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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社会治理的背景精品(七篇)

时间:2023-10-07 15:44:31

序论:写作是一种深度的自我表达。它要求我们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隐藏在内心深处的真相,好投稿为您带来了七篇基层社会治理的背景范文,愿它们成为您写作过程中的灵感催化剂,助力您的创作。

基层社会治理的背景

篇(1)

这次全国范围内的基层官员“跨级直训”,很容易让人联想到一个多年来广为人知的现象――群众“越级上访”。两者不但在形式上比较接近,在内容上也都具有某种“向上求助”的特征。

对基层官员之所以要“跨级直训”,主要是因为不少地方矛盾和纠纷增多、频发、维稳压力加大,而一些地方党委、政府等公权机关仅凭传统经验已无法妥善应对,有时甚至会激化矛盾。因而,他们需要进京学习新的治理理念和处理具体事务的技巧,以便回到地方后能学以致用。

相应地,一些群众之所以越级到省里或中央上访,主要也是由于乡镇、县市未能妥善解决群众反映的问题,令群众渐渐失去对县乡一级公权力机构的信任,转而寄希望于省里特别是中央出面。

这样看来,县乡一级基层公权力机构在社会治理方面的低效乏力,是问题的症结所在。如果通过对基层官员的“跨级直训”,能大幅提高基层公权机构的执政能力,令群众反映的问题大都能在基层得到妥善解决,群众越级上访的动力将大为减弱。另一方面,如果群众的越级上访,能经由省里和中央向县乡一级公权力机构形成压力,推动这些机构厉行善政,那么县级官员大约也就无需进京接受“跨级直训”了。

但实际情况是,群众越级上访无非换来了省里或中央部门的一纸“批转”,所反映的问题并未得到妥善处置,久而久之矛盾反而愈加激化。既然群众越级上访的作用有限,那么,对此次县级官员进京接受直训对于改善基层社会治理的作用,也不宜做过高的估计。

笔者认为,针对上述难题,治理思路不妨从“向上求助”转向“反求诸己”。其核心是,要在完善基层社会的内部治理结构上做文章,充分挖掘基层社会的自治资源,发挥地方公权机关之间的权力制衡作用和公众权利对权力的制约作用;不断强化基层群众自治、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机制,改变“权力自上而下赋予、权力者自下而上负责”的权力授受、行使与履责链条,促使基层公权机关更多地对自己的权力来源――当地选民和公众保持敬畏,更多地对选民和公众的利益负责;并在基层社会形成稳定有效的利益协调机制、诉求表达机制、矛盾调处机制和权益保障机制,使调处纠纷、解决矛盾真正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对基层社会而言,这将是一个十分艰难但不得不坚定进行的转型过程。在这个过程中,作为基层地方的国家权力机关,县乡一级人大的地位和作用至关重要。县乡一级人大一方面需要扎实推进自身改革,增强为选民代议、维护公共利益的能力,另一方面要强化自己监督“一府两院”(乡镇只有“一府”而没有“两院”)的职能,以形成“人民选举、监督(弹劾、罢免)人大代表,人大代表选举、监督(弹劾、罢免)官员”的机制,使公众可以通过人大充分表达自身诉求、维护自身权益并监督公权。

篇(2)

关键词: 善治; 社会工作; 乡镇社会管理; 基层治理创新

中图分类号:C916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1623X(2015)04006207

“人类对善治的关注与人类文明本身一样历史久远”。治理理论兴起于20世纪80年代末,其主要创始人之一罗西瑙认为,治理是一种由共同的目标支持的活动,这些活动的主体未必是政府,也无须依靠国家强制力量来实现。全球治理委员会1995年在一份研究报告中指出,治理是个人、公共或私人机构用来管理他们共同事务的诸多方式的总和。它使相互矛盾和各不相同的利益群体彼此容纳并且实现合作。它既包括有权迫使人们服从的正式制度和规则,也包括各种人们同意或以为符合其利益的非正式的制度安排。它有四个重要特征:治理不是一整套规则或一种活动,而是一个过程;治理过程的基础不是控制,而是协调;治理的主体既有公共部门,也有私人部门;治理不是一种正式制度,而是持续的互动。

善治是社会治理的最佳状态与目标追求。20世纪80年代以来,很多国家把善治作为政府社会管理的目标。对于其内涵,可谓众说纷纭,尚未形成共识。联合国人权高级委员会办公室(OHCHR)认为,善治是在治理过程中从根本上排除和腐败并完全尊重法治原则,对善治的真正检验是在实现公民的文化、经济、政治和社会权利方面,为实现人权目标所做的努力程度;善治包括透明和公信力等要素和平等与公平等价值观,善治必须保证公民特别是最贫困人群的基本需求和有尊严的生活。只有最贫困群体和弱势群体受益时,治理才是善治。李向前认为,善治是治理的最高标准和理想状态,包括“善者治理”“善于治理”和“善态治理”。

尽管人们对善治的认识不一,但无论从何种角度加以界定,善治的核心要义和旨趣都是可确定的,即强调普通民众的中心地位和主体性参与、多元行动主体的权力制衡与权利保障以及在此基础上构建良好的社会秩序。它意味着一种能对民众需求保持高度敏感性并作出积极回应的方式,通过建构并使用合适的制度措施以有效应对社会问题与矛盾。

(二)乡镇社会管理旧模式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国的乡镇社会管理有其特殊性,“乡镇虽小,肝胆俱全”,“上边千条线,下边一针穿”等说法反映了乡镇社会管理的特点。面对日益增加的复杂性需求,原有的乡镇社会管理模式变得应接不暇和疲于奔命,主要存在三方面问题。

1.管理人员的管控思想较严重,致使民众需求得不到有效满足

社会管理本应管理和服务并重,管理中有服务,服务中有管理。但长期以来,相当多的乡镇干部在总体工作安排上,重经济建设轻社会管理;在社会管理中又重管理轻服务,习惯于“管”“卡”“压”等传统的不够合理的工作方式,对被服务的社会成员习惯于居高临下、发号施令。长期以来形成了坐着办公的不良习惯,对普通民众的所思、所想、所盼和所愿缺少足够的主动了解和科学调研。相当多乡镇管理干部在自上而下的各种指令、任务、考核、应酬中疲于奔命,缺乏主动服务意识,习惯于运用行政权力对社会组织及基层民众进行管理,无暇也无兴趣关心基层民众的疾苦、问题和未来可持续发展。这种社会管理主客体之间的断裂使基层民众的诸多内在需求无法得到及时有效满足,为社会矛盾激化埋下了隐患。

2.乡镇政府职能错位与其他行动主体功能缺位,导致社会管理秩序失衡

目前我国基层的行政管理模式主要是韦伯式的层级制管理模式,它依赖于标准的工作过程,难以为提高效率提供有效的激励,而是着力于怎样避免犯错误,存在组织僵化等问题。随着近年来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社会事务纷繁复杂,社会问题各式各样,社会需求千差万别,利益关系错综复杂。这导致乡镇政府难以灵活应对,管了很多管不了或管不好的事情,“越位”和“错位”现象时有发生,公共权力侵入私人领域的现象并不少见。有些事情没有人去管理,政府缺位,其他社会管理主体也缺位,社会管理秩序处于失衡状态。一些社会群体的利益诉求无法正常表达,正当合理的利益得不到有效保护。这种不均衡状态甚至可能会使一些不法分子趁虚而入,为非作歹、祸害民众,破坏正常的社会秩序。

3.乡镇社会管理旧模式的内在设置,难以应对急剧的社会变迁及随之出现的社会矛盾

农村基层社会矛盾频发及社会管理效果不理想的重要原因是乡镇社会管理过分注重基层的政治性而忽略了社会性。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的关键时期,农村正发生快速而深刻的变化,各种社会问题突出,比如贫富分化问题、土地问题、社会治安问题和社会分化问题等。但是乡镇既有的社会管理模式及其内在设置缺乏应有的弹性、灵活性及回应能力,难以适应快速的社会变迁和满足民众不断变化的多样社会需求,无法有效化解潜在风险和冲突,甚至会激化社会矛盾。近些年来农村时有发生即是一种体现。

