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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内部评级法;新巴塞尔协议;风险管理
一、《新巴塞尔协议》与内部评级法的核心内容
《新巴塞尔协议》主要包括四个方面内容:一是强调了风险与资本的对应关系;二是要求所有银行最低资本充足率达到8%,除信用风险以外,操作风险和市场风险也应按风险敞口计入资本;三是提出了第一支柱即最低资本要求的计算,第二支柱监督检查和第三支柱市场纪律;四是对信用风险、操作风险和市场风险,按标准法、初级法和高级法分别给出了不同的风险计算“菜单”,使得商业银行有更大的选择路径和空间。目前,新协议所体现的风险和资本概念与管理技术已经成为全球大部分银行从事风险管理,以及监管部门进行银行监管的重要参照。
《新巴塞尔协议》的核心是内部评级法,它代表着全球银行业风险管理的发展趋势,其实质上是一套以银行内部风险评级为基础的资本充足率计算及资本监管方法。是由银行专门的风险评估人员,运用一定的评级方法,对借款人或交易对手按时、足额履行相关合同的能力和意愿进行综合评价,并用简单的评级符号表示信用风险的大小。从国际银行界来看,常用的内部评级方法分为三类:模型评级法、定性评级法以及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评级法,目前,世界先进银行大多采用模型评级法。
内部评级法是建立在风险管理理论和实践发展的基础之上,是对传统风险管理模式的革命性变革,代表了国际化大银行先进的风险管理理念和技术。以信用风险内部评级法为例:商业银行应估计违约概率(PD)、违约损失率(LGD)、违约风险暴露(EAD)、预期损失(EL)和非预期损失(UL)等关键性指标,这些指标不仅是计算资本充足率的重要依据,在银行内部的授信审批、贷款定价、限额管理、风险预警等信贷管理流程中也发挥着重要的决策支持作用,而且也是制定信贷政策体系、计提准备金、分配经济资本以及实施风险调整后资本收益率(RAROC)或经济增加值(EVA)管理的重要基础。随着《第三版巴塞尔协议》的,内部评级模型和系统将获得进一步发展。[1]
二、内部评级法对我国的影响
《新巴塞尔协议》代表了监管理论中的先进理念和发达国家商业银行逐渐完善的风险管理最佳实践,代表了新的监管趋势和要求。作为事实上被国际金融界普遍认同的国际标准,各国的商业银行只有遵循《新巴塞尔协议》、满足其标准和要求,才能在日趋国际化和多元化的市场中得以生存和发展。“从全球范围来看,《新巴塞尔协议》可能会对我国的资本流动产生一定的负面影响。《新巴塞尔协议》还会对我国的海外分行和附属机构的经营产生影响,而这种影响不仅仅是来自市场的压力。”[2]
具体来说,《新巴塞尔协议》对我国产生如下影响:
1、暴露我国商业银行充足率问题
根据新协议框架测算,同一银行根据内部评级法计算的风险资产较原先要减少2到3个百分点,对于一些经营状况更好的大银行,其下降将会更加明显。而资产质量较差的银行,其资产风险权重的总体水平将会有大幅度提高,导致银行资本充足率水平下降。
2、进一步提高我国对外融资的成本
由于我国的政治经济体制与会计制度同发达国家存在差异,外国评级机构不一定能对中国企业给予客观公正的评价,一旦这些企业的信用等级跌至B级以下,对它们的债权将被确定为150%的风险权重,从而影响外资流入。
3、对我国的金融监管提出挑战
从金融监管体系来看,发达国家有一套涵盖内部约束、外部约束以及社会监管的监管体系,称为银行监管的“三道防线”。而我国由于国有银行所有者缺位,失去了第一道防线,从监管方式来看,新协议要求以风险监管为主,而我国监管当局对银行业的监管以合规性监管为主,偏离了国际监管的发展方向。[3]
4、对我国的信用环境提出更高要求
内部评级法必须建立在企业和个人提供真实数据基础上,而我国经济发展中一个严重制约因素即是缺乏良好的社会信用环境,这就要求我国必须尽快建立完备的社会信用体系。
5、对相关人才培养提出更高要求
风险评级是一项庞大的系统工程,从国外经验看,实施内部评级法的银行必须拥有一支实力雄厚、稳定的专家队伍,它由宏观经济专家、产业经济专家、金融工程师、财务分析师等组成。而我国商业银行现行的人才结构无论从质量上还是数量上都明显不足,亟待培养。
6、对信息披露制度的挑战
强化信息披露和市场约束是新协议的重要内容。严格意义上说,目前我国商业银行并没有向社会公开披露信息的义务。但加入WTO后,随着银行业改革的不断深入,商业银行最终都要向社会公开披露信息,这是不可扭转的趋势。因此,规范经营行为,建立有效的信息披露制度,是我国商业银行面临的又一挑战。[4]
三、应对新资本协议和内部评级法的建议
1、改进现行贷款五级分类制度
自2004年起全面实行的贷款五级分类制度,对提升我国银行业风险管理水平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暴露出很多不足。现阶段国内银行应根据各自的情况,对五级分类法进行改进:一是细分贷款;二是加强定量分析,减少主观判断比重,以提高分类结果的可操作性和客观性;三是逐步建立两维评级体系。
2、加强内部评级体系的研究和开发
内部评级体系尽管只是《新巴塞尔协议》提出的一种资本监管方式,但它作为新资本协议的核心技术,代表着未来10年银行业风险管理和资本监管的发展方向,其实施有助于商业银行提升核心竞争力,对于银行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以及提升行业地位具有重要意义。这就要求商业银行加快建立和完善内部风险评级体系,扩大风险评估和分析的范围,为业务决策提供依据。
3、不断健全风险管理制度和组织架构
《新巴塞尔协议》所要求的内部评级法不是简单的开发一套评级系统,而是要将内部评级方法和系统工具切实运用到业务流程中去,发挥其决策支持作用。故国内银行在实施过程中应坚持制度与系统同步推进、配套建设的原则。安博尔中诚信建议,一是逐步建立独立垂直的信贷审批、风险管理和审计部门,保证监管政策不受短期经营利润目标的影响,为科学实施内部评级法提供制度和机构上的保证。二是商业银行应根据业务发展需要,组织协调相关业务部门,研究制定内部评级在信贷政策、产品定价、限额管理、准备金计提、经济资本分配、绩效考核、资本充足率测算等方面应用与管理制度,逐步建立与内部评级系统相配套的管理体系。[5]
4、积极推进并完善内部评级基础数据库
数据基础是内部评级系统成功运行的保证,我国商业银行的数据储备严重不足,且缺乏规范性、质量不高,这些问题如不及早解决,将严重制约内部评级系统的应用。因此,国内银行在建立内部评价系统过程中,一要加快数据的清洗和补录工作,拓宽数据收集渠道;二要加强数据质量管理,建立并实行完整、统一的数据标准,确保数据及时性、准确性和全面性;(下转第108页)(上接第106页)三是利用信息技术,逐步建立风险管理信息系统。
5、建立符合国情的内部风险评级模型
实施内部评级法的关键,是建立一个科学、有效的内部评级模型,通过该模型可以对风险进行量化。我国银行在建立模型时,一是要借鉴国外模型的理论方法和设计思路;二是必须结合本国实际,充分考虑诸如利率市场化进程、企业财务欺诈现象、数据积累不足、数据质量不高、金融市场发展不充分、道德风险偏高、区域风险差异显著等特有现象,开发出适合自身特点的模型框架和参数体系。
6、培养专业化的风险评级队伍
内部评级系统和方法属于各银行的商业秘密,具有较高的技术含量和商业价值,培养并长期拥有一支风险分析专业化的人才队伍,对于内部评级系统的建立、实施、维护和升级等各个环节都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国内银行一要长期进行储备、培养甚至挖掘这方面的人才,并保持其稳定性;二要更新评级人员的知识体系,逐步提高其素质;三是对稀缺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可以考虑从境外招聘。
7、加强对外交流学习,促进资源共享
内部评级是一个不断发展变化的事物,所以要加强信息交流,积极学习、借鉴国内外同业的先进经验。首先,可以通过银行协会为内部评级技术交流提供信息平台,从整体上提高我国银行业的风险管理水平;其次,要积极发挥国内银行间的整体协作优势,组织并利用各商业银行的现有资源,加快推进内部评级体系的建立和实施。借鉴欧洲经验,允许技术实力较弱的中小银行联合开发一套共同版的内部评级系统,建立共享的同业数据库,以充分发挥后发优势,在短时间内缩短与国际先进银行的技术差距。
8、发挥监管当局的权威和导向作用
在现行体制下,监管机构应充分发挥其在金融体系中的权威性和导向性,切实履行管理功能和服务功能。一是组织骨干力量,进行技术攻关,研究开发整个银行系统共享的内部评级数据库,以节省资源,避免不必要的重复研究;二是照顾中小银行的实际,鼓励有条件的商业银行加快实施内部评级法;三是加大宣传和检查力度,使规定措施落到实处。
参考文献:
[1]武剑.内部评级理论、方法与实务[M].中国金融出版社,2005.7.
