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10-08 10:27:46
序论:写作是一种深度的自我表达。它要求我们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隐藏在内心深处的真相,好投稿为您带来了七篇社会公共安全治理范文,愿它们成为您写作过程中的灵感催化剂,助力您的创作。
现阶段,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的关键阶段,各项风险层出不穷,其中的城市公共安全问题尤为突出。随着我国城市化的不断推进,如何高效预防和解决城市风险问题并为居民提供良好的公众安全服务已成为政府部门面对的首要问题,而大数据时代的到来恰恰为我国社会公共安全治理带来了全新的思路和机遇。
二、大数据的概念
所谓的大数据,也就是Big Data,指的是因数量过于庞大而无法使用传统的数据处置方法在一定的时间内对其进行高效分析、比对和整合的海量数据,其中值得注意的是,大数据并不单单指的是数据规模的庞杂,其也包含了对数据的分析和应用[1]。大数据技术的核心就是预测,即通过数学算法对特定的海量数据实施分析和研究,从而对某一事件的发展规律进行预判。大数据主要具备四大特征,简称为“4V”,Volume、Variety、Velocity和Value。
三、大数据环境下的社会公共安全治理模式
鉴于大数据技术具有极为深远的社会影响力,因而大数据环境下的社会公共安全治理模式就是以大数据为核心,让其积极参与到社会公共安全治理之中。
(一)大数据收集
要想充分发挥大数据的积极作用,首要环节就是收集大数据,即相关人员应有目的性地去积累各种形式的数据信息,并从中找出事实根据,而整个大数据的主要来源。在这一过程中,即使并未对收集数据进行深入探究,只凭初步证据也可有效发挥大数据的效应。
现阶段,社会公共安全治理模式已转变为预防式治理模式,即工作重点为提供主动性警务服务,在源头上预防犯罪。众所周知,公安工作是建立在大量情报信息基础上的,而信息收集工作则与数据之间存在密切关系,三者关系为数据转变为信息,信息再转变为情报。从狭义角度看,数据无非是以阿拉伯数字形式呈现的数值,其本质并不具备任何实质性涵义,如175,只有将数据放在一定的环境中,此时其才具备某种现实意义,如数起案件的犯罪嫌疑人的身高为175cm,而这就是信息,进一步讲,民警在调查过程中,从案发小区居委会负责人口中得知,近段时间入住了一名身高为175cm左右的男性,而且其作息时间基本与案件发生时间存在一致之处,此时的信息也就变成了情报,从而为公安机关提供了有力线索,即大数据环境下的社会公共安全治理模式的起始环节就是收集数据,再探究信息,最后产生情报。通过将数据有效转化为情报,以情报对未来的活动进行预测,以此来达到预防犯罪的预期警务治理目标。
(二)大数据发掘
所谓的大数据发掘,就是指通过深入分析和研究海量数据,发现数据背后的隐蔽性关系,并以此为依据发掘事物的发展规律,从而对未来的行为趋势做出预测。因此,预测行为的核心为情报,而情报则是明确各个影响因素之间的内在联系。例如,反恐预警。现阶段,我国反恐斗争形势日益严峻,一旦发生恐怖事件,就会造成极为严重的社会动荡,由此引发的社会恐慌不可预估,而社会不良影响也会持续蔓延。相较于一般的犯罪活动,恐怖袭击中的犯罪分子往往怀有必死的决心,再加上反恐斗争必将耗费极大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因此,反恐斗争必须提高对事先预防和事中应急处理的重视程度,特别是事先预防,即在恐怖事件发生前将其终止,但由于恐怖事件具有较强的隐蔽性,因而事先预防具有较高难度。而通过引入大数据发掘技术,即可从蛛丝马迹中找到恐怖分子的行为趋向。由于犯罪分子往往有着一定的犯罪目标,而其所有的行为都是为实现这一目标而进行的,无论是资金筹集,还是人员联络,各个环节的数据必会在数据空间中留下痕迹,而大数据发掘技术的核心就是找寻蛛丝马迹,以此来确认犯罪分子。总的来说,通过分析和比较海量数据,再加上监控信息,把握本地区的治安形势,其后向决策机关上交预测材料,以此来实现反恐预警。
(三)大数据参与
基于大数据的社会公共安全治理模式改变了传统的以公安机关为主的管理形式,重视主体多元化,也就是说一旦发生安全事件,就会立即形成以公安机关为核心,相关政府机构、企业、社会组织以及个人相互协作的治理网络。例如,美国波士顿爆炸案,在这一恐怖袭击事件爆发后,警方立即对现场数据进行了收集,第一,提取袭击现场监控摄像头所录制的视频数据,第二,收集附近居民在案发时拍摄的各类照片或影像数据,第三,社交媒体中的照片或影像数据,第四,建立了一个专门网站,以让广大民众上传案发现场的照片和视频数据[2]。基于以上海量?稻荩?调查人员依据时间顺序对其进行排列,以还原现场情景,并应用了图像处理技术锁定了犯罪嫌疑人。由此可见,通过吸引广大民众参与到公众安全治理中,可发掘更多细节,而更优的治理方案也将被启发。
(四)大数据判断
大数据决策,也就是大数据判断,指的是借助数据统计技术,对异常数据进行分析和比较,以产生符合标准的数据,从而有效发挥大数据的判断作用,而该种功能对于实现公共安全事件的预防极为有效。从表面上看,安全事件均为突发事件,但其仍可利用大数据对其进行预测,基于大数据平台,对城市区域内的各种数据进行收集,并实施动态监控,以此来有效提升公安机关的快速应答能力,一旦发现某一区域出现异常数据,便立即借助各种现代化通信手段实现提前预警,以此来有效降低安全风险。通过大数据判断技术,实现了公共安全时间的及时应答和快速处理,从而在根本上维护了社会大众的安全。