(三)善治对乡镇社会管理模式创新的内在要求

乡镇社会管理旧模式的现实难题制约着改善民生的目标实现,必须通过不断创新来实现突破与发展。具体而言,善治对乡镇社会管理模式创新的内在要求主要有四点。

1.立足民众的需求和能力,把以人为本的基本理念贯彻始终

善治的核心出发点是以人为本。“善”意味着尊重民众意愿,提高民众能力,也意味着一个高效用和高效率的政府功能来努力满足所有公民增长的需求。随着我国经济与社会发展,民众的需求不断扩展和提升,社会事务日益增多,社会管理的主体迫切需要重新界定与整合,以弥补政府单一力量的局限或不足。因此,社会管理主体不仅局限于政府部门,还需包括许多非政府部门。尽管目前我国社会管理的多元主体发展还不成熟,尤其是社会组织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的能力尚不完善,政府应在社会管理主体多元化过程中起引导作用,着力推动专业化的社会服务,才能缓解政府压力,促进政府职能转变,使政府将精力和资源集中用于真正应发挥作用的领域,最大限度激发社会各方面的创造活力,增加和谐因素,减少不和谐因素,为民众提供高质量的公共服务。

3.注重内涵式发展,全面提升民众的自主性与能动性

善治强调民众的中心地位。因此,在乡镇社会管理模式创新中,必须充分调动民众的参与,真正发挥他们的主观能动性。要注重科学调研,切实找准民众的关注点,使基层民众找到归属感和认同感,主动自发地参与到新的发展实践中来,而不是被动地听指挥,表面上服从,内心里却有不满或不情愿。要达到这一目标,非常重要的一点就是要提升乡镇社会管理人员的整体素质,使他们真正具备贴近民众、深入民众、了解民众、带动民众、服务民众的理念与能力。同时还应借助各类社会组织激发民众的主动参与热情,促进民众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发展。

4.着力保障弱势群体的权利,增进社会的公平公正

善治观点认为,只有最贫困群体和社会弱势群体受益时,治理才是善治。他们的权益保障成为社会公平公正的重要衡量标准,也成为乡镇社会管理模式创新的底线要求。要建立完善弱势群体的利益诉求渠道,借助法治化、制度化、组织化与社会化的力量保障他们的权益,使他们在多元利益格局中获得应有的尊重。

社会工作作为理念、制度、方法和人才的综合体,其专业品性契合了善治对乡镇社会管理模式创新的内在要求,可为乡镇社会管理模式创新带来新的契机。

二、善治视域下的社会工作与乡镇社会管理模式创新

(一)社会工作对社会管理创新及社会治理的协同性与契合性

社会工作兴起于欧美,是现代工业化和城市化的产物,在社会发展中发挥着日益重要的功能。它作为一种重要的制度设置与专业化力量,以“以人为本、助人自助、公平正义”为核心价值理念,用个案、小组和社区等科学的专业方法服务他人特别是弱势群体,旨在增进社会福利,促进社会互助和社会公平正义。随着我国各地探索实践的深入,社会工作正逐渐从直接服务扩展到参与社会管理,从解决社会问题扩展到预防社会问题。在我国社会管理体制走向多主体、多元化治理背景下,社会工作日益显示其重要性。

社会工作对社会管理创新具有重要的协同作用。社会管理说到底是对人的管理和服务,而社会工作的目标正是增强人的社会功能,关注如何帮助个人、群体或社区增强其发挥社会功能的能力。它通过各种专业方法,在家庭、学校、社区等方面开展工作,解决人们参与经济与社会建设的困难和障碍。社会工作对促进社会管理向社会治理转变,激发社会活力、促进社会财富公平分配具有重要的基础作用和专业优势。它不是把工作对象只看做被救济、被改造、被动员的客体,而是看做多元主体的一部分;它善于调动主客体两方面的积极性,从预防和发展的角度去分析和介入问题,从而有利于问题的真正解决。因此,社会工作可在实质上和深层次上参与社会治理。近年来,北京、上海、广东等地率先在社区管理、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领域引介了专业社会工作,满足了新时期的社会需求,使社会工作成为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机制,取得了良好的实践成效。

(二)善治视域下社会工作对乡镇社会管理模式创新的功能定位

1.理念优化

理念的优化是乡镇社会管理模式创新的关键所在。随着我国经济与社会转型不断深入,乡镇社会管理面临的问题越来越多地表现为政府在推进改革发展过程中形成的民生问题。在此背景下,以往强力的管控手段变得越来越不适应,理念的深层优化与转变刻不容缓。社会工作是一个关心人且认为只有尊重人和理解人才能改变人的专业,它把改进人类福祉尤其是弱势群体福祉作为自己的专业使命,蕴含着丰富的思想养分,且有一系列科学具体的方法保障其专业理念落实于实践,从而使乡镇社会管理理念优化的功能落到实处。因此,乡镇要改变传统的社会管理理念与旧模式,促进以人为本的柔性管理,逐渐激发基层民众自主性和实现公共利益最大化,社会工作是一个重要的现实依靠力量。

2.方法改进

乡镇政府存在的核心价值是为基层民众提供服务。它是整个政府体系的终端,其所作所为及所提供的服务质量关系到民众的生存状态与政治信心。但是,由于政府工作方法以及既有体制方面存在的缺陷和不足,可能会导致乡镇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务质量下降或者民众并非客观准确的评价,从而导致政府有心提供的服务无法达到民众的要求和期望。社会工作作为以科学理论为指导并致力于助人自助的专业与职业,对保障以服务对象为导向的服务质量有着科学的、成熟的经验和方法。因此,促进社会工作本土化,合理有效地在乡镇社会管理创新实践中融入社会工作的专业理念和方法,同时结合乡镇地方实际完善和落实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相关政策,将促进传统群众工作方法的创新,促进乡镇政府制定更有实效的政策和制度措施,更好地提供民众满意的公共服务。

3.风险化解

社会管理旧模式创新是一项系统工程,获得收益的同时也要承受代价和风险。随着我国经济与社会转型,乡镇社会管理模式创新必须要考虑如何有效化解社会风险。当前我国农村正处于高风险期和危机频发期,风险形态复杂多样,然而既有的农村社会管理模式侧重于事后应急性抢救,这种模式往往又强化了社会风险。社会工作的服务机构和专门人才秉承专业理念与科学方法,通过实践的广泛介入可形成制度化的影响力,帮助解决困难群体和边缘人群在物质和精神等方面的问题,及时化解社会不满情绪,防范社会风险。同时,社会工作的介入可使乡镇社会管理体系更好地预判基层民众的内在需求,采取及时且有针对性的应对措施,从而化冲突于未发,降低社会管理风险。

4.人才支持

在乡镇社会管理模式创新的变革过程中,人才是主导性、能动性和创造性元素。社会工作专业人才是具有一定社会工作专业知识和技能,在社会福利、社会救助、扶贫济困、社区建设、婚姻家庭、残障康复、职工帮扶等领域直接提供社会服务的专门人员。这一独特的职业优势使其可为乡镇社会管理创新提供有力的人才支持。因此,在乡镇社会管理模式创新中,加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并对相关管理与服务人员进行社会工作素养培训,培育和孵化社会工作的服务机构、协会和服务站,将为乡镇社会管理创新提供多层次、立体化的组织与人才支持,使社会工作的理念优化、方法改进和风险化解等功能实现获得有力的人力资源保障,从而更好地发挥社会工作的制度化影响力。

三、社会工作推进乡镇社会管理走向善治的实现路径

(一)提升乡镇社会管理制度对基层民众需求的回应能力

1.加强乡镇社会管理制度以民众为中心的价值理念

善治特别强调民众中心导向,并认为如果不是以民众为中心,制度就会成为绊脚石。我国的经济与社会转型会打破既有利益格局而创造新利益格局,往往会使贫困群体特别是在转型中地位相对下降的群体产生剥夺感和心理不平衡。社会工作者一方面可通过澄清与沟通等方式,引导人们认识到因个人能力和社会条件限制造成的差别是不可避免的,一定程度上改变人们对其他阶层或群体的认知偏见与不满,减少观念差异及由此引发的利益纷争;另一方面可以运用优势视角和赋权理论,帮助弱势群体更清楚地分析环境及自身优势,提升其改善生活的主动性与能力。

