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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财险公司;经营绩效;评价体系
中图分类号:F27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5年10月16日
近年来,财产保险业的发展蒸蒸日上。以陕西省为例,2014年省内24家财产保险公司原保费收入总计达到1,600,037.96万元,同比增长率为16.73%。但是,不能只看保费收入而评价公司,应该用经营绩效评价体系来判断公司经营水平。目前,财产保险公司经营绩效评价体系存在一些问题。具体如下:
(一)非财务指标较少。有些财产保险公司仍然对非财务指标不重视,认为只需财务指标就可以得出经营绩效,这一理解是片面的。经营绩效是一个公司的整体能力体现。它既需要财务方面的能力体现,也需要非财务方面的反映。非财务方面可以用非财务指标说明。非财务指标包含很多方面,本文关注的是产品开发与组织管理能力和市场能力的指标。产品开发和组织管理都需要人才,人才是公司发展的动力和推手,人才的储备和培养对于财产保险公司来说是至关重要的。这关系到公司未来的发展和命运。同时,人才也是公司产品开发与组织管理的中坚力量,所以公司人才储备方面的指标应受到重视。另一方面,市场能力是经营能力的核心,它很大程度上说明着公司目前的实力和影响着公司未来的发展。市场能力包含有市场开拓与市场保持及产品线长度等方面能力,它们应得到关注。
(二)反映业务质量指标较少。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各个财产保险公司都急切地想扩大市场规模,赢得更多保费,使得市场份额进一步提升。有的保险公司将财务资源与保费规模相挂钩,导致小机构为了获取更多的费用资源,不断盲目地扩大保费规模,而忽视业务质量,致使赔付成本逐步攀升,公司盈利逐渐减少。如果长期下去,看似公司保费节节攀升,但忽略了赔付成本,实则是处于下降的。所以,应该重视反映业务质量的指标。
(三)与费用相联系的指标较少。目前,各财产保险公司普遍存在的一个问题是费用高。纵观这些费用,有的费用是用在了业务发展上,例如日常展业费等。而有的费用却和业务的开展不相关,例如大量的激励费、耗材费等。这些费用没有直接用到创造价值的业务上,没有对公司的经营绩效的提升做贡献,不利于公司的经营和长期的发展。控制费用是目前财产保险公司都急需解决的事,因此与费用相联系的指标应受到重视。
二、财产保险公司经营绩效评价体系设计原则
构建财产保险公司经营绩效评价体系时,必须遵循一定的原则。它既是标杆,也是目标。本文在构建财产保险公司经营绩效评价体系时,指标较多。所以这些指标必须遵循一定的设计原则。这些原则能更好地促进经营绩效的评价。主要包含以下五项原则:
(一)科学性原则。科学性原则是指在构建评价体系时,应该保证指标的选取过程是具有科学性的,是符合经营绩效相关理论的。首先,要大量阅读文献。需参考相关文献,以文献为基础;其次,要结合财产保险公司的实际情况,考虑到财产保险公司的发展,做到有的放矢;最后,体系中所选取的指标,必须要既能很好地反映经营绩效,又符合科学性原则,而不能与经营绩效脱离了关系。
(二)关键性原则。关键性原则要求选取的指标应该是评价体系中的关键性指标。即最能准确客观地体现财产保险公司的经营绩效。指标有很多,没有办法做到面面俱到,不能把每一个指标都选取,只能选择最能够代表财产保险公司经营绩效的指标。必须要在工作量和选取的指标具有代表性、客观性方面仔细权衡,使得选取的指标既能客观反映公司的经营绩效,又具有可操作性。
(三)兼顾财务和非财务指标原则。以前,财产保险公司在评价经营绩效时,都只注重财务指标。财务指标可以反映出公司的财务经营情况,但却不能体现公司其他方面的情况。这样经营绩效评价就不客观。所以,需要增加非财务指标来反映经营绩效。非财务指标评价也涉及到公司很多方面要素。它一般体现的是公司的储备力量及长期能力,所以也应在财险公司经营绩效评价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只有把财务指标和非财务指标相结合,才能更加全面、客观反映公司的经营绩效,为各方信息需求者提供准确的决策依据。
