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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资产证券化 信用 金融市场 监管策略
资产证券化概述
证券化分为融资证券化和资产证券化。融资证券化是指融资由银行贷款转向具有流动性的债务工具,筹资者除向银行贷款外,更多的是发行各种有价证券、股票以及其他商业票据等方式在证券市场上直接向国际社会筹集资金的方式,资金供应者在购进债券、票据后也可以随时把拥有的债权出售,转换为资金或其他资产。此种方式大多为信用融资,只有政府和信誉极高的大公司才能以较低的成本取得资金,属于增量的证券化,又称“初级证券化”;资产证券化则是以特定资产组合或特定现金流为支持,发行可交易证券的一种融资形式。传统的证券发行以企业为基础,而资产证券化则是以特定的资产池为基础发行证券。资产证券化后其流动性大为增强,它从已有的信用关系上发展起来,属于存量的证券化,又称“二级证券化”。
广义的资产证券化包括实体资产证券化、信贷资产证券化、证券资产证券化和现金资产证券化,是某一资产或资产组合采取证券资产这一价值形式的资产运营方式;而狭义的资产证券化则指信贷资产证券化。按照资产种类的不同,分为住房抵押贷款支持的证券化(Mortgage-Backed Securitization,简称MBS)和资产支持的证券化(Asset-Backed Securitization,简称ABS),某些分类中还包括资产支持商业票据(Asset-Backed Commercial Securitization,简称ABCS)。其中ABS是国际资本市场发展最快、最具活力的证券化形式。
在操作流程及机构设置上,资产证券化具有四个主要特征:首先是通过一个特设载体(Special-Purpose Vehicle,简称SPV)作为交易中介,由SPV向投资者发行证券,并以发行收入作为购买证券化资产的价款,从而使原始筹资者获取所需的资金,从这个角度说,资产证券化本质上是一个资本市场满足社会长期信用需求的直接融资过程。另一个显著特征是信用增级,在发行前通过设立超额抵押或备付金账户进行内部增级,或者通过大型金融机构进行金融担保进行外部信用增级来提高证券信用等级,从而吸引个人和机构投资者。然后是其规避风险的功能,通过资产组合、转让将集中与卖方的信用和流动性风险分散到资本市场,可以降低系统性风险;最后是其广泛性,凡是可以参数收入现金流的资产都可以证券化。
(一)运作主体
资产证券化的交易结构有一系列的运转主体构成,主要包括:发动主体、特设主体,即前文提到的SPV,待发行主体、投资者、信用增级主体、资信评级主体、监管机构、证券化产品投资者等。
(二)发展及演化
最早的资产证券化出现于1968年的抵押担保债券MBS,在美国金融机构在受到投资银行业务冲击而业绩下滑,Q条例限制利率上限的情况下,为获取更多流动性,恢复利润而产生的金融创新。1970年,通过买卖住房抵押贷款创造了可转让的证券,经过20多年的发展,到21世纪已经成为重要的证券产品,并扩散到亚洲、欧洲等其他市场。直到2007年,次级贷款数量累积,证券化链条越来越长,在此过程中,处于链条前端的市场主体的风险得以有效转移,并获得流动性好处,使得这些市场主体进行了深度的市场挖掘,扩大信贷规模,降低门槛,以增加收益;而在链条中,证券化的次数增加,并且和其他不同的证券,或者是风险不相同的同种证券进行重组再转向下一投资者,最终导致链条内的风险逐渐累积,开始出现还贷者违约行为屡屡发生,风险开始顺着复杂的证券化链条扩散,证券产品编制,投资者信心下降,并逐渐波及到整个金融市场,向海外市场蔓延,并进入到实体经济,形成2008年的次贷危机。
另外,资金链的延长不仅扩大了系统风险,也使得投资者对于源头资产信息缺失,投资对象由明朗逐渐变得不透明,这实际上并没有降低风险,在一定程度上,还增加了风险。
(三)功能及意义的探析
首先,资产证券化有利于改善我国的投融资状况。证券化在我国最原始的应用应当是政府对于国债的发行和使用。作为一种非常重要的融资手段,政府通过发行国债向民众筹集资金用于基础建设或者对企业进行扶持,到规定年限后再予以归还,是一种直接融资的方式(此处没有考虑商业银行等代销机构)。而资产的证券化则是在已有资产上以资产为依托,发行证券,筹集再生产或者扩张所需的资金,在中介机构进行适当的期限、种类配比后,相当于直接对投资者融资。而引入资产证券化之后,这种方式将从政府专属扩张到经济领域,不仅对于我国现在的“二八”现象的改善有利,而且对于金融创新具有重要作用。
其次,资产证券化有利于企业发展、改善民生、促进经济增长。对于民众来说,降低筹资门槛可以提前享受到所需的生活设施,最重要的比如房产。而对于实体经济的企业来说,则可以扩大市场、增加利润。对于中介的银行以及投资银行来说,则可以对本身所有的劣质资产进行恰当的处置,减少风险资产额,保证收益,盘活不良贷款,如果代销机构得到良好发展,则可以达到充分分散风险的目的。
最后,资产证券化有利于促进经济发展和产业升级。政府以及大型企业在对资源进行整合的时候,往往因为资金原因而使计划难以实施,而转型中的中国需要的是经济结构的全面性调整和产业优化整合及升级,才能为下一轮的经济增长奠定基础。资产证券化则可以为新的经济项目筹集更多资金,使得经济持续发展和产业升级的目标得以实现。
资产证券化与金融市场发展及稳定
(一)资产证券化有利于金融市场的发展稳定
本文在对资产证券化进行概述的过程中,陈述了资产证券化所带来的利弊,以及2008年次贷危机对于金融经济稳定造成的冲击。
资产证券化作为一种金融创新产品,主要通过金融市场对经济稳定和动荡产生作用。而金融体系作为一种融资效率提高的工具,对分配资金,实现帕累托最优起主要作用。资产证券化在金融市场中提供了一种全新的资源配置方式,重组了风险收益比,对整个金融体系都产生了重要影响。
资产证券化在对交易机制进行重新设计和创新之后,对传统的银行中介金融体系有很大程度的改进,纠正了间接融资方式的缺陷,使金融模式更加合理高效,推动资源有效配置和金融市场效率的提高。
一方面,在证券法、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督下,证券对于信息的披露更加规范,所披露的信息也更加广泛,事实上更加系统和真实,资产的重新组合根据不同的风险状态和收益进行,证券的评估也更加容易。
另一方面,中介机构的进入将对整个资产进行多次评估,投资者可以利用这些中介机构的信用评估报告掌握企业和资产的源头信息,使得交易效率得以提高;另外,交易模式改变了商业银行批量贷款加工和搜集信息的核准弊端,分散的、各自独立的投资者分别进行信用评估,使得信息的流动更加充分,促进了信息的真实化和独立化,提高了投融资的运作效率。
由此,资产证券化可以减少信息的不对称,提高投融资效率,优化资本和风险结构,并且有利于金融分工专业化,是有利于金融和经济稳定的。
(二)资产证券化对金融稳定形成阻碍
资产证券化容易造成过度创造信用。由于投资性银行和其他中介机构能够利用证券化进行风险的有效转移,冲减自身不良资产,由此容易促使此类机构不负责任地进行资产多次证券化,扩大源头资产,包含很多不良资产或者重复证券化,并且延长了证券化的链条。为了追求最高利润,更多的创新型的衍生金融资产被创造出来,证券化产品的复杂化导致潜在的危机因素浮现,并可能由此造成重大的危机。
对于市场来说,则增加了市场的不确定性,包括其系统风险和非系统风险。如果一种金融工具没有正确定价,并且不能提供足够的利润来弥补和抵御各类市场交易的损失,将给金融机构带来长期或者短期的损失,而对于市场来说,则会造成投资者破产、市场动荡,风险通过金融领域传到实体经济。
对于政府来说,各类新的金融工具的出现将为其管理带来更大的困难。资产证券化也不例外。比如在对货币存量和流量进行管理和干预时,由于商业银行可以通过资产证券化创造现金流入,中央银行对其的控制将由此削弱,宏观调控的能力受限。要克服这些困难,中央银行必须重新制定各类政策组合来增强对于金融机构的控制,才能更好地发挥其市场监管和宏观调控的功能。
资产证券化与次贷危机
美国2008年次贷危机的爆发根本原因在于其虚拟经济的发展脱离了实体经济。这样,虚拟经济中的资本不受实际资本约束,其自身的膨胀最终造成经济泡沫并形成经济危机。
资产证券化产品造成信用膨胀。商业银行借助资产证券化增加流动性,扩张资金来源渠道,放大信贷投放规模。最终也脱离了解决抵押贷款的流动性风险的初衷,成为接纳其不良资产,提高银行流动性与盈利性,进而提高了其安全性。银行体系外的资金通过这一纽带源源不断地流入银行。
信贷扩张形成资产价格泡沫。银行将获取的资金重新用于支持房地产业的开发,大量的资金涌入刺激了房地产市场的长期繁荣,最终形成房地产市场价格泡沫。房地产在资金充足的情况下,呈现出整个行业发展的良好势头,而这种势头并非是市场需求所引发的,从而造成房产泡沫。