2.以社会工作的理念和方法创新基层社会矛盾的调解机制

社会矛盾往往是由于人的需求未得到满足而产生,社会工作特别强调以人为中心及服务对象需求的满足,它运用科学方法和技能为有困难的人提供服务。乡镇政府可通过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等方式促进社工机构及专业人员参与到基层社会矛盾协调中,或者使一线社会管理工作人员熟悉和掌握社会工作技能并应用于社会矛盾化解。依靠社会工作的专业方法,一方面能够帮助个人、家庭、群体解决现实问题,利用澄清、同理心等沟通技巧使矛盾双方更理性地对待矛盾;另一方面还可有效预防个人和社会可能出现的问题。社工机构和人员作为民众和政府的“中间人”,可通过对政策的反馈和干预,引导人们有序而理性地行动,优化社会矛盾的协调机制。

(四)促进乡镇社会管理旧框架内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关系协调与革新

1.改革乡镇政府的行动方式,给其他利益主体发挥作用创造空间

乡镇社会管理旧模式运行中过分依赖自上而下管控的状况是阻碍基层治理创新的关键症结。通过引入和渗透社会工作元素,可使乡镇政府在发挥职能时更多采取“助人自助”“平等协商”等方式,充分尊重其他行动主体的利益与想法;并逐步构建不同主体有序协作、共同参与的实践体系,实现从单一依靠政府向依靠多元主体协同治理的格局转变。基层政府可更明确多元利益主体间有序合作的边界,梳理清楚什么该管、什么不该管、该管的管到什么程度,给包括社会组织在内的多元利益主体发挥作用创造出空间,从而最大程度消减“无形之手”和“有形之手”在基层的弊端与不足,充分发挥“社会”的积极作用。

2.推进基层不同行动主体之间的资源共享与力量整合

基层社区是社会工作开展的重要载体,可以以社区为平台,扶持社会工作参与到基层社区发展中,培育社工服务机构,促进社区、社会组织、社工及其他社会力量之间的开放式联动,使民众需求得到更充分回应及更全面满足。针对当前社区行政化严重的情况,可采取科学化、专业化、人性化方法开展公共事务管理,逐步理顺社会工作与政府、社区、社会组织、居民之间的关系,形成资源共享、利益协调的和谐互动机制。着力发展民间社工服务机构,使之成为承载政府职能转变和专业人才施展才能的重要载体,培育各类与民众需求相关的社会组织,调动民众参与,激励社会组织发挥好协同创新功能,使基层社会的各种力量实现充分有效整合。

四、结束语

基层社会治理体系建设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必须在既有社会管理模式基础上通过破旧立新来稳步实现,不能急躁冒进,试图一蹴而就。乡镇社会管理的旧模式偏重强调政府的主导作用,对民众需求缺乏响应,对社会的自主性欠缺关注,这种模式已无法适应新形势的要求。由善治理念引领的乡镇社会管理模式创新特别重视民众的中心地位和主体性参与,关注多元利益主体特别是弱势群体的权益保障。正是由于这一目标旨趣,使秉承“以人为本、助人自助、公平正义”理念的社会工作可在其中发挥独特而有效的功能,促进乡镇社会管理旧模式通过改革创新不断克服现实难题而趋于善治。不可否认,我国的社会工作尚面临提高社会认同度和资源整合力、健全基础性制度安排、推进职业化和本土化水平、提升政策倡导力与反思批判功能等现实问题。但可以预见,随着发展进程中上述问题的逐渐克服,社会工作在我国基层社会善治中的功能将得以更充分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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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

一、善治对乡镇社会管理模式创新的内在要求

乡镇社会管理旧模式的现实难题制约着改善民生的目标实现,必须通过不断创新来实现突破与发展。具体而言,善治对乡镇社会管理模式创新的内在要求主要有四点。1.立足民众的需求和能力,把以人为本的基本理念贯彻始终善治的核心出发点是以人为本。“善”意味着尊重民众意愿,提高民众能力,也意味着一个高效用和高效率的政府功能来努力满足所有公民增长的需求。[1]10因此,善治理念下的乡镇社会管理模式创新应把以人为本这一基本理念贯彻始终。要适应经济与社会发展的新要求,切实转变观念,实现管理与服务的有机统一,让民众的需求和能力得到真正的尊重。要达此目标,必须不断创新社会管理的本土化服务,推进社会服务的科学化与专业化;从实际情况出发,因地因时制宜,真正把人作为最重要的资源,把民众作为社会发展的核心主体,充分开发社会的人力资源和专业资源,服务于以普通民众为核心的各利益相关者。2.着眼社会活力的深层激发,推进社会管理主体的多元与均衡在治理理论视角下,乡镇政府社会管理职能创新的重要方面是推进管理主体多元化并建立多元主体的合作网络。[10]随着我国经济与社会发展,民众的需求不断扩展和提升,社会事务日益增多,社会管理的主体迫切需要重新界定与整合,以弥补政府单一力量的局限或不足。因此,社会管理主体不仅局限于政府部门,还需包括许多非政府部门。尽管目前我国社会管理的多元主体发展还不成熟,尤其是社会组织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的能力尚不完善,政府应在社会管理主体多元化过程中起引导作用,着力推动专业化的社会服务,才能缓解政府压力,促进政府职能转变,使政府将精力和资源集中用于真正应发挥作用的领域,最大限度激发社会各方面的创造活力,增加和谐因素,减少不和谐因素,为民众提供高质量的公共服务。3.注重内涵式发展,全面提升民众的自主性与能动性善治强调民众的中心地位。因此,在乡镇社会管理模式创新中,必须充分调动民众的参与,真正发挥他们的主观能动性。要注重科学调研,切实找准民众的关注点,使基层民众找到归属感和认同感,主动自发地参与到新的发展实践中来,而不是被动地听指挥,表面上服从,内心里却有不满或不情愿。要达到这一目标,非常重要的一点就是要提升乡镇社会管理人员的整体素质,使他们真正具备贴近民众、深入民众、了解民众、带动民众、服务民众的理念与能力。同时还应借助各类社会组织激发民众的主动参与热情,促进民众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发展。4.着力保障弱势群体的权利,增进社会的公平公正善治观点认为,只有最贫困群体和社会弱势群体受益时,治理才是善治。[1]12在我国经济与社会转型过程中,出现了诸多弱势群体,他们由于经济、社会和文化等方面的低下状态而难以像正常人那样化解社会变迁与社会问题造成的压力,导致生活陷入困境,处于不利的社会地位。总体看,他们具有经济上的低收入性、生活质量上的低层次性、政治上的低影响力和心理上的高敏感性等特征。[11]他们的权益保障成为社会公平公正的重要衡量标准,也成为乡镇社会管理模式创新的底线要求。要建立完善弱势群体的利益诉求渠道,借助法治化、制度化、组织化与社会化的力量保障他们的权益,使他们在多元利益格局中获得应有的尊重。社会工作作为理念、制度、方法和人才的综合体,其专业品性契合了善治对乡镇社会管理模式创新的内在要求,可为乡镇社会管理模式创新带来新的契机。

二、善治视域下的社会工作与乡镇社会管理模式创新

(一)社会工作对社会管理创新及社会治理的协同性与契合性

社会工作兴起于欧美,是现代工业化和城市化的产物,在社会发展中发挥着日益重要的功能。它作为一种重要的制度设置与专业化力量,以“以人为本、助人自助、公平正义”为核心价值理念,用个案、小组和社区等科学的专业方法服务他人特别是弱势群体,旨在增进社会福利,促进社会互助和社会公平正义。随着我国各地探索实践的深入,社会工作正逐渐从直接服务扩展到参与社会管理,从解决社会问题扩展到预防社会问题。在我国社会管理体制走向多主体、多元化治理背景下,社会工作日益显示其重要性。[12]社会工作对社会管理创新具有重要的协同作用。[13]社会管理说到底是对人的管理和服务,而社会工作的目标正是增强人的社会功能,关注如何帮助个人、群体或社区增强其发挥社会功能的能力。它通过各种专业方法,在家庭、学校、社区等方面开展工作,解决人们参与经济与社会建设的困难和障碍。社会工作对促进社会管理向社会治理转变,激发社会活力、促进社会财富公平分配具有重要的基础作用和专业优势。[14]它不是把工作对象只看做被救济、被改造、被动员的客体,而是看做多元主体的一部分;它善于调动主客体两方面的积极性,从预防和发展的角度去分析和介入问题,从而有利于问题的真正解决。因此,社会工作可在实质上和深层次上参与社会治理。[15]近年来,北京、上海、广东等地率先在社区管理、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领域引介了专业社会工作,满足了新时期的社会需求,使社会工作成为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机制,取得了良好的实践成效。

