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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相关的法律精品(七篇)

时间:2023-10-08 10:27:55

序论:写作是一种深度的自我表达。它要求我们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隐藏在内心深处的真相,好投稿为您带来了七篇互联网相关的法律范文,愿它们成为您写作过程中的灵感催化剂,助力您的创作。

互联网相关的法律

篇(1)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 法律风险 规避机制 【中图分类号】D912.28 【文献标识码】A

伴随着互联网金融业的发展,出现了高收益、安全性低之间相互矛盾的现象。互联网金融面临着一些异于传统金融的风险,这可能出现多种危害,甚至会发展成犯罪,不利于整个互联网业金融业的发展。为此,必须在科学审视互联网金融法律影响因素基础上,采取科学有效的举措,构筑良好的互联网金融业态。

互联网金融市场准入尚缺乏相关法律规定及监管

互联网借助先进的信息与网络技术,已实现信息同步传送,这突破了传统金融业所依赖的时空基础,在接入互联网后,就能完成金融交易,全面提升了金融业工作效能。因为互联网金融都是在网上进行,节省了大量时间与精力,有效降低了金融业投资成本。与此同时,互联网的无国界性,便于开展跨国金融业务,有效推动了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传统意义上的地域监管,在互联网上已不能有效发挥效能,互联网金融业务能快速在全球范围内运作,加速资金流动,能金融机构获得最大经济效益。所以,互联网金融的高效化与全球化,推动了金融业务的快速发展。

我国法律层面并未明确互联网金融主体地位及权益,这并不利于互联网金融业的健康发展。对金融机构来讲,不明确其权利与义务,容易出现不正当竞争,触碰法律红线,损害金融秩序、导致行业混乱,对于其行为所承担的相关责任,尤其是对法律空白地带展开的一系列经营行为,出现的不良后果,需在法律上予以说明,经由法律途径来解决。但对广大消费者来说,在未明晰其权利与义务的情况下,难以保障其合法权益。一方面,互联网金融的特点,决定其业务开展是创建在消费者的认可与信赖基础上的,因而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另一方面,消费者在开展相关的互联网金融业务中本来就处在弱势地位,使得其合法权益得到保障更加困难。

目前,针对互联网金融的市场准入缺乏相关的法律规定及监管。当前,我国并未创建完善的互联网金融市场准入机制,互联网金融机构在开展跨行业金融业务时,因为法律管控的缺失,难以界定金融活动的合法性,导致金融监管困难,这样一来,违法行为出现的可能性大大增加,不仅容易让犯罪分子钻法律的空子,也容易让互联网金融机构碰触法律红线。一是从互联网金融机构来看,并没有从法律层面界定网络银行的准入门槛。网络银行将银行业务与互联网技术实现结合,不仅面临着传统银行法律风险,也包括自身特点所产生的新型风险,比如诈骗、计算机病毒等。另外,考虑到互联网犯罪存在的隐蔽性,银行也会面临诸多信誉危机与诉讼方面的风险。再加上互联网金融监管规则等并未得到严格执行,对网络信贷的资金源、投资额度等没有进行明确规定,容易出现一系列的网络借贷法律风险。此外,因为涉及到多个不同法律关系和相关主体,尤其是众筹资金在筹资、交付、返还及监管的进程中,互联网众筹平台在商业运作中存在风险,容易出现法律纠纷。二是从产品的合法性来看,因为法律层面并未明确互联网金融的法律地位,其衍生的产品也处在监管的灰色地带,容易出现非法集资等犯罪行为。由于互联网金融开展的业务未确定行为本身的合法性,容易出现互联网金融法律风险,极易侵害双方权益。

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并未创建,传统监管系统是根据传统金融行业经营制度,下面设立相关的监管机构,监管对象以票证等实体从事金融活动。然而,互联网金融市场具有开放性、虚拟性特点,这导致传统金融监管体系未全面发挥效能,使得互联网金融业无法受到有效的监管,甚至容易引发金融危机。

互联网金融法律风险的规避机制

加强规范金融交易关系的法律法规建设。互联网金融交易关系强调各金融主体间依托互联网开展支付、贷款、产品购买等相关金融法律关系。需要明确交易中涉及各方的权利和义务,金融主体没有按照法律及业务约束来行使权利时,要受到法律法规的处罚,保证行为的合法性,才能保障相关主体利益不受侵害。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建设。从当前法律法规的建设情况来看,我国缺少针对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上位法,在全面认清互联网金融所涉及到的相关消息后,创建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法律,从法律层面界定其金融主体地位,明确金融主体的行为。加强监管方面的法律法规建设。加强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很有必要,考虑到互联网金融全面降低金融机构成本,积极创新服务,确保不同金融机构间的服务、产品等实现共享,构建科学机制。因此,政府应坚持审慎、宽松的政策,依托相关的法律法规,全面做好互联网金融业务。

构筑互联网金融市场准入与退出机制。传统金融业务构建了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这有效保障了各大金融主体在金融市场中拥有足够的能力去管控风险,并确保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针对互联网金融市场有关的机构,做好规范化审核工作,明确其创设的条件,了解具体程序,采取牌照经营机制,明确经营范围,建立类似于证券市场方面的强制信息披露、中间业务许可以及基金销售等方面的制度,保证消费者知情权的同时,强化对互联网金融机构的社会监督。从当前互联网金融发展的态势来看,对专业化程度高、实力雄厚的互联网企业颁发业务许可证,严控第三方支付平台、P2P融资平台资金流向与运作模式,对特殊性的互联网金融实行资格准入机制,做好互联网金融企业人员、技术等标准的配备工作,坚持优胜劣汰的市场法则,科学处置好互联网金融企业市场的准入与退出机制,要对潜在性的风险做好管控,假如存在集中爆发的风险,需果断进行控制,而对符合互联网金融企业退出机制的监管主体,在法律监管框架下,将其降到最低,特别是在企业提出破产时,应制定互联网金融企业破产相关的法律加以科学引导。

