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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瘾行为的心理学分析精品(七篇)

时间:2023-10-08 10:27:54

序论:写作是一种深度的自我表达。它要求我们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隐藏在内心深处的真相,好投稿为您带来了七篇成瘾行为的心理学分析范文,愿它们成为您写作过程中的灵感催化剂,助力您的创作。

成瘾行为的心理学分析

篇(1)

关键词: 脑电分析 网络成瘾 认知研究

一、网络成瘾研究现状

美国精神病学家Ivan Goldberg博士于1995年首次提出“网络成瘾”(Internet Addiction Disorder IAD)这一概念。概括起来,它是指由重复使用网络所导致的一种慢性或周期性的着迷状态,并带来难以抗拒的再度使用欲望,对于上网所带来的会产生心理与生理上的依赖,同时还会产生想要增加使用时间的张力等现象。

对于网络成瘾会不会对患者造成认知损害,有行为学研究表明网络成瘾水平和16PF中的推理能力成负相关,认为大学生成瘾者智力水平与非成瘾者比较较低。对一些符合Young制定的《网络成瘾障碍诊断标准》的青少年成瘾患者,采用基本认知测验软件进行测试,发现患者的工作记忆、短时记忆显著低于常模,说明IAD不仅导致了心理障碍,自我评价和能力的下降,社会适应能力下降,交感神经功能部分失调,还可能存在基本认知能力下降,在记忆方面尤为明显。

也有行为学研究认为网络成瘾对认知无显著影响,在对正常人认知功能的重要影响因素研究上,起决定作用的是性别、年龄和受教育年限。同时有研究表明网络成瘾者与非成瘾者认知功能上并无显著性的差异,认为在大学生这个群体里,认知功能是比较稳定的,网络成瘾对认知功能并不产生影响。

目前不同学科领域和背景的研究人员对网络成瘾提出了各种理论的解释,包括心理动力学和人格的解释、社会文化解释、行为解释,但这些研究多停留在行为或群体层面,而从生理角度对网络成瘾与认知功能关系的研究报道比较少。

二、脑电分析在认知研究中的应用

1.认知研究领域

一般来说,认知功能是包括感觉、知觉、记忆、判断、思维、推理、问题解决、学习、想象、概念形成和语言等在内的广泛的脑功能,它是人脑高级机能的重要功能之一,是非常复杂的脑活动过程。

认知的研究手段也是多种多样的,从当前众多的研究来看,认知研究中广泛地采用了EEG/ERP研究方法,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EEG/ERP检测是一种无创的、具有高时间分辨率的、侧重时间上的信息传递和处理的研究方法。

2.脑电(electroencephalograph,EEG)的应用

EEG包含了大脑皮层神经活动的信息,其中蕴含着包括思维、情感、精神及心理等活动的丰富内容,深入研究EEG对于了解认知和思维过程,揭示大脑工作机理具有重要意义。认知脑电的分析吸引了国际上许多学者,主要是对不同导联、不同心理作业的时间系列信号进行处理,利用不同认知状态下的能量分布特性来揭示大脑工作机理。

目前脑电图已经成为医学临床诊断脑部疾病和观察大脑功能的常规手段,在认知科学、心理学等领域得到了越来越广泛的应用,如大脑成熟度评估、情绪的变化等都采用了脑电信号分析的方法。以上研究都是基于自发脑电信号的某种特征。

3.事件诱发电位(event related potential,ERP)的应用

ERP方法是在EEG记录方法的基础上增加刺激与叠加过程而成,已经成为目前认知研究的主要手段之一。早在1947年Pawson就提出了诱发电位的概念,1971年Jewett等人报告了有关听觉诱发响应的事实。上世纪80年代起诱发电位的研究十分热门。因为诱发电位的特异性,即它与“特定”刺激的有关性以及与特定的感觉回路的密切联系,使得它携带了关于大脑结构及功能的更多信息。因此诱发电位具有很高的研究意义。

1965年Sutton首创ERPs的研究方法,发现事件相关电位P300;1980年Kutas发现了N400;1985年Sheer等又首先发现了40Hz。研究认为ERPs反映认知过程中大脑的神经电生理改变,因此有人又将其称为“认知电位”(一般称认知电位P300和40Hz脑电事件相关电位),即当事人对某客观事务进行认知加工(如注意、记忆、思维)时,通过平均叠加法从头颅表面记录到的脑电位。事件相关电位把大脑的神经生理学与认知过程的心理学融合起来,使得ERP成为了解认知的神经基础的最主要信息来源,这些认知过程包括感觉、知觉、记忆、判断、思维、推理、问题解决、学习、想象、概念形成和语言等。

三、事件相关电位在网络成瘾研究的进展

不论什么原因引起的成瘾,其共同点都是体内发生了生理变化(例如多巴胺、去甲肾上腺激素、内啡肤等成分等方面的变化)。一旦离开成瘾的对象,体内某些成分的改变就会使成瘾者处于痛苦的戒断状况中。但是,这些生理层面的变化的测量常常是困难的、成本高的或难以实时活体测量的。按照目前的技术,只有脑电测量是最方便的观察活体生理层面变化的窗口。

ERPs又被称为认知性电位,能在毫秒级的水映大脑的功能变化;无创伤性,可反复测试。多项目研究提示,不同位点的认知性电位代表信息加工的不同过程。ERP测量已成为大脑认知能力研究的成熟技术之一,被大量地应用在有关成瘾问题的研究方面。

已用于IAD患者认知研究的ERP成分:

1.N170成分:大量研究表明面孔产生颞枕区优势分布的N170成分,反映了面孔早期加工。国内ERP研究专家赵仑等首次将ERP技术应用于网络成瘾的研究,发现网络成瘾者存在早期视知觉(如面孔识别)加工的易化,即Nd170(面孔减去非面孔)更趋于枕区分布,潜伏期明显提前,但是作者未探讨晚期加工的变化,也未对网络成瘾患者进行分类。

2.P300成分:是被试辨认“靶刺激”时,在其头皮上记录到的潜伏期约为300ms的最大晚期正性波。自1965年Sutton发现P300以来,该成分一直是ERP研究热点。有关成瘾的研究发现,海洛因成瘾者表现出了一定程度的工作记忆损害和注意缺陷,P300波幅较非成瘾者显著降低。基于P300是反映人认知加工能力的重要指标,华中师范大学心理学院实验发现网络成瘾患者P300幅值的降低主要表现在右脑区,提示成瘾患者的认知功能损害主要发生在右脑区,与Toshihiko等对抑郁症的研究结果是一致的。

3.N1成分:是给予听觉诱发刺激后100ms左右出现的负波,产生于听觉通路投射的皮层结构。N1不只是对传入声音物理特性的反应,而且是受试者大脑皮层对于刺激的意义和重要性的反应。网络成瘾者的早期ERP成分N1也有显著变化。成瘾者产生了更大、潜伏期提前的N1,提示相同强度的声音刺激诱发了成瘾者更大强度的大脑皮层唤醒,吸引了成瘾者更多的注意。这种现象可以从两种意义上予以解释,一是成瘾者的感觉功能削弱了,二是出现了注意功能易化,这一结果与赵仑等的早期视知觉的研究结果是一致的。

四、展望

脑电信号的分析已经进入了计算机分析阶段,研究方法主要有时域分析法、频域分析法、时频分析法及非线性动力学分析法等。这使得脑电波的定量分析有据可依,定性工作有了定量的支持,更具有客观性。

青少年正处于身心发展的时期,无论是脑功能还是心理机能都不成熟。如果长时间、无节制地暴露于光怪陆离的声音和五颜六色的刺激之下,可能会对其感觉功能产生负面影响。目前国内外对网络成瘾的研究都局限于自测问卷的测量上,都是在心理层面上的解释,而用ERP技术来研究网瘾问题才刚刚开始,还没有重要成果出来。因此,对网络成瘾青少年心理健康状况的研究只是一个开始,IAD患者的脑电生理状况、注意力、智力的状况等都值得进一步探讨。由于脑电研究的客观性,借助事件相关脑电位研究与行为学量表研究的结合,能够把对网瘾的研究建立在更科学的基础之上。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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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赵仑,高文斌.网络成瘾患者面孔N170的研究[J].航天医学与医学工程,2007,20(1):72-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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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王智,江琦.网络成瘾者的启动效应实验研究[J].心理科学,2008,31(2):350-355.

