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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审计主要法规精品(七篇)

时间:2023-10-05 10:38:48

序论:写作是一种深度的自我表达。它要求我们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隐藏在内心深处的真相,好投稿为您带来了七篇国家审计主要法规范文,愿它们成为您写作过程中的灵感催化剂,助力您的创作。

国家审计主要法规

篇(1)

关键词:国防科研试制费 审计 问题 对策

随着中国特色的新军革不断深入和武器装备发展战略的调整,我军步入了以国防科研引领装备建设的新阶段。中央财政用于装备预先研究、型号研制和相关技术基础工作的国防科研试制费投入不断加大。国防科研试制费的管理水平和使用效益,直接关系到武器装备发展战略目标能否实现。加强国防科研试制费审计监督,对于提高科研经费的管理水平和使用效益十分重要。本文在文献综述的基础上,分析了国防科研试制费审计特点现状,并提出了解决对策,以期为加强国防科研试制费审计提供参考。

一、文献综述

(一)国外的研究 JENKINS(2002)讨论了国防科研采办活动的监控问题,认为为有效监控采办绩效,运用数据挖掘技术分析国防科研采办合同可发现欺诈。但由于调查潜在合同欺诈花费的时间较长,根据合同有否“欺诈”来监控采办活动存在相当大的困难。由于合同“欺诈”与合同“不足”存在着明确关系,因此,可根据合同有否“不足”来监控采办活动,审计则是发现合同“不足”的主要手段。BONNIE等(2005)研究了国防科研合同的自动化监控问题。在美国,签订国家科研合同时,签约官要根据国防采办指南的要求,针对合同的采办活动进行必要管理。在这一过程中,签约官通常会要求签约双方的专家解答一些专业问题。BONNIE等认为在科研采办过程中,自动化监控是降低有关人员负担的途径之一,而多主体签约系统能使签约官询问科研采办情况的例行活动自动化,从而加强了对国防科研合同的自动化监控,这种签约机制为留下了重要的审计线索,为顺利开展相关审计工作创造了条件。

(二)国内的研究 李保成(2006)讨论了国防科研试制费审计的重点内容和审计处理处罚等问题,认为国防科研试制费审计监督的重点是有关军工企业和科研单位,要对科研项目成本、资金管理等进行审计,针对不同类型的国防科研项目(合同),采取不同的审计处理处罚方式。么桂杰(2006)则进一步针对国防科研试制费审计环境的变化,系统讨论了国防科研试制费的审计组织体系,认为国防科研试制费审计组织体系应当采取以国家审计为主导,由国家审计、内部审计和社会审计三部分组成的有机整体结构。但在么桂杰的体系中没有明确提到军队审计。尽管欧阳程等(2005)认为,军队审计是国家审计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国家审计属性。但军队审计与国家审计毕竟存在着明显的差别,不能忽略军队审计在国防科研试制费审计中的作用。朱伟等(2006)认为要加强装备经费审计法规的引导性、配套性、规范性建设,特别要注重装备经费效益审计法规立法,为加强装备经费审计提供法律保障。审计中,需要科学设置审计目标,改革审计方式,创新审计方法,深化审计结果研究等手段来提高审计层次,以加强装备经费的审计监督。

二、国防科研试制费审计特点及现状

篇(2)

关键词:环境审计;理论体系;环境会计

环境审计是随环境会计的发展逐渐兴起的一个新的审计领域,以美国、加拿大为代表,西方各国不断完善环境法规,环境实践已较深入。由于目前国内对环境审计的研究还处于基础探索阶段,还未形成系统完善的理论体系,因此有必要对环境审计的概念体系进行深入研究并逐步完善环境法规及准则体系。本文对环境审计的有关概念进行分析,并对国内环境审计的不足进行了总结,以加深对环境审计的理解。

一、环境审计的兴起

1995年经各国专家代表的讨论,最高审计机关国际组织在开罗召开的第十五届大会通过了《开罗宣言》,该宣言首次提出环境审计包含绩效审计。2001年最高审计机关亚洲组织环境审计研讨会在北京举行,重点讨论了为亚洲各国开展环境审计工作提供指南和参考的《环境审计指南》(讨论稿)。随后WGEA(环境审计工作小组)印发了《从环境视角进行审计活动的指南》,为开展环境审计实践奠定了基础。

我国以王金光1988年发表的《要重视城建环保审计》为发端,逐步展开对环境审计的研究。审计署于1998年成立农业与资源环保审计司,环境审计协会领导小组2003年成立之后不断拓展环境审计的新领域,进行环境绩效审计的探索。

二、环境审计的基本理论

(一)环境审计的概念

国内外审计学者和实务工作者虽然对环境审计进行了大量研究,但目前还未形成统一的意见。目前国内学者对环境审计的认识基本上是依循《开罗宣言》对环境审计的界定得出的,但由于国内学者对环境审计本质认识的不同,从而对环境审计的涵义形成了不同的理解。如高方露和吴俊峰(2000) 、李雪、杨智慧(2004)、陈淑芳和李青(1998)、陈正兴(2001)等对环境审计均有不同的看法。本文认为,环境审计是由国家审计机关、内部审计机构和社会审计组织依据环境审计准则及相关环境法规对国家及企事业单位的环境活动及造成的相应的经济影响的真实性、合法性及效益性进行的监督、评价和鉴证活动,是环境管理系统的组成部分。

(二)环境审计的目标

程亭(2012)认为国内学者对环境审计目标的认识可分为一员目标论、二元目标论和三元目标论。 李雪(2004)认为环境审计目标可分为一般目标和具体目标两方面 。魏顺泽(2000)认为环境审计的目标可分为最终目标、直接目标和具体目标三层次 。薛富平(2012)指出环境审计的目标分为总体目标、具体目标和分类目标。笔者认为可持续发展是环境审计的具体目标是受托责任主体环境保护及管理责任的全面、有效执行,目前主要包括以下方面:(1)确保现行环保法规、政策的贯彻执行;(2)对环境管理系统有效性和充分性的评价;(3)检验被审计单位的环境管理活动是否符合经济效益原则,促使其提高环境管理绩效;(4)检验和鉴证环境报告。