[2]新巴塞尔协议 身处风口浪尖[J].中国证券报,2003-08-21
[3]叶立新.新巴塞尔协议及我国的对策[J].市场周刊,2004,8.
[4]陈燕玲.新巴塞尔协议及其对我国银行业的影响[J].中央财经大学学报,2002,7.
一、外资银行内部信用评级体系的特点
从现阶段来说,外资银行的信用风险评级主要是通过分析借款人的特点(资本、经营能力、环境、抵押品等),根据数据得到借款人的资信情况,进而来判定信用风险的大小。外资银行的信用风险评级是一个判断过程,反映了银行的信贷文化和管理层对风险的识别、判断和衡量。
(一)外资银行内部评级系统框架
外资银行的内部评级系统框架大体可分为两类:一类是对借款人和贷款项目均做出评级的内部评级系统,如日资银行均采用此类框架;另一类是只针对借款人本身进行评级的内部评级系统。
1.对借款人和贷款项目均做出评级的评级系统
(1)对借款人评级的步骤及考虑因素
日资银行对借款人的评级级别略有差异,从5级、10级、14级、15级到16级不等,而大体的评级步骤则都是经过定性或定量的初步评级之后,再根据一些因素进行评级调整,得到最终评级。具体说,每个银行的评级方法各有特点,有的以定性的描述作为评级的依据,有的则以量化的评分作为评级的标准。
具有代表性的外资银行的评级步骤大体如下:①根据借款人的财务状况进行初步评级,所依据的财务比率主要包括净收益率、税前收入与利息支出比率、流动比率、所有者权益与总资产比率、营业收入增长率等。②根据借款人的特点调整初步评所谓借款人的特点是指具体考察其所从事行业的性质及在生命周期中所处的阶段,在同业中的地位及市场份额,提品的能力及市场稳定性,公司管理情况等。③根据母公司或其他机构对借款人的担保,调整借款人的评级。③根据国家级别对借款人评级进行调整。一般来说,借款人评级不应高于其国家风险评级。⑤结合一些其他因素的考虑,如上一年度在经常利润、营业利润、净利润及未分配利润中有无赤字及其原因,得到借款人的最终评级。
(2)对贷款项目评级的评级步骤
日资银行对贷款项目审查的要点包括:信贷的基本原则、信用风险、贷款项目的收益性、与银行的关系、与借款人的业务关系和往来原由及亲密程度、贷款金额是否合适、资产的安全性、资金用途、对当地环境等的等。日资银行对贷款项目的评级基本上都是在对借款人评级的基础上,根据该笔贷款是否有担保、抵押或母公司的安慰函,担保人的情况等,将借款人评级进行调整,得到贷款项目评级。
2.只对借款人做出评级的评级系统
总体上看,这类评级的级别相对要少,评级的步骤中也无日资银行中根据借款人特点、担保、国家风险等逐步调整评级的做法,但这几家银行的具体评级中体现出这样几个特点:
(1)通过对借款人的评级代替了对贷款的评级。同一借款人可能有多笔贷款,如借款人的评级下降,则该借款人项下的每笔贷款的评级均下降。
(2)评级定义中除了包括对借款人财务状况、还款能力的描述,还体现出抵押、担保以及穆迪评级、国家级别这样几项以及标准。如汇丰银行对第2级贷款的描述是借款人的财务状况、流动资金、资本总额、收入、现金流量、经营管理及还款能力良好。借款人被穆迪评为Baal—Baa3或被标准普尔评为BBB+--BBB-。
(3)大多银行在对关注以下级别的评级描述中引入了逾期天数这样的量化标准。如东亚银行对逾期1个月以上并且抵押物的价值不能完全抵偿贷款的评为7级:逾期3个月以上并且抵押物的价值不能完全抵偿贷款的评为8级;逾期6个月以上并且抵押物的价值不能完全抵偿贷款的评为9级。南洋商业银行对每一级别的定义中也对逾期时间及抵押品做了规定。
(4)在评级时,考虑客户的金融往来信用记录。如韩国外换银行把根据金融机构的信用情报交换及管理条约被判为黄色的客户所持有的全部贷款归为关注类贷款;根据金融机构的信用情报交换及管理条约被判为红色的客户所持贷款中预定回收额等值贷款被划为可疑类贷款。
(二)外资银行内部信用风险评级的特点
1.外资银行的评级体系不尽相同
在外资银行中,日资银行的评级做法一般是对借款人和贷款项目分别进行评级。两次评级的特点首先是评级对象不同,对借款人的评级主要是对非日资以及海外的日资企业,但不包括消费者个人。对贷款项目的评级主要是对贷款、贸易融资、信用证、担保、承兑等业务进行评级;其次,评级的基础不同。贷款项目的等级是以借款人的等级为基础,考虑贷款项目的特点,阶段性地表示在贷款项目实施期间,借款人是否履行借款责任以及贷款回收的可能性。同时,对于贷款期限为中期,在无抵押、无担保的情况下,借款人等级和贷款项目等级应保持一致。如考虑到抵押、担保因素,对贷款项目的评级相对来说就会宽松一些。
而港资、韩资银行的做法则是只对借款人评级,而不对单个的贷款项目评级。此种评级做法缺乏对单笔贷款的风险状况的动态考核,而是用对借款人的评级代替了对同一借款人不同贷款项目的评级,同时评级的划分也没有前种做法细致。
2.对信贷评级定义的描述较为简略
外资银行对每一级别的借款人和贷款项目的评级都有相应的评级定义,评级定义主要体现了这样两个特点:
一是大多银行对于每级评级的定义中没有定量的标准,只是文字性的简单描述。如一银行对借款人评级1级的描述是“还款付息能力极可靠,作为授信对象,其安全性极高。”而另一银行对1级借款人的描述是“偿债能力和基础财务结构都非常好,业务规模足够大,对环境恶化的承受能力很强,没有无法收回贷款的可能性”。
二是有的银行虽然评级的级别划分很细,但仅根据评级定义的描述却无法细分评级。如某银行对于借款人评级中的第1、 2、3、4级又各细分为3级,而在其评级定义中只是对1、2、3、4、级作了描述,如对于第4级的描述是“履行债务没有问题,但度过经营环境变化的能力较弱的客户”,对于各级别中细分的三级没有具体定义。
3.信用评级只是对信用风险程度的评定,与贷款审批的关系并不总是正相关
无论是对借款人评级还是对贷款项目评级,都只是按照信用风险度进行评定。等级的高低只是表示贷款信用度的高低,并不表示贷款项目一定批准。贷款的信用评级即使很低如果有必要的话也有可能获得批准;即使评价很高,受收益性和资产的制约也有可能不被批准。
4.外资银行的内部评级是其信贷文化的反映
从外资银行的评级定义中,我们可以发现这样一个共性:即只用概括性的语言描述给出一个级别评定的指引。通过与外资银行的信贷管理人员的讨论,笔者了解到这样做是因为评级是一个判断的过程。比如借款者的行业性质不同,对于其资产负债表中财务数据的分析重点和标准就有差别。同时,不同的资产情况千差万别,考虑到经营成本与效率,也不可能把各类情况都写下来,只能根据经验判断,选择一些评级需考虑的因素,确定权重,并将这种理念、经验通过培训传授给评级人员。因此,也可以说,未用文字表达出的评级定义实际上是蕴涵在银行的信贷文化中了。
(三)外资银行信用评级的变化趋势
随着外资银行风险控制意识的进一步加强,外资银行内部的信用评级也是在不断完善之中。但相对来说,各外资银行内部的信用风险评级框架的改变并不是很大,只是随着各行市场策略或信贷政策的调整而略有调整。内部信用评级内容变化比较大的银行多是那些刚合并的银行,他们会以合并为契机,对评级体系的结构、内容进行修改、完善,使评级体系更为合理。如合并后的日联银行(三和银行与东海银行合并)自2002年4月1日起开始采用新的评级体系。新的评级体系较之以前,评级步骤更为细致,评级要素考虑也更为齐全,新增了定量因素的考核,也增加了与外部评级的对应关系。再如日本兴业银行、第一劝业银行、富士银行于2002年4月合并成立了瑞穗银行,新银行吸收了原各家银行内部评级之所长,然后进行融合、改进,使合并后的银行信用评级体系更趋完善。