篇(2)

[关键词] 酒精依赖;戒酒治疗;复饮;认知功能;相关因素

[中图分类号] R4;R749.6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9701(2015)11-0004-04

[Abstract] Objective To explore relevant factors of drinking relapse after alcohol withdrawal for patients with alcohol dependence. Methods 130 patients with pure alcohol dependence who were admitted from January 2012 to February 2013 were selected. They received withdrawal treatment and were followed-up after discharge. They were assigned to relapse group and non-relapse group. The relations between drinking relapse and clinical characteristics, socio-demographic data, family environment and cognitive functions during withdrawal period in the two groups were analyzed. Results Excepted for 21 patients who were out of touch, there were 67 patients in the relapse group and 42 patients in the non-relapse group. Amount of drinking, frequency of drinking, personality changes, emotional symptoms, being single/divorced, financial situation, education years, and family history of alcoholism before the treatment between the two groups were significantly different (P

[Key words] Alcohol dependence; Alcohol withdrawal treatment; Drinking relapse; Cognitive function; Relevant factors

酒精滥用致成瘾不仅导致患者生活受到严重影响,酒精中毒还可能使患者肝脏、神经系统等器官造成损害,酒精依赖也是导致患者自杀或意外身亡的重要原因[1]。对酒精依赖尚无特效方法,戒断过程中患者会出现不同程度的戒断综合征,戒断后受到多种因素影响复饮率高,而降低复饮率是临床治疗的棘手问题。酒精依赖是身心疾病,极易受到自身及环境因素影响,本研究对酒精依赖患者临床特征、社会人口资料、家庭环境及戒断期认知功能进行分析,以探讨戒断后复饮的高危因素,为临床改进戒酒治疗干预手段及戒断期持续干预提供参考依据。

1 对象与方法

1.1 研究对象

纳入2012年1月~2013年2月在温州市第七人民医院精神科住院进行戒酒治疗的单纯酒精依赖患者130例,均符合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第3版的酒精依赖综合征诊断标准[2];密西根酒精中毒筛查检验>6分[3];均为年龄>18岁的成年男性患者;排除其他物质滥用或依赖、非酒精致病性颅脑病变、其他精神障碍史、精神发育迟滞、严重酒精性精神障碍(如酒精性遗忘综合征、妄想症、幻觉症等)。入院后均采用地西泮进行脱瘾治疗,并治疗其他伴随精神症状,辅助支持治疗、心理治疗、健康教育、家庭管理等综合手段进行戒断干预。

1.2研究及分组方法

收集所有研究对象临床特征、社会人口学、家庭环境及戒断期认知功能评价资料,包括年龄、治疗前饮酒量(38%酒精含量)、饮酒频数、酗酒年限、伴随精神症状(人格改变、情感症状)、婚育状况、职业、经济状况(超过当地上年度人均工资为经济状况好[4])、受教育年限、酗酒家族史,采用家庭环境量表(FES-CV)评价家庭环境,采用威斯康辛卡片分类测验(WCST)、言语记忆测验(S/VM)、视觉记忆测验(VM)、空间广度测验(SS)、数字序列测验(DS)、数字广度测验(DST)、持续操作能力测验(CPT-IP)在患者戒断症状消失、情绪和精神状态稳定后进行戒断期认知功能评价。出院后随访,随访截止日期2014年5月,以确诊复饮为终止事件。剔除失联患者,依据随访期间是否恢复饮酒频度及量,或是否符合酒精依赖诊断标准分为复饮组和未复饮组。

1.3评价标准

FES-CV:包括亲密度、情感表达、成功性、矛盾性、独立性、知识性、娱乐性、组织性、道德宗教观、控制性等10个家庭环境特征分量表,共90项,各分量表总分0~9分,得分高表明该家庭环境特征占优势[5]。注意力:由DST和CPT-IP进行综合评价;记忆力:S/VM、VM、SS进行综合评价;执行力:由WCST进行评价,包括总应答数、完成分类数、正确应答率等;注意力、记忆力、执行力均为正向评分,患者精神症状均由资深精神科专业医师采用相同标准进行测试[6,7]。

1.4 统计学处理

采用SPSS18.0进行统计学分析。计量资料和计数资料单因素分析分别采用t检验和χ2检验,多因素分析采用多因素非条件Logistic回归分析,检验水准为α=0.05,P

2结果

2.1两组社会、临床因素分析

剔除失联患者21例,复饮组67例,随访时间10~20个月,中位时间15个月,符合复饮标准时间4~10个月,未复饮组42例,随访时间11~23个月,中位时间16.5个月。两组治疗前饮酒量、饮酒频数、伴人格改变、伴情感症状、单身/离异、经济状况、受教育年限、酗酒家族史比较,差异均有统计学意义(P

2.2两组家庭环境因素分析

复饮组家庭环境中亲密度、情感表达、独立性、娱乐性、组织性、控制性明显低于未复饮组(P

2.3两组戒断期认知功能分析

复饮组戒断期间注意力DST、CPT-IP评分明显低于未复饮组(P

2.4复饮影响因素多因素分析

带入有统计学意义因素变量进行多因素分析,饮酒量、伴情感症状、家庭亲密度、家庭组织性、家庭独立性、注意力、执行力是酒精依赖戒断后复饮的独立影响因素,其中饮酒量、伴情感症状是危险因素,家庭亲密度、家庭组织性、家庭独立性、注意力、执行力是保护因素。见表4。

3讨论

长期摄入大量酒精促进内源性β-内啡肽释放产生欣,同时增加γ-氨基丁酸A(GABAA)受体兴奋性,形成苯二氮■类药物样效应,GABAA兴奋性增加抑制谷氨酸激动N-甲基-D-天门冬氨酸(NMDA)受体功能,并促使后者代偿性增加产生对酒精效应耐受,饮酒量随之增加,相应的神经反应加剧,戒断时出现类似二氮■类药物戒断效应及NMDA受体脱抑制性的过度兴奋,而引起一系列戒断症状甚至导致神经元死亡或认知功能损害[8-9]。而酒精依赖对患者心理、神经系统、消化系统、肌肉、内分泌系统、生殖系统、心血管系统都会造成严重损害,增加死亡率。由于酒精戒断症状类似苯二氮■类药物戒断效应,因此可采用苯二氮■类药物地西泮进行戒断治疗。复饮则是酒精依赖戒断治疗效果的颠覆,对患者及其家庭将造成重复伤害,并影响再次治疗信心及效果,本研究最终纳入研究109例,复饮67例,占61.47%,与以往研究结果相似[10];最早的复饮时间为戒断出院后4个月。本研究结果认为,治疗前饮酒量大,饮酒频数高,出现伴人格改变或伴情感症状,婚姻状况不佳单身或离异,经济状况差,受教育较少,亲缘关系中存在酗酒家族史的患者复饮率较高。有研究显示,西方10%男性和3%女性存在酒精依赖,男性是患酒精依赖主体人群,随着社会压力增加,心理问题凸显,女性酒精滥用和酒精依赖的患病率也在逐年增加[11]。本院收治酒精依赖患者以男性为主,本研究均以成年男性为研究对象。

治疗前饮酒量和饮酒频数反映患者酒精滥用程度,日均饮酒量越大次数越多则其对酒精效应的耐受越严重,大量摄入酒精持续损害其多系统功能,造成严重的心理和躯体损害,戒断效应更为明显,而心理成瘾程度也更为严重,使其在戒断后更易受到酒精相关刺激的诱惑复饮[12],而饮酒量是酒精摄入的直接相关因素,多因素分析显示其为复饮的独立危险因素。酒精滥用会导致神经功能和精神损害,本研究已排除如酒精性遗忘综合征、妄想症、幻觉症等酒精性精神障碍,而存在人格改变和情感症状反应患者已存在一定程度的神经和精神症状,其复饮率较高;抑郁是最常伴随的情感异常状态,抑郁与酒精滥用也存在明显的互相促进关系,两者都是导致患者自杀或自残的重要原因[13],因此在多因素分析中,伴情感症状是复饮的独立危险因素。