(四)层次性原则。一个完整的财产保险公司经营绩效评价体系含有多个指标。这些指标不是平行的,它们归属于不同的层次。同时,它们对经营绩效的影响程度也有差异。所以,我们需要选择合适的方法进行权重分配,确定好权重后,可以先进行每一层次的评价,然后做出总评价。这样,结合各个方面对经营绩效的影响程度,使得评价的经营绩效更贴近公司实际情况,更加真实。
(五)可操作性原则。设计财产保险公司经营绩效评价体系时,可能会有较多指标。这些指标有的可以通过计算来衡量,有的指标则不能进行衡量和相互比较。所以,应该选择有准确数据来源、可以通过计算进行评价、并且评价结果能够分析比较的指标。同时应使得各指标的计分方法和度量标准保持一致,可以进行对比,增加评价指标体系的可操作性。评价体系的构建最后要求用体系评价出结果,并且可以对结果进行分析对比。所以,可操作性的指标才可能被纳入经营绩效评价体系中。
三、构建财产保险公司经营绩效评价体系的标准
本文在构建财产保险公司经营绩效评价体系时,选取指标的标准和依据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一)财务指标的评价。财务指标的评价依然是经营绩效评价的重点,应继续加强财务方面的评价。财务指标的评价相对来说已非常成熟。本文选取了盈利能力、偿付能力、营运能力、发展能力四个财务方面的指标评价,力求通过以上四方面财务评价,更客观地反映出财险公司的财务能力。
(二)非财务指标的评价。在对财险公司进行财务评价的同时,不能忽略对其非财务指标的评价。只有把两者结合起来,经营绩效评价体系才是完整的、全面的。非财务指标一般反映的是公司的长期能力以及潜在能力。它是说明公司核心竞争力的关键因素。本文构建的非财务指标评价主要是两方面:人才方面和市场方面。人才在公司间的竞争中起的作用越来越重要,人才是公司不断前进的重要推动力量。市场方面指标评价可说明财险公司所占的市场份额和所处的市场地位等。在评价财产保险公司经营绩效时,不能只关注现阶段的指标评价,也应重视公司未来发展能力的指标评价。经营绩效评价反映的应是公司综合能力。所以,兼顾财务指标和非财务指标的评价,既可以体现出财险公司目前的能力,又可以反映公司未来发展能力。这样,经营绩效的评价结果才会是更加真实、客观、全面的。
(三)财务指标和非财务指标的可操作性。一般而言,财务指标评价都是可量化的,计算出来的结果是可以进行比较的。但是,有的非财务指标则不能量化。它更多受到主观因素的影响,这样得出的结果可能准确性较差,而且也不方便于对比。所以,应选择具有可靠数据来源、能通过计算得到量化的结果、结果可比较的指标。
四、构建财产保险公司经营绩效评价体系
保险业是一种特殊行业,它通过同时增加保费收入和控制赔付的风险来获得利润。另外,财产保险公司经营绩效评价体系目前存在非财务指标较少、反映业务质量指标较少、与费用相联系的指标较少等问题。同时,构建经营绩效评价体系时,必须遵循上文分析的五项设计原则和三项构建标准。
本文在阅读并参考了相关文献的基础上,基于现状、设计原则、构建标准的分析,构建了财产保险公司经营绩效评价体系。该体系共有三级指标。首先,一级指标是财产保险公司经营绩效评价;其次,有九个二级指标:盈利能力、偿付能力、营运能力、发展能力、产品开发能力、组织管理能力、市场保持能力、市场开拓能力、财产保险种类健全程度;最后,有十六个可以量化、比较、分析的三级指标。具体指标的选取如表1所示。(表1)
五、结语
完善的经营绩效评价体系可以引导公司改善经营情况,提高经营水平。为了增强财产保险公司的竞争力,应加强经营绩效评价体系的运用。并且公司内外部信息相关者都需要参考经营绩效评价结果。本文通过分析财产保险公司经营绩效评价体系现状、设计经营绩效评价体系的五项原则、构建经营绩效评价体系的三项标准,构建了财产保险公司经营绩效评价体系。该体系克服了以往较少关注非财务评价指标的缺陷,增加了人才方面和市场方面等非财务指标的评价。这样,使得评价体系更全面、准确地反映出财产保险公司的经营绩效水平。
主要参考文献:
[1]段铷,晋颖.基于平衡计分卡的财产保险公司经营绩效评价研究[J].现代商贸工业,2008.9.
[2]王影,梁棋.我国保险公司经营绩效评价的分析[J].商业时代,2006.15.