(二)善治视域下社会工作对乡镇社会管理模式创新的功能定位

1.理念优化理念的优化是乡镇社会管理模式创新的关键所在。随着我国经济与社会转型不断深入,乡镇社会管理面临的问题越来越多地表现为政府在推进改革发展过程中形成的民生问题。在此背景下,以往强力的管控手段变得越来越不适应,理念的深层优化与转变刻不容缓。社会工作是一个关心人且认为只有尊重人和理解人才能改变人的专业,它把改进人类福祉尤其是弱势群体福祉作为自己的专业使命,蕴含着丰富的思想养分,且有一系列科学具体的方法保障其专业理念落实于实践,从而使乡镇社会管理理念优化的功能落到实处。因此,乡镇要改变传统的社会管理理念与旧模式,促进以人为本的柔性管理,逐渐激发基层民众自主性和实现公共利益最大化,社会工作是一个重要的现实依靠力量。2.方法改进乡镇政府存在的核心价值是为基层民众提供服务。它是整个政府体系的终端,其所作所为及所提供的服务质量关系到民众的生存状态与政治信心。但是,由于政府工作方法以及既有体制方面存在的缺陷和不足,可能会导致乡镇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务质量下降或者民众并非客观准确的评价,从而导致政府有心提供的服务无法达到民众的要求和期望。社会工作作为以科学理论为指导并致力于助人自助的专业与职业,对保障以服务对象为导向的服务质量有着科学的、成熟的经验和方法。因此,促进社会工作本土化,合理有效地在乡镇社会管理创新实践中融入社会工作的专业理念和方法,同时结合乡镇地方实际完善和落实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相关政策,将促进传统群众工作方法的创新,促进乡镇政府制定更有实效的政策和制度措施,更好地提供民众满意的公共服务。3.风险化解社会管理旧模式创新是一项系统工程,获得收益的同时也要承受代价和风险。随着我国经济与社会转型,乡镇社会管理模式创新必须要考虑如何有效化解社会风险。当前我国农村正处于高风险期和危机频发期,风险形态复杂多样,然而既有的农村社会管理模式侧重于事后应急性抢救,这种模式往往又强化了社会风险。[16]社会工作的服务机构和专门人才秉承专业理念与科学方法,通过实践的广泛介入可形成制度化的影响力,帮助解决困难群体和边缘人群在物质和精神等方面的问题,及时化解社会不满情绪,防范社会风险。同时,社会工作的介入可使乡镇社会管理体系更好地预判基层民众的内在需求,采取及时且有针对性的应对措施,从而化冲突于未发,降低社会管理风险。4.人才支持在乡镇社会管理模式创新的变革过程中,人才是主导性、能动性和创造性元素。社会工作专业人才是具有一定社会工作专业知识和技能,在社会福利、社会救助、扶贫济困、社区建设、婚姻家庭、残障康复、职工帮扶等领域直接提供社会服务的专门人员。这一独特的职业优势使其可为乡镇社会管理创新提供有力的人才支持。因此,在乡镇社会管理模式创新中,加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并对相关管理与服务人员进行社会工作素养培训,培育和孵化社会工作的服务机构、协会和服务站,将为乡镇社会管理创新提供多层次、立体化的组织与人才支持,使社会工作的理念优化、方法改进和风险化解等功能实现获得有力的人力资源保障,从而更好地发挥社会工作的制度化影响力。

三、社会工作推进乡镇社会管理走向善治的实现路径

(一)提升乡镇社会管理制度对基层民众需求的回应能力

1.加强乡镇社会管理制度以民众为中心的价值理念善治特别强调民众中心导向,并认为如果不是以民众为中心,制度就会成为绊脚石。[1]111但是,现实的乡镇社会管理制度较多是服从上级部门的指导意见,倾听基层受惠对象的空间非常有限。这往往导致制度脱离民众的实际需求和愿望,使制度从根源上背离了其价值立足点,实效性大大减弱。社会工作的“优势视角”和“赋权”等理论都强调应充分激励与发展服务对象的潜能与优势,把问题落脚点集中于实现服务对象自主与自助能力的增长,并有配套的科学方法保障这一理念落到实处。因此,把上述价值理念融入其中,可更好地保障乡镇社会管理制度的民众中心导向,提高乡镇社会管理制度回应民众诉求的敏感度与能力,具体措施包括在乡镇社会管理制度的制定、执行、激励及评估等环节融入社会工作的服务理念及相应的工作方法,充分听取受惠对象的想法,甚至吸纳受惠对象参与相关制度的制定、实施、监督和评估。2.改进乡镇社会管理制度回应民众需求的实践技巧社会工作有一系列的专业方法来保障其专业价值理念落于实践,同样,乡镇社会管理制度对民众需求的回应能力增强也需要有方法与技巧上的匹配。因此,可利用乡镇日常管理和制度制定实施的机会把社会工作的专业内涵融入其中,以此来创新既有的乡镇社会管理理念和方法,增强相关制度的实践灵活性与需求响应能力;使基层政府在面对民众个性化、多元化诉求时,能够通过科学而灵活的方法更好地把握服务民众这一根本目标;使尊重、信任和支持民众不再是空洞的口号,而是落实于乡镇社会管理的具体实践,增强乡镇社会管理制度的合法性与公众满意度。

(二)促进乡镇社会管理工作人员的素质提升与结构优化

1.提升乡镇社会管理工作人员的社工素养,使其更好地为基层民众服务乡镇既有的社会管理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对他们进行社会工作素养的培训可优化他们为民众服务的意识和能力。可与高校和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合作,对相关的管理人员进行培训,系统地提升其社会工作素养,使他们能够会用乃至善用社会工作的理念、技巧和专业方法来提高实际工作能力与创新工作思路,使他们在面对实际问题时能够有更多更好的解决办法。如果条件允许,也可采取措施,组织和激励与民生联系密切的岗位人员参加社会工作职业水平资格考试,提升他们的专业服务能力。还可选派人员到专业社工服务机构学习,或外聘社会工作专业督导对相关人员进行传帮带,提高他们服务基层民众的水平。2.促进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充实到乡镇社会管理队伍中,优化队伍结构可建立完善社会工作人才使用体系,以社会工作岗位开发设置为重点、社会工作人才资源合理流动和有效配置为目标,适当加大社工人才的使用层次和力度。可与国内外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培养单位合作,推荐人才到相关单位进修学习;也可在毕业生中做好宣传动员,给他们提供一定的岗位与激励,使他们能充实到乡镇社会管理队伍中。同时,建立完善社会工作人才激励保障体系,按照岗位名称、职责任务、工作标准、任职条件和薪酬待遇相对应原则,在薪酬待遇、岗位津贴、社会保险、奖励表彰等方面增加社会工作专业人才或具有社会工作职业资格认证的工作人员的收益,使他们能够在乡镇社会管理框架内找到认同感、归属感和价值感,积极主动地贡献力量,从而夯实并革新乡镇社会管理创新的人力资源基础。