患者的社会关系和生活环境对其认知和行为有重要影响,而婚姻关系是重要的人际关系,不美满的婚姻或情感历程是导致患者增加酒精接触,最终导致酒精滥用成瘾的常见社会因素;经济状况是患者在社会生活最直接的压力来源,出于解压、逃避等原因而出现酒精滥用的情况十分常见,与不佳的婚姻状况一样,两者在患者戒断后持续存在并反复刺激则极易促使患者再次接触酒精并再次沉溺于酒精滥用[14],两者是患者不良的社会生活环境因素但不是独立影响因素。在家庭环境的调查中显示,家庭成员包括父母、夫妻、儿女及其他亲属等的广义家庭关系亲密[15],能够有良好的沟通,相互尊重,符合伦理次序的家庭环境有助于患者摆脱对酒精的依赖,减少复饮,反之,缺乏亲密度、情感表达、独立性、娱乐性、组织性、控制性,而矛盾性强的家庭患者则会增加患者复饮率,其中家庭环境的亲密度、独立性、组织性是患者复饮的独立影响因素,所反映的是相互关心,相互尊重和秩序性的良好家庭关系,提示即使在患者社会生活压力大的情况下,包括父母、夫妻、儿女及其他亲属的广义家庭仍然是患者最大的依靠,家庭对患者的影响至关重要,因此在对患者进行戒酒治疗的同时应针对其家庭存在的问题进行管理,增加正向的环境因素,为患者提供良好的康复环境。

本研究结果还显示,复饮还受到戒断期认知功能的影响,患者自身及酒精依赖对认知功能的损害是形成戒断期认知功能的原因,综合多项神经心理学测试结果显示的注意力、记忆力及执行力对患者复饮都有影响,其中注意力和执行力是独立的影响因素。研究显示成瘾患者,额叶功能受损,导致处于低觉醒状态,观察能力下降,并易扰而分心[16]。本研究采用数字广度测验(DST)、持续操作能力测验(CPT-IP)考察患者注意力,注意力较低者复饮率较高,说明患者额叶受损导致其难以控制其行为;言语记忆测验(S/VM)、视觉记忆测验(VM)、空间广度测验(SS)、数字序列测验(DS)评价患者的记忆力,其中复饮组S/VM、SS、DS评分明显低于未复饮组,说明酒精依赖对复饮患者语言、空间及数字的记忆程度更为明显,而影响其发生复饮行为;威斯康辛卡片分类测验评估患者执行力,复饮组评分均明显低于未复饮组,执行力是认知与行为的协同操作,威斯康辛卡片分类测验主要反应患者额叶的决策执行能力[17],而复饮患者注意力缺失也是额叶损害的表现,说明额叶受损是患者复饮的主要原因,提示在进行戒酒治疗时应对患者中枢神经系统进行系统性评估,额叶损害的患者应给予重点的关注,或进行针对神经系统损害的治疗,改善患者康复预后。

总之,酒精依赖患者戒断后复饮主要受到酒精滥用程度、家庭环境和神经系统损害的影响,既往饮酒量大,伴随情感症状,家庭环境缺乏亲密度、组织性、独立性及戒断期缺乏注意力和执行力者复饮可能大,应重视家庭环境管理和心理治疗改善患者戒断期认知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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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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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社会学论文题目选题参考1.涉罪未成年人异地社会调查制度现行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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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罪错未成年人新闻报道的权益保护与法律规制”研讨沙龙综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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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少年司法程序中品格证据适用的冲突与重构

31.儿童虐待的心理危害

32.未成年人轻罪案件非刑罚化处理之构想--以刑事和解为视角

33.未成年人犯罪特别程序之定位

34.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理中社会调查制度的实际运用与分析

35.论我国未成年人人格调查制度之完善

36.宽严相济语境下未成年人累犯制度释疑及完善

37.可能性与空间考量:精神障碍者的司法社工介入

38.法社会学视角下的男性自杀问题研究

39.论大学生犯罪是否从宽处罚及其完善

40.新时期重庆市青少年犯罪研判与对策

社会工作专业毕业论文题目参考1、家庭暴力问题解决的社会工作介入研究

2、流动儿童城市适应性的社会工作介入研究

3、北京市社会工作事务所中社会工作者的激励状况研究

4、社会工作视角下的城市空巢老人社区养老问题研究

5、社会工作教育对社会工作专业化的影响

6、关于最低生活保障与社会工作融合的研究

7、灾害社会工作的本土实践:一种优势视角的分析

8、社会工作介入农民工妇女社会支持网络的服务研究

9、社会工作对自闭症家庭的干预研究

10、社会转型期青少年偏差行为矫治的社会工作介入研究

11、医务社会工作实习研究

12、社会工作专业人才流失问题研究

13、整合式社会工作方法介入流动儿童青春期性教育的研究

14、军休干部服务中的社会工作伦理困境研究

15、民办社会工作机构运行模式研究

16、资源依赖视角下社会工作机构服务质量研究

17、社会工作机构资源动员模式研究

18、社会工作介入青少年人际交往的探讨

19、“三社联动”机制推动广州城市社区社会工作发展的研究

20、社会工作服务机构能力现状分析

21、社会工作机构人力资源管理满意度调查

22、新形势下沿海地区农村社会工作问题研究

23、伤残人群社会工作中的困惑思考

24、社会工作专业学生专业认同影响因素及前瞻思考

25、社会工作介入空巢老人居家养老的模式研究

26、专业社会工作与中国社会治理相结合的探讨

27、留守儿童心理健康问题的社会工作介入

28、欠发达地区社会工作发展路径探析

29、增权理论视角下面向“三失”青少年的社会工作个案帮扶途径与方法研究

30、社会治理视角下新疆社会工作示范点的发展研究

31、制度信任视角下的社会工作“嵌入”公办福利机构问题研究

32、青少年厌学的社会工作个案介入研究

33、社会工作实务中的伦理困境与伦理抉择

34、从社会工作机构的成立看本土性社会工作的发展

35、社会工作视角下和谐医患关系构建研究

36、社会工作理论与实践的脱离和整合

37、社会工作方法在改善医患关系中的运用

38、资源依赖视角下社会工作机构服务机制探析

39、社会工作行业组织明确组织使命与发展道路方法的研究

篇(4)

摘要人格的行为遗传学研究,是以研究遗传和环境的差异来解释人格的个体差异的程度为目的,为探讨遗传和环境在个体发展中的作用提供了新的研究途径。该文以天性和教养为突破口,紧紧围绕行为遗传学在人格研究领域的发展脉络:遗传力、环境、特定基因的研究,进一步探讨在个体人格发展过程中遗传和环境的交互作用的关系。

关键词行为遗传学,人格,遗传,环境,基因。

分类号B848

1引言

行为遗传学是在遗传学、心理学、行为学和医学等学科发展基础上形成的一门交叉学科。它是以解释人类复杂的行为现象的遗传机制为其研究目标,探讨行为的起源,基因对人类行为发展的影响,以及在行为形成过程中遗传和环境之间的交互作用[1]。目前,人格的行为遗传学研究比较盛行。人格的行为遗传学研究的目的就是在分析人格特质的个体差异时,能够说明在何种程度上用遗传和环境的差异来解释人格差异。

人格的行为遗传学是研究个体差异的生物基础,即研究每一个人所遗传的特定的基因组合怎样使其在后天具有表现型的个体差异。所谓的表现型是指可以直接观察到的个体的行为和生理特征;与其相对的概念就是基因型,它是指个体或群体通过生命繁衍继承下来的遗传特征。行为遗传学假定个体的表现型差异主要来源于遗传和环境两方面的影响[2]。具体来说,人格的行为遗传学强调研究每一个体从亲代遗传中继承的一系列不同的基因,鉴别对人格产生重要影响的特定遗传因子,探讨这些基因的特定组合怎样影响着个体的气质、人格和心理健康。人格的行为遗传学研究,除了证明遗传因素的重要作用外,还为说明环境的作用提供了最有力的证据,因为,环境和经验也影响着个性特质从基因型到表现型的实现过程。换句话说,人格的行为遗传学研究既证实了“人格是由遗传和环境决定”的观点,同时,又为解决遗传和环境决定论之间的矛盾冲突提供了新途径。

