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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加强金融企业财务管理,规范金融企业财务行为,促进金融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建立和完善,防范金融企业财务风险,保护金融企业及其相关方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金融控股公司、担保公司,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信用社(以下简称金融企业)适用本规则。
其他金融企业参照本规则执行。
第三条金融企业应当根据本规则的规定,以及自身发展的需要,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设置财务管理职能部门,配备专业财务管理人员,综合运用规划、预测、计划、预算、控制、监督、考核、评价和分析等方法,筹集资金,营运资产,控制成本,分配收益,配置资源,反映经营状况,防范和化解财务风险,实现持续经营和价值最大化。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依法指导、管理和监督本级金融企业的财务管理工作。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派出机构,应当在规定职责范围内依法履行指导、管理和监督金融企业财务管理工作的职责。
金融企业在完成工商登记后30日内,应当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设立批准证书、营业执照、验资证明、章程等文件的复印件。
金融企业发生分立、合并、设立分支机构,以及主要工商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在依法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后30日内,应当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有关的变更文件复印件。
第五条金融企业应当依法纳税。金融企业财务处理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一致的,纳税时应当依法进行调整。
第二章职责、职权
第六条财政部门履行下列财务管理职责:
(一)监督金融企业执行本规则以及其他的财务管理规定,指导、督促金融企业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
(二)指导、督促金融企业建立健全财务风险控制体系,监测金融企业财务风险及其营运状况,监督金融企业的财务行为;
(三)加强金融企业财务信息管理,实施金融企业财务评价;
(四)监督金融企业接受社会审计和资产评估;
(五)制定并实施促进金融企业改革和发展的财政、财务政策,组织金融企业财务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
(六)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财务管理职责。
第七条金融企业的投资者(以下简称投资者)一般通过股东(大)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治理机构行使下列财务管理职权:
(一)执行并督促经营者执行国家有关金融企业财务管理的规定;
(二)决定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明确经营者的财务管理权限;
(三)决定财务管理职能部门的设置;
(四)决定财务计划和财务预算,决定筹资、投资、处置重大资产、依法提供除主营担保业务范围以外的担保、捐赠、重组、经营者报酬、利润分配等重大财务事项;
(五)对经营者实施财务监督和财务考核,决定聘任或者解聘财务负责人;
(六)决定聘用或者解聘承办社会审计和资产评估等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
(七)按照章程的规定,行使其他财务管理职权。
投资者可以通过制度规范、章程约定等方式,将投资者财务管理职权全部或者部分授予经营者。
金融企业按规定可以向其控股的企业委派或者推荐财务总监。
第八条金融企业的经营者(以下简称经营者)按照规定行使下列财务管理职权:
(一)执行国家有关金融企业财务管理的规定;
(二)拟订内部财务管理制度,经投资者议定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并具体组织实施;
(三)组织财务预测,编制财务计划和财务预算草案,实施财务控制、分析和考核;
(四)组织实施筹资、投资、处置重大资产、担保、捐赠、重组和利润分配等财务管理方案;
(五)组织财务事项审批;
(六)组织缴纳税金、规费;
(七)执行国家有关职工劳动报酬和劳动保护的规定,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八)归集财务信息,依法组织编制和报送财务会计报告;
(九)提请聘任或者解聘财务负责人;
(十)配合有关机构依法实施的审计、评估和监督检查;
(十一)按照章程的规定,以及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的要求,行使其他财务管理职权。
第三章财务风险
第九条金融企业应当根据本规则的规定,以及内部财务管理制度的要求,建立健全包括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等内容的财务风险控制体系,明确财务风险管理的权限、程序、应急方案和具体措施,以及财务风险形成当事人应承担的责任,防范和化解财务风险。
第十条金融企业应当建立规范有效的资本补充机制,保持业务规模与资本规模相适应,在资本充足率、偿付能力等方面满足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从事商业银行业务的金融企业,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核心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4%;从事保险业务的金融企业,偿付能力充足率不得低于规定的数额;从事证券业务的金融企业,净资本负债率应满足规定的数额要求。
第十一条金融企业应当按照保障相关各方利益、保证支付能力、实现持续经营的原则,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控制资产负债比例,足额提留用于清偿债务的资金。
从事银行业务的金融企业,应按规定交存存款准备金,留足备付金;从事保险业务的金融企业,应按注册资本的20%提取资本保证金,存入指定银行,除清算时用于清偿债务外,不得动用;从事证券业务的金融企业,负债与净资产的比例应满足规定的数额要求。
第十二条金融企业应当定期或者至少于每年年终对各类资产进行评价,并逐步实现动态评价,按照规定进行风险分类,对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部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金融企业对计提减值准备的资产,应当落实监管责任。对能够收回或者继续使用的,应当收回或者使用;对已经损失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核销;对已经核销的,应当实行账销案存管理。
第十三条金融企业应当及时分析市场利率、汇率波动情况,预计可能发生的风险,并按照规定的程序,运用金融衍生工具,减少利率、汇率风险损失。
第十四条金融企业发生关联交易,必须履行规定的程序,并按照规定控制总量和规模,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并及时结算资源、劳务或者义务的价款,不得利用关联交易操纵利润、逃避税收。
第十五条金融企业委托其他机构理财或者从事其他业务,应当进行风险评估,依法签订书面合同,明确业务授权和具体操作程序,定期对账,制定风险防范的具体措施。
金融企业委托其他机构理财或者从事其他业务,投入的资金不得影响主营业务的开展,取得的收入应当纳入账内核算。
第十六条金融企业依法受托发放贷款、经营衍生产品、进行证券期货交易、买卖黄金、管理资产以及开展其他业务,应当与自营业务分开管理,按照合同约定分配收益、承担责任,不得挪用客户资金,不得转嫁经营风险。
第十七条金融企业对外提供担保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被担保对象的资信及偿债能力,采取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并设立备查账簿登记,及时跟踪监督。