瑞穗银行的简要评级系统如下:其中:A-D级又细分为1—3级及1—2级不等,该行的评级共有16级,此外,各级别还对应着外部评级。
二、外资银行的信用评级与《新巴塞尔资本协议》中内部评级法的比较与思考
(一)《新巴塞尔资本协议》中提出的内部评级法
2001年,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制定的新资本协议征求意见稿问世,在新协议中提出了资本充足率、监管部门的监督和市场约束三大支柱,其中在资本充足率的中提出了几种基于不同风险计量的资本金计算方法,简单地说,一种是标准法,一种是内部评级法。采用标准法的银行可采用外部信用机构的评级结果来确定各项资产的信用风险权重。内部评级法则允许银行使用自己测算的风险要素计算法定资本要求。利用内部评级法计算资本金首先需要确定四个要素,即债务人的违约概率(PD)、违约后债项的损失(LGD)、违约时的风险暴露(EAD)以及债项的到期时间(REMAINING MATURITY),然后通过风险权重的公式,计算出每一个债项的风险权重,然后再计算出总的监管资本金。
内部评级法对银行内部评级系统的要求至少有这样几点:一是银行的内部评级体系必须包含两项评级,一个是针对客户的信用情况,用以测量违约率(PD),另一个是反映债项的一些特殊性质,用以测量清偿率(LGD);二是数据质量和时间的要求。巴塞尔委员会要求银行必须有5年以上的数据来估计违约率,7年以上的历史数据来估计LGD;三是银行需对自己的内部评级系统进行经常的检查和更新,并进行评估,以保证系统的实时性和准确性。
(二)现有的评级体系与内部评级法的差距
我国对于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的要求也将随着《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计提指引》的实施,而逐渐与国际监管标准接轨。实施内部评级法对与中资银行来说的主要挑战是中资银行多缺乏一套良好的风险管理系统。与中资银行相比,外资银行的内部信用评级体系相对比较完善,但与新资本协议中的要求相比还有一定距离。从外资银行现行的内部评级体系来看,现在只有日资银行采取了对债务人和债项进行分别评级的做法,而其他的外资银行还只做对债务人本身的评级。此外,各外资银行的评级方法和标准还是存在一定的差异,而且也很难做到协调一致。
(三)内部评级法与信用风险管理
巴塞尔委员会制定新资本协议的指导思想是把监管资本与银行面临的主要风险紧密结合起来,而笔者认为内部评级法则是评估银行经营风险的主要途径。从巴塞尔新资本协议框架中提出的一套基于内部信用评级的计算方法中可以看出:巴塞尔委员会对于内部评级在银行信用风险管理和银行监管中的作用给予了充分肯定。同时该方法也对银行的内部评级系统的结构、评级标准、数据采集和信息系统等方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总之,内部评级法的推出会促进银行进一步完善信用风险评估方法和管理技术,更有效地控制银行的信用风险,与此同时,银行的内部评级系统在银行的优质客户选择、信贷决策以及风险控制与管理、提高国际竞争力等方面亦将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三、现阶段外资银行内部信用评级存在的
现阶段,我国对境内银行信用风险管理的统一要求是《贷款五级分类制度》。外资银行在建立自身的贷款内部评级体系的基础上,都建立了与人民银行要求的贷款五级分类的对应关系,但在评级对应以及评级制度的具体执行方面还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有些银行在对贷款评级方面过分注重母公司的担保,如有的银行还存在着客户的贷款评级会随着客户母公司的信贷评级上升而上升的情况;二是银行内部贷款评级与人民银行五级分类的对应不十分准确;三是个别银行的贷款评级不准确。如有的财务状况持续恶化,负债比率较高,有的企业甚至已资不抵债,但对企业的评级却仍为正常;四是评级频率方面,外资银行对正常贷款的评级频率多为一年一次,而根据《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商业银行应至少每半年对全部贷款进行一次分类。
四、加强对外资银行内部信用风险评级指导的建议
从外资银行的信用风险评级方法的具体运用情况看,基本上能准确反映银行的资产风险状况,但在具体执行中,也存在一定偏差。针对外资银行现有评级体系存在的问题,我们在监管中应重点关注以下问题,以便更有效地加强风险监管。
关键词:评级方法论;时点评级法;跨周期评级法;新巴塞尔资本协议
中图分类号:F83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31(2009)08-0071-04
一、引言
《新巴塞尔资本协议》内部评级法(Internal RatingsBased Approach,IRB)要求银行通过内部评级体系计算监管资本,进一步增强监管资本对于所面临风险的敏感性。实施《新巴塞尔资本协议》的银行首先要重新构建适合监管要的内部评级体系,包括评级等级的划分、评级参数的估计、评级结果的使用以及评级体系验证等一系列内容。评级方法论(Rating Philosophy)是对经济周期的一种态度,反映了信用评级的本质,具体表现在评级使用何种信息、评级期限等方面,主要包括时点评级法(Point-In-Time,PIT)和跨周期评级法(Through-The-Cy,cle,TTC)。评级方法论是银行构建评级体系之前首先需要考虑的问题,因为它直接影响到违约概率(Probability0f Default,PD)和违约损失率(LOSS Given Default,LGD)等风险参数的性质、评级稳定性等方面,但是银行在很大程度上忽视了这一根本问题,本文从时点评级法和跨周期评级法的内涵与应用着手,分析了两种评级方法对风险参数PD与LGD和监管资本要求的影响。并根据《新巴塞尔资本协议》对评级方法进行了选择,最后得出对我国银行的启示与建议。
二、时点评级和跨周期评级的内涵和应用
(一)时点评级法和跨周期评级法的内涵
实证研究表明,受经济周期影响,信贷也呈现出明显的周期性,虽然二者的周期并非同步。因而。就是否考虑经济周期因素而言,信用评级就需要区分时点评级法和跨周期评级法。评级机构的评级方法受到的关注较多,相关理论和实证研究较充分。而银行内部评级方法问题在20世纪末才开始受到重视。1998年,美联储的一份有关“美国大银行信用风险评级”报告中提到了银行在使用内部评级方法方面存在的差异性和不明确性。2000年左右,巴塞尔委员会在工作论文中正式区分时点评级法和跨周期评级法,但是并没有给出时点评级法和跨周期评级法的准确定义。至今,理论界和业界对于两种评级方法仍有不同的理解,尚未形成比较权威的、被广泛接受的定义,尤其是在跨周期评级法的理解上争论更多。
一般而言,国外学者或者巴塞尔委员会的工作论文是从两个方面来定义和阐述时点评级法和跨周期评级法的。从评级所使用的信息角度去理解两种评级方法,时点评级法使用有关企业的所有静态和动态信息以及宏观经济信息,而跨周期评级仅使用企业的静态信息和动态信息,不对周期性经济变动做出反应。当然也有学者从违约概率性质角度定义两种评级方法,时点评级法是基于现时条件下企业的状况以及对未来的展望所做出的评级,时点评级与未经压力的违约概率相对应;而跨周期评级是考虑整个经济周期,根据企业可能出现的最坏状况或者极端事件压力测试下的承债能力所给予的评级,由此跨周期评级是与压力状态下的违约概率相对应的m。