公安学的研究对象是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安全及其维护,涉及国家政治稳定、社会稳定、社会治安秩序及其危害因素,以及公安警务工作的历史与现状,公安队伍建设及发展等。[1]明确界定了公安学的研究对象为“秩序和安全”,故应当以此准确界定治安学二级学科研究对象,以此阐明治安学与同属公安学一级学科的其他二级学科的关系与区别。那么,治安领域特殊矛盾性的分析确立也就成为研究的核心所在。笔者曾在比较分析众多“治安”概念的基础上理清了治安、治安秩序、治安问题、治安管理等治安基本概念:[2]治安是客观存在的社会现实状况,是反映社会安定和公共安全的一种社会状态;治安秩序是一定时期社会管理者(统治阶级)以及社会大众所普遍规定(追求)的一种稳定有序的社会状态;治安问题是一定时期人们对治安秩序的期望目标和治安现实之间的差距的显现;治安管理是对现存“治安”状态的管理和控制。显而易见,治安基本概念的明确要求治安学学科研究着眼点不能简单冠以“安全和秩序”的名头,应当以此为“基”,作出清晰的界定,据此划分与治安现象研究紧密相关的学科群。学科外延的划分是学科能否存在和能否保持学科独立性的必然,治安学学科的划分和研究必然要准确区分与治安现象研究紧密相关的学科群,使其在纷繁复杂与混沌中清晰。故治安学学科研究的“秩序和安全”的范围应当主要界定为“社会公共安全”,而秩序的确立和维护亦是为了实现“安全”,有秩序才能确保安全,秩序是安全的实现形式,无秩序乃至混乱则将引发安全危机。反之,只有在安全状态下才能确保有秩序,无安全则谈不上有秩序,安全的状态才是有秩序的状态,安全与秩序互为依托,互相映衬。治安学研究的“社会公共安全”实则是“社会治安安全”,即由公安机关控制、管理、保障和维护的同社会公众人身和财产直接相关的社会安全因素和安全状态。其涉及关系体为治安力量、治安对象、治安相关对象等;而涉及关系表现则为政治关系、行政关系、法律关系、管理关系、社会关系和经济关系等对社会公共安全的影响,故对其涉及具体关系表现的认识也要从管理学的视角、政治学的视角、法律的视角、社会学的视角等多方位去认识和应用。我们知道,和谐稳定、平安有序社会的实现需要社会的安全整治,但社会安全整治是个综合性系统工程,涉及方方面面,治安只是其不可或缺的重要方面。治安作为社会安全表现状态,其影响因素遍及社会生产生活的方方面面,国内外政治、经济、教育、文化、法制、道德等诸多方面的变化,都可能影响到现实社会治安状态并带来治安管理理念、治安管理方式方法的变革。而且,区域和影响力的差异、思想认识的偏差等不可避免制约着具体治安管理行为的实施,影响到治安管理行为追求的结果和治安价值的实现。故以二级学科界定的有限性而论,治安学研究对象的确定切忌简单地将“治安”二字所能包含的对象和问题统统纳入治安学的研究对象范畴。治安的外延分布无疑是极其广泛的,但治安的内涵无疑也是确定的,其决定了治安学研究和借鉴的宽泛性。但比较治安学与其他二级学科的关系,如涉外警务、交通管理、禁毒学等学科(他们在治安学二级学科地位确定前均纳入治安学范围,或以一定形式存在于治安学下)前后发展的现实变化,学科发展的独立性和空间性也要求治安学做出相应变革,在此情况下,治安学二级学科的研究对象只能是小治安(如将治安划分为大治安和小治安等)或狭义治安(如将治安划分为广义治安和狭义治安等)。
二、治安学的学科定位
学科建设必须以清晰的学科定位为基础,其是学科建设和发展的前提和基础。而从当前治安学学科建设的现状来看,学科研究底蕴不足是不争的事实,有待学科进一步研究和发展解决。但学科定位的模糊性和发散性,学科研究范畴的无限性和学科内涵外延界定的不准确性,不可避免淡化甚至弱化治安学学科建设者、研究者和治安实务管理者的治安学科意识,无意识即难以形成发展思维,学科槽更难以建立。在治安学乃至公安学学科地位确立之前,《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将包含“治安学专业”在内的14个本科专业作为“公安学类0305”列入“法学03”学科门类,授予法学学位;而公安学领域的研究生培养的相关专业及研究方向则被列入法学、教育学、军事学、管理学等学科门类,分属于法学、社会学、心理学、军队指挥学、公共管理学等多个一级学科,散见于十余个二级学科,治安学相关的研究方向治安管理和安全管理则被归入行政管理学二级学科,属于管理学门类下的公共管理学一级学科。学科门类的不清晰亦充分表明治安学学科的多样性和包容性。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上报的《公安学一级学科调整建议书》认为,公安学是研究维护国家安全与社会公共安全的公安警务活动及其规律的科学,是具有多学科交叉融合特点的新兴学科。公安学一级学科的任务则界定为:科学研究维护国家安全与社会公共安全的警务活动及其规律。公安学的学科性质属于社会科学范畴,涉及人文学科等方面的内容,是法学、管理学、社会学、政治学、心理学、教育学和军事学等学科之间的交叉学科,需要人文科学和社会科学所构成的知识平台支撑。从学科的基本分类来看,公安学属于应用学科,有突出的实践性和操作性,侧重研究维护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安全、社会治安和查处犯罪的对策、方法与手段。[3]而治安学作为公安学一级学科下的二级学科,其涵盖范围超越了所有同级并列二级学科,学科属性的多元化决定了学科研究的基本要求包括研究方法、研究内容、知识功能等都应当吸纳相关学科知识为其所用,故治安学学科应当界定为交叉学科或互设学科,横跨法学、社会学、管理学、政治学等诸多学科,但以研究社会公共安全的维护和保障为己任。“学科从来不是在真空中发展的,它是科学及社会内外部多重因素冲突、碰撞和博弈的产物。……学科发展离不开社会发展的大背景,社会机制、经济结构,科技水平决定了学科发展的方向、速度和规模,社会需求成为学科发展不竭的外部动力源泉”。[4]至于如何为治安学学科下定义,迪尔凯姆的观点可供借鉴:“只取这样一种现象作为研究对象,它的外形已经明确,具有一种团体现象的特征,并且能够将一切相同现象的性质都包括在它的定义里”。[5]在目前学科现实确定和公安实践部门业务划分日趋细化的大背景下,治安学学科应定位于由公安机关引导的,以安全需求满足为目标,以社会公共安全维护和保障为基础,以社会法治治理、秩序控制和危机处置为基本工作取向,以法学、社会学、犯罪学、管理学、政治学等诸多人文科学和社会科学学科所构成的知识平台为支撑,同时借鉴运用部分相关物理学和化学知识,并与诸学科互相关联、借鉴和影响的社会交叉应用性学科,具有极强的社会现实应用性。鉴于治安学与法学、社会学、政治学、哲学、公共管理等学科的渊源关系,在形成和发展的初期阶段,治安学从这些学科中汲取了丰富的营养,在今后的建设过程中,无疑应继续借鉴这些学科的研究成果以促进自身发展
三、治安学学科框架体系的构建
[关键词]醉酒驾驶;醉驾入刑;公共安全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0278(2013)03-111-01
一、我国醉酒驾驶现状和酒驾的原因分析
(一)我国醉酒驾驶状况概述
在我国,酒文化源远流长,酒后驾驶的陋习长期存在,自2009年8月至12月,全国共查处酒后驾驶违法行为30.4万起,其中醉酒驾驶4.1万起,占总量的13.6%。据专家介绍,酒后驾车与没喝酒驾车相比,发生交通事故的比率要高16倍。