金融企业提供除主营担保业务范围以外的担保,应当由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议;为金融企业投资者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决议。
第十八条金融企业应当根据资本规模控制表外业务总量。
金融企业应当按照风险程度对表外业务进行授权,并严格按照授权执行,禁止违规操作。
金融企业应当及时、完整记录所有表外业务,跟踪检查表外业务变动情况,预计可能发生的损失,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披露。
第十九条金融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拨付与分支机构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营运资金,并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金融企业应当对分支机构实行统一核算,统一调度资金,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制度。条件具备的,可以实行统一核算,统一调度资金,业务单元制管理的财务管理制度。
金融企业应当加强对分支机构的财务监管,关注资金异常变动,监督并跟踪分析分支机构财务指标的情况,督促境外分支机构遵守所在国家(地区)关于金融企业财务管理的规定。
第四章资金筹集
第二十条金融企业筹集资本金,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资本金管理的规定,根据发展战略和经营规划拟定筹资方案,履行规定的程序。
金融企业在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可以接受货币出资,也可以接受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出资,或者采取发行股票等方式筹集资本金。
金融企业接受非货币财产出资,应当进行评估作价,核实财产,按照评估确认或者合同约定的价值计价;采取发行股票方式筹集的资本金,按照股票面值计价。
金融企业筹集资本金,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验资。办理工商登记后,应当向投资者出具出资证明书。
第二十一条金融企业筹集的资本金,在持续经营期间,投资者除依法进行转让外,不得以任何方式抽走。
金融企业在筹集资本金活动中,投资者缴付的出资额超出资本金的差额(包括发行股票的溢价净收入),计入资本公积。
经投资者决议后,资本公积用于转增资本金。
第二十二条金融企业以借款、吸收存款、发行债券、融资租赁、向人民银行再贷款等方式筹集资金,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明确筹资目的,考虑资金需求和债务风险,签订书面合同,不得擅自提高或者变相提高利率以及付费标准,并应适时合理调整负债结构,降低筹资成本。
第二十三条金融企业取得国家投资、财政补助等财政资金,区分以下情况处理:
(一)属于国家直接投资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增加国家资本金或者资本公积;
(二)属于投资补助的,增加资本公积或者资本金。国家拨款时对权属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由全体投资者共同享有;
(三)属于贷款贴息、专项经费补助的,作为收益处理;
(四)属于弥补亏损、救助损失或者其他用途的,作为收益处理;
(五)属于政府转贷、偿还性资助的,作为负债管理。
第五章资产营运
第二十四条金融企业应当统一管理资金账户,明确资金调度的条件、权限和程序。调度资金应当按照内部财务管理制度,依据有效合同和合法凭证办理手续,不得私存私放资金。
向境外调度资金必须符合国家外汇管理的有关规定,并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
第二十五条金融企业管理库存现金、库存金银、存放中央银行与同业的款项,以及其他形式的现金资产,应当满足流动性要求,并控制现金资产总量。
第二十六条金融企业应当按照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对合同进行财务审核,跟踪履约情况,明确债权,制定收账政策,及时清收应收款项。
第二十七条金融企业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经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议,可以用货币对外投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对外投资,但不得以国家授予的特许经营权对外投资。
用非货币财产对外投资的,应当聘请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按评估确认后的价值计价。
对外投资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明确投资权益,按照内部财务管理制度规定的程序支付投资款项,所需资金纳入财务预算管理,不得在成本费用或者营业外支出中列支,并及时监控和考核投资项目的效益,落实项目决策者和实施者的责任。
向境外投资的,应当符合国家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外汇管理等相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金融企业收取、保管和处置抵债资产,应当按照内部财务管理制度规定的工作程序办理。
收取抵债资产应当按照规定确定接收价格,核实产权。
保管抵债资产应当按照安全、完整、有效的原则,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定期检查、账实核对。
处置抵债资产应当按照公开、透明的原则,聘请资产评估机构评估作价。一般采用公开拍卖的方式进行处置。采用其他方式的,应当引入竞争机制选择抵债资产买受人。
抵债资产不得转为自用。因客观条件需要转为自用的,应当履行规定的程序后,纳入相应的资产进行管理。
第二十九条金融企业应当按照内部财务管理制度规定,定期清查核实各类固定资产,落实使用和管理责任。
购建重要固定资产、实施重大技术改造,应当进行可行性论证,并落实决策和执行责任。
固定资产折旧可以依据产业发展态势和技术进步的要求,结合固定资产经济寿命及其使用状况,确定折旧年限,选用折旧方法,按季(月)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政策一经选用,一般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经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议后执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披露变更理由的,应当及时披露。
已交付使用而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在建工程项目,应当比照固定资产进行管理。
金融企业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和在建工程账面价值之和占净资产的比重,从事银行业务的最高不得超过40%,从事保险及其他非银行业务的最高不得超过50%。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条金融企业通过自创、购买、接受投资等方式取得的商标权、著作权、专利权及专有技术等无形资产,应当依法明确权属,落实经营和管理责任。
变更无形资产权属时应当进行评估,并签订书面合同。
第三十一条金融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包括信贷资产损失、坏账损失、投资损失、固定资产及在建工程损失等,应当及时核实,查清责任,追偿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金融企业以出售、出租、抵押、置换、报废等方式处置资产,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相应程序。
处置主营业务所用资产,涉及业务调整或者资产重组的,应当根据发展战略和经营规划,制订业务调整或者资产重组方案,履行规定的程序后执行。
金融企业对外捐赠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明确捐赠的范围和条件,落实执行责任,严格办理捐赠资产的交接手续。