(三)推进弱势群体的权益保障与基层社会矛盾的深层化解

1.以社会工作的介入保障弱势群体的权益,推进社会公平正义照顾弱势群体利益,疏导其不满,防止社会矛盾集聚爆发,是乡镇社会管理模式创新的关键。社会工作可通过社会行政、政策倡导等方法对社会保障、社会福利政策施加影响,协调民众与政府间的关系,同时,社会工作者可通过与弱势群体的直接接触,深入了解他们的需求并及时反映给政府或有关组织,从而降低社会管理风险。[17]我国的经济与社会转型会打破既有利益格局而创造新利益格局,往往会使贫困群体特别是在转型中地位相对下降的群体产生剥夺感和心理不平衡。社会工作者一方面可通过澄清与沟通等方式,引导人们认识到因个人能力和社会条件限制造成的差别是不可避免的,一定程度上改变人们对其他阶层或群体的认知偏见与不满,减少观念差异及由此引发的利益纷争;另一方面可以运用优势视角和赋权理论,帮助弱势群体更清楚地分析环境及自身优势,提升其改善生活的主动性与能力。2.以社会工作的理念和方法创新基层社会矛盾的调解机制社会矛盾往往是由于人的需求未得到满足而产生,社会工作特别强调以人为中心及服务对象需求的满足,它运用科学方法和技能为有困难的人提供服务。乡镇政府可通过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等方式促进社工机构及专业人员参与到基层社会矛盾协调中,或者使一线社会管理工作人员熟悉和掌握社会工作技能并应用于社会矛盾化解。依靠社会工作的专业方法,一方面能够帮助个人、家庭、群体解决现实问题,利用澄清、同理心等沟通技巧使矛盾双方更理性地对待矛盾;另一方面还可有效预防个人和社会可能出现的问题。社工机构和人员作为民众和政府的“中间人”,可通过对政策的反馈和干预,引导人们有序而理性地行动,优化社会矛盾的协调机制。

(四)促进乡镇社会管理旧框架内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关系协调与革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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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蒋好书.如果真爱家乡,知识不会无力〔EB/OL〕.http:///content/15/0226/21/8064468_451051668.shtml.

〔5〕陈 方.城乡关系:一个国外文献综述〔J〕.中国农村观察,2013(6).

〔6〕Potter, R.B,Binns.T,Elliott.J. Smith, D.W.Geographies of Development〔M〕.Harlow: Pearson/Prentice Hall, 2004.

〔7〕蔡云辉.城乡关系与近代中国的城市化问题〔J〕.西南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3(5).

〔8〕Davoudi.S and Stead.D: Urban-rural Relationships: An Introduction and Brief Histoiy 〔J〕. Built Environment,2002(4).

〔9〕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65.

〔10〕马克思思格斯选集:第4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11〕阿瑟・刘易斯.二元经济论〔M〕. 施炜,等译.北京:北京经济学院出版社,1989.

〔12〕黄家亮.当前中国农村社会变迁与基层治理转型新趋势――基于若干地方经验的一个论纲〔J〕.社会建设,2015(6).

〔13〕黄家亮.基层社会治理转型与新型乡村共同体的构建――我国农村社区建设的实践与反思(2003-2014)〔J〕.社会建设,20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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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乡村“混混”;基层社会;宗族观念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2)09-0222-02

当前,山东半岛的传统农业区较以前相比已经发生根本性变化,传统的耕作及生活方式逐步革新,产业结构的调整及国家政策的引导让因而产生的剩余劳动力开始向城市流动,城乡二元化的发展结构被彻底打破,一些被称为“吃喝赌抽、坑蒙拐骗偷”的闲杂村民在村里的负面作用开始凸显,他们从最初的强取豪夺、鱼肉乡民发展到现在的侵占、买卖土地,开办地下赌场,或一夜暴富或铃铛入狱。他们虽然不懂地里的农活,但也并不担心自己的生活并且对吃喝玩乐样样精通,我们姑且把这个特殊群体称为乡村“混混”。

一、乡村“混混”卷土重来的原因

可以明确的是,乡村“混混”并不是我们时代的产物,在一个有几千年剥削历史的农业大国,乡村“混混”的产生由来已久。但是建国后的一系列集体化改革,特别是土地的高度国有化让这一寄生他人、不劳而获的群体彻底失去了生存的土壤。正如黄海老师所说的,国家力量一竿子插到底在“消灭社会”的同时也消灭了“混混”,在以往灌输与动员的强制性权力的强力运行当中,对乡村服务与治理的基础性权力也随之得以强化,这种全能主义的治理模式使得乡村“混混”自然的失去了发展的空间[1]。但是改革开放以来,国家对乡村的控制开始弱化,国家供给公共产品的能力也开始弱化,乡民参与市场的自大大加强。农村的运作方式、特别是土地的经营方式开始转变,乡村“混混”开始介入土地流转的运作乃至买卖中去,乡村“混混”在改革的洪潮中找到了生存的支撑,一种新的变相的剥削方式让这一群体卷土重来。我们在调研中发现,当地房地产开发商雇佣“混混”对征地时产生的“钉子户”进行恐吓甚至殴打,这给“混混”带来了不菲的收入。

另外,乡村中传统的宗族观念有所加强,也是“混混”发展壮大的重要原因。“”中被烧毁的祖宗牌位重新竖立起来,那些被红色干部强行烧毁的族谱、家谱也在近几年开始了新的续写。绝大部分宗祠在最近十年里全面重建,宗祠里的集体活动很多也恢复举行[2]。家族观念的加强让同性的“家”和“族”的联系再次加强,人们重新认识了“自家人”的情感内涵并处处以“自家人”自居。这一方面,在困难来临时每个人都有家族作为依靠,从而大大降低了克服困难的难度,另一方面,以家族为单位参与乡村生活与治理可以让家族中的每一个个体得到更多实惠与好处。当乡村的宗族观念空前强化时,这种以同姓为背景的族群俨然成为乡村社会中举足轻重的角色,它可以参与或干预乡村的秩序,特别是选举秩序以此强化自己的利益概念。而前面提到乡村社会的价值判断开始向金钱和权势倾斜,这势必会让家族的认同感和利益取得除了靠祭祀等传统活动维系外,也要靠硬实力加以支撑以此震慑外人,乡村“混混”作为乡村社会暴力的主要持有者便承担了这一角色,家族中的“混混”靠暴力保护了家族的利益从而加深了家族成员对家族概念和自家“混混”的认同感,当家族概念和“混混”相互连结时,“混混”的生存也就略显合理。

二、乡村“混混”参与基层社会运作的利弊分析

乡村“混混”参与乡村运转的最直接途径便是参与乡民的纠纷解决。乡土秩序的相对稳定性和排外性让司法很难在农村的纠纷解决中发挥作用。前面提到的家族基于自家利益对“混混”存在的认可和乡土价值观念的转变让传统的农村秩序和舆论失去了对“混混”的约束与规制,当舆论的压力不足以对抗这些“混混”时,农村的纠纷解决便给了乡村“混混”施展自己的空间。该村村民李强(化名)承包邻村王某家口粮田一亩作为自己纺织厂厂房建设用地,双方签订合同后李强交给王某定金5万元。但此后王某一直以钱太少为由拒绝交地,李强的儿子是乡镇的一个”混混”,在此地稍有名气,他纠结十余名“混混”把王某家新房子的围墙推倒并恐吓王某再不交地便要拆掉他家的房子,王某听闻后,害怕之余便把地交给李强。

笔者调研时曾问李强为什么不通过法院解决此事,他的的回答是,口粮田建厂房政府不会同意,找法院不会有用并且还可能让自己损失更大。诚然,王某的行为已经违背了合同的诚实信用原则,但是,这种以“混混”和暴力为依托的纠纷解决方式应该受到抵制与谴责。然而村庄对于本土“混混”的抵制显得苍白无力,我们也听到一些对此事持否定态度的村民对此做出的种种评价,但是大多数的村民对此事并无太大关注甚至对李家的行为表示认可和羡慕。这可以引用贺雪峰老师对乡村公私概念的阐释作出解释。他认为,超出家庭层面的差序各方,在不同的乡村社会,或同一社会的不同时期,却可能会有不同的层级被作为主导的基本认同和行动单位,这个层级成为当地农民首要的认同单位,并因此成为该地农民公私观念的地方性共识和决定该地村治特征的主导要素和决定农民行动逻辑的主导量[3]。如此看来,村民把自己家族之内的事务看成私事,除此之外的就是所谓的公事。用有些学者的说法就是,整个宗族向外是一个私,向内整个宗族都是公[4]。