抵押贷款资金链断裂造成次贷危机。大量低质量抵押贷款不能到期得以偿还,累积到一定程度后形成资金断裂,而这一影响直接顺着资产证券化的链条向后扩张,并深入以房地产行业为触发点的实体经济,造成次贷危机。
我国对于资产证券化的运用与监管
(一)完善证券化相关法律和制度
我国现阶段仅有会计制度、税收制度和基本的监管制度作为基础,在此之上,对于各类中介机构、操作规范及流程,二级市场的相关规定等都处于真空状态,这是阻碍我国资产证券化的根本原因。在此基础上,应当对基本制度进行完备,并制定成体系的政策和规定,特别是税收作为证券化主要成本的税收制度。
(二)促进资产证券化市场的完善
证券化产品最终是在二级市场上进行流通的,所以其发展需要完善的证券市场支持,包括股票市场和债券市场。而对于相关的金融衍生品的交易与管理也应当进行相应的完善,使其真正为实体经济直接、方便的融资服务,而不是脱离实体成为危机的触发点。此外,中介机构在交易过程中也扮演着重要作用,对于符合条例的中介机构的扶持和引导,建立建设评级机构以及SPV等,学习和积累相关经验,培养专业方向人才,才能为资产证券化的良好发展构建强有力的框架。
(三)政府监管应当顺应市场发展
政府的作用不仅在于初试阶段的有力扶持和引导,避免依靠企业自己的信用进行证券化操作处理问题的不恰当手段,也在于其参与,引入外资投资性银行以及担保公司等,减小操作性风险,提高资产证券化产品的设计能力,进行市场规范性管理和约束,才能有效促进资产证券化的发展。
综上,资产证券化作为一种金融创新,为企业直接融资,在市场运行中有其特定的功能和弊端,在其运用和监管不当时可能造成经济危机。因此,我国在对其进行运用时应当注意对其进行适当的管理和约束,以使其为我国经济发展服务。
参考文献:
次贷危机使世界各国开始重新审视资产证券化这种创新的金融工具,有的国家甚至对其有效性产生了强烈怀疑,认为资产证券化是导致这次次贷危机的罪魁祸首。诚然,资产证券化存在着它内在的弊端。
一、中集集团背景资料
2000年3月,中集集团与荷兰银行在深圳签署了总金额为8 000万美元的应收账款证券化项目协议。此次协议有效期限为3年。在3年内,凡中集集团发生的应收账款,都可以出售给由荷兰银行管理的资产购买公司,由该公司在国际商业票据市场上多次公开发行商业票据,总发行金额不超过8 000万美元。在此期间,荷兰银行将发行票据所得资金支付给中集集团,中集集团的债务人则将应付款项交给约定的信托人,由该信托人履行收款人职责。而商业票据的投资者可以获得高出伦敦同业拆借市场利息率1%的利息。
中集集团资产证券化项目的基本流程:
1.中集集团首先要把上亿美元的应收账款进行设计安排,结合荷兰银行提出的标准,挑选优良的应收账款组合成一个资金池,然后交给信用评级公司评级。
2.中集集团向所有客户说明ABCP融资方式的付款要求,令其应付款项在某一日付至海外SPV(特别目的公司)账户。
3.中集集团仍然履行所有针对客户的义务和责任。
4.SPV再将全部应收账款出售给TAPCO公司(TAPCO公司是国际票据市场上享有良好声誉的资产购买公司)。
5.由TAPCO公司在商业票据(CP)市场上向投资者发行CP。
6.TAPCO从CP市场上获得资金并付给SPV,SPV又将资金付至中集集团设于经国家外管局批准的专用账户。
项目完成后,中集集团只需花两周时间,就可获得本应138天才能收回的现金。作为服务方的荷兰银行可收取200多万美元的费用。
二、中集集团资产证券化相关方财务风险分析
(一)可能导致财务风险的主要交易环节分析
1.设立特设信托机构环节
特设信托机构是专门为完成资产证券化交易而设立的一个特殊机构,它是资产证券化运作的名义主体。在本案例中,荷兰银行就是为了完成中集集团本次资产证券化的特殊信托机构。该信托机构必须和中集集团(证券化资产销售方)没有关联关系,这是为了使证券化资产和中集集团的其他资产达到风险隔离的目的。该信托机构购买资产证券化权益受益人销售给它的资产组合,并负责对该资产组合进行管理,以确保到期本金及利息按时支付。然而中集集团仍然承担着对客户的支付责任,因此它与信托机构仍然有利益上的关联,没能保持应有的独立性。这是导致证券化相关方财务风险的原因之一。
2.金融资产出售环节
金融资产的出售必须是“真实销售”,以保证买方在特殊情况下拥有强制性处置资产的权利。通过“真实销售”以实现“风险隔离”,即特设机构对委托管理资产的权益将不会因发起人的破产而丧失。中集集团某子公司将未来几年向客户的未来运输收入以协议形式出售给特设信托机构,中集集团对该资产不再拥有所有权。但是中集集团仍然需要对客户承担责任,当资产池中资产产生的现金流量不足以支付到期债券的本金和利息时中集集团负有法律上的补足责任。因此该证券化资产没有实现真实出售,相关风险没有实现转移。
3.信用增级环节
信用增级也称信用的提高,是指特设机构为了确保发行人按时支付投资者本息而采用的各种有效手段,是资产证券化交易结构成功的关键所在。信用增级不但保证投资者免受资产质量风险损失,还可以大大降低证券化结构风险,是提升资产证券投资级别的重要手段,也是资产证券能够交易成功、降低融资成本的重要保证。
在本案例中中集集团采用的内部信用增级方式,即当资产池产生的现金流量不足以支付到期本息时中集集团负有补足清偿的责任。这就增加了中集集团未来的财务风险,使中集集团未来的现金流量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
4.破产隔离环节
偿付资产支持证券到期本金与利息的来源必须与原始权益人隔离开来,以避免发起人遇到麻烦或者破产所带来的不利影响。因此,首要的问题是,必须保证无论发起人发生什么问题,都不会殃及特别载体;其次,要保证应收账款从发起人转移到特别载体的过程中不受到干预。
在中集集团资产证券化这个案例中没有做到特殊载体的破产隔离。因为,中集集团在出售证券化资产后仍然承担着对客户的清偿责任,与资产相关的风险没有实现转移。中集集团的经营发生重大变化时,该资产池中现金流量势必受到影响,资产支持证券的信用级别会受到很大的冲击。
(二)违背资产证券化原则导致的相关财务风险
资产证券化的终极目的就是做到证券化资产的“真实销售”,从而做到证券化资产和企业资产的“风险隔离”,然而中集集团资产证券化既没有做到证券化资产的真实销售,也没有做到证券化资产和企业资产的风险隔离。
1.违背真实销售原则的财务风险分析
中集集团的资产证券化违背真实销售的原则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与资产相关的管理权没有转移。在本案例中,中集集团虽然以协议的形式把资产出售给了特设信托机构,转移了对资产的所有权,但是其作为该资产证券化的服务商仍然负责对该证券化资产进行管理。根据会计上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中集集团仍然对该证券化资产承担着责任,没有实现证券化资产的真实销售。
另一方面是与资产相关的风险没有完全转移。中集集团子公司资产证券化的信用增级方式是中集集团为特设信托机构提供超额担保的内部信用增级方式,当特设信托机构资产池中产生的现金流量不足以支付到期资产支持证券的本金和利息时,中集集团承担着补充清偿的责任。由此看来,中集集团某子公司虽然通过一纸文书的形式实现了真实销售,但是与其所售资产相关的风险没有完全转移到购买方。因此,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该子公司没有实现真实销售。
2.违背风险隔离原则导致的相关财务风险
一方面违背真实销售原则就意味着证券化资产相关的权利和义务没有完全转移,中集集团仍然承担着该证券化的资产未来运营失败的风险,证券化资产也没有完全摆脱中集集团自身的风险,如破产风险的影响。中集集团整体信用度的高低,直接影响着该资产支持证券的信用度的高低,中集集团本身的运营风险也会传递到该证券化资产。因此,作为发起方的中集集团没有和证券化资产实现风险隔离。
另一方面,该资产证券化采用的信用增级方式是中集集团为特殊信托结构发行资产支持债券提供担保的内部信用增级方式。在证券化资产运营失败,资产池产生的现金流量不足以支付到期本息的情况下,中集集团存在着承担补充清偿责任的财务风险。即证券化资产的风险和中集集团本身的风险没有实现完全的风险隔离。
三、资产证券化风险防范方案
(一)资产证券化财务风险防范方案概述
正如历史上所有的经济危机的救市方案一样,在此次金融危机中世界各国政府都担当着主要角色。在这个资产证券化风险防范方案(图1所示)中,由政府出面成立一个资产证券化财务风险防范基金。各个资产证券化的参与者及其后来证券投资者都要根据自己的收益提取一定比例的风险防范基金,交由资产证券化风险防范基金管理部门进行管理。当在某个资产证券化案例中,由于某些原因资产池中产生的现金流量不足以支付证券到期的本息时由该基金管理部门进行补足,因此可以防止资产证券化的失败,进而避免其导致相关财务风险。