第六章成本、费用
第三十二条金融企业应当结合自身特点,按照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强化成本费用预算约束,实行成本费用全员管理和全过程控制。
金融企业的成本费用支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纳入账内核算,不得违反规定进行调整。
第三十三条金融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发生的与经营有关的支出,包括各项利息支出(含贴息)扣除允许资本化的部分、手续费支出、佣金支出、业务给付支出、业务赔款支出、保护(保障、保险)基金支出、应计入损益的各种准备金和其他有关支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计入当期损益。
第三十四条金融企业的成本核算,应当严格区分本期成本与下期成本的界限、成本支出与营业外支出的界限、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的界限。
金融企业的成本核算,应当以季(月)、年为计算期。同一计算期内,核算成本和营业收入的起止日期、计算范围和口径应当一致。
第三十五条金融企业应当注重费用支出与经济效益的配比,实行费用支出的归口、分级管理和预算控制,确定必要的费用支出范围、标准和报销审批程序。
除国家规定的专用账户外,金融企业每一独立核算单位分币种只能设立一个费用存款专户,除税金及附加、折旧、资产摊销、准备金和坏账损失以外的各项费用,应当从费用专户中开支。
金融企业应当强化费用支出约束,对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差旅费、会议费、通讯费、维修费、出国经费、董事会经费、捐赠等实行重点监控。
金融企业的业务宣传费、委托代办手续费、防预费、业务招待费一律按规定据实列支,不得预提。
第三十六条金融企业技术研发和实施科技成果产业化所需经费应当纳入财务预算,形成的资产应当纳入相应的资产进行管理。
第三十七条金融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以及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核定和计发职工薪酬。
金融企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经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议,可以对经营者、核心技术人员和核心管理人员实行与其他职工不同的薪酬办法。
金融企业经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议,可以在工资计划中安排一定数额,对研发核心技术、促进安全营运、开拓市场等作出突出贡献的职工给予奖励。
第三十八条金融企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费用,应当据实列入成本(费用)。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基本养老保险且按时足额缴费的金融企业,具有持续盈利能力和支付能力的,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职工建立补充医疗保险和补充养老保险(企业年金)制度,相关费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支。
第三十九条金融企业为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以及职工住房货币化分配的处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工会经费按照国家规定的比例提取,拨交工会使用。
职工教育经费按照国家规定的比例提取,用于职工教育和职业培训。
第四十条金融企业应当依法缴纳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以及使用或者占用国有资源的费用等。
金融企业有权拒绝没有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据,或者超过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范围和标准的收费。
第四十一条金融企业根据经营情况支付必要的佣金、手续费等支出,应当签订合同,明确支出标准和执行责任。除对个人人外,不得以现金支付。
第七章收益、分配
第四十二条金融企业经营业务范围内的各项收入和其他营业收入、营业外收入,应当在依法设置的会计账簿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统一登记、核算,不得存放其他单位,或者以任何理由坐支。
投资者、经营者及其他职工履行本单位职务所得收入,包括业务收入以及对方给予的佣金、手续费等,全部属于金融企业,应当纳入账内核算,不得隐匿、转移、私存私放、坐支或者擅自用于职工福利。
第四十三条金融企业发生年度亏损的,可以用下一年度的税前利润弥补;下一年度的税前利润不足以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延续弥补期超过法定税前弥补期限的,可以用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弥补。
第四十四条金融企业本年实现净利润(减弥补亏损,下同),应当按照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提取一般(风险)准备金、向投资者分配利润的顺序进行分配。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法定盈余公积金按照本年实现净利润的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累计达到注册资本的50%时,可不再提取。
从事银行业务的,应当于每年年终根据承担风险和损失的资产余额的一定比例提取一般准备金,用于弥补尚未识别的可能性损失;从事其他业务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本年实现净利润中提取风险准备金,用于补偿风险损失。
以前年度未分配的利润,并入本年实现净利润向投资者分配。其中,股份有限公司按照下列顺序分配:
(一)支付优先股股利;
(二)提取任意盈余公积金;
(三)支付普通股股利;
(四)转作资本(股本)。
资本充足率、偿付能力充足率、净资本负债率未达到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标准的,不得向投资者分配利润。
任意盈余公积金按照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提取和使用。
经股东(大)会决议,金融企业可以用法定盈余公积金和任意盈余公积金弥补亏损或者转增资本。法定盈余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金融企业注册资本的25%。
第四十五条金融企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决议,可以对经营者和核心技术人员、核心管理人员实行股权激励。
经营者及其他职工以劳动、技术、管理等要素参与收益分配的,分配办法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决议后,区别以下情况处理:
(一)取得股权的,与其他投资者一同分配利润;
(二)没有取得股权的,在相关业务实现的利润限额和分配标准内,从当期费用中列支。
第八章重组、清算
第四十六条金融企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通过分立、合并等方式进行重组。
实施重组应当进行可行性论证,履行规定程序,组织开展财产清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组织与债权人协商,制订债务处置或者承继、股权设置、资本重组的实施方案。
第四十七条金融企业分立,应当按照资产相关性或者业务相关性原则分割财产、承担债务,并明确分立后的产权关系。
对不能分割的财产,在评估的基础上,经各方协商,由拥有财产的一方给予其他方经济补偿。
第四十八条金融企业合并,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金融企业或者新设的金融企业承继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并明确合并后的产权关系。