乡村“混混”参与基层社会运转的合理性也确有存在,在前置事件本身并不公平与正义的情况下,也许“混混”能发挥主持大局、改变局势的作用。有些村干部与商人勾结损害村庄利益,“混混”的干预虽有为自己谋利之意,但也确实保护了乡村和乡民的利益。“混混”的出现让国人尤其是弱势乡民的“侠客“情节得到满足,有些时候“混混”也会起到劫富济贫的作用,这必会大大增加乡民对“混混”存在的默许。比如,湘南水村一个为宗族利益而打架的“混混”,在他出狱时村民像英雄一样欢迎他[2]。但是在当前建设法治社会成为社会主流发展方向的大环境下,这种有些极端的人治思想不应该得到支持,一个法治的社会也应该用秩序来解决问题,而不是靠某个人或某些人的力量。并且,更多的情况是“混混”的出现对乡村秩序多起到负面的影响,该村的“混混”马某倚仗暴力伙同几人与该村村干部相互勾结,把村里的山地作为自己啤酒厂的厂房用地。几年下来,马某成为当地的富豪,村干部也捞到了不少好处。然而该村的饮用水被啤酒厂的污水严重污染已无法饮用。但迫于“混混”的与暴力,没人敢提出抗议。写到这里,笔者对乡村“混混”必须做出否定的评价,也不会为乡村“混混”存在的合理性做过多的论证与解释。

三、乡村“混混”的限制与治理

乡村“混混”对乡土社会的影响不容小觑。既然政府倡导“只有农村的现代化才是中国的现代化,黄海老师也提到,没有有力制约的乡村“混混”会局部主导乡村秩序[1]。如此说来,乡村“混混”这一特殊群里必须得到限制和治理。

1.强化村民自治,恢复传统农村秩序是治理“混混”的首要选择。有些基层干部认为:“乡村秩序不好的根本原因在于政府没有权威,而政府没有权威,归根结底就在于政府的权力变小了,尤其是基层政府。整治秩序的根本手段就是要进一步加强政府的权威,增强政府的权力。有了更多更强的权力,就能更好地管理农村,维护社会秩序。”[5]笔者和黄海老师一样,对此说法不敢认同。我们改革的方向就是要赋予村民更多的自治权,倘若是为了治理乡村“混混”而回到集权的年代,那这已经否定了三十年改革的成果,也与世界保障人权的潮流背道而驰。其实,村民自治并不必然导致“混混”的发展壮大,千百年来中国“皇权不下县”的传统也让农村保持了相当长时间的祥和状态。而“混混”的出现更多的是农村市场化改革过于逐利和公民教育滞后的结果。这里的村民自治应该包含对村民的公民教育。恢复中国传统的农村秩序就是要恢复“舆论”在乡村中的调控作用,加强乡村内部的关联程度。也就是贺雪峰老师说到的“村庄社会关联”。他认为,村庄社会关联度高的村庄,容易形成内生秩序,达成对内合作和对外抵御;而村庄社会关联度低的村庄,内生秩序的基础容易丧失[6]。这种社会关联容易形成制约“混混”发展的长期有效机制。当一个村庄的村民普遍对这些“混混”产生抵制和谴责的心理时,“混混”们也就失去了存在的土壤。

2.良好的家庭教育和环境也是制约和限制“混混”的重要条件。一方面,对于现有的乡村“混混”应该给予正确的引导。我们在调研时发现,“混混”家里的妻子在金钱的利诱下往往对“混混”的不良行为持默认态度,也常常以“女人不管男人在外边的事”作为自己默认的理由。只有让乡村“混混”有一个好的家庭环境和正确的价值导向,他们才可能改邪归正,走向正道。前面提到乡村家族对“混混”的产生和发展有重要的影响,只要正确引导家族的教育,让家族中的多数人对自己家族的“混混”形成制约,那么家族也能成为制约“混混”的一道保障。而另一方面的家庭教育要切断“混混”的上游源泉,给以留守儿童更多的关注和正确的教育,不允许一个孩子在义务教育阶段辍学,鼓励家长支持孩子接受更高水平的教育都是限制“混混”群体发展的有效途径。

参考文献:

[1] 黄海.社会变迁中的乡村“混混”研究——基于国家治理转型的视角[J].江西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5).

[2] 杨华.乡村“混混”与村落、市场和国家的互动——深化理解乡村社会性质和乡村治理基础的新视阈[J].青年研究,2009,(3).

[3] 贺雪峰.村治的逻辑:农民行动单位的视角[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9.

[4] 欧阳静.农民公私观念与国家观念的南北差异——从农民对新闻联播的态度谈起[J].开发研究,2008,(2).

篇(6)

关键词:村干部;社会角色;地方性情理

中图分类号:F325.4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08)011-0071-02

一、乡土社会情境下的“村干部”

村干部(Village Cadre),有很多不同的指称,如乡村精英、当家人、村官等,要明确界定村干部的概念,必须考察与之相联系两个概念。一是乡镇政府及其官员,位于国家科层制底层的国家机关,负责向村民传达和落实国家意志、担负推动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任。另一个重要的概念:村民,他们一般指农户,农民是村民的集合。其大致可以分为两类:一般村民(这种村民与村干部的人情往来较少,与村干部处于弱关系状态);“亲缘性村民”(即建立在宗族、姻亲基础上的亲戚关系或建立在熟人关系上的朋友、同学关系)。

二是村庄精英,他们可能与前两类村民相重合,或本身就担任村干部,在村中起着重要的作用。杜赞奇认为,权力的合法性不是由国家的行政命令赋予的,而是建构在文化的网络基础之上。文化一词指的是各种关系与组织中的象征与规范,这些象征和规范包含着宗教、信仰、相互感情、亲戚纽带以及参加组织的众人所承认并受其约束的是非标准。从中可以看出村庄精英的权威来源于民众的认可,而非源于国家的行政命令。村庄精英对村干部的权力存在更大的影响,甚至在某些重大议题上,比村干部更具有发言权。

因此,村干部一方面是一种承担公职的官/干部,从事着农村的经济、社会等各个方面的管理;另一方面,他们也是一群有利于国家科层制之外的“边际人”。虽然他们也受到国家科层制最底层乡镇干部的影响,办理政府下达的任务,代表国家,充当其人,但却不属于国家编制。从某种意义上,他们不同于其他的村民但又是村民,实质上承担科层制的某些功能,形式上又不属于科层制的正式成员。他们在一个相对自由的空间内享有公共权威并对其自身的行为进行定义。

二、村干部角色的理论审视

精英理论:贺雪峰认为,村庄精英就是那些掌握村庄优势资源的人,因为掌握优势资源,而在村务决定和村庄生活中,具有较一般村民大的影响。他和仝志辉将村庄精英分为两类:一是体制外的村庄精英,既非体制精英,一类是体制精英,即村支书、村长等。并且他强调村庄治理状况往往为体制精英和非体制精英的关系状况决定。

在对中国传统农村社会的研究中,以“双轨政治”强调了绅权,指出中国传统社会结构的中央集权和地方自治的两个层面,此外,孔飞力提出了“士绅操纵”说,孙立平提出了“皇权―士绅―小农”三层结构的理论,他们都强调地方精英在国家与民众的互动关系中发挥的作用。随后,很多学者认为,随着新乡土社会的到来,国家政权深入基层,使基层社会关系结构发生前所未有的变化,它改变了传统社会角色关系和行动机会――乡绅的功能被村干部所代替。又随着村民自治这种国家建制的提出,要求国家政权逐渐退出基层社区,地方权力重新回归到地方精英的手中。像苏南华西村的吴仁宝,河南刘庄的史来贺等,就是这样的典型。王汉生认为,他们实际上就是权力精英,其权力是上级党政机关正式授予的。这些研究对国家的力量、特别是国家政权的层层行政系统之管治力量,对于乡村基层的规范作用给予了特别的关注,它甚至成为一个主导性的研究视角。