建立征信制度,创建互联网监管与行业自律准则。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非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等相关文件在对传统金融机构进行监管的同时,也需要强化对支付机构的监管,坚持与时俱进的理念,对相关文件加以革新与完善,使之能全面展示网络反洗钱的复杂性。一是创建互联网金融企业征信制度,对支付平台、P2P融资平台等相关利益参与方的交易数据,创建信用数据库,实现银行和互联网机构之间的合作,实现资金第三方监管。也要探索创建反洗钱调查工作数据库,对跨区域、大额互联网金融交易账户交易记录、信息等开展重点排查,避免互联网金融发展成违法犯罪的场所。

创建互联网监管与行业自律准则。互联网金融采取政府监管和行业自律相结合的模式,在规避互联网金融风险的同时,推动其健康发展。政府需要建立相关的监管规则,明确互联网金融经营范畴,设立互联网金融行为的规范与标准,实现良性竞争。与此同时,也要创建并完善相关的互联网金融消费者保护方面的法律制度,建立专业性互联网金融消费者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建立专业互联网金融消费者保护组织,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完善自治体系。尤其是我国在2013年颁布《互联网金融自律公约》后,强化了对身份识别、资金安全、风险管控等方面的规定,建设了科学合理的风险管控体系。

(作者单位:哈尔滨商业大学)

【参考文献】

篇(2)

 

互联网的出现是社会经济与科学技术交融发展的产物,它挑战了传统的金融发展,互联网金融产品的不断创新在推动传统银行体制改革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为民众的生活提供了便利,迎来了全民理财的时代,但是在这种蓬勃发展的互联网金融发展形势下也出现了各种法律性质的风险问题,导致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举步维艰,如何有效的解决当前互联网金融在投资理财方面的法律保护问题成为推动互联网金融进一步发展的重要研究问题。以下笔者将针对相关问题进行论述。

 

一、互联网金融投资理财在法律保护方面存在的问题

 

(一)法律保护中的监管权责分配不明,主体不一。中国人民银行出台了相关法规规定应当加强对第三方支付机构的市场准入、业务规范等的管理,也就是说以支付宝公司支付业务为典型的互联网金融发展也是需要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管理的。但是余额宝作为支付宝业务中的一种重要构成,其是和货币基金相衔接的增值余额的金融业务,应当接受的是证监会的监督管理,由此来看,支付宝公司中具体的业务类型需要面对的是不同监督管理的主体,但是问题就在于余额宝中的资金具有消费与流转的自由,假如没有具体按照相关的规定对监管主体的权责做出明确的划分,那么很有可能在监督管理中出现权责交叉重叠或者空白的情况。

 

(二)平台定位模糊,账户的信息保护不到位。针对于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支付宝公司曾专门在《余额宝服务协议》中做出了相关规定,明确将支付宝公司限定为一个资金支付的平台,不涉及实际交易的参与。但是在很多人看来,利用支付宝进行支付的过程中,支付宝公司实际上在交易中承担的是委托人的身份,也就是用户办理账户并将资金储存其中相当于将资金交给了支付宝公司进行保管,而支付宝 则同第三方的基金管理公司进行合作,基金管理公司用支付宝账户中的资金进行投资。那么,在基金交易过程中究竟该如何定位支付宝公司的行为、是否支付宝公司单方面的不承担任何责任的服务协议是正确的等等此类问题成为业务发展中亟需解决的问题。

 

(三)信息披露严重,风险提示不到位。《中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有关法律特地针对基金托管人、基金委托人和其他义务人在信息披露方面应当承担的义务作出了规定,这就为投资人按照基金合同中规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提供了保证。在余额宝上我们可以发现它只在开通界面上提供了相关内容的介绍链接,用户需要点击很多链接才能够理解到其中的部分信息资料,而且在用户开通了余额宝之后相关的信息是不能够在界面中查询到的,这就在很大程度上没有使用户的知情权得到切实的保证。

 

二、加强互联网金融投资理财法律保护的措施

 

(一)推动监督管理制度的体系化,建立健全相关立法。要全方位的对互联网金融进行监督与管理,就要有规范的法律制度进行约束,因此需要建立健全关于互联网金融的相关立法,根据现有的一些金融发展的基本原则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督管理主体和职责范围进行确定与界定,是金融体系内部各部门之间加强彼此的合作。

 

(二)加强工作的审查,明确机构的定位。在互联网金融与实体金融并存的现代社会中,要保证互联网金融能够顺利发展,首先要明确现阶段作为互联网发展的载体的互联网金融机构在互联网理财中的地位,对这一问题的认知不应当由互联网金融机构自身或者其他外界人士对此问题进行设定,而是应当交由监督管理机构在综合全面的考察了交易各方的实际情况、交易的具体信息等问题的基础上做出相关认定,并进而对互联网金融中涉及到的各个金融机构的权利与义务进行明确。在完成上述内容之后,监督管理机构还应当对互联网金融投资理财的相关机构所的服务协议与宣传类信息进行审查,倘若发现信息中存在夸大性的言论、规避风险性的提示内容或者推脱责任的表述,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对相关机构进行处罚,并责令其进行改正。

 

(三)强化金融预警,加强流动性监管。在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中,监管工作应当做到主次分明,要重视对消费者利益的保护,健全信息公开制度,建立起必要的风险防范与金融预警机制,强化金融预警。同时需要注意到在互联网金融投资理财中存在的风险之一就是流动性风险,尽管有关的机构已经采取了每日限额与确定长期产品分流资金的相关措施来防止出现资金的流动性风险问题,但是金融市场波谲云诡,一旦金融市场发生变化,大量用户集中提取资金,流动性风险也必然会影响到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在意识到了这一问题之后就需要监督管理部门对资金展开动态的跟踪检测,避免出现流动性的风险问题。从国际互联网金融发展水平来看,我国的互联网金融发展在针对投资理财提供的法律保护方面还存在着很多的不足,但是我国的互联网金融发展一直保持着良好的发展局面,不断地弥补其中的缺陷,推动互联网金融朝着更加完善的方向发展,只要重视法律保护行为的完善,不断地提高互联网金融发展的法律水平,我国的互联网金融发展将越来越好。