(三)环境审计的内容

耿建新、焦若静(2004)在阅读西方国家关于“环境审计”的文献及梳理主流研究视角的基础上,发现西方国家和我国在环境审计的外延和内涵上存在差异,我国的环境审计着眼于传统审计在环境领域的拓展,即由国家审计机关、民间审计组织和内部审计机构从事的合法性审计、合规性审计和绩效审计,而西方国家的“环境审计”除包括与我国“环境审计”涵义相近的部分外,还包括与我国环境审计毫不相关的部分,即在传统环境审计框架之外拓展的部分。如世界银行将环境审计分为合规性审计、环境报告审计和其他专门审计五方面,责任审计和其他专门审计与我国对环境审计理解不同。由于外国对环境审计的认识自开始就未限定在传统审计的框架内,从更开阔的视角出发进行研究,从而造成环境审计的体系更丰富,内容也更宽泛。我国对环境审计的理解更多从“财务”视角出发,审计主体被界定为国家审计机关、民间组织和内部审计机构三类,审计内容也限定为财务审计、合规性审计和绩效审计三部分。

我国目前的环境审计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1)对环保专项资金筹集、管理和使用的审计(合法性、合规性和效益性三方面);(2)对环境法规体系及环境政策和执行等方面的审计;(3)对环境管理体系及环境绩效评价体系的审计;(4)对国家和企事业单位遵守环境法规、履行相应的环境责任的情况进行审计。

(四)环境审计的技术方法

环境审计的方法指审计人员检查和分析环境审计对象,搜集审计证据。选择合理的环境审计方法是提高审计工质量的关键。国内学者在选择审计方法方面理解不同,刘力云(1997)认为不需要为环境审计创造一套新的审计技术和方法,扩大现有技术和方法的覆盖面即可,而魏顺泽(2000)指出环境审计除采用一般审计方法之外,还需增加一些专业性更强的技术方法如环境费用效益分析、环境决策分析法和风险分析。

三、环境审计与环境会计的联系及区别

环境审计是对环境会计的再监督,离开了环境会计资料,环境审计工作很难开展,加快建立环境会计,能促进环境审计工作的展开,而环境审计又能提高环境会计信息的质量并保证环境管理活动的效率,进而加速环境管理系统的建立。虽然环境会计和环境审计密不可分,但又需认识到环境审计和环境会计是两种不同的环境管理活动,这有助于辨明环境审计的内涵和外延,建立环境审计体系。

两者的的区别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1)目标不同。环境会计的目标是提供有助于信息使用者决策的相关环境信息,环境审计的目标则是验证、评价环境会计信息及其反映的环境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及效益性。(2)对象不同。环境会计的对象是政府有关部门及企事业单位的环境管理活动,而环境审计的对象除了环境管理活动外,还包括环境政策制定及执行的有效性等。(3)两者遵守的规范不同。环境会计主要遵守环境会计法律及相关准则,环境审计除遵守环境审计准则之外,还要遵守相关的环境标准及环境会计准则。(4)两者执行模式不同。目前环境会计主要采用强制与自愿结合的披露模式,而环境审计应以联合审计为主要模式,联合环保局、税务部门等,结合工程技术专家及律师等专业人士等的努力,以提高环境审计的效率和效果。

四、我国环境审计中存在的问题

我国目前的环境审计在实施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1)环境审计法规不健全,监督体系不完善,对被审计单位制约和惩罚力度弱。虽然我国目前已制定了环保及审计方面的法律法规,但相应的环保法规并未得到很好的贯彻执行,一些企业重短期利益,忽视环境保护,造成了严重的环境后果。(2)评价体系不完善,审计技术及方法落后。环境绩效评价是开展环境审计的先决条件,缺乏相应的审计依据和评价标准会降低环境审计报告的权威性,加大审计风险,难以达到环境审计的目的。另外,我国关于环境审计技术、方法的研究较少,缺乏完善的操作方法体系,我国环境审计人员也缺乏相应的经验积累。(3)环境会计尚未健全。环境会计的建立及完善是实施环境审计的前提,目前我国环境会计未建立完整的理论框架体系,环境会计法规及准则不完善,确认和计量的原则都没有统一标准,难以评估环境信息披露的质量。环境会计理论及实务的落后直接制约环境审计的发展。(4)审计人员素质有待提高,各方面沟通、协调较差。环境审计的专业性和技术性较强,环境审计人员除掌握一般的财会、法规等知识外,还要熟悉环境经济学、环境管理学、环境技术以及社会学、工程学等方面的知识,这对环境审计人员提出了较高的要求。我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和内部审计的发展较缓慢,且国家环保部门和专业审计组织等的沟通较少,使联合审计难以实施。

五、我国开展环境审计的建议

(一)加强环境审计理论研究

对环境审计定义、理论依据、本质、目标及技术方法等方面进一步拓展完善,以求尽快统一我国对环境审计基础理论的认识,同时要探索有效的审计模式。

(二)加快环境会计制度的建立及完善

我国需加强环境会计理论研究并并不断完善环境会计准则体系,完善环境会计信息披露制度,以提供完整、有效的环境会计资料,为环境审计提供一个良好的平台。

(三)加快环境审计规范及评价标准的制定

加快对环境审计立法,以法规的形式详细规定环境审计的范围、对象、内容、方法技术等,采用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方法建立完善的环境业绩评价指标体系,降低审计中的不确定性,为环境审计提供可操作的具体指南。

(四)加强对环境审计人员的培训及教育,加强各部门的沟通协调

我国要加强对现有审计人员环境会计和审计方面知识的培训,审计人员要充分了解国家环保法规及政策方面的内容,不断完善自己的知识结构。国家财政、环保部门要加强同社会环保组织、注册会计师行业等方面的沟通协调,并争取专家的支持,以早日建立我国的环境审计体系。

(五)加强国际间的交流与合作

由于我国在环境审计方面起步较晚,必须借鉴发达国家的理论和先进经验。但因我国和外国的环境审计在外延和内涵方面有较大区别,我国在吸收和借鉴国外优秀环境审计经验时,应在准确把握其涵盖范围及应用领域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国情,有选择地借鉴,以推动我国环境审计理论和实践的发展。由于环境审计的很多理论、技术问题尚未解决,这需要加强国际间的交流、合作,以早日建立环境审计的理论框架、操作技术及报告标准等,使环境审计的作用得到真正发挥。(作者单位:河南大学工商管理学院)

参考文献

[1]李雪,杨智慧.对环境审计定义的再认识[J].审计研究,2004,(2):26 ~30

[2]刘丽.加强我国环境审计建设的策略研究[J].Commercial Accounting,2013.(1):84 ~86

[3]薛富平..对我国目前开展环境绩效审计的几点建议[J].财会研究,2012,(19):65 ~66

[4]黄道国,邵云帆..多元环境审计工作格局构建研究[J].审计研究,2011,(3):31 ~35

[5]程亭,张龙平.环境审计国内外研究综述[J].经济问题探索,2012,(11):183 ~190

[6]刘长翠,周芳.环境审计研究;历史、现状与未来[J].审计研究,2005,(4):49 ~54

[7]李雪.杨智慧,王健姝.环境审计研究:回顾与评价[J ].审计研究,2002,(4):8 ~14

篇(3)