(二)资产证券化风险防范方案的运行
1.风险防范基金管理者必须是政府部门。因为只有政府才可以在出现如利率下降、物价下跌及自然灾害等严重系统风险时有能力担当起救市的角色,市场经济其他参与者自身都处于市场风险之中,很难承担救市重任。例如在2008年的金融危机中一些财大气粗的跨国企业诸如著名的投资银行雷曼兄弟,美林证券及其美国三大汽车巨头等都没能躲过金融危机带来的巨大的系统风险。如果不是美国政府及时地出手相救,相信美国的通用、福特和克莱斯勒三大汽车巨头很难逃脱破产的命运。
2.风险防范基金提取比例必须多样化。在要求资产证券化的参与者提取一定比例的风险防范基金时必须对其资产池中的证券化资产进行信用评估,根据其信用度确定计提标准。信用度越高计提比例越低,信用度越低计提比例越高。以此防止滥用资产证券化这种创新的金融工具在金融市场中圈钱的行为,保持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也有利于促进市场参与各方的公平。
3.风险防范必须坚持按收益计提的原则。按资产证券化各参与者所获收益计提资产证券化风险防范基金,体现了金融的公平原则。即从资产证券化中获得了收益,就要支付一定的代价来防范可能由该资产证券化导致的财务风险。因为各参与者的收益越多,那么该资产支持证券的风险就越大。因为投资收益是销售该证券的收入与投资该证券的成本之差。收益大就必然意味着该证券的转手价格较高,那么当资产池中产生的现金流量不足以支付该证券到期本息时该证券持有者就会承受较大的投资失败的财务风险。因此,各参与者从该资产证券化中获取的收益越大,其计提的用以防范其后投资失败的风险防范基金就应该越多。
(三)资产证券化风险防范方案的综合评价
首先,该资产证券化风险防范方案侧重于对证券化资产的信用评估。因为,初次资产证券化风险防范基金的计提是根据信用评级机构对资产池中证券化资产的信用评级来确定计提比例的。因此,证券化资产一般都会经过严格的信用评级,其信用度较高,其资产证券化失败的可能性较小,进而减少了各资产证券化参与者因资产证券化失败而引起的财务风险。
[摘要]从国际上来看证券化是一种有效的处置不良资产的途径。现行条件下,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资产规模较大,在引入证券化处置方式上也存在诸多约束。为此,文章着重从不良资产证券化的条件、难点入手,来探析证券化启用的时机和策略。
[关键词]不良资产;证券化;难点;处置策略
[DOI]10.13939/j.cnki.zgsc.2017.30.063
从国际金融发展现状来看,商业银行多面临不良资产的困惑,而一旦受到外部因素的冲击,很容易诱发金融危机。证券化作为处置不良资产的新型方式,被多国所重视并采用。从我国不良资产证券化实践来看,东方、信达、建设银行等机构多有涉足,但在美国“次贷危机”背景下又被迫暂停。2012年,重启资产证券化试点工作,但因风险防控问题而一再推迟。近几年来,随着我国宏观经济环境的不断变化,商业银行在面对不良贷款压力下,对不良资产证券化重启呼声更高。现就相关难点及纾解策略展开探析。
1 不良资产证券化重启的条件
引入证券化来盘活不良资产,其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金融政策、法律、监管环境的成熟。从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的出台,再到2012年重启信贷资产证券化,随之2014年11月银监会将资产证券化由审核制改为备案制,到2015年4月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发行注册制,一系列政策措施的出台,为不良资产证券化重启奠定了基础。2015年6月,银监会副主席周慕冰在陆家嘴论坛上提出引入市场化手段来处置不良资产的建议,同年,曹宇则在全国城商行年会上提出资产证券化盘活不良资产的有效途径。与此同时,一些金融机构也逐渐为不良资产证券化进行全面评级研究。
二是当前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人力结构逐渐完善,截至2015年9月,全国金融机构中有159家支持证券化,特别是在涉及企业贷款、汽车抵押贷款、住房抵押贷款、信用卡贷款等领域更为迫切。
三是“不良资产”压力刺激证券化重启。全国经济进入“换挡期”,对于前期信贷规模的快速增长,其信用风险及违约概率逐渐变大,加剧了银行机构的“不良贷款”压力。据统计,截至2015年年底,全国商业银行不良贷款额突破1万亿元,较2014年增加了近30%。可见,从构建证券化模式及途径上来缓解不良信贷资产压力将是重要的出路。
四是优质资产证券化稀缺,动力不足。从经济下行周期来看,优质资产证券化规模逐渐减少,而不良资产率反而攀升,面对该环境,必然需要从完善资产证券化途径上,放宽标准,激发金融机构的热情,盘活存量资产。
五是传统的处置手段局限性突出。从清收、重组、核销、转让等传统处置方式来看,进度慢、成本高、效率低,效果有限。面对不良贷款压力,处置难度更大。因此,只有从市场手段引入中来化解不良资产,通过证券化来批量处置不良资产。
2 不良资产证券化难点梳理
2.1配套法律环境不完善,税负突出
从不良资产证券化处置过程来看,由于涉及的交易主体较多,不同交易方式及交易结构的复杂度,需要从法律法规建设上来确保其正常运作。然而,由于当前资产证券化领域还处于探索阶段,相关法律不完善,甚至还存在法规冲突。比如《金融行业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管理办法》限制了批量转让的范围,只能限定为资产管理公司。同时,基于资产证券化的税收成本较高,比如资产交易过程所得税、营业税、印花税等较多。
2.2各方对不良资产证券化的认识模糊,存在投资误解
从不良资产与优质资产的对比来看,其构成、成本较为复杂,证券化过程缺乏经验可鉴,特别是受次贷危机的影响,各方对资产证券化认识存在误解。比如在不良资产风险管理上,缺乏正常的信息披露制度,导致投资者难以了解和获得不良资产证券化信息;同时,由于资产证券化市场还处于初期,相关政策、引导机制不足,投资者缺乏认知条件,对不良贷款投资更为谨慎。另外,由于不良资产证券化需要向外披露核心信息,很多金融机构出于声誉考虑不愿意将不良资产纳入证券化体系,加之相关监管层对不良资产证券化存在疑虑,也制约了不良资产证券化进程。
2.3对不良资产进行定价、估值、评级等缺乏相应体系
考虑到不良资产的多样性,其风险也较多,尤其是违约风险大,对现金回收存在不可预测性。同时,不良资产定价体系不健全,其定价方法复杂,通常需要根据可回收债权数额减去回收成本,再通过流动性溢价、其他投资机会成本等来确定。整个定价过程由于受到金融环境的影响,其主观性较强,风险不可把控。另外,由于不良资产在信用等级评估上存在较大困难,比如一些逾期贷款,本身就存在信用质量问题;加之对一些不良资产所涉及的经济环境、区域环境、担保物估值等方面的问题,更难以增强信用等级。另外,对于当前评级机构的监管不到位,降低了评级机构的透明度、权威性。一些评级运作方式不规范问题,也制约了不良资产评级工作的有序开展。
2.4不良资产整体流动性差,市场不成熟
从不良资产证券化市场结构来看,一级市场多由银行发起,以对公贷款为主,二级市场不活跃,不良资产流动性差,投资者对不良资产的投资需求不足,无法推进不良证券化产品的全面销售。根据银行间资产证券化交易信息统计,2014年发生35笔,金额达21亿元,而场内资产支持证券只有4.74亿元。由于投资者消费习惯、对投资利率的敏感,也给不良资产证券化带来较大波动影响。
3 不良资产证券化重启策略
3.1把握资产证券化的审慎态度
从金融行业发展来看,不良资产证券化具有两面性,要保持审慎态度。一方面,立足现有行业环境,通过试点来完善不良资产证券化监管体系,严控风险;另一方面,加强对不良资产证券化不可预期风险的防范,并制定有效措施来保障不良资产证券化。比如构建风险隔离机制,避免不良资产证券化后再度进入再证券化覆辙;平衡好不良资产投资方、卖方的利益,完善金融市场信息披露机制,加强市场监管,维护资产证券化市场秩序。
3.2注重监管协同与法律完善
推进资产证券化发展,必然需要从法律法规制度建设上,为证券化交易营造良好的法制环境。比如尽快出台、修改、完善修改法规及会计条例,避免冲突,出台专门的不良资产证券化法案,加快推进不良资产证券化市场规范运输,从流程简化、资产证券化规范标准上,引入监管规则,协同好市场与金融机构的配合,增加银行间市商报价机制;同时,加强税收政策完善,特别是降低税负方面,以市场化为基础,来降低资产证券化交易成本。