篇(3)

【关键词】互联网;信息管理;管理办法

1.相关法律介绍

互联网信息服务领域的相关法律法规很多,整体上看《电信条例》和《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是目前电信行业最高位阶的法律规范,从法律名头就可以看出来,《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被作为《电信条例》规制范围的一个分支。而《电信条例》是以传统电信业为主要规制对象的。与互联网信息服务市场秩序密切相关的法律还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等等。

2.互联网信息服务领域法律秩序存在的问题

2.1行业行政法规太宏观不具体

我国互联网信息服务领域由于起步较晚,发展又很快,所以管理水平上就很难跟进。例如《电信条例》是以传统电信业为主要规制对象的,纵观其全部内容除总则以外,与互联网信息服务可能有关的条文并不多。其中第十三条至第十六条是关于办理“增值电信业务许可证”的内容,对于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具有约束力。至于《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将“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提供信息的服务活动”作为自己的规制对象。第十五条规定了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的九项禁止,并由第十六条、第二十条对此进行了配套性规定。从第十九条至二十五条的处罚规定来看也缺少对于违反第十三条的处罚措施。综合来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对于危害国家和社会安全、严重侵害个人人身权利的行为规定比较明确,但对于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过程中存在的不正当竞争、侵害消费者权益等影响市场秩序的行为则未予以相应的关注。综上可以看出,我国的主要法律,大部分是宏观上的规定,对象不明确,要求也不太严格,缺乏清晰的界限和规范力度。

2.2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不便于直接适用

除了上述两个主要的法律规范,其他的法律条例则有更严重的缺陷,管理者使用起来很不方便。与互联网信息服务市场秩序密切相关的法律主要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前提是互联网信息服务用户是消费者。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规定,只要是自然人,为了非专用于经营性的用途而使用互联网信息服务,不论其是否直接为服务付费都应当是消费者。虽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享有安全权、知情权、选择权等九大权利,但是将这些规定直接应用于互联网信息服务上还存在很大的障碍。很难将用户个人信息保护直接归入人身安全或者是财产安全,并且在保护的范围等方面也还需要明确界定。至于《反不正当竞争法》是通过明确规定何者为不正当竞争行为,并以行政的、民事的甚至是刑事的责任来规制的,如果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的不当竞争行为难以界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则必然很难加以规制。同样《反垄断法》也存在不能直接适用的情况,这就迫切需要出台专门的法律规范来对此加以规范。从上面介绍可以看出,这些法律在覆盖领域上有所重叠,在交叉领域有些规定甚至相违背,另管理者难以下手。

2.3相关规章的规定比较粗糙

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根据《电信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了一系列规章,其中《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管理办法》的第九条规定了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提供者对用户的个人注册信息和互联网电子邮件地址的保密的义务。《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对用户的个人信息保密、公平交易权、知情选择权作出了初步规定,并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值得肯定。《软件产品管理办法》要求“软件产品的开发、生产、销售、进出口等活动应当遵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但我国实行强制认证的软件主要是涉及计算机、互联网安全的软件,没有对普通软件开展认证,已经颁布的强制性认证标准中也没有包括对收集、使用用户个人信息,对软件和服务实施不兼容、捆绑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范。《电信用户申诉处理暂行办法》与解决用户权益争议密切相关,但直接照搬适用于传统电信领域的申诉处理办法,远远不能应对互联网信息服务的特殊性。《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互联网站管理工作细则》等规定虽然与用户权益保护关系密切,但却没有相关的具体规定。当然,法律秩序的问题源于我国互联网领域发展太快,以及各地发展不均衡,所以造成法律、法规、规章的严重滞后,但是国家有关部门应该加大法律立法力度和管理力度,明确直接的法律指引与约束,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

3.对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的建议

3.1审批部门及收费标准要统一

根据国务院第292号令《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从事经营性与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办理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和备案手续。目前国家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办理互联网信息服务审批的具体部门并无具体规定。据了解,有的省的审批机构设置在通信管理局的市场监管处有的省设置在信息安全中心还有的省设置在中介机构。有的收费、有的不收费尚无统一标准。为了强化管理,统一管理互联网信息服务领域的力量,我们应该将相关审批部门联合起来,明确规定统一的发放许可证的审批部门以适应国家对电信企业统一监管全国一盘棋的总战略。这样做符合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有利于提高政务公开的透明度。

3.2审批程序目录化

从事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必备的申请材料按国务院第292号令《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要求有十一项,规模大的单位提交的材料多则50多页规模较小的单位提交材料也得40多页。

为提高工作效率,使审批工作制度化、程序化、目录化,我认为申请单位应将提交的材料按下列顺序目录化排列:材料一:申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书面申请;材料二:申办单位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材料三: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会计事务所近期的资信证明或验资报告;材料四:申办单位的公司章程;材料五:已购或欲购的主要设备清单;材料六: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保障能力及服务措施;材料七:申办单位的概况包括技术力量和经营管理人员情况场所设施等有关情况;材料八:业务发展计划及相关技术方案;材料九:健全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包括网站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材料十:提交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登记表。有了统一的审批材料目录,不仅准备起材料来得心应手,审批部门审批时也会提高效率。

4.结语

互联网作为信息交流的主要平台,在人们的生活中扮演的角色越来越重要。而法律规范作为管理互联网信息服务领域最重要的手段,它的完善与否直接关系着管理互联网信息服务领域的效果。所以我国要想真正的规范好细心服务系统,必须要极力完善相关的法律规范,加大管理力度。

【参考文献】

[1]苏秦,李钊,崔艳武,赵婷.网络消费者行为影响因素分析及实证研究[J].系统工程,2007,(2):1-6.