1尽快建立与国际惯例接轨的保险制度
保险制度包括保险制度运作的基本原则(如最大诚信原则、可保利益原则、损害赔偿原则、近因原则等)、险种设计、保险合同的制定、产品定价、展业、承保、理赔、投资、准备金的提取等。从我国目前的情况来看,我国的保险公司在运作中存在一些缺陷,或者是不符合国际惯例的做法。未来的国际竞争要求我们遵循同一个游戏规则。只有及早地融入世界,熟悉国际游戏规则,才能在日益严酷的国际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2建立与国际惯例相吻合的市场环境
这种市场环境包括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企业组织形式、保险公司经营状况的基本评价指标、保险公司的评估机构、竞争原则、税收政策等。具体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保险公司的组织形式应当多元化(关于这一点,前面已经进行了论述,这里不再赘述)。二是评价保险公司经营状况的基本指标应当包括企业的财务状况、价格水准、合同条款、理赔实践、承保能力和服务等内容。三是保险公司的评估机构应客观地对保险公司的资产、财务的安全性、偿付能力、理赔状况、投资回报率等方面进行评估,以便于保险监督机构监管以及消费者进行选择。四是保险公司的竞争也应当遵循市场经济的竞争原则,即竞争主体的参与、竞争规则的公正、竞争过程的透明和竞争结果的有效。五是发挥税收政策的调节作用。税收政策通常是一国政府用来鼓励保险业发展的一项重要措施,一般通过免税、迟延纳税等方式进行。我国在运用税收政策来鼓励保险业、特别是个人寿险、年金保险的发展方面做得还不够,因此,政府应当尽快制定出相应的政策来。
3放松管制,强化国内的市场竞争
从国际保险监管的发展趋势来看,放松管制已成为主流。放松管制表现在保险市场准入条件的放宽,保险市场主体经营范围的放宽,国际保险监管的核心已从全面监管转为偿付能力监管,多数国家都在逐渐实现保险费率的自由化。这种国际性的放松管制意味着全球保险市场将更加开放,保险市场的一体化进程将进一步加快。放松管制的指导思想是鼓励和推进竞争。从我国情况来看,由于过去对保险领域管制过严,造成保险企业数量过少,经营领域过于狭窄,经营手段欠缺,企业管理水平低下和效率过低。长此以往,我国保险业势必难以面对对外开放的挑战。为了提高我国保险业的竞争力,政府有必要放松对市场准入、经营范围和保险商品的管制,鼓励保险商品的创新,在保证市场秩序前提下,积极鼓励和推动保险企业的竞争。
4提高保险监管水平,在监管方式方法上尽快与国际惯例接轨
我国已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兼营寿险、非寿险和其他金融服务业的跨国保险公司的逐步进入将增加我国保险监管的难度。所以,当前应该尽快加强和完善我国的保险监管体制。首先要建立以偿付能力为核心的保险监管机制,建立一套偿付能力的指标体系,对保险公司进行监管;其次要加强对境内外资保险公司的监管,严格审批,并通过国际联合,对其偿付能力进行有效的监管。此外,还要参照国际惯例,为中资保险公司创造与外资保险公司同等的、公正的、合理的政策环境,对内、外资保险公司实行统一监管,同时在保险条款的适用、费率的调整、再保险业务政策等方面制订出一套统一的条款。
5鼓励兼并重组,支持经营机制完善、经营及管理技术先进的大保险公司、保险集团成长
根据2009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的规定,保险四项基本原则包括:保险利益原则、最大诚信原则、损失补偿原则和近因原则。保险四项基本原则是保险业健康持续发展的灵魂,而最大诚信原则在保险四项基本原则中处于核心地位。最大诚信原则是指保险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和履行保险合同时,应依法向对方提供足以影响对方做出订约与履约决定的全部实质性重要事实,同时信守合同订立的约定与承诺。否则,受到损害的一方,按民事立法规定可以此为由宣布合同无效,或解除合同,或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或责任,甚至对因此而受到的损害还可要求对方予以赔偿。
二、践行最大诚信原则的必要性
(一)有利于保障投保人的合法权益
投保人投保人寿保险,目的是在出现被保险人的死亡或者生存等保险事故时能够及时得到人身保险的给付赔付。人寿保险可以为人们解决医疗、养老、意外伤害等各类风险的保障问题,这样,当发生意外时,有病住院可得到经济保障,年老时可得到养老金,家庭可得到生活保障。