3.3丰富投资主体多元化,增强流动性
不良资产证券化要在严格的资产尽职调查、审慎的资产价值评估基础上,以打折、分层等技术手段,来过滤风险,分散给有能力承受的投资者。因此,加强对不良资产证券化宣传,培养多元化市场投资主体,鼓励民间资本、非银金融机构参与,来降低发行成本;另外,引入境外投资者,摆脱传统证券化市场局限于商业银行之间的弊端,探索多种交易方式,来拓宽证券化潜在市场,增强流动性。
3.4做好风险防范,确保证券化运行
不良资产证券化的正常运行,需要从风险分散、分级及证券运行安全上来保障。一方面银行机构要完善证券化信息系统,从数据库建设、定价体系,以及风险管控上来提升证券化业务安全性水平;另一方面从基础资产合规性上,细化标准。比如对有抵质押担保类资产,也可以纳入其中,来稀释证券化整体风险。同时,开展优先/次级结构分层、充足的超额抵押比率、额外的流动性支持、更严格的回收款触发机制等措施来增进产品信用,对资产的“不良”因素起到纳入和缓冲的作用。另外,引入市场竞争机制,来激发金融机构处置能力,降低证券化兑付风险。
参考文献:
1 金融租赁资产证券化分析
1.1 金融租赁资产证券化出现的可行性和必然性分析
金融租赁资产证券化即金融租赁主体公司将大量用途、性能、租期等方面存在较大相似性甚至完全一致, 具备生成较稳定且规模较大的现金流可能的租赁资产进行育机集合和结构完整, 使其转化成金融市场中具有流通性证券的过程, 金融租赁主体公司可以引进资产证券化, 主要是因为, 金融租赁在股东背景、资金成本等方面均较理想, 使其基础资产方面优势明显, 而且在担保服务的作用下, 基础资产现金流的稳定性明显提升, 使资本风险明显降低, 随着近年来我国针对资产证券化的相关法律法规的出台, 我国投资环境得到了法律规范, 为金融市场资产证券化发展提供了条件。但需要注意的是, 我国金融租赁资产证券化并不是偶然现象, 而是金融租赁行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首先, 在资金利率和同业拆借资金成本不断增加, 而融资期限不断缩减的市场条件下, 金融租赁在成本方面的优势被逐渐削弱, 而银行贷款和金融债券发行均存在弊端, 使金融租赁企业不得不选择成本相对较低的资产证券化; 其次, 虽然相关规定中明确商务部和银监会主管的金融租赁企业的资本杠杆分别为10 倍和12 5倍, 但在其快速发展的过程中, 仍受到资本金的制约, 而将租赁资产进行真实出售不仅可以实现其出表和资金快速回笼, 而且在扩大金融租赁业务覆盖范围方面也具有积极作用, 所以金融租赁企业在发展中也必然会选择资产证券化。
1.2 金融租赁资产证券化的重点
在金融租赁资产证券化的过程中, 出租人有权向承租人收取合约中规定的租金, 而且具有对承租人担保债务偿还能力所用的租赁设备的所有权, 而出租人的前一种权利受S P v 管理, 后一种权利由出租人管理, 这种管理模式虽然有利于金融租赁企业和客户建立稳定的关系, 并减少融资成本, 但在实际应用中, 并不排除出租人破产的可能, 使投资人面临一定的风险, 因为如果第三方在物权方面被侵害, 其有权对承租人和不创看设备的所育人提起诉讼, 所以在资产证券化的过程中, 应重点把握物权管理方面。其次注创看资产不仅已经覆盖现代大部分行业, 而且在进行还款期限设定
、还款方式选择等方面可以结合双方的需求进行协商, 这直接导致租赁合同具有非标准化特征; 在业务流程的实际落实和业务风险控制方式多样的作用下, 这种非标准化特征被进一步强化, 这直接导致资产证券化的相关调查难以被规范, 使资产证券化发展受到制约, 所以改善金融租赁资产证券化开展的非标准化特征也是其重点方面。
1.3 金融租赁资产证券化的现状分析
2 0 0 8 年一2 01 5年, 我国金融租赁公司售后回租的比例分别为8 4 7 5%、7 7 石3%、6 4 9 4%、6 5 2 6 %、7 5 6 6%、8 3 7%、8 2 6%、8 9 4 %,随着售后回租比例的不断提升, 承租人所要承担的信用风险不断加大, 如果承租人不具备及时付款的能力, 将直接打击金融资产证券化; 其次, 随着全球经济发展状态的下滑, 各行业进行的直接租赁也面临着严重的信用风险, 据资料显示我国2 01 5年部分行业的租赁违约现象已经超过20 %, 这与租赁资产未全面准确的登记有密切关系, 使融资租赁公司不得不面临直接租赁模式下的信用风险。再次, 在我国逐步开展营改增财政政策后, 融资租赁行业原本的基础资产所有权逐渐向特殊目的载体转移, 此时应向租借的当事人提供增值税发票, 但截至目前其并不具有提供增值税发票的权利, 这使我国金融租赁资产证券化在深化的过程中不得不面临营改增环境的制约。除此之外, 在信用评级机构独立性不强、评级结果公信力不足、第三方信用评价公司在此方面经验较少的经济和社会信用环境下, 我国金融租赁资产证券化面临的风险进一步加大。结合远东租赁事件、交银租赁案例、汇元一期租赁案例等可以发现, 目前我国中外合资租赁公司、内资租赁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均进行了资产证券化的探索。最后, 结合大量租赁案件的经过和结果可以发现, 我国要实现金融租赁资产证券化的深化发展, 需要对我国的资产池资产条件进行明确, 使资产的选择、模式的选择得到法律的保护和约束, 这要求我国现阶段积极建立中央优先权登记系统、统一的交易服务平台、完善相关法律和税收政策、提升相应的信用评级公信力。
2 金融租赁资产证券化业务模式分析
2.1 金融租赁资产证券化业务模式的运行机理
20 14 年1 2月, 我国证监会提出对企业资产证券化实施事后备案+ 负面清单 的管理模式, 将事前行政审批取消, 而且使管理人的范围逐渐向子公司扩展, 这使我国金融租赁资产证券化的环境更加宽松, 现阶段我国存在出售回租、转租赁、融资租赁等金融租赁业务种类, 在各仲业务模式开展的过程中要坚持以下机理。
2 1 1 配置资源的机理
在配置资源的过程中, 主要考虑非证券化环境中投资人并不能及时有效地掌握资金需求群体的相关信息, 而且受自身专业知识、信息掌握能力等方面的制约, 其对自身的财务状况判断和经营能力分析也存在一定的片面性和极端性, 这直接导致投资者只能按照自身对市场的了解和可以接触的最大市场范围进行投资行为的判断和操作, 这直接导致投资者的部分甚至大部分闲置资金未被利用, 使资金的利用率和利润空间极大缩减。另外, 部分金融租赁企业虽然具有较稳定的现金供应, 但在短期资金长期被占用的过程中, 会使其资金成本投入不断增加, 加大其经营实际压力, 此时需要通过配置资源使投资人和承租人之间建立较稳定的关系,并有意识的提升资金的配置效率和利用效率, 以此提升参与资产证券化主体的合法收益。例如在资源配置的作用下, 投资者的投资选择主动性、投资收益的稳定性和规模均会明显提升, 而S P C 管理机构也可以通过L B C 的发行, 获取相应的利润, 金融租赁公司的资产流动效率提升, 进而不断优化资产结构、提升资产负债管理水平, 实现更好的发展, 各类中介机构的业务范围得到扩展, 这对其提升市场风险的适应能力和防治能力也具有重要作用。可见在金融租赁资产证券化业务模式开展的过程中, 通过资源配置机理可以更好地保证参与金融机构资产证券化的相关主体的经济收益,推动其进一步深化。
2 1 2 组合资产的机理
组合资产机理实际上就是在保留每笔资产自身特点的同时形成资产池的过程, 这直接决定构成资产池的各部分资产都有其特殊性, 可以使其自身存在的风险受到一定的控制, 并使各部分资产的收益以整合的形式存在, 为资产证券化的实现提供动力支持, 需要注意的是, 组合资产机理在运行的过程中可以向市场投资者出售, 在出售的过程中, 组合资产机理将被视为削介证券。由于金融租赁资产证券化在流动性、标准化等方面特征显著, 将其应用与金融租赁行业中, 对提升租赁设备流动性具有积极的作用, 使原有的债务关系和债权形式的流动性和转让性得到强化, 可见组合资产机理在业务模式中的应用, 实际上是对原本债务和债权关系的破坏和充足, 使原本混乱的风险收益关系得到有效地分离和整合, 这对提升配置的科学性和定价的准确性具有积极的作用, 可以进一步保证相关主体的收益。
2 1 3 隔离风险的机理
金融租赁资产证券化实际上就是金融租赁企业的融资过程, 所以在进行的过程中, 金融租赁企业要对风险隔离、资金流剥离、信用等级提升等方面高度关注, 受资产证券化对可预期现金高度依赖的影响, 在对资产收益进行分割重组的过程中, 要对其整体资产池中具有某方面相似性的资产进行剥离和重组, 从而形成所需要的基础资产, 可见隔离风险机制在业务模式中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对提升资产证券化发起人等主体对资产风险的抵制能力具有积极的作用, 是推动金融租赁资产证券化实现和发展的重要动力。