两种视角都体现出信用评级如何处理经济周期因素的方法,进而区分时点评级法和跨周期评级法。从所使用的信息角度理解评级方法论对于建立合适的评级模型和选用恰当风险因子具有较大指导意义。从违约概率性质的角度理解评级方法论,能够清晰反映出评级与违约概率的互动关系,更深入的刻画出经济周期对于银行信用风险管理的影响。
(二)时点评级法和跨周期评级法的应用
时点评级法基于评级企业现时状况考虑,评级期限较短,多为一年,也可能2-3年甚至更长时期,评级结果能够精确反映企业的信用风险程度。跨周期评级是基于较长时期内的经济周期出发,评级限期可能为3-5年,或者整个信贷周期,评级结果较之时点评级精度要低,具有顺序评级特征。两种评级方法的不同特征使得它们在银行内部应用方面存在较大差别。时点评级法在银行内部风险管理的应用范围较广,包括贷款定价、风险监测、经济资本配置、限额管理、收益分析等方面,而跨周期评级主要应用于长期信贷决策、确定监管资本等方面。
三、评级方法对风险参数和监管资本要求的影响
(一)评级方法与违约概率
根据《新巴塞尔资本协议》内部评级法要求,银行要建立起内部评级体系,而且信用等级要与违约概率相对应。不同的信用评级方法将会直接影响到违约概率,时点评级法的等级会随着企业和宏观经济的变化而变化,此种情况下企业的信用等级变动较频繁,但是每一信用等级所对应的违约概率是不变的。也就是说,经济衰退时,企业的违约概率将升高,其信用等级将被下调;而经济繁荣时,企业的违约概率将下降,其信用级别相应上调。跨周期评级结果不随经济周期变动,只会对具有长期性的变动做出反应,企业的信用等级较稳定。但此种情况下,信用等级所对应的违约概率不是固定的违约概率是在一定范围内浮动的,银行应该设定浮动的范围,当变动幅度过大时,就要调整企业的信用等级。
就资产池违约概率而言,Heiffield(2004)以及巴塞尔委员会报告(2005,NO,14)实证研究表明,在经济周期内。虽然每个时点评级级别的未经压力资产池违约概率保持稳定,但是压力状态下资产池违约概率却发生了变化。每个时点评级级别压力状态的资产池违约概率与经济周期是正相关的。同样,在经济周期内,每个跨周期评级级别的压力状态下资产池违约概率保持不变,而未经压力资产池违约概率则与经济周期是负相关的。因此,银行不仅要区分其内部评级法方法,还要明确其违约概率性质,这样才能正确理解信用风险报告的内涵。
(二)评级方法与违约损失率
反映信用风险的两个主要参数是违约概率和违约损失率②。巴塞尔新资本协议要求银行要建立客户评级和债项评级的二维评级结构。对于实施高级法的银行来说,要建立债项评级,并且每一个信用等级要与相应的违约损失率对应。实证研究表明,违约损失率与违约概率具有正相关关系,经济衰退时,两个风险参数都会出现下降,进而导致银行的信用损失加大。
银行违约损失率的估算都是基于银行内部数据和担保品的分类,影响违约损失率的因素主要为合同结构、经济周期、行业、以及公司状况等。根据Moody(2002)在其
违约损失率预测模型LossCalc的技术文件中披露的信息表明,合同设计对于违约损失率的贡献度为37%,宏观经济环境因素对违约损失率贡献度为26%左右。虽然现在学者对于违约损失率与评级方法的研究并不多,但是贷款合同变动较少,影响违约损失率主要因素多为静态的,这就决定了违约损失率的稳定性。而且从银行的做法来看,频繁变动债项评级也不是一种常规做法。《巴赛尔新资本协议》中已经明确提到要采用较保守的方法估计违约损失率。因而,实施新资本协议的银行建立的债项评级通常具有跨周期性质,违约损失率较稳定。
(三)评级方法与监管资本要求
不同评级方法影响到违约概率、违约损失率的稳定性,由于两个风险参数是计算监管资本的重要输入变量,进而评级方法将会对监管资本要求产生深刻的影响。从理论上讲,时点评级法下评级等级的变化将会引起监管资本的变动。也就是说时点评级下监管资本随着经济周期变动而变动,即在经济繁荣时期,所需的监管资本较少,但是在经济衰退时期所需保有的监管资本较高,监管资本的变动性较大。同样,在跨周期评级条件下,虽然信用等级不变,但是违约概率还是会浮动的,也会引起监管资本的变动。相比较而言,跨周期评级考虑了周期性因素,使得监管资本要求能够保持较高的稳定性,但所要求的监管资本较高。并且,《新巴塞尔资本协议》高级法下监管资本要求的波动性要比初级法的高,因为在初级法下,违约损失率是由监管当局给出的,不需要银行自己估算。
Frieda Rikkers及Andr6 Thibeauh(2008)利用标准普尔数据库研究认为,压力状态下跨周期评级法所要求的监管资本比时点评级法高出76.4%,这与压力水平有关。时点评级条件下,经济衰退时所需监管资本要比平均水平高37%至76%,这也与资产组合的风险状况有关。未经压力跨周期评级法的资本成本要比时点评级法高9%。压力状态下的跨周期评级法所需资本成本则可能比时点评级高出75%。这说明,跨周期评级法可以降低监管资本的波动性,但是维持这种稳定性的代价是较高的。
实际上,评级方法论除了对违约概率、违约损失率、以及监管资本要求有显著影响外,还会对银行信息披露产生较大影响,原因在于时点评级下,所披露的信息更为真实,更能反映银行的风险状况;而跨周期评级法下,违约概率精确度不高,因而银行披露的信息就会失真,不利于投资者以及公众对于银行的监督。评级方法论也将影响评级体系的验证,这主要是因为不同评级方法的特征以及对于风险参数的影响,监管部门需要针对银行所采用的评级方法选择恰当的验证工具。确保验证的效率。当前各个银行在评级方法选择的多样性为监管部门的验证工作增加了困难。所以,《新巴塞尔资本协议》下评级方法论的影响具有广泛性和深刻性,这就要求银行和监管部门重视评级方法论的使用和研究。
四、时点评级体系和跨周期评级体系的选择和建立
(一)银行监管部门对于评级方法所做出的要求
《新巴塞尔资本协议》未就银行评级方法论应用问题做出明确的要求,银行可以选择合适自身的评级方法,但是要求银行要明确内部评级方法所属的类型。一般认为,巴塞尔新资本协议中提到“要求使用长期数据估算违约概率”,进而推测新资本协议提倡使用跨周期评级方法。但是,这一推测理由是不充分的,因为使用长期数据估算违约概率是为了获得更为稳定而准确的模型参数,不论是在时点评级法还是在跨周期评级法下估算违约概率时,都适用这一准则,也就不能由此得出以上结论了。
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在其关于实施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要求中,指出“评级方法论是其监管的重要方面。银行要明确所使用的评级方法论的类型,制定企业评级迁移的政策,明确评级等级变动对于监管资本的影响”。我国银监会在《商业银行信用风险内部评级体系监管指引》第四节第三十二条、三十三条中提到“商业银行可以采取时点评级法、跨周期评级法以及介于两者之间的评级方法估计债务人的违约概率”,“商业银行的债务人评级应同时考虑影响债务人违约风险的非系统性因素和系统性因素。商业银行应向监管部门说明所采取的评级方法如何考虑系统性风险因素的影响,并证明其合理性”。
时点评级法和跨周期评级法各有优劣,在没有深入研究的情况下不能说哪个更好。因此。或许是出于谨慎的考虑,各国银行监管部门与巴塞尔新资本协议保持了一致的口径,允许银行自行选择评级方法。从监管角度看,确保金融系统的稳定和安全是第一目标。银行所保有的资本波动性过大,尤其是在经济下行时期,为补充监管资本要求必然压缩信贷投放规模,也将会对实体经济产生较大负面影响,甚至如果银行没有充足的流动性确保持有足够的监管资本,将会产生系统性风险。所以,监管部门更偏好保持稳定而充足的监管资本,这就意味着不论是巴塞尔委员会。还是各国监管部门在评级方法的选择上可能会更倾向于跨周期评级体系。