篇(4)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理财产品影响安全风险

1互联网金融理财产品使用影响因素分析

1.1产品安全因素

消费者对于金融理财产品的安全问题尤其关注,购买理财产品其收益是第二位的,安全才是第一位的。作为消费者在购买理财产品的过程中最为关注的是理财产品安全问题。互联网自身的安全问题就非常的多,消费者对于网络产品的信任程度明显低于实物产品,因此互联网金融理财产品使用的安全因素成为了影响消费者购买网络金融产品的重要因素。

1.2企业营销效果因素

随着金融理财市场的进一步繁荣,互联网金融理财行业面临的市场竞争也在日趋激烈,想要更好的实现金融理财产品的出售,需要加强市场营销管理,通过营销加强消费者对于互联网金融理财产品的认识,在了解产品特征的前提下结合自身的理财需求才能购买到需要的理财产品,因此对于企业而言互联网金融理财产品的使用受企业自身营销效果的影响。

1.3产品特征因素

消费者在选购互联网金融理财产品的过程中会根据自己的需求选择不同期限、收益、投资方式的理财产品。为了能够更好地吸引消费者的注意,满足不同消费者的需求,金融理财企业需要设置多元化的理财产品,满足不同消费者的需求,保证互联网金融理财产品被更多的消费者选择与接收。

1.4政府因素

政府的政策倾向以及法律的完善性是消费者购买互联网金融产品的重要因素,如果政府对于互联网金融产品拥有更多的优惠政策,能够激发消费者更好的购买相关的产品,实现金融行业的全面发展。另外,政府法律方面的完善性能够更好的保证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规范互联网金融行业的运营与发展,对于消费者更好的使用互联网金融理财产品具有积极的影响。

1.5行业自律因素

金融行业的发展情况以及行业内的自律情况直接影响了互联网金融理财产品的安全性,对于互联网金融企业的发展具有积极的影响。规范的行业规范能够有效地约束金融企业的行为,提升金融理财产品的安全性,对于企业的发展以及互联网金融理财产品的发展具有积极的影响。

2如何进一步促进互联网金融理财产品的使用

2.1注重产品安全防范,降低用户风险感知

安全问题一直以来都是理财产品销售过程中消费者重点关注的话题,为了能够促进互联网金融理财产品的使用,企业在开发互联网金融理财产品的过程中需要加强对于产品安全的重视,从设计方面加大对于安全问题的重视,提升互联网金融理财产品的安全性。在设计的过程中应该注重产品安全防范,在互联网上设置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消费者购买相关的理财产品后,其资金安全能够得到充分的保证。为了提升产品安全性,互联网金融理财产品需要加大其他金融企业的合作,建立完善的安全防护体系,提升互联网金融理财产品的安全性。

2.2加大市场营销力度

为了能够在激烈的市场竞争环境下获得更好的发展,互联网金融理财产品需要加大市场营销力度,让消费者加大对于理财产品的了解。消费者可以根据自身的情况选择合适的理财产品。为了加大市场营销力度,企业需要加强对于互联网的重视,利用大数据技术对于消费者的理财需要进行全面的了解,更好的了解不同销售方式下的销售效果的不同,选择适合的理财销售渠道,提升企业市场营销的力度,通过精准销售提升销售效果。另外,为了提升市场营销力度,需要利用网络的传播途径,设置新颖的事务吸引消费者的关注,实现金融理财产品的销售。

2.3优化理财产品

想要加强互联网金融理财产品的销售,实现金融理财行业的全面发展,企业应该优化自身的理财产品,建立有效的理财产品才是提升竞争能力的关键所在。为了优化理财产品,企业需要从下面几个方面加强管理。首先,企业应该降低理财产品的门槛,银行理财产品的门槛比较高,很多的消费者无法达到银行理财产品的条件,因此无法购买自己需要的理财产品。金融企业想要提升竞争力,需要降低理财产品的购入门槛,这对于提升产品的竞争能力,帮助金融企业更好的发展具有积极地影响。其次,企业应该进一步优化产品流程,简化金融产品的购买流程,方便消费者通过互联网实现金融理财。再次,应该进一步加强理财产品存取的灵活性,降低消费者购买理财产品的后顾之忧,通过理财产品实现各种费用的缴纳,提升理财产品的便捷性、流动性以及收益性,保证金融理财产品能够被越来越多的消费者接受。最后,为了能够更好的优化理财产品,保证金融理财产品能够满足消费者的需求,企业应该充分挖掘原有的客户的价值,为客户提供网络服务,通过网络服务加强与消费者的沟通,对于客户的需要进行全面的了解。在了解的基础上根据消费者的需求设计理财产品能够形成更强的吸引力,对于提高消费者欲望,保证理财产品能够尽快实现销售,提升企业产品的市场竞争能力。