目前,行为的遗传学研究主要采用遗传力、共享与非共享环境、基因与环境交互作用的研究思路,探讨天性与教养(即遗传与环境)在人格形成中的作用,揭示行为遗传学在人格研究领域中的发展趋势。

2人格的行为遗传学研究趋势及其发展

20世纪70年代席卷行为遗传学研究的争议已经消退,80年代特别是90年代以来,行为科学越来越接受遗传影响这一观点,表现为越来越多的行为遗传学的文章出现在主流行为学杂志和研究领域中。这是行为遗传学在现代行为科学中极大的转变。行为遗传学是研究行为遗传的,人格的行为遗传学的早期研究就是通过遗传力、环境来比较双生子和收养研究,寻找遗传和环境影响人格差异的证据。目前的研究试图发现并确定使行为和心理特质具有遗传性的特殊基因。

2.1人格的遗传力研究

遗传力是一个描述遗传影响程度的统计值,指观测到的(表现型的)变异中能被遗传变异解释的百分比。它是衡量遗传在多大程度上能解释心理特质差异的指标,也就是说,某一群体或个体的表现型差异能够归因于遗传差异的比例。由于同卵双生子有100%相同的遗传物质,异卵双生子有50%相同的遗传物质,而养子与养父母之间没有相同的遗传物质,因此,人格的遗传力研究以 双生子与养子为研究对象,来比较人格的个体差异中能够用遗传差异解释的比例。这类研究采用人格自陈问卷或其它测量手段,外向性与神经质是在此类研究中被测量得最多的两种特质[3]。

基于人格自陈量表及其他测量手段的研究都表明,双生子人格有中等程度的遗传力。在一项对24000对涉及五个国家的儿童双生子研究中,同卵双生子与异卵双生子在外向性上的平均相关分别为0.51和0.18,在神经质上的平均相关分别为0.46和0.20。根据遗传作用的加法式模型,将同卵与异卵双生子相关系数的差值乘以2,分别得出外向性的遗传力为62%,神经质的遗传力为52%。许多人格量表的研究结果表明,除外向性与神经质之外的其他特质上,同卵双生子的相关也总是大于异卵双生子[4]。一项以近1000对德国和波兰成年双生子的研究比较了自陈问卷与同伴评定法在大五因素上的得分情况。其中,每个双生子的人格都由两名同伴对其进行他评。结果发现,同伴评定的平均相关为0.61,表明一致性信度较高。同伴评定与自我评定分数之间的平均相关为0.55,说明自我评价具有中等的效度。有研究已证明,自评得分与其他研究基本相同[5]。

与双生子研究相比,收养研究则表明,个体的人格发展受遗传作用的影响要小。双生子与收养研究结果的这种差异主要集中于两点:一种是相同的生活环境可能会增强同卵双生子之间的相似性,对分开抚养的同卵双生子的研究在一定程度上支持了这一假说。收养研究中低遗传力的另一种可能的解释是非加法遗传效应。所谓加法遗传效应指的是各种独立的遗传作用会“加在一起”影响某种人格特质,而非加法遗传效应则指的是它们之间的交互作用。无论遗传效应是否为加法,同卵双生子在各个方面都完全相同,但异卵双生子彼此之间在加法效应因子上只有50%的共同性,非加法遗传效应对他们及其他直系一代亲属彼此的相似性影响更小[5]。

人格的行为遗传学研究一直仅限于考察遗传因素在多大程度上会影响人格的个体差异。采用自陈问卷研究人格差异的结果表明,遗传因素对于人格差异具有重要影响,每一种人格特质在用自陈问卷测评时都表现出遗传的作用。因此,目前人格的行为遗传学研究已经超出遗传力的界限,其中一个重要的发展方向就是研究遗传与教养两者的关系,即从环境角度对人格进行考察。

2.2人格的环境研究

2.2.1人格的共享环境和非共享环境研究

双生子与收养研究表明,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某些相似性主要源于他们之间具有共同的遗传特征而非共同的家庭环境[6]。著名的行为遗传学家普洛明(R. Plomin)认为,家庭经验是很重要的,但是环境因素的影响是针对某一个子女,并不是被家庭成员所共享。也就是说,影响人格发展的环境对于同一家庭的成员来说并不比不同家庭的成员更为相同。普洛明提出了人格的共享环境和非共享环境[7]。共享环境指生活在同一家庭的子女在平均水平上所享有的相同环境,包括通常意义上的家庭背景(家庭社会经济地位、父母职业、受教养程度、等)、学校状况、共同伙伴、邻里情况、民族情况等。非共享环境则指子女在家庭内外获得的独特经验,来源于仅仅被一个子女经历的事件,可以分为系统影响和非系统影响[2]。系统的非共享环境包括家庭地位(出生顺序、性别差异)、子女间的相互作用、父母对某个子女的独特教养行为等家庭内的经验,以及独特的同伴经历、朋友、教师、运动、其他活动和兴趣、教育、职业经历、配偶、家庭生活等。非系统的非共享环境则往往无法预期,常见来源有意外事故、疾病、精神创伤等其他特异的经历。

共享家庭环境的影响可用遗传无法解释的相似性来估计,如收养子女之间的相似性。非共享环境的影响则用遗传和共享环境都无法解释的方差分量来表示,一起成长的同卵双生子之间的差异就代表了非共享环境的影响。研究发现:共享环境对人格的影响极小,平均只有5%变异可归因于共享环境,可归因于非共享环境的变异则有35%[2]。也就是说,非共享环境对人格特征的影响,使得生长在同一家庭的子女彼此不同。以普洛明为代表的一些学者非常强调非共享环境的作用,即强调后天教养及个体在家庭内外的独特经验对人格发展的重要作用[8]。因此,共享环境和非共享环境的提出,为研究者在环境中考察人格提供了新的视角。

目前,行为遗传学家正试图确定非共享环境的具体来源以及它们与心理特质之间的关系。研究者认为应从评估每个儿童所经历的特殊环境入手来确定具体的非共享环境因素,即采取特殊的环境测量方法。这类研究起步较晚,其中以一项名为“非共享环境与青少年发展”(nonshared environment and adolescent development,NEAD)的研究最为著名[9]。研究发现,非共享环境并不仅限于家庭环境。当人们开始步入社会时,家庭之外的环境更可能成为非共享环境。例如,工作环境、社会支持、离婚都可能成为非共享环境的根源。其他非系统性的因素,如意外事故、疾病等也会导致子女之间的差异。随着时间的发展,此类经历的微小差异也会逐渐积累并导致行为结果上的显著差异。

2.2.2环境的测量显示遗传对人格的影响

近年来,一些心理学家在对环境的测量中发现:基因变化发生在环境的测量之中,即环境因素也具有可遗传性。教养行为表现出遗传的影响有以下两方面的原因:父母的人格等遗传特征可能会反映在他们的教养行为中;教养行为也可能会反映子女人格方面的一些遗传特征。换句话说,环境测量所以会表现出遗传的作用是因为人们会部分地由于遗传的影响而形成其个人的生活经历。这种情况被称为“教养中的先天影响”。这种影响与遗传倾向密切相关,因而在人格的行为遗传学中被称为 “基因型―环境相关”[6]。基因型―环境的相关并非指独立于个体之外的环境受到遗传的影响,而是指个体卷入经验的程度或个体接受环境影响的程度具有一定的遗传性。遗传的影响是通过被其作用着的心理特质来传递的:遗传影响着个体的心理特质,心理特质影响着个体的环境。