【关键词】环境成本; 环境成本审计; 内部审计。

2013 年 1 月以来,我国中东部地区浓雾重锁,空陆交通严重受阻,陷入“十面霾伏”的境地。1 月 12 日在国家环保部公布的全国污染指数最高的前十名城市排名中,京津冀地区部分城市“名列前茅”,达到重度污染;1月 13 日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的检测结果显示,在 74 个重点监测城市中,有 33 个城市的空气质量达到严重污染。在 2013 年 3 月我国举行的“两会”上,国家环保部门负责人指出,自从我国近两年设置雾霾监测以来,京津冀、珠三角和长三角地区累计雾霾天气都超过了 100 天。驱之不散的雾霾遮蔽了视线,让我们更加清晰地意识到环境污染的严重性和环境治理的紧迫性。

企业伦理学认为,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应采取有利于生态环境的生产经营方式,为消费者提供绿色无污染的环境友好产品,追求企业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共同达到最优。

追本溯源,治理环境必须从经济活动中寻找突破口。企业是经济的基本细胞,是自然资源的主要消耗者,也是环境污染的主要制造者,要改变我国环境恶化的趋势,使企业的行为符合企业伦理,就必须改变企业传统的成本控制模式,加强对环境成本的控制,走可持续发展的道路。因此,企业利益相关者对企业的环境成本进行审计并进行信息鉴证也就成为控制企业环境成本的重要举措。

一、环境审计与环境成本审计的内涵。

(一)环境审计。

环境审计最初是在企业内部审计领域发挥作用,它在健全企业环境管理系统并提高其有效性方面发挥了重大作用。1991 年英国的当地政府管理委员会(LGMB)了详细的环境审计指南,这也鼓励了环境审计框架在欧盟“环境管理与审计计划(EMAS)”中的应用,进而促使北美、欧洲的许多企业内部审计部门都把环境审计作为一项重要的审计内容列入审计计划。

环境审计又称为绿色审计,国际标准化组织的ISO14010《环境审计指南———一般原则》指出,环境审计就是审计主体运用一定的程序方法,通过检查核对被审单位的相关环境资料和信息,客观公正地评价被审单位的环境行为、环境事件、环境条件以及环境管理系统遵守环境准则的情况,并将审计结果向环境事件的委托人披露。环境审计的内涵也比较丰富,国际会计师联合会(IFAC)指出,环境审计的内容主要包括:场地污染评估、项目投资的环境影响评估、环境负债审计、环境成本审计、企业环境绩效报告审计、对企业主体遵守环境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审计。

目前环境审计作为控制企业环境成本的手段在越来越多的国家和企业中应用。例如,壳牌(Shell)石油公司为了保证公司的经济行为达到环境许可的要求并遵守环境法规,每五年就开展一次针对公司所有环境事项的内部环境审计,对于企业特殊项目的审计和场地审计则每年开展两次内部环境审计。此外公司还执行外部环境审计。企业外部的会计师、环境管理人员和财务分析师检查企业的运营场地以及主要的环境影响,并发表外部环境审计的鉴证报告,促使企业改进其经济行为。针对环境审计意见,企业财务部门和环保部门共同提出改进措施,环保部负责具体实施。

(二)环境成本审计。

环境成本审计是环境审计的组成部分,指由外部独立的审计机构出具对企业环境成本确认、分类、计量、会计处理与环境成本报告等是否合法、公允与一致性的审计意见,即对企业在报告年度内的经营行为所产生的环境损害是否符合国家环保部门的规定,其反映的环境成本是否恰当发表意见。

二、环境成本审计的依据。

审计依据是审计主体对被审计单位实施审计行为的法律法规和制度基础及审计人员在执行审计业务过程中应当遵循的审计执业规范。

(一)环境法律法规。

我国政府为了贯彻和执行环境保护、可持续发展和科学发展观的战略思想,建立了比较全面的国内环境管理法律法规体系。如《刑法》(2011 年修订)增加了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对违反规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污染事故等行为进行了量刑与罚款规范。其他如 2004 年修订的《宪法》、2012 年修订的《环境保护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6 年颁布)、《森林法》(1998 年修订)、《大气污染防治法》(2000 年修订)、《环境影响评价法》(2003 年颁布)、《清洁生产促进法》(2012 年修订)、《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05 年修订)、《水污染防治法》(2008 年修订)等,都从不同的角度对环境监督管理、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法律责任等进行了规范。除了完善我国国内的法律法规,我国政府还积极参加各种环境保护国际公约、协定和议定书,主要包括:《防止船舶污染公约》(1973 年)、《濒临物种国际贸易公约》(1975 年)、《生物多样性公约》(1992年)、《巴塞尔公约》(1992 年)、《京都议定书》(1997年)、《卡塔赫纳生物安全议定书》(2002 年)、《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2004 年)等,履行中国的环保责任。

这些环境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实施,不仅有利于环境保护,防范和制止环境污染,而且是审计主体对被审计单位进行环境成本审计的法律依据。

(二)环境标准。

环境标准是国家为了防治环境污染、维护生态平衡、保护人类身体健康,对环境保护工作中需要统一的各项技术规范和技术要求所作的规定。我国的环境标准从范围上分类,可分为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和行业标准;从内容上分类,可分为环境管理标准和环境技术标准。

环境管理标准较多采用的是 ISO14000 同等转化标准,即 GB/T 标准。环境技术标准可分为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境方法标准、环境基础标准和环境标准样品。在实施环境成本审计时,审计人员多依据环境技术标准。

三、环境成本审计的内容。

1997 年国际审计实务委员会(IAPC,2002 年 4 月IAPC 被国际审计与鉴证准则委员会 IAASB 取代)了第 65 号披露草案《在财务报表审计中应关注环境事项》,这份草案的目的是帮助审计人员正确处理影响企业财务报表的环境事件。Adamson 和 Shaile(r2001)指出审计人员和企业的审计计划应重点关注对企业财务报告的真实和公允有较大影响的四个环境问题,即环境污染治理成本、对环境损害的价值评估、或有环境事件和没有遵守环境法律法规的事件。例如石油和水源的污染事件、危险材料和废弃物的管理事件等不仅直接影响企业的财务状况,更应该引起审计人员和企业管理人员的警觉,因为重大环境事件的发生往往使企业经营面临巨大的风险,甚至使小企业破产倒闭。