(二)国际商业银行在评级方法上的选择
根据Treaty及Carey(1998)和2000年巴塞尔委员会的调查报告显示,国际商业银行并没有明确区分评级方法的使用。从实践看,很少一部分银行使用跨周期评级,还有部分银行使用混合评级方法,大部分银行选择使用时点评级方法。这与外部评级机构形成很大反差,因为国际知名的信用评级机构都宣称使用的是跨周期评级法。由此可见,国际活跃银行在评级方法的使用上呈现多样性,并且多数使用的是时点评级方法。造成这一现实的原因可能有如下几点。
1,出于成本收益的角度考虑。跨周期评级和时点评级是收益性与稳定性之间的权衡。跨周期评级所要求的监管资本较高,有利于金融稳定,但是其成本也是较大的。银行是追逐利益的经济部门,需要为股东增加价值。选择时点评级可以降低监管资本需求量,虽然在经济衰退时监管资本需求增加较多,但是通过经济繁荣时期的大量放款来弥补,这样就有利于提高经济资本的使用效率,也有利于实现收益最大化的目标。
2,银行多使用时点评级与违约概率模型有关。一般认为专家判断的评级方法可能更倾向于跨周期评级法,而以市场信息为主的统计模型则偏向于时点评级法。有时候,时点评级法下企业信用等级变动较少,而被误认为是跨周期评级法,这主要是由于评级模型的输入变量变动性较小的缘故。以财务信息为主要输入变量的评级模型就存在这样的问题。银行现今更多使用的违约概率模型为结构性模型诸如KMV模型,此类违约概率模型以市场信息作为主要输入变量,并且随着市场信息的波动而波动,从而形成了时点评级法。
3,银行对于评级结果的多种使用目标。银行在信用风险管理过程中需要不同评级方法的结果,因此导致了银行在建立信用评级体系方面的不一致性和多样性。
4,相比时,最评级体系,跨周期评级体系更难建立。时点评级体系较容易建立,而跨周期评级建立起来相对较难。时点评级可以利用企业的所有信息和宏观经济信息就可以建立起来,而建立跨周期评级体系需要将长期因素和周期性因素相分离,确保违约概率模型所考虑的因素与系统因素没有关联性。这会增加建立跨周期评级体系的工作量,维护成本也较大,使得跨周期评级法的实际应用范围不广。
五、对我国银行的启示与建议
我国将于2010年开始正式实施《新巴塞尔资本协议》,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等大型国有商业银行都开始已建立或整合内部评级体系,并聘请了外部咨询机构,以适应监管需要。但从现有资料看,国内监管部门、业界专家以及学者都比较注重违约概率、违约损失率等风险参数的估计、评级验证方面的研究,对于银行内部评级方法论问题研究较少,甚至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这可能会导致银行评级结果应用、信贷决策等方面的失误。鉴于评级方法论的重要性,在实施内部评级法的过程中应注意把握如下。
【关键词】信用风险 内部评级 外部评级 债项评级 KMV模型
一、我国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简介和现状
银行信用风险的是债务人或交易对手未能履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影响金融产品价值,从而给债权人或金融产品持有人造成经济损失的风险。现代市场经济是建立在信用的基础上,信用体系在维持市场资源配置效率等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因此商业银行的信用风险防范至关重要。纵观我国商业银行发展历史,由于起步晚,信用管理体系存在一定的问题。例如:信用风险度量技术落后,信用管理的信息系统落后,法律和监管体系落后。
二、信用风险度量的方法和评价
站在监管者的角度来看,信用风险度量可以分为内部评级和外部评级。其中商业银行的内部评级又可以分为客户评级和债项评级两个方面。
(一)外部评级
标准普尔的排名主要参考发行人的违约可能性,而穆迪排名往往反映有关具体债务产品的预期损失,即违约概率(PD)×预期损失(EAD)。评级机构有自己多年积累的评价标准,分析因素通常包括企业历史回顾(企业竞争力)、管理及其政策的质量、业务基础、监管行为、市场、运行、成本控制和财务分析。值得注意的是发行人的信用等级不仅仅是当前状况的简要说明,更要预测长期发展趋势,因此外部评级还应把经济周期的因素考虑进去,根据随经济波动信用等级的变化概率,绘制信用等级变化的跃迁矩阵,计算经济周期效应修正信用评级。
(二)内部评级
1.客户信用评级是商业银行对客户偿债意愿的计量和评价,反映客户违约风险的大小,客户信用评级经历了从专家判断法到信用评分模型再到违约概率模型的三个发展阶段。专家判断是依靠信贷专家的自身知识、技能和丰富的经验来综合评定信用风险,其缺点是过于主观,且实际操作中常会因为专家意见不同而失去意义。信用评分模型是观察借款人的特征变量计算出一个得分来代表债务人的信用风险,这些变量包括收入、资产、年龄、职业、财务状况等历史数据,其缺点是评分结果无法给出违约概率的准确数值。违约概率模型是现代革命性的管理模式,各种模型成出不穷,例如Z-score模型、RISKCALC模型、KMV的CREDIT MONITOR模型、KPMG风险中性定价模型、死亡率模型和神经网络模型。其中KMV模型使用比较广泛,此模型是把企业与银行的借贷关系视为期权买卖关系,运用莫顿的期权定价技术,最终通过计算违约概率和违约距离的数值来测定违约风险。
2.债项评级是对交易的特定风险进行计量和评级,反映客户违约后的债项损失大小。测评因素包括抵押、优先性、产品类别、地区、行业等。银行一般计算两个指标,一是违约风险暴露(EAD),即债务人违约时预期表内项目和表外项目的风险暴露总额,包括已使用的授信余额、应收未收利息、未使用授信额度的预期提取数量。另一个是违约损失率(LGD),即损失占违约风险暴露的百分比,计算方式有市场价值法和回收现金流法。
三、提高我国银行信用风险度量水平的几点建议
关键词:信用体系;评级市场;评级机构
一、信用评级概述
作为社会信用体系的核心部分,信用评级市场近年来在人民银行的大力推动下得到积极发展,但仍处于探索阶段,许多问题亟须解决。信用评级是指由专业信用评级机构按照相关标准对各类经济主体所负债务还本付息能力和可信任程度进行综合评估,从而促进缓解信用产品提供方与需求方之间信息不对称矛盾,有效防范信用风险,提高企业融资效率的过程。
在当前中国企业仍以银行借款等间接融资为主、社会信用状况普遍不佳的情况下,开展企业信用评级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一是有利于提高企业信息透明度,有效缓解银行与企业间信息不对称矛盾,帮助地方政府、银行甄选具有发展潜力的优质企业,从而构建良性银政企关系,并为金融监管提供信息服务支撑。二是有利于社会信用环境和金融生态环境的改善。企业通过信用评级可发现经营中存在的问题,从而有针对性地改善财务管理、完善公司治理,有效提升公司治理水平。通过信用评级,可以提升信用等级较高企业的市场形象和融资效率,并促使信用等级低的企业提高信用意识,积极改善自身的信用状况和融资能力,进而有效改善社会整体信用状况和企业融资环境。三是有利于完善银行信贷管理体制和风险控制机制,提升金融支持经济的积极性和实效性。外部信用评级不是替代银行业内部评级,而是对内部评级的有益补充,银行在内部评级的基础上,把专业评级结果及分析报告作为授信整体判断的参考,能够及时调整信贷政策,更加合理地确定资产结构,有效防范信贷风险。