2.4建立健全法律法规,加强政府监管

互联网金融理财产品想要受到越来越多的消费者的信赖,需要我国政府加大管理,从宏观的角度为金融理财产品提供可靠的保证。政府机构应该从法律与监督两个方面加强管理,这能够充分的提升消费者对于金融理财产品的信任,保证互联网金融市场能够获得更好的发展。本文就从法律与政府监督管理两个角度对于如何提升互联网金融产品应用提出意见与建议。从法律的角度分析,我国政府部门应该进一步完善法律规范,针对互联网金融方面的问题以及行为进行有效的约束金融行业的发展。法律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因此法律的约束性作用是非常强的,想要有效的规范互联网金融理财产品的实用,帮助互联网金融理财行业发展,建立健全的法律法规是势在必行的。为了进一步发挥法律的规范性作用,在制定法律法规的过程中应该加强对于互联网金融理财产品的销售与运营情况进行全面的了解,针对产品销售与管理中的问题制定相关的法律规范,有效的规范相关行为,提升法律规范与实践之间的联系,提升法律规范的约束性作用。再次,为了能够更好的完善法律法规,我国应该建立专门的金融法律体系,针对互联网金融理财产品进行全面的规范,细化法律规范,提升法律的针对性,充分发挥法律的效用。目前我国的法律体系中没有针对互联网金融法律,主要是通过政府规章来规范相关行为,但是规章的执行力度不足,规范效果不明显,因此把细节的行为通过法律的方式进行约束能够最大限度发挥法律的约束性效力,提升互联网金融理财行业的发展。从监督管理方面分析,我国政府应该加强对于互联网金融理财行业的管理与控制,设置专门的监督管理部门对于互联网金融理财产业的运营进行监督与管理,通过监督约束互联网金融理财企业行为来规范该行业的运营与发展。为了能够更好地提升成本控制效果,在监督管理的过程中,应该招聘专业的监督管理人员,聘请专业的监督人员,对于金融产品以及如何实施监管都具有专长。在监督管理的过程中还需要注重监督管理人员的独立性,保证独立性的基础上提升监督管理的效用,为监督管理工作更好的开展提供可靠的保证。在监督管理的过程中需要严格按照监督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管理。为了提升监督管理的效用,政府监督结构应该加大惩处力度,提升企业对于监管机构的重视,积极配合监督管理机构开展日常的监督管理活动。另外监督管理的过程中应该选择适合的监督管理方式。互联网金融产品具有自己的特征,在监督管理的过程中需要根据金融理财产品的特征出具适合的监督管理方案,这对于提升监督管理效果具有积极的作用。

2.5实行行业自律,加强内部约束

为了能够增加消费者对于金融行业的信任,帮助互联网金融企业获得更好的发展,互联网金融企业应该实行行业自律,建立良好的金融行业行为规范,提升金融理财产品的可靠性,提高消费者的消费信任度。首先,为了更好的实现行业自律,金融行业应该建立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于金融理财行业中企业的产品以及相关的运营管理行为进行监督管理,保证互联网金融企业能够最大限度地提升金融理财行业行为的规范性。其次,为了实行行业自律,企业应该加强内部管理,建立统一的内部管理控制制度,有效的约束内部员工的行为,保证互联网金融产品能够在网络上按照既定的程序实现销售,规范互联网金融理财行业的行为,提高行业统一性,为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发展提供内部制度保障。再次,行业内部应该建立行为约束机制,针对行业内部违反相关行为准则的行为给予一定的处罚,督促互联网金融企业在日常的运营过程中更加的关注自己的行为,严格遵守行业行为准则开展日常的运营活动,保证企业在良好的行业规范下获得更好的发展。最后,想要提升行业自律性,应该制定有效的产品规范指标,通过良性竞争实现行业的全面发展,为企业提供更好的发展空间,实现行业与企业长期稳定的发展。

篇(5)

针对我国三位一体互联网管理中存在的问题,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来加强互联网管理。一是分工明确,确定各个行政部门的职能范围以及工作侧重点。在互联网管理中,政府部门起到核心作用,政府要把握好网络舆论的治安管理,依法维护电子商务等交易的正常进行,严厉监管网络文化传播内容和方向。要切实提高互联网管理效果,首先必须明晰政府部门的职能,明确各个部门监管的具体内容以及管理办法等。同时,政府部门要树立高度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争取以优质服务减少网络违法犯罪事件,努力打造健康、安全的互联网环境。二是加强执法监督,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在互联网管理中,相关法律法规很多,这些法律法规体现出我国政府通过立法维护互联网环境健康、安全的决心和努力。但是,由于公民的法律意识薄弱,对互联网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了解甚少,再加上执法不严,导致法律法规的约束作用没能充分发挥出来。

研究发达国家的互联网管理可知,新加坡是网络普及率最高的国家之一,互联网管理效果非常好,政府重视立法、执法,通过健全的法律法规体系以及执法必严为互联网管理奠定坚实的基础。我国政府可借鉴其他国家的成功经验,结合我国互联网管理体系的现状和特点,完善法律法规体系,并加强执法监督,打造一支专门监督网络执法的队伍,确保执法必严,严厉打击互联网上的违法犯罪行为,为人们建设安全、健康的互联网环境。三是创新互联网管理模式,想方设法提高管理水平。当前,互联网中存在IP地址用户不固定、网络言论匿名制、翻墙软件泛滥、网络犯罪查处难等问题,政府部门应针对这些问题采取网络实名制、限制账号的申请次数、记录IP地址的使用轨迹等措施,加强相关知识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维权意识,使公民形成良好的网络使用习惯,使公民在使用网络的过程中主动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除此之外,政府还要建立舆论引导预防机制,培养专职技术人员,抓住互联网管理的关键点,在出现新问题或新动向时,通过预见性舆论引导和管理舆论走向,占领舆论制高点。

2结语

篇(6)

在互联网金融飞速发展的同时,互联网金融风险也逐渐凸显出来。除了操作风险、信用风险等金融机构常有的风险外,互联网金融目前还会出现一些新的风险:一是系统安全性风险。将金融与互联网绑定在一起,风险问题也变得不可小觑。开放式的网络通讯系统,不完善的密钥管理及加密技术,以及计算机病毒、电脑黑客攻击、网络金融诈骗等,极易引起交易主体的资金损失。互联网金融本身就是以技术为支撑,如果技术不过关,网贷平台遭攻击,那么,互联网金融的资金安全和正常运作就会受到影响。二是监管缺失带来的安全风险。在现有互联网金融产品中,主要模式是“传统金融产品+互联网”。第三方支付从2010年开始被纳入央行的监管之下,由央行支付结算司负责监管和中国支付清算协会作为行业自律性组织。相比之下,P2P的商业模式与监管政策都未定型,模式的选择决定企业未来的生死。在P2P行业中,最具代表性的企业有陆金所、拍拍贷和宜信的模式。因此,真正容易带来金融风险的是P2P。正是监管的缺失,P2P行业一直在困惑和质疑中发展。目前国内的P2P贷款平台则仍游离于监管之外。由于未被纳入监管体系,国内众多的P2P公司缺乏监管主体,只能通过行业自律进行约束,致使行业素质参差不齐,存在较大的风险隐忧。三是信息安全风险。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一方面降低了交易成本、突破了时空限制,另一方面也带来了信息安全方面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2012年我国有84.8%的网民遇到过网络信息安全事件,高达4.56亿人次,包括个人资料泄露、遭遇钓鱼网站、网购支付不安全等。由于互联网金融业务主体无法现场确认各方合法身份,交易信息由互联网传输,无法进行传统的盖章和签字,由此产生个人信息可能被非法盗取、篡改的风险。加之目前很多交易平台并没有在“传、存、使用、销毁”等环节上建立保护个人隐私的完整机制,这大大增加了个人信息泄露风险。