为公平公正合法地进行投保承保,就需要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遵循最大诚信原则,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一方面,以便保险人根据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如实告知来决定是否标准体承保、是否需要延期、加费承保等,另一方面,也使得投保人被保险人对所投保的保险合同条款、内容、保险责任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理解掌握,以便做出最明智的选择。
(二)有利于促进保险公司的规范化经营与发展
只有保险公司正常高效地经营,规范化、合法化管理,才能取得进一步的发展,才能保证正常赔付,充分发挥保险公司的社会责任。这就要求保险双方当事人严格遵照最大诚信原则的要求,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保险公司来说,只有投保人被保险人坦诚相告,对投保要约中的询问事项如实告知,才能根据承保要求、核保规则来决定是否接受投保人的投保要求,否则,如果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或者过失隐瞒投保时自身的相关事项,如身体健康情况、财务收入、特殊运动爱好等,必将导致保险公司以标准体的承保条件承保了非标准体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大大增加了理赔给付的风险,造成保险公司经营风险增强,从而影响其他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合法利益,进而影响保险公司的规范化经营与发展。所以说,最大诚信原则有利于促进保险公司的规范化经营与发展。
三、防范违反最大诚信原则的对策和建议
(一)完善法律法规,加大违规成本
最大诚信原则是保险业市场经济健康有序运行的内在要求,但是遵循最大诚信原则的意识和行为并不会自发产生,最大诚信原则的规范发展需要在一系列的约束制度和惩罚制度的作用下逐渐形成。首先要加强人寿保险双方当事人信用信息的有关立法;其次要建立人寿保险从业人员和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受益人的信用档案系统;第三,保险公司自身要加强最大诚信建设,要认真抓好各级领导和全体从业人员的诚信教育,树立诚信经营的思想。第四,要加强对违反者的惩罚力度,加大违规成本;建立保险人信用终身责任追究制度,与个人信用挂钩;同时还需建立销售档案影像化管理体系,与个人信用挂钩。
(二)加大保险监管,加强行业自律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要充分发挥自身职能,加大对保险行业的监管、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同时,保险行业协会与各会员公司签署各类自律公约,来有效约束不正当竞争行为,监督保险公司依法诚信经营,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三)加强信息管理,杜绝信息不对称
违反最大诚信原则的根本原因在于信息不对称。保险实践中,投保人、被保险人违背最大诚信原则,未能如实告知,导致非标准体被承保、甚至带病投保、先出险后投保等恶劣行为,严重影响广大客户的合法利益,对保险业的诚信发展带来阻碍。因此,人寿保险公司要加强信息管理,建立“黑名单”制度,将违反最大诚信原则的保险人列入“黑名单“,在整个保险行业内实行”集体封杀“。
(四)重视风险选择,防范道德风险
保险公司事前风险选择的重要手段就是核保,核保是保险公司的风险控制关口,通过核保手段来达到核实投保人、被保险人遵循最大诚信原则,防范道德风险的目的。通过事前风险选择,投保人、被保险人严格遵循最大诚信原则,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最大程度地保护了自身合法利益;保险公司严格遵循最大诚信原则,利用核保手段,可以有效地防范投保人、被保险人道德风险,从而达到双赢的效果。
前期投入的成本也使得商业保险公司面临巨大的经营压力。第三、大病保险奉行的是非盈利性的“保本微利”的原则,这与商业保险公司以盈利为主要目的的经营原则存在出入。利润最大化是企业生存发展的动力,长期而言,大病保险利润空间不足,商保机构缺乏持续经营的动力。第四、集中精力经营大病保险业务会扭曲商保公司的经营模式,挤压其他权利义务对等的健康险产品的生存空间,若不加以控制,可能商保公司会成为专营社会保险的机构,扮演着“人”的角色,对商保公司的发展不利,限制商业保险公司的竞争和自主性。第五、利用有限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结余购买大病保险难以长久。利用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基金中的结余向商业保险公司购买大病保险,基金不足之地可在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年度提高筹资时统筹解决资金来源。但基本医保结余部分随着社会需求的提高和老龄化的加剧,医疗费用支出每年也在快速的增长之中,仅依靠现有基金结余,难以支撑大病保险所需。一旦保费基金失去了来源,对保险公司是灭顶之灾。
