芙蓉路、劳动东路、万家丽路、香樟路、韶山路、南二环路、井塘路的冲洗降尘,要视情况加密作业次数,确保降尘效果;管理好渣土禁运区,切实控制核心区扬尘污染;淘汰本单位的黄标车。

12.区园林局:对负责的园林工程项目做到环保施工、定时洒水、控制扬尘污染;增加吸废降尘树(苗)木品种,强化对日常作业工作的监督管理,确保管辖区域的干净整洁,不得将作业产生的渣土、垃圾丢弃到道路或水体内;淘汰本单位的黄标车。

13.区市政局:负责对破损道路特别是渗黄泥道路进行及时修补;市政工地做到环保施工、定时洒水,控制扬尘污染;淘汰本单位的黄标车。

14.区公安分局:协助万家丽路检测站开展机动车排气检测工作;积极参与大气污染联合执法行动,严厉打击妨害行政执法的行为,确保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顺利开展。

15.区工商分局:负责配合开展无照和超范围经营的违法排污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各类大气污染整治行动。

16.区交警大队:负责查处无牌无证的渣土运输车上路行驶,协助查处机动车尾气排放超标的车辆,完成淘汰黄标车任务;加强监测子站周边5个交通拥堵点的交通疏导,降低因交通拥堵而造成的机动车尾气污染。

17.区城管综合执法大队:负责查处违章渣土运输行为;对全区范围内餐饮业的油烟、燃煤炉(灶)进行日常整治,重点开展三环线内餐饮行业的清洁能源改烧和规范整治香樟路沿线的夜宵烧烤摊点;加大对焚烧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和秸杆的查处力度,严防焚烧造成的大气污染。

18.区城管警察大队:负责配合开展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积极参与各类联合执法行动,维护执法工作中的安全与秩序,严厉打击暴力抗法、阻挠执法等行为。

19.各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做好辖区内涉气污染源的日常监管,配合各职能部门开展执法行动;负责辖区内卸土场的管理,制止辖区内非法填土行为,减少渣土车辆进出和倾倒过程中的环境污染;负责辖区内未硬化道路及社会路口的硬化工作;负责对辖区内裸土进行覆盖或种草;督促社区(社区筹委会)加强对村民安置房建设工地的管理;督促物流园做好场内硬化和日常洒水降尘;协助完成香樟路以北所有使用高污染燃料锅炉、土灶的改烧、拆除或外迁工作;做好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和秸杆等的禁烧工作,严防焚烧造成的大气污染。

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明确责任

各成员单位要充分认识治理大气污染的必要性、重要性和艰巨性,切实加大工作力度。成立相应工作机构,制定有效措施,明确责任人员,解决存在问题,确保工作成效。

(二)紧密配合,形成合力

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是一项综合性很强的系统工程,需要各部门单位通力合作。各成员单位要从大局出发,既要各司其职,又要密切配合,形成强大合力。

(三)及时跟踪,加强调度

当空气质量连续超标两天时,区联防联控办要组织有关单位进行会商,采取紧急措施,控制持续超标。各成员单位要服从调度,落实责任,竭尽全力攻坚克难,确保空气质量达标。

(四)严格考核,奖惩兑现

把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内容,纳入区对各部门、街道的绩效考核。对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对工作不力、整治效果不明显的单位及相关负责人实行责任追究。

篇(5)

一、组织领导

为加强市政设施、园林绿化、建筑工地和物管小区的长效综合管理工作,成立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长效综合管理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长效管理办公室(简称局长效办),主要负责对市住建局承担的城市长效综合管理工作的督促、检查、考评以及与市城管委办公室交办工作进行对接协调等。