环境成本审计是环境审计的组成部分,其内容主要包括以下部分。

(一)合规性审计。

1.环境成本合规性审计。

审计主体主要针对被审计单位的经济活动遵守国家和地方环境法律法规、环境标准的情况进行的审计。

被审计单位的经济活动如果合法,与经济活动有关的环境成本支出才能合规。审计主体要按照环境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企业合法经济活动的清单,对照清单要求检查企业的实际经济活动是否违反环境法律法规的标准。审计主体主要审查被审计单位是否具有完善的环境管理体系和 ISO14001 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被审计单位是否采取必要的环保措施控制污染物的排放;被审计单位的污染物排放是否合法并在法律规定的标准范围之内排放等等,审计人员应客观公正、不偏不倚地对此发表审计意见。

2.环境成本内部控制审计。

被审计单位在遵守国家和地方环境法律法规的前提下,还应遵守企业内部制定的有关环境成本核算的规章制度,审计主体对此进行审计并对被审计单位环境成本控制体系(如被审计单位是否具有完善的环境成本会计政策、被审计单位的环境成本数据是否真实公允、被审计单位的较大环保事项涉及的金额是否专项披露、被审计单位的环保投资项目是否可行等)客观公正地发表审计意见。

(二)环境成本信息披露审计。

1.环境成本信息披露的国际标准。

环境成本信息披露在西方发达国家企业中运用较早,特别是一些国际组织和社会组织的积极推动,使得环境成本在披露形式、披露内容等方面都趋于规范。国际会计准则第 36 号《资产减值》(IAS36,2000 年修订)、第 37 号《准备、或有负债和或有资产》(IAS37,1998 年)和第 38 号《无形资产》(IAS38,1998 年)都对环境成本信息披露的内容作出规定。其中 IAS36 号《资产减值》要求企业披露因为环境因素引起的资产减值;IAS37《准备、或有负债和或有资产》要求企业披露因为环境因素发生的或有负债和或有资产:企业应在资产负债表里披露或有环境负债,以便向利益相关者揭示企业的风险;企业应在报表附注披露企业经营面临的所有环境问题,以便维持企业良好的形象;企业应在损益表中单列环境成本账户披露环境成本。IAS38《无形资产》要求企业披露因为环境偶发事件造成的企业价值减值,由于环境问题引发的无形资产成本。欧盟委员会(EC)于2001 年 5 月了一份《推荐书》,内容涉及在年报中确认、计量和披露相关的环境事项。《推荐书》的内容主要为:第一,当期环境支出的资本化和费用化,如果某项环境支出是为了防止未来的环境被破坏并能带来经济效益,应该将其资本化,在资产负债表中确认为资产,否则将其确认为费用;第二,环境负债的确认,企业有法定或契约规定的义务去防止、减少或补救对环境的破坏,一旦这部分成本能够可靠的估计,应确认为环境负债,如果这部分成本不能可靠的估计,应确认为或有环境负债;第三,企业应披露的环境事项:环境保护政策、详细披露重大的环境负债和或有环境负债、在会计年度披露环境支出资本化的金额、环保的成效等是企业应该披露的主要内容。1998 年联合国国际会计和报告标准政府间专家工作组(ISAR)《环境会计和报告的立场公告》,就环境成本信息披露作出相关规定,组织因为交易和事项引发的环境成本和负债,并且这些环境成本和负债能对组织的经济和财务效益产生影响,组织应该在财务报表中对其披露。美国的上市公司按照证券交易委员会(SEC)的要求需要在财务报告中披露以下相关内容:特定的环境法律法规对公司经营活动的影响;公司遵守环境法律法规的陈述;公司的污染控制设备和作业流程;公司对环境问题的关注情况;公司在过去和现在的决策方案中为控制或减弱环境污染所发生的资本支出;公司在过去和现在为控制或减弱环境污染所发生的成本。

2.国际环境成本信息披露的方式。

环境成本的信息披露是因为被审计单位外部会计环境和内部管理的需要而必然产生的结果。根据西方发达国家企业的实践经验,目前环境成本的信息披露方式主要有以下三种: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报表附注中披露;以环境会计报表形式披露;以环境成本报告形式披露。

Manuela Sarmento(2005)调查了葡萄牙的 520个污染型企业(大型企业占 22%,中型企业占 31%,小型企业占 47%;这些企业分别属于石油、印刷和油漆、塑料、造纸、制革、水泥和畜牧行业)的环境成本信息披露情况,调查结果显示:有 52%的企业按照 IAS36、IAS37和 IAS38 标准在会计报表和管理层报告中披露所有环境事项。通过环境信息的披露,企业向利益相关者表明了企业承担的社会责任和对环境问题的关注。

3.环境成本信息披露审计的内容。

首先是环境成本数据审计,主要审查被审计单位环境成本数据是否客观真实,环境成本计量方法是否真实合法等。其次是重大环保事件信息披露审计,主要审查被审计单位是否对重大环保事件进行了披露;被审计单位的环保罚款、排污费以及环境负债(或有环境负债)是否真实合法;政府针对企业环保措施所给予的鼓励政策;被审计单位因为经营行为影响本地环境和公众健康问题所采取的措施等。

(三)能源和废弃物审计。

能源和废弃物审计主要集中在追踪。和记录能源流动和识别鉴定废弃物等方面,审计主体要揭示能源在流动过程中创造的经济效益、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识别废弃物的种类并鉴定废弃物对环境造成的影响。

Geoffrey R.Frost 和 Trevor D.Wilmshurs(t2000)调查了 42 个环境意识比较强的企业执行环境审计的情况,其中 38 个企业执行了合规性审计,14 个企业执行了废弃物审计,20 个企业执行了能源审计。环境审计的推行为企业在事后控制环境成本发挥了巨大作用。

四、环境成本信息鉴证。

环境成本审计结束,由国家审计机关或注册会计师对审计结果出具审计意见,对企业的环境成本信息进行鉴证。

(一)国家审计。

国家审计机关注重对环保专项资金的审计,在环保投资、排污费、污染治理费等环境审计工作领域取得一定成就。国家审计署曾对我国 20 个城市排污费的征缴和使用情况进行了审计,国家审计的推行为保证环保资金的合理使用以及防控环境污染发挥了积极作用。