金融企业合并净资产超出注册资本的部分,作为资本公积;少于注册资本的部分,应当变更注册资本或者由投资者补足出资。
对资不抵债金融企业以承担债务方式合并的,合并方应当采取重整措施,按照合并方案履行偿债义务。
第四十九条金融企业实行托管经营,应当签订托管经营合同,明确被托管企业的财务状况、托管经营目标、托管财产处置权限以及收益分配办法等,并落实财务监管责任。
受托金融企业应当根据托管经营合同制定相关方案,重组托管金融企业的财产与债务、调整业务、安置职工。
托管经营合同没有约定且未经托管金融企业股东(大)会同意,受托金融企业不得擅自改组、改制、转让托管金融企业,不得非法转移托管金融企业的财产和业务,不得以托管金融企业名义或者以托管财产对外担保。
第五十条金融企业进行重组时,对已占用的国有划拨土地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评估,履行相关手续后,区别以下情况处理:
(一)继续采取划拨方式的,可以不纳入资产管理,但应当明确划拨土地使用权权益,并按规定用途使用,设立备查账簿登记;
(二)采取作价入股方式的,将应缴纳的土地出让金转作国家资本,形成的国有股权由重组前的国有资本持有单位或者财政部门确认的单位持有;
(三)采取出让方式的,由金融企业购买土地使用权,支付出让费用;
(四)采取租赁方式的,由金融企业租赁使用,租金水平参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确定,并在租赁合同中约定。
金融企业进行重组时,对已占用的特许经营权等国有资源,依法可以转让的,比照前款处理。
第五十一条金融企业重组过程中,对拖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以及欠缴的基本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等,应当以金融企业现有资产优先清偿。
第五十二条金融企业被责令关闭、依法破产或者经营期限届满终止经营或者解散的,应当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金融企业章程的规定实施清算。
金融企业自愿清算的,由金融企业股东(大)会决议后执行。
金融企业依法进行清算,应当对非货币财产进行资产评估。
第五十三条金融企业的清算财产支付清算费用后,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顺序清偿债务。
第五十四条金融企业清算完毕,应当编制清算报告,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将清算报告和审计报告报投资者决议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后,向相关部门、债权人以及其他利益相关人通告。
第五十五条金融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除正常经营期间发生的列入当期费用以外,应当区别以下情况处理:
(一)重组中发生的,依次从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实收资本中支付;
(二)清算时发生的,以扣除清算费用后的清算财产优先清偿。
第九章财务信息
第五十六条金融企业应当在会计电算化的基础上,整合业务和信息流程,推行财务管理信息化,逐步实现财务、业务相关信息一次性处理和实时共享。
第五十七条金融企业应当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财政部的统一要求编制中期财务会计报告和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并通过内部审核,在规定期限内向财政部门以及其他与金融企业有关的使用者报送,不得拒绝、拖延财务信息的披露。
第五十八条金融企业报送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金融企业不得编制和对外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信息。
金融企业负责人对本企业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五十九条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金融企业财务评价制度,对金融企业资本充足状况、偿付能力状况、资产质量状况、盈利状况和社会贡献等进行评价。评价结果作为制定有关金融企业财务管理政策和考核有关金融企业的依据。
金融企业应当按财务评价制度的要求,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进行总结、评价和考核。
第六十条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履行保密义务,谨慎、合法地保管、使用金融企业提供的财务信息,不得利用未公开的财务信息牟取利益或者损害金融企业利益。
第十章罚则
第六十一条金融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予以通报批评:
(一)不按规定提交设立、变更文件的;
(二)财务风险控制未达到规定要求的;
(三)筹集和运用资金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四)不按规定开设和管理资金账户的;
(五)资产管理不符合规定,形成账外资产的;
(六)不按规定列支经营成本、费用的;
(七)不按规定确认经营收益的;
(八)不按规定计提减值准备、提留准备金、分配利润的;
(九)不按规定处理财政资金、国有资源的;
(十)不按规定顺序清偿债务、处理财产的;
(十一)不按规定处理职工社会保险费、经济补偿金的;
(十二)其他违反金融企业财务管理有关规定的。
第六十二条金融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对金融企业及其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
(一)不按照规定建立内部财务管理制度的;
(二)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明显与国家法律、法规和统一的财务管理规章制度相抵触,且不按财政部门要求修改的;
(三)不按照规定提供财务信息的;
(四)拒绝、阻扰依法实施的财务监督的。
第六十三条金融企业违反本规则,有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处理、处罚。
关键词:集团公司; 财务管控
一、集团财务管控的模式:集权还是分权
集团财务管控要体现集权与分权相结合的原则。为推动企业集团的快速健康发展,集团总部的积极性及下属公司的积极性都必须得到充分的调动。集团总部的战略制定、资源配置能力,下属公司的生产、营销及创新意识都必须得到充分的发挥。因此,在财务管控上要适时地运用集权与分权的方法。
在集权方面,集团总部要根据宏观经济形势、国家财政金融政策法规的变化、行业景气度等,灵活而又审慎的调整集团财务管控策略和方式方法,拓展融资渠道,适时调整优化资本结构,合理降低综合资本成本,从整体上降低企业财务风险,提上企业价值,以更好的实现企业集团制定的战略目标。以下几个方面的财务管控权应全部或大部分集中到集团总部来:投资决策权,包括产能扩张、固定资产更新改造和重大股权投资等;重大事项,包括兼并重组,主辅分离及辅业改制,搬迁及土地置换等;制度体系建设,如会计核算办法、会计科目及编码、重大财务事项管理、资产减值及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等。
在分权方面,集团各成员子公司要对成本管理,费用控制,运营资金的管理等具体性的、战术性的问题做出及时科学的决策。集团总部要给予下属企业适当的运营自主权,并在适当的时候给予宏观指导。这样做,既充分尊重了各下属企业的法人地位,又利于集团总部集中精力,做好资本结构、财务资源配置、预算管理、风险控制等重大事项。
二、集团财务管控的层次
企业集团内部的组织机构比较复杂,一般分为如下的结构层次:一是集团母公司;二是全资子公司;三是控股子公司;四是参股子公司,五是其他类型的公司,如省国投就存在这种情况,对产权交易中心是托管。不同类型的子公司,在财务管控的方式方法上会有明显的区别。一般来说,企业集团内部的财务管控方式有直接管理和间接管理两种。对企业集团的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应采用直接管理方式;对控股子公司、参股子公司应采用间接管理方式;对只有经济协议或合同关系,没有参股关系的联营、协作企业,在财务上只有结算关系不具有管理职责。
第一层,对母公司和全资子公司须严格按照集团财务管控要求和制度执行。