各有关单位指派一名同志担任本单位城市长效综合管理工作信息员,主要负责对本单位承担的城市长效综合管理工作信息报送以及与局长效办交办工作的对接协调等。

二、考评内容

原市建工局主要职责负责主城区建筑工地标化管理工作。考评标准为:工地围墙或围档牢固、美观、整洁,工程外侧采用密目式安全网;施工现场出入口主干道硬化、畅通、整洁,出入口有车辆冲洗平台及冲洗设备、排水沟、沉淀池,轮胎不带泥驶出,冲洗制度齐全;不被市民投诉和市级以上电台、报纸、电视台等新闻媒体曝光。

市市政局主要负责市政工地标化管理及市管道路占道挖掘管理工作。考评标准为:对组织实施的市政工地进行标准化管理,工地围档牢固、美观、整洁;市管道路占道、挖掘等施工审批要按规定严格把关,督促施工方应按规定时间、面积要求施工,施工现场围档牢固、美观、整洁,竣工后现场清理和恢复原状及时;不被市民投诉和市级以上电台、报纸、电视台等新闻媒体曝光。

市园林局主要负责主城区市属城市主干道及其沿线广场、游园绿地、主要滨河绿化带及沿线游园绿地管理等;考评标准为绿地内无垃圾、杂物、杂草,水面无漂浮物,草坪、地被修剪及时,无露土;游园景观设施完好,油漆无剥落;道路绿化带内乔木无缺株、无倾斜、无枯枝死树,无扣绳挂物,无明显病虫危害,无影响城市管线和危害人身、房屋安全的枝条;不被市民投诉和市级以上电台、报纸、电视台等新闻媒体曝光。

市物管中心主要负责抓好对主城区物管小区环境卫生、秩序、绿化等督查管理。考评标准为:建立住宅小区日常监督考核机制,定期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联合检查;小区道路保持清洁,垃圾清运及时,垃圾房整洁无外溢;绿化带内无废弃物,树木植被长势良好,修剪及时,没有毁绿种菜现象;小区内各墙面、设施上无乱贴乱画现象;机动车停放有序,路面、路牙、井盖、运动器材等公共设施完好无破损;不被市民投诉和市级以上电台、报纸、电视台等新闻媒体曝光。

市市政养护处主要负责市管城市道路、桥梁及雨水管道等市政设施养护维修工作。考评标准为:市管道路、桥梁、街巷路面和人行步道平整、完好、畅通,道缘石、无障碍设施等完好无损;市管道路下水道等排水管道保持畅通,附属设施完好;经过市市政局审批后的道路挖掘施工完成后,及时恢复原状;不被市民投诉和市级以上电台、报纸、电视台等新闻媒体曝光。

市路灯管理处主要负责主次干道、支路、背街后巷路灯等照明设施养护维修工作。考评标准为:路灯及附属设施完好,确保亮灯率,如有损坏及时修复;不被市民投诉和市级以上电台、报纸、电视台等新闻媒体曝光。

市给排水监督管理处主要负责市区所管辖的污水管网及配套设施的建设管养工作;考评标准为:污水管道保持畅通,窨井盖等附属设施完好,施工现场围挡美观、整洁,不污染路面;不被市民投诉和市级以上电台、报纸、电视台等新闻媒体曝光。

市散装水泥办公室主要负责散装水泥及商品混凝土运输车辆管理工作。考评标准为:混凝土搅拌车车容车貌整洁,无抛撒滴漏,不影响交通;不被市民投诉和市级以上电台、报纸、电视台等新闻媒体曝光。

市墙改节能办公室主要负责在建工地节能材料的管理工作。考评标准为:强化墙体节能保温材料在建筑工地的管理工作,施工现场墙体节能保温材料堆放有序、安全,确保建筑工地节能保温材料不发生火灾事故;不被市民投诉和市级以上电台、报纸、电视台等新闻媒体曝光。

各有关单位信息员主要负责各自单位的长效综合管理各种报表填写上报及上级交办工作协调回复等事宜。考评标准为:各种报表按时上报,交办问题按时回复。

篇(6)