二、对策与建议
有鉴于此,笔者认为,要想在现有的资源下实现更好的社会效益,商保机构必须进行制度创新,商业保险机构应该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克服相关弊端,做到以下几点:第一,加强与社保部门、医疗机构等多方面的合作,正确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建立联合办公机制。根据大病保险的风险特点,保险公司应通过与政府医保部门建立联合办公平台,借助政府的力量,搭建全流程的医疗风险控制机制。在做好传统的事后报销审核服务的基础上,将风险控制节点前移,通过加大对不合理医疗行为和不合理医疗费用的监控力度,保障参保群众得到合理治疗。第二,加强医疗风险管控,实施病前健康管理。全流程的医疗风险控制机制包括“病前健康管理、病中诊疗监控、病后赔付核査”三个部分。其中,病前健康管理是很重要的一步。病前健康管理是将健康保险的风险控制延伸到包括事前预防在内的全过程健康管理,从而达到降低疾病风险,提高被保险人健康水平的目的。病前健康管理服务不仅可以有效化解大病保险业务的经营风险,还可以提高全民的保健意识,充分发挥健康保险的社会管理职能。保险公司可以从管理服务角度出发,形成专属的增值服务工作的人员队伍,帮助被保险人群提升健康水平、加强引导预防疾病、注重饮食健康等,改变人们固有的重治疗轻保健的观念,从根源发挥公司的服务作用,树立保险公司的多元化服务理念。
一、保险公司对资本的需求与筹资方式的选择
保险公司同其它企业一样,为了保证经营的安全性而需要一定量的资本。保险公司与其它企业所不同的是,它所经营的是风险。因此,保险公司承担的风险金额越大,其所需的资本金也就越多。我国《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应当具有与其业务规模相适应的最低偿付能力。保险公司的实际资产减去实际负债的差额不得低于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数额:低于规定数额的,应当增加资本金,补足差额。”“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当年自留保险费,不得超过其实有资本金加公积金总和的四倍。”《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7条也规定:“在全国范围内经营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实收货币资本金不低于人民币五亿元:在特定区域内经营的保险公司,实收货币资本金不低于人民币二亿元。”《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13条还规定:“保险公司每申请增设一家分公司或省级以上分支机构,应当增加资本金至少人民币五千万元。”由此可见,保险公司的业务规模必须与其资本保持匹配,并应随着保险公司的发展和业务规模的不断扩大而追加其资本。由于一个完整的保险市场中存在着直接保险和再保险市场,因此,往往可以通过再保险市场的安排在一定程度上弥补直接保险公司的资本不足。然而,再保险公司同样也要受到政府的监管,也必须符合政府的最低资本要求。因此,保险公司虽然通过再保险安排可以扩大其业务规模,弥补其资本的不足,但必须以再保险市场的资本要求下的承保能力为限。
对于保险公司经营所需资本以及追加资本的筹集渠道,我国《保险公司财务制度》第7条规定:“公司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采取国家投资、各方集资或者发行股票等方式筹集资本。”而追加资本则可以通过自我积累、增资扩股、引进外资和发行上市等各种途径。自我积累方式虽然具有成本最小的优势,但是通过自我积累很难在短时期内获取大量的发展所需的资本金;而增资扩股、引进外资也只是权宜之计。相比之下,上市融资虽然具有较高的筹资费用以及支付红利或股息的压力,而且还必须考虑信息不对称所引发的较高交易成本和双重纳税的税收成本,但是,在我国现有经济体制和市场条件下,保险公司的上市融资不仅可以使保险公司永久性地占有这一部分资金,无须还本,而且还具有其它方式所不具备的优势。
二、保险公司上市是最佳选择
在开放的充分竞争的保险市场环境中,保险公司上市具有较大的制度优势。表现在:
1、可以提高上市保险公司的承保能力。上市保险公司多元化的资本供给机制,既可以在极短的时间内集中大规模社会资本,改变资本短缺的被动局面,又可以将保险市场的经营风险分散到资本市场、商品市场及至整个市场体系中去,为保险业的稳健经营和可持续发展准备基础性的制度条件。