二、有效防范我国互联网金融风险的对策

1.加强网络安全管理,保证互联网金融系统安全

网络系统的可控关系到国家安全,在国外企业主导的现有市场,需要建立严格的审查机制和市场准入制度,政府应该对国产厂商自主可控的网络信息系统加大支持力度。同时,在与国家利益密切相关的网络数据流动中,一定要有相关的法律作保障。

2.构建有效统一的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促进互联网金融稳健发展

互联网金融市场代表着金融产品与服务的发展方向,各国金融机构都在努力扩展自己的互联网金融服务。然而,互联网金融市场的巨大风险又使监管者无法任由互联网金融无限创新,监管者面临着创新与监管之间的两难选择。鉴于互联网金融的复杂性,传统的分业监管模式已无法满足监管需求,应协调分业与混合两种监管模式,实现综合监管。一方面,要重新梳理各类互联网金融企业的业务范围,在此基础上明确相应企业、相应业务的监管部门,明确监管主体。另一方面,要根据互联网金融所涉及的领域,建立以监管主体为主,相关金融、信息、商务等部门为辅的监管体系,打造互联网金融统一数据平台,明确监管分工及合作机制。

3.建立完善的法律体系,规范互联网金融业务

篇(7)

一、互联网金融内涵的界定

关于互联网金融内涵的界定,学术界存在较大争议。以下是相关国内学者对互联网金融的界定研究成果,主要是从静态和动态两个角度界定互联网金融。

从静态角度看,分为产物说和模式说。产物说认为,互联网金融是现代互联网技术与金融相互结合的产物,是以网络等新技术手段为基础的一种金融创新形式。而且互联网金融的概念包括在网络的基础上对原有金融产品、金融服务和原有流程、运作方法、运作模式的创新等外部环境的改善[1-3]。模式说则认为,互联网金融是利用互联网技术和移动通信技术等一系列现代信息科技技术实现资金融通的一种新兴的金融模式,代表人物有:兰秋军[4],罗宁[5]等。庄崚[6]的研究给了我们更灵活的界定,他认为互联网金融是从传统的金融机构,在立足于传统业务的基础上向互联网拓展或者是传统的非金融类从业机构,在取得相应资质的前提下把自身的业务向金融业延伸,诸如马云的“余额宝”。

而从动态角度来看,文献相对较少。叶冰[7]指出互联网金融是互联网企业(通常是第三方支付机构)向公众提供金融服务的行为,市场人士将互联网企业从事金融的行为称为互联网金融,是一种动态行为,而不是一种产物或是一种模式。王石河[8]的研究亦显示,互联网金融泛指一切通过互联网技术来实现资金融通的行为。孟祥轲[9]的研究则是以证券行业为核心的,认为证券行业的互联网金融,它是在“证券交易电子化”的基础上延伸和扩展出来的“证券商业网络化”,即互联网金融是依托现代信息科技进行的金融活动,具有融资、支付和交易中介等功能。

综上所述,大多数学者对互联网金融的界定是倾向于从静态的角度进行分析,认为互联网金融是技术与金融服务相结合的新兴产物,是互联网技术的金融,技术作为必要支撑,可以称之为科技金融或者新技术金融。而对于动态角度的内涵界定研究相对较少,并且研究方向主要是认为互联网金融是一种行为上的金融,指出互联网金融有着更大的普惠和民主金融的意义。其中的主语或者核心是参与者,是人的一种行为,而不是技术。

二、互联网金融风险识别

在对互联网金融进行分析的过程中,相关学者也对互联网金融的风险类型进行了分析。 事实上,从金融稳定的视角来看,互联网金融终归是一种虚拟化的金融交易平台,因此仍有分析其风险的必要性。

国外对于互联网金融风险识别的研究主要分为两种风险: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Kim讨论了B2C电子商务中的保险问题。

国内对于互联网金融风险的研究起步晚,成果较少。目前国内学者主要表现为从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技术风险以及法律风险等方面对互联网金融的风险识别问题进行研究:

对于流动性风险管理,主要集中在互联网金融第三方支付和网络借贷方面。对于第三方支付,郭世邦[12]认为由于网上支付行为的隐蔽性和网上交易记录的缺失,第三方支付构成对反洗钱体系的冲击。王振等[13]对第三方支付带来的潜在风险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防范洗钱风险的政策建议。谢凯等[14]指出了客户支付资金流向带来的风险隐患,提出了对客户资金风险防范的措施。对于网络借贷,杨凯生[15]认为在互联网金融的投资理财类业务中,缺乏对有关产品严禁变相吸收存款的规定,缺乏对其资金来源及应用的严格要求及监督办法,也没有针对其流动性风险的监管手段。罗宁[5]则指出,互联网企业在开展支付业务的同时,也开始向网贷业务方向发展,由于缺乏贷后监管和风险控制,导致不良贷款增加,使得企业无法正常运营。