角色理论:徐勇通过对湖北江汉平原中部杨村的分析,提出了“双重角色”论,探讨了村干部的人与当家人的角色。他指出,由于村干部将两种角色寓为一体,双重角色的来源不同,对其期待也有差异。政府希望村干部有效贯彻落实政务(即履行好人角色),村民希望村干部为其提供良好的服务。因此便不可避免的存在身份上的冲突,并且这种冲突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而愈益突出。特别地,政府要求村干部的事务越来越多,并且随着经济社会的转型,一些农村地方基层出现一定程度上的失控,特别是政府对农村管理事务迅速增多,造成“上面一条线,下面一根针”的局面。

以上这些研究,从不同的角度对村干部角色进行的探讨,在某些方面给我们以启迪,但是这些研究多沉湎于“国家―社会”的思维分析框架中,或过于依赖西方学术话语理论模式和方法。对此,本文试图提出一种新的研究进路,即从地方性情理的角度来进行探讨。

三、地方性情理:一种新的研究进路

研究中国的村干部,必须把其放到中国的乡土社会的现实情境中去,以“文化持有者的内部眼界”来看待村干部。村干部的角色承担和扮演应该不能仅从“国家―社会”的视角来分析,由于我国乡土社会的特征,村干部的角色扮演建立在地方性情理基础和文化基础之上,他们在扮演角色的时候必定遭遇习惯、风俗、道德、亲情、面子及其他地方性知识, 也面临自身利益和情理的双重的拷问,其中不可忽视的就是地方性情理的拷问。首先就是来自于双重的期待和双重的压力:即基层乡镇干部和村民,代表国家的乡镇基层干部和村民对于村干部有着不同的期望和需求,必然会对村干部角色认知产生一定的影响。且村干部本身就处在特定的关系网络之中,既有权力之网,也有人情之网,还有人伦道德的制约。其次,乡镇干部和村民之间,也存在着某种博弈,其结果也必然会影响到村干部的认知和权衡,对其角色扮演也会有很大的影响。最后,村干部作为法人行动者和理性的行动者,也具有一定的利益诉求。他们也面临着特定的利益拷问。

村干部的选举,首先就要需要乡镇干部的提名或直接任命。当然,乡镇干部提名或任命的村干部与村干部自身的水平存在很大关系,但是,乡镇干部提名村干部的出发点,可能是站在自己的立场上来进行考虑,从其角度出发,村干部应该与乡镇干部站在一条线上,帮助乡镇干部对村民进行管理,听乡镇干部的话,而不是与其对着干。因此,许多村干部也许并不具有很高的知识和能力,实际上也不是农村中的“精英分子”,但是,他们“顺从”乡镇干部的意愿,往往被提名为村干部。

但是,如果所提名或乡镇干部任命的村干部不能代表村民的利益,村民就会进行抵制,进行“罢官”。这在当前我国农村时有发生,如若他们无法(多是没有能力)把乡镇人民和提名的村干部罢掉的话,他们就会表现出不合作或消极的合作,而且遇到事情时,他们也多是避开村干部,而是转而求助村中的那些“长老”、“庄主”之类的村庄能人。

除此之外,作为现实村庄中的一员,村干部在一系列的决策过程中,其同村的亲戚(往往是同族的人)、朋友等也会对其产生影响。而且农村较之城市而言,更是一个“熟人社会”,村中的习惯、礼俗等也会对其角色扮演长生诸多的影响,同时,在乡村中,人们更加看重“面子”,而其面子也来自村民对其的评价、认可和接受等,故此,他们在扮演角色当中,也必然注意“塑造”自身的形象,建立自己的人际关系网络。

当然,如前所述,村干部作为特定的利益行动者和理性法人,也必然具有自己的各种利益诉求,譬如,经济利益。但是由于其要处理村庄日常生活中的各种事务,而且还要应付乡镇干部的各种“命令”,其工资也比较低下(许多地方是靠村民的集资),因此,在村中的各种利益分配中,他们也面临着考验。

所有这些,构成了村干部扮演角色的一种地方性情理。基于此,我们将从三个角度进行研究,其一,就是从村民一方入手,来探讨村民对于村干部角色的期望和需求,并通过日常互动的研究,分析地方性的情理如何影响到他们的角色认知;其二,从乡镇干部出发,分析地方基层干部对于村干部的角色界定和要求,村干部在这种关系网络(更多的是一种权力网)中又是如何认定自己的角色的;其三,从村干部自身的角度来看,在村民和乡镇干部的双重期望和压力下,以及在自身利益的诉求中,他们如何最终认识和扮演自己的角色。不过在这里最重要的还是村干部的自我认知,村民的期望,乡村干部的要求,都将是其理性选择的基础。而在这里,村干部自我认知的确立,又依赖于乡镇干部、村民、习惯、礼俗亲情面子等的共同作用这一社会事实以及村干部自身的知识,于是面对中国现今村庄治理方式的多样化,如富人治村、大学生治村等,选择何人治村,或说村干部应该扮演怎样的角色,应该视具体村庄的地方性情理而定。

四、小结

利用我国本土性话语体系的经验,把地方性情理作为分析村干部的参考背景和分析语境,有利于我们走出“国家―社会”的二元分析格局,摆脱学术界对于西方自治理论与话语模式的严重依赖,探索出符合我国国情的乡村治理模式和理论,且能更好地分析村干部的角色承担和扮演,从村干部这一角色来透视我国村民自治的现实机制和运作逻辑。

但是,如何利用本土的话语体系,把村干部作为分析我国农村治理和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突破口,探讨学界对当前施行的村民自治产生截然不同评价的原因?进一步考虑村干部对基层社会的管治规则和国家的行政管治规则不一致的问题?村干部对国家赋予其的角色是否认同?从地方性情理的角度来进行考察,无疑是一个很好的尝试。但是,如何使地方性知识具有普遍的意义,这就要求我们在实践的过程中,找到一个比较的他者(other),进而展开讨论,找到共性。

参考文献:

[1] .乡土中国・生育制度[M].北京:三联书店,1998.

[2] 贺雪峰.新乡土中国:转型期乡村社会调查笔记[M].南宁: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3.

篇(7)

近两年笔者在沿海v市农村调查,在与乡镇干部的接触中,深切地感受了免税后,乡村治理的一些重大变化。这集中表现为免税后,基层政府在依法行政和治理的压力下,而体现出的一种行政乏力感。用乡镇干部的话说:“土办法”失灵后,自己就被捆住了手脚,很难有所作为,变成了“弱势群体”,很多时候是只能做思想工作的“软柿子”。

1、红脸也很难唱

在大多数人的印象中,乡镇干部虽然官儿不大,但还是挺有力度的,收税,搞计划生育,他们显然处于强势。但笔者在v市农村调查时,意外地听到了乡镇干部的一些心里话:

不知道现在的百姓怎么了?以前都是下去收税,不交还要强行搬东西。现在呢?不仅不收,还要补,有时还要往他们家里送东西,可他们就是不领情。村里修个路或弄点儿什么工程,占了他的田,或者要挖他几根橘树,按照标准赔钱给他,可他死活不答应。

有个村子,曾因修高速公路“高价”征用土地。后来修村路时,个别村民竟然要求按照“高速公路”的标准,来补偿他的土地和橘树。真是不讲理,不知现在的百姓怎么了?

听乡镇干部的口气,仿佛他们现在都成了弱势群体,弱不仅仅体现在心理上,也展现在实践中。他们坦言:有时挺怕百姓,尤其是“钉子户”,我们净拣好听的说,“得罪他们,没有好处。要是他们去上访,麻烦就更大了……”

干部们说自己在努力转变角色,以前是唱黑脸——要钱要粮;现在是唱红脸——送钱送粮送温暖。“我们现在是服务型干部!要修路、要土地平整,要园林改造……只是这个‘服务型干部’的帽子并不好戴。”

乡镇干部说:合作医疗是好事,百姓交一点,国家贴一点,重点解决个别农户因病致贫的问题,虽然对百姓有好处,但这点儿钱并不好收。有些人会送来,有些人还要上门去收,有些人还要反复做思想工作。

“有人去年报销受益了,你今年让他交,他说去年生病,今年就不会再生病了,难道还年年生病?有些人说:交了就生病,不交就不生病了。他们不是没钱,就是思想顽固,极个别百姓刁难人。”“合作医疗参保率上边有指标,不达标,村里还要垫钱,非常麻烦。所以你还要拼命给他做思想工作,求他交。”“为他好,还要这么婆婆妈妈!想不通!”