2、可以提高上市保险公司的国际竞争能力和抗风险能力。目前民族保险业的资本总额只有200亿人民币,而最早进入中国的美国国际集团,其股东权益是271亿美元,至于在中国设立合资保险公司的德国安联和法国安盛公司,其股东权益分别是261亿美元和150亿美元,实力悬殊可见一斑。面临对外开放的巨大压力,股份制保险公司必须知难而上,利用上市方式筹资,可以使上市保险公司迅速增强资本实力,提高资本充足率,增强其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主动迎接“入世”所带来的挑战。
3、可以提高上市保险公司经营活动的透明度,强化外部监管。保险公司上市后,要受到来自各方面的监督,如各种投资咨询机构和证券分析员的监督,审计、会计和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的监督,证券交易所以及证券监管部门的监督等等。在广泛的监督下,任何一个重大失误都会立即导致公司股价下跌,减少公司价值,任何一次违规操作,都会随时有可能被发现和公开,给公司造成巨大损失,甚至被驱逐出证券市场。公司必须加强管理,以减少各种浪费和成本,通过科学决策认真分析产品市场,评估投资风险,公司还必须注重财务结构,保持利润稳定增长,保持企业的稳健经营。同时,理性的保险公司也将会更加关注保险监管机构的各项政策规定和调控干预,这将大大提高保险监管机构宏观调控的有效性,促进宏观调控经济手段的运用。上市还有利于保险公司本身商誉的提高,使客户对保险公司的知名度有所认可,有利于上市保险公司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扩展业务范围,取得更多的市场份额。
4、股份制是现代企业的一种资本组织形式和企业财产形式,有利于提高资本运作效率。保险企业上市实现了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分离,产权关系明晰、权责清楚,使企业在市场中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市场竞争主体;上市保险公司通过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可以独立行使各种企业管理权限,排除政府部门不当干预造成的战略失败和滞后效应。大型商业性保险公司的交叉持股结构,有利于抵消经营环境急剧变化而造成的冲击效应;通过兼并、收购、退出等股本变更行为进行金融企业的有效整合,实现低成本的快速扩张,提高企业经营规模和资本运作效率。
三、保险公司上市的现实条件和亟待解决的问题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保险公司上市将成为我国保险公司产权制度改革的方向,且就目前的情况看,也已初步具备了上市的条件。
1、宏观环境条件。随着改革开放进程的加快,我国经济得以不断发展,特别是1996年我国经济实现软着陆,低通胀高发展的状况表明我国经济运行势态良好,2000年的GDP首次超过一万亿美元。GDP的稳定增长无疑为保险公司上市融资起到了关键作用。虽然国家并没有明确表示允许保险公司上市,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市场化进程的加快,保险公司上市是与我国的战略转变方向一致的。
2、资本市场条件。虽然我国的资本市场尚处于发展的初期,还存在着市场规模较小、流动性差和市场主体行为不规范等问题。但是,以股票市场为代表的国内证券交易市场自创立运作以来,按照“法制、监管、自律、规范”的,出台了《证券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使得我国的证券市场建设日趋规范。到2001年底我国境内外上市公司市价总值占GDP的比重也超过了45%.保险公司的上市,一方面有利于自身的发展,另一方面也有利于我国资本市场的完善,从而实现保险公司与资本市场的双赢。
3、保险公司自身条件。上市公司是证券市场的基石,而企业自身条件的好坏是公司能否顺利上市的关键。我国产险公司的经营利润一直较好,寿险公司受到降息的影响,盈利状况不甚理想,但是随着保险基金运用渠道的逐步放开,市场占有份额潜力的挖掘,将使拥有大量资金的寿险公司的盈利能力大大提高。因此,我国保险公司上市的前景看好。
综上所述,我国保险公司不仅具有上市的需求,而且已基本具备了上市的条件。但是,决不能因此而“一哄而上”,保险公司上市必须满足国家《公司法》、《证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同时,根据上市程序,国有保险公司应该先进行股份制改造,明晰产权,为上市创造条件;而依据现代公司模式组建的股份制保险公司,经营状况良好的,可以先行申请上市。因此,保险公司的上市之路并不平坦。目前,保险公司上市迫切需要解决以下问题:
1、所有者缺位问题。目前,股份制保险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的选派多为行政任命,与股东几乎没有资本联系。从制度安排上看,由行政安排董事长和总经理,在对行政负责和对投资者负责两者之间往往会产生矛盾。