基因型―环境相关的发展过程有三种类型:被动的(passive)、唤起的(evocative)和主动的(active)[10]。被动的基因型―环境相关是指,当父母和子女拥有相同的遗传倾向时,提供的环境会强化这一遗传倾向。例如经常参加文体活动并且又鼓励这种活动的父母倾向于抚养喜欢文体活动的孩子。因为,孩子不仅拥有鼓励其参加文体活动的抚养环境,而且遗传了父母倾向于对这种环境做出反应的基因。唤起的基因型―环境的相关指环境对个体受遗传影响的行为所做出的反应。例如,积极的婴儿比忧郁的、消极的婴儿受到更多的注意和社会性刺激。主动的基因型―环境的相关是指个体选择能够强化自己遗传倾向的环境和伙伴的程度。例如,一个具有社交性基因的儿童愿意参加社交活动,并会选择具有社交性儿童作为伙伴。所以,不同基因类型的人会为他们自己选择不同的环境,这些环境对他们将来的个性、社会性发展有很大的影响。以上事实表明,当个体有能力选择自己的环境时,具有不同遗传基因的个体就会寻求、改变和创造不同的环境,即遗传因素会影响个体对环境的选择和改造。

总之,人格的遗传力和环境的研究使我们认识到,遗传与环境在个体人格发展中的独特作用,但后来的行为遗传学研究更强调“非共享环境”对人格发展的重要而独特的影响,这恰恰是传统的人格研究中未能涉及的方面。

2.3人格的特定遗传基因研究

人格的行为遗传学在遗传力和环境的研究中,主要探讨的是遗传―特质―环境之间的关系。但是,近年来的研究却发现,基因的变化可能是导致人类个体差异的主要原因,也就是说,应该进一步探讨基因―特质―环境之间的关系。因此,当前的任务是通过确定与人格有关的特定基因,并通过基因与环境的交互作用来了解特定基因与人格特质之间的关系,即要确定遗传基因是如何对行为产生影响的。这就是人格的行为遗传学研究最激动人心的方向之一,即运用分子遗传技术来寻找影响人格的特定遗传基因[11]。人格基因的发现将使研究者可以直接地测量个体的遗传型,从而推进对人格作更深入的遗传学分析。

遗传基因对人格所起的影响可能涉及多基因,但它们对人格的影响幅度有差异。目前,研究者运用DNA标记来寻找与复杂人格特质有关的基因(这类基因被称为定量化特质点,quantitative trait loci,简称QTLs),这些标记位于与某种特质有关的基因内部或附近。研究的目的不是要找到负责某种特定人格特质的单个基因,而是要找到能够解释该特质中某些差异的多个基因。试图将某些基因特别是那些与具有生理作用的DNA标记有关的基因与人格联系起来的做法是很有道理的。行为遗传学家采用连锁研究(lingkage studies)和关联研究(association studies)的方法来寻找与特定行为或人格特质有关的基因。连锁研究采取从行为水平到基因水平的自上而下的方法,以携带某种疾病或性状的家系为研究对象,分析几代人的DNA样本,以确定对人格特质影响较大的基因。而关联研究(也称作QTLs分析)则是自下而上的方法,即从确定与某种行为特质可能有关的基因入手,观察具有或者不具有某种行为特质的两类人群携带该基因的情况,目的是确定这些有关的或可能的侯选基因与行为特征或人格特质之间的因果关系。相对于连锁研究,关联研究更能找出只有微弱作用的基因。但由于复杂行为的侯选基因数目较多,因此,要对所有的侯选基因的意义和作用进行判断也是一件复杂而艰巨的工作。最近有研究发现[12,13],儿童的行为与单胺氧化酶(MAOA)基因有较高的相关;而5-羟色胺转运体(5-HTT)基因和应激刺激的交互作用对抑郁具有影响。

人格特定遗传基因研究的进展使得我们可以预测,未来的人格研究者将能够利用DNA标记作为研究工具。人格特定遗传基因的研究不是去发现与人格有关的DNA标记,而是要利用DNA标记作为研究工具,对与人格有关的基因进行心理水平的分析。这样才能在探讨人格的因素结构、人格与精神病的关系以及归因问题时,考察特定基因与有关心理现象是否有关联。目前,在研究方法上,行为遗传学已从传统的家系研究、连锁与关联法开始向以动物(主要是与人类基因有99%相同的老鼠)和人类为被试的多基因数量性状位点分析、模式调试生物测定(biometric model fitting)、基因调控和基因工程等方面发展。这些新的技术与方法使得研究者能够直接在动物身上操纵基因、观察基因改变对其行为的影响,并进而推测人类行为的遗传基因。实际上,许多关于人类行为的遗传学研究结果都是基于对动物的研究,包括智力、新颖寻求、攻击、成瘾行为、抑郁和神经质等异常行为。

人格的特定基因研究涉及的范围很广,包括发展问题、多变量问题、遗传―环境相互作用的问题、伦理问题等。个体差异的发展问题回答了人格差异的起源以及人格随时间的变化和连续性等问题。多变量问题是研究多特质间的共同变异,包括人格特质彼此之间及内部的关系、基因与人格之间的生物机制、人格与心理病理学之间的联系等问题。寻找并确定与人格有关的基因就是探讨本性和教养(即基因与环境)在个体人格发展中的相互作用。虽然心理学家倾向于从心理社会因素的角度考察环境的作用,但我们肯定还可以从基因的角度来探讨它。不论结果如何,正像DNA双螺旋理论的创立者沃森所说的那样:我们的命运已不存在于我们的星座中,而是存在于我们的基因中[1]。

基因―环境的交互作用是指对经验敏感性上的遗传差异。它是心理病理学的素质―应激模型(diathesis-stress model)所提出的最一般的交互作用模式:具有某种遗传风险(素质)的个体对环境因素(应激)以及环境中的机会都非常敏感[10,14]。例如,有遗传问题的人受心理社会危险性影响的可能更大。但是,到目前为止,我们对特定基因与导致行为的环境应激源之间交互作用的了解还远不及对人与环境交互作用的了解。与复杂人格特质有关的基因能够提供关于遗传素质的信息,从而有助于我们对基因―环境之间的交互作用的判断与了解。

3结束语

人格的行为遗传学研究,为传统的人格研究提供了一个新的研究方向,也为人格的遗传与环境决定论提供了新的研究途径。虽然如此,在人格的行为遗传学研究中,遗传和环境的相关和交互作用如何、遗传怎样作用于人格发展,遗传对不同人格特质之间的相互影响有怎样的作用,怎样寻找影响人格的特定遗传基因,怎样认识这些基因,怎样揭示基因作用于人格的根本机制等,这些问题都是行为遗传学在未来人格研究中必须加以回答和解决的。

参考文献

1 白云静, 郑希耕, 葛小佳, 隋南. 行为遗传学:从宏观到微观的生命研究. 心理科学进展, 2005, 13(3): 305~313

2 刘晓陵, 金瑜. 行为遗传学研究之新近展. 心理学探新, 2005, 25(2): 17~21

3 Plomin R. Environment and genes. American Psychologist, 1989, 44(2): 105~111

4 Plomin R, Corley R, Caspi A, et al. Adoption result for self-reported personality: Evidence for nonadditive genetic effects. Journal of Personality and Social Psychology, 1998, 75(1): 211~218

5 黄希庭主译. 人格手册:理论与研究. 上海: 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 2003

6 Plomin R, Colledge E. Genetics and psychology:Beyond heritability. European Psychologist, 2001, 6(4): 229~240

7 Plomin R, Asbury K, Dunn J. Why are children in the same family so different? nonshared environment a decade later. The Canadian Journal of Psychiatry, 2001, 46(3): 225~233

8 Plomin R, Spinth F M. Intelligence: Genetics, and genomics. Journal of Personality and Social Psychology, 2004, 86(1): 112~129

9 Pike A, Plomin R. A behavioural genetic perspective on close relationships. 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Behavioral Development, 1997, 21(4): 647~667

10 Plomin R, Caspi A. DNA and personality. European Journal of Personality, 1998, 12: 387~407

11 Plomin R. Behavioral genetics in the 21st century. 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Behavioral Development, 2000, 24(1): 30~34

12 Caspi A, McClay J, Moffitt T E, et al. Role of genotype in the cycle of violence in maltreated children. Science, 2002, 297: 851~854

13 Caspi A, Sugden K, Moffitt T E, et al. Influence of life stress on depression: moderation by a polymorphism in the 5-HTT gene. Science, 2003, 301: 386~389