(二)社会审计。

企业外部的注册会计师和环境管理人员以独立的第三者身份介入并监督企业环保受托责任的履行,可以客观公正地从事环境成本审计,鉴证企业环境成本信息。为了保护环境,政府制定越来越严格的环境法律法规,其中某些严格的条款可能给企业带来未来的或有环境负债,这也是企业经营面临的重要风险。因此,企业外部的注册会计师和环境管理人员对企业的环境成本控制情况进行鉴证不仅意义重大,而且能充分发挥社会审计在环境成本鉴证中的作用。

注册会计师对环境成本鉴证的主要依据除了我国的环境法律法规外,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2006年修订)第 1631 号《财务报表审计中对环境事项的考虑》对影响财务报表的环境事项、注册会计师实施风险评估程序时对环境事项的考虑、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实施审计程序时对环境事项的考虑、出具审计报告时对环境事项的考虑等内容分别作出了详细的阐述。同时该审计准则指出:“对环境事项的恰当确认、计量和列报 (包括披露)是被审计单位管理层的责任。”中国证监会 2006 年修订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 号———招股说明书》

中明确要求:发行人应披露的风险因素包括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政策变化引致的风险;发行人存在高危险、重污染情况的,应披露安全生产及污染治理情况、因安全生产及环境保护原因受到处罚的情况、近三年相关费用成本支出及未来支出情况,说明是否符合国家关于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的要求。国家环境保护部在 2003 年 9 月颁布的《关于企业环境信息公开的公告》中明确了企业必须公开的环境信息包括企业环境保护方针、污染物排放总量、企业环境污染治理、环保守法、环境管理等,企业自愿公开的环境信息包括企业资源消耗、企业污染物排放强度、企业环境的关注程度、下一年度的环境保护目标、当年致力于社区环境改善的主要活动、获得的环境保护荣誉等环境信息。

注册会计师对环境成本鉴证的内容主要针对环境成本的信息披露是否真实公允发表意见。我国可以考虑制定环境会计准则,为环境成本信息披露和审计提供统一的标准。

五、案例分析:河南华润电力环境成本内部审计。

由于国内尚无明确的法律法规要求企业的环境成本必须经过国家和社会审计,因此笔者只能以某个企业的环境成本内部审计为例来说明问题。

河南华润电力古城有限公司(简称河南华润电力)是香港上市公司华润电力控股有限公司的子公司,主要负责电力建设、生产、销售及电力生产相关的燃料粉煤灰等的附属经营及综合利用。公司新建 2×300MW(兆瓦)燃煤发电机组,同时安装烟气脱硫装置。企业内部审计部门通过对财会部门提供的本烟气脱硫工程的投资额以及设备年运行成本和设备维护成本进行经济性分析,指出项目投资单位造价低于限额设计指标,本工程投资合理可行,符合国家对火力发电厂一些特殊的环保要求。

(一)烟气脱硫工程的投资额。

公司采取 EPC 工程总承包的项目管理方式,项目的静态投资见表 1。

(二)脱硫设备年运行成本分析。

脱硫设备年运行成本见表 2。

(三)企业内部审计意见。

企业内部审计部门通过对脱硫工程和装置审计后,其审计意见指出:

第一,本项目 2×300MW(兆瓦)机组脱硫装置静态投资为 18 273 万元,单位造价 305 元 /KW;建设期贷款利息为 421 万元,工程动态投资为 18 694 (18 273+421)万元,单位造价312元 /KW。火电送电变电工程限额设计参考造价指标中,2×300MW 机组烟气脱硫的指标为 343 元 /KW,本项目投资单位造价低于限额设计指标,本工程的投资从环境保护的角度而言合理可行。

第二,安装脱硫装置后,大大降低了 SO2排放量,对本地大气环境质量的改善是有利的,并且减少每年缴纳的排污费用(本评价未考虑每年减少缴纳的排污费金额),提高了经济效益,并且电价加价 0.015 元 /kWh(含税),则每 kWh 的售电可产生 0.0032 元的脱硫电价效益。

第三,本脱硫装置的投资少、效率高、设计精准优化,且在后续设计中可进一步优化,进一步降低设备的运行维护成本。

第四,本期安装脱硫装置后,为后期新建发电机组提供更大的排放空间提供了保障。

(四)国家环境保护部环评批复要求。

1.原则同意河南省环境保护局初审意见。

该项目建设 2×300 兆瓦亚临界抽凝式机组,同步建设高效静电除尘器和烟气脱硫设施,该项目为热电联产工程,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城市总体规划,有利于改善区域环境质量、减少环境污染、节省土地、城市污水和工业废水资源化,具有循环经济的特点。企业落实环境报告书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后,污染物可以达标排放并符合地方总量控制要求。

2.以后的工作重点。

第一,燃用设计煤种。采取石灰石—石膏法烟气脱硫工艺,安装气气热交换器(GGH),建设高效静电除尘器;采用低氮氧化物燃烧技术,预留烟气脱除氮氧化物装置空间;锅炉烟气污染物须符合《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03)第 3 时段标准要求;采取工程措施防止煤场扬尘,认真落实原辅料储运、破碎等环节及煤场等地的扬尘控制措施。

第二,优化厂区平面布置,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有效的隔声、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12348-90)III 标准。

第三,采取灰渣分除、干除灰系统。做好灰场防渗,其建设和使用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进一步做好灰、渣以及石膏的综合利用。

第四,进一步优化全厂给排水方案,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经处理达标后应回用。

第五,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规范的污染物排放口、贮存(处置)场,安装烟气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在线连续监测装置。

(五)企业内部环境管理检查与控制。

该企业设立了总经理负责的环保领导小组,在技术支持部设置环保专工负责日常环境管理工作,制定了环境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并严格按规章制度贯彻执行。针对国家环境保护部对该项目的批复要求,企业相关人员现场逐条进行了检查,严格按照批复要求把各项改进工作落到实处,加强各项环保设施的维护和管理,充分发挥治理效果,确保各项污染物长期稳定达标排放,保证了下一经营周期企业的环境成本最低。

荫【参考文献】。

[1]L. Lewis. Environmental audits in local government:auseful means to progress in sustainable development[J]。 Accounting Forum,Vol 24 NO.3 September2000:297-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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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F . Bell ,G . Lehman . Recent trends in environmentaccounting :how green are your accounts ?[J]。

Accounting Forum,Vol 23 NO.2 June 1999:176-191.