2.2 金融租赁资产证券化业务模式的案例说明
为对金融租赁资产证券化业务模式产生更加深入的了解, 笔者结合具体的案例对其进行分析。在甲金融租赁公司与乙承租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合同时, 乙的总公司丙公司提供了担保服务, 在合同中明确规定租金总额和租赁期分别为9亿元和2年, 以半年/次等额支付的方式完成租金回收,租赁利率为6 9%, 为保证自身利益, 甲公司向丁证券公司提出了申请, 请其担任计划管理人。可见在此次金融租赁资产化的过程中,公司具有向甲公司购买基础资产的权利, 甲公司可以向乙公司提出所有权益的相关权利, 而乙公司要按照合同向甲公司定期供应租赁资金, 在乙公司的供款能力受到严重冲击的情况下, 丙公司要通过担保款向甲公司继续供应租赁资金。在对各方主体的权利进行明确的基础上, 可以进行发售方案的设计, 在具体设计的过程中要结合金融租赁资产证券化业务模式的三种机理以及市场实际情况进行, 在设计完成后要对各品种的发行利率进行反复确定, 保证其合理性和准确性。
纵观西方国家的理论与实践,资产证券化作为一种新兴事物,自20世纪 70 年代初在美国资本市场诞生以来,凭借其资产信用融资、结构融资和表外融资的优势,在金融领域成为最重大和发展最迅速的一种金融创新工具。而其中土地的资产证券化就成为农村金融创新和农村现代化发展的一种有益尝试。目前,土地资产证券化在发达国家,如美国、日本、德国等,已成为一种较为成熟的金融衍生工具,与此相比,我国对土地资产证券化的理论研究却相对落后。总体上讲,不但实践上还基本处于简单的股份化和抵押贷款进行融资,而且理论研究也尚未进入到核心领域,对土地资产证券化的内在理念和运行机制也没有深入探讨,只是基于资产证券化的研究有个大概的把握,对农村的土地资产证券化的认识和研究更是鲜见。如此,在推动土地资产证券化对农村的本土化方面的进程就非常困难。
笔者拟借鉴相关文献的理论成果进行比较研究,分析我国在农村土地资产证券化过程中面临的法律障碍,论证我国农村土地资产证券化在法律上的可行性,提供法学理论的支持,促进农村的金融改革与创新。
1 农村土地资产证券化概述
“资产证券化(Asset Securitization)的浪潮发端于美国政府支持并积极参与的住房抵押贷款二级市场。”从最初 1970 年属于美国政府的政府国民抵押协会首次发行以住房抵押贷款为担保的抵押担保证券后,在短短三十几年间,已经发展出信用卡应收款和汽车贷款、商业收入、特许费收入、过路费收入等的证券化,成为风靡全球的新型金融工具。虽然对资产证券化的讨论可以在许多金融和法律的文献中发现,但是至今资产证券化还没有一个确定的法律含义。
本文结合各国学者的学说和国内的普遍性说法,大致认为:资产证券化是一种资产信用融资、结构性融资以及表外性融资的结合,发起人把能在未来产生稳定现金流的原始资产出售给一家特殊目的机构(Special Purpose Vehicle,简称 SPV),SPV 的原始概念来自于中国墙(China Wall)的风险隔离设计,专为达到"破产隔离"的而设计。SPV 在资产证券化中具有特殊的地位,它是整个资产证券化过程的核心,各个参与者都将围绕着它来展开工作。SPV 有特殊目的公司(Special Purpose Company,SPC)和特殊目的信托(Special Purpose Trust, SPT)两种主要法律形式。SPV 的本质可以是一个法人实体,可以是一个空壳公司,也可以是拥有国家信用的中介。通过其一系列的组合、包装等金融性安排,分离原始资产的收益和风险并增强其资产的信用,最后转化成有担保的可自由流通的证券,据以流通融资的过程。
我国以1992年海南三亚市丹洲小区将800亩土地作为发行标的物,以地产销售和存款利息收入作为投资者收益来源而发行的2亿元地产投资券拉开土地资产证券化的序幕。土地资产证券化的原理就是在金融经济和相关法律配合下,证券发起人把能产生预期现金流或者在“真实出售”后能产生现金流的不动产物权以及与不动产相关的债权、股权经过资产定价评估后集中成一个资产池,经过专业的信用评级机构和信用增级机构进行资产的特殊化处理后,将原先流通性差、不易拆分的土地资产拆分成具有高信用级别的均等的小份额证券,从而达到融资目的的一种融资模式。简单地说,也就是把土地这一种静态价值形态转换成具有流通性的证券形态。这正如台湾学者谢哲胜解释不动产(在一定程度上主要是指土地)证券化的本质时认为“所谓不动产证券化,顾名思义就是将不动产上的财产权变成证券形态”。[1]
关于农村土地资产证券化的实现方式,理论界讨论颇多,邓大才认为土地承包权证券化的类型主要有申请抵押贷款、发行抵押债券和发行股票三种;[2]朱玉林认为:“(农村)土地证券化按照担保标的(即投资标的)的不同,可分为以下三种类型:一是以土地抵押贷款为担保;[3]二是以土地项目贷款(无抵押)为担保;三是以土地资产收益为担保。”[3]
笔者认为,在中国的语境下,农村土地证券化就是以农村土地为载体并以其承包经营的收益作为担保发行证券的过程。农民在其中分到的将不会是一块块现实的土地,而是代表这些土地价值的收益凭证。这种操作模式将本来价值量大但又不易拆分的土地强化其流动性,并在增加其产权价值的条件下拆分其价值额度,使其资产化,并利用资本市场的强大融资功能,盘活土地资产,使土地资产市场化,进而实现农业的现代产业化发展。
2 农村土地资产证券化现有的制度困境
在我国大陆地区,农村土地资产的证券化作为一个新兴的金融与不动产结合的事物,在现有的法律框架和配套制度环境上陷入了异常困境。法律的滞后性弊端在此次综合型金融工具中显露无遗。据笔者考察分析,农村土地资产证券化在我国大陆地区发展有以下几个制度困境。
2.1 产权关系不清晰
农村土地证券化的发展必须以明晰土地产权为前提。而我国农村土地产权相对城市土地却更加模糊,经济学家周其仁在《农民收入是一连串事件》中强调:农民收入的问题是农地制度问题,农地制度的根本问题是产权模糊的问题。
农村土地产权大致包括集体土地所有权,农户的承包经营权,处分权,收益权等权能。国家法律虽然规定了农村土地的所有权归集体所有,但是具体的所有权行使代表、产权管理主体以及问责主体都没有规定,因此权责不明。集体所有权组织的产权与农户利益严重被侵犯。
2.2 缺乏统一的土地产权流转市场
金融证券市场的发展,需要金融市场发展的多样化、多元化以及高端化。要发展农村土地资产的证券化,顺利完成土地资产的融资,就必须要求土地是一个较为完整的生产要素,否则无法完全发挥土地的融资功能。因此,土地产权的市场化是土地资产发挥融资功能的平台和前提。而就我国目前的情况来看,我国还没有统一的土地产权登记制度,虽然各省市还出现了联合产权交易所,也给农村土地产权交易提供了一定的平台,但从大部分的联合产权交易所的交易对象来看,农村土地产权的交易还十分稀少,再加上大部分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仍奉行“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计划性分配制度,农村土地的产权交易任重而道远。
2.3 现行法律对不动产资产证券化有立法缺陷
在我国大陆地区的现有金融证券法律框架内,有关资产证券化的法律法规不仅数量较少,而且法律效力层级也比较低,如只有《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监督管理办法》《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资产证券化税收政策》《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会计处理规定》等由中国人民银行、国家财政部等部门颁布的办法、政策以及通知。而一些发达国家主要是通过立法的形式来促进资产证券化的实施。例如,法国有专门的《证券化法》,韩国有《不良资产证券化法》,美国虽然没有专门的证券化法法规,但美国具备完善的法律体系,如《破产法》《证券法》《证券交易法》《投资公司法》《信托契约法》《不动产投资信托法》《金融机构改革复兴和强化法案》《金融资产证券化投资信托法》等。我国大陆地区的资产证券化在立法上存在滞后性。
3 解决农村土地资产证券化困境的制度性思考
3.1 完善和构建适应资产证券化的土地产权制度
产权明晰是资产证券化的首要条件,产权是一个有关财产的权利集合概念。在现有法律框架内,对农村土地规定是所有权归农村集体所有,使用权归农户。但法律规定的所有权代表并不清晰,存在多级主体都“可以”享有的“一物多权” 局面,严重违反了物权法的“一物一权”原理,且现有法律对村集体的所有权与农户的经营权之间也没有明确关系。