14 O′Connor T G, Caspi A, DeFries J C, et al. Genotype-environment interaction in children′s adjustment to parental separation. Journal of Child Psychology and Psychiatry, 2003, 44(6): 849~856

ON THE STUDY OF BEHAVIORAL GENETICS IN PERSONALITY

Zhang Lihua1,2, Song Fang2, Zou Qun2

(1 Research Center of Psychology and Behavior in Tianjin Normal University, Tianjin 300074; 2 School of Tian Jiabing Education,Liaoning Normal University,Dalian 116029)

Abstract

篇(5)

内容提要: 随着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日益加强深,消费者撤回权制度已被越来越多的国家视为一项重要的消费者保护手段。由于与契约自由原则存在冲突,消费者撤回权制度在理论界一直存在争议。行为经济学为消费者撤回权理论研究提供了新的视角,它在批判古典经济学“经济人”基本假设的基础上,提出了有限理性理论。有限理性理论解释了消费者撤回权与契约自由原则的冲突问题,也是消费者撤回权的重要根据所在。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二次修改稿引入消费者撤回权(注:在消费者撤回权制度的讨论中,学界并没有形成一个统一的概念,主要使用的概念有“撤回权”、“冷静期”、“冷却期”、“后悔权”、“反悔权”、“退货权”。这一制度在概念上的复杂性主要源于国外立法和实践中没有形成一个统一的概念,即使在欧盟法层面也没有一个确定的概念。美国采用的是“cooling- off period”,欧盟法则在不同的指令使用了不同的概念。德国采用了“widerrufsrecht”(撤回权)的概念,本文选择使用“消费者撤回权”这一概念。),可谓一石激起千层浪,引起公众的广泛热议,消费者撤回权也日渐进人民众的视野。新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能否最终引入以及在何种程度上引入消费者撤回权制度,引起了学界的关注。相比国外,国内对于消费者撤回权的研究尚处于初级阶段,理论成果还比较有限。正当性问题是制度构造所要解决的首要问题。到目前为止,国内对于消费者撤回权正当性的研究主要集中于消费者基本权利理论、消费者主权理论、公平正义理论以及实质的契约自由理论。行为经济学为消费者撤回权的研究提供了一个崭新的视角。文章透过传统民法理论的理性“经济人”前提,运用行为经济学的理论成果,从有限理性的角度论证了消费者撤回权的正当性。

    一、消费者撤回权的产生

    消费者撤回权是指在消费者合同生效或履行后的一定期间内,消费者依法享有的,无须任何理由,即可通过一定形式撤回合同,并使该合同归于无效的权利。消费者撤回权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1)仅适用于消费者合同;(2)它是一项法定权利;(3)撤回无须任何理由;(4)撤回的效果是合同归于无效。

    消费者撤回权在私法领域是一个相对较新的概念,但是撤回权概念的提出可以追溯到1891年。1891年,德国学者heck在分期付款买卖计划的立法建议中就曾提议赋予买方法定的撤回权。[1]但关于撤回权的立法直至1964年才出现于英国的《租赁买卖法》中,该法规定:若买方在“适当交易所在地”(一般为经营者的经营所在地)之外的任何地方签订了租赁买卖合同或分期付款合同,都有权自收到正式合同的副本之日起4天内解除该合同。[2] 1969年德国《外国公司股票销售法》中规定了消费者撤回权,该法规定:当买受人在出卖人或者其经纪人通常的营业场所以外的地方,通过口头交涉的方式被诱使作出买受承诺的,那么买受人可以撤回其承诺意思表示。[3]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消费者撤回权制度为大多数发达国家所确立和发展,成为了消费者保护的一项重要工具。欧盟关于消费者撤回权的立法非常完善,可称之为消费者撤回权立法的典范,具体体现在一系列消费者指令中,涉及到了包括上门交易、人身保险、分时度假产品、远程销售、远程金融服务、消费信贷在内的许多领域。德国对此立法也比较全面,而且可操作性很强。德国在2001年债法改革之前,颁布了一系列包含消费者撤回权的单行法,如《远程授课保护法》、《上门交易法》、《消费信贷法》等。债法改革后,除《远程课程保护法》之外,消费者撤回权及相关的退还权被统一规定于《德国民法典》第355条至第359条中。美国的消费者撤回权体现在冷静期制度中,如上门交易中的三天冷静期。迄今为止,美国约有40多个州在法律上规定了冷静期制度。

    二、消费者撤回权与契约自由原则的冲突

    消费者撤回权制度在发展与扩张的过程中始终伴随着民法学理论上的困惑和质疑,因为这一制度撼动了私法理论的基础—契约自由与契约严守原则。在德国法上,其曾经甚至被质疑为对《德国基本法》第3条第1款所确立的宪法上平等原则的背离。消费者撤回权制度自始至终就被置于法教义学与法政策的批评烈火中,而且这些批评,即使在这一制度经债法改革被融入《德国民法典》,也没有销声匿迹。[4]

    (一)消费者撤回权与契约自由原则

    契约自由原则作为近代私法三大基本原则之一,是意思自治的必然结果和核心内容。契约自由是当事人所享有的由法律规范所承认的、根据自己的意思通过合同来追求并实现其法律效果的权利。梁慧星认为,“按照契约自由的原则,自由订立的契约就等于是法律,当事人必须严格按照契约的约定履行,即所谓契约必须严守,正是体现了这种形式正义。法官裁判契约案件也必须按照契约约定的条款进行,至于当事人的利害关系,订立契约时是否一方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或对方的急需或缺乏经验,或者履行契约时的社会经济条件已经发生了根本性的变更等,均不应考虑在内。”[5]即契约自由原则要求当事人必须严格按照约定实现权利义务,在契约成立后无论发生何种情况变动,均不影响契约效力。一方当事人未经对方同意,原则上不能从一个已依法成立的合同中解脱出来;任何一方解除合同,都必须经过法律上的特别规定,并具有足够的正当性理由。该原则的主要目的在于保护交易和信赖,赋予合同以将来之效力。

    然而,消费者撤回权制度恰恰与之相悖。根据消费者撤回权制度,消费合同成立后,消费者无须说明任何理由,即可享有单方面撤回权,使合同归于无效,从合同的约束效力中解脱出来。立法者对于消费者的这种权利设定是对契约必须严守原则的背离,而内含于私法自治原则、契约自由的契约坚守规则,正是传统民法理论的基石所在。对于这种制度安排,我们很难从既有的民法理论体系中找到其正当性理由。

    (二)契约自由原则的前提—“经济人”

    契约自由原则确立于资本主义自由竞争时期,以人文主义的哲学思想、古典自由主义的经济理论和古典自然法学说为理论基础。理性“经济人”是古典经济学的一个基本假设,是其理论分析的基本前提,传统私法理论也正是以此为出发点而建立起来。传统民法中的“强而智的人”就是古典经济学的基本假设—理性“经济人”。

    “经济人”假设源于亚当·斯密在1776年出版的《国富论》中的表述,后来帕累托将“经济人”这一概念引进了经济学。亚当·斯密认为,“各个人都在不断地努力为自己所能支配的资本找到最有利的用途,固然,他所考虑的不是社会的利益,而是他自身的利益,但他对自身利益的追求自然会或者毋宁说必然会引导他选定最有利于社会的用途。”[6]根据“经济人”假设,“经济人”具有三个特点:完全的理性、完全的意志力、完全的自利,前两个“完全”服务于后两个“完全”。经济行为人具有完全的充分有序的偏好、完备的信息和无懈可击的计算能力和记忆能力,通过比较各种可能的行动方案的成本与收益,从中选择那个净收益最大的行动方案。[7]27根据古典经济学理论,“经济人”假设还内含了另外两个前提,即完全信息、完全竞争。一般认为,理性“经济人”、完全信息、完全竞争共同构成了古典经济学的三个基本假设。在完全竞争的市场中,有只“看不见的手”能够自动调节供求,使买卖双方各得其所;经济主体完全掌握市场上的各种信息,完全了解产品的质量、价格等信息,任何人都不会以高于市场的价格购买,也不会以低于市场的价格销售。