篇(4)

审计人为了遵守法律政策需要与法律及政策相协调。为此,时刻了解法律法规及政策就显得尤为重要。审计的本职工作便是审核结果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倘若结果缺乏可靠性就必然会亵渎审计工作。同时,也会造成一定程度上的混乱,而法律法规是公正公开透明的。这就需要审计人能够时刻了解,并加以跟进。

不同层面上都会有审计工作,就政府而言是为了规范其行为。但就这方面而言,错报和漏报问题不容忽视,无论结果是否正确,其性质都是类似的。倘若违反了国家法律法规,就在一定程度上将本职工作没有实行到位。当然内部审计也存在,主要表现为组织内部的经营活动和内部的控制的是否适当、合法、有效,无论是金额的大小还是性质,只要它是错报或漏报,都违反了国家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因此,内部审计是为了测试对组织内部经营的适当性,从而做出的适当调整。

此外,对法律的功能做出了解,懂得法律是整个社会的调节器,就连不是必要的职位都在学习法律法规。普法是我们每一个人的必须,学会用法律来维护自身的权益,只要是公民,都是需要了解学习的,只有不断地与社会整体相互协调才可以不断调整发展自身。我国的法律政策设计方方面面,保障民生、社会管理、经济协调、文化科技、生态平衡、环境保护、人口控制、资源节约等,越是涉及广泛,越是需要我们不断地调整是自身的学习能力,为审计工作的完美完成做好准备,就必须不断提高自身的素养。

法律政策的解读也有相当的重要性,只有正确解读法律政策,才能更好完成工作。例如:某审计单位的财政收支中存在挪用的专项违规行为时,对某单位作出的审计处理中,会对罚款的审计作出处罚。但是绝大多数的审计人认为是对某单位处以罚款,但熟悉《审计法》的人知道,具体情况《审计法》都有明确提到。各地方各部门应该不断细化解读能力,视为自身审计查核的方向。倘若细节无法了解,势必会对结果造成一定的误解,更不利于结果的审视。为了加快审计工作,需要每一位审计人员的对有效信息的合理解读,能够适当地读懂甚至是读透彻必要的法律政策,并简单清晰将之处理,生动形象的表达出或合理利用。

所有的审计人都需要明白,审计工作者学习法律法规是审计机关的核心,同时也是审计业务的有力武器。法规解释是有关权威部门的具体说明,审计人学习法律需要做到真学习,逐步克服断片取义,审计人员能够真正懂得法律法规才是更为重要的一步,如果没有深刻理解,反而随意解释必然会出现偏颇,进而对审计工作增添风险,进而有可能会导致工作的失败。审计人员在日常工作中会不可避免地面对法律问题,因此需要熟练地运用法规及政策,倘若没有将真懂和真学这两个前提落实到位,工作难度就会很大。因此,审计人员学习法律、法规及政策具有必要性。

篇(5)

【关键词】委托审计 风险管理 对策

一、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委托审计系统风险的分析

(1)法律法规不规范产生的系统风险。法律法规的不完善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工程建设方面的法律法规制度不完善。目前工程的前期建设存在一些问题,部分的建设项目严重违反了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比如边设计边建设,甚至“三无”工程。有的建设项目的实地勘察不到位,项目设计质量不高、设计变更频繁,导致建设项目的投资难以控制。有的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擅自对建设内容进行较大的调整和修改,存在报大建小、报小建大的现象,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不合规定。对于这些存在的问题,国家尚未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对工程建设进行约束,导致产系统风险。有的法律法规缺乏有效的界定,有的部分领域的法律处于空白状态,使一些不法分子有了漏洞可钻。比如,按有些限额以下的小型的财政性投资工程项目可以不同进行招标,而国家对这方面规定的法律法规缺失,造成权力的制约漏洞。另外,由于法律法规的缺失,导致缺乏有效的监督,使有些工程建设项目在实施的过程中无法可依,有的虽然实施了监督,但也仅仅是事后监督,难以有效地及时地解决已经出现的问题,甚至难以及时地发现问题。

(2)多元复杂的审计对象。第一,审计对象多元化。委托审计对象主要包括建设工程的施工单位、建设单位、监督单位、勘察设计单位以及材料供应商等,对象范围广、涉及的单位数量庞大,导致委托设计对象多样化、复杂化,增加了委托审计单位的工作量以及工作难度。任何一个审计环节出现差错,则会带来严重的系统风险。因此,委托审计单位需要善于发现问题。对于施工单位,委托审计单位需要注意施工单位乱用取费标准、高套子目、多计工程量、虚报费用等问题;对于建设单位,主要需要注意其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完善。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可以有效地防范差错的产生以及科学地检测差错所在,从而保障了审计工作的防范风险。同时,建设单位实施的招标环节不规范也容易引发系统风险。如果没有严把招标质量关,就可能选择不具备资格的施工单位实施政府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从而加大委托审计的工作难度;对于监督单位,如果对签证管理把关不严,则会造成重复签证现象的发生。第二,委托审计项目的复杂性。一方面,施工过程具有多变性,往往会出现设计变更、扩大规模、增加项目等现象的发生,导致审计工作难度增加,如果审计人员忽视了哪个细节,则会导致工程造价的不真实性,审计人员则需要承担相应的审计责任。另一方面委托审计介入具有滞后性。这些问题都严重阻碍了委托审计工作的有序开展,带来了一定的委托审计风险。

(3)对委托审计结果预期的改变。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委托审计活动受到不断变化的法律环境的约束,人们对委托审计的结果的预期不断发生改变。早期的委托审计的重点是审查施工单位的工程决算的真实性以及合法性。建设单位以及施工单位比较关注工程的工程造价。早期的委托审计主要审查工程决算是否存在重复计算的现象,定额套用是否准确,取费标准是否正确等。当下的委托审计的则发生转变。在审计过程中,除了关注建设工程决算是否合理、真实,还要对建设项目的经济性、效率性以及效果性进行审查。需要对建设单位的内部管理情况进行审计调查,分析建设投资项目的社会效益、是否环保,注重建设项目发展的短期绩效以及长期绩效,分析其是否对自然资源进行合理利用。

二、加强政府审计立法,完善现行管理制度

(1)立法确定委托单位审计结果的证据优先地位。制定相关法律确定委托单位审计结果的证据优先地位可以有效地避免民事诉讼判决与委托审计的结果的冲突。政府投资涉及的领域较广,审计部门是国家专门的降级监督部门,因此,审计结果具有很强的权威性。在委托审计的过程中,人需要依法独立使用审计监督权,对高估冒算、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作出相应的审计结果,在民事诉讼中作为优先证据使用,避免与民事判决与委托审计结果发生冲突。