笔者认为对于村委与村集体经济组织这一类村级别的所有权无论给谁都是一种比较清晰的界定。可以是所有权归属村委,由村委委托村集体经济组织行使,由村民小组进行监督;可以是所有权归属村民小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行使,并让村委提供党政服务和指导;也可以是所有权归属村集体经济组织行使,由村委和村民小组进行监督指导。
3.2 完善农户土地经营权制度
完善农民土地经营权是完善农村产权制度的核心。现行的农村土地经营实行的是,是一种半计划半市场的产物,因此,这种社会主义的集体经济的生产责任制看似市场化,但此制度还附带着诸多计划配给的性质。
农民承包经营权是一个债权,此债权对我国现有的农村集体所有权的威慑下是一个不完整的、不确定的、不连续的债权,因此要做实农民的经营权,扩大农民对土地的产权权能,就要把农民这一承包经营权物权化、法定化。要把农民的承包经营权的登记制度落实,在法定公示的基础上赋予农民更多的产权权能,拥有相应的农地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部分处分权等。此外,根据相应的权能还可以依法从事有偿转让、租赁、转包、反租倒包、联营入股、抵押等经营活动。还应适当再延长承包期限,给农民以产权的稳定感。除此,必须改革农村土地“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分配制度,这种农地数量与质量的分配不均是农民土地经营权分配不公平,社会分配机制不完善的又一大根源。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委会等作为村一级的产权所有者应该定时根据村里的实际情况重新分配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3.3 完善农地产权流转制度
3.3.1 明确产权流转主体
现有法律经济制度下的农地产权是采取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的模式,因此,农地产权流转也涉及两方主体。一方是作为农地产权所有权身份的村委、村集体等村一级别;另一方是作为拥有农地经营权的农户。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作为所有权主体也拥有农地产权流转的主体资格。农户拥有农地经营权,因此,也是农地产权交易的主体。
3.3.2 完善农地产权交易价格机制
完善的价格机制是实现资源优化配置的核心。价格是市场资源配置的信号。完善的价格机制能够有效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实现资源优化配置,在市场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恶性价格信息会造成“价贱伤农”,这对于提高农民收入水平是一个打击,不利于解决三农问题。因此,国家要适当干预市场,纠正市场的失序状态,完善农地交易分等、定级、估价制度,完善农地产权的交易的法律程序,从根本上完善农地产权交易价格机制。
3.4 完善现行立法
3.4.1 SPV建设建议
借鉴西方各国以及中国台湾地区的土地资产证券化的经验,我们可以看到各国以及我国台湾地区基本上都有专门针对特殊目的机构 SPV 的单行立法。我国的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与美国的松散性立法与案例法司法制度有较大不同,考虑到立法成本问题,在特殊目的机构的立法上笔者认为应该借鉴日本、法国和我国台湾地区,对特殊目的机构进行单独统一立法。比如,我国在设立特殊目的机构上可借鉴日本的《资产流动化法》对特定目的机构不设最低资本额的限制规定。对特殊目的机构组织形式,应当构建可供当事人自由选择的公司型和信托型的双轨制。由于特殊目的机构的法律地位涉及相关的公司法、信托法、证券法、税法等多部法律,如要专门为资产证券化而逐一修改,则立法成本较大,因此制定专门规制特殊目的机构的法律是有效解决方法,并根据立法的法律效力层级规定特别法优先适用于普通法,就很好的解决了设立特殊目的机构所面临的法律障碍。
3.4.2 金融法规完善建议
除完善证券、银行、保险业的金融法建议之外,我国政府在土地资产证券化的金融政策支持上要占主导地位,用政策鼓励金融机构下基层、驻农村,为农民的利益和特性量身考虑,完善相关金融业务,在可控可评估范围内多开发有益于农村的金融产品;统一农村金融资产负债管理办法,建立一整套科学合理并具人性化的各项指标体系和效益评估办法等。
【关键词】资产证券化;贷款风险;隐性追索权
一、引言
资产证券化在我国起步较晚,现有的相关研究主要局限在模型的选择和相关法律体系的构建上,而有关资产证券化风险问题的研究比较缺乏,宋宸刚(2008)认为信贷资产证券化属于发起机构主导型,发起机构应建立与证券化风险控制相符的内部风险控制体系。李小燕、卢闯(2004)认为以现金流为基础的业绩指标为重心来构建信用评价模式,克服了定性指标在专家打分中客观依据不足的弊端,能够提高预测的准确性。
本文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探讨了不同类型的资产证券化对银行保留证券化贷款风险的影响。本文将贷款证券化分为三个特点,分别探讨三种特点下证券化对银行贷款风险的不同影响。
第一个特点是三种不同范围的贷款类型,涉及外部可验证的贷款信贷风险程度:家庭的住宅按揭贷款(以下简称抵押贷款),其他消费贷款(以下简称消费贷款),商业贷款和租赁(以下简称商业贷款)。更多的标准化贷款一般有更多的外部核查的信贷风险。平均而言,商业贷款风险较高但难以核实,个人消费贷款风险较高但较易核实,而抵押贷款信贷风险相对较低且容易验证。
第二个特点是贷款是否循环。与封闭式贷款证券化不同的是循环贷款证券化通常有两个特点:为发行人提供更多的激励和提供隐性追索权;当证券化贷款未执行信托且不区分证券贷款种类时需前期摊销的合同条款。
第三个特点是合同保留权益的规模和类型。可分为两种首次亏损合同保留利益:提高信贷只付利息条款和其他次级ABS(以下简称次级ABS),并以是否在还款期内收到本金支付而不同。提高信贷只付利息条款接收本金通常是服从次级ABS的,所以在其他相同条件下,他们比次级ABS的风险高。
二、资产证券化概述
资产证券化的类别为住房抵押证券化和资产支持证券化。相应的证券化也命名为MBS和ABS。随着证券化技术的发展,用以支持证券化的基础资产已从最初的住房抵押贷款扩展到商业住房抵押贷款、汽车抵押贷款、信用卡应收款、贸易应收款、基础设施收费、设备租赁等。尽管基础资产的类型不同,但最终的目的都是使其产生预期的现金流。
三、不同特点的证券化对贷款风险的影响
1.不同类型的证券化贷款
本文探讨了三种不同类型的贷款:抵押贷款、消费贷款和商业贷款。这些类型在贷款的信贷风险程度和外部可验证的范围上有所不同,因此银行必须保留在贷款中的首次损失利益以防止ABS买家的逆向选择问题。
平均而言,抵押贷款外部可核查性最高因而信贷风险最低,因为偿还按揭贷款绝大部分是政府或符合抵押条款的标准抵押贷款人;抵押贷款不允许由政府或信用受到损害的借款人(抵押贷款)担保以确保较低的信贷风险。不允许政府担保主要是为了防范贷款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道德风险,防止银行放松贷款审查条件,将违约风险转移给政府。与此相反,消费贷款往往具有很高的信贷风险,但由于它们是标准化的贷款产品,因此其信用风险的外部可验证是比较高的。例如,在这些贷款的证券公司的招股章程中,银行往往对证券化贷款和他们以前的同类贷款证券的借款人的信用、拖欠及撇账等进行广泛的分数统计分析。此外,银行通常指定所有证券化贷款符合的标准,从而大大减轻银行对一些贷款的挑肥拣瘦的问题。
商业贷款同样具有信用风险,作为最大个体标准化的贷款类型,这些贷款的历史数据统计分析不太可用。因此,其信用风险的外部可验证是比较低的。此外,由于银行一般证券化的商业贷款的比例较低,挑肥拣瘦更可能是一个问题。
2.信用增级
发行人一般比ABS潜在买家知道证券化资产的信用风险更多的信息。出于这个原因,信用风险资产的证券化通常必须“增强信用。”信用增强涉及发行人,在某些情况下第三方假设证券化资产有足够大的损失利益,保护ABS购买者免受逆向选择损失。发行人可以通过保留合同收益或提供隐含的追索权以避免这些情况发生。
3.保留的合同收益