(二)造成酒驾成为交通事故大诱因的原因分析
1.很多家庭因购买私家车,选择开始学习驾驶,但是由于很多驾校培训时候不负责任,有的甚至只是多花钱就拿到了驾驶证,这样直接导致上路驾驶时不懂交通规则,遇到紧急情况不会处理等问题。
2.公众对酒后驾驶的危害认识不足。人们对酒驾会造成的危险危害缺乏有效的认识,怀有侥幸心理导致人们容易酒驾。
3.对酒后驾驶的处罚力度不够、量刑标准过低。在我国,酒后驾车大多是采取以批评罚款为主的处罚方式,没有凸显法律对酒驾者的惩戒警告作用,甚至让酒驾者形成“用钱可以摆平命”的错误心态。
二、我国醉酒驾驶的危害-性和酒驾入刑的必要性探讨
(一)酒驾对我国社会的危害性
酒后驾驶不仅是对驾驶员本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造成威胁,同时也危害着他人和整个社会的公共安全。中国是世界上交通事故死亡人数最多的国家之一。
(二)我国酒驾入刑的必要性
据相关社会调查分析显示:有80%多的人认为我国之前的法规对酒后驾驶处罚“过轻”。酒后驾驶是对公共安全的一种故意侵犯,应当建立整治酒驾的长效机制,对酒后驾驶等严重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的行为加大处罚力度。
三、酒驾入刑新规影响及其法律意义分析
将醉酒驾驶作为危险驾驶犯罪纳入刑法调整范围,既追究驾驶人的刑事责任,同时也对驾驶人进行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最突出的是对醉酒驾驶的犯罪分子判处一至六个月拘役。同时,执行场所也有了不同,醉酒驾驶将在看守所执行拘役,而原来规定的行政拘留由拘留所执行。
公共安全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要前提,而交通安全是公共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将酒后驾车行为犯罪化,符合和谐社会背景下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基本要求。这样有利于从根本上遏制醉酒驾驶行为,既体现立法对于诚信驾驶的推崇,又是对社会公平和对生命的最高尊重。酒驾入刑法,提高行为人的违法成本,有利于提高社会整体的安全意识和生命意识。但在酒驾入刑的同时,还要倡导提高人们的自觉遵守交通安全意识,让驾驶员思想上主动拒绝酒驾,这样我们的社会才会更加的安全和谐。
四、酒驾入刑后的一些争议问题研究
(一)“醉酒”标准的具体适用问题
关于“醉酒”的标准,法律规定驾驶员每100毫升血液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80毫克,就认为是醉酒驾车。对此,学者有不同观点。有些学者认为“醉酒”的司法认定上应当坚持单一的量化标准。他们认为“醉驾”入刑是实现机动车社会的道路交通安全风险防范,是一种防御性的目的。但“醉”与“非醉”并非仅依靠检测酒精含量所能鉴定的,因为人体质不同,酒精对人的神经系统产生的影响程度也不同。我认为,对于“醉驾的“醉”,还应对行为人被检测时的意志状态、行为人驾驶机动车的时速、等进行综合考量,然后再进行定罪处刑。
(二)“因公醉驽”与“因紧急醉驾”问题
对于此问题,法学学者也有不同的看法。有学者指出:不考虑这些情况而一律定罪有失妥当,但是确实只能针对一些十分特殊的情况才能作无罪处理,如警察追逃犯、公民急救病危病人等。不同观点的学者认为,警察等公务员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必然要求其模范地遵守刑法规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一项基本的原则,普通人醉驾要入刑,公务员醉驾也不能因为受特殊待遇或遇到特殊情况而让法律放宽处罚。因此,对待因公醉驾问题我们应该一视同仁。我认为立法机关应该对基于公务员这个特殊身份属性,是否因为醉驾而应当从重处罚的问题进行讨论。可以说警察追逃犯是履行国家职能的行为,但醉驾本身就是一种侵害公共利益的行为。因特殊情况下的法益保护需要而侵犯公共利益,于情于法都不是妥当。因此,我认为在醉酒状态下,行为人在实施特殊情况下的法益保护行为时,倘若发生紧急性的冲突对公共法益产生或将要产生现实的危害和危险,行为人可以为保护公共法益而停止实施特殊情况下的法益保护行为而不受刑事责任的追究。这样无论是对保护个人利益还是社会公共安全整体利益都有很大的意义。
[关键词] 城市公共安全;平安城市;国外经验
[中图分类号] D997[文献标识码] A
一、引言
城市和城市带的发展一方面使商品经济得到更充分的发展,另一方面也为居民提供了更加丰富多彩的消费产品和服务。但与此同时城市化也带来诸多安全隐患,如社会治安、交通事故等。如何解决这些城市发展中出现的问题,世界各国的学者和官员从不同的角度提出了一些解决的方法。在一系列的探讨和分析中,“平安城市”这一概念逐渐引起人们的注意,并被导入相关实践中。近年来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指数出现负增长。改革开放后25年内,社会秩序指数年均递减20%。此外刑事案件中大案和要案比例上升,进入20世纪90年代后此趋势仍未得到遏制,如每万人刑事案件立案率从1978年5.5件上升为2003 年34.1件。这些数据表明,城市公共安全面临着严峻的挑战。2005年10月24日中央电视台社会与法频道围绕“平安中国”主题,推出大型媒体行动――《平安中国》宣传季,重点对2005年受到中央政法委、中央综合治理办公室表彰的全国102个综合治理优秀地市的平安建设进行全面解读,集中展示这些地市在开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方面的新经验、新成就和新举措,包括城市防控体系建设、矛盾纠纷的排查和调解、预防青少年犯罪、安全单位创建、安全社区创建等方面的问题。由此在全国范围内掀起了一场创建“平安城市”的浪潮。