第二层,对控股公司的财务管控,应该允许他们自行拟订财务管控制度,但不能出现与企业集团的财务制度不一致或相矛盾的条款,各项财务制度和重大财务事项要由企业集团的董事会或总经理审查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三层,对参股公司的财务管控要比较松散一些。企业集团财务管控部门不应该对他们限制具体内容,只需要通过企业集团派到参股公司的董事,对期重大经营事项、重大投融资决策、重大人事调整等事项,按照法定程序发表意见。
第四层,对于托管公司的财务管控,要充分尊重主管方的管控思路。首先把主管方的管控思路执行到位,其次再把托管单位融入到集团管控的框中来。
三、对控股公司的间接管理方式:内部程序和外部程序
在集团公司资质结构中,控股公司为多为按照公司法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司。这种类型子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为股东大会。对子公司的重要决策的制定,母公司只是股东之一,无法实行直接的管理。
对控股公司,集团财务管控要在保持集团利益的前提下,既发挥集团的整体优势,又要充分尊重控股子公司的法人地位。
对省管企业来说,目前较为可行的方式就是内部程序和外部程序并行。也就是,虽然在重大经营权、投资收益权、人事管理权等重大事项上,母公司无法直接管理子公司,但可以先实行内部核准程序。子公司的重大事项在通过母公司核准认可后,再按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走相关的法定程序。通过内部核准程序和外部法定程序的并行,即符合和传统企业的管理方式,实现了对子公司的控制,也尊重了子公司的法人所有制的有关程序。
四、集团财务管控体系建设建议
(一)预警指标的设置,应结合行业特点,企业特点及领导偏好,以财务指标为主,如净利润,EVA,将资产收益率等,同时应设置非财务指标,如订单完成率、投资进度、重大安全质量或认识变动、重大资产处置等。
(二)会计信息系统控制重点,统一会计核算制度、统一财务管理制度、统一会计科目,建立集团和权属企业统一的财务系统等。
(三)全面风险管理要点,风险管理信息收集、风险辨识、风险评估、风险策略制定和实施、风险管理解决方案制定和实施、内控体系完善和风险管理监督与改进等。
(四)资金管理要点包括,账户管理,资金计划,资金集中管理(结算中心、内部银行、财务公司、收支两条线等),运营资金管理(应收账款、付款政策),融资及担保控制,重大投资决策支出,大额现金流动监控等
(五)组织与人的管理要点,明确集团各级财务组织的定位、职责;开展财务负责人委派制,财务负责人回总部述职制度,对委派制度进行细化,确保财务委派人员可以独立。
(六)内部审计控制要点, 可以充分利用内部审计(内审)和外部审计(外审)相结合的方式。内部审计应该在董事会下设的设计或风险管理委员会的领导下工作;应设立独立的审计机构,接受各下属公司委托,开展费用审计、离任审计、年度经济目标效益审计等各类审计工作;内部审计工作应充分借助于中介机构如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等的力量,有效开展工作;内部审计还应该关注会计制度和会计政策执行,会计处理规范性、内部控制、潜在风险、战略执行等事项。
(七)全面预算与业绩考核,全面预算向两头延伸,即与年度计划衔接,与绩效管理衔接,实现全面预算管理制度、流程、表格得统一,把预算考核与子公司年度考核结合起来。
参考文献:
[1] 陈晓东. 试论集团企业财务管控体系的构建【J】,工业审计与会计,2007/5.P28-30.
一、为PE投资的优质企业提供授信倾斜及多种投行业务
银行信贷的尽职调查主要建立在对四大要素的分析基础之上,包括企业的管理层、行业和竞争地位、企业财务状况以及结构,抵押物和担保。对比之下,多数PE在投资企业时对公司所处行业、商业模式和管理团队的尽职调查则更为深入;对公司长期的业务发展趋势有更为清晰的理解。PE 投资人在选择投资项目时通常会对行业进行梳理时,首先会了解行业的基本面,如细分行业的市场容量、发展趋势、驱动因素、竞争态势、利润水平和行业周期等,来判断一个行业是否具备投资吸引力。其次再挑选发展迅速、结构完整、管理完善,具备竞争优势的企业进行投资。对于企业管理层能力和企业商业模式的判断方面则更是PE所擅长的方向。许多PE在投资后还会1、帮助企业制定战略规划2、完善公司治理结构3、提升公司管理水平4、改善企业与的政府关系等等,使目标企业不仅在资本金方面得到充实,同时也获得在社会资源和管理经验等方面的支持。
针对以上PE 投资的特点,对于中小商业银行来说选择PE 投资的某些公司进行重点关注,争取为其提供授信和配套融资,是一个扩大优质客户基础的较好方式。
向目标企业提供授信只是第一步,与企业建立贷款授信关系后,商业银行还可以利用多种投资银行业务产品协助企业快速发展:
(一)项目融资服务
通过银团及项目融资业务,使企业获得新的生产能力、从而实现企业规模有效扩张,快速实现企业利润增长。
(二)融资租赁服务
通过经营性租赁提高企业利润水平,通过融资租赁解决企业发展过程中需要的资金和固定资产投资问题。
(三)债务重组服务
通过整体债务重组,实现企业融资条件的统一化,从而达到降低企业财务成本的目的。
(四)保理服务
有效帮助PE 投资的拟上市企业优化财务报表,提高企业财务质量,从而获取资本市场的良好反映;也是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有效手段。
总之,以PE投资的成熟企业作为提供授信和投资银行服务的重点对象可以看作是利用PE的尽职调查能力,投资信用及其背后管理资源的有效方式。较之中小银行自己单独开拓优质客户,可以达到事半功的效果。
二、为PE基金主导的企业提供并购贷款
并购贷款是企业并购投资的主要途径之一,2010年,中国企业并购交易(包括境内及跨境)的金额已经达到1800亿美金,较2009年增长约35%。在企业并购的大趋势中,PE作为一股新兴的资本力量,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近年来,大型企业的并购项目多有PE基金的背后支持,2004年联想将以总计12.5亿美元收购IBM全球的台式、笔记本电脑及其研发、采购业务。而联想收购IBM背后的是国际大型PE 基金TPG在提供的资金支持和收购方案安排。
由于我国长期以来禁止商业银行贷款用于股权项目,使得此前的并购大多是采用自有资金、股权融资、信托融资等方式完成,而商业银行在并购融资中未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这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PE以及企业在更大范围内进行并购。随着2007年《银团贷款业务指引》的出台,银团贷款二级市场逐步建立,2008年《商业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指引》出台,银行并购信贷解禁放行。可以期待的是,未来以并购重组为内容的银团贷款将会更加活跃。
目前商业银行并购贷款的实践操作案例中,主要是帮助企业上市资产整合,扩大规模及股权结构调整等方面提供并购融资。此外,前几年,由于A股发行限制,国内很多优秀的制造业都被各类中介介绍到新加坡、欧洲、甚至韩国等市场去上市,目前估值非常低。现在多家PE在尝试对海外中国上市公司进行私有化,然后重组再回A股IPO。这也可以看作中小商业银行与PE合作开展境外并购融资的机会之一。
以并购贷款为突破口,利用与PE合作机会,可以充分获取企业和并购基金的各方面信息,把握行业发展动向,进而衍生出更多合作的可能性,如为企业提供具有本企业特点的个性化银行服务并为企业各项管理提供了综合解决方案,参与并购基金的募集等等。
三、帮助PE募集基金,提供可靠的托管服务
据调查,目前规模比较大的人民币基金募资都存在一定的困难,最近鼎晖、中信、红杉的人民币基金均通过中介才得以募集。由此可见,PE资金募集市场还存在较大的空间,中小商业银行可以通过具有竞争力的服务收费体系来获得部分基金募集的市场份额,以募集资金的方式来加强与PE的合作关系,赢得更多的中间收入。据了解,目前一些理财服务较好的银行为股权基金募资,在收取认购费用及托管相关服务费的同时,还要收取基金管理人该基金管理费的50%,以及基金管理人未来投资收益分成的30%,可见帮助PE基金募集资金可以为银行带来较高的中间收入。
具体来说,商业银行可采取两种方式,为PE机构找到投资所需资金,或带来素质较好的被投资企业:一是利用引资优势,二是利用项目优势。而商业银行则可通过收取进场费、管理费和成功费等模式分享利益。
作为私人银行涉足PE募集环节的先行者,招商银行在PE业务开展、组织架构建设和过往业绩等方面均领先一步。据不完全统计,截至去年底,共有约10家PE的管理合伙人(General partner ,GP)与招商银行在募集资金方面展开合作,包括海外和国内的投资机构。其中,比较知名的投资机构有普凯资本、凯鹏华盈(KPCB China)、同创伟业等,分别通过招商银行渠道募集资金12亿元、6亿元、10亿元。招商银行作为投资人和GP的中间人建立了一支基金募集产品团队,利用其高端客户资源(大约5万人具备500万以上可投资资产的客户),来获得基金募资过程中的中间收入是值得其他中小商业银行借鉴的。