关键词:保险公司;利益相关;绩效评价
中图分类号:F27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4年2月20日
绩效评价是保险公司管理的重要内容。绩效不仅反映了一定时期保险公司的经营成果,也反映了经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对提升保险公司经营管理水平具有重要意义。目前保险公司绩效评价的基本方法是先建立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对各指标赋权重,通过对每一指标评分的方式,考量保险公司总体绩效。具体的评价方法包括传统财务指标评价法、EVA法和平衡计分卡法。其中,传统财务指标法以净利润以及根据净利润计算的一系列指标进行考核,忽略了权益资本的成本,无法准确反映为股东创造的价值。EVA方法考虑了一家企业全部资金来源,体现了企业在某个时期创造或损坏的价值量,真正成为股东所定义的利润,能更准确地衡量一家公司为股东创造的实际价值。平衡计分卡则从财务、客户、内容业务、学习与成长四个层面评价企业绩效,但该方法运用的前提是企业已经确立了一致认同的战略。
此外,有关学者从不同角度建立评价指标体系,如盛和泰从社会责任理念和实践出发,构建了保险公司社会绩效评价指标体系,杨树东建立了基于全面风险管理的绩效评价体系。
本文从利益相关者理论出发,建立能够反映保险公司主要利益相关者权益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引导保险公司从维护包括股东在内的各关联方权益角度提升经营水平和管理效益,成为能够为投资者带来收益,为客户创造价值,为员工提供广阔平台、为社会发展贡献力量的合格企业公民。
一、利益相关者理论与保险公司利益相关者界定
利益相关者理论是由股东治理理论基础上发展而来的一种公司治理理论,与以股东利益最大化为原则的股东治理理论不同,利益相关者理论认为,包括股东在内的企业利益相关者都对企业的生存和发展注入了一定的专用性投资,同时也分担了一定的经营风险,或是为企业的经营活动付出了代价,企业在决策和治理架构中必须考虑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否则他们就会威胁撤出其投资,从而影响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因此,公司治理的主体是以股东为核心的诸多利益相关者,企业所有权由利益相关者分享,包括股东、债权投资人、供应商、销售商、企业的管理者与员工等等。
保险公司不同于一般的工商企业,有其特殊的利益相关者,主要包括包括了投资者、债权人、保险经理人、保险员工、保险中介机构、社会公众和政府等。其中,投资者的利益要求表现为保证公司的长期发展、获取高额利润回报,债权人的利益诉求表现为参与企业管理、谋求企业长期生存发展,保险经理人及员工的利益要求表现为薪酬福利、良好的工作条件、融洽的组织气氛和人际关系,消费者则希望保险公司提供高质量的保险产品和高水平的服务,政府则更加注重维持社会公平。
保险公司存在诸多利益相关者,保险公司的经营业绩最终会影响到这些利益相关者。因此,有必要将各方利益保障程度纳入保险公司绩效评价体系中,使各利益相关方的利益得以真实的反映和保护。
二、基于利益相关者理论的保险公司绩效评价指标体系构建
(一)指标体系的构建原则
1、可比性原则。即将各项指标的含义、统计口径、计算公式规范化、标准化,并关注指标的纵向可比性和横向可比性。
2、可操作性原则。在指标选择时在力求科学、合理的前提下,考虑数据取得的难易程度、可靠性和成本,保证可以量化运算,在信息量表达尽量充分的前提下,选取较少的指标。
(二)绩效评价指标体系构成
1、对投资人权益保障的主要指标。由于投资者投资保险公司的主要目标是获取利润,实现自有资本的增值,同时,尽可能降低投资风险,因此选取能够反映保险公司盈利能力的指标和风险管理类指标评价保险公司对于投资人权益的保障程度。其中,盈利类指标包括净资产收益率和资产收益率。风险管理类指标包括内控制度完善程度。
2、对保单持有人权益的保障。保险公司的保单持有人在保险公司的运营中具有特殊地位。首先,保单持有人是保险公司的主要债权人。高负债率是保险公司经营的特点,它的负债主要来源于对保单持有人承担的保险金赔偿和给付。保单持有人成为与股东共同承担风险的重要利益相关方,股东在保险公司经营中承担的风险大大减轻。同时,在获取回报时,一般保单持有人只能获取固定比例的投资回报,而股东却享有无限的剩余索取权。这样,股东就会鼓励经营者投资更高风险的项目以获取高额的风险回报,在一定程度上侵害了保单持有人的利益,使得保单持有人面临的风险加大;其次,保单持有人是保险公司的客户,与一般工商企业的客户一样,保险公司应将为客户提供满意的产品和服务作为其经营目标之一,成为绩效考核的内容之一;再次,保单持有人中有一类分红保单持有人,除了获取保单规定的固定合同收益外,还可参与公司经营利润的分配,可视为获得了“剩余收益权”的分享权。