目前甘肃省信用评级市场与经济发达省份相比仍处于极不发达状态,其信用评级机构主要分为两类:一类是人民银行认可的相对正规的信用评级机构,主要是全国性评级机构在甘肃设立的分公司。另一类是人民银行尚未认可的评级机构,大多属于协会性质或挂靠协会寻求评级业务。由于目前中国评级市场尚无统一的执业标准,两类评级机构在市场定位、收费标准等方面各不相同。评级业务以信贷市场信用评级和债项评级为主,业务开展缺乏有效的制度安排和操作流程制约。相当一部分业务是由分公司承揽下来,然后套用总公司模式做出统一模式的信用报告。有的业务分公司自身做不了,则将企业有关数据发至总公司,由总公司出具信用报告,或请总公司来人指导开展评级工作。总体而言全省信用评级业务开展极不规范,且对今后业务发展造成极大的负面影响。
二、信用评级市场面临的困难和问题
(一)信用评级机构内部存在的问题
1.机构规模小,人员整体素质不高。信用评级对工作人员综合素质要求较高,其不仅要掌握金融、会计、财务、评估等专业知识,还要有多元化的知识结构和较强的专业分析能力。但从甘肃省现实看,一方面机构人员少,评级机构人员多则十余人、少则二三人,基本的信用评级业务开展上难以保障。另一方面评级工作人员大多未从事过信用评级业务,自身对评级、银行信贷等业务不够熟悉,致使信用评级质量难以保证。
2.评级报告质量不高,缺乏公信力。由于评级市场刚起步,大多数评级机构尚未建立自己的企业信息数据库,难以全面掌握企业信息,评级的依据仅是企业近年的财务报表等常规资料,然后套用固定的评级计算公式,得出评级分值。评级报告模式也较为单一,报告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不强,部分评级报告中存在数据陈旧,对企业风险揭示不够等问题,信用报告质量不高,对企业和银行而言决策参考价值较低。
3.评级机构未建立信息数据库,获取信用主体的信息不全面。评级机构由于技术、资金等因素制约尚未建立自己的信息数据库,没有正常、稳定的信息获取途径,信息收集不连续、不完整,一些信息是通过私人关系获得,而不是通过正规渠道获得,且信息更新不及时,因此难以全面、客观、及时地反映信息主体情况,评级活动缺乏有效的信息支撑。
4.评级机构自主开拓市场动力不足。一方面,由于企业等市场主体对信用评级的意义认识不够,加之评级机构的评级报告质量不高,决策参考价值较低,市场对信用评级的认可度较低,信用评级内动力不足。另一方面,甘肃省大部分评级机构承接业务后,将企业信息资料送往总公司由总公司进行具体评级,或由总公司派人进行评级,评级机构多定位于“业务承揽”或“守摊子”,等靠思想严重,业务拓展和创新动力不足。
(二)外部存在的问题
1.企业经营效益不高,外部专业评级市场需求不足。信用评级是发达市场经济的产物,其按市场规则运行,为市场主体提供有偿信用信息增值服务。由于甘肃经济发展落后,企业经营效益普遍不高,特别是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很多企业经营出现亏损,有偿的信用评级服务增加了企业的财务负担,很难被企业接受。
2.外部专业评级尚未形成权威性,社会认知度较低。由于受人员素质、技术等因素制约,信用评级机构对众多借款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信用状况在短时间内很难作出准确判断,评级报告质量普遍不高,难以被企业认可和接受。而商业银行对客户的信用状况评价主要通过内部评级进行,且外部评级报告质量普遍不高,与银行作为放贷参考依据的标准存在一定差距,对银行的参考使用价值较低。
3.信贷市场外部评级缺乏制度安排。与债项评级相比,国家对信贷市场外部信用评级没有强制的制度安排,组织开展信贷市场外部信用评级只能靠企业和评级产品使用方的自愿。而在目前外部专业信用评级尚未形成权威、且有偿收费的情况下,难以调动有关各方参与评级的积极性。同时,由于监管缺位等原因造成信用评级市场的无序竞争,评级市场较为混乱,造成了较大的负面影响。
4.非专业信用评定对专业外部信用评级造成负面影响。社会非专业评定活动虽然多是行业协会类组织开展的,但评级的质量和权威性不高,且带有强制性和商业性,趋利性明显,外部专业信用评级带来的不利影响,导致企业对信用评级产生抵制情绪。一是多头收费会加重企业财务负担;二是随意以信用评定名义开展,造成信用评级市场混乱;三是社会非专业评级保守企业商业秘密的意识较差,随意公布评级结果,可能给企业带来损失。
三、政策建议
1.完善信用评级法律制度,为信用评级监管奠定法律基础。建议尽快颁布《征信管理条例》,明确人民银行信用评级监管法律地位及其他各部门信用评级监管权责,建立统一的监管机制和体系。依据《征信管理条例》制定完善的信用评级市场管理制度,对评级机构的市场准入、退出、资质认证、执业行为规范、利益冲突监管和信用报告信息披露等作出明确规定,建立并维护良好的信用评级市场秩序,为中国信用评级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提供法律保证。
2.引导评级机构建立完善的内控管理制度。人民银行等监管机构应加强对评级机构的执业指导,引导评级机构建立合规、高效的内控管理制度。对评级机构的人员资质、评级信息来源、评级程序、评级方法等作出明确规定。评级机构要认真研究中小企业经营管理和信用信息构成特点,了解地方性中小金融机构对资信评级的需求,充分运用商业手段多渠道收集信息数据,建立和完善自己的数据库,为科学、高效评级提供信息来源。评级机构应严格执行有关行业制度和标准,推动良性市场竞争秩序,维护良好的行业信誉。
3.加快评级机构数据库建设,保证信息获取的全面性和连续性。信用评级是建立在精确计量分析基础上的高端征信增值服务,其对数据的质量和数量要求很高。目前由于法律、观念等因素的影响,全社会信息共享程度低,信用信息数据库建设滞后,已经成为制约评级业发展的一大瓶颈。因此必须通过信用立法和必要的行政手段促进信息开放和共享,为数据库建设提供良好的外部条件。 转贴于
4.推动评级产品应用,培育资信评级市场需求。坚持按照市场化法则发展信用评级业,积极引导中小金融机构应用外部信用评级产品,切实扩大评级产品应用范围。一是金融监管部门应支持外部评级,督促大型银行在完善内部评级制度的基础上,鼓励其在信贷政策、授权管理和贷后风险控制等方面积极应用外部评级结果。二是征信管理部门应协调地方政府出台相应的管理规定,督促和引导企业参加专业信用评级,鼓励企事业单位在经济活动中使用信用产品,并在政府采购、招投标、项目审批等方面对信用等级较高的单位给予相应的政策优惠,增强社会主体的诚信意识,积极培育信用评级市场。
5.加强内部评级与外部评级的交流与合作。外部评级与内部评级不仅有其存在的客观必要,而且两者相互补充,相得益彰。因此在发展以服务中小金融机构为主的第三方外部评级的过程中,专业化的外部评级机构、中小金融机构之间应确立长期互惠合作关系,中小金融机构为外部评级机构提供市场需求,外部评级机构则应从系统模型设计、风险分析、损失测算、返回检验等方面帮助中小金融机构建立内部评级制度,提高其识别、控制信用风险的能力,以此增进相互合作的意愿,促进信用评级业健康有序发展。
参考文献:
缪曼聪.征信与企业信用管理[M].长沙:湖南人民出版社,2006.