    在理性“经济人”的假设下,意思自治原则以及契约自由原则均得到了论证。意思自治、契约自由成为完全竞争的市场中具备完全信息的理性“经济人”的必然要求。所谓的意思自治原则贯彻了完全理性的前提,甚至也贯彻了完全的意志力前提,因为只有具有完全的理性和完全的意志力的人能进行这样的自治。[8]然而,无论是完全的理性还是完全的信息、完全的竞争都只是一种理想的假设,事实并非如此。

    三、行为经济学理论对契约自由原则的撼动

    “经济人”假设的实质是对“人”进行抽象,其目的在于为经济学分析、解释、推导的需要,对微观人的特点进行抽象,并根据这种抽象分析其决策和行为。但这种抽象实质上是将人不当成“人”,而当成一个纯粹的“经济动物”,显然,事实并不存在这种“动物”。行为经济学对古典经济学的批判正是基于这一假设展开的。

    (一)行为经济学对“经济人”假设的批判

    行为经济学是在西蒙的倡导下发展起来的。1974年,西蒙对古典经济学中的“理性经济人”假设作出了系统批评,并提出了“有限理性”的概念。20世纪70年代,丹尼尔·卡尼曼(daniel kahneman)和阿莫斯·特维斯基(amos tversky)通过吸收实验心理学和认知心理学等领域的最新研究成果,把心理学和经济学有机结合起来,重构了西方主流经济学(特别是新古典经济学)中的理性选择模型,形成了真正意义上的“行为经济学学派”。[9]行为经济学对古典经济学的质变性突破首先体现在对经济个体的抽象定义上,古典经济学认为对经济个体的分析应建立在“机械”的经济理性之上,而行为经济学则认为对经济个体的抽象应建立在更为现实的基础之上。[10]行为经济学认为人性中有情感的、非理性的、观念导引的成分,本身就不是那么“理性”的,经济活动因此也不是那么“理性”的。[11]76森德希尔·穆拉伊特丹(sendhil mullainathan)和理查德·泰勒(richard thaler)将行为经济学对理性选择的批评和发展总结为三点:有限理性、有限意志、有限自利。[7]217

    1.有限理性。古典经济学认为,每个人所采取的经济行为都是力图以自己利益最小的经济代价去获得自己最大的经济利益。然而,行为经济学研究表明,很多情况下,行为人并不总是追求最大化,也并不总能实现最大化。行为经济学突破了“经济人”的假设,主张以“有限理性”作为分析基础。他们认为,人类行为的有限理性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决策过程中的真实判断行为表现出与理性预期所推断的无偏预测的系统偏差,即有限理性会导致人作出判断误差。启示和偏差(heuristics and biases)通过影响行为人对未来时间的概率判断,来改变行为人的最终决策。启示具体包括了代表性启示、现成性启示;偏差包括易得性偏差、预测偏差、乐观偏差等;另一方面是人类决策偏离了理性选择理论中的预期效用理论。其中禀赋效应(endowment effect)是偏离预期效用理论的最典型例子。此外,框架效应(framing effect)、沉没成本(sunk cost)与禀赋效应一样,都对人类决策产生影响,使得人类决策行为有时出现与最大化目标不一致的现象。[11]79

    2.有限意志。根据理性选择理论,行为人具有完全的意志能力,对自己的效用函数有着清醒的认识,并能使之符合最大化要求。而行为经济学认为,在现实生活中人们即使知道了什么是最好的,有时因为自身的原因也往往不会采用它,[12]即不能坚持选择与最大化自身总体效用相一致。行为经济学分析了导致行为人有限意志的三个因素:[13](1)习惯、传统、嗜好(habits, traditions, addictions),如对某一物品或活动成瘾导致对它们的依赖,又如在广告的煽动下疯狂购物;(2)欲望(cravings),如贪财;(3)多重自我(multipleselves),包括“坏”的自我和“好”的自我,年轻的自我和老年的自我。这三类因素导致行为人无法有效控制自己的整体效用、无法对多重效用目标进行排序,最终令决策偏离效用最大化轨迹。[14]7

    3.有限自利。理性选择理论认为,经济和法律中的人是完全自利的。行为经济学研究认为,行为人在经济活动及法律事务中,除了具有有限理性和有限意志外,还会表现出有限自利。加里·贝克尔(gary becker)等学者的研究表明,个体决策不仅受物质利益驱动,还受其他因素如社会规范、道德规范等的影响,不仅追求自我利益的实现,还追求自我利益以外的东西,如“公平”、“社会认可”等。实质上,经济决策的过程中包含了相当的非物质动机和非经济动机权重。[12]最能用行为经济学的方法证明人的有限自利的是最后通牒博弈(ultimatum game)。在一个实验中,两个实验对象分1元钱,两个人抽签,抽中的人决定分配方式,没抽中的人决定是否接受这种方式。如果后者决定接受,即按前者的分配方式分配,如果后者拒绝,则两个人都得不到钱。显然,理性要求前者获得99分钱,留给后者1分钱,而后者也应该接受这1分钱,因为这总比什么都不得好。但是,反复的实验表明,上述理性行为从未发生过。前者往往会留给后者三到五成的份额。

    (二)有限理性对契约自由原则的动摇

    行为经济学在对古典经济学三个“完全”(完全理性、完全意志、完全自利)的理论前提的批判之下,确立了三个“有限”(有限理性、有限意志、有限自利)的理论基础,这对相关领域的理论构建产生了深刻影响,传统民法理论就是其一。传统民法理论的理性“经济人”前提以及在此基础之上建立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制度、意思自治原则、契约自由原则,都必须给予审视和修正。理性“经济人”是私法的理论出发点,私法中的个体能否实现意思自治完全依赖于其是否具有完全理性。以三个“有限”为特征的“非理性人”理论说明了现实人并非传统经济学中强而智的人,而是弱而愚的人,他们不需要完全的意思自治,而是需要国家作为家长对他们的行为进行必要的干预和引导。如此,民法的所谓私法性以及意思自治原则将面临挑战。[14]12有学者提出:“行为经济学为传统民法理论的根本变革提供了契机,以不对称家长制来取代传统民法理论所持的意思自治原则、打破本来就不符合事实的民法私法说谬见,是未来中国民法理论的必然选择。”[14]7不过,行为经济学对“经济人”假设的批判并不等同于古典经济学以及传统私法理论的彻底否定和颠覆,传统经济学仍具有其无可替代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四、消费者撤回权的重要根据—有限理性

    消费者撤回权制度是不对称家长制在消费者保护领域的具体应用,它看似与作为传统民法理论基石的意思自治、契约自由、契约严守原则相冲突,实质却是对传统民法理论缺陷的重大修正,是国家作为家长对弱而愚的非理性的消费者提供的应有保护。从大多数国家和地区的消费者撤回权立法来看,消费者撤回权制度的适用主要是基于以下两种情形:一种是基于消费者的有限理性;另一种是基于消费者的信息不充分。前者如上门交易、分时度假产品交易、消费信贷等,后者如远程交易、人身保险、远程金融服务等。当然,消费者有限理性和信息不完全的现象是普遍存在的,但并不是所有领域都需要通过消费撤回权制度来干预,因为任何制度的引进都是需要成本的。消费者撤回权制度仅适用于消费者有限理性和信息不完全表现比较突出的领域。由于行为经济学是利用实验心理学、认知心理学的理论和研究方法分析心理因素对决策的影响的学科,它并未对古典经济学的另外两个基本假设“完全信息”、“完全竞争”加以介入。因此从行为经济学角度对消费者撤回权的分析仅限于消费者的有限理性的情形。

    (一)易得性偏差(availability bias)