为村里修路,占了他的田,或者涉及到他的橘树,就是不让,提出很高的标准。有时没有办法就要绕开,结果路修得弯弯曲曲。在乡镇干部看来,老百姓不再是以前的“老百姓”,已经变得不好讲话,很难“摆平”,而乡镇干部一下子变得弱势了。

2、执行权的缺乏

按照乡镇干部自己的理解,这种弱势源于“手段”的缺乏,主要是执行权的缺乏。

“现在乡镇干部仿佛被捆住了手脚,对那些钉子户一点办法也没有。”他们时常抱怨:以前的“土办法”都失灵了,比如强行拆除,罚款,强制执行……“镇干部有执行权最有效率!”一个乡镇干部反复跟我提到这句话。在他看来,对付那些不遵从的人,最好的办法就是有执行权,即可以直接制裁。为了村庄整体的利益,必要的时候要强硬一点,免得让钉子户“一条鱼惹了一锅腥”。

强制权的缺乏,有时也使调解员在工作中非常软弱,非常被动。比如,甲把乙打伤,涉及几百元的医药费,甲就是不赔,因为你没有强制权,所以也拿他没有办法。“这样的事情,金额小,上法院成本太高,时间又长,很多事情解决不了只能拖着,一些小纠纷酿成了更大的矛盾。”

个别当事人忍无可忍,大打出手,杀了人或致人重伤。如果乡镇干部有执行权和裁决权,就能提前解决小问题,避免矛盾升级酿成大祸。

“有些问题,是明摆着的事情,没有太多道理可讲,要强硬一点,就好办了。”“依法行政,听起来好听,却非常不实用。”

以前的违章建筑,乡镇干部发现就可以责令拆除,如果不遵从,就可以叫些人拆除了事。现在情况大不一样了,只能“依法拆除”,但程序太复杂,至少要走以下几步:下发责令拆除通知书;拍照、笔录;请示上级批示;上级部门研究决定;下达限期拆除通知书;组织人员和机械拆除。

镇政府负责此项工作的干部介绍:这套程序虽然合乎法治,但是在整治违章建筑过程中,效果并不理想。因为即使你发现他正在违章建房,也不能像以前那样及时制止,只能层层上报,最后房子盖好了,就更加不好拆除了。“大多数违章建房,都不能及时有效治理,拖延成为了一种纵容。”

更多的情况是,村庄里的一些人建房时打一些球,稍稍侵占一点房前屋后的集体土地,干部不能及时制止,类似的事情在村庄里泛滥开来,最后“法不责众”,根本无法解决。

更让乡镇干部头疼的是来自“治理”的压力。“我们基层干部最怕上访,现在百姓,一点点事情都要上访。”“稳定是大任务,问题与我们的工资奖金挂钩,上访一次扣奖金50元,集体上访扣得更多,如果去省里、北京上访,那就罚得更重,所以我们最怕上访!”

“有些上访问题,我们这一级根本处理不了,因为我们手里没有政策,没有权力,只能是安抚,做思想工作,很多时候是花钱消灾,替他们报销路费,给补助。”有些百姓知道我们的弱点,动不动就拿上访“要挟”乡镇,逼着基层干部同他们妥协——这真是令人头痛的事情。

3、利益的冲撞

在访谈中,类似的抱怨几乎是“不绝于耳”。在笔者看来,我们不能对这些情绪做“情绪化”的理解,而应该认真探讨这些“抱怨”和“困惑”产生的背景、原因和影响,因为他们的抱怨和无奈,总体上反映了乡村关系、干群关系等乡村治理问题的新变化。

现在,乡村干部的工作有了重大转变,由以前的利益提取,变为现在的利益供给。道路硬化、土地平整、园林改造以及低保等惠民政策,在输入乡村的时候,面临着新的问题。

首先,这些利益因素助长了村庄中的派性,削弱了村班子的战斗力。工程项目中,伴有额外的收入,加剧了权力的竞争,尤其是村主任、村支书的关系不好处理,每一方都对利益更敏感,派性表现得更剧烈。

其次,这些利益调动了农民获取额外收益的动机,增加了许多非暴力不合作的“钉子户”。低保、土地调整中的补偿等,都是实实在在的利益,在土地平整、园林改造和修路的过程中,个别百姓拒不合作、漫天要价。“私利”被最大程度地调动起来,甚至可以凌驾于“公益”之上,“少数决定了多数”。

再次,这些利益因素,触动了农民的公平感和正义感,催生了新的社会不满情绪。低保户的确定,各项救济的发放,补贴的获取,这些利益吸引了更多人的眼球。不患寡而患不均,很多群众瞪大了眼睛关注这些利益的分配,尤其是更加关注村干部,在工程发包过程中的账务问题,稍有不满,情绪容易蔓延,也容易在派性的作用下而扩大,村庄矛盾的激化和爆发,严重的引发上访。

可以看出,当国家加大了乡村建设的力度,大量的资金项目投入农村的时候,一方面乡村的基础设施在明显改善;但是另一方面,村庄也增加了许多不谐之音。个别村班子也出现了消极行政的苗头。“现在村干部怕得罪人,怕选票流失。”以前,在乡镇的压力下,村干部还是能做一些“得罪人”的事情,现在村干部都想做“老好人”。有村干部解释说:天天在一起,我以后也要在村子里生活,得罪人,谁还选你?

在干群关系变化的背后,乡村关系已经悄然发生变化,即由以前的压力型关系向合作型关系转变。在这种合作关系中,有时候乡镇稍显弱势。虽然村庄需要国家和乡镇的资金项目支持,村干部也可从中获得额外收益,但是目前的情况是,乡镇在县市区的压力下,更需要村班子的配合以推进项目。

因为派性等问题,很多村班子处于消极工作状态,只能完成常规性工作,在大项目大改造时很难有所作为。一方面班子很难统一起来;另一方面,村干部也缺乏解决利益纠葛的魄力。这些都影响了乡镇政府,在新农村建设过程中的行动能力。

所以总的来说,乡村关系相比以前来说是弱化了,集中表现为乡镇对村庄和村民的控制能力的下降,这种变化,直接引发了大部分乡镇干部在工作过程中的困惑与困境。

4、依法行政困局

这里涉及一个问题,法制、依法行政自然是大势所趋,是社会前进的方向,所以,从这个角度说,基层政府的手足无措,可以看作是法制和依法行政等制度完善的成果。如此说来,基层政府的困境,简直就具有了正面的意义,是基层社会法制化的表现。可是,实际的情况并非如此。

首先,法制化意味着程序化,而程序化意味着时间成本和经济成本的耗费。正像乡镇干部所说的,相关执法机关并不能及时处理问题,程序化和复杂化使许多问题很难解决,使许多小矛盾扩大化,使个体现象群体化——乡土社会,如果不能惩一儆百,就容易积累矛盾,小问题变成大问题。

其次,法制化限制了基层干部的大量直接权力,虚化了其在乡村社会的治理能力。目前大部分村庄的水利、调解等工作状况都不令人乐观。部分村庄违章建房较多,集体水塘,机动地都不能正常管理。更为突出的是,目前很多村干部也不积极了,使村庄公共事务不能有效开展。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治理的压力,增加了乡镇工作的心理负担和行政负担。因为惧怕,很多干部工作开始变得保守,底气不足。一个驻村干部说:“现在,做事情越多越会出事,因为你做得多得罪人就多,就容易出差错,不做事反而容易评优秀。”各个乡镇也投入了巨大的精力用于治理,稍有苗头,就要组织人进行“抢险”。

镇长说:“有时候,我们得知他要进京的消息,就要早早爬起来埋伏在他家门口,一出来就把他抱住,然后谈判……最头疼,最难治理。”“部分百姓,动辄扬言上访,你就要重视它的条件,很多时候委曲求全,甚至满足他的无理要求。“

所以,乡村干部的行政乏力感,反映的是当下乡村社会国家权力弱化的现状。强制性权力弱化后,治理就要依靠功利性权力,即通过补偿、补助等方式,来获得被治理对象的遵从。而这无疑饮鸩止渴,很容易陷入恶性循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