针对信用风险管理,翁舟杰等[16]认为我国P2P网络借贷未来的发展面临着个人信用体系不健全、相关法律法规缺失和行业自律性较差等障碍。张玉喜[17]认为由于互联网金融业务采用的多是新技术,更容易发生故障,任何原因引起的系统问题都会给互联网金融服务提供者带来信誉风险。李文博等[18]指出国内的信用环境和信用信息系统对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很不利。也有部分学者认为,网络金融业务和服务机构都具有非常明显的虚拟特点。通过网络银行发生交易,而对交易双方的身份、真实性验证具有很大难度,增大了网络信用风险[19]。

针对技术风险管理,张郁松等[20]认为在互联网金融的技术方面,尤其是安全技术的使用上,没有相匹配的规范或标准。金融系统平台在设计与使用的过程中,没有进行充分的实验测试。李文博等[18]研究显示,互联网金融技术方面存在潜在的风险,平台的安全面临考验。张玉喜[17]则认为互联网金融的技术风险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第一,系统性的安全风险[19]。第二,技术选择风险。第三,技术支持风险。

针对法律风险管理,新平[21]指出现在很多互联网金融实际上游走于“合法”和“非法”之间,稍有不慎就可能会触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非法集资”的高压线。也有部分学者从多个方面识别法律风险:一是违反了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网络中出现的法律法规所没涉及到的方面。二是网络金融缺乏法律规定,代表人物有:翁舟杰等[16],李文博等[18]。

综上所述,学者认为互联网金融的流动性风险主要来自第三方支付风险和网络借贷 风险,信用风险主要来自个人信用和互联网金融技术风险带来的信用风险,技术风险主要源自互联网系统的配套措施不健全导致的黑客和病毒的攻击,而法律风险则主要源自针对互联网金融的法律法规不健全。由于互联网金融尚处于起步阶段,相关研究学者对于互联网金融的风险识别以及风险防范的研究尚不完善,仍需要进一步研究。

三、互联网金融风险管理

在互联网金融的风险管理方面,国外的学术界对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互联网金融风险以及互联网金融的风险控制和监管进行了深入的探讨。Karne Furst[22]对美国金融市场所有商业银行进行了调查分析,得到的结论是开展电子金融服务的银行其负债来源更为广泛,收入也从利息收入更多的向中间业务收入转移,并且其盈利水平和资产质量也相对较高。Anait K. Pemlhatur[23]认为,银行开展网上银行业务,将面临操作风险、安全风险、法律风险和声誉风险。随着银行进入网上银行这一领域,一种创新的、具有前瞻性的风险管理方法是必不可少的。随着网上银行的出现,早期的自我监管措施将演变成一种日益详细的审查。

相对于国外学者的风险管理方法,国内对于互联网金融管理方法的研究主要从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技术风险以及法律风险的风险管理进行分析。

针对流动性风险管理,其中对于第三方支付研究的大部分文献都将主要精力集中在沉淀资金的管理方面,熊建宇[24]建议国内要建立健全第三方支付公司的准入和退出机制,规范第三方支付公司的经营活动,保障交易资金的安全。巴曙松[25]针对第三方支付机构跨境业务对现有监管体系的冲击提出了建议:第一,实行准入制度,严格信用管理;第二,积极应对第三方支付机构的宏观货币创造顺周期风险;第三,加强对第三方支付业务的积极监管;第四,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加强对沉淀资金安全管理。王一飞[26]认为,在资金管理方面,互联网理财品风险控制需要从两个角度考虑,一是对于机构对所发行产品自身的风险控制,二是机构帮助理财品消费者管理风险。何虹[27]则从资金管理和消费者两个角度对互联网金融网络借贷的风险管理进行了分析。

针对法律风险管理,王元月[28]研究表明,在相关法律法规缺失、监管缺位的情况下,网络化的民间借贷给经济社会的稳定发展带来了诸多负面影响,亟待纳入监管范围并实行规范化管理。提出应加大网络金融的立法力度,尽快制定《信息和通讯服务规范法》、《数据保护法》、《电子资金划拨法》等,清晰界定网络借贷金融各相关主体的权利义务。王占军[29]便主张在风险管理方面借鉴国外发达国家的政策,出台《国际国内电子商务签名法》、《网络信息安全稳健操作指南》、《电子银行业务安全与稳健程序》等一系列专门规则,积极防范互联网金融交易风险,以保护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权益。而在监管的现实操作中,应全面提高监管人员掌握网络金融业务经营状况的能力和对网络金融风险的预测能力,增强宏观控制的系统性和前瞻性,还要加强网络金融监管规范化建设,提高网络金融监管的现代化、科学化、法制化水平[15]。

针对技术风险管理,殷志勇等[19]指出应提高互联网金融企业计算机网络系统技术防范水平,健全银行金融系统计算机安全管理体系,并且制定发展网络金融的总体规划和统一的技术标准。针对信誉风险管理,何虹[27]则提出我们有必要构建有效的横向合作监控体系,这是促进互联网金融稳健发展、防范互联网金融信誉风险的基本途径。

综上所述,要实现网络金融的有效风险管理,首先需要加快互联网金融相关法律法规体系建设,包括金融法律体系的修正和完善,互联网金融发展相关的基础性法律立法,互联网金融相关的部门规章和国家标准制定加大监管力度。其次应营造科学有序的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加强国际间网络金融监管的合作,通过国际间的网络金融监管合作加强对借用网络银行方式进行洗钱等国际犯罪活动进行全方位监管,形成能有力保障网络金融健康运行和对全球网络金融负责的监管体系。最后我们应该鼓励传统行业大胆尝试互联网金融,使传统行业迎来新的契机。

四、互联网金融案例分析

我们着手互联网金融的案例分析是通过碎片化理财产品——余额宝余额宝由第三方支付平台支付宝打造的一项余额增值服务。通过余额宝用户不仅能够得到较高的收益,还能随时消费支付和转出,用户在支付宝网站内就可以直接购买基金等理财产品,获得相对较高的收益,同时余额宝内的资金还能随时用于网上购物、支付宝转账等支付功能。对互联网金融的涵义界定、风险识别以及风险管理进行进一步分析和解读。