(一)全区年第四季度环境空气质量优良天数不低于年同期水平,即达到63天以上。

(二)力争全区年第一季度环境空气质量优良天数达到70天以上。

(三)全区各类工地不发生被市大气污染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达《督办单》,或被主要新闻媒体曝光的严重扬尘污染问题。

(四)全区每月降尘、道路扬尘监测值达到或好于全市平均水平。

二、时间安排

三、组织领导

为切实加强对该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区政府决定成立年季环境空气质量保障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区委常委、副区长同志担任,成员单位为区四城联创办、区监察局、区综合考核办、环保分局等区级有关部门和各街道办事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四城联创办,办公室主任由区四城联创办常务副主任同志兼任。

四、任务分工

(一)各街道办事处

1.负责监督辖区内各类工地内部的扬尘污染防治工作。

2.负责监督辖区内各类道路的扬尘污染防治工作。

3.负责及时清理辖区内的无主渣土和建筑垃圾,对暂时无法清理的,必须及时落实围档、覆盖、简易绿化等防尘措施。

4.负责对辖区内燃煤锅炉设施运行情况进行监管,配合环保分局对主要交通干线两侧燃煤设施冒黑烟问题进行查处。

5.配合环保分局依法取缔限期治理无效的高污染企业。

6.负责组织实施秋季秸秆禁烧工作。

(二)区市容园林局

1.负责对全区各类出土工地的出入口硬化、自动冲洗设施和视频监控系统的安装使用情况进行监管,重点加强对路、朱宏路、明光路、太华路等主干道沿线拆迁、出土工地的监管。

2.负责组织实施建筑垃圾清运秩序专项整治行动,严厉查处各类出土工地和渣土车的扬尘污染问题。

3.负责加强道路清扫保洁工作,除雨天或低温天气外,对区内主要道路每日清扫不少于4次,重点加强对路、明光路、朱宏路、石化大道、北辰大道、龙钢大道、北二环等主干道及两侧绿化带、人行道的清扫保洁,并督促各街道办事处做好农村道路清扫保洁工作;按照市上要求,及时增加道路清扫、洒水和冲洗频次,协调、组织开展区内一、二类道路及重点区域大冲洗活动。

4.负责组织落实全区园林绿化施工和环卫基础设施施工工地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5.负责督促各街道办事处及时清理辖区内无主渣土和建筑建筑,认真落实各项防尘抑尘措施。

6.负责加强对保洁人员的教育管理,改进清扫技术,避免二次扬尘污染,杜绝露天焚烧垃圾、树叶问题。

(三)区城管执法局

1.负责对全区各类施工工地围档设置、拆迁和建筑垃圾清运采取湿法作业的情况进行监管,重点加强对二府庄、方新村、肖家村、三家庄、徐家堡、青西村、联合村、先锋村、红光村等拆迁、出土工地的监管。

2.负责依法查处渣土车沿途抛洒、带泥上路等违法违规问题。

3.负责依法查处驶出商品混凝土搅拌站、预制砂浆企业、储煤场所、大型停车场的车辆污染路面问题。

4.负责对全区饮食烧烤采用清洁能源和无烟环保烤炉情况进行监管。

(四)环保分局

1.负责对全区各类施工工地、堆场和露天仓库的防尘覆盖情况进行监管。

2.负责对全区工业粉尘、燃煤烟尘、二氧化硫排放企业进行监管,确保除尘、脱硫设施正常运行,污染物达标排放;依法对全区主要交通干线两侧燃煤设施冒黑烟问题进行查处。

3.负责对全区工业用煤单位的用煤煤质情况进行监管。

4.负责监督高污染企业限期治理工作,依法取缔限期治理无效的高污染企业。

5.负责每月对全区降尘、道路扬尘进行监测,并及时通报监测结果。

6.负责组织实施秋季秸杆禁烧现场检查和执法工作。

(五)区建设和住房保障局

1.负责对全区建筑施工工地内部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管,重点加强盛龙广场、百花家园、安盛花苑、阳光北郡等较大规模建筑工地的监管工作。