戴根有,等.征信理论与实务[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9.
邵伏军,等.征信专题研究[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9.
1.加剧净资产和净利润的波动性。采用公允价值计量后,上市商业银行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将与宏观经济环境联系更为紧密,资本市场上利率、汇率等的变化和经济环境的变化都会通过公允价值计量反映到银行的财务报表中。另外,对净利润有直接影响的交易性金融资产(或负债)和衍生金融工具,其公允价值变动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因此大规模持有的交易性金融工具和衍生金融工具的商业银行受市场状况影响的就会非常大,甚至面临破产。
2.股东权益。公允价值变动对股东权益的影响主要包括直接计入资本公积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以及计入当期损益并最终影响股东权益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其影响的大小由于各家银行持有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规模和结构的差异而定。
3.存款准备金,减值准备等项目。随着公允价值计量模式在银行的广泛应用及其财务报表的充分披露,将导致损益的波动迅速反映到财务报表之中,扩大银行业绩的波动效应。更为突出的是,随着银行经营业绩的下降及随之而来的金融资产贬值,尤其在我国目前这种特殊的资本结构情况下,将严重影响银行的声誉。为此,银行也许不得不提高拨备覆盖率,银行监管部门也不得不提高存款准备金率以应对可能到来的各种风险,从而造成银行财务弹性的下降。
二、完善我国商业银行采用公允价值计量的对策
通过上述分析,我们知道公允价值计量对商业银行财务报表的影响既有积极的,如更准确的反映金融资产的价值;同时也有消极的。这大大增加了商业银行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不确定性。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是我国商业银行提高信息质量、增强经营能力以及与国际接轨的必然选择。然而,公允价值计量所涉及的重要概念以及不少实际重大问题还没有得到完全解决,它的实施必然对我国银行业乃至整个金融体系产生重大影响和冲击。随着我国国有商业银行的改制上市以及公允价值在金融工具准则中的大量运用,公允价值计量不仅孕育着巨大的机遇,还潜伏着诸多危害金融安全和经济稳定的因素。因此,我们要充分考虑公允价值计量带来的各种负面影响,并有针对性地制定科学的方案,从而使公允价值计量在上市商业银行乃至整个国民经济中发挥积极作用。下面笔者将针对不同的主体提出关于公允价值计量在我国商业银行应用的一些对策。
1.应建立合理的公允价值评估方法体系。目前,我国关于上市商业银行运用公允价值计量模式的问题,从理论研究到实务操作都还不成熟。现有的会计理论成果提供的会计计量方法在实际操作中都有不同程度的困难。因此,如何寻找一个合理的、能体现公允价值本质的计量方法,并将西方国家先进的会计理论和方法与我国的会计实践有效地结合起来,是所有会计理论研究和实务工作者需要进一步探讨的重要问题。在这方面,我国上市商业银行应努力学习和借鉴国外商业银行的经验,并引进先进的技术和人才,特别是数据库技术的引入,逐步建立上市商业银行资产负债管理系统和风险管理系统等专业化系统,完善上市商业银行管理信息系统,为公允价值的准确估值提供技术支持。
2.会计准则制定者应加强对公允价值获取相关信息披露的规范。由于种种原因,可靠性是公允价值运用面临的一大难题。笔者认为,在今后准则、规章和指南的修改过程中应该强化披露与公允价值的获取相关的信息,以帮助报表使用者分析和评价公允价值会计信息的相关性和可靠性。在遵循重要性原则的基础上,公允价值信息应至少披露以下内容:每一资产负债项目公允价值获取所采用的具体方法及原因;在确定采用某种公允价值获取方法后,应列示影响该方法使用的重要因素的具体情况,如在采用期权定价法时,应重点说明该方法的适用性以及各基本参数的获取情况等;重大重估差异及其成因。对一些公允价值与其账面成本差异较大的项目,应重点说明其影响及形成的环境和原因。
3.上市商业银行应加快内部评级体系建设。公允价值可靠计量的条件之一是要求等级由独立评级机构评定,并且其现金流量可以合理估计。2004年6月26日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了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最终稿,其核心内容是针对信用风险计算资本要求的内部评级法(IRB)。目前,尽管我国上市商业银行已经使用了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和贷款风险五级分类等一些分类评级手段,但其不论在评级方法本身的科学性、数据的采集和加工还是在评级结果的验证以及评级体系的系统性等方面较先进的国际性银行的评级体系而言都存在较大差距,与巴塞尔新资本协议要求的IRB评级体系相差甚远。因此,无论是从适应新的国际监管框架的角度还是从银行提升自身风险管理水平的角度考虑,一个完善有效的内部评级体系对于我国商业银行来说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如何通过模型治理机制控制“模型风险”
如何保证模型风险降到最低是采用内部评级法的银行不得不考虑的首要问题。良好的模型治理机制对于内部评级体系的有效运作非常关键。一般而言,良好的模型治理机制主要包括:(1)银行的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对模型在风险识别和控制中的作用有清晰的认识,对内部评级模型的开发、维护、验证等给予足够的资源支持,推动内部评级模型在日常风险管理中的持续运用和不断优化。(2)模型开发坚持公开、透明的原则,并对开发过程详细记录,确保任何独立的第三方可以根据文档记录复制模型的开发过程。(3)使用模型进行评级的单位与赋有营销职能的单位分开,避免利益冲突导致评级结果的客观性受损。(4)模型开发、维护单位和模型验证单位必须分设,互不隶属,双方都直接向管理层和董事会进行汇报。(5)从事模型开发、维护与验证的核心技术人员对银行的风险决策有直接且重大的影响,需要考虑对其建立长期稳健的薪酬激励安排。(6)内部稽核和外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年对内部评级体系运作整体状况进行独立审查,并将结果直接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7)保证模型结果披露的及时性和适当的透明度。
金管局特别强调,银行完成模型开发或模型的重大修改,在银行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正式实施之前,必须通过模型验证单位的独立验证。如果验证结论支持模型正式实施或认为对模型的重大修改可行,则相当于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获得了两个专业单位的“双保险”,从而可以有效降低“模型风险”。反之,则需要进一步探讨,在达成一致后报送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经批准后再实施。
金管局的最低监管要求明确模型验证单位每年对所有已经正式使用的模型至少进行一次独立验证。而模型验证计划除了报请银行高级管理层和董事会批准外,还必须通知金管局。当银行预计模型验证工作进展滞后于验证计划时,必须及时告知金管局,以便金管局评估由此产生的风险。操作中,受时间、精力和投入资源的限制,金管局的检查不可能面面俱到,而要以模型验证结果作为认可模型表现的保证,从而彰显了模型验证的“安全阀”作用。