在创建“平安城市”过程中,国内许多城市做出了有益的尝试。广西南宁市提出的目标是政治安定、社会稳定、秩序良好、司法公正、群众满意。广东东莞的目标是将三个文明建设和社会治安、安全生产、公共安全等融为一个有机整体,着力构建‘五个机制’,努力确保社会政治稳定、确保经济运行稳健、确保治安状况良好、确保社会公共安全、确保人民安居乐业。在建设过程中,各地对城市安全的内涵理解不同,所采用的标准也各有千秋。有些城市强调打击组织,有些城市注重打击经济犯罪,而有些城市则强调社会公共安全。同时这些城市政府都制定了相应的安全建设计划。然而在执行过程中,效果不甚理想,其原因是多方面的,如一些预案过于抽象,只是单纯设置了一些职能部门,对责任的具体履行缺乏明确规定,对各部门之间如何协调无详细界定,致使工作出现缺位和相互扯皮。有些地方应对措施仍留有浓厚的计划经济痕迹,强调采用人海战术。实践中,所有政府职能部门都派员参加,无论工商、税务,还是环保部门无一例外,以期形成管理强势。但是这些管理人员既不熟悉管理流程,对违反规定的行为也没有处置权,造成所谓“空转”现象,不仅浪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而且造成其他日常行政管理工作搁置。因此如何借鉴国际有益经验,进一步推动平安城市的建设是一个具有现实意义的问题。
二、加拿大多伦多有益的经验――市长社会安全计划
多伦多是北美最安全的城市之一。从表1可见,多伦多市的杀人和抢劫率远低于美国类似规模的城市,如纽约、洛杉矶、芝加哥等。虽然近年来多伦多的暴力行为仍时有发生,但多伦多市努力保持安全记录,游客们对当地街道的清洁和居民的友好大加赞赏。2004年3月在市议会通过的“市长社会安全计划”,旨在进一步控制暴力和其他犯罪行为的增加。多伦多的“社会安全计划”主要包括四项战略计划:
首先是加强邻区战略。该战略要求以2005年的工作报告为基础,确定多伦多周边的13个地区重点投资,寻求政府命令、警察、社区组织和居民的支持,调动地方的配套服务如图书馆、娱乐项目、公共卫生和青少年就业。
其次是危机应对战略。该战略要求城市各服务机构(包括警察、社区组织等)在危机处理过程中统一活动处理伤亡事件。此外要求居民通过书面信息反馈干预对危机管理进行支持,并鼓励以面对面交流方式参与社区会议。其次是青少年就业战略。主要是指通过与其他政府部门、社区和私营部门的合作,为青少年提供就业、受教育、培训和参与的机会。此外还有青少年司法援助战略。该战略强调以指导性干预计划,运用新途径将青少年纳入青少年司法系统,减少他们再次犯罪的风险。同时一些以社区为基础的计划将帮助那些触犯了法律的青少年。社区安全合作者可以干预审查一些以青少年为主体的团体组织的活动,以防范未然。市长委员会也可审查学校的安全活动。如果青少年面临被学校开除时,它可以提供建议。
在战略实施过程中,主要保障措施有建立关于社区安全的市长咨询小组、建立社区安全秘书处、为高危险社区制定邻区协助行动计划、针对计划和服务确定高危险社区、迅速制定新计划以打击团伙犯罪和枪支使用、促使企业为高危险的青少年提供就业机会、联邦与各州政府联合修改相关法律、扩展“社区危机应对计划”、使市议会参与制定和扩展“社区安全计划”。
此外,还设立2006年的市长社会安全奖,并与企业联合(如IBM加拿大分公司等)为青少年创造就业发展机会,作为城市安全计划中“青少年行动”项目的一部分。
在加拿大平安城市建设过程中,最有特色应属“公共交通运输安全计划”,包括防止汽车失窃(尤其当陌生人代为停车时);地铁上设有乘客援助警报(如遇到火灾、骚扰、疾病或事故等);行人单独外出时要避免走近路并保持对周围环境的警觉;实行“叫停方案”即在晚上9点至第二天凌晨5点间单独乘坐巴士的妇女有权不在规定的公交站台处下车,并且司机可以允许其从前门下车以保证其没有被跟踪下车;小心扒手;在上下楼梯或乘坐电梯时的安全;旅行安全等。
三、对我国的启示和经验
相对而言,美国、加拿大等西方国家由于启动时间早,在项目的具体步骤、注意事项等方面较为成熟和完善。尽管我国与这些国家在社会体制、政治制度以及历史传统和文化背景存在一定差异,但作为一种问题的解决途径,西方国家相对成熟的经验和思路对我国现阶段建设平安城市而言,不无裨益:
(一)突破社会治安领域,强调平安城市项目包容性
“平安”是社会稳定、环境和谐、秩序井然、生产安全、人民安居乐业的总称,是广义的“平安”。 平安城市建设不应局限于社会治安领域,还应向相关的领域拓展,如交通、环境等;并应积极寻求多部门、多领域的协同合作,各种资源的整合利用,运用系统的、综合的方法解决城市化进程中的平安问题,使城市的居民,游客、投资者都能感受到“平安”。
(二)建立以政府为主导,跨行业跨部门的平安城市战略框架
平安城市不仅是一个涉及范围较广的运动,同时也是一个长期的运动。仅仅依靠政府的力量是很难完成的,也背离了平安城市的本质和目的。政府、企业、非营利性组织以及公民应该也必须在平安城市项目中发挥各自的作用,但这只是一个前提,更重要的是跨行业、跨部门、跨地区之间的协调,才是平安城市项目成功的核心。因此在建设过程,首先应建立一个旨在整合城市资源,以公私伙伴模式构建的战略联盟。在此框架中不同类型的组织各施所长,运用各自资源,为城市居民提供一个安全健康的工作、生活、旅游环境。在这个过程中消防、公安、交通、教育、医疗、企业各相关部门可共同成立推进委员会,承担各自的伤害预防及善后处理工作。
(三)因地制宜,体现中国国情
在建设平安城市过程中,应注意到我国和西方国家建设平安城市的背景、动力有所不同。在具体操作过程中应有所体现,不可盲目模仿。我国应该结合各地实际情况,以解决问题入手,选择具有针对性项目,以高风险人员、高风险环境为切入点。在此过程,首先应建立健全伤害发生的频率及其原因分析的数据库,在伤害统计分析和危险危害辨识评价基础上,确立重点、有的放矢。其次,应在这过程中应考虑中国目前处于社会转型期,一些地方情况变化较快,既要注意政策连续性也要注意政策适应性。
总之,平安城市不单纯是一个纲领,而是广泛解决城市化进程中各种问题的方法和途径之一,是基于可持续发展观念,致力于平安等问题的城市发展战略。我们国家正处于经济转型和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的阶段,随之而来的一些城市问题不容忽视。这些问题的存在一方面会对区域经济发展产生负面的影响,另一方面也将影响到城市的最终发展。引进平安城市理念、推广平安城市项目将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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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马德峰.安全城市[M]. 北京:中国计划出版社,2005.