(2)从源头上加强对项目设计单位、建设单位、监督单位的管理。在设计阶段,严格审查设计单位的设计质量,积极推行限额设计,要求单位按照批准通过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投资估算,保证施工工程的质量,控制施工图的设计以及预算。不断调动设计人员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提高设计质量,有效地控制建设工程的工程造价。对于勘察环节,需要加强对勘察设计环节的监控,实施勘察设计招投标制,明确招标文件的建设项目的内容、设计范围、设计进度、设计标准以及设计质量。加强建设单位和监督单位的管理,认真落实工程项目责任制,建立建设项目的施工、结算变更结算制度,严把现场签证质量关,对施工方案进行最优选择,将不可避免的技术措施费降到最小程度。

(3)强化施工现场的管理,完善单位的内部控制制度。不断强化对建设项目监督单位的监控管理,对不负责任的监督单位进行行为约束,强化对建设项目的设计变更管理,严格按照相关的施工方案,主张现场无签证,不断提高工程预算的准确度。建设单位管理人员需要详细地记录建设工程的过程日记,防止虚报工程造价以及虚报变更单现象的发生。

三、总结语

综上所述,系统风险主要是由于法律法规的不规范、审计对象的多样性以及复杂性以及对审计结果预期的变化等原因造成的。有效地防范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委托审计系统风险,需要不断地完善与委托审计有关的法律法规,加强政府的审计立法,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强化对施工现场的管理,选择合适的委托审计单位以及审计人员,不断提高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委托审计风险管理水平,促进我国经济的稳定快速发展。

参考文献:

[1]王常松,李蕾.国家建设项目中审计决定与民事判决的冲突及法律对策研究—兼论审计法与合同法关系[J].审计研究,2012.

篇(6)

增强审计评价的专业内涵

审计评价是审计报告的点睛之处,审计评价水平的高低,既体现审计工作质量的好坏,又关系审计部门的形象和权威,同时又直接关系到被审计对象的形象。

(一)当前审计评价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评价超出审计职责范围并且前后矛盾。在撰写审计评价时,由于忽视基础工作,没有完全掌握情况,详细占有素材,或确定目标不准确,使审计评价无文章可做,如根据被审单位提供的工作总结,简单评价什么工作怎样做的,达到什么要求,取得了什么成绩等等。有的将没有经过审计的业务数据拿出作评价,超出审计职责范围的内容。同时,审计报告中的内容与作出的审计决定内容相矛盾。如:审计评价某单位较好地执行了国家财经法规,收支合法,但在审计决定中却又认为该单位偷漏国家税收问题严重、存在着巨额账外资金。审计评价就存在前后自相矛盾现象。

(2)评价主观片面、单一笼统。某些审计项目审计评价意见,未经过必需的审计检查和测试,而是在对部分情况审计查证后,在主观推理基础上得出片面结论,没有相应的审计工作底稿作为依据。还有就是不管什么项目,审计评价一个样,没有按照被审计单位的具体情况,审计项目确定的审计目标和被审计单位提供的会计资料真实、合法、效益性及被审计单位的相关内部控制制度进行评价。

(3)评价用词不严谨。如有的单位存在一定的违纪违规问题,甚至是比较严重的违纪违规问题,但在审计评价时往往为迁就被审计单位,或是为了审计决定能够较快较好地落实,于是审计评价就夸大为真实、合法、健全。还有的审计评价在对某些重大问题发表肯定意见时,风险防范意识差,语言表达过于绝对。如评价为:通过审计,某单位真实地反映了年度财务收支情况,某单位无违纪违规问题,某人清正廉洁,无任何经济问题。在目前法制尚不健全、被审单位和个人守法意识不强、经济业务活动错综复杂而审计受到诸多客观条件限制的审计环境下,审计从范围、深度、广度上,都不能做到百分之百,因此这类评价存在着巨大的审计风险。

(二)审计评价存在问题的原因

(1)审计评价规范及评价准则相对落后。无论审计对象自身,还是国家对于审计对象的管理以及财务会计制度都发生了较大的变化。从审计自身的发展看,审计的领域不断拓宽,经济责任审计、对公共财政管理的审计正不断加强,但与此相关的审计评价准则尚待建立,而现有审计评价规范过于抽象,操作性、实用性不够强。

(2)主客观条件的制约。审计人员对审计评价的重要性认识不高,导致关于审计评价方面的许多重要内容在审计查证环节就被疏忽,在评价时不可避免沦为“无米之炊”。同时由于部分审计人员的综合素质不强、审计技术手段、审计方法相对落后等因素以及被审计单位配合、提供支持等因素的影响,审计评价所涉及到的较多内容,要么无从涉及,要么流于形式,要么含糊其词,也造成了评价无依据。

增强审计报告的法制内涵

(一)当前在审计报告撰写过程中存在的主要缺陷:

(1)事实不够清楚、证据不够充分。有的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违法违规问题的表述过于简单,常常以一句结论性的语言一概而过,接着便以违反法律法规哪一条款进行定性和处罚。由于叙事有情无节,使人看不出违法违规问题的情节、性质及其后果如何。

(2)定性不够准确。不加区别,简单“对号入座”,将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生搬硬套,缺乏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处理意见失之于宽或失之于严的情况时有发生。

(3)引用法规不当。一是没有引用法律法规,或者引用法律法规有误;二是引用法律依据不足,或者适用法规针对性不强;三是引用过时失效的规定,或用审计事项发生时尚未施行的法规作为审计依据;四是引用的规定层次较低,甚至没有法律效力的“红头文件”也作为定性和处理处罚的依据。

(4)行文不够规范。有些审计报告往往简单地以会计核算过程或会计科目来反映事实,阐述问题没有与整个业务操作过程相结合,个别的还使用夸张、比喻等过分修饰的语言,语意表述含糊累赘。也有的明显带有个人主观意识的分析和推断性的语言。

(二)大凡法律文书,其基本要求就是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因此,作为一种法律文书的审计报告,也必须按照法律准则要求办事,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当然还要处理恰当、行文规范。

(1)事实清楚。审计报告所反映审计事项的评价结论和处理处罚结果,都必须建立在其所涉及的事实基础之上,只有事实清楚,才能真正做到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对被审计事项给予定性和提出处理意见。审计报告要能经得起时间和实践的检验,基础就是事实清楚。

(2)证据充分。重证据是执法行为的一个基本准则,审计工作也不例外。如果事实是存在的,但缺乏证据证明,还是不能说是清楚的。要依据《审计机关审计证据准则》、《有关审计证据质量控制的规定》(审计署第六号令)对审计人员的证据收集进行规范,保证审计报告所述问题的证据材料确凿充分。