发行人资产证券化中三个合同收益类型――服务权、追索权以及ABS都可以帮助证券化加强信贷。服务权通常价值相对较小,发挥信用增级的小角色,因此本文并不讨论他们。追索权(即超过通常的陈述、保证和早期的拖欠债务)是比较少见的,所以本文也没有讨论他们。到目前为止,信用增级的最常见的形式是ABS,它可使出售给投资者的资深证券免受信贷风险。其中两个最重要的是提高信贷只付利息条款和次级ABS。一般情况下,提高信贷只付利息条款比次级ABS具有更多的集中风险。
提高信贷只付利息条款是ABS的一种赚取证券化贷款利率与支付更高级的ABS加权平均利率之间的利率差异,简称为赚取超额利差。由于超额利差随着证券化贷款的信贷损失而下降,只付利息条款只用于增强信用。虽然只作为信用增强,条款通常也集中了贷款证券化贷款的非信贷风险,特别是预付款风险,因为如果预付会导致超额利差消失。由于提高信贷只付利息条款无权收取证券金融贷款的本金,他们的价值通常很小并且风险集中。
相比之下,次级ABS有收到本金付款的权利,但只有在更高级的ABS持有人的本金支付之后才能收到本金。并且它只承担资产证券化集中的信贷风险。在相同信贷风险下,次级ABS的价值大于提高信贷只付利息条款的价值。此外,提高信贷只付利息条款通常只承担首次信贷亏损风险。
4.隐性追索权
隐性追索权是指发行人为了防止ABS的购买者的逆向选择问题可以通过以下四种形式提供隐含的追索权:(1)小于其公允价值出售其资产给SPE;(2)从SPE高于其公允价值价格购买资产;(3)高质资产与低质资产交换;(4)提供超出合同要求的追索权或其他增加信用的方式。
隐性追索权一般仅适用于无固定期限的、尤其是信用卡应收账款和房屋净值信用额度的循环贷款证券化的问题。因为循环贷款证券化随着未来借贷及循环贷款支付中的不确定性波动,发行人通常会有损失或取消SPE的贷款需要,保持理想水平的本金支付。为了维持发行人及SPE之间的持续关系,发行人必须维护自己的声誉以方便未来的证券化。如果证券化贷款表现不佳,这些证券一般都需要提早摊销。这些规定都会激励发行人提供隐性追索权以避免丢失由ABS提供的融资。
此外,绝大多数信用卡类资产证券化采用主信托,发行相同的由底层贷款支持的多个系列的ABS。由于贷款在集成信托中不分开,所有集体贷款支持印发的所有ABS系列。主信托允许发行人在日常业务过程中提供隐性追索权,从而会有更多或更高质量的隐性贷款支持发行的新系列证券。
四、结论
综上所述,银行若要降低其证券化贷款的风险,需考虑到不同类型的贷款有较高或较低的外部核查的信贷风险(具体而言,商业贷款大于个人消费贷款,消费贷款大于抵押贷款),所以银行必须保留较大的合同性或非合同性首次损失利益的贷款。若其为封闭式贷款,银行则需在贷款中保留较大的合同利益,因为在封闭式贷款中,银行将会面临更集中的证券化贷款风险的合同利益。
虽然本文仅从销售类证券化的特点方面做了探讨,但希望本文对以后从类似的担保借款的证券化研究提供一些帮助。
参考文献:
[1]宾融.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M].中国金融出版社,2002.
[2]宋宸刚.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发起机构风险管理论析[J].社会科学家,2008.8.
[3]Petersen,M.2007.Estimating standard errors in finance panel data sets:Comparing approaches. Working paper, Northwestern University.
关键词:河北省;住房公积金;模糊数学;公积金贷款资产证券化
1河北省住房公积金资金使用现状
近年来,随着我国商品房价格高涨,通过贷款购房成为购房者必不可少的方式。并且由于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较低,公积金贷款成为购房者的首选。因此,保证公积金贷款资金充足,公积金资金供需均衡极为重要。
1.1住房公积金资金供给现状
近年来,国家重视对于企业职工收益的保护,要求企业为职工缴纳五险一金,住房公积金缴纳数量大幅上涨。2016年,河北省住房公积金实缴单位59731家,实缴职工487.42万人,当年公积金缴存额493.28亿元,同比增长10.93%。截至2016年底,河北省公积金缴存总额3308.14亿元,缴存余额1544.21亿元,分别比上年增长17.52%和14.09%。
1.2住房公积金资金需求现状
住房公积金的资金需要主要集中于两个方面,一个是职工公积金的提取,另一个是缴存职工购房贷款。2016年,河北省公积金提取额为302.53亿元,同比降低27.22%。占2016年缴存额的比率为61.33%,比上年同期减少32.15个百分点。截至2016年底,河北省提取总额1763.93亿元,同比增长20.7%。随着2016、2017年河北省房价的高涨,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资金需要量大幅上涨。2016年,公积金管理中心发放个人住房贷款11.05万笔368.99亿元,同比增长3.54%、21.27%。截至2016年底,累计发放个人住房贷款85.93万笔1842.99亿元,贷款余额1246.93亿元,同比分别增长14.65%、25.03%、24.45%。个人住房贷款率为80.74%,比上年同期增加6.72个百分点。
1.3住房公积金资金供需不均衡
随着河北省房价高速上涨,缴存职工购房时对于贷款的需要日益增加,导致公积金出现资金需求过旺,资金供给不足的情况。2016年,河北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发放额、住房消费提取额等各项资金支出总额占当年公积金缴存额的119.96%。2015年公积金资金支出总额与当年缴存额的比率为141.77%。最近两年河北省公积金资金需求额均超过当年的资金供给额,只能通过使用之前年度累计的缴存资金保证公积金资金需求,出现严重的超支现象,公积金资金供需不均衡,增加公积金资金的供给就成为解决缴存职工购房难题的主要手段。
2增加住房公积金资金供给额的途径
2.1扩大住房公积金资金来源,以增加可贷款资金额
增加住房公积金资金的供给,提供更多的公积金贷款资金,最直接的方法就是扩大住房公积金资金来源,能收取更多的公积金资金。公积金资金数量取决于两个方面,第一个因素是缴存职工数量,提高公积金缴存职工数量就需要拓宽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覆盖面;第二个因素是每个缴存职工的缴存数额,该因素又由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决定。2.1.1拓宽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覆盖面拓宽公积金缴存职工覆盖面,让更多的企业缴纳职工住房公积金,毫无疑问能增加缴存职工数量,从而增加公积金资金来源,提高公积金贷款储备,使公积金资金供需趋于平衡。但是,河北省住房公积金缴存工作进展迅速,近几年缴存职工覆盖面较广,大部分企业能保证按时缴纳职工住房公积金。2015年河北省全年实际缴存公积金单位58346家,实缴职工497.34万人,占全省2015年城镇就业人口643.65万人的77.27%。当年新开户单位3479家,新开户职工30.40万人,净增单位236家,净增职工9.21万人,缴存444.66亿元,同比增长14.62%。2016年,河北省全年实际缴存公积金单位59731家,新开户单位4494家,净增单位1385家;实缴职工487.42万人,新开户职工38.17万人,净减少职工9.92万人;当年缴存额493.28亿元,同比增长10.93%。基于此,河北省拓宽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覆盖面的可操作空间不大。2.1.2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我国住房公积金缴存办法规定单位和职工每月最低缴存比例为上年平均工资的5%,最高缴存比例原则上不高于12%,单位和职工缴存的公积金均归职工所有。通过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每月职工和单位需要缴纳的公积金数额增加,可以有效地增加公积金的资金来源。适当地提高公积金缴存比例,可以有效地提高职工的福利。但是,公积金也是企业薪酬成本中很重要的一部分,过高地设计公积金缴存比例,会增加企业的成本负担。尤其,最近我国经济增长速度放缓,经济结构失衡,企业利润空间压缩。此时,大幅增加企业公积金缴存金额,无形中进一步增加了企业财务压力。因此,与拓宽公积金缴存职工覆盖面相同,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虽然能够直接、行之有效地增加公积金资金来源,但是可提高的幅度有限。