【关键词】后物质价值观 政府治理 调适 包容性治理 【中图分类号】C935 【文献标识码】A
改革开放以来,经过三十多年的发展,我国在经济建设上取得了巨大进步,人们的物质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但与此同时,人们的幸福感与安全感却并没有因经济水平的大幅提高而显著增长,产生这一现象的一个重要原因便是人们的价值观已经悄然改变。为此,我国政府在治理上需要进行变革,去适应新的价值观格局,这样才能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治理秩序,提升自身执政的合法性,提高政府治理的有效性。
后物质主义价值观影响政府治理生态
持后物质价值观的大众,因追求个人的全面发展与个人幸福而关注生态平衡,希望能够实现社会、经济、环境的和谐发展,并追求自由权利、公平正义与民主参与。总体而言,后物质价值观将提升生活质量与实现自我作为优先目标,这种新的生活理念必然要对政府治理产生一定的影响。
首先,后物质价值观影响治理民主。一个政府民主的程度和有效性不仅仅取决于政府的民主制度设计,还取决于民众是否具备民主意识和参与民主运作的能力。后物质价值观强调参与决策、自由表达,这种价值观念无疑与政府的民主制度设计相契合,有利于推进民主化进程。事实上,后物质价值观对政府治理的民主化十分重要,在后物质价值观指导下,大众积极参与社会公共事务,而政府不得不正视公民的参与需求,并在决策中征求大众意见,这便形成了政府的民主化治理机制。可以说,后物质价值观对一国民主政治的塑造能力要远高于民主政体对公民进行民主教育的能力。
其次,后物质价值观影响政府治理生态。从物质价值观到后物质价值观,体的思想从原本的经济发展优先转变为保护生态环境优先,从原本的工具理性转变为价值理性,由此也衍生出生态政治、绿色政治,即经济的发展要以保护生态平衡为前提,追求人与自然、人与人的和谐共存。当前,环境保护超越地域、意识形态等因素而成为全球各国的共识,生态环境保护也成为现代政治不可回避的议题。在后物质价值观倡导下的绿色政治理念消解了传统政治格局中的“左右之争”,执政党往往为了获取更多民众支持,而摒弃意识形态的差异和偏见,强调不同政党之间的合作,增强了政党之间的包容性。后物质价值观强调政治参与权,这进一步推动了政治的社会化,让越来越多的人通过各种渠道参与到社会公共事务管理中,以实现个体的自我价值,这推进了“小政府、大社会”的现代化政府治理格局的形成。
后物质主义价值观对我国政府治理的影响
经济增长促进了公众认知水平的提高。随着我国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的价值观念也逐渐发生改变。世界价值观调查组织进行的第六次世界价值观调查数据显示,在2010年到2014年间,尽管我国物质生活水平并未实现普遍富裕,仍有53%的调查对象持物质价值观,但与过去相比,持物质价值观的群体占比正在下降,持后物质价值观的人群逐渐增多;调查显示有56.6%的调查对象认为在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中应将后者放在首位,即便因此可能带来失业和经济发展放缓的风险。由此可见,我国的价值观总体上是向后物质价值观发展的。后物质价值观改变了我国政府的治理环境,同时也给政府治理带来一定压力。
后物质价值观改变了治理环境。政府治理环境是指政府进行社会治理所处的社会背景,这主要表现在社会的经济发展方式、政治生态以及社会日常生活方式几个方面。首先,在经济发展上,后物质价值观认为经济发展并非单纯实现物质价值,而是要在经济发展中追求人与自然的和谐,注重改善人们的生活质量,后物质的经济发展方式是一种人本经济。受这种观念的影响,我国的经济发展方式由线性经济、高耗能经济向循环经济、节能经济转变。其次,在政治生态上,持有后物质价值观的大众不再过度关注意识形态问题,而是将注意力转移到公共安全、社会发展、生活质量等公共话题上,淡化了阶级对立、意识形态斗争等问题。而且受后物质价值观影响,个体越来越注重参与社会公共事务的权利,更多的非政府组织开始参与到社会公共事务之中,官民的界限模糊。最后,后物质价值观还改变了人们的生活方式。后物质价值观的一个重要特征便是重视生态环境的保护,当前越来越多的中国人关注环境问题,并且将之与自己的生活质量、身体健康密切关联,为此公众通过各种渠道表达了环境保护的意愿,也促使政府在生态保护上加大投入力度。
后物质价值观给政府治理带来较大压力。后物质价值观的兴起有利于促进民主、法治、自由、权利等思想的落地,对我国社会发展起到一定促进作用。但与此同时,我们不得不注意到,尽管后物质价值观成为一种发展趋势,但我国当前还处于物质价值观与后物质价值观并存的状态。这主要是因为我国经济发展存在不均衡,一些经济发达地区的后物质价值观已经较为流行,个体开始追求自我价值与享受人生,而经济落后地区却还处于基本物质需求得不到满足的状态。这种经济发展的失衡以及价值观的分化给我国的政府治理带来较大压力,必须关注不同地域、不同阶层的价值需求,政府治理变得十分复杂,而不能一概而论。此外,后物质价值观的兴起也增加了发生的可能性,成为威胁我国社会稳定的潜在因素。
适应新价值观格局的政府治理思路
生产力水平的发展状况决定了社会大众的价值观水平,当前我国生产力水平发展不均衡,这也导致我国社会同时存在物质价值观与后物质价值观。面对价值观的变化,我国政府的治理模式也应有所变革,以满足群众不同的价值需求。
首先,我国政府可以通过价值整合,实现共识性治理。当前我国物质价值观与后物质价值观并存,不同群体存在明显的异质性,在此背景下,政府治理合法性的前提是促使不同价值观群体达成政治共识,认可当前的基本政治目标与政治结构。政府要形成共识性治理,必须建设核心价值观的聚合机制,促使持有不同价值观的群体能够认同政府所倡导的核心价值观,这是政治共识治理稳定的前提。在共识治理过程中应发挥协商民主的功能,通过不同利益群体的对话、辩论最终达成共识,既可以减少政府决策实施的阻力,也确保政府公共政策制定的合法性。
其次,政府应通过结构优化形成参与式治理。持后物质价值观的公民强调政治参与的重要性,因此我国政府应根据价值观的这一转变对政府治理结构进行改革,为公众的政治参与提供更多渠道,满足人们的参与价值需求。要实现参与式治理,政府首先可以通过公民赋权实现我国公共决策主体的多元化,让公民有权对社会公共决策发出声音,这是实现参与式治理的前提。其次,可以通过协商、谈话等方式让公民在公共空间中就社会公共决策进行讨论,最终形成共识,影响政府决策。
最后,政府应关注政策的平衡性,实现包容性治理。所谓包容性治理主要是要求政府在治理社会的过程中考虑到不同群体的差异性,尤其是要关注弱势群体的利益维护,从而推进社会发展的均衡性,这种共享与发展的理念正是后物质价值观所倡导的。要形成包容性治理,需要丰富社会治理的主体,除政府外,还应将社会组织、社区、企业、公众纳入社会治理体系,我国应在法律法规上赋予这些主体参与公共治理平等的权利,由以往“大政府、小社会”治理模式转变为“小政府、大社会”,尤其是要增强除政府外其他治理主体的独立性,这样我国的社会公共政策制定才能均衡社会不同群体的利益,体现包容性。
【论文摘要】行政权力的日益扩大,极易使社会会共利益遭受侵害。。如何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从域外经验看,现代法治国家大多把建立行政公益诉讼制度作为保障手段。但在我国,行政公益诉讼的立法尚处于完全空缺的状态。这一法律制度的缺失,不利于构建社会***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建立中国特色的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成为当前理论讨论和司法实践的热门。构建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应当在的立法上,对诉讼主体、受案范围、举证责任和激励机制等题目作出明确规定。