    易得性偏差是指人们在决策时更依赖于最新的信息,这样往往易导致以偏概全。比如,我们看到一些飞机失事的画面后,会误以为飞机失事概率很高,但根据研究数据,空难发生的几率仅为1100万分之一。在消费领域,易得性偏差表现突出的领域有上门交易、电视购物、分时度假产品交易等。在上门交易中,上门推销员的宣传、诱导容易使需要立即作出决策的消费者陷入易得性偏差。在分时度假产品交易中,消费者往往会因过度重视其最近获得的信息,作出片面的判断和不利的决策。[15]电视购物领域中也存在类似的情况。为避免这些情况的发生,绝大多数发达国家和地区都规定了上门交易中的消费撤回权,如美国、欧盟、欧盟成员国、澳大利亚、日本等。另外,有越来越多的国家和地区在分时度假产品交易、电视购物领域引入消费者撤回权。《德国民法典》规定,对于异地交易合同(包括电视购物)(注:《德国民法典》第312d条第1款。)[16]、部分时间居住权合同(即分时度假合同)(注:《德国民法典》,第485条第1款。)[16],消费者享有两个星期的撤回权。英国相关法律明确规定消费者对分时度假合同享有14天的撤回期间。[17]欧盟相关指令规定消费者可以在14天内撤回分时度假合同。[18]

    (二)预测偏差(projection bias)

    预测偏差是指人们往往倾向于低估其状态中的变化效果,将现在的情绪状态适用于未来,从而错误预测未来偏好,导致动态选择环境中的系统性偏差。马修·拉宾(matthew rabin)认为,人们常常会低估自身行为和外生变量对于未来效用的影响,从而夸大未来偏好与现在偏好的相似度,并由此产生预测偏差。如消费者在汽车经销商的过分宣传下冲动地买下名车,但并不知其将来是否真正需要;又如在分时度假领域,消费者享受于度假区美好的环境中,会很自然地将这种感受投射到将来,而轻率地作出购买决定。另外,在金融服务领域也存在类似情况。[19]马修·拉宾认为,在决策时经历一个强制性的“冷静阶段”,有助于他们脱离短期偏好对未来的影响。这也是许多国家在立法上确立分时度假产品的消费者撤回权又一重要原因。

    (三)禀赋效应(endowment effect)

    禀赋效应是指一个人对自己拥有的某项物品的价值评价要比未拥有的同等物品的价值评价大得多。这一概念由理查德·泰勒首次提出。该理论认为一定量的损失给人带来的效用降低要多于相同的收益给人带来的效用增加。根据该理论分析,人们在决策过程中对利害的权衡是不均衡的,对“避害”的考虑远远大于对“趋利”的考虑。出于损失规避的考虑,人们在出卖商品时往往索要过高的价格。大量资料表明,在二手车交易市场禀赋效应表现比较明显。有美国学者通过对多个数据集的研究发现,汽车经销商对二手车的报价明显高于它们实际的平均价格,而消费者对二手车平均多付了996美金。[20]为保护二手车交易中的消费者,有些国家和地区已经开始在二手车交易中赋予消费者撤回权,当然这其中也同时包含了对于二手车交易中信息不对称因素的考量。如澳大利亚维多利亚州在《二手车交易商法》中规定,消费者在二手车交易合同签订后的三个工作日内享有撤回权。[21]

    (四)乐观偏差(optimism bias)

    “人们倾向于相信自己更可能经历积极事件,而他人更易遭遇消极事件。”这种现象被称为乐观偏差或非现实的乐观主义。首先对乐观偏差进行实证研究的是尼尔·韦伯斯坦(neil weinstein)。乐观偏差使人们倾向于认为自己不会受到伤害或者不幸总会降临到他人身上,所以无需采取预防性的行为。乐观偏差心理会导致消费者过度消费、非理性借贷等行为。[22]在信贷消费中,由于消费变得非常简单,人们往往对自己的经济状况的估量过于乐观,而对自己将面临的经济压力估计过低甚至未作估计。这样的消费者极易在事后后悔或者在将来陷于支付不能。其实早在1891年heck的立法建议中就曾提出了此观点。(注:heck认为,在分期付款买卖的情况下,顾客可能被劝诱购买非必需的以及超出其财产能力的标的物,其原因在于心理上的因素,即与目前的享受相比,将来才履行的义务往往被低估,这一建议在当时并未被德国立法者所采纳。)为了避免消费者在消费中过于乐观、缺乏理性思考,许多发达国家均赋予了消费者在消费信贷中的撤回权,给予消费者一定期限,让他们冷静下来重新考量他们的行为。欧盟于1986年出台了关于消费信贷的指令,明确规定了消费者的撤回权。[23]另外,在德国、英国、美国、日本、澳大利亚等大多数发达国家都有类似规定。

    (五)代表性启示(representativeness heuristic)

    代表性启示是指人们往往会依据所描述的特征对被观察事物进行区分,在判断的过程中常常会受到事物的典型特征影响的趋向。例如,当我们看到某个人衣衫华丽,就会认为他是儒雅富有之人,相反,当我们看到某个人衣衫褴褛,就会认为他是粗俗贫穷之人。简而言之,就是人们常常会以貌取人。消费者在电视购物中容易表现出比较明显的代表性启示。消费者面对电视购物中的长时间、高频率的引导性的广告宣传,往往会被表象蒙蔽而作出错误决策。

    五、结论

    行为经济学对于我们分析和论证消费者撤回权制度提供了一个独特的视角,其以“非理人”假设对传统经济学理性“经济人”假设的取代,成为了消费者撤回权正当性研究的重要理论根据,解释了消费者撤回权与契约自由冲突的根本所在。消费者撤回权与契约自由原则的冲突的问题在于契约自由原则的缺陷,我们需要做的是对契约自由原则甚至私法理论加以修正,而非对消费者撤回权进行回避。当然,行为经济学仅从心理学的角度研究微观的人的行为,分析心理因素对决策的影响,它并不能用于解释全部的经济现象和社会现象,有时甚至也不能用于独立地解释某一现象。所以,行为经济学作为研究消费者撤回权制度的重要理论根据也存在其局限性,要完成消费费者撤回权正当性的论证还需要借助其他理论。

 

 

 

注释:

[1]cf. the proposal by heck, published in the proceeding of the 21st german lawyers day of 1891,2nd. volume, p. 180-182.

[2]hire purchase act 1964 (uk).

[3]cf. auslandinvestmet-gesetz, concerning inter alia the sale of foreign investmentshares.

[4]张学哲.消费者撤回权制度与合同自由原则[j].比较法研究,2009(6):62 -73.

[5]梁慧星.从近代民法到现代民法—二十世纪民法回顾[j].中外法学,1997(2):13-27.

[6]亚当•斯密.国富论:上卷[m].北京:商务印书馆,1972:25.

[7]魏建.法经济学:分析基础与分析范式[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7.

[8]徐国栋.民法是私法吗?[j].江苏行政学院学报,2009(3):119- 120.

[9]周林彬,黄健梅.行为法经济学与法律经济学:聚焦经济理性[j].学术研究,2004(12):63-72.

[10]王光宗.民法上的人及其人性透析[j].时代法学,2008(1):41-47.

[11]李树.行为法经济学的勃兴与法经济学的发展[j].社会科学战线,2008(9):76- 82.

[12]sendhil mullainathan & richard h. thaler, behavioral economics (september 2000),mit dept. of economics working paper no. 00-27,available at ssrn: ssrn. com/abstract=245828 or doi:10. 2139/ssrn. 245828.

[l3]russell b. korobkin&thomas s. ulen, law and behavioral science: removing the rationality assumption from law and economics, california law review, vol. 88,no. 4,jul.,2000,p. 1113-1123.

[14]徐国栋.民法私法说还能维持多久—行为经济学对时下民法学的潜在影响[j].法学,2006(5):3 -17.

[15]cf. claire souren, the efficiency of a cooling off period, p. 32,available at: emle. org/_data/claire_souren_一_the efficiency_of_a_cooling_ off period. pdf.

[16]陈卫佐.德国民法总论[m].法律出版社,2007:240.

[17]sect. 20,sect. 21,the timeshare, holiday products, resale and exchange contracts regulations(2010).

[18]art. 6,directive 2008/122/ec, official journal, 03/02/ 2009.

[19]cf. consumer affairs victoria, cooling-off period in victoria: their use, nature, cost and implications, research paper no. 15,jan. 2009,p. 13.

[20]sharon oster & fiona scott morton,does the endowment effect exist in a real market?,jun. 2006,available at:else. econ. ucl. ac. uk/conferences/consumer-behaviour/scottmorton. pdf.

[21]sect. 43,motor car traders acts 1986(vi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