通过上述对保单持有人这一利益相关方在保险公司中的角色分析,本文分别选取三方面指标衡量保险公司对保单持有人权益的保障。
作为保险公司重要债权人:
偿付能力充足率:偿付能力是反映保险公司偿还债务的能力,主要包括资本金、总准备金和未分配盈余。当保险公司一旦遭受损失,首先消耗的是其资本金,因此,偿付能力越强,越有能力承担保险责任,对保单持有人权益的保障越充分。
责任准备金提取的充足程度:保险公司为了履行对保单持有人未来承担的保险金赔偿和给付的责任,必须提取各种责任准备金。由于未来的负债是通过精算得来的,准备金的提取受人为操纵的余地就较大。因此,责任准备金状况、准备金的计提方法和计提比例都成为被保险人的重点关注领域。在此,本文选取定性评价指标“责任准备金提取充足程度”衡量保险公司的经营表现。
流动比率:充足的资产流动性可以保障保单持有人及时获得保险金赔偿和给付。
作为保险公司的客户,保单持有人应该享受高水平的保险服务,本文选择孤儿保单比率、客户投诉处理满意率和理赔时间三个指标反映保险公司对保单持有人的服务水平和表现。
对于享有盈余分配权的分红险保单持有人,选取“近三年年平均分红”作为评价指标,反映保险公司对分红险保单持有人的权益保障。
3、对员工权益的保障。保险业是经营风险、从事风险管理服务的特殊行业,对员工的要求明显有别于其他行业,保险公司的员工,尤其是某些特殊的管理、技术人才,如保险精算师、保险核赔师、保险核保师、查勘定损员等具有较强的专用性,当他们做出专门投资从事特定职业时,自身面临着更高的风险。同时,当这些特殊人力资本与保险公司签约后,他们的频繁流动又会给保险公司带来较大风险,因此员工权益保障成为保险公司经营中不可忽视的方面。
为了反映保险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对员工权益的保障程度,分别选择员工工资相对增长率反映员工待遇水平,选择员工培训费用相对增长率反映员工的培训水平,社保支付水映员工的社会保障程度。
4、保险监管者。在保险公司的利益相关者中,政府的代表是保险监管机构。由于保险公司与客户之间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在公司治理保护债权人能力较弱时,监管者以保单持有人利益的维护者身份介入是十分必要的。因此,在绩效评价指标体系中,需要将保险监管者作为特殊的利益相关者,从政府监管的角度考核保险公司经营状况,重点考察保险公司经营的合规性。
5、社会。随着企业公民和社会责任观念被保险公司广泛接受,保险公司在服务社会、支持社区发展方面承担着重要的角色,在积极探索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途径和机制,服务国内经济社会发展方面取得了丰富的创新性实践成果,体现了对社会这一利益相关者权益的保障。从长远来看,企业必须正确处理与社会、环境的关系,才能维护良好的社会形象和声誉,培育竞争对手无法模拟的核心竞争力。随着公司共同治理观念的深入和企业成熟度的提高,对社会的贡献成为保险公司绩效评价的重要方面。因此,选择就业贡献率、纳税额、社会公益投入三个指标衡量保险公司对社会权益的保障程度。(表1)
三、结束语
本文基于公司治理中的利益相关者理论,建立了反映保险公司利益相关方权益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今后,针对评价指标体系中定量指标与定性指标相结合的特点,在保险公司数据逐年丰富的基础上,可以对指标体系中的各指标利用聚类分析、主成分分析等方法进一步筛选,完善指标体系。此外,由于该指标体系为多层级,可结合层次分析法进行指标主观权重的合成,这些有待于今后的研究进一步完善。
主要参考文献:
[1]苏林.EVA在我国保险公司绩效评价中应用的思考[J].价值工程,2011.9.
上述几种说法大都强调市场因素和客观原因,而事实上,外因总是通过内因起作用的,保险公司经营理念、管理体制等方面的漏洞才是其退出车贷险市场的根本原因。
保险公司是专业经营风险的企业,并不一味地拒绝风险,而是根据风险的大小和特点,决定是否承保和以什么样的费率承保。经营车贷险的公司出现大规模亏损,不能仅仅将责任归于社会信用环境差,而应重视其中所暴露出的保险公司风险防范机制的缺失、风险管理能力的不足以及对审慎经营原则的忽视。
从风险防范机制和风险管理能力来看,部分保险公司在经营车贷险过程中,操作不够规范,使得车贷险的成本和承保风险不断加大,赔付率不断上扬。有的保险公司甚至委托商家或银行开具保证保险单,在对信贷对象信用情况的调查审核中很难发挥作用,放弃把关权,这也是造成理赔风险加大的一个重要原因。
从审慎经营的角度看,在我国开办车贷保证保险时,财产险尚未引入精算机制,对面临的信用风险既没有历史数据,又无法准确预测。在这种情况下仓促地设计产品,很难保证对风险进行有效的控制。这对于商业化经营的保险公司来说,很难说是理性的经营行为和决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