随着行政权的日益扩大,损害公共利益的行政行为日益增多,为限制行政权的扩张,很多国家开始在行政诉讼领域引人公益诉讼制度。在我国社会经济生活中,同样存在大量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受侵害的现象,却由于现行公益诉讼的缺失,无法通过保护利益方式中最有效的方式—诉讼来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近年来,随着一些直接关系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案例的出现,行政公益诉讼引起了广泛的社会关注,并逐渐成为一个司法热门话题。目前,我国法学工作者对行政公益诉讼理论的讨论和研究正在不断深人,但行政公益诉讼本身在立法上还是一片空缺。从保护公共利益、建想法治社会角度看,应在鉴戒域外经验基础上,完善我国诉讼立法,建立有中国特色的行政公益诉讼制度。
一、建立并完善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是现代法治的基本要求
公益诉讼起源于古罗马,是和私益诉讼相对而言的,“私益诉讼是保护个人所有权利的诉讼,仅特定人才可提起,公益诉讼是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诉讼,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凡市民均可提起。”公益诉讼虽早在古罗马就已存在,但引起广泛关注却是在20世纪。随着高科技的迅速发展,人们的生产、生活日益社会化,现代社会的政府广泛地干预社会的教育、卫生、经济、文化、福利事业,治理范围不断扩大,随着现代行政法的发展,行政权日益强大、极度扩张,不时侵害私人权利主体的正当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侵害前者的利益的违法行政行为,受侵害权利主体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对于侵害公共利益的违法行政行为,世界主要法治国家都建立了类似的行政公益诉讼制度。行政公益诉讼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个人以为行政机关或法律授权组织所实施的行政行为侵害了公共利益,以维护公共利益为目的,依法向人民法院,人民法院依法进行审理和判决的活动。
同传统行政诉讼相比,作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针对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提起的行政公益诉讼有以下几方面的特征:第一,主体的广泛性。“行政法上的原告资格概念与司法上的原告资格概念都不是静止不变的”,公益诉讼正是原告资格不断拓宽、公民提起行政诉讼的渠道越来越畅通的产物。行政公益诉讼的主体不局限于具体正当权利直接受到不法侵害者,其他特定国家机关、团体和个人也可以以公众利益受到侵害为由代表国家和公众提讼。第二,诉讼目的的公益性。固然有的行政公益诉讼也会牵涉到者的私益,但行政公益诉讼的目的主要是为了确保行政行为的客观正当性、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维***律的尊严与社会正义。从这个意义上说,行政公益诉讼的设立承载着更多的社会责任。第三,诉讼功能的预防性。行政公益诉讼的提起不以发生实质的损害为要件,当国家机关的违法行为、不当行为或者不行为,即使还没有达到使公民、法人的利益遭受现实损害的时候,无法律上直接利害关系的人也可以诉请司法机关对其进行司法审查,因此,行政公益诉讼的功能具有明显的预防性质。
在我国,从现行行政诉讼法及其相关规定中都找不到有关公益诉讼的痕迹,行政公益诉讼在我国立法上还是一片空缺。立法上无规定并不即是实践中不存在,随着大众法治意识、权利意识的进步,一些关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例不时见诸于报端,在社会上,在学术界掀起层层波浪。例如,严正学诉椒江文体局不履行法定职责案、沈某诉浙江桐乡市国税局行政不作为案、杭州一市民状告杭州市规划局违反规定在西湖风景规划区内批准建立非旅游设施案、南京市紫金山观景台案等,这类实际上属于行政公益诉讼的案件中,法院都以公民原告不适格、公***张的公共利益不属行政诉讼保护的诉的利益范围为由驳回了公民的。在夸大现代法治,夸大维护公共权利的今天,建立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势在必行。
二、构建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是促进社会***和完善法治的有效措施
当前,我国正在建设***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与法治成为当代社会的两大主旋律。构建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对促进社会***和完善国家法治具有突出的现实意义。由于:
(一)构建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源于对公共利益保障的需求
维护和保障社会公共利益是实现社会***的题中之意。在当前我国厅政公益诉讼制度缺失的现状下,维护公共利益经常因没有具体可操纵的措施而成为一种法律口号,违法行政作为或不作为对公共利益的侵害得不到有效遏制。这在国有资产流失、公共资金的不当使用、环境污染(不仅仅是自然环境,还包括市场竞争环境,文化环境等)等方面尤为突出。大量维护公益的行政诉讼均因人与被诉行政行为无直接利害关系,不具备原告资格而被驳回。可见,基于维护公共利益的需要,建立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有着迫切的现实意义。
(二)构建行政公益诉讼制度能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依法治国的基础在于依法行政。不可回避的现实题目是,政府机关及其公务员并不是超脱一切利害关系之外的,他们本身也组成了若干团体和阶层,互相间也有形形的利害关系,行政执法过程中的地方保护主义、团体保护主义现象比比皆是,都说明了这个题目。建立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将行政权的行使纳人司法审查的范围,通过法院对行政公益案件的审理,审查某个政府机关的某项行政行为的正当性,就可以审查某个政府机关公务员与行政权有关的某项行为的正当性,使权力得到有效的监视和制约。
(三)构建行政套益诉讼制度是完善行政诉讼制度的需要