例如,中小商业银行可以建立PE俱乐部,由行内经营单位的PE相关部门参与,分享优质的金融资源;通过搭建投资者与中小企业股权融资平台,建立由本行高端个人客户(企业家)组成的投资者俱乐部;于此同时,还可建立研发PE业务系统,为LP、GP和投资企业提供综合金融服务支持。
托管服务则主要包含投资反馈、信息披露、资金清算等一系列全方位的综合服务。商业银行可利用自身优势与特色服务与PE机构合作。如2008年6月,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推出“PE综合金融服务方案”,建立“财务顾问+托管”的模式,从融资、投资、管理、退出、托管和咨询等多方面为PE机构提供服务,提供融(PE融资支持)、投(PE投资支持)、管(PE管理支持)、退(PE退出支持)、保(PE托管支持)、智(财务顾问)等一体化的综合金融服务。
四、针对产业基金提供投资融资一体化服务
针对产业基金,商业银行可为其提供一体化服务,并将服务细分为前期服务、后期服务。前期服务可定义为为产业基金搭建投资平台、筛选目标企业;后期服务可定义为产业基金提供过桥融资、为闲置资金提供理财服务。
(一)前期服务
搭建投资平台、筛选目标企业。
商业银行可以利用自身丰富的客户资源,根据产业基金所预先设立的目标,为产业基金选择合适的目标企业,从而提高投资效率不降低筛选的成本,充当产业基金不中小成长型企业的桥梁。
(二)后期服务
1、过桥融资
基金管理公司发现有关项目后,若基金尚未具备对其投资的条件,则由基金管理公司先行对其进行投资,待条件成熟后再由基金管理公司将所持股权转移至基金持有。商业银行为配合基金管理公司的前期投资行为可通过贷款、信托、私募等方式为其实现搭桥融资。
2、闲置资金理财
对于基金而言,其在不同的投资环境和投资周期都会拥有各种期限的闲置资金,以传统的银行存款方式持有闲置资金已经不能满足公司发展需要。借助商业银行的专业资产管理服务,通过合理安排闲置资金,包括投资保本类、债券类、票据类、高收益类、信托收益类、信托贷款类、应收债权类等理财产品,能够在充分兼顾流动性、安全性、收益性的基础上实现基金收益的最大化。
关键词:财务本质财务活动财务分层
一、财务本质理论研究的演化评析
1、国外对财务本质的表述
西方学者对于财务本质的讨论众说纷纭, 其中具有代表性的观点主要有以下5 种: ①企业财务是研究经营企业如何筹措和管理资金。②财务意指企业达到既定目标的筹集资本和运用资本的活动。③企业是一个现金流程的体系, 财务是关于现金流的管理。④财务实质上是一种为经济活动提供资金的过程。⑤财务可以简单地表述为:如何使一笔当前的定量现金转变为一笔未来的不定量现金的研究。
2、国内的财务本质理论及评析
(1)货币关系论
社会主义企业财务理论,一般认为是20世纪40年代苏联科学院f?吉雅琴科通讯院士倡导建立的(阎达五,1985)。他们将财务的本质概括为存在于社会主义企业、联合公司和国民经济各部门活动中的货币关系体系。20世纪60年代后,这种观点几乎为“资金关系论”所湮没,但直到20世纪90年代仍有学者坚持这种观点。聂萍(1998)认为, 货币是固定的起一般等价物用的特殊商品, 用来说明企业财务本质问题,失之过泛。
(2)资金关系论
这种观点认为:第一,社会主义企业财务的内容是企业资金运动及其所形成的经济关系。如邢宗江、刘凤钦、顾志晟(1964)认为,社会主义企业的资金运动,构成企业经济活动的独立方面,体现企业各方面的经济关系,这就是社会主义工业财务。第二,要将财务现象与其本质方面区别开来。
(3)价值关系论
这是20世纪80年代末在我国出现的一种关于财务本质的观点,耿汉斌、周新、高德义(1991)认为,价值运动是指价值的转移、形成、实现和分配过程。
(4)价值分配论
这也是20世纪80年代后期出现的一种财务本质新观点。该观点认为,企业财务的本质是以企业为中心的微观价值分配及其所体现的经济关系(王广明、刘贵生,1989)。此观点虽然反映社会主义特定体制下国营企业的某种特征,但在新的经济体制下还存在缺陷(陆建桥,1994)。
(5)本金投入收益论
郭复初教授在1996年提出了这种观点,这种观点把“所体现的经济关系”变为“所形成的特定经济关系”,也规范了财务关系的范围(郭复初,1996)。这一观点很具创新,但它是在“国家财务理论”(郭复初,1991)的基础上提出的,因而似乎偏重于站在国家作为国有企业的所有者角度来考虑财务的本质,基本应归属于“所有者财务”的范畴。
(6)所有者——经营者财务论
20世纪90年代,“所有者财务论”、“出资者财务论”、“经营者财务论”相继提出,所有者财务是以所有者为主体,对所有者投出的本金(即资本金)和收益进行监督和调控,以实现本金最大增值为目标的一种分配活动(干胜道,1996)。在分析这两者的基础上,所有参与财务关系的利益主体都是财务主体,进而提出“参与者财务论”(张杰平等)。“出资者财务论”(谢志华,1997)与“所有者财务论”大同小异。
(7)财务职能论
这种观点主张用阐明财务职能的方法来解释财务的本质。如“财务就是核资、筹资和投资”(小克利夫顿、h?克雷普斯,中译本,1982),“财务=经济理论+会计资料+统计方法”(李正福,1988),其他类似观点有“财务就是企业筹资、投资和分配活动的总称”,或“财务就是企业资金的筹集、使用和分配”。该种观点具有一定的片面性。
(8)“财权流”财务论
财权流是现代财务本质的恰当描述(伍中信,1998)。梁栋(2004)在分析主流财务本质的观点上提出财务的本质是财权流和财务关系。
(9)资产(本)受托责任观财务论
现代企业制度下的财务本质是企业履行资产的受托责任(田全金,1999)。而杨谷芳(1998)则在两篇文章《对财务本质的新认识》和《试论财务本质和国有经济主体》提出财务本质是资本受托责任。
(10)“利益相关者”财务论
“利益相关者”财务论以新制度经济学为基础,选择制度作为切入点和突破口,分析财务行为中的制度结构及其对公司财务效率的影响。“
(11)其他观点
刘开瑞(2000)提出
务本质是本金运动过程及其结果,财务的外在表现是货币关系。吉全贵(1993)认为,企业的财务本质是企业资金和资金运动所体现的生产关系和生产力的统一。聂萍(1998)认为,把财务本质概括为资本运动比资金运动更为丰富和完整。杨惠忠(2000)提出现代企业财务的本质应该表述为企业财务活动及其发生的财务关系。
二、财务本质理论研究思考与发展趋势
财务的本质(性质)是回答财务“是什么”的问题,即财务管理的对象(内容)“是什么”的问题。我国财务理论界一向主要以财务的本质作为财务管理理论体系研究的起点,因此,财务的本质是财务管理理论体系的基石。对于以后关于财务本质理论的研究趋势,一方面表现为:我国财务本质理论的研究方向应该是重视人的因素。另一方面表现为:以公共所有权理论、托管责任理论和公司社会责任理论为理论基础的理论。
因此,有学者提出了“利益相关理论”。这对我们认识财务有进一步的指导意义,要求我们从内外部各利益主体的制衡中寻找财务的可持续发展,根据财务分层理论可演绎出:
一是债券人财务:包括银行对企业的信用分析和资信评估制度;限制企业负债期限和债券资金的用途等等。
二是政府财务:通过法律法规的形式制定“公共财物规则”以界定公司财务行为的边界、方式和后果。
三是分部财务:在一个实行授权制的层级企业中,分部或责任中心实际上构成内部相对的理财层次。
四是员工财务:除公司层面的财务决策控制权分享和收益分享制度外,财务公开制度、在员工个人层面上的合理化建议制度等,都是员工参与公司财务治理与管理的重要机制和方式,同时也体现了贯彻“人本主义”的全员理财和民主理财的基本思想。这种从“非财权”角度考虑的财务分层治理理论是对所有者财务、经营者财务及财务经理财务的进一步延伸,这种思想结合目前的“财务本质”理论对于实现企业的可持续、全面、健康发展有深刻的启示。
参考文献:
[1]刘贵生. 财务本质论[j]. 财经理论与实践, 1994,(04) .
[2]唐与仕. 浅谈企业财务的本质[j]. 财政研究, 1987,(10) .
我们对财务风险进行深入研究,其根本目的是发现财务风险并采取有效的防范控制措施,减少企业财产不正常损失的可能性,同时我们也要清醒的认识到,财务风险防范工作是一项持续性的工作,完全消除财务风险并确保永远不在发生是不现实的,财务风险的这种客观存在性对于财务风险防范有两方面意义:第一,不断的强调企业必然面临财务风险,财务风险可能导致财务机制不稳定并带来财务损失,被动地等待风险的出现进行事后弥补,不如主动建立风险防范机制将风险及时的控制在源头;第二,完全消除财务风险不切实际,所以企业不能以零风险作为财务风险控制的目标,财务风险控制目标应设定在一个合理且可接受的范围内。
二、建筑施工企业异地经营面临的财务风险及原因
建筑施工企业的员工流动性很大,企业内无论是管理人员还是施工人员都会经常性的发生变动。此外,建筑施工企业季节性作业强度大,公司经常在异地设点,施工所需设施设备也是在不同地域间经常转换,相关人员将施工工作和日常生活混合在一起的方式使企业管理难度增大,财务风险提高。
1.内部因素。