从根本上说,余额宝就是用户购买基金的收益,只是淘宝打着高收益的旗号,让广大的客户将大量闲置资金存在余额宝内,同时高收益伴随着风险,这与基金是一样的,存在亏损的可能,需要互联网金融企业重视余额宝的风险。由于余额宝属于2013年的新生产物,学术界对于余额宝的风险类型研究尚处于初级阶段,且研究成果尚少。以下是学者针对余额宝的风险及风险管理问题的相关文献综述:

《福布斯》《福布斯》杂志是美国最早的大型商业杂志,也是全球最为著名的财经出版物之一。《福布斯》为双周刊杂志,每期刊登60多篇对公司和公司经营者的评论性文章,语言简练,内容均为原创。《福布斯》着重于描写企业精英的思维方式,秉承“以人为本”的理念,倡导“企业家精神”;不停留在新闻事实的报道上,着力于洞悉新闻背景、把握动态信息和行业趋势,深入探讨和研究企业运作的经济环境。期刊杂志将学术界对余额宝风险类型研究归结如下:第一,货币市场风险;第二,与银行竞争风险;第三,纠纷风险;第四,在监管方面:按照央行对第三方支付平台的管理规定,支付宝余额可以购买协议存款,能否购买基金并没有明确的规定。马红漫[30]研究显示,余额宝具有流动性风险、政策性风险以及信用控制风险。虽然如此,但他认为余额宝在互联网金融的实践中,一定是最耀眼的先驱者。李静瑕等[31]指出余额宝存在投资风险和IT 风险:投资风险首先表现在基金投资标的的风险,其次是流动性风险的问题,通过大数据分析、合理的投资期限配置、科学的投资考核、合理的引导宣传等针对流动性风险进行防范。

针对余额宝风险类型,相关研 究学者提出了余额宝的风险管理方法。针对流动性风险管理,李庆治[32]认为,余额宝公司应通过制度安排规避监管风险,通过客户筛选控制市场风险,并借助大数据降低流动性风险。针对法律风险管理,赵鑫[33]指出,虽然余额宝解决了支付宝中沉淀资金的问题,但是余额宝却面临着监管风险、政策风险、竞争风险以及银行风险,也会面临亏损的风险,需要立法部门建立健全的互联网金融法律体系。

综上所述,余额宝的风险与互联网金融相同,主要具有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法律风险以及技术风险。而针对余额宝这个新兴理财产品的风险管理,各个学者研究视角丰富。要规避余额宝的风险,需要建立健全与互联网金融相适应的法律法规,防止监管真空,控制市场风险和流动性风险。通过一系列的风险管理措施,使得余额宝这个新兴的互联网产品能够长久地生存下去。

五、评析与展望

在互联网技术的推动下,近年来互联网业、金融业和电子商务业之间的划界日渐模糊,行业融合深化,已经形成“互联网金融”蓝海,市场前景巨大。但作为互联网技术与金融全面结合的产物,互联网金融面临诸多新生产物不可避免的风险,对于互联网金融进行风险管理至关重要。现有文献为破解这一难题提供了重要的理论依据和经验证据。现有研究表明,首先,互联网金融被众多学者定义为互联网技术与金融相结合的产物,还有一些学者认为互联网金融是一种行为。其次,互联网金融除了具有传统金融活动中存在的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和市场风险,还面临由互联网信息技术引起的技术风险、由虚拟金融服务引起的业务风险以及由法律法规滞后引起的法律风险。再次,面对诸多风险,电商企业以及政府必须对互联网金融风险进行相关的风险管理:电商企业应健全互联网金融业务风险管理体系,加强金融机构互联网金融业务的内部控制,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政府应加强防范互联网金融风险的法制体系建设,并且制定网络公平交易规则。

对于未来研究的展望,我们认为应重点关注对互联网金融风险识别和风险管理以及互联网金融应沿着怎样的方向实现可持续发展:

第一,互联网金融界定依旧模糊,没有统一的含义界定。现在研究虽然对互联网金融的界定及风险进行了一系列的研究,但互联网金融的界定尚未得出一个统一的结果,且界定侧重于某一个方面。对于一个新生事物的界定对于此后一系列的相关研究都是至关重要的,因此,在研究互联网金融风险的同时应给互联网金融一个全面统一的定义。

第二,面对互联网金融日益渗透到我们的生活中,其风险识别及风险管理对于自身的持续性发展将日益显著。互联网金融的风险很明显,且它的收益也很明显,任何事物的产生都是正反相应而生的,若它没有了风险,也表明其收益将减少或消失。因此,我们的研究应侧重于将互联网金融的收益与风险相权衡,实现二者的动态均衡,将互联网金融的风险管理建立在持续发展的基础上。因此,基于互联网金融实现可持续发展的视角,探讨促进互联网金融实现可持续发展的路径,前瞻性的提出相应的政策建议和具体措施,将具有重要的理论学术价值和实践指导意义。

参考文献:

[1]谢平,邹传伟.互联网金融模式研究[J].金融研究,2012(1):11-12.

[2]董亮,李博.互联网金融的模式与发展[J].中国金融,2013(10):19-21.

[3]杨再平.同享优质资源,融汇无界精彩——“金融与互联网行业高峰论坛”对话实录[J].金融科技时代,2013(1):10-11.

[4]兰秋军.互联网金融数据抓取方法研究[J].计算机工程与设计,2011(5):1829-1832.

[5]罗宁.互联网金融不得不说的风险[N].第一财经日报,2014(5).

.金融教学与研究,2013(1):41-44.

[7]叶冰.网络金融的风险管理研究[J].管理世界,2012(10):139-140.

[8]王石河.互联网金融时代的挑战[J].现代经济信息,2012(5):187.

[9]孟祥轲.中小型券商发展互联网金融的模式研究[J].金融财税,2103(8):55-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