完整的诉讼制度,既应当有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正当权益的救济,也应当有对国家和公共利益的保护。缺少行政公益诉讼,是我国行政诉讼制度的一个重大缺陷。首先,行政诉讼法的立法宗旨决定了建立行政公益诉讼的必要性。行政诉讼法的两大宗旨表明,行政诉讼中既应有私益之诉,也应有公益之诉,现行《行政诉讼法》欠缺对行政公益诉讼的规定,显然有违其立法宗旨。其次,建立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是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拓展的要求。行政诉讼的发展要求我国《行政诉讼法》要确立对抽象行政行为至
感谢您的阅读,*。少是规章以下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制度,而行政公益诉讼制度不失为一种较好的选择。再者,行政诉讼原告资格全面拓展也要求我国建立行政公益诉讼制度。
三、构建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具体设想
(一)实现多元化的行政会益诉讼主体
“在社会利益上,每个人都是为权利而斗争的天生的斗士。”参照各国经验并结合我国实际情况,笔者以为在我国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主体应实行多元化,包括检察机关、社会团体、普通公民等都可以提起公益诉讼。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视机关,在行政程序意义上的监视应该是全面的、完整的,现阶段的行政诉讼监视实际上是一种尝试性监视,具有不完整性。因此,对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政机关,检察机关应代表国家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社会团体的主要功能是对成员利益及社会公益的维护,以及对政府活动的参与和监视。社团应在不特定多数的成员利益和社会利益受到侵害的时候代表成员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如在工商部分对生产劣质食品的厂家不加治理的情况下,消费者协会即可代表广大的消费者对工商部分提起公益行政诉讼。另外,应答应普通公民对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政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权利。
(二)明确行政公益诉讼的受案范围
行政行为侵害社会公益往往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广泛的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因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为损害公共利益或者有损害公共利益之危险的行政行为都应确定为行政公益诉讼的受案范围,它包括具体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现实生活中,主要集中在: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平衡;侵害广大消费者权益;危害社会公众生命和身体健康;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国有资产流失;破坏社会公益事业;危害公共安全等领域。
(三)确立行政公益诉讼的举证责任
我国的行政诉讼一直采取举证责任颠倒的举证规则。在行政公益诉讼案件中,原告面对的一般是强大的行政机关,无论从资源的支配还是信息的占有或获取方面都处于弱势,“让较少有条件获取信息确当事人提供信息,既不经济又不公平”。因此,为了实现原、被告双方气力的均衡,行政公益诉讼也应实行举证责任颠倒原则,规定对具体行政行为正当性的举证责任应由被诉的行政机关承担,鉴于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数目及内容的庞杂,结合依法行政的要求,提供相关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责任也应由被诉行政机关承担。原告只需要承担证实被诉行政行为存在或者可能存在对公益的损害的举证责任即可。
【关键词】房屋;安全管理;措施
前言
房屋安全是生产、经营、居住、学习、娱乐活动安全的基本保证。如果对房屋质量安全管理不善 , 一旦发生安全事故 , 不仅给业主及其他人群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 而且给国家和社会造成恶劣的影响。房屋安全使用已不仅是珍惜个人生命财产安全的问题 , 实际上已成为极其重要的社会公共安全问题。关注房屋安全, 就是珍视人的生命。在人员聚集的公共场所和多层住宅已成为城市房屋建筑主流的现代社会, 房屋安全使用已不仅是珍惜个人生命财产安全的问题, 实际上已成为极其重要的社会公共安全问题。加强房屋安全管理迫在眉睫, 势在必行。
1 房屋安全管理现状分析研究
1.1 危旧房屋量大面广, 整治难度较大。全国各地危旧房屋量大面广, 据统计, 广州市目前尚有50万平方米的危房, 河南省有306万平方米不同程度、不同层次的危房, 黑龙江省尚有乡镇以下农村中小学D级危房113.9万平方米, 福建省尚有400万平方米的危房。这些危房中, 土木、砖木、砖混、石混结构的占90%以上, 大多为50、60年代建造, 大部分为民宅、乡镇中小学校舍、农民自建房。受经济能力和城市规划等因素制约, 这些危房改造难度较大。
1.2 建立了城市危险房屋管理法规和规章制度。根据国务院令第393号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建设部令第129号《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 建设部负责全国城市危险房屋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的城市危险房屋管理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 负责房屋质量安全鉴定工作。
1.3 建立了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和资质审查制度。全国各地、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基本上设立了房屋安全鉴定机构, 负责房屋的安全鉴定, 并统一启用“房屋安全鉴定专用章”。在经济发达地区还成立了具有中介服务性质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社会组织, 诸如房屋安全鉴定司法中心; 还有些地方的建筑科研、质量监督检测、设计单位也开展房屋安全鉴定工作。对不符合条件的, 不得批准或者委托。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对房地产业单位资质的审批中, 应当按照规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设工程业绩等条件进行审查。