首先,施工企业内部人员职业素质参差不齐,部分员工主观上缺少应有的道德规范意识,法律意识淡薄,将个人利益放在第一位,面对一些经济利益的诱惑甚至不惜铤而走险,在任何一个环节上的疏忽都有可能给企业带来经济上的损失。其次,建筑施工企业成本控制及管理方法不够完善,部分建筑施工企业的内部管理较为粗糙,没有实现精细化管理,还是沿用传统的管理方法去管人、管事,成本控制责任落实不清晰,管理架构划分混乱,缺乏对企业成本的全面控制。然而,每一项成本的控制会都直接影响企业的经济利益,没有有效的管理对企业的长期发展极为不利。
2.外部因素。
首先,建筑施工企业异地开发需要面对外部环境的巨大变化,有的建筑施工企业业务甚至发展到了国外,不同的地域有不同的市场环境、经济环境和法律环境,建筑施工企业跨地域经营获得更多发展机会的同时,在经营管理中也将面对更多大的威胁,复杂的外部环境给企业财务带来了更大的风险。其次,从目前国内市场情况来说,建筑施工市场的规范性还需进一步提高,部分企业为了抢占工程签订有不合理条款的合同,有可能在工程施工初期就面临亏损的局面,企业的财务压力不言而喻。当企业资金不足时,为了完成合同约定企业不得不高额举债,紧张的经济环境造成企业赢利的不确定性,这样的财务风险给建筑施工企业带来巨大的隐患,甚至可能瘫痪、破产。最后,在工程结算阶段建筑施工企业有可能面临更大的资金压力,受到社会不良风气的影响,建筑施工行业的赊欠款情况严重,工程施工的最后阶段往往就是企业资金风险最大的阶段,这对资金压力本身就很大的建筑企业无疑是雪上加霜,财务资金面临断流的风险。
3.跨地域经营带来的风险。
建筑施工企业在异地经营的客观环境中,企业的所有者和企业的管理者两权分离,异地公司的实际管理权掌握在受托管理者手中,企业所有者的经营目标很可能与受托管理者的个人利益目标存在差异,部分职业素质较差的受托管理者受经济利益的驱使,利用异地管理受控性较差的特点与财务人员勾结舞弊,谋求个人利益却损害公司利益。此外,总公司与异地项目距离遥远容易使管理失控,地域上的差异性带来了市场环境的复杂性及多变性,总公司的管理者不可能触及到异地项目的每一工作环节,然而建筑施工企业的每一项具体业务基本都涉及到资金的流出,这使建筑施工企业的隐含财务风险加大。
三、异地建筑施工的财务风险防范
1.细分岗位、明确权责、相互约束。
组建财务班子时要积极吸收高素质、高能力的人才,财务人员不但要具有财务核算能力还要具备一定的财务分析能力,能够敏锐的发现生产经营中的财务风险信号,并积极向总公司反映风险信息,以便及时抵御有可能发生的财务风险。此外,对于异地施工项目岗位要细化,不相容的职务要分离开来,决不能由同一人兼任,实现工作中的互相监督,更好的约束部分人的私欲。工作中明确权责,责任与奖罚挂钩,对于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要给予相应的奖励,对工作中违反制度的行为要给予责任人严厉的处罚。
2.实行资金管理与资金使用分离。
总公司对所有异地项目的资金进行统一管理和调度,异地项目只有既定用途、既定数量资金的使用权。总公司应该建立起资金管理机制,对内部资金统一调配,合理安排,降低资金成本并控制资金风险。内部结算管理中心模式值得各建筑企业借鉴,总公司在银行设立账户,各异地项目定期将资金上划到总公司账户,资金由总公司统一管理,最大程度的降低企业的财务风险。在实际操作中有如下一些建议:第一,实行异地项目备用金制度,异地项目可对留存备用金行使决策权;第二,实行多入口,一出口的管理模式,总公司对资金管理高度集权;第三,资金集中调拨模式,总公司将资金信息内部公开,项目根据实际需要向总部提出资金使用申请。
3.对异地受托管理者进行年度审计。
建筑企业应该充分利用内部审计工作的监督管理作用,做好对异地建筑项目的事前、事中、事后审计工作。建筑企业可以以年度为周期,对异地受托管理者的管理经营效果进行审计监督和管理评估,及时的发现经营中的风险,并采取有效的应对措施。这里特别强调的是不管建筑企业使用的是内部审计还是社会审计,都应该确保审计工作开展的独立性和有效性。
4.采用电子信息技术系统,网上公开管理信息。
国有企业由国家政府投资、控股,或者是由地方政府参与的,以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为存在目的的企业。国有集团企业建设是为了提供更好的社会服务,所以国有企业的经营、决策都是以有利于国家发展为出发点,其综合了公益法人和营利法人这两种经营特点。但是,为了能使国有集团企业的公益法人发挥出更大的作用,需要国有集团企业管理人创造出更大的企业经济效益。因此,对国有集团企业的财务管理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另外,市场经济的检验让我国国有集团企业的财务管理问题越来越被突显出来。除了部分垄断行业的国有集团企业经营业绩比较好,能够在市场竞争中屹立不倒。但大部分的国有集团企业在市场经济中无法获取高额利润支撑企业服务社会的目标,有些大中型的集团企业甚至出现了巨额亏损。还有些国有集团企业,重视小团体利益,忽视国家利益,致使国有资产被侵占挪用,贪污受贿案件屡屡发生。虽然政府想通过强化监督和考核、资产重组、经营托管等方式来改善国有集团企业经营局面,但有些财务管理问题仍未得到良好的解决。所以说,只有通过不断完善国有集团企业财务管理制度,创新财务管理方式,才能从根本上提高国有集团企业的盈利能力和市场竞争力。
二、目前国有集团企业财务管理的难点
(一)内控制度执行力弱化
目前我国国有集团企业基本上都建立了内部控制制度。但普遍都存在组织架构和制度设计不完善的问题,内部控制无法全面涵盖各经济业务事项,存在控制空白点;国有集团企业往往在人际关系方面存在较多的关联关系,在内控制度不健全的情况下,容易形成“联手合作”,致使内控制度形同虚设或执行力弱化;有些国有集团企业对重要的下属分子公司和关键领域重视程度不够,容易产生较大的财务风险。另外,国有集团企业的管理层利益和政府监管部门(国资委)利益往往存在着不一致,政府监管部门期望的是企业经济利益和社会利益有机结合的最大化,而管理层则期望的是个人利益最大化。
(二)会计信息披露的真实性不足
国有集团企业会计信息披露是政府部门、投资人、债权人等社会各方面了解企业真实状况的重要途径。我国国有集团企业基本上都建立了财务信息披露制度,但受利益驱动和监管不足的影响,普遍都存在一定程度粉饰会计报表的行为,导致资产价值、营业收入、成本费用、经营利润等数据信息失真。目前大型国有企业集团的核心领导层都是所属行政区域政府部门或国资委任命,接受国资委的监督和考核,国资委每年向集团企业下达各项经营考核指标,指标完成的好与坏将直接影响企业领导层的薪酬福利和职务晋升。随着国有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市场竞争也越来越残酷,面对年年加码的考核指标和不确定的市场环境,一些国有集团企业领导层忽视经济规律和客观条件的限制,信奉“没有条件完成,创造条件也要完成”的理念,不惜通过粉饰财务报表的方式达到表面上完成指标的目的。国有集团企业会计信息真实程度低,会给企业带来严重的不良影响,也会给国家制定经济政策和落实调控措施带来错误的引导。另外,国有集团企业会计信息的失实让投资人和债权人无法正确判断国有企业的财务状况,促使企业的社会交易成本在无形中被增加,对我国市场经济秩序的稳定带来严重威胁。
三、国有集团企业财务管理的应对措施
(一)完善内部控制体系,增强制度执行力度
针对目前我国国有集团企业内部控制制度贯彻执行力度较弱的问题,国有集团企业管理人应以财务管理为核心对企业内部控制予以不断的完善。一是完善治理结构,建立内部控制机构,并保证其独立性和权威性;二是梳理经济业务流程,分级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涵盖所有业务环节,不留空白点;三是建立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的风险管理机制,定期开展风险评估,减少重大财务风险发生的概率;四是倡导全员参与,加大企业内部控制理论和会计基础知识培训,以此树立全员内控意识,提高全员内控水平;五是建立预算控制体系,实行全面预算管理,对企业经济行为的事前、事中、事后财务状况进行预算管控,规范和约束企业的财务行为;六是强化对国有集团企业领导层的监督,建立“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和与国资委直接联系的举报投诉通道,增强对企业领导层的约束力。
(二)完善监管体系,提高会计信息的真实性
会计信息真实性程度,不仅影响到企业的长远发展,更影响政府部门的宏观决策,提高会计信息真实性是每个国有企业应尽的社会责任。为提高国有集团企业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可通过以下措施逐步解决:一是完善内部控制信息系统建设。将采购、仓储、生产、销售、人力、财务等子系统统筹考虑,各系统即环环相扣又相互制约。明确各责任单位职责权限,各自将有关经济数据及时录入系统,通过现代化信息系统形成“硬性控制”,减少人为干预的可行性;二是提高会计机构负责人的责任意识和职业素养,深刻认识人为调节收入和成本的危害性及法律后果,形成敬畏之心,坚守法律法规底线,敢于对领导层的不合理要求提出反对意见,通过合理方式保障自身权益;三是国资委对大型国有集团企业委实行财务总监委派制,财务总监履行职责的独立性可得到最大化保障,其时时关注企业发展动态,发现人为干预会计信息披露问题可直接要求企业整改并向国资委报告;四是创新会计师事务所选聘方式,加大第三方审计力度。大型国有集团企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从国资委建立的合格供应商名录中随机抽取,减少会计师事务所对企业业务的直接依赖关系,充分保证其独立开展审计业务和客观发表审计意见;五是国资委应加大对大型国有集团企业的监管力度,定期对各企业的资产状况和经营成果进行核查,发现弄虚作假的应严肃处理。