2.负责对全区商品混凝土搅拌站、预制砂浆企业出入口硬化、冲洗设备使用情况,以及易产生扬尘污染物料防尘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管。

(六)区城改办

1.负责对所属城改项目工地内部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管。

2.负责在所属城改项目开工前,与项目拆迁、施工单位签订《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责任书》,制定实施方案,组织防尘业务培训,并及时向区市容、城管、环保、建设等相关部门通报备案。

(七)区经贸局

1.负责对全区储煤场出入口硬化、冲洗设备使用情况,以及易产生扬尘污染物料防尘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管。

2.负责加强全区废旧物资回收站管理工作,配合环保分局查处焚烧废旧物资问题。

(八)区农工局

负责组织实施秋季秸杆综合利用工作,配合环保分局做好秸杆禁烧工作。

(九)区大兴路改造办

负责对辖区内各类工地内部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进行监管。

(十)湖管委会

负责对辖区内各类工地内部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进行监管。

(十一)北客站管委会

1.负责对辖区内各类工地内部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进行监管。

2.负责对辖区内道路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进行监管。

(十二)工商分局

负责依法取缔无证经营的排污企业,配合环保分局依法取缔限期整治无效的高污染企业。

(十三)区监察局

负责成立专项督查组,对本方案执行情况进行督查。对因工作不力、监管不到位造成严重大气污染问题的单位和个人,按照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十四)区财政局

负责年季环境空气质量保障工作的经费保障工作。

五、工作措施

(一)实行每周巡查制度

由区四城联创办牵头,区市容、城管、环保、建设、城改、监察等相关部门参与,以区内实施拆迁、出土、内部倒土作业的工地和较大规模建筑工地为重点,每周至少组织一次联合执法检查,督促各工地严格落实防尘措施,做好检查记录并及时通报情况。

(二)实行通报移交制度

区四城联创办、区扬尘污染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环保分局)对日常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向区级相关部门、街道办事处下发提醒单或进行书面移交。接到提醒单或移交函的部门、街道办事处应迅速查处并督促整改,在2日内(不含节假日)以书面形式回复查处或整改情况。对造成严重大气污染的违法违规企业,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及整改情况,由监管单位依法给予限期整改并处罚款、停工整改并高限处罚、进行“绿色信贷”制约等处罚措施。

(三)实行联合检查验收制度

由区四城联创办牵头,组织区市容、城管、环保、建设、城改、监察等相关部门,对被市、区两级提醒、督办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进行联合检查验收。重点加强对拆迁、出土工地的监管,对具备出土、清运建筑垃圾条件的,由区市容园林局发放《渣土清运证》,渣土清运单位持证在区四城联创办、区城管执法局、环保分局备案后,方能实施土方清运作业;对防尘措施落实不到位、擅自进行土方清运作业、造成扬尘污染的施工单位,由区市容园林局吊销其清运车辆资质,区城管执法局查扣清运车辆,环保分局停止办理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相关环保手续。

(四)实行联席会议制度

由区四城联创办牵头,定期组织区级各相关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召开联席会议,通报有关工作情况,研究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

(五)实行信息周报制度

区级各相关部门、各街道办事处要安排专人负责报送工作信息。自即日起至年3月31日,于每周五上午12时前将本周工作开展情况,书面报送区扬尘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区扬尘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单位上报信息进行汇总整理后,于当日下午16时前报市大气污染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及区四城联创办。

六、应急保障措施

(一)一般预警应急制度

区政府接到市大气污染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达的《环境空气质量预警单》后,各有关单位要按照工作职责和任务分工,立即安排专人进行全面检查,采取有效措施遏制API指数(空气综合污染指数)上升。

(二)橙色预警应急制度

市大气污染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橙色预警并报请市政府启动二级应急措施后,各有关单位要立即开展以下工作:

1.除应急抢险作业外,全区所有拆迁、出土工地及内部倒土工地,一律停止施工。所有扬尘防治措施不到位的工地,一律停止施工。

2.全区主干道及主要次干道实施不间断保洁,除低温天气外,每天洒水不少于4次。

3.拉运散装物料(煤、焦、渣、沙石、土方和建筑垃圾等)的运输车辆必须100%密封覆盖到位。

4.全区商品混凝土搅拌站、预制砂浆企业未入库堆放的各类易产生扬尘的物料100%覆盖到位,并保持场区清洁。

5.全区储煤场未入库堆放的煤炭100%覆盖到位或采取不间断喷淋,并停止煤炭筛选作业。

在接到市大气污染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解除应急通知后,各有关单位自行停止上述应急工作。

(三)红色预警应急制度

在市大气污染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红色预警并报请市政府启动一级应急措施后,各有关单位要立即开展以下工作:

1.除应急抢险作业外,全区各类工地一律停止施工。

2.进一步加大道路冲洗频次,立即组织开展一、二类道路及重点区域大冲洗活动。

3.全区商品混凝土搅拌站、预制砂浆企业一律暂停生产作业。

4.全区储煤场一律暂停生产作业。

在接到市大气污染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的降低应急等级或解除应急通知后,各有关单位按照要求开展相应工作或自行停止上述应急工作。

七、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区级各相关部门、各街道办事处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增强做好环境空气质量管理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要进一步细化分解任务,制定具体措施,分片包干、责任到人,切实加大大气污染治理工作力度,努力改善我区环境空气质量。

篇(7)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改善区域大气环境质量为目标,以工业废气治理、城市扬尘污染防治等为重点领域,构建大气污染联防联控体系,综合治理大气污染,保障生态安全和群众健康,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和谐发展。

二、主要目标

(一)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比年下降57.85%,烟尘及粉尘分别下降10%。排放总量控制在市政府下达的指标之内。空气质量优良以上天数超过325天,降尘年均浓度值降低20%。

(二)重点解决冒黑烟和扬尘等大气污染问题。全区燃煤污染,石油混合性污染和空气有异味等环境问题得到全面控制和改善。

(三)重点污染源工业废气排放达标率达到100%,机动车尾气排放达标率达到95%,大气污染防治能力基本达到发达国家水平。

三、任务和要求

(一)加快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工业布局。

1、大力发展第三产业,尤其是现代服务业。积极发展高新技术产业,限制高能耗、高污染产业发展。注重资源和环境的承受力,严格控制新上高能耗、高污染项目和资源密集型产业发展。引导和推动工业向工业园集中,加速产业集聚和专业化分工,完善产业链。

牵头单位:区发改局;关责任单位:区经信局、环保局、国土分局、规划分局、各镇(街道)、开发区、度假区。

2、提高建设项目环保准入门槛。根据国家、省、市产业政策,结合自身实际,抓紧实施产业结构指导目录。

牵头单位:区经信局;关责任单位:区环保局。

3、强制淘汰污染严重的落后工艺和设备。淘汰城镇居民集中居住区附近产生刺激性废气的生产工艺或生产线,淘汰市政府划定的禁煤区范围内的燃煤锅炉(灶),严格管理控煤区,加快热能管网范围内的燃煤锅炉的淘汰工作。

牵头单位:区经信局;关责任单位:区发改局、环保局、质检局、各镇(街道)、开发区、度假区。

(二)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全面推进清洁生产审核。

4、新增市级循环经济试点单位1-2家,进一步扩大循环经济试点覆盖面

牵头单位:区经信局;关责任单位:区环保局、各镇(街道)、开发区、度假区。

5、完成上级下达的清洁生产审核企业任务。完成清洁生产审核企业13家,5家企业通过ISO14000认证。积极鼓励创建环境友好型企业。

牵头单位:区经信局、环保局;关责任单位:各镇(街道)、开发区、度假区。

(三)加强工业污染治理,削减排污总量。

6、深化重点行业污染专项整治。组织开展电镀、线路板、化工等高能耗、高排放企业的专项整治工作,对不符合规划要求的企业尽快搬迁,对工艺落后且改造治理无望的企业坚决关闭。