如何根据模型验证结果对模型缺陷进行补救
模型开发使用的数据是特定时段的历史数据,而模型持续验证使用的数据则是模型正式使用后积累的数据,金管局要求银行对模型表现(辨别力、稳定性、准确性等)进行持续的独立验证,以确保在任何验证时点,模型表现各个维度的指标都保持在最低可接受标准之上。
实践中,资产规模越大、业务越复杂的银行开发的模型数量可能会越多,不同的模型开发人员可能使用不同的统计指标从各个维度看待模型表现,尤其是模型开发基本采取外包形式的银行更容易产生这种问题。这样会导致模型开发时设定的表现指标与验证时设定的表现指标未必完全相同。针对这种情况,为有效消除由于指标不同产生的对模型表现判断的差异,在银行内部建立并采用统一的、标准化的模型表现指标非常必要。
在模型开发阶段,一方面,开发人员一般都会对模型的辨别力和模型结果的保守性设定可接受的最低标准,但会遇到“国际市场普遍接受的最低标准在特定市场上是否仍可沿用”的问题,如美国或欧洲银行业的模型表现最低可接受标准是否适用于主要资产或业务在香港本地的银行。而任何一家准备实施内部评级法的银行,在完成模型开发后设定模型表现指标时,唯一客观的参照物就是负责模型开发的顾问公司(或开发人员)所提供的国际标准。当顾问公司(或开发人员)采用的指标不完全相同,甚至同一指标的国际标准也不相同时,银行需要综合各种情况,设定模型辨别力和保守性的最低可接受标准。另一方面,受内部数据的限制(如建立模型的数据总量不足或违约数据样本不足,而且对时间跨度较大的数据质量缺乏足够信心),在模型开发阶段,对模型稳定性和预测结果的准确性则未必会设定严格的最低可接受标准。因此,在模型正式投入使用一段时间后,银行根据模型运作的实际状况逐步设立准确性和稳定性的最低可接受标准是更为稳妥的做法。
随着模型的使用,模型表现逐步下降是一种“常态”。基于这种认识,金管局非常关注银行是否对每个模型及模型表现的各个维度都设立了具体的监控指标和最低可接受标准,以及当在持续验证中发现单一指标或多项指标突破最低可接受标准时,银行能否及时采取修正行动。为此,金管局要求,当模型验证单位发现某一指标或多项指标恶化时,银行要对照模型开发、维护单位的模型监控报告,判断模型恶化的程度,及时启动相关程序。采取包括增加模型结果的保守性幅度、重新调校模型甚至重新开发模型的措施。由于每个统计指标的含义不同,银行要对模型恶化程度的判断需要综合考虑各项指标变化的程度,否则可能由于过于谨慎或过于乐观而产生新的问题。例如,验证零售组合稳定性的指标PSI(Population Stability Index),当它超过国际银行业统一设定的0.25的阈值时,只能说明验证采用的数据已经和模型开发时的数据产生了明显差异,但并不能根据该项指标判定模型表现已经恶化,此时需要进一步修改模型。
此外,金管局还强调当银行确定模型表现各个维度的最低可接受标准后,如果没有充分的证据,不能随意下调最低可接受标准,严格杜绝由于标准降低而产生的模型缺陷不能及时修正的风险。
如何在模型验证中正确理解和使用内部及外部标尺
当银行内部数据严重不足时,通过引入外部标尺或在内部建立标尺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弥补内部数据的不足,支持模型验证的结论。然而,广义上,外部标尺泛指外部评级公司或外部信用评级机构等对与银行内部风险类型相同的组合进行的评级(风险排序)以及评级级别对应的风险参数(如违约概率和违约损失率)。
金融机构和国家容易获得外部评级机构的评级结果及对应的违约概率,比较容易将其作为银行内部模型输出结果的标尺。在香港,外部信用评级机构也提供零售客户信用评分结果,可用作银行内部开发的“零售申请评分卡”或“行为评分卡”的标尺。实践中,无论是内部评级模型还是外部评级的结果都会产生对风险的排序,对同样的债务人或风险特征相近的债务人,将对其的外部评级结果与内部评级结果进行对比,是评价内部模型辨别力的直接证据。但内部和外部违约定义的差异,及主标尺的差异可能导致内部评级和外部评级的违约概率差别较大,因此以外部标尺衡量内部评级模型结果的准确性会遇到较大的挑战。例如,对于金融机构违约概率的准确性验证,金管局建议银行以内部和外部评级结果相同(包括完全相同和上下相差在两个级别内)的比例作为评价指标,如果两者的一致程度超过一定比例(80%)则认为内部评级结果是准确的。这种做法实际上暗含了完全相信外部评级结果准确性的假设。
建立内部标尺也是金管局鼓励的方法。最理想的做法是银行建立两套内部评级模型,将评级结果相互对照。但这样做的成本很大,没有银行愿意采取这种做法建立内部标尺。更常见的做法是在选取验证样本后,通过比较内部模型结果和专家排序的结果来证明模型的辨别力,但这种方法无法验证模型的准确性。鉴于银行也无法严格证明专家排序的合理性,无论内部模型结果和专家排序的结果匹配程度好或坏,都不能直接说明模型辨别力的高低。尽管专家排序有缺陷,但仍是较为普遍使用的内部标尺。如何更好地定量验证低违约组合模型的表现仍是全球银行业面临的难题。
如何让模型验证成为我国银行业未来风险管理的“安全阀”
按照银监会的要求,我国银行业正在向着内部评级法的使用努力,部分银行在风险量化领域已经迈出了重要“步伐”。然而,模型的验证仍处在起步阶段。从香港地区银行和金管局的做法中,可以得到以下启示。
第一,注重模型验证单位的独立性和专业性。在我国银行业实施内部评级法和建设模型治理机制的过程中,普遍存在着模型验证单位定位不够清晰、部分银行甚至没有专门的模型验证职能单位的问题。即使建立了模型验证单位,但同模型开发、维护单位也并未在职能上完全分开,且缺乏独立的汇报路径。此外,鉴于银行内部技术力量不足,有些银行将模型验证工作外包给顾问公司,但模型验证并非一次性的工作,外包只能作为模型验证的补充力量,而非主要力量。如果银行自己缺乏持续验证的能力,模型验证工作的“安全阀”作用势必大打折扣。为此,建议在银行内部成立独立的模型验证单位(至少做到机构独立和报告线路独立)作为实施内部评级法的最低监管要求,同时鼓励银行形成模型开发、维护和验证的技术能力,并将自主模型开发、维护和验证能力作为内部评级法合规的评价内容。
第二,将模型表现各个维度指标按重要程度进行区分,在现阶段突出对模型辨别力和预测结果保守性的监管。模型辨别力是指模型识别客户风险的能力,是建立模型的最重要目的,而模型预测结果的保守性将直接代入资本计算公式,因而对内部评级法下监管资本的审慎计算非常关键。从香港地区银行的实践来看,对实施内部评级法初级法的银行,金管局更关注模型辨别力和预测结果的保守性,因为模型的稳定性和准确性不仅在技术上更难实现,而且涉及到模型在经济资本配置、定价、提取准备金等更深层次的实质性运用。基于对现阶段国内银行业实施内部评级法情况的整体判断,模型预测结果的准确性几乎是无法达到的目标,因而不宜过分强调模型预测结果的准确性。
第三,在董事会审批的风险政策(特别是风险偏好政策)中,要明确模型表现的最低可接受标准及出现模型表现指标突破最低可接受标准时的补救程序和措施。如果银行没有模型表现的最低可接受标准,或尚未将这类标准上升到由董事会审批的风险偏好中,模型的日常维护和验证工作就必然会产生不规范和随意性,也就难以及时对模型缺陷进行修正,进而可能导致“模型风险”失控。
第四,鼓励银行建立和完善内部标尺。我国银行业以公司类贷款为主,而公司类债务人普遍缺乏巴塞尔委员会认可的外部评级结果,难以将外部标尺作为主要的验证方法。以专家判断作为主要内部标尺的方法在实施过程中,如何确保专家排序的科学性和合理性仍需要不断探索,短时期内这些约束条件都会给模型验证工作带来很大的挑战。为此,有条件的银行应考虑建立多种形式的内部标尺,积累内部标尺的经验。特别是对于低违约组合,在难以通过有效的定量方法进行验证的情况下,尤其应该注重发挥定性验证的作用。可以考虑借鉴香港地区银行的定性验证方法和程序(图1),作为对定量验证结果的有益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