2 房屋安全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分析研究
2.1 房屋安全管理法律法规不健全。一方面, 我国现行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安全生产管理方面的法规, 大部分是针对在建的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管理, 很少涉及既有房屋的安全管理, 致使私有房屋在安全管理上形成“真空”。另一方面, 我国房屋安全立法管理体系不健全, 与国外房屋安全管理体系不接轨, 需要补充完善。
2.2 房屋安全鉴定业务的垄断性。从目前来看, 总的说来, 房屋安全鉴定业务基本上是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所垄断, 非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 社会中介服务组织) 诸如一些已脱钩改制的建筑科研、质量检测、设计单位很少得到房屋安全鉴定业务。专营房屋安全鉴定的社会中介组织机构甚少, 原因之一,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不给予审批房屋安全鉴定资质, 不愿意让这块业务脱离出来; 原因之二, 现行的房屋安全鉴定收费太低,无法保证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的现场勘察、测绘、拍照、鉴定、工资、管理等费用的开支; 原因之三, 现有已脱钩改制的建筑科研、质量检测、设计单位相应地在开展一些房屋安全鉴定业务, 不想再参与竞争。
2.3 对公共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无强制性检查和鉴定。在现有的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中, 只有房屋业主( 使用人) 提出申请, 才能进行安全检查和鉴定; 在房屋业主( 使用人) 未提出申请时, 就无法定期对房屋进行强制性“体检”, 也就无法保证房屋的安全性。
2.4 房屋安全鉴定人员执业水准不高在房地产业中, 房地产估价、房地产经纪、物业管理等三个领域建立了执业人员资格和市场准入制度, 而在房屋安全鉴定方面还是一片空白。现行的房屋安全鉴定人员资格, 只需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后发给房屋安全鉴定作业证书。致使房屋安全鉴定人员缺乏系统的教育培训, 凭经验鉴定作业, 执业水准不高, 无法保证房屋安全鉴定结论报告的正确性。
2.5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未建立危险房屋动态信息管理系统。目前, 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只是静态的管理危险房屋, 未建立危险房屋动态信息管理系统, 无法掌握、检查危险房屋治理和灭失情况; 未建立危险房屋登记、注销制度。
3 如何加强房屋安全管理工作的措施分析研究
3.1 加强法律法规建设, 依法监督管理
为继续完善和加强房屋安全管理, 建议国家出台一部《房屋安全管理法》或《房屋安全管理条例》。在国家出台这部法律法规之前, 各地人大常委会或人民政府可先行一步, 针对房屋安全管理专门制定一部综合性法规或规章,如广州市人大常委会出台了《广州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等地方性法规。通过健全国家和地方二级法规规章, 做到依法依章管理房屋安全工作, 依法依章治理房屋安全工作。
3.2 推行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市场准入制度和鉴定人员执业资格制度。鉴于我国危旧房屋量大面广、整治难度较大的特点, 房屋安全鉴定作为一个涉及公共安全、生命财产安全的行为, 房屋安全鉴定应该朝专业化、市场化、社会化方向发展, 实行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资质动态管理和市场准入制度, 制定《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管理办法》, 并统一收费标准。房屋安全鉴定人员的执业资格, 必须达到相应的标准, 如受教育程度、理论基础、工作经验与技术能力等, 参加国家考试取得, 建议国家施行房屋安全鉴定注册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
3.3 建议国家对公共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定期进行强制性“体检”对于学校、幼儿园、政府机关、影剧院、商场、医院、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人群聚集的公共房屋安全与否, 事关百姓人身安危,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定期组织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等相关部门, 对这些公共场所的房屋安全进行普查和安全鉴定。
3.4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健全房屋安全管理动态信息系统。为实现房屋安全管理的网络信息化, 应建立健全房屋安全管理动态信息系统。通过该系统, 可以对房屋的安全、修缮、防汛、灾害等数据进行全方位网络信息化管理, 保障信息及时、准确和完整;可以掌握危险房屋治理和灭失情况。建立健全危险房屋登记、注销制度。房屋安全管理是我国安全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 从我国的现状和房屋结构潜在的破坏性, 都要求我们对房屋安全加强管理, 制定详细而可操作的规程、制度、标准、方案, 以此来规范房屋安全和使用管理, 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创造良好的条件。
4 结语
房屋在使用过程中, 由于材料的老化、构件强度的降低、结构安全储备的减少, 必然会产生由完好到损坏、有小损到大损、由大损到危险。引起房屋“发病”和“衰老”的原因有哪些因素呢? 不外乎是设计因素, 施工因素, 材料因素, 地质因素, 人为损坏因素, 自然影响, 环境影响等7大因素。近年来, 随着房屋产权多元化和房屋租赁的活跃, 房屋使用安全隐患日益凸现, 擅自改变房屋使用功能、盲目改建、加层增大房屋荷载、装饰中擅自拆改房屋主体结构的行为时有发生, 严重影响了房屋的整体性、结构安全性、抗震性和耐久性, 直接威胁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房屋安全是生产、经营、居住、学习、娱乐活动安全的基本保证。如果对房屋质量安全管理不善, 一旦发生安全事故, 不仅给业主及其他人群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而且给国家和社会造成恶劣的影响。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