2.2住房公积金贷款资产证券化,以增强资金的流动性
引用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的定义:资产证券化是将不流通的存量资产和可预见的未来收入构造和转变成为资本市场上可销售和流通的金融产品的过程。住房公积金贷款资产证券化是公积金管理中心将公积金贷款作为一项资产,以公积金贷款未来可收回的利息和本金作为交换,在市场向中介结构出售公积金贷款以换取资金,再将换得的资金贷给需要的公积金缴存职工的方式。此种方式将原本已经贷出资金形成的未来长期应收现金流提前收回,增加了资金使用的次数和效率,提高了资金使用的流动性,从而间接完成了增加公积金资金供给的目的。住房公积金贷款资产证券化提高了公积金缴存资金的使用效率,但是也存在一定弊端。首先,公积金贷款证券化对投资者吸引力较低。公积金贷款违约率较低,以河北省为例,截至2016年底河北省逾期个人住房贷款1229.18万元,个人住房贷款逾期率0.1‰。公积金贷款违约率低可以吸引较多的投资者,但是公积金也存在“低存低贷”的特点,公积金5年期以上贷款利率为3.25%,比同期商业银行贷款利率低1.65个百分点,低利率对应着低收益,证券化对投资者的吸引力有待商榷;其次,公积金贷款证券化存在定价难的问题。以怎样的价格出售公积金贷款资产是证券化中的难点,价格定的过高吸引不到投资者,无法保证资金的回流;价格定的过低无法达到公积金资金供给的最大化,有损缴存职工的利益。
2.3促进公积金贷款的提前偿还,以加速资金的周转
增加公积金资金供给的第三种途径是采用激励方法促进公积金贷款资金的提前偿还,以加速资金的周转。可以采用增加贷款利率等级的方式,现在公积金贷款利率按照五年期为界限分为两档,5年以下贷款利率为2.75%,5年以上贷款利率全部为3.25%。可以将贷款利率按照贷款时间长短进行细分,设计更多的档次。比如:5年至10年期公积金贷款利率为3.25%,10年以上每增加5年贷款期,贷款利率相应增加一定幅度,以促进贷款者尽早偿还资金。上述方法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加速资金收回,增加公积金资金供给,但是同样存在一定弊端。最重要的是增加了贷款者的负担,现在我国房价急剧上涨,大部分购房的缴存职工需要申请公积金贷款支付购房款,增加贷款利率,必然使未购房者经济状况雪上加霜。综上所述,以上三种方法可以通过不同影响因素在增加公积金资金供给上起到显著的作用,有利于公积金资金供需平衡,可以为更多的缴存职工提供公积金贷款。但是三种方法都存在弊端,需要从三种方法中选择弊端最小的最佳方案。
3基于模糊数学的三种途径的选择
提高住房公积金资金供给存在上述三种途径四种具体方法,D1:扩大公积金缴存职工覆盖面;D2:提高公积金缴存比例;D3:公积金贷款资产证券化;D4:促进公积金贷款提前偿还。由于增加公积金资金供给量的三种途径各有优劣,无法直接选择最佳方案。本文采用专家调查法,选择影响方案确定的相关因素,并请专家对三个方案按照影响因素进行打分,从而把三个方案的优劣势定量化;再利用模糊数学的方法建立模糊关系矩阵确定每个影响因素的影响程度。根据每个因素的得分以及权重分别计算三个方案的期望值,选择出最优的备选方案,以期望保证缴存职工的利益最大化。
3.1确定方案选择的评价指标体系
3.1.1方案操作难度无论采用哪种方案都要求在全国建立统一的法律结构和操作流程,比如:第一个方案中公积金缴存比例提高多少?第二个方案中证券化资产的选择以及资产定价;第三个方案中各偿还期限下贷款利率的确定等问,每一个问题的结果都需要符合全国大部分地区现状并具有可行性。明确这些问题具体操作流程的难度是首先需要考虑的第一个因素。规章制度和操作流程确定越容易,操作难度越低,方案越好。3.1.2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成本每个方案的操作流程确定下来之后,需要各公积金管理中心执行,执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成本为该方案的管理成本,包括新增加管理人员的薪酬成本、新增加业务的核算成本等。各中心新增加的管理成本越低,方案越有利。3.1.3风险各方案在执行过程中会存在不同程度的不确定性,比如:第一个方案中未来实缴企业和实缴职工数量是否会下降?第二个方案中是否能吸引到足够的投资者,出售贷款资产后是否会出现违约风险等情况。方案的不确定性越小,风险越小,方案越有利。3.1.4企业负担各方案在执行过程中,对企业存在的影响是需要考虑的重要因素。近年来,国家经济发展速度放缓,实体经济生存环境恶劣,国家提出降低企业非税费负担。住房公积金作为“五险一金”中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影响了企业的职工薪酬成本。方案导致的新增企业费用负担越小越有利。3.1.5缴存职工利益住房公积金是在商品房改革后,为了帮助缴存职工购买住房而出台的政策,是为广大缴存职工服务的。因此,每一个方案的选择都应该以缴存职工的利益为优。能够使缴存职工的利益最大化也是方案选择的重要影响因素。3.1.6公积金资金供给增加程度为了解决住房公积金资金供需不均衡状态,需要增加公积金资金供给。哪个方案能够使公积金资金增加更多,哪个方案越有利。最终,确定了影响方案选择的因素集A:U=(操作难度,管理成本,风险,企业负担,缴存职工利益,增加程度)。以及四个方案所构成的判断集V=(V1,V2,V3,V4)。
3.2确定四个方案的评价指标分值
权数集用专家调查法确定其权数值,采用问卷方式对选定的一组专家进行意见征询,经过反复几轮的征询,使专家意见趋于一致,从而得到对未来的预测结果。3.2.1专家选择为了使结果更合理和可信,共选取100名专家进行意见征询。选取的专家要求具备住房公积金实务或管理的相关专业知识,有相关工作经历且工作经验在五年以上;同时专家不同的单位、地区、经历、年龄结构等在选择时也有一定的比例;专家必须具有应答调查的时间和责任感。最终,确定100名专家包括建设部住房公积金监管司专家5名,河北省住房公积金监管办专家7名,河北省各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专家42名,外省公积金监管办专家15名,大学相关专业教授21名,银行金融机构专家10名。3.2.2调查问卷设计及收回根据评级指标设计调查问卷,要求各位专家按照1-10分共10个等级对四个方案的六个评价指标打分。指标最高分为10分,最低分为1分。共发放100份调查问卷,收回87份,回收率87%。3.2.3确定评价指标分值收到问卷后,将87位专家的各评价指标分值计算算术平均,得到了四个方案的评价指标值.
3.3确定各指标隶属度
隶属度的确定采用较简单的核算方法,将同一项指标中得分最低的方案指标值设定为0,得分最高的方案指标值设定为1,建立区间[0,1],然后将各项评价指标的实际数据映射到对应的区间上得到各项指标的隶属度。
3.4确定各评价指标的权重
每个评价指标的侧重点不同,影响程度也不同,需要为每个指标赋予不同的权重,用wi表示。得到U上的一个模糊子集W=(w1,w2,…,w6),并且每个指标权重之和为1。6i=1Σwi=1邀请各位专家对各评价指标进行重要性排序,最重要的评价指标赋予最高分6分,重要性最低的评价指标赋予最低分1分,以此类推,得出评分总和为21。计算时考虑到专家人数的影响,先将87位专家对某项评价指标的分值求和作为分子,将上述分值总和21和与专家人数的乘积87作为分母,计算出各项评价指标的权重,得出模糊子集:W=(0.14,0.12,0.19,0.17,0.16,0.22)。
3.5确定四个方案的分值
根据四个方案模糊矩阵R以及指标权重W,得出最终四个方案的分值集P=(P1,P2,P3,P4)可以看出,第三个方案的分值(P3=0.55)最高,即在四个方案中,住房公积金贷款资产证券化为最优选择。虽然公积金贷款资产证券化方案存在项目风险,并且具体操作流程制定过程较复杂,但是可以保护职工利益最大化,并且使公积金资金供给达到最优,从而有可能保证公积金资金供给平衡。
参考文献:
[1]刘海.公积金贷款资产证券化融资应用研究[D].暨南大学2016.
[2]刘艳平.住房公积金在住房保障体系中的重要作用[J].价值工程,2014(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