对超标排放或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燃煤锅炉使用单位,实施限期治理,实现稳定达标排放。

继续深入开展环保专项执法行动,对偷排和超标排放的违法企业依法坚决予以惩处。

牵头单位:区环保局。

(四)推广清洁能源,扩大禁煤区范围。

7、鼓励和支持使用清洁能源。积极争取增加天然气的供应量,充分发挥燃气发电机组作用。

牵头单位:区经信局。

8、巩固禁煤区成果。制定关政策,在已划定禁煤区范围内,限制使用含硫量高的能源。

牵头单位:区环保局;关责任单位:各镇(街道)、开发区、度假区。

(五)加强环境卫生管理。

9、加强公共场所的卫生保洁和各地环境整治。做好汽车站、码头和农贸、小商品等专业市场的环境卫生管理,强化开放式园林、大型商场和娱乐场所等周围环境卫生的保洁和监管,进一步提高公共场所环境卫生水平和行驶车辆整洁水平。

牵头单位:区城管局;关责任单位:各镇(街道)、开发区、度假区。

(六)控制扬尘污染。

10、在城区范围内取缔影响周围大气环境的“老虎灶”。

牵头单位:区经信局;关责任单位:区政府法制办、城管局、安监局、工商局、环保局。

11、控制施工扬尘污染。

各建设项目立项时应报备水土保持方案,建设施工时应严格按照方案实施。

强化建筑施工工地管理,从源头上有效控制施工扬尘污染。通过ISO14000认证的企业优先承包建筑工程。

推广建筑工地施工扬尘控制方案报监制度。到年底,城区报监率达100%,其它各地达60%以上,所有建筑工程开工前必须进行施工扬尘控制专项方案的报监。

施工场地100%实现围栏作业并逐步淘汰砖砌围栏。城区100%淘汰砖砌围栏,其它各地淘汰80%。

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件按平布置分类规格存放。对易产生扬尘的大堆物料,能洒水的应按时洒水压尘,不能洒水的必须覆盖。其它各地50%左右的工地消灭建筑材料扬尘污染源。城区施工现场基本消灭扬尘污染。

加强施工现场建筑垃圾管理,严禁直接抛洒建筑垃圾。

强化对拆迁城区现场的环境监管,落实扬尘防治措施。所有拆迁工程必须洒水压后方可施工,气象预报风速达到5级以上时,应当停止拆迁工程。

加强对全区各类施工工地的扬尘污染执法检查,对造成污染的施工单位,要责令期整改;对逾期仍未达到要求的,要坚决责令停工整顿。

牵头单位:区住建局;关责任单位:区城管局、水利局、各镇(街道)、开发区、度假区。

12、逐步消灭工地车辆带泥上路现象,提高行驶车辆清洁水平。

城区100%施工工地内设置车辆清洗设施或设备,运输车辆应当在除泥、洗干净后,方可驶出施工工地;其它各地须达56%以上。年城区各建筑工地基本杜绝带泥上路现象。

加大对工程运输车辆在运输途中的遗撒、滴漏等污染行为的查处力度。对道路遗撒严重的路段,要组织有关单位及时进行清理。加强车辆保洁管理,在高架环路一周之外合理规划设置汽车清洗场站,保证行驶车辆清洁。

牵头单位:区城管局;关责任单位:区住建局、交巡警大队。

13、全面推广使用商品混凝土。

在实现100%使用商品混凝土的基础上,中心城区率先推广使用预拌砂浆。

牵头单位:区经信局;关单位:区住建局、各镇(街道)、开发区、度假区。

14、控制道路扬尘污染。

改变传统的道路清扫方式,提倡科学、机械化洒水清扫除尘。城区主要道路的机械化洒水清扫率力争达到100%。一般的交通道路鼓励采用机械化洒水清扫。充分利用中水定时冲洗道路和喷雾压尘作业,减少道路扬尘。除雨天或者最低气温在摄氏0度以下的天气外,城区主要道路车行道一般每日冲洗清尘1次、主要道路的行道每天必须进行清扫保洁。遇有大风沙尘天气,要延长道路清扫保洁和洒水压作业时间,增加作业频次。