(3)定性准确。定性的准确与否,不仅直接影响到审计机关对违法违规问题的处罚,也将关系到对其直接责任人的评价及处理,更重要的是它直接反映审计人员和审计机关的执法水平。如定性“挪用”、“借用”还是“占用”,处理处罚是不完全一样的。又如“挤占”和“挪用”之间的区别,也是经常会碰到的问题。定性既不能避重就轻,也不能无限上纲,更不能以偏概全,这些都不是实事求是的做法。

(4)处理恰当、行文规范。审计报告对所述违法违规问题的处理意见,要根据事情发生当时当地的情况和当事人的表现,国家有明确规定的,按照规定处理处罚;国家没有明确规定的,本着教育、管理从严,处理适度的原则把握。尤其是要谨慎使用好自由裁量权,对同类问题的处理处罚尽可能相一致,避免畸轻畸重情况的发生。审计报告还得讲究一些法律文书的要求。按照统一格式要求,做到严肃权威,行文条理清晰,文字简明扼要,表达准确规范。

增强审计报告内涵的方法

审计报告的内涵既是审计业务问题,更是审计机关执政执法能力问题,需要全体审计机关审计人员共同努力来解决好。如何增强审计报告的内涵,可以考虑寻求以下几个途径:

一是增强审计人员业务素质,言之有据。要提高审计人员掌握科学审计现代审计的能力,增强审计人员的综合分析和逻辑思维能力。严格按照审计实施方案,熟练运用各项辅助审计手段,对被审计单位的内部控制制度进行健全性、符合性测试,对被审计单位的财务会计资料的真实性进行判断。运用合理的审计技术方法,查深查透每一个具体审计事项、具体环节,保证关键点的深入挖掘,判断和评价被审计单位具体财务收支活动的合法性和效益性。最后,利用好审计取证,做出合理评价。

二是精通法律法规,言之有法。审计工作不仅要求审计人员精通审计业务,更要求审计人员知法懂法、严格执法。因此,一定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国家关于财政财务方面的一系列法律法规,熟悉了解与审计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开展审计前,注意收集与审计项目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一方面可以对照审查被审计单位有无违规违纪行为,另一方面也便于掌握法律依据对审计发现的违规违纪问题进行审计定性和处理处罚。

三是注意统领全局,言之有理。审计人员要认真学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从有利于经济社会发展的大局出发,紧紧围绕全局工作中心研究改革、发展、稳定过程中的新情况、新问题,把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具体化,针对被审计单位存在的问题与不足,结合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形势趋势,提出一些具有前瞻性和普遍指导意义的审计建议,起到帮助被审计单位知错整改进而规范管理的作用。使审计工作更好地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更好地服务于构建和谐社会。

四是加强综合分析,言之有度。面对审计查出的许多问题,审计人员应当全面度量,善于就重点问题入手开展审计,通过去粗取精、去伪存真、由表及里地分析,在审计报告中抓住问题的关键和本质,克服审计报告面面俱到、处处点评,重点不突出的问题。文字表述上,要善于加工提炼,精雕细刻。还要注意透过表面现象抓住实质,击其要害,达到标本兼治的目的,改变长期存在的屡审屡犯的状况。

篇(7)

第二条在本省区域内进行的国家建设项目以及有关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单位与国家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财务收支,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监督。

审计机关对前款所列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家建设项目,是指本省使用国家财政性资金、政府设立的专项建设资金、国家统一借贷的建设资金、以国有资产投资或者融资为主(即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建设项目和省属、国家建设项目本省投资超过50%(包括控股或实质拥有控股权)的重点建设项目,由省审计机关组织审计。

只有一个投资主体的重点建设项目,由管辖该投资主体的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审计;有两个以上投资主体的重点建设项目,由管辖其中投资比例大或者实质上拥有控股权的投资主体的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审计;对审计管辖范围不明确或有争议的,由省人民政府审计机关组织审计。

第五条上级审计机关可以将其管辖范围内的重点建设项目授权下级审计机关审计,也可以直接审计下级审计机关管辖范围内的项目,但对同一审计事项不得重复审计。

第六条部门和单位内部审计机构应加强对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审计机关应加强对部门和单位内部审计机构及社会中介机构对国家建设项目审计质量的监督管理。审计机关实施审计时可以利用经核实确认后的内部审计机构或者社会中介组织的审计结果。

第七条审计机关根据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对国家建设项目总概算或概算执行情况、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年度决算、竣工决算进行审计。

国家建设项目未经竣工决算审计的,计划、财政、建设及项目主管部门不得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基本完工、竣工决算报表编制完成后,及时告知审计机关安排审计。审计机关应当在1个月内下达审计通知书。

第八条对国家建设项目准备阶段资金运用情况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建设程序的执行情况;

(二)项目资本金、资金来源渠道及到位情况;

(三)建设用地征用情况,征地拆迁费用支出和管理情况;

(四)供水、供电、道路、通讯和场地平整等前期费用支出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审计的其他情况。

第九条对国家建设项目概算(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建设项目设计总概算(预算)审批、执行情况,调整概算的审批、执行情况;

(二)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等方面招标投标的合理性和有效性情况;

(三)建设项目合同签定、履行情况;

(四)建设项目资金来源、到位和使用情况;

(五)建设成本及财务收支核算情况;

(六)工程结算情况;

(七)建设项目所需设备、材料的采购及管理情况;

(八)建设项目各种税费的计提和缴纳情况;

(九)有关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和落实情况;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对国家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有关内容;

(二)竣工工程决算表、竣工财务决算表、交付使用资产明细表的真实、合法情况;

(三)建设项目的建筑安装工程核算、设备投资核算、待摊投资的列支内容和分摊、其他投资列支的真实、合法情况;

(四)交付使用资产的真实、合法情况,各项结余

资产的情况;

(五)建设期收入的来源、分配、上缴和留成使用情况,投资包干节余的分配情况;

(七)尾工工程项目和资金预留情况;

(八)对建设项目效益进行评审;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审计机关在审计中发现下列与项目财务收支有关的情况,应当通报有关主管部门予以调查,必要时应当协调调查:

(一)违反规划、土地、拆迁、招标投标、环境保护等建设项目管理法律、法规的;

(二)建设资金筹集涉及非法集资、摊派或收费行为的;

(三)勘察、设计、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不具备相应资质的;

(四)未有效实施工程质量管理的;

(五)其他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处理的违法、违纪行为。

审计机关在审计中因前款各项情况而需要有关主管部门协调调查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协助审计机关查清与国家建设项目财务收支有关的事实。

第十二条被审计单位接到审计机关出具的审计取证10日内,应认真核对,签署意见,超过期限,未签署意见的视同认可。

第十三条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在建设项目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处罚;属于其他部门职权范围内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审计机关。