四、结束语
我国经济体制的改革正在稳步推进中,国有集团企业面临的市场挑战越来越大,国有集团企业的财务管理也越来越重要。因此,国有集团企业的财务管理工作应与时俱进,根据管理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要有新机制和新方法。总之,国有集团企业要根据外部经济环境变化和内部经营目标需要不断改革和创新财务管理方式方法,最终达到提高企业盈利能力的目的。
作者:刘小衡 单位:广州海港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参考文献:
[1]宋红霞.浅谈新形势下国有集团企业财务管理的转型[J].行政事业资产与财务,2012
关键词:电力企业 财务风险 对策
电力是关系到国家能源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资源,在经济社会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在市场经济体系中,电力企业对于市场经济健康有序的运行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然而,由于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不完善,电力企业面临着许多财务风险,而且由于电力企业自身的特殊性,它面临的风险有其特殊的一面。
一、电力企业财务风险的概述
财务风险是指企业经营过程中由于各种难以预料或控制的因素影响,导致企业财务状况具有不确定性。财务风险使企业不能实现预期财务收益,从而产生损失的可能性。我国大型电力企业大部分仍然是国有控股垄断经营。在电力行业“厂网分开、竞价上网”改革后,电力企业的经营格局发生巨大变化,不可避免地要面对各种风险,而财务风险是其中一个主要风险。根据我国电力监管委员会的数据,截至2009底,两大电网公司的资产负债率为65.55%,比年初增长1.52个百分点;于此同时,华能、大唐、华电、中电投和国电五大发电集团的资产负债率甚至达到85.38%,比年初增长0.74个百分点。因此,对财务风险的认识、预防和控制的研究成为电力企业面临的重要课题。
二、电力企业面临的财务风险及其成因
企业财务风险产生于企业内外环境的不确定性。对于电力企业而言,可以根据电力企业的内部环境因素以及其所处的外部环境因素对其所面临的风险进行识别和分析。
(一)内部环境因素所引起的财务风险
首先,就公司治理结构而言,虽然中央直属电力企业集团及一些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相对完善,但仍有众多地方性发电企业内部控制不力。这些企业一般资产数量多,资产质量问题值得关注。还有一些企业资产产权主体不明晰,不能给企业带来效益的不良资产长期挂账,账面资产与实际发挥效能的资产存在很大的数量和质量方面的差异等。在这些电力企业中,与财务管理相关的内部控制滞后,进而加大企业的财务风险。
其次,在融资活动方面,由于电力企业是资金密集型企业,但是在当前体制下,除上市公司外,大多电力企业一般只能向银行融资,资金来源单一。在目前由于煤价高涨造成的电力企业盈利能力较低的情况下,电力企业只能通过举债维持电力投资,企业效益受国家利率政策的影响很大,由此电力企业融资活动显著影响着其财务风险。《每日经济新闻》2010年10月20日的报道指出:经测算主要上市电力公司利息支出占利润总额比例平均超过10%,华电能源、通宝能源、国电电力、漳泽电力、内蒙华电和国投电力占比超过15%。在升息预期下,电力公司业绩将受到一定影响。以长期贷款利率上升27个基点测算,主要公司年平均利润总额下降1.88%。在目前经济通胀压力之下,央行进入2011年已经连续两次上调金融机构人民币存贷款基准利率,而且预期后续可能还会有进一步加息的可能,这些必然会对电力企业的财务风险产生影响。
最后,电力企业所进行的资本运作是指通过上市、并购、托管等形式实现发展战略的过程中所产生的收益不确定性,这种不确定性来源于商品市场、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的共同影响。正是由于存在这种不确定性,导致电力企业在资本运作过程中存在着种种弊端,无形中加大了电力企业的财务风险。
(二)外部环境因素所引起的财务风险
电力企业财务风险的外部因素主要包括电力体制改革、电价政策变动、成本因素。电力体制改革的重心在于打破电力企业垂直一体化的垄断经营模式,在电力企业中进行结构重组并引入市场竞争机制。于是,电网经营企业将面临市场竞争压力和科学合理的管制政策所带来的挑战,这些挑战将在许多方面给电力企业带来财务风险。
电价政策变动对电力企业财务风险的影响也十分显著。由于电力企业提供的产品是关系国计民生的公共产品,因此,长期以来电力企业受国家政策的影响较大,其盈利水平与国家政策直接相关,具有较大的不可控性。所以,电价政策风险是电力企业面临的财务风险的最重要风险之一。
成本因素主要表现在火力电力企业方面。随着我国煤炭等能源价格的不断上升,我国电力企业的成本负担越来越严重,严重威胁到了电力企业的财务安全。
三、电力企业财务风险防范措施
(一)强化资金管理
提高资金管理水平,树立科学理财观,合理地把资金安排在每一个环节上,使每一个环节的资金流动起来,提高资金周转效率,从而实现电力企业的经营目标。具体来讲,可通过以下途径来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
加强资金集中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加强企业对资金的控制力,实行资金的集中管理。一是统一银行开户,从源头上保证资金处于可控状态;二是严格执行资金“收支两条线”,实行拨付备用金制度。通过资金的集中管理,大大减少了资金分散和沉淀,集中起来的闲置资金可以用来归还银行贷款、内部调剂或进行对外投资。
建立内部资金市场。对于大的电力企业而言,在公司总部设立资金管理中心,建立内部资金市场,全面整合公司的资金资源,对于需要融资的子公司和分支机构按照有偿使用的原则,进行内部资金调剂。
实行资金预算管理。根据年度生产计划和目标,核定内部所属单位为完成计划期生产经营任务所需的资金量。各单位要明确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承担的责任,使其主动精打细算、控制支出和节约消耗,降低资金占用。通过事前的资金预算管理,提高企业资金管理水平。当资金预算控制指标超限时,及时分析原因,采取针对性措施。
(二)拓展企业融资渠道
电力企业的财务风险主要原因是资本金不足、负债过高,从而导致短期的偿债风险和财务费用过高引起的财务风险。因此,电力企业必须积极拓展融资渠道,根据自身的情况来选择合理的融资方式,从而降低资本成本,规避财务风险,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
电力企业要规避财务风险,首先要积极拓展融资渠道。一是积极发展股权的多元化,扩大资本金的来源渠道,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二是积极采取金融创新形式,培养机构投资者,避免因资金不足影响项目的建设。其次,运用各种筹资方式,降低筹资成本。应当认真研究金融市场的供求状况,把握其市场的发展趋势,合理利用各种筹资手段,从而控制资金成本,降低财务费用,规避财务风险。
(三)加强电力企业内部管理水平,全面控制财务风险
提高企业内部管理水平,主要通过财务杠杆和经营杠杆。一方面,电力企业加强财务管理信息化建设,财务管理信息化能够促进电力企业财务管理的规范化和科学化,能够促进电力企业的现代化管理,为电力企业财务管理工作搭建一个良好的信息平台,提升财务管理工作的效率和质量;另一方面,电力企业应该充分利用市场经济体制的优势,充分发挥市场的资源配置作用,原材料采购过程中实行招投标制度,降低煤炭等原材料的采购成本,从而降低电力企业的财务风险。
总之,企业财务风险的存在是客观的,关键是要有正确的态度,以科学的态度面对风险,认识到风险存在的原因,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把风险降到最低,这就达到了成功管理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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