牵头单位:区城管局。

15、加强城区公共绿地和道路绿化的建设和管理。增加绿化面积,提高绿化覆盖率和生物多样性水平,减少土地面积并定期冲洗道路两侧绿化灌木树叶积尘。

牵头单位:区农业局。

(七)控制机动车污染排放。

16、严格执行机动车尾气排放标准,新车实施国家第III阶段(欧III)尾气排放标准。

加强对机动车污染排放的年检及动态抽检,整治机动车污染排放超标车辆的违法行为。禁止超标和冒黑烟车辆上路行驶,加大查处力度。

牵头单位:区交巡警大队;关责任单位:区环保局、交通运输局。

17、强化对机动车排气污染的监管。

牵头单位:区交巡警大队;关责任单位:区环保局。

18、坚持公交优先。改善公交车行驶条件。

牵头单位:区交通运输局;关责任单位:规划分局。

(八)控制服务行业废气污染。

19、加强对餐饮业油烟污染的监督管理。认真贯彻执行《市餐饮业环境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切实解决好民众关心的油烟污染问题。

牵头单位:区环保局;关责任单位:区卫生局、城管局、工商局、各镇(街道)、开发区、度假区。

20、合理规划餐饮业布局。城市改造和开发应当按照环境功能区的要求,规划和建设餐饮业对集中的商业经营区域。新建餐饮业经营场所的选址,应当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禁止在居民住宅楼(包括商住混合建筑中居住邻接的楼层)新建、扩建餐饮业。

牵头单位:各镇(街道)、开发区、度假区。

21、餐饮业经营者的污染物排放必须达到国家和地方应排放标准。

牵头单位:区环保局;关责任单位:各镇(街道)、开发区、度假区。

(九)禁止垃圾露天燃烧、秸秆焚烧及其他露天焚烧污染大气的行为。

22、规范垃圾处置工作,要做到“户集、村收、镇(街道)运、市处理”,安全处置各类垃圾。

牵头单位:区城管局;关责任单位:各镇(街道)、开发区、度假区。

23、加强监督检查,严厉查处焚烧垃圾、树叶及废弃塑料、皮革等产生有毒害气体的违章行为。

牵头单位:区城管局;关责任单位:各镇(街道)、开发区、度假区。

24、坚持“堵、疏”结合原则,禁止秸秆焚烧,积极引导鼓励农民采用秸秆粉碎还田技术、秸秆沤堆肥技术,综合选用秸秆资源。

牵头单位:区农业局;关责任单位:各镇(街道)、开发区、度假区。

五、实施进度

(一)准备阶段:区蓝天办召开有关部门会议,对蓝天工程行动计划作进一步细化,分解年关任务。

(二)实施阶段:各部门制定实施区蓝天工程行动计划的具体方案;各部门分解落实任务,全面完成全年目标。

(三)总结阶段:各牵头、责任单位年终向区蓝天办提交专题工作报告。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加强对蓝天工程的领导,区蓝天工程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将加强指挥、协调,对各地、各部门实施蓝天工程计划进行监督检查。区蓝天办负责全区蓝天工程的日常工作。各牵头、责任单位对完成年蓝天工程工作计划任务负责,明确责任、各司其职、分工协作、齐抓共管。各牵头单位要加强组织协调,确保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二)完善政策和科技支撑。对大气污染治理重点项目的建设,发改、经信、国土、环保等部门要在立项审批、办理建设用地手续、资金信贷等方面给予优先安排,并积极支撑和鼓励申报国家级、省级大气污染治理重点项目。构筑蓝天